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员工管理办法

2023-04-09

第一篇:商业银行员工管理办法

银行员工管理

银行员工行为准则

第一章 基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行各级工作人员的从业行为,防范和化解道德风险,不断提高我行管理各类风险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银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全行员工。所有员工均应严格遵守本行为准则,履行合规职责。

第三条 全行员工应热爱本职工作,以高标准职业道德规范行事,品行正直,廉洁自律,恪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职。工作中不徇私情,不弄虚作假,不营私舞弊,不行贿受贿。

第四条 全行员工均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及本行的相关内部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办事,自觉抵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客户利益和本行利益。

第五条 全行员工在业务活动中,应当树立主动合规意识,不得向客户明示或暗示诱导客户规避金融、外汇监管规定。

第六条 全行员工应当在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严禁办理超出本行制度规定的业务,经批准或经授权的除外;严禁逆程序操作各类事务,包括业务及非业务类工作。

第七条 全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行岗位职责划分和风险隔离的操作规范,确保客户交易的安全。非经过授权或适当批准,不为其他岗位人员代为履行职责或将本人工作委托他人代为履 1

行,不得违反内部交易流程及岗位职责管理规定办理各类业务。

第八条 全行员工在进行展业经营时,不得对本行产品进行弄虚作假、故意夸大、引入误解或有歧义的宣传,不得贬低同业内其他单位的产品或服务。

第九条 全行员工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存客户资料、交易信息档案。在工作期间及离职后,均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行关于客户信息保密的有关规定,透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严禁无故查询客户信息,严禁擅自向任何人、任何机构泄露客户信息及我行的商业机密和内部制度。

第十条 全行员工应当严格自律,自觉践行“八荣八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工作人员严禁经商办企业等有关规定。严禁参与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全行员工均应当爱护所在单位的财产。遵守工作场所安全保障制度,合理、有效运用公共财产。严禁损害、浪费、侵占单位财产。

第十二条 全行员工均有权利和义务对本单位内违反外部法律规章、内部规章制度等行为予以提示、制止,对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制度缺陷等进行上报,对其他员工的异常行为进行反馈。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本行相关主管部门及本行高管报告。严禁对风险隐患、异常行为、违规违法行为不作为。

第二章 管理人员行为准则

第十三条 本准则所指管理人员是指本行内设部门相关负 2

责人。

第十四条 管理人员均应在各级授权范围内从事相关工作,恪尽职守。不得未经审批或授权擅自开展业务,或违反规定进行转授权、再转授权。不得采取化整为零等变通方式逃避授权权限控制。

第十五条 管理人员不得直接或指使、授意他人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内部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等的行为。不得滥用职权,对正确履职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管理人员应自觉接受上级单位或外部监管的各类检查与监督。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劝阻检查人员进行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 管理人员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对上一级单位、监管机构或本行指定的外部合作机构等要求提供的各类报表、财务数据、客户信息资料、相关管理信息等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严禁提供各类虚假信息、材料或故意隐瞒等行为发生。

第十八条 管理人员在执行本行关于内部管理规定时,要严格按照风险防范的相关要求开展内部监督与自查。不得编制虚假监督记录、报告等,不得隐瞒重大违规行为、违规风险隐患等。

第十九条 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及本行关于防范银行业案件风险中强制轮岗休假、岗位设置等管理规定。严禁违反岗位制约原则混岗兼职。严禁重要岗位人员在岗时间超过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财务核算的有关规定,严禁进行账外吸存、账外放贷、账外拆入、拆出资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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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员应及时传达贯彻上级相关重要规章制度、会议精神、工作部署及要求,并负责组织实施到位。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员应积极倡导克已奉公、顾全大局,廉洁公正、规范操作的管理行为,杜绝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员应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在权限范围内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范各级各类风险。严禁为完成考核指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员工的教育和培训,督促员工加强自我约束,实现自我管理,并率先垂范,将诚信意识贯穿于各项业务的各环节,提高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共同培育合规文化。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员应当加强学习,具备与所在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资格和能力,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指导支行工作的能力。

第三章 客户经理行为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准则所指客户经理,主要包括从事授信业务、存款营销业务、抵债资产管理及其相关工作的员工等。

第二十七条 客户经理应严格执行本行关于授信业务相关管理规定,严格履行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尽职义务,如实进行客户评价和担保评价。严禁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不利于贷款审批的情况,误导各级审批决策。

第二十八条 客户经理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利率、汇率等政 4

策,不得违规或变相提高利率为客户办理存款业务。不得欺上瞒下、内外串通,利用内部人的便利条件,违规为客户办理存款或贷款业务。不得向客户承诺法律法规、政策许可之外的利益。

第二十九条 客户经理应当严格遵照《反洗钱法》等有关规定从业。严禁协助客户参与洗钱、非法集资、逃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或为上述行为出谋划策、提供信息和便利。

第三十条 客户经理应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及本行关于银行业案件专项治理相关要求,不得为客户保管现金、有价证券、印鉴等重要物品、凭证或资料,不得私自代客户传递对账单、回单、存款证明等重要凭据,不得私自保管抵质押品、借款合同等相关重要物品。

第三十一条 客户经理应自觉执行有关账户和现金管理的规定,不得违规为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客户开立账户,或以放松现金管理、提供融资便利为条件开办业务。不得对授信客户将贷款挪用于证券、期货投资等不当用途不作为,不得对客户虚假验资等违规行为不作为,或协助、纵容上述违规行为,或为上述行为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客户经理应当在工作中始终贯彻“了解你的客户”和“了解你的客户的业务”的工作原则。

第三十三条 客户经理对在日常工作发现的重大风险应主动报告。不得掩盖重大工作差错、责任事故等,不得明知客户存在违法违规可疑行为的情况而不作为。

第四章 柜面人员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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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本准则所称柜面人员,主要包括储蓄业务经办人员、会计业务经办人员、出纳人员、柜面业务授权员等。

第三十五条 柜面人员应熟悉本行的操作系统、管理规定及不同级别柜员的操作权限,严格按相关操作流程规范操作。严禁未经授权办理业务或通过其他方式跳过授权办理业务。严禁随意调整或变更业务操作流程办理业务。对在业务操作过程中发现的制度隐患、操作隐患等,务必在第一时间内上报主管领导。

第三十六条 柜面人员应严格执行监管部门及本行对授权业务的风险防范要求,妥善保管好柜员卡及密码,定期更换密码,并对密码的风险控制有效性负责。严禁将柜员卡交于他人使用,严禁使用他人柜员卡,严禁各级授权人员对授权执行情况不过问、不了解。

第三十七条 柜面人员应严格遵守账户管理、印鉴管理等有关规定。严禁出借本人账户为客户办理资金划转、套现等业务。严禁代客户保管现金、折、单、印章等重要凭证及物品。严禁以虚假证明资料开立各类账户或变更账户重要信息、更换预留印鉴。

第三十八条 柜面人员应加强对本行新出台的相关规章制度、操作流程等的学习,及时掌握相关业务政策和风险防范要点。严禁违规办理挂失业务、换折等操作风险较高的特殊业务。

第三十九条 柜面人员应当熟知银行承担的依法协助执行的义务,在严格保守客户隐私的同时,了解有权对客户信息进行查询、对客户资产进行冻结和扣划的国家机关,按法定程序积极协助执行。不得协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

第四十条 柜面人员应当勤勉谨慎,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对 6

于各复核岗位、事后监督岗位、授权岗位等相关业务不得流于形式,不得对未经核实的业务签章确认。

第四十一条 柜面人员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业务发生事实记载业务,保管汇总业务记录。严禁出具虚假对账单、存款证明、存单等。严禁虚构业务,虚假作废、虚假遗失重要空白凭证、有价单证等。严禁“虚存实取”、“虚存虚取”办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 柜面人员应严格遵守保护商业秘密与客户隐私的相关规定。严禁未经批准复制客户资料信息或外借客户账户资料。严禁伪造、变造或恶意涂改客户资料信息。

第四十三条 柜面人员应当严格自律、自觉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挪用库款、侵吞公款、擅自处理长短款。严禁明知客户存在违规违法可疑行为,仍为其办理业务。

第四十四条 柜面人员应当严格按照银行业文明服务公约及本行相关要求文明规范服务,正确对待和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严禁谩骂、殴打客户。

第五章 员工职业形象

第四十五条 言谈举止,端庄文雅

——语句清晰,语言明确,语气谦和,称谓得体。所有员工尤其是“窗口”员工,必须坚持文明用语,杜绝服务禁语。禁止使用任何易伤害客户感情,损害本行形象,有碍服务质量,影响服务效果的语言。

——接打电话要吐字清楚。中途被急事打断,要向对方说明,并表示歉意。如同时有其他电话打进,要分轻重缓急。

——工作中提倡使用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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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姿文雅、端正。

——站姿挺拔,应正视客户,不左顾右盼。 ——行姿稳重,抬头平视,两臂自然摆动。 第四十六条 仪容仪表,整洁得体

仪容仪表展示员工的个人风采,也关系本行的对外形象。员工应时刻注意仪表仪容,共同创造,维护本行的良好形象。

员工在工作时间应穿着行服,并保持服装整洁得体、衣扣整齐;工作期间,严禁穿拖鞋;发型大方、雅观,头发应整洁,经常洗理;男员工不得留长发,女员工不得有怪异发型;不得将头发漂染成自然色以外的颜色。男员工应保持面部清净;女员工可适度化妆,但不得浓妆艳抹。不得留长指甲,不涂有色指甲油,不能佩戴过多或过于耀眼的饰物,不得戴有色眼镜从事工作。

第六章 办公环境

第四十七条 维护环境,整齐清洁

员工应通过自己的劳动和维护他人的劳动,为自己和他人创造并保持一个安全卫生的办公环境,以提高工作效率。

办公室及桌面应保持清洁,整齐有序,不摆放与办公无关的任何物品及资料。

维护环境安全及卫生标准。若发现任何可能导致危险的潜在隐患,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八条 专心工作,保持安静

保持安静的工作环境,既有利于自己,也有利于他人集中精力处理公务,提高办公效率。工作时间应尽量不在办公室接待与 8

工作无关的客人。办公或营业场所接打电话,应以对方听清为限,尽可能避免影响别人。不在办公室从事容易产生噪音的任何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五十条 本准则由本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篇:银行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前 言

银行业行规行纪的特点

行规行纪是国家金融政策、法令为根据,结合银行业的自身具体任务而制定的,要求银行业职工在各项业务活动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

银行业行规行纪分类

1. 业务操作程序的规章制度:信用证、保函、票据、存款、兑换、结算、储蓄、出纳等。 2. 管理类型的规章制度:员工守则;文明礼仪守则;考勤办法;违规处理办法等。

银行业规矩的“三性”

第一:强制性。银行行员必须遵守行规行纪,不得违反;若有违章违纪的行为,视其情节、性质和程度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

第二:广泛性。银行的每个岗位,每项业务都有相应的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贯穿在业务活动的始终。

第三:实用性。银行行规行纪内容具体,要求明确,一目了然,便于执行;是指导银行行员进行工作的行为规范,又是评价其工作好坏的标准。

遵守行规行纪的“四十八字诀”

防范金融犯罪,保护资金安全; 防止重大差错,维护银行信誉; 规范业务标准,提高服务水平; 抵制错误指令,实施自我保护。

执行行规行纪的基本要求

1. 强调自觉性:外在的“强制力”转化为内在“约束力”。 2. 注重实践性:认识付诸于行动。

员工违规处理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主要制度依据 ..................................................................................................................................... 1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界定 ................................................................................................................................. 2 第三章 违规行为适用范围 ............................................................................................................................. 3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原则 ............................................................................................................................. 4 第五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 5 第六章 基本规定 ............................................................................................................................................. 6 第七章 如何在日常业务操作中增强合规意识 ............................................................................................. 9 第八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 11 第九章 处理程序 ........................................................................................................................................... 13 第十章 附则说明 ...........................................................................................................................................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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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主要制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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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界定

是指本行员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各项基本制度、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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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违规行为适用范围

1. 已与本行解除劳动合同的人员,经查实在本行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建议,移送有关单位进行处理。

2. 试用期或实习期员工、退休和内退人员,在本行工作期间有违规行为的,根据本办法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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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原则

处理原则

1.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2. 实事求是 3. 公平公正 4. 依法 5. 责罚适当

6. 本行资金不受损失或将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原则 7. 经济处罚与纪律处分相结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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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处理方式及规则

方式及规则

1. 经济处罚 2. 纪律处分 3. 其他处理

注:可以并处,可以从轻或从重,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重新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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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基本规定

违规行为处理种类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 经济处罚:扣发绩效工资、奖金、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其他处理:包括停职、解除劳动合同。

对违规责任人可以作出其他处理。其他处理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与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合并作出。

纪律处分的期间

1. 警告处分期为半年;

2. 记过、记大过、降级的处分期为一年; 3. 撤职和留用察看的处分期为两年。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不得晋升岗位职务,取消评先资格。受到记大过(含)以下纪律处分的,在处分期内可以参加岗位职务竞聘,但被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不得参加高级管理人员岗位职务竞聘。

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在处分期内,发生新的违规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受到经济处罚的处理标准

受到警告处分的,扣发3个月绩效工资;受到记过、记大过处分的,扣发6个月绩效工资;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扣发12个月绩效工资;受到留用察看处分的,处分期间停发工资,每月发放生活费800元,国家如有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纪律处分期满及纪律处分解除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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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期满后,经受处分人提出申请,由单位决定是否解除处分。受处分人在纪律处分期间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提前解除处分。提前解除的,处分期不得少于原处分期的一半。

纪律处分解除后,岗位职务晋升、评先奖励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解除处分不视为对原岗位职务的恢复。解除留用察看处分后,应当按照单位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工资标准。

其他处理办法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本规定的具体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重或加重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1. 内外勾结实施违规行为的。

2. 因违规行为造成事故、案件、经济纠纷、经营风险或经济损失、信誉损害的。 3. 多次违规的。

4. 在共同违规行为中负主要责任的。 5. 干扰、妨碍、阻挠、抗拒调查和处理的。

6. 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仿造、变造、隐匿、篡改、毁灭证据的。 7. 发生违规行为后,未采取积极措施控制风险或挽回影响的。 8. 对检举人、证人、鉴定人、调查处理人打击报复的。 9. 指使、教唆、强迫他人实施违规行为的。 10. 违规后逃匿的。

11. 其他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旷工。员工未经批准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在勤,称为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本办法有关条款具体对违规行为处罚档次基础上,从轻或减轻处理。

1. 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2. 过失违规,未造成经济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3. 主动检举揭发违规行为,经调查属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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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主动赔偿因违规行为给本行造成经济损失的。

5. 违规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能主动检查纠正错误或坦白交待问题的。 6. 积极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控制风险,避免或减轻损害后果的。

7.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发生的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按当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规行为的。 8. 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其他

拒绝接受处理或处分决定,扰乱经营管理秩序,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威胁他人人身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按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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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如何在日常业务操作中增强合规意识

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界定的业务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目前所有已经开办的业务以及将来要开办的业务,具有广泛的适用性和前瞻性。

处罚办法实际上是企业内控制度体系的一部分,体现出了违规惩戒的企业文化要求,但是其最终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合规经营。

在座的各位即将奔赴不同的岗位,在雪白的纸张上去描绘自己的人生,如何能在今后的工作岗位上保持合规经营,而不触及违规底线,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

强化自身思想道德修养,抵制不良社会风气侵蚀

1. 以规章制度为依据,有所为有所不为。

不以师傅为制度,认真掌握制度标准。 不以习惯为制度,修正不良行为习惯。 不以信任为制度,保持恰当人际关系。 2. 坚守自我道德底线,树立高尚道德情操。

踏实做人,不卑不亢。 健康阳光,抵制诱惑。 冷眼相看,理性分析。

加强知识学习和更新,持续提高自身素质

1. 保持对知识的尊重和敬畏,是做一个有素质、有品质人的基本要求。 2. 学习是个持续不断的过程,只有学习才能开阔眼界,才能不固步自封。 3. 学习什么、怎么学习是个必须要明确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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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习的东西应该是和实际工作紧密结合的,是自己有兴趣的,要放弃功利性的目的。 (2) 怎么学习其实就是一个坚持的问题,坚持每天有固定的时间学习,在学习过程中方法并不成问题。

4. 形成自己的思想,有自己独立的思考,一个人可以不成功,但是不可以不成长(思想的境界决定了一个人的自由度,决定了一个人的胸怀)。

营业人员信贷人员请认真学习“十要十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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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违规行为及处理

违反信贷业务规章制度行为

1. 发放虚假抵(质)押贷款的。 2. 账外发放贷款的。

3. 抽逃抵质押物、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或其他保证金的。 4. 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银行贷款的。

5. 帮助客户隐匿、转移资产,帮助客户通过假破产、改制等方式逃废银行债务的。 6. 违规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 7. 其他严重违规行为。

违反会计结算和现金出纳规章制度的行为

1. 未按规定核对账务、查处不符账项,造成账账、账款、账表、账实、账证不符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

2. 现金账款当日结账时发现账款不符,不及时查明原因,隐瞒不报的。

3. 在处理长款、短款时,有以长补短、错款不报、擅自处理错款或其他违规行为的。

违反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的行为

1. 在柜台外携款箱候车的。

2. 未经批准擅自购置枪支或通过非正常渠道购置枪支的。 3. 不按规定程序接受安全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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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外来人员出入营业室不按规定登记的。

5. 营业终了检查不认真,出现门窗不关或不加锁的。 6. 营业期间擅离职守,形成一人临柜或无人临柜的。 7. 允许外部人员或无关人员进入营业柜台内的。 8. 各种防卫器械放置不当,未反锁营业室保险门的。

9. 临柜人员办理业务中接受他人馈赠的香烟、食品、饮料、药物等物品的。10. 发现险情不报警、不报告、不采取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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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处理程序

有权处理部门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权按照员工管理权限,对违规责任人员,依法合规作出纪律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对违规责任人员进行纪律处分,应当按规定履行报批、备案手续。

业务主管部门在提出纪律处分建议时,应同时提交对违规责任人违规事实的调查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有权处理部门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有权处理部门认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应退回移送部门调查,或自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处理。

对违规人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后,应当书面送达被处理人,并同时告知复审的期限和部门。

因违规行为受到纪律处分的员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申请复审;复审部门应该在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审决定,该复审为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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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附则说明

对于办法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办法同类或相似条款进行处理。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处理完毕的违规行为,或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但复审、复核程序尚未终结的,不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本办法暂为试行办法,在实施中如有不妥之处,由总行风险部责成相关部门讨论修改,修改意见需经总行行长办公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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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银行员工廉洁自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加强廉政建设,教育引导员工廉洁自律、奉公守纪,规范员工对外交往和经营活动中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的管理,维护本行的名誉和利益,防止个人谋取私利,参照国家《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行所有员工(包括干部和普通员工)。 第三条

管理原则

(一)上交登记原则

1.员工在公务交往和经营活动中不得接受或索取对方(与本行有合作关系或交易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各种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以下简称礼品、礼金)。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或无法退还的,应当登记并按规定上交。

2.总行员工上交的礼品、礼金全部上交;支行员工收受的礼品、礼金,统一上交到支行,礼品由支行负责管理,礼金(含各种代币券、卡)等必须上交总行管理。

员工一次性收到的土特产价值未超过500元的,由所在部门或支行负责人确定处理,可不用上交。

(二)双线管理原则

1.总行员工上交的礼品、礼金,由人力资源部和稽核部共同管理; 2.支行员工上交的礼品(除礼金外),由支行综合员和风险经理负责管理,总行稽核部定期检查。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总行稽核部

1.负责受理总行员工收到的礼品、礼金和支行员工收到的礼金的上交,对未标明价值的礼品、礼金等进行价值认定,并造册登记;

2.负责将员工上交礼品、礼金登记后,按照本行财务管理规定移交总行人力资源部保管和处理;

3.负责对员工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检查和监督;

4.定期组织召开廉洁自律管理工作会议,并通报接受礼品、礼金,查处违规收受礼品、礼金等情况;

5.负责对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未按规定上缴人员按照本行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

(二)人力资源部职责

1.负责接受稽核部移交的员工礼品、礼金,并按照本行财务管理规定做好入账和保管;

2.定期与稽核部对保管的礼品、礼金进行清点,防止变质、变坏和损失;

3.负责对上缴的礼品、礼金的使用提出方案,报行长审批后用于本行经营活动;

4. 礼品、礼金的使用应同时报稽核部销账,人力资源部的账实须与稽核部的登记账册保持一致,不一致的须查明原因,按照财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

(三)支行风险经理职责

1.负责接受支行员工上交礼品、礼金,并对未标明价值的礼品、礼金等进行价值认定、造册登记; 2.负责将接受的礼品、礼金登记后,按照本办法规定移交支行综合员保管和处理;

3.负责对员工收受礼品、礼金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及时向总行稽核部报告;

4.定期组织召开支行廉洁自律管理工作会议,并通报接受礼品、礼金等情况。

(四)支行综合员职责

1.负责接受风险经理移交的员工礼品、礼金,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入账登记和保管;

2.定期与风险经理对保管的礼品进行清点,防止变质、变坏和损失;

3.负责对上缴的礼品的使用提出方案,报支行行长审批后用于本行经营活动;对上交的礼金报支行行长审核后,上交总行;

4. 礼品、礼金的使用应同时报风险经理销账,综合员的账实须与风险经理的登记账册保持一致,不一致的须查明原因,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5.接受总行稽核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

登记和上交

第五条

员工收受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按如下规定进行登记和上交:

(一)收受的礼金以及各种代币券、卡,如购物卡、飞机票、加油卡、股票、旅游资格等,不论数额多少,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登记并上交。

(二)收受的土特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各支行风险经理收齐后上交支行综合员。

第六条

受礼人在收到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等后,应填制《礼品礼金上交收据》(附件1),主动上交登记;因故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者,应在登记上交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受礼人在一个月内不登记、不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的,一经发现,将视情节轻重予以教育批评,情节严重且损害本行利益的作行政处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八条 总行稽核部和人力资源部应确定专人兼职负责礼品、礼金的登记(附件2)、收缴、保管、处理和信息统计等工作。

第三章

保管和处理

第九条

严格管理上交的礼品、礼金,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物相符,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所有上交的礼品、礼金,一律由人力资源部(或支行综合员)专人管理和保管。

(二)上交的各类礼品,可兑现的,应上交总行稽核部转交总行人力资源部负责兑现,作营业外收入入账;无法兑现的由人力资源部用于行内经营活动。

(三)上交的礼品如需留在本行使用的,经行长(或支行行长)批准后,作为本单位的经营活动和资产管理使用。

(四)在使用礼品、礼金时,人力资源部(或支行综合员)应将其中一份使用支出凭证,交稽核部(或支行风险经理)销账。

第十条 对于主动上交礼品、礼金的员工,总行将定期通报表扬或奖励。

第四章 检查与通报

第十一条

稽核部定期对总行和支行员工收受礼品、礼金行为进行检查,定期与总行人力资源部和支行综合员核对收受情况。

第十二条

总行定期召开有关管理工作会议,通报全行收到礼品、礼金及处理等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总行制定,授权总行稽核部解释和修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 《礼品礼金上交收据》 附件2 《礼金礼品上交登记表》

第四篇:银行员工食堂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食堂管理,为员工营造一个温馨、卫生、整洁的就餐环境,保证员工正常就餐及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食堂工作人员负责食堂物质采购,要计划采购,精打细算,厉行节约、严禁采购烹调变质食物,防止食物中毒;并负责收集群众意见工作,以促进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三、厨房操作间内的设施与用具摆放整齐有序,地面无污水、无杂物。餐具使用后要清洗干净,垃圾要及时处理;食堂要清洁、卫生,确保食堂卫生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食堂内不得随地吐痰,食物不得乱堆乱放。

四、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注意做好个人卫生,做到勤洗手、剪指甲,勤换、勤洗工作服,工作期间穿戴工作服,坚持洗手后操作。

五、坚持按时开膳,食堂用膳一天二餐,品种要经常变化,进行食物品种调节,讲求营养均衡,每周日制定下周食谱,合理安排好每天的用餐量,不造成菜肴变质、浪费或者份量不够。

六、对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就餐和临时客餐,须事前通知。在外就餐的员工,须至少提前2小时告知食堂工作人员

七、每30日进行盘点,定期公布帐目,接受员工的监督。每餐收取就餐人员就餐费元,任何人在食堂就餐须主动自觉按规定标准缴费。

八、做好安全工作。使用炊事械具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易燃、易爆物品要严格按规定放置,杜绝意外事故的发生。

九、食堂人员负责责任区域(负一层)卫生。

十、就餐一律在食堂进行,其它任何地方不得烹煮进餐。 十

一、严格按食堂就餐时间进餐,其食堂开放时间如下:中餐:12:00—12:30 晚餐17:30—18:00

十二、员工就餐时要自觉排队,并且要有良好的姿态,不得在食堂内大声喧哗,不得挥动筷、匙、叉防碍邻桌。

十三、果核骨制,余饭剩菜,不可随手弃置。用餐完毕须各自整理桌面,倒置指定桶类。

十四、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拿走厨房之一切物品。

综合管理部

2011年5月21日

第五篇:农商银行员工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员工专业技术职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深化改革的需要,建立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的专业技术职务(以下简称“职称”)管理机制,调动和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有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管理对象是本行在岗职工。 第三条 职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二)按需聘任,注重实绩的原则;

(三)鼓励职工通过社会考试取得职称的原则;

(四)自愿申报,统一确认或推荐的原则。

第四条 职称管理实行确认和聘任分离制度。省联社统一组织确认,本行进行聘任和聘后管理。

第五条 省联社审查确认初、中级职称,推荐职工参加高级职称评审。本行高级职称由省联社推荐委托中国人民银行等机构代为评审。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根据本行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设立经济、会计、

审计三个职称系列。因工作或业务发展需要,可增设新的系列。

第七条 职称类别为:初级、中级、高级三类。其中初级含员级和助理级。

第三章 资格取得

第八条 高级职称资格通过评审取得。

第九条 初、中级职称通过参加社会考试或正常晋档取得。

(一)参加社会考试,获得国家人事部颁发的初、中职称资格证书。

1.参加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见习期满(或工作满一年)的,可报考员级职称。

2.报考助理级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大学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一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二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三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称;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七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称;初中及以下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同时应具备员级职称。

3.报考中级经济师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博士学位;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大学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六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年以上,担任助理职务

四年以上。

4.报考中级会计师职称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二年,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大学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五年,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担任助理职务四年以上。

以上工作年限均从取得学历后开始按满年计算。

(二)申报正常晋档。

凡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正规大、中专院校列入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毕业生(不含“五大”毕业生),见习期满后,可取得相应的职称资格,具体规定是:

1.中专毕业,见习期满后,可取得员级任职资格; 2.大专毕业,见习期满后,再从事专业工作满两年,可取得助理级职称资格;

3.大学毕业,见习期满后,可取得助理级职称资格; 4.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见习期满后,可取得助理级职称资格;

5.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取得中级职称资格;

6.博士学位获得者,可取得中级职称资格。

第十条 由外系统调入,96年以前在外系统经评审取得专业对口的职称资格的职工,在本行工作满两年,可申请重新确认。

第四章 确认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职称确认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熟悉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相关规章制度,能正确理解和执行金融政策。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二条 取得员级职称资格,且上一年度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可申请确认员级职称。

第十三条 取得助理职称资格,且上一年度专业技术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职工,以年度考核代替),可申请确认助理职称。

第十四条 取得中级职称资格,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确认中级职称:

(一)外语能力须取得英语C级合格证书。在县及县以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不含市辖区)职工可免考外语。

(二)计算机能力要求取得win98操作系统和其他12个模块中2个的合格证书。

(三)上一年度专业技术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尚未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职工,以年度考核代替。

(四)最少要有一份个人成果材料。 第十五条 外语和计算机免试规定。

(一)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上或学历为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

职工确认中级职称的。

(二)全日制大学以上学历的职工申报确认中级职称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年度内不得申报:

(一)正在被立案审查的。

(二)受党内或行政处分,尚未撤销处分决定的。

(三)在申报过程中被确认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第五章 申报确认程序及要求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

具备资格者,由本人填写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提供要求的相关材料,向本行提出申请。本行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单位推荐意见,上报办事处。各办事处审核上报材料,并汇总上报省联社。

第十八条 单位申报材料。

(一)《关于申请确认XXX等X名同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报告》一份。

(二)《市(联社)申请确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职工花名册》一份。

第十九条 个人申报材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见附件1)一份;

(二)职称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三)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外语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六)个人成果材料复印件一份;

(七)上一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申请确认初级职称的,报

(一)、

(二)、

(三)、

(七)项材料;申请正常晋档的,报

(一)、

(三)、

(七)项材料;申请确认中级职称的,以上七项材料必须齐全。

第二十条 申报材料要求。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必须用16K纸正反面打印,并签注“工作部门推荐意见”和“评委会评审推荐或单位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二)评审表中业务自传是申请确认人对自己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成绩的基本评价和介绍,是了解其基本情况的依据,要求至少达到1500字,而且内容反映清楚。

(三)申报确认中级职称的个人成果材料可以是发表的专业技术文章,也可以是在所在单位或以上机构主办的刊物上发表的文章,或本人为单位起草的各项规章制度、文件或工作总结等。

(四)个人报送材料,除《评审表》外,一律用A4纸打印或复制,按照顺序装订成册。

(五)报送材料必须真实、规范、齐全,按人分装,每人一个档案袋,将申请人的单位、姓名、职称类别、材料清单统一打印粘贴在档案袋封面上。

第二十一条 申报时间

职称确认工作每年安排一次,确认材料报送时间固定为每年6月15-30日(节假日顺延),逾期不予受理。

第六章 聘任与聘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对已确认职称资格的职工,应根据工作需要和职称岗位职数,进行聘任,兑现工资等待遇。本行职称结构比例指导标准:高级职称控制在在岗职工总数的5%以内,中级职称控制在20%以内。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不得聘任:

(一)不能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的;

(二)受到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

(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无悔改表现的;

(四)专业技术考核或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的;

(五)有严重失误、失职行为的。

第二十四条 职称聘后管理建立年度履职考核制度。考核按有关规定执行,考核结果放入本人档案,作为职称晋升依据、续聘和聘后管理的档案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解释、修订和完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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