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2024-05-08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精选12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第1篇

危险化学品是一类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和腐蚀性特点的特殊化学品, 在现代社会中, 它在发展生产、改变环境和改善人民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随着化学工业的发展, 涉及的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显著增加, 很多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性、反应性和毒性本就决定了事故的多发性和严重性。易引发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及物质财产损失等事故, 且一旦发生事故, 后果往往很严重, 甚至会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事故。正是危险化学品的固有危险性使我们在利用其益处的同时, 也有可能受到伤害。因此, 必须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 避免其带来的对生命、财产、健康及环境的伤害和损失。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不健全

针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我国建立了一套自己的法规体系, 并相应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危险化学品名录》等, 这对有效控制和预防危险化学品的危害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国现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制度体系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 制度建设本身存在着立法滞后、制度体系标准矛盾、与国际不接轨等突出问题。

(二) 危险化学品安全登记监管难度大

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行登记注册制度, 这是一项告知性备案工作, 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登记工作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在登记开展过程中, 很多企业积极性不高, 认为登记工作进行与否对企业的影响不大, 不能积极响应和认真配合。究其原因是企业没有理解国家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目的, 没有认识到登记工作对于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监管, 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等的积极作用。

在实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很多不构成重大危险源, 达不到登记注册条件, 市级和企业没有明确的登记监管部门, 缺少技术支持指导, 监管体系不完善。同时存在监管部门不同, 信息交流困难的问题。例如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需要公安部门进行登记, 剧毒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名单一部分掌握在安监部门手中, 还有一部分为公安部门所掌握。实际登记过程中就有一个互相协调、沟通及资源共享的问题。

(三)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备

危险化学品大多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特性, 如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过程中如有不慎, 会造成的大量危险化学品泄露, 人员伤亡, 财产损失等, 对大气、水体、土壤造成污染。虽然我国也出台了一系列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方面法规和要求, 各部门、企业组织人员编写了应急预案, 但大多都是敷衍了事, 没有太多的实用价值, 没有针对性及目的性, 可操作性差, 且没有按照要求认真进行演练。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是一个多部门合作, 分工明确, 综合协调的体系, 而今我国目前的对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处理还处于各部门各自为政, 各扫门前雪的状况, 没有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体系。

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对策措施

(一) 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体系

经济发达国家政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主要做法, 就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立法, 严格执法。我国也已经有了许多相关的法律法规, 但仍需进一步清理、建立、健全。除了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外, 原化工部、交通部、农业部、环保总局等部门都有对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而这些规定和标准之间存在着互相不协调甚至矛盾的问题, 使得企业无所适从。

目前, 我国迫切需要建立不在《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的申报登记制度;完善新化学物质申报制度;在危险化学品鉴别分类技术、危险化学品限量标准、重大危险源鉴别标准、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等方面需加强研究;在危险化学品分类制度、标签和标志、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等标准上, 需进一步和国际通行做法接轨。

(二) 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全程监管

目前, 急需加快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网络平台的建设。可以通过危险化学品登记、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重大危险源监管等工作建立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数据库和动态统计分析系统, 将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作为一种行业准人凭证和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入市场的首要条件。争取登记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重大危险源管理、应急救援等工作结合开展。不具备条件的企业, 将不能通过登记审核, 可以不予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工商登记证等, 可以取消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储存等工作的资格。危险化学品涉及的部门多、行业多、环节多, 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显著特点, 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间可建立实时监控的剧毒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等的管理平台。政府、企业或相关组织可建立信息网站, 发布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动态和信息;介绍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教训;提供化学品危害预防与控制的常识;提供信息查询、资源发布、在线咨询等服务。

(三) 建立完整的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应急救援工作应注重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完善预案体系、开展风险分析、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建立信息管理平台、加强培训和演练、提高科技术水平和开展全社会的应急教育。其指挥应当实行国家集中管理、统一指挥的基本原则;国家要大幅度地增加应急体系建设的整体投入;中央和地方政府要确保其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位置;其主要基础是全社会总动员。

四、结语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第2篇

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浙安监管危化〔2011〕22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省部属企业,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监管局长会议精神,根据全省安全监管工作总体部署,现将《201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201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基本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贯彻落实国发23号、省委88号和浙政发47号文件,全面落实安全发展理念,加快推进省政府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有效落实。坚持分类监管,抓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坚持分级监管,加强基层监管指导服务。推动专项隐患排查治理与日常监管有机结合,行政许可强制和安全标准化引导有机结合,短期事故控制和长效机制建设有机结合。实现整治活动向专项专业深化转变,安全监管向监督服务型转变,安全生产向自我需求型转变,安全事故向事前预防型转变。重点抓好以下五方面工作:

一、推动推进浙政发〔2009〕27号文件贯彻落实

(一)落实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争取及早开展浙政发〔2009〕27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省级督查。重点督促地方政府做好以下各项工作:编制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建立危险化学品监管联席制度,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制度;落实财政专项费用,加大安全科技投入;规划建设危险化学品经营专业化市场;建设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监控平台。

(二)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危险化学品综

合安全监管职能,加强协调形成监管合力。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对象和时间要求,规范报告内容。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要求,强化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定期分析事故特点和规律,通报典型。

二、发挥综合监管职能,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一)督促落实安全距离不符合要求企业的搬迁关闭。在调查基础上,选择确定城镇人口密集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等需要搬迁或关闭的企业,按照分批实施要求,制定搬迁关闭工作计划。充分利用安全许可、挂牌督办、监督检查等手段,引导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投入、指导服务企业加快搬迁进程,提高区域本质安全水平。

(二)有效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活动。保持打非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危险化学品非法建设、非法生产经营等活动。凡未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要求擅自开工建设投产的建设项目,对发现的无证非法生产活动,一律依法督促其停止建设、生产,并及时通报当地政府予以打击和取缔。进一步加大对中央在浙企业违法违规建设生产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生产主动性

(一)加强加大文件宣贯活动力度。开展座谈调研、检查问答等活动,促使企业员工特别是主要负责人学习、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0〕47号)、《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并在排查隐患等工作中积极付诸行动。

(二)规范作业场所安全文化建设。积极开展危险作业场所的“一牌、两标、三示”工作。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等危险作业场所,积极开展安全生产责任牌设立工作,明确责任内容、责任人员、责任区域等。督促企业在危险作业场所规范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标识。引导企业开展安全“三提示”工作,做到企业危险性和禁止性有提示;厂区安全路线区域有提示;应急处置有提示。

(三)有效提高员工安全应急能力。强化安全意识,落实操作规范化要求,提高企业员工自我排查隐患能力;加强专项训练,提高现场作业人员对事故初发状态的处置能力;定期组织综合演练,增强员工应急疏散逃生和配合专业救援能力。

(四)逐步规范员工安全生产从业条件。根据《关于提高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人员安全生产从业条件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45号),督促企业通过继续教育、加强培训等途径,规范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危险岗位作业人员和

企业一般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从业条件要求,逐步达到条件。

(五)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促进企业隐患治理。根据不同类型企业和不同季节时令的安全生产要求,通过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等有效形式,督促企业开展隐患排查并尽早消除事故隐患。对挂牌督办和检查发现的重大隐患,积极督促企业落实隐患整改“五落实”要求。

四、加强安全许可监管,严格源头准入门槛

(一)严格“四个一律”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新一轮到期换证。对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未吸取教训落实措施、安全管理水平下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不予换发证;未经现场审查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一律不予换发证;超过有效期限未提出到期换证申请的、超过有效期限未完成审查意见整改的、超过承诺时间未完成隐患整改的,一律不予换发证;发现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未得到依法处理的,一律不予换发证。

(二)指导温州、丽水等地做好溶剂回收企业的安全许可工作。充分利用安全生产许可证这一手段,淘汰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促进企业有效消除隐患,提升安全水平,实现安全源头治理。

(三)研究落实工作措施,促进企业合法生产。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在企业提供主要负责人手机号码等基础上,利用机关网站短信平台,及时提醒企业到期申请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杜绝超期换证情况。对变更法人代表、企业名称、地名等不涉及实质内容的许可证变更事项,研究实施即来即办服务制度。

(四)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设立批准。全面落实《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规划布局相关问题的批复》(浙安监管危化〔2010〕201号)要求,积极推进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进区入园。严格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否决机制。依法分级管理,抓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条件论证,设立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着重把好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关。依法加大监管力度,重点抓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执行率。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实现安全长效稳定

(一)积极推进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充分发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应用专项补助资金的导向示范作用,及时总结经验、召开现场会,通过现场示范、宣传辅导、资金补助等手段,积极强化以化工装置安全控制联锁和紧急停车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推广应用,优先推进和重点提高15种危险化工工艺装置的安全控制水平,化工自动化安全控制系统安装率达50%以上。

(二)深化分类分级监管,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在《关于推行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类分级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安监管危化〔2010〕120号)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分类分

级监管要求。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划分为最危险企业:主要包括剧毒和危险气体企业(氯气、氨气、光气等);特别危险企业: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化学品企业,剧毒液体和固体化学品企业;高度危险企业:主要包括使用危险工艺的化工企业;一般危险企业:除上述三类企业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对四类企业结合分级监管指导意见要求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频次、程序、内容、要求,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三)落实内延外扩措施,推进安全标准化扩面提质。坚持安全管理和安全设施双达标要求,引导推进企业在内部开展岗位、班组、车间标准化活动,充分发挥其提高企业安全水平的基础作用。用足用好鼓励引导政策,保护好安全标准化活动积极性,研究小规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规范化要求,推动安全标准化工作扩面活面,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市级标准化达标率达90%以上。奖优罚劣,积极推荐优秀企业申报国家级达标,严密严格达标企业退出制度,实现安全标准化工作保质提质。

(四)发挥登记基础功能,加强日常动态监管。认真总结首轮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导企业及时做好变更登记和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办理登记。积极向国家化学品登记中心争取开放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实现登记信息资源共享、资料共用。加强部门横向联系,依法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利用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系统,充分发挥其在防范化学事故和为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作用。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第3篇

按照“安全生产年”、“责任落实年”的工作要求,福建省安监局确定2009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重点抓好五项工作。

一是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依法强化监管。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延期和备案工作;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

二是全面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按照省政府安委会的统一部署,认真搞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现状级别评定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强化企业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是认真抓好有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全面抓好新颁布的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17项标准规范的贯彻落实;督促政府或有关部门完成化工行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积极推进涉及危险工艺的生产装置实现自动控制;结合安全许可,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剧毒品经营企业人员从业条件;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做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四是继续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和专项整治,建立长效机制。加大对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定期隐患排查制度;继续深化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专项整治;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专项整治。

五是积极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学习借鉴兄弟省市危险化学品市场管理经验;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依托安全生产专家的专业特长、安全技术协会、安全中介机构的技术力量服务于安全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效果。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浅议 第4篇

在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化学品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发展,在种类繁多的化学品中,有一部分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就其实质而言也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在很多方面有效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而危险化学品一旦发生了故障,其本身固有的危险性也将给人们的生存带来较大的威胁。若是没有进行良好的管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对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也给社会以及环境带来极坏的影响。这些恶性事故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形式和现状的反映。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到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因此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监督十分必要。

1 加强安全监管的必要性

1.1 危险化学品的固有特性

由于危险化学品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强腐蚀性等固有特性,根据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运输以及经营的整个过程中,若是没有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则很容易发生安全事故,例如爆炸、火灾、中毒或者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的污染等。随着化学工业的持续发展,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和种类都在持续增加,众多化学品本身的易燃易爆以及固有的毒性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安全事故发生频率的增加以及事故态势的严重性。现代化学工业的生产表现出了生产设备的多样化、复杂化以及输送过程的管道化等特征,若是运输的管道发生故障破裂或者遭到损坏,将产生大量易燃气体或者液体,这些气体或者液体将迅速蒸发形成蒸气云团,而蒸气云团随风迁移,这些蒸发的液体与空气相互混合达到爆炸的下限,遇到明火爆炸将产生无法预料的灾难。危险化学品多数对人体有害,同时由于设备的密封性不够好,人员操作失误或者不当等也将导致危险化学品的泄露,对人员的安全造成威胁。

1.2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需求

当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可通过法律以及法规进行明确规定,现有的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等等。《安全生产法》中规定,“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过程中,相关主管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审批,同时进行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以及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过程中,应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建立专一的安全管理体制,实施可靠的安全管理体制,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2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措施

2.1 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措施

1)替代:

这种方式从源头上防止了安全事故的发生。实际上也就是在选择相关原料的过程中,使用无毒或者低毒的化学品替换掉有毒以及高毒的化学品,使用可燃物代替易燃物等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安全事故发生的概率。

2)变更:

在一定的条件下,替代这种方式并不能完全满足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需求,由此可通过技术创新和工艺变更,选择将危险程度降到最低的生产和加工工艺,从而消除或者降低危险化学品带来的危险。

3)隔离:

实际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时要进行隔离,分隔开危险化学品与操作人员,将生产或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取完全的封闭,或者设置人员屏障,隔离工作人员与

4)通风:

生产和作业场地中的良好通风能有效降低有害气体、蒸气以及粉尘的浓度,使有害气体以及粉尘的浓度低于安全的浓度,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的人身健康。在生产场所可使用机械或者自然通风交替以及结合的方式,保证场内空气流通。

5)安全措施:

操作人员的安全措施是防止有毒以及有害物质侵入人体的最后屏障,为了保证相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应合理选择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同时也要保证作业场地的安全和清洁。

2.2 危险化学品的组织管理

1)识别危险化学品:

防范危险化学品发生事故的基础和前提是识别危险化学品,通过对危险化学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或者强腐蚀性等特性进行分析和了解,从而明确这类化学品是否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等,若是存在重大的安全危险源应及时上报。

2)“一书一签”制度:

“一书”实际上是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是介绍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以及对环境的危害等信息的文件。安全技术说明书同时也是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分方面,是制定出危险化学品操作和处理流程的基础和依据。“一签”是安全标签,通过使用容易理解的文字以及图形实现对危险化学品的特性进行表达,起到警示的作用。

3)储存和运输: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和存储方式十分重要,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危险性较高,应使用强有力的安全管理以及恰当的防护措施进行保障。

参考文献

[1]胡艳菊,胡艳玲,张伟.危险化学品突发泄漏事故应急决策系统研究[J].吉林化工学院学报,2010(1).

[2]薛罡,张良亮,张文启.危险化学品运输槽罐车清洗污染物的综合处理[J].环境工程,2010(1).

[3]苏杭,焦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及应急处理[J].内蒙古石油化工,2010(2).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第5篇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理念,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落实各类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和各地各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切实强化安全监管,着力落实监管措施,严格实施行政许可,继续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治理,从制度上、机制上增强防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能力,确保全年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不超控。

二、工作思路和实现目标

工作思路是:构建一个以安全操作、新技术推广、严格执法等为支柱的安全监管支撑体系;落实“两个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政府监管责任;抓好“四个行动”: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安全执法行动、反“三违”行动;推进五项工作: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许可证换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新技术推广应用、严肃查处事故。

主要工作目标是: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率100%;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率100%;安全生产隐患监控率100%;危化品生产安全标准化企业达到市局规定要求上。力争实现危险化学品无亡人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

三、工作重点

(一)以推动危化企业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全面提升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水平。

全面推动安全标准化工作。在2家生产企业申请标准化示范企业的基础上,全面启动市中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标准化工作,要求每家生产企业有方案,有计划,有措施,有行动。

(二)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两个责任制的落实。

(1)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宣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总局8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订本);指导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基础工作,督促和指导企业建立、完善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安全台帐和档案,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督促危化品生产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督促企业建立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全面推行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企业和剧毒化学品经营企业全部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也要根据实际情况缴纳风险抵押金。

(3)督促危化品从业单位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制定岗位、车间、工厂分级隐患排查制度,及时消除隐患,增强企业防范事故能力。

(4)组织安全标准化考评机构和专家深入化工生产企业开展咨询服务活动,帮助企业查找漏洞,解决实际问题。

(5)建立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督促危化品生产企业定期向安全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隐患排查 治理、新改扩建设项目情况等。把企业安全生产定期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对企业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把安全生产定期报告的内容,作为对企业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之一。

(6)落实各级安监部门安全监管的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遇到的新情况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形成监管合力,依法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和行业指导。

(三)进一步深化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工作

(1)深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湖南省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隐患认定办法》,督促和指导企业深入排查各类隐患,在治理上狠下功夫,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建立企业重大隐患分级管理和重大危险源分级监控机制,做到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2)加大力度,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按照国家总局、省政府“隐患治理年”的各项要求,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对整改不合格、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吊销相关许可证,吊销相关许可证的要提请地方政府予以关闭。在许可证换证过程中,对安全管理水平下降、不再具备领证条件的从业单位不予换证。

(3)做好中石化取得临时许可证的加油站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中石化对取得临时许可证的加油站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改,停业后仍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仍继续营业的,依法处罚,并吊销相关证照。

3(4)指导危化品从业单位培育企业安全文化,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四)创新安全监管模式,构建安全操作、推广新技术、安全执法的支撑体系。

第一、认真开展“三反”(反“三违”、反“三超”、反“三非”)活动。

(1)督促指导危化品从业单位经常开展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活动,增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遵章守纪意识;

(2)危化品运输企业要开展以反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营为内容的反“三超”活动;

(3)坚持与日常安全监管监察执法结合,严格安全生产许可,加大打“三非”(非法建设、生产、经营)力度、广度和深度。

第二、开展执法活动,有效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1)全年联合市局开展安全执法。上半年重点检查新建项目是否落实“三同时”手续。下半年重点检查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凡无证生产和经营的,严肃查处。

(2)建立与公安、工商、质监、交通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推进联合执法,形成监管合力。重点加强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和剧毒溶剂等重点危化品道路运输车辆监管,消除超载等安全隐患。

(3)迅速处理来信来电来访反映的问题。做到有调查、有处理、有反馈。

第三、大力推广新技术,提高本质安全。

(1)积极引导小化工依靠技术进步,采用可靠的工艺技术,提高工艺技术和自动控制水平,满足企业安全风险控制要求。(2)继续强力推广HAN阻隔防爆技术和新材料,提高加油站本质安全。联合公安、交通部门,在运输槽罐车推广HAN阻隔防爆材料,提高运输槽罐车本质安全。

(五)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1)强化监督检查,落实责任。逐步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监督检查工作的规范和指导,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方式要多样化,实行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形式,把现场发现的问题记录在案,作为执法和督促企业整改的依据。

(2)强化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组织开展新建、改建、扩建危化品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化工项目建设全过程安全监管跟踪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3)强化行政许可的动态监管。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颁证后的安全监管,实施动态监管,对颁证后安全生产条件降低、安全管理滑坡、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严重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停产或吊销许可证。

(4)强化基础工作,健全各种备案工作的基本程序和基础台帐。对危险化学品主要使用企业进行调查摸底,掌握基本情况,为实施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打好基础。

(5)发挥专家作用,提高危化品安全监管效果。调动大型石化企业专家和社会中介的技术力量为安全监管服务,实现行政性安全监管和技术性检查指导的有机结合,提高安全监管效果。

5(6)指导化学品登记办公室继续做好化学品登记工作,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完善企业基础数据库。督促和指导重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主要使用企业,对重点岗位和关键装置的危险程度进行风险评估,完善事故处置措施,加强员工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提高企业有效处置、科学施救、安全施救的能力。

(7)严肃查处事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格追究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做到“四不放过”。对较典型事故及时发出事故通报,认真剖析原因,总结事故教训,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8)举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举行一至二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急救援演练。

(六)高质量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

2010年我区危队化学品有三项重点工作:一是要完成全区200多家农药网点的换证工作,二是要完成市局布署的我区危化生产企业的标准化创建工作,三是要完成职业病危害防治的申报工作。对于以上三项工作要提前布署,做好工作计划,确保上述工作圆满完成。

唐文艺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第6篇

【关键词】 港航管理;行政法规;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仓储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危化条例》)。与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危化条例》)相比,《危化条例》对危险化学品的界定、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应急救援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行政执法方式、相对人所需承担的违法责任等均作较大的调整。

1 港航行政管理职能的变化

《危化条例》对港航行政管理机关的职权范围、职权行使方式、法律责任作出调整。

1.1 港航行政管理职权的转变

1.1.1 增加港航行政管理职权

《危化条例》扩大港航行政管理机构职责的范围,赋予港航行政管理机构更大的行政自主权。增加的行政职权具体有以下7个方面:

(1)扩大职权范围,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行政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3条明确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原《危化条例》将危险化学品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危险化学品,另一部分是剧毒化学品和没有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则将两者结合起来,建立统一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以及调整机制,扩大港航机构的管理范围。《危化条例》第12条和第33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就将储罐、管道等码头设施纳入港航监督管理体制。

(2)增加查封、扣押权。《危化条例》第7条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职能部门对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危险化学品可以采取的5种监督措施,其中包括新增的查封、扣押权。行政机关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3)增加查阅、复制权。原《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依照本条例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危险化学品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原《危化条例》没有对资料的调取手段作出明确说明。《危化条例》第7条第1项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此项规定成为港航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查阅、复制、依法提取相关证据的法律依据。

(4)增加安全条件审查权。《危化条例》第12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原《危化条例》没有对港口部门的安全审查条件作出说明。

(5)增加仓储许可权。《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这实际上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环节的管理要求,强化了行政许可环节的安全审查管理。

(6)增加运输许可权。《危化条例》第43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分别依照有关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这一规定将过去由政府统一实施的运输许可权下放至各个职能部门,在扩大职能范围的同时,明确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责任。

(7)增加查验权。《危化条例》第6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交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邮件、快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交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得收寄危险化学品。对涉嫌违反该条规定的,有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依法开拆查验。

1.1.2 废止两项行政管理职权

(1)废弃危险化学品不再受《危化条例》的调整。《危化条例》第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该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而在原《危化条例》中则强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2)不再对企业法人进行安全资格认定。《危化条例》第6条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危化条例》明确规定对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等6类人员采取资格认定;而原《危化条例》则将公路、水路运输单位的资格认定也纳入其中。

1.2 港航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

(1)明确坚持预防优先的行政管理模式。原《危化条例》并没有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行政方针作出统一说明。《危化条例》第4条则首次提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将预防为主的行政理念贯穿于整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之中。

(2)适当放宽内河通行限制。原《危化条例》第40条规定,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危化条例》第54条规定,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允许内河以外的其他封闭水域适当通行危险化学品。

(3)内河运输施行分类管理。《危化条例》第55条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对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分别作出规定并监督实施。港航行政管理机关作为交通运输部下属机构,在行政方式上应当与上级机关保持一致,从而确保行政执法的有效性及内河运输的安全。

(4)建立健全备案管理制度。要求危险化学品在运输、安全评价以及储存过程中必须将相关危险化学品的详细情况向港航行政管理机关进行备案。《危化条例》第60条规定,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关。海事管理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在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同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定船舶、定航线、定货种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第22条规定,在港区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25条规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内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1.3 法律责任的转变

原《危化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较为简单,仅在第65条、第66条规定交通部门拥有针对违法行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这两种行政处罚权。《危化条例》对相对人违法情况进行细分,对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权进行较大程度的补充。

(1)扩大处罚权限。《危化条例》涉及港航管理法律责任的条文共计有10条,内容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事故应急等方面。原《危化条例》的法律责任主要是从运输安全角度着眼,《危化条例》则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等多个环节,因此对行政管理机构处罚权限的规定与修订前相比不完全一致,处罚权限范围有所扩大。

(2)提高罚款数额。原《危化条例》规定的违法处罚数额,最低为2万元,最高为20万元,部分情形可处违法所得的5倍。《危化条例》对违法情形大致作两类区分:违法行为轻微且影响较小的,可处最低1万元、最高5万元的罚款;违法行为严重且影响较大的,可处最低5万元、最高50万元的罚款。可见,《危化条例》针对不同违法行为施以不同程度的处罚,在处罚数额上也有所提高。

(3)增加处罚种类。《危化条例》规定的处罚种类,除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之外,还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如第78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港口经营人有违法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80条规定,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

2 港航行政管理相对人责任的变化

2.1 强化相对人的责任意识

(1)增加自查义务。《危化条例》第13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定期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行检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的7日前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并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管道所属单位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

(2)强调安保义务。《危化条例》第23条规定,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第43条规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危化条例》首次以法规条文的形式明确企业的安保义务。

(3)增加技术防范义务。《危化条例》第26条规定,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4)增加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专章,明确相对人使用义务,包括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等。《危化条例》与原《危化条例》的最大区别在于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设置专门章节进行详细规制。《危化条例》第三章“使用安全”规定使用单位的管理制度、使用许可证制度、条件限制等内容。

(5)增加经营资格要求。《危化条例》第34条规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经营场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储存设施;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其中,“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是《危化条例》新增的经营条件。

(6)增加企业内河运输规则。原《危化条例》没有对企业内河运输设置义务,而《危化条例》在适当放宽内河非封闭水域运输危险化学品限制的同时,要求企业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以确保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为此,《危化条例》从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第57条),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第58条),运输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的安全条件(第60条),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警示标志悬挂和进出港管理(第61条)等方面,对在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责任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7)增加减损责任。《危化条例》为保证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作业的目的,减轻事故发生造成的损害,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使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具有一定的动态性。

2.2 部分转变相对人的义务

《危化条例》并不一味增添相对人的义务,而是结合港航行政管理的新形势,对原《危化条例》设定的相对人责任作部分改变或删减。

(1)扩大相对人警示义务。《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原《危化条例》第21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与后者相比,《危化条例》扩大了相对人的警示义务。

(2)延长企业安全评价周期。《危化条例》第20条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每3年1次的安全评价,并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原《危化条例》则要求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生产、储存、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2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

(3)改进仓库管理制度。《危化条例》第24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而原《危化条例》第22条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仓库管理并没有作出详细规定。

(4)适当放宽仓储经营许可条件。《危化条例》第33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的规定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相对人因此可避免重复申请而造成的不必要的麻烦。

(5)将原来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性条款转变为经营、购买许可审批制度。原《危化条例》采用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禁止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情形。《危化条例》第35条、第38条采用概括的方式,通过设立相应的行政许可审批权,达到监督相对人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的目的。此种收紧权限的做法,实际上是扩大相对人在经营、购买危险化学品中的责任和义务,强化相对人在危险化学品作业中的安全和责任意识。

(6)完善事故报告。《危化条例》第71条明确规定,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这为行政机关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明确责任提供可施行的基础和条件。

3 结 语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第7篇

针对以上问题的发生,本人结合多年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实践,谈几点粗浅看法供大家批评指正。

一相关背景情况

(一)基本概念

危险化学品: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基本上都属于危险货物。

(二)涉及的主要部门及相关职责

1.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2. 公安机关: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3.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4.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

5.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6. 卫生主管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

7.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8. 邮政管理部门:

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另外,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部门在物流业的发展规划,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管理方面也负有相应职责。

二危险化学品物流中的仓储现状

危险化学品物流涉及运输、装卸等6个环节,涉及10多个政府管理部门。限于篇幅,本文仅对涉及安全监管部门职责,与物流管理关系密切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环节加以分析。

(一)仓储业发展相对滞后。

我国危险品仓储企业主要分布在长三角、珠三角、渤海湾和东南部沿海港口城市,约占总量的60%;中部大中城市约占25%;西、北部地区约占15%。危险化学品仓库严重短缺,这在我国各地是个普遍而突出的问题。据调查,缺口在20%左右,在某些城市和化工产业发达的地区更为突出,缺口在30%以上。其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石油化工产业发展迅速,而危险化学品仓库发展缓慢,远远跟不上需求。二是老的危险化学品仓库多在城区或近郊,由于周边环境问题,国家政策法规对其予以制约,限制其储存品种和数量,不允许扩大和发展,有的强行外迁或关闭。三是由于新建危险品仓库选址征地等准入门槛较严,仓库设施设备技术条件较高,投资大,投资者比较慎重。

(二)人才匮乏,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偏低。

一是一线人员业务技能水平普遍较低,农民工占比重较大,他们只能从事简单的货物收发业务和装卸搬运工作,根本谈不上采用科学管理和养护技术;二是企业对从业人员只重视安全教育培训,而忽视专业操作技能培训;三是缺乏既懂化工又懂仓储管理的复合型管理人才,新参加工作的人员磨合周期长,多数需要专业“充电”,短时间内难以满足要求,老一点的人才由于行业发展快,跳槽频繁,不够稳定。

(三)产业布局调整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散乱状况没有完全解决。

为适应危险化学品发展需要,减轻仓库严重短缺的压力,不少地区开始规划建设专业化工园区,为危险化学品仓储物流业发展打造平台。如,随着我国中西部石油化工产业的快速发展,一批具有特色的化工物流园区和仓储基地、仓库码头、储罐库区等相继产生,如新疆储备基地、四川商业石油储备库、宁夏东宁化工物流园区、重庆长寿化工物流园区和新兴的西南云贵磷化工基地、广西北部湾三大化工物流园区等。广州等物流业发达的地区也按照“产业聚集,集约用地,确保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进化工原料仓库区(危险化学品储存专区)的规划建设,以解决城市危险化学品仓库紧缺问题。但目前从全国总体情况来看,散乱状况依然存在,如广州市61家危险化学品仓储企业分布在全市8个区。

(四)储存企业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

安全监管部门通过经营许可对仓储企业进行了有效监管,但由于危险化学品仓库短缺,一些非法经营者大肆发展“黑仓库”无照经营,部分地区仍然存在企业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或超量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现象。这些仓库设施简陋,管理混乱,规模不大,数量不少,分布在各个角落,给城市安全带来很大的隐患。

(五)行业标准体系不健全。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现行标准老化,多年没有修订,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二是许多仓储环节没有统一的行业标准(如仓储作业流程标准、货物堆码技术标准规范、入库验收标准规范)。

(六)“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等新兴经营模式出现。

进入21世纪,我国的危险化学品流通市场非常活跃,危险化学品的物流运营渠道也比较纷乱,给市场秩序和社会安全带来许多不利因素。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许多城市开始尝试新的经营管理模式,天津、上海、广州、重庆、成都、常州、张家港等许多城市都建立了“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如,经天津市政府2006年批准,由一商集团投资兴建的天津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通过几年的运营,基本上形成了集购销、仓储、运输、配送等为一体的多功能物流供应链模式,实现了“集中交易、专业仓储、统一配送、安全监管”的科学管理效能。

三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加强危险品仓储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

一是积极推动相关主管部门加快修订《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解决标准规定距离过宽难以有效执行的问题。二是不断完善行业标准化体系建设,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要与承担者专业对口,避免出现片面性,使行业标准更具科学性、实用性、先进性。

(二)统筹规划专业的危险化学品仓储用地。

建议地方政府在制定规划时,应明确提出工业用地中危险化学品仓储类用地的份额和地点,确保仓储类企业能够满足当地危化品的储存需求,避免仓储企业无法搬迁的尴尬局面。

(三)对仓储企业采用阶梯式管理政策。

建议有关部门按风险等级对危险化学品仓库进行管理,不搞一刀切,对于风险较低的危险化学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允许使用现有仓储设施,满足当地储存需求,避免为降低固定危险源风险而导致运输风险的增加。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的专业操作技能培训。

建议无论是新企业还是老企业,凡是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都应进行专业技能培训,通过考核认证,持证上岗,并将其作为一项制度定下来。

(五)加强安全监管。

一是建议有关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非法经营的“黑仓库”坚决取缔,对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行为立即予以纠正。二是建议充分利用“危险化学品部际联席会议”这个平台,发挥各部门联合监管的合力优势,强化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运输全过程的动态监控。三是建议各地对辖区内的危险品仓储企业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和登记,根据本地区危险品仓储市场供需状况,制定发展计划,安排布局规划,着重缓解仓库短缺供不应求的状况。四是建议市场管委会设置专门机构,配备有关人员,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对于入住集中交易市场的企业,统一办理经营许可,对于入住集中交易市场的不带仓储设施的经营企业,取消经营许可证。督促交易市场进行统一的日常安全管理,提高单独小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六)建立区域性危险化学品交易中心。

实现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安全监管”的物流供应链管理模式,掌控生产、运输、储存、购销、使用等各环节以及危险化学品在流通过程中上下游之间的动态动向,做到互相监督,互相制约,防止非法经营者进入危险化学品领域,使危险化学品经营达到有利购销、方便监管、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绩效。

(七)建立联合管理机制。

建议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协助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管理职能,例如:统计、年检、登记、职业培训、资质认证、开展经验交流、推广新技术等,随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了解行业运行状况,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向企业宣贯法规、标准,不断提高行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附危险化学品分类

目前,我国已公布了3个涉及危险货物和危险化学品分类的国家标准,它们是: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

其中,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将危险化学品分为8类。第一类:爆炸品;第二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三类:易燃液体;第四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五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六类:毒害品;第七类:放射性物品;第八类:腐蚀品。

危化品具体名录可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第8篇

一、危险化学品管理存在的问题

1. 管理体系不健全

现阶段我国危险学化学品管理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存在一定的问题。不同部门之间的存在着一定的矛盾, 有些部门采取地方保护主义, 只考虑本部门小集体利益, 而忽略全局, 造成和其他相关部门的矛盾, 形成各部门之间管理办法不一致, 甚至出现相悖或者死循环的现象, 这样就导致了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无章可循, 无法可依, 没有一个健全的管理体系增加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难度[1]。与此同时, 由于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和不完善, 还会引发并且执行不严的问题, 执法者在面对特殊情况的时候, 如部门之间的管理标准不一致时, 就会出现“无法可依”和“有法不依”两种现象, 这样就为整个危险化学品管理埋下了安全隐患。

2. 登记难度大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缺少强力的制约手段。多数企业对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不重视, 它们认为登记不会对企业带来实际性的帮助, 因此配合率极低[2]。同时由于危险化学品种类繁多, 名目相差甚小, 很多工作人员在操作中存在各种问题, 首先, 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增减分发问题, 很多危险化学品都是以大剂量存储, 每次发放登记发放会造成不可避免的消耗, 时间一长就容易出现剂量差额;其次, 危险化学品的分发使用问题, 在企业实际操作中, 可能很多环节用到危险化学品, 在这过程中, 很多时候是几个部门共用, 单独安排专人进行分发, 会增加企业运营成本;最后, 也是最关键的问题就是企业认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在企业整体运营中的作用微不足道, 对其存在的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始终抱着侥幸心理, 认为自己企业不会出现问题, 忧患意识差。

3. 急救体系不完善

危险的化学用品多数都具有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特性, 因此在生产、运输、存储过程中极容易发生事故。事故的发生可能造成设备损害, 环境污染、人员伤亡等。而从事危险化学用品相关的工作人员没有针对事故进行急救演练, 因此当事故发生时, 各个部门之间没有明确的合作, 手忙脚乱, 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事故急救体系, 从而失去了第一时间抢救工作的先机。如果从事危险化学品相关工作的人员受过健全的事故急救体系的训练, 就可以对自己, 对企业进行有效自救, 从而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伤。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的应对措施

1. 建立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在危险化学用品的管理上应当充分的吸收国外的先进管理方式, 对国外的危险化学品管理习体系进行学习。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制定并完善在危险化学用品管理上的法律, 确保执法在在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制定的法规一定要有长远眼光, 法规应当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依据变化应当及时的法规做出调整[3]。

2. 对安全监管进行全程监控

要从法律上强调化学用品登记的重要性, 利用法律强制企业对化学用品进行登记, 将化学用品登记作为企业生产化学用品和化学用品进入市场的必须条件。生产条件不符的企业无法通过审计审核, 相关部门可取消该企业生产、运出、存储化学用品的资格。危险化学药品涉及的行业多、环节多、部门多, 因此监管起来十分的繁琐, 政府部门要对所有的危险化学药品登记, 建立危险化学药品数据库, 对管辖区域内的危险化学药品的生产、运输、运用、废弃处理等实施实时的监管。

3. 建立急救应急体系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政府的责任, 政府应当进一步的预案体系进行完善, 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详细的分析, 围绕危险化学用品引发的事故建立急救应急体系, 并不定期的进行急救演练, 全面提高对危险化学用品引发事故的急救水平。急救援应当由国家统一指挥和管理, 国家应当加大在应急救援上的投资, 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在应急救援过程中, 相关的部门应当相互合作、分工明确、降低内耗。在我国的诸多城市已经成立了化学危险用品事故应急救援中心, 加强了我国在化学危险用品引起发事故上的应急救援工作, 提高了对危险化学用品的管理水平。

结束语

发展需要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对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是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 必须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加对危险化学药品进行安全管理。虽然目前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 但相信随着工作人员的努力一定会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韩丹琦, 范礼彬.浅谈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管机制[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 2011, 11 (12) :13-14.

[2]高建明, 曾荣明.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现状与对策[J].中国安全生产技术, 2013, 10 (3) :21-22.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第9篇

改革开放以来的几十年,我国国民经济一直处于高速发展的阶段,城市化水平也是不断加快。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的化工产业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遇到很多问题,特别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设定、实施和监管等方面还存在很大的空白,不利于城市和谐发展、安全发展的目标实现。国内外许多重大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也表明要合理设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1,2]。

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问题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开发单位、公众以及政府四个主要利益相关方,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监管控制涉及到安全监管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工业与信息化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如何平衡各方的利益,理顺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是解决安全防护距离问题的重要内容。

本文分析了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监管过程中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论述造成安全防护距离不足事故隐患的原因,在立足国情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提出一些策略建议。

2安全防护距离监管控制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缺乏上位法的支撑

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监管核心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的安全控制问题。目前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土地利用规划方面在法律、法规层面的控制还是极为缺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城乡规划中没有要求将危险化学品的规划作为城乡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的必须内容。因此大多数城市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中并未专门涉及危险化学品规划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虽然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但《消防法》主要是针对消防设施的规划,而不是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规划。另外《消防法》尽管规定了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一方面只是局限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对于毒物泄漏方面没有要求,另一方面对安全距离的要求主要是依据防火间距所确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虽然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但如何实施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没有具体的实施措施和要求。

因此,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建设项目,特别是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或企业及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的控制要求,必须纳入法律或法规层面来进行监管。而且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建设项目)在土地利用的安全监管工作中要涉及到城乡规划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如不在法律、法规层面对相关政府部门在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建设项目土地利用规划的监管、控制方面的各自职责划分和协调机制进行明确,则很难保证设置安全防护距离这一“源头控制”的手段得以有效实施。

2.2未纳入城市规划控制程序,存在监管空白和缺失

相关文献[3]表明,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搬迁企业,绝大多数是由于城市快速发展、城市规划不合理造成,因此必须切实、有效地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土地利用安全规划的问题。

目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要由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颁发,规划主管部门主要从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控制规划等要求来进行审查,一般很少从安全角度来分析论证建设项目选址的安全合理性以及对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的安全性进行审核。

目前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方面的审查主要是由安全监管等部门负责。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总局令第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虽然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要求在选址时应当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进行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但这些安全方面的论证、评价及审查只是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基本上与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之间并无建立关联关系。由于从法律层面并未明确规定规划主管部门在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需要听取安全监管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因此从规划层面和法律层面,无法真正实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安全方面的“源头把关”。

另外对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性,至少从法规、规章等方面,有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来负责安全许可。但对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区域其他建设项目(如居住区),由于不需要实施安全许可,而具体负责规划许可实施的规划主管部门由于专业能力等方面的限制,因此没有部门真正能从安全方面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的建设项目进行把关,导致对于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开发项目出现安全监管的真空区域。

2.3 安全防护距离标准不健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八类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但由于缺乏相关标准支持,使之无法真正实施。目前,我国只有氯碱、化肥等少数行业制定有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而通用的防火间距最大一般也只是150m,特别对于大量生产、储存液化毒气类的危险化学品企业,防火间距不足以起到安全防护的作用,而且卫生防护距离、防火间距等标准也存在涵盖范围不够、适用性差、存在争议等、标准间相互冲突等问题[4,5,6]。国家又一直没有出台专门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标准,因此就使企业陷入了无法可依、无标准可循的困境,容易导致忽视安全防护距离问题,带来了新的隐患。

2.4 重隐患排查,轻源头把关

目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距离问题主要是相关监管部门在对现状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或相关重大事故后遇到和提出的,但这毕竟主要是事后的补救措施,而且搬迁或整改的难度和花费巨大,要真正实现关口前移,避免建成后不合理再搬迁的老路上,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新建项目必须纳入规划层面进行监管。

2.5 涉氯、氨企业的隐患多

从各地区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隐患排查过程中,排查出的隐患企业看,主要以氯碱、化肥行业的企业为主。以山西省2006年确定的20家安全防护距离严重不足企业为例,其中液氯生产企业4户、液氨生产企业有15户[7]。从中可以看出除一家涉及光气的企业外,其他都是涉及氯气和氨气的企业。分析其中原因主要是涉氯、氨企业本身固有危险性大,是事故隐患排查的重点,而且从目前的相关标准看,这类企业也有《氯碱厂(电解法制碱)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小型氮肥厂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等标准作为确定事故隐患的依据。

这同时暴露出一些问题,一些虽然没有被隐患排查出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并不一定是安全防护距离没有问题,比如说造成印度博帕尔事故的原凶异氰酸甲酯,对该危险化学品目前安全防护距离的标准,只能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确定其防火间距,但在博帕尔事故中其危害范围是有目共睹的,另外目前硫酸生产企业普遍都储存较多量的液体二氧化硫,这些也是比较危险的毒物,但也缺乏相应的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2.6 事故隐患企业搬迁难

由于安全防护距离不足事故隐患而需要搬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很多是老国有企业,其选址初期多在城市的郊区等偏僻所在,但由于城市快速发展、城市规划不合理等原因,造成其安全防护距离不足,成为事故隐患[3,8]。造成事故隐患的职责不全在企业方面,因此企业往往对搬迁有抵触心理。而且即使企业同意搬迁,也面临很多实际问题,事故隐患企业搬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和企业本身都不能独立完成这项工作。搬迁资金不足,往往困扰搬迁企业。企业异地搬迁建厂,人员要进行重组,会出现下岗职工多,人员安置困难等问题。国家在企业搬迁补偿、土地利用、职工安置等方面尚未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地方又无权出台税收、金融、土地征用等优惠政策,致使企业搬迁工作步履艰难。另外近几年国家对土地控制十分严格,工业用地在申报、审批过程中难度很大,所经过的部门也很多而手续繁杂,一些搬迁企业很长时间找不到接收地。

2.7 缺乏公众参与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其切身利益受到影响的主要是公众。但目前公众对于此问题往往没有参与权和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对于设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或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设置居民区等建设项目对于周边公众的核心利益——安全是有极大影响的,但目前我国这方面进行行政决策时,缺乏民意了解与沟通的环节,没有公众参与的途径和规定。国外如欧盟的塞韦索法令明确规定了重大危险源企业的新建、改扩建以及在重大危险源企业周边的开发活动,必须在法律上保证公众有提出意见的权利。

3造成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主要原因

3.1 城市发展的压力

随着城市化进程脚步的不断加快,城市开发力度的不断加大,原有土地利用状况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要求,必然导致城市中心区向周边扩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城市人口数量急剧增多,也促使人们对土地的需求量也日益增大,这就使原来地处城市边缘的危险化学品企业被大量涌现的住宅楼宇、商业中心、医疗机构和政府单位等建筑重重包围,从而引发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事故隐患问题。

3.2 政府监管存在缺失

政府部门在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建厂用地的选址规划以及周边区域的开发利用等问题上,缺乏统筹规划,没有纳入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层面进行监管,缺乏法律层面的控制。规划、安监、土地、经济发展、工业等政府部门之间在针对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土地利用规划问题缺乏良好的协作、沟通机制。

3.3 部分企业盲目扩展、改造

一些危险化学品企业为跟上市场经济的需求,提高经济效益,盲目扩建、改造,提高生产能力,一方面使可能使原本满足的安全防护距离变得紧张起来,另一方面这些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增加,使企业的固有危险性增加,周边区域的风险程度增高。

3.4 周边区域违规开发建设

在一些地区以房地产业带动经济增长为主导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背景下,一些开发商为谋取利润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区域违规、违章开发建设。

另外一些地处城镇或郊区的民营企业和居民,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忽略周边地区的安全情况,为了追求暂时的经济利益和个人方便,随意私搭乱建。

3.5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问题的核心原因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距离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是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与公众安全需求之间的矛盾在城市土地资源上的集中体现。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距离问题主要所涉及到的四个利益相关方,一个是危险化学品企业,一个是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的居住区等项目开发单位,一个是公众,一个是政府部门。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其周边的居住区开发商等经济利益团体为谋取经济利益各自拼命发展。快速的城市化吸纳了大量的人口,城市人口在生产、生活方面的需求必然导致城市土地供应的紧张。而城市土地属于稀缺资源,同时危险化学品企业易燃、易爆、有毒的生产特点造成其对周边土地的使用具有排他性,使土地资源的争夺更趋激烈。社会公众作为最终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风险承担者,从目前我国的法律框架中,往往被排斥在危险化学品项目引入或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项目入驻的决策范围之内,其安全权益的维护主要依靠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来实现。政府部门作为调解危险化学品企业和公众之间矛盾的中间角色也面临很多尴尬处境。一方面城市的快速经济发展和财政税收需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住宅开发等项目来带动和提供;而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公众对安全生活环境的要求在不断增高,特别是公众的安全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使周边社区与危险化学品企业之间的矛盾越来越大,一些危险化学品企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也使政府面临更多来自社会的压力。特别是目前我国政府部门还没有及时出台危险化学品企业土地利用规划安全方面的法规、标准,使这种日趋紧张的矛盾无法科学、合理地从法律层面得以疏导、解决。

4国外有关安全防护距离问题的做法

国外一些相关法规都对于重大危险源的选址和土地利用规划作出了相应的要求[9]。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第174号公约《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专门对重大危险源的选址提出要求,要求各国政府“主管当局必须制定综合的选址政策,规定拟建的危险源同工作区和居民区以及公共设施之间要保持适当的距离,并对现有的危险源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1996年欧洲委员会颁布了《塞维索法令Ⅱ》(96/82/EC)替代1982年的《塞韦索法令Ⅰ》(82/501/EEC)。《塞维索法令Ⅱ》(96/82/EC)新增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针对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利用规划(Land Use Planning,LUP)的要求,要求各成员国通过制定土地利用政策,确保实现预防重大事故以及限制事故后果的目标,通过采取技术措施对居民区、公共活动区和脆弱性敏感地区实施保护,并确保其土地利用相关政策以及实施程序满足需要,重大危险源与脆弱性目标之间的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2003年欧洲委员会再次修订《塞维索法令II》(96/82/EC),颁布了《塞维索法令》(2003/105/EC)。《塞维索法令》(2003/105/EC)提出为了实施土地利用规划措施,政府需要起草土地利用规划导则;企业的经营者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评价重大危险源与周边脆弱性敏感地区的风险。各成员国应当确保土地利用规划的方针与措施顺利实施,并保证重大危险源与居民区、公共建筑群、重要交通枢纽、娱乐场所以及自然风景区之间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并采取降低风险的技术措施。

英国为从规划角度控制危险物质,专门颁布了《危险物质规划法1990》(Planning (Hazardous Substances) act1990),在英格兰地区依据该法颁布了具体的实施条例《危险物质规划条例1992》(Planning (Hazardous Substances) regulation1992),该条例最新修订为2009年。这些法规要求具有一定数量危险物质的场所必须经过危险物质当局(Hazardous Substances Authority (HSA))的许可,危险物质当局通常为地方规划部门。[10]对于这些危险场所申请设立,地方规划部门必须咨询安全健康执行局。安全健康执行局在综合考虑危险物质场所具有的风险和目前及将来开发情况下,向HAS提出同意设立或不同意设立的建议。安全健康执行局要给出危险场所周边区域分为内区、中区和外区三个安全防护区的风险区划图,其示意图可见图2,三个区域范围的决定确定,主要是根据对重大危险源后果定量计算或定量风险评价的结果来给出的。

如果HAS批准许可,则对于将来在这些安全防护区内进行的建设项目开发申请,必须咨询安全健康执行局,安全健康执行局根据项目开发的敏感程度和项目处于那个规划区内来给出不反对开发或反对开发的建议,具体见表1。

注:√为不反对开发;×为反对开发

5 策略建议

5.1 总体性策略

(1)尽快出台针对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的有关法规

目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安全监管的不足,首先表现为缺乏上位法的支持。而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基本修订完成,其中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建设项目的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方面的内容较少。因此建议专门制定针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或企业(特别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土地利用规划的有关法律或法规;或者是已纳入立法计划中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加入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土地利用规划安全要求的相关内容。在此法律或法规中要明确规划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此问题中的各自职责。相关部门应依据该上位法,制订指导具体实施工作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标准。

(2)尽快制订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为保证危险化学品企业或建设项目涉及到安全防护距离的安全监管工作中的科学性、规范性、权威性,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安全生产许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等安全生产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建议有关部门应尽快组织制订安全防护距离标准。

(3)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根据“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和“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有序规划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逐步推动现有化工企业进区入园。对于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应当进行区域安全评价,避免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本身存在整体性安全问题,以及保证区域内部的安全布局。

(4)积极发展公众参与

建议对于危险化学品新建项目的设立安全评价中增加公众参与的章节,以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布吸纳公众意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也有利于矛盾的事先协调和化解。对由于安全防护不足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搬迁的决策中增加周边社区参与的环节。

(5)制定促进安全技术装备发展的产业政策

要促进和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研发、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技术和产品,鼓励安全生产适用技术和新装备、新工艺、新标准的推广应用。如氯碱企业的液氯储罐,国外许多企业都采用双层壁结构的储罐,这样的设备大大降低事故发生的频率,但国内还没有企业专门进行生产或制订有相应的制造标准。因此大力发展安全产业和安全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对于安全设备、产品或技术给予制定一定的扶植政策。

5.2 新建项目的对策

(1)新建项目土地利用规划的安全控制

对于新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方面的监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等法规,主要分为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于这些项目规划方面的监管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规,主要分为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核发进行监管,由地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可见图3。

为达到对于这些新建项目特别是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的土地利用规划方面的安全控制,建议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中安全监管部门应与城乡规划部门建立联动关系,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批意见应当作为城乡规划部门进行规

划许可的前置条件之一。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其审批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各个阶段中,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交安全监管部门的对该建设项目的土地利用规划安全方面的审查意见,而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意见最核心的内容是提交该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及安全防护区域控制图。安全监管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和评价机构首先在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和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中对项目选址及土地利用规划安全必须进行充分分析、论证、评价,并给出明确、具体的选址意见和安全防护距离控制建议。安全监管部门在组织审查时,这些意见和建议是重点审查内容之一。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后,则其周边安全防护区域内的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应提交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安全监管部门建议不开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规划部门不应进行审批。

(2)提高市场准入门槛,加快制修订化工安全技术标准

对于行业危险性突出,对外部环境安全影响性大的石油、化工等行业尽快制订行业准入条件。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外部环境安全问题,不能单纯依靠设置一定距离的方式来保证安全,必须在技术方面保证其具有安全可靠的条件。目前化工行业的数十个安全生产技术规定的标准还是上世纪八十年代原化工部时制定的,远不能满足生产技术发展现状和安全生产的需要,因此建议优先制订和修订当前亟需的石油、化工等行业安全技术标准,提高新建危险生产装置安全设防水平。

5.3 现有企业的对策

(1)安全防护距离不足事故隐患的整改策略

对于如何确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事故隐患,则应依据安全防护距离标准以及其他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范等的规定。因此尽快制订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标准仍然是当务之急。

对于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的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原则上大的整改策略有三类:一是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二是周边建筑物、设施搬迁;三是在保持现有距离状况下,危险化学品企业采取各种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使外部防护目标的风险处于可接受的状况,包括改变生产性质、生产工艺等。

在确定安全防护距离不足事故隐患应当采取何种整改策略时,要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标准和政策的要求,要充分考虑安全防护距离标准以及风险评估的结果,同时要因地制宜结合各地方的具体情况包括外部环境状况、地方经济发展状况、土地利用规划状况、人员安置等包括安全、社会、经济等各类因素综合进行确定,总体上要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和事实求是的原则。在整改策略确定时,应有利益相关方和有关政府部门的共同参与。

对于决策不搬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必须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进行整改,制定完善隐患整改方案,治理工作完成后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专家对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危险化学品企业根据需要,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结构编制隐患整改方案和隐患治理评估报告。

(2)制定企业搬迁的政策措施

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家政府、地方政府以及化工企业本身都不能独立的完成这项工作。从国家层面应该制订经济补偿、土地利用、职工安置、税收减免、信贷优惠的指导政策,从地方层面要制订相应的配套政策,支持这些企业搬迁工作,并辅以适时监督、协调、沟通解决的方法来完成这项重大任务。

(3)摸清底数,加强行业交流

对现有、在建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进行调研,了解目前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技术工艺、危险品存量、与周边环境安全距离等信息,掌握我国危险化学品起整体发展状况,从而为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合理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等相关政策和标准的制订提供基础信息。

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技术、事故隐患治理经验交流的渠道和平台,引导企业提升改造安全技术水平。目前许多事故隐患企业在进行治理工作中往往是自己埋头干,不了解业内的先进技术发展状况和隐患治理和安全技术改造良好经验,相关工业行业的管理部门及安全监管部门等应组织建立一个企业与企业间、企业与技术服务单位之间等良好、互动的交流渠道和平台,建立隐患治理安全整改措施的数据库。对于不搬迁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加强对国内外行业先进企业或先进技术的参观、交流。

6 结语

(1)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距离问题是作为稀缺资源的城市土地在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公众安全需求提高之间矛盾下的必然结果。

(2)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距离问题解决的突破点是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的安全控制纳入城市规划许可程序中,这也是“关口迁移、预防为主”的具体表现。

(3)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距离问题涉及到多个利益相关体,此问题的良好解决有赖于各方的共同努力。政府部门在解决此问题负有重要职责,集中体现在相关法规、标准的建立和完善上,以及理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和促进利益相关方之间相互协调机制的建立。

摘要:国内外许多重大事故教训表明要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与外部脆弱性目标之间设置合理的安全防护距离。目前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监管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如缺乏上位法的支撑,未纳入城市规划控制程序,缺乏专门的安全防护距离标准,事故隐患企业搬迁难,以及公众参与不足等。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有城市发展的压力,政府监管的缺失,部分企业盲目扩建、改造,周边区域违规开发建设。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外部安全防护距离问题涉及到危险化学品企业、周边开发单位、公众以及政府四个主要利益相关方,目前所遇到的问题是土地资源在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与公众安全需求提高之间矛盾下的必然结果。在立足国情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一些综合性策略和针对新建项目和现有企业的措施建议,目前解决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距离问题解决的关键是将危险化学品企业及其周边区域的土地利用规划的安全控制纳入城市规划许可程序中,以及利益相关方之间相互协调机制的建立。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防护距离,土地利用规划,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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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第10篇

2011年7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 明确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 并提出了工作要求。

《评审标准》明确了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审的条件:一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已依法取得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已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1年 (含) 以上, 并按规定进行自评, 自评得分在80分 (含) 以上, 且每个A级要素自评得分均在60分 (含) 以上;至申请之日前1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二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 (含) 以上, 或者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评审得分在90分 (含) 以上, 并经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 均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一定数量的化工企业) 、经营活动5年 (含) 以上且至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 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三是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达标评审的条件。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评审并持续运行2年 (含) 以上, 或者装备设施和安全管理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经集团公司推荐、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 均可申请一级企业评审;至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发生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含承包商事故) , 或者10人以上重伤事故 (含承包商事故) , 或者1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爆炸、火灾、泄漏、中毒事故 (含承包商事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第11篇

【关键词】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管理措施

1.危险化学品造成化学事故主要特性

1.1易燃易爆性

在常温常压下,若有摩擦、撞击、火源、热源等条件存在,易燃易爆化学品可能发生自燃、剧烈燃烧甚至爆炸。易燃易爆化學品的结构和物质组成以及当时的环境条件决定了其燃烧爆炸的能力。

1.2毒害性

化学物质分为脂溶性和水溶性两种,无论是哪一种,有毒的化学物质都能渗入机体并影响机体的正常功能。

1.3突发性

危险化学品事故经常在很短时间内甚至是瞬间发生,时间短,威力大,没有先兆,猝不及防的事故会加重对人员和财产的伤害。

1.4扩散性

有害化学物质溢出之后,会向周围环境中扩散,密度比空气小的可燃性气体在空气中扩散非常迅速,其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随着气流飘荡各处,会使危害蔓延扩大。比空气密度大的物质一般聚集在地表、沟河、角落等地势低洼处,如果长时间积聚不扩散,会存在潜在危险,比如迟发性燃烧、爆炸和人员中毒等。

2.危险化学品储运安全管理的现状

2.1我国危险化学品储运现状分析

中国当前贮存危险化学品库房主要有平房库房存储、储罐式储存、立体库房储存、货场露天存储和货棚存储五种库型,其间平房库房占60%以上的比例,而且我国还规定危险化学品仓储禁止采用楼房库房。目前我国大型国有危险化学品企业储运管理水平相对比较高,大多数符合现代化规范,实现了机械化、科学化、自动化作业水平,仓储管理人员的作业素质和责任意识较高,安全作业保证较好。而民营和个体仓储公司一般规划不大,管理水平一般,危险化学品行业人员安全管理意识、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和管理经验较差。

2.2我国危险化学品运输现状分析

我国危险化学品的运送每年重大事端频发,安全管理状况不佳,造成了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严重损失,其间绝大部分是短少资质的个体运送户和非专业从事危险化学品运送的企业。剖析形成危险化学品运输事故的主要原因:首要驾驶人员违规操作,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知识掌握较少,对事故的应急处置不当,违背危险化学品运送管理规定,行车过程中乱停乱放、超速、超载行车;其次驾驶人员未经专业安全培训,缺少专业运送常识,预防认识不足,险情发生时的应急处置能力差。

3.危险化学品储存与运输的安全管理措施

3.1危险化学储存的安全管理措施

3.1.1危险化学品仓库选址

在挑选危险化学品仓库建造地时,应当在远离城市供水源、人群密集的居民区、城市主要路网和交通干线、江河湖海、农田等地进行选址,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放置在地势低洼处,桶装易燃夜体放在库内,而炸药和爆破物品贮存于专用的地下设备和防爆防热设备仓库以内,依据危险化学品的特性和城市总体规划,挑选距人口密集地较远的空位选址。

3.1.2危险化学品库内安全管理

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办理部门的具体要求,明确指出了相关企业应当实行挂号和报告的责任,要严格实行出入库准则,健全完善的安全防控规章办理程序,依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特色,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分区贮存,分库贮存,分类贮存与养护的管理准则。在危险化学品入库时,仓库管理人员要严格控制仓库进出人员,细心核对进出人员和车辆的证件,核查危险化学品品名、标准、用处、包装、标志、数量等信息,在断定无误后做好挂号作业,值班人员做好交接作业。

3.1.3装卸作业安全管理

在装卸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装卸工作的操作规章制度,要做到文明装卸工作,防止碰击、碰擦、震晃和跑、冒、滴、漏等清况。装卸转移危险化学品宜选在白天进行,在户外应尽量防止日晒。夏天宜在早晚进行,避开高温时段,如必须在夜间进行的危化品装卸车工作,应保证现场足够的照明,在冰雪恶劣气候时,应落实现场的防滑措施。各种装卸工具要注意每年定时检修和年审,保证满足的安全系数,每个器械须事前进行消除发生火花的办法。装卸操作人员应一致规范着装,穿带防护服装防止静电。

3.2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措施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对从事专业装运危险化学品的公司、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从事运营,保证运送安全。运送危险化学物品要事前了解货品的性能和消防、环保等应急处理办法,对包装容器、物品和防护设备要仔细检查,禁止危险化学品漏、散和车辆带病运转。禁止将有理化特性冲突的危险化学品混装在同一辆车运送,各种机动车进入危险化学品库区、场所时,必须在消声器上安装阻火器后,方能进入。危险化学品运送的车辆,应对槽车罐体及安全附件进行定期的检查,确保完好备用,要及时进行清洁、消毒处理,在清洁、消毒时,应主意危险物品的性质,掌握清洁、消毒办法常识,避免污染或引起中毒等事故。

3.3建立安全监管体系

我国在危险化学用品的管理上应当充分的吸收国外的先进管理方式,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彼此间的沟通和合作。传递和共享各种安全管理信息源,建立监管部门之间的常态合作协调机制,整合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网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在危险化学用品管理上的法律,确保从业单位有法可依,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执法必严。制定的法规一定要有长远眼光,法规应当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依据变化应当及时的对法规做出调整。

3.4对安全监管进行全程监控

要从法律上强调危险化学用品登记的重要性,利用法律制度强制企业对危险化学用品进行登记,将危险化学用品登记作为企业生产和进入市场的必须条件,生产条件不符的企业无法通过审计审核,相关部门可取消该企业生产、运出、存储危险化学用品的资格。危险化学药品涉及的行业多、环节多、部门多,因此监管过程繁琐,政府部门要对所有的危险化学药品登记,建立危险化学药品数据库,对管辖区域内的危险化学药品的生产、运输、运用、废弃处理等实施实时的监管。

3.5建立急救应急体系

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进一步的对预案体系进行完善,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详细的分析,围绕危险化学用品引发的事故建立急救应急体系,并不定期的进行急救演练,全面提高对危险化学用品引发事故的急救水平。国家应当加大在应急救援上的投资,确保社会的稳定发展。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相关的部门应当相互合作、分工明确、降低内耗。在我国的诸多城市已经成立了化学危险品事故应急救援中心,加强了我国在危险化学品引起发事故上的应急救援工作,提高了对危险化学品的管理水平。

4.结束语

社会的发展需要在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是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依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危险化学品进行有效的管理,才能达到社会稳定发展的要求。虽然目前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但相信随着国家各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各级工作人员的努力,我国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一定会得到完善。 [科]

【参考文献】

[1]王欢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管理现状及对策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4,27:288.

[2]丛尧,刘洪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化工管理,2014,32:76.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第12篇

2010年11月3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关于危险化学品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安监总管三[2010]186号)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精神, 推动危险化学品企业 (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化工生产的企业)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全面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 建立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结合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特点, 特制定本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共分为九部分: (一) 强化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 强化工艺过程安全管理, 提升本质化安全水平; (三) 加强作业过程管理, 确保现场作业安全; (四) 实施规范化安全培训管理, 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五) 加强应急管理, 提高应急响应水平。 (六) 加强事故事件管理, 进一步提升事故防范能力。 (七) 严格检查和考核, 促进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八) 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持续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九) 切实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监督和指导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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