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的社会治理制度范文

2023-09-19

完善的社会治理制度范文第1篇

二、每月进行一次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教育,提高警惕,加强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三、项目部、工区必须安放灭火器材,防止触电起火等事故发生,做到人人懂“五防”知识,消除各类不安全隐患。

四、对项目部重要部门加固防资窗户和防盗门,防止偷盗案件发生,以避免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五、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下班以后,项目部、工区门卫值班人员要对项目部和工区周围进行安全检查,防止各类意外事故发生。

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做到刑事案件发生率为零,无治安案件,无丢失被盗和各种事故发生。

七、搞好综合治理,动员和依靠广大职工参与治安管理,同一要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作坚决斗争,每位干部职工自觉遵纪守法,开展教育,做好社会治安工作。

八、遵守公共秩序,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同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

吕梁环城高速公路路基第五合同项目部

完善的社会治理制度范文第2篇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企业的核心,是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各自的职责及相互关系的表现,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客观上就要求做到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

总体而言,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主要职责是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如决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和监事任免等行使表决权;而董事会则是企业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聘任高管人员,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等等;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主要职责是检查公司财务状况,检查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管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行为,检查公司劳动工资计划、职工福利待遇等是否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等等;经理层是由以总经理为主体的经营管理班子组成,主要负责实施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策事项,组织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规范这四个方面的关系,促进企业良性发展,就是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新经济条件下,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要从营造“场”和“势”两个环境来着手。

“场”是一个支撑的着力点,任何事物都必须在一个“场”的环境中存在,它既可以是一个能量场、也可以是一个发散场,并由此产生一种“场”效应,我们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实就是营造这个“场”环境或者“场”效应的过程。透视一个企业的发展,主要由三个层面构成,即技术层面、制度层面和文化层面,技术层面只是一种操作过程和手段,也就是经理层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而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则是一个制度层面的东西,并有逐渐向文化层面过渡的趋势。因此,营造企业的“场”环境,把企业各个层面通过相应的制度和运行机制有机的联系起来,架构规范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制度,以实现企业协调运转,有效制衡,并由此形成一种“场”效应,促使规范运营、良性发展。

而“势”则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任何事物都有其存在、发展和消亡的过程,“势”就是这个过程的驱动力,并由此产生一种“势”效应。我们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其实是一种营造这个“势”环境或者“势”效应的过程。在新常态下的企业改革发展中,规范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就是一种“顺势”而为、长期发展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可以综合运用“顺势、乘势、借势、造势、用势”等方式,通过“势”的驱动力,不断推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规范,并由此形成一种“势”效应,实现企业持续改革发展。

完善的社会治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公司法视角下民营企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 一) 企业股权分配不合理

目前, 我国大多数民营企业存在股权分配过于集中或过于分散的问题, 这些都严重阻碍了我国民营企业的快速发展。现阶段, 我国民营企业遇到的突出问题就是股权过度集中并且股权都集中在大企业主的手里, 这就使得我国民营企业股东代表大会失去其原本具有的职能, 使得企业的行为决策权集中在大企业主手里, 这些大企业主通常又不是企业行为的最有效率的决策者, 这就使得原来民营企业赋予职业经理人的企业经营权形同虚设。不能让企业得到最有效率的决策, 让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受到制约。

( 二) 企业制衡机制缺失

就我国民营企业现在的治理实际情况来说, 我国很多民营企业没办法真正的运行上述几个有效的机构, 很多民营企业还是局限于大企业主的管理模式, 无法真正的实现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效制衡机制, 这就严重阻碍了我国民营企业有效的发展。还有相当一部分家族式民营企业中的董事会成员主要是由企业主的亲朋好友构成, 使得企业主的权利更加强大, 以至于可以操纵整个企业, 这必将导致企业企业经理人在制定企业运行计划或是决策时要很大部分兼顾大企业主的各方面利益, 导致企业的委托人和代理人关系非均衡化, 使得委托和代理关系无法适应我国民营企业的飞跃式发展或者走向世界走向国际化。导致企业监事会的独立性弱化, 企业监事会应有的职责得不到发挥。因此, 对于现阶段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工作而言, 其重中之重就是构建完善的企业制衡机制。

二、公司法视角下完善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策略

( 一) 公司法不能止步于承认公司自治, 还应尽快确立催缴出资规则

首先我们要确认出资的时间和比例。我国民营企业可以通过章程和股东代表大会来确定在不同的时期以不同比例和确认出资。我国民营企业有权利随时对相关文件中未明确缴付时间进行催缴。是由股东向民营企业实际缴纳出资, 还是通过利润分配不同来缴纳由我国民营企业股东代表大会决定。股东代表大会有实行各大股东催缉出资的权利。只要我国民营企业股东代表等机构治理机制完善, 我国民营企业不仅在承认公司自治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还可以促进我国尽快确立催缉出资规则。

( 二) 合理分配我国民营企业股权

我国民营企业的股权分配是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保障, 合理的民营企业治理机制才能够更加有效地、真正地为我国民营企业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参考和依据。不仅如此, 合理的民营企业治理机制还能够极大地改善我国民营企业大企业主和职业经理人之间的权责分工, 其合理与否直接影响了企业治理机制效能的发挥。现阶段我国有很多民营企业在股权分配上出现多种不合理现象, 我国民营企业在股权分配上存在着严重不均衡的状态。基于此, 我国民营企业应尽快建立更加合理的股权分配制度, 一方面要迅速的构建我国民营企业合理的治理机制以企业内部制衡结构。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作为企业治理中的关键要素, 要具备参与构建企业治理机制的实力和坚实的后盾。民营企业应不断加强企业内部的控制, 把企业治理的每一个环节都落实到位积极地提升自身的品牌信誉度和知名度, 让广大社会法人团体和广大人民认识并知悉民营企业的运营背景, 刺激消费者的投资行为, 从而拓展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为我国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

三、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进入攻坚区和深水区, 我国的发展以公有制为主体的,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经济制度进一步深化, 民营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营企业的数量迅速增长。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 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 促进民营企业的长期有效发展。

摘要:完善的企业治理结构, 有利于企业健全治理机制的建立, 是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本文在对公司法视角下民营企业治理中存在问题作出分析和论述的基础上, 就公司法视角下民营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策略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公司法,民营企业,企业治理结构

参考文献

[1] 刘怡君.借鉴外国立法完善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J].法制与社会, 2008.

完善的社会治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

(一)股权高度集中

在国有上市公司当中,最大股东的持股比率较高,导致“一股独大”现象的发生,是影响公司健康运行与发展的关键问题。在资本市场逐渐割裂和股权绝对倾斜的作用下,制度性障碍也会对高度集中的股权造成限制,在实际运营与发展当中缺乏完善的约束与激励机制。此类问题将会对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不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国家股股东缺位

国有股股东和国有法人股股东,是国有上市公司中的股东力量的主要组成部分,而在实际工作当中却存在国有股股东的缺位问题,不能有效发挥其强权治理的作用。尤其是在董事长和高层管理者的任免工作当中,缺位问题的体现更加明显,行政化任命制使得股东权利被剥夺。此类问题的存在,导致政企不分的弊端逐渐显露出来,对现代化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阻碍。

(三)内部人控制问题

股东大会存在较低的参与率,缺乏对中小股东的有效激励,未能使其在公司决策中发挥应有的价值与作用。其合法权利不能够通过委托投票机制而得到表达,大股东对于股东大会的操控能力较强,在决策当中存在形式化严重的问题。董事会的独立性不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更加鲜明。与此同时,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导致国有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不能得到有效解决。

(四)制度约束力不足

国有上市公司的融资渠道单一问题,仍旧是其当前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缺乏丰富的投融资工具品种,社会信用基础不牢固,限制了要素市场基础流动性的提升,导致公司的外部治理资源匮乏问题日益严重。股权约束与激励会受到资本市场功能性障碍的影响,难以体现国有上市公司的内在价值。

二、进一步完善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

(一)优化股权结构

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需要对公司的股权结构加以优化,对股权集中度加以合理控制,在国有股减持的基础上,促进公司的良性发展。法人治理结构受到股权集中问题的影响较为严重,大股东霸权的问题会严重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而对国有股比例的有效控制,是解决此类问题的有效措施。在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对大股东进行制衡和约束存在一定的难度,在缓解大股东霸权问题当中,还是应该以实行国有股减持作为主要途径。在此过程中,应该根据公司的实际发展现状,保证国有股持股的合理比重,转售或者分期配售超出部分,以有效应对当前国有股减持中存在的规模与方式缺陷。对国有资产流失问题和中小股东利益加以重视,是实行国有股减持时的关键点,防止中小股民利用漏洞进行圈钱。在实践工作当中,应该确保减持国有股定价的合理性,明确中小股民流通股的市场定价标准以及国有股的折算方式,以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实现竞争性股权结构的建立与逐步优化。

(二)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

在证券市场当中,国有上市公司的未来盈利能力和经营状况等,都体现在个股价格当中,以有效评价高层经理人员的业绩能力,激励与监督国有上市公司的经理人员,促进企业发展活力的提升。在法人治理结构的优化当中,应该建立完善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强对其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在当前国有上市公司当中,相关责任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或者受到经济利益驱使,在工作中出现多种形式的违法违规活动,比如中小股东的利益会由于关联交易而受到损害,公司资金被责任人私自转移导致公司利用受到损害,相关信息的可靠性缺失,导致公司决策出现失误。此外,造势做局、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的出现,也能够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而得到有效控制,充分发挥证券市场的评价作用,为投资者监督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发展提供保障。

(三)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为了促进三会机构的有效构建,应该以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基础,在国有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当中合理引入多重利益主体。在国有上市公司当中,董事会受到股东的信托,负责托管公司财产,在此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股东的授权范围开展各项工作。另外,受托责任则是由董事会集体承担。因此,国有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需要以董事会的正常运作为基础和前提。外部董事加入到公司董事会当中,可以防止利益相关者与代表股东的利益遭受损害,在“独立董事”的聘任当中,应该确保其不存在利益关联。国有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不会受到董事会的干预,在其受托责任的履行过程中,主要是依靠管理人员的聘用和战略决策的制定等途径实现,有效监督其经营活动。在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当中,还应该建立监事会,并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其工作范围与内容,防止出现流于形式的问题。

(四)国有股东归位

对国有上市公司大股东的法人化与人格改造加以强化,是确保国有股东归位的基本前提,切实保障国有股股东的出资者权益。国有股股东的市场化利用受偿原则,能够有效防止股东权益被行政功能所替代。因此,国有资金的基金化投资运作,将股权多元化的形式引入到国有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当中,能够实现股权竞争机制的有效建立,避免权力垄断等问题的发生,对单一大股东的持股做出限制。在国有控股公司的建立当中,应该对旧体制复归问题加以重视,同时代理权管理与监督的高成本问题、剩余索取权分割的纠纷等,也会由于股权层层代理而引发,这也是当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工作中需要面临的现实问题。所以,在国有股东归位当中,应该以大型基金作为基础,实现对国有资本的有效分散,国有股权对企业剩余收益的分配问题也得到了有效解决。

(五)完善共同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主体的构建,是关系到国有上市公司运行状况的关键,而在当前经济转型背景下,其自发建立的过程存在较多阻碍,在多层代理关系当中难以产生国有股东人格化代表,银行体系改革的滞后性,也会对债权人的治理产生影响。在选择国有上市公司的治理主体时,应该摆脱对债权与股权利益的过于依赖。应该加强职工与经理层的共同治理,实现共同治理模式的有效构建。在此模式下,既要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又要重视利益相关者监控经营者。在凸显经营者权威性的同时,能够增强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度。将债权人代表和职工代表等纳入到董事会与监事会当中,是构建共同治理模式的主要途径。

结束语:

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与良好运转,是保障国有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关键,有利于增强其市场发展活力,有效应对市场的竞争压力。但是,在法人治理结构当中依旧存在股权高度集中、国有股股东缺位、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和制度约束不足等问题。为此,应该通过优化股权结构、建立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国有股东归位和完善共同治理模式等途径,实现对法人治理结构的不断优化,满足国有上市公司的长远发展需求。

摘要:保障国有上市公司良好的运行状况, 是促进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的关键, 尤其是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 更应该加强国有上市公司的内部管理, 应对国际竞争与国内竞争。法人治理结构是影响国有上市公司长远发展的关键组织架构, 作为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受到公司领导人员的高度重视。但是, 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当中依旧存在诸多缺陷, 限制了公司的快速发展, 这也成了公司管理工作中的关键问题。本文将通过分析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问题, 探索进一步完善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措施。

关键词:国有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参考文献

[1] 荣毅.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与股东权益保护分析[J].现代经济信息, 2019, (07) :326+329.

[2] 路漫, 姚秀萍.论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基于公司经理人和公司法人结构的比较分析[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 2016, 33 (03) :80-82+97.

[3] 范颖洁, 魏华.构建董事会为中心的国有控股公司法人治理结构[J].企业改革与管理, 2019 (01) :12+16.

完善的社会治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公司治理结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的责、权、利安排和相互制衡的机制,我国由于从根本上存在“所有者缺位”的制度缺陷,从而使公司治理结构先天不足。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政府治理和监管力度不够

现在中国公司非凡是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的诸多主题,包括股东大会问题、投资者关系问题、董事的公平行为准则、治理层激励机制、关联交易问题、信息披露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政府管制的影响。比如说,我们一些重要行业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际上形成的是几家寡头垄断的机制,无法形成经济学意义上的相对完善的市场竞争。因此,对于中国现阶段乃至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而言,公司治理水平能否改善不仅是一个公司层次的问题,而且还取决于政府治理的水平。

(二)目前公司中存在的董事会功能弱化

一方面是由于内部人控制,使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被架空。公司董事会很大程度上把握在内部人手中,董事会的功能不能得到有效发挥;另一方面是其行使决策控制权的信息源在经理层的控制下出现了断层。由于很多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并没有实质性运转,内部审计机构只是停留于公司文件中的组织机构图纸上,而无专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更谈不上目标和功能。

(三)监事会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

我国《公司法》等法规在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以股东价值为导向,相对重视董事会的作用而忽视监事会的作用,监事会的运作规定过于简单,使之在开展监督活动时往往难以在法律上找到可操作的依据。

(四)内部监督不力,信息失真严重

经理层主导地位的治理环境下,经理人控制着信息生成系统。在委托人与被审计人集于一体的重合中,审计的独立性会失去其存在的土壤。

(五)国内证券监管职能错置

这种错置,一方面表现为证券监管部门对市场深入太多,用行政职能代替市场的职能。这就使得证券市场的有效运作机制难以确立;另一方面是证券监管部门的不作为,未能提供有效的市场制度与规则,未能对掠夺投资者财富的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

二、造成当前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既源于传统体制下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模式(如厂长负责制)的影响,也是因为公司法实施后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企业组织结构的不断演化使得既有的立法模式无法适应新的形势。因此,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需要进行立法上、制度上的完善、变革或创新,我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十二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股东大会对公司经营的监督

如何实现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自我约束和监督?无疑我们先应当想到的是通过股东大会。我们知道近代公司法中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且万能的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规模越来越大型化,股东人数会越来越多,股权的“原子化”可能会导致低效率,因为如果每个股东都很小,就会出现经济学上的“免费搭车”的问题,每个小股东一般不愿意花力气去监督和介入公司的经营。而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公司经营需要有高效的经营机制,公司的经营问题不可能由一年一度的股东会来解决,从而出现了股东大会权限弱化,董事会权限强化的趋势。股东大会形式化的结果意味着股东特别是小股东放弃通过股东大会支配和监督公司的权力,使得支配公司的权限日益集中到公司经营者手中,公司经营者的权力日益膨胀。现实发生了变化,法律就得做出相应的修改。

现代股份公司中的股东大会不再是公司的万能机关,但股东大会在公司中所处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不容动摇。股东通过股东大会去支配、监督公司经营的大原则仍然维系着公司法的基本结构。股东大会不但仍然对公司组织、结构变更等重要事项有意思决定权,而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确定、利益分配、董事和监事的任免等有决定权。为了强化股东,特别是少数股东对公司经营的监督作用,增强股东大会的活力,完善股东大会的作用,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1.引进股东提案权制度

所谓股东提案权,是指股东可以向股东大会提出议题或议案的权利。是为了促使公司制度更具有民主化色彩,以加强保护股东权利而产生的新制度。该制度不仅能调和股东和经营者之间的权益及权能关系,而且能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落实而不致流于虚化,避免董事会专权。许多国家都规定了股东提案权制度,如美国的股东提案权制度就规定的比较完善,前后共修改了十四次之多,规定极为详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比如规定了提案人员资格限制、公司的权利义务、议案提出的期限、议案提出的事由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我国的公司法也同样提出了股东提案权,如《公司法》第110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但规定过于简单抽象,没有细化,可操作性较差,有必要借鉴美国的立法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在程序上周详股东提案权制度。

2.扩大股东召集权人的范围

要实现股东会对公司整体运作惊醒有效的监督,首先要面对的问题是股东会的召集。根据我国的《公司法》第105条的规定,监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或持有公司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股东会时,董事会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这就说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一般由董事会负责召集,包括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会。这样召集权人的范围过窄,不利于发挥股东会的制衡作用。建议我国在将来修改公司法时,应规定股东的自行召集权和监事会的特别召集权,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股东会的召开原则上由董事会进行召集;(2)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写出书面报告可召开股东会(3)减低对股东持股比例的要求,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保护了小股东的利益。另外应当注意的是,法律在规定具体条文时,要尽可能的细化和量化,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3.借鉴股东质询权制度

所谓股东质询权,是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为行使其股东权,而请求董事会或监事会就会议目的事项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说明的权利。质询权的目的是为了使股东在股东会中能获得更加全面、准确的信息,更好的发挥监督职能。股东质询权是一种固有权但也并非可以漫无边际的行使,股东质询的内容应与股东会的议案有直接的关联。目前我国的公司法还未对股东的质询权做出规定,应当参照国外的立法例,根据股东权保护的原理,在立法中详细规定此项制度,比如对股东质询权行使的范围、董事和监事的说明义务、回答的方法、方式等做出规定。

4.完善股东委托书征集制度

在我国,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主要表现就是股权过度集中,极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问题,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存在潜在的制度性可能,且不利于经理阶层在更大范围内接受多元化产权主体对企业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约束,因为董事长和总经理由一人兼任的客观事实很难使董事会对经理人员的有效制约。我们应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通过完善委托书征集制度来改善内部人控制问题。

所谓委托书征集制度,其主要形式体现在对公司管理层的现行政策持不同意见的股东从公司的其他股东处(尤其是针对中小股东间的联合)努力争取足够的投票委托书,以重新选举全部或大多数的公司董事并获取公司的控制权以此来迫使董事会在符合股东利益的工作中创造出更好的工作业绩。

从立法上建立和完善委托书征集制度,是使中小股东的投票权能合理聚合,有效提高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与表决的法定人数和法定股份数,发扬股东民主,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有效途径。一方面,委托书制度可使有志于经营事业的善意第三人,能有机会通过征集委托书,淘汰不适任的现任经营者,另一方面,也使中小股东有可能透过累计投票权进入董事会而参与管理,这两方面都可对现任的经营者形成制衡和压力,使公司业务趋向正常。

5.确立累计投票制度

为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我国台湾《公司法》规定,选举董事可采用累计投票的方式,即股东会议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同的选举权,可集中选举一人或集中分配数人,由所得选票数多的人,当选为董事。虽然此举有违反现代市场经济企业所有者与经营者完全分离之虞,但就我国目前现状特别是以国有股为主的国有企业因国有股的不可上市性导致股份的流动性小,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对峙格局比较固定,股东与董事、经理层的身份常常混而不清,大股东常常利用其股权优势来控制董事会,并利用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在这种情况下,采用累积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既有必要也行之有效。因此我国《公司法》仍应予以引进累积投票制度,至少应允许公司章程自由决定是否采纳这一制度,以适应具体情况,在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和提高公司运作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

(二)建立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扩大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由于只有董事会才能负责经营管理活动和决策,从本质上决定公司的经营状况,因此公司治理结构必须以董事会为中心而构建。为此,需要采取四方面的改革措施:其一,缩减股东大会的职权,将有关经营管理方面的权力移交董事会行使;其二,对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权力配置原则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其三,公司法不再对董事会的职权作出列举式规定,而改由公司章程规定;其四,取消公司法对经理设置的职权条款,而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处置。

(三)建立多元化法定代表人制度,禁止董事长总经理由1人担任。

根据国外的作法,公司可以设董事局主席或董事长,但他不一定是法定代表人,或不一定是惟一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可以授权执行董事在不同的业务领域作为公司的法人代表。法律应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长,也可以是其他执行董事,既可以由1人专任,也可以由2—3人在不同的业务领域分别担任, 董事长在作为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不得同时担任公司经理。

(四)从法律上引进和确认独立董事制度,并允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

我国公司董事会之所以不能真正履行董事会的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时忽视公司利益、损害股东利益,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董事会的构成单一,其成员基本上来自控股股东,在董事会的议事和决策过程中很少听到不同的声音,很多董事习惯听命于由控股股东委派的董事长的旨意,对需表决的议题不进行认真的甑别、思考和权衡,也不判断在文件上签字可能导致的法律风险。针对这一问题的医治良方只能是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大比例引进外部董事进入董事会。法律上应允许有关的管理公司、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基金公司等向上市公司委派阶段性的全职董事或兼职董事,以改变目前公司董事会基本由内部董事组成的现状。此外,可以仿照美国模式,允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如设立财务委员会、工薪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并主要由独立董事组成。

(五)进一步明确董事的义务。

公司法中虽然也规定了董事的义务, 但这种规定过于笼统、宽泛,缺少量化标准,在实践中很难据此判断董事的某一项具体行为是否违背此规定。我认为,我们应该全面引入英美公司法中的谨慎行事义务和忠诚义务。此外,公司董事也应承担对经理阶层的监督和对社会的责任。

(六)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建立名符其实的监事会制度。

我国公司法主要是从消极方面赋予监事会对董事、 经理违法违章行为和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监督权,而缺少从积极方面的职权赋予,造成监事会实际上形同虚设,我认为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将部分董事的提名权交给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由监事会决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或解聘;财务报告由董事会编制后交监事会审核并由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代表公司起诉违法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还要在监事会中增加非股东专业代表增强其在监督中的博弈力量。完善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不仅要以股东的利益为核心,还应考虑其他外部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尤其是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可以在监事会中适当增加债权银行、政府监管的代表。一方面可以增强监事会专业监督的力量,改善监事会地位不中立的局面,加大其在监督中的博弈力量;另一方面可以在第一时间减少董事会和经理层进行各种违规操作的可能性,防止大股东侵犯中小股东的利益。

(七)限制控股股东的权力。

我国上市公司往往是作为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持有绝对控股的不上市股份,这就造成了控股股东在上市公司中拥有巨大的权力,董监事的委派及报酬、董事长总经理的任免、公司章程的制订与修改、股利分配、增资减资、收购兼并等,均是由控股股东一手操办和决定。为此,法律上有必要对控股股东的权力加以限制(或授权公司章程加以限制)。比如,可以规定:控股股东不能全部占据董事、监事职位,应留出一定的比例给其他发起人、公众股股东或独立人士;限制控股股东的投票权;董事长、总经理、监事会主席的职位不能均由控股股东出任;上市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不能全部从控股股东委派;控股股东不得在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写入扩大其权益而缩小其他股东权益的内容。

(八)建立代表诉讼制度。

代表诉讼源于英美衡平法,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被世界各国的商法、公司法广泛采用。根据这一制度,当有权代表公司的机关或个人怠于通过诉讼追究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以维护公司利益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代表诉讼制度是加强股东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促使其勤勉尽责,防止权利滥用,防止管理层“官官相护”的有效法律机制。

(九)建立帮助投资者实现诉权的诉讼支持制度。

我国证券监管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每年都查处大批违反公司法、证券法及相关法规的案例,但由于这种查处主要限于行政处罚,并没有使受到损害的股东权益或公司利益得到补偿,甚至向公司所处罚款实际上分摊了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公众股东持股额小,地域分散,取证困难,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活动无法获得充分的信息资料,因此即使他们想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民事索偿,在客观上也困难重重。如果我们仿照欧美建立“诉讼支持”制度,这一问题便不难解决。诉讼支持,是指行政机构在行政程序或诉讼程序中所采用的证据,经法院许可后可以提供给私人诉讼的当事人,以对私人的诉讼请求进行证据支持。我国立法和司法制度一旦引入这一机制,证券监管部门在实施行政稽查和行政处罚过程中所获取的大量证据,就可以合法地提供给法院和当事人,从而使投资者不再因取证困难而放弃诉权。

(十)加强和改进政府治理

中国公司治理的本质不仅是一个公司治理本身,更重要的是政府治理的问题。公司治理的软弱会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而政府治理的失效更会产生腐败和混乱,尤其是在转型期的中国,政策的好坏直接影响公司治理是否有效执行。因此,对于中国现阶段乃至今后很长的一段时间而言,公司治理水平能否改善不是一个公司层次的问题,而是取决于政府治理的水平。公司是否适于上市,是否合法地进行信息披露,是否有较多真正起作用的独立董事,是否有完善合理的内控机制,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因此,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一定要加强和改进政府治理。

(十一)实现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角色和功能的转变

要降低经理层的对信息源的控制优势,改善董事会与经理层信息不对称的程度,就应当增强内部审计的服务和价值增值功能。随着公司治理功能的发展,内部审计也在以往遵循性或财务性的传统审计工作基础上被扩展到保证与咨询服务方面。内部审计是一项独立客观的咨询活动,以增加价值,促进单位经营为基本指导思想,通过系统化、规范化方法评价和提高单位风险治理、控制和治理程序的效果,帮助完成其目标。内部审计目标已经从传统的“查错纠弊”提升为“帮助组织增加价值”,这与公司治理的目标不谋而合。内部审计不同于外部审计的地方在于,经理层为顺利完成其受托责任,对其有内生性的要求,这也使得地位提升的内部审计成为内部治理结构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更好地为董事会和经理层服务,实现企业的价值增值。

(十二)强独立审计的专业监督

加强对独立审计的治理。首先从资格准入、后续教育、职业道德、质量治理上提高其执业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减少过失风险,提高审计质量,从而揭示并降低信息传递中的风险。其次通过提高审计质量,塑造信誉好的品牌,并以此为基础通过并购扩大规模,增强与客户治理当局的谈判力量,从而增强审计的独立性。最后,加大对独立审计违规的惩罚力度,使其在低违规收益与高惩罚成本的权衡中自觉抵制经理人的诱惑和胁迫,减少与客户治理当局共谋欺诈的可能性,提高审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使其能担当起经济卫士的重任,把好信息传递风险的最后一关。

完善的社会治理制度范文第6篇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 城市人口呈爆炸性增加, 随之产生的犯罪问题中就包括本文要讨论的一线城市中以扒窃和入户盗窃为主要形式的高发性盗窃犯罪。实证数据显示, 这类盗窃犯罪不但案发率常年居高不下, 而且以目前的应对策略难以有效的遏制。这就导致了一个矛盾: 高案发率与防治措施落后之间的矛盾, 直接结果将是更多的群众受到财产损失且难以挽回, 甚至可能发生的人身伤害, 于社会治安不利, 间接结果则会使民众产生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进而产生不稳定的因素, 有碍社会安定和谐。故对于此类盗窃犯罪, 必须尽快得出有实证数据支撑的应对方法, 并在适当的时机付诸实践, 否则其危害将难以估量。

二、目前一线城市中盗窃罪的案发情况及其特点

( 一) 一线城市中盗窃罪的主要形式及案发情况

在一线城市, 入户盗窃和扒窃的案发形势相对更为严峻, 因为这两类情形除危害大外, 其在盗窃犯罪中占的比重达到了将近百分之一百, 而盗窃犯罪在总刑事案件中的比例又居高不下, 难以有效的遏制, 这一点可以从实证数据得到确认。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2013 年全年度共侦办155 件盗窃案, 计194 人次, 2014 年全年度则稍有回落, 共发生147件, 计201 人次。同时, 黄埔区检察院2013 年全年度共侦办刑事案件877 件, 计1225 人次, 2014 年全年度共侦办刑事案件945 件, 计1300 人次, 也即是说, 盗窃罪在比例上已经占到了全年侦办刑事案件的15% - 20% , 将近总数的五分之一, 而且在总体态势上是呈平稳中小幅上升的趋势。

如前所述, 在所有的盗窃犯罪当中, 以扒窃和入户盗窃占到了绝大多数, 表明在一线城市中, 盗窃犯罪的主要形式就是扒窃和入户盗窃, 其原因也显而易见。第一, 对犯罪人的个人行动能力要求很低, 只需达到正常人水平即可, 无需使用诈术、暴力或专业知识; 第二, 犯罪形式和手段非常单一, 无需组织或预谋, 更不需要其他更复杂的犯罪手段; 第三, 相较于其他犯罪对象, 扒窃和入户盗窃的被害人具有先天的弱点, 犯罪分子更易于得手。一方面, 扒窃一般发生在公共场合人员较为密集的场所, 例如公交车、地铁、饭堂或菜市场等, 人流量很大, 被害人往往一个不注意就会让小偷得逞, 另一方面, 入户盗窃并不是在一线城市任何地方都呈高发态势, 而集中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租金低廉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的地区, 因为这些地区的房屋普遍没有良好的防盗措施, 住户的防盗意识也相对较差, 故较商业区、高档住宅区或者学校工厂等区域更易于得手。此外, 由于该类区域的盗窃犯罪非常多, 难以做到高破案率, 久而久之让犯罪人更加肆无忌惮, 客观上降低了他们的犯罪成本, 使该类区域的盗窃犯罪形势陷入恶性循环, 变得更加难以根治。

( 二) 该两类盗窃的特征

经过实证调研, 笔者发现发生在一线城市中的扒窃和入户盗窃等两类盗窃犯罪有以下几个特征。

首先在犯罪主体上, 以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占大多数, 本地人口占少数。这里所指的外来人口是指随着近年来外来务工潮兴起, 在近十年内由全国内陆地区来到一线城市务工的人员。流动人口则是指居无定所, 在一线城市短期停留或短期生活的人员。该两类人员大多由于学历水平和工作技能所限, 大多只能在工厂、作坊从事体力劳动, 在餐饮业从事服务工作或其他一些收入并不高的行业工作, 相较于其他收入较高的群体, 其收入普遍相对偏低, 这是该两类人员中部分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 加上其他一些主客观因素, 例如个人习性懒惰, 游手好闲, 被同乡、好友教唆, 亦或是急需用钱偿还各类债务, 甚至包括一些非法性质的债务等, 造成了该两类人员成为盗窃犯罪主体的主要来源。

其次在案发地点上, 扒窃犯罪一般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场所, 例如公交车、地铁、菜市场等; 入户盗窃犯罪则一般发生在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租金低廉和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的地区。该两类盗窃之所以在上述地域高发的原因前文已经有所提及, 在此不再赘述。

再次, 该两类盗窃并没有呈现常习化的趋势。这一点是令人吃惊的, 因为在一般人, 甚至在大多数没有司法实务经验的法律人士当中, 盗窃无疑是与暴力犯罪一样, 都是常习犯占大多数的。但根据实证调研, 在所有侦破的盗窃犯罪当中, 只有30% - 50% 的犯罪人是常习犯, 并没有占到大多数。其原因有很多, 例如犯罪人改过自新, 找到了合适的工作并有了稳定的经济来源, 或离开城市去往别的地区生活等。该情况一方面要求当局在制定刑事政策时要考虑到该两类盗窃犯罪人的非常习特征, 另一方面也侧面确认了犯罪主体中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占大多数这一数据的准确性。因为常习犯一般活动区域相对固定, 在该区域留滞的时间也相对较长, 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具有的流动性明显与之不符。

第四在破案率上, 由于扒窃和入户盗窃两类盗窃犯罪自身的特殊性和其高案发率, 还有警力不足的原因, 所以目前对于该两类盗窃犯罪的破案率大致在50% 左右, 而且这50% 的破案率还是建立在一次抓到窃贼, 其在供述中承认其以前所犯的案件, 也即顺带侦破旧案的基础上的。同时一线检察官表示, 若没能当场抓住犯人, 就很难再将其捉拿归案, 除非是团伙作案时, 同伙落网后将其供出。破案率这一特征下引出了三点问题: 一是破案率本身。50% 的破案率是肯定不能让社会满意的。二是尽管破案率低是不争的事实, 但司法机关也是有人力严重不足的客观难处, 下文将有详细论述。三是这50% 的破案率也是建立在有立案的前提下, 更多的是没有立案的盗窃犯罪, 其原因有很多, 例如被害人出于各种原因没有报案的或报了案却没有立案的。四是这50% 的破案率其真实性也有待查证, 因为海珠区江海派出所的民警透露, 该所在今年3 月份时手头上尚有3000 件左右的盗窃案件尚未破案。故目前一线城市中盗窃犯罪的案发形势到底如何, 恐怕难以得到确证。

三、目前针对该两类盗窃的实检应对措施及其不足

( 一) 应对模式的问题

在抽象层面的应对模式上, 目前实检采用的都是“报案- 破案”的应对方法, 也即一旦有盗窃案件发生, 就针对已知的案情进行侦查。实际上这样的策略是非常被动的。法谚有云: 预防是最好的治理。与其一味地被动治理, 不如主动地预防。的确目前实检当中有在预防盗窃犯罪方面下功夫, 例如建立联防队、安装闭路电视、社区宣传加强防盗意识等。但这些措施远远不够, 应该从根本上转变对该类盗窃犯罪的应对思路, 转治理为预防。尽管在当下高案发率的形势下再有这样的要求似乎是徒增麻烦, 但实际上这才是问题的实质解决方法。

( 二) 司法资源投入的问题

前文已经提及, 目前该两类盗窃犯罪的形势不容乐观的原因有一部分原因是警力不足。实际上不但是警力不足, 检察机关人力和其他配套的司法资源的投入都不足。以实证数据为证, 在广州, 管辖区域相对较小的黄埔区检察院公诉科每年度发生的刑事案件大约在1200 件左右, 人均办案在120 件- 130 件左右, 也即平均每三天就要办完一件案子, 其压力是非常大的。不仅如此, 每到自然年年底十一月至十二月左右, 为了应付年终结案率考核, 还要加班加点的“冲案”, 也即尽快将案件移送起诉。这仅是在管辖区域较小的黄埔区, 且该区因为没有大型工厂或手工作坊, 是以居民区为主的行政区, 故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也相对较少, 故发生的刑事案件相对也就少。与之对应的是在白云、花都、增城、南沙等大区, 不但管辖区域十分大, 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也非常多, 执法部门更加分身乏术。这就是前文提及的司法机关人手短缺的问题, 且该问题在公安机关方面更加突出, 因为其除了应付盗窃犯罪外, 还要应付其他更为严重的犯罪活动, 破案压力可想而知。

( 三) 监狱管理的问题

目前实检当中, 自公安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到最后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犯罪人是一直被羁押在看守所里的。另外根据通常做法, 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犯罪人是直接在看守所服刑, 不再移送监狱的。在盗窃犯罪刑期普遍不长的前提下, 就导致了大多数盗窃犯都是在看守所里服刑或等待服刑的。问题在于监狱管理方面并没有对这些盗窃犯进行区分关押, 而是随机分仓关押的。这样的做法无疑为新一轮的盗窃犯罪滋生提供了最好的温床, 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审判前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是无罪的, 不能强制其进行劳动, 而被判处一年以下刑期的犯人的劳动强度也不大, 甚至有些根本就不会被强制劳动。在大量的空闲时间内, 服刑人员自然就会聊起以前的犯罪行为。不难想象, 犯罪经验和作案技巧, 甚至新犯罪团伙的勾结就是在这样的情形下传授和产生的。这一点, 两百多年前的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就已经有过论述, 但到现今我国的监狱管理方面还是没有做好。况且盗窃犯罪如前文所述, 并不需要什么特别的能力, 缺的只是“经验”和“技巧”。这样一来, 刑罚不但没有起到惩治的作用, 反而推动了新一轮犯罪的产生; 不但没有教育失足犯罪人, 反而将其往犯罪的路上推得更远, 这毋庸置疑是不能被接受的。

( 四) 刑罚的问题

目前实检当中对于该两类盗窃犯罪在刑罚上的应对是“自由刑加罚金”的形式。在自由刑上, 虽然法条没有详细规定, 但实际操作是盗窃数额在三千元以下的判处拘役, 盗窃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判处一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盗窃数额在十万元以下的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罚金刑上, 遵循“偷越多, 罚越多”的原则, 按比例进行罚没。可以看到, 法院在判处刑罚的时候并没有考虑到犯罪人的个人情况问题, 也即至只考虑一般预防, 而没有考虑特殊预防。而实际上, 不同的犯罪人对于不同的刑罚种类其受用态度和程度也是不一样的。要达到惩治教育的目的, 却不对症下药, 明显是不可能的事。例如, 由于犯罪事由的不同, 可以判断犯罪人的主观心态, 对出于非恶劣动机、尚有挽救可能的犯罪人和对出于恶劣动机, 没有挽救可能的犯罪人, 尽管其犯罪情节和造成的社会危害可能一样, 但毫无疑问不应该对其判处一样的刑罚, 而应在刑种上有所侧重。

四、从综合治理的角度解决该两类盗窃的具体措施

笔者从综合治理的角度, 提出以下六个方面建议:

( 一) 防盗技术层面上的应对

针对入户盗窃, 应对上要做到以下五点: 1. 建立更完善的外来人员登记, 定期对外来人员聚集区进行排查; 2. 在案件高发区域增装闭路电视; 3. 建立稳定的联防队组织, 加强夜间巡逻, 执法部门也要积极与联防队配合, 共同监管; 4.对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聚集地区的出租户主要加强教育, 保证租户的登记信息真实准确。针对扒窃, 切忌“全面布控”, 因为既做不到, 收效亦甚微。应当在前述的外来人员密集区域内重点布控, 增加便衣巡逻和治安联防点。此外还要尽可能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安设闭路电视, 以事前预防扒窃和事后提取证据。

( 二) 司法资源投入上的应对

要通过集中培训、科学选拔和廉洁教育等手段来提高司法官员的职业素质和道德素质。这一方面增强了司法力量, 另一方面又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尽管目前在部分沿海省份的检法机关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人浮于事的现象, 但是其解决方法不应该是缩编迫使司法人员提高办案效率。相反应该裁减办案效率低下、办案能力欠缺的司法官员, 同时以科学选拔的方式扩大检察官和法官队伍, 提高真正办案效率, 保证刑罚的及时性和确定性。

( 三) 犯罪人刑事档案上的应对

建立完善的犯罪人刑事档案, 一方面密切注意这些人服刑完离开监狱后的去向, 另一方面一旦出现再犯的情况, 也能更高效地破案。刑事档案上不应该仅有犯罪人的基本资料和前科记录, 还应该有犯罪人的成长历程资料、性格分析和人身危险性分析等。在这方面, 我国有些地区已经从社区矫正的角度出发进行了一些探索。例如北京市相关部门制订了《北京市社区服刑人员综合状态评估指标体系》的自陈量表和他评量表; 上海市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2006年就已经完成了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评估工作; 江苏省在2009 年在全省范围内推广使用《社区矫正风险评估系统软件》。上述的这些尝试一方面为建立全国范围内科学客观有效的刑事档案制度作出了有益的铺垫, 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我国目前尚无一个统一规范的制度, 这是亟待解决的。

( 四) 监狱管理上的应对

针对前文提及的区分关押问题, 也即是监狱学方面的问题。据笔者的实证观察, 目前大多数区级看守所和监狱是没有科学合理的区分关押规范的, 为避免犯罪方法的传授和犯罪分子的勾结, 需要有一套合理的区分关押方法。具体而言, 就是在“可挽救的和不可挽救的分开关押”的原则下, 按照初犯或常习犯, 动机恶劣与否, 是否有犯罪记录, 是否造成客观实害和是否有不良社会影响等进行区分关押, 避免新犯罪的酝酿和产生。

( 五) 刑罚上的应对

鉴于在所有的盗窃犯当中有一半以上是初犯, 而剩下的部分是常习犯, 要进行区别惩治。具体而言, 应该对前者侧重于罚金刑, 对后者则侧重于自由刑。一方面, 大部分初犯的犯罪原因很复杂, 并不一定都是出于恶劣的动机, 也即尚有挽救的余地和可能, 对于此类犯罪人, 罚金往往比失去短暂的自由更能给其留下深刻印象。同时, 减少了的自由刑也避免了其在看守所中与其他盗窃犯不必要的接触, 防止了新犯罪的产生。另一方面, 大部分常习犯都是惯偷, 没有其他正常经济来源, 经济状况普遍不甚良好, 罚金刑很难实现刑罚的目的, 只有自由刑尚能起到一定作用。但实检当中普遍认为这些常习犯已经是油盐不进了, 不管是罚金还是自由刑都起不了作用。所以本节提到的自由刑是建立在区分关押的基础上, 将其与正常社会暂时隔离, 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的一种措施。

( 六) 犯罪分子出狱安置上的应对

由于该两类盗窃犯罪的主体大多是外来人口和流动人口, 在出狱安置上也应有所区别。对于前者, 应侧重于稳定工作的安排, 例如职业技能培训, 联系就业单位和发放特殊就业补贴等; 对于后者, 则应侧重于办理暂住登记, 联系暂住地点居委会和最低保障的提供。实证数据显示, 有相当一部分的罪犯铤而走险, 都是因为经济原因, 若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潜在的盗窃罪犯就会减少。

五、结论

近几年的法治蓝皮书都预测中国的社会治安形势仍然会比较严峻, 实际上客观现实也映证了这一点。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还没有彻底走出金融危机的阴影, 部分群体就业困难, 贫富差距不断拉大, 相对贫困人口增加, 从社会秩序维护的角度说, 维稳压力并不会减轻; 从保护人民私有财产的角度来说, 更是任重而道远。鉴于我国一线城市中盗窃犯罪的主要形式已经变为扒窃和入户盗窃, 必须改变以往被动的“报案- 破案”的被动应对模式, 转而采用综合性刑事政策, 从社区联防、执法、司法、监狱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多层次全方位进行预防和整治。针对不同的对象施以不同的方法, 对症下药, 才能达到预期效果。

摘要:近年来, 针对直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的打击工作已经初显成效。然而在新形势下, 以扒窃和入户盗窃为主要形式的盗窃犯罪已经成为一线城市区级检察院侦办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其特点是一方面犯案率日趋上升, 甚至有愈演愈烈之势, 另一方面破案率却相对较低, 公安机关往往难以追回被害人被盗的财物, 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也就无法挽回, 长此以往就产生了社会负面效应, 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和谐。本文从综合治理的角度, 就防盗技术、执法、司法、刑事科学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提出多项实践性建议, 以期为实务部门的工作做一定的铺垫。

关键词:扒窃,入户盗窃,案发率,刑事政策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 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三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9.

[2] 大谷实.刑事政策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12.

[3] 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法制出版社, 2005.1.

[4] 菲利.犯罪社会学[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4.1.

[5] 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2.

[6] 拉伦茨.法学方法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9.

[7] 广州市黄埔区检察院.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R].2012-2015.

[9] 周莉.“入户盗窃”立法修正解读[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2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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