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2023-03-21

第一篇:企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经费

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 浙财教字[2002]20号 )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科技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国家利一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印发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科技部有关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的财务规章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省则政核拨的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以及科技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等各类科技计划的实施。

第四条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科学评估、公正透明、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省财政拨款资助为主的各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逐步推行课题制管理。

第二章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持的方向和重点

第六条

遵循公共财政支出原则,按照省市县合理分几政事企分开、公共科技的要求,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的支持方向是共性技术、关键技术、前导技术的研究开发,科技基础设施、科技创新体系以及科技条件和环境建设等。

(一)以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为导向,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自发展的前瞻性问题而开展的、面向应用的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二)以高新技术领域的创新性研究为重点,以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关键技术、共性技术问题为主要目标的重大高新技术研究项目。

(三)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与攻关项目、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项目。

(四)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等全省科技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以及科技奖励、科技合作、技术市场、专利等科技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项目。

(五)重大高新技术应用及产业化项目、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六)全省科技系统科技信息网络、科技基础数据库等科技基础设施和条件建设项目。

(七)其他新启动的科技工作(活动),以及需应急安排的各类科技项目。

(八)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七条

按照深化科研院所改革,提高科技持续创新能力的要求,省科研院所事业费专项主要用于支持省属科研院所的研究发、科技条件建设、科技产业化和公共科技服务项目。

(一)以开发高新技术产品或工程技术为目标的应用研究开发项目。

(二)科技信息网、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科技文献、科学仪器装备(生物、生化试剂)、实验动物、科技基础数据库、科技基础标准等科技创新条件、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运行的项目。

(三)科技信息服务、科技咨询、评估、中介、查新以及科普服务等公共科技服务项目。

(四)以产学研结合方式组织实施,且科研院所参股的产业化项目,科研院所的重大产业化项目。

第三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计划管理费和项目(课题)研究费。

(一)计划管理费,批由科技行政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经费而支出的费用,包括组织项目(课题)遴选、项目评审、评估、招标、跟踪检查、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二)项目(课题)研究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耗用的可以直接计人项目(课题)成本的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设计试验费、信息费、会议调研费及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直接费用不得低于项月(课题)总经费的95%,

1、人员费,指为直接参加项目(课题)研究的人员支出的劳动费用。项目研究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人员经费仍从原渠道列支,不得在资助的科技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科研院所可按事业费削减比例在项目(课题)经费中列支人员费。

2、设备费,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补助费。如从国外引进,则可包括海关关税和运输保险费用。

3、能源材料费,指项目(课题)研究所必需的材料、燃料、水、电、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等。

4、设计试验费,指项目研究、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等。

5、信息费,主要指项目(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人网费、通信费等。

6、会议调研费,指为项目研究而进行的相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费。

7、科技成果鉴定费等与项目(课题)研究、开发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遵循“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加强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现行科技计划体系,进一步明确各类科技计划经费的开支重点和范围,优化经费支出结构,加强经费预算和支出管理,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效果。

(一)应用基础研究计划经费(自然科学基金)。主要用于信息费、专题学术活动费、少量必需的仪器、设备购置费及能源材料费。

(二)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科技攻关计划经费及科研院所研究开发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研究开发和攻关的样机设计制造、试验费、少量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能源材料费、人员费等,其中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原遇上不能超过项目资助总经费的30%。

(二)科技产业化计划(含科研院所科技产业化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新产品试制及配套仪器、设备购置费,关键设备、工艺流程研制开发的补助费及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允许的专项科技贷款贴息。

(四)创新条件与环境建设经费

1、重点实验室和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专用仪器、设备购置、人才培养费,对外开放服务测试费、能源材料消耗费等。

2、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和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对外开展服务所必需的条件建设,包括仪器、设备、少量的基本建设补助经费,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能源材料消耗费、房屋设备租赁补助费及信息费等。

3、科研院所科技条件建设专项经费,主要用于科研仪器装备购置及一定的科技基建补助。

(五)科研院所公共科技服务专项,主要用于省属公益类科研院所开展公共科技服务的人员劳务费和承担政府委托的公共科技服务的专项经费补助。

第四章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行政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一)省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年度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批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杳、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审批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决算。

(二)省科技行政部门主要负责编制抽度省级

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审核、编制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和计划管理经费预算,检查、监督科技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汇总决算。

第十一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课题)责任人、课题依托单位的职责与权限:

(一)项目归口管理部门

1、负责申报项目研究经费预算的初审。

2、负责检查、监督所归口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3、负责对项目经费决算的审核。

(二)项目(课题)责任人

1、负责编制课题经费预算,全面反映课题不同渠道的资金来源和全部的费用支出。

2、负责课题研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及时向归口部门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

3、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课题依托单位的监督、检查。

4,负责编制课题研究经费决算。

(三)课题依托单位

1、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预算。

2、责课题研究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做到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3、审核大型仪器设备费用的支出。

4,监督课题责任人在其权限内的各项支出。

5、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6、会同课题责任人编制课题经费决算。

第十二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主要根据全省科技工作重点和财政部门的预算编制要求,围绕省科技计划体系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产业化、创新环境与条件建设等五大类计划的经费预算,明确各类计划的预算比例和支持重点,细化预算项目。

根据科研院所专项计划体系编制利一研院所事业费专项预算。合理确定研究开发、科技条件建设、公共科技服务和科技产业化等四类计划项目的预算比例,逐年提高研究开发项目的经费比例。

第十三条

根据项目的重要性以及计划与项目的分类,明确经费资助强度。省财政科技经费的资助标准为:重大项目50-100万元(软科学项日10-15万元,自然科学基金25-50万元),重点项目20-50万元(软科学项目5-10万元,自然科学基金15-25万元),一般项目10-20万元(软科学项目2-5万元,自然科学基金3-10万元)。

第十四条

省级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申报、审核、审批的基本程序:

(一)申请单位在巾报项目时,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二)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进行立项审核和经费预算合理性审核。

(三)省科技行政部门汇总项目(课题)经费预算,重大专项经费的预算商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省科技行政部门经综合平衡后,编制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

(四)省财政部门根据省级财力可能和《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预算法及有关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审核、批复年度科技项目经费总预算

(五)省则政部门和省科技行政部门联合行文下达经费文件。

第十五条

对重大项目、重点项月以及实施期限超过两年的项目,确定结转项目经费,纳入下一年度科技经费预算。

第十六条

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我省急需确定的项目(课题),可以简化经费预算评审程序,但经费预算的确定须报省财政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二级预算单位的项目经费由省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省级其他单位的项目经费由省科技行政部门拨付,需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经费按省级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程序办理。今后,科技项目经费将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办法。

第五章省级科技项目经费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课题)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由于主要研究内容和目标调整或不可抗力因素,对项目预算造成较大影响时,可以对经费预算进行调整,但须按原程序上报审批。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必须按本办法第三章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必须执行科技项目合同书确定的经费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课题)责任人对承担的项目(课题)、课题依托单位对所依托的课题要单独列账、核算,项目(课题)结束后,应当进行财务决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课题)验收包括固定资产验收和财务决算,项目(课题)责任人应提交财务决算报告及固定资产验收清单,重大项目验收时应当有财务专家参加。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因故终止,项目(课题)责任人和依托单位应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

第二十三条

项目(课题)完成后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按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根据科技项目合同约定办理。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加强科技项目经费的监督管理,省科技行政部门建立计划与预算相统

一、计划预算与项目实施管理、内部审计二分离的监督制约机制,每年抽查部分重大、重点项目,对经费的管理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科技项目的中期检查或评估,省科技行政部门根据检查或评估结果相应调整预算。

第二十六条

课题依托单位应当建立、健个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要对所依托课题的一切经费开支行使监督权,做到审批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内容真实,核算准确,确保资金的规范和合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科技项目经费追踪问效制度。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行政部门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课题依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对重大科技项日(课题)可实行经费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考评结果及审计结论将作为以后年度立项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科技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和本部门所归口管理的省级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以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课题)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课题)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课题)责任人和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视情节轻重,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取消项目(课题)资助资格等措施。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口起实施,《浙江省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浙财行 ( 1999 ) 161号、浙科计发(1999)38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财政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部门和省科技行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篇: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浙江省高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教高科〔2009〕1号)及国家有关科技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经费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或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者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

(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他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通过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科研项目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学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条 学校取得的各类科研项目经费均为学校收入,必须由学校计划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科研项目经费,其支付方式须遵守相关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七条 进一步明确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在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与管理中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

(一)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总责,分管科研和财务的校级领导对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科学技术研究院和社会科学研究院是学校科研工作的主管职能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并配合计划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三)计划财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加强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或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规范、合理使用科研项目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四)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不定期审计或专项审计,出具经费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五)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和预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当恪守诚信原则,不随意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八条 学校科研主管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紧密配合,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实现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逐步形成良好的校内监督长效机制,共同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九条 学校执行财政部、教育部统一颁发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项目控制”的财务管理办法。计划财务处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核算,对每个科研项目实行项目管理,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做到账目清楚,核算准确,保证科研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条 科研人员根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的“科研经费入账专用单”到计划财务处办理科研项目开设、经费入账、科研分配、科研项目预算模块控制、校园一卡通信息关联、票据(发票或收据)开具等财务手续。

第十一条 科研人员按照计划财务处相关的业务流程办理结算报销手续,合理、合法使用科研项目经费。

第四章 分配政策

第十二条 学校按一定比例或金额提取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纳入学校预算统筹使用和管理。项目管理办法或合同对管理费提取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确定相应的比例提取。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学校科研主管部门下达的“科研经费入账专用单”上的信息对科研项目经费进行分配。有关分配参见附件“管理费、科研水电费、学部/学院(系)/所科研成本、劳务费分配明细表”。 第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科研水电费按项目(课题)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在限额内据实列支;横向科研项目科研水电费按学院(系)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由学院(系)管理,在限额内据实列支。

第十五条 劳务费按项目(课题)实行预算指标限额控制。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对劳务费预算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由学校确定相应的比例提取。劳务费在预算指标限额控制内,据实列支,并转入相关人员个人银行卡发放,涉及个人所得税的,学校按国家税法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学校对购置仪器设备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减提按3%提取管理费。减提管理费应填报“减提项目管理申请表”,并附上购置大型仪器设备的合同复印件,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减提。

第十七条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经费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和基本建设费后的13%, 实际间接费用按项目核定的预算执行,并由学校统筹使用和管理。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用于与该项目科研活动直接相关的各项合理支出,其开支范围由科研业务费、人员经费和管理费等组成,一般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参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业务招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一定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用,可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开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除项目合同有专门规定的以外,一般不得开支业务招待费。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该项目(课题)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其开支标准应参照有关科技政策管理规定。

(十一)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纵向科研项目劳务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的劳务性费用。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应结合科研项目合同和实际需要,按不高于项目经费的40%范围比例进行劳务费预算指标限额控制,据实列支。学校人事处教师岗位分类管理如对横向科研项目劳务费另有限制性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十二)管理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对使用学校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十三)其他费用: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有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 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支出,计划财务处对预算总额与支出预算科目实行双重控制;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科研项目合同执行。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应合理用于与项目有关的各项支出,严禁将科研项目经费用于与科研活动无关的支出,如支付罚款、违约金、滞纳金、赔偿费、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从科研项目经费中谋取私利。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项目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加强科研项目经费转拨管理。所有转拨的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共同审核。项目负责人应在办理科研分配前留足转拨款,学校对已提取管理费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允许转拨。严格限制校内转拨:纵向科研项目校内转拨严格按合同预算管理;横向科研项目仅限于与同类横向科研项目之间转拨。学校对转拨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不列支科研水电费和劳务费。凡是已开具票据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转拨时,学校减提管理费。转拨30万元及以上的,减提按1%提取管理费;转拨30万元以下的,减提按3%提取管理费。减提管理费应填报“减提项目管理申请表”,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减提。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项目经费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

第二十二条 加强对科研项目经费购置固定资产的管理。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凡使用科研项目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学校的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民口项目的外协设备应附相关的项目合同,并经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盖章确认;军口项目的外协设备须由学校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盖章确认。

第六章 经费预决算与结题结账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预算编制指南(手册)的要求,结合项目研究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科研项目经费预算。

(一)经费预算编制应当根据项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体现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实事求是地提出预算需求,杜绝随意性。

(二)经费预算编制包括经费来源预算编制和经费支出预算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来源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按照支出预算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并在预算说明书中说明各项预算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依据。

第二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从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角度为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提高科研预算水平,以科学的态度把好预算关,协助项目负责人提高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的成功率。学校科研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核项目预算,并按有关程序汇总后进行报批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树立预算管理意识,自觉维护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的严肃性。经费使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批复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应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及时向项目下达部门进行预算调整申请的核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清理项目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应收及暂付款应在结题验收前完成报销或归还等结算手续。项目如有应付未付账款的,应留足金额以备后续支付。后续支付的金额必须有合理的用途说明和测算依据。 第二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结题的要求,对照预算批复数,会同计划财务处清理账目,如实编报经费决算表,并根据有关要求报送和接受验收,完成结题。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科研项目结题后6个月内办理结余经费结账手续,项目结题超过6个月未结账的,由学校科研主管部门定期通知计划财务处结题项目的有关信息,计划财务处为该类结题项目打上结题标记“★”,以督促项目负责人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或原渠道上缴处理,避免结余经费长期挂账。

(一)对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有关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下达部门有明确规定原渠道收回的,从其规定;无明确规定的,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

(二)对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方式中择其一进行结账:

1.学校管理费10%,劳务费60%,科研预研基金30%。 2.100%转入科研预研基金。

第二十九条 科研预研基金可以用于科研仪器设备的运转维护、人才培养及其他研究发展项目的预研和启动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社会科学研究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2006年1月修订)》(浙大发计〔2006〕1号)、《浙江大学科研经费管理调整意见》(浙大发计〔2007〕5号)同时废止,其他调整科研项目经费有关经济分配政策的通知或意见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家科研经费管理政策 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教财〔2011〕12号),进一步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对《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10〕15号)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加强对外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外拨经费作为项目(课题)经费的组成部分,项目(课题)负责人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合作单位对拨入经费应遵照国家相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使用严格按约定的预算执行,不得违规转拨,有关政府采购、招投标、资产管理等事务应遵照国家相关规定。项目(课题)负责人应要求合作单位签署合理、合法、合规使用合作经费的承诺书,对其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监督。

二、加强对项目(课题)材料以及仪器设备的管理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加强对材料购买以及领用情况的管理,认真做好专人负责,材料购买入库和领用登记等相关手续,建立和完善项目(课题)材料出入库管理制度。

项目(课题)严格按照《浙江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大发国资〔2010〕1号)和《浙江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浙大发设〔2007〕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管理。

三、加强对项目(课题)结余经费的管理

项目(课题)通过财务验收后,若有结余经费,有后续支出情况的,按照批准的后续支出说明使用;无后续支出情况的,结余经费在认定不需原渠道收回的前提下,应及时结题结账,转为科研预研基金。

四、加强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管理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试行预算制管理。对科研业务费、设备费、外协费、劳务费、管理费、科研水电费等进行分科目预算管理。科研业务费预算包括材料费、差旅费、测试化验加工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与维持费、专家咨询费、业务招待费等。

有关预算制办法详见《浙江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制试行办法》(浙大发科〔2012〕5号)。

第三篇: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调动科研人员多渠道争取科研经费的积极性,合理有效地使用科研经费,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科技政策、财务和审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纵向科研经费”,即政府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经费,是指学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和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研计划(含基金等)所取得的项目(或课题)经费以及校内科研基金项目经费。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主要包括:

1.国家级项目经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科技部等部门下达的项目经费。

2.省部级项目经费。中央和国家各部委(厅、局)自设项目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部门下拨的科研经费。

3.地厅级项目经费。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所属职能部门自设项目的经费和本市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4.校级项目经费。我校自行设立的科研项目培育经费。

第二章 责任与监督

第三条 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保障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

(一)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管理和合同管理;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申请书、立项书、预算书、项目合同、中期检查报告、变更材料、项目最终成果、结项证书等;会同财务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并审核;跟踪项目经费执行情况;审核科研外拨经费;配合财务处做好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审核、监督工作。

(二)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协同科技处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预算;科研经费到账后,会同科技处按项目单独建账;加强科研项目核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在其权限范围内合理使用经费;会同科技处及项目负责人办理结项审计。

(三)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四条

二级单位(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科研项目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 审计处会同科技处和财务处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审计,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学校各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科研经费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 经费入账及分配

第七条 纵向科研经费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 纵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财务处通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科研合同进行审核确认。财务处根据科技处提供的项目信息,对纵向科研经费按经费来源及类别进行编号、建立经费管理账户,实行按项目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章 经费支出管理

第九条 纵向科研经费使用时,依据申请书预算经费开支项目内容进行报销。项目下达部门有对应管理办法文件的,按照相关经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按照不同项目主管部门的经费管理办法,纵向科研经费施行相应的开支范围:如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省科技计划等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其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直接费用和管理费。

第十一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设施费、材料费、印刷费、测试化验加工费、数据采集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一)设备设施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建项目研发所必须的设施等发生的费用。

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资产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谋取私利,其处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材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四)测试化验加工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五)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六)燃料动力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七)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在国内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及其他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会议的费用,包括会议场地租赁费、食宿费、交通费等,按照国家有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执行。

(九)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置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其中资料费包括: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购置费等。

(十)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一般不超过经费总额的15%,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按批准的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标准和限额使用。

(十二)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按批准的经费预算核定的标准和限额使用;没有明确规定的,一般在项目资金10%的限额内报销。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其管理的工作人员。

(十三)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其他直接相关的支出。其他费用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直接费用支出要符合对公转账、公务卡支付及人员经费代发等结算方式规定。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管理办法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 管理费是指学校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列设间接费用的科研项目,管理费按规定从间接费用中提取,其他纵向科研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如果没有规定管理费的核定比例或具体金额,一般按项目资助经费总额的5%核定。

第十四条 经费使用审批程序

纵向科研经费报账时,由经费使用(经手)人整理原始单据、填写报销单据,相关人员验收;单笔支出5000元以下由项目组负责人签字审批;5000元-10000元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发放劳务费和1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项目组负责人签字,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科技处长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拨入与拨出

科研经费的外拨申请由科技处和财务处共同审批。凡批准外拨的科研经费,不计算相应的科研业绩。

1.外拨纵向项目的子课题经费,项目负责人应提供项目来源部门的正式立项通知、有关合同、协议或计划等文件,经确认并批准后按文件要求直接拨转给子课题主持单位。

2.以非XX学院第一署名单位立项的科研项目,经费拨入我校管理的按横向科研项目对待,不享受配套政策。

第十六条 加强科研经费大额支出管理。科研经费大额支出应按照财务处、审计处相关制度的要求办理,不得违反程序进行大额支出;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强化专家论证,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要按照实际开展的科研活动据实支出,不得将无关的支出在科研经费中列支,不得虚构经济业务或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五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预算科目编制应按照各类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确定。负责人根据各类纵向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科研活动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九条

强化预算编制管理,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科研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和预算批复使用科研经费,不得擅自变更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范围。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签字同意后,报科技处和财务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审批。严格控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三项支出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间接费用不得调整。

第六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应根据预算执行进度,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最大限度地减少资金的结存结余,提高项目预算的执行效率。

项目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项目经费预算减去实际支出后的余额。项目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可以结转下一按规定继续使用。

项目结余经费是指项目结束或因故终止时,项目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总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的项目的结余经费还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按规定在2年内由项目组安排用于后续项目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结余资金仍未使用完的按项目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中止科研经费使用: 1.项目负责人因故无法继续开展研究工作,又没有相应整改措施。

2.项目负责人调离学校或长期脱岗,没有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

3.项目组在科研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

4.项目按计划已到完成时间,但未完成科研任务,项目负责人未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或已申请延期但未获批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如有与项目主管部门下达的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项目主管部门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篇: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核算管理办法

XXXXXXXX公司

研究开发项目经费核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经费(以下简称研发经费)的管理,加速本公司的科学研究和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促进本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根据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研发经费是用于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应用的专项费用。

1.3. 研发经费必须按计划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讲求经济效益。 第二章 研发经费的来源

2.1. 国家对重点(或攻关)研究开发项目的专项拨款; 2.2. 由公司成本列支的研究开发项目费用; 2.3. 其它方面获取的用于研究开发项目的费用。 第三章 研发经费的使用范围

3.1. 为进行科学技术研究、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所发生的调研费、资料费、差旅费、技术协作费、材料费、测试仪器的购置费、试制费和试验费等费用。

3.2. 为进行研究开发项目评定,进行技术咨询和学术交流等活动所发生的评审费、咨询费、会议费等费用。

3.3. 为开展科技情报及知识产权工作所发生的技术资料费、出版印刷

费、专利年费等费用。

3.4. 用于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奖励所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 研发经费的管理

4.1. 研发经费由科技发展部按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下达到具体项目,实行专款专用,严格管理,不得挪做它用。

4.2. 研究开发有关内容需要与外单位(公司以外单位)合作或委托其进行的,必须签订科研项目外包技术合作研究合同,该合同按照公司合同管理相关规定签订才能生效拨款。

4.3. 研发经费在使用中,项目负责人要按公司控制授权的规定执行,并按照不同的项目进行核销。

4.4. 研发经费在公司财务报销时,须由公司总经理、主任会计师审核,并在核销票据上签字后方可到财务核销。

4.5. 对项目外包,和外单位协作完成的有关研究内容所取得的成果,在外包技术研究合同中必须明确:公司为成果第一享用人;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公司所有;形成的知识产权纳入公司,按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6. 各项目负责人对于因研究开发工作需要,购置2000元以上设备、仪器者,须列入公司固定资产,按照公司固定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进行管理,项目完成后办理有关转资手续。

4.7. 对于研发经费的使用情况,公司领导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适时审查,如发现经费使用不当的,要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并视具体情况,收回项目计划安排的投资款项;如发现违法乱纪行为,将追

究当事人的法纪责任。

第五章 研发经费的核算科目

每个项目计算实际成本,并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规定建立辅助账簿体系,具体如下: (1)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辅助账簿体系参考研发项目预算、根据研发人员名单、管理费用、应付工资、工资分割单等财务资料核算。 (2)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辅助账簿体系参考研发项目预算范围、依据材料出库单、管理费用、原材料、材料分割单等财务资料核算。按人工费用在各项目之间的比例把直接投入分配在各项目之间。 (3)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辅助账簿体系参考研发项目预算,依据研发设备清单、固定资产、累计折旧、折旧分割单等财务资料核算。 (4)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5)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6)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该项目根据无形资产、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7)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公司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公司拥有,且与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8)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费用根据管理费用科目进行核算,按人工费用在各项目之间的比例把直接投入分配在各项目之间。 第六章 附 则

6.1. 本办法由公司科技发展部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开始执行。

2012年6月15日 4

第五篇: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以下简称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社科基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用于开展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以及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分为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项目、专项资助西部地区社科研究项目(以下简称西部项目)和后期资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经费分配、使用和管理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项目经费应主要用于我国哲学社会科学领域中对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具有重要理论和实践意义的研究项目,以及对学科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基础研究项目,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研究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应当加强相关科研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避免重复浪费。

(三)权责明确,规范管理。项目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协力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管理。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追踪问效机制。

(五)一次核定,分期拨付。项目经费资助额度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四条 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包括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印刷费、管理费。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资料收集、录入、复印、翻拍、翻译等费用,以及必要的图书和专用软件购置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费用。

(三)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国内调研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召开小型会议的费用。会议费的开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赴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调研的交通费、食宿费及其它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支出,并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因项目研究确需开支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按照以下程序经批准后执行: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和项目中的重点项目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其它项目(不包括后期资助项目)由省(区、市)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批准。

(六)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购置或租赁使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项目经费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费支出。因项目研究确需购置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后方可购置,并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七)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咨询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八)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在校研究生和其它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5%,其它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10%。

(九)印刷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费、印刷费和誊写费等。

(十)管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费用。管理费的支出总额,重大项目每项不超过5000元;其他项目不得超过项目资助额的3%,其中,项目中的重点项目每项不超过3000元,项目中的一般项目、青年项目和西部项目、后期资助项目每项不超过2000元。严禁超额提取和重复提取。

第五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条 成果鉴定费是指在项目结项时对项目成果的政治和学术质量进行评估所发生的费用。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另行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项目中的重点项目、后期资助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核定拨付;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的最终成果鉴定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负责组织,鉴定专家的劳务费由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最终成果类别和字数掌握在300—1000元。因成果质量问题需组织第二次鉴定发生的费用,从尚未拨付的项目经费中扣除。

第七条 项目研究成果通过验收后,对出版困难、学术性强的专著类项目经费的结余可用于该项目研究成果的出版补助。其余净结余经费收回原渠道,并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项目经费预算编制、审批和执行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在申报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时,参考全国社科规划办公布的经费资助额度,根据研究的需要编制项目概算;对评审后的拟立项项目,学科评审组审核概算,提出建议资助金额;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建议资助金额进行复核,报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审批。

第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向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发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立项通知书》。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按批准的资助金额编制项目预算,并根据要求填写回执,于一个月内将列有预算的回执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凡无特殊原因逾期不寄回执者,视为自动放弃资助,不再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条

(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应根据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编制项目预算,并对主要用途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

(三)编制项目预算应接受本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指导和审核。

第十一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对列有项目预算的回执进行审核,批准后将项目启动经费拨付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统一管理,一般不能转拨其它单位。如确需转拨协作单位,应书面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协作单位不能在转拨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根据项目类别和完成期限,分期拨付。重大项目、特别委托项目、项目中的重点项目一般拨款三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30%,次年以检查合格的书面报告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检查表》为凭,拨付5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项目中的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西部项目一般拨款二次,立项当年以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80%,其余20%在项目验收结项后拨付;后期资助项目立项后拨付30-50%继续研究经费,其余经费待验收合格后拨付给有关出版社资助出版。未通过验收结项的项目,不予拨付剩余经费。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执行批准后的项目预算,一般不能调整。确因项目研究需要进行调整,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预算总额调整,应当按照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

(二)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调整金额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按程序报全国社科规划办批准;未超过项目预算总额10%的,应报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批准并报财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清理该项目收支账目,编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结项审批书》中的项目决算表,并附上财务部门打印的项目经费开支明细账。项目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实事求是地填写项目决算表。

第十七条 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名称、成果形式改变;项目研究内容重大调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变更;未能按计划完成研究任务,要求延期一年以上(含一年)或多次延期和其他重要事项变更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或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请示,经省 (区、市) 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全国社科规划办审批。

经全国社科规划办检查发现有重大事项变更未予报告者,暂停拨款,待报告并经审批后,再恢复拨款。

第四章

项目经费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一经批准,不得无故中止。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者,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对因故中止研究者(指项目负责人因出国、生病、死亡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研究的),全国社科规划办停止拨款,并追回已拨经费的剩余部分;对因严重违反财务制度或其他原因而被撤销项目的,追回已拨经费。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必须协助追回相关经费,并退还全国社科规划办。如无正当理由,接到通知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追回,全国社科规划办将视情况对该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九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每年将有重点地检查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省(区、市)社科规划办或在京委托管理机构受全国社科规划办委托,对管理范围内的项目经费行使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对项目经费实施具体管理,按财务制度要求,加强对项目预决算的审核,对预算的执行和各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本办法规定,应及时予以纠正。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应妥善保存项目经费账目和单据。

第二十条 全国社科规划办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绩效考评。每年年终向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和财政部报送当年经费决算和使用情况说明。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采取书面警告、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撤销项目、追回全部已拨经费等处理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教育学、艺术学、军事学三个单列学科。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社科规划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颁发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1]142号)同时废止。以前发布的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规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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