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督机制范文

2024-01-03

完善监督机制范文第1篇

潮河

殷洪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办发【2004】17号)明确指出:当前,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实行村务公开,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是完善村民自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内容;是顺利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加快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效途径。为了把党在农村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好“三农”问题,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制度,扎实推进村务公开工作,增强推进村务公开的自觉性和紧迫感,真正把这一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从《意见》出台至今,时间已经过去了6年之久,全国各地也在村务公开的内容、方式上作出了一定探索,形成了一些有效方法。但是,我们看到更多的是村务公开在推行过程中遭遇的现实困难:

一是敷衍应付,公开不规范。目前,村务公开虽然在镇、村两级得到普遍推行,但与公开所要达到的目标要求来衡量,仍存在不够规范完备的地方:如公开时间不及时,对一些需要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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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不按规定时间要求公开;公开地点不适当,村务公开栏多数设在村址内,不便于群众浏览,特别是公开栏仅设1~2处,更不能适应群众居住较为分散的实际;公开内容不完整,个别村“犹抱琵琶半遮面”,只公开一些不痛不痒的内容,而对群众意见大的“热点”问题遮遮掩掩,不愿公开甚至不公开、半公开、假公开,避重就轻;公开程序不严谨,公开中的有关事项主要由村干部唱“独角戏”,民主理财、议事和村民代表组织的作用没有很好发挥。

二是疏于监督,机制不完善。一方面,目前农村一些基层组织没有一套完善的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和“村务公开监督组”为主体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即使建立了这一机制,也没有很好发挥作用,形同虚设。另一方面,村务公开缺乏必要的制度保证,一些与之相关的制度——尤其是法律法规不够配套完善,该建立的没有建立,该落实的没有落实,加之考核与奖罚也不完全到位,影响了村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三是多头管理,渠道不顺畅。围绕农村村务公开工作,各职能部门作了大量工作,但也出现了多头管理、九龙治水的问题。比如关于农村基层民主选举和村务公开工作,有组织部、民政局、农经局、纪委等多家单位从各自不同的角度抓工作,职能相互交叉,有时使得基层无所适从,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四是忽视反馈,效果不明显。对有些事项的公开,只重公开前的形式,而轻公开后的结果,有公开无落实,很少认真考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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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后如何搜集群众的反馈意见,认为公开后就万事大吉。尤其是个别村对干部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以及举报的事项不能正确对待,该正面答复解释的不答复解释,该及时整改解决的不整改解决,导致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引发事态,激发矛盾。

那么,如何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机制,使农村基层村务公开工作做到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真正促进农村基层民主管理?

首先,优化基层干部队伍。要通过改革农村基层干部队伍“选、育、用、管”机制,促使农村基层干部更新理念,加强自律意识,改变怕暴露问题、怕失权、怕揭短、怕麻烦、怕引发矛盾等心理,真正从干部层面解决村务公开的障碍。

其次,强化民主法制宣传。要通过会议、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等系列平台,广泛深入地宣传农村基层民主法制知识,使群众了解村务公开的相关制度、程序,打消他们如公开工作能否真的行得通、落得实、有成效,是否会搞“花架子”、做表面文章、解决不了实际问题等担心,唤醒广大群众的参与监督意识。

再次,健全村务公开制度。总结过去几年我镇村务公开的经验,我们认为,在村务公开工作方面要坚持“三必须”、“四围绕”、“五明确”、“六监督”四大原则。

1.三必须:在公开过程中坚持“凡是群众关心的,必须进行公开;凡是群众有疑虑的,必须向群众讲明白;凡是群众想知道的,必须向群众说清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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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四围绕:围绕中心工作加强村务公开;围绕热点问题加强村务公开;围绕“三重一大”加强村务公开;围绕“三资”管理加强村务公开。

3.五明确:明确公开时间,明确公开内容,明确公开形式,明确公开程序,明确责任单位。

完善监督机制范文第2篇

目前,普遍存在对各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难,难监督情况,如何落实中央关于对单位“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有效监督?是摆在各级面前大的问题,也是有效防止腐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大事,同时纪工委能否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直接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成效和职能的发挥。努力破解对监管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范围界定难、监督执行难、责任追究难等问题是目前重要课题和工作,经过调研,吸取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现提出以下对监管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实施有效监督,破解监督难题的粗浅认识。

一、明确监督范围,破解“三重一大”范围界定难题 “三重一大”范围界定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工程,于整个监管过程至关重要。县纪委统一或各单位结合自身实际要制定《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让“三重一大”事项的范围标准和监督机制细化、量化。

一是明确内容。针对所辖管单位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的内容予以明确,使监督者与被监督者能够准确把握某项工作是否属于“三重一大”范畴。

二是明确标准。根据各单位性质,划分为几个档次和类别。比如,按有无专项资金分类可分为有项目资金分配职能的单位和 1

党政部门无项目资金分配职能的单位,或按有无收入等性质划分单位类别,并按类别制定相应档次标准。

三是明确规则。各单位要将“三重一大”事项的讨论决策权纳入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的议事范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议事规则,对讨论、决策、审批等程序严格进行规范。针对各单位重大决策的内容和大额资金使用的标准各不相同的情况,规定各单位可结合实际适时予以调整,调整后必须书面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以便议事规则与“三重一大”配套。规定所管辖和联系单位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决策事项、依据和结果都要公开,纪工委定期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二、明确监督程序,破解“三重一大”监督执行难题 纪工委、监察分局为使监督检查不走过场,要制定《关于“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办法》,注重从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强化对所属部门“三重一大”事项实施过程的有效监督。

一是抓好决策环节的监督。实行部门党组(党委)会议提前报告制度,所辖部门在召开党政领导班子会议研究涉及“三重一大”事项时,须提前报告纪工委监察分局并提交会议相关资料供审核。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列席会议时,重点针对重大决策是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干部任免是否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是否按主管部门审查要求依法进行、大额度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等内容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是抓好实施环节的监督。在重大决策方面,重点抓好是否存在不执行、乱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等问题的监督。在重要干部任免方面,重点抓好对资格审查、考试、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组(委)研究决定及任前公示等环节执行情况的监督。在重大项目安排方面,重点抓好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是否按规定程序实施,是否存在串标、围标等违规行为,主管部门是否进行严格审查,项目质量及资金使用是否按法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核准等情况的监督。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实行增加和变更固定资产备案制度,对增加的固定资产,纪工委监察分局主动对其是否经相关部门批准、资金来源是否正当、政府采购及公开招投标程序是否完备等情况进行审核。对变更的固定资产,所属部门必须主动将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的方案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备案。在大额度资金使用方面,纪工委监察分局会同财政、审计部门重点抓好纳入预算的罚没收入、行政性收费、基金,以及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是否坚持“收支两条线”,是否存在“小金库”,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内容的监督。

三是抓好后续监督。主要通过信访和开展检查进行监督。纪工委监察分局建立信访初核制度,在其所管辖单位设立举报箱,向社会公布信访举报电话,及时受理涉及所属部门“三重一大”的举报,采取倒查的方式组织初核。认真抓好日常和专项报告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党风廉政、纠风、专项资金治理、收支两

条线、五费一票、执法执纪等综合检查,定期对所属部门的“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专项督查。对群众反映属实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处理,并督促其整改。

三、明确监督责任,破解“三重一大”制度执行难题 制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有力地执行。纪工委要紧紧抓住制度执行不力这一难题,明确监督责任,有力推进“三重一大”制度的落实。

一是建立监督纪实档案。实行“一事一记”,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全过程纪实监督,将时间、地点、责任人、参与监督的过程或环节、结果等真实详细地记录,形成专门的监督纪实档案,为检查、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提供可靠依据。对监督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被监督者规避监督、不配合监督和干扰监督的,都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促使监督者和被监督者有效配合、全面履职。

二是健全监督制度。建立“三重一大”事项责任考核制、预报告制、票决制、备案制四项制度。即将执行“三重一大”监督规定的情况纳入各单位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各单位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之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纪工委报告,纪工委根据报告的内容及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列席会议;各单位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时,实行党政“一把手”未位发言制和无记名票决制,只有应到会班子成员三分之二以上投票赞成的决策事项才能付诸实施。而且票决情

况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纪工委备案。

完善监督机制范文第3篇

一、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机制制约,科学制定行政程序,做到分权、限权。 分权,就是通过合理设置机构,适度分解领导干部的权力。限权,就是细化标准,最大限度地限制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建立监督制约机制离不开改革,应依据权力制约原理,科学制定行政程序,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减少个人因素对权力运行的不当干预,从而规范权力运行。

(一)科学设置行政程序,形成衔接紧密、相互制约的行政执法流程。行政程序对权力运行中自由裁量部分具有制约规范作用,有利于避免职权的滥用。各部门必须进一步完善从政行为规范,明确职责范围、办事程序,形成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责权分明、监督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过于集中。譬如我们地税机关税收执法中的征、管查(即税款征收、税源管理、税务稽查)“三分离”以及税务稽查的选案、审理、检查、执行“四分离”,还有稽查透视征管质量、税收执法大检查等机制,都是在将权力进行分解和限定,做到了各个执法流程环环相扣、相互制约、相互透视,强化了监督和制约。

(二)最大限度缩小自由裁量权,限制权力空间。

自由裁量权越大越容易造成腐败。因此,要以法制化的规则和程序细化并缩减自由裁量权,使掌握权力的人员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程序、程度上行使职权,最大限度的制约每个行政执法人员手中的权力。一般来说,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都是个上限与下限有着较大差别的空间额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规定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那么2000元以下是多少,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又是多少,怎么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也没有具体规定。我们地税机关结合执法实践经验对此进行了细划,将处罚额度具体划分为若干个处罚等级标准,处罚标准提高,批准权限相应提高,很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有力推进了机关的廉政建设。

二、进一步强化行政机关外部的法制监督,充分发挥监督机构作用,做到有力、有序。 外部法制监督是相对于行政部门内部监督而言,它是指各级人大、政协、司法部门依法对行政部门行政工作进行的法律监督。如果说内部监督侧重于执法程序的制约,那么外部监督则侧重于法制监督,更具有威慑力。因此,在做好内部监督制约的同时,必须进一步加强外部的法制监督,做到内外监督并举,相互结合。

(一)进一步加大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监督部门的工作力度,发挥专门监督部门的专职监督作用。纪检监察、审计等专门机关要加大监督工作力度,加强对行政权力和行政违纪的监控,尤其是对容易发生以权谋私、权钱交易部门和环节要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形成日常检查与定期检查或联合检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严密防止权力越轨和滥用。加大对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力度,首先应解决好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纪检监察干部要做懂得行政执法业务的行家里手。纪检监察干部如果不懂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重点业务知识和主要执法操作流程,就会由于不了解其有关程序和规定,想监督而不会监督,或者由于自己是门外汉容易被“忽悠”,让浅层次的问题蒙蔽双眼,不能深入的发现某些行业的“潜规则”,也就不能主动、深入的开展好监察工作。因此,纪检监察干部要进一步加强相关业务的学习,尤其是要学习和掌握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重点业务知识和主要执法操作流程,对那些重点环节的业务知识和执法程序要深入研究,善于发现腐败的蛛丝马迹。二是要从行政体制上解决派驻监察干部的身份。当前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组织和监察干部都是派驻的,纪检监察干部的人选及其人事、工资等都归所在单位管辖,受制于人,这就使得某些纪检监察干部在工作中不得不考虑自己职位升迁、福利待遇等一些现实问题,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就会缺少原则性,或者怕遭打击报复、“引火烧身”而不愿监督;或者怕“拔出萝卜带出泥”而不敢监督,导致一些地方和单位好人主义盛行,明哲保身吃香。实际上,这种被弱化了的监察和预防其危害远不止于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这就等于是对腐败行为的纵容。因为,别人如果看到腐败分子受不到应有的处罚就会失去对监察、监督工作的信任,有的人就会放松警惕,转而效仿,形成更大的危害。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从体制上解决纪检监察干部的人事关系等,使其编制、工资、调动、职务晋升和福利等划归纪检监察部门统一管理,可以垂直到省,这样也便于对各级纪检监察干部开展考核和任用。

(二)进一步强化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职能,依法严格履行法制监督职责。人大要依法实行质询制、问责制和罢免制。人大代表要发挥自身优势,深入调研,就行政执法中发现的问题多提交提案。政协要依法对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加强视察,做好议案工作。司法机关要就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职务犯罪案件该立案的立案,该严惩的从快从严惩处。“法善而不循法,法亦虚器耳”。近年来,我们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日趋重视,有关法律法规日渐增多,但令人遗憾的是,腐败等权力运行的不法现象却呈现蔓延和加剧之势。究其原因,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是其中最重要因素。法律的生命和权威都在于严格执行,有力、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既是对权力滥用者的有力惩处,也是对潜在权力不法的严重警示。如果我们弱化了监督和制约,离开了严格执行,法律就会失去其一切功效而成为一纸空文。因此,我们固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加强监督和制约的有关法律制度,更应该重视和加强现有法规制度的执行和落实。只有在真正落实现有法规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发现权力监督的盲点、空白和薄弱环节,为行政权力监督的法规建设提供充分的实践依据。

三、进一步强化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拓宽监督渠道,做到通畅、便捷。

我们党是执政党,党员领导干部手中掌握着大大小小的权力资源。因此,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必须加强党内监督,要把党内监督与国家专门机关监督、民主党派监督和社会监督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近些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十七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制度建设,积极探索和实践加强党内监督的有效形式和办法,颁布实施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重要的党内法规,坚持并完善了巡视、派驻等重要的监督形式,逐步实现以权制权和依法治权的有机结合。

(一)要从严抓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有关制度的落实。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制度和规定。但是,总的来看,落实情况还不够好,有章不循、守章不严、违纪不纠的现象时有发生,削弱了制度的约束力和权威性。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从领导干部抓起,要通过领导干部的带头作用,形成落实制度的强大推动力。要合理分解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最大限度的制约“个人说了算”;要加强检查督促,严格执行纪律。一是建立和完善巡视制度。上级党组织要定期、深入的开展对下级党组织和主要领导干部的巡视,认真落实谈话诫勉、责任追究等制度,以加强和改进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二是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推动这一制度的落实。三是建立健全述职述廉制度、民主评议制度、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使组织监督、专门监督和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制约等相关制度出台一项,就要落实一项,见效一项,对有章不循,违反制度的,要抓住典型,严肃处理,决不能徇情枉法、姑息迁就。

党员领导干部要强化监督意识。一是要自觉接受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要正确对待群众的信访举报和批评建议,不能因为信访举报和群众批评意见中有不实之词,甚至有错误之处,就拒绝接受批评和监督。二是要引导党员和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开展好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每个党员领导干部既是被监督者,同时又是监督者。作为监督者,对其他党员干部包括领导干部的行为都有权利、有义务进行监督。

(二)进一步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拓宽渠道便于社会监督。社会监督主要包括新闻媒体、人民团体和人民群众的舆论监督、举报监督。近年来,社会监督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很多大案、要案的发现都来源于信访举报、网络曝光等。行政部门要深入开展政务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人民群众开展监督活动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行政机关要将行政执法的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机构、执法监督方式方法、最新开展的执法活动情况以及执法收益(执法结果)等通过政务公开展示板、门户网站、服务大厅显示屏、政务公开手册等展示出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报道出来;通过行政服务热线、执法宣传站等讲解出来,让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进来,知道怎样去监督,找到对行政监督的把手。同时,行政部门要积极畅通监督渠道,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并完善举报内容的处置和处理结果信息反馈程序。发动好社会监督,还要注意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是要切实加强对检举人、控告人特别是对署真实姓名人员的保密、保护措施,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打击报复行为。二是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配合,发挥新闻舆论监督公开性、快捷性的特点,对各级领导干部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进行及时揭露。三是要进一步健全特邀监察员制度,注意多从被管理者中聘请监督员。

完善监督机制范文第4篇

党支部是我党的基层党组织,作为执政党,党支部的工作在整个党务工作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位置,党建工作抓得好坏,对于党支部是否有凝聚力、战斗力,工作是否能开创新局面具有关键性的影响。加强党支部先进性建设,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是做好“十一五”开局之初的宣传思想工作的重要保证,是创新宣传思想工作,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党支部的客观需要。在这里着重谈一下健全支部长效机制的重要意义。

一是重形象,塑立党员表率形象。党支部党员所处的地位、环境和其工作性质、职责,决定了党支部党员干部更应率先垂范,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永葆党的政治本色。中心现有党员20人,支部书记多是兼职,而且倾向年轻化。加强思想宣传、理论教育、文化体制改革、精神文明建设为够建和谐队伍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所以,党员素质的高低,为人民服务质量的好坏,党建工作是否制度化、规范化,直接关系着企业的整体形象。因此,我们必须认清肩负的历史使命,进一步提高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紧紧围绕党支部党委中心工作,抓住开展以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主要内容,坚持把握方向不 1

错位,积极主动不越位,履行职责不缺位,积极探索党建工作的长效机制,更加扎实有效地做好党支部的各项工作。

二是抓学习,建立健全党员学习培训机制。学习,是共产党员政治生命的源泉。只有坚持不懈地加强学习和培训,才能使广大党员始终保持正确的方向,提高能力素质,增强服务本领,与时俱进,不断保持生机和活力。为保证学习培训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抓不懈必须进一步建立健全党员和干部学习培训的机制。一是党组织要为党员学习培训创造条件,积极鼓励党员多读、多想、多写。学习包括理论学习、业务学习、知识储备和更新;二是继续坚持和完善党支部“三会一课”制度,组织党员过好党日,提高党员自身学习意识,服务意识。建立健全学习激励机制,把学习培训与提拔使用有机联系起来。当前,理论学习的重点是真信、真懂、真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理解科学发展观的丰富内涵、精神实质和基本要求,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各项工作。

三是抓管理,建立健全党员教育管理机制。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要靠自觉,也要靠教育和管理。只有把自律和他律结合起来,才能使党员的思想、行为沿着先进性的轨道前进。在新形势下,随着社会生活多样化趋势的发展,党员队伍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有的淡化理想信念,单纯追求个人价值的实现;有的淡忘党的宗旨,极端个人主义膨胀;

有的淡漠党的纪律,自由主义严重等等。存在的这些情况和问题表明,加强和改进对党员的教育和管理是迫切需要的。一是建立党员思想状况调查分析制度,掌握和摸清党员思想动态,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二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断激发党员身份上的荣誉感,事业上的成就感和组织上的归宿感,使党员不断强化党员意识,处处以党员标准评判自己的言行,努力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三是教育和管理要注意针对性、实效性和灵活性,避免泛泛化。要把教育管理与党支部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围绕中心工作,牢记根本宗旨,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推动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实现业务工作和党建工作双双出成果,形成良性循环。

四是抓动力,建立健全党员激励表彰机制。对于我们每个党员来说,先进性不是与生俱来的,需要不断努力,才能始终保持先进性。党组织应该为党员创造保持先进性的环境,要给予党员自身以动力,同时也要从外部给予一定的压力。激励表彰机制是促进党员永葆先进性的重要动力。激励表彰机制的功能,是激发、引导党员的思想和行为向更高层次发展。一是结合落实党员先进性的具体要求,将主题实践活动常态化,为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搭建平台、创造条件;二是完善党员表彰制度,规范表彰的层次、领域和范围、避免表彰的随意性,做到公正、公开,令人信服。

五是抓纪律,建立健全党员监督约束机制。监督约束机制是保持党员先进性的重要保证。只有加强对党员的监督,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对领导干部手中掌握权力的监督,才能防止和减少各种错误行为的发生。首先,强化党组织监督意识,努力克服畏难情绪和无所作为的思想,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敢于碰硬、勇于负责的精神,理直气壮地履行监督职责;其次,加强对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和党纪国法教育,认真学习和贯彻《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对广大党员干部进行增强纪律观念、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再次,突出和加强严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监督、发挥先锋作用的监督、贯彻民主集中制的监督、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监督。严肃党纪,按照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和平等的原则,健全党员民主评议制度,按照从严治党的方针,严把“入口关”,同时,正确把握相关政策,疏通党员“出口”关,对极个别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将严格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客观、公正、稳妥的处理。通过监督约束机制,使党员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拒腐防变、干净干事。监督越有效、有力,党员先进性的建设就越有效、有力。

六是抓载体,建立健全党建工作载体创新机制。一定的活动方式是开展党建工作的重要载体。创新载体,是推进党建工作的有效抓手,也是长效机制得以有效运行的保证。只

有创新载体,才能提高对党员干部的吸引力,提升党组织的影响力,不断为党的先进性建设增添新活力。所以,要强化创新意识,改善创新环境和氛围,建立健全鼓励创新的制度。要积极探索一切符合党员思想活动变化规律的方式方法,充分利用新技术、新手段设计和运用科学化、多样化、实效强的新载体,切实增强永葆先进性长效机制运行的生机活力。

完善监督机制范文第5篇

一、公司监督机制建立的理论依据

公司内部的利益格局决定了公司决策层和管理层的权力需要受到制约和监督, 同时, 公司不仅仅是与公司内部人员利益相关的独立个体, 在当今的市场经济大环境下, 公司更是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和发展经济的中坚力量。效率、安全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原则, 这些原则也贯穿于公司的价值目标之中。

二、我国公司的治理结构以及各机关内在关系

公司的内部结构设置反映了三权分立的理念, 即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相互独立的同时也相互制约, 反映在具体的机构设置上就是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各自履行职能, 同时三个机关的职能也形成对彼此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三、公司监督机制

公司的监督机制, 除了公司的内部监督机制外, 还有公司的外部监督机制, 其间, 最为“有形”的则是内部监督体制的“公司监督机关”。公司监督机关是公司的三大重要机关之一, 监督机关是公司不良状况出现的预防者, 但是监督机关的活动不代表所有对公司的监督行为, 公司的监督机制不仅包括监督机关的内部监督, 还包括公司内部各部门相互制约关系中形成的监督, 以及外部力量对公司的监督。总之, 此处之监督机制即指各利害关系人 ( 主要指股东) 对侵害股东以及公司利益的不当行为进行监督以及纠正的机制。[1]

( 一) 上市公司的特殊监督机制

上市公司与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在于其涉及范围广, 影响较大, 不仅关系到众多股民利益, 并且关系股市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发展, 因此, 上市公司的监督机制与普通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制略有区别。较为突出的不同之处是, 为了强化董事会权力设置中的制衡机制、加强对经理层的监督、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国在监事会为主的监督模式上又引入独立董事制度。[2]当然, 除了独立董事制度以外, 其它监督方式也有一些差别。

四、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运行现状及漏洞

笔者认为, 即使公司法对我国公司的监督机制有很大的完善和提高, 然而比较各国公司的监督机制的特点来说, 我们仍能发现我国现有监督机制存有一些问题。

( 一) 设立公司监督机关的规定在我国没有得到广泛和切实执行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可视其规模等状况设监事而不必设立监事会, 无论是监事会抑或是监事, 本质上均是公司的监督机关。可见, 对公司监督机关的设立法律所作出的是强制性的要求。但在实务中, 许多公司尤其是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通常都只是碍于法律的此项强制性规定而设立公司监督机关, 但却有名无实, 成为了应付法律规制的摆设。如在设置的具体细节上敷衍塞责, 也不具备履行职能的客观物质条件和设施。

( 二) 监事会及监事的职能行使无法有效实现

1. 监事会及监事在公司事务中的角色被边缘化

由于公司事务执行上的特殊性, 公司的主要事务由执行机关负责, 即使有着多方面的制约但长久也可能造成公司执行机关独大的局面, 加之我国公司的特殊性, 即许多股份有限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 公司内部的力量较不平衡, 执行机关权力大, 对公司的事务更为熟悉, 可以说掌握了公司实权。执行机关的权力膨胀必然会压缩监督机关的空间, 力量的悬殊致使监督机关无力监督, 监督机关的决定也难以形成影响力。监督机关的地位处于尴尬境地, 在公司内部也不再可能充当重要角色了。

2. 监事会及监事行使权利多方面受到制约

( 1) 财务上受到制约。监事会及监事行使监督权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及其它活动, 而监督机关履行职权的费用问题在现实中直接制约其是否能实际履行职权, 因此财务上给予监督机关支持是监督实现的重要条件。但是监督机关并不直接掌管公司财务, 也无为履行监督职能设立的专项资金, 如此一来, 监督机关执行监督职能所需财务上的支持就受制于人, 或者会由于财务问题在监督的及时性和效率上受到影响。

( 2) 监督权受到侵害时难以救济。监事会及监事行使监督权往往通过查阅公司的账簿和公司的其它记载公司经营状况的资料而得以实现, 但如若现实中监事会或监事的工作得不到支持配合, 无法获知公司的真实情况, 那么其监督权又如何得以实现。监督权受到侵害无异于没有监督的存在, 监督权受到侵害时如何恢复和救济, 也是公司运行中待解决的问题。

( 三) 独立董事制度未落到实处

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本意在于对上市公司建立起更严格的监督机制和相对独立有效的监督力量, 但我国目前的独立董事制度并未发挥法律所预设的功效。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往往由聘任而产生, 独立董事除了职务上与公司有着密切联系外, 本身并无直接的利益关系, 并且独立董事受到他人支配的可能性较大, 因而独立董事更易不履行职责进而损害公司利益。独立董事制度就违背了其设立的本意, 监督作用并未切实发挥。

( 四) 股东及股东大会的监督权利难以实现且行使成本高

股东才是公司的直接利害关系人, 可以说公司的兴衰成败直接关系股东的股东权益, 虽然公司存在专门的监督机关, 但是监督的有效性应当是建立在层层的制约和监督之上的, 仅单向的监督难以达成力量对比的平衡。在监督机关之外, 股东也应有权对公司的各个机关进行监督, 包括监督机关本身的活动也应纳入股东的视野。但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这样的资合公司, 公司股东之间并无紧密联系, 对公司的投资通过证券市场进行, 通常难以知晓公司的详细状况, 小股东之间也难以联合起来行使股东权利, 随之而来的可能就是权利行使高昂的成本, 不仅是金钱物质上的, 同样也有时间上的成本, 造成资源的浪费。

五、我国公司监督机制的完善

尽管我国公司法和其它法律法规在公司监督机制的构建上均有贡献, 但是目前我国公司监督机制仍有许多不尽合理之处。要建起起符合我国国情的有效的公司监督机制还需要从若干方面完善相应的具体制度。

( 一) 强调股东在监事会中的地位和主导作用

由于股东及股东大会并不是公司的常设机构, 其召集和主持可能会耗费时间延迟效率, 因此, 可能出现股东这一与公司利益联系最紧密人却无法及时行使权利监督公司经营状况的情形。而作为公司常设机关的监事会, 往往可以较及时有效地行使法律或公司章程所赋予的监督权, 在监事会中加强股东的地位和主导作用就尤为必要。

( 二) 保障监事会和监事的监督权利实现

公司监督机关是公司最有力的监督者, 通过公司内部机关的监督, 可将公司决策或执行错误的负面影响从源头上减轻或免除。此外, 出于对公司自治的考虑, 也有加强其内部机关监督的必要性。

1. 在财务上保障其职权的顺畅行使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公司行使职权所需费用只作了笼统规定, 即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 由公司承担。这一规定的突破在于明确了监事会职权行使的费用承担问题, 但不足的是只就此作了原则性规定, 而并未清楚说明如何操作, 导致有此项权利而无落实权利的实际保障。公司应在简化监事会行使职权的程序, 提高其监督效率和及时性上提供条件。如公司为监事会行使职权设立专项资金, 与公司的日常事务所需资金分离, 在监事会需动用资金展开监督工作时, 只需监事会内部达成一致意见即可, 但事后监事会应当说明职权的形式状况和该笔款项的具体使用情况及细节。如果监事会有滥用职权的故意或明显过错, 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会或董事会可展开调查, 并要求负有责任的监事承担赔偿责任。

2. 监督权受到侵害时可得有效救济

无救济的权利无异于没有权利, 《公司法》给予了股东权利受侵害时的救济权利, 而监督权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却无明文规定。如果监事会或监事行使职权需要查阅公司资料或需要其它部门配合但得不到支持, 致使监督工作停滞, 就可能严重影响监督机关的工作开展危及公司重要利益。法律应当赋予监督机关相应的救济权, 如在必要和紧急时候提起诉讼的权利, 或在法律中明确规定阻碍监督机关行使职权可能承担的责任。

( 三) 发挥独立董事职能并加强独立董事责任

独立董事如果受制于公司某些力量, 不能真正独立发挥作用, 那么独立董事制度不仅丧失了其创设的本意, 而且成为了公司制度的败笔, 加大了公司负担的同时也会阻碍监督工作的落实。目前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实现情况并不理想, 一方面是由于制度的设计问题, 另一方也由于我国国情的制约。为弥补独立董事制度的缺陷, 法律需要明晰独立董事的具体职责, 使其对股东大会负责, 定期述职。另外, 加强独立董事的责任, 有了责任的承担后独立董事的利益才会与公司休戚相关, 进而主动积极地履行职责。

( 四) 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密不可分

首先应树立权力制衡的治理理念, 要看到对权力最好的监督就是在实际力量上可以形成对权力的有效制约, 即各个团体力量对比平衡, 没有哪一方可以依仗自己的强势地位肆意作为。在公司的结构上也是如此, 公司制的确立以及现实中公司的建立之初都应树立这样的治理理念, 并将其贯彻到公司各个机关的构建上, 形成制度性规范。从一开始就为权力的平衡做好铺垫, 这是从根本上形成较完善监督机制的措施。其次, 要限制执行机关权力滥用, 对公司董事会及董事的职权进行严格划分, 避免执行机关的权力过度膨胀给监督工作带来障碍。同时, 还应平衡公司内部各机关的权力分配以实现权力的制衡, 加强监督机关的权力对改变公司的力量格局尤为重要。

六、结语

公司监督机制是保障公司正常运行, 保护第三人利益乃至与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重要机体, 但我国由于制度设立以及现实国情等多方面原因, 虽引进了公司制度, 但公司的监督机制尚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监督机制的完善, 除了从公司成立之时确立起各机关之间较为平衡的力量对比, 形成层层制约和监督外, 还要从具体制度的构建上确定有利于监督的各项规范, 并赋予监督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权。此外, 针对上市公司的特殊性, 还要弥补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缺陷。要在我国建立起完善的公司监督机制, 任重而道远。

摘要:公司监督机制是公司的利益相关人对公司经营、决策进行监察和督导的一系列行为与相关制度的总和。公司监督机制对于公司的稳健高效运行以及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都具有重要作用。尽管目前我国公司基本建立起了监督机制, 但立法的根本目的即让监督机制发挥实质意义上的积极作用, 其实现并不尽如人意。我国的公司监督机制在制度建构上以及实际效用的实现上都还存在许多尚待完善之处。

关键词:公司监督机制,内部制衡,监事机关,独立董事,完善措施

参考文献

[1] 彭插三.公司监督机制及其完善[J].湖南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5.59.

完善监督机制范文第6篇

一、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 我国法院的执行监督机制存在很多问题, 要知道, 法院执行工作对我国司法社会的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它是保证我国司法公平、公开、公正的需要, 因此, 为解决“执行难”这一问题, 应该监督并实施执行监督机制,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 执行监督机构设置不合理, 我国法院目前的执行监督机构设置并不合理, 主要监督的方式是以内部监督为主, 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同时, 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监督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就造成了无法达到即时监督的现象, 此外, 在实行内部监督的时候, 法院往往会照顾自身的形象, 所以会有“心慈手软”的现象出现, 这也严重影响了法院树立的公信力[1]。第二, 监督没有严格的程序保障。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关于执行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 所以, 在执行起来的时候很困难。第三, 缺乏外部监督。首先, 党委对于执行工作的监督, 党在对法院的组织机构进行设立的时候, 并没有将司法理念等具体的执行行为体现出来, 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法院的发展。

二、构建和完善执行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一) 满足完善立法的需要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 并没有执行程序这一条例, 在很多的发达国家, 比如, 德国、法国都已经有了独立的、完善的法律程序来保障这一制度的实施。

(二) 能够有效防止司法腐败现象产生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 存在很多的腐败想象, 有这样一句话:“权利导致腐败”, 从这句话的角度理解, 没有监督机制, 就会导致“腐败”, 只有完善执行监督机制, 才有可能防止腐败现象的产生。要知道, 执行监督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后防线, 所以, 要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依法处理一切问题, 这样才能树立法律的公信力度[2]。

(三) 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目前, 关于执行工作不当、侵害当事人等负面报道有很多, 这给法院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同时, 也影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因此, 要加强监督机制的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 在执行监督机制的过程中, 如果出现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恶性事件, 应该要及时采取相关措施, 保障当事人权益。

(四) 由执行工作的性质和特征所决定

执行工作的特性是行政权与裁判权达到统一, 在执行监督机制的过程中, 要保证自身的裁判权和行政司法权, 同时, 实行相应的机制, 从而保证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三、健全和完善执行监督机制的建议

(一) 完善执行分权制度

要以公正为核心, 建立完善的执行分权机制, 以此保证执行权在运行的过程中能够相互监督、制约。需要注意的是, 在建立执行分权制的时候, 要将行政权分解成对外执行实施权和对内执行管理权, 并且将执行权分解成行政权和裁判权, 这样才能科学的对执行机构进行设置。

(二) 完善上下级监督机制

首先, 上级法院要规范自身的执行工作考评体系, 不得对下级法院的工作干涉, 同时, 下级法院要杜绝阳奉阴违的现象出现, 要认真对待每一件事情, 坚决杜绝虚报浮夸等, 此外, 还可以成立专门的机构用来处理对法院裁定有异议的案件, 进一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

(三) 完善执行救济制度

完善执行救济制度, 需要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进行, 在程序方面, 如果出现异议的时候, 首先要让原审判的法院进行审查, 对执行异议进行公开听证, 再次作出裁定, 如果还存在异议, 也不允许当事人在此提出异议, 也不可向上级法院提出审查;在实体方面, 如果存在异议, 要让执行法院进行审查, 如果在法院裁定之后, 还有不服从的, 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审查处理, 对于实体方面出现异议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必须要在一定的期限内进行。

(四) 完善执行公开机制

现阶段, 司法公开成为了最重要的制度, 所以, 为了保证执行监督机制能够顺利的实施, 要建立公正、公开的执行机制, 在建立的过程中, 要保证当事人可以随时地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 保证执行权寻租的空间, 只有这样, 才能够达到监督和制约的目的[4]。

(五) 完善案件流程管理

在对案件进行分析和管理的时候, 要实行统一的执行和管理, 要保证案件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得到有效管理, 不仅如此, 还要加强执行期限监督管理, 建立统一的管理制度, 以此来保证案件流程得到有效管理。另外, 还要完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资源共享。

(六) 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要加强执行队伍建设, 在执行的时候, 要加强政治思想建设, 做好执行业务能力建设和作风建设, 加强知识和专业素质的培训, 争取将执行队伍打造成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的队伍, 以此来促进执行监督机制能够顺利的运行下去[5]。

四、结语

综上所述, 要想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就应该加强建设法院执行监督机制, 实际上, 执行监督机制的根本目的就是清除掉社会上的乱作为、腐败等问题, 就我国法院目前的执行监督机制来看, 一定要完善执行公开机制、执行救济制度和上下级监督机制, 并且强化执行队伍建设, 只有这样, 才能够保证法院的执行监督机制顺利实施, 进一步保障当时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摘要: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 法院的执行工作逐渐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关注, 现阶段的重点话题就是“执行难”的问题, 这一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司法的公信和威信。在去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明确规定:“要切实解决执行难, 规范查封、冻结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并制定强制执行法, 加快建立惩戒法律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 给法院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如今这个依法治国的环境下, “执行难”的问题能否解决与执行监督机制有着密切的联系, 同时, 它与法院的执行工作也有着关系, 本文就法院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及构建执行监督机制的必要性进行了分析, 提出健全和完善执行监督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法院,执行监督机制,构建

参考文献

[1] 郭钏.刑事执行监督机制评析[J].金卡工程, 2010, 14 (9) :48-49.

[2] 刘贺彬, 何晓凌.浅谈如何构建财产刑执行监督机制[J].活力, 2014 (17) :39-39.

[3] 吴晓丹.国际司法机构判决的执行监督机制[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1, 10 (5) :44-49.

[4] 陈俊.执行监督机制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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