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2022-12-18

在当今快速变化和不断变化的今天,我们都与制度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我们需要遵守的规则或行动准则。那么,制度如何发挥其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您收集的《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篇: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驾校安全生产和经营,严肃追究安全事故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 责任倒查范围

(一)驾校教练车辆发生造成重伤1人以下无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或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在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

(二)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二、责任倒查内容

(一)驾校领导、分管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驾驶人员对安全事故未做到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的,并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驾校规章制度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驾校领导、分管领导、各级管理人员及驾驶人员对安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积极的处理措施导致事故升级或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并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驾校规章制度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并达到驾校事故责任倒查标准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与发生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形。

三、责任倒查的程序

(一)驾校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条件的,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

(二)根据事故情况对责任人的处理,由分管校长提出,校长审核通过。并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成立事故调查工作组进行责任倒查。

(三)事故调查工作组调查内容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调查发生事故的车队及其负责人应负的事故责任。

3.提出对发生事故的个人及其负责人的处理建议和整改防范措施。

4.事故调查工作组在30日内向驾校校长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如校长对事故调查报告无异议后,经校务会决定处理结果,并予以通报。

四、处罚措施

(一)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上,驾校主管安全的负责人罚款1000元。

(二)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三万元以下,驾校主管安全的负责人罚款500元。

(三)对于直接导致安全事故发生的责任人或有重大领导责任的,按驾校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安全事故责任部门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五)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而导致本部门发生安全事故的,对部门分管领导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篇: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搞好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新《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有效地防止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障企业和广大旅客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按照“狠抓基础、源头管理、确定职责、责任到人”的要求实行各级管理人员分别按所规定的职责,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范围,从而达到谁主管、谁负责的目的。

第三条、本规定实用本公司各部门、公司承包车主、所属车辆及车辆驾驶员、乘务员。

第四条、接受职工监督的管理体系,任何人都要维护安全生产,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义务,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

第五条、董事长是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第六条、督促检查,安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有违反规定的,以及限期整改未落实的,将通报批评并责令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第七条、发生重、特大事故时,相关部门领导立即到现场组织抢救,了解事故的发生情况,查找事故原因,做到“四不放过”,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

第八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做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宣传和教育工作。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人对其部门安全生产情况要认真检查落实,发现隐患及时排除。

第十条、有关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在接到隐患通知后,要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确保事故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整改结果上报。 第十一条、行政追究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记大过

5、降级

6、撤职调离岗位

7、开除留用

8、除名

9、追究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对不按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贯彻执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进行追究。

第十三条、对失职、渎职、玩忽职守、不履行职责的进行追究。

第十四条、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本制度的修改权归公司安全委员会,解释权归公司安全科,制度中的未尽事宜参照补充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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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倒查制度

一、严格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各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域内的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和监督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和督促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按职责对基层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二、严格制度,促进排查治理。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追究倒查制度,凡是因安全生产分工职责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督查管理工作不落实、监督整改职责不落实、事故隐患管理与复查工作不落实、事故隐患报告或举报件核实查处不及时、信息报送或管辖移送不及时,甚至酿成事故的,要实行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

三、严格追究,落实“一岗双责”。减少事故必须从防范抓起;坚持预防为主,必须从安全隐患排查抓起。今后凡是安全检查,必须把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落实。凡是发生事故,都必须倒查其是否因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所造成的人为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人时,要一并追究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环节中不作为而酿成事故的相关责任人员。

四、严肃查处,坚持“四不放过”。各职能部门对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中不负责的人员(含汽车(船舶)驾驶、危货押运、维修作业、车辆检验、技术检测、工程施工、现场监管等各岗位人员),以及对因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不力以致酿成事故的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必须根据责任区分给予严肃处理。在责任倒查中凡是涉及到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发证、检验及验收)等环节有关责任人员,都应严肃追究。并且按“四不放过”(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和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排查治理措施未落实不放过、责任人员的教育处理不到位的不放过、应急预案不落实的不放过)的原则,抓好继续防范,防止发生类似事故,防止因隐患造成人为责任事故。

五、严格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凡是对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不力,安全隐患不能消除,或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由政府挂牌督办的单位,或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不力酿成人为责任事故的。

第四篇:关于对重特大交通事故实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倒查制度的通知

关于对重特大交通事故实行交通安全管理

责任倒查制度的通知

各科、所、中队: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领导以上上级公安机关关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针对性,坚决遏制群死群伤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上升的势头,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经大队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实行重特大交通事故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倒查制度。现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倒查范围

凡发生死亡1人以上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应实行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并请各中队将07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重特大交通事故,补填《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情况表》(附表),于8月1日前交大队业务科赵建华。

二、倒查内容

1、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中队是否按规定勤务制度执勤;

2、交通事故发生地段的交通安全村、交通安全学校、交通安全社区等的宣传教育建设是否按规定开展;

3、交通事故发生地段的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是否齐全有效。如属省、市级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是否有警告标志;管段民警、中队是否逐级向当地政府和公路建设部门提出了书面整改建议;

4、交通事故发生地段是否有违法占道防碍交通的活动,管段民警、中队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制止或报告上级领导向有关部门发出了书面整改建议;

5、交通事故发生地的道路如正在翻修改造时,有关部门是否按规定设置了警示标志,采取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6、交通事故发生地如遇恶劣天气或严重交通堵塞,是否按规定或预案,及时采取有效的交通管理措施;

7、肇事驾驶员是否按规定进行了严格的考试和年度审验;

8、肇事驾驶员引发事故的只要原因(交通违法行为)当天是否被查处过,有无未消除违法行为就放行等现象;

9、肇事车辆是否按规定办理了机动车登记、检验等有关手续,本按规定参加定期检验的车辆,车管所是否进行了催报。如属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车辆,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注销登记的,车管所是否按规定对机动车所有人进行了催告,是否按规定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使证作废;

10、中队及相关职务能部门是否加强对专业运输单位(业主)车辆的技术保养和驾驶员的安全教育督促、指导是否督促其建立安全责任制,落实各项管理措施;

11、中队是否与医疗卫生部门建立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民警接到事故报警,是否在规定的时间内赶到现场,并逐级上报,迅速组织力量抢救伤者,疏导交通;

12是否存在其他行政失责行为或管理方面的不足。

三倒查步骤

1、属地中队在进行倒查的过程中,要及时调查事故原因,发现隐患,并迅速落实相关防范措施。

2、在事故发生20日内,属地中队应向大队填报《重特大交通责任倒查情况表》并由中队长进行签名确认,交大队业务科赵建华处。

3、由业务科进行初审,对有责任的,要提交大队办公会议进行讨论,并进行相关处理。

大队成立重特大交通事故倒查组(由政工科牵头,相关部门抽调人员),对各单位倒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按相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责任追究的原则

1、属于民警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落实的,直接追究有关民警的责任;

2、属于中队、大队领导工作失管、失察,管理不到位的,直接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3、对肇事机动车和驾驶员所属单位以及公路建设等其他有关企业单位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由大队提请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有关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重特大交通事故责任倒查情况表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第五篇:制度1、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道路交通事故倒查制度

1 目的

为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和降低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切实保障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修理条例》、和公司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道路交通事故倒查 3事故责任倒查范围

3.1 凡发生1死亡3人以上较大交通责任事故,或死亡人数不足3人,但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较大的。

3.2 发生较大火灾等工业安全事故,或1次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 3.3 车辆在半年内连续发生2起一次死亡1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 3.4 上级机关或领导指示以及有必要进行责任倒查的其他事故。 4 事故责任倒查内容

4.1 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财产损失: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单位(部门)及相关人员、详细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估算、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处置措施和事故控制情况等。 4.2 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包括事故现场的堪查和取证,相关人员的调查取证,相关检验鉴定报告、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论断等。

4.3 事故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认定:包括认定的依据、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领导责任人的确定,责任主次关系划分等。 4.4 根据责任认定的情况,提出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建议、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4.5 公司经理对调查报告进行审核、批准、落实处罚措施和事故预防、整改措施。

4.6 通报事故情况,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5 责任倒查的程序

5.1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认为符合安全生产事先责任倒查条件的,提请公司同意后,下发责任倒查通知。

5.2 根据事故的等级和程度 建立事故调查组,明确事故调查和责任倒查的负责人和成员。

5.3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3日内向公司提交倒查报告。 5.4 如公司对责任倒查报告无异议,由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下发责任倒查情况通报,上报集团安全监察部处理。

武汉捷运通运输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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