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2023-04-11

第一篇: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

着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

徐遥

领导干部法治水平直接关系权力能否得到正确行使,直接决定依法治国成效和国家的治理水平。笔者认为,真正形成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找法依法的法治思维,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既具有一定的艰巨性,也有一定的规律性,既要着眼于主观,也要着眼于客观,通过不断扎实的努力和实践,才能逐步形成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事的能力。

着眼于法治信仰。对于一个社会来说,可以以较快的速度建立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真正的依法治国却是艰难而漫长的。从民国建立到1949年旧政权终结,短短的几十年里,我国制宪活动频率之高,在世界宪政史上亦为罕见。尤其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宪法和宪法草案有10余部之多,事实证明,宪法的制定与真正的推行并不是一回事。法治真正有效地推行,须深深根植于法治精神的普及,根植于民众对于法律的信仰。法治精神和法治信仰是法治的灵魂,人们缺乏法治精神、没有法治信仰,社会也就不会有法治风尚,法治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领导干部作为“关键的少数”,是法律制度的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崇尚法治、尊重法律,树立法治信仰,是履职的起码要求,更是肩负的责任与使命。法治信仰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基础,只有对法治有着发自内心的信仰,才有可能形成法治思维,才能主动、自觉和善于运用法治方式,依法行政,纾解矛盾靠法、解决问题用法的良好法治氛围才能水到渠成。

着眼于规则和程序意识。提起法治,有不少人直觉认为法治是人治的对立,强调法治就是对人治完全彻底的否定。任何时候,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社会都是人的统治社会,法律是由人来制定的,更是要人来执行的。人治有可能是贤人之治,也可能是庸人之治,甚至还可能是坏人之治。人治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需要通过法律这一工具的确定性和稳定性予以修正平衡。法律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是基于规则的确定性和稳定性。所以,规则是法治的载体,法治思维形式上是规则思维,即要将实践证明正确的规则及时上升为法律,并严格遵循现行规则,权力不能突破法律,法律是不能逾越的底线。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法治意识日益增强,对公平正义的呼声更为强烈,有时甚至把一分公平看得比几分利益还重,不仅要求实体公正,而且更加看重程序公正。因此,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思维,还须切实增强程序意识,真正做到懂程序、讲程序,按程序办事。缺乏程序意识,实质上是缺乏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意识。领导干部在实践中守规矩,不折不扣地按程序办事,不仅有利于工作开展,而且可以减少错误、减少麻烦;不仅有利于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而且可以让人服气。增强程序意识,要求克服个人的主观随意性和无原则的弹性,不拍脑袋决策、拍胸脯办事,使权力运行更加规范有序,使工作开展更加阳光透明,从而更好地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着眼于道德基础。法只是生活的一个局部,在法之外还有伦理、道德、文化和习俗以及政策等等,尤其是在生活领域中,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往往是有限的,这种有限性表现为非唯一性、非最佳性和非最终性,因此,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这是治国理政的重要原则。在人类历史上,有很长一段时期是只有道德没有法律的,一切社会问题都通过内在自觉和外在习俗就基本上解决了。但随着历史的发展,人们自我意识增强,利益竞争出现,仅靠道德自觉已无法满足社会规范的要求,不能保证社会生活的有序,尤其是对于道德自律意识淡薄的人来说,内在的自我约束已很难奏效,这样就不得不借助外在强制力来迫使其遵循人类的道德要求。可见,法律是以道德补偿和保障的功能出现的。在一个治理良好的社会里,法治总是以人类的道德正义精神为其存在前提和依据的,而道德也总是以法律规范作为其保障。所谓“礼法结合”“出礼则入于刑”正是说明了这两者的互补共治性质。道德强调内心合理合情,要求人的自律;法律强调行为合法合规,要求国家他律。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没有道德认同的法律是难以持久的。法治国家中,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道德,法律是一部分道德内容的强制版,违反法律就是严重失德,有道德的人一定是守法的人。因此,法治思维本质上是道德思维,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是树立法治思维题中必有之义。

着眼于评价导向。领导干部是不是能够主动学法、深入知法、自觉用法,总之是不是能够主动自觉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还取决于干部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这就要求各级职能部门在考核选拔使用干部时,须严格贯彻法治导向,把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能力、能不能遵守纪律依法办事作为重要依据,对懂规矩、守纪律,法治思维能力强,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解决问题,不擅权不谋私,群众公认度高的好干部,给予充分肯定,跟踪培养,提拔重用,对那些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甚至无视法律制度胡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不但不能提拔,还应进行谈话教育,限期改正,问题突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依法依纪进行查处,通过这样的政策导向,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深化提高法治思维能力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学法规、用法规、守法规,将法治建设融入日常工作和生活之中,时时处处用法规制度规范言行,使法治思维内化为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自觉将法治思维运用到议事决策、工作部署、检查指导、跟踪问效各个环节,切实提高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着眼于立法质量。讲法治,首先要有法,还要有良法。王安石说过:“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各级领导干部能否提高法治思维能力,还取决于实践中作决策、办事情能否找到适用的法律依据,能否依据这样的法律真正解决问题,只有有法可依、依法能够妥善解决问题,才能促使干部进一步增强学法用法的主动性自觉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在谈到法治建设的问题时指出,“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的确,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立法质量不高现象并非个案,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比如:立法空白犹多,无法可依的现象依然存在;现行法律可操作性弱、内容过时的现象并不罕见,往往是有法难依;一些法律自颁行以来一直未有修订,有的法律规范甚至成为阻碍改革发展的桎梏;行政法规、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多,争权诿责的现象较为突出;法律、法规、规章等重复建设、相互打架的问题也不少,执行中让人无所适从,等等。如果这些问题不解决,直接会影响各级领导干部对法律的信任,某种程度上还会造成法治思维能力越强,越无助于正确决策、解决问题、办好事情。

(作者系《党建》杂志社副总编辑)

第二篇:对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思考

【摘 要】 本文阐述了法治思维的概念和内涵及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意义,指出了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路径。要提高认识,进一步转变观念;注重学习法律知识,加强培养法治思维;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选拔和考核机制;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

【关键词】 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治理方式;路径

一、什么是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所针对的主要对象就是党员干部,它可以帮助其在遇到问题时,使用法律规范、原则、精神和逻辑对其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得出结论和决定的一种思想认知过程和活动。其含义是:指以法治固有的特性及通过法治信念来认识事物,辨别是非和解决问题为基础的一种思维方式。其实质是各级领导干部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时刻牢记人民授权和职权法定,必须严格遵循法律规则和法律程序,必须切实保护人民和尊重保护人权,必须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和承担法律责任。其核心是权利义务观念。对于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而言,除了具有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观念之外,还要有法治的权力观,即权力的有限性与程序性,以及守护法律、维护宪法与法律权威的责任意识。

法治思维由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理性等基本的法律价值和理念组成,它是实现理想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法治的基本要素和机制包括:第一,法律是治理社会的主要手段;第二,法律是实现社会整合的主要途径;第三,民主是立法政策和法律的前提;第四,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建立法律的基础;第五,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连续性和一致性,是至高无上的;第六,公正地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第七,能够有效地制约国家权力,防止国家权力的失控和变异;第八,能够实现社会价值的平衡与互补。

二、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重要意义

1、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实现好、维护好宪法法律权威的内在要求

宪法法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普遍行为规范。要使每个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最大限度的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就必须维护宪法法律的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如果宪法法律没有权威和尊严,领导干部在管理各项社会事务中就没有了统一的标准,公民的行为就失去了统一的规范。为此,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就是要体现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和威严,在党员干部的带头引领作用下都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形成一个人人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2、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客观需要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勾画了更加清晰的法治路线图,要实现这一宏伟蓝图,要靠党员干部和各族人民群众,以党员干部为主,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作用,是其重要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当前,党员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社会中仍存在着不少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方面,部分党员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意识薄弱,在实际运用法治思维管理社会经济、文化、社会等事务时,其水平有待提高。

第二,由于受五千多年“人治历史”的影响,党员干部在管理社会时习惯用“权力”、“人情”来管理,尤其遇到问题或矛盾时往往首选的是请示领导,而不是寻找法律依据和法律标准,使党员干部工作动力不足。

第三,有的党员干部对法律法规的掌握不够深、不够细,导致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面对这些新问题新矛盾,唯有通过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来调节各方的利益,促进矛盾的化解、保障社会的和谐,使决策者依法决策,执法者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司法者公正司法、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守住法律的最后防线。

3、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全国各族人民愿望所在

人民授予公权力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公权力的有效合理运行为全国各族人民提供一个和谐民主文明的法治环境。为此,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就是通过党员干部科学合理的管理,为全国各族人民群众营造一个让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平台,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人民的主体地位,使每一个人都生活的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同时,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也是对党员干部自身的一种保护,党员干部只有依法行使手中拥有的公权力,依法决策,才不会误入歧途。

4、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是对领导水平提出的新要求

依法治国是治国理政的前提,而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是党的执政原则、执政理念的践行者,必须加强其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使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随之增强,作为执政的基础,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因此,在新形势下,法制建设的要求逐步变多,对于党员干部而言,只有不断完善自身,适应新的要求,协调经济社会关系和各种利益关系,规范灵活运用法治思维,只有这样才能更好规范未来发展、构建共识、维护社会和谐、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水平、民主执政、依法执政。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能力的路径选择

1、提高认识,进一步转变观念

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自己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特殊作用、使命感和责任感,始终把法治思维落实到工作和生活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

第一,在思想上,要牢固树立法治信念。从关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党执政兴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法治的认识,怀有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捍卫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群众共同意志的权威和尊严。

第二,在行动上,以身作则,高度重视法治思维在作决策、想问题、办事情的重要作用。领导干部要起带头作用,充分利用法治思维。一是有效领导本地方、本单位以及部门工作人员履行责任规范,使工作顺利进行,从而使自己与本地方、本单位的职工能够在法治等方面形成良性互动;二是通过以上的良性互动起到带动引导社会的作用,形成共识和合力,使他们能够在全社会形成良性互动的法治社会。三是在以上的影响和带动下,使全社会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2、注重学习法律知识,加强培养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需要后天的慢慢培养,所以,党员干部要通过后天的努力培养来养成自身的法治思维。

第一,党员干部应自觉地把学习法律知识当作工作学习的必修课,不断的加以积累和培养,通过日积月累使党员干部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深刻了解并充分掌握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如权力行使中有哪些原则和程序,权力的界限是什么,如不依法行使会承担哪些后果和责任等等,不断提高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权力的素养。

第二,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法。要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注重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将法治思维的培养、应用训练作为领导干部培训学习的主要内容,使党员干部对法律权利和界限都有较深的认知,对行使权利时的原则和程序有所掌握,深刻认识到如不依法行使权利所需承担的后果等,采用培训来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可以定期举办法制讲座和专题研讨,帮助他们逐渐树立起正确的法治观念,以便在解决问题时正确运用法治思维来观察、分析及解决问题。

第三,高度重视法治实践。通过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来巩固其法治思维的同时,领导干部更应重视实践中的灵活运用,在法治思维的指导下,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管理社会各项事务,做到按法律办事,没有法律规定的,遵循法治原则、法治原理,同时要深入法治工作一线,善于总结经验教训,从而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开展工作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选拔和考核机制

第一,从源头上把德才兼备、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以考核评价和选人用人为衡量标准,提高和督促广大党员尤其是党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来解决各类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建立一个综合法治、经济、人文、环境等多指标为一体的干部考核机制。考试评价可使干部更好的发挥自身才能,更好的服务于群众,使组织纪律更井然有序。在选用、提拔干部时,要有针对性的挑选自身法律意识较强、善用法治方式去处理问题的干部。一个科学和完善的政绩评价体系必须是法治、经济、人文、环境都具备。

第三,按照党纪、国法的严格要求,做到奖惩共用。在处理、解决问题时以法治思维为指导思想。如有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触犯法律时,必须一视同仁、依法追究其责任。时时加强激励约束机制,督促党员以身作责,遵法守法,不越权行事,不以言代法,不徇私枉法。

4、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

通过丰富的实践证明了避免领导干部法外行事所造成的权力、决策和行为失控、失误及失范的重要手段就是严格的监督。大部分领导干部都觉得监督就是对自己不信任的表现,所以,各级干部领导首先要先转变这种观念,增强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和依法依规保护监督的意识,化被动为主动,主动将自己置于以党和人民事业要求为前提的各种监督之下。

第一,通过对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的不断完善,使三者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都相辅相成,也相互制约,以此来增强已建立起的监督体系和制度的监督合力及实效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人民政协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作用,促进其监督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公众和新闻舆论对政府及司法工作的监督渠道不断拓宽。

第二,加强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将党员干部遵守法律,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情况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即“法治gdp”,对领导干部重大事项决策失误、党员干部出现违法违纪情况要按照相关规定严格落实问责制和责任倒查机制,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第三篇:着力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并强调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党员干部要带头知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的能力。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实现治国方略的重要抓手,是党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党员干部基本素质的新要求,也是党员干部保持党性、履职尽责、践行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一、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重要性

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规则思维、程序思维。它以严守规则为基本要求,强调法律的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的红线不能触碰,凡事必须在既定的程序及法定权限内运行。法治思维的核心是权利义务观念,对于党员干部而言,除了具有公民应有的权利义务观念之外,还要有法治的权力观,即权力的有限性与程序性,以及守护法律、维护宪法与法律权威的意识。当前,我国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推动发展的任务非常繁重,这对提高党员干部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全面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法治中国的客观需要。一国的法治总是由一国的国情和社会制度决定并与其相适应的。《决定》指出,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高低强弱直接关系到法治国家建设的进程。总书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法治观念如何,能不能坚持依法办事,对全社会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作为执掌党的执政权和国家公权力的特殊群体,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担负着重要的责任,对其他社会群体起着形象塑造和榜样引领的作用。因此只有党员干部能力强了、水平高了,才能做到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才能推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进而实现依法治国、法治国家的目标。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也是党员干部的身份、地位、影响、作用所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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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对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展开和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法治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只有适应新形势对法治建设提出的新要求,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经济社会关系、统筹协调各种利益、实现改革于法有据,才能更好地规范发展行为、凝聚改革共识、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不断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因此,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是否具有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直接决定着能否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直接决定着领导工作的有效性,也直接决定着能否建成法治中国。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党依法执政和政府依法行政的需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意味着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要做到宪法法律至上,市场经济要法治化规范化运行,国家权力和各项工作要全面纳入法治的轨道。只有当领导干部和社会各界的法治思维成为一种自然的思维习惯和自发的心理需求,在内心深处建立起牢固的依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常态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的时候,法治的目标才真正得以实现。

(四)提高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提高行政效能和走出人治困境的需要。当前,不断增多的社会利益矛盾,繁重的改革、发展、稳定的工作任务,以及日益泛化的目标责任考核中的“领导责任”,给各级领导干部带来了巨大的决策压力和责任压力。法治思维能够在合法性判断的基础上,根据人与人之间、人与公共权力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预判和决断,特别是一个确定性法律规则的出台往往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分散领导干部的决策压力,从而将领导从多元利益博弈的中心解放出来,极大的提高了行政效能。法治思维虽然制约、限制了领导干部权力的恣意行使,但客观上明确了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界线,锁定了领导干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因而使领导干部在谨慎地行使手中权力的同时,恰当地承担自己应当承担和可能承担的领导责任,从而走出了政治思维和领导思维下的人治困境。

二、 当前党员干部在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法治政府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能力逐步提高,但与法治中国的目标要求相比,仍存有许多不适应、不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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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方。

(一)法律素养欠缺,知识储备不足。有群众戏说:现在不少党员干部讲政策讲不过上访户,讲法律讲不过钉子户,讲发展讲不过专业户,讲改革讲不过个体户。虽有片面,但也突显了这一问题。

(二)官本位特权思想严重,法治思维意识淡薄,人治思维“根深蒂固”。有的领导干部存在着官本位的特权观念,一提依法治国、依法办事,首先想到的不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官”,而是治“民”,出现以权压法、以情轻法的现象。有的领导干部不能正视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群发的现实,奉行“摆平就是水平,稳定就是搞定”的人治思维,认为“有法(律)无(办)法,无法(律)有(办)法”,采取非法律手段解决现实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往往为追求“稳定”而牺牲“法治”。有的领导为追求暂时的稳定而牺牲法治原则和政府公信力,有的领导干部“谈法治滔滔不绝,做决策时却权力滔滔”,思想和行为完全脱节,权力的运用完全不体现法治,法治无非是“附庸风雅”的时髦谈资而已。有的领导干部追求GDP至上,以牺牲“法治”的方式来换取经济的发展。这些模糊认识直接影响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三)运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能力不足。虽然多年来国家在“四五”、“五五”、“六五”普法规划中,都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作为重点对象。但有的领导干部不重视对法治精神、法律原则和基础法律法规的学习,在工作中不知法、不懂法,主观臆断,违法行政,有的直到身陷囹圄,方知守法用法的重要。有的领导干部投机取巧,在实际工作中功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运动式执法、钓鱼式执法。领导干部法治思维能力不足,还突出表现在对突发事件的处理上。不能正确把握运用法治原则和精神,不能做到统筹兼顾,灵活处置,以致酿成恶性群体性事件。

(四)缺乏新形势下做好群众工作的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能力。随着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特别是信息时代和网络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的权利意识、维权意识和社会主体意识不断增强,对法治政府的要求越来越高。但有的领导干部依然习惯于依靠权力发号施令的传统领导模式,在市场经济管理中“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职责定位不清,与民争利,引发民怨。有的领导干部由于缺乏法治思维能力,在进行社会管理和经济管理时,老办法不管用,新办法不会用,从而导致前后受阻,左右为难,被动应对的局面。

三、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思路和办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培养党员干部的法治美德,造就一支宏大的具有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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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养和法治意志的治国理政干部队伍。为此,即要求广大党员干部由内而外地自觉养成,也需要各级党组织由外而内地持续教育。

(一)重视法治思维的养成,在学习和实践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由于历史原因,我国社会比较缺乏法治传统,一些领导干部不习惯、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推动工作、解决问题。因此,必须重视法治思维的养成,着力提高法治素养。

1、牢固树立法治信仰。法国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深化对法治的认识,怀有对法治发自内心的认同和尊崇。不断追求自由、平等、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价值,使领导干部能自觉用法治理念思考问题、分析问题,用法治思维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自觉而坚定地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2、加强法治学习培训。一个法律知识储备不足的党员干部不可能形成正确的法治思维。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做到学法知法。《决定》指出:“坚持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的关键”。不断创新教育培训方法,采用情景模拟、案例教学等新颖的培训方式,使学习法律与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紧密结合,不断增强学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在内容上,既要学习宪法、通用法律知识以及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又要重视法律原则、法治精神等法治思维能力的学习培养。同时,要坚持把法治教育与道德建设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自觉做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模范。

3、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法治思维的养成特别是法治能力的提高,关键靠实践。要把工作岗位作为完善法治知识结构、培养法治素养、提高法治能力的基础平台,通过参与各种法律实践活动,做到融会贯通、用以促学、学用相长。要以求真务实的法治思维态度,反“四风”,对自身存在的人治思维、本位思维等错误观念,敢于刀刃向内,自己“刮毒疗伤”。在善于总结中提高,善于借鉴他人经验,在各种违法案件的处置中吸取教训,从而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营造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的良好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

“法治环境与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运用是辩证和互动的关系”。 法治思维增强了,会自然促进法治手段的运用;法治手段运用多了和运用有效了,自然会改善法治环境,而法治环境改善了,又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公权力执掌者的法治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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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力弘扬法治思想。在全社会形成一种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创造有利于干部法治思维形成的社会环境。确立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使监督真正发挥实效,从外部制度环境上影响来强化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2、加强法治制度建设。一要把法治理念转化为制度体制机制,加强制度机制整体设计和顶层设计,加快法治政府进程。二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建设,健全程序规则,保证行政机关按照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三要制定和完善保障法律执行、运作、实施的各项具体制度,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公开。四要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五要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建立决策风险评估和依法纠错制度。

3、完善考核选拔机制。将运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作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的必要条件。切实贯彻落实好《决定》中提出的“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不改正的要调离领导岗位”等要求,促使党员干部带头学法、带头知法、带头用法、带头守法、带头护法,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节社会关系、协调各种利益冲突、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

4、加强监督机制建设。一要在法治的体系内,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加强行政、司法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建设。二要健全完善质询、问责、离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党政纪处理等制度,保障对各级领导干部的有力有效监督。三要加强人大权力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促进其监督行为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四要深化政务公开,建立健全各项阳光监督制度,不断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让人民群众监督权力。五要按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要追究的要求,强化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

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的培养不可能一蹴而就,它是以渊博的法律知识为基础,然后形成法律精神,再在实践中养成用法律精神来思维的习惯,再进化为对法的信仰,最后再上升为一种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所以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是一个系统性工程,需要汇聚合力,综合施效。

第四篇:如何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写进十八大报告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理念的具体体现。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理政的一个重要规则、理念,随着近年来的推进,正在成为从基层到中央上下一体遵循的基本规则,这意味执政党要依法执政、政府要依法行政,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在工作的时候也就要做到法律至上。

法治,追根溯源是追求公平、公正、公开。“法治思维”首先是一种法治理念,从思想上认识到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等对于中国的重要性。法治思维是建立在法治理念的基础上的,一个平时没有法治理念的公职人员、领导干部,遇到问题不可能突然形成法治思维。其次是领导干部或者是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的时候有一种法律规则的意识,坚持法律至上,坚持法律规则的运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等法治精神和原则。此外,“法治思维”还表现为一种行为选择,面临多种问题的解决方式、手段时,领导干部能够首先研判处理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治精神等。

理论需要联系实际。我们就发生在广东的“乌坎事件”来说,事后有诸多评论认为正是后期地方政府在处理问题时良好的措施以及方法转变,才使得这起备受关注的突发事件得以完善解决。那么在这起事件中又是如何体现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呢,我们不妨作一概括:

第一,发生社会矛盾,政府首先积极主动介入,不逃避,不推诿,勇于承担责任,与公众沟通;

第二,分析矛盾产生的原因,依据相关的法律分析公众的诉求是否合法、合理; 第三,对于合法诉求应依法展开调查,在调查中公众的参与很重要,确保调查的客观、中立;

第四,调查情况清楚后,行政决策或者决定采取和公众民主协商的方式进行,吸纳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能采纳的应说明理由,避免行政专断;

第五,信息及时有效的公开,事件调查情况等相关信息通过发布公告的形式公之于众,确保信息的权威和准确,避免虚假信息扩散,掌握信息主动权;

第六,对于违法行为,不姑息,不放纵,应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进行,行政权力不干预司法行为;

第七,依法维护村民自治的权利。

法治思维四大评判标准

在法治成为治国理政方式的大背景下,下一步在建立“法治思维”、学会“法治手段”方面,最切实的步骤是什么?

从内部环境看:需要通过更多的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知识的培训来让公务人员了解法律、理解法律。那么,这就需要建立一个长期的、常态化的、落地的包括新入职的、调任的公务人员在内的具有整体性的法治培训,不可以是碎片化的、支离破碎的。在公务员的任职期间,每年都应该有相应的法治课程。

从外部环境来看:首先是要不断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

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促进已建立起来的监督体系和监督制度能够在监督合力和实效上不断增强。其次是加强问责制度的完善与实施工作,如不断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保证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力有效。

同时,在公务员的晋升过程中,应该充分体现对他们的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如果在这方面有突出表现的,甚至可以作为提拔的条件。只有将“法治状况”引入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和选拔任用标准之中,并且应该占很大的分量,才能让法治思维成为领导干部主动自觉的惯性思维方式。那么,对于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运用应如何评判呢?首先是法治理念的树立。虽然我们处在转型时期,会遇到各式各样的问题,但法治的发展方向是不能动摇的。其次是法律意识,应该成为领导干部甚至公务人员在处理问题时的一个价值选择。此外,领导干部在处理问题时是否坚持了一些判断标准——第一是职权的运用是否合法;第二是立法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第三是在行政决策时是否体现了民主参与、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合法性审查;第四是能否真正做到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行政裁量的时候是否体现了法律平等的精神、是否体现了平等的规则。

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实际问题 如何在“法治思维”的支配和影响下,运用具体的“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这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既不能畏缩不前、灰心丧气,也不能盲目自大、胡冲乱撞。正确的态度就是要坚持 “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和“制度自信”,要深刻领会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关于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的重要论断,通过贯彻落实宪法实施工作,保障宪法的“生命”,维护宪法的 “权威”。要高举社会主义人权的旗帜,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道路。要以宪法为核心,以现代宪法所倡导的 “人民主权”、“民主政治”、“限权政府”、“人权保障”、“公正司法”、“法制统一”等等基本法治价值,统率依法治国的各项工作。通过崇尚法治价值在解决重大社会问题中的作用,进一步弘扬法治文化传统,提升法治价值的影响力,逐渐削减各种“非法治价值”在治国理政中的主导作用,通过“依法办事”、“唯法是从”、“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等等具体的政策和规范指引,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各项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打造一个与小康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发展相适应的“法治小康”。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直指中国法治建设的关键环节。“依

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被确立为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并成为国家与公民的政治常识。我国已形成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整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阻碍法治进程的主要问题是法律的遵守和执行,核心是必须增强各级领导和司法人员的法治思维。法治思维的形成,不能依靠几个文件和会议,而是需要长期不懈地努力实践,在“倒逼”机制下,培育和形成法治思维。就我区而言,应重点抓好6个重要环节:

第一,要真抓实干,做到说实话、办实事。

习近平同志说:“空谈误国,实干兴邦。”这就要求我们要避免说空话,说大话,否则就会像赵括一样,只能是纸上谈兵,最终兵败而亡,误己误国。我们抓社会管理创新,就是要做到说实话、办实事。在法律的框架下,在法治的轨道上,在创新社会管理上真抓实干,努力化解全区各种社会矛盾纠纷,让人民群众享受到更多的亲情化管理和人性化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积极投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更好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努力建设“平安颍州”、“幸福颍州”的目标。

第二,要制定“法治颍州”建设基本规划,在顶层设计中贯穿法治思维。 区委要统筹安排,尽快出台《“法治颍州”建设基本规划》,《规划》精神应当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容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要求,重点包括依法执政、依法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等建设均应纳入法治轨道。让全区的各项工作步入到正常、有序的法治化道路上来。

第三,要规范党委依法执政、政府依法行政,治区理政体现法治思维。 党委依法执政,要求政策制定符合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要求,加大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的支持力度,从而更好地支持政府依法行政,支持司法机关公正独立行使职权。在自身建设上,要看工作运行机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的要求,任何组织和干部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触犯法律底线者必须受到法律制裁。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要有“壮士断腕”的决心,切实依法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还政于民;要有“作茧自缚”的精神,针对部门实际,制定《行政程序规定》,按章办事,规矩自我;要尊重司法权威,坚持行政不干预司法原则,并依法参与诉讼,自觉履行生效判决。坚决杜绝“地方保护主义”,倡导公平交易,优化辖区内企业外部环境。

第四,要维护司法的公正、独立和权威,以司法力量保障法治思维。

全区各级人大、党委、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都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严禁以各种名义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给司法机关创造一个良

好的外部运行环境;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按照刑事诉讼程序,独立办理刑事案件;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法院、检察院《组织法》规定,规范上下级监督关系和领导关系;要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加大生效判决强制执行力度,提升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形成以党委、人大、政府和社会各界为依托,司法机关为主导的社会法治模式。

第五,要创新法治教育、法治文化宣传方式,力促社会崇尚法治思维。 要加强全区中小学校的法治教育,从小学至中学,都应开设有一定课时的法治教育课;要加强全区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教育培训,鼓励参加在职大学或研究生法学课程学习,接受系统法律思维训练;要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深入基层,深入到广大的农村,要创作法治文化精品,树立法治建设典型。

第六,要建立科学的法治建设业绩考核机制,倒逼运用法治思维。

要建立法治建设工作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法治建设目标、任务、程序、责任;要完善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机制,将法治指标作为干部考核和任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识别干部的重要依据;要对有法不依、滥用职权,造成严重损失后果者,依法问责处理,绝不姑息;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年度各级各部门法治建设考核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五篇:善用法治思维推进依法行政促进以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治市水平

善用法治思维

推进依法行政

促进以法治政府建设提高依法治市水平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上级对法治政府建设提出的新的更高要求,安排部署我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各项任务举措,提出三点想法:

一、顺应大趋势,充分把握法治政府建设的新内涵新要求 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中,就法治政府建设提出了24字方针:“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对于我们来讲,要深刻认识到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与关键,更是十分重要、责无旁贷的使命与职责,必须顺应时代大势,把握内涵要求,与时俱进将之作为依法治市的大事和要事,抓好谋划、实施和推动。

第一,建设法治政府是一个“大方略”:既是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大势所需,更是我市实现创业腾飞的重要基石。中央“四个全面”战略思想和战略布局,这是指引我们发展的“大蓝图”、“大纲领”,而在此过程中,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方面这既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也唯有构建好法治政府,才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从而与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

治党相辅相成,共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保障和支撑。就我市而言,当前我们正在谋划“十三五”发展规划,针对新常态下面临的新形势、新考验、新挑战,我想“十三五”我们很重要的一个目标就是要实现创业腾飞。我们不仅要经济提质增效,还要生态清秀美丽,更要社会文明和谐,这一过程中,建设现代法治城市就显得十分重要、十分关键,包括我们正在开展的全国文明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这些都需要法治既引领规范、又保驾护航,以良法善治促进各项事业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

第二,建设法治政府是一篇“大文章”:既是优化社会治理保障公平正义的要义所在,更是促进社会发展活力更好释放的重要手段。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文明的基本要素、基本准则。现在,社会物质水平提到了极大提高,但人们的幸福感并没有与之对应,很重要的一条,就是社会公平正义存在偏差,包括公共服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食品安全等许多领域存在“失衡、失范”问题,包括我市行政诉讼不断增多,行政机关败诉不少,其原因就是我们一些单位和部门依法行政不够到位、执法管理不够规范;而随着群众权益意识、法治意识的觉醒,这方面的呼声越来越大、诉求越来越多,既对我们增加了社会治理的难度和考验,但“民之所望,政之所向”,更是我们科学施政、依法行政的倒逼动力和努力方向。同时,我们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既是厘清市场行为与政府权力

的边界关系,也是保障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尤其是当前我市发展正处于爬坡过坎、蓄势转型的重要关口,更加需要制度供给、创新驱动的双重发力,以法治来提供制度保障、优化发展环境,让社会创造活力更好迸发,使发展更有充沛动力。

第三,建设法治政府是一盘“大棋局”:既是对政府公共治理领域的自我革命,更是对干部法治能力水平的重要考验。毫无疑问,规范权力行使、建设法治政府,就是对政府自身“开刀子”、“动手术”。在强化革故鼎新、依法全面履职的过程中,既要约束行为、规范行为,也要主动作为、担当有为,解决政府职能中的“缺位、错位、越位”问题,这既是必然要求,也是大的考验。与依法行政的标准和要求相对照,当前我们突出存在“三个不足”:一是意识重视不足。老思想、老经验仍根深蒂固,工作中习惯于用老的方式,不重视与时俱进掌握法律、运用法治。比如现在政府权力清单已经公布,市里还曾疏理下达过镇级执法权限,但我们不少部门和单位领导对各自职责权限掌握得并不全面、不够熟练,履职不充分、不到位,也导致了一些上访案件的发生;再如去年法律知识网上考试,很多人缺考,上级对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相应作了扣分,说明这方面的意识重视、知识更新存在不少欠缺。二是法律素养不足。比如有的镇(街道)习惯以临时机构、内设机构等名义对外制发法律文书,有的不是房屋征收主体法人、但直接出面签订征迁合同,有的在行政执法时没

有做好事实认定、证据固定等工作导致诉讼陷入被动(如有一个镇拆违案例中,现场没有做好物品清点、证据保全工作,当事人称大额财物丢失,连续上访好几年,至今仍未解决),有的政府信息公开不规范或随意按信访程序处理,这些都表明我们一些单位和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不足,导致依法行政出现偏差,这也是我们不少行政案件败诉的重要原因。三是执行落实不足。如我们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明确规定,但这方面执行落实尚有差距,去年我市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中处于末位,主要扣分原因就是行政负责人没有按规定出庭应诉;再如市里对镇街道、市级部门法制机构设臵、法治人员配备也有规定和要求,但不少单位法制机构形同虚设,有的连最基本的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也没开展。对此,各地各部门务必增强法治意识、思维和能力,加快把政府施政行为纳入法治化轨道,把法治政府建设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领域各方面。

二、用出真本领,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今年以来,市里出台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系列文件,各地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以“法”为中心的施政理念,抓紧抓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落实,形成施政前问“法”、施政中依“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依法行政格局。重点要在以下“四个一”上下功夫、见真章:

第一,守住依法决策这一基本准则。治理始于决策,一旦决

策违法、决策失误,带来的危害和损失将会非常大,必须把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各项制度落到实处。一要做到行政决策行为规范化。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按要求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开展咨询论证、组织社会听证以及进行法治审查,尤其对法制机构提出的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要认真考虑吸收,今后重大行政决策将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及责任倒查机制,这方面的合法性将是重中之重。同时,要加强决策跟踪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决策失误。二要做到规范性文件管理规范化。现在,上下各级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要求越来越严格,去年我们也有一个文件被上级备案审查纠错,对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作了扣分。对此,各地各部门重点要把握四条原则:一是非法定主体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二是必须落实合法性审查以及廉洁性评估、备案审查制度;三是除依法不得公开或应急性的事项外,规范性文件草案须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是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三要做到政府合同管理规范化。行政机关参与招商引资、重点建设、政府采购等民事经济活动,应当依法订立合同,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但当前我们不少单位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偏重合同达成的美好愿景,对可能发生的形势变化、合同落空等事宜缺乏考虑和约定,后续漏洞较多。对此,大家必须高度重视,加强行政机关合同源

头管理、过程管理,加强善后工作,预防和避免法律风险。

第二,建好简政放权这一制度笼子。简政放权是转变政府职能、打造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核心是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把该管的事务管住管好。当前,重点要做好两方面“深化文章”:一方面,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前段时间,我们主要抓好了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的梳理和公布,下步要落实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清单、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四张清单”动态调整和执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各单位要认真对照涉及自身的清单目录,搞清楚“该为”、“不该为”事项,严防不作为和乱作为。同时,要按照上级要求,构建好政务服务网,打造集阳光政务、行政审批、便民服务于一体的在线智慧政府。另一方面,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加强行政审批事项动态管理,做好与国家取消、下放或调整审批事项的衔接。要全面取消非行政许可,禁止以便民服务事项、其他行政权力等归类方式变相设定非行政许可审批。同时,要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的前臵条件和环节,强化项目审批会商会审机制,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及运行方式。这里要指出的是,减少和简化审批决不等于放任不管,必须正确处理好“放”与“管”的关系,切实把事中、事后监管职责担起来。对此,市里正在考虑出台相关制度规定,相关部门要同步抓紧方案制定,将该履行的职责落实到位。

第三,突破执法改革这一难题困境。今年,省政府出台了《关

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提出要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建立权责统

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下步,我们要抓好两方面工作:其一,要抓好综合执法改革。就行政执法体制而言,这项改革既是一次大调整,更是一场重头戏,是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监管责任的重大调整和优化,市级有关部门要抓紧形成具体方案,抓好实施推动,确保年内落实到位。重点是要合理确定综合行政执法范围,在原来城管执法的基础上,合并相关行政执法职权组建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职能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既不能抱权不放,也不能一放了之,处罚权即使移交了,但根据管罚分离的原则,原主管部门依然负有监管职责,必须落实源头管理措施。其二,要抓好执法重心下移。要强化行政执法属地管理,按照能放则放的要求,减少执法层级,下放执法权限,构建好镇级综合执法平台,解决基层“看得见、管不着”以及执法力量分散、薄弱等问题。对基层管理更方便、更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要依法下放给基层管理,打通基层执法的“最后一公里”。这方面,下步就是推行镇级执法平台模式,各地要整合好执法队伍力量,提高综合执法水平。同时,要继续深化和规范中心镇扩权工作,落实放权部门、承接单位的各自责任,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四,确保公正文明这一法治要义。要从创新执法理念、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等方面入手,确保严

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增强执法透明度、公信力。一要重视新的《行政诉讼法》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拓宽了受案范围、放宽了原告资格、降低了起诉门槛,对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各地各部门必须规范执法行为,重视法律风险防范,提高应对复议、诉讼的能力,妥善化解复议和诉讼中发现的问题。二要重视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要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好执法程序与违法行为证据的固定收集工作。同时,要加大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治安、劳动保障、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合力推进“三改一拆”、“五水共治”、征地拆迁等中心工作。三要重视落实政务公开工作。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同时进一步加强依申请公开工作,规范和完善内部办理、对外答复机制。这方面,我市所涉行政败诉案件较多,特别是土地类的信息公开,有不少牵涉历史预征地,一旦陷入诉讼,带来的问题将会十分复杂。

三、下足担当劲,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扎实成效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全局系统工程,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各地各部门必须对照职责任务,担当实干进取,久久为功推动,确保法治政府建设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要“责任落到人头”。法治政府能不能构建好、打造好,

关键就看各地各部门能否切实负起责任,特别是主要领导一把手责任履行得怎么样。现在,一些单位和执法人员存在“多做多错、少做少错”的不良倾向,比如从执法案卷评查情况反映,我市44个执法主体中,近半执法单位好几年处罚案件为零,有的职能上还是“执法大户”。有责不履行就是不作为,今后如还是这种现象,单位一把手要作出说明;而且执法也不单单是处罚,你没有处罚案件,总得有监管案件吧,这方面也要做到有台账、有档案、可查验,市法制办要加强对执法单位总办案量、人均办案量的监督考核。同时,近三年我市行政机关复议纠错和诉讼败诉案件很多起,追责案件中最主要的就是不作为。对此,市里正在修订《行政执法过错追责办法》,下步即将出台,总的导向是对行政不作为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加大追责力度,而对那些积极作为、但因认知问题而导致败诉的案件,不予追究过错责任。还要说一下的是,对行政处罚案件涉及刑事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无理由压案不送的,后果要由相关责任人自行负责,这方面市里也在起草相关规定。

二要“考核压上肩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市里法治政府建设的部署要求和任务分工,层层抓好落实推进,市法制办要加强这方面的考核督促,尤其要对照《浙江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标准》,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增强考核评价的科学性、全面性和公众认可度。要加大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在综合

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中的权重,并继续与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等相挂钩,同时对当年行政执法过错追责两次及以上的单位,要一律取消各类综合评选资格,真正发挥好考核导向作用。

三要“队伍抓在前头”。抓好队伍建设,对构建法治政府至关重要。要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我们市领导每年安排集中学法不少于10次,各地各部门也要组织领导干部集中学法,每年不少于5次。要强化法制队伍力量配备,各地各部门必须配备专职法制工作人员,遴选专业干部充实法制岗位,也可聘请律师充实法律顾问队伍,尤其是执法任务较重的单位,更应建立相应法制机构,使其在法治政府建设中起好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以及情况交流等作用,并让法制机构负责人或专职人员列席各类决策性会议,赋予对其他业务科室的监督指导、审核培训等职能。同时,要创造条件增加一线执法人员比重,并加大对他们的培训考核力度,防止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情况发生。

四要“氛围营造对头”。加快法治政府建设,需要营造良好法治环境,这离不开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共同推动。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建设,健全法治政府建设宣传教育推进机制,把全民普法和尊法守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加强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司法部门要结合“七五”普法规划的制定,联动相关部门设计平台、创新

载体,把执法、司法过程更好地转化为普法过程,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总之,希望大家牢固树立法治理念,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全面推进法治实践,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依法治市水平作出积极贡献,为再谱我市发展新篇章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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