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度

2023-06-03

在当今社会,越来越多的地方需要使用制度,这是各种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和公约的总称。我想学习制定制度,但我不知道该问谁?下面是小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能给你带来帮助!

第一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制度

采购代理机构制度

(五)建立采购费用收取及退还控制管理制度

1、本控制管理制度目的:

①、为了实现社会代理机构能够按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根据采购项目类型、大小、复杂程度等特点,采取定额收费和比例收费的方法,合理收费。

②、防止代理机构用低于成本报价获取采购代理业务,以排挤其他社会代理机构公平竞争或者事后与供应商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 ③、防止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代理服务费和保证金之外的其他费用,并能够及时退还保证金。

④、为实现集中采购机构不能无权利人合法授权,强制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并能够及时退还保证金,对依法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及其孳息能够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2、针对社会代理机构

(1)代理服务费收费

①、代理服务收费,是指采购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从事编制采购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为投标人答疑,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以及提供招标前期咨询、协调合同的签订等业务所收取的费用。

②、本机构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技术、质量要求,合理收取费用。 ③、本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收取服务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

④、本机构进行政府采购代理服务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严禁任何强制指定代理机构或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并收取费用。

⑤、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2)采购项目投标(谈判、询价、磋商)保证金收取、履约保证金代收、保证金退还 ①、投标保证金收取

a、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招标文件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投标保证金条款,而且该条款也成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资格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如果没有对采购文件中的投标保证金条款进行响应,必将导致投标无效。

b、投标保证金对投标人的投标行为产生约束作用,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严肃性,一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作出承诺,则合同即告成立,中标的投标人必须接受,并受到约束。否则,投标人就要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投标保证金被招标人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 c、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保证金有限期应该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d、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汇票等形式,是对投标人流动资金的直接考验。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银行在出具投标保函之前一般都要对投标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考察,信誉欠佳或资不抵债的投标人很难从银行获得经济担保,由于银行一般都对投标人进行动态的资信评价,掌握着大量投标人的资信信息,因此,投标人能否获得银行保函,能够获得多大额度的银行保函,这也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投标人的实力。

e、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应在开标前以有效形式递交,开标前的时间很充裕,从知晓采购信息开始,一般到采购截止日都会有一段时间,招标采购为20天以后,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几种采购方式,从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到采购当天也会有一个时间段。

②、履约保证金代收

a、履约担保是发包人为防止承包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违反合同规定或违约,并弥补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形式有履约担保金(又叫履约保证金)、履约银行保函和履约担保书三种。履约保证金可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履约保证金一般不超过合同价格的10%。

b、法律法规对履约保证金交付给谁没有明确规定。从表面上看,履约保证金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似乎应该由采购人收取,但这是片面的。政府采购具有公共政策功能,政策功能的体现应是全方位、具体的。

c、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大于合同预付款数目,以规避可能存在的风险。

d、履约保证金的数目要与投标保证金持平或稍高,技术含量高、不能准时履约将会给采购人带来巨大损失的项目,要适当提高履约保证金数额。

e、履约保证金数额的确定要与合同付款条件联系起来,初步设想两者之间应该成反比关系,即分阶段付款条件对供应商有利时,履约保证金应该多收,反之则少收。

f、履约保证金有利于维护合同的法律效力,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承担的义务,才能按质按量按要求完成任务,也是招标单位对中标单位极为有力的约束条件,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 ③、保证金退还

a、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中标人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此时,招标人可以选择其他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原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原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b、保证金是指为合同的履行所提供的一种金钱保证,在双方合同到期或者依法解除时才予以退还。

c、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退还一律按照供应商提交投标保证金时的路径、银行账号由银行转账方式无息返还,供应商应开具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往来款收据。

3、针对集中采购机构 ①、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②、促进集中采购机构发挥采购规模优势,采用充分竞争的采购方式,获得规模效益,降低采购成本,体现实行政府采购在节约财政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方面的优越性。

③、履约保证金由集中采购机构收取后,能保持操作的连贯性、一致性。

④、集中采购机构不能让履约保证金变成采购人手中可以任意处置中标人的武器。

⑤、一旦集中采购机构建立了供应商的诚信档案,确立了综合考核与评估制度,结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各领域的行业协会设立的供应商诚信档案记录,能对供应商的诚信等级做出正确评估,即可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

⑥、在双方合同到期、投标人完成合同内规定任务或者依法解除后,予以退还保证金。

⑦、对于投标人不依法履行合同内义务的,投标人就要依法承担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缔约过失责任,就要承担保证金被没收的法律后果.这实际上是对投标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一种惩罚。依法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二篇:安检机构管理制度_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调试、维修、报废程序

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程序

为确保仪器设备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应制定程序严格控制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 使用、保管和报废。

工作程序

各部门提出仪器设备需求计划,由技术负责人审核,总经理审批。 仪器设备由技术部门统一组织采购、验收、使用、保管、报废。使用人员及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提出仪器设备的报废建议,经鉴定后由站长批准

1、采购

各部门根据检测工作的需要,提出仪器设备需求计划,由各部门负责人汇总,经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核准后报总经理批准,然后组织定购。

2、验收

新购置的仪器设备由技术负责人、采购人员、销售方代理到场交接验收。

(1)准备 仪器设备到货之前,应充分作好人员、技术、物资方面的准备。验收人员应对仪

器性能有充分的了解,仔细阅读有关资料。安放仪器的实验室应符合仪器要求的技术条件。包括实验室的温度、湿度、电源的负荷及电压的稳定情况,仪器运转所需要的设施。

(2)开箱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放置在合适的地点,仔细检查包装箱外部,确定仪器在运输

过程没有破损。如果包装箱有明显破损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厂家,视情况再转入下步程序。

(3)清点 开箱后应根据定货合同、装箱清单对仪器设备应带的配件、零件、附件,逐一清

点,检查装箱清单与物品是否相符,是否与定货合同一致,规格、质量是否合格。

3、使用

仪器设备使用前应安装调试,安装工作一般由供方承担。 调试时应反复验证各项指标、参数、线性关系及仪器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如有质量问题,应与生产厂家联系。进口

仪器要在索赔期内通过商检部门向国外厂商提出索赔。验收后,要形成验收报告,凡参与人员都应签字,验收报告及随箱一切资料存档。

技术人员应对设备进行保养,设备投入使用随即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并记录使用中出现的情况。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发生故障,应停止使用,记录故障原因和现象,及时通报有关领导和技术人员,查明原因,排除故障。若无力维修,则由技术人员负责联系外修。

4、保管

新购买的仪器设备(含标准气体)统一由技术部负责保管。

5、报废

仪器设备若某些部件老化造成精度下降,但仍有使用价值的,由仪器使用人和仪器管理人员提出降级申请,由技术负责人组织鉴定核实,经站长批准后实施该仪器降级使用。若仪器设备已经无法修复,没有使用价值,则由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报废鉴定,填写报废申请单,经总经理批准,按资产管理权限核销,资料全部归档。

瓜州县宏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瓜州县宏达机动车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第三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浙江省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考核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61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中介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工商注册地在浙江省境内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考核。

外省代理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在浙江省境内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事先应向省财政厅备案。其中持续开展业务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考核。

第四条

甲级代理机构的由省财政厅负责考核,乙级代理机构由其工商注册地财政部门负责考核。外省乙级代理机构的考核由其主要业务地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

财政部门可委托无利害关系的中立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考核,但事先应对其进行培训,并在财政部门的指导下进行。

代理机构考核结果应当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进行必要的复核后发布。

第五条

代理机构的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代理机构组织专项检查与评比,但专项检查、评比以及考核之间的间隔应不少于6个月。

第六条

财政部门及其派出的考核小组和受委托机构(以下合称考核机构)在考核工作中要做到“要求明确,事先通知,程序规范,考核认真”,不得借考核干预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不得借考核之名谋取不正当利益。

考核机构组成人员中,与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考核的内容应当包括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及执行、业务操作、规模和效益、社会评价等项目,省财政厅可以根据每次考核的重点不同增加其他其他考核项目,细化并确定各考核项目的评分值。

第八条

代理机构的队伍建设情况。包括人员的数量、学历、职称情况,场地设施情况,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及考试情况,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科研成果的发表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情况等。

第九条

代理机构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包括是否建立与开展代理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纪律、业务流程、岗位职责、监督机制、收费规则、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制度的合法性和科学性以及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十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操作情况。包括签订代理协议、信息公告、采购方式审批、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小组组建、专家抽取与保密、采购现场组织、采购结果确定、合同备案、质疑答复及投诉等各环节的规范程度以及是否超越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的业务规模及效益情况。包括代理业务的项目数量、成交金额、节资率等。

第十二条

代理机构的社会评价情况。包括供应商、评审专家、采购人以及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代理机构的评价情况。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条

每次考核前30日,省财政厅应当在浙江省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考核公告,通知纳入考核对象的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反馈是否参加考核。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针对每次考核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规定 考核对象、考核时间、考核方式、考核项目及评分标准、考核需准备的资料等。

考核方案应当在考核前15日以书面通知形式送达代理机构。 第十五条

列入考核对象的代理机构应当在省财政厅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按要求反馈是否参加考核的信息,逾期不反馈的,可视为拒绝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

财政部门按照代理机构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登记的地址信息邮寄书面通知,代理机构因地址变更未能收到的,不免除其按要求反馈信息的义务。

第十六条

代理机构在反馈信息后,应当根据考核方案和要求进行自查自评,如实填写自评表,准备考核所需资料。

因代理机构准备不足导致考核事实难以认定的,作不利于其的推论;导致部分考核项目不能得出分值的,该项目作零分处理。

第十七条

考核机构应当到代理机构所在地进行现场考核,重点对代理机构的场地设施、部门设臵、档案管理等进行现场核实评估。其他考核内容,考核机构可视情况要求代理机构将相关资料一次性送达指定的地点并指定专人配合考核。 第十八条

考核机构进行现场考核之前,应当提前以书面或电话、传真等形式通知代理机构,时间不少于5日

第十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根据代理机构的自评表及准备的资料,结合考核方案进行逐项检查并量化打分。必要时,可向财政、监察、审计等监管部门、相关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核实情况。

第二十条

考核机构进行量化打分时,应将有关加分或扣分的事实在考核工作底稿中载明并由代理机构确认。代理机构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无意见。

代理机构对事实有异议的,可以写明自己的意见,由考核机构提交省财政厅审查处理,代理机构对自己的意见应当提供证据。

第二十一条

考核机构应当在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形成书面考核意见报省财政厅。书面意见应包括:代理机构各项考核项目的得分、考核总分、合格与否的意见、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应当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代理机构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成绩优秀和不合格单位作为抽查的重点。

考核成绩与复核成绩不一致的,以复核成绩为准,但相差在5%以内且对将对结果产生实质不利影响的,以考核成绩为准。

第二十三条

对在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向代理机构发出整改意见,督促代理机构限期整改。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汇总报省财政厅备案,与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材料一并存档保管。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

考核得分达到总分的60%以上的为合格,低于60%的为不合格。 单项考核项目得分低于60%的项目数在三个以上的,可视作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单项考核项目得分达到85分以上,每一项得一个星级,最高为五星级。

单项考核项目得分有低于60%的,不予评定星级。 对考核成绩达到四星级以上的代理机构,应当进行复核。 第二十六条

考核结果(包括合格与否及星级情况)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向社会公开发布,供采购单位和社会公众查阅、监督,作为采购单位选择代理机构并委托其代理采购业务的基本依据。

甲级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抄送财政部,外省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抄送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列入同级财政部门重点管理名单。整改期间可暂停其在浙江省范围内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直至整改后复核合格。

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属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不予延续,资格到期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二十八条

四星级以上的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凡属省财政厅认定资格的代理机构,其资格自动延续一次,到期后直接予以换证。

(二)可以免于参加考核一次。如选择不参加考核,其考核结论和星级维持不变。

(三)在采购单位以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时,可按星级给予加分,以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时,可优先选定。

(四)省财政厅在浙江政府采购网上将按星级情况对代理机构的展示先后予以排序,对四星级以上的代理机构予以优先推介。

第五章

考核责任

第二十九条

考核时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考核的,考核机构应当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其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同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提请认定资格的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

第三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的,对代理机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考核结果作不合格处理,可责令其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一)未按规定在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二)未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采购文件、采购结果和合同;

(三)未按规定审批采购方式或未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改变采购方式;

(四)质疑答复满意率、服务态度和质量满意度较低。 第三十一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七十六条、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如需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应提请认定资格的财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资格认定时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办法》第四十

一、四十

二、四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应提请认定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在考核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滥用职权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之前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核试题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模拟试题

一、填空(共45空,每空1分,共45分)

1、政府采购实行 集中采购 和 分散采购 相结合。(政府采购法 第7条)

2、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 国务院 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 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法 第7条)

3、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指定的媒体上 及时向社会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4、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政府采购法 第13条)

5、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

,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 权利义务 。(政府采购法 第20条)

6、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 国家利益 、 社会公共利益 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 竞争 。(政府采购法 第25条)

7、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

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政府采购法采用 询价 方式采购。(政府采购法 第32条)

8、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 单一 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 技术资料

、 价格 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

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第

31、32条)

9、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 政府指导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8条)

10、货物服务招标分为 公开招标 和 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18号)

11、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 资格预审公告 ,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18号)

12、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 强制性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21条)

13、投标文件由 商务部分 、 技术部分

、 价格部分 和其他部分组成。

14、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 动态管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47条)

15、投标文件初审分为 资格性审查 和

符合性审查 。

1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当以 传真

、 电子邮件 等快捷方式将信息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也可经同级 人民政府财政部 提供给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

第23条)

17、认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分为 资格批审 和 确认资格 两种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1号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6条)

18、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有关规定执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第14条)

19、国家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 国家机关

、 国家公务员 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检监察。(政府采购法 第69条)

20、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招标人的 技术 、 质量 要求。(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定办法 第5条)

21、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 差额定律累进 计费方式,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上下浮动幅度不超过

20%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定办法 第9条)

22、山东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办法分 综合考核 和 专项考核 两种。

23、财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向相关 采购人

、 供应商

和 评审专家

征求意见,并作为考核参考依据。

24、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 审核管理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 第4条)

二、单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1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C)。

A、三个 B、五个 C、七个 D、十个

《政府采购法》第52条

2、招标代理服务应当遵循(B)的原则。

A、公平、公正和简便、高效 B、公开、公正、平等、自愿、有偿

C、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 D、公开、公平、公正、便民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3、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C)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二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23条

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D)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

A、七日 B、十日 C、十五日 D、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6条

5、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金额(C)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A、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 B、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五以下

C、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D、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之五以下

《财政部令第18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74条

6、财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投诉后(B)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

A、1 B、3 C、5 D、7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2条

7、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A)。

A、百分之一 B、百分之十 C、百分之五 D、百分之十五

《18号令》第36条

8、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D)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A、5 B、7 C、15 D、30

《财政部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20条

9、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项目,对自主创新产品可以在评审时对其投标价格给予(B)幅度不等的价格扣除。

A、4%-8% B、5%-10% C、4%-5% D、8%-10%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第13条

10、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冒充自主创新产品谋取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并处以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金额(C)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同上单选第5题

A、千分之一以上千分之五以下 B、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五以下

C、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 D、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之五以下

11、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C)

A、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制定权(知情权)

B、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参与权(评审权)

C、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D、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的权利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 》第15条

12、省财政厅将拟认定(审批和确认)资格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单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进行时间不少于(B)的公示。

A、3天 B、5天 C、7天 D、15天

13、下列关于竞争性谈判采购顺序正确的是(D)

A、发布资格公告→制定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开展谈判→公开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B、发布资格公告→制定谈判文件→成立谈判小组→公开报价→开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C、制定谈判文件→发布资格公告→成立谈判小组→开展谈判→公开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D、制定谈判文件→发布资格公告→成立谈判小组→公开报价→开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14、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江西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公告征集供应商,资格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B)工作日。

A、3个

B、5个 C、7个 D、10个

15、在确定成交供应商后(C)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成交供应商,并将采购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而未成交的供应商监理人才网。

A、1个 B、2个 C、3个 D、4个

16、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D)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A、10 B、15 C、20 D、30

17、某采购项目预算为500万元,经过公开招标最终中标金额为480万元,计算该项目招标代理费为(D)万元。

A、5.28 B、5.5 C、7.2 D、5.68

18、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在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应尽快予以审核并批复申报单位。除市场调研、专家论证、信息媒体公示等了解情况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外,审批时间不得超过(B)工作日。

A、1个 B、3个 C、5个 D、7个

19、财政部门处理投诉,应当坚持(B)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A、公开、公平、公正、高效 B、公平、公正、简便、高效

C、公开、公正、平等、高效 D、公平、公正、平等、高效

20、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收到投标供应商书面质疑后(C)工作日内,对质疑内容作出答复。

A、3 B、7 C、15 D、30

三、多项选择题(共1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最少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有(ABCDE)

A、公开招标 B、邀请招标 C、竞争性谈判 D、单一来源采购 E、询价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BCDE)

A、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B、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C、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D、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E、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3、招标采购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ABCDE)

A、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B、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C、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D、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E、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4、采购信息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BDE)

A、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B、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及首次公告日期

C、原采购公告内容 D、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 E、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

5、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ABCDE)

A、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B、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C、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D、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E、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6、建设工程招标包括(ACDE) 等采购的招标。

A、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B、机械设备; C、工程施工; D、工程监理; E、与工程有关的材料

7、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ABCE)。

A、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及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

B、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及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要求

C、招标项目的概况,招标的范围、内容、性质、数量(规模) D、对投标人的信誉与业绩要求

E、投标截止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和收取的费用。

8、开标会议程序的主要内容有(ABDE)。

A、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B、宣布评标原则、评标办法

C、招标人或监督人员检验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并宣读检验结果 D、按约定的唱标顺序唱标 E、宣读评标期间的有关事项

9、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ABCDE)原则。

A、公开 B、公平 C、公正 D、便民 E、效率

10、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ABDE)

A、资格预审机构 B、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 C、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D、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E、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四、判断题(共15题,每题1分。)

1、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

)

2、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履行审批、备案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 )

3、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

4、按性价比法进行评审的,按商数得分由低到高顺序排列。(

)

5、政府采购信息应当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

6、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

7、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自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利,认可投诉事项。( )

8、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

9、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

10、采购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经设区的市、自治州财政部门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采购方式。( )

11、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应当在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之内。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自主创新产品认证有效期。( )

12、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

13、最后一轮谈判结束后,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应当对谈判的承诺和最后报价以书面形式确认,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 )

14、公开招标是否申请公证,由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决定。( )

15、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预算外资金以及以前年度预算未执行完结的采购资金,不论是否应用支付系统,一律采用手工支付方式支付。( )

第五篇: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

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

名录登记 第六条

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

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

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九条

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 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第三章 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 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

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

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

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六条

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 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第十八条

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

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

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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