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学分

2023-02-09

第一篇:海南省中小学教师学分

关于补登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

经研究决定,2011年11月1日至30日,办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补登,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在2007-2010学未满48学分、2010-2011学未满72学分的均可进行补登。已满48或72学分的不予补登。

二、凡在2007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获得的继续教育学分未能在继教平台登记的,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的均可在继教平台进行补登。

三、依照《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规定需要个人申报的学分项目,由教师本人登录继教平台“学分补登”的“个人申报补登学分”窗口进行补登。

四、依照《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11年修订)》规定不需要个人申报的学分项目,个人需向具体负责培训的单位提出申请,由培训单位负责登录继教平台“学分补登”的“三级培训补登学分”窗口进行补登。

五、学校管理员负责对个人申报学分材料进行审核并送交教师进修学院教务室。

六、时间安排

1、2011年11月1日----30日,个人及培训单位进行学分补登。

2、2011年12月1日----10日,学校管理员审核材料,进行初审确认。

3、2011年12月11日----20日,学校管理员将证明材料送交教师进修学院教务室。

4、2011年12月21日----31日,教师进修学院进行终审确认。

七、补登学分需依照规定缴纳每条0.8元的网络平台管理费,该项费用在2012年7月统一缴纳。

八、补登继续教育学分必须严肃认真,严禁弄虚作假。如发现作假舞弊,一律取消补登资格,并通报全市中小学校。

九、各学校必须依照以上安排及时组织本校教师进行学分补登,过期一律不再补登。

中山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第二篇: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全省基础教育质量和水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范围内已取得教师资格的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继续教育是指中小学教师为提高思想政治、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进行的学习培训。

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做好继续教育的规划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鼓励、支持教师参加继续教育,为教师学习培训提供条件保障。

第六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原则上每五年为一个周期。每周期内,中小学教师应完成不少于360学分且每年不少于48学分的继续教育。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二章 内容与形式

第七条 继续教育以提高教师立德树人、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为重点,开展以专业理念与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更新与扩展、专业能力训练与实践、教育科学研究等为主要内容的学习培训。

第八条 继续教育分为学历(学位)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是指具备合格学历的教师进行的提高学历(学位)层次的教育。非学历教育是指经学校或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对教师进行的适应教育教学工作需要及岗位要求而开展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 继续教育坚持教师全员培训与骨干研修相结合,远程培训与集中培训相结合,脱产培训与校本培训相结合,非学历培训与学历提升相结合,统一培训与自主研习相结合,采取多种有效途径提升教师素质。

第十条 继续教育实行分级管理实施。五年周期内,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提供不少于240学分的全员培训,其中市、县(市、区)提供的面对面培训不少于60学分。中小学要积极开展校本培训,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学习实践等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一条 根据成人学习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课程资源体系建设,确定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便于教师自主选择和学习。公需科目培训在省里做出统一规定之前,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确定。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通过远程、自学等方式学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发的继续教育课程,经考试合格,可按规定计入学分。

第三章 学分登记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登记,采用证书管理和信息化管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范围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学位)提升学习;学校根据本校实际组织开展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和认可的各类培训,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课程类型及其重要性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算1学分。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民教育系列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在读期间学业成绩合格,本学年继续教育记72学分。

第十六条 新任中小学教师试用期培训不少于120学时,经考核合格记72学分。担任班主任的中小学教师,每5年需接受不少于30学时的班主任工作专题培训,经考核合格,计入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七条 在县级及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中,担任主讲教师、课程专家和指导教师的,完成工作任务可按其承担的培训学时数的两倍登记继续教育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和学校认可的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学分,五年周期内累计登记不超过120学分,具体计算办法由中小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学习结束后,教师个人凭培训通知、结业证书等相关材料提出登记申请,由教师所在学校进行材料审核、学分计算,并在证书和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登记。

第二十条 继续教育学分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对因产假病假等特殊原因无法完成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的教师,经学校同意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可在一定时间内进行补修。具体办法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加强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过程管理,对学分登记与事实不符或培训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学校及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教育的教师,所在学校和有关单位应督促其改正。对在继续教育中弄虚作假、骗取学分的教师,取消其学分记录,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举办教师培训的机构和中小学校要加强继续教育过程性记录和档案管理,作为登记和审核继续教育学分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继续教育学分是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职务(职称)评聘及考核的重要依据。继续教育学分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暂缓教师资格注册,不得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设立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各学校依据国务院关于中小学按照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的规定,足额提取继续教育经费,加强经费监管,确保专款专用,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法律、法规规定的继续教育,其费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参加所在单位安排的继续教育,其费用由所在单位负担;参加自主选择的继续教育和自主研习活动,其费用按照所在单位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不得向教师个人收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进行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审核不得向教师个人收取管理费和证书工本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教育教学研究机构、教师培训机构、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5年3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0日。

第三篇:葫芦岛市“十二五”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年06月15日 已被阅读 332 次 文章来源:政策法规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广大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积极性,提高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效,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按照《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中小学在职教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五年一周期的学分管理制度。本周期内,以学年为单位进行学分登记。

第二章 学分管理的程序和方法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统一使用“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登记,“管理系统”将赋予各级培训单位和中小学校不同的管理权限。

第六条 各级培训单位和中小学校要设立继续教育专兼职管理教师岗位,负责本单位教师继续教育的管理和学分登记工作。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由学校统一到管理学分档案的培训院校报名注册。负责学分档案管理的培训院校对报名教师的资格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注册。

培训院校注册时应依据教师所在行政区划、学校等情况统一编排教师培训代码,该代码即为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考试和学分档案的编码。

第八条 教师培训机构在教师报名后建立教师继续教育档案,档案包括《教师基本信息》、《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表》(其副本《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由教师个人保存)、考核考试原始材料材料等。《继续教育学分证书》由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九条 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开展规划内的教师培训工作,在考核考试结束一周内,由继续教育专兼职管理教师将学分登记汇总后统一录入“管理系统”。

第三章 学分管理的范围与标准

第十条 按照教育部、省、市有关规定,中小学教师在“十二五”期间参加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360学时,累计不少于360学分。全市中小学教师完成继续教育规定培训学时,考试成绩合格,每1学时核定为1学分。

第十一条 在市“十二五”期间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学分管理工作由同级教师进修院校负责。市教师进修学院负责继续教育考核考试的组织实施和对县(市)区考核考试的验收,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具体的考核考试工作和学分档案的管理。各高中、局直学校和研训教师的考核考试与学分档案管理由市教师进修学院负责。

第十二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各级教师培训机构和学校按《葫芦岛市“十二五”期间中小学教师培训规划》组织的各类培训的学时、学分计入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国家、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业务部门组织的培训,凭培训机构颁发的结业证书或证明核定相应的学分。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社会团体组织的培训不予核定学分。

第四章 学分的审验与使用

第十四条 “十二五”期间,我市实行继续教育学分审验制度。每年9—10月由市教育局对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进行统一审验。

第十五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职称评审和聘任,应按规定填写《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情况登记表》,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各县(市)区教师培训机构复核,县(市)区教育局教师培训主管部门审定。各高中、局直学校由教师进修学院统一复核、审定。

第十六条 继续教育学分是教师考核、职务评聘和评先选优的必备条件。

第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参加继续教育的完成情况纳入对中小学校的督导评估内容。凡有10%以上的教师未能完成规定学时、学分的学校,当年不得参加县级及以上各项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在全市给予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教师进修院校研训教师和计算机教师的学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十二五”期间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本信息变动工作流程

附件2: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上报工作流程

附件3:葫芦岛市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证书办理工作流程

第四篇:0年中小学教师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学分录入

关于做好2010年中小学教师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学分录入工作的通知

鲁教师处函[2010]25号

各市教育局师范科(处):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中小学教师(含幼儿园)基础信息库建设,对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完善,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12月组织我省中小学教师信息采集和继续教育学分录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对象:普通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在职教师、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负责人、各市、县教育教学研究人员等。

二、工作任务:

1、对尚未进入数据库的市、县教研员、学校行政负责人和教师的信息进行采集;

2、对原采集对象的数据全部进行一次校验,对过去采集填报中的错误、遗漏、变动等情况进行修订。

3、对2009年1月1日以来中小学教师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进行录入和审核。

三、工作流程

(一)市级管理员工作流程

1、2010年12月20日,市级管理员凭账号登录山东省中小学教师信息管理系统(data.qlteacher.com),下发数据整理任务。

2、2010年12月21日至2011年1月10日,市级管理员创建2009年以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所有培训任务,并将培训教师所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导入平台。

3、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12日,市级管理员对尚未进入数据库的市级教研员信息进行采集。(查看信息管理系统内的 “教师删除申请管理”栏目,审核处理跨县区调动的教师信息。)

4、2011年1月13日至2011年1月15日,市级管理员审核本市内所有县(市、区)及直属学校的继续教育学分录入以及数据整理情况,审核无误后提交本次的数据整理任务。

(二)县区级管理员工作流程

1、2010年12月21日 ,县区级管理员凭账号登录管理系统,下发数据整理任务。

2、2010年12月22日至2011年1月8日,县级管理员创建2009年以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所有培训任务,并将培训教师所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导入平台。

3、2011年1月9日至2011年1月10日,县区级管理员对尚未进入数据库的县级教研员信息进行采集。(查看信息管理系统内的 “教师删除申请管理”栏目,根据学校申请原因进行相应的审核处理。)

4、2011年1月11日至2011年1月13日,县区级管理员审核本县区内所有学校的数据整理及学分录入情况,审核无误后提交本次的数据整理任务。

(三)学校管理员工作流程

1、2010年12月20日至2010年12月29日,学校管理员登录管理系统,创建2009年以来本校组织的校本培训任务,并将培训教师所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导入平台。(需要变更的学校管理员使用原来已经注册的账号登录网站修改其管理员信息;需要增补的学校管理员访问管理系统主页,点击“此处注册”,输入初始用户名和密码登录注册页面。初始用户名为database,密码为database123 )

2、2010年12月 30日至2011年1月7日,学校管理员进行本校校长和教师的信息补充采集和修订工作。

3、2011年1月 8日至2011年1月10日,学校管理员通知本校教师登陆网站(i.qlteacher.com)查询核对个人信息及其继续教育学分,若有误需报本校管理员进行核对修改。

4、2011年1月 9日至2011年1月11日,学校管理员审核本校教师信息及继续教育学分,准确无误后,提交完成本次数据整理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利用 “山东省教师教育网”研修平台举办的各级远程培训,将由平台自动录入学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它形式的培训,学分录入遵循“谁组织谁录入”的原则,由负责举办培训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管理员进行录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学分按2学时折合1学分计;校本培训取得的学分由学校管理员录入,学分折算标准由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学分录入完成后,市、县区级管理员要将培训考核的原始资料(包括培训通知、学籍档案、考勤记录、培训方案、考核成绩、培训总结等)整理归档,校本培训考核原始资料由学校整理归档,以备审核查阅。

(二)数据安全

为确保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数据的准确、完整、安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选配的管理员严格把关,明确责任;各级管理员应具备较强的责任心,工作认真细致,具备熟练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各级管理员应相对固定,管理员账户要妥善保管,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他人使用;管理员密码要具有一定的复杂度,并要定期修改。如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更换管理员,应以文件形式报告给省中小学师资培训中心,获准后由新旧学籍管理员完成工作交接,并及时更改密码。一经发现信息泄露事故,将严肃处理,追究责任。

(三)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是远程研修工作和教师教育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保障,也是建立教师终身学习电子档案的重要基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周密安排,密切协作,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准确地完成此次信息修订和学分录入工作。

工作中有何问题及建议,请及时与省中小学师资培训中心联系。联系人:王飞超、崔 丽; 联系电话:0531-86401219;

电子邮箱:jiaoshishujuku@163.com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鲁教师字〔2009〕14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9年—2013年)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

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9年—2013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009年—2013年)

为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远程研修和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积极推进“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全省互联互通,构建“现代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教师继续教育格局,逐步加大远程研修课程在我省各级继续教育课程中的比例。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实行学分管理。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在职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管理依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建立全省统一平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学分登记与认证、学分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一体化,推进全省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培训管理

(四)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主要由省及省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普通高中教师全员培训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初中教师全员培训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各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校本培训计划。

三、学分计算

(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9至2013年周期内,全省中小学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240学时的继续教育,周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学分按2学时折合1学分计。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计为A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80学分。各中小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计为B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40学分。A类学分与B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四、学分登记

(七)每学,教师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本校的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培训合格者,按照培训学时折算相应学分。培训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八)凡依托 “山东省教师教育网”举办的各级远程培训,将由研修平台自动记录学习过程,按照培训项目考核标准认定培训成绩,并在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电子帐户中自动登记学分。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它形式的培训,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折算为相应学分,由负责举办培训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管理员将学分记入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电子帐户,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者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登记学分。

(十)校本培训的考核工作由各中小学校负责,由学校的信息管理员通过“山东省教师教育网”登记学分。

(十一)新教师在试用期内应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新任教师培训。新教师在完成试用期培训后,均应参加培训周期内的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

五、学分查询管理

(十二)“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向注册教师和各级管理员开放查询上一个人学分登记记录,可根据需要由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导出个人电子帐户学分数据。

六、学分审核认定

(十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是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于每学期末对本学期内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进行登记。

(十四)每学年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审核合格者,予以确定。

(十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

第五篇: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 管理办法》(2009年—2013年)的通知

鲁教师字〔2009〕14号

各市教育局:

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2009年—2013年)》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1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2009年—2013年)

为加强对我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的信息化管理,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推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深入开展,根据教育部第七号令《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和发展规划,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要求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推进素质教育为核心,坚持“面向全员、突出骨干、倾斜农村”的原则,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以集中培训、远程研修和校本培训为主要形式,组织实施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积极推进“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全省互联互通,构建“现代远程教育、集中培训、校本培训相结合”的教师继续教育格局,逐步加大远程研修课程在我省各级继续教育课程中的比例。

(二)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两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实行学分管理。教师参加各种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应根据不同形式、内容折算成学分。在职教师具备相应的合格学历后,继续参加与执教学科相关的国民教育系列师范类提高学历(学位)教育,并取得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者,视为完成本周期内的继续教育任务。

(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与管理依托“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建立全省统一平台,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实现学分登记与认证、学分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一体化,推进全省教师继续教育管理信息化建设。

二、培训管理

(四)新一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教师职业道德培训为主要内容,主要由省及省以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实行省、市、县三级培训,普通高中教师全员培训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初中教师全员培训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小学教师全员培训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教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中小学教师全员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各中小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制定校本培训计划。

三、学分计算

(五)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2009至2013年周期内,全省中小学教师必须完成不少于240学时的继续教育,周期内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教育学分按2学时折合1学分计。

(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计为A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80学分。各中小学校组织的校本培训计为B类学分,培训周期内应修满40学分。A类学分与B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四、学分登记

(七)每学,教师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本校的培训计划进行培训,培训合格者,按照培训学时折算相应学分。培训不合格者,不计学分。

(八)凡依托 “山东省教师教育网”举办的各级远程培训,将由研修平台自动记录学习过程,按照培训项目考核标准认定培训成绩,并在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电子帐户中自动登记学分。

(九)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其它形式的培训,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对学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折算为相应学分,由负责举办培训的教育行政部门的信息管理员将学分记入信息管理系统教师个人电子帐户,参加国家级骨干教师培训者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定有关机构负责登记学分。

(十)校本培训的考核工作由各中小学校负责,由学校的信息管理员通过“山东省教师教育网”登记学分。

(十一)新教师在试用期内应接受不少于120学时的新任教师培训。新教师在完成试用期培训后,均应参加培训周期内的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

五、学分查询管理

(十二)“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向注册教师和各级管理员开放查询上一个人学分登记记录,可根据需要由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导出个人电子帐户学分数据。

六、学分审核认定

(十三)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是教师职务聘任、晋级的依据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于每学期末对本学期内教师继续教育学分进行登记。

(十四)每学年末,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本区域内的中小学教师学分登记情况进行抽查审核,审核合格者,予以确定。

(十五)本办法解释权归山东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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