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与控制范文

2024-05-11

自由与控制范文(精选12篇)

自由与控制 第1篇

关键词:新闻自由,新闻自由的特点,当今中国的新闻自由,新闻控制

文丨陆冰

1 新闻自由的涵义

新闻自由在一般的意义上就是指参与新闻活动的人的自主性和不受限制性, 是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在新闻传播领域中的延伸, 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通过出版物发表自己的意见和思想的权力。新闻自由包括:未经批准的免费报刊出版, 即不需要办理营业执照或交付款项, 政治上, 经济上没有限制, 每个人都有出版权;没有任何形式的事先检查, 可以发布任何消息和评论。在追求新闻自由在本土化的过程中, 遵循社会发展的平衡原则的国家, 言论自由不仅可以促进其发展, 同时也能使新闻自由真正成为国家和民族意识, 使新闻媒体享有真正的自由新闻。

2 新闻自由的特点

在我国, 新闻自由已取代了工具理性、价值理性, 自由记者在中国是作为武器使用, 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促进民族和法治, 即是当作一种通往国家富强、民族文明的工具来看待。

2.1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中国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期, 而急速发展的其中一个结果就是各种矛盾尖锐突出的显示在人们面前。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损害时, 每一个公民在权力面前保持作为一个公民的信心和尊严, 新闻媒体, 便是其后的支持者。新闻自由是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利益的。在中国社会中, 有太多的侵权事件。农民工资拖欠, 三聚氰胺事件和无数灾难等等, 如果没有新闻的即时披露, 很多人的权益没有保障, 只能埋没背后的事实。只有将案件及时的播放, 并使得社会关注, 才能使事情得到有效处理,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2.2 促进真理发现

真理知识是无止尽的, 每个人都可以去追求真理, 没有人有权制止他人, 人只有在各种知识交换和争议中发现真相, 避免错误。所以真正的完美, 需要让人们自由表达真相, 甚至挑战。其次, 真理需要进行言论的开放和传播, 否则真理不能发挥其功能和价值。只有当所有种类的信息可以共享, 各种观点碰撞, 去伪存真, 真相才可以被广泛认可和传播。抑制的唯一理由是试图压制人们对真理的判断是意识的谬误。但没有任何个人或组织做到绝无谬论, 尤其是在发展中世界。因此, 我们需要有新闻自由、新思想, 在与旧观念的公众的决斗中, 更好的满足人们对真相真理的探索的的愿望和需要。

2.3 健全民主法治

新闻自由在实现社会的民主政治中具有重要意义。新闻自由是民主和自治的必要条件和基本原则, 没有新闻自由就没有民主。新闻自由是制约独权, 避免非民主统治暴政的重要保证, 以及促进社会内部不同群体之间和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政治互信。新闻自由是防止政治权力腐败的最重要、最广泛的权力。新闻自由是政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没有新闻自由, 不能被称为一个民主, 没有新闻自由, 不能产生民主, 没有新闻自由, 就无法维护民主政治。

3 当今中国的新闻自由现状

在政治控制与经济自由化的中国, 在夹缝中生存的新闻媒体, 其收集信息, 材料和表达意见, 观点的过程中, 权力不可避免的受到侵害。随着国家经济和文化的开放程度不断增加, 人民公民意识不断增强, 对新闻自由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不断提高的呼声并没有促进新闻自由改革的发展, 中国的新闻自由依然是一个可以被绕过的敏感话题。看报纸的人可能比较熟悉, 凡属于我国机关报刊的, 头版头条都是一些政治性的新闻, 形式化的语言。同时中国的媒体新闻自由与西方相比受到较大的限制, 曾经有个笑话调侃说:一个老外在中国看电视, 换个台是新闻联播, 又换个台还是新闻联播, 连续换了好多次都是新闻联播, 老外就向邻居求助, 说自己的电视坏了, 不能换台。在世界上, 很多国家, 如我们可以在同一时间, 让观众观看同一节目是很少见的。对现实中国而言, 应该承认我们的新闻媒体自由尚有不完善之处, 需要不断改革, 但是也应该反对那种脱离中国现实的新闻自由观念。为了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应该重视新闻自由在我国平稳适度的发展, 这既是现实的要求, 更是历史的呼唤, 同时也符合长治久安的国策。新闻自由的恰当发展也必定会给中国这样一个东方大国带来更大的活力。

4 新闻自由的社会控制

恩格斯在他的作品中多次使用“绝对的新闻自由”, 但他指的是排除国家干预后通过新闻实现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力。换句话说, 新闻自由是有条件的、相对的。我国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国公民的言论、出版, 集会, 游行, 示威, 协会, 自由。”同时还指出:“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力, 不损害国家的, 集体的社会, 公民的利益和其他合法的自由和权力。”因此, 从法律角度看, 新闻自由受到以下社会控制。

4.1 涉及国家利益的问题, 新闻自由要受控制

至今还没有一个权威定义的国家利益, 但它通常是接受国家生存和发展的需要是多层次的, 这些需要至少包括民族生存, 领土完整, 独立, 经济发展, 国际领先地位及其对世界的贡献是多方面的。国家利益高于一切。新闻自由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 以国家利益为重, 新闻自由受到限制。但是我们不能任意扩大国家利益的范围, 现实生活中, 一些部门和地方本位主义, 官员腐败不可报告, 事故报告, 甚至交通事故也不报告, 严重违反新闻自由的。

4.2 涉及社会利益的问题, 新闻自由要受控制

最突出的是假新闻的社会利益的危害。客观真实是新闻的第一要素, 可以说, 坚持新闻真实性, 这是记者和新闻媒体是最基本的, 也是最重要的要求。但不容回避的是, 在日益激烈的新闻竞争中, 新闻媒体的考虑往往在时效性和可读性, 加上强大的竞争压力下, 一些记者被迫假新闻, 这些假新闻出现在我们的新闻媒体, 不但损害了媒体的公信力, 也是社会利益的危害。只有坚持真实性的媒体, 受众群体才比较广泛, 以取得最高水平的信任和尊重。

4.3 涉及公民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问题, 新闻自由要控制

新闻侵权他人的声誉, 有三种方式:一是有报道严重失实;二侮辱, 诽谤他人的内容;三是公布他人的隐私。假新闻可以造成侵权, 但真正的新闻也发生侵权问题, 这是对他人隐私新闻。虽然目前的法律没有对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规定的相关司法解释, 但已列入法律范围, 以名誉权保护他人的隐私, 如果造成名誉损害的, 依名誉侵权处理。

5 总结

新闻自由需要合理化, 标准化。新闻媒体有一个公共的社会功能, 记者必须服从公共利益, 社会和观察员报告事实, 而不是一个利益集团的发起人或宣传员。新闻专业发展的自律性职业道德, 是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 将真正的、有价值的信息传达给受众, 为人民和社会服务。社会主义新闻事业是肩负着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协调发展的神圣使命。新闻自由与社会控制达到平衡, 新闻事业才能得以健康发展, 全体公民才能真正享受到新闻自由。

1地方新闻网站发展的特点

(1) 对政策施行的优越反应力。自2005年“千龙网”被收购开始, 国内上演了地方新闻网站的整合风暴, 通过整合风暴, 最显著的就是各地新闻网站与本地政府的关系紧密了许多。依托本地政府, 这些网站就能够为本地人民提供大量准确、权威的有关政策解读和引导的信息, 并且获取较全面的反馈意见。地方新闻网站对政策施行的优越反应力是其在快速发展中所形成的一个新特点。 (2) 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特点展现新闻网站的不同风格。各地的新闻网站所依赖的信息资源都是由本地信息构成的, 所以各地的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对于各地新闻网站的发展也有着一定的影响。东莞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 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影响着当地人民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 决定着其新闻网站——东莞阳光网的发展方向。东莞阳光网关注的重点信息除了全国性热点新闻之外, 更多的是本地区时政、民生、文娱类信息, 以及涉及医疗保健、教育发展、公众安全健康等与普通本地居民息息相关的新闻事件, 这个风格是与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相符的新闻网站的定位, 而这样的定位让东莞阳光网的点击率和网站知名度节节攀升, 受到了本地网友的喜爱。 (3) 独创栏目打响网站知名度。各地新闻网站在经历了一系列整合风暴之后, 都先后创立了自己的特色栏目, 如上海东方网的《东方网眼榜》、河南大河网的《焦点网谈》、浙江在线的《民生帮帮帮》、东莞阳光网的《阳光热线》、《阳光周末》等栏目, 都是各地新闻网站的品牌栏目, 这些栏目在读者心中有着很大的影响力, 凭借这些栏目读者可以清晰的看见网站的特色, 形成紧密的精神联系。可以说, 承载了网络品牌的品牌栏目, 是属于各地新闻网站的一个独特标志, 是能够吸引更多的网友和读者关注与支持网站的鲜明旗帜。

2东莞阳光网的品牌栏目

2.1关注台网结合的栏目《阳光热线》

《阳光热线》栏目于2005年9月开通, 是东莞市委纠风办与东莞广播电视台合办, 东莞广播电视台新闻中心和东莞阳光网承办的品牌栏目。该栏目分为网络平台与电台平台, 网络平台为24小时开放, 即时接受网友的咨询、投诉和建议, 部门须在规定时限内答复;电台平台是在每周六上午10点半到12点间就

地方新闻网站发展之道

——东莞阳光网为例

文丨麦真喜

摘要:本文以东莞阳光网为例, 介绍地方新闻网站发展之道, 总结东莞阳光网的成功策略。

关键词:新闻;网站

参考文献

[1]蒋达德.谈新闻自由.龙岩师专学报, 1987 (3) .

自由与控制 第2篇

机械手是一种能模拟人的手臂动作,按照设定程序、轨迹和要求,代替人手进行抓取、搬运工件或操持工具的机电一体化自动装置。三自由度机械手又称3D机械人,能够实现三个自由度方向(水平、垂直和旋转)的抓取或放置物品,具有操作范围大,灵活性好,应用广泛的特点。

可编程控制器(PLC)是一种专门为工业应用而设计的进行数字运算操作的电子控制装置。由于其具有可靠性高,功能强,编程简单,人机交互界面友好等特性而广泛用于工业控制系统。

步进电机是将电脉冲信号转变为角位移或线位移的开环执行元件。在非超载情况下,电机的转速、停止位置只取决于脉冲信号的频率和脉冲数目。这一线性关系的存在,加上步进电机只有周期性误差而无累计误差的特点,使其在速度、定位等控制领域应用得非常广泛。

机械手按驱动方式可分为液压式、气动式、电动式和机械式机械手。本文设计的三自由度机械手属于混合式机械手,它综合了电动式和气动式机械手的优点,既节省了行程开关和PLC的I/O端口,又达到了简便操作和精确定位的目的。三自由度机械手的系统结构与运动方式

三自由度机械手为圆柱坐标型。图1为机械手结构示意图,机械手手臂的左右运动(水平方向)由伸缩步进电机控制,上下运动(垂直方向)由升降步进电机控制,逆时针和顺时针旋转运动则由底盘直流电机的正反转控制。机械手的夹紧装置采用关节结构,其夹紧与松开用气压驱动,并由电磁阀控制。

机械手可以根据设定程序的动作将工件从A处搬运到B处。SQ1,SQ2,SQ5,SQ6为水平和垂直方向上的限位开关,SQ3,SQ4为原点位置和终点位置的光接近开关。

三自由度机械手控制系统设计

三自由度机械手系统设置了手动工作方式和自动工作方式。自动方式又分为自动回原点、单步、单周期、连续四种工作方式。

2.1 硬件设计

主控制系统选用三菱FX2N系列晶体管输出型PLC,步进电机驱动器选用SH-20403型模块。机械手的外部接线图如图2所示。

机械手在最上面、最右边,底盘转至光接近开关X3处且夹紧装置松开时称系统处于原点状态。X10为手动控制按钮,按下该按钮后,可以进行按键开关X20~X27对应的手动操作。X11~X15分别为自动方式中的回原点、单步、单周期和连续工作方式按钮,按下其中的某一个按钮,再按起动按钮X0,该工作方式的动作就会自动执行。步进电机只有在有脉冲信号(Y0)和方向信号(Y2或Y3)输入时才会转动,Y6,Y7选择将脉冲信号Y0送至哪个步进电机。Y5控制送气电磁阀,实现夹紧装置的夹紧与松开。Y10,Y11控制底盘直流电机的正反转。

2.2 软件设计

在选择单步、单周期和连续工作方式前,系统应当处于原点状态。如果不满足这一条件,可以选择回原点工作方式,该工作方式依次执行以下操作:向上运动至上限位x1→向右运动至右限位X2→顺时针转动至光接近开关X3→夹紧装置松开。

机械手自动工作方式的顺序功能图如图3所示。机械手手臂的运动速度由输入步进电机的脉冲频率控制,机械手下降及左行的距离由脉冲数控制,脉冲频率和脉冲数可以根据工业现场的实际情况在程序中设定,具有可重复操作性。

本系统采用的是PLC梯形图顺序编程的方法。其中以PLSY脉冲输出指令输出脉冲,用MOV指令设定脉冲个数,指定脉冲输出完后,指令执行完成标志M8029置1。由于PLSY指令只能使用一次,而系统中两个步进电机均需要脉冲输入,设计中采用两个外部继电器解决了该问题。将Y0输出的脉冲同时接至两个继电器动触点,两继电器的常开触点分别与两块步进电机驱动器的脉冲输入端相连,Y6,Y7接到两继电器的控制端,这样就可以通过Y6,Y7来控制步进电机的脉冲输入。

系统的MCGS组态环境

MCGS是为工业过程控制和实时监测领域服务的通用计算机系统软件,具有功能完善,操作简便,可视性好,可维护性强的突出特点。图4为三自由度机械手系统工作时的MCGS组态环境界面,它包括主界面、手动工作方式界面和自动工作方式界面。结 语

自由与控制 第3篇

文/白江峰

交通是信息传送的链条,在纵横交错、快速高效的对接中,相对于一些显而易见的注意事项,某种心理层次的危险往往被视而不见。比如信任,

查尔斯·蒂利认为政治的基础就是“信任”,若失去这种信任,一切都将无从谈起。信任是进入交通系统迈出的第一步。

信任也辐射于其他事物之中,不存在没有信任基础的事物,个体与公共的关系就是信任与安全的关系。

在交通信任关系中,信任建立在陌生人身上,双方之间不存在制约性;也许存在某种制约性,那就是道德和良心。这种基础上的信任是盲目的。

秩序就是在信任基础上应运而生的。秩序可以增加个人在交通关系中个人信任指数和安全指数的提升,交通常识和驾照就是对个人交通行驶中的自由所做的基本控制。自由和控制,不存在没有限制的自由,亦不存在没有明文的控制,他们两者的制衡可以满足信任和安全的基本条件。但是,即便如此,信任和安全还是无法完全保证。在信任与安全的关系中,信任是公共的,安全是个人的;而把这种关系放在秩序中,自由是个人的,控制是公共的。

迈克尔·诺伊布格的作品《思想是自由的》和《凶兆警报》则把这种“信任与安全—自由与控制”的关系通过膨化而诡异的表情与交通关系中颜色属性的预支交叉了起来。绿色的正常通行与红色的禁止通行、蓝色的提示与橙色的警报。

而作品《世俗城市——仪式场所》则是对交通信任危机的内因做了基本辩证。城市化进程是人们需求改变的标志,从生理需求转变为安全需求,生理需求的矛盾会被安全需求的矛盾暂时雪藏起来。这些安全需求可以通过一些城市化的场所体现,他们是矛盾的,他们与生理需求冲突,但这些矛盾并不妨碍这些场所如机械化般运行,人们热衷于其中,如某种仪式一般,忘乎所以、不可自拔。

什么是城市?

城市是互动的物质及概念框架。它是高速度、高效率共生的法则。若无城市,人类及其文化将无法想象。

什么是交通?

交通不仅局限于物质运输,还意味着运动的控制(你不能以最高时速驶进你邻居的花园)。各种各样的信息都是交通。物体的位移以及我们接收、计算或散布的任何信息都是交通。如果我们以城市交通来形容城市的生命,那么交通规则限定了城市系统及其安全级别。城市系统的未来发展取决于当下的(交通)规则。

交通是城市系统的灵魂。

什么是马赫?

从步行到音速再到光速。

与汽车的行驶速度相比,马赫似乎非常快。这是如何运作的?物体虽无移动但它随信息的散发而摇摆(犹如摇摆中的空气分子运输着声音)。以音速扩散的信息是工作城市的秘密之一,并且它是数千年的限制器。当信息以光速超越城市的边界时,世界便处在了所有城市成为一体的全球状态。

What is City?

City is the physical and conceptual frame of interaction. It is the rule set for living together at high speed and high efficiency. Mankind and its culture is not imaginable without city.

What is Traffic?

Traffic goes far beyond physical transportation. Traffic means controlled movement (You cannot drive your car top speed through your neighbor’s garden). All kind of information is traffic. Displacement of physical objects as well as any information we receive, compute or distribute is traffic. If we describe a city’s life by its traffic, the traffic rules define the system as well as the security level of the system.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the system depends on the present (traffic) rules.

Traffic is the system’s soul.

What is Mach?

From walking to sonic speed to the speed of light.

自由与控制 第4篇

1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分类

1.1 行政处罚种类的自由裁量权

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上, 有自由裁量的权力。

1.2 行政处罚幅度上的自由裁量权

即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时, 可在法定的不同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自由选择。

1.3 情节轻重认定的自由裁量权

我国的消防法律、法规不少都有“情节较轻的”、“情节较重的”、“情节严重的”这样语义模糊的词, 又没有规定认定情节轻重的法定条件, 这样公安消防机构对情节轻重的认定就有自由裁量权。

1.4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及采取的方式的自由裁量权

1.5 执行方法和时限的自由裁量权

公安消防机构作出“三停”处罚后, 相关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行政相对人执行“三停”决定的时间, 就说明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对执行的时间及方式有自由的选择。

2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际行使的现状和问题

近些年来, 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深入贯彻实施, 各级公安消防部门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质量考评, 消防执法工作等取得很大成就。公安部消防局颁布《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之后, 各地公安消防总队相继出台具体的裁量标准, 对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进行规范, 但是, 在消防行政执法实际工作中, 由于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公安消防机构和执法人员较大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权力, 致使一些地方和单位还存在着制定裁量标准不符合实际和乱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自由裁量标准的制定存在着局限性

一些地方制定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直接套用公安部消防局颁布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中规定的三个裁量阶次, 而没有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对裁量标准进行细化、量化, 导致消防执法实践中难以操作。我国幅员辽阔地域经济社会发展差距较大, 即使同一省、市的县、区之间也存在着巨大的差距, 这就导致有些地方按照统一规定的裁量标准的上限也很难达到震慑消防违法行为目的, 有些地方即使按照下限也很难执行到位。此外, 在消防监督执法实践中, 由于设定的违法情节与现实情况未能完全一致, 导致裁量标准较难完全适用。

2.2 自由裁量标准的配套制度不够健全

一些省、市的公安消防机构只是制定自由裁量标准或规则, 而没有建立健全与之配套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公开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说明理由制度和内部监督与考评制度等相关制度和规章;加之法律法规层面刚性问责制度的缺失, 导致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在实践中雷声大、雨点小, 难以遏制滥用裁量权现象。

2.3 消防行政处罚中具体标准执行不到位

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 部分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适用裁量标准的意识不强, 在实际执法中仍按原来的习惯做法操作, 在法律文书中体现不出执行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3 规范与控制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措施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如果行使得当, 则能有效提高公安消防机构打击消防违法行为, 消除火灾隐患的行政效率;如果遭到滥用, 则会使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受到损害, 法律权威受到质疑, 消防执法行为将难以为继。因此, 如何发挥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积极面, 抑制其消极面, 对消防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措施实规范和控制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3.1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

消防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立法控制, 就是针对自由裁量权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立法加以合理限制, 确保自由裁量权制度既能发挥正常作用, 又不至于被恶意滥用。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应当在公安部消防局《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导则》的框架下, 根据本地政治、经济、文化等发展状况, 科学合理地制定裁量办法和裁量基准, 对消防行政处罚涉及自由裁量权行使条件、行政处罚种类、幅度进行合理细化, 减少模糊、弹性类的规定, 增强自由裁量权的可操作性。从源头上对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合理控制。

3.2 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人民法院对于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判决撤销, 对于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可以判决变更”的规定, 体现了立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既包括合法性原则, 也包括合理性原则, 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司法监督的职责和职能。人民法院应当在行政诉讼中对公安消防机构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 行使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目的是否符合立法目的及精神;2) 行使自由裁量行为是否考虑相关因素;3) 行使自由裁量行为是否基于正当的考虑;4) 行使自由裁量行为是否滥用程序;5) 行使自由裁量行为是否符合社会客观规律;6) 行使自由裁量行为是否符合情理。司法实践表明, 司法审查是对行政处罚裁量权最有力和最有效的控制措施, 人民法院作为第三方介入既可以对公安消防机构执法程序进行审查也可以对自由裁量进行审查,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利益。

3.3 建立健全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配套制度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规范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在消防行政处罚中出了遵循《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中规定的告知、回避、听证、法制审核等制度外, 还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配套制度, 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公开制度、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审核制度、重大、复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典型案例分析研讨制度、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责任追究制度等。通过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进一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制约机制, 确保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 第5篇

一、行政自由裁量权及其滥用的表现形式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政机关根据自己的管理知识、方法和技能作出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利。它包括

以下几层含义:

1、行政自由裁量权是一项法定权力,而不是行政机关的特权。这种权力是法律赋予的,同时,它也是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应当选择最适当的方式履行其行政管理职责。

2、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自由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选择作为或不作为的自由权。

3、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各种行政行为中,包括行政立法行为、行政准司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但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即具体行政行为。

目前,滥用自由裁量权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不正当的目的;

2、错误的和不相干的原因;

3、错误的法律或事实根据;

4、遗忘了其它有关事项;

5、不作为或迟延;

6、背离了既定的判例和习惯,当然这可能并未涵盖所有的情况,但已经有足够的理由让我们去对自由裁量施加必要的控制了。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法律控制

(一)通过立法控制

在立法上,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

第一、加强立法解释,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人大和常委会应加强立法解释,行政立法部门应规范抽象行政行为,从源头上尽量减少裁量空间,使标准更加确定。

第二、加强程序立法,完善行政行为程序。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即指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及时限的总和。通过程序的公开和公平原则,立法规范适当的程序,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资讯、条件、过程、决定意向、结果予以公开,对涉及相对人利益较大的及与公共利益关系密切的或过于集中的权力领域予以公开,而使权力行使为公众所瞩目;赋予行政行为双方相应公平的程序权利,而使形式的平等促进实质平等的发育。《行政处罚法》的出台被视为关注程序的良好开端。

第三、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全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首先应当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主要原因在于:

1、抽象行政行为量上剧增,自由度过大的违法问题日趋严重;

2、抽象行政行为质上的特殊性,导致诉讼外途径很难解决违法问题;

3、抽象行政行为一旦被滥用,它在大范围内多次适用,比具体行政行为更具有危险性和破坏力。其次,应当将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对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问题,反对的原因有: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即为非法,合理性标准并无意义,且合理问题只是例外;可能会导致司法权取代行政自由裁量权,而司法的自由裁量权依然可能被滥用。本文认为,行政的自由裁量权滥用实质确是违背立法精神,但它依托合法文字外衣是不容回避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在我们这个奉法的社会里它成为真正的行政权核心,而且不分时空地存在,因此分离出合理这样一个概念绝对必要;但不能借此逃避审查,因为司法的程序与行政不能相提并论,公正是其生命所在,司法的力量比之行政实在是微不足道。

(二)通过司法

1、司法控制的重点

在立法还没有扩大司法审查范围的情况下,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司法控制:

(1)加强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司法审查力度。《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5、滥用职权的。

(2)加强对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司法审查力度。《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加强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审查力度。《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2、司法控制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标准

(1)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目的。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基于一定的社会需要,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目的,而执法者偏离立法目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可认定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2)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条本意。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作任意扩大或缩小的解释、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前后不一致,或者对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违背已有的规范性行政文件对此概念所作政策性的解释,都属于对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严重失当。而依此解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即可认定为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行政自由裁量权之行政控制路径探析 第6篇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行政控制途径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现代政府行政权力的逐步扩扩展,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渗入社会生活表现为力度的加强和干预范围的扩张。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顺应了现代社会的复杂多变的情形,但其所导致的法律和现实之间的空隙也决定了其必然要受到更多的控制。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的必要性依据有以下两点:

基于宪法基本原则即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行政权受到司法权及立法权的制约,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受到来自司法权以及立法权的约束。尽管我国宪法中没有规定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但是,我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依据。在宪法原则的基础之上,我国构建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他国家机关均需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向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因此,在我国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同样受到来自立法、司法等机关的外部干预。

行政法的主要功能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应受到适当控制。关于行政法的功能与作用,平衡论吸收了管理论与控权论的合理因素,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有较强的生命力。平衡论的主要主张是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应是制约与平衡的关系,因而为了保障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中能最大限度的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利益,行政自由裁量权亟需受到控制。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的优势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呈现多元化趋势,单纯的外部控制在监督和控制范围、控制手段方面存在一定的局限性,行政权运行中绝大部分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非正式性的行政行为,它们往往很少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制,也不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因而人大和法院对其的控制也就显得较为无力。另一方面,大部分行政决定的作出离不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备的专业性知识以及行政机关所遵循的规范化行政程序,面对这种情形,法院和检察院的外部监督远不如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控制有效。

(一)行政控制的自主性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是一种自主性控制,即在控制过程中行政系统本身可以纠正其不规范的行为,确定运行中自我约束的行政规则。

1.行政控制的自主性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机关的弊端,优化行政生态

行政机关在运行过程中对其自身的运行机制、运行状况比外部机关有更多的了解,在长期的实践中,也不乏能够提出诸多的改进方案,弥补其在行政方式、手段、人员配置、资源利用等方面的缺点和不足,比起外部控制更可以对症下药。一个人要保持自己的身心健康,主要靠自己的保养而不是外科医生。

2.行政控制的自主性有利于克服行政人员的消极执法,激发其进取精神

对于行政人员缺乏能动性所导致的不作为、消极执法的责任追究主要依靠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处分,外部机关很难了解每天数以万计的行政执法事件,更难以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追究每位涉案人员的法律责任,对执法人员的罚与不罚,罚多罚少,由行政内部加以控制更为适宜。

(二)行政控制的专业性

不可否认的是,行政机关在某些专业问题方面所作出的决策离不开专业技术人员的支撑,而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缺少此类专家,大多情况下,在遇到有关技术性案件时还需要求助行政机关指派的专业人员,即使是非行政机关指派的工作人员,也需要由行政机关对其执业资格给予认可。由此可见,加强行政机关自身的行政控制,对于处理專业性的行政事务更为高效、合理,将其交给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会造成资源及成本的浪费。

(三)行政控制的及时性

立法机关所具有的行政控制主要表现为事先控制,显而易见通过立法方式所达成的控制无法应对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事务过程中各种突发状况,具有滞后性;而司法机关则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依据现有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加以控制,属于事后控制,尚不能及时应对随时发生的行政紧急事件,甚而会对公民的正常生活。相比较而言,通过行政机关自省的模式即自我控制可对行政紧急事件、突发事件发挥及时、积极的控制、监督作用。

三、实现行政自由裁量内部控制的途径

行政自由裁量的内部控制真正发挥其优势与功能有赖于从各个途径入手对其加以改进和完善,本文将对其中的标准量化机制、分权机制以及案例示范机制着重进行分析。

(一)标准机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基准

所谓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裁量空间内,根据立法者目的以及比例原则等要求并结合执法经验的总结,按照裁量涉及的各类事实情节,将法律规范预先规定的裁量范围进行细化,并设置相对固定的具体判断标准。

1.裁量基准的基本功能

裁量基准的制定可以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恣意,使其在拥有自由裁量权的大前提之下,依照较为硬性的裁量基准进行执法。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反户口或者居民身份证管理,有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或者第五项行为的,处1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由此可见,虽然公安机关被授权拥有200元以下罚款的权限,但是根据情形的不同,其罚款权限又将被具体加以限制,从而避免对违法人员畸轻或畸重的不适当处罚。

2.裁量基准的法律效力

根据传统的行政法理论,裁量基准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直接约束力,随着行政法适用范围的扩大,裁量基准已不单单对内发生效力,尤其是行政工作人員针对具体情形进行执法时,终将产生对外法律效力。因此,从实践方面来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裁量基准对行政主体及行政相对人均有一定的约束力,周佑勇教授认为,行政法学界已经逐渐认可裁量基准在行政行为运行中的作用。

(二)分权机制:行政内部权力三分制

在《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中,首次将行政权力分为决策、执行、监督三种职能,构建制约与协调相结合的新机制。

1.分权机制的合理性分析

行政内部分权是政府的自发性行为,旨在通过行政权力的分散行使、合理配置而防止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发生,最终达到更好服务公众的行政目的。由政府自身将权力在内部进行划分,形成内部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一方面可以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通过内部三权的制约来制止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的实施,具有及时性;另一方面,行政机关内部三种权力之间的配合更默契度更高,由政府在三种权力中起到调配作用,其完全有能力按照行政事务的具体情况去配置或分散行政权力,达到最优配置并避免权力的集中和专断。因此,深圳市行政内部权力三分制的探索具有推广价值,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意义重大。

2.分权机制的规范保障

行政内部分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克服政府集权的一系列弊病,实现行政自由裁量权内部的有效控制,但是也需要对分权机制加以规范,以保障分权制的实施取得显著效果。

首先,行政内部分权应当坚持适度性原则,政府权力的划分只要能达到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防止权力恣意滥用即可,而无需将权力无限细分,牵涉的部门越多,在行政事务中越是需要多道手续和流程,增加了行政活动的难度。因此对于行政内部权力的划分必须坚持适度原则,使其起到既防止权力滥用又保障行政机关高效运转的良性功能。

其次,权力划分与部门设置要合理。在深圳市的“三分制”改革方案中,将深圳市政府行政的决策、执行、监督职能划分到35个部门,其中具备执行权的部门改称“署”,将其与具备决策功能的部门进行区分,这种机构设置的尝试基本符合了三权制的设计理念。

(三)案例示范机制:行政惯例制度

我国接近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行政机关的行政活动所依据的是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以及法律解释等,而对于案例、惯例的关注度较低。近些年,不论是在实践层面还是理论层面,对行政案例都投入了较多的关注。

1.行政惯例的作用

行政惯例是行政机关通过处理行政问题时积累的经验,对今后发生的类似情形有指导意义。在我国一些地方的行政机关中已经出现了行政惯例制度的探索。例如,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在《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中确立了行政处罚先例制度。

行政惯例通常以行政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尽管“行政规则不对人民有拘束力,但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规则而为之相同行为,则形成实践。而符合实践之行为,即是符合行政规则之行为。”因此,以行政规则为载体的行政惯例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具有约束力。

2.行政惯例的判断标准

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行政法的渊源更为庞杂,这样的法制环境容易生成行政惯例,同时,由于法律的滞后性特征,以行政惯例来规制新问题、新情况是必要且可行的。

如何判断繁多的行政案例、习惯是否能成为一项行政惯例主要有以下标准:其一,该做法是否被“长期”、“反复”地适用,任何仅能一次性适用或在较小空间范围内适用的做法都不能构成为行政惯例;其二,是否能够得到行政机关自身、行政相对人及相关人的广泛确信和认可,若缺乏适用效力则不能称该做法为行政惯例;其三,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基础;其四,是否已产生外部效力,一项做法被公开并产生广泛效力是行政惯例被推广的必要条件。当然,以上判断标准是学者根据一般情形罗列的判断行政惯例的相对标准,并非绝对标准,在面对具体情形时,可以适当加以调整。

以上三种所列举的规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控制途径只是诸多途径中的一部分,除此之外在理论层面和实践层面还存在多种控制途径,我们应当认识到,尽管行政自制的控权途径比司法和立法有更大的优势,但是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的过程中多种方式共同发挥监督、控制作用才是督促行政机关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要保障。

参考文献:

[1]张千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控制——以美国行政法为视角》,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

[2]刘茂林.《中国宪法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9页.

[3]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17页.

[4]关保英.《论行政权的自我控制》,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2003年1月第1期。

[5]崔卓兰,刘福元.《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内部控制》,载《中国法学》2009年第4期。

[6]大量的危机管理案例,可见孙玉红等编:《直面危机——世界经典案例剖析》,王文斌等译,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7]周佑勇.《裁量基准的正当性问题研究》,载《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

[8]章志远.《行政裁量基准的兴起与现实课题》,载《当代法学》2010年第1期.

[9]崔卓兰,刘福元.《行政自制理念的实践机制:行政内部分权》,载《法商研究》,2009年第3期.

[10]徐邦友.《中国政府传统行政的逻辑》,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190页.

[11]黄异.《行政规则》,载《法令月刊》,转引自尚海龙:《论行政自我拘束原则》,载《政治与法律》2007年第4期.

自由与控制 第7篇

1 系统模型

本文所描述的三自由度直升机系统为深圳固高公司生产的一款实时仿真平台, 由机械本体、螺旋桨电机、位置传感器、集电环、平衡块组成。两个直流电机安装在直升机本体的末端来驱动两个螺旋桨, 编码器把直升机的俯仰角, 螺旋桨的翻转角和螺旋速度反馈到控制卡, 由用户编写的控制算法计算出控制量发给两个电机进行飞行姿态和速度的调整。

1.1 俯仰轴

图1为直升机俯仰轴运动模型, 根据动力学原理建立方程如下:

V1和V2为两个电机的电压, Tg=mh gl1-mb gl2为有效重力矩。ε&&是俯仰轴的旋转加速度。

1.2 横侧轴

由图2可知, 横侧轴由两个螺旋桨产生的升力控制。

是横侧轴的转动加速度。

1.3 旋转轴

旋转轴的动力来源是螺旋桨横侧轴倾斜时产生的水平方向升力。建立动力学方程如式3。

其中, r是旋转角的速度。

依照维数最小, 能完全表征系统的动态性能的原则, 所以本文中选取为状态变量, 输入量为两个螺旋桨电机的电压和与电压差, 得到系统的状态空间表达式4:

2 LQR控制器设计

通过计算M=[B AB A2B A3B A4B]可知Rank (M) =5, 系统完全能控, 可以设计控制器改变系统的动态性能以满足需要。线性二次型主要目的是寻求最优控制u (t) , 使得性能指标J=∫xT Qx+uT Ru达到最小值, 控制规律为u (t) =-kx (t) 。根据期望的性能指标, 本文选取Q和R为:R=diag ([1]) , Q=diag ([100 10 1 1 100]) 。通过lqr (A, B, Q, R) 命令来求取状态反馈增益矩阵, 经计算有:

3 仿真输出

利用matlab编程设定初始状态为x (0) =[0.1 0 0 0 0.1]T, 控制输入为u=[0.4×ones (size (T) ) ;0.2×ones (size (T) ) ], 可以得出系统的响应曲线如图3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出, 各状态变量都达到了预期的平衡状态, 验证了该控制器的有效性。

4 结语

本文先利用现代控制理论对三自由度直升机平台建立了状态空间表达式, 设计并实现了LQR控制器, 通过Matlab程序对控制器效果进行了仿真并通过分析验证了该控制器设计的有效性。

参考文献

[1]么洪飞.基于最优控制LQR的单机倒立摆系统仿真研究[D].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2011, 7:34~37.

自由与控制 第8篇

直升飞机具有低空、低速和悬停等机动飞行,特别是可在小面积场地垂直起降,这些特点使其具有广阔的用途和发展前景。但其飞行器控制系统属于经典的多输入—多输入高阶系统,具有较多的通道耦合特性和非线性特性,是控制工程领域较为复杂的被控对象。针对直升机控制系统的特点,便出现了各种实验室直升机仿真平台,3—自由度直升机模型可由两个螺旋桨电机或四个螺旋桨电机为主要驱动动力构成。实验室直升机仿真平台能够部分地模拟实际直升机的姿态和飞行,因此在控制理论教学、科研等方面有一定的应用。直升机模型系统是一个构造简单且成本低廉的实验装置,把它作为一个被控对象来研究,它具有高阶次、不稳定、非线性、强耦合、三个自由度、多输入输出等特点,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方法才能使之稳定。本文主要对3—自由度直升机进行分析,采用LQR控制方法设计,并加入内模,以增强系统的跟踪能力和抗干扰能力。

1 3—自由度直升机的建模

对于直升飞机坐标系的选取,传统上有三种:地面坐标系、机体坐标系和速度坐标系(也叫气流坐标系)。为简化飞机的数学模型,采用地面坐标系来分析系统的力矩平衡情况。图一为3—DOF直升飞机的简化模型,并建立地面坐标系xyz。

直升机被固定在一个运动方程模型如下所示:

其中γ、β、α分别表示旋转角、俯仰角和侧滑角,M是直升机的质量,Iγ、Iβ、Iα分别是关于xyz坐标的重力的转动惯量。I1是一个螺旋桨的转动惯量,g是重力常数,e、l1和l2是长度,是由第i个螺旋桨提供的升力,Fi可以表示为式(4)。

其中CL是升力系数,ρ是空气密度,S是每个螺旋桨机翼的面积,lw是机翼的长度,θi是第i个螺旋桨的角速度。

为了简化模型,T-S模型被一个线性模型表示,具体内容如下所示:

LQR是一种以性能指标为状态变量和控制变量的动态系统最优控制方法,在现代控制理论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给定一个n阶的线性控制对象,其状态方程如下所示:

其目标就是寻找一个容许控制函数u(t)使性能指标函数:

取为最小值。积分中的第一项用来衡量整个控制期间系统的实际状态与给定状态之间的综合误差,类似于古典控制理论中给定参考输入与被控制量之间的误差的平方积分。这一积分越小,说明控制性能越好。积分的第二项是对控制总能量的限制,如果仅仅要求控制误差尽量的小,则可能造成求得的控制量u(t)过大,控制能量消耗过大,甚至在实际上难以实现。这两个积分项是相互制约的。控制状态的误差平方积分减小,必然导致控制能量的消耗增大;反之,为了节省控制能量,就不得不降低对控制性能的要求。要求性能指标函数取最小值,就是积分项中两个加数的折中。如果重视控制的正确性,则应当加大加权矩阵Q的各个元素;如果希望减少控制能量的消耗,则应当增大加权矩阵R。矩阵Q是正定或非负定的对称矩阵,R必须是对称的正定矩阵。设计LQR控制器的前提是系统能控,Matlab中有设计LQR控制器的工具包,若系统是能控的,可使用命令k=lqr(A,B,Q,R),由此解出的k便是性能指标函数J最小时的反馈矩阵。系统连续型的状态方程已由上文给出,由系统的状态方程可知,系统的输出只与第一个状态变量有关。若重视控制的正确性,可以加大Q中与第一个状态变量有关的元素的值。利用LQR设计控制器的框图和状态反馈的框图一样,如图二所示。

3 实验结果及分析

设计最优控制器,使得式(7)最小。在LQR控制器的设计中,权重矩阵Q和R往往是根据控制要求给出的。在本仿真实验中,首先,我们折中控制精度和能量的要求,为此取Q=eye(5),R=eye(5)。此时系统的控制信号u和阶跃响应如图三所示。

最后添加内模用来提高系统的抗干扰能力。为了验证加入内模的效果,我们加入了一个幅值为0.5的阶跃干扰信号作为干扰。再使用极点配置的方法配置极点。仿真的框图如四所示,仿真结果如图五所示。图五(a)是系统未受到干扰信号的阶跃响应;图五(b)是系统受到干扰信号影响时的阶跃响应。根据两图对比,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统对该干扰信号有很好的抗干扰能力。

参考文献

[1]张浩华.基于高超声速飞行器纵向模型的H_∞及抗饱和鲁棒控制研究[D].南京:南京理工大学,2008.

[2]Chi-TSong Chen.Liner System Theory And Design Third Edition.State University of NewYork at Stony Brook.1984.

[3]Kazuo Tanaka,Hiroshi Ohtake,Huo O.Wang.A Practical Design Approach to Stabilization of a3-DOF RC Helicopter[J].IEEE TRANSACTIONS ON CONTROL systems Technology,Vol.12,No.2,MARCH2004.

[4]尹秀云,李擎.基于LQR的直升机最优控制系统的设计[J].微计算机信息,2007,(31):55-56.

[5]胡寿松,王执铨,胡维礼.最优控制理论与系统(第二版)[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6]D.Subbaram Naidut,Siva S.Banda and James L.Buffington.Unified Approach to and Optimal Control Of a Hypersonic Vehicle.IEEE,Proceedings of the American Control Conference.1999,2737-2741.

自由与控制 第9篇

本文所研究的是6自由度机械手,所以采用Galil公司提供的六 个自由度 的DMC-2163运动控制 器。 DMC-2163系列是Galil经济型多轴独立控制器,它提供两个通信通道:RS-232(最高波特率19.2kBd/s)和10 Mb/s以太网,且提供4 MB Flash EEPROM存储器,用于存储应用程序、参数、变量、数组,可以很容易地在现场对固件进行升级。

DMC-2163专为解决复杂运动问题而设计,能够在包括点动、点到点定位、矢量定位、电子齿轮同步、电子凸轮、组合运动、轨迹运动的应用中使用。控制器通过对运动规划曲线的平滑处理以及加、减速过程的控制,可大大减小对机械部分的运动冲击。为了对复杂轮廓平滑跟踪,DMC-2163还提供无限直线、圆弧线段的矢量进给。控制器的电子齿轮也提供了多主轴以及龙门模式的操作[1]。

2六自由度机械手

六自由度机器人是一种典型的工业机器人,在自动搬运、装配、焊接等工业现场有着广泛的应用。该机器人采用六关节串联结构,各关节以“绝对编码器电机 +精密谐波减速器”作为传动。在机器人的控制方面, 采用集成了PC技术、图像技术、逻辑控制及专业运动控制技术的运动控制器,其性能可靠稳定,高速高精度[2]。本次实验所使用的机械手的一些技术参数如表1所示。

本文所论述的是六自由度机械手,采用了Galil公司的DMC2163运动控制卡,使运动系统具有精确的定位抓取功能。图1为机械手抓取物体的实物图以及机械手配电柜的接线图。

3使用GalilTools进行运动编程

3.1 GalilTools的优越之处

其他的控制系统一般采用WSDK、SmartTerminal作为伺服调节工具,而本文所述的系统采用的伺服调节工具是GalilTools。GalilTools为控制卡调试基本工具,并带有开发函数包。调试工具部分分为收费版本和免费版本,收费版本功能接近WSDK,免费版本接近SmartTerminal。它支持现有所有型号的控制器,支持XP及以上的Windows系统。使用GalilTools伺服调整软件,当打开此软件时,会自动识别控制卡的通讯状态,而不需要像旧的伺服调整软件(如SmartTeminal、WSDK)那样首先 注册卡的 信息。通过GalilTools软件向控制卡发送指令,实时控制和监测伺服电动机的运动。也可以通过软件编写程序,然后下载到控制卡中,由控制卡连续自动执行。

3.2运动编程

Galil运动控制器提供了功能强大且使用方便的编程语言,用户使用GalilTools能够快速编程来解决任何运动控制方面的难题。能够把程序下载到运动控制卡的存储器中,无需主机干预,即可执行。多任务功能同时执行8个用户程序,允许各独立任务同时执行。 采用GalilTools来执行复杂程序,让主计算机执行其他任务;不过,即使程序正在执行中,控制器仍能随时接收来自主计算机的命令。除标准运动命令外,Galil还提供许多命令,使其做出自行决定,这些命令包含各种跳转、事件触发 及子程序。Galil还提供了 用于检测、修正系统误差及处理来自外部开关的中断自动子程序。为了更高的编程灵活性,Galil提供了用户自定义变量、阵列及算术函数[3]。

为了各种运动形态和应用,Galil提供了广泛的指令集,用2字符ASCII命令代表这些指令,使编程更加简单。使用双字符语言编写的程序主要可以完成如下的运动方式:PTP定位、JOG运动、2D直线和圆弧插补、直线插补、电子齿轮、ECAM和仿形加工等。

4 GalilTools的自动PID调整

只有完整的GalilTools版本 (即收费版 本)才有PID自动调整功能。下面主要介绍PID自动调整功能在GalilTools中的具体实现过程。

(1)首先启动GalilTools软件,在“Scope”功能下有“Tuner”功能项,所有的PID数值都是初始值。PID自动调节工具如图2所示。

(2)设置“Scope”的Mode选项为Repeat,然后点击Start使得Scope可以接收获取数据。

(3)编写一段DMC(Digital Motion Control)程序,使得速度、加速度、减速度均为最大值。然后把编写的程序下载到控制器中,以后就可以更加直观地对比PID调整前后的图像。如下是一段实现X轴间歇运动的DMC程序:

(4)在GalilTools的终端中输入XQ #A(执行程序),然后点击Tuner中的Autotuner,系统会进 行PID的自动调整。

点击Autotuner后的效果如图3所示。而没有经过PID整定的控制效果图如图4所示。对比图3与图4可以发现,在经过PID调整以后,显然实际位置与编码器反馈回来的位置基本重合,因此提高了控制系统的稳定性。

5系统的软件开发

5.1软件开发系统

Galil除了提供GalilTools、SmartTerminal和WSDK基本通信软件 以外,还提供了 软件开发 工具CToolkit、ActiveX Toolkit,用户可以用C、C++、VB、 VC、Labview开发应用 接口程序。在开发接 口程序时,用户可以利用API函数直接调用Galil的Dll,或者使用ActiveX COM控件[4]。

本文所述的系统是在Windows平台下使用Visual Studio 2010软件开发的。为了使在VS 2010中编写的运动程序 也具有PID自动调整 功能,则需要在VS 2010中首先调用GalilTools,这样在VS 2010中编写的C++程序在执 行过程中 也同时启 动了GalilTools,即整个运动过程具有了PID自动调整功能。

在Visual Studio 2010控制台程序编写时,需进行如下配置:

(1)在系统环境变量的PATH变量中,添加C: Program FilesGalilGalilToolsbin。

(2)打开VS 2010,新建一个C++空工程。

(3)在解决方案中,选择资源文件,右击添加C: Program FilesGalilGalilToolslibhello.cpp。

(4)项目/属性/配置属性/C/C++/常规/附加包含目录“C:Program FilesGalilGalilToolslib”。

(5)项目/属性/配置属性/C/C++/代码生成/运行库改为多线程调试DLL。

(6)项目/属性/配置属性/链接器/输入/附加依赖项“C:Program FilesGalilGalilToolslibGalil1.lib”。

(7)将LibGalil-1.6.4.552-vs2010-x86中的Debug(包含Galil1.obj和Galil1.dll)分别复制 到C: Program FilesGalilGalilToolsbin和C:Program FilesGalilGalilToolslib。

5.2六自由度机械手人机界面的开发

在Visual Studio 2010中,开发了一个MFC的人机操作界面,实现机械手对物体的准确抓取,其具体操作过程如下:首先连接控制器,然后选择回原点标定, 最后进行机器人抓取物体。在抓取物体的过程中应进行物体的图像捕捉,在系统内部进行各种矩阵变换,使得机械手能够准确抓取到物体。人机界面的开发是在调用GalilTools软件基础上进行的,使得整个运动系统具有PID自动调整功能,这样机械手就能快速、准确地抓取物体。机械手的人机界面如图5所示。

6结论

自由与控制 第10篇

一、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产生、发展及其主要观点

1. 新自由主义的思潮的产生与发展。

新自由主义是在继承古典自由主义和批判凯恩斯主义的基础上, 结合时代特点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理论体系。20世纪30年代, 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一场全球性的经济危机, 这场危机既暴露了自由放任市场的局限和弊端, 也宣告了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代的结束。凯恩斯主义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它倡导扩大政府职能并通过政府干预推动经济发展, 这一理论成为当时资本主义世界的主流经济学。到了20世纪70年代, “石油危机”的出现使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陷入了经济发展的“滞胀”困境, 人们开始对凯恩斯主义进行否定和批判, 新自由主义又开始受到理论界和实践界的热捧。到上个世纪末期, 新自由主义已成为国际垄断资本主义普遍采用的经济范式和政治纲领。在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主导的这场经济全球化浪潮中, 新自由主义不仅在经济层面成为西方主流, 而且在意识形态领域也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2. 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主要观点。

从以上分析可见, 新自由主义是一种在经济领域起源、在政治领域推行、在思想价值领域传播的思想观点, 具有浓郁的政治和阶级色彩, 是为国际垄断资本主义辩护的意识形态。它不仅是一种经济思潮, 而且是一种政治思潮和社会思潮。

从经济层面看, 首先, 新自由主义极力推崇私有化。并且, 极力宣扬自由论。新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乃天赋, 只要人们的选择过程是自由的, 其结果就是最好的, 也是最有效率的。新自由主义主张限制公共权力, 强调个人权利, 崇尚极端个人自由。

从政治层面看, 新自由主义可以归纳为三个“否定”。首先, 全力否定公有制。新自由主义者认为, 公有制是无效率的, “当集体化的范围扩大了之后, ‘经济’变得更糟而不是具有更高的‘生产率’”[2]。其次, 全面否定社会主义。新自由主义认为社会主义是对自由的限制和否定。再次, 全盘否定国家干预。新自由主义者认为管得越少的政府越是好的政府, 国家对经济社会生活的干预只会干扰市场主体之间信息的有效传递, 导致市场机制失灵。

从战略层面看, 新自由主义推行垄断资本全球化扩张, 以资本主义全球化为战略目标。“华盛顿共识”是新自由主义全球战略的一次集中实践, 其实质是西方超级大国主导的经济一体化、政治趋同化和文化一元化。虽然经济全球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但并不排斥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多元化, 新自由主义妄图实现全球一元化发展的思维是完全错误的。因此, 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市场国家如果不充分考虑自身历史和国情, 不加批判地吸收新自由主义观点, 必将陷入发达国家精心布置的政治陷阱, 必将导致经济的全面衰退。

二、新自由主义思潮对高校师生的负面影响

改革开放正推动着中国逐步、全面地融入世界发展洪流, 新自由主义也伴随着改革开放向中国社会渗透。新自由主义在高校的传播和蔓延, 影响并改变着师生员工的价值观念和精神生活, 其负面影响应当引起高度警惕。

1. 新自由主义的私有化观点歪曲了高校师生对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认识。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完全符合国情的经济制度。但是, 新自由主义却鼓吹市场原教旨主义, 主张全面私有化, 把攻击和反对公有制作为核心立场。他们认为, “私有制是自由的最重要的保障, 这不单是对有产者, 而且对无产者也是一样。只是由于生产资料掌握在许多个独立行动的人的手里, 才没有人有控制我们的全权, 我们才能够以个人的身份来决定我们要做的事情”[3]。因此, 全面否定公有制。这些错误的论调对高校某些师生产生了影响, 导致部分师生产生思想上的困惑。

2. 新自由主义的自由化观点歪曲了高校师生对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认识。

我国政治制度的核心是人民民主专政, 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的政治制度, 实行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这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经过艰辛探索走出的一条正确道路。但是, 新自由主义以所谓的“民主”、“自由”为幌子, 标榜捍卫个人自由权利, 攻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攻击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 攻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他们极力推崇西方资产阶级政治制度, 把议会民主、三权分立奉若神明。显然, 这些论调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是背道而驰、格格不入的。这些观点对高校师生特别是涉世不深的某些大学生产生了较大影响, 导致政治认知出现偏差。

3. 新自由主义的终结论观点歪曲了高校师生对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认识。

作为社会主义国家, 我国旗帜鲜明地把马克思主义作为指导思想, 这是由我国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共同决定的, 也是符合国情和人民群众愿望诉求的。但新自由主义认为, 苏联巨变、东欧解体标志着共产主义在全球的失败, 标志着资本主义彻底胜利, 也标志着“意识形态的终结”和“历史的终结”, 从此, 人类历史迈入完美的“后历史时期”, 即资本主义大一统时期[4]。新自由主义者广泛散布这一“终结”, 宣扬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过时论”, 鼓吹西方自由民主深入人心。这些杂音和噪音使高校部分师生思想上出现迷失。

4. 新自由主义的人性论观点歪曲了高校师生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追求。

新自由主义把人性论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反复强调人受理性支配并拥有自治权利, 尊重人性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前提和终极方向。人是趋利避害的, 要增加自己的物质财富, 要尽可能多地占有和支配社会财富。在这一理论基础上, 新自由主义者视野中充满了理性主义、自主权利、个人主义、追求个人利益、维护私有财产等个人思维方式。新自由主义者反对集体主义, 强调个人利益至上, 这些观点使得高校部分师生具有明显的利己主义、个人中心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

三、新自由主义思潮在高校的政治传播途径

根据政治传播学理论, 社会思潮的传播分为人际传播和媒介传播两种形式。高校是学术思想文化的集散地, 课堂与讲坛是人际传播的第一渠道。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传播并非单向输出, 始终伴随着接收者的选择、吸纳和改造, 因此其传播效果与传播者和接收者的政治倾向、文化水平、人格特质等因素密切相关。高校师生群体具有知识性、活跃性、密集性等特点, 社会思潮在高校的传播具有鲜明的理论化、理性化、逻辑化特征。课堂与讲坛本身具有批判性和开放性, 新自由主义传播的过程也是其接受剖析和批判的过程, 可以在剔除谬误中弘扬真理。但是, 学术无禁区, 课堂有纪律, 仍应加强对课堂与讲坛的监管。除课堂与讲坛外, 新自由主义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传播。

1. 社团。

社团是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 也是新自由主义思潮在高校传播的渠道之一。高校绝大部分的社团都有严格的注册办法和管理制度, 在有关部门和教师的指导下开展活动, 有力推动了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但是, 随着高校社团组织数量和规模的不断扩大, 社团活动不断增多, 社团管理难度也不断增大, 甚至出现了一些管理空白, 给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传播带来可乘之机。特别是近年来高校学生自组织蓬勃兴起, 自组织成为不可忽视的新自由主义传播途径。

2. 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与人们的利益密切相关, 往往涉及政治、经济方面的矛盾冲突, 是以人际传播为核心的多种传播方式的综合。由于具有较强的刺激性, 其影响扩散迅速, 对社会思潮的传播具有放大作用。事件突如其来, 正式渠道信息传递滞后, 非组织的隐蔽渠道开始发挥作用, 容易被敌对势力操纵和利用。高校师生群居密集, 突发事件煽动师生情绪, 会产生更大的传播效应。新自由主义思潮与高校突发事件相结合, 负面效应更大, 直接关系到高校和社会的安全稳定。

3. 媒介传播。

报纸、电视、电台等传统媒介是社会思潮传播的重要载体。然而, 由于高校信息传播载体种类不断增多, 传统媒介承载的信息被分流, 客观上限制了新自由主义依托传统媒体的传播。近年来, 高校为了减少娱乐性活动和节目对学生的影响, 对电视节目的播放时间、时段、内容, 乃至电视机进宿舍等方面都进行了较严格的限制。网络媒介的兴起, 使传统媒介受众面、辐射面都出现了下滑, 在传播社会思潮中发挥的作用明显下降。但是, 作为传统主流媒介, 仍不能忽视其管理。

4. 网络。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2014年学生网民已达网民总数的23.8%, 是最大的网民群体[5]。QQ、微博、微信、博客、帖吧、论坛等网络工具以其极大的开放性、匿名性和便利性, 受到了高校师生的普遍欢迎。诸多网络游戏、网络影视表面上具有娱乐性和益智性, 实际上却是在商业利益的驱动下, 主动迎合新自由主义思潮, 宣扬和推崇享乐主义和个人主义, 对青年学生成长成才带来了负面效应。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带来了传播手段的升级, 网络在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传播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

5. 手机。

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 制造成本的不断降低, 加上运营商的大力推广, 使高校师生普遍拥有手机。特别是3G、4G和Wi Fi网络的普及, 使高校师生可以随时随地手机上网。网上冲浪、手机报、手机短信、飞信, 以及层出不穷的APP软件, 使智能手机这种新的传播工具显示出强大的影响力。有关研究表明, 手机目前已经成为青年社会交往最主要的途径。但是, 目前手机信息传播还基本处于无人监管状态, 新自由主义乘虚而入, 大肆宣扬其思想观点, 不仅传播了大量的垃圾信息, 甚至还有黄色、暴力等内容。

6. 移动数码产品。

以平板电脑、电子书、数码播放器为代表的新一代移动数码产品, 近年来大量进入高校校园。这些产品携带方便, 可以下载存放海量的文本、影视、歌曲、游戏、动漫信息, 深受高校师生喜爱。这些信息既来源于互联网, 又独立于互联网, 有较强的私密性, 目前也已成为新自由主义传播的重要途径。

四、控制新自由主义思潮在高校传播的实施路径

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传播是一个由发送方通过一定的媒介发送给接收方, 再传递给次级接收方以至以下多级接收方的多层级网络化的传播过程。如不及时有效地对社会思潮传播渠道进行控制, 新自由主义思潮就会乘隙而进。因此, 要全面掌控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传播途径, 做好社会思潮的引导和管理工作。

1. 坚定政治方向, 增强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一元化, 壮大主流意识形态, 加强理想信念教育, 凝聚社会发展合力。一方面扎实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三进”工作, 即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 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最新成果武装高校师生, 对大学生进行系统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 帮助他们树立和增强“三个自信”, 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 要引导师生员工对新自由主义思潮进行正确的辨析与准确的评判, 有效抵制新自由主义鼓吹的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入侵, 消除新自由主义思潮的负面影响, 巩固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地位。

2. 加强过程控制, 对人际传播和媒介传播途径进行管控。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互动平台, 了解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发展需求, 积极干预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传播, 构筑抵御新自由主义思潮侵蚀的有力防线, 遏制其在高校的蔓延。控制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传播可从以下方面进行: (1) 传播者:对传播机构的人员配备进行严格的政治把关并开展好业务培训。 (2) 受众:教育引导受众自觉抵制新自由主义思潮。 (3) 传播媒介:加强校内传播媒介的注册登记和审查管理;对媒介传播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对电视频道、广播频率和互联网传播资源建立审查机制;对违反传播规定的媒介予以取缔。 (4) 传播内容:强制性进行内容检查;按照需要控制报道量;对正面内容进行垄断性持久性宣传;强化传播者对内容的自我约束。 (5) 对境外相关传播源进行限制性管理。

3. 统筹媒体管理, 形成抵御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媒体合力。

信息网络和移动通讯的技术发展, 给媒体转型带来了新的革命。这场革命使得媒体的作用和影响日趋增强, 同时也使得媒体管理难度越来越大。新型媒体的管理离不开强大的技术支撑, 更离不开高水平的协同管理。对传播媒体的管理既反映出传播途径的主导权问题, 也反映出意识形态领域的主导权问题。媒体综合管理超出了高校的职权和能力, 需要与地方党委政府特别是宣传文化部门加强联动, 通过相互支持配合, 提高治理和管控能力。要充分发挥新媒体作用, 增强主流意识形态对大学生的吸引力和感召力, 抑制新自由主义思潮的传播。智能手机作为新技术条件下的传播渠道, 高校应将其纳入专项管理, 制定积极有效的管控对策。

4. 强化队伍建设, 提高主流意识形态的建设和传播能力。

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队伍建设, 特别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课教师、高校思政辅导员两支队伍的建设, 是加强大学生思想引领的基础和保障。不断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师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 加快知识更新, 拓宽社会科学知识面, 全面提高主流意识形态宣传教育和解疑释惑的能力。面对新的机遇与挑战, 高校辅导员队伍需要进一步实现专业化, 要能够在实际工作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对新自由主义的错误观点进行正确的解释和有力的批驳, 从而使学生形成正确的、科学的价值观, 提高学生的政治素养, 促进其全面发展。

5. 占领文化阵地, 掌握高校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主动权。

首先, 要采取必要的措施管理文化传播阵地, 阻止那些不利于大学生思想发展的相关信息进入高校。对于西方影视作品、书籍资料, 要筛选对大学生思想有积极进步作用的优秀作品来引进。其次, 要坚持知行并重, 引导高校师生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利用各种教育资源, 通过社会调研、志愿服务等多种实践活动, 引导学生走出校门, 走向社会。引导高校师生在服务人民、服务社会中砥砺品行、磨炼意志、提高认识, 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和信念。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融入教育教学的全过程, 从思想根源上抵制和排除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

摘要:新自由主义思潮不仅是一种纯学术理论, 而且是西方发达国家对社会主义进行和平演变的重要工具。本文揭露了新自由主义思潮的意识形态本质, 指出其对高校师生的负面影响。在分析新自由主义思潮传播途径的基础上, 提出通过坚定政治方向、加强过程控制、统筹媒体管理、强化队伍建设、占领文化阵地等管控措施, 消解和排除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干扰与影响。

关键词:新自由主义,思潮,政治传播,控制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求是, 2012 (22) .

[2]詹姆斯·布坎南.财产与自由[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2.

[3]弗·奥·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97.

[4]弗朗西斯·福山.历史的终结[M].呼和浩特:远方穗舨社, 1998.

自由与控制 第11篇

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程序性控制;比较研究

一、域外行政自由裁量权程序性控制之模式

(一)普通法系国家程序性控制模式的理论及实践

以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虽然承认行政法的存在较晚,但是由于普通法系国家具有重视程序、注重运用程序控制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传统,因此,它们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控制理论研究比较系统,实际运用也比较发达。

1.英国

英国行政法学家威廉·韦德认为:“法治所要求的并不是消除广泛的自由裁量权,而是法律应当能够控制它的行使。现代统治要求尽可能多尽可能广泛的自由裁量权;……法院应当确定那些限制,以在行政效率与对公民的法律保护之间作出最为适当的平衡……专断权力和无拘束的自由裁量权乃是法院拒绝支持的,它们编制了一个限制性原则的网状结构,要求法定权力应合理、善意而且仅为正当目的的行使,它们还设定了严格的程序性要求”。

在传统上,大陆法系行政法所关注的行政诉讼和实体性问题(如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而不是程序问题,而英美行政法则更多地信奉实体权利主要是由程序来保障这一理念。在受英国传统影响的普通法国家的司法审查活动中,广泛应用英国传统的自然正义原则或者程序公正原则,此项原则为法院在程序方面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普通法上的依据。英国通过阐发自然正义原则,法院设计了一套公平行政程序法典。

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英国发展了合理性原则,英国普通法院依据“合理标准”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进行司法控制。英国很多著名法官对于不合理的标准形式都有过非常生动的描述:“如此荒谬,以致任何有一般理智的人都不能想象行政机关在正当地行使权力时能有这种标准(格林法官语);如此错误,以致有理性的人会明智地不赞成那个观点(丹宁法官语);如此无视逻辑或公认的道德标准,令人不能容忍,以致任何认真考虑此问题的正常人都不会同意(迪普洛克法官语)”。英国的合理性原则正是程序正义原则在普通法院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的运用,普通法院通过审查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切实确保了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作出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这有效地控制了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是英国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

2.美國

与英国相比,美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程序来加强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监督和控制。随着自由裁量权的扩张,程序公正越来越受到重视,甚至有凌驾于实体公正之上的趋势,它甚至要求排除任何合理怀疑。对于程序公正,美国称之为正当法律程序,并出台一部联邦行政程序法,专门对联邦官员的权力行为进行程序规范。如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明确规定:对于行政机关“独断专行、反复无常、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法院有权宣布其非法而予以撤消。戴维斯教授在《自由裁量权的公正》一书中对控制自由裁量权进行了深入研究,他利用传统的行政法模式,探讨了如何在程序方面保障自由裁量权的公正行使。虽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可能有一个简单的一致的程序,因为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和内容不同,权力的性质不一样,而且灵活性大,所以自由裁量权行使的程序规则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多样性,然而所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具有公正性质,因为自由裁量权能够存在,不仅因为它具有必要的性质,也因为它具有公正的性质能够适应各种具体情况,所以监督自由裁量权公正地行使,这也是保障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绝对要求。

随着政府职能的扩大和社会的发展,传统的控制模式对有效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越来越变的无能为力,于是出现了一种新的控制理论——多元主义的合法论: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使受到该权利影响的各种利益都能参加,行政机关不能认为自己代表公共利益,可以自由决定政策,不让受影响的利益参加。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如果在程序上保障各种受影响的利益参加,这不仅符合民主政治原则,也符合公共利益,也就是合法行使权力。

(二)大陆法系国家程序性控制模式的理论及实践

以法德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具有注重实体性法律问题而忽视程序的传统,但是由于程序的形式性使得正当程序模式的行政法具备了适应时代变化和不同民地域差异的时空兼容性,因此,对正当程序模式的借鉴已经成为重建现代行政法的基础。

1.法国

作为行政法的母国,法国不仅具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和完整的行政法体系,而且还较早完善了行政自由裁量的理论。在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控制方面,法国行政法院有权撤消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是出于公共利益,而是出于私人利益或目的虽符合公共利益、但不符合法律授予这种权力的特别目的,以及程序滥用而作出的行政自由裁量行为。例如,法国行政法院认为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仅在有关纪律处分的行政诉讼,而且在其他一些因政府没有给当事人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或者没有让其询问证人而引发的行政诉讼中,“听取双方意见”的要求一定要加以遵守。此项要求在法国可以称为“相互质问”原则,该原则要求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拥有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主张加以质问的权利。在法国,通过向行政法院行政部的人员和政府专门机构的咨询,行政争议的原告在获取事实和了解法律两个方面皆可以得到有效的帮助。“程序越权”是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基本根据,“违反形式”也是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一项重要根据。法国行政法院对实质形式和非实质形式加以区分,如果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是按照实质形式的要求作出的,就可能在随后的争议解决过程中被认定为无效。

不仅如此,法国还率先发展了孟德斯鸠的“滥用权力”概念和理论,提出了“新滥用权力”论。其主要内容是:行政权力在法律范围内仍有滥用的可能,而这种滥用同样可以侵害公民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是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一种法定方式,它本身是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但仍然可被滥用,这就是行使合法权力的“权力滥用”。事实上,现代行政机关的许多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仍然在侵害公民权益和公共利益,如官僚主义、专横等等不合理的行为。“新滥用权力”论强调运用现代价值标准衡量政府的自由裁量行为,把人们对滥用权力的认识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同时滥用权力也成为行政法院撤消行政决定的一个重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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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德国

依据《德国联邦基本法》对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的限制性原则,立法机关在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时,必须充分考虑到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目的和范围诸种因素。如果行政机关被授权按照其裁量权行为,法院则可以根据行政机关是否作出行政行为或者拒绝或者不执行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根据行政机关超越裁量权的法定界限,或者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授权的目的的理由,对该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审查。这就从行政法院审查的角度规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的界限。而且,德国《行政程序法》进一步确定了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必须遵循的标准。依据该法第40条的规定,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必须符合授权的目的,并且遵守裁量权的法定界限。

德国的行政法院对行政机关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有两种理由,即超越裁量权和滥用裁量权。此外,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方面,德国发展了别具一格的比例原则,否则也构成裁量瑕疵。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行使,不能给予公众超过国家目的之价值的侵害,否则就不合比例。就程序而言,比例原则是指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与要达到的目的之间必须具有合理的对应关系。从本质上分析,比例原则实际上是狭义上的合理性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不得越权行使裁量权,而是要适当地平衡因为行政措施的实施而对个人造成的损害与对社会获得利益之间的关系。

二、域外行政自由裁量权程序性控制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上述各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控制,既有形式的差异性,又有深层次的共性。无论是差异性还是共同性,均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和国情基础。各国不同模式的确立,既适应各国的法律传统和民族传统,有迎合了政治体制及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没有最好的模式,只有最适合的模式。然西方国家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的道路与其蕴涵的法治规律,对我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控制制度的构建显然是有启示意义的。

(一)用法律程序来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成为法治理论的重要内容之一

法治是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与其说法治是一个为现实社会中的人们所追求的目标,不如说它是一个人类社会不断进步的过程,人们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体验着法治的意义。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为社会发展所必需,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是依法行政的必然。英美法系传统上司法权不介入自由裁量权,大陆法系传统上实行行政便宜主義,赋予行政主体广泛的活动空间。但是,不论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在面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日益扩张的趋势下都加强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程序方面的监督和控制。正如上所说,在法治国家中,通过实体规则已经无法约束国家权力的行使,而法律正当程序则成为一种驱使国家权力正当行使的法治力量。正如昂格尔所说:“权利不是社会的一套特殊安排而是一系列解决冲突的程序,这个认识后来成为许多西方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观念。”

(二)在欧洲国家“程序越权”都是对自由裁量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基本依据

比如在德国,“忽略形式和程序”同“超越权限”和“实体性瑕疵:一样都是司法监督的重要根据,行政机构某一违反程序或是形式规范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导致该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无效;在法国行政法中,“违反形式”也是当事人对行政行为的效力提出异议的一项重要根据;在瑞士,自由裁量行政决定必须按照正当形式的要求才可以作出,在受该行政决定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当事人必须具有让行政机构听取其意见的权利。

(三)行政自由裁量权程序性控制的双重功能愈加明显

所谓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控制,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它不仅仅包括行政机关的自律,即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遵循授权法规定的程序,符合授权法规定的目的。而且最为重要的是,在西方国家中,司法审查模式审查的重心越来越向“程序违法”进行倾斜,也就是说,法院在审查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时,已经很少过问行政机关作出该行为的一些实体性法律问题,而是通过审查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是否遵守了必须的程序,是否给予了行政相对人必要的程序权利,来确保行政自由裁量决定的作出符合社会公益和公民权利。

(四)建立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程序性控制模式必须立足国情

在普通法系国家,以自然正义原则或程序公正原则为基础的程序性审查是监督行政自由裁量权,在程序方面保护个人利益的特有方式。相比较而言,虽然在形式上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已经被移植到欧洲共同体法中,但是可以说,该原则在其他欧洲共同体国家的运用水平仍然不如英国那样发达。比如在德国,行政法院在程序方面对行政活动的监督是在区分羁束性程序要求和指导性程序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的,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审查只存在于羁束性要求的情况之下。这些就说明,就是对正当程序如此热衷的欧洲各国,在运用法律程序对行政自由裁量进行控制时,仍然没有忘记本国的法律传统,而更多的是理性地进行借鉴和加以本国法律化。

目前在我国,由于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而且对于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程序的规定寥寥无几,所以在中国建立行政自由裁量权的程序性控制模式将任重道远。即使在司法审查领域,用普通法的眼光看中国,在普通法系国家存在“自然正义”这样一条有效的司法原则,该原则为法院从程序的角度审查行政活动提供了灵活的、可由法官去发挥的余地;而中国的宪法中却没有保障程序正义的宪法性条款,这在客观上就限制和影响了人民法院在程序违法与瑕疵方面监控行政权力的能力。在制定法对行政程序的规范化稍有模糊或不足的情况下,中国法院很难再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来监控行政行为,所以,对程序性的行政自由裁量的滥用,法院丝毫起不到控制的作用。正是鉴于此,加强对行政主体自身行政领域的程序性控制,也即在行政机关作出自由裁量决定的过程中,就对其进行严格的程序性约束,也许目前在中国是一个比较现实而且又具有法治意义的有效途径。

论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 第12篇

近二十余年, 我国行政法理论界对行政自由裁量进行着孜孜不倦的研究, 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并逐渐将所取成就开始运用于地方行政管理中。所谓行政自由裁量, 是指法律、法规赋予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于一定范围内依据事实与法理, 自行判断行为条件、自行选择行为方式和自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权力。行政自由裁量作为一种常态的行政 (法) 现象, 对政府行政必不可少, 但由于其空间范围过于宽泛, 也存在被滥用的风险与危害。尤其是我国正处在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阶段, 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多维度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一) 行政自由裁量存在的现实必要性

裁量对规则体制的运转在逻辑上是完全必要的, 实际上是不可消除的;它们无法消除, 除非消除规则体制本身。①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实际, 行政权力的行使不可能完全羁束化, 行政行为的灵活性是行政权力的生命, 而行政自由裁量权正是保障行政灵活性、高效率的灵魂;没有行政自由裁量, 任何行政行为必将僵死而毫无作为。

另外, 我国虽已建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但由于长期以来的“无法可依”历史和现存法律体系框架过粗, 须充分依靠行政自由裁量的惯性运用, 保障行政法治各方面能够更加合理合法化。一方面, 初建的基本法律体系本身就包含了大量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适用领域和适用范围;另一方面, 在改革交接轨道处, 政府在处理旧问题和新情况时, 也需充分发挥行政自由裁量的作用, 才能从事实上做到依法行政。

(二) 行政自由裁量被滥用的现实危险性

不可否认, 行政自由裁量的存在, 能够满足行政灵活性的需求, 并且一定程度上能够改善僵硬法条的缺陷, 促进个案正义的实现;但另一方面, 自由裁量的广泛存在, 确有可能对法治建设中强调的规则确定性、事先性、可预测性, 以及权力行使合法化、事实法律正义等法治状况构成现实威胁。

当前, 我国在行政执法的现实中确实呈现着行政自由裁量空间过于宽泛, 缺乏有效的程序控制和被侵害后的事后救济等其他法制监督制约, 行政自由裁量被滥用的现象, 出现了大量的人情案、情绪案以及权力寻租案件;这无疑给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造成了巨大的伤害, 也使法治改革举步维艰。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自身的双面性, 其始终面临着被滥用的现实危险性。

(三) 控制行政自由裁量的现实紧迫性

因行政自由裁量过于宽泛以及被滥用频繁化, 我国行政执法中人情案、关系案以及权力寻租案层出不穷, 这超越了法律法规的内容, 也偏离了法治目的、精神和公正合理原则。具体而言, 这更加促进了考虑不相关因素 (如与办案人员的交情、钱财等关系) , 对弹性法律条文作任意的扩大或限缩性解释 (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机会增多) , 或对同案不同处、不同案同处, 致使行政行为反复无常, 亦或无故拖延行政决定等各种严重违法或者不合理行政行为发生, 这些行政执法事件的发生严重削弱了政府的公信力。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很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②根据我国的行政法治实际情况, 对行政自由裁量采取一定程序的控制已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 对行政自由裁量采取事前规则细化、事中程序控制以及事后违法和不合理行政侵权救济等措施, 进一步控制自由裁量的空间范围和扩展相应的救济途径已显得极为紧迫。

二、控制行政自由裁量的路径分析

纵观西方法治史, 再完美的政府和法律制度, 无一不是法律规则和自由裁量共存;以现实意义而论, 没有一个政府能够做到只受法律或规则的统治而不受人的统治。相反, 整个历史发展的轨迹正是不断扩大“规则之治”对“人的统治”的限制与影响, 努力在二者之间达到一种相对的平衡状态。本文的主要目的正欲通过立法性、行政性、司法性三个维度来探索对行政自由裁量进行控制的途径以及具体各种方法, 进一步限制行政主体的“恣意”行政, 缩减”人治“辐射范围, 扩大法治的幅度, 进而保障实现依法行政。

(一) 立法性控制———建立行政自由裁量基准

立法性控制是一种对行政裁量的事前控制方法, 即通过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细化行政自由裁量的条件、幅度范围, 进而实现事实与规范的彼此对应。行政法治实践中, 各地方政府通过内部规范性文件建立行政自由裁量基准来规范行政裁量, 在实际的行政活动中产生了一定的效果。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基准, 就是细化了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它将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自由裁量幅度细化为若干裁量层次, 每个层次规定一定的裁量范围、条件, 限缩行政主体广泛的裁量空间并结合具体事实与规范相对应而做到依法行政。当然, 行政自由裁量基准的设立不可能也不必要消除自由裁量, 而只是将裁量空间细化而尽可能限制“恣意”、滥权的行政行为。虽然各地方政府近年来施行裁量基准取得了一些直接效果, 但笔者认为裁量基准既然无法消灭自由裁量, 那么行政活动中“人治”的因素依旧存在, 行政主体依旧还有很大的判断权和选择权;另外, 立法性控制还面临如何处理好规则“细化”与“僵化”的技术性问题, 因为过分的细化和具体化将导致规则适用的僵化和个案不正义, 所以裁量基准法非长远之计。

(二) 行政性控制———行政原理与行政方法相结合

因立法性控制自身局限性决定其不能作为控制自由裁量的根本的长远的方法, 固需要与行政性控制方法相结合来制约宽泛的“人治”行政因素。

1. 行政原则控制法

与立法性控制法直接对应的便是行政原则控制法。在法理上, 规则与原则是调整社会关系必不可少且互为补充的两种法律要素;在行政法治领域, “规则与原则”的二元要素同样适用, 况且依据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与精神, 法律原则既能从整体方向上规范行政自由裁量, 也保障了裁量本身应对实际的灵活性。结合我国行政法治情境, 行政原则对自由裁量的控制主要体现在行政主体内在遵守和执法人员的道德要求上, 所以笔者粗略将其归入行政性控制方法之一。当前, 行政原则的理论与实践已经为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极为丰富的资源, 行政法的一系列基本原则, 如行政合理性、诚实信用、行政公开和比例衡量等原则都构成了抑制自由裁量滥用的重要技术。③

2. 行政程序控制法

规则与原则对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均是行政实体规范上的范畴, 而行政程序控制, 则是以程序作为框架, 通过一个较为完善的互动的过程, 并改善行政主体执法方式来实现对自由裁量的限制。行政程序控制法的核心在于“角色意识的转换”, 行政主体依据行政规范不断改进自身的执法方式, 调整原有的行政程序结构, 主动保障当事人的有效参与, 形成一种对行政活动的制约性机制。

具体而言, 行政程序控制法的内容包括: (1)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进行广泛的对话、交流和竞争, 并在此基础上保障相对人的防卫权, 如陈述、申辩、反驳以及申述等程序权利; (2) 进一步改善和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 (3) 完善和履行行政说理制度等。

3. 行政监督控制法

行政监督控制法, 即行政内部审查模式, 具体指上级机关或专门行使监察权的内部机关对权力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过程和结果进行审查, 作出是否合法或合理的判断并最终追究不合法或不合理行政执法者相应责任的控制裁量的方法。我国行政监督控制方式具体包括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层级监督, 监察机关的专门监督以及行政复印机关的法制监督。因行政内部监督的主体是行政机关, 所以在专有知识的占有、行政经验以及行政政策等方面有更好的把握和理解。但监督主体的行政性也是其局限之处———审查主体的中立性无法保障, 其权威性和监督结果的可接受性就甚微了。

(三) 司法性控制———建立合理性行政审查制度

针对行政监督控制的中立性和权威性不足的局限, 司法性控制———司法机关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模式, 具有较强的专业技术和独立性权威的优势。应该说在扩大司法审查范围, 建立合理性审查制度的前提下, 司法性控制是以上所有方法中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最有效的方法, 但实践中司法对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作用是相当弱的;这是受司法克制原理和合法性行政审查制度所决定的。所谓司法克制, 是指自由裁量权是由行政规范性文件明文规定的, 是立法机关赋予行政机关的权力, 所以建立在分权基础上的司法审查在一定范围内需尊重行政权限, 避免司法裁量取代行政裁量, 另陷司法专制的窘境;除此之外, 行政事务的专业技术性和执法情境多样性也决定了司法裁量不宜过多介入。所谓合法性行政审查制, 是指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的司法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则上排除了对合理性行政行为的审查。另外, 行政诉讼法第54条虽有规定司法机关可对行政机关“滥用职权”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这两种不合理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但这也就仅限于此, 无法扩展到可审查其他不合理行政行为。

由此看出, 司法克制的传统以及我国司法审查体制的弱性, 司法性控制法对行政自由裁量的控制难免心有余而力不足;这有待于我国进一步推进司法诉讼改革, 建立合理性行政审查制度, 扩大司法审查范围, 强化司法监督力量。

三、结语

综上所述,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广泛存在与滥用是阻碍国家和社会各方面发展, 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因素。行政自由裁量控制的核心不是限制, 而是促进其行使的理性化;各方面力量的控制只是压缩自由裁量的手段, 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将其保持在一定范围内, 实现既合法又合理并能让相对人满意的行政执法。所以在控制行政自由裁量的方式与过程中, 任何单一控制模式都无法实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有力控制, 我们只有保持多维度视角, 把握立法性、行政性和司法性三维控制空间, 结合具体行政实境, 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才能较为完整有效地控制行政自由裁量, 以实现行政活动中“人治”因素与“法治”因素的合理制衡。

参考文献

[1][英]卡罗尔·哈洛, 理查德·罗林斯.法律与行政[M].杨伟东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4:218.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上册) [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 1963: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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