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面积标准范文

2022-06-13

第一篇:办公室面积标准范文

2014各级官员办公室面积标准

各级官员办公室面积标准:正部级每人不超54平

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27日发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其中规定部级正职办公室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

办公用房不得占耕地

据介绍,这一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乡(镇、苏木)级及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机关,以及各级机关组成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办公用房的新建(或购置)、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备、租用办公用房参照执行。

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和城乡规划要求,从严控制用地规模,严格土地审批,节约集约用地,严禁超标准占地、低效利用土地,不得占用耕地,新建项目不得配套建设大型广场、公园等设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做到庄重、朴素、经济、适用和资源节约,不得定位为城市标志性建筑。外立面不得搞豪华装修,内装修应简洁朴素。建设规模应根据使用单位的类别和各级别编制定员,按照标准的规定确定建筑面积。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正司级不超24平方米

标准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根据单位级别和性质分为五类,分别为中央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县级机关、乡级机关,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有了严格限制。以中央机关为例,部级正职每人不超过54平方米,部级副职不超过42平方米,正司(局)级不超过24平方米,副司(局)级不超过18平方米,处级不超过12平方米,处级以下不超过9平方米。

标准还对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附属用房建筑面积作出明确规定。

不宜建低层和超高层

选址、布局与建设用地方面,标准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在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选择位置适合、交通便利、环境适宜、基础设施和地质条件良好、有利于安全保卫的地点。

建筑标准方面,要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不宜建造

一、二层的低层建筑,也不应建造超高层、超大体量的建筑。

建筑装修方面,规定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装修设计应构造简洁、色彩适宜,营造庄重、实用、协调的装饰效果,因地制宜地选用节能环保装修材料或构配件。

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方面,提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室内环境应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其中,办公室冬季采暖设定温度不应高于20℃,夏季制冷设定温度不应低于26℃。

据新华社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上限)

类别 适用对象 使用面积(平方米/人)

中央机关

部级正职 54

部级副职 42

正司(局)级 24

副司(局)级 18

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省级机关

省级正职 54

省级副职 42

正厅(局)级 30

副厅(局)级 24

正处级 18

副处级 12

处级以下 9

市级机关

市级正职 42

市级副职 30

正局(处)级 24

副局(处)级 18

局(处)级以下 9

县级机关

县级正职 30

县级副职 24

正科级 18

副科级 12

科级以下 9

乡级机关 原则上不得超过县级副职

第二篇:乡镇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是多大?

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明确了标准的范围“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全国县级以上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未包括乡镇街道,想请教一下乡镇街道干部办公用房面积标准是多少,适用哪个文件规定?

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县(市、旗)直属机关中的科级干部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乡镇街道干部一般为科级或者科级以下,办公用房可参照此标准。

第三篇:建筑面积误差标准

ZJSP16-2011-0003

浙江省城镇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

浙建规〔2011〕27号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城镇建设工程(包括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本办法实施竣工规划核实。

第三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

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核实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需要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分期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期原则上不超过三期。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和办公类建设项目需要分期实施的,在设区的市市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5万平方米,其他建设项目每期建设用地不得小于2万平方米。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为单元组织,不得在一个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应的用地范围内分次进行规划核实。

第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规划核实: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各项工程内容已全部竣工;

(二)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完成。

第六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功能、规模、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面积、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等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建设的情况;

(四)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等按要求拆除和施工场地(包括临时用地)清理情况;

(五)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图件(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在覆土前进行竣工测绘);

(四)因建设项目的特殊性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以及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二)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第六条规定的内容,通过图件核验、现场勘查等方式进行核实;

(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核实确认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不符合规划许可内容的,不予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理由。

第九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实过程中发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后,方可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处理时间不计入第八条规定的核实期限。

第十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进行现场勘查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竣工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中的建筑面积审核执行国家和省房产测量规范及相关规定。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按照分期办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进行规划核实;对最后一期进行规划核实时,应当同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核算各分期合计的总建筑面积误差。

第十三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面积的数值。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1000平方米以内(含1000平方米)部分为3%;

(二)1000—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2%;

(三)5000—10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之间部分为1.5%;

(四)10000平方米以上部分为0.5%;

累进计算的建筑面积合理误差不得超过500平方米。 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误差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但属于增建单体建筑物的,仍可以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建筑高度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实测建筑高度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数值。建筑高度的合理误差按以下规定累进计算:

(一)20米以内(含20米)部分为0.5%;

(二)20—100米(含100米)之间部分为0.25%;

(三)100米以上部分为0.1%;

累进计算的建筑高度合理误差不得超过0.5米。

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日照分析报告。建筑高度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的建筑高度,造成该建筑不能满足消防设计规范或使周边建筑不能达到日照标准的,无论是否在合理误差范围内,均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建筑高度超高部分在合理误差范围内,且没有其他违法建设情形的,可以视为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第十六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依法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四篇:办公室面积整改报告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通行费管理处

关于清理整顿办公用房情况的报告

市局监察室:

按照市局关于清理整顿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我处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对本单位办公用房存在的领导干部超规定面积标准配备使用办公室问题进行了认真清理整改,现将清理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我处系市局直属科级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编制15人,实有16人,科级职数3人,实有4人。实际使用办公用房面积177平米,超标面积70平米。清理整改后,人均使用办公用房6平米,具体整改措施为:

一、认真对照检查,逐项进行整改

在清理整改工作中,一是认真学习中办、国办和省、市清理办公用房相关文件和专项行动会议精神,提高思想认识,领会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二是严格按照清理整改七项内容,逐项进行对照检查,逐项进行清理整改。经梳理,我处存有“领导干部使用超规定面积标准配备使用办公室用房”问题(第五项),未违反其他六项规定。三是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从严掌握标准,清理整改到位。

二、领导带头,立行立改

处党政领导主动腾出四间办公室,全部搬到单间办公。

三、实施改造工程,调剂办公用房

将大房间改造为单间办公室,对腾出来的办公室改为小会议室,对改造的单间办公室,作为处领导办公室、党员活动室、群众工作室,使其不闲置,正常发挥作用。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九日篇二:xx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报告 xx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报告

根据国家、省、市、县关于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单位对所有的办公用房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并对照相关标准进行了自纠整改,现将有关整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公用房基本情况

我单位位于县政府办公大楼11楼,实有人员33人,其中:正科级6人,副科级8人,科员级19人。应有建筑面积375 m,实有建筑面积357.96 m,其中,基本办公用房280.4 m,党员活动室用房40.68 m,备勤室和储物间各18.44 m。我单位从办公用房分配使用情况看,正科级领导干部6人,使用房屋4间,使用面积66.4 m,符合相关标准;副科级领导干部8人,使用房屋6间,全部和一名科员公用,使用面积68.3;其他科员及以下人员19人,实际使用办公用房9间,使用面积145.88 m 22222 222 2(已剔除党员活动室42.8 m),人均使用面积7.68 m,符合相

关标准。

二、自纠整改情况

接到县纪委关于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进行整改的通知文件后,我单位班子成员思想统一,立即着手自纠整改。一是腾退出办公室1间,使用面积40.68 m,用作单位党员活动室。整改后,我单位在职11名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人均使用办公用房面积符合2 国家有关规定,整改后办公用房示意图见附件。二是将本单位办公用房使用管理归口单位办公室统一管理。将整改后的办公用房分别挂上去向告知牌,详细标明工作人员的职务、联系方式和去向,接受全社会监督,任何人不得擅自变动。

总之,我单位以此次清理办公用房活动为契机,态度诚恳,思想统一,自查自纠及时,整改落实到位,收到预期效果,促进了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在下阶段工作中,我单位将认真吃透上级精神,令行禁止,狠刹“四风”,严格“三公”经费管理,增收节支,以严明的纪律、扎实的作风、一流的业绩为全县农村工作做出新的贡献。篇三:办公用房清理自查工作报告

达州市达川区石梯镇中心小学

达川梯小发〔2014〕第3号

达州市达川区石梯镇中心小学

关于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报告

达川区教育局:

根据达川委办发〔2014〕17号文件精神,按照上级的安排部署,我校积极组织学习,并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现将我校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清理整改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为做好党政机关清理办公用房有关工作,我校在接到上级通知后,立刻组织全体教职工进行学

习,并成立了由党支部书记、校长赵锐成同志为组长的清理办公用房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严格落实责任制,确保相关会议及文件精神落到实处,进行了全面清理、整改。

二、自查整改情况。

我校关于清理整顿办公用房工作在学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精心组织、认真排查。除了全体教师共同清理外,还抽调专人做具体测量,确保落实上级精神,让自查自纠不走过场。

1、认真清理教职工办公用房。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照我校在编人员人数对人均办公面积进行统计,并对各办公室教职工进行适当调整。我校在编教职工72人。我校实行教师集体办公,以教研组和年级组为单位,每间办公室面积为20平方米,办公教师都在6人以上,人均办公面积约4平方米,未超出标准;

2、严格对学校领导干部办公用房进行清理。一是书记校长室建筑面积为18平方米,按要求超标9平方米,经整改将办公室分出9平方米作为学校文印室,整改后校长办公面积9平方米,未超标;副校长、政教和少先队办公室共一间,面积24平方米,共4人办公,未超标;副校长、工会和安全办公室一间,面积18平方米,共3人办公,未超标;教务、教科室和学籍管理办公室一间,面积24平方米,共4人办公,未超标;总务办公室一间22平方米(含财务档案室12平方米),共2人办公,未超标。

经自查整改,我校办公用房无超标使用现象,符合标准。同时,各办公室布置简单、整洁,既厉行节约,又践行了党的群众路线方针。

三、今后规范管理措施。

1、不擅自装修和兴建办公楼,维持办公楼普通、简单现状。

2、严格依据办公楼标准,本着节约从简原则,进一步规范好正常办

公行为。

3、建立长效机制,巩固好清理整治成果,确保良好的办公秩序。 达川区石梯镇中心小学

2014年3月19日

报:达川区教育局、石桥片区教育工作联络点

送:各村小学、办学点

达川区石梯镇中心小学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印发 篇四:关于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落实汇报

关于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情况汇报

根据中共德阳市委办公室、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清理整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通知》要求和部署,我局积极组织学习,认真开展办公用房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清理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清理整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客观要求。为做好清理整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有关工作,局领导高度重视,先后召开局党组会和中层干部会议,学习文件精神,统一思想,研究工作措施,并进行动员部署,让全体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上来。成立了由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人教科、监察室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清理办公用房的工作。形成了领导有力、配合密切、责任清晰的组织机构,为该项工作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强化措施,扎实推进工作开展

一是详细调查,摸清底数。为保障清理工作有效开展,我局把摸清现有办公用房面积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对机关办公楼层进行了核查。

二是完善机制,加强督导。完善了工作机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坚决制止违规启用,防止形式主义和走过场的问题,确保始终符合勤俭节约、安全适用的原则。

三、清理结果

我局现有办公楼两层,局在职人员23人,临聘人员5人,共28人。二楼办公用房共17间(人均面积16平方米),其中大会议室1间;三楼办公用房共11间,其中领导干部办公室5间(正厅非领导干部1间,面积24平方米。正县级2间,人均面积22平方米;副县级3间,人均面积24平方米),小会议室1间,库房1间,档案室及阅览室1间(面积均为24平方米)。

我局将以此次清理办公用房活动为契机,态度诚恳,思想统一,清查及时,整改落实到位,收到预期效果,促进公共资源的优化配置。 xx市xx局 2014年1月28日篇五: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报告 ****国土资源局机关办公用房清理整改报告 ****国土资源局属县直机关单位,编制人数14人,实有人数74人(机关54人,执法队20人),机关工作人员中正科级1人,副科6人,一般工作人员31 人,临时人员16人。我局现有办公用房使用面积1126平方米(办公室使用面积612平方米,服务用房使用面积434平方米,设备用房使用面积80平方米),按照**发【2015】5号文件要求,我局及时对超标办公用房进行了整改,整改情况如下:

1、我局整改前办公室使用面积为612平方米,超标114平方米,其中腾出30平方米供估价所使用,另84平方米供16名临时人员办公使用。

2、我局整改前服务用房使用面积为434平方米,超标74平方米,腾出74平方米供交易所和两权发证办公室使用(交易所为副科级单位,现有正式工作人员3名,临时人员2名;两权发证办公室工作人员1名)。

3、我局整改前设备用房使用面积80平方米,由于受整体结构限制,无法整改,超标3平方米。

第五篇:办公面积证明

证明

兹有普安县土地矿产资源开发中心办公室

设在县国土资源局五楼,使用面积60平方米。

特此证明

普安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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