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保工程实施情况总结

2023-04-10

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当一段工作完成后,或是一个项目结束后,回首工作与项目的过程,从中反思不足之处,可获得宝贵的成长经验。因此,我们需要写一份工作报告,但如何写出重点突出的总结呢?今天小编为大家精心挑选了关于《天保工程实施情况总结》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天保工程实施情况总结

天保工程实施情况总结(精选)

天保工程实施情况总结

我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区域总面积39.13万平方公里。1998年11月,省政府发布了关于停止天然林采伐的《通告》,明确规定全面停止一切形式的天然林资源采伐,关闭林区木材市场。天保工程自1998年开始试点,2000年在全省正式全面启动实施,工程建设期为11年,至2010年结束。

我省天保工程在国家林业局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工程区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不断创新工程管理机制,强化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建设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天保工程实施情况

(一)森林管护

我省天然林管护面积2975万亩。天保工程的实施标志着我省开始了以木材生产为主向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为主的历史性转变,国有林场全面停止了天然林采伐,长期采伐消耗天然林的现象得到了遏制,使天然林资源进入了全面恢复和发展阶段。

天保工程实施以来,各实施单位通过采取调整天保工程领导小组、充实办公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森林管护体系、各项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等措施积极开展森林资源管护工作,全省2975万亩的天然林资源得到了安全、有效的保护。

(二)公益林建设

在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过程中,为了提高公益林建设质量,我省制定了一系列办法、规定等,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按照全面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将天保工程公益林建设从规划设计编制、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等环节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程运作。

二、取得的成效

(一)森林面积与蓄积有所增长

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以来,长期消耗采伐天然林的现象

1 得到了遏制,天然林得到了休养生息和有效保护,森林植被全面恢复,森林面积与蓄积实现了双增长,局部地区森林面积与蓄积增长可观。

(二)林场基础设施改善

天保工程实施以后,为了及时解决天保公益林建设中种苗需求量大与现有种苗生产基础设施薄弱的矛盾,国家先后安排我省新建、改建和扩建苗圃、新建采种基地、良种基地等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极大地缓解了我省种苗供需矛盾。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得到健全,修建和配备了一批防火设施和防火设备,加大了护林防火宣传力度,层层签订护林防火责任书,全省森林资源得到了安全有效的保护。

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极大地改善了林场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和职工的生产生活条件,使林区广大干部职工真正感受到天保工程带来的好处,同时也激发了爱林护林的积极性。

(三)森林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明显增加

受国家重点保护的马鹿、白唇鹿、雪鸡、蓝马鸡等

一、二级保护动物在林区内可以见到,生物多样性得到了有效保护;森林野生动物种群数量明显增加。

第二篇:县林业局关于天保工程实施情况的汇报

县政协视察组各位领导:

县政协各位领导对我县天保工程的进行视察,这是对我县天保工程建设的高度重视和极大支持。首先,我代表县林业局,对中省市各级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诚挚的感谢!下面,我就近年来我县天保工程实施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我县是陕西省个重点林区

县,有林地373.95万亩,森林分类区划界定为公益林保护区267.38万亩,占71.5;商品林经营区106.57万亩,占28.5,活立木总积571万立方米,森林覆盖率58.9。我县在2000年被列为全国天保工程实施县,于2001年开始试点,2002年正式启动实施。五年多来,我们按照“严管林、慎用钱、质为先”的建设方针和“停、护、造、管”的工作思路,以改革为动力,以创新机制为突破口,在突出抓好现有森林资源管护,全面加快公益林建设步伐,着力加强工程资金管理,积极寻找林区新的经济增长点,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初步形成了适合山阳林区特点的天然林保护模式。到目前,全县完成森林资源管护305.56万亩,而国家下达226.18万亩,营造天保公益林24.36万亩,其中人工造林2.4万亩,飞播造林19.06万亩,封山育林2.5万亩,科技支撑项目造林0.4万亩。种苗工程3处30159亩,国有林场富余职工基本得到妥善安置,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逐年下降,林区经济稳步发展,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

2002年9月18日,原全国政协主席钱正英率团对我县天保工程实施情况进行了专题视察,给予了高度评价。2003年,县林业局被国家林业局评为天保工程建设先进单位。2在2004年10月8日召开的全省天保工程建设会上,我县作了典型经验介绍。并有2名同志获得全省天保工程建设先进个人,红旗林场获得全省天保工程建设森林资源管理先进单位称号。

回顾近年来的天保工程实施过程,我们主要抓了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广泛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天保工程启动后,我们通过认真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天保工程的有关政策,及时调整林业工作思路,由过去以抓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以实施天保工程、抓生态环境建设为主,把保护天然林资源、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作为促进山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战略性任务来抓。工程实施之初,我们通过印发通告、办板报、制作宣传牌、刷写标语、召开群众会等多种形式,耐心细致的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商品材禁伐和天保工程政策措施。几年来,共修建天保工程护林碑345座,永久性瓷质宣传牌812面,刷写永久性宣传标语4800多条,制作《森林法》和《省森林管理条例》挂图790张,印制天保工程和护林防火宣传画6万张,在全县上下营造了良好的天然林保护氛围。通过宣传教育,使广大群众明白,实施天保工程不仅是为了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更重要的是通过工程实施,找到了新的林区经济增长点,走出一条大工程带动大发展的路子,从而自觉地参与到天保工程建设中来。为了确保工程顺利实施,我们在全县上下组建了行政领导体系和业务管理机构。行政领导体系就是县、乡镇(林场)、村(工区)都成立了分别由县长、乡镇(林场)长、村(工区)长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工程领导小组。业务管理机构就是县上成立有“天保工程管理中心”,乡镇(林场)成立有“天保工程管理站”,村(工区)成立有天保工程护林站。2003年,县委、县政府由批准成立了县森林公安分局,按正科级建制,新增加编制15人,在原3个林业派出所的基础上,增设中村、漫川、户垣三个森林公安值勤点,保护森林资源的三支力量(森林公安、林政执法、护林组织)得到进一步加强。目前全县有“天保工程管理中心”1个,乡镇林场“天保工程管理站”32个,村和工区护林站329个,参与天保工程的管理人员和护林员达到1372人,形成了机构健全、人员配套、职责明确的天保工程森林资源管理网络。

二、创新管护机制,规范工程管理,不断加大森林资源保护力度。实施天保工程,首要任务就是抓好森林资源保护。为了确保全县森林资源安全,我们在深刻领会国家实施天保工程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实践摸索出了“家庭自管与国家统管相结合”的森林资源管护模式,将全县的森林资源按行政区域、自然地形地貌及管护的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10150个管护责任区,每个责任区择优选聘一名热爱林业、责任心强、敢于碰硬、在当地有威信的护林员负责管护,实行责、权、利相结合的森林管护责任制,做到了“三不变”、“三定(订)”、“五落实”(即森林的所有权、经营权、管护权不变;划定责任区、签定责任合同、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管护区域、管护标志、管护单位及责任人、管护办法、奖惩措施五落实)。一是健全管理制度,完善配套设施。县、乡镇(林场)、村(工区)三

第三篇:天保工程实施方案

洛景政发(2012)40号

景村镇人民政府

关于上报《景村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

森林管护实施方案》的报告

县天保中心:

现随文报来《景村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森林管护实施方案》请审阅!

附:景村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森林管护实施方案

景村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1 景村镇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森林管护实施方案

从2002年7月在全县启动实施天保工程一期森林管护工作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全镇广大干群的努力工作,实施森林管护19.57万亩,占到全镇应管护面积的100%。近十年来,由于宣传工作深入,管护责任落实,管理措施到位,使全镇广大干部群众依法护林意识明显增强,各类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和森林火灾案件逐年下降,林区秩序明显好转,森林资源得到了有效保护,森林面积、蓄积大幅增加,天保工程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为了巩固天保工程一期森林管护成果,进一步加强我镇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努力改善生态环境,为镇域经济又快又好发展创造和谐的自然环境,依据国、省、市、县关于天保工程二期实施的有关政策和我县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于2012年3月在全镇启动实施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工作,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林业局《天保工程管理办法》、《天保工程核查验收办法》和《洛南县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为依据,以提高管理水平、确保资源安全为目的,按照稳定队伍、优化结构、降低投资、强化基础、实施全面保护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森林管护机制,提高管护认识,夯实管护责任,加大管护力度,强化管护措施,确保全镇森林资源依法得到有效保护。

目标任务是以森林分类区划界定和二类森林资源调查数据为依据,对有林地、灌木林地和未成林造林地按行政管理区域和林地分

2 布特点,以行政村划分管护责任区,将县上分配我镇国营林场3名职工连同林业站3名职工统筹安排,划分6个管护责任区,按照“三定五落实”(即划定责任区,确定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订责任合同,做到管护区域、管护标志、管护单位及责任人、管护办法、奖惩措施五落实)的要求,采取得力措施,将全镇19.57万亩森林管护任务具体落实到山头、地块和人头;坚决停止天然林商品性采伐,对农民自用材实行计划限额采伐,有效减少森林资源的人为和自然消耗,使森林休养生息,充分发挥生态效能,达到青山常在、永续利用的目的。

二、实施办法

1、森林管护的范围与任务。按照洛南县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实施方案的要求,我镇39个村(居)集体和个人所有的19.57万亩森林资源,全部纳入管护范围(插华于以集体林中的国有林,由古城林场专职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落实管护责任。

2、森林管护的责任与落实。森林管护按照行政和业务两条线对工程的实施进行全面管理,落实三方面管护责任。一是落实行政管理责任。镇政府与各村签订天保工程目标管理责任书,由镇长负总责,主管副镇长负直接责任,精心组织,合理安排,扎实有效地搞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二是落实业务管理责任。镇天保工程管理站与各护林员(含林业站职工)签订目标责任书和管护合同,将管护面积和责任落实到天保站职工及护林员个人,达到横向到边,纵向到点,全方位管护。三是落实林权所有者管护责任。充分发挥集体

3 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由各村组组织落实,将确权到户的森林面积管护责任落实到林权所有者,真正实现谁所有、谁管护、谁受益的目的。

3、森林管护的内容和要求:森林管护的主要内容是防止盗伐、滥伐林木和偷拉乱运木材;防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保护珍稀野生动植物;防止和扑救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防止人为和牲畜践踏幼苗幼树。通过管护做到责任区内无乱砍滥伐林木、乱拉乱运木材、乱占滥用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等破坏森林资源问题发生。

4、森林管护的方式与组织形式:全镇森林管护统一由镇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镇天保工程管理站负责具体实施。全镇划分6个管护区,实行分级管护。 全镇39个村(居)集体林(含个体)管护面积19.57万亩,不论是国家级公益林、地方公益林还是商品林;不论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将林地面积确权到户还是未确权的,全面落实行政、业务和林权所有者三方管护责任,以林权所有者管护为主,在林权所有者履行自身管护责任的同时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实施、统一质量、统一验收的管理机制,划分6个管护区,按照人均2-4万亩管护面积划分管护责任区,实行联动管护模式,由镇天保站对护林员实行直接管理。

5、护林人员的选聘、使用和管理

4 (1)集体林专职护林员的选聘:从事集体林管护的专职护林员由县天保工程管理中心选派三名林场职工分配到我镇天保工程管理站和林业站职工共同承担管护责任。

(2)护林员的使用和管理:到我镇从事集体林管护的专职护林员采取与林场业务工作脱离的办法,直接由我镇天保站使用管理,分别签订管护合同。

6、护林员的具体职责:护林员是责任区森林管护的直接责任人,其职责是负责对责任区内林地、林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负责对森林火灾、病虫害的监测管理和预报、扑救工作;负责对各类毁林事件的报告和协办处理;同时负有宣传林业政策、督促护林制度落实和配合林业站搞好其它林业工作的责任。

7、护林人员工资报酬及兑现:到我镇从事集体林管护的专职护林员管护报酬按每人每月2100元核算,其中管护工资每月2000元,补助经费工资100元,县林业局每季度将管护工资划拨镇天保站,镇天保站依据每月考勤和考核结果将管护工资兑现到护林员个人。补助经费工资计入管护工资,纳入合同管理,用于专职护林员房租、水电和办公费支出,实行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的办法,由镇天保站统一掌握使用。具体考核兑现办法另行制定。

8、检查验收和考核奖惩:镇上将对每个责任区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验收,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按考核结果严格区分和确定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格次(其中优秀不超过护林员总数的10%),按照格次兑现并奖励管护工资。

9、关于宣传问题。由于天保工程涉及量大面广时间长,与林区各家各户都有着直接的利益关系,因此宣传教育工作将是工程能否正常实施的根基和支柱。各村、各护林员在工作中都要从宣传教育入手,切实将宣传贯穿整个工作始终,做到宣传面要广,宣传层次要深,宣传形式要灵活多样,特别要让广大干部群众认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将进一步加强。要突出搞好宣传的硬件建设,各村要在本次工作中,对所有宣传碑、牌全部进行一次刷新,强化林业特别是天保工程的宣传气氛。

三、工作步骤和要求

启动实施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工作量大面广,任务艰巨,事关重大,必须从保稳定、讲责任、求效益的核心出发,精心组织,稳步推进。具体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工作准备。从2月21日至2月26日5天时间,主要任务一是根据县上实施方案制定本镇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实施意见;二是召开各村负责人会议,开展宣传动员,统一思想认识,安排全镇森林管护启动实施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责任区划分和护林员选聘。从2月27日至29日3天时间,主要任务是镇天保站按照实施意见合理划分管护责任区,并上报县天保中心

第三阶段:启动实施。从3月1日至3月5日5天时间,主要任务一是将我镇划分的责任区以及护林人员分配到管护责任区,并

6 上报县天保中心审批,二是组织召开全镇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启动实施动员大会,并对到镇天保站的护林员进行森林管护业务培训;三是落实工作责任。按照行政和业务两条线管理,镇政府、镇天保站分别与各村、各责任人员签订责任书;使护林员明确管护范围、管护责任、管护要求、考核奖惩和工资兑现办法,及时上岗,认真履行森林管护的各项职责。

四、组织领导

启动实施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事关天保工程森林管护能否正常有效实施,因此,各村、各有关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整个工作由镇天保领导小组负责,由林业站(镇天保工程管理站)具体组织实施。各村也要调整充实天保领导小组,由行政一把手领导负总责,严密组织,上下一心认真抓好此项工作,确保二期天保工程在我镇顺利进行。

附:景村镇镇天保工程二期森林管护面积及专职护林员分配表

景村镇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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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继续实施天保工程 二期政策

继续实施天保工程 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国家林业局有关负责人解读天保工程

新华网北京12月29日电(记者刘羊旸)29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1年至2020年,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记者就天保工程采访了国家林业局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公室主任张志达。

问:天保工程在全国17个省区市全面启动已10余年,目前取得了哪些成效?

答: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工程区有了显著变化,实际效果已超出工程预期。

一是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累计少砍木材2.2亿立方米,有效保护森林资源16.19亿亩,完成公益林建设2.45亿亩,森林面积净增加1.5亿亩,森林覆盖率增加3.7个百分点,森林蓄积净增加约7.25亿立方米。

二是生态状况明显好转。水土流失减轻,输入长江、黄河泥沙量明显减少,有效降低了三峡、小浪底等重点水利工程的泥沙淤积量。2008年长江宜昌段的泥沙含量比10年前下降了30%,并以每年1%的速度下降;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不断改善,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

三是林区民生得到有效改善。平稳转岗和安置了富余职工95.6万人,国有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率分别达98%和89%。

概括地说,通过10多年的天保工程,实现了森林资源由过度消耗向恢复性增长转变,生态状况由持续恶化向逐步好转转变,林区经济社会发展由举步维艰向稳步复苏转变。

但同时,工程区目前还存在森林资源质量不高、生态状况脆弱、民生问题突出、林区发展落后等问题。

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1年至2020年,实施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为何要继续实施天保工程?

答:天然林是生态功能最强的生态系统之一。天保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分布区,既是长江、黄河、澜沧江、松花江、嫩江、黑龙江水系及其主要支流和众多湖库的重要源头和水源涵养区,也是三峡大坝、小浪底水库和南水北调工程丹江口水库等水利枢纽的绿色屏障。

继续实施天保工程,不仅可以巩固天然林保护成果,而且可以大幅度提升森林质量和生态功能,对构建长江上游和黄河上中游、东北和华北地区生态屏障,保障国家大江大河安澜,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天保工程区森林面积占我国森林总面积的40.73%,森林蓄积量占我国森林总蓄积量的50.06%。继续实施天保工程,对增加森林碳汇、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在国际上树立负责任大国形象,赢得更多话语权和更大发展空间,将发挥重要作用。

同时,通过继续实施天保工程加强森林经营和资源培育,建立国家木材战略储备基地,对于确保国家木材安全,有着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特别是随着国家对天保工程的持续投入,将创造木材停伐减产后职工转岗就业的条件,保证职工收入,解决职工社会保险,有利于林区社会稳定。

问:与一期相比,天保工程二期有哪些亮点?

答:天保工程二期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坚持了一期行之有效的政策,并于近几年的林业改革发展政策相衔接。要说亮点,主要是围绕巩固扩大一期成果,在以下方面采取进一步措施:

一是对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木材产量进一步调减,使这些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进一步得到休养生息。

二是更加关注民生,将进一步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险补助标准将明显提高;林区就业渠道不断扩大,职工收入将有所增加;水、电、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得到加强;林区生产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加快推进。

三是从单纯保护转向保护与培育并举,更加注重森林经营,以增加森林蓄积量,提高森林质量。预计到2020年,将新增森林面积7800万亩,森林蓄积净增加11亿立方米。

四是资金的投入将明显增加,预计天然林资源保护二期工程中央将投入2195亿元

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2010年工作取得明

国家林业局政府网12月24日讯根据国家林业局工作总体部署,天保办认真履行职能,积极做好2010年各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并为明年启动天保工程二期奠定了重要基础。

一、全力做好天保工程一期总结和二期政策意见起草和实施方案编制报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延长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限”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有关“增加天然林保护投资,抓紧研究延长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限有关政策”的要求,积极和有关单位共同开展了二期政策制定工作。一是在全面总结天保工程十年建设成就的同时,组织了专题研究,形成了《天保工程社会保障政策专题研究报告》、《天保工程区森林资源保护与经营专题研究报告》、《天保工程职工就业问题专题研究报告》、《东北内蒙古国有林区延长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限森林培育研究报告》、《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延长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期限公益林建设研究报告》、《国有林区改革进程和构造新体制的思路及政策专题研究报告》,为制定二期政策提供了有力依据。二是组织编写了与二期政策出台相关的基础性资料,共五大类,45个题目,汇总形成了《天保工程二期有关情况备答题》。三是会同有关单位与部门反复进行协商,沟通完善政策内容,详细测算资金投入等,经过艰苦努力,各部门最终对二期政策达成了共识,为天保工程二期的实施奠定了坚实的政策基础。四是会同有关单位就天保工程二期政策意见征求了有关省区人民政府的意见。五是配合组织召开了天保工程二期政策意见专家论证会。六是进一步修改完善四部门报请国务院审批的天保工程二期有关政策的意见和实施方案。七是代拟了关于天保工程二期实施方案的汇报稿。

二、认真做好天保工程核查、“四到省”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一是继续组织开展对2009天保工程实施情况的核查。先后组织了19个工程核查组,分赴20个省级单位的95个县(局)开展外业核查工作。完成核查报告并下发核查通报。同时,对上一核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督办,对各单位工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有效的整改和改进。二是继续做好“四到省”考核工作。完成了对2008“四到省”考核的收尾工作。开展了对2009天保工程的

“四到省”考核。三是认真做好工程案件举报受理工作。2010年共处理举报案件7起,其中办结5件。接待群众来京上访5起。对中央领导关注的举报信件,我们进行了重点督办。

三、认真做好天保工程区国有林业局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与有关单位密切配合,参与组织审查了各省编制的《2010年棚户区改造方案》。认真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进展的调度统计工作,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编发了15期棚户区改造工作简报,及时传达国家在棚改工作上的新政策、新要求,推广交流各地在棚改工作中的好作法、好经验。参与修改《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办法》,参与组织在哈尔滨召开的“全国北方林业棚户区改造现场会”,参加中央拉动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检查组赴内蒙古的检查和国家发改委重大项目稽查办组织的林业棚户区项目稽查,以及住建部组织的“遏制房价过快上涨,整顿房地产市场,保障性住房质量”的专项检查。配合国家发改委去黑龙江国有林区进行了棚户区专项调研。

四、认真做好中欧天然林管理项目收尾总结工作。今年是中欧天然林管理项目实施的第7年,工作重点是项目成果的总结、推广和收尾。针对项目要求,组织召开了项目总结研讨会,完成了项目最终评估和小额信贷外部评估,对24个小额信贷单位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完成了小额信贷监测,与欧盟代表团及各项目单位签署了《小额信贷资金移交协议》、《财务文件移交协议》和《固定资产移交协议》,完成了资产、账务的总结移交。编写完成了项目成果和推广材料并制作光盘。

五、认真做好天保工程年报、季报、动态等信息管理工作。完成天保工程动态的编辑、印刷、发送18期。完成年报、季报统计汇总工作。天保工程二期基础数据表格设计、汇总、审核、测算工作。参与工程效益监测工作。参与国家自然资源数据库建设工作。完成国家林业局网站天保工程栏目更新工作。完成对天保网维护及更新工作。

六、认真做好相关调研工作。积极组织和参加一系列调查研究工作。主要有:天保工程“四到省”考核办法修订工作调研。国有林区营林局棚户区改造工程进展情况调研。《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编制调研。集体林改百个典型县情况核查调研。森林抚育试点补贴调研。与全国农林总工会联合开展天保工程区民生问题情况调研等。

七、认真开展警示教育活动,精心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不断加强机关建设。一是中心党支部认真贯彻落实局党组要求,精心组织,扎实推进警示教育各项活动,取得了良好成效。中心党支部以《廉政准则》、干部选拔任用四项监督制度

为重点内容,认真抓好党员集中学习,开展了“积极投身创先争优活动”主题党日活动,观看了反腐倡廉“警示教育”图片展,组织全体工作人员参加“强党性 促政风 带行风”主题警示教育知识测试活动,有关领导参加了我局组织的警示教育参观活动。二是精心组织,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领导班子组织召集了各处职工代表座谈会,积极开展谈心活动,征求对中心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专门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对征求到的有关意见逐条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具体整改措施,并向全体工作人员通报。所有党员领导干部都按照要求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紧密围绕主题,深入开展对照检查,严肃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切实提高了思想认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五篇:天保工程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的通知

林天发[2001]18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工作,提高工程质量,规范工程运作,保证工程各项目标的顺利实现,国家林业局研究制定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和《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局。

附件:1.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2.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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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是国家保护、培育和发展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天保工程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以及国家林业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组织实施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和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和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

第三条 天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是,停伐或调减木材产量,保护好现有天然林,加快宜林荒山荒地造林种草,加强森林管护,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缓解企业社会负担,为林区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创造条件。

第四条 天保工程实行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坚持目标到省、任务到省、资金到省、责任到省,省级政府对国家负总责。

第二章 工程组织管理

2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重点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研究和部署天保工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设立天保工程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对天保工程的指导、组织、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 各地应加强对天保工程的领导,成立天保工程领导小组,统一安排、审议、协调工程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明确工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天保工程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天保工程的管理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国家林业局培训的对象为省级天保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干部及工程县的县级领导干部;省级培训的对象为地(市)、县(局)主管工程实施的科技和管理人员;县级培训对象为从事工程管理人员、施工人员,以及有必要培训的工人、农民(含林农)。

第八条 国家统一规划部署天保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国家、省、地(市)、县(局)四级管理系统,对工程实施动态信息进行管理、监测和监督。

第三章 工程设计与施工管理

第九条 天保工程各类基本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按实施方案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设计,按设计组织施工、核查验收。各级天保主管机构要会同造林等有关业务职能单位加强对工程实施方案、作业设计、单项工程(方案)设计、工程项目施工等的组织和指导,保证设计与施工的质量。

3 第十条 工程设计实行招投标制度,择优选用相应资质的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实行工程项目设计质量负责制,依法对各类设计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工程设计必须根据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以下简称二类调查)结果进行。工程设计应使用2年内的二类调查资料;超过2年不满5年的,需进行补充调查;超过5年的,必须重新进行二类调查。

第十二条 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必须以县(局)级森林经营方案为蓝本,建立在科学的森林分类区划的基础上进行,由县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所属的林业局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 省级和县(局)级工程实施方案审批权限是:各省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批;县(局)级实施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的实施方案,由国家林业局商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天保工程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工程施工实行招投标制度,所有建设项目施工和货物采购实行合同制管理。施工单位必须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标准,合理施工,不得以各种理由将工程进行二次转包,以确保工程质量。建设单位要接受对工程实施质量的监理和监督。各

4 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批量货物采购的组织和领导,制订具体的货物招标采购办法,以保证货物的质量,降低工程造价。

第十六条 凡列入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的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木材产量调减计划和木材生产计划,对木材生产和销售严格实行“一本账”管理,决不允许搞计划外采伐和销售木材。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病虫害、风灾等需要清理的木材,要按照现行的木材计划审批权限逐级报批。凡是弄虚作假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营林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林业局颁布的有关造林技术规程、封山育林技术规程和飞播造林技术规程等进行作业设计,按设计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提前抓好种苗等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科技含量;要按工程需要保证苗木生产数量和质量,推行苗木质量负责制。

第十九条 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制。采取多种形式将森林管护责任制以合同的方式与管护承包者的利益挂钩,实行奖励与惩罚结合。各省要规范森林管护合同,合同文本要明确责任人、管护面积、职责和义务、奖惩措施等条款,对森林管护实行法制化管理。

第二十条 在距大江大河干流和

一、二级支流第一层山脊两侧500米的范围内不得从事可能对林下植被造成破坏的一切经营活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禁伐区的乔木、灌木,不得毁林毁草开垦,禁止在

5 幼林地封山育林和未成林造林地内从事放牧活动,不得随意开挖土石方和修筑建筑物。需征占用林地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

第二十一条 为合理利用林地和林下资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原则下,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禁伐区只能从事以下生产经营活动:

一、兴办森林旅游业;

二、兴办养殖业,包括饲养鱼类、林蛙、蜜蜂、家禽等;

三、从事林药、野生菌类、野生山菜与浆果等栽植;

四、从事野生浆果、林药、树种等采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修筑和开挖设施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禁伐区修筑管护、居住宿舍和设施不得砍伐活立木,修建房舍的面积应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的;

二、养殖林蛙、鱼类等水产应尽量利用原有沟系,如需拓宽,则宽度不超过最近20年以来的最高洪峰水位线,修建的各类设施不能影响行洪、泄洪。

第二十三条 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发展林下资源利用项目,要以县(局)为单位,编制林地和林下资源利用项目建议书,经同级林业部门审核后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6 第二十四条 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必须落实到人。实施单位要广辟就业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下岗职工。各级林业部门要重视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提高下岗人员的基本技能和工作能力,实现再就业安置。

第四章 工程计划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建设投资、财政资金计划的安排要依据批准的实施方案和初步设计(作业设计)。

第二十六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编制实行“自下而上、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编制方法。下一计划,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计划部门在认真总结本工程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基本建设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林业局,抄报国家计委。国家林业局汇总审核后报国家计委申请下达工程投资计划。省以下的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由各省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资金的申请和下达按以下程序进行:地方向中央财政申请天保资金,先由各省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按有关程序于每年1月底前向财政部申报。中央直属单位由单位主管部门编制下资金申请报告报国家林业局审核,再由国家林业局向财政部申报。地方实施单位的财政资金由财政部按有关规定下拨省级财政部门;中央直属单位的财政资金,由国家林业局根据财政部下拨资金的数量和要求拨付给所属实施单位。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未经国家林业局和国家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如确需调整,需报国家林业局和国

7 家计委审批。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要责令限期纠正,并进行必要的宏观调控。

第二十九条 中央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计划和财政资金计划实行抄送备案制度。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森工集团要将明细计划抄送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三十条 天保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和核算,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强行划转或抵扣各种贷款本息、税金、各种债务等。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条 纳入工程实施方案投资概算的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应先于中央资金拨付给建设单位;对不能足额配套的,国家有关部门有权停拨中央资金。

第三十二条 工程县(局)要严格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即:造林工程预付款额控制在计划投资的50%以内,然后根据工程进度逐步拨付30%的资金;造林任务完成后,经检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10%的资金;预留10%质量保证金,待3年保存率核查达标后,再予拨付。

第三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准确地掌握建设资金的地位、使用等情况,按规定真实、完整地报送月、季、会计报表和信息资料。

8 第三十四条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协助本级财政部门在下一3月底前将上财政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五条 各级天保工程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实行建设项目法人代表责任制和工程主管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对违规使用资金的,要追究所在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有权直接向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反映工程建设中出现的资金违纪问题,鼓励全社会对工程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有关具体的资金使用与管理按照国家林业局、财政局颁发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财基字[1999]92号)和财政部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2000]151号)执行。

第五章 工程监督与核查验收管理

第三十八条 工程监督包括检查组现场检查监督、报表监督、审计监督和追踪评价监督。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安排好随机检查和专项检查;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认真受理举报电话和信件,对重大问题,要直接派人进行核实处理。

9 第四十条 各省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定期报告工程的实施情况,具体要求按天保工程信息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或由国家组织的专项审计监督,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完成工程审计工作。

第四十二条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项目进行缓建、停建,并建议地方政府依法对项目责任人(主管项目领导或项目法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一)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投资计划下达满1年但尚未开工的项目;

(二)擅自调整建设投资计划,截留、挪用、挤占工程资金的;

(三)地方财政资金不按规定的比例配套或逾期半年以上拨付资金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项目无法进行建设的;

(五)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六)工程区发生毁林或乱占林地,且情节比较严重的。

第四十三条 工程核查结果是检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效果的依据,也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工程核查验收分为县(局)级自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复查、国家抽查三级核查验收制度。

10 第四十四条 工程核查验收的内容包括:森林分类区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木材产量调减、公益林建设、森林管护、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以及种苗、病虫害防治、防火、科技等内容。

第四十五条 工程核查验收具体程序和要求按国家林业局颁发的《天然林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核查验收工作质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检验三个环节加强管理。

第四十七条 为通过核查验收的省,由国家林业局对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问题突出的,下达整改意见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情节特别严重的,将建议地方政府、森工集团追究工程主管负责人和项目法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工程档案,接受上级管理部门的备查。

第四十九条 工程全面竣工后,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建设单位进行二类资源调查,调查结果作为评价工程实施目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各省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11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国家林业局1999年4月12日颁布的《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12

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核查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保证各项任务如期完成,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实施方案》、国家计委《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计建设[1990]215号)和财政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资金管理规定》(财农字[2000]15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安排的天保工程项目的核查验收。

第三条 工程核查验收是检验天保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和目标业绩的重要手段,是国家对工程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依据。核查验收实行任务与资金同步检查的方法,以确保天保工程任务的真实性和资金使用的合理性。

第四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承担专业核查的规划设计院(所)要建立严格的工程核查验收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参与核查的人员要对承担核查验收工作的结果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 核查验收的程序与方法

13 第五条 天保工程核查实行县(局)级核查(以下称自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集团公司核查(以下称复查),国家林业局核查(以下称抽查)的三级核查验收制度。

第六条 工程核查验收包括专项核查、核查、阶段验收和总验收。

专项核查:是指根据群众举报和有关部门或新闻单位反映的问题,分别由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联合组成或单独组成的核查组针对出现的问题,直接赴存在问题的省、市(地区)、县(区)进行的核查;

核查:分别由国家、省、县(局),定期对所辖工程区建设情况进行全面或按比例核查;

阶段性验收:每3年为一个阶段,由县(局)、省、国家林业局自下而上逐级进行验收;

总验收;工程全面完成后,在县(局)、省逐级完成验收的基础上,由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总验收。

第七条 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和季节要求,确定的核查验收时间为:

核查时间:各县(局)要在当年各项任务完成后,于次年3月底前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上报省级工程主管部门;省级复查从4月中旬开始,5月底前完成并将省级复查报告上报国家林业局;国家级抽查从6月开始。工程阶段性验收和总验收比照上述时间进行。

14 第八条 国家级任务核查验收按以下步骤进行:

1.年初由国家林业局下达核查验收通知;

2.各县(局)工程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业局通知的要求,组织本辖区县(局)进行全面的自查;自查完成后,将自查结果报省级主管部门或森工集团公司;

3.省级工程主管部门或森工集团公司根据县(局)自查结果,组织省级有关部门对县(局)自查的结果进行复查,复查比例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在省级复查结束后,申请国家林业局进行抽查;

4.国家林业局在各地复查结束后组织抽查;

5.国家林业局在抽查结束后,将抽查结果通报各地,对抽查不合格的省发出限期整改的意见。

第九条 为确保核查验收工作质量,省、县(局)工程主管部门应提供以下资料:

1.自查报告;

2.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表;

3.各项工程建设费用和各项财政专用费用财务决算表;

4.同级审计部门出具的资金专项审计报告;

5.管护落实情况表;

6.完整的项目档案,主要包括工程实施方案、工程作业设计(含现状图、规划图、工程进度图)、计划与资金管理档案和账册、按有关规定及时更新的森林资源档案、建设单位自行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

15 和。

7.其他有必要准备的说明材料。

第三章 核查验收内容和指标

第十条 省、县(局)工程量与资金量的核查验收比例,由各地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国家级抽查实行县(局)、省两级指标控制的方法,即以县(局)为基本单位,核查县(局)数量比例不低于15%,在每个县(局)抽取的工程任务量不低于30%、资金比例不低于80%;以省为单位计算,抽取工程任务量一般不低于5%、资金比例不低于15%。

第十一条 工程核查验收内容是指经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天保工程实施方案确定所确定的项目,具体包括:森林分类区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木材停伐或减产执行情况、森林管护效果、造林项目完成情况、富余职工分流安置完成情况,以及其他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

第十二条 森林分类规划和工程实施方案执行情况核查

核查内容:承担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文件的资料来源和设计深度,工程区分类经营区划原则、依据、标准,区划成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工程实施方案是否以森林经营方案为依据。具体内容包括:

1.营造林任务分落实到林班或小班;

2.分木材减产计划和木材定产落实到限伐区和商品林经营区的林班或小班情况;

3.森林管护任务具体落实到人和山头地块情况;

4.富余职工分流安置落实情况;

5.设计表类齐全,能够满足作业设计要求;

6.工程图:工程区现状区划图、工程区划图、工程进度图等。

第十三条 木材产量调减任务核查

核查内容:木材停伐情况或减产计划的执行或落实情况,以及木材生产计划的执行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1.资源部门下达的分木材生产计划;

2.统计部门提交的木材计划实际完成情况;

3.伐区设计质量;

4.作业实际的采伐林班(或小班)、采伐方式、采伐强度和出材量;生产部门木材生产台账;

5.销售部门内部与外部销售台账;

6.以木材为原料的各生产厂(车间)木材出入库账;

7.越界采伐木材数量。

第十四条 造林项目任务核查

核查验收标准:参照《全国造林技术规程》、《国有林区营造林检查验收规则》、《全国人工造林、更新实绩核查技术规定》和《生态公益林建设系列标准》等规定和标准执行。

核查内容:作业设计情况,按国家下达的计划完成当年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育林任务情况,工程建设标准与质量,当年造林合格率与3年保存率,项目档案资料完整、齐全、规范情况。具体

17 内容包括:

(一)人工造林

1.计划下达的任务;

2.提出的任务指标完成数量;

3.当年造林成活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上地区为85%以上(含),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地区为70%以上,达到上述成活率标准的面积为合格面积;

4.3年保存率: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上地区为80%(含)以上;降水量在400毫米以下地区为65%(含)以上或郁闭度0.2以上;

5.造林初植密度按国家林业局有关造林标准执行;

6.实行针阔混交,混交比例大于30%。

(二)飞播造林

1.计划下达的任务;

2.任务完成数量;

3.当年平均每公顷有苗3000株以上,且出苗比较均匀,有苗样方频度大于50%;

4.宜播面积内3年保存苗木株数每公顷大于1050株;

5.实行针阔混播,混播比例在30%以上。

(三)封山育林

1.计划任务和实际完成情况;

2.选择封育地块是否符合规程要求;

3.现地划界清楚,有明显的封山标志牌和防火标志牌;

4.农林、农牧交错的重点地段护栏、关键道口站、卡设置情况;

5.区域内没有伐木、开荒、放牧或其他人为等破坏;

6.看守人员、责任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森林管护任务核查

核查内容:管护人员的落实情况、管护质量和效果等情况。具体内容包括:

1.人员配备数量和实际森林管护面积;

2.任务和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管护任务落实到人、管护合同条款规范完整、奖惩措施具体;

3.管护效果,包括:在禁伐区和封山育林区内违规采伐木材,未经批准从事栽植、养殖、采集和其他人为活动对植被破坏程度,偷砍盗伐木材数量,违法违纪采伐木材的处理情况。

第十六条 富余职工分流安置任务核查

核查内容: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情况,包括森林管护、一次性安置、待安置职工就业前培训和择业情况等。具体内容包括:

1.国家计划分流安置富余职工数量和实际完成的富余职工分流安置情况;

2.从事森林管护、实行一次性安置,以及其他渠道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数量;

3.待安置职工的数量、基本技能培训及重新择业情况。

第十七条 其他工程项目核查

核查内容:其他工程项目核查是指苗圃、防火、病虫害防治、科

19 技等工程。具体内容包括:

1.工程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

2.物资(包括车辆、设备、仪器、工器具、材料等)采购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

3.土建工程和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情况;

4.固定资产验收、移交、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资金核查

核查内容:所有由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投资、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具体内容包括:

1.资金计划、拨付、到位和使用情况;

2.资金单独存储、单独核算情况;

3.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管护人员工资、职工分流安置补助费和基本生活保障费的发放情况,养老统筹补助资金及政策性社会性支出补助资金安排及使用情况;

4.省级相应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和使用情况;

5.违纪项目和违纪金额数量;

6.财务制度和财务人员配备情况;

7.财务档案建立情况等。

第四章 核查成果汇总与管理

第十九条 核查成果包括:工作开展的基本情况、用文字和表格分述各项任务完成情况、核查结果分析与评价、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20 第二十条 为便于国家抽查,受检省、县(局)应分别提供一式五份复查和自查报告、相应的报表(包括计算机文件软盘)。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保证核查验收工作质量,要做到事先指导、中间检查、成果校验。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程主管部门要充分依靠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所)和本部门有关职能单位,建立专业全面的核查验收队伍,配备作风过硬、工作严谨、技术精干的人员,同时,抓好业务培训工作,保证高质量地完成核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核查验收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要保持队伍相对稳定。要建立完整的历年核查验收成果技术档案,并设有指定的人员进行管理。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抽查合格、任务完成好、工程质量高的单位,国家林业局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工程任务和质量完成差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限令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林业局将给予通报批评和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没有按计划完成国家下达的相关任务;

2.工程质量和标准没有达到国家林业局制定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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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弄虚作假、虚报任务完成情况;

4.擅自截留、挪用建设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抽查不合格的省,要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整改。

第二十七条 对抽查仍不合格的单位,国家林业局将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暂缓直至停止安排下一的建设任务。同时,国家林业局将建议所在地有关部门追究工程主管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或森工集团公司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内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并报国家林业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国家林业局。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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