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征管问题及措施论文

2023-03-02

一、电子商务相关概念及发展历程

(一) 电子商务含义及类型

电子商务就是以互联网为载体买卖商品的交易模式。人们在交易、支付、服务方面发生巨大的变革, 都源于互联网的出现, 它极大地加速了商品交易的流通速度, 带动了新兴的物流产业及互联网产业, 它现在已经成为带动全球经济的新动力。电子商务的主要类型, 主要有以下三种。见表1-1。

(二) 国内电子商务的发展

近些年以来, 我国电子商务借助网络信息科技, 发展尤为迅速。并且在信息经济的影响下, 我国传统贸易也开始和电子商务网上交易相结合, 发展面变得更加广阔, 销售更加容易。尤其是以淘宝、天猫、唯品会等为主的销售收入更是叹为观止。一时间, 互联网科技在经济领域成为一大热门话题。

通过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表明, 近五年间电子商务的市场交易发展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

在我国, 从事电子商务工作的相关人员从1999年开始, 直到2016年, 在我国从事电商工作的人员已经超过上千万人, 而且从事与电商相关工作的人员已经超过2100万人。

据统计, 2006年至2010年间, 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以及销售金额不断增长, 同时也带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领域明显提升。2011年至2017年间, 我国电商网络贸易水平将近达到二十万亿元。在中国不得不提起天猫淘宝这个巨大的电子商务平台, 他不但使全国经济水平更上一层楼, 同时也带领部分人发家致富。就拿我们中国人经常使用的淘宝天猫来说吧, 每年的11月11号当天是国民购物狂欢日, 也就是人们俗称的‘双十一’。所以, 电商占据主导地位的形式已经形成。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必须尽快进行相应完善。

二、电子商务存在的税收征管问题

(一)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对象不明确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 将许多实实在在的商品交易转化为网络数字交易, 使得商品从“有形”变成“无形”。从而分不清楚是有形商品交易还是无形商品交易。税务机关通过现行的税制难以确定其商品的本质, 无法明确的划分其种类, 从而无法判定征收何种税种以及使用何种税率。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 网络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网络的隐私保护设施比较完善, 所以交易双方的身份信息无从得知, 而且在联机计算机的情况下, 好像每台电脑的IP并不能提供绝对的位置信息, 就增加了明确买卖双方的身份归属问题的困难。并且现在在电商模式下, 国家并没有强制要求实行强制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 所以在现在这种情况下, 没办法明确电子商务的纳税义务人。

(二) 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

全球上下只有发生了商业活动, 国家才能进行税款征收。如现金、银行汇票等传统的结算方式是通过实体活动流转就可以完成的, 电子商务在互联网的支持下应用先进的科技从实体活动转化为数字流来进行电子支付。因为电子商务的虚拟性, 纳税人在网上可以很容易地隐藏、修改纳税资料, 很难控制物流、信息和资金。就目前的税务征管手段来看, 即使纳税人有偷漏税行为也很不容易发现。所以税收管理方式急需调整。

就现行税务制度来看, 一方面只要有工商登记就可以进行税务登记, 也不需要经过工商局的批准, 并且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不局限于小范围之内。另一方面网络用户与信息流是由一些数字编码组合而成的, 只有这些编码被截获并且解答出来税务机关才能确定电商纳税人的经营状况, 所以就现在的税务登记方法已经远远不能控制现有的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由于现在电商交易需要网上支付, 传统的现金交易、银行货币开始慢慢地淡出人们视线, 反而微信支付、支付宝支付、网上银行开始流行起来。很明显, 现行的税收缴纳方式也有待提高。

(三) 电子商务税收征管手段滞后

由于市场千变万化, 而税务机关的调查研究所需时间较长, 税收征管的相关手段不能够适应当今市场。就现在的税收制度而言, 在现在的交易市场有很多营业地点不固定的商贩, 他们并没有相关工商税务登记, 所以经营者就可以理所应当的避税。以及在网上注册店铺, 只需要个人实名制, 就可以进行买卖交易。如:微商等。而且假如根据店铺的销售收入借助电商平台来进行自动核算, 代扣税款。但是这部分税款会不会如实的到国家税库又是一个棘手的问题。所以国家税务征管手段急需更新完善。

三、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对策建议

(一) 统一电子商务征税认识

根据税收公平性原则, 电子商务网络交易是必须得进行纳税申报的。因为企业电子商务交易的商品与传统交易并无差别, 都离不开实物及服务, 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所以我国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电商税收经验, 设计出适合本国国情的税收征管模式。虽然电商交易的地址不是特别清晰, 但是可以借助现在科技进行追踪调查。

若不及时更新改善我国税收征管方式, 可能我国的网店会琳琅满目, 而实体店会寥寥无几。如2017年4月郑州百盛商场告知顾客即将停止营业;2017年5月美国沃尔玛即将连关郑州两家门店。所以说, 我国税收基础即将面临着重大危机。2013年4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商讨如何继续加强电子商务企业的税收管理制度, 可见对电子商务征税是毋庸置疑的。现阶段税务机关没有主动全面开展征管行动, 是因为有些税收要素的不确定性以及征管手段的落后。更甚者, 有些网店并没有在工商税局进行登记办理, 这将会造成很大一部分税款流失。我们应该认识到税收既是税管部门的责任又是纳税人的义务, 只靠税务机关来管控是无法全面进行的。大部分工作期间, 税务部门需要与相关人员以及技术相结合才能更好地监控税务。例如工商部门与登记制度、财政部与电子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所以想要把税收征管手段实施地好就需要借助全社会的力量, 一起行动, 共同监管。税务部门应加强税法知识宣传力度, 确保纳税人权利与义务, 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 加大电子商务税收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 促进电子商务纳税人依法遵从度。

(二) 明确税收征管对象

在电子商务网络交易模式下, 纳税主体不容易确定。由于网络交易市场是一个虚拟的平台, 如果需要在此模式下管控税务, 只能通过在确定税收主体的前提下, 来进行纳税权利的确定。因此为了能够明确纳税的主体, 国家应该尽快地来完善我国税收的法律法规。文章认为在电子商务交易模式下, 若通过网络完成信息流与资金流的传统货物或劳务的, 就属于传统物流活动。那么就可以只对经营有关的单位或个人来进行登记税务证明, 方便税务局对税收区域的确定。但是由于现代电商发展, 出现了网络信息商品的新型交易对象, 将与其交易相关的人设为新的纳税主体。但是由于出现的网络信息商品需要双重征税即比特税和从价税, 所以产生了两个基本纳税主体:一个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电子商务模式中的网络信息平台是扣缴义务人, 因为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网络信息平台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义务。

(三) 建立健全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

我国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近几年尤为严重。电商税收流失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 而且问题也是错综复杂的。因为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不完善, 税收软件不完善, 即使有些电商注册登记, 也能很安全的避税。更甚者大部分电商并没有进行工商税务登记, 工商部门与税务部门配合不紧密, 使得税务机关很难明确纳税人经营数据, 也是造成税收流失的一大原因。为了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行为, 促使各部门共同管理, 国家税收软件应因地制宜及时更新完善。同时我国应借鉴国外优秀法律法规来完善我国部分法规。第一应规定电商必须依法进行税务工商登记并且录入系统, 才能进行网络商贸交易。第二应要求银行必须得配合相关税务部门工作, 做好第三方支付的把控, 以及税款的扣除问题。

摘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 依靠其开放、便捷、高效等优势, 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迅速发展。由于电子商务与传统交易具有许多不同之处, 导致我国的税收制度、征管流程、受到地影响不容小觑。本文通过描述电子商务特点及发展历程, 进而分析其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关措施, 对于当前互联网时代下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一定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征管对象,法律法规

参考文献

[1] 吴娜.浅谈我国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征管问题[J].计算机与信息科学, 2017 (10) .

[2] 梁俊娇.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及其立法完善探析[J].财经法学, 2015 (5) .

[3] 胡燕灵.浅析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征管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18 (1) .

本文来自 99学术网(www.99xueshu.com),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上一篇:防汛抗旱工作中的水文情报预报技术探讨下一篇:智能电网中电力通讯的作用研究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