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2023-03-13

在当今社会,在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的发展对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制定一般制度?以下是小编收藏的《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篇: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度

为加强农业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实施,有效促进农业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农业行政执法办案制是指农业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和行政管理权限办理案件的规范。

二、农业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是:农业行政执法各种违法案件及时得到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及时得到纠正,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依法主张的权利和申请事项及时得到答复和办理。

三、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已构成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准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四、案件受理制度

为保证我县农业行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查处,加强与群众联系,获取案件线索,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安定和农业生产秩序,制定本制度。

(一)设置举报电话、传真等,认真受理举报件。

(二)对信访举报件,做到件件有登记,件件有结果,对来访举报的,详细记录举报内容,经举报人核对无误的,由其签名或者盖章。受理人员将材料整理后,交由领导阅示签办。

(三)举报案件,要及时反馈办理情况或查办结果。

(四)在办理交办、转办、批办、督办件过程中,要严肃对待,认真办理,不准推诿或无故拖延不办,如遇特殊原因难以按时报送查办结果的,应向分管领导说明原因申请延期。

(五)发现举报情况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其他资料移送给有关机关处理。

(六)受理举报案件后,应及时进行审查或调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经主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查处。

(七)重大案件的举报,受理人要及时报告主管领导,使领导能及时安排人员进行调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查处。

(八)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举报人的工作单位和姓名予以保密,对泄密者要追究责任。

五、调查取证制度

(一)调查取证必须全面、客观、公正,以收集确凿证据,查明违法事实。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二)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三)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四)调查取证可以采取以下手段:

1、询问当事人、证人、利害关系人等有关人员;

2、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档案、账簿和其他书面材料;

3、对违法物品抽样取证;

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5、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部门鉴定;

6、对与违法行为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五)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应制作《询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阅核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由询问人在笔录上注明情况;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执法人员在调查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参加见证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六)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调查案件时,对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鉴

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制作《鉴定意见书》。

(七)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先进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

2、对依法应予没收的财物,决定没收;对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八)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时,原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异地保存,但对异地保存的物品,要妥善保管。

(九)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基本清楚,主要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六、听证制度

为了进一步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增强行政决策民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全县农业行政机关举行听证,适用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听证,是农业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作出决定前,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收集、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法人、自然人的有关信息和意见的活动。

(三)听证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客观的原则。

(四)农业行政机关在进行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时,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举行听证会。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除外。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

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前款所指的较大数额罚款,按照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执行。

(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方式向听证机关提出。

(六)听证由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委法规科组织听证的具体工作。

(七)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名单及可以申请回避和可以委托代理人等事项。

(八)听证会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听证组织机关负责人指定的法规科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九)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听证会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回避的,可以在听证会开始前向听证机构提出;回避事由是在听证会开始后知悉的,应当立即提出。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听证机构决定;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听证会举行前,听证机构应当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搜集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资料。

(十一)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农业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的陈述

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会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听证笔录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并存档保管。

(十二)主持人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当事人发言的具体顺序及发言时间。

(十三)当事人应当客观地陈述事实,介绍与听证事项有关的情况。经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书面或其它方式进行陈述。

(十四)听证主持人可以询问陈述人,陈述人应当回答询问,但对与听证事项无关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

(十五)当事人可以就听证事项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听证主持人也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

(十六)出席听证会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听证会的纪律,不得有妨碍听证会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听证会纪律的,主持人应当给予警告并予以制止;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其离开会场。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1、主要的陈述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

2、需要增加新的陈述人或调查、补充新的证据材料的;

3、其他需要延期的情况。

(十八)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记录。听证记录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必要时也可以录音或录像的方式进行。

(十九)听证会结束后、听证报告作出前,听证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同一听证事项再次举行听证会。

(二十)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报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负责人审查。

(二十一)听证机构应当将听证报告印发提议举行听证会的组织或个人。 (二十二)农业行政机关决策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提出的意见。 (二十三)组织听证的费用由农业行政机关承担。

台江县农业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

第二篇: 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贯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加强渔业行政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渔业行政执法水平,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渔民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制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相互配合,依法办理渔业违法案件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本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

第四条 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的统一领导。

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负责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的具体实施,监督、指导全国渔业违法案件协作办案工作,协调沿海跨海区、内陆跨流域(黄河、长江、珠江)和其他内陆跨省(区、市)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农业部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本海区渔业违法案件协作办案工作,协调本海区跨省(区、市) 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黄河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长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珠江流域渔业管理委员会按职能分别负责监督、指导本流域渔业违法案件协作办案工作,协调本流域跨省(区、市)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地方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指导本辖区渔业违法案件的协作办案工作。

第五条 依法负责办案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下称主办单位)在办理渔业违法案件时,可根据办案需要,向相关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下称协办单位)提出协作办案要求,协办单位接到主办单位的协作办案要求后,应提供协作,并将结果反馈主办单位。

第六条 凡属于以下情形的渔业违法案件,由主办单位向协办单位提出协作办案要求:

(一)已取得涉嫌渔业违法行为的部分证据,需要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停泊港所在地或当事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协助提供证书或资料,查找当事人和渔业船舶,扣押涉嫌违规渔船或物品,补充调查取证的;

(二)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有困难,需要委托当事渔业船舶船籍港、停泊港所在地或当事人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渔业行政执法机构代为送达的;

(三)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需要由其他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协助执行的;

(四)其他需要实行协作的事项。

第七条 需要协办单位协查时,由主办单位向协办单位发出《渔业违法案件协查函》(见附件一,下称协查函),同时抄送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备案。协查函需包括协查类型、协查对象、基本案情、已查获证据或已作出的处罚决定、具体协查要求等(协查函填写说明见附件二)。在办案过程中,主办单位可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多次发出协查函。协办单位要对协查函所附材料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及时与主办单位协商。

第八条 协办单位收到协查函后应当做好函件登记,并按照协查函和本规定的时限要求开展协查工作:

(一)协助提供船舶证书或资料的,协办单位应如实向主办单位提供;协办单位如不掌握相关证书或资料,应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取或核实,并将调查或核实结果及时反馈主办单位。

(二)协助查找涉嫌违法渔业船舶的,协办单位应对辖区内的港口、渔业船舶进行排查,如发现涉嫌违法渔业船舶,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扣押、调查。

(三)协助查找当事人的,协办单位应当在本辖区内寻访、查找当事人,发现当事人后要采取必要措施督促其到主办单位接受调查。

(四)协助调查取证的,协办单位应当开展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及时向主办单位函复工作情况并提供取得的证据原件。

(五)委托送达法律文书的,协办单位应将收到的法律文书按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送达当事人。

(六)协助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协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方面的协作办案程序按协查函或有关机构的要求开展。

第九条 协办单位对主办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要妥善保存,协作办案工作结束后,退回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接到协查函后,发现无法协查的,要及时向主办单位通报并说明原因,同时报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第十条 对一般性渔业违法案件,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协查函后15个工作日内函复协查结果。涉及证据保存的案件,协办单位应在收到协查函后7个工作日

内函复协查结果。对涉外、安全、暴力抗拒执法等突发、紧急或严重渔业违法案件,应根据协查函的时限要求及时函复协查进展情况。

协办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协查期限内办理的,应及时向主办单位说明,共同协商办理时限,并将协商结果报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发函后在要求的时限内未收到协办单位反馈信息的,除向协办单位查询外,还可向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反映,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督办。在协查过程中,协办单位与主办单位发生分歧协商不成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协调。

第十二条 协作办案的案件结案后,主办单位应以适当方式向协办单位和共同的上一级渔业行政执法机构通报结果。

第十三条 协作办案的案件未结案前,有关渔业管理机构应暂停办理涉案渔业船舶和当事人渔业管理证书的换发、年审、项目申报等工作。

第十四条 各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开展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积极开展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主办单位、协办单位及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表扬,对开展协作办案工作组织领导不力、不配合或消极应对,以及不按本制度开展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以适当方式予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每年1月底前,沿海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上一的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汇总后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每年1月底前,黄河、长江、珠江流域各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上一的内陆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报所在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流域渔业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黄河、长江、珠江流域以外的内陆各省(区、市)的渔业行政执法协作办案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直接报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此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渔业违法案件协查函

(主办单位简称)渔协查[20 ]第

主送单位:

抄送单位:

由:

┌────────┬───────────────────────────────┐│

││

││

│├────────┼───────────────────────────────┤│

协查类型

│(1)协助提供证书或资料。

││

│ (2)查找涉嫌违法渔业船舶。

││

│(3)查找当事人。

││

│ (4)补充调查取证。

││

│(5)委托送达法律文书。

(6)协助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

│(7)其他(自行填写)。

│├────────┼───────────────────────────────┤│

协查对象

│(1)渔业船舶情况:

││

││

│(2)当事人情况:

││

││

│(3)其他:

││

│├────────┼───────────────────────────────┤│

基本案情

│├────────┼───────────────────────────────┤│已查获证据或已作│(1)

││

出的

│(2)

││

处罚决定

│„

││

││

││

│(附证据

份,包括:

)│├────────┼───────────────────────────────┤│

协查要求

│└────────┴───────────────────────────────┘

请对上述协查要求予以协查,并将协查结果于

日前反馈我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协查函一式

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签发人:

二○

附件二:

渔业违法案件协查函填写说明

一、主送单位、抄送单位:要求写单位全称。

二、案由:要求写明违法行为类型。

三、协查类型:按实际需要在相应选项上打“√”。不在选项中的在“其他”栏中自行填写。

四、协查对象:

(一)当事渔业船舶:应尽量包括船名号(如是双拖作业则包含对船船名号),船籍港,功率数,船体材料,船型,作业类型等。

(二)当事人:应尽量包括当事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属单位,住址,船主,船长相关情况等。

(三)其他:由主办单位根据办案需要自行填写具体内容。

五、基本案情:应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经纬度),涉嫌违法渔业船舶船名号,船籍港,作业类型,违法事实和情节等。

六、已查获证据或已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种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纸质材料应注明是复印件还是原件,所列举的证据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写明份数。

七、协查要求:由主办单位根据办案需要自行提出。

发布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7年06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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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县公安局网上执法办案监督和考评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民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提升执法质量强力推进网上执法办案,增加执法办案和执法监督的科技含量,充分保证执法程序合法、实体公正,进一步堵塞执法办案中的漏洞,提高执法办案监督力度,结合我局网上执法监督与考评工作的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第二条

所谓网上执法办案是指执法办案部门 以“黔东南州案事件信息系统” 依托,通过既定的执法办案系统软件,对接处警,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劳教案件以及复议案件等的执法程序、重点环节进行适时传递和储存的执法办案手段。 第三条

所谓网上执法监督是指执法监督部门充分运用网上执法办案信息系统,辅助利用其他常规监督手段,对执法办案活动程序是否合法、实体是否公正以及是否存在违法办案等过程进行全程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的监督活动。

第四条

所谓网上执法考评是指法制部门依托网上执法办案系统,通过查阅案件材料,审查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合法性、公正性,并根据执法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对已经办结或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评判的活动。 第五条

网上执法办案的范围:本局办理的刑事、行政、劳教、复议案件的主要执法环节、内部审核审批、法律文书制作等均应当实行网上操作,对无特殊情形不按照网上进行运行的,后一部门的负责人有权拒绝审核审批。 对于因案情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不宜在网上流转的,应当经报请局长批准后,另建档备查。

第六条

网上执法办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操作:

(一)、接处警的登记和管理:

1、110指挥中心接转警要求:110指挥中心在接到报警后,应当立即向辖区的处警单位下达指令,并在指令发出后10分钟之内将报警情况输入信息系统。

2、辖区接处警部门的接处警要求:

(1)、110指令:接警单位应当在接到110指令后立即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并在处置结束后10分钟之内将处警情况向110指挥中心反馈。 (2)、其他报警:对于110指令以外的报案、控告、投案、举报、求助、工作中发现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犯罪线索,接受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将接警情况录入系统。

(二)、接警后,经审查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并在接处警后24小时内在网上详细登记接处警情况,通过系统办理受理、立案手续,因特殊情形未能及时录入的,在向法制部门备案后补录。

(三)、案件的录入和管理:案件的以下环节和手续应当及时录入。

1、各类案件的审批手续;

2、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3、笔录材料及其他证据材料;

4、检察院不批捕、不起诉的案件材料;

5、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后到期未结的案件;

6、未破刑事案件的法律手续、证据材料;

7、因不构成刑事犯罪转为治安案件办理的案件材料;

8、电子印章使用前,涉及当事人签名、捺手印的法律手续。

(四)、案件材料应当按照卷宗装订顺序录入,实行网上流转。 第七条

严禁案件网外流转,凡不按照本规定进行网上录入、网上流转的案件,一律不予审核、审批,非经上道程序不得进入下一执法环节。案件录入不规范的,予以退回,重新录入。 第八条

对不按照本规定实行网上录入的案件,一经发现,不予考评,除责令录入外,予以通报,并按照相关奖惩制度进行惩罚。 第九条

网上执法办案实行严格的监督制度,下一环节的负责人应当对上道程序的操作人员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凡不认真负责被下道环节的监督人员发现的,按照考评标准对该环节的人员进行惩罚。 第十条

网上执法办案监督人员应当从以下方面对案件的网上流转进行审查:

(一)、受案手续是否齐备,填写是否正确、完整;

(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法律文书填写是否正确;

(四)、引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结果是否公正;

(五)、录入的案件材料是否完整,顺序是否规范;

(六)、前一环节的审核是否存在问题。

第十一条

网上执法办案录入应当坚持“谁接警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严禁由他人包办代替录入,确保案件的正常网上流转。 第十二条

案件应当坚持适时录入的原则,案件办结后的12小时内应当全部录入结束,对拖延不录入的对案件的主办人予以通报,按照绩效考核的规定进行惩罚。 第十二条

分管局领导是案件审批的第一责任人,本人应当亲自履行网上审批职责,因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委托其他局领导代为审批,并将委托审批的情况及时告知法制部门。分管局领导在不能正确履行审批职责时,不得委托无审批权限的人员代为审批。 取保候审案件应当由分管局领导审查后报经局长审批,非经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不得审批取保候审案件。 第十三条

分管领导在接到法制部门报送的案件材料后8小时内开展网上案件审批工作,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十四条

法制部门在案件网上流转过程中,应当从以下方面实施监督:

(一)、审核案件网上操作流程是否正确;

(二)、通过系统对案件材料进行审核,审查受案手续、调查取证、处理结果等是否合法;

(三)、对可能存在问题的案件适时进行抽查,向办案部门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四)、对办案部门在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统一进行协调解决;

(五)、根据执法质量考核评分标准,对各执法部门办理的案件开展网上考评;

(六)、对不宜通过案事件系统流转的案件进行审核并统一印制法律文书。 对于各执法部门报送审核的案件,法制部门应当在8小时内审核完毕,并向分管领导报请审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十五条

执法办案的主要负责人在案件网上流转中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监督民警及时办案案件,关注、指导案件办理的进度情况;

(二)、负责监督本部门案件民警按照流程及时录入案件、接处警信息;

(三)、通过系统加强对本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审核,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四)、适时检查本部门案件材料的录入质量情况,对质量较低的,责令案件主办人退回重新录入。 办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认真履行上述职责,造成案件不及时录入,或录入质量不高或不认真审核造成案件质量低的,该部门的主要责任人作为本部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执法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接到民警报送的案件后8小时内进行审核审批,案情疑难复杂的,最迟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十七条

部门法制监督员在网上执法办案中应当履行好下列职责:

(一)、对本部门的接处警信息进行审核、核对;

(二)、对本部门立案受理的案件进行审核把关,防止有案不立情况的发生;

(三)、指导本部门的接处警、案件录入工作;

(四)、通过系统对本部门办理的案件开展网上考评工作,对案件质量进行审核把关;

(五)、负责对案件各类法律文书的打印、审核,确保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六)、对本部门的民警建立电子执法档案和执法基础台帐,充分体现本执法部门及民警的执法情况; 部门法制监督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案件在网上流转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的,与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部门法制监督员应当每日对当天的接处警、案件信息的录入情况进行监督,每日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对当天办理的案件质量情况开展审核,对于录入不合格的案件或质量不高的案件、接处警,督促办案民警整改或重新录入。 第十八条

部门法制监督员每月应当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对本部门开展执法质量考评,并将执法质量考评的情况和网上执法情况在每月的30日前报送法制部门建档。 第十九条

办案民警在网上执法办案过程中应当全面、认真地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受理、按照法定期限及时办结案件;

(二)、按照规定及时录入案件信息,保证录入质量;

(三)、按照系统流程及时报请审核、审批;

(四)、根据审核审批人的要求,补录、重录案件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办案民警通过执法系统流转案件应当达到以下要求:

(一)、录入的材料顺序符合流程规定的操作顺序;

(二)、每一环节的法律文书均应当从系统中进行打印,形成自动生成编号;

(三)、录入的文字材料应当清晰可辨,具有可阅性;

(四)、对于涉及当事人签名、捺手印,加盖公章(电子印章启用前)的法律文书,在当事人签名或捺手印以及加盖公章后录入系统;

(五)、所办理的案件应当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具有考评的价值;

(六)、未结(破)案件手续齐全、证据完整。 第二十一条

刑侦、治安部门是网上执法办案的主要业务指导部门,应当每季度开展对各部门网上执法办案的业务指导,并将指导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每季度报送法制部门建档。 第二十二条

在网上执法办案操作过程中,办案部门主要负责人、办案民警、法制监督员、审核部门民警及分管领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并按照绩效考核的规定扣该个人相应的分值: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录入接处警及案件信息的或隐瞒不录入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录入的;

(三)、不按照流程报送审核、审批的;

(四)、请他人代为录入或擅自为他人录入的;

(五)、不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审核、审批的;

(六)、不通过网上执法办案系统制作法律文书的;

(七)、录入的案件材料不完整或因质量问题无法阅读的;

(八)、因不严格审核把关,造成案件质量(含录入质量)不高,对发现人之前所有审核审批人及办案人予以通报;

(九)、法制监督员不按时报送审核情况的或虚报审核情况的;

(十)、未按时开展网上执法办案业务指导工作并报送材料的;

(十一)、审核、审批人擅自委托不具有权限的人进行审核、审批,造成案件存在质量存在问题的;

(十二)、未通过系统建立执法基础台帐或建立的台帐不齐全的;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局各执法部门,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四篇:芗城区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分离制度

第一条为了强化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证农业行政执法公平、公正,促进农业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以芗城区农业局作为实施行政处罚主体的一般程序案件适用本制度。农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和执行四个阶段实行职能分离,在各个阶段形成分工协作和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条 我局各有行政执法或行政处罚权单位的行政执法人员负责行政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工作,负责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提出处罚建议,负责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以及负责对当事人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跟踪落实。

第四条 罚款的收缴由我局委托的银行代收,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由我局有关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人员负责当场收缴,并依法及时上缴入库。

第五条 局执法股负责我局农业行政案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听证、复议、诉讼等工作,对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第六条 由局分管领导根据局有关行政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提出的行政处罚意见和局执法股的意见和建议,审核并决定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案情重大、疑难的案件,应当由我局分

1管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局纪检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我各局有关行政执法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活动进行监察,依法受理对行政自由裁量权中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 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办理行政案件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对于经查实没有按照职能分离制度造成错案者,依照法律法规及我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芗城区农业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五篇:德钦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德钦县农业局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本制度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 为确保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预防违法、不当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农业行政执法权威,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迪庆州农牧局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错必究,依法追究原则;

(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三)过错与承担责任相当原则;

(四)责任自负,重在教育。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需要追究刑事贵任的,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一)未依法受理、处理案件或者对正在进行的农业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制止,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违反规定发放行政许可、违规审批,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制作假证据,捏造、歪曲事实陷害他人的;1

(四)故意隐瞒农业行政违法事实,隐匿、销毁违法证据,包庇、纵容被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以罚放假、以罚代刑、越权执法,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违法作出如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的;

(七)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八)泄露案情致使案件无法查处的;

(九)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错误的。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执法过错,应当予以追究责任:

(一)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上级农业行政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撤销或者变更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本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自行撤销或者变更原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

第四条由于案件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造成危害后果的,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案件审批人对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

有发现,或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案件,由于行政干预,或审批人的故意,导致错案的,追究审批人的责任。

第七条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出现执法过错的,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案件严重错误的,追究参与讨论所有人员的责任,但发表过正确意见,未被采纳的除外。

第八条二人以上都有执法过错的,依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第九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过错,情节较轻的,给予教育、批评警告;情节较重的,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吊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追究:

(一)情节显著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由于过失造成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

(一)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较重执法过错的;

(三)打击报复的;

(四)对错案查处工作设置障碍,坚持错误拒不改正的; 第十二条由于执法过错,造成当事人直接经济损失,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执法过错责任人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费用由执法过错所在单位先行赔偿,然后向执法过错责任人追偿。

第十三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有执法过错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年内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受到暂扣执法证件以上处分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

第十四条通报批评、暂扣执法证件的解除期限分别为半年、一年。

第十五条对辖区行政执法人员的追究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上报备案的材料包括过错追究处理决定和其它有关附件各一份。

第十六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的人员,对认定的错误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二○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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