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2022-10-13

第一篇: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跨境人民币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的平稳、有效运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的操作和使用,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 (以下简称系统),收集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对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监测。

第三条 依法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银行应当接入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系统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

第四条 银行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使用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第五条 银行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六条 银行可以通过直联方式或间联方式在其注册地一点接入系统。直联方式是指银行将其相关业务系统与系统直接对接,并通过其相关业务系统直接报送和查询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连接方式。间联方式是指银行用户通过登录系统报送和查询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连接方式。

直联方式作为主要接入模式,间联方式作为辅助的、应急的接入模式。银行应当争取从自身业务系统中抓取人民币跨境收付业务的交易主体、发生日期、金额等基础信息,在补录相关信息后,报送系统。

第七条 银行按照以下程序接入系统:

(一)向注册地人民银行提交“系统接入申请书”。申请书应当就城市金融网的接入情况做相应说明,如未接入城市金融网的一并申请接入。

(二)注册地人民银行通知银行领取测试用户及口令,向银行发放系统的接口报文规范。如未接入城市金融网的,通知该银行按规定办理接入手续并进行系统联调测试。

(三)银行调试成功后,应当报告其注册地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对银行接入系统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四)对通过验收的银行,注册地人民银行在系统中创建并激活该银行总行(总部)系统管理员用户,将生成的系统用户身份文件(包括用户标识和口令)套封发放给该银行,并留存银行用户身份信息登记表。

第八条 银行以间联方式接入系统的,系统可以根据业务需要设置银行用户。

本办法所称银行用户,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使用系统的银行的使用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 银行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两类。系统管理员负责管理本级业务操作员和下级系统管理员。业务操作员负责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报送工作,并根据授权查询有关信息。

第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银行总行(总部)的系统管理员。银行依据业务和分级管理的需要可逐级开设系统管理员和本级的多个业务操作员。

第十一条 银行的用户文件、操作员口令管理由各银行按内控要求自行负责,风险自担。

第十二条 银行系统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均凭用户标识和口令两个要素办理信息管理业务。用户标识由系统自动生成并恒定不变。

第十三条 银行可借助系统履行交易真实性、一致性的审核义务,通过系统查询下列信息:

(一)跨境人民币业务关注企业名录;

(二)为企业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所需的物流背景信息;

(三)系统对本机构履行交易真实性审核情况的考评情况;

(四)本机构所报送的信息;

(五)其他可以查询的信息。

第十四条 银行不再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的,应当书面报告注册地人民银行。注册地人民银行在确认该银行相关业务信息报送无遗漏后,为其办理退出系统手续。

第十五条 银行未按照有关规定向系统报送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中国人民银行有权禁止其继续办理跨境人民币业务,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 港澳人民币清算行人民币跨境收付及相关业务信息的报送及监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与港澳人民币清算行签订的《关于人民币业务的清算协议》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系统知识简介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发建设,处理各银行同城、异地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应用系统。它包括大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两个业务应用系统。

一、大额支付系统:资金汇划快车道

大额支付系统以实时、全额的方式处理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上的货记支付和紧急的、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货记支付业务。

它处理的业务主要包括:汇兑、委托收款(划回)、退汇、托收承付(划回)等。

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时间为17时,客户最迟应当在营业日当日下午16:30前向银行提交划款凭证,或者通过网上银行提交划款指令。

大额支付系统主要优点:

支付速度快:付款清算行发起的同城或异地支付业务最长60秒内即可到达接收清算行。

金额无上限:汇款金额无上限但不能低于2万元,如果低于2万元,应选择加急。

二、小额支付系统:满足社会多样需求

小额支付系统主要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借记支付业务和小额贷记支付业务。

小额支付系统普通贷记业务金额上限为2万元(含2万元),普通借记、定期借记没有金额上限。

小额支付系统有何功能?

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系统为社会提供低成本的支付清算服务,处理的业务金额小、业务笔数多,特别是与老百姓关系密切相关的业务,如为企事业单位代发工资、公用事业收费、税款缴纳、跨行通存通兑等。

支撑多种支付工具的应用。除能够处理支票、本票等借记支付工具和小额贷记支付工具外,还支持跨行通存通兑、水电煤气等公用事业费收取,支持工资、津贴、养老金发放等业务处理;系统实行7×24小时不间断运行,任何时候都可以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处理业务。

三、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足不出户收缴费

定期借记业务是指收款行根据当事各方事先签订的协议,定期向指定付款行发起的批量收款业务。

定期借记业务收费范围有哪些?

凡收、付款人约定的需要定期支付的各类款项均可以使用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办理。

例如:电话费、网络使用费、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燃汽费、医疗(失业、养老、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个人按揭贷款、信用卡还款等。

使用定期借记业务需履行哪些手续?

公用事业单位

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并签订收费委托书,同时,还应与付款单位、个人签订经济合同,并按规定编制《定期借记业务合同清单》。

付款单位或个人

向其开户行签订付款授权书,向收费单位提供一个银行结算账户账号。

四、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支票全国通用

指运用影像技术将实物支票转换为支票影像信息,通过计算机及网络将支票影像信息传递至出票开户行提示付款的业务处理系统。

您签发的任何一张支票可在我国境内任何地区使用。

支票全国通用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您签发支票应当符合《票据法》管理规定,且支票金额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上限(现为50万元)。

您签发的异地使用的支票,应查看是否在支票的指定位置记载了全国统一标准的12位银行机构代码。

您如果委托开户行收款,异地支票款项到账最早可在2-3小时,最长在银行受理支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

五、跨行通存通兑业务:一卡(折)在手走神州

是指通过银行向本人或他人实时办理资金转账、现金存取和信息查询的业务。您持有借记卡(或存折)可以在全国任一银行网点办理存、取款,而不必将现金在不同银行间“搬来搬去”。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需要注意哪些?

办理跨行通存通兑业务,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亲自到开户银行申请开通该业务,并与开户行签订业务协议。开通业务时,银行将给您一个12位数的支付行号,以后到其他银行跨行通存通兑时,请提供这一号码。

办理通存通兑业务时,须按规定向受理通存通兑业务的银行交纳手续费,手续费数额由受理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自行确定。

六、支付系统银行本票业务:跨行转账好帮手

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并承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本票有什么特点?

信用程度高:由银行签发并承诺付款,信誉度高,不存在到期不能付款的问题。

通用性较强:单位或者个人在湖南省内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和其他款项支付均可使用本票。

方便灵活:本票可背书转让,没有金额限制,见票付款,可挂失,手续费低廉。

七、支票圈存业务:付款有保证

指收款人在收受支票时使用圈存终端(POS、电话、手机)发出圈存指令,通过支票圈存系统传送到出票人开户行,出票人开户行实时从出票人账户上圈定支票票面金额的业务。

支票圈存将给你带来什么好处?

付款有保证:使用圈存业务,收款人可以有效防范空头支票和仿造的支票,免去多次跑银行的烦恼。

服务无时限:支票圈存系统提供7×24小时全天候服务,不受银行营业时间的限制。

支票圈存客户服务电话:11831722

第三篇: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简介(英文简称汇总)和支付清算系统知识问答

人民银行业务系统简介及英文简称汇总

人民银行业务系统、业务术语英文简称汇总: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

大额支付系统……………………………HVPS

小额支付系统……………………………BEPS

清算账户管理系统……………………SAPS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MIS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系统………………PSAS

支付业务监控系统……………………PMCS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ABS

国家金库会计核算系统………………TBS

城市处理中心…………………………CCPC

国家处理中心…………………………NPC

前置机系统……………………………MBFE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

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PCIS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ACS

中央银行会计监督系统………………ACCS

中央债券综合业务系统………………CBGS

行名行号管理系统……………………BCMS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hina National Advanced Payment System,简称CNAPS)是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我国支付清算需要,利用现代计算机和网络通讯技术所开发建设的,用于处理各银行、清算组织办理异地、同城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应用系统。它是各银行、清算组织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是人民银行发挥金融服务职能和实现货币政策职能的重要核心支持系统。

现代化支付系统共有4个主要的应用系统,分别是:

(1)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处理同城和异地跨行之间和行内的大额贷记及紧急小额贷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系统的贷记支付业务以及即时转账业务等。支付指令实时处理,全额清算资金。

(2)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处理同城和异地纸凭证截留的商业银行跨行之间的定期借记支付业务,人民银行会计和国库部门办理的借记支付业务,以及每笔金额在规定起点以下的小额贷记支付业务。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3)清算帐户管理系统(SAPS):是支付系统的辅助支持系统,集中存储清算账户,处理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并对清算账户进行管理。

(4)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MIS):是支付系统的辅助支持系统,集中管理支付系统的基础数据,负责行名行号、应用软件的下载,提供支付业务的查询查复和计费,以及统计监测等服务。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MIS)包括支付业务统计分析系统(PSAS)和支付业务监控系统(PMCS)两个子系统:

1.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ayment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PMIS)

支付管理信息系统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的支持系统,包括基础数据管理、行名行号管理、运行控制、计费管理,以及支付业务统计分析、支付业务监控等系统,是一个多功能模块的分散式的管理信息系统。

2.支付业务统计分析系统(Payment Statistical and Analysis System-PSAS)

支付业务统计分析系统是PMIS的重要组成系统,提供资金流量流向、支付业务量等多方面的统计分析处理,供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用户使用。

3.支付业务监控系统(Payment Monitor and Control System-PMCS)

支付业务监控系统是PMIS的重要组成系统,提供支付系统运行状况、异常支付业务等数据的实时监控,供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及其授权的用户使用。

中央银行会计集中核算系统(Central Bank Centralized Accounting Book System-ABS)是人民银行采用集中核算方式处理会计业务,并与支付系统或电子联行联接,办理资金汇划和为金融机构提供资金结算服务的网络系统。

中国银行国库会计核算系统(Central Bank Treasury Book System-TBS)是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而开发的,为适应国库单一账户核算体制的改革,加快国库资金汇划速度,地市级(含)国库会计核算系统与支付系统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办理支付清算业务,县(市)级国库的支付清算业务通过国库系统发送地市提交支付系统处理。

国家处理中心(National Processing Center,简称NPC),是连接支付系统所有城市节点和特许参与者的中枢节点,负责接收、转发各CCPC和接收、处理特许参与者的支付指令,以及资金清算的一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总称。

城市处理中心(City Clearing Processing Center,简称CCPC),是支付系统的城市节点,连接NPC和各直接参与者,负责在NPC和直接参与者之间接收和转发支付指令的一组硬件和软件系统的总称。

商业银行前置机系统(Member Bank Front End,简称MBFE),是摆放在商业银行等银行机构,连接支付系统CCPC,并负责接收、发送通过支付系统处理本行支付业务的系统。

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CS/National cheque image clearing system)

综合运行影像技术和支付密码等技术,将纸质支票转化为影像和电子信息,实现纸质支票截留,利用网络技术将支票影像和电子清算信息传递至出票人开户行进行提示付款,实现支票全国通用的业务处理系统。

总中心 (NCCC/national cheque clearing center)

全国票据影像交换系统的核心节点,负责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接收并转发全国业务;建立全系统的支票业务登记簿并集中存储所有票据影像信息。

分中心 (RCCC/ regional cheque clearing center)

全国票据影像交换系统的二级节点,按照经济区域或省级行政区域设立,负责辖内票据交换机构的支票影像信息和电子清算信息的接收和转发。

票据交换所 (CH/ACH clearing house/automated clearing house)

全国票据交换系统的基层网点,负责通过前置机发送和接收票据交换业务数据,可根据票据交换机构的委托代为采集支票影像信息及录入电子清算信息,按规定格式组成支票业务报文。

前置机 (CHFE/clearing house front end)

全国票据交换系统中用于发送和接收票据交换业务数据的系统设备,可安装在票据交换所和采用集中接入模式的商业银行。

票据交换机构 (POA/participant of ACH)

全国票据影像交换系统的参与者,通过全国票据影像交换系统办理跨区域支票业务的金融机构。

银行机构代码 (BC/bank code)

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的,用于识别银行身份的唯一标识。

提出行 (BFD/PBE bank of first deposit/payee bank)

又称收款行或收款人开户行,指根据收款人委托提出支票,通过全国票据影像交换系统向出票人开户行提示付款的票据交换机构。

提入行 (PBY/paying bank)

又称付款行或付款人(出票人)开户行,指通过全国票据影像交换系统提入支票业务报文,进行核验后发出回执确认付款或作出退票处理的票据交换机构。

提出支票业务报文 (CCI/cheque clearing institution)

支票截留后用于提示付款的电子指令,由支票业务的电子清算信息和影像信息组成。

小额业务代理行 (ABI/agent of BEPS institution)

受未参加小额支付系统的票据交换机构委托,代为办理支票业务回执业务的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

小额业务代理行可以为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或间接参与者。

支票回执业务包 (RIOCCI/return item of cheque clearing institution)

用于记载提入行付款核验结果的小额支付系统批量包。

逾期撤销 (AOI/abrogate of overdue instituion)

全国票据影像交换系统对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提入行业务处理回执的支票业务报文作自动撤销处理。

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Payment Credit Information Inquiry System-PCIS)

支付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是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重要子系统,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基于Web模式的公共信息查询系统。

PCIS系统通过采集、加工、分析银行结算账户违规行为、空头支票信息、信用卡恶意透支信息、银行承兑汇票垫付信息、商业承兑汇票违规信息、信用证垫付信息等违规支付信息,建立健全支付信用的信息披露和违约惩戒制度,有效促进相关当事人恪守信用、履行义务,大力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发展,逐步改善票据信用环境,提高社会整体信用水平。

行名行号管理系统(Bank Code Mangement System,简称BCMS),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和浏览器技术实现支付系统参加单位行名行号信息申报、审查、下发和管理的自动化处理。

凭证影像监督系统IAS

中央银行会计核算全国数据集中系统ACS

这二个已经是正式命名立项

补充:

PICP--联网核查身份信息系统

TIPS--国库业务信息系统(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

TPS--国库收支统计分析系统

MAS--中国反洗钱信息监测分析系统

中央银行会计凭证影像事后监督系统(IAS):IAS是运用影像技术,将原始会计凭证转化为影像电子信息,实现利用影像进行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会计凭证电子化管理的业务处理系统。

其结构与组成:IAS由后督子系统(AAS)和凭证影像子系统(IMS)组成,子系统之间相对独立、通过接口进行数据交换。AAS导入凭证影像信息,IMS导入核算数据和监督结果数据,通过数据共享实现系统整合。

FIMS

中国人民银行财务综合管理系统

支付清算系统知识问答--中国现代化支

付系统

1、什么是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我国支付清算需要,利用现代计算机技术和通信网络开发建设的,能够高效、安全处理各银行办理的同城、异地各种支付业务及其资金清算和货币市场交易的资金清算的应用系统。它是各银行和货币市场的公共支付清算平台,是人民银行发挥其金融服务职能的重要的核心支持系统。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建设现代化支付系统,将逐步形成一个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各地同城票据交换所并存,支撑多种支付工具的应用和满足社会各种经济活动支付需要的中国支付清算体系。

2、为什么要建设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建设运行好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是我国中央银行一项重要的基本职能。它对我国经济、金融的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产生深远的影响。主要有:加快资金周转,提高社会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撑多样化支付工具的使用,满足各种社会经济活动的需要;培育公共竞争环境,促进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高;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适应国库单一账户改革,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支持货币政策的实施,增强金融宏观调控能力;支持货币市场资金清算,促进货币市场发展;防范支付风险,维护金融稳定。

3、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服务标识是什么样的?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服务标识,以造型为红色“央行布币”变形图案与两条倾斜金色弧形的有机结合,象征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作为中央银行金融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提供支付清算服务,传达出安全、稳定、高效的服务理念。

4、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有哪些应用系统?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CNAPS)由两个业务应用系统和两个辅助支持系统组成。两个业务应用系统是大额实时支付系统(HVPS)和小额批量支付系统(BEPS),国外的支付系统大多拥有这两个应用系统;两个辅助支持系统是清算账户管理系统(SAPS)和支付管理信息系统(PMIS)。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具备了高效的资金清算功能、全面的流动性管理功能、健全的风险防范功能、灵活的系统管理功能和良好的分析统计功能。中国人民银行对大、小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大、小额批量支付系统的运行及其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5、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有几级处理中心?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有两级处理中心,即国家处理中心(NPC)和城市处理中心(CCPC),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连接。国家处理中心是连接支付系统所有城市处理中心和特许参与者的中枢节点,主站设在北京,负责接收、转发各城市处理中心和接收、处理特许参与者的支付指令以及资金清算。城市处理中心是支付系统的城市节点,连接国家处理中心和各直接参与者,目前全国共有32个城市处理中心,其负责在国家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之间接收和转发支付指令。

6、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情况如何?

(1)2002年10月8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首先在北京、武汉投产试运行成功,标志着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建设取得了突破性进展。2003年4月14日和4月21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先后在上海、西安、天津、广州、南京、济南、沈阳、成都、重庆、海口、深圳等11个城市投产试运行成功。2003年12月1日,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在石家庄、太原、呼和浩特、哈尔滨、长春、杭州、福州、郑州、合肥、长沙、南昌、南宁、贵阳、昆明、拉萨、兰州、银川、西宁、乌鲁木齐等19个城市投产试运行成功。至2003年底,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已成功推广到全国所有省会(首府)城市、直辖市和深圳市等32个城市,初步形成了支付系统的基本构架。

(2)2005年11月28日,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在天津市、福建省成功试点运行之后,分别于2006年2月20日在北京、甘肃、海南三省市,3月27日在江苏、湖北、重庆、河北、江西、新疆六省区市,4月24日在山东、四川、陕西、黑龙江、安徽、湖南六省,5月29日在广东、山西、吉林、浙江、河南、广西、云南七省区,6月26日在上海、辽宁、内蒙、贵州、西藏、青海、宁夏、深圳八省区市成功上线运行。

(3)2002年至2006年期间,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陆续建成,标志着以现代化支付系统为核心,商业银行行内系统为基础,各地同城票据交换系统和卡基支付系统并存的支付清算体系初步形成,我国金融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银行业整体服务水平显著提高。

(4)2006年12月18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CIS)在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和北京、上海、天津、广州、石家庄、深圳分中心成功试点运行。

支票影像交换系统成功试点上线,是人民银行继大额实时支付系统、小额批量支付系统后支付清算系统建设的又一重要里程碑。

2007年6月25日,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在其他26个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分中心同时上线运行,至此,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全国推广完成。

第四篇: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

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含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以下简称支付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支付系统的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支付系统运行、维护和管理的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清算中心(含结算中心,下同)及直接参与者(含特许参与者,下同)的运行维护部门。

负责支付系统网络运行、维护和管理的部门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支付系统运行管理范围包括:

(一)国家处理中心;

(二)城市处理中心;

(三)直接参与者;

(四)支付系统备份系统;

(五)支付系统网络。

第四条

清算总中心负责国家处理中心(含备份系统)以及国家处理中心与城市处理中心之间网络(以下简称主干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负责对清算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对系统运行提供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清算中心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对辖内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进行监督和检查,并提供业务和技术咨询。

1 清算中心和支付系统网络运行部门负责城市处理中心相关系统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配合国家处理中心维护主干网络。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负责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岗位管理

第五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设置系统管理员、业务主管、操作员和系统维护员岗:

(一)系统管理员负责配置运行参数,设置、监视系统运行状态,增加、更改、删除用户等;

(二)业务主管负责系统的业务运行,对用户授权,设置业务参数,维护行名行号数据,处理或授权处理异常支付业务;负责保管密押操作员卡,密押设备的登录和启动操作,提供业务咨询、协调服务等;

(三)操作员根据业务主管授权负责日常运行操作和监控等;

(四)系统维护员负责设置系统参数,维护软件、硬件及网络,定期完成系统和数据备份;负责辖内各接入系统工作状态的实时监控,接入环境的建立与改善;解决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咨询、协调服务等。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可根据支付系统运行管理的需要增设其他岗位。

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支付系统运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岗位。

2 第六条

各岗位应当配备相应数量和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上岗前须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组织的业务技能、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

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办理岗位变动交接手续,并在系统中注销该用户。

直接参与者系统运行相关岗位人员变动应当向清算中心报备。

第八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合理安排各岗位人员,确保大额支付系统在运行工作日和小额支付系统7×24小时不间断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章 操作管理

第九条

清算总中心和清算中心应当严格执行支付系统运行操作规程。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制定相应的支付系统运行操作规程,报清算中心备案。

第十条

清算中心应当定期或按清算总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

直接参与者的运行维护部门应当定期或按清算中心要求,报告系统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严格遵守支付系统运行工作日和运行时间的规定。工作日和清算日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在业务运行期间未经批准不得退出登录。

3 第十二条 国家处理中心和城市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直接参与者接收、发起的支付业务权限进行控制。

第十三条 国家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设置大额支付系统业务的金额起点。

第十四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设置小额支付系统提交清算场次和时间。

国家处理中心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授权对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的质押品价值和授信额度进行设置和调整。

第十五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根据设备存储容量和业务需要设置业务数据联机保存期。

第十六条 操作人员在工作日应当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并填写系统运行日志。

发现未按时登录、轧差跳场、核押错误、小额轧差净额清算报文回执丢失、日终对账不符、日切通知丢失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及直接参与者应当监控业务轧差、资金清算情况。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督促出现“排队”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及时处理,并可根据业务需要启动撮合机制。

直接参与者发现“排队”业务,应当主动筹措资金,确保及时清算。

第十八条 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国家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进行维护;城市处理中心可根据需要向直接参与者提供行名行号基础数据。

4 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不得擅自对行名行号进行增加、更改或删除。

第十九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参与者应当对待办业务事项及时处理,保证在日切前所有待办业务事项全部处理完成。

第二十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应当定期统计查询查复、退回申请及应答、止付申请及应答、借记业务及实时贷记业务的处理情况,并由城市处理中心将统计情况通告各直接参与者。

国家处理中心应当监控轧差净额的提交及处理情况。

第四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制定支付系统维护管理制度和日常检查规程,按照规程完成日常检查和系统维护并记录维护日志,发现系统异常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需要对国家处理中心主机、网络、密押和存储等主要设备的硬件进行升级、更换和维修,或者对软件进行版本升级、配置参数调整,应当经过主管领导书面授权。

城市处理中心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应当事先向清算总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并记录变更过程。

直接参与者主要设备和系统的变更,应当事先向清算中心报备。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决定,国家处理中心可以设置小额支付系统在国家处理中心或城市处理中心的暂时停运或启运状态,但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所有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

5 第二十四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定期对计算机系统、网络系统进行系统备份和数据备份,并填写备份记录。

第二十五条

需请外单位人员对系统进行检查维护时,应当经批准,由系统维护人员陪同进行并作维护记录。

第二十六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分别制定支付系统应急预案并逐级报备,定期进行应急预案演练和备份系统测试。

第二十七条

清算总中心对城市处理中心、清算中心对直接参与者应当定期进行运行维护情况的检查。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支付系统所有用户应当严格权限管理,增设用户和变更业务参数等操作应当遵循“双签制”原则。

第二十九条

支付系统岗位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设置:

(一)系统管理员、系统维护员禁止兼任业务主管或操作员;

(二)业务主管禁止兼任操作员。

第三十条

操作人员在接到用户标识后,应当立即登录系统,修改用户口令,用户口令仅限本人使用,不得外泄;操作人员禁止使用未经修改的口令进行业务操作。

用户口令应当具有一定的复杂性,至少每季度更换一次。操作人员遗忘口令时,应当立即报告业务主管,由业务主管通知系统管理员重新设定,并记录备查。

一个用户标识只能分配给一个操作人员,一个操作人员只能拥有唯一的用户标识。

6 第三十一条

操作人员应当在规定权限内操作,禁止与业务无关的操作;操作人员离开操作岗位时,应当退出登录。

第三十二条

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在第一次登录支付系统后,应当立即更换登录识别信息。识别信息应采用不易破解的字符串,并定期更换。

第三十三条

支付系统密押设备由清算总中心统一定制配发,由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指定专人配置、维护和保管。

第三十四条

支付系统全国押密钥由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方押密钥由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国家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制作、分发全国押密钥;城市处理中心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制作、分发地方押密钥。

全国押密钥和地方押密钥均由业务主管设置和保管。 第三十五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妥善保管密押设备和密钥。如有丢失,应当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支付系统与其他业务系统的网络连接,应当采取防火墙等必要的技术隔离保护措施;应当实现与互联网的物理隔离。

第三十七条

支付系统病毒防范处理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安装病毒处理程序,及时升级杀毒程序;对外来数据应当进行病毒检测;定期查毒,发现病毒立即处理,并逐级报备。

7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生产和备份设备上进行开发和培训、使用非系统专用的存储介质和安装与系统运行无关的软件。

第三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系统的参数、配置信息和参与者的支付交易、账户信息。

系统设备因故障需外送维修时,应当将数据删除。 第四十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对后台业务数据进行变更操作时,须经授权,应当由两名以上系统维护员共同实施,详细记录;事后由业务主管及时核对业务数据,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 机房管理

第四十一条

支付系统机房应当符合国家建设标准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机房的管理规定。机房的面积、温度、湿度和供电等指标应当达到支付系统设备和运行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

国家处理中心、城市处理中心和直接参与者应当制定机房管理制度、门禁系统管理制度和进出审批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

保持机房的清洁、整齐、有序,禁止将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和与运行无关的物品带入机房;禁止在机房内使用明火或可能影响运行的设备。

第七章 设备管理

第四十四条

支付系统设备包括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安全设备和场地设备等,应当实行专人管理,建立档案,并定期检查,账实相符,禁止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

支付系统设备应当按照国家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技术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填写记录,确保生产设备稳定运行,备份设备处于可用状态。

8 第四十六条

支付系统机房应当配备专用传真机、专用程控电话、拨号备份线路和专用调制解调器,保证信息渠道畅通。

第八章 文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支付系统运行文档包括技术资料、操作手册、运行维护手册以及在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书面信息和存储介质信息等。

第四十八条

运行文档的保管和使用应当做到:

(一)指定专人负责入库保管,建立文档登记簿,保管人员调动时,须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二)文档须妥善保管,并做到防火、防盗、防磁、防潮和防蛀;

(三)对存储介质形式的文档,应当定期检查、定期复制,防止因存储介质损坏而丢失资料;

(四)严格查阅、借用登记,禁止私自或越权复制和外借。 第四十九条

支付系统应用软件开发文档保存期限为该应用软件停止使用后5年;其他运行文档应当比照同类会计档案确定保存期限。

第五十条

废弃或过期的运行文档应当比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进行销毁处理。

第九章 故障处理

第五十一条

支付系统故障处置应当遵循“先报告、后处理,尽快恢复运行,优先保障大额支付系统运行”的原则。

发生系统故障时,应当立即报告故障情况:

(一) 直接参与者向城市处理中心报告;

(二) 城市处理中心向国家处理中心报告。

第五十二条

支付系统故障分为常规故障和非常规故障:

(一)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有明确描述的故障;

(二)非常规故障为故障现象和排除方法在现有运行文档中没有描述的故障。

第五十三条

支付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常规故障,由系统维护员按照故障处理规定和排除方法进行处理。

第五十四条

支付系统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非常规故障,操作人员应当立即记录或复制设备提示信息,并将故障现象报主管人员,由主管人员依据故障程度逐级上报,同时由系统维护员对故障进行排除;短时间不能排除的,应当请求技术支持或经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

第五十五条

清算总中心应当组织、协调外部资源对城市处理中心提供远程或现场技术支持。

第五十六条

当支付系统发生故障时,城市处理中心可根据故障程度要求直接参与者配合排除故障。

第五十七条

故障排除后,应当做好故障现象、分析和处理结果的记录,并提交故障处理报告。

第五十八条

故障发生和处理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对外披露,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披露故障信息。

第五十九条

支付系统通信中断时的信息传输,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10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五篇:跨境电子商务领域支付业务

关于非金融支付机构所涉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的报告

根据贵司银支付函〔2011〕355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我行梳理了辖内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所涉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的开展情况,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基本情况

(一)我行辖内非金融支付服务机构所涉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主要是第三方公司作为境外公司的在线支付系统服务商,为用户提供跨境支付服务。

业务流程如下:

1.客户购买境外公司产品和软件,款项由银行扣收后,银行将相应的交易款扣除手续费后,转入第三方支付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

2.第三方支付公司定期与银行核对成交订单明细及入账明细,以保障支付平台与银行的数据完全一致。

3.第三方支付公司将交易款从各个银行汇总到我行。 4.第三方支付公司在我行申请购汇付款,我行对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交的合同、发票、订单明细等单据进行真实性审核。着重审核发票、订单明细及购付汇合计数是否相匹配。审核完毕,进行售付汇,外汇汇入合同和发票中指定的唯一账户。

1 这类支付业务原来的结算方式是信用卡在线外币支付,收单行为国外的商业银行。

(二)该项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所涉及到的外汇业务主要是售付汇业务,遵循外汇管理中关于服务贸易的的各项规定,具体文件为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和汇发〔2008〕6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存在困难

由于第三方支付业务是一项新兴的业务,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相配套的制度尚在完善当中,办理相关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缺乏系统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例如汇发〔2008〕64号文件中对单笔支付等值超过3万美元以上的服务贸易汇出汇款要求提交税务凭证。而第三方支付公司要付汇的金额是由单笔微小金额的款项汇总而成,不适用这一规定;并且电子商务税法方面没有相关的国际税务规定,税局也不能出具税务凭证,导致第三方支付公司不能办理单笔超出3万美元的汇出汇款。

三、政策建议

建议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等监管部门尽快出台相配套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明确非金融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的相关规定,使该类业务有法

2 可依,有章可循,进一步推动该项业务的良性发展。

一是建议第三方支付公司就某项跨境业务向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外汇管理局对所提交的申请进行评估,核定购付汇额度,银行凭外汇管理局出具的核准件为第三方支付公司办理限额内售付汇业务;

二是建议对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的跨境电子商务售付汇业务,由银行审核等值10万美元以下的业务,审核的单据为能证明第三方支付公司真实性交易的单据,在把握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尽量简化单据的种类,促进贸易便利化。超过1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审核,银行凭外汇管理局的核准件办理售付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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