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2022-08-03

第一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如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在明晰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建立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我国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问题。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民营企业,这个问题都很突出,即使已经建立了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但往往是将文件“锁在柜子里”,普遍存在着职责不清,构成不合理、缺乏科学的工作制度等问题,要想使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发挥应有的效能,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规范和完善。

一、认清法人治理结构的本质特征

所谓法人治理结构,是指现代企业所应具有的科学化、规范化的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是企业决策、执行的制度安排。它主要由股东会、董事会(包括总经理层)和监事会三个机构组成。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A.一是股东作为企业的出资者,可以通过股东代表按出资比例或股份行使表决权,能够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了企业主人的地位。

B.二是依照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公司经营者能够享受充分的法人财产权和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自主权,并能努力实现企业所有者对公司的期望。

C.三是企业的投资者选派监事,职工也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监事(这一点国有企业必须做到),共同组成企业监事会,能够实现投资者和职工对企业经营者的有效监督。

这种组织管理制度,通过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相互激励和相互制衡,使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生产者各自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约,从而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既保障了所有者的权益,又赋予经营者以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同时还能调动生产者的积极性,完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基本要求。

二、严格法人治理结构的事权划分

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合理界定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层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以便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决策)机构,主要有四个方面的职权。

A.一是人事权,负责选举、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B.二是重大事项决策权,如批准和修改公司章程、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决定公司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C.三是受益分配权,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

D.四是股东财产处置权,决定企业的合并和解散等。

董事会是企业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A.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B.制订企业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

C.提出盈利分配方案供股东会审议;

D.重要人事任免;任免经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E.决定大额资金使用。

总经理层是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企业生产经营实行总经理负责制,由总经理全面领导和统一指挥。总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A.执行董事会决议;

B.主持企业的日常业务活动;

C.任免中、基层经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D.定期向董事会报告企业的业务开展情况,提交年度报告。

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对股东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A.依法和依照企业章程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监督;

B.审核企业的财务状况;

C.对董事会成员和总经理的任免、奖惩提出建议。

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中,除了各部门之间这种横向的职权限定关系外,从产权关系上看,还存在着一种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即股东会对董事会委托代理、董事会对总经理授权经营、监事会代表股东会对财产的受托人实行监督。正是这种纵向的财产负责关系和横向的职责限定关系,构成了公司内部的约束机制。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机的利益共同体。

三、坚持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原则

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要求,坚持以下原则:

①董事会、总经理层和监事会成员一般分设,特别是董事长一般不应兼任总经理,以保证出资者和董事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层相互间信托、委托和监督关系的确定。但考虑到一些大中型企业的特殊情况,并保证企业领导人员的稳定过渡,也可在一定时期内兼任总经理,待条

件成熟后,再另行聘用。

②在国有企业中,为发挥党组织在企业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党委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可兼任董事长职务。党委其他成员也可进入总经理层或监事会。特别是纪检书记可进入监事会,并兼任监事会***。

③通过职工代表大会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和监事,以充分调动职工民主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保证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但人数应有限定,不宜过多。在选举过程中,要着重考虑本人参与决策的能力。

④在国有企业中,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有权也有必要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派出国有股权代表参加企业的董事会。同时,派出监事会成员,以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⑤在国有企业中,企业领导成员的任免,坚持党管干部与依照《公司法》和企业章程办事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探讨相互衔接的新路子。

四、确定法人治理结构的人员组成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包括总经理层)和监事会的人员组成,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设置并确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是指有该公司股票者,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是指认购该公司股份者。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董事会的组成人员董事,由股东会议选举产生和任免。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非股东,应为自然人。法人为公司股东的,应委托自然人代理法人单位参加董事会。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按照董事会的任期委派或者更换。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为三至十三人,国有独资公司三至九人,股份有限公司五至十九人。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一般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可由政府有关部门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根据我国现行法规的规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中三分之一以上,但不超过二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和有限责任公司二分之一的监事会成员,由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通过民主程序推举和罢免。其余由股东会议选举和罢免。公司不设股东会议的由股东委派和罢免。监事会***由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选举和罢免,不得兼任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职务。

五、制订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制度

要严格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事权划分,合理界定股东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层、监事会的职责范围基础上,还应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制订法人治理结构的工作制度,以便处理在具体事务中出现的交叉、重复和相互扯皮问题,使法人治理结构走上规范化运作的轨道。法人治理结构运作的主要形式是召开重要会议决定重大和重要事项,处理重要文书。因此,必须明确法人治理结构的主要会议是股东会议、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办公会和监事会会议,并严格制订各种会议的议事规则,对各类会议的召集、参加及列席范围、议事内容、表决程序、决议实施监督等各个方面和环节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还应根据公司特点设置公文种类,规定行文关系,对董事长和总经理阅批签发公文范围进行合理界定。在决策程序上,一

般应按总经理办公会直接决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提交董事会决定、董事会直接决定和董事会研究提交股东会或出资者决定等四个层次,分别根据事权划分进行决策。

六、聘请专业机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一项系统而艰巨的工程,单靠企业自身形成的文件往往挂一漏万,甚至缺乏可执行性,使企业在实际运作中陷入内耗。因此,聘请专业的咨询公司帮助企业完成法人治理结构就变为了最佳选择。

一方面,合适的咨询公司,除了其知识全面、掌握大量管理分析工具以外,在法人治理结构设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知识,拥有强大的知识库,可以避免很多弯路。

另一方面,由于咨询公司是外来力量,既与企业家也与企业的员工没有直接的利益冲突,只按合同约定的项目内容工作,所以会公正地对待企业的每一个人,不会也不可能在咨询项目中攫取不正当利益,更不会卷入客户的利益斗争中去。由咨询公司主导提出的法人治理结构方案,往往是中立的,经得起检验的。

第二篇:高校推进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若干思考

管仲军

(首都医科大学,北京 100069)

摘 要:高等学校作为具有现代事业组织的公法人地位的公益性事业组织,不同程度存在着法人机构不健全、法人权限不明确、法人责任不明晰等问题,应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与监督、社会支持与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 高校要建立和健全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民主管理机构和社会合作机构等“五类法人机构”,要处理好法人的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民主监督权力(内部和外部)等“四种法人权力”的关系,要处理好法人的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学术责任、民主监督责任(内部和外部)等“四种法人责任”的关系,关键是要建立和完善高校法人机构的治理机制和治理规则。同时,高校治理结构的完善应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防止与国外“接轨说”。

关键词:现代事业组织;法人治理;高等学校

深化体制改革,探索建设符合高等教育规律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为高等教育的更好发展创造良好的体制环境,是高等教育实现内涵式发展的必然要求,而高校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大学制度形成和完善的根本动力和重要保障。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都对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和建立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提出明确的要求,要求把完善现代大学治理结构作为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推进。 笔者就公立公共机构(现代事业组织)法人治理模式、高等学校是特殊的公益性事业组织以及高校完善法人治理模式和应注意的几个关键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公立公共机构(现代事业组织)内部治理模式及评析

治理结构是指为了达到组织治理目的而设计的组织架构,主要是关于法人权力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三个部分的权利、责任和利益的制度安排,形成各自独立、权责明确、协调运转、相互制衡的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法人治理结构是治理结构的一种,是针对法人这种组织而设计的治理结构, 又译为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机制、公司治理结构等,日本称为“统治结构 ”,香港称为 “督导结构 ”,我国学界更多地称其为“组织机构”或“管理体制”等[1]。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发展的产物。随着各种组织的发展,法人治理结构已经不再局限于公司法人,而广泛运用于各种法人组织,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 不同性质的法人,有不同的宗旨和目标,但是作为一个组织,其运转和管理同样需要治理结构。法人的权力机构,又称决策机构,它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构,有权决定法人的生产经营或业务管理的重大问题。 法人的执行机构,是法人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 有权执行法人章程、条例或设立命令所规定的事项以及法人权力机构所决定的事项。 法人的监督机构,是指对法人执行机构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的机构[2]。而作为更加完善的法人治理来说,不仅包括内部控制和治理,还应包括利益相关人的治理,主要履行监督和建立所有权和经营权分开、决策层和执行层分开,以利于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判断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善的基本标准是,能否构建和谐、健康、平衡的经营管理环境和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使利益相关方各得其所。[3]

1.公立公共机构治理结构的三种基本模式。

一是“首席执行官”模式;二是“管理委员会+首席执行官”模式;三是“理事会+执行官”模式。 绝大多数国家的公共机构都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执行官及团队作为执行机构。 一般认为,“首席执行官”模式简单易行,适合规模小、人员少、提供具体服务的基层公共服务机构。 “管理委员会+首席执行官” 模式可以发挥行政负责人的主导型,又有利于对该机构的控制,适合部门代理机构以及其他行使或间接代为行使公权力的非部门公共实体采用。 而现代公益性事业组织由于其职能范围的广泛性、组织地位的独立性以及行为目标的公共性,适宜采用“理事会+执行负责人”的内部治理模式,形成理事会、执行人、监事会相互制

衡的内部治理机制, 使公益性事业组织成为自主管理、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 理事会是事业单位的权力机构,重大事项由理事会决定,在法律上理事会是对组织负有最终责任的机构,是现代公益事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执行负责人或执行层是治理结构的核心,主持事业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享有用人权等。 政府出资举办的事业单位要建立监事会,监事会则对决策层和执行层形成制约和监督, 监事会一般由监管机构、消费者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

2.建立与治理模式相适应的治理机制与治理规则。

治理机制是治理结构的重要支撑。 主要包括:(1)治理用人机制。 关于选聘和解聘理事、理事长、监事会成员、执行负责人等的范围、资格条件、程序等一系列规定和操作规范,能进能出、引入竞争、公开公平是关键环节。 (2)治理激励机制。 激励机制是一系列制度和程序的安排,包括对理事、理事长、监事会、执行负责人激励的条件、考核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激励的主体、激励内容制定的依据与标准等内容。 (3)治理监督机制。包括谁监督、监督的内容、重点和程序,以及纠正偏差的方式和程序等一系列制度安排,监督的对象是理事会成员和执行负责人[4]205。除了治理机构和治理机制外,还需有具体的制度规范可供指导决策、管理和监督运行,这就是治理规则。 治理规则范围很宽,主要包括理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工作程序和制度、行政负责人管理制度、治理信息披露制度等。 治理结构、治理机制和治理规则三位一体,构成事业法人治理的新路径。

3.现代事业组织法人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4]354。

1986 年通过并实施 的《民 法通则 》首次对事业法人的地位进行了规定。 但是,《民法通则》及有关行政法规对于事业法人只是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且《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转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的,因而法律层次较低。我国事业法人承担了繁重的公益性公共服务,然而与许多国家的公益机构相比,与国内企业法人等其他法人相比,事业法人的法律位阶仍然处于较低的层次,已经暴露出与市场经济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明显不适应,不利于事业法人稳定发展和有效监管。 同时,许多重要内容都没有做出规定,例如,“不分配约束原则”是对公益机构的最基本规定, 能够保障公益机构的公益性质, 避免公益机构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可能,但对事业法人信息披露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

4.现代事业组织需要利益相关人参与的共同治理。

从共同治理的角度来讲,法人治理结构不仅包括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及内部监督 机制,还包括法人与利益相关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外部监督机制。

5.现代公益性事业组织内部治理模式评析。

事业单位的法人治理结构实质上就是实现组织功能的内部的“组织机构”或“管理体制”,包括领导体制和运行机制。 法人治理结构来源于企业或公司法人。 事业法人作为民事主体独立享有法律权利和承担法律责任, 但没有界定事业法人的性质,与国内企业法人等其他法人相比,事业法人的法律位阶处于较低的层次,并且许多重要内容没有做出规定。 不同的事业组织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应不尽相同,应该与事业组织所承担的功能相适应,与《宪法》

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赋予党组织在不同事业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相匹配。 按照改革的目标,公益事业单位最终将成为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公法行政实体,不再受来自主管部门 的直接管理和外部行政化约束。

二、高等学校是特殊的公益性事业组织

高等学校担负着高等教育的职能,与其他担负公益性公共服务的部门或组织有所不同。 现代大学的价值和功能包括人才培养、知识与技术创新、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高校担负着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使命。高等学校具有现代事业组织的公法人地位。《高等教育法》 第三十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 高校承担着部分行政权力和大量公共服务职能,但不是政府及其附属物,而是独立的事业法人。 高校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能够独立承担法人所具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服务公共利益为目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 高校的活动受到公法的严格约束,活动内容、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都受到法律和社会的严格规定和监督。 同时,高校是具有部分公共事务管理权的法人,这个公共管理权也就是自我管理的权力,即法律赋予高校的一种公权力———高校自主权。 因此,高校是事业法人,法人的性质应该定位为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并受公法规制的公法人。 一般认为,公法人有三个构成要素:一是根据公法或公法授权而设立的组织体;二是具有权利能力的组织体;三是存在目的在于以间接行政的方式履行公共任务。 因此,作为公法人的高等学校,具有主体性、权利能力以及公共目的性三大法律表征[5]。

党和政府一直强调高校办学自主权问题。1985 年 《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改革教育管理体制的任务是“在加强宏观管理的同时,坚决实行简政放权,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 1993 年《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指出:“在政府和学校的关系上,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1995 年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教育法》规 定了学校的法人地位。 1998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自主办学,并规定高等学校的“七项自主权”,即自主招生权、专业设置权、教育教学权、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权、国际交流权、自主的机构设置权和自主的财产使用权。 《教育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中国特色的学校制度,构建政府、大学、社会的新型关系,同时对大学治理结构建设提出要求,改进和完善政府监管方式,加强和完善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的建设, 逐步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 因此,高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要依法稳步推进,任重道远。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变革过程及评析。 1950年《高等学校管理规程》明确规定“所有大学一律实行校长负责制”;1958 年 《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在一切高等学校中,应该实施„党委领导下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1961 年 《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正式确立大学实行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为首的校务委员负责制”;1996 年《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的“全国所有大学都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98 年《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多年来, 高校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在完善高校内部治理方面做了大量有益探索,大学法人治理模式已经形成,建立起了“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框架。 但是,作为高等教育的公益性事业组织,高校法人治理不同程度存在着法人机构不健全、法人权限不明确、法人责任不明晰的现象;存在着治理运行成本高,建设发展、履行高校功能效率低的现象。 在具体的权力运行、民主管理与监督、治理信息披露等方面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三、高等学校完善法人治理模式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任何组织治理结构的完善都要与组织的功能相适应、相匹配。 在法人治理基础上的科学管理是现代公益事业组织的基本要求和基本特征。“法人自治”要求公益事业 组织拥 有独 立的(公 )法人地位及相应的财产和责权利能力,能够以其全部法人财产, 依法面向社会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科学管理”则要求公益事业组织建立和健全与其履行国家事业职能以及公立公益服务组织特性相一致的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及人事、财务、分配等内部管理制度。 对于现代大学来说,尽管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大学,其治理模式不尽相同,但科学、完善的治理模式是其存在、发展的根本要素。高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内涵。 高校治理结构的完善就是要明确高等学校更高位阶的公法人地位,建立和健全法人机构、明确法人机构的权限、明晰法人机构的责任;建立和完善与治理模式(领导体制)相适应的治理机制与治理规则,完善权力机构的决策机制、执行机构的管理运行机制、监督机构的民主与监督机制,使大学内部的治理关系和谐共赢,降低运行成本,发挥高校整体效能最大化、最优化。 为此,笔者认为高校应该建立“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与监督、社会支持与监督”的法人治理结构,并依此完善相关运行机制。高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是必须高度关注高校法人“三个维度”的建设,即建立法人机构、规定法人权限,明确法人责任,正确处理好“两个关系”,即权力关系和责任关系。

要建立和健全高校法人机构,科学界定法人机构的职能和权限。 法人机构包括法人的权力机构,又称决策机构,即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及其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法人的执行机构,是法人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即校长办公会议、学术委员会议、学位委员会议、岗位聘任委员会议、教育教学委员会议等等;法人的监督机构,是指对法人权力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的机构,即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 法人的民主管理机构,是参与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的民主管理的机构,即党代会、教代会、团代会、学代会、工代会;法人的社会合作机构, 是法人履行组织功能,取 得社会支持和监督组织发展的机构,即校务委员会、董事会、理事会。要规定法人权限。 法人权力包括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民主监督权力(内部和外部)。 要处理好四种权力之间的关系,科学行使权力,按规则行使权力,不求四种权力互相制衡,但求运行高效、和谐共赢。要明确法人责任。 法人责任包括领导责任、管理责任、学术责任、民主监督责任(内部和外部)。 要处理好四种责任之间的关系,自觉履行,科学担当,按规则履行责任,不求一时一事共同担当,但求一事一时有人负责。建立和完善高校法人机构的管理运行机制(治理机制)。 运行机制是治理结构的重要支撑。主要包括:用人机制、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建立和完善高校法人机构管理运行规则(治理规则)。 除了法人机构和人员以及健全的治理机制,还需有具体的制度规范来指导决策、管理和监督运行,这就是运行规则(治理规则)。 运行规则范围很宽, 主要包括法人机构的议事规则、工作程序和制度、治理信息披露制度等等。高校不是没有治理结构,而是需要完善。 坚决防止和反对把现有的制度说成一无是处。 因此,要实事求是、稳步推进高等学校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工作, 要研究解决如何在学术管理中、高校行政管理中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和行政管理的问题,又要坚持学术自由等权利问题。高校治理结构的完善应在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领导体制下进行。 高校治理结构的完善不能与国外 “接轨”, 防止与国外 “接轨说”,而要与《高等教育法》接轨,与《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接轨,与《教育规划纲要》的精神实质接轨。 因为我们的教育目的是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别强调的是 “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归根结底就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培养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接班人”。高校治理结构的完善要依法进行,遵守党的章程。 要认真贯彻落实《高等教育法》的要求,防止削弱党的领导,取消行政管理。 高校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

过程, 要与改善和改进党对高校、高等教育的领导方式相结合。 同时,也不能搞一刀切,依据学校规模、人才培养定位、专业特色等分类指导,探讨建立更有效的治理模式。

参考文献:

[1] 酶慎实.现代公司机关权力构造论[M].北京:中国政法

大学出版社,1996:32.

[2] 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66.

[3] 张振军. 浅谈完善法人 治 理结构 [J]. 航天工 业管理 ,

2005(8).

[4] 左然.中 国 现代事业 制度建构 纲 要 ———事业单位改革

的方向、目标模式及路径选择[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9.

[5] 李昕.作为组织手段的公法人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81.

(责任编辑 刘小康 张书连)

第三篇:股权再造 完善农信社法人治理

2013年04月15日16:24 来源:作者:任建春 目前,我国农村信用社虽然基本完成了规范老股金和增资扩股工作,但股东主体是农民、股权高度分散,而且受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这种状况将持续较长时间,直接影响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步伐。因此,下一步应重点从资本这一核心环节入手,通过引进法人投资者,提高股权集中度,改善股东素质,提高农信社完善法人治理的内生动力,使其真正成为商业可持续发展的金融机构。

农信社法人治理现状

目前,农信社的股东从法律形式上看均是自然人、职工、企业法人等民营力量,从产权基础上看,农信社的法人治理应该是民有资本民营化。但从法人治理、公司运营的实际情况上看,农信社却表现出典型的民有资本官营化的特征,法人治理“有形无神”。例如省级联社是由全省县级联社为会员单位组成的社团,理应由县级联社组成的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长等高级管理人员。但是省级联社的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等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均是由省政府按照厅级、副厅级干部的选拔程序行政任命产生。农信社县联社的理事长、主任等高级管理人员也基本上是省联社按照处、科级干部的选拔标准比照上述程序产生,实质上也是行政任命。再如农信社的管理人员、员工的任免和调动权,也一定程度上受省联社控制,省联社通过全省统一的考试安排进行招聘员工,控制辖内农信社的人事权。另外,省联社拥有对农信社人员的行政处分权,并且在财务权、信贷权等方面给予约束,实际上控制着农信社的具体经营活动。

“有形无神”的成因

股本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差,是造成法人治理有形无神的主要原因

长期以来,农信社经营效益较差,为了募集到足够的股本,农信社采取了承诺分红的形式吸引股本;或者为了完成任务,对股东进行先贷款后利用贷款入股,形成了存款化股金和贷款化股金。存款化股金是即保息又分红的股金,本质上是存款。其股东也不是真正意义上股东,而是债权人。与真正意义的股东相比,存款化股金股东没有参与农信社的法人治理的积极性。贷款化股金是指以贷款所获资金入股。在人民银行、银监会清理存款化股金后,农信社利用贷款化股金的做法十分普遍。虽然2003年改革以来,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政府管理部门对股本金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问题高度重视,并采取了诸多措施予以规范,但从当前的改革实践看,存贷款化股金现象仍很严重。存贷款股金与能够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真正股东相距甚远,没有动力参与股东大会,更谈不上积极合理决策。

股权分散,股东搭便车思想严重,是导致法人治理效率低下的又一关键因素

我国农村经济社发展水平较低的现状决定了在农村地区开展的增资扩股工作,农民必将成为股东主体;同时农民的经济力量弱小,决定了股权必然是高度分散。由于入股金额小,股权高度分散,股东人数众多,就会形成谁都关心、谁又都不真正关心的局面,搭便车现象严重,缺乏行使股东权利的积极性和能力。

入股目的不纯,导致内部人控制严重

外部股东尤其是农民入股的目的大多是为了获得贷款优先权和利率的优惠,而贷款优先权和利率优惠的权利掌握在经营者手中。经营者可以依此限制这些股东表达真正的意图。职工入股主要是为了完成农信社下达的增资扩股任务,经营者可以借助对职工的职位、稳定性制约职工股行使权利。

上述说明,依靠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促进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优化、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将是一个十分漫长的过程,将会严重影响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进程,尤其是在经济落后地区。因此,需要创新思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激励农村信用社从外部引进法人投资者,适度提高股权集中度,改善股东素质,充分发挥股东作用,加快促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健康可持续的发展机制。

引进法人投资者是关键举措

有助于改变目前农信社股权分散、存款化和贷款化股金占比高的现状,从而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通过引进法人投资者,能够打破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股权分散,中小股东参与法人治理不积极,内部人控制严重的局面。同时,通过法人投资者入股前的尽职调查和入股后的日常监督,以及对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直接或间接参与,能够促进农村信用社及时发现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等方面的问题。

有利于促进经营机制转换。要做到法人治理的形神兼备,最根本的是能够改变管理体制,转换经营机制。我国农村信用社多年的经营惯性导致弊病积淀,从内部自觉萌生改革动力的难度较大。通过引进法人投资者,可以为农信社带来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文化,并传授在组织结构、业务流程、激励约束和内控机制等方面的成功经验,有助于促进农信社顺利实现经营转型。

有利于双方业务合作和资源共享。农村信用社在股改过程中,可以根据自身发展情况,有针对性地引入具有相应优势的法人投资者。通过吸收法人投资者在风险管理、信息科技、产品研发、价值管理、资源配置、信贷技术、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先进管理技术,有效提升管理水平。通过在零售业务、对公业务、新兴业务等业务领域开展深入合作,不断提高核心竞争力。通过双方网络资源和品牌优势共享,快速实现市场开拓与业务发展。

有利于保持农信社县级法人地位的长期稳定。农信社建立法人治理形神兼备的过程,实际就是法人投资者与省联社争夺农信社经营管理控制权的过程,也是农信社摆脱省联社行政干预和控制的过程。因此,引进法人投资者并以此建立良好法人治理结构后,农信社被行政

命令合并的可能性将大大减小,县级法人的独立性将大大增强,有利于其发挥比较优势,实现商业可持续发展;同时,受到资本积累速度和协调成本的影响,靠其自身发展在短期内也难以做大。随着农信社县级法人地位独立性的增强,省联社借助行政手段组建省级农商行的难度也将日益加大,危及县级农信社法人地位的外部压力也逐渐消失。这些都有利于保持农信社县级法人地位的稳定。

具体措施细节

注重引进域外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在引进法人投资者的过程中,为了防范地方政府的强权渗入,应该对法人投资者的资本性质有所限制,鼓励真正意义上的域外民营企业作为法人投资者进入,借助我国目前的行政区划,增加地方政府干预的成本,降低其干预的收益和动力,以确保民有资本所有者完全掌握农村信用社的经营控制权,增强其抵御地方政府强权渗入的积极性和能力,使民有资本民营化真正落到实处。为了日后农信社各项经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和提升,还应注重引进金融机构作为法人投资者,以便将来双方合作,发挥协同效应。给予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和省联社以激励,争取他们支持此项工作。农村信用社引进法人投资者虽然有助于其改变法人治理结构民有资本官营化的特征,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但会对现有高级管理人员带来冲击,例如强化约束机制后权力被削弱,有的甚至被调离岗位、下岗失业等,对部分职工也会带来震荡,省联社的权力空间缩小、省政府对农村信用社金融资源的控制力减弱。在现行体制下,农村信用社引进法人投资者又多是由省联社和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决策,并通过他们实施操作的,因此,在引进法人投资者的过程中,必须给予农村信用社高级管理人员和省联社以激励,例如赋予省联社员工和县联社原有员工一定内部认购权,确保他们支持此项工作。

对法人投资者兼并重组高风险农村信用社要给予资金帮扶政策。法人投资者兼并重组农村信用社的主要目标是实现自身的资本增值,对那些资产质量差、历史包袱沉重的农信社,其历史包袱往往是法人投资者兼并重组的障碍。因此,应该采取资金帮扶政策,例如,财政部门或相关政府部门出资一部分帮助其化解历史包袱,提高法人投资者兼并重组农村信用社的积极性。

对于经营状况较好的农信社引入法人投资者要给予资金奖励政策。与经营状况较差的农信社相比,经营状况较好的农信社不存在生存压力,同时,省联社也不愿意放弃对其控制权,因而经营状况较好的农信社和其省联社均缺乏引进法人投资者的积极性。如果对引进法人投资者给予资金奖励,即使省联社处于自身控制力考虑而加以阻挠,经营状况较好的农信社出于自身利益动机也会内生性的对省联社进行抗争;何况,省联社因为有了资金奖励的政策,也有可能转变为支持的态度。这种情况下,法人投资者也就更有积极性对其进行兼并重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农信社引进法人投资者后的经营脱农倾向。引进法人投资者后,法人投资者将在很大程度上主导农信社的法人治理和日常管理,其经营目标更加鲜明地定位于商业可持续化经营。为了追求更大的商业利益,法人投资者有很强动力引导农信社将资金投向

非农产业,或向自己的关键企业发放贷款,或者干脆将资金通过货币市场拆出,造成资金流出农村。这些都有悖于农信社的改革初衷。因此需要提前做出防范:一是加强金融监管,明确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从本社贷款,贷款者不能成为管理者,防范农信社跨区域贷款,限制农信社拆出资金比例;二是通过财政、税收、准备金等金融财税政策,提高涉农贷款的收益,降低其成本,扩大涉农贷款的利润空间,增强农信社扩大涉农贷款的积极性。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第四篇:如何完善非上市公司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悬赏分:20试用期 一级 其他回答共 2 条

完整地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现成一个比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并列入公司章程,且认真地、坚持不懈地完善之,发展之。

回答者: 玉龙马 - 助理 二级4-6 20:24

中国需要什么样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一词来自国外,本质上是一种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制度,是一种科学的管理模式,是世界上各公司普遍实行的管理方式。我国正在进行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如何才能把相关方面的关系调整到最佳,以期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企业的制度创新,对于我们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国有企业摆脱困境,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有效地管理国有资产与政府对企业过度干预的问题

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从传统的国有企业管理向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过渡中,一些矛盾和问题相当突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寻找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其中最重要的方式就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制度创新,要将国有企业通过公司制改革后变成商业化经营的市场主体,构筑我国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随着公司法在1993年12月29日的颁布,国务院和各省市区及有关部门选择了2500多家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大多数试点企业已形成了公司制的初步框架,公司制改革取得了历史意义的重大突破。但由于观念的、文化的、体制的以及既得利益的多方面的因素的掣肘,公司制改革不规范的问题普遍存在。如何既能有效地保护国家作为出资人的合法权利,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又能避免政府按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方式对企业进行过多的行政干预,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独立竞争主体,已成为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以企业的经济权益和股东权益最优化为目标的,是企业、经营者与公司员工在相互独立、权责明

确的情况下,相互制约、相互配合,对公司法人财产进行有效使用和管理的组织机制和运行机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是这套机制中不同利益群体的代表,有着相对独立的权利与职责。而对于宣布告别计划经济的国有企业出资人的政府来说,如何正确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就变得十分重要。国有企业要走向市场,实行公司化改革,一个重要的必要条件是政企分开。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政企不分阻碍着企业市场化的进程;政府既是社会经济的控制者,又代表着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在企业内有劳动者和经营者,但是所有者缺位。凡是需要企业董事会做决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门分兵把口行使职能,整个政府就成了国有企业的董事会,国有企业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而与政府处于一种"联体"状态,并由此产生了诸多弊病;既使企业不能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也使本应行使社会经济管理职能的政府陷入了对企业要承担无限责任的尴尬境地;既使政府像一个超级企业一样去决定国有企业的大事,也使得企业按政府要求,设立与政府对应的机构自办小社会,使政府和企业的职能在错位的状态下都低效运行;既使得政府这个国有资产的所有者代表,因政府和企业职权边界不清,时而将所有权实际交给企业经营者,时而又将经营权收回政府,多次反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国有企业改革也是政府的改革。在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这一重大改革中,在一定程度上政府起着关键的主导地位。政府该下放的没下放,该管的事情没到位,己成为公司治理结构不能按照公司法有效动作的重要原因,政企分开是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内容。

要彻底改变政企不分的现象,应当将建立公司治理结构同资产重组和国有资产结构的战略性调整结合起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不能认为国有独资公司是最高级形式,企业不能争相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因为这会使企业尽量维持原体制敞开了方便之门,也为政府干预企业提供了依据。国有独资公司只是多种公司中的一种特殊形式。实践证明,多元股东持股的公司对国有企业克服体制弊端,转换经营机制等有很多优越性,有利于实现政企分开,有利于所有者职能到位,有利于资产重组和多渠道融资,有利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运行。

目前许多改制企业国有股占80%左右,加之国有股东由于条块分割产权主体虚置等原因使其利益也分割得抽象模糊起来,中小股东的比例太小利益难以照顾,难以形成真正的投资主体多元化,也难以形成真正的法人治理结构。这就致使不少地方的公司制改革试点都走了过场,搞翻牌公司,谈不上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司制改革。建立现代公司制是国有企业产权制度创新,是权益的调整与理顺。投资主体多元化以及企业有法人财产才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培养高素质的企业家与"内部人控制"问题

市场经济条件下真正意义的竞争己开始出现,人才资源尤其企业家的稀缺,这已成为中国企业不能很好地跻身世界经济主流的重要原因,也是许多国有企业不能尽快摆脱困境的主要原因之一。在过去的岁月中,也曾偶尔出现几个算得上是真正的企业家,然而,多数人都出局了,有的升迁成了"企而优则仕",有的则失败了,出走了,甚至犯罪了,出现了一些曾经辉煌的企业经营者的临退休时捞一把而犯罪的"

59岁现象"。如何才能培养中国优秀的企业家群体,已成为当务之急。

要培养中国的优秀企业家群体,必须首先建立健全企业治理结构。不承认企业家除工资之外的剩余索取权,不建设适合企业家成长的生存环境,就不可能建立一支过硬的企业家队伍,"59岁现象"也就不可能避免。但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与此同时并存的是"内部人控制问题"。"内部人控制问题"这个概念是由国外导入我国的。所谓"内部人控制"就是指,在现代市场经济中,由于现代企业制度是建立在企业经营者对出资人财产的委托代理经营的基础上的,使所有权与控制权产生了分离,而拥有控制权的企业经营者即"内部人",有可能凭借自己手中对财产的控制权寻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忽视甚至损害出资人的利益。这种"内部人控制"现象,在国外有,在我国,也同样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它从企业实行承包制时代的"短期行为"就有表现,在进一步放权让利和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制改革中,由于企业内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更加凸现了。要从"59岁现象"中吸取教训,为企业家的成长创造条件,大力培养高素质的企业家;又要对"内部人控制"问题高度警觉,防止因企业内所有者缺位而出现侵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这两个问题,实际上是同一矛盾的两个方面,应该辩证地看待它们,并找出好的方案,形成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从而达到既保护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又能防止经营者滥用职权的目的。关键之所在,仍然是建立和完善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

有的论者提出,首先,应承认劳动力产权的合理性,即劳动者在为财产所有者劳动的过程中,不仅应获得工资收入,而且应依据自己的劳动岗位、劳动贡献、劳动时间,享有一定程度的产权收益,即劳动力产权的收益。在步入知识经济的时代,承认劳动力产权具有特别的意义。企业经营者作为企业控制资产的风险决策者,理应风险与利益同在,理应享有更为特殊的劳动力产权,拥有财产的剩余索取权。尤其是那些在实行"拨改贷"后国家已没有投入的情况下,建立和发展壮大起来的企业,经营者在企业发展的过程中立下了汗马功劳,所得到的绝不应

只是高于普遍职工几倍的工资收入,而应与其相对称,应按照劳动力产权给以回报。否则,在"花钱合法、拿钱犯法"的前提下,一些经营者就可能利用手中对财产的控制权,刺激各种体现剩余索取权的消费,以及出现经营行为短期化、侵占国有资产等现象。其次,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必须真正到位。企业盈亏最终的承受者是企业的所有者,所有者是促使企业追求经济效益的主要动力,是企业避免风险的掌舵人,其职能必须到位,但其职能到位绝不是计划经济时代的大包大揽。为此,要尽量避免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的情况,他们分别代表的是所有者和经营者两个不同的层次,其各自的职能不容混淆:要尽量避免政府所有者机构在委派董事的同时,还委派经理甚至副经理;要尽量避免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副经理人员重合,要让法人治理结构中不尽相同的利益主体相互制衡;要努力形成集体决策、个人负责的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保证所有者的权利;要避免政府部门对董事会依法决策的事的再审批,政府部门的工作重点应是选择好称职的董事、董事长并切实监督。

三、贯彻落实公司法与完善和发展公司治理结构的问题

要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有待于包括政府在内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层等各个方面的努力,并在实践中加以完善。一方面,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必须真正纳入到法律框架内,严格依照公司法的要求规范运作,认真纠正那些违犯公司法的做法,这是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企业相关各利益主体权益的一个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问题,也是建立科学的企业治理结构中最难的事;另一方面,现实中正在进行的公司制改革,又要求对公司法中有关公司运营的具体规则进行完善和修订,要充分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使公司法更臻完善。而对于公司国有资产的管理,则需要有《国有资产管理法》来进行规范。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已有一些有参考价值的建议:(l)严格按公司法建立层次分明的人事管理体制,构建权责明确的管理体系。在公司内,要管事管人相一致;在人事管理上,上一层次管下一层次;在责任体系上,下一层次对上一层次负责。(2)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副经理不能高度重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与经理应分设。(3)公司组织体制和领导体制,要严格按公司法运行,规范可以追究董事信托责任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4)在企业联合重组中,以产权为纽带使国有企业成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具备条件的可股票上市,以利于股东职能真正到位。(5)在国家法律、法规范围之内,公司董事会职权内决策事项,政府不再干预和审批。

与此同时,立法也必须尽快跟上:一是要健全股东大会的运营规则,包括建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出席法定人数制度、建立并规范通讯表决形式、建立表决权行使例外制度、禁止公司向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发送礼品。二是要完善董事会的组成和董事的行为规则,包括健全董事会的组成规则、完善董事会的产生规则、推动董事会运营的合理化,尤其是要强化董事会的监督职能等。三是监事会的监督必须到位,这包括加强监事会的组织、充实监事会的职权,切实发挥监事会的作用。 作者:张卓元

第五篇:对农村信用社如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探讨

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农村信用社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如果说农村信用社的改革是农村信用社发展史上的一次飞跃,那么,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就是飞跃的翅膀。法人治理结构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金融机构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体制保证。为使金融机构尽快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灵璧县联社对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及运行机制进行了调查研究,并形成了此报告。

一、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现状

(一)开展增资扩股,明确产权关系,引入战略投资者。

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组织实施了增资扩股工作,提高入股额度,引进优质中小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规模经营户,优化了股权结构。通过增资扩股,构建了新的产权形式,为建立合理科学、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奠定了基础。

(二)按照章程规定,初步建立了“三会”框架。

通过投票选举产生社员代表,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层成员,通过了农村信用社章程、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班子的议事规则,理事长、行长、监事长分设,初步建立了“三会”框架。召开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会议,就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建立健全授权体系,理事会对行长进行授权,总行对支行进行法人授权,行长对支行行长进行业务授权,支行行长对辖内进行分授权,一级对一级授权,一级对一级负责,层级授权体系初步形成。

(三)内控制度进一步健全。

本着“实效性、可操作性”原则,对原有内控制度进行修改,重新修订信贷管理、财务管理、资金管理、岗位职责、内部审计、安全保卫、责任追究、风险防范等为重点的内控制度,彻底消除管理“断层”和制度“盲区”,形成农村信用社与基层之间、农村信用社各部门之间、基层支行各岗位之间既分工协作、又监督制约的内控制度。

二、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一)职责范围需进一步落实细化。

一是虽然建立了“三会”制度,各自权力和义务在章程和各自的议事规则中明确,但都比较原则,在具体操作中如何处理好相互关系,处理好授权与分工的等问题,确实很难把握。职责范围不够明确,在一定程度上权限界定不清,比较模糊,权责难以明确。二是职责范围还不够细化,定位还不够明确。在日常工作中,理事会如理事长的引导、定向、决策、监督职责,范围太广,难以准确定性把握;党委会议制度要求重大决策由党委研究决定,重大决策如何正确界定是一个难点。

(二)内控文化并未真正形成。

基层机构部分工作人员还未充分认识到内控和风险管理的内涵;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及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每次检查都发现存有漏洞,由于现行行业管理组织体系不健全、没有形成一套规范、有序的系统性内控制度,规章制度数量庞大,但分散于各类文件中,缺少整合性。有些控制制度尚未建立或不健全,管理部门之间的衔接不充分;部分基层机构内控制度执行情况不容乐观,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在一定范围内存在。部分管理办法和制度在一些基层机构得不到全面落实;银行分支机构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不足。

(三)内部管理机制不适应。

内部管理机制不适应法人治理结构需要,主要存在四个缺乏:一是缺乏“能进能出”人员流动机制。人员流动的权力高度上收,流动渠道十分狭窄;二是缺乏“能上能下”干部任免机制。干部能上不能下的弊端没有彻底根除,竞争选才的“赛马”制度难以公正运作;三是缺乏“拉大差距”收入分配机制,不能大刀阔斧地改革“大锅饭”式的收入分配制度,既不能调动一般员工的积极性,又不能激发高级管理人员的创造力;四是缺乏“严肃查处”机制,对制约和危害农村信用社快速健康发展的人和事,不能坚持严肃查处。往往是有制度、不执行,有执行、不查处,有查处、不到位。

三、对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政策建议与措施

法人治理结构改革就是要逐步建立起理事会、行长室、监事会各负其责、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模式和科学规范的运作机制。因此,法人治理结构改革的核心是要从根本上转换经营管理机制,有力推动农村合作金融事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当前,农村信用社要切实有效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从经营者角度出发,重点要把握好以下方面。

(一)明确职责定位。

“三长”工作职责,监管当局已在有关规章中作了明确,如果把全局性、方向性的问题比作“宏观”,具体组织实施比作“中观”,实际操作比作“微观”,那么,在具体职责划分上,理事长及其领导的理事会则主管宏观,行长及其领导的经理层则主管中观,支行一级则属于微观层次,而监事长及其领导的监事会则对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实施监督。换言之,理事长关键在于当好“领路人”,统揽全局、掌握方向是其职责的高度概括;行长执掌全行经营管理的大局,举旗定向、务实创新是其核心职责;监事长,顾名思义,监督事务、监督事实乃其基本职责。

同时,理事长应在总行发展目标、经营方向、市场定位、机制塑造上多花心血;行长应按照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确定的目标、方向,联系实际创造性地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应将总体规划分解成看得见的步骤、路径,将远景目标细化成摸得着的计划、任务。监事长既应对理事会的决策、经营层执行的科学性、效率性实施监督,对理事会、经营层履行职权承担责任的合法合规、公正廉明与否实施监督。“三长”关系的处理,关键在于自我约束、团结协作。无论哪“长”,职责均很明确,各自履责,既不应越位,也不应错位,更不应缺位。

(二)明确授权管理体系是农村信用社自主经营的根本保证。

建立明确规范的授权管理体系是确保银行法人治理结构的要求,在规范有序的运行框架内自主经营与独立管理的根本保证。社员代表会、理事会、监事会既高度重视自身建设,加强对银行重大问题和重要事物的决策与监督,又坚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确而充分地授权经营班子自主发展、大胆开拓、积极创新。在运行中做到分权管理、层层授权、各司其职。理事会对行长授权一方面要体现权限的划分,另一方面要从风险防范和战略决策的高度进行授权,对明确农村信用社战略发展规划、投资方向、风险防范总体要求,确保行长室在理事会的决策范围开展工作;对日常经营行为,经营层要有一定的经营权,行长室做好转授权工作,对分管行长、职能部门、基层网点进行转授权。行长对副行长、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社主要负责人进行分授权,大家严格按照授权内容工作,不越权,不推诿,各负其职。

(三)健全“三会”制度,确保协调一致。

一是注重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法人治理结构各项机制和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落实党委会决策制度,将党管干部的原则和法人治理的要求有机结合,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提高党委的决策能力,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党委成员达成共识,党委形成一致意见,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有力保证,也是确保法人治理结构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二是建立理事长、行长、监事长联席会议制度,每周召开一次,相互通报情况,做好沟通与交流,并对需要会商研究的事项提请商议,使“三长”认识一致,步调一致,大家都围绕中心开展工作,避免了磨擦,提高了效率。三是建立“三长工作日志”制度,加强有效监督,理事长和行长应就重大事项决策、日常经营管理建立工作日志,自觉接受监事长的日常监督。四是坚持定期召开理事、监会例会,听取行长阶段性工作汇报。农村信用社领导班子成员认真登记工作手册,对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自我评价。

(四)积极转换经营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重点是如何既保证那些具有经营才干的高层经理人员放手经营,又不至于让所有者丧失对银行的最终控制,这就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选拔聘任机制,应当很好借鉴商业银行及国外合作金融的相应经验,尽早建立健全与产权组织、管理体制相适应的激励办法,使法人治理结构更加完善。一是推进人事管理改革,充实高级管理层,注重培养经营人才,广泛面向社会吸纳贤才,打造一支精通农村信用社业务、政治素质过硬的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强化激励与约束,严格落实理事会对经营管理人才的业绩考核与奖惩办法;对中层干部在选拔任用中,实行竞聘、试聘制,明确考核、考察程序,实行公示制,引入责任追究制度,把握“入口”,同时试行末位淘汰制,疏通“出口”。将职工“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二是推进工资分配改革,充分建立起以经营目标为核心的经营机制,将经营目标任务的完成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充分调动干部员工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有效发挥。

(五)强化内控建设,提高防范和控制的风险能力。 强化内控制度建设是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农村信用社发展与管理并重的具体体现。要全面按照风险评价与风险预警的指标体系要求,结合实际及时修定和完善各项内控制度,更多地在业务、财务、电子化、组织、人事、安保等方面向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提升并形成“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强有力制约制衡机制,建立起相应的内部控制评估和风险控制奖惩制度。遵循“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的原则,对所有岗位都制定了相应的制约措施,避免管理失控、制度悬空等现象的发生;做好对要害部位、要害岗位和重点人员的定期轮换,以达到自我控制目的,重点抓好各项制度落实,在检查和监督制度的执行上做到奖罚分明,从而在实践中不断建全和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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