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的产权分析

2024-05-04

共享经济的产权分析(精选12篇)

共享经济的产权分析 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时代,通信自由,保护策略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以来, 尤其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 我国的互联网技术得到而来前所未有的发展和进步,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带动了通信技术的发展, 促进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同时人们接收的信息不断增加, 促进了公民的文化素质的提高, 但是随着而来的, 通信中的很多问题也逐渐的暴露出来, 影响了公民的通信自由, 需要政府部门不断的强化自身的职能, 维护公民的网络自由的同时, 保障国家安全。

一、关于社会信息化和知识产权制度

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 信息技术的应用已经完全深入到社会的各个领域当中, 其中非常显著的特征就是, 产品逐渐过渡到信息化的进程中, 这些产品也逐步的成为社会上重要的资源。但是, 全球信息化的革命产生, 很多的信息化的产品都是无形的社会资源, 这些无形的资源能够为社会的进步带来重要的促进作用。信息技术是新科技革命的核心, 全球的物质经济逐步的转变为信息经济, 产业结构也随之发生重大的变革。就业现状发生了重大的改变。以前的社会主导产业是工业等产业, 现代逐步过渡到科技、教育、文化等信息技术和装备等产业。信息化的到来改变了社会生活, 促进了社会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变革。信息化时代的到来, 加快了知识的转型, 促进了优胜劣汰的局面。有知识的劳动者能够从众多的劳动者中分离出来, 成为行业的重要人员, 由此看来, 管理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人们生产和生活中的主要的管理形式就是信息和知识管理。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就应运而生了。它包含一系列保护知识和资产的制度, 其中包括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建立的目的就是保护人们的权利, 使人们的知识产权得到一定的保护, 促进社会的交流和发展。毫无疑问, 假设在信息社会中没有一定的法律制度的有效保护, 绝大多数人更愿意去用较少的传播或仿制费用来分享别人生产的相关的信息产品, 而不情愿通过信息“创新”得到自主产权的信息产品, 或者通过支付合理的费用。

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更好的保证社会信息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的资产化和商品化, 这样就会使社会的无形资产在不断的增加, 目前社会的很多有形资产都被很多无形的资产所代替, 而在很多方面无形资产的本质特征就决定了两者之间的区别。有形资产是具有法律性的, 但是无形资产并不具备法律性的特征, 这一点是最大的区别。而无形资产在这方面的讲究是比较多的, 有形资产不仅仅受到法律保护而且还在受到侵犯的时候划清界限, 产权的主体也应该表明资产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这其中所拥有的产权的对象要分清保护范围和期限, 否则这些信息进入市场中流通的时候就很那确认信息。一般情况下, 从产权的角度来分析, 产权制度是从传统的产权制度中延伸出来的。这些都能够构成现代产权制度的内容, 还会保障知识和信息的资产化。

知识产权是一种强有力的符号, 它能够代表着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信息化的持续发展。社会信息化其实就是社会中信息的生产、传播等形式, 这些信息通过这些形式来进行传播, 然后逐渐的社会化。但是由于知识是一种无形的资产, 而且这种无形的资产具有特殊性, 知识的本身就能够创造价值, 这也就使得当今的市场的竞争变的更加激烈和残酷。知识与信息在某些方面是相通的, 也属于一种无形的商品, 它的存在形式是信息。它能够促进有形商品的价值的形成, 还能够发挥产品增值的巨大作用。由此看来, 有形资产的增值空间也是十分巨大的。在信息化的社会当中,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 信息丰富的主体能够在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以国家的角度来考虑, 一个国家的信息系统能够为这个国家提供更加强大的动力, 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基本保障。在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 人们应该注重看多重的经济利益, 对国家和社会要有一个整体的衡量标准, 绝对不能够只是局限于某一个经济整体, 包括工业化的产值或者是企业的利润等, 应该就爱那个自主知识产权的行使范围扩大, 评价自主知识产权的衡量标准, 为企业和国家的未来发展提供更加强有力的源泉。很多的产品都是经过很多方面的物质化之后才能够进行正常的竞争, 如果信息一旦进行传播或者是使用之后, 就无法进行转让, 还很有可能被社会上的人们随意的使用, 这样就会带来重大的损失, 使真正的竞争者失去原有的优势地位。还会使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一定的损害, 导致原有的生存者长期在市场竞争中失去优势, 丧失对市场的信心, 更加削弱它们的社会竞争力。由此看来, 市场的秩序是真正的能够保证社会信息化顺利发展的重要保证。知识产权制度能够更好的适应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制度, 以专利产品为例子, 要想无形资产受到法律保护就要先申请国家专利, 而且某一项技术和信息的权利也应该归某一种人所有。另外, 专利法还能够公开很多的专利技术的信息, 还可以通过很多强制的方式来保护很多人滥用权力, 这样就能够保障人权, 还可以对社会的信息加以公开, 保护公众的合法利益。

二、社会信息化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一) 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可以促进知识产权制度地位的提高。

在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进程中, 知识产权制度的地位也是十分重要的。信息资源的配置在社会的发展中也是占有重要地位的, 它能够决定经济的发展。社会关系的主要内容也是信息和知识的占有, 它也有着一定的法律意义, 通常表现为精神财富被物质财富所取代, 这也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人们拥有某一种信息也是通过一定的形式来表现出来的。所以知识产权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二) 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能够促使知识产权的系统化。

社会信息化能够促进劳动方式的变革, 能够使社会的生产逐渐向智能化方向迈进。一般现代的新兴的信息技术是微电子技术等高科技的技术, 这样可以促使产业结构得到优化。还能够促使就业结构发生变革, 改变原有的劳动方式, 这样人们就会有更多的时间去从事其它的劳动, 提高了社会生产的效率。

(三) 社会信息化的发展将促使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自身变革和发展。

它能够引发各个方面的重大变革, 但是并不会影响到法律的调整。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 社会上还会出现一些新的社会关系, 这也就需要一些新的法律形式来进行强有力的保证, 国家应该通过一部分立法来进行调整。从最近几年来看, 我国的很多学者和专家都呼吁要建立一些秘密, 这样才能够逐渐的适应信息化的社会发展。

(四) 社会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可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化和趋同化。

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 很多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距离感变得弱了, 人们之间的信息传播变得更加方便了, 设置可以很快的进行传播, 而且各个国家的经济文化活动的交流更加频繁, 逐渐向国家化的设备过渡。在这个基础之上各个国家的人们才能够进行信息产品的流通和生产、成果才能够共同分享, 但是在现有的法律制度的基础之上, 也应该逐步加快国家化的步伐, 进一步将社会信息化的产品推向国际市场, 促进更好的交流。

参考文献

[1]陈乃蔚.知识经济与知识产权 (下) [N].中国专利报, 1998-12-18.

[2]孙铁成.计算机网络法律问题[J].法学前沿, 1999 (3) :84.

[3]吴汉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241.

[4]刘茂林.知识产权法的经济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6.84.

共享经济的产权分析 第2篇

知识产权的经济价值-从经济人类学角度分析价值理论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案的不断兴起,国内掀起一股对知识产权价值的讨论.试着先解释什么是价值理论、知识产权价值,然后从经济人类学的`视角来分析娃哈哈、光明集团与达能商标纠纷一案来分析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中国的知识产权应从中吸取的教训.

作 者:徐维 作者单位: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湖北,武汉,430074刊 名:企业导报英文刊名:GUIDE TO BUSINESS年,卷(期):“”(7)分类号:关键词:价值理论 知识产权 经济人类学

山寨现象的经济学与知识产权分析 第3篇

关键词:山寨 侵权 商标权 专利权 知识产权

山寨文化是近两年来人们接触较多的话题,“山寨手机”、“山寨明星”、“山寨春晚”等新热词汇不断刺激着我们的视线。可见,山寨文化已经以铺天盖地之势被人们喜闻乐道。在这种独特文化背后,也隐藏着创新力贫瘠、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市场供需不合理等法律问题。本文则将以山寨产品作为切入点,对山寨现象进行知识产权法与经济学的分析。

一、山寨现象兴起的原因

山寨现象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的形成和发展,有其社会文化和经济基础。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必然导致日益明显的消费差距,出现层次分明的消费市场。生产商不能光盯着中国的中高端客户市场,也应更多地关注中低收入人群市场。有调查显示,山寨手机在国内市场占有率已接近百分之三十,而在校园、农村等低收入群体中,山寨机的市场占有率更高。外观时尚、功能强大、价格低廉成为山寨手机的战略性优势。山寨产品的兴起,主要就是生产企业抓住了中低收入的消费群。所以,尽管山寨产品一开始就受到非议,但仍呈蓬勃发展之势。

二、山寨产品的经济学分析

(一) 山寨产品的市场定位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作为高科技产品的手机、相机等产品,已经由以前的奢侈品逐渐成为人们中的必需品。山寨产品的市场覆盖模式属于市场专业化,即企业只为中低收入群的市场生产中低价位的手机。在这种模式下,企业可以在规模有限的情况下集中优势资源,迅速在该市场占据一席之地。一般而言,生产山寨产品的企业规模小,更容易找到市场变化的切入点,可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及时改变生产策略。

(二) 山寨产品的创新分析

山寨产品,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属于创新。这些山寨产品往往集技术创新、外观创新和工艺创新等于一体。生产山寨产品的小企业围绕着顾客需求,把已有的最新的受消费者热捧的纵向或者横向的技术单项有机地组合起来,集成为一种新产品,从而更多地占有市场份额,以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这些技术主要体现在山寨产品个性化的外观和超强的实用功能。

三、山寨现象的知识产权分析

(一)专利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未得到专利权人同意的情形下而擅自实施专利技术,则构成了对专利权的侵犯。专利权人申请专利的目的是为了垄断该项技术的实施权,并且凭借这种垄断性的权利在市场竞争中获得独占性的优势。因此,以相同或相似于专利技术的技术制造的产品均会侵犯专利权人的权利。从专利法的角看,许多山寨机生产企业恰恰采用品牌机生产商在投入大量成本后所获得的产品核心技术,因此构成了对专利权人的侵权。

(二)商标权

按照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把相近似的商标用于同类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在实践中,山寨产品不但商标与原商标极其近似,产品包装也刻意追求与原产品类似,仅仅在细微之处有改动。市场中出现的很多山寨产品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重误导了消费者,造成了品牌产品与山寨产品的混淆,损害了著名商标的商誉,并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所以,山寨产品的这种傍名牌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三)著作权

山寨对著作权法的侵犯主要是山寨节目。山寨节目采用复制、模仿、借鉴形成的新作品样式或对原作的反讽恶搞就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权利。而山寨歌手参加各地的演唱会,很多则是对歌曲著作权的侵犯。还有诸多的山寨选秀节目很明显是对艺术创意的侵权,我们可以视具体情况而分析。当然对一些非营利性的山寨节目在现有著作权的规定下还很难界定其侵权的行为,需要著作权法的进一步完善。

四、对山寨现象的对策建议

对待山寨现象,是打击还是宽容,目前仍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虽然山寨产品的出现给市场规范和监管带来一定麻烦,但在其背后是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如果一棍子打死,将引发诸多经济、社会问题。但是根据经济学上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如果不对商业领域的山寨现象加以规制,就会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很多山寨产品已经侵犯了正牌商品的著作权、商标权等一系列民事权利,不仅不利于知识产权观念的形成,而且给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造成阻碍。针对山寨现象的处境提出以下发展对策:

(一)增加物质供给,提高居民购买力,削弱山寨产品的供求关系。由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不平衡,造成絕大多数消费者的购买力有限,他们对山寨产品存在强烈的消费欲望。因此,如果不从增加物质供给和提高居民的购买力这两个方面着手,山寨产品的供求关系就难以削弱,模仿、假冒伪劣品牌名牌产品的暴利经营行为必然会更加活跃。所以,国家要大力发展生产力,创造丰富的物质财富,提供充足的物质供给,采取相关措施和手段让老百姓增收,提高购买力。

(二)加强法制宣传和执法力度,提高厂商的知识产权意识。目前山寨产品大多侵犯了品牌产品的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和商标权。因此,应当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知识,对严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市场行为应加大处罚的力度。同时,也鼓励山寨产品生产者在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的前提下,合理借鉴他人已有的技术成果,逐步实现产品升级,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所以山寨现象的根本出路在于创新和升级。

(三)对于山寨现象,政府不妨进行适当的引导和扶持,因势利导,对山寨行为、路径进行严格规范,使之依法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通过行政指导及市场监管等手段,将山寨生产企业引向自主创新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刘茂林著.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冯启.“山寨版”文化现象[J].中国中小企业,2009(1)

[3]高荣林.“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J].电子知识产权,2009(1)

[4]刘军舰,“山寨”的法律探析[J]

[5]朱狄敏,周彬彬.“山寨”文化的法理解读[J].中国检察官,2009(2)

[6]解迎春.山寨文化的流行成域与社会思考[J].东南传播,2009(3)

知识产权经济的产业构成与分析 第4篇

东莞作为与深圳、香港毗邻的城市, 自然也深受珠三角模式影响。其带来的效应是明显的:深圳的基础设施沟通了东莞和香港港口及服务中心, 亦使得全国各地的务工人员便捷地来到东莞。同时当1990年代初深圳成本上升并驱赶“三来一补”产业时, 东莞成为它们的最佳选择:1-2个小时可以到达香港, 而成本则远比深圳低得多。另外, 还有香港所建立起来的全球贸易网络。

然而, 东莞模式却隐藏着巨大的危机。以加工贸易为主的生产方式使得东莞在产业分配中只能赚到两部分钱, 一是内地外来工的剩余价值, 一是东莞本地赚到的土地增值 (地租和房租) 以及低层次生活服务业的收入。

同时, 粗放的“东莞模式”, 资源消耗极快。当东莞稳居“世界工厂”位置之后, 东莞的自主用地已经消耗殆尽。因此, 2008年下半年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一到亚洲, 珠三角地区首当其冲, 原本固若金汤的产业链很快开始分崩离析, 处于产业链低端的东莞繁荣不再。

事实上, 东莞一直在致力于产业转型和升级。只是2008年开始的金融风暴如此剧烈, 加剧了外向型经济为主的东莞产业的严峻程度。东莞面临着“靠大量消耗资源换取经济增长的模式难以为继, 东莞制造业在全球的分工格局中继续处于低端已经难以为继”的困难局面。

在这样的背景下, 2008年, 广东省将东莞定为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试点城市, 提出了“通过5-10年努力, 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业务从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向资金技术密集型或技术密集型转变;经营方式从OEM (贴牌加工) 向ODM (委托设计生产) 再到OBM (自由品牌营销) 转变;经营路径从加工制造环节向营销服务环节转变;实现产品和产业升级, 拥有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 提升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的目标。这一目标明确指出了珠三角模式只能通过产业升级“突围”, 走出一条新的道路。

现在, 越来越多的企业把研发中心转移到内地, 逐步实现着产业转移和产业升级, 上演着一场从劳动密集、资源密集到技术密集、知识产权产业密集的“华丽蜕变”。珠三角地区又逐渐闪耀出以往的辉煌。

知识产权产业的内涵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形态, 是由一组相互关联的知识产权产业共同构成的产业集合体。国内外对知识产权产业的概念、内涵的认知并不完全一致, 就学术层面而言, 还存在争议和尚待研究的问题。知识产权产业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美国已经得到广泛认可, 在其他发达国家和新兴经济体也得到正面肯定, 但在国内并没有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 尤其关注对建立在知识产权资源之上的新兴产业体系的研究、开发和运用。在美国, 知识产权产业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已经获得社会的广泛共识。2005年美国发布的报告将美国知识产权产业分为三个门类:汇聚产业、其他专利产业和非专门支持产业。报告指出, 知识产权产业是目前美国经济中最重要的增长引擎, 对美国经济未来的增长将起关键作用。特别是在软件和媒体产品出口方面, 知识产权产业对增强美国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起了重要的作用。

从我国目前发展的情况来看, 我国对高新技术产业的认知比较统一, 但对版权产业的认知比较混乱, 常见的提法有文化产业、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产业等。在知识经济时代, 无论哪种提法, 其发展都离不开版权保护。但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 越来越多的人更容易接受以强调个人、企业和国家的创造性和保障个人、企业和各类社会组织创造的知识产权的思想为特征的新兴产业的概念, 因此, 高新技术产业、版权产业等知识产权产业的概念具有明确的内涵和外延, 为了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价该产业的经济和社会效果, 要有新的知识产权产业概念体系。

知识产权产业是依据产业要素、产业组织、产业联系和产业结构特点而描述的特定产业集合, 并泛指因知识产权而诞生的各行各业, 是通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保障而形成的、具有良好经济与社会价值的新兴产业体系。或者, 知识产权产业是以专利、商标、版权 (包含软件) 技术或商业秘密、设计、标准、品牌、新品种、地理标志、传统知识、传统文化等知识产权要素的一种及其组合为核心, 运用市场机制, 通过各类资源的优化配置、组织与管理创新、财富创造活动而形成的、具有高关联性、高增值性、高扩散性、高风险性的产品和服务所集成的新兴产业体系。

知识产权经济的产业构成

知识产权产业是在世界经济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产业结构不断调整升级、各种生产要素全球流动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一种推崇创新、崇尚创造、强调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而产生的新兴理念和经济实践。考虑我们的资源禀赋、产业特点、基础条件、人才保障、历史文化等因素, 按照上述定义, 知识产权产业体系可以主要由以下六个产业组成:以专利、技术秘密、标准和传统知识为主形成的高新技术产业, 以文艺、创意、影视、动漫、计算机软件和传统文化表达等为主形成的版权产业 (文化创意产业/文化产业/内容产业等) , 以商标、品牌、制造与服务模式等形成的许可/特许经营产业, 以知识/信息资源为主形成的知识产权/智慧型服务业, 以新品种、地理标记、原产地保护和遗传资源等知识产权对传统产业改造与提升形成的产业, 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产业等。

在我国, 近几十年来, 经过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高新技术产业从小到大、由弱变强, 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高新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构成中所占比例显著提高, 培育了一大批充满活力的民营中小科技企业, 成长起一批知名的高新技术大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的不断壮大, 提高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 促进了我国一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基地的建立。但是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总规模还不够大, 企业和产业仍然缺乏核心竞争力, 多数企业和产业仍然居于国际产业价值链的低端。为此, 我国对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和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进行了重点扶持, 以应对国际上的压力, 促进我国知识产权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我国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起步于21世纪初, 经过近年来努力, 我国文化产业已经有了长足发展。截至2007年底, 我国经营性文化产业机构已达27.2万家, 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不断上升。另据文化部介绍, 全国已有23个省 (自治区、直辖市) 提出将文化强省或文化大省作为奋斗目标的战略。但从整体上看, 我国文化产业仍处于起步、探索、培育、发展的初级阶段, 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具体表现为:文化产业的发展模式偏差, 文化产业的法律法规层次较低, 市场化程度低, 市场机制不完善, 科技含量较低, 创新能力不足, 文化资源开发、运用、运作水平低, 体制改革滞后, 管理体制分散, 管理效率不高等。为此, 我国加快了对版权产业的改革, 创新了其发展模式, 着力发展核心版权产业和发挥传统文化的潜力。

此外, 其他组成知识产权产业体系的几个产业在我国都逐步发展并不断壮大, 但总体上还处于起步或初步发展的阶段, 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但问题也比较突出, 我国还在发展知识产权产业的道路上慢慢探索着。

知识产权产业的生产要素分析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以来, 一个国家、一个产业的竞争力越来越取决于高级生产要素、专业生产要素及其组合的相互作用。

由于知识产权产业的特殊性, 除了有形的资本、资源等传统的生产要素之外, 知识产权人才、知识产权文化、知识产权制度是知识产权产业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要素;知识产权的创造是发展知识产权产业的动力要素;知识产权运营是知识产权产业形成良性循环的关键要素;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是知识产权产业发展的保障要素。以上四个方面、六个要素成为决定知识产权产业发展成败的关键。

其中, 人力资本和知识产权资本成为核心要素, 知识产权制度与法律政策体系成为知识产权产业发展的联结键, 知识产权资源的运营、知识产权制度与规则的运用、与原始创业资本、产业扩展资本和其他各种资产要素的优化组合成为实现滚雪球式发展的关键。

知识产权产业的结构分析

每一次科技革命都会孕育新的产业群体, 并对传统产业起到辐射带动作用, 使传统产业实现升级与换代。知识产权产业就是这两类产业集群的融合, 其结构分析主要从技术结构、组织结构、体制结构、产业布局和竞争规则等方面着手。

知识产权产业的技术结构主要表现在发明创造的速度不断加快, 发达国家在高新技术领域的专利布局更加严密, 发展中国家在自己优势的传统产业领域和高新技术领域奋起直追, 呈现出明显的“震源渗透、辐射带动、融合递进”的基本特征。

由于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双重作用, 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主导地位和对产业结构调整的功能进一步增强, 我国的产业结构、企业结构和市场效率发生了积极的变化。知识产权产业快速发展, 产业结构不断改善, 以跨国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为主体的国内外市场竞争日益加剧, 中小企业快速发展, 产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 企业研发机构快速发展, 各种创新要素加快向企业聚集, 呈现出明显的创新持续化、管理信息化、组织结构网络化、组织形式虚拟化等特征。

由此, 就诞生了知识产权产业一系列的竞争规则:赢者通吃、新壁垒构筑、无形垄断、溢价定价、政府参与、法律护航等。

知识产权共享合同范本 第5篇

发明专利、商标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方面组成工业产权。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服务标志、厂商名称、原产地名称、制止不正当竞争,以及植物新品种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今天小编将与大家分享:知识产权共享相关合同范本。以下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知识产权共享合同

甲方、乙方共同申请________________项目,对将来项目开展可能取得的工作成果与知识产权协商以下知识产权共享协议:

1.根据课题任务分工,在双方的工作范围内独立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各方独自所有。一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时,他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2.在课题执行过程中,由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他方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双方共同申请。合作双方中有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不得申请专利。

3.由双方共同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各方均有独自使用的权利。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技术秘密。

4.双方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奖励,荣誉称号和奖金等归双方共有。

5.双方对共有科技成果实施许可、转让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而获得的经济收益由双方共享。收益共享方式应在行为实施前另行约定。

6.本协议不在协议双方之间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如双方希望建立任何商业上的代理、合作关系的,应另行签订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人代表(签章):____________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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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的产权分析 第6篇

关键词:农村社区股份 经济合作社 产权结构 发展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步伐的大大加快,在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各种形式的开发征用了大量的农村土地,这使得许多农民失去了自己的土地,变成股东;或者获得一次性补偿后融入城市,成为打工族。故此,我们有必要分析经济合作社在农村社区股份所有权结构,对现有集体资产进行有效管理,在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同时稳步增加农民收入。

1 我国农村经济形式的变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我们看到,与世界先进的现代农业相比,差距仍然很大,主要有以下方面:作坊式的生产和操作方法,农业生产规模小,成本高,劳动生产率低下,难以与国外大农场的专业化生产相媲美;销售农产品方面,由于服务体系的不健全,很大程度上还是分散管理,农产品营销仍处于原始阶段。品牌缺乏现象严重,由于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低,造成了统一标准的难度,技术含量低,加工增值能力不强的增值性不高。这就需要我们了解国内和国外的成功经验,通过组织创新,改变农业经营组织和运作模式,建立农民自愿参与,自主决策,自我服务,自我约束,承担同样的风险,建立共享的新型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

2 当前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主要形式

改革开放后,全国各地实行的是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按照既有的标准,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把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份,相应的股权委托给合作社管理。有三种主要形式:只有土地入股,土地作价入股,农民参与的运作和发展,农业用地和集体所有权的土地承包经营完全合并股份。

第一,土地股份需要重新测量并入合作社,自愿的与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科学的方法进行评估,并转换成相应数量的股份。第二,设置相应的股权划分。按照集体和个股进行合理划分。农民股份划分有如下几类:现行户籍制度作为一个标准的基本份额;核算出来的大量土地在按照比例划分股份;依据对合作社股份的贡献的大小划分的股份。第三,必须有相应的科学和合理的分配制度作为保障。中国现在的土地股份合作社是按劳分配与按股分红相结合的一般准则。实行按劳分配的含义是:合作社的基础上,合作社成员计算对应的劳动工资的数额,按股分红,集体部分与个人股在执行按劳分配后,产生的剩余的收入,再按照相应数量的股份进行计算和分配。

3 当前我国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分析

所有权、投票权和剩余收益权这三个要素构成了农村社区股份产权的主体。三个因素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3.1 所有权

新型的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所有权,对于股东来讲,属于每份财产的所有者。在某些方面它不同于普通股东订立的一系列的自然人或法人的合同,它是通过认购股份,依据集体资产所占权重,按照相对应的标准,然后分配给原来的集体资产的所有者,所有权具备相对的独立性,以及排他性。

3.2 剩余收入权

传统的剩余收入分配权,具有不透明性,并且即便是有相对应的股东分配方案,但是由于对村民的保障等方面需要进行相应的贴补,以及剩余所有权的分布不均和其他一些原因造成了不合理性。新型的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对这种问题有了很好的补充,随着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合作社的这种职能也逐渐淡化,其分配模式也就更加科学化,更具规范性。

传统的剩余收益分配权不透明,即使有相应的股东分配方案,但因为村民的社会保障和其他方面需要做适当的补贴,以及分布不均的剩余所有权和一些其他原因不合理。这个问题在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的经济条件下有了补充,由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合作社在这些方面的功能也逐渐弱化,相应的分配模式将更加科学,更加规范。

3.3 投票权

它是指在这种新型的农村合作经济形式下具有的表决权,该权利特别强调的是农民权利,有权调整资产结构,有权出租或出售物业给村民。选举的股东,股东代表由合作社成员选举大会和监事会股东代表投票组成。从而形成一个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此外,董事会成员代表的是全部股东,可以确定剩余收益分配方案,普通农民具有投票权,重大投资决策等战略性调整具有投票表决权。

3.4 三者之间的关系

股份所有权,控制和剩余收益权属于全体股东。这种所有权的最终目标是获得控制权来掌握财产的剩余收益,如果想得到剩余收益,需要有控制权的才能分配剩余价值。从这个角度来看,资产的所有权,是基本权利,可以帮助股东获取剩余收入,才是最终追求的目标,它是寻求获得利润的手段。这种控制权和剩余收益权是相辅相成的。

4 合作社产权健康发展分析

目前,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社的数量增加,通过调查发现,股份经济合作社中的股东对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经营、管理的了解基本上知之甚少。这影响合作所有制的健康发展,一些问题不能被及时发现,缺乏及时有效的及时纠正,这将导致村民收入的减少,甚至造成巨额亏损。尤其是在合作社发展的初期阶段,大量的外商投资,农民的权利已大不如前。因此,有关部门应大力推广普及这方面的知识,并在投资基金的比例越来越高的情况下,让农民真正完成从农民到合作社股东身份的转变。

经济合作社要保持长期健康的发展,除了必要的知识,相关的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来保证,农民应该首先计划股权投资的渠道和形式,让农民有各种各样的选择,征地补偿农民是短期受益行为,只有相应的资金用于投资与再投资,才能获得更多的利益。这样的规划应该是一个前瞻性的模式选择,使用集约化管理,真正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科学有效的利用现有土地资源。

此外,政府主管部门也应采取多种灵活的管理,以实现收入长期增长目标。如果一次性土地补偿制度,是一种短期利益的行为,是不负责任的。因此,应结合实际情况,以尽量减少一次性补偿。农民以确定实物资产的形式来物化权益,它是结合本地实际的各种形式的投资,使这个物化股权流动起来,从而保证了长期稳定农民收入,地方主管部门需要与发展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相应的信息平台召开会议,确保农民规范的股权,也能保证农民权益的评估和后期的利益分配。

总之,在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是一个新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农村地区,当地应减轻农民负担,并结合自己的实际促进合作社健康持久的发展,农民尽可能的实现当地就业,或组织村民建立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社,实现再就业的目的。在城市一体化的大环境下,在保持基础农业稳定的前提下,大力开发休闲农业,旅游农业,并将其有效组合。最终达到实现农民收入的长期增长与合作社的健康,稳定发展。

5 结束语

新型农村社区经济合作社的发展股份现在是调整农村经济的有效办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提高农民的短期与长期收益,推动中国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方法。现在,这种形式的合作社还需要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目前,还需规范相应的法律法规,以保证在法制轨道下经合作社发展的稳定性,从而达到农民增收与合作社的发展,实现共赢。

参考文献:

[1]孔有利,刘华周.农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产权分析——以江苏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化为例[J].中国农学通报,2010(23).

[2]杜静江.苏农地股份合作社发展模式简析[J].江苏农村经济,2011(04):45-46.

小团队隐性知识共享的经济学分析 第7篇

自Polanyi首次提出隐性知识以来, 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展开对隐性知识的研究, 然而, 因其路径的依赖性和情境的难分解性, 隐性知识的共享变得异常困难。本文从经济学出发, 分析共享隐性知识的障碍, 并针对这些障碍提出解决的途径。

1 文献回顾

依Polanyi定义, 不是所有的知识都能用语言或图像表达, 我们知道的比能描述的多, 隐性知识即那些只能意会但不能被清晰表达的知识, 它在特殊的背景下产生, 存在于人的脑中, 包括直觉以及通过实践获得的理解力和专门技术等, 这些隐性知识是创造的源泉[1]。以往对隐性知识的研究可分为隐性知识的衡量和隐性知识的共享。

1.1 隐性知识的衡量

最早对隐性知识的有效性进行测量的学者是Stemberg等人[2], 他们指出了隐性知识对理想绩效的贡献, 并在隐性知识的获取和工作绩效之间建立了联系。Jeong-Han Woo在相关理论基础上提出如何区别不同专家隐性知识的贡献, 并建立了相应的模型——动态知识地图 (Dynamic Knowledge Map) , 从而可多次利用专家的隐性知识[3]。Y. J. Zhou认为隐性知识的衡量不仅在于个人是否拥有隐性知识、拥有多少隐性知识, 更重要的是能否利用这些隐性知识, 并制定了一个隐性知识的目录, 从心理测量学的角度进行测量[4]。Zeynep Erden等人认为团队隐性知识 (Team Tacit Knowledge) 的影响因素为团队内的个人经历和所学知识, 并将团队隐性知识分成几个等级来衡量[5]。

1.2 隐性知识的共享

John Sandars MB认为社会联系 (social ties) 是隐性知识共享的重要因素, 在组织内提供一个可以创造、储存、传播和利用知识 (尤其是隐性知识) 的系统, 明确隐性知识交换和阐明的关键点, 通过发展规则和进程来维持隐性知识、加强社会联系来促进隐性知识的共享[6]。Jamie D. Collins和Michael A. Hitt认为隐性知识是潜在优势创造的资源, 针对合作中隐性知识共享的诸多障碍, 提出合作的一方在另一方的组织内安排实习生可以促进隐性知识的共享[7]。Le Nguyen Hau和Felicitas Evangelista通过对国际联合公司的不同国家合伙人的研究, 提出隐性知识的获得与学习内容、学习能力、合伙人援助有较强的正相关, 与文化距离有强的负相关, 与知识保护有弱的负相关, 并分别得到了验证[8]。隐性知识的共享不仅对产生和理解那些编码知识有重要作用, 而且在衡量其他信息中也有着广泛的应用[9]。Catherine等人通过定性研究发现学徒在隐性知识传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并特别分析、强调了“干中学”的重要性[10]。

2 问题的提出

小团队即面向任务建立的、具有自治权、规模较小 (一般为3—12人) 、在组织和团队重组时可保持稳定的团队。除了具有一般团队组织的特点外, 小团队还有以下特点: (1) 成员人数不多。有认为应该在3—6人[11], 有认为应4—9人[12], 也有给出6人是最佳团队规模的; (2) 相对稳定性。作为组织系统集成和重构的基本单元, 在整个组织结构发生变动时, 小团队往往可保持其原有形态; (3) 成员的地位相等, 没有上下级之分[13]; (4) 人际直接联系。人数不多, 共同的愿景、目标与责任等使直接的人际沟通与互动成为小团队内部整合的主要机制。这些特性首先使得成员作为小团队的一员是合作者, 其次作为个体人也是竞争者。

小团队内部的成员是一些拥有交叉知识的个体, 并没有特别的优劣之分, 每个成员各有所长, 通过协作才能完成任务。根据陈飞翔对知识扩散场的概念[14], 这些成员总体上是等位势的知识共享主体;具体到某项知识时, 这些成员又分为高位势知识共享主体和低位势知识共享主体。如何在这些不同位势的主体之间促进隐性知识共享的开展是知识共享的主要内容。然而, 目前的研究多是从隐性知识本身的特性、共享主体和接受主体的能力和意愿出发来研究其共享的难度, 却忽略了更深层次的经济因素。笔者用边际分析法, 试图找出固定投入下使隐性知识共享达到最优的投入分配。

3 小团队内隐性知识共享的经济分析

3.1 经济模型

本文采用经济学里普遍适用的方法——边际分析法, 建立小团队隐性知识共享与垄断的简化经济模型分析其经济动因, 并试图找出固定总投入下隐性知识共享的最有利条件。

以小团队为考察单位, 团队需向成员进行一定的投入才有所回报。团队对成员的投入 (投资) 可分为薪酬投资、娱乐投资和培训投资。薪酬投资包括成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娱乐投资主要用于增进团队成员情感和忠诚度的投资, 包括成员的聚餐、旅游、友谊比赛等;培训投资主要用于提高成员自身知识和能力水平的投资。

设总投入为X, 其中:薪酬投入X1、娱乐投入X2、培训投入X3;成员甲、乙、丙、丁…分别为成员1、成员2、成员3、成员4…则成员i的薪酬、娱乐和培训投入分别为X1i 、X2i 、X3i, 成员i共享j条TK所对应的薪酬、娱乐和培训投入分别为X1ij 、X2ij 、X3ij。以成员i为例说明隐性知识共享的各项经济投入 (见表1) 。假设成员共享隐性知识即共享整条隐性知识, 且是真实的。隐性知识用条数来衡量, 忽略不同隐性知识的差异。

3.2 经济分析

(1) 薪酬与TK共享

团队单个成员的薪酬主要包括:基本工资;奖金;股票;自助式福利等。其中, 工资是基本生活保障部分, 是最基本的保健因素;奖金是成员创造了某种盈利或达到某种业绩所得到的报酬, 包括绩效奖金和激励奖金, 其中有对已共享TK的奖励和为促进TK共享的激励奖金;股票是企业对成员不同寻常贡献的一种奖励, 如成员共享某项TK后直接给予一部分股份;自助式福利是在满足国家法定福利项目的基础上, 有杰出共享的成员可根据自身的要求选择福利项目, 如成员的某项TK给团队带来了经济利益后成员可享受探亲假等。

(2) 娱乐与TK共享

为促进成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对团队的忠诚度, 在成员之间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 团队内部常常会举行一些娱乐活动, 如节假日的聚餐、集体公费郊游、友谊比赛等, 这些都能增进成员之间的了解、促进成员工作之余的情感交流, 不仅有利于在工作中建立和谐的气氛, 还有利于TK的共享[15]。

(3) 培训与TK共享

培训是组织或团队有目的地将知识或技能传授给相应的对象的过程。通过培训, 可以促进知识、技能的学习, 使成员逐渐掌握相关的隐性知识, 成员隐性知识的条数增加也使共享隐性知识的潜在条数增加。

根据边际分析有约束条件下的最优化规则, 薪酬、娱乐和培训每增加单位投入带来的隐性知识共享条数相等, 即各个方向上的边际投入相等时达到最优。因此, 要找出固定总投入下如何最大限度地激励成员共享隐性知识, 则可按边际投入的大小顺序来进行:找出所有成员三种经济投入中最小的边际投入, 对应的投入作为总投入的一部分;再找出余下最小的边际投入, 对应的投入作为投入的一部分;以此类推, 直至这些投入之和等于或近似等于总投入。

4 案例分析

以西安中兴的一个硬件研发团队为例, 说明该方法的实用性。该团队是由三人组成的小团队, 成员甲、乙、丙分别是公司通过2005年、2006年和2007年校园招聘招收的应届毕业生。通过访谈, 得到三种投入与隐性知识共享条数的关系 (见表2、3、4) , 其中:薪酬、娱乐和培训投入均为年投入 (单位为元) 。在一定范围内, 增加每一种投入的数量都会增加隐性知识共享的条数, 但是, 隐性知识并不像其他产品一样能无限制地增加产量, 每个人现有的隐性知识总是很有限, 获取新的隐性知识也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 当成员将自己的全部隐性知识都共享后, 无论增加多少投入, 短期内共享隐性知识的条数都很难增加。

公司预备在2009年对该团队投资19.5万人民币, 要使每个成员都尽可能地共享隐性知识, 则有:首先保证给予一定的薪酬, 因为薪酬是员工的基本生活保障, 因此可分别给甲、乙、丙薪酬:54 000元、72 000元、60 000元;比较余下部分的边际收入, 当对娱乐 (或培训) 的边际投入均达到1 200元时, 合计投入194 900元 (其中, 甲:54 000+600+900+1 000+1 200=57 700;乙:72 000+600+1 000+1 200=74 800;丙:60 000+600+600+1 200=62 400) , 基本接近预算。

5 结论

本文打破常规, 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探讨共享隐性知识的边际投入, 给出固定总投入下最优化该成本的方法, 并通过一个实例说明该方法的实用性。尽管如此, 本文并没有给出如何定量计算机会成本, 进一步的研究还有待进行。

小产权房的法经济学分析 第8篇

对于小产权房问题, 国外的经验就是明晰产权, 然而中国农地产权配置与土地私有化国家大不相同, 这使得国外对农地市场经验研究的结论很难直接应用于国内。小产权房的特殊性归根结底是集体使用权和国家终极所有权的分离, 也是我国城乡二元土地所有制度的划分和集体土地上市流转机制的缺位问题的现实反应。针对小产权房问题, 有的从成本收益角度分析, 有的从供给———需求角度分析, 本文将从不同利益主体博弈的角度进行分析。

一、小产权房的利益博弈

(一) 假定三个小品

小品1——农村集体组织A务农耕地赚钱较少, 不足以维持生计, 于是在集体使用权的土地 (宅基地) 上建造房屋, 卖给城市群体B。

小品2———农村集体组织C想通过在宅基地上建房卖给城市人赚钱, 而此时正好有一地产开发商D, 二者合作, 农民低价把宅基地卖给地产开发商, 地产开发商通过买卖差价获取高额利润。

小品3———农村集体组织E经过所在县级政府F合法批准后 (农地征用问题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有效) , 在自由的非农用地上修建村民住宅用房, 集体组织在给村民分配房屋后, 将多余的房屋卖给集体组织之外的人。

虽然产权问题存在不明晰性, 但是面对国家明令禁止的有关管理条令, 在风险成本很大的情况下小产权房仍大量出现, 其原因莫过于利益驱动。其中涉及到的博弈主体有农民 (农村集体组织) 、市民、地产开发商 (宅基地开发商和城市商品房开发商) 、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

(二) 博弈分析

中央政府从我国人多地少的国情出发, 认为小产权房会造成耕地面积的减少;从全局考虑, 农民把更多的宅基地以廉价卖给市民或者地产开发商, 使得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减少, 也不利于对农民权利的保护;对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而言, 有一点又使得它们形成利益共同体:政府的很多收费, 是按照比例来收取的, 房价越高, 国家的税收收入越多, 某些特权官员也是小产权房方面的“利益输家”。所以政府, 尤其是中央政府颁布法令扼杀小产权房。

小品1———农民和市民:农民如果只靠耕种无法维持生计, 或者农民想利用转让房屋赚取更多的钱, 由于集体组织的宅基地的土地成本为零, 没有土地出让金、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及与地产开发相关的各项税费等成本, 而土地成本在房屋成本中占绝对比例, 即只要出售就会得到利润, 所以他们倾向于转让房屋。由于售价比城市房屋低廉, 市民的购买当然是趋之若鹜。由此交易达成, 农民与市民共同瓜分剩余价值。

小品2———农民与地产开发商:这里的地产开发商D指的是宅基地开发商。与小品1的不同在于, 中间过程多了地产开发商的买与卖, 分为了由农民到地产开发商、由地产开发商到市民两次交易, 且前一次同小品1。房地产商在进行房屋售卖时, 为追求利润, 房屋成本虽已不再为零, 但由于小产权房尚未受法律承认, 房地产商购买宅基地免缴纳地产开发等税费, 所以其售卖和购买成本仍远远低于商品房的售价, 后一次交易成功。最后由三者共同瓜分剩余价值。而且市民所购买的房屋来自于地产开发商要比直接来自于农民貌似更合法化了。

这样的结果是, 更多的市民购买小产权房, 商品房的需求量减少, 不利于商品房的售卖, 商品房开发商的利益受到损害。

小品3———农民与地方政府: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一方面, 由于农民耕地收益较低, 土地出让金的大部分归地方政府所有, 从而地方政府愿意与农民联合起来;另一方面, 土地征用税、与地产开发相关的税费减少, 由于税收主要归结于中央政府, 所以对地方政府的利益触动较小。最后交易成功, 是利益驱动使农民和地方政府联合起来而不惜违反现有《土地法》的规定, 共同瓜分剩余价值, 却损害中央政府的利益。

总之, 小产权房的受益者是农民、市民、宅基地房地产商和地方政府, “受害者”是商品房地产商和中央政府。农民可以通过小产权房享受土地的保值增值;市民可以通过低价房的选择解决买不起房的问题;地方政府可以坐收渔利, 增加地区GDP值, 加速了地方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加快了城市化进程;宅基地房地产商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大的利润, 商品房地产商的开发利益却因此受到直接影响;小产权房与中央政府的宏观经济政策不一致, 使得利益受损。

二、“禁令”还是“合情合理”到“合法合规”

目前为止, 关于小产权房最高涨的讨论莫过如此:小产权房受益者希望其合法化, “受害者”希望禁止其继续兴起。法经济学中对于侵权的处理或是禁令或是赔偿。一般来说, 针对成本较小的私利, 通过禁令来处置;对于成本较大的公共利益, 用赔偿方式处置。

1.禁令。针对小产权房盛行的趋势, 国家自1999年就开始颁布一些政策法令, 通过法律禁止小产权房转让出售。然而, 上述五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关系说明法律不能有效制止小产权房泛滥行为。此外, 我们也可以从下面的博弈模型中分析禁令的有效性。

从博弈分析中我们得出两点:其一, 法律制定前和制定后没有影响人们的选择;其二, 法律制定前的社会总收益大于制定后的, 在制定无效的前提下新增了交易成本。由此可见法律是无效的。

2.赔偿。首先, 世界银行对工程的土地移民在保障收益上就有明确的政策法规:土地的原来的拥有者或居住者必须享有土地重新开发和征用的利益, 所以作为集体土地主人农民, 因小产权房使他们成为土地增值最大的受益者是符合宪法和国际惯例的精神的。其次, 相对于房价暴涨的小产权房“合理合法”后, 房价体系将会出现“木桶效应”, 市场上的商品房价格必将向小产权房看齐, 从而重新启动普通百姓住房的正常消费, 使国家多了一种调节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手段, 能够对过快上涨的房价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所以, 将小产权房的这种“合情合理”性“合法合规”化成为了当今很多学者的思路。

关键是怎样做使其合法化。从本质上来说, 这是对我国土地制度的挑战。一方面, 需要国土主管部门对关于农村宅基地不得向城市居民转让的法规进行适当修改, 使购房者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另一方面, 为保护农民集体权利和国家权利, 小产权房的购房者或建房者也要向有关部门补缴建房过程中应缴未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设施配套费等税费, 从而获得房屋的完整产权。与此同时, 也要保护耕地, 不能过度买卖农用土地造成耕地面积的减少, 可通过对农民提供更多的补助或者制定优惠的农业政策, 以保证农民的生活水平, 预防问题的产生。总之, 进行制度改革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这五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 达到公平的总体利益最大化。

共享经济的产权分析 第9篇

1 产权代理理论

从产权角度来讲, 没有产权的社会一定是效率低下、资源配置无效。产权最大的意义就是为社会提供一定的激励及约束, 可以说产权是一种激励体制, 合理有效的产权安排能够提供外部性内部化激励体制。并且, 产权也可以说是一种约束体制, 能够规范人们的行为。产权的界定能够促使相关财产的支配方法、范围以及剩余价值分配时有效的解决互相间利益关系有了最基本的规范化约束。明确产权能促进自由平等化市场交易, 产权的内部权力分离, 能够很好的促进专业化分工, 并有效的提升经济效率。产权自由转让能促进各类资源合理配置, 以致其流转至效率更高的地方。

2 产权代理理论视角下的土地流转模式绩效分析

2.1 直接流转模式

在直接流转模式中相关代理人及委托人总是极其不对称, 致使对应的交易费用很高, 出现土地转出农户受益降低, 进而总体市场效率就会严重降低。因为直接流转通常是在情感作用下所产生的相关交易, 委托人最本质的目的不是去追求流转租金的最大, 总是由于自身外出而无法对土地进行经营, 从而想要规避土地的抛荒所造成的责罚, 然后把自己的土地流转出去。并且, 对相关代理人来讲并不是因为其丰厚的收益, 而是由于情面。在该过程中土地流转并不是在标准的市场规则下进行的, 而是情感逻辑, 这样的土地流转模式所呈现的流转绩效最低。

2.2 间接性流转模式

产权有私有产权及公共产权之分, 若是私有产权被置于公共领域, 则需要对应的代理人对公共产权执行效果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这时政府是最好的公共产权代理人。依据产权的性质不同, 政府对其的代理绩效亦是不同的, 不是任何资源都可以成为私有产权并得到良好的控制。对于对于承包制来讲, 虽然有着土地的承包权、使用权以及收益权, 不过最终土地还是属于国家或者是集体, 这是政府对土地流转总是会有着一定的干预及限制, 土地的自主空间就会被压迫。总体来讲, 政府参与的间接流转模式促使土地价值得到一定提升, 在政府作用下, 一般能够在很短的时间之内呈现土地合理集中及流转, 这样既节约了交易成本, 也合理的提升了土地流转绩效。

2.3 中介参与下的间接流转模式

直接流转模式效率低以及政府干预的间接流转模式会出现一定的腐败现象, 致使土地流转的成本较高, 这就必定会导致相关农户不断的趋向于规模化以及专业化的市场交易。这样也就促使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介的出现, 实际上中介自身就是土地股份公司, 土地的流转委托人则就是该公司的代理人, 也就是说, 这时的相关代理人及委托人是一个人, 这样代理人就会通过最大化的激励来依据委托人利益最大的原则展开各项行动。并且, 中介干预下的间接流转违约情况很少出现, 这样履约所需的成本就会降低。所以, 中介干预下的间接流转模式有效的推进了农村土地流转有序, 也在很大的程度上降低了交易成本, 并有效的提升了土地流转收益, 这也是国内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趋向。

3 各土地流转模式的经济绩效

3.1 土地流转模式治理绩效内容

土地流转能够促使农业规模以及经济不断上升, 农业现代化能够对工业以及城市化规模经济提升。土地流转会促使城乡经济资源配置进行一定程度的优化, 从而使得不同群体的经济收益以及生活水平持续提升。农民个人权利及自由获得一定的尊重, 充分的发挥人们的创造性及个性。合理有效的土地流转所派生出的各族及各个阶级间和谐指数和民族凝聚力不断提升。土地的流转体制对相关环境的适应性效率, 能够准确无误的获得外部所出现的经济及体制绩效的改进机会。

3.2 集体主导型土地流转

总而言之, 想要构建土地流转长效体制, 集体主导型比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更为有效。不过, 由于集体主导型以及政府主导型均不能很好的考虑到农民的利益, 人性自利假说以及没有相关法律约束的权利则会产生腐败、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对权力中心的诚服等, 这样就很难运用外部力量致使农民在土地的流转过程中获得利益。纵观中国的外部组织建设的土地资源配置革新, 总是在早期得到一些成效, 随着时间的推移, 资源配置成本不断上升, 最终的社会绩效却趋近于零。人们的长期实践已经证明, 土地资源配置优化的国家及社会, 均是依据生产力逐渐提升与社会体制呈现最优化革新, 进而呈现可靠的社会秩序, 以便于推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农民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并不能捍卫小农经济, 是改善以往传统的农业, 不反对成渝土地的流转模式, 只是应借鉴成渝模式中的有效经验。

结束语

古往今来, 土地都是农民赖以生存以及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生产因素。现代化市场经济之下, 生产要素的合理化匹配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及发达程度的关键决定因素。土地流转的相关成本是长期及短期成本结合的, 短期成本是对应流转主体在市场配置目标函数所约束下的经济成本, 长期成本是政府以及大多数的农民目标函数所约束之下产生的总成本, 并不是单纯的治理成本。所以, 寻找到不同的土地流转模式下长时间社会总成本, 就必定要结合土地流转绩效概念。土地流转现象本质上就是土地产权体制革新的产物, 各项土地制度不断的演变并完善, 土地的流转会产生明显的经济绩效及社会绩效。

参考文献

[1]于传岗.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方式、流转成本与治理绩效分析[J].江汉论坛, 2012 (15) .

共享经济的产权分析 第10篇

关键词:房产诉讼案,产权经济学,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述

1990以来, 一批批画家开始落户宋庄, 画家的落户给宋庄带来了知名度, 也带来了经济上的商机与繁荣。原宋庄农村居民, 大多拥有闲置的房产, 房屋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村民有使用权, 对于该宅基地及建于其上的房产的其他权利 (转让、出租等) 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许多居民将房产卖售给来此居住的画家。

尽管农村地区属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 在我国是被明确禁止私人流转的, 但是交易双方一致认为, 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可以转让的, 因此, 房屋买卖在当地镇政府的公证下得以进行。但是, 房屋的买主无法取得房产证 (产权证) 。

从2006年10月开始, 出售房屋的居民希望将房屋讨回, 陆续向法院提起诉讼。农民提请诉讼的直接原因是该地区房屋面临拆迁, 可以获得一笔补偿费用, 该费用明显高于买卖房屋的直接所得。另外, 由于宋庄聚集了大批画家, 并在政府的扶植下, 逐渐成为北京地区的一个创意产业基地, 地产有相当大的升值空间。

画家李某成为败诉的第一个案例。李某的房屋购买于2002年初。在购买房屋之初, 李某的房屋所有权证明包括:房屋买卖协议和土地使用证。不过, 土地使用证上的使用人仍然是辛店村村民马某, 而不是李某, 她的名字出现在变更记事中。其中载明, “房屋出售给李某使用”。

法院判决李某败诉的理由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但目前明确禁止农村房屋交易的, 只有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颁布的《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而在此后, 关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判定, 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印发的《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通知。通知中提到, 近年来, 北京市法院受理了一批此类合同纠纷案,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够明确, 对合同效力认定认识存在差异, 造成裁判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该通知提出, 此类合同应认定无效。

二、产权原理简述

通过对案例的简述, 可以知道, 诉讼的核心问题是在面临不同收益可能性条件下, 交易双方对房产产权的界定问题。

资产产权的清晰界定, 有其固有的困难。资产交易双方为了使资产的产权完全, 即完整的界定, 必须了解它的各种有价值的特性, 并且能够明确这种价值的大小, 以及获取这种价值的努力的成本。要做到产权的清晰界定, 几乎是不可能的。首先, 资产的所有属性, 其所有者不能完全知道, 未来的所有者也不能完全的知道;其次, 经济条件的变化, 会导致资产价值的变动, 因此产权的初始配置结构或许相对就不太合理。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是印第安人的“狩猎边界”和毛皮贸易问题 (Eleanor Leacock) , 这里不再赘述。经济条件的变动, 能够产生利益上的激励并提供技术上的可行性, 促使人们重新评估资产的价值, 重新来界定产权。然而产权的重新界定, 也就意味着资源的重新配置, 必然耗费一定的成本, 因此, 在没有利益的激励, 或者界定产权的成本过高时, 人们总是将模糊的产权存而不论, 这就导致资产的某种产权落入公共领域, 资产实现某些价值的可能性就会被放弃, 但同时也存在寻租的可能。

产权问题重要的另一个方面是, 资产所有者究竟有什么样的权利。在非私有制的产权制度下, 这个问题尤为复杂。我们总是倾向于简单的判断一项资产归谁所有, 这种说法掩盖了产权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产权更明确的说法, 是使用资源的权利, 这些权利常常是通过禁止某种行为来确定的。拥有土地, 通常是指有权去耕种、开发土地和出售这些权利。这些权利的可行性的前提是得到社会的承认。由于产权从来就没有被清晰的界定过, 出于利益的考虑, 交易的双方总是会对资产的权利产生分歧。这就必然要求有一个独立的第三方, 能够考虑社会习俗和准则的因素, 给予产权一个权威的界定, 并仲裁交易双方在产权问题上可能发生的分歧;另外, 人们对资产的权利不是永久不变的, 它是个人自己直接努力加以保护、他人企图夺取和政府予以保护程度的函数。经济主体的行为, 即交易的双方以及对政府保护的预期, 影响的资产的价值。而产权也是可以通过个人行动来改变的。

关于产权属性的最后一点, 是产权的可分割性。被分开使用的资产的支配权能在一些人们之间进行分割;一项资产的初始所有者, 如果只转让资产的部分属性而保留其余的部分, 来自交易的净得益往往能够增加。不同所有权结构, 决定分割的产权的支配方式是截然不同的。公有制下的一项资产, 其所有成员都有获取该资产收益的权利, 但是否能转让这种收益获取权呢?同样, 在股份制下的一项资产, 持股人同样有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 但同样转让这种权利也是可行的。更详细的讨论, 可以参考Armen Alchian关于公有制和私有制下, 同样的剧院的决策机制。比起单纯的私有制而言, 公有制的产权界定相对要模糊得多。所以转让公有制下的资产的部分属性, 即交换分割的产权, 存在更能多寻租的可能。但是, 就此简单的得出私有制优于公有制是十分唐突的。必须回到刚才讨论的两个问题上来:清晰界定产权的信息成本是十分高昂的;保证产权运行的第三方权威机构的运行也有组织的费用。即是说, 私有制的制度成本可能要比公有制高。在某些经济条件下, 如果资产的某种属性的潜在价值没有被认识到, 盲目的去界定产权而不能产生收益, 显然是不经济的。公有制下的产权结构, 并不总是与经济效率相矛盾。

三、产权完全界定时的案例分析

我们回到宋庄诉讼案最初的交易上来。这个时候, 对房屋产权社会界定已经存在, 政府机关 (法院) 没有介入交易过程, 村政府只是作为交易的公证方, 也没有参与交易。交易是在一个有限的范围内进行的, 即宋庄本村地区, 因此交易的双方在搜寻交易对象上的耗费可以忽略不计。交易合同的制定, 也可以略去其成本。问题可以集中到关于产权的最初界定上。

但为了分析的简便, 我们假定这时的产权界定是清晰的。接近现实的情况是, 作为村民的房产的一部分, 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成员有建筑权, 但无权转让。而建于其上的房屋是私人物品, 村民可以完全处置。即是说, 作为资产的居民的住宅, 其产权可以分割为两个部分。

如果能够增加交易的净效益, 只转让一项资产的部分产权是合理的。即村民马某将建于公有资产 (宅基地) 之上的私人资产 (房屋) 的相关权利转让给李某。作为这笔交易的结果, 村民马某的收益4.5万元要大于闲置该房屋的收益;而李某也以低于在城市或其他地区的价格获得了该房屋的相关权利。更明确的说, 马某转让出去的, 是宅基地的使用权以及房屋的私有产权。即是说, 将住宅这一资产的部分权利转让出去, 能产生正的社会收益, 并远大于成本 (我们已假设交易的费用为零) 。作为这项交易的证明, 李某得到房屋的权利证明有房屋买卖协议和土地使用证。关于变更记事中“李某有使用该房屋的权利”的说明, 尽管这一表述不严格, 但无关交易的本质。

如果住宅的产权是完全私有的, 情况又会如何呢?村民马某如果具有住宅产权的全部权利, 即宅基地和建于其上的房屋都同时为他私人所有, 那么也就不存在宅基地产权的外部性。马某可以将住宅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李某, 只要价格高于部分转让时的价格 (4.5万元) 即可。当然, 他也可以只转让宅基地上的房屋使用权。

在住宅的产权完全公有, 即在宅基地和房屋的产权都为集体所有, 村民仅有使用其住宿的权利。交易仍然可以达成, 即马某只转让其房屋使用的权利, 当然价格要低于第一种情况下的交易价格。

即是说, 如果产权能够清晰的界定, 且转让的费用为零 (或者极低) , 产权的初始分配不会影响资源的最终配置。交易总能够以合理的价格达成。另外, 产权的部分转让能够增加交易双方的净收益。

另一个要讨论的问题是, 新的经济条件导致了住宅产权的经济价值的增加。即存在拆迁的可能, 政府会对住宅产权的所有人做出一笔补偿, 以弥补他在失去住宅的产权, 即失去了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建于其上的房屋这一私人资产的损失。

新的经济条件提供了利益上的激励, 使资源的所有者重新界定产权。这当然会引起后续的费用。但如果初始的产权界定清晰, 新的利益仍然可以按照产权的配置来合理的分配。如果村民马某转让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和建于其上的房屋的私有产权, 那么拆迁的补偿费用应该全部归于李某;如果交易的内容仅限于房屋的使用权, 由于在拆迁中, 马某损失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而李某损失了房屋的使用权, 他们应该分获部分补偿费用。至于补偿费用分配的比例, 则取决于对于以上两种权利产生价值的评定。

四、产权不完全界定时的案例分析

然而, 在正的交易费用下, 产权没有被清晰界定过, 同一资产的产权分割也很模糊, 就会产生对于产权界定的纠纷。

房产的宅基地属于宋庄村民集体所有, 村民有在宅基地上建筑房屋并住宿的权利。由于当时的经济条件, 宅基地除了可以建筑住房外, 并没有额外的开发价值。作为宅基地的土地这时可以作为宋庄这一地区的公共资源来看待, 属于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是, 在宅基地上建筑的房屋, 尽管依附于土地, 却带有明显的排他性, 即是成员个人的私人物品。住宅作为整个资产 (包括宅基地和房屋) , 其产权没有明确的界定。宅基地的产权在这时存在外部性, 即村民可以在其上建立排他性的私人房屋, 但不用为此付费。但这时的外部性是如此的微不足道, 因为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不会带来明显的收益, 或者开发宅基地也没有经济价值。而明确界定村民个人关于宅基地的产权无疑是成本巨大的。个人为了使其关于宅基地的产权清晰, 必须要付出一定的费用来购买关于宅基地的使用权利, 使其成为独立于集体的财产, 或者完全放弃使用宅基地的使用权利, 从而得到集体内的其他成员给予他的补偿。无论做出何种选择, 要达成协议, 必须要与集体的所有成员进行谈判。考虑到更广泛的产权界定, 或许他还需要取得政府关于同意这种协议有效性的认可。这显然是不经济的, 也没有必要。同样, 由于宅基地流入公共领域的产权在这种条件下, 其价值及其微小, 对村民使用宅基地的情况也没有监督的必要, 所以宋庄这一经济单位没有对属于集体所有的宅基地和私人所有的房屋产权做出明确的界定。

本案例中, 产权界定的困难就在于, 房屋的建筑是依附于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不论使用建筑于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出于什么目的, 必然就排除了宅基地作为其他用途的可能。因此, 使用房屋的权利, 也就意味着获得了占用宅基地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将宅基地用于其他的用途。例如, 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所有人, 可以拆毁房屋, 但不能在宅基地上种植作物。而同时拥有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私有权利的所有人, 可以拆毁房屋并种植经济作物。因此, 在案例中, 村民马某转让给李某的权利, 更进一步清晰的表述是宅基地的占用权和房屋的私有权利。

显然, 引起诉讼的一个原因是交易的双方没有预料到拆迁这一情况的出现。产权的初始所有者, 即马某低估了宅基地所有权的潜在价值, 而房屋的后续所有者李某, 由于高估了他们占有产权的份额, 并在购买房屋后做了后继的投资而不愿返还房屋。

案例分析到这里, 可以简单的做出总结:即诉讼的起因是产权的界定不清晰。在零交易费用的分析中, 初始的清晰产权即使面对新的经济条件, 也可以合理的配置资源。但是, 产权的清晰界定有其固有的困难, 即充分认识资产属性的信息成本过高。在本案例中理想的状况是, 土地的产权能够私有化。这样可以消除宅基地所有权这一公共产权的外部性, 以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五、法院判决的经济影响

在本案例中, 引起争议的另一个问题是法院判决李某败诉的公证性评价。合法的权利在通过市场重新安排时, 会带来总效用的增加。考虑交易的成本, 当产权交易的收益大于成本时, 权利就会重新配置。但是, 禁令的颁布和支付损害赔偿金的责任可能导致发生在无成本 (或低成本) 市场交易条件下的活动的中止, 或阻止其开始。在这种情况下, 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产生影响。法院对个别案例的判决, 无疑反映了整个社会 (至少是政府) 对于产权合法性的态度。法院的判决直接影响着经济行为, 法院在做出判决时, 需要了解这种判决的经济后果, 同时也要考虑这种判决会给法律本身带来的不确定性。

由于法院的介入, 交易双方除了考虑产权交换带来的收益和成本外, 还必须对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预测。显然, 在本案例中, 交易双方, 尤其是产权的购买者李某对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做出了错误的预测。同样作为政府的代理机构, 即宋庄镇政府, 对于住宅的产权界定也没有明确的了解, 更没有向当事人做出确切的说明。

至于本案例中法院判决的公证性, 本文无意讨论。法院作为政府机构, 对于判决的影响, 需要在整个社会范围内进行考虑。尽管在宋庄地区, 土地资源相对充裕, 但就整个中国社会而言, 土地是稀缺的。土地产权的模糊界定必然带来巨大的寻租激励。法院做出判决的两个重要政策依据, 《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和《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中明确规定了农村地区的集体土地产权个人不得转让, 其目的是要减少全国范围内可能的寻租活动, 使土地开发的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一致。当然, 它们也阻止或中止了许多具有正社会效用的私人产权的交换, 本案即是一例。对于以上两个政策文件和法院判决的经济效率的评价, 要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度量, 即损失的可能的私人产权交易带来的社会效用和节省的土地开发的社会成本孰低孰高。

六、结语

本文对于宋庄诉讼案的分析, 是为了应用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结论而做出的说明。综合新制度经济学派的论述, 在本案例中, 可以得出的结论主要有以下几条: (1) 在零交易成本 (或交易成本极低) 条件下, 产权的初始界定不会影响资源的最终配置。这也是科斯定理的一般表述。 (2) 在考虑正交易费用的过程中, 产权对资源的配置依赖于政府和经济组织的力量, 也依赖于市场的价格机制。至于采用哪种配置方式, 取决于市场机制配置的费用和组织费用的大小。 (3) 经济条件的变化, 会产生重新配置产权的激励。合理的体制应该能够对此做出适当的调整。从另一方面来说, 现存的经济体制是经济增长的基础, 但也是制约经济增长的因素。制度本身具有内在的不稳定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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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Ronald H.Coase, “Notes on the Problem of Social Cost”, 原载The Firm, the Market and the Law,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8

[3].Ronald H.Coase, “The Nature of the Firm”, Economica, 1937, 11

[4].Harold Demsetz, “The Exchange and Enforc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The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64, 10

[5].Armen Alchian, “Some Ecomoics of Property Rights”, Chapter5of Economic Forces at Work

[6].Harold Demsetz, “Toward a Theory of Property Rights”, A-merican Economic Review, 1967, 5

共享经济的产权分析 第11篇

由于文献资源共享和知识产权各具“共享性”和“排斥性”,两者就产生了对立性,其主要表现在对文献资源的使用上有了前提条件,即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一定报酬,此时无条件的共享已成为历史。作为文献资源共享,当然是前提条件越少越好。因而两者之间产生了矛盾。如果对著作权过分保护,就会对文献资源共享过度限制,产生消极作用。反之,如果对文献资源共享不加限制,又必然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所以,要解决“共享性”和“排斥性”的矛盾,必须使文献资源共享行为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只有全面地理解和执行著作权法,才能促进文献资源共享活动更广更深地开展起来。许多国家因此规定了“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的范围,对作者的专有权利加以适当限制,以利于作品的传播和利用,平衡作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图书情报机构文献资源共享的方式很多,如提供借阅、复制、咨询、汇编专题资料、计算机检索服务等。资源共享一方面使信息资源可以迅速方便为广阔空间的公众所接受,另一方面,也增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难度。文献资源共享是指一个国家、地区或一个文献信息网络内,全部的文献资源均可供特定的图书情报机构、特定的用户或网络内成员分享利用。

对文献收集的影响。随着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颁布与完善,我国先后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还与有关国家签定了有关知识产权协议,这样外国的作品在我国也受到了版权的保护。图书情报部门不能象以往那样,为了节省外汇而直接翻印或影印外国出版物,而必须花费昂贵的外汇来购买原版书刊。许多公共图书馆没有这个能力,就会造成书刊的残缺不全,失去连续性,进而影响资源共享的服务质量。对文献加工的影响。根据读者的需要,图书情报部门经常编印一些二次、三次文献以及情报信息刊物,这些工作的开展必将受到知识产权制度的限制。如在编制专题书目索引时,不能直接从享有著作权的国内外其它书目工具中摘取某一类或某一主题的书目数据作为自己的书目数据,以免造成侵权。另外在编制文摘、索引等文献时,应按照著作权的规定,不能将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作品予以收编;对没有该项声明的作品,如选用了则应向著作权人支付一定的报酬,这样做无疑是增加了图书情报部门工作的难度。

加大了科技创新力度。知识生产本身需要知识生产者付出艰辛的劳动,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能使知识生产者所耗费的投资得到应有的报偿,体现了对智力劳动的尊重,以及对知识成果的保护,从而激励知识生产者进行新的智力投资,创造出更优秀的知识作品;而丰富和不断创新的知识作品又为资源共享提供了更多的内容,是文献资源共享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提高了文献信息的质量。由于版权法只保护独创性的智力成果,为了保证文献资源共享中的严肃性与纯洁性,就必须严厉打击和制裁假冒、剽窃、抄袭等各种不良行为,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知识产品创造者的热情,提高文献信息的质量。促进了国际文献资源共享有效进行。知识产权制度是国际间文献信息交流的保障,由于它保护了知识产权拥有者的利益,从而推动国际间文献信息的交流与合作。中国加入WTO后,一些外文文献资料(如外文原版书刊和电子软件等)的价格及关税都将有所下降,使得图书馆又有财力继续采购,这样就弥补了因外文影印期刊及非正式电子软件的停止订购而使外文期刊失去的连续性又得以恢复,从而促进了文献的收藏和资源共享的顺利开展。

要使文献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协调发展,应采取以下措施:

1、充分挖掘不受知课产权保护的文献资源实现共享。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资源主要有三种类型,一类是本身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文献资源,如法律法规、国家机关发布的有关文件等;第二类是指已经过了保护期限的文献资源,这是一个庞大的文献资源群,知识产权对文献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期限规定,超过这个期限任何文献都进入社会公有领域,他人可以不经过授权而自由利用;第三类是指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权益的文献,现在社会上有很多组织主张实现文献资源的开放存取,通过开放存取、创作共用等形式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放弃部分权益。权利人放弃其知识产权权益后,社会公众可以充分利用这类文献资源实现共建共享。

2、通过许可授权将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资源纳入共享系统。除了利用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文献资源实现共享外,图书情报机构还必须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纳入文献资源共享系统。在文献资源共享中,组织者应该积极与权利人进行协商,获得权利人的许可以使更多的文献资源在全社会共享。为了简化这种授权模式,可以设立委托版权代理中心,集中对权利人的作品实行管理,实现集中管理、集中授权,这样就在权利人与使用者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既方便了权利人对作品的管理,也使图书情报机构提高了效率。

共享经济的产权分析 第12篇

1 共享经济的概念分析模式运作理念

共享经济是源于实践的一种新型的经济模式。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共享经济是一种互联网时代的租赁经济模式,即通过互联网第三方平台实现个体之间直接的闲置资源使用权的交易,其本质是使用权的暂时转移。共享经济的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行为科学家》杂志上一篇题为《社区结构和协作消费》的文章。学者们通过研究,首次意识到共享可能发展为一种独特的经济形态。该理念一经获得共识,就迅速在美国、欧洲等科技发达的国家演变成声势浩大的社会实践,在“互联网+”背景下共享经济的势头发展很快,共享经济还拉动了IT行业、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共享经济带来了全新的经济模式,已成为不可忽视的未来全球经济发展趋势。

共享经济以信息技术为纽带实现使用权共享,共享经济又称为分享经济、合作消费,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商品、服务、数据或技能等在不同主体间进行共享的经济模式。它的核心是以信息技术为基础和纽带,实现产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在资源拥有者和资源需求者之间实现使用权共享。其发展理念基于“人们需要的是产品的使用价值,而非产品本身”。在新模式下,人人既是生产者又是消费者,这样成本低廉、资本高效、灵活方便。

从空间延伸和经济利益上考虑,共享经济扩大了交易主体的可选择空间和福利提升空间,使供求双方都能够通过互联网发布自己的分享物品或需求物品(或者技能、时间、金钱),增加了可选择交易的对象,并使交易对象掌握更多的交易信息,这就避免了欺诈性不公平交易和交易成本,从根本上提高交易质量,使交易双方提高福利。同时,我们可以想到,共享经济存在于一个城市中的所有陌生人之间,这样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的发展更加有利于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和交流,缩短人和人之间的距离,共享经济串起的是现代科技社会人与人之间的隔阂和阶层的隔阂。更有利于构建和谐氛围,拉近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推进社会的发展与进步。2010年,雷切尔·布茨曼在他的书中指出,由于人们越来越不满市场将人作为机械的消费者来对待,人们开始越来越注重产品的使用价值和私有价值的共享性而非独占性、持久耐用性而非新奇性,共享经济将给人们的消费模式带来革命性的影响。书中,他把协同性消费分成三种模式:第一种,再分配市场,比如二手交易市场;第二种是协作交易市场,这种类似金钱、时间和技术等资源的分享,例如最大的住宿提供者Airbnb没有房产,但却在全球拥有数千万的房东和房客,比如工作间的分享;第三种是产品服务系统,当某种产品服务你的时候,你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但是不必永久拥有这种产品,比如租车网、房屋短租网。

2 Uber专车滴滴打车案例分析

个体经济借助互联网新兴科学技术的发展,呈现出蓬勃的发展生机。以出租车市场为例,随着私家车的日益普及,居民的日常出行需求只能通过非正规个体户来满足,然而,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高昂交易成本,造成这种由出租车个体户构成的市场很难规范化经营,出租车公司的出现带来了标准化、正规化的服务,有效地降低了市场交易成本,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占领了行业发展的先锋。随着互联网科技的熟练应用,滴滴打车、Uber等共享平台的出现,填平了原本个体经济发展的“信息鸿沟”,个体用户借助有效平台,使得信息成本下降,信息不对称减少,市场型交易成本开始低于企业型交易成本,相较于传统出租车公司的服务而言,具有先天优势的专车、顺风车等个体户可以借助第三方平台实现最低成本运营的同时,最大化地服务于消费者。最终促使出租车个体户强势回归出租车市场。

截至2015年,全球移动互联网渗透率已高达73%。这使得无论是资源提供者还是资源需求者,都有可能随时随地参与共享经济,调动全球的资源提供者成为可能,闲置资源的共享实现了规模上、范围上、程度上的无限扩大。此外,松散型人力资源市场化结算体系的形成需要依托第三方结算的助力。国内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代表,国外以Pay Pal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工具的成熟化,为共享经济模式的开展和对此模式下人力资源的结算管理提供了极大的便捷。简而言之,在共享经济的颠覆性作用下,个体经济借助于信息技术强势回归。

滴滴专车的出现有助于自由人的联合,解决信用缺失问题,提升经济运行改革;缓解人的异化问题,促进经济和谐发展;有利于推动制度改革,释放经济自由发展的活力。但滴滴打车这样的应用带来的问题也是共享经济发展过程当中的烦恼,共享经济与传统经济存在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引发社会冲突。近几年,沈阳、成都、南京等地都发生过出租车司机罢工堵塞交通的现象。劳动者缺乏安全保障,从业者没有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障,这部分自由劳动者将为自由付出很大的代价。消费者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大量黑车私营个体户扰乱市场秩序,消费者利益得不到保障。大数据堡垒可能导致行业垄断。

3 Airbnb案例分析

Airbnb自2008年创立以来已经渗透到全球190个国家,在共享经济领域颇有建树,引领了全球的共享经济热潮。Airbnb的成立起源于两位设计师创始人在艺术会展期间出租了自己的床垫,由此而产生了Airbnb的想法,意为“airbed and breakfast”,大多数人将其翻译为“空中食宿”。Airbnb以寻找“归属感”(belonging)为噱头,使旅者体验当地人的生活,并拥有独特的经历和体验。具体而言,就是通过互联网帮助用户预订闲置房间(多为民宿),打开闲置房源的供给端以满足潜力无限的房屋需求端,其房源数量与交易量已经开始媲美国际大酒店,成为住宿界异军突起的一匹黑马。住宿性价比非常高。范围囊括韩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成为出行旅游、商务办公等的选择,通过互联网平台、APP来实时进行交流,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在酒店管理、人员聘用等方面都能够节约下不少的中间成本。

而Airbnb平台的收入则取决于房源交易的频率和价格,包括房客服务费(6%~12%的房客付款)和房东服务费(3%的房东收款)。Airbnb以基于互评机制的市场化结算维系与房东(资源提供者)、房客(资源消费者)的关系,这种房东个人绩效与市场竞争力直接挂钩的透明机制有效地激发了房东的积极主动性,有助于房东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促进三方共赢局面的实现。通过互联网平台来督促消费者、房东、经营管理者三方共赢的局面。

4 结语

共享经济本身作为一种新兴的经济模式,在短期发展的过程中仍然有可能发生某些潜在问题,模式本身也还处于不断变化中,但目前仍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

第一,关于资源提供者的进入与监管问题。除了目前普遍存在的身份验证、信息绑定等形式,还应该针对具体的业务属性对资源提供者设置进入门槛,如何设置进入门槛也是未来共享经济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重要问题。另外,针对已经进入市场的资源提供者,应该如何监管?目前仍然缺乏一套强有力的监管体系和法律体系加以保障,在如何提高资源提供者或资源消费者发生恶意行为和犯罪行为的成本上也缺乏一些举措。

第二,关于资源提供者的应急能力等问题。仍然以Airbnb为例,应该如何进一步提高房东应对意外情况的能力,目前的培训以房东的自主学习为主要方式,如何考核这些房东是否已经通过培训,以及具备这方面的资质还需要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尽管房东如何应对意外情况的能力属于房东自身素质的提高,并非Airbnb应该承担的责任,但为房客提供独特的体验、打造值得信赖的资源共享平台却是Airbnb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进一步对半雇佣的人力资源提供培训,提高其整体素质和道德意识也是实现共享经济下人力资源管理优化的一种途径。

因此,该研究仅限于对当前共享经济时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一些探讨,在共享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仍然需要对更多的案例进行研究,以对共享经济时代下人力资源管理理论做出更多的贡献。

由此看来,共享经济的精髓在于互通有无,而不是变相拍卖。在共享经济的时代,企业拥有大量的机会抓住商机,但更重要的是要坚守市场的规则,维护法律的底线。

参考文献

[1]雷切尔·布茨曼.我的就是你的:协同消费的崛起[M].2010.

[2]百度百科共享经济数据.

[3]程熙鎔,李朋波,梁晗.共享经济与新兴人力资源管理模式[J].人力资源开发,2016(6).

[4]汤天波,吴晓隽.共享经济:“互联网+”下的颠覆性经济模式[J].科学发展,201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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