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2023-03-13

第一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熟悉本部门、本岗位的有关行政执法业务知识,积极参加法制执法培训。自觉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农业行政执法“五不放过”原则、“六条禁令”等规章制度,做一名“ 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公正廉洁 ”的农业执法人员。

二、执行公务时,必须2名执法人员以上,做到文明执法,亮证执法,以礼待人,树立公正文明执法形象,严禁仪容不整上岗执法,严禁醉酒后执法。

三、严格办案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执法公正公开公平。严禁打骂当事人,严禁非法扣留当事人财物,严禁乱罚款、乱收费。

四、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收礼受贿,严禁参加与执法有关的开发经营活动,严禁接受有碍公正执法的吃请和娱乐活动,严禁吃拿卡要。

五、遵守办案纪律,严守办案秘密。严禁私自向涉案当事人通报办案信息或泄漏办案机密。

六、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办案。不得对举报人员采取回避、推诿态度,严禁对涉案当事人的申辩、陈述进行打击报复或给予拒绝。

七、涉案当事人与执法人员有亲属等密切关系的,执法人员应主动回避。严禁袒护当事人。严禁超越职权。

八、执法人员发现重大案情应迅速报告。

九、坚决维护国家、集体、广大市民和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切实保障农业生产的健康发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十、执法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守则,如有违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十

一、本守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台江县农业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

第二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政守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规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为,使之做到忠于职守。廉政勤政、依法行政,文明管理,高效服务,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结合队伍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实际,特制定《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廉政则》。

1。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2。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3。不准借婚丧或其他喜庆之机收取管理对象及其他人员的财物。

4。不准赊欠管理对象的购物款,或购物少付、不付款。

5。不准索取或借用管理对象的钱款,交通、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6。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7。不准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管理费和其他规费以及罚没物品。

8。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9。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公车或管理对象的钱款、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10。不准违反规定参与经商、办企业或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11。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包括名誉职务)、兼职领取报酬或从事有偿中介服务。

12。不准违反规定用公款为个人装修、购买住房,用公款公物建私房和多占住房。

13。不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随意吊销营业执照

14。不准以罚代法,以罚代处。

15。不准办人情照、证、案,收人情费。

16。不准为经济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17。不准包庇、纵容经济违法活动。

18。不准干扰、阻碍涉及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违法经营案件的调查处理。

19。不准办事推诿、拖拉、扯皮、敷衍塞责或刁难、报复、打骂管理对象。

20。不准参与赌博、吸毒、色情、封建迷信和其他影响形象的活动。 附则

1。本守则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所有工作人员。

2。本守则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党组织负责贯彻实施。各级领导干部各负其责,抓好主管部门、单位和人员对本守则的贯彻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协助党的组织和领导班子抓好本守则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本守则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执行本守则的情况,应列为各级领导班子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的重要内容,作为全体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年终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4。对违反本守则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5。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处罚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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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保证(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的贯彻执行,根据国务院有关奖惩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处罚种类:

1、经济处罚为:扣发奖金。

2、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给予处罚:

1.在发照、收费、办案、安排摊位等工作中以权谋私的;

2.利用职权接受宴请、送礼的;

3.利用职权以借为名或以其他形式侵占、收受财物的;

4.非法扣留财物、吊销营业执照的;

5.对管理对象故意进行刁难、随意罚没的;

6.随意提高或降低、减免收费标准的;

7.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在企业中兼职、领取报酬、入权力股分取红利的;

8.截留、挪用、私分、擅自处理罚没财物及市场管理费和各项规费的;

9.为违法单位或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干扰正常办案的;

10.包庇、纵容违法分子或参与违法活动的;

11.有其他方面不廉洁行为必须实行处罚的。

四、对于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的工作人员,必须本着严肃和慎重的方针,按照所犯错误的性质和情节的轻重,参照本人平常的表现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予以适当的处罚。情节轻微的,给予扣发奖金;情节较轻,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降级、降职、撤职处分;情节严重,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留用察看、开除处分;情节明显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也可以免予处罚。

五、实施处罚时,经济处罚与行政处分可以并用;对经济违纪的,除责令退回财物外,没收其非法所得;给予行政处分的,按人事管理权限和有关奖惩规定办理;对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聘用的协管员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应予以辞退或根据合同条款解除合同。

七、党员干部、职工违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廉洁守则)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主管行政领导建议党组织按照违反党纪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篇:XX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XX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工作人员工作守则

(一)忠于职守,敬业爱岗,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立足岗位多讲奉献。

(二)实事求是,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注重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

(三)团结协作,密切配合,互相帮助,共同提高,营造“比学习、赶先进、讲奉献”的工作氛围。

(四)谦虚谨慎,务实创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理论素养,讲求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五)从严要求,勤政廉洁,甘于清苦,牢固确立发展意识、服务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塑造良好形象。

(六)待人接物热情大方,态度和蔼,服务周到。

(七)遵纪守法,不断增强法制意识,依法办事。

(八)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处置落后。

(九)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有事请假。

(十)上班时间不玩电脑游戏,不登陆不健康网站。

第四篇:孙吴县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全县农业生产、经营的正常秩序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及《黑龙江省行政处理监督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要持证上岗,在执法过程中要向被执法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二条,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抵于2人。

第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农业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理。

第四条,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在调查、处理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应当着装或配戴执法标志。

第五条,农业执法工作人员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农业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证据,应当进行规定;当事人提

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采纳。执法人员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七条,农业行政处理程序应按《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执法人员与处罚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九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向当事人索要财物,不得接受当事人吃请,一经发现,清除执法队伍,情节严重的,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执法工作人员必须服从统一指挥和安排,不得推托和拒决。

孙吴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

第五篇:2008年度全省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考试试卷

姓名 单位 分数

一、判断(正确的打√,错误的打×,每题2分,共30分)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 )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 )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 )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 × )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 )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 )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 × )

11、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

12、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都有管辖权的,应当由他们共同管辖。( × )

13、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文书中“案由”填写为“违法行为定性十案”,例如:无农药登记证生产农药案。( √ )

14、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文书中除编号和价格、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外,应当使用汉字。( √ )

15、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写明全称,列明适用的条、款、项、目。( √ )

二、选择(有一至多个答案正确,正确答案填写在括号内,每题3分共30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A B C)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C.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D.强制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 日

内提出。( A )

A. 3 B. 5 C. 10 D. 15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A B C D )。

A.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B.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C.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D.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B C D)。 A.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B.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C.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D.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5、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正确( A B )。 A.农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 B.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C.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收到报请管辖或指定管辖的请示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书面决定。

D.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特殊程序。

6、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部及其所属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对公民罚款超过 元属较大数额罚款。( C )

A.1000 B.2000 C.3000 D.5000

7、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天,即视为送达。( B )

A.30 B.60 C.15 D.90

8、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 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 C )

A.1 B.2 C.3 D.6

9、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B C D )。 A.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 B.文书应当使用公文语体,语言规范、简练、严谨、严实。 C.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D.执法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应当注明页码,由相关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

10、根据《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B C D )。 A.案件处理意见书上法制工作机构意见栏可不填。

B.送达回证是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将执法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回执证明文书。 C.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

D.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依法给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应当写明。

三、案例(每题10分,共40分) 案例

1、 [案例概述]

2005年2月18日,某市农业局发现贾某的种子经营门市部经营的农作物种子中,有

杂交水稻和杂交玉米等3个品种的种子标签涉嫌违反《种子法》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抽样取证,并查明:2005年1月,贾某从外地调进“优838”杂交水稻90公斤,“农大138”杂交玉米种子135公斤,“单玉31”杂交玉米种子45公斤,该批种子标签均用单一的不干胶印刷品固定于种子包装袋表面。某市农业局认为,贾某经营的3个品种的农作物种子标签不符合《种子法》第35条和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5条第1款的规定,根据《种子法》第62条第(2)项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农业局于2月18日,向当事人贾某送达了《违法行为处理书》,告知了农业局拟给予罚款8,000元的处罚决定,当事人贾某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农业局于2月26日向当事人贾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贾某不服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向某省农业厅申请行政复议。理由是:申请人经营的3个品种农作物种子标签分别标注了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和经营许可证编号等事项。其中,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生产商、质量指标、净含量、生产日期等采用不干胶印刷品固定粘贴在种子包装袋外,标注的内容、事项都符合《种子法》第35条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法律也没有禁止使用不干胶印刷品制作种子标签的规定。申请人经营的种子没有违反种子标签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市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某省农业厅对被申请人的处罚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并就“能否用不干胶固定种子标签”问题请示农业部。农业部对此作了答复:《种子法》第74条第5项规定,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据此,只要相应图案或文字固定于种子包装物表面或内外,不易脱落,种子标签内容可以以不干胶图案或文字标示。

省农业厅复议后,撤销了某市农业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请问如何看待此案?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问题。

行政处罚直接影响被处罚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因此,对行政相对人实施处罚必须有明确具体的法定依据。《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要求农业行政机关必须正确理解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准确掌握应受处罚的行为范围,防止以推定、臆测的方式执法。

农业执法实践中,一些行政相对人在生产、经营中有所创新,一些行为与约定俗成的习惯或实践不同,但并没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这种情况,大多数农业行政机关能够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和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采取保护和鼓励的态度对待;但也有一些农业行政机关不能正确看待,不能正确理解法律的内容和精神,基于各种考虑对相对人的创新行为进行制止,从而导致了“不能处罚创造条件也要处罚”的违反处罚法定原则的现象。本案就是这一现象的典型反映。

本案中,某市农业局能否对贾某以不干胶图案或文字标示种子内容的行为进行处罚,关键是看这一行为是否违反了《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的规定。《种子法》第74条第5项规定,标签是指固定在种子包装物表面及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农业部《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标签标注内容可直接印刷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据此,看标签形式是否合法,关键看其是否固定于包装物外或放于包装物内。不干胶标签具有粘结性,粘贴于包装物外不易脱落,当然属于“固定”的一种情形,因此,其形式是符合《种子法》和《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规定的。

判定不干胶种子标签是否合法,还要正确理解法律设置种子标签制度的精神。种子标签的目的在于使购买者了解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种子生产经营者等信息,选购

适合自己购买的种子,本身并没有判定假劣种子的功能。因此,只要在购买时种子包装物上固定有关标签内容即可。不干胶种子标签当然符合这一要求,因而从这一角度考虑也是合法的。如果种子生产、经营者伪造、涂改标签,则构成独立的违法行为,或者构成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行为,应适用其他条款进行处罚,但并不能以不干胶标签本身为由进行处罚。

除没有正确理解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外,本案中某市农业局适用的直接处罚依据也是错误的。对于种子标签,《种子法》第62条只规定了两种应受处罚的行为:一是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二是伪造、涂改标签的行为,对标签形式并没有处罚规定。从这个角度来说,某市农业局的处罚也是于法无据的。

综上,由于某市农业局没有正确理解法律规定,对贾某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违反了处罚法定原则,因此省农业厅撤销了其处罚决定。

案例

2、 [案例概述]

2000年9月,某市农业局执法人员在对本市肥料生产企业的登记状况进行普查中,发现某肥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未经登记的复混肥。由于该公司负责人拒不配合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当即向其下达了《查询通知书》,说明了查询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责令该公司在15日内到省农业厅办理肥料登记证。由于该公司未按要求办证,某市农业局决定对该公司立案调查。执法人员查明了该公司生产经营的肥料未经登记的事实,并收集到了该公司的销售证据。

根据查明的事实,某市农业局认为该公司生产、经营未经登记肥料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执法人员在排除了该公司在2000年6月23日《肥料登记管理办法》施行之前的销售收入后,对2000年6月23日以后销售收入的证据进行了查实。此后,某市农业局向该公司发送了《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

其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拟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10,000元的处罚。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随后,某市农业局向该公司送达了《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该处罚决定。某市农业局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对该处罚决定予以强制执行。请问如何看待此案?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农业行政机关能否对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问题。 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否对其实施前的行为进行处罚实际上是法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由于法对其实施前的行为给予处罚,本质上是在人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限制其自由、损害其权益,违反了法的确定性和公开性原则,会损害法律秩序的稳定,因此,各国原则上均坚持在适用新法会对人民不利时,法不溯及既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在我国,有关处罚的规定一律不得溯及既往,这也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本案中,某市农业局对某肥业有限公司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农业部2000年6月23日发布并于同日施行的《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处10,000元以下罚款。由于该公司生产、经营复混肥的行为在该规章发布之前就已实施,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2000年6月23日前的生产、经营的行为不属违法,故某市农业局在某肥业有限公司拒不补办肥料登记证的情况下,对某肥业有限公司6月23日以后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是正确的。

案例

3、 [案例概述]

2002年9月13日,某县农牧局在对全县兽药市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某镇有一挂牌“兽药店”无证经营兽药。经初步调查,该店主陈某自2001年底开店经营兽药,一直未向兽药管理部门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宣传《兽药管理条例》等法规知识以及申办《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法定程序,并当场口头告知:

1、经营兽药必须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2、立即停止无证经营兽药;

3、店门外墙上“兽药店”字样必须涂掉。10月19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镇检查,发现该店仍在经营兽药,门外“兽药店”3个字样也未涂掉,执法人员随即依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

县农牧局根据查明的事实,于10月20日向陈某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内容如下:

1、责令停业;

2、没收兽药;

3、罚款1,000元。

11月3日,陈某以县农牧局未告知他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违反了法定程序为由,向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县农牧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县农牧局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属程序不合法,依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撤销了某县农牧局对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请问如何看待此案?

[案例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的保障问题。

法律规定,要求组织听证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36条规定:“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

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对法律赋予当事人的听证权利,农业行政机关不能随意剥夺。

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明确规定,农业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拟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农业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这些告知事项都已经印制在农业部统一制作的《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中,执法人员只要按照规定使用和填写就能够达到告知当事人权利的目的。但是,实践中,有的执法人员不重视上述程序要求,认为只要实体合法,程序方面简化一些无碍大局,因而自作主张,省略上述法定程序而直接作出处罚决定,最终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本案中,某县农牧局对陈某作出了责令停业、没收兽药、罚款1,000元的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应当在作出责令停业的处罚决定之前,告知陈某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但某县的农牧局却省略了向被处罚人陈某发出《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程序,没有告知陈某有要求听证权。而这一程序恰恰关系到行政机关告知义务的履行和被处罚人陈某依法应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的行使。因此,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撤销了其对陈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然,在程序违法导致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情况下,农业行政机关可以重新履行法定程序,作出新的处罚决定(如无新的事实,新处罚决定可与原处罚决定内容一样)。如本案中的某县农牧局可以重新向陈某发出《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告知其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在陈某要求组织听证时,依法组织听证后再作出处罚决定。但重新进行程序毕竟要耗费不必要的人、财、物力,同时处罚决定被撤销也不利于树立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良好形象,因此农业行政机关一定要注重在

处罚过程中保障当事人的有关程序权利,避免事后“亡羊补牢”。

案例

4、 [案例概述]

某县农业局在对县某植保站农药门市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有50千克70%甲基硫菌磷可湿性粉剂,其标签模糊不清。执法人员当即抽样,并送到法定农药检定机构进行检验。经检验,产品中甲基硫菌磷的含量仅为10%,按标签上的推荐用量使用,无防治效果。该农药门市部已销售20千克,每千克售价15元。

某县农业局依法对该农药门市部处罚如下: (1)没收该门市部未销售的30千克该产品。 (2)没收该门市部违法所得3000元。

(3)对该门市部处罚款3000元。请问如何看待此案? [案例评析]

这是一起经营劣质农药的案件。该县农业局对该农药门市部的处罚是正确的。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下列农药为劣质农药:

(一)不符合农药产品质量标准的;

(二)失去使用效能的;

(三)混有导致药害等有害成分的。”因该产品不符合产品标准,已失去使用效能,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假劣农药的处罚规定,河南省某县农业局对该案的处罚是正确的。

那么,什么是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泥?

所谓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是指按照该产品办理农药登记时批准的用药量和施药方法,用于所登记的作物和防治对象,使用结果与该产品登记时的防治效果有很大的差距,或基本上无防治效果的产品。

一种农药产品使用时表现为失去使用效能,有以下4种情况:

(1)产品中所含有的有效成分远远低于标明值,按标明值的推荐用量使用,防效极差,甚至无效。

(2)产品除有效成分以外的其他主要技术指标严重不合格。如可湿性粉剂产品的悬浮率低,产品使用时不能充分悬浮;乳油产品的乳液稳定性差,产品使用时不能充分乳化,形成浮油或沉淀,致使产品中的农药有效成分不能均匀散到施用作物上。

(3)一种产品在一地区长期使用,该地的防治对象已对该药产生抗性。如一些地区长期使用50%甲基对硫磷乳油防治棉花棉铃虫,致使棉花棉铃虫对其产生很大抗性,如按正常的方法使用,很可能表现为产品失去使用效能。

(4)过期,丧失防治效能的。

根据以上的分析,难以仅从使用时所表现的防治效果判定一种农药产品是否为劣质农药。农药执法工作者遇到使用者反映一产品使用效果差时,不要立即下结论该产品为劣质农药,而应先送样到质检机构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再作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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