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项目合同管理方案

2023-06-21

方案是对一项活动具体部署的安排和计划,那么方案的格式是什么样的呢?如何才能写好一份方案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ppp项目合同管理方案》,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ppp项目合同管理方案

浅谈PPP项目中的合同管理特点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摘 要】目前,在复杂的 PPP 项目实践中,单纯地应用基于项目管理技术和管理方法的项目管理理论已经难以满足项目绩效提升的需求,为解决 PPP 项目中涉及政府部门和合伙企业有关权责利等的保障和安排问题,从项目的制度层面入手,通过理论分析界定合同管理的内涵,基于合同管理理论,从政企双方的二元管理结构出发,探究 PPP 项目中的合同管理的衡量维度,在此基础上,本文就PPP项目中的合同管理特点进行详细探究,以期为有关方面的研究提供参考借鉴。

【关键词】PPP项目;合同管理;管理特点

前言

Pubic- Private Partnerships (PPP)是指由私营部门获得公共部门的授权,为公共(含准公共)项目进行融资、建设并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运营项目,通过充分发挥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各自优势,以提高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效率、实现资金的最佳价值,特别适用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城镇化和自然资源开发等大中型项目。是以市场竞争的方式提供服务,主要集中在纯公共领域、准公共领域。PPP不仅仅是一种融资手段,而是一次体制机制变革,涉及行政体制改革、财政体制改革、投融资体制改革。

1. PPP项目

PPP 模式( 即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被认为是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合作提供公共物品的制度安排。官方文件描述了这一合作过程,即“政府采取竞争性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双方按照平等协商原则订立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由社会资本提供公共服务,政府依据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资本支付相应对价,保证社会资本获得合理收益”。可见,在 PPP 项目中,双方以平等主体的身份缔结合同,以此达成合作,也应当存在双方诚实守信、恪守契约精神的要求。

传统公共行政理论认为政府是公共物品垄断提供者,但 PPP 模式下政府由“提供者”转变为社会资本的“合作者”与项目的“监管者”。?m然政府不再直接提供服务,但公共服务民营化的同时仍须接受政府监管。这就表明前述提及合同不单具有私法性质,其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结合对 PPP 项目中合同性质的探究,笔者认为,政府就该合同承担的信息披露义务,应不同于普通民事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政府信息披露义务应具有更为显著的强制性特征,违反该项义务,并不适用民法中的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2. PPP项目合同体系管理特点

(1)合同风险大。由于PPP模式尚不成熟,相应的财政政策、政府程序流程不够清,纯公益性项目没有成熟的操作思路,保障缺失,,发生违约情况难以索赔。(2)合同数量较多。PPP合同边界条件模糊不清,难以直接落地实施,需要在项目不断推进、设计逐步深化的情况下,分阶段签订具备实施条件的单项工程补充协议,作为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和完善。(3)合同金额不确定。传统竞争项目在招投标阶段就确定了明确的合同金额,但由于PPP项目在招投标阶段仅为框架实施状态,有些项目甚至初步设计都未完成,因此没有明确的合同金额,PPP合同只能为框架合同。(4)合同参与方多且杂。合同参与方涉及政府、股东、贷款以及设计、施工、材料供应、设备供应、以及运营服务等诸多单位,各方之间通过合同建立往来关系。

3. PPP项目中的合同管理措施

3.1 增强对合同管理重要性的认知

PPP项目的各个参与者在实际的施工建设中一定要增强对合同管理的重视,真正地认识到合同是保证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在遵守合同条款规范自身行为的同时,也要科学高效的利用合同,避免因合同中的漏洞而给自身带来经济损失,从而提升竞争力,保持自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优势,促进自身的健康平稳发展。

3.2 确立合同管理原则,增强合同管理手段

合同管理方式落后是制约合同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原因,在实践中因为没有遵守合同管理原则,导致合同管理存在漏洞的现象有很多,因此应该积极提出合同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现状。可以利用档案管理方式,整理合同文件,通过归档管理加强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的掌控,促进合同的顺利履行。合同档案管理并不是单一的整理和记录,应由专业人员负责,利用计算机设备,及时将工程项目中涉及合同管理的内容进行录入,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

3.3风险分担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基础设施PPP立法指南》给出 PPP项目中风险的定义:可能给当事人对项目期待的收益带来负面影响的情形。根据项目的具体特点,项目风险有很多分类方法,其中比较通用的分类是:政治和法律风险、财经风险、建造风险、运营风险、市场和收益风险。风险分担是指决定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风险事件??生的结果, 该方采取预防措施使其不受或少受风险事件结果的损害。PPP 项目风险的分担影响合同各方的直接利益,与项目的效率和总成本有密切关系,事关 PPP项目的成败,合理的风险分担区间应力求使项目的效率最高和总成本最低,开使政企双方都能接受。

在风险分担的整个过程中,要坚持 3 个基本原则:一是对企业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的保护;二是要由对风险控制力更强的一方承担对应风险;三是风险承担的多少要与获得的回报匹配。以上述原则为基础,以合同为中心建立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是 PPP项目实现成功的重要保证。 风险分担机制的建立可以划分为合同签订或变更前的准备阶段、合同建立过程中的风险分担阶段、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再分担阶段。第一个阶段,政府部门对风险?行识别?猿醪椒治觯?根据双方对风险的控制力大小初步决定由更有控制力的一方承担风险;第二个阶段,企业对上一阶段决定由自己分担的风险?行评估,如果风险超出自己的控制范围,则对政府部门提出补偿要求,如果政府部门接受,就由企业承担相应风险,否则需要双方谈判重新商议相应风险的分担;第三个阶段,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生意外变化的风险需要?行再谈判重新确定风险分担的安排,而出现的新风险则需要经历分析、判定以及安排的整个过程,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引起合同的变更。

3.4 完善工程项目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工程项目管理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支持,在依法治国政策下,建筑行业必须依托法律制度的完善来提升行业质量,进一步健全合同管理体系,促进合同管理工作水平的提升。我国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从国内建筑市场实际出发,满足合同各方的实际需求,这将是一项长期任务。合同管理法律法规的制定需要从全面考虑,不可忽视任意环节,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国内建筑市场的健康、持续发展。

4.结束语

总而言之,PPP项目的推进实施是中国进步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PPP项目的实施总结是社会资本方的一项重要课题。只有从各个管理层面深入分析、细心研究、认真总结,才能逐步提升社会资本方应对PPP项目错综复杂合同关系的管理能力,提高社会资本方的搞风险能力,更好地推进PPP项目在中国的实营施,最终实现政府和社会资本方的双?A目标。

参考文献:

[1] 杜亚灵,唐海荣.合同治理对 BT 项目投资控制的案例研究[J].北京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4):71-77.

[2] 徐 中.城市基础设施 PPP 项目中再谈判触??条件的研究[D].天津:天津理工大学,2015.

[3] 尹贻林,王 ??.合同柔性与项目管理绩效改善实证研究:信?Φ挠跋?[J].管理评论,2015(9):151-162.

第二篇:ppp项目施工管理方案

第一部分 建设管理规模

一、项目运作模式

本工程建设运营管理拟采用

PPP

模式(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共私营合作制),由专门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和运营管理。

二、建设规模

三、项目公司组织机构建立

1、建立施工组织机构

公司各职能部门按内部业务系统管理要求,重点加强对项目部业务系统的监督、指导,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实现。

2、项目工程部组织机构的组成 项目部组织机构由三部一室组成。

(1)工程管理部:主要负责工程的施工、质量和进度以及计划、安全、消防等工作。

(2)机电设备部:负责工程的机电设备的设计、采购、验收、安装工作。

(3)经营核算部:负责合同、预决算、成本以及本工程的成本核算及资金管理等工作。

(4)办公室:负责本工程的劳资、后勤保障及对外接待工作。

四、项目部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1、项目经理

(1)执行公司的指令和交办的任务,组织领导工程部人员开展项目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2)保持与工程建设中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联系,确定工作中相互配合问题。

(3)审查承包单位选择的分包单位的资质。 (4)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

(5)督促、检查施工单位开工准备工作,会同监理公司总监审核开工报告。

(6)参加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的技术交底会。

(7)参加与项目有关的生产、技术、安全、质量、进度等会议。 (8)审签监理公司所签发的工程质量通知单,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报告,返工或停工命令以及往来公文函件及各种综合报表。

(9)签署变更设计审查意见。

(10)检查工程部各业务组的工作情况。 (11)参加竣工验收,审查工程初验报告。 (12)审查工程竣工决算。

(13)分析项目管理工作状况,做好各项工作的总结报告。

2、现场工程师

现场工程师是工程部派驻施工现场的专业负责人,在工程部经理的领导下对所分管的项目工作进行管理。

(1)执行工程部经理的指令和交办的任务,编制所分管事项目的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2)按工程施工规范和验收标准检查施工单位执行承包合同情况,按监理规划检查监理单位的工作情况并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3)归口审查各类变更设计,提出审查意见后呈报工程部。 (4)提出本段范围内的返工、停工命令报告,报工程部经理审批。

(5)对分项、分部工程抽验和参加监理公司组织的验收。 (6)现场检查工程质量、进度;复测、检测试验数据,核实所有工程所需材料的采购供应情况,检查进场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7)关键部位做好旁站监督工作。 (8)收集施工过程中的资料,作好记录。 (9)组织各部门有关人员做好工程计量。

(10)掌握工程质量、进度、施工管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情况,及时填写工作记录。

五、项目管理的内容

1、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 (1)质量的事前控制

1)掌握和熟悉质量控制的依据。 2)施工场地的质量检查验收。 3)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

4)工程所需原材料、半成品的质量控制。 5)施工机械的质量控制。

6)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 7)施工环境、管理环境改善的措施。 A.协助监理单位完善项目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 B.协助施工单位完善质量保证工作体系。

C.主动与监理公司、质监站联系,争取工程建设中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

D.审核施工单位关于材料、制品试件取样及试验的方法方案。 E.审核施工单位制定的成品保护措施。

F.协助监理单位完善质量报表、质量事故的报告制度。 (2)质量的事中控制 1)施工工艺过程质量的控制。 2)工序交接检查

严格执行上道工序不经检查验收不准进行下道工序的原则,上道工序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专职检,认为合格后,再通知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到现场会同检验,检验合格后签署认可方进行下道工序。

3)隐蔽工程检查验收

隐蔽工程完成后,先由施工单位自检,初验合格后填报隐蔽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报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检查验收。

4)工程质量事故处理

包括质量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质量事故处理措施的商定、批准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技术措施或方案、处理措施效果的检查。

5)配合监理单位行使质量监督权,下达停工指令。

为保证工程质量,出现下述情况之一者,现场工程师有权督促监理单位指令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A.未经检验即进行下道工序作业者。

B.工程质量下降经指出后,未采取有效改正措施或采取了一定措施而效果不好,继续作业者。

C.擅自采用未经认可或批准的材料。 D.擅自变更设计图纸要求。 E.擅自将工程转包。

F.擅自让未经同意的分包单位进场作业者。

G.没有可靠的质量保证措施冒然施工,已出现质量下降征兆者。 6)质量、技术签证

凡质量、技术问题方面有法律效力的最后签证,只能由工程部经理一人签署,现场工程师可在有关的质量技术原始凭证上签字,最后由工程部经理核签后方有效。

7)行使好质量否决权,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签署质量认证意见。 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申请,必须有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的认证意见。

8)建立质量管理日志

现场工程师应逐日记录有关工程质量动态及影响因素的情况。 9)组织现场质量协调会

现场质量协调会由监理公司主持,协调会后应即发会议纪要。 10)现场工程师每月向工程部经理报告有关工程质量方面情况。 (3)质量的事后控制 1)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凡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初验合格再提出验收申报表,验收程序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

2)审核竣工图及其他技术文件资料。 3)整理工程技术文件资料并编目建档。

2、施工阶段的进度控制 (1)进度的事前控制

做好工期预控,主要工作内容有: 1)编制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

项目实施总进度计划为对项目实施起控制作用的工期目标,是确定施工承包合同工期条款的依据,也是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计划的依据,也是确定和审核施工进度、材料设备供应进度、资金计划是否协调的依据。

2)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

主要审核是否符合总工期控制目标的要求;审核施工进度计划与施工方案的协调性和合理性等。

3)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方案

主要审核保证工期,充分利用时间的技术组织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

4)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总平面图。

主要审核施工总平面图与施工方案、施工进度计划的协调性和合理性。 5)制定甲供设备的需用量及供应时间参数,编制有关设备部分的采供计划。

(2)进度的事中控制

进度的事中控制,一方面是进行进度检查、动态控制和调整,另一方面及时进行工程计量,为向施工单位支付进度款提供进度方面的依据。工作内容有:

1)建立反映工程进度的施工日志

逐日如实记载每日形象部位及完成的实物工程量。同时,如实记载影响工程进度的内外、人为和自然的各种因素。

2)工程进度的检查

审核施工单位每周、每月提交的工程进度报告,审核的要点: A.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的差异。

B.形象进度、实物工程量与工作指标完成情况的一致性。 C.按合同要求及时进行工程计量验收。 D.有关进度、计量方面的签证。

进度、计量的签证是支付工程款、计算索赔、延长工期的重要依据,必须由现场工程师会同公司有关部门参加。

E.工程进度的动态管理

当实际与计划进度发生差异时,应分析产生的原因,并提出进度调整的措施和方案,并相应调整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设备的进度计划,必要时调整工期目标。

F.为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签署进度、计量方面认证意见。 G.组织现场协调会。

H.每月向工程部经理报告有关工程进度情况。 (3)进度的事后控制

1)制定保证总工期不突破的对策措施。 2)制定总工期突破后的补救措施。

3)调整相应的施工计划、材料、设备、资金计划。

3、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 (1)投资的事前控制

该阶段的控制目的是进行工程风险预测,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性对策,尽量减少预算外的投资及施工单位提出索赔的可能。

1)协助预算部审核施工图预算,明确投资控制的重点。 2)按合同要求,如期提交施工现场,保证施工单位正常施工。 3)按合同要求,如期按质按量供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的设备到现场。

4)按合同要求及时提供设计图纸等技术资料。 (2)投资的事中控制

1)按合同规定,及时答复总包单位提出的问题及配合要求,不要造成违约和对方索赔的条件。

2)施工中主动搞好设计、材料、设备、土建、安装及其它外部协调、配合。

3)工程变更、设计修改要慎重,提醒公司有关部门作好事前的经济合理性分析。 4)严格经费签证

凡涉及经济支出的停窝工签证、用工,使用机械的签证,以及材料调价等签证,必须由工程部经理最后核签后方有效。

(3)投资的事后控制

1)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结算书并报预算部审定。 2)协助监理公司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

第二部分 对总包、分包及监理单位的管理规定

一、 对总包单位的管理

(1)总包单位应经常同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沟通,在工作流程上、质量控质、进度控制上主要参考第三部分。对于工程的其他分包单位的管理原则上由总包单位统一管理,对于建设单位直接分包的工程,建设单位给总包单位一定的管理费(具体费用根据分包工程项目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总包单位应在施工过程中在技术质量等方面配合分包单位。

(2)分包单位进场前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合格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3)施工过程中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在技术、质量、进度、协调进行管理,建设单位付给总包单位一定的管理费用,具体价格在总包合同中双方约定。

二、 对分包单位的管理

(1)总包单位分包的工程必须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审查批准。 (2)总包单位分包的工程由总包单位负责组织三家以上的分包单位进行招标(选择的分包单位须经建设单位认可),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参与,通过开标价格及各家的综合势力最终确定分包单位。

(3)分包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对总包单位的分包工程确认单价,列入总包单位的工程结算中。

(4)分包单位进场前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应对分包单位资质、施工合同、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查,合格后分包单位方可进场。

(5)总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进度、质量及投资控制负全面责任,并履行保修责任。

(6)建设单位、监理单位随时监督分包工程的履行合同情况,如建设单位拨款到位,而总包单位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款,并影响了工程进度,建设单位有权直接拨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此款从下次总包单位的应付款中扣除。

三、对监理单位的管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以监理单位的管理为主,建设单位授予监理“三权”(停工权、复工权、拨款权),监理单位应熟悉图纸及现场情况,并为工程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负责。若监理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为建设单位提供的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并为建设单位节省了资金,建设单位将给予监理单位一定的奖励。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监理规范及监理合同的要求监督监理单位,具体的考核及管理办法按《施工监理合同》,建设单位每月组织施工单位对监理单位的当月表现进行考核。

第三部分工作流程规定

一、 现场施工工程例会:

1、现场施工工程例会一般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2、现场施工工程例会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举行专题协调会议;

3、现场施工例会规定参加人员:监理单位驻工地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及经济负责人、施工员;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工程师及其它相关分包单位;

4、现场施工工程例会内容:听取各总包单位关于本阶段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施工质量等完成情况、下一步工作安排计划及施工存在问题的汇报;监理工程师总结评价,指出总包单位施工中的不足和总包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程项目的工作要点和要求;建设单位提出意见和要求,并对各单位提出的问题做答复。

5、现场施工工程例会在完成后的24小时内,监理工程师必须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要有各总包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签字认可;

6、 总包单位根据现场施工协调例会要求,完成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报送监理工程师审核、建设单位审查、审定、批准。

二、 现场专题技术会议:

1、现场专题技术会议一般由监理工程师主持;

2、现场专题技术会议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不定期举行;

3、现场专题技术会议规定参加人员:监理单位驻工地代表;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及经济负责人、施工员;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相关承包商;

4、现场专题技术会议内容:听取总包单位就工程项目某特定技术问题的解决办法、施工措施的处理意见;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约定、国家规程规范要求提出的解决办法措施;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的决定意见;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总包单位就工程项目某特定技术问题经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

5、一般现场专题技术会议在完成后的24小时内,监理工程师必须编写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各承包方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签字审核。

三、 现场经济签证:

1、 办理经济签证原则:凡属设计施工图纸修改或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减少或变更等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均应办理现场经济签证;

2、办理现场经济签证程序:(1)由总包单位提出现场经济签证内容,(2)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认可,(3)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确认签名。

3、办理经济签证的相关单位负责人签字顺序:总包单位代表、监理单位总监、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4、现场签证单填写要求: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现场签证单一式四份,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两份(一份自留、一份送审)、监理单位一份(进度结算用)、总包单位一份,现场签证单必须在一个星期之内签字(或盖章)完毕,否则签证单视同无效。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5、 签证的效力:总包单位应予提报签证的文件,但未经建设单位签证的,均属无效。已实施未经签证所产生的经济责任由总包单位承担。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的指令确有异议,在建设单位坚持要求执行时,总包单位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总包单位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拒不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则由总包单位承担。总包单位应如实填写签证单,经查实不符合实际的,监理、建设单位有权拒签。

6、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内容:必须附有设计修改或变更图纸、技术要求、施工措施、施工计划等书面资料,相关资料必须符合国家规程规范的要求及合同的约定;

四、 现场技术核定单:

1、办理现场技术核定单原则:凡属设计施工图纸技术要求的变更均应办理现场技术核定单;

2、办理现场技术核定单程序:由总承包单位提出现场技术核定单内容,并事前经设计同意,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共同现场核定确认;

3、现场技术核定单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程规范、行业标准和经建设单位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要求,必须严格遵循国家建设工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4、办理现场技术核定单的时效性:现场技术核定单必须在事发前现场核定。

五、材料价格确认单:

1、办理材料价格确认单原则:凡属设计施工图未明确的材料设备、工程未计价材料设备、按合同规定允许调差的材料设备、其它特殊材料设备;

2、办理材料价格确认单原则:根据批准的现场材料,建设单位材料员在一周时间内做好市场询价工作,对该现场认质单的材料(设备)的规格、型号、型号、品牌、材质要求按照市场平均价格水平进行认价工作,交项目经理签字确认;

3、办理材料价格确认单原则:现场认价单必须在总包单位采购实施前签字确认;

4、办理现场认价单的规定:材料价格必须通过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确认,事后补办及未经批准均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六、设计变更:

1、设计变更的原则:

(1)、施工中发现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 (2)、因建设单位的要求更改或调整设计;

2、因设计有错误或有严重不合理的地方设计变更:

(1)、总包单位应以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2)、监理工程师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设计变更的审核意见; (3)、建设单位项目经理作出设计变更的审查意见; (4)、需设计单位作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意见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设计单位确定,;

(5)、由监理工程师下达设计变更通知给总包单位;

3、因建设单位的要求修改、更改或调整设计:

(1)、建设单位工程师下达修改、更改或调整设计要求; (2)、由工程项目部在三个工作日内与设计单位商定,设计单位作出修改或变更设计意见;

(3)、由监理工程师下达设计变更通知给总包单位;

七、施工图纸自审和会审:

1、施工图纸自审:

(1)、根据合同约定、国家规程规范、行业标准,总包单位进场前或单项工程施工前,总包单位应自行主持施工图纸自审,写出施工图纸自审记录;

(2)、总包单位的施工图纸自审记录,报送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3)、监理工程师对总包单位的施工图纸自审记录提出审核意见;

(4)、建设单位项目经理施工图纸自审记录提出审核意见; (5)、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安排图纸会审时间。

2、施工图纸会审:

(1)、施工图纸会审由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总包单位共同参加; (2)、施工图纸会审由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现场记录汇总整理工作;

(3)、形成施工图纸会审纪要,由公司正式行文,四方共同会签并加盖公章,作为指导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3、施工图纸自审与会审内容:

(1)、施工图纸是否完整和齐全,施工图纸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设计和施工的规程规范;

(2)、施工图纸是否与其说明书在内容上是否一致,施工图纸及其各组成部分间有无矛盾和错误;

(3)、建筑图与其相关的结构图,在尺寸、坐标、标高和说明书方面是否是一致,技术要求是否明确;

(4)、熟悉建设、施工、安装目的施工生产工艺流程和技术要求,掌握配套施工的先后次序和相互关系,审查设备安装图纸与其相配合的土建图纸,在坐标和标高尺寸上是否一致,土建施工的质量标准能否满足设备安装的工艺要求;

(5)、基础设计或地基处理方案同建造地点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是否一致,弄清建筑物与地下构筑物、管线间的相互关系;

(6)、掌握拟建工程的建筑和结构的形成和特点,需要采取那些新技术;

(7)、复核主要承重结构或构件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能否满足施工和使用要求;

(8)、对于工程复杂、施工难度大和技术要求高的分部分项工程,要审查现有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能否满足工程质量和工期要求;

(9)、建筑设备和加工定货有何特殊要求; (10)、防火、消防是否满足;

(11)、材料的来源有无保证,能否代换; (12)、新材料、新技术的应用有无问题; (13)、施工安全、环境卫生有无保证; (14)、图纸是否符合建设单位要求;

4、 由监理工程师将批准的施工图纸会审意见送达总包单位实施执行;

5、施工图纸会审意见原件应一式四份:设计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存档;

八、施工组织设计

1、根据合同约定、国家规程规范、行业标准和经建设单位批准设计施工图纸,总包单位进场二周内编制完成工程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组织设计内容: (1)、工程概况;

(2)、施工部署和施工方案; (3)、施工准备工作计划; (4)、施工进度计划;

(5)、总包、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 (6)、施工进度计划包括网络计划、横道图计划; (7)、技术经济指标等;

3、监理工程师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4、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在收到施工组织审计三天内提出审核意见;

5、监理工程师将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送达总包单位实施执行;

6、施工组织设计原件应一式三份:总包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存档;

7、施工组织设计一经批准,是工程项目管理质量控制的目标计划,必须严格监督管理实施,确保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实现。

九、工程进度计划:

1、编制原则:根据合同约定、施工设计图纸;

2、工程项目进度计划根据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实施;

3、总包单位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进度计划编制月度计划或单项工程项目进度计划;

4、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内容:月度工程项目计划的文字形象进度说明、分部分项计划安排及完成工程量、完成计划完成投资;

5、报送监理工程师在二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

6、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

7、监理工程师送达总包单位实施执行;

8、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原件应一式三份:总包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存档;

9、施工总进度计划一经批准,是工程项目管理进度控制的目标计划,必须严格监督管理实施,确保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实现。

十、施工预算书

1、编制原则:

(1)、为加强工程项目预结算管理,规范预结算编制与审核,合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工程项目预算系指招标标底、施工图预算、承包合同价; (3)、工程结算系指根据合同、合同的调整条件、施工组织设计、设计变更、经济签证等工程资料所办理的工程项目竣工结算;

(4)、凡进行工程项目预结算编制审核工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建设单位现场管理工作手册,遵循客观、公正、诚信原则;

(5)、严格审核工程项目造价,确保工程项目造价的误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2、工程项目施工预算书由总包单位进场十五日内编制完成;

3、由工程审计事务所进行审查,审查后的施工预算书不作为最终的结算依据;

4、审查后的施工预算书原件应一式三份:总包单位、监理工程师、及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十一、甲供机电的采购及进场管理程序:

1、采购程序:

(1)施工图纸出齐后,工程项目部应要求施工单位上交材料设备使用计划,同时考虑生产周期,由建设单位工程师根据工程节点需求和设备制造周期等因素编制《申报采购计划》和《招标技术规格书》。

(2)建设单位根据总公司《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进行报价招标采购。

(3)工程项目部定《采购合同》及各供货商的入围资格请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审批。

(4)工程项目部按经审批的入围资格要求,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进行招投标。

(5)由公司有关人员实施招投标。

(6)工程项目部按《采购管理办法》及招投标结果,与供货厂商签订采购合同并报请审批。

2、申报程序:

(1)总包单位对建设单位提包的设备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名称、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需用数量、需用时间、技术质量等级、供货地点、编制时间。

(2)总包单位提报的计划应先提交监理单位,由总监签订后转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采购。

2、进场管理程序:

(1)进入工程现场的设备签约之前,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必须检查供货厂商的法人委托书、地址、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准用证、合格证、检测报告及其技术指标等资料是否符合《合同》和入围资格要求。

(2)检查进场设备的尺寸、规格、型号等是否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

(3)进场设备的检查、验收工作必须做到100%,由工程项目部负责会同监理公司、总承包公司等有关单位共同参与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设备款。

十二、施工用水电的管理:

1、所有施工及配合施工单位用电、用水均由工程项目部统一管理,用电单位必须持用电方案经工程项目部审核批准,用水单位必须挂表,并严格按批准方案认真组织施工。

2、水、电费的收取。抄表日期按当地通知收费日期,按照供电局电费单及自来水公司的水费单据收取,在每月进度款中予以扣除。

3、各用电、用水单位对各自的线路、管路负有维护管理责任,应经常对所属线路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若用电线路存在安全隐患,而不能得到及时整改,工程项目部将停止供电;发现水管有漏水现象,工程项目部将停止用水,直至整改完后供水。

4、当水、电的总表数于分表总值出现差量时,按照各施工单位的总用水、用电量对差值部分进行公摊。

十三、工程项目检查验收:

1、隐蔽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工程师参加验收签字确认;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检查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工程师参加验收签字确认、备案;

3、单位工程项目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安排,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参加验收签字确认、备案;

4、工程项目初验:由总包单位提出工程项目初验工作报告和计划安排,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批准,由监理工程师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备案制管理规定要求进行;

(1)内部初验参加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2)正式初验参加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质检站等相关单位,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5、工程项目竣工验收:

(1)由总包单位提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报告和计划安排,报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批准;

(2)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

(3)参加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工程师、设计单位、质检站等相关单位,建设单位项目经理;

6、一般工程验收资料由总包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备案制管理规定要求整理准备,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参加现场检查评定,通过检查评后签字确认;

7、单位工程验收、工程项目初验、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按照规定要求相关部门参加检查评定,通过检查评定后签字确认;

6、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按照工程建设备案制管理规定要求,总包单位提交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签字确认的工程项目系统技术资料、全部竣工图和工程技术档案。

十四、工程竣工移交:

1、根据批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总包单位提出工程项目移交报告;

2、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报建设单位批准实施;

3、总包单位提供经批准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资料一式四套;

4、办理移交手续,总包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经理进行正式移交;

4、 同时建设单位和运营公司正式办理交接手续,参加交接的人员: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及分管公司领导,相关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交二套给运营公司。

十五、工程款支付:

1、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审核批准的工程月报表,由总包单位提出支付申请单; (3)监理单位、建设单位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工程量,审计部门对结算进行核定;

(4)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款提出具体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2、工程支付申请单三份,分别由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保存。

十六、工程项目结算:

1、工程项目结算原则: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移交报告、竣工验收资料;

2、总包单位提出工程结算报告,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经理会签同意后,送至审计部门;

3、审计部门在完成总体审查工作; (1)严格按照合同、设计图纸、规范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审核竣工结算是否控制在工程项目预算之内;

(2)审核竣工结算与工程项目预算差异,严格审核工程变更价款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

(3)审核完成工程量是否真实、经济签证是否确认、工程计价是否严格按照合同约定;

4、工作总监审定同意;

5、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在结算上确认签字: (1)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审核工程量的准确性;

(2)建设单位项目经理必须审核工程量、经济签证、合同变更、材料价格确认单等是否严格按照现场管理的签字程序确认,对不符合规定的工程量、经济签证、合同变更、材料价格确认单坚决不允许进入工程结算中;

6、工程项目结算书一式四份:总包单位、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工程项目部及公司;

7、工程结算付款办法严格按照工程款支付办法的程序确认,严格审核工程项目各阶段工程付款的正确性,对最后一次工程结算付款必须按照合同规定抵扣工程预付款、工程质量保证金及水电费、定额管理费等,并由财务主管人员做付款清单备查。

第四部分 工程资料管理

一、工程项目资料分类:

1、文字资料: (1)工程项目合同;

(2)监理工程师大纲、规划、条例,监理月报,指令,通知,函件;

(3)总包单位报告、函件; (4)建设单位指令、通知; (5)设计图纸和设计文件; (6)会议纪要;

(7)工程质量事故核查处理报告; (8)施工组织设计; (9)施工进度计划; (10)工程报表; (11)经济签证; (12)现场技术核定单; (13)现场材料价格确认单; (14)工程款支付申请单; (15)工程竣工资料; (16)工程检查验收资料; (17)公司内部文件资料;

2、图片图象资料:工程项目照片;

3、电脑部份:现场项目管理资料;

二、工程项目资料的管理职责:

1、建设单位项目经理负责现场的资料管理;

2、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现场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确保工程项目资料的完整、正确和安全;

三、工程项目资料管理规定:

1、工程现场每周必须进行工程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工作;

2、现场档案资料管理员负责审查档案资料,整理齐全后保存;

3、借阅工程资料必须履行手续,不得遗失,更换;

4、工程项目资料必须建立资料台帐、资料目录。

四、工程项目文件资料的签收传递规定:

1、设立文件发文签收登记本,一切文件资料发送、送达时必须要求签收;

2、公司内部指令,通知、报告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均具实名;

3、对监理工程师、总包单位所有文件资料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均具实名;

4、所有对内对外文件资料必须按职责规定权限审查签发。

5、工程项目竣工移交后,现场的文件资料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交接。

第三篇:PPP项目合同问答

《PPP项目合同》问与答之法律变更风险承担与不可抗力

1、《PPP项目合同》中关于“法律”的概念应该如何定义?

答:法律通常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广义的法律主要包括: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狭义的 “法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解释(“法律解释”);(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法规”);(四)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2、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件,是否属于《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范畴?

答: 在司法实践中,由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一些政策性文 件,虽然并不属于《立法法》规定的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但 也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效力。因此此类规范性文件通常也会包含在 PPP 项目合同中“法律”的范围内。

3、《PPP项目合同》中的“法律变更”应该如何定义?

答:在我国法律中,对于“法律变更”并没有明文的规定。在 PPP 项目合同中,法律变更通常会被定义为在 PPP 项目合同生效日之后颁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或有关政府部门对任何法律的施行、修订、废止或对其解释或执行的任何变动。

4、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有哪些?

答:在 PPP 项目中,某些法律变更事件可能是由作为 PPP 项目合同签约主体的政府方直接实施或者在政府方职权范围内发生的, 例如由该政府方、或其内设政府部门、或其下级政府所颁行的法律。对于此类法律变更,可认定为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具体后果可能包括:

1. 在建设期间,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 目发生额外费用或工期延误,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或要求延长工期(如果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还可以要 求认定“视为已开始运营”);

2. 在运营期间,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项目公司运营成本费用增加,项目公司有权向政府方索赔额外费用或申请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3. 如果因发生政府方可控的法律变更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则构成“政府违约事件”,项目公司可以通过违约条款及提前终止机制等进行救济。

5、政府方不可控的法律变更的后果有哪些?

答:对于超出政府方可控范围的法律变更,如由国家或上级政府统一颁行的法律等,应视为不可抗力,按照不可抗力的机制进行处理。在某些 PPP 项目合同中,也有可能将此类法律变更直接定义为政治不可抗力,并约定由政府方承担该项风险。

6、PPP项目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含义如何?

答:不可抗力条款是 PPP 项目合同中一个重要的免责条款,用于明确一些双方均不能控制又无过错的事件的范围和后果,通常包括不可抗力的定义和种类以及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两部分内容。

7、不可抗力的定义和界定方式如何?

答:我国《合同法》第 117 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实践中,合同中有时会约定只有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且其效果持续一定期间以上足以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才构成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 常见的不可抗力界定方式包括概括式、列举式和概括加列举式三种。

8、不可抗力有哪些特殊分类?

答:鉴于 PPP 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一方为政府,其所控制风险的范围和能力与一般的签约主体不同,因此实践中一些PPP项目合同会将不可抗力事件分为政治不可抗力和自然不可抗力,并对不同类型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进行区别处理。

9、政治不可抗力的细节?

答: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通常包括非因签约政府方原因导致的、且不在其控制下的征收征用、法律变更(即“政府不可控的法律变更”)、未获审批等政府行为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在 PPP 实践中,考虑到政府方作PPP 项目合同的签约主体,对于上述不可抗力事件具有一定的影响能力,因此一些 PPP 项目合同中,将此类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归为政府方应承担的风险,并约定如下的法律后果:

(1) 发生政治不可抗力事件,项目公司有权要求延长工期、获得额外补偿或延长项目合作期限;

(2) 如因政治不可抗力事件导致项目提前终止,项目公司还可获得比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更多的回购补偿,甚至可能包括利润损失。

9、自然不可抗力的细节?

答:自然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台风、冰雹、地震、海啸、洪水、火山爆发、山体 滑坡等自然灾害;有时也可包括战争、武装冲突、罢工、骚乱、 暴动、疫情等社会异常事件。这类不可抗力则通常按照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处理。

10、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是怎样的?

答:在 PPP 项目合同中,除政治不可抗力外,一般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通常包括:

(一) 免于履行。

如在 PPP 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并导致一方完全或部分无法履行其合同义务时,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该方在合同项下的相应义务。 但在一些 PPP 项目、特别是采用政府付费机制的项目中,也可能在 PPP 项目合同中约定由政府方承担全部或部分不可抗力风险,在不可抗力影响持续期间,政府仍然有义务履行全部或部分付款义务。 (二) 延长期限。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在建设期或运营期,则项目公司有权根据该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申请延长建设期或运营期。

(三) 免除违约责任。

不可抗力条款启动后,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或双方另外约定的期间),受影响方无需为其中止履约或履约延误承担违约责任。

(四) 费用补偿。

对于不可抗力发生所产生的额外费用,原则上由各方自行承担,政府不会给予项目公司额外的费用补偿。

(五) 解除合同。

如果不可抗力发生持续超过一定期间,例如12个月,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第四篇:PPP项目涉及哪些合同?

PPP项目的基本合同通常包括PPP项目合同、股东协议、履约合同、融资合同和保险合同等。其中,PPP项目合同是整个PPP项目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在PPP项目合同体系中,各个合同之间并非完全独立,而是紧密衔接、相互贯通的,合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传导关系”。

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合同是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签订(若需要成立专门项目公司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约定项目合作主要内容和双方基本权利义务的协议。其目的是在项目实施机构与社会资本之间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障双方能够依据合同约定合理主张权利,妥善履行义务,确保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顺利实施。

股东协议

股东协议由项目公司的股东签订,用以在股东之间建立长期的、有约束力的合约关系。股东协议通常包括以下主要条款:前提条件、项目公司的设立和融资、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股东权利、履行PPP项目合同的股东承诺、股东的商业计划、股权转让、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及其职权范围、股息分配、违约、终止及终止后处理机制、不可抗力、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等。

履约合同

工程承包合同。项目公司一般只作为融资主体和项目管理者而存在,本身不一定具备自行设计、采购、建设项目的条件,因此可能会将部分或全部设计、采购、建设工作委托给工程承包商,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项目公司可以与单一承包商签订总承包合同,也可以分别与不同承包商签订合同。承包商的选择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于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情况往往直接影响PPP项目合同的履行,进而影响项目的贷款偿还和收益情况。因此,为了有效转移项目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承包商签订一个固定价格、固定工期的“交钥匙”合同,将工程费用超支、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等风险全部转移给承包商。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通常还会包括履约担保和违约金条款,进一步约束承包商妥善履行合同义务。

运营服务合同。根据PPP项目运营内容和项目公司管理能力的不同,项目公司有时会考虑将项目全部或部分的运营和维护事务外包给有经验的运营商,并与其签订运营服务合同。在个案中,运营维护事务的外包可能需要事先取得政府的同意。但是,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公司的运营和维护义务并不因项目公司将全部或部分运营维护事务分包给其他运营商实施而豁免或解除。

原料供应合同。有些PPP项目在运营阶段对原料的需求量很大、原料成本在整个项目运营成本中占比较大,同时受价格波动、市场供给不足等影响,又无法保证能够随时在公开市场上以平稳价格获取,继而可能会影响整个项目的持续稳定运营。因此,为了防控原料供应风险,项目公司通常会与原料的主要供应商签订长期原料供应合同,并且约定一个相对稳定的原料价格。

在原料供应合同中,一般会包括以下条款:交货地点和供货期限、供货要求和价格、质量标准和验收、结算和支付、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不可抗力、争议解决等。除上述一般性条款外,原料供应合同通常还会包括“照供不误”条款,即要求供应商以稳定的价格、稳定的质量品质为项目提供长期、稳定的原料。

产品或服务购买合同。在PPP项目中,项目公司的主要投资收益来源于项目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销售收入,因此保证项目产品或服务有稳定的销售对象,对于项目公司而言十分重要。根据PPP项目付费机制的不同,项目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可能是政府,也可能是最终使用者。

融资合同

从广义上讲,融资合同可能包括项目公司与贷款方签订的项目贷款合同、担保人就项目贷款与贷款方签订的担保合同、政府与贷款方和项目公司签订的直接介入协议等多个合同。其中,项目贷款合同是最主要的融资合同。在项目贷款合同中一般包括以下条款:陈述与保证、前提条件、偿还贷款、担保与保障、抵销、违约、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等。

同时,出于贷款安全性的考虑,贷款方往往要求项目公司以其财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或质押,或由其母公司提供某种形式的担保或由政府作出某种承诺,这些融资保障措施通常会在担保合同、直接介入协议以及PPP项目合同中具体体现。

保险合同

由于PPP项目通常资金规模大、生命周期长,负责项目实施的项目公司及其他相关参与方通常需要对项目融资、建设、运营等不同阶段的不同类型的风险分别进行投保。通常可能涉及的保险种类包括货物运输险、建筑工程险、针对设计或其他专业服务的专业保障险、针对间接损失的保险、第三人责任险、政治风险保险等。

其他合同。在PPP项目中还可能会涉及其他的合同,例如与专业中介机构签署的投资、法律、技术、财务、税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合同。(财政部PPP中心)

第五篇:地下综合管廊PPP项目合同

一、关于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专项财政补助在PPP项目中的补贴方式的约定

根据财建[2014]839号,本项目已申请到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专项资金补助总额为9亿元(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补助”)。由于财建[2014]839号并未就专项资金补助如何使用作具体的规定,参照财金(2016)90号、PPP项目合同指南等有关规定,在本项目的PPP项目合同中我们设计了一系列的条款,根据专项补助资金的具体到位时间,将该补助作为投资补助或运营补助用于不同的项目阶段,一方面减少项目公司总投资,即项目公司(社会资本)自有资金和融资款的使用,从而降低政府在运营期内的政府付费额,一方面直接减轻政府在运营期内的付款压力。每个阶段资金补助使用方式约定如下:

1、前期工作阶段

由于该阶段中大部分工作由政府方负责完成,因此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可由政府方利用专项资金补助直接承担本项目前期工作的费用支出,不计入项目公司总投资。

2、建设期阶段

在建设期内项目工程由项目公司发包给施工方完成,工程款均由项目公司支付给施工方,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可由政府将专项资金补助拨付至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将专项资金补助全款用于工程款的支付。项目竣工结算时将专项资金补助从项目公司总投资中进行扣减,并根据最终的审计决算总投资对可行性缺口补贴进行调整。

3、运营阶段

在运营期内,专项资金补助用于冲减政府方应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贴。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在运营期内,政府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最终确定当年的可行性缺口补贴额以后,可安排专项资金补助用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可行性缺口补贴。

二、关于使用者付费的约定

本项目的使用者为供水、给排水、雨水、供热、燃气、通讯、广播电视等入廊管线的管理单位。本项目使用者付费即为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分为入廊费和日常维护费两部分。

1、关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的确定主体

对于发改价格(2015)2745号文中“具备协商定价条件”和“暂不具备供需双方协商定价条件”的含义目前并没有进一步的解读和明确。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本PPP项目合同约定,对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最终采用项目公司和管线单位在市政府的指导下协商确定的方式,既尊重供需双方平等协商的原则,也确保价格合理不过分偏离政府指导基准价。

2、关于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费的定价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

1、入廊费总额根据管线单独敷设成本及管廊收容容量初步估算,再结合直埋成本分摊法和专用界面分摊法,取两种方法的平均值计算出各种管线入廊费综合分摊比例。最终用“入廊费总额*各种管线入廊费综合分摊比例”的公式计算出的金额作为项目公司和各管线单位价格协商的依据。

2、日常维护费根据(项目公司实际发生的日常维护费+合理经营利润)*各种管线入廊费综合分摊比例计算出的金额确定。

3、关于使用者付费收取不足的风险

管廊项目最大的风险就是入廊率不足。虽然国办发(2015)61号规定“已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该区域内的所有管线必须入廊。在地下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新建管线的,规划部门不予许可审批,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审批,市政道路部门不予掘路许可审批。既有管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有序迁移至地下综合管廊。”但在实际操作中管线单位的入廊工作进展并不顺利,因此入廊率不足导致的使用者付费收取不足将是本项目最大的风险之一。

因此,在本PPP项目合同中针对这一问题作如下约定:

(1)已建管廊区域禁止管线单位自行建设管线

在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方承诺:在项目期限内,对项目公司已建设地下管廊的城市道路,除以下情况外,按照管廊专项规划的要求,不再批准管线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

-管廊与外部用户的链接管线。

(2) 非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的使用者付费不足部分政府方予以补足

在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对于双方在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入廊费总额”,若非因项目公司的原因导致实际收取的管线入廊费低于“入廊费总额”,则由政府方补足缺口部分;若项目公司实际收取的管线入廊费超过“入廊费总额”,则相应扣减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若非因项目公司原因导致日常维护费的缺口部分,由政府补足,待项目公司收取后归还政府方。

4、入廊费的价格调整而导致的使用者付费总额变化

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如下:在《入廊协议》签订后,若国家发布地下综合管廊的收费标准指导文件,则项目公司须根据新颁布的标准向管线单位收取入廊费。届时,若根据新标准实际收取的入廊费高于合同中约定的入廊费总额时,超出部分在可行性缺口补贴中相应扣减;若根据新标准实际收取的入廊费低于合同中约定的入廊费总额,差额部分由政府方予以补足。

三、关于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确定和调整的约定

1、可行性缺口补贴的确定

本PPP项目合同中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贴为本项目采购的竞价标的。社会资本根据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可研估算值以及估算的入廊费总额和日常维护费自行计算投报。

2、可行性缺口补贴的调整

由于社会资本所投报的可行性缺口补贴是基于可研估算值,而可研估算值与最终竣工审计决算值会有较大偏差。因此在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根据审计决算总投资对可行性缺口补贴进行调整。调整机制如下:

若最终决算审计确定的总投资与本项目可研报告的估算总投资不一致时,则相应增减项目可行性缺口补贴金额,双方在项目合同中约定了具体适用的调整公式。

四、关于收入不足时政府方放弃分红权的约定

本项目项目公司由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共同出资设立。本PPP项目合同对项目公司的利润分配作如下约定:

在某一个会计内,若项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低于合理标准时,则项目公司的利润优先分配给社会资本方,在这种情况下仍不能满足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收益率要求的,政府方不予额外补偿,若满足社会资本方自有资金收益率要求且有剩余的,则剩余部分利润由政府方出资代表享有。

在某一个会计内,若项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高于合理标准时,则股东按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五、关于工程变更降低成本的收益分享机制的约定

为鼓励项目公司在保证工程可用性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效率,在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由项目公司提出工程变更降低建设成本时的收益分享机制,以此鼓励项目公司降低成本,具体约定如下:

在建设期内,若项目公司提出工程变更使得本项目工程造价降低,对该变更所带来的直接成本的减少以及对应的收益部分的节省,由政府方和项目公司按照30%:70%的比例一次性分享收益,减少部分的30%由政府以可行性缺口补贴的方式支付给项目公司。

六、关于项目改扩建的约定

在PPP项目合同中通常需要考虑在较长的项目期限内可能面临的项目设施的改造或扩建。由于改扩建和原有PPP项目设施存在关联性,为了便于建设、运营和管理,并降低建设和运营的成本,通常继续由PPP项目的项目公司负责投建和运营。那么就会涉及项目公司再投资的问题,在签订PPP项目合同时就对未来可能预见的投资行为作出原则性的约定,一方面可以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一方面也可以保证建设投资的顺利进行而避免出现扯皮、讨价还价的现象。因此在本PPP项目合同中对项目公司的再投资回报进行了约定:

在项目期限内,就本项目的扩建部分,即自然延伸段,项目公司有义务进行投资建设,双方同时约定了合理的投资收益率。

七、关于交叉施工代建的约定

考虑到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特殊性,可能会与配套道路建设存在交叉施工,为了统筹安排项目工期和施工工作面的障碍,减少政府在施工过程中的协调难度,本PPP项目合同中约定:

若存在地下综合管廊建设与配套道路建设交叉施工,则由政府方委托项目公司作为配套道路建设的建设期业主代建配套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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