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汽车调查报告范文

2023-06-16

共享汽车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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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享单车的调查报告

短短几个月,共享单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城市的街道上。可以说,共享单车的出现为“低碳生活,绿色消费”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使打通城市公交系统“最后一公里”有了解决良策,并以其低价、便捷、简单的使用优势,迅速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给城市交通出行带来了一股“清流”。然而,共享单车给消费者带来全新消费体验的同时,也逐步暴露出其由于共享意识缺乏而导致的管理、停放、服务、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出现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给城市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不少难题。

为促进共享单车行业良性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合法权益,经充分准备及周密策划,湖北省消委会于 2017 年 1-3 月期间,联合武汉市消委会,以武汉市为核心,辐射周边地带,对常见的摩拜单车、小鸣单车、ofo 单车及小蓝单车等品牌进行深入调查。为突出调查的点面结合,活动采用线上问卷调查和线下志愿者体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活动回收有效线上调查样本数量 2238 份,有效线下体察样本数量 104 份。

线上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普遍认为共享单车利大于弊,73.9%受访者支持发展共享单车,93.8%受访者认为政府要支持共享单车的发展,近七成受访者对使用共享单车表示满意。在对共享单车的使用及管理评价方面,近六成半(64.6%)受访者对共享单车经营者的管理不满意,其中“车辆损坏”是受访者反映最经常遇到的问题,“乱停乱放”是受访者反映最常遇到的不良使用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受访者普遍认为,共享单车消费者与经营者都须承担多种责任与义务,政府应加强规范引导和管理,以及完善和改进共享单车配套设施。

志愿者体察结果显示:在骑行、服务环节,大多数志愿者对用车说明、注册、押金、收费、操控、费用结算、押金退还步骤及速度等方面给予正面评价,综合评价得分 7.3 分(满分 10 分)。但有 22.1%志愿者表示寻车有困难,有个别志愿者称“花了超过 30 分钟才找到单车”;只有 52.9%的志愿者能马上找到没有任何问题的共享单车,其中“二维码或编号被涂抹或脱落”、“座椅损坏或丢失”、

报告文档·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车辆太脏”及“轮胎损坏或丢失等,是共享单车存在的较常见问题;约七成志愿者对共享单车客服服务不满意。

志愿者体察还发现,适宜骑行的自行车专用道少,只有 24.0%的志愿者表示在体察时有自行车专用道且路面完全能骑行;但即便有自行车专用道,也存在车道“断头”、过窄、被霸占及损坏等各种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没有自行车专用道,仍有 8.7%的志愿者选择在机动车道上骑行。此外,单车专用停放区不足问题突出,有 36.5%的志愿者则反映没有停车专区,有 43.3%的志愿者受停放场地所限,直接把共享单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同时,与问卷调查结果一致,志愿者通过观察,大多认为“乱停乱放”在其他消费者不良行为中占比最高,达到64%。

综合此次调查结果,湖北消委会认为,虽然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了居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同时也因绿色环保、高效便捷、低价健康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但仍存在法律法规规制不足、经营者应尽责任履行不到位、消费者自律不够、市政配套缺失、社会各界共享意识不强等“五大症结问题”,形成行业发展的阻力。特别在经营方面,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信息安全权等情况和隐患,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为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行业,推动其长远健康发展,构筑和谐湖北消费环境,省消委会在综合法律专家、经济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深入研究,提出以下观点及建议:

一是社会要营造有利于共享单车发展的环境。共享单车服务是互联网充分应用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创新经营模式,顺应了金融资本、供应链各方和消费者的共同需求,但共享经济是法制经济、信息经济、信用经济、合作经济。共享单车的发展需要从法律完善、政府支持、行政监管、社会氛围等多方面提供条件,优化发展环境、夯实发展基础。此外,市场各参与方要自觉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底线。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共享经济发展要求。

二是经营者要充分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任何市场创新,都必须以实现和增加消费者福祉为根本落脚点。消费者的权利实现,要靠经营者履行责任和义务来保障。共享单车各相关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主动承担市场规范发展、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根据调查发现的问题,共享单车企业当务之急,要对照法律规定,整改涉嫌侵害消费

报告文档·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者人身财产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的各种规定和行为,确保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要根据调查中消费者反映的意见,不断优化经营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消费体验;同时要主动承担规范引导消费行为的责任,要制定明确可行的消费者行为规则,加强对消费者规范用车的引导,营造文明的消费氛围。

三是消费者要增强规则和自律意识。在共享经济活动中,被共享产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真正分离,实现了消费者在没有取得对产品和服务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得到对产品和服务的分时使用权,扩充了消费者的消费权。但共享经济“分享”的性质,同时又对消费者的意识和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如要求消费者必须有规则意识、契约精神、诚信理念和自律行为。为此,广大消费者要适应共享经济发展不断转变消费理念,要更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约定、社会公道。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要做到:学法守法,严守法律边界;谨慎扫码,保护信息安全;合法用车,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合理停车,维护公共秩序;文明用车,维护良好形象;诚信用车,珍惜个人信誉。

湖北消委会共享单车消费服务调查相关法律问题律师点评

为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发现情况,就共享单车消费服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湖北金轮律师事务所林昭润律师进行了解读和点评。

一、调查中发现不少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的现象,包括停在机动车道、封闭小区/ / 住宅、车库、绿化带、有禁停标志的地方、明显阻碍行人或机动车出入的位置等。

问题 1.政府对非机动车的停放地点是否有明确规定? ?

法律仅对停放地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范要求,未对具体停放地点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即对于有明确规定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应当停放于规定地点内,对于没有明确规定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应当以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前提进行停放。

3 月 21 日,武汉市交委联合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正式发布《武汉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这是武汉市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管理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导则》适用于武汉中

报告文档·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心城区(包括荔湾、越秀、天河、海珠四区全部区域和白云、黄埔部分区域)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导则》要求,自行车停放区应当能够合理利用道路空间,避免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或影响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应当保障用户存取车辆安全,同时有利于引导规范自行车停放秩序。停放区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自行车停放区应当以需求为导向,符合市民的出行需求,能够方便市民快速便捷存取车辆,保证车辆进出停放区畅通无障碍,促进自行车合理、高效使用;自行车停放区应当重点围绕城市公共交通网络节点周边进行设置,方便市民利用自行车短距离接驳公共交通;充分利用绿化带、设施带、轨道交通站出入口后侧、人行天桥引桥底、高架桥下等空间灵活设置;停放区规模应当结合交通需求以及用地空间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地合理确定,并方便维护管理。

《导则》明确规定了 17 种路段或位置不应设置停放区。目前,天河、海珠区政府已经先行在辖区内组织自行车停放区的率先试点工作,其它区域将陆续展开。

2016 年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为市民设置合理的非机动车停放区。由此,各地政府部门针对共享单车相关的问题,正在逐步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问题 2.如因用户停车不当而造成违法违规的事实,或引起意外及纠纷等,应如何问责? ?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前,大多数共享单车经营者对于规范停车地点已做明确要求及提示,若由于用户乱停乱放造成共享单车车辆损毁的,应当由用户对车辆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由用户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共享单车经营者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网上公开的判例中,暂未有因自行车乱停造成损害,而承担责任的案例。但目前普遍存在因“共享单车”乱停放遭城管部门扣车的情况,由于使用者乱停放致使车辆被城管部门扣留的,使用者或有责任配合企业将车辆取回,并可能因此被企业予以“信用处罚”或扣除押金等处罚。

二、调查中发现不少恶意破坏共享单车的现象,包括破坏零部件、乱贴乱画、张贴诈骗广告或二维码等,此外,丢弃单车( ( 垃圾场、河涌等) ) 行为也屡见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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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以上分别属于什么行为,是否要恶意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或规模 才视为触犯法律法规? ? 是否需要共享单车经营者或民众报警才能受到处罚? ? 严重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范围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可以根据损毁财物的价值作进一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则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将单车从高楼上扔下,或者丢弃到河涌里,或者将单车肆意拆解,或者破坏单车的零部件等故意损毁、破坏单车、乱涂乱画等行为,均属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法分子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上或之外张贴二维码,使用户在扫码时如果不仔细观察就可能误入诈骗骗局,这种行为应定性为诈骗行为。情节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9 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 266 条的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 2.如为竞争对手或相关行业从者人员恶意损坏,又有什么相关法律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

报告文档·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 、调查中发现各种上私锁、破解密码锁等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或直接私藏单车,以上属什么行为? ? 是否要恶意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或规模才视为触犯法律法规? ? 是否需要共享单车经营者或民众报警才能受到处罚? ? 严重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

私占、私藏共享单车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用户用完之后不做归还处理(即不上锁归还),通过上私锁的行为占有该车辆,此时用户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该行为应定性为侵占行为,若侵占数额较大的,或构成侵占罪;第二,“用户”没有根据正常借用车辆手续使用,通过破坏车锁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该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行为;第三,对于部分共享单车(例如 ofo 共享单车),由于车锁本身属于密码锁,用户在正常使用一

次后,就能获取密码,并能在结束使用后通过该密码再次打开车锁使用。若用户在获知密码后通过非正常借用方式(即私自开锁)再次打开车锁,并占为己有,则由于其属于非法占有,应当定性为盗窃行为而非侵占行为。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自诉犯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企业发现车辆被他人占有的,并符合侵占罪之构成要件的,应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予侦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盗窃行为,情节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9 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或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 1000 元至 3000 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

四、以下骑车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若发生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对骑车人会有什么后果? ?

问题 1.在非自行车专用道、或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

报告文档·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机动车道骑行自行车,能否认定骑车人有过错应结合实际进行分析判断,不应“一刀切”的认为因骑车人在机动车道骑行则存有过错。若骑车人存有过错的,骑车人需要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问题 2.未满 2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车上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72 条第 1 项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 12 周岁。”所以,12 周岁以下儿童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相关部门规定未满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上路,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所以共享单车经营企业作为经营者,不能违法向这一部分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且要针对这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警示。即便经营企业做了相应的警示,若未成年人因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发生伤亡的,经营企业仍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未成年人是在家长授意下使用共享单车,并因此发生人身伤亡的,家长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 3.骑车载人。

共享汽车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近年来,城市发展越来越快,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出行的交通工具越来越以机动车为主,从而导致城市道路交通日渐拥堵,机动车尾气排放量增大,空气污染严重等等一系列问题。在此背景下,方便实用的各式共享单车的不断出现在大街小巷,实现了广大市民的绿色低碳出行。

共享单车是指企业与政府合作,在校园、地铁站点、公交站点、居民区、商业区、公共服务区等提供自行车单车共享服务,是共享经济的一种新形态。共享单车由企业运营,用智能手机即可完成借车、还车、缴费过程,大大的方便了民众的生活。共享单车虽然在1965年在荷兰已经实施过,但以失败告终。但是依然为日后的共享单车的面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共享单车在欧洲九十年代已初具规模,但中国在XX年才开始着手共享单车的开发与策划,而在XX年北京奥运

第 1 页 共 10 页 会期间进行试运营,帮助完善北京的交通系统,服务了各国来参与奥运会的人民。

但是在共享单车全面上市后,随着时间的不断流逝,共享单车的便利之下隐藏的问题也凸显无疑,例如共享单车被人偷盗、硬件损毁和维护、高峰期调配等行业性的问题,并且还会带来“乱停乱放、占用道路”公共交通管理问题。给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增添麻烦,同时也从侧面映射出社会公德等问题,引起人们的深思。

本次调研以呼和浩特市XX年5月1日在市区内投放的ofo共享单车(俗称“小黄车”)为研究对象,在问卷调查、实地走访以及新闻数据为基础,探究小黄车在呼和浩特市各高校的普及和使用问题,并研究未来应对措施和发展方向。

经过我实地的走访和网上调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ofo共享单车存在的问题以及发展建议,总结如下:

一、大街小巷找不到“家”的共享单车

自XX年5月1日起,共享单车在呼市城区投放,随即在呼和浩特掀起一阵“小黄车热”,根据内蒙古晨报的报道,共享单车内蒙古负责人陈亦款表示:“小黄车”来到呼市一个月,呼市城区累计注册用户已突破10万人。但问题也随之而来,乱停乱放成了“大难题”,让管理工作更难进行,同时网友上传多张“小黄车”乱停乱放照片,甚至还有人将“小黄车”扔到了河里,造成共享单车的利用率极低。有人说,“共享单车”是一面国民素质的“照妖镜”,种种行为照出了市民的素质和格局,是对广大的市民提出道德拷问,根据我在高校中进行发放的调查问卷显示:认为“小黄车”乱停乱放,缺乏管理现

第 2 页 共 10 页 象严重的人群比例达到了80%多。就在“小黄车”投放后不久,由于违规停放问题严重,呼和浩特市城管部门暂扣一千多辆“小黄车”的事件引起热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共享单车乱停乱放的现象十分严重。

建议

1.实施实名制注册及管理,启用信用机制进行合理有效的用户信用记录;

2.设置专用停车点以及看管人员;

3.借鉴一线城市的管理经验,推广应用电子围栏等先进技术; 4.设置宣传标语以及停放指示栏。

二、骑单车事故频频发生,谁该负起责任? 共享单车能够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便利,但是骑共享单车也会发生意外,在发生意外之后,我们应该找谁去负责任并且进行索赔。并且解决的过程也十分繁琐。运营商要不要负责?运营商需不需要进行赔偿?从消协了解到,目前只有ofo已实现为每一位驾驶人购买保险,其他品牌都在推进中。

建议

我们的建议是共享平台应该为每一位使用者购买保险。同时,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损害,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都应承担责任。具体到共享租车平台来说,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与社会上普通车辆一样。所以,不管是谁租了车,共享平台都要对事故损害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权责明确,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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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共享单车损毁情况频频出现

在高校内,见到的共享单车大多是伤痕累累,已经不能再投入使用,使得共享单车的使用率变低。常见伤痕有,二维码被涂改或植入木马造成部分财产损失,部分零件被拆除如车座、脚蹬等,将共享单车私有化锁上自己的车锁,等等。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的话,即使投入再多的共享单车也不能真正的惠及高校学生,也会对高校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建议

1.在固定停放点,放置宣传标语牌,提醒学生文明用车。 2.区域化管理,维修员定时对校园内的小黄车进行维修,保证安全用车。

3.在共享单车上安置电子GPS,时刻了解小黄车的动态,减少共享单车私人化问题,同时保证共享单车使用率提高。

4。使用电子锁,密码实时更新,降低共享单车消失率。

四、扫假冒二维码被骗

由于现在使用共享单车,不少是通过扫二维码的方式,不法分子就趁机加贴假冒二维码造成了多起财产损失的事件。调查中,12.08%的消费者看到过加贴的假冒二维码但是没有扫描,5.51%在扫描后发现不对劲停止了,0.89%的消费者因为扫描了假冒二维码造成财产损失。

建议

共享平台应定时安排技术人员去检查二维码是否被涂抹篡改,保证使用者的财产安全。同时学生要通过正常的渠道去支付。此外,消

第 4 页 共 10 页 费者通过扫二维码向商家支付费用,运营商有责任保证消费者通过正确的支付渠道消费支付,并定期对车身二维码进行检测核对。

数据:

此次数据主要来源于60份线下问卷调查和100份线上问卷调查,总共一百六十份。此次调查问卷中,被调查者55.56%为女生,44%为男生。

以下为现有问卷调查数据分析。

1.53.85%的人群一般选择乘坐公交车出行,这就导致了69.23%的人群使用共享单车的频率较低。

2.统计结果中,70.94%人群是因为方便才选择的共享单车,从而在选择站点时,有63.25%的人均选择在学校、小区等附近站点,因此在此站点附近停放共享单车的比率占了总地区的42.74%。

3.在使用共享单车过程中遇到随意停放的比例占了47.86%,而49.57%的车辆是有破损的。但是尽管破损情况严重,在遇到不文明情况时,仅有30.77%的人会选择举报,39.32%的人选择视情况而定,这是因为85.47%的人认为这是需要市民自觉才能规范的。

五、结语

通过本次社会实践,我深入调研社会热点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我认识到共享单车的出现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共享”概念的出现不仅仅是方便群众的生活,在我看来更是对群众整体道德素质的考验和约束。共享单车逐渐在普及。但自共享单车投入以来,有大批的单车已经遭到了不同程度的破坏。单车破坏主要体现在单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用户扫码失败两点。单车二维码被涂改、车座损坏、车身贴

第 5 页 共 10 页 满小广告,公车私用被上锁,将单车停放在小区、办公室等非公共区域,这也是车辆很难被顺利找到的原因。在一些人流量大的商场门口,虽然有大量的共享单车停放,但至少有五分之一的共享单车不能骑行,上私锁、二维码刮花、单车破坏等问题非常严重。

对于赶时间的上班族来说,每天从地铁站或公交车站狂奔到办公室的最后一段路是最着急的。赶时间可以理解,但是为了自身的利益,不少单车被用户私藏在家里或办公楼内方便自己使用,这样的做法就太过自私了。目前关于共享单车的问题,在个人角度看,问题最多也是最难解决的。我们只有提高自身的素质,从自身做起,才能减少当前存在的问题。

针对共享单车在呼和浩特市投入使用后所出现的各类问题我通过多次与他人的讨论提出了相对应的管理措施。除了提高民众素质以外,政府和企业各部门应当尽早制定有效的法律等措施,高校学生也应当对此类问题予以关注,通过社会实践等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最后,本次社会实践我收获极大,今后也会更多的进行此类社会热点问题的研究。 第 6 页 共 10 页 关于农业服务中心办公室电话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崔黄口镇农业服务中心是镇政府下属的一个服务农村、服务群众的办公室,是以服务农村农业的为主的办公室。崔黄口镇农业服务中心办公室有固定电话只有一部,可以打通市内所有电话,打外地的不行。办公室内有人员7人,这7人在工作当中需与外部联系时共用这一部固定电话。这部电话与主任办公室是相连的,电话管理是没有什么规定的,没有什么规章制度的,是处于自然状态的。办公室的人员文化程度是比较高的,均是全日制大专以上,由于没有电话管理的规章制度,虽然由于大家的素质相对农村的群众感到较高一些,没有出现过与农村群众打电话过程中出现过过激的通话现象,但大家对电话打的方法及礼节礼貌问题是模糊的和不清的,导致打电话的过程中有时出现打电话的方式方法不正确,礼节礼貌不够、说话口气重;有时对电话来访者,采取感情用事,对于认识的电话来访者就谦逊一些,对于不认识的电话来访者就态度恶劣一些等现象。作为镇政府下属的一个服务农村和农业的部门,如果电话打不好,就会影响者政府的为人民服务的形象,也会造成不必要的开展农村农业工作的难度。

二、相关理论概述

接打电话是办公室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办公室与外界联系的重要通道,是办公室信息接收和发出的重要工具,是办公室与外界良好交往的重要通信工具,是树立和影响单位形象的重要通信工具。

三、崔黄口镇农业服务中心办公室电话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找三个不足之处)

(一)接打电话过程中存在方式方法不正确的问题。经调查,农

第 7 页 共 10 页 业服务中心办公室的个别人员在电话过程中存在有时说话态度不谦逊的现象。例如,工作人员老张,由于其岁数大一些,他对接来电态度存在不谦逊问题,接电话的第一句就是“你是谁?”一句话让对方心情上就难以接受,有要被审讯的感觉。在接电话时不是本着为电话来访者解决问题的角度思考和处理问题,本来农村的问题打到乡镇一级是不容易的,是在不能解决问题情况下,他们才不得以打这个电话,以期待来能够解决自身的问题和麻烦,心情上是无助的,思想上犯难的,而我们一个电话一盆冷水浇过去,可想而知,他们的心情是多么难受和矛盾的。另外接打电话时,不知道如何处理相互的关系,不知先说什么,后说什么,没有什么方法和程序,造成了工作的被动。如,工作人员郑在接到村子里一人来电时,对方要求找主任,他只是讲“主任不在,打手机”就给挂了。主任回来后问起此事来,他什么也回答不上来,他即不知道对方是哪个村,叫什么名字,更不知道对方来电要办什么事。

(二)使用电话过程中存在权责不明晰的现象。在使用电话过程中,特别是接电话时,存在权责不明晰的现象。在使用电话过程中,由于只有一部电话,来电话后,铃声响好几遍后,方才有人去接。有时大家都有事时,均没有人去愿意接电话,而且均没有什么事时,也没有人愿意去电话。最后是岁数大的看年轻的,年轻的看年老的。好在,大家是相对自觉地,形成一个习惯,离电话越近的人,一般由他接,他有事再由再接人去接电话。这样大家来电话后,先看一下,离电话最近的人是不是我,外界的人来电话,总是感觉接电话不是太快,反而总是慢几拍。这样,对使用电话,不明确谁主要负责接电话,谁

第 8 页 共 10 页 负责协助接电话。电话的主体责任没有明确。

(三)电话使用过程没有制式的电话管理规章制度。在使用电话时,存在没有制式的电话管理规定。感觉电话只有一部,而且室内有7个人,没有什么必要制度电话管理规定,这是主任的想法。而现实中,由于没有使用电话的规章制度,直接造成了接电话的权责不明晰,造成了接打电话过程中,没有相应的方式方法、良好的态度及应有礼节问题。当然也就没有什么明文规定,甚至没有在历次开会过程中讲评过相应的使用电话的问题,更没有将使用的电话管理规定明文上桌,上墙,更不能让大家一目了然地熟悉和掌握接打电话的管理规定。

四、改善崔黄口镇农业服务中心办公室电话管理现状的建议(针对三个不足找三个改进建议)

(一)加强电话使用地教育和管理,改进接打电话的方式方法。接打电话的方式方法不正确的经分析原因有二,一是每个工作人员的态度的问题,有了良好态度,就有了好礼节礼貌,就有了很好的方式方法,也就能够自然而然地接打好电话;否则就会出现接打电话过程中争执,打电话不礼貌,任意所为、通知接不成,事情办不好,甚至对来电话的情况一问三知等现象。二是在接电话时,没有相关的规定和正规的接打电话的方法,就会形成电话随意打,没有礼貌,不知道程序,丢三落四,对问题说不清,记不明等现象。对此就是一加强教育,通过开会,告诉大家应该如何做。二是形成制度,制定相关的制度规定,让大家按照规章规定来打电话。

(二)对电话使用实行责任制。对电话权责不明晰的问题分析原因:第一是对电话管理不落实的问题;第二是对电话使用权责不明确

第 9 页 共 10 页 到人的问题。具体改进的措施,一是对电话管理要实行定期检查开会强调问题;二是对电话使用要明确责任人,具体规定谁负责接听电话,有了问题由谁负责报告维修等。只有实行了这种权责明确的制度和管理规定,才能让大家知道谁负责接电话。

共享汽车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为促进共享单车行业良性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合法权益,经充分准备及周密策划,湖北省消委会于2017年1-3月期间,联合武汉市消委会,以武汉市为核心,辐射周边地带,对常见的摩拜单车、小鸣单车、ofo单车及小蓝单车等品牌进行深入调查。为突出调查的点面结合,活动采用线上问卷调查和线下志愿者体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活动回收有效线上调查样本数量2238份,有效线下体察样本数量104份。

线上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普遍认为共享单车利大于弊,73.9%受访者支持发展共享单车,93.8%受访者认为政府要支持共享单车的发展,近七成受访者对使用共享单车表示满意。在对共享单车的使用及管理评价方面,近六成半(64.6%)受访者对共享单车经营者的管理不满意,其中“车辆损坏”是受访者反映最经常遇到的问题,“乱停乱放”是受访者反映最常遇到的不良使用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受访者普遍认为,共享单车消费者与经营者都须承担多种责任与义务,政府应加强规范引导和管理,以及完善和改进共享单车配套设施。

志愿者体察结果显示:在骑行、服务环节,大多数志愿者对用车说明、注册、押金、收费、操控、费用结算、押金退还步骤及速度等方面给予正面评价,综合评价得分7.3分(满分10分)。但有22.1%志愿者表示寻车有困难,有个别志愿者称“花了超过30分钟才找到单车”;只有52.9%的志愿者能马上找到没有任何问题的共享单车,其中“二维码或编号被涂抹或脱落”、“座椅损坏或丢失”、“车辆太脏”及“轮胎损坏或丢失等,是共享单车存在的较常见问题;约七成志愿者对共享单车客服服务不满意。

志愿者体察还发现,适宜骑行的自行车专用道少,只有24.0%的志愿者表示在体察时有自行车专用道且路面完全能骑行;但即便有自行车专用道,也存在车道“断头”、过窄、被霸占及损坏等各种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没有自行车专用道,仍有8.7%的志愿者选择在机动车道上骑行。此外,单车专用停放区不足问题突出,有36.5%的志愿者则反映没有停车专区,有43.3%的志愿者受停放场地所限,直接把共享单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同时,与问卷调查结果一致,志愿者通过观察,大多认为“乱停乱放”在其他消费者不良行为中占比最高,达到64%。

综合此次调查结果,湖北消委会认为,虽然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了居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同时也因绿色环保、高效便捷、低价健康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但仍存在法律法规规制不足、经营者应尽责任履行不到位、消费者自律不够、市政配套缺失、社会各界共享意识不强等“五大症结问题”,形成行业发展的阻力。特别在经营方面,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信息安全权等情况和隐患,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为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行业,推动其长远健康发展,构筑和谐湖北消费环境,省消委会在综合法律专家、经济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深入研究,提出以下观点及建议:

一是社会要营造有利于共享单车发展的环境。共享单车服务是互联网充分应用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创新经营模式,顺应了金融资本、供应链各方和消费者的共同需求,但共享经济是法制经济、信息经济、信用经济、合作经济。共享单车的发展需要从法律完善、政府支持、行政监管、社会氛围等多方面提供条件,优化发展环境、夯实发展基础。此外,市场各参与方要自觉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底线。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共享经济发展要求。

二是经营者要充分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任何市场创新,都必须以实现和增加消费者福祉为根本落脚点。消费者的权利实现,要靠经营者履行责任和义务来保障。共享单车各相关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主动承担市场规范发展、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根据调查发现的问题,共享单车企业当务之急,要对照法律规定,整改涉嫌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的各种规定和行为,确保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要根据调查中消费者反映的意见,不断优化经营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消费体验;同时要主动承担规范引导消费行为的责任,要制定明确可行的消费者行为规则,加强对消费者规范用车的引导,营造文明的消费氛围。

三是消费者要增强规则和自律意识。在共享经济活动中,被共享产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真正分离,实现了消费者在没有取得对产品和服务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得到对产品和服务的分时使用权,扩充了消费者的消费权。但共享经济“分享”的性质,同时又对消费者的意识和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如要求消费者必须有规则意识、契约精神、诚信理念和自律行为。为此,广大消费者要适应共享经济发展不断转变消费理念,要更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约定、社会公道。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要做到:学法守法,严守法律边界;谨慎扫码,保护信息安全;合法用车,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合理停车,维护公共秩序;文明用车,维护良好形象;诚信用车,珍惜个人信誉。

湖北消委会共享单车消费服务调查相关法律问题律师点评

为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发现情况,就共享单车消费服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湖北金轮律师事务所林昭润律师进行了解读和点评。

一、调查中发现不少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的现象,包括停在机动车道、封闭小区/住宅、车库、绿化带、有禁停标志的地方、明显阻碍行人或机动车出入的位置等。

问题1.政府对非机动车的停放地点是否有明确规定?

法律仅对停放地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范要求,未对具体停放地点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即对于有明确规定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应当停放于规定地点内,对于没有明确规定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应当以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前提进行停放。

3月21日,武汉市交委联合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正式发布《武汉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这是武汉市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管理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导则》适用于武汉中心城区(包括荔湾、越秀、天河、海珠四区全部区域和白云、黄埔部分区域)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导则》要求,自行车停放区应当能够合理利用道路空间,避免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或影响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应当保障用户存取车辆安全,同时有利于引导规范自行车停放秩序。停放区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自行车停放区应当以需求为导向,符合市民的出行需求,能够方便市民快速便捷存取车辆,保证车辆进出停放区畅通无障碍,促进自行车合理、高效使用;自行车停放区应当重点围绕城市公共交通网络节点周边进行设置,方便市民利用自行车短距离接驳公共交通;充分利用绿化带、设施带、轨道交通站出入口后侧、人行天桥引桥底、高架桥下等空间灵活设置;停放区规模应当结合交通需求以及用地空间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地合理确定,并方便维护管理。《导则》明确规定了17种路段或位置不应设置停放区。目前,天河、海珠区政府已经先行在辖区内组织自行车停放区的率先试点工作,其它区域将陆续展开。

2016年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为市民设置合理的非机动车停放区。由此,各地政府部门针对共享单车相关的问题,正在逐步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问题2.如因用户停车不当而造成违法违规的事实,或引起意外及纠纷等,应如何问责?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前,大多数共享单车经营者对于规范停车地点已做明确要求及提示,若由于用户乱停乱放造成共享单车车辆损毁的,应当由用户对车辆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由用户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共享单车经营者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网上公开的判例中,暂未有因自行车乱停造成损害,而承担责任的案例。但目前普遍存在因“共享单车”乱停放遭城管部门扣车的情况,由于使用者乱停放致使车辆被城管部门扣留的,使用者或有责任配合企业将车辆取回,并可能因此被企业予以“信用处罚”或扣除押金等处罚。

二、调查中发现不少恶意破坏共享单车的现象,包括破坏零部件、乱贴乱画、张贴诈骗广告或二维码等,此外,丢弃单车(垃圾场、河涌等)行为也屡见报端。

问题1.以上分别属于什么行为,是否要恶意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或规模才视为触犯法律法规?是否需要共享单车经营者或民众报警才能受到处罚?严重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范围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可以根据损毁财物的价值作进一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则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将单车从高楼上扔下,或者丢弃到河涌里,或者将单车肆意拆解,或者破坏单车的零部件等故意损毁、破坏单车、乱涂乱画等行为,均属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法分子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上或之外张贴二维码,使用户在扫码时如果不仔细观察就可能误入诈骗骗局,这种行为应定性为诈骗行为。情节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66条的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2.如为竞争对手或相关行业从者人员恶意损坏,又有什么相关法律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调查中发现各种上私锁、破解密码锁等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或直接私藏单车,以上属什么行为?是否要恶意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或规模才视为触犯法律法规?是否需要共享单车经营者或民众报警才能受到处罚?严重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私占、私藏共享单车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用户用完之后不做归还处理(即不上锁归还),通过上私锁的行为占有该车辆,此时用户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该行为应定性为侵占行为,若侵占数额较大的,或构成侵占罪;第二,“用户”没有根据正常借用车辆手续使用,通过破坏车锁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该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行为;第三,对于部分共享单车(例如ofo共享单车),由于车锁本身属于密码锁,用户在正常使用一

次后,就能获取密码,并能在结束使用后通过该密码再次打开车锁使用。若用户在获知密码后通过非正常借用方式(即私自开锁)再次打开车锁,并占为己有,则由于其属于非法占有,应当定性为盗窃行为而非侵占行为。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自诉犯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企业发现车辆被他人占有的,并符合侵占罪之构成要件的,应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予侦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盗窃行为,情节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或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

四、以下骑车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若发生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对骑车人会有什么后果?

问题1.在非自行车专用道、或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机动车道骑行自行车,能否认定骑车人有过错应结合实际进行分析判断,不应“一刀切”的认为因骑车人在机动车道骑行则存有过错。若骑车人存有过错的,骑车人需要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问题2.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车上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72条第1项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所以,12周岁以下儿童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相关部门规定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上路,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所以共享单车经营企业作为经营者,不能违法向这一部分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且要针对这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警示。即便经营企业做了相应的警示,若未成年人因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发生伤亡的,经营企业仍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未成年人是在家长授意下使用共享单车,并因此发生人身伤亡的,家长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3.骑车载人。

共享汽车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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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共享单车的调查报告

短短几个月,共享单车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在城市的街道上。可以说,共享单车的出现为“低碳生活,绿色消费”提供了有力支持,也使打通城市公交系统“最后一公里”有了解决良策,并以其低价、便捷、简单的使用优势,迅速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给城市交通出行带来了一股“清流”。然而,共享单车给消费者带来全新消费体验的同时,也逐步暴露出其由于共享意识缺乏而导致的管理、停放、服务、配套等方面的问题,出现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给城市管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不少难题。

为促进共享单车行业良性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合法权益,经充分准备及周密策划,湖北省消委会于 2017 年 1-3 月期间,联合武汉市消委会,以武汉市为核心,辐射周边地带,对常见的摩拜单车、小鸣单车、ofo 单车及小蓝单车等品牌进行深入调查。为突出调查的点面结合,活动采用线上问卷调查和线下志愿者体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最终,活动回收有效线上调查样本数量 2238 份,有效线下体察样本数量 104 份。

线上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普遍认为共享单车利大于弊,73.9%受访者支持发展共享单车,93.8%受访者认为政府要支持共享单车的发展,近七成受访者对使用共享单车表示满意。在对共享单车的使用及管理评价方面,近六成半(64.6%)受访者对共享单车经营者的管理不满意,其中“车辆损坏”是受访者反映最经常遇到的问题,“乱停乱放”是受访者反映最常遇到的不良使用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受访者普遍认为,共享单车消费者与经营者都须承担多种责任与义务,政府应加强规范引导和管理,以及完善和改进共享单车配套设施。

志愿者体察结果显示:在骑行、服务环节,大多数志愿者对用车说明、注册、押金、收费、操控、费用结算、押金退还步骤及速度等方面给予正面评价,综合评价得分 7.3 分(满分 10 分)。但有 22.1%志愿者表示寻车有困难,有个别志愿者称“花了超过 30 分钟才找到单车”;只有 52.9%的志愿者能马上找到没有任何问题的共享单车,其中“二维码或编号被涂抹或脱落”、“座椅损坏或丢失”、

报告文档·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车辆太脏”及“轮胎损坏或丢失等,是共享单车存在的较常见问题;约七成志愿者对共享单车客服服务不满意。

志愿者体察还发现,适宜骑行的自行车专用道少,只有 24.0%的志愿者表示在体察时有自行车专用道且路面完全能骑行;但即便有自行车专用道,也存在车道“断头”、过窄、被霸占及损坏等各种问题,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没有自行车专用道,仍有 8.7%的志愿者选择在机动车道上骑行。此外,单车专用停放区不足问题突出,有 36.5%的志愿者则反映没有停车专区,有 43.3%的志愿者受停放场地所限,直接把共享单车停放在人行道上。同时,与问卷调查结果一致,志愿者通过观察,大多认为“乱停乱放”在其他消费者不良行为中占比最高,达到64%。

综合此次调查结果,湖北消委会认为,虽然共享单车的出现解决了居民出行“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同时也因绿色环保、高效便捷、低价健康受到了消费者的欢迎,但仍存在法律法规规制不足、经营者应尽责任履行不到位、消费者自律不够、市政配套缺失、社会各界共享意识不强等“五大症结问题”,形成行业发展的阻力。特别在经营方面,存在涉嫌侵害消费者财产安全权、人身安全权、公平交易权、知情权、信息安全权等情况和隐患,直接影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为进一步规范共享单车行业,推动其长远健康发展,构筑和谐湖北消费环境,省消委会在综合法律专家、经济学者意见的基础上,经深入研究,提出以下观点及建议:

一是社会要营造有利于共享单车发展的环境。共享单车服务是互联网充分应用条件下发展起来的创新经营模式,顺应了金融资本、供应链各方和消费者的共同需求,但共享经济是法制经济、信息经济、信用经济、合作经济。共享单车的发展需要从法律完善、政府支持、行政监管、社会氛围等多方面提供条件,优化发展环境、夯实发展基础。此外,市场各参与方要自觉遵守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遵守共同的行为准则底线。国家要进一步完善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以适应共享经济发展要求。

二是经营者要充分履行应尽责任和义务。任何市场创新,都必须以实现和增加消费者福祉为根本落脚点。消费者的权利实现,要靠经营者履行责任和义务来保障。共享单车各相关市场主体必须遵守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主动承担市场规范发展、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以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第一责任。根据调查发现的问题,共享单车企业当务之急,要对照法律规定,整改涉嫌侵害消费

报告文档·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者人身财产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的各种规定和行为,确保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责任和义务落实到位;要根据调查中消费者反映的意见,不断优化经营模式,为消费者提供满意的消费体验;同时要主动承担规范引导消费行为的责任,要制定明确可行的消费者行为规则,加强对消费者规范用车的引导,营造文明的消费氛围。

三是消费者要增强规则和自律意识。在共享经济活动中,被共享产品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真正分离,实现了消费者在没有取得对产品和服务的所有权的情况下,得到对产品和服务的分时使用权,扩充了消费者的消费权。但共享经济“分享”的性质,同时又对消费者的意识和行为提出更高的要求,如要求消费者必须有规则意识、契约精神、诚信理念和自律行为。为此,广大消费者要适应共享经济发展不断转变消费理念,要更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行业约定、社会公道。省消委会提醒消费者在使用共享单车时,要做到:学法守法,严守法律边界;谨慎扫码,保护信息安全;合法用车,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合理停车,维护公共秩序;文明用车,维护良好形象;诚信用车,珍惜个人信誉。

湖北消委会共享单车消费服务调查相关法律问题律师点评

为规范共享单车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调查发现情况,就共享单车消费服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湖北金轮律师事务所林昭润律师进行了解读和点评。

一、调查中发现不少违规停放共享单车的现象,包括停在机动车道、封闭小区/ / 住宅、车库、绿化带、有禁停标志的地方、明显阻碍行人或机动车出入的位置等。

问题 1.政府对非机动车的停放地点是否有明确规定? ?

法律仅对停放地点作出了原则性的规范要求,未对具体停放地点作出相应的法律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即对于有明确规定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应当停放于规定地点内,对于没有明确规定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应当以不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为前提进行停放。

3 月 21 日,武汉市交委联合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委正式发布《武汉市中心城区城市道路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这是武汉市规范共享单车停放管理的第一个规范性文件。《导则》适用于武汉中

报告文档·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心城区(包括荔湾、越秀、天河、海珠四区全部区域和白云、黄埔部分区域)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自行车停放区。《导则》要求,自行车停放区应当能够合理利用道路空间,避免影响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或影响其他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自行车停放区的设置应当保障用户存取车辆安全,同时有利于引导规范自行车停放秩序。停放区不应设置在影响城市交通和城市容貌的主要道路、景观道路及景观区域内;自行车停放区应当以需求为导向,符合市民的出行需求,能够方便市民快速便捷存取车辆,保证车辆进出停放区畅通无障碍,促进自行车合理、高效使用;自行车停放区应当重点围绕城市公共交通网络节点周边进行设置,方便市民利用自行车短距离接驳公共交通;充分利用绿化带、设施带、轨道交通站出入口后侧、人行天桥引桥底、高架桥下等空间灵活设置;停放区规模应当结合交通需求以及用地空间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地合理确定,并方便维护管理。

《导则》明确规定了 17 种路段或位置不应设置停放区。目前,天河、海珠区政府已经先行在辖区内组织自行车停放区的率先试点工作,其它区域将陆续展开。

2016 年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了《关于鼓励规范互联网自行车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为市民设置合理的非机动车停放区。由此,各地政府部门针对共享单车相关的问题,正在逐步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问题 2.如因用户停车不当而造成违法违规的事实,或引起意外及纠纷等,应如何问责? ?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目前,大多数共享单车经营者对于规范停车地点已做明确要求及提示,若由于用户乱停乱放造成共享单车车辆损毁的,应当由用户对车辆损坏承担赔偿责任。若给第三方造成损害的,原则上应由用户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共享单车经营者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目前网上公开的判例中,暂未有因自行车乱停造成损害,而承担责任的案例。但目前普遍存在因“共享单车”乱停放遭城管部门扣车的情况,由于使用者乱停放致使车辆被城管部门扣留的,使用者或有责任配合企业将车辆取回,并可能因此被企业予以“信用处罚”或扣除押金等处罚。

二、调查中发现不少恶意破坏共享单车的现象,包括破坏零部件、乱贴乱画、张贴诈骗广告或二维码等,此外,丢弃单车( ( 垃圾场、河涌等) ) 行为也屡见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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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以上分别属于什么行为,是否要恶意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或规模 才视为触犯法律法规? ? 是否需要共享单车经营者或民众报警才能受到处罚? ? 严重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10 日以上 15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1000 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适用的范围是具有社会危害性但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可以根据损毁财物的价值作进一步判断。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若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则属于《刑法》调整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将单车从高楼上扔下,或者丢弃到河涌里,或者将单车肆意拆解,或者破坏单车的零部件等故意损毁、破坏单车、乱涂乱画等行为,均属故意毁损他人财物行为,应当追究行政责任。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不法分子在共享单车的二维码之上或之外张贴二维码,使用户在扫码时如果不仔细观察就可能误入诈骗骗局,这种行为应定性为诈骗行为。情节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9 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则可能构成《刑法》第 266 条的诈骗罪,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问题 2.如为竞争对手或相关行业从者人员恶意损坏,又有什么相关法律处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其中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

报告文档·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 、调查中发现各种上私锁、破解密码锁等私占共享单车的行为,或直接私藏单车,以上属什么行为? ? 是否要恶意破坏达到一定程度或规模才视为触犯法律法规? ? 是否需要共享单车经营者或民众报警才能受到处罚? ? 严重者将受到何种处罚? ?

私占、私藏共享单车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用户用完之后不做归还处理(即不上锁归还),通过上私锁的行为占有该车辆,此时用户是基于合法前提而占有共享单车,该行为应定性为侵占行为,若侵占数额较大的,或构成侵占罪;第二,“用户”没有根据正常借用车辆手续使用,通过破坏车锁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的,该行为应定性为盗窃行为;第三,对于部分共享单车(例如 ofo 共享单车),由于车锁本身属于密码锁,用户在正常使用一

次后,就能获取密码,并能在结束使用后通过该密码再次打开车锁使用。若用户在获知密码后通过非正常借用方式(即私自开锁)再次打开车锁,并占为己有,则由于其属于非法占有,应当定性为盗窃行为而非侵占行为。侵占罪属于刑法规定的自诉犯罪,告诉的才处理。也就是说,企业发现车辆被他人占有的,并符合侵占罪之构成要件的,应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公安机关不予侦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盗窃行为,情节较轻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9 条予以行政处罚;情节较为严重的,或构成盗窃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 1000 元至 3000 元以上的或者多次盗窃的,构成盗窃犯罪。

四、以下骑车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法规,若发生事故如何进行责任划分,对骑车人会有什么后果? ?

问题 1.在非自行车专用道、或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

报告文档·借鉴学习 word 可编辑·实用文档 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机动车道骑行自行车,能否认定骑车人有过错应结合实际进行分析判断,不应“一刀切”的认为因骑车人在机动车道骑行则存有过错。若骑车人存有过错的,骑车人需要按照过错原则承担责任。

问题 2.未满 2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骑车上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 72 条第 1 项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 12 周岁。”所以,12 周岁以下儿童在道路上骑车是违法的。相关部门规定未满 12 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上路,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安全问题,所以共享单车经营企业作为经营者,不能违法向这一部分未成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并且要针对这种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行为进行警示。即便经营企业做了相应的警示,若未成年人因使用共享单车的过程中发生伤亡的,经营企业仍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若未成年人是在家长授意下使用共享单车,并因此发生人身伤亡的,家长亦将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题 3.骑车载人。

共享汽车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共享单车以低成本、高便捷度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难题。除了自由度高、取用便捷、价格便宜的特点之外,共享单车亦具有极大的正面社会效应,减轻了政府主导公共自行车项目的财政负担,并有效倡导了绿色出行的生活方式。目前,主要共享单车项目均受到了政府的鼓励。

以摩拜与ofo为代表的共享单车正逐步改变着城市“最后一公里”的出行方式,提升便捷度的同时带来了极大的投资机会,共享单车产业链千亿价值有待挖掘。

· 共享单车是出行市场的“低端颠覆”, 产业链千亿市场有待挖掘

目前我国共享单车需求量约1000万辆,蕴藏着281亿元的市场,加上上游的单车、车锁制造,以及下游的大数据、导流等增值服务领域,产业链价值可达近千亿规模。目前,共享单车的收入主要包括使用租金收入、押金形成资金沉淀收入,以及后期的广告收入以及大数据的出售收入等,未来随着盈利模式的不断成熟以及用户规模的不断扩大,共享单车前景无限。

· 共享单车 通过共享租赁模式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难题 ,契合了政府“供给侧改革”的需求 共享单车以低成本、高便捷度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难题。除了自由度高、取用便捷、价格便宜的特点之外,共享单车亦具有极大的正面社会效应,减轻了政府主导公共自行车项目的财政负担,并有效倡导了绿色出行的生活方式。目前,主要共享单车项目均受到了政府的鼓励。

· 一级市场投资火热, 各路资本竞逐共享单车,行业竞争日趋激烈

共享单车正处于大规模投放车辆和提升软硬件水准的阶段。目前共享单车领域已有已经有多达17家公司,除了ofo为2014年成立,摩拜为2015年成立之外,其他公司均为2016年成立的公司,各路玩家跑步进场。其中ofo和摩拜单车两家公司总共投放车辆超过20万辆,对一线大城市进行了覆盖。2016年5月至今ofo覆盖率月增幅达17.7%;摩拜单车覆盖率月增幅达到172.7%。同时,资本对于共享单车行业青睐有加,17家公司从VC、互联网公司及上市公司处总共融资超过25亿元。

一、共享单车横空出世,解决“ 最后一公里” 出行难题1. 共享经济成为新潮流,单车共享应运而生

共享经济指以获得一定报酬为主要目的,基于陌生人且存在物品使用权暂时转移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其本质是整合线下的闲散物品、劳动力、房屋等资源,使其通过共享实现经济价值。在Uber正式进入中国后,市场逐渐开始认识和接受“共享经济”。共享经济高效地打破限制,将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极大地提高了经济效率。艾媒咨询数据显示,2014年开始,中国互联网共享经济行业飞速发展,增速达 118.5%。2015年共享经济行业规模更是突破2万亿,达23360亿元。目前用户使用较频繁的共享经济类app主要集中在出行共享、技能爱好共享、租赁共享、服务类共享等领域。而随着互联网媒介愈发成熟,共享经济的交易成本正在逐步降低,亦快速渗透到各个细分领域,而出行市场是被颠覆最为彻底的领域。作为共享经济中的大头,共享出行发起了共享经济在国内的开端,同时也是资本最集中、竞争最激烈、受关注度最高的行业。在2015年,我国有超过2.69亿人因为共享出行受益,以快车、专车为主体的共享出行行业正经历快速成长,巨大的共享出行市场已经形成。2016年共享单车横空出世,以摩拜单车和ofo为代表的龙头公司快速融资扩张,几乎复制了2015年专车市场的疯狂。

图3:专车市场成为2015 年一级市场的竞争焦点

图4:国内目前各共享经济类型占比共享单车是对出租车出行以及自有单车的一种“低端颠覆”,通过共享租赁模式解决“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难题。所谓低端颠覆,就是给现有产品,提供一个更简单、低价或更方便的替代品,去占领那些本不需要现有市场上高端产品的客户。共享单车很好地弥补了出租车以及专车出行价格高、自有单车出行停放不易并易被盗窃的缺憾,以低成本、高便捷度解决了“最后一公里”的出行难题。同时,共享单车亦具有极大的正面社会效应,契合了当前提出的“供给侧改革”要求:人民群众对出行便利化的需求同交通拥堵、环境污染等问题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亟需从供给侧方面提出一个全新的解决方案。而共享单车的出现,恰恰符合官方的改革理念,既减轻了政府主导公共自行车项目的财政负担,并有效倡导了绿色出行的生活方式。2. 共享单车快速蜕变,抢占短途出行市场制高点2.1. VS政府公共单车:快速认证、无桩优势尽显

共享单车源于政府公共单车车,却能有效弥补公共租车系统的短板。公共单车车运营可以分为三种模式:半市场化模式、服务外包模式和完全市场化模式。而我国目前的大多数公共自行车系统主要还是依赖于政府补贴,极少能依靠自身业务实现盈亏平衡。全国公共自行车系统运转情况最良好的杭州市公共自行车系统,服务点超过3500个,5年的车亭(棚)广告费收入约2亿元,广告营收增长率约为2%-3%,而运营成本的增速却高达10%,导致每年存在资金缺口数百万元。高居不下的人工成本和车辆损耗不断加重政府财政负担,诸如摩拜ofo等共享单车公司便应运而生,有效地为政府分担解决。政府公共自行车大多使用有桩系统,不便于取还,同时身份认证较共享单车更为复杂。在2008年,我国率先在北京和杭州启动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目前我国拥有世界最多的43万辆公共自行车,公共自行车在国内覆盖城市超过220个,能24小时运转的租赁服务占比超过70%,91%的城市采取的是超时收费制度,9%的城市采取的是诚信积分制度。注意到目前国内大多数政府单车使用者需要在规定时间里前往固定的租用点缴纳押金、办理登记,在使用后又需要车停放在固定的停车桩内。而共享单车仅需通过移动端身份识别认证,并采用无桩模式,即开即骑,即停即走,大大提高出行效率。深圳公共自行车投放有超过1.5万辆,覆盖南山区、福田区、大鹏新区等地,注册会员10万余名,深圳设有的“有桩单车”站点共计500个左右,需通过相关手续进行认证,较为复杂。

图8:我国各城市公共自行车数量排行(单位:辆)

2.2. VS共享私家车:短途价格优势巨大

相较共享私家车及共享巴士,共享单车在短途出行中具有极大优势。在出行方面的共享经济中,被频繁提及的三类分别是私家车共享、单车共享以及巴士共享。三类共享出行方式有着较大的差异,私家车共享自由度高,适用于任何情况,但价格也最高。单车共享则是着手解决“最后一公里出行”,价格最低,能起到连接地铁、公交等交通工具与人们生活工作场所的作用,同时也可作为在打车不便、交通状况糟糕时的一种有力补充;此外,单车共享还有另外两者不具备的健身与休闲的功能。共享巴士则是面向通勤上班族和学生族,适用于固定场所间的往返,自由度极低,价格适中。价格上涨、政策收紧使得私家车共享在短途出行市场中被共享单车赶超。自8月收购优步中国后,滴滴先后3次调价,涨价动作迅猛。以深圳市为例,滴滴顺风车价格上调,过去的一人搭车起步价(包含3公里里程)由10元调整为12 元,涨幅达20%,此后每公里收费由1.3元上调至1.5 元,上涨幅度超过15%。同时,由于不合规现象频出,政府对专车市场监管逐渐收紧,频频制定政策进行约束和规范。根据最新出台的政策,政府对网约车主户籍、牌照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和限制,整顿了行业的同时,对专车车共享也造成了较大的冲击。而与此同时,共享单车使用环节中违规可能性较低、用户安全能得到充分保障,同时还符合国家“节能减排、绿色出行”的理念,对城市道路拥堵有一定的缓解作用,因此得到了政府提倡。目前随着短时间内私家车共享在供给端减少,其中的部分用户未来在有出行需求时将可能转化成为单车共享的用户。

二、共享单车盈利模式加速探索,千亿市场呼之欲出

我们认为,共享单车整体市场规模有望达千亿。以上海为例,目前上海已激活滴滴司机有41万,以及5万辆出租车,再加上神州、易到等公司,单单上海一个城市的车辆出行供给超过50万辆。在目前阶段,共享单车市场仍处于用户习惯培养时期,全国一共1000万辆单车基本能够覆盖用户初期需求,而当用户习惯形成后,共享单车需求量将会更高。根据最新的人口普查数据,目前中国城镇人口共计2.2亿户。根据中国产业信息网的数据,城镇人口中每百户居民拥有65辆自行车,渗透率为65%。我们假设无自行车居民中,其中一半有使用共享单车出行的需求,其中每户居民平均两次,则每天将会有0.77亿次共享单车出行,若以单次使用1元计费,则每年共享单车的潜在市场将达281亿,如加上上游的单车、车锁制造,以及下游的大数据、导流等增值服务领域,产业链价值可达近千亿规模。1.共享单车产业链涉及面广 作为共享经济中诞生时间最短的共享出行方式,共享单车行业已经具备清晰而完整的产业链。产业链的上游是自行车制造、组装以及相关零配件的生产;中游是共享单车服务系统构建以及提供租车业务;而下游则是相关增值衍生服务,例如车辆定制、俱乐部会员,以及数据及流量的应用等。2. 共享单车盈利模式探索日趋明朗

尽管目前共享单车的收入基本仅仅来源于向C端客户直接收取的租车费用,但随着共享单车的规模继续发展、行业规则逐步确立,共享单车的盈利方式将十分多样化。2.1.随着共享单车市场规模的扩大,广告投放会成为重要盈利点 与传统公用自行车相比,由于没有固定存放站点,共享单车最基础的广告投放资源在单车车身。除此之外,手机APP广告是共享单车的重要广告资源,可以结合大数据服务提供基于位臵的精准广告推送。由于共享单车目前的车身设计本身承担着推广和彰显品牌特色的功能,车身广告暂时没有投放,APP内展示类广告和广告推送将成为共享单车的主要广告收入来源。2.2.大数据服务或成为后续吸金亮点

共享单车结合互联网的运营模式,将在运营过程中形成人们交通出行的大数据库。这些交通出行数据一方面可以用于政府构建交通大数据,应用于公共设施建设与公共服务;另一方面可以为广告商提供大数据服务精准投放广告,比如通过大数据分析用户使用单车的时间段和经常骑行的路线,结合LBS联合商户向用户提供附近的商业活动优惠;或者对用户进行画像,分析出年龄(实名验证时输入身份证时已获得)、活动区域、身份职业、消费能力等等信息。

TalkingData 移动数据研究中心的报告显示,从共享单车人群消费偏好指数中反映出,摩拜单车用户偏好金融、永安行用户偏好生活服务,OFO共享单车用户偏好化妆品。 图15:共享单车人群消费品类指数对比2.3.利用押金和车费储值形成资金沉淀,逐步引入金融服务

共享单车的资金沉淀主要来源于押金与车费储值,目前ofo和摩拜单车押金分别为99元和299 元,用户车费储值预计平均在100元以内。目前摩拜和ofo的注册用户数均已经达到百万量级,预计未来总用户数可达千万,那么将会预计带来数十亿的资金沉淀。利用押金和车费储值形成的资金沉淀可以进一步进入互联网金融服务。 2.4. 共享单车可探索多样化增值服务

随着共享单车的推广和普及,未来共享单车品牌可以推出单车销售、单车定期出租、针对不同人群定制单车的服务。在拓展单车产品线的同时可以推广休闲运动为主的单车骑行文化,成立自行车骑行俱乐部以及赛事等。3. 单辆车的盈利可观,回收期可控

根据共享单车运行至今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单车的盈利进行了情景分析,我们认为,在单车成本、单次使用费用以及押金收益率一定的背景下,主要影响单车盈利能力的指标主要包括日复用次数、维护成本、折旧费用、年使用天数以及耗损率等指标。对于固定指标,我们假设单车成本为1000 元/辆(摩拜单车和ofo的均值),次均使用费率1元/次,押金(沉淀资金)收益率8%。对于可变指标,我们分别按照乐观、中性、悲观三种情形给出假设:

在三种情形下,我们假设每车每天分别使用6/4/3次(对比摩拜单车上海日均使用次数为5~6次),每天的收入分别为6/4/3 元/辆,按三种情形下每年使用天数300/275/250天,则单车年收入1800/1100/750元;折旧期限分别为4/3/2.5年,年折旧费用为每年按使用 300/275/250 天计算,则每年折旧费用250/333.3/400元;再假设每辆车运营成本(维修、调度等)分别为0.5/0.6/0.6元(北京ofo成本为0.2元/天(中国经营报数据)),则三种情形下年单车运营费用均约为150元;耗损率我们假设三种情形下分别为5%/7%/10%(ofo单车耗损率约为5%(中国经营报数据),则年单车耗损成本50/70/100元;

再假设三种情形下每辆车能分别带来10/7/5位有效用户,每位用户的押金和预付租金为309元(押金299 元,预付租金10元)则年沉淀资金收益247.2/173.0/123.6元。按照以上假设,在乐观/中性/悲观三种情形下,单车年收益分别为1597.2/718.5/223.6元,对应盈利周期分别为0.6/1.4/4.5年,而根据中国经营报的数据,ofo的盈利周期不足半年,摩拜单车的盈利周期约为一年半,均符合我们的模型预测。按照共享单车市场最初阶段市场共100万辆车计算,即便在中性和悲观情形下,共享单车行业年盈利亦能达到7.2亿元和2.23亿元。随着用户习惯形成、投放车辆增加,共享单车行业利润规模将更加可观。4. “ 逆行” 传统单车行业,共享单车促转型

近年来,由于受到电动车、汽车、地铁等交通工具的挤压,私人自行车在城市交通中的地位不断下滑,传统自行车行业发展态势较为低迷。2015年国内自行车产量8026万辆,同比下降3.36%,其中规模以上自行车企业产量为5532.7万辆;电动自行车产量3257万辆,同比下8.28% 。众多传统自行车制造公司面临订单下降、库存积压的问题。与传统自行车制造商截然不同的是,共享单车的出现释放了用户的用车需求,呈现出爆发式增长。而共享单车在城市中迅速扩张也将为传统自行车制造企业带来新的挑战和机遇。

·共享单车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会降低单车销量,对以通勤单车为主的国内自行车产商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但另一方面,传统单车企业通过投资共享单车公司,也实现了从制造业转向服务业的重大突破。

共享单车刺激传统自行车制造业升级转型

由于共享单车公司并不设置生产线,因此共享单车的整车或零部件的生产、组装以及改造都必须与传统自行车企合作完成,这能为传统自行车企降低库存、拓宽销路,同时促进这些企业的转型。自行车制造业的转型可以从产品、销售模式、目标市场等多方面拓展。共享单车的出现对单车车型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将租赁这种新的盈利模式引入了自行车行业,而国内的自行车制造商也可将目标市场从基本通勤需求向休闲运动需求转型。目前,国内自行车领军企业CRONUS董事长邓永豪以1亿元领投小鸣单车A轮。近期,拥有76年历史的上海永久自行车(中路股份)也和优拜单车联手,计划从2017上半年开始在上海投放无桩共享单车。单车零配件企业将享受自行车智能化升级红利。共享单车相比于普通自行车对车辆硬件有着更高的要求。共享单车车身相对较硬朗,具有更强的防撞能力和防破坏能力,同时共享单车需要配备智能锁以防止车辆被盗。此外,一些共享单车还具有GPS功能以方便用户有用车需求时能快速找到周围车辆。升级后的车身、定位系统以及智能锁能更好地保护车辆,为共享单车公司降低损耗,也为单车零配件企业提供了新的机遇。上市公司信隆健康参与了摩拜单车的车把以及传动轴的设计与制造,大量的订单或显著提升了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共享单车争鸣竞放,各路资本争先恐后 1.资本注入,共享单车融资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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