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

2022-10-23

第一篇: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如不能有效控制,将有可能损害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商业银行应当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银行整体及在各产品、各业务条线、各业务环节、各层机构中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商业银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维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以满足各种资金需求和应对不利的市场状况。当发现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或出现流动性风险时,银监会有权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流动性风险对被监管机构的影响,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本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应与本行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与本行总体财务实力相匹配,并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互影响与转换。

第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五)完善、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根据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原则,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银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线,制定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二)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流动性风险限额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审议修订,审议修订工作至少每年一次。

(三)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如具体的策略、政策、程序和流动性限额等。

(四)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体系内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控制。

(五)持续关注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关于流动性风险水平和相关压力测试的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

(六)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决定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商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测算其风险承受能力,并提请董事会审批;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及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提出对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修订的建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其中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和限额需提请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三)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和限额,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向董事会定期汇报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汇报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或潜在转变。

(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

(六)根据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政策、程序,组织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并定期将测试结果向董事会汇报,推动压力测试成果在战略决策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七)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提请董事会审批。

(八)识别并了解可能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并建立适当机制对这些触发事件进行监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本指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部分职能,获得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其授权人提交有关报告。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专门人员或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并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性,特别是独立于从事资金交易的部门。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投入足够的资源以保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不得因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而破坏流动性风险管理、控制功能和限额体系、流动性缓冲机制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应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每年至少一次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经营战略、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定自身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风险承受能力可以采用定量方式表达,如在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银行可以承受的未经缓释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从持续、前瞻的角度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并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估和修订。评估和修订工作最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涵盖银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并包括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充分考虑银行的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条线、产品及市场的广度和多样性以及母国及东道国的监管要求等因素。

第十九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整体模式,并列明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特定事项的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整体的流动性管理政策。

(二)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体系。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

(四)资产与负债组合。

(五)流动性风险限额及超限额处理程序。

(六)现金流量分析。

(七)不同货币、不同国家、跨境、跨机构及跨业务条线的流动性管理方法。

(八)导致流动性风险增加的潜在因素及相应的监测流程。

(九)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

(十)应急计划及流动性风险缓释工具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管理模式可以是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结合。

无论商业银行采用何种管理模式,都应确保对总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和各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各业务条线流动性水平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确保遵守各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并根据限额的性质确定相应的监测频度。

商业银行在确定限额时可参考以下因素:资产负债结构、业务发展状况、资产质量、融资策略、管理经验、市场流动性等。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设立筹备期内,应完成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开业后,商业银行应及时将经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管理策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限额及其修订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按币种分别进行,但在该币种可以自由兑换且业务量较小、对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整体市场影响都较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按照重要性原则合并管理。商业银行至少应按本外币分别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

对外币实行合并管理的,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三节 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的完整和有效。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二)充分的程序以识别、计量、监测和评估流动性风险。

(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更新有关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将各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挂钩,从而有效地防范因过度追求短期内业务扩张和会计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条件成熟的银行可将流动性风险纳入内部转移定价机制。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手段,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统。引入并运行后,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相关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善。

(三)有关流动性风险控制的风险限额是否适当。

(四)进行现金流量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

(五)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六)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独立性,并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独立、充分、有效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直接报告董事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审计的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并督促高级管理层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有海外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其管理模式,针对银行整体及分国别或地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别进行审计。

第四节 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准确、及时、持续地计量、监测、管控和汇报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任务:

(一)按设定的期限每日计算银行的现金流量及期限错配情况,并可根据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分币种、按银行整体或按机构、业务条线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析。

(二)按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的要求计算有关流动性风险的比率和其他指标,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监测和控制。

(三)能及时、有效地对银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四)适时报告银行所持有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和市场价值。

(五)定期核查是否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

(六)能及时地、有前瞻性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发展趋势,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准确评估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七)能根据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针对不同的假设情景、限制条件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及时实施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三十二条 管理信息系统应能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适时了解以下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事项:

(一)银行现金流量分析。

(二)可动用的流动性资产及资产变现可能性分析。

(三)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集中度情况。

(四)在各类市场中的融资能力。

(五)可能引起资产负债波动因素的变化趋势。

(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法定指标、政策、限额及风险承受能力的执行情况。

(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情况。

(八)其他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应予关注的事项。

第五节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披露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情况。商业银行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其中应特别说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重要政策。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

(四)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动性风险状况的简要分析和说明、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

(六)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

(七)有关压力测试情况的介绍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商业银行应适时披露情况说明等资料以提高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信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三章 流动性管理方法和技术

第一节 资产及负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银行确定资产负债额度、结构和期限时需要考虑流动性风险管理,加强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的稳定性。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遵循分散性原则。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明确的资产、负债分散化政策,使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商业银行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集中度限额管理制度,针对表内外资产负债的品种、币种、期限、交易对手、风险缓释工具、行业、市场、地域等进行集中度限额管理,防止由于资产负债过度集中引发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遵循审慎性原则,应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密切关注不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

(一)商业银行在对资产变现能力进行评估时,要考虑市场容量、交易对手的风险,以及其他因素对资产可交易性、资产价格产生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在确定资产流动性组合时应避免资产组合在资产类别、交易对手、行业、市场、地域等方面承受过度的市场风险及其他风险。

(三)商业银行应定期监测交易对手和自身的偿债能力指标状况,当相关指标显示交易对手偿债能力下降时,要及时调整对交易对手的融资授信额度;当相关指标显示自身偿债能力下降时,需要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债务清偿能力。

(四)商业银行应加强未提取的贷款承诺、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管理,监测相关客户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了解商业银行因履约事项可能发生的垫款和客户可提取的贷款承诺带来的流动性需求,并纳入流动性缺口管理。

商业银行应将为应对声誉风险而对交易对手给予超过合约义务的支付所产生的流动性需求一并纳入流动性缺口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关注负债的稳定性。

1.商业银行应通过提高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并减少对波动较大的债务的依赖。

2.商业银行应通过优质服务建立与资金提供者的关系,并持续关注大额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状况,定期监测大额资金提供者(如最大十户存款客户)及融资提供者在本行存款的情况,并制定存款(或融资)集中度触发比率以及当存款(或融资)集中度达到触发比率时所必须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 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是商业银行补充中长期流动性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改善期限结构错配状况。商业银行应关注资本市场变化,评估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补充流动性的能力与成本。

第二节 现金流量管理

第四十条 现金流量管理是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商业银行通过计量、监测、控制现金流量和期限错配情况,发现融资缺口和防止过度依赖短期流动性供给。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将表内外业务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按照一定方法分别计入特定期间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以现金流入减现金流出取得现金流期限错配净额,并通过累计方式计算出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现金流错配净额计算应涵盖表内外所有资产及负债,并按币种形成现金流量报告。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可根据重要性原则选定部分现金流量极少、发生频率低的表内外资产及负债项目不纳入现金流错配净额的计算。该政策需经董事会或其授权专门委员会审核批准,并以书面文件形式记录在案。高级管理层应定期评估该安排的适当性,并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未来现金流可分为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和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

确定到期日现金流系指所有来自外部负债和即将到期资产中有明确到期日的现金流。 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系指商业银行在到期日现金流不能完全反映流动性风险,或者包括活期存款在内的没有明确到期日的资产与负债形成的现金流。

第四十四条 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应按到期日计算现金流,而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应按照审慎原则计算现金流,如活期存款作为没有明确到期日的负债应全部计入当日到期负债。但在商业银行能够证明所用测算方法遵循审慎原则并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对部分现金流进行行为调整。商业银行所使用的测算方法须与其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通过行为调整等方法测算现金流,应以充分的历史数据积累为前提,假设条件应经充分论证,并经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核批准。所有假设条件及模拟情况必须书面记录,并可以经受回溯检测。高级管理层应定期对行为调整假设、回溯检查进行评估,以便适应商业银行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四十六条 现金流期限错配分析以短期为重点,但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中期乃至长期的期限错配分析,以及早发现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以其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基础设定现金流期限错配限额(以下简称现金流限额)。现金流限额应由专门部门设定,并由董事会或经其授权部门审核,根据需要至少每年修订一次。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保证每一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低于现金流限额,现金流限额可以按以下步骤计算:

(一)商业银行应至少预测其未来确定时间段内融资能力,尤其是来自银行或非银行的批发融资能力,并依压力测试情况下的调减系数对上述预测进行适当调整。

(二)商业银行采取审慎方法计算出售全部或部分无障碍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和中央银行债券)所产生的流动性增项。

(三)商业银行计算现金流限额时应将或有负债中备用融资额度等作为增项,同时将或有资产中未提取的贷款承诺等作为减项。

(四)商业银行应根据以上步骤计算确定时间段内的现金流限额。商业银行可以按审慎原则和一定方法计算出每日的现金流限额。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依审慎原则从紧设定现金流限额,所有超限额情况都应依规定程序提前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商业银行应确保所有超限额情况均有书面记录。

商业银行应对所有未经批准超限额的情况实施调查,调查应包括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现金流错配净额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至规定限额内,并对任何故意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现金流限额测算期至少为一个月,鼓励商业银行按更长时间段进行测算。

第三节 压力测试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应通过压力测试分析银行承受压力事件的能力,考虑并预防未来可能的流动性危机,以提高在流动性压力情况下履行其支付义务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实施压力测试的频度应与其规模、风险水平及在市场上的影响相适应,但至少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在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或在银监会要求下,应针对特定压力情景进行临时性、专门压力测试。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应在并表基础上分币种实施,并应针对流动性转移受限等特殊情况对有关地区分行或子行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针对单个机构和整个市场设定不同的压力情景。商业银行可结合本身业务特点、复杂程度,针对流动性风险集中的产品、业务和机构设定压力情景。压力情景的假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资产价值的侵蚀。

(二)零售存款的大量流失。

(三)批发性融资来源的可获得性下降。

(四)融资期限缩短和融资成本提高。

(五)交易对手要求追加保证金或担保。

(六)交易对手的可交易额减少或总交易对手减少。

(七)主要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

(八)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超出合约义务的隐性支持对流动性的损耗。

(九)信用评级下调或声誉风险上升。

(十)母行或子行、分行出现流动性危机的影响。

(十一)多个市场突然出现流动性枯竭。

(十二)外汇可兑换性以及进入外汇市场融资的限制。

(十三)中央银行融资渠道的变化。

(十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突然崩溃。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应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深入分析假设情景对其他流动性风险要素的影响及其反作用。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应充分反映融资流动性风险与市场流动性风险的高度相关性。必要时,商业银行应针对相关假设情景发生后各风险要素的相互作用实施多轮压力测试。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应基于专业判断,并在可能情况下,对以往影响银行或市场的类似流动性危机情景进行回溯分析。

所有压力测试情景、条件假设、结果和回溯分析应有书面记录,对于选择情景、条件假设的基本原则及理由应有详细说明,并报董事会或经其授权机构审核确认,确保董事会或经其授权机构对压力测试的局限性有充分的了解。

第五十六条 压力测试结果应广泛应用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各类决策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承受能力、风险限额、战略发展计划、资本计划和流动性计划的制定。

商业银行应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持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用以缓冲流动性风险,建立有效的应急计划。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设立自身事件引发流动性危机情况下抵御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最短不低于一个月,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持该最短时间内融资能力,确保在不同压力情况下最短生存期内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压力测试情况,包括所有压力测试情景、条件假设、结果和回溯分析,及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和应急计划的调整情况。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压力测试,经银监会同意后可以暂缓实施。

第四节 应急计划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和组织框架等制定应急计划,并根据经营和现金流量管理情况设定并监控银行内外部流动性预警指标以分析银行所面临的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正常市场条件和压力条件分别制定流动性应急计划,应涵盖银行流动性发生临时性和长期性危机的情况,并预设触发条件及实施程序。

应急计划至少应包括一种银行本身评级降至“非投资级别”的极端情况。应急计划应说明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如何优化融资渠道和出售资产以减少融资需求。设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临时中断,如突然运作故障、电子支付系统出现问题或者物理上的紧急情况使银行产生短期融资需求。

(二)流动性长期变化,如因银行评级调整而产生的流动性问题。

(三)当母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防止流动性风险传递的应对措施。

(四)市场大幅震荡,流动性枯竭,交易对手减少或交易对手可融资金额大幅减少、融资成本快速上升。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急计划应包括资产方流动性管理策略和负债方流动性管理策略。

(一)资产方流动性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 2.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

3.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或某些业务条线(机构)。

4.在相关贷款文件中加入专门条款以便提前收回或出售转让流动性较低的资产。

(二)负债方融资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将本行与集团内关联企业融资策略合并考虑。 2.建立融资总体定价策略。

3.制定利用非传统融资渠道的策略。

4.制定零售和批发客户提前支取和解约政策。 5.使用中央银行信贷便利政策。

第六十三条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获取短期资金的重要渠道。商业银行应根据经验评估融资能力,关注自身的信用评级状况,定期测试自身在市场借取资金的能力,并将每日及每周的融资需求限制在该能力范围以内,防范交易对手因违约或违反重大的不利条款要求提前偿还借款的风险。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急计划应区分集团层次和附属机构层次,并可根据需要针对主要币种和全球主要区域制订专门的应急计划。如果某些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有限制,使得银行集中实施流动性管理不可操作,则在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分支机构应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情况和应急计划。必要情况下,应由董事会成员领导并负责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应急计划进行评估和修订,评估修订工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商业银行应不定期对应急计划进行演习以确保各项计划措施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实施。商业银行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行应急计划及其更新、演习情况报银监会。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督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六十七条 银监会根据本指引要求,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与银行业务特点、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鼓励公司治理完善、信息系统先进、数据积累合格、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先进方法管理流动性风险。

第六十八条 银监会在并表基础上对商业银行的整体流动性风险进行考核。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满足东道国监管当局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银监会将根据我国和东道国法律环境、监管要求及货币管制政策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流动性进行单独考核。

银监会在对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进行考核时,将充分考虑其母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及母国监管当局法律法规和流动性监管水平对其的影响。 第六十九条 银监会按本外币分别考核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并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外汇业务规模以及对市场的影响按具体币种单独考核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

第二节 监管程序

第七十条 银监会采取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对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状况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进行,并包括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定期沟通。

第七十一条 银监会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及时分析评价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

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情况进行监管,并在必要时要求商业银行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各项指标高于最低监管要求。

第七十二条 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对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口径和计算频率等进行调整,并鼓励商业银行设定高于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内部预警指标,以便管理层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流动性状况进一步恶化或突破流动性监管指标。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向银监会及相关部门报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监测报表、策略、政策和流程等相关信息资料。

商业银行每年4月底前应向银监会报送上年度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对相关策略、政策、流程、限额等的调整情况进行说明。

银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及其在支付系统和金融市场的地位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决定商业银行递交流动性风险监测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资产急剧扩张时需向监管部门报送有说服力的安全运营计划,说明资金来源和应用情况以及在资产急剧扩张或负债流失情况下的流动性安排及应急计划。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商业银行评级的重大调整。

(二)商业银行大规模出售资产以提高流动性。

(三)外部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商业银行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灵。

(五)本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区发生挤兑事件。

(六)有关机构对资产或抵押品跨境转移政策的调整。

(七)集团、母行和境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或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八)集团或母行出现流动性困难。

(九)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七十六条 银监会根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评价结果决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现场检查的频率。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及其实施情况。

(三)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现金流量分析所用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合理性、稳定性。

(五)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

(六)流动性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七)流动性压力测试的有效性。

(八)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有效性。

(九)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十)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报告的独立性、准确性、可靠性,以及向银监会报送的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一)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履职情况。

(十二)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机制的有效性。

(十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七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现金流量分析、压力测试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特别关注假设、情景及参数的合理性,并可根据需要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调整。

第七十八条 银监会对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如何使用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缓解压力测试暴露出的风险。

(二)是否根据风险的性质和规模,通过修订银行应急融资计划、改变现有经营活动及流动性风险,或增加持有高流动性资产等方式来抵御流动性压力。

(三)是否针对压力测试中发现的风险制定全面的应急融资计划。

(四)是否通过定期测试和内部沟通增进对应急计划的理解。 第七十九条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流动性管理政策、制度执行不力,流动性报告或报表存在严重问题,且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实施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召开审慎性会谈。

(二)增加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现场检查频率。

(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提交流动性风险报表、报告的频率。

(四)要求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相关信息。

第八十条 对于流动性指标持续达不到预警指标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除第七十九条措施外,有权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一)要求银行通过更加有效的压力测试和更有力的应急融资计划改善应急计划。

(二)提高流动性比率要求。

(三)限制商业银行开展收购或其他大规模业务扩张活动。

(四)限制商业银行部分业务的发展或某项资金的流动。

(五)暂停部分或全部市场准入事项。

(六)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

对于集团或母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限制其与集团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三节 监管合作

第八十一条 银监会将与境内相关职能部门及商业银行的母国或东道国监管当局建立紧密协调和信息共享的监管合作关系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十二条 对于使用母行统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外资银行,银监会将对其本地适应性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原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合规性。

(二)现金流量分析有关假设、情景和参数的适用性,历史数据的充足性。

(三)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的适用性。

(四)应急计划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第八十三条 在影响单个机构或整个市场的流动性事件发生时,银监会作为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者,将加强与境内相关职能部门及境外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了解商业银行境外分行或子行流动性状况对境内总行或母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以及境外总行或母行流动性状况对境内分行或子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流动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银行财务状况明显恶化。

(二)银行通过市场融资或吸收存款获取资金的途径即将丧失。

(三)银行或监管部门将进行影响较大的信息披露。

(四)银行信用评级显著调低。

(五)银行资产负债表突然出现系统性的杠杆化或去杠杆化。

(六)监管部门决定对资产或抵押物在法人间的转移或跨境转移进行或放松限制。

(七)出现严重的市场紊乱,对央行或支付清算系统造成明显冲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指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0年底前达到本指引要求。因系统开发等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限内达标的,经银监会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附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内部预警指标及应急计划内容 附件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内部预警指标及应急计划内容

一、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内部预警指标可以是定性指标或定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资产快速增长,风险显著增大。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四)负债加权平均期限下降。

(五)多次接近或违反内部限额和监管指标。

(六)特定业务或产品发展趋势下降或风险加剧。

(七)银行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和总体财务状况显著恶化。

(八)负面的公众报道。

(九)信用评级下调。

(十)股票价格下降或债务成本上升。

(十一)批发和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十二)交易对手要求为信用暴露增加额外的担保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三)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四)零售存款的流出上升。

(十五)获得长期融资的难度加大。

二、商业银行应急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危机处理小组构成、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二)危机期间内外部信息沟通和报告。

1.危机处理小组与外界的沟通工作: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分析师、投资人、外部审计师、媒体、大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2.高级管理层、资产负债委员会、投资组合经理、交易员、员工和其他人员信息沟通。 3.相应的制度和系统支持,确保资产负债委员会及时收到相关报告,了解银行流动性问题的严重性。

(三)针对假设情景的具体应急措施及其局限性。

第二篇: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总 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管理信息系统 流动性风险监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流动性风险监测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附 则

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说明

关于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的说明 关于流动性风险监测参考指标的说明 关于外资银行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的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既可能来自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以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向流动性风险的转化,也可能来自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负面影响,即由于外部融资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导致商业银行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变现或抵押资产以获得流动性支持。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健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及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并至少每年审议一次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

第一章 第二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三章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章 附件一 附件二 附件三 附件四 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测算并在必要时调整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定期审议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组织开展压力测试,并将压力测试结果应用于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组织演练。在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发生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计划。

(七)确保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八)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范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第十二条 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一次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相关的管理体系、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能够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第十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在境外设有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的,应当根据其管理模式,针对银行整体及分国别或地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别进行审计。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在充分考虑其他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相互影响与转换的基础上,确定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银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整体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现金流管理。

(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

(三)流动性风险限额。

(四)负债和融资管理。

(五)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

(六)压力测试。

(七)应急计划。

(八)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

(九)跨机构、跨境以及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十)对影响流动性风险的潜在因素,以及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进行持续监测和分析。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可能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完善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并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至少每年对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确保资产负债错配程度保持在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内、具有多元化和稳定的负债、具有与自身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并具备充分的外部市场融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 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体系应当包括完整的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能有效计量、监测和控制现金流缺口。现金流测算和分析框架应当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一)资产和负债的未来现金流。

(二)或有资产和或有负债的潜在现金流。

(三)对重要币种现金流的单独测算分析。

(四)代理、清算和托管等业务对现金流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运用包括现金流缺口在内的一系列方法和模型,对银行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未来不同时间段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情况进行前瞻性分析。

商业银行在运用上述方法和模型时应当使用审慎合理的假设前提,定期对各项假设前提进行评估,根据需要进行修正,并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及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并建立适当的预警指标体系。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资产快速增长,风险显著增加。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四)负债平均期限下降。

(五)多次接近或违反内部限额和监管标准。

(六)特定业务或产品发展趋势下降或风险增加。

(七)银行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和总体财务状况显著恶化。

(八)负面的公众报道。

(九)信用评级下调。

(十)股票价格下降或债务成本上升。

(十一)批发和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十二)交易对手要求增加额外的担保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三)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四)零售存款大量流失。

(十五)获得长期融资的难度加大。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和外部市场发展变化情况,确定各项流动性风险管理限额,包括现金流缺口限额、负债集中度限额、集团内部融资和交易限额等。

(二)制定和调整限额的授权制度和审批流程。商业银行应当至少每年对流动性风险限额进行一次评估,必要时进行调整。

(三)对限额遵守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

(四)超限额情况应当依规定程序得到事前审批,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进行调查并合理问责,对超限额情况的审批和处理应当保留书面记录。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完善融资策略,提高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商业银行实施融资管理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负债的提高表内外负债品种、币种、期限、交易对手、融资抵押品、融资市场等的分散化程度,适当设置集中度限额。

(二)加强融资渠道管理,积极维护与融资交易对手的关系,保持在市场上的适当活跃程度,并定期检验市场融资能力。

(三)加强对融资抵押品的管理,准确计量可以用作抵押品的资产数额,评估资产的抵押能力,提高通过抵押融资迅速获取资金的能力。

(四)密切监测主要金融市场的交易量、价格等重要指标情况,评估市场流动性对银行外部市场融资能力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加强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设立适当的日间流动性风险指标,确保具有充足的日间流动性头寸,满足正常及压力情景下的支付结算需求。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制度,分析银行承受压力事件的能力。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施压力测试的频度应当与其规模、风险水平及市场影响力相适应,至少每季度应当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时,应当加大压力测试频度。

(二)压力测试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实施,针对流动性转移限制等情况,应当对有关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三)压力测试的假设情景应当审慎合理,对假设理由应当进行详细说明。

(四)应当明确抵御流动性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最短生存期应当不低于一个月。

(五)压力测试应当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市场流动性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和压力情景对各项流动性风险要素的影响及其反作用。必要时,应当针对各风险要素的相互作用实施多轮压力测试。

(六)在可能情况下,应当参考以往出现的银行或市场流动性危机,对压力测试结果实施事后检验。压力测试结果和事后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

(七)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必要时应当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并具有充足的优质流动性资产抵御流动性压力。

(八)测算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确定风险限额、制定业务发展和财务计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压力测试结果。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水平、组织架构及其市场影响力,制定有效的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设定触发应急计划的情景,至少应当包括银行评级被大幅降低的情况。

(二)明确董事会、高管层及各部门在应急计划实施中的权限和职责。

(三)包括资产方应急措施和负债方应急措施,列明压力情况下的应急资金来源和量化信息,合理估计可能的筹资规模和所需时间,充分考虑跨境、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确保应急资金来源可靠、充分。

(四)区分法人和集团层面,并视需要针对重要币种和境外主要业务区域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对于受到流动性转移限制影响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

(五)至少每年一次对应急计划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修订,并不定期对应急计划进行演练,确保

4 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实施。

(六)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应当加强与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沟通,最大限度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具有与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相适应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确保其满足压力情景下的支付结算和资金流出需要。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使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获取资金时没有法律、监管和操作上的障碍。

(二)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的可交易性及变现程度进行定期检验,确保其具有足够的流动性,并避免在压力时期出售资产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在特殊情况下应当加大检验频度。

(三)制定明确的书面制度,确保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对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拥有实际控制权。其他部门动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的额度,应当事前获得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实施流动性风险的并表管理,既要考虑银行集团的整体流动性水平,又要考虑附属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及其对银行集团的影响。商业银行无论采用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结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都应当确保对集团层面、法人层面和各附属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商业银行应当设立集团内部融资和交易限额,分析银行集团内部负债集中度对流动性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防止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过度依赖集团内部负债,减少压力情景下的风险传递。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了解境外分支机构、附属机构或业务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流动性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充分考虑流动性转移限制、资本管制以及金融市场发展差异程度等因素对并表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外币合计和重要币种分别进行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对其他币种的流动性风险可以进行合并管理。

重要币种是指以该货币计价的负债占商业银行负债总额5%以上的货币。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及声誉风险等其他类别风险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第四节 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准确、及时、全面计量、监测和报告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实现以下功能:

(一)每日计算各个设定期限的现金流入、流出及缺口。

(二)按时计算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并根据需要加大监测频率。

(三)支持流动性风险限额控制。

(四)支持对大额资金流动的实时监控。

(五)支持对优质流动性资产价值和构成的监测。

(六)支持在不同假设情景下实施压力测试。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规范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制度,明确各项流动性风险报告的内容、形式、频率和报送范围,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情况。

第三章 流动性风险监管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

第三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存贷比和流动性比例。

商业银行应当持续达到本办法所规定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标准。

第三十六条 流动性覆盖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在设定的严重流动性压力情景下,能够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并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来满足未来30日的流动性需求。其计算公式为:

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满足本办法附件二规定的基本特征,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可以容易、快速变现的资产。

未来30日现金净流出量是指在设定的压力情景下,未来30日的预期现金流出总量减去预期现金流入总量。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覆盖率应当不低于100%。

5 第三十七条 净稳定资金比例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减少资金运用与资金来源的期限错配,增加长期稳定资金来源,满足各类表内外业务对稳定资金的需求。其计算公式为:

可用的稳定资金是指在持续压力情景下,能确保在1年内都可作为稳定资金来源的权益类和负债类资金。

所需的稳定资金等于商业银行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与相应的稳定资金需求系数乘积之和,稳定资金需求系数是指各类资产或表外风险暴露项目需要由稳定资金支持的价值占比。

商业银行的净稳定资金比例应当不低于100%。

第三十八条 存贷比的计算公式为: 存贷比=各项贷款余额/各项存款余额*100%

商业银行的存贷比应当不高于75%。

第三十九条 流动性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100%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比例应当不低于25%。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分别计算未并表和并表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并表范围比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在计算并表流动性覆盖率时,如集团内部存在跨境或跨机构的流动性转移限制,相关附属机构满足自身流动性需要之外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不能计入集团的优质流动性资产中。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监测

第四十一条 银监会应当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期限错配情况、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重要币种流动性风险状况以及市场流动性等方面,定期对商业银行和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银监会应当充分考虑单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或监测工具在反映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方面的局限性,综合运用多维度的方法和工具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分析和监测。

第四十二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的所有表内外项目在不同时间段的合同期限错配情况。合同期限错配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应当涵盖从隔夜、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3年、5年到超过5年等多个时间段。相关参考指标可以包括上述各个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负债的多元化和稳定程度,并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银监会应当按照重要性原则,分析商业银行的表内外负债在融资工具、交易对手、币种等方面的集中度。相关参考指标可以包括核心负债比例、同业市场负债比例、最大十户存款比例及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等。

银监会对负债集中度的分析,应当涵盖1个月以下、1-3个月、6个月-1年和1年以上等多个时间段。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应当定期监测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的数量、类别和所在地,包括库存现金、存放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以及向中央银行或市场融资时可以用作抵押品的流动性资产。

商业银行用优质流动性资产向中央银行或市场进行融资时,银监会还应当监测抵押率以及优质流动性资产的预期可变现价值。

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外汇业务规模、货币错配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风险、对市场的影响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商业银行重要币种的流动性风险进行单独监测。相关参考指标可包括重要币种的流动性覆盖率等。

第四十六条 银监会应当密切跟踪研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和金融市场变化对银行体系流动性的影响,分析、监测金融市场的整体流动性状况。银监会发现市场流动性紧张、融资成本提高、优质流动性资产变现能力下降或丧失、流动性资产的转移受限等迹象,应当及时分析其对银行外部市场融资能力的影响。

银监会分析市场流动性时,相关参考指标可以包括银行间市场同业拆借利率及成交量、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及成交量、国库定期存款招标利率、票据转贴现利率及证券市场相关指数等。

6 第四十七条 除本办法列出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参考指标外,银监会还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经营模式、复杂程度和流动性风险特点,采用商业银行内部的流动性风险指标等其他工具,实施流动性风险监测。

第三节 流动性风险监管方法和手段

第四十八条 银监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以及与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谈话等方式,运用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和监测工具,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有效性进行评估。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监会报送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其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报送相关的外部审计报告。

银监会可以根据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性质、经营模式、复杂程度和流动性风险特点决定商业银行报送流动性风险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向银监会报送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包括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主要政策和流程、内部监测指标和限额、应急计划及其演练情况等主要内容。

商业银行对上述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在1个月内向银监会书面报告调整情况。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季向银监会报送压力测试报告,包括压力情景和假设、压力测试结果、必要时进行的事后检验结果,以及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和应急计划的调整情况。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重大事项、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相关的流动性安排。

(一)商业银行评级出现重大下调。

(二)商业银行大规模出售资产以提高流动性。

(三)商业银行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灵。

(四)外部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五)本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区发生挤兑事件。

(六)对资产或抵押品跨境转移政策出现不利于流动性管理的重大调整。

(七)集团、母行和境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信用评级或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的不利变化。

(八)集团或母行出现流动性困难。

(九)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事件。

外资法人银行境内本外币资产低于境内本外币负债、集团内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25%,以及外国银行分行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超过50%时,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报告。

第五十三条 银监会可以根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的评估结果决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现场检查的内容、范围和频率。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披露有关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其中应当特别说明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以及重要政策和程序。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

(四)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动性风险主要监测指标及简要分析。

(六)影响流动性风险的主要因素。

(七)压力测试情况。

第五十五条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明显缺陷、流动性风险过高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未整改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进行审慎性会谈。

(二)要求商业银行进行更严格的压力测试、提交更有效的应急计划。

(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的频率和内容。

(四)增加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现场检查频率。

(五)限制商业银行开展收购或其他大规模业务扩张活动。

(六)要求商业银行降低流动性风险水平。

(七)要求商业银行增加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

(八)提高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

(九)《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

对于集团或母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对其与集团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提出限制性要求。

根据外资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银监会可以对其境内资产负债比例、跨境资金净流出比例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五十六条 对于未遵守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监管标准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形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

第五十七条 对于未按规定提供流动性风险报表或报告、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或提供虚假报表、报告的商业银行,银监会可以视情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 银监会应当与境内相关部门及境外监管机构协调合作,共同建立流动性风险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并制定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

在影响单家机构或市场的流动性事件发生时,银监会应当在与境内相关部门及境外监管机构充分沟通协作的基础上,适时启动流动性风险监管应急预案,降低上述事件对金融体系及宏观经济的负面冲击。上述流动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银行财务状况明显恶化。

(二)银行通过市场融资或吸收存款获取资金的途径即将丧失。

(三)银行信用评级大幅调低。

(四)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跨境的流动性转移出现重大不利变化。

(五)出现严重的市场紊乱,对支付清算系统造成明显冲击。

第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除另有规定外,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条 外资法人银行应当具备独立的本地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外资法人银行董事会应当保持对本行资金调拨的最高权限。

第六十一条 附件

一、附件

二、附件

三、附件四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3年底前达到流动性覆盖率监管标准,2016年底前达到净稳定资金比例监管标准。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本办法实施前出台的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如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篇:浅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

浅析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以华夏银行为例 中 文 摘 要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形势的急剧变化,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环境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从流动性不足向流动性充足过渡的过程中,也存在流动性过剩的问题,当前的流动性问题变得复杂多变,一些学者认为,目前的流动性问题只是一个短期拐点,但其他学者持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在当前复杂多变的大市场环境下,我们就该思考新时期的商业银行应该如何界定?如何判断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大小?如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更好的管理?针对这些问题,本文采用最新数据,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结合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商业银行 流动性风险 风险管理 毕 业 论 文 外 文 摘 要 Title Analysis on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anks-taking Huaxia Bank as an example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undefineds economy and the rapid change of the international situation, the operating environment of our commercial banks has also changed greatly.In the process of transition from insufficient liquidity to adequate liquidity, there is also the problem of excess liquidity, and the current liquidity problem has become complex and changeable.Some scholars believe that the current liquidity problem is only a short-term inflection point.But other scholars hold different views.So in the current complex and changeable market environment, we should think about the new era of commercial banks should be defined? How to judge the liquidity risk of commercial banks? How to better manage the liquidity risk of commercial banks? In view of these problems, using the latest data,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liquidity risk of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from both theoretical and practical aspects, and puts forward concrete solutions to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of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Keywords commercial bank liquidity risk venture management 目 次 1 绪论 1 1.1 研究背景 1 1.2 研究意义 2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3 2 商业银行流动性理论阐述 3 2.1 商业银行定义 3 2.2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定义 3 2.3 流动性风险管理重要性 4 2.4 流动性风险产生原因 5 3 商业银行流动性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 5 3.1 商业银行流动性分析方法 5 3.2 我国商业银行概况 7 3.3 华夏银行背景概况 8 3.4 华夏银行流动性风险分析 9 4 简述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11 4.1 “短存长贷”现象严重 11 4.2 风险管理意识不强,管理工具单一 11 4.3 我国的流动性指标管理体系不完善 11 5 提升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的对策分析 11 5.1 发挥商业银行在流动性管理机制中的作用 12 5.2 加快货币市场发展,拓宽商业银行融资渠道 13 5.3 建立和完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4 5.4 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 14 结 论 15 致 谢 16 参考文献 17 表一 2013年至2017年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及外币存贷款总额情况 7 表二 截至17年末国内各类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资产和总负债情况 7 表三 近五年华夏银行数据汇总 9 表四 近五年华夏银行贷存比 9 表五 近五年华夏银行边际流动性缺口 10 1绪论 中国商业银行之所以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害,是因为美国次贷危机的出现以及世界经济危机的大爆发。美国次贷危机就犹如一场黑色的暴风雨,让单纯的信贷危机成为了影响范围至全球、甚至给全球股市带来了恐慌的次贷危机。经相关学者的探究一致赞同银行流动性风险一直是次贷危机爆发的较为主要也是较为重要的一个原因,由此可见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是重中之重。面临越来越多流动性紧张问题,在追求可持续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双重目标时,各国政府之间还需要急切地寻求控制各国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方法。2015年,我国央行发布了报告,该报告指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过剩这一现象,所以当时这一报告又引发了新一轮学者的思考。不知道什么时候第二次金融危机何时到来,以什么方式,届时,国际金融市场将出现新的动荡,个人和企业信用风险飙升,更多的中小银行存款贷款不相匹配发生期限错配进而导致破产,买卖脱节造成货币危机等,因此,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方法的研究已成为未来研究的重点。

1.1 研究背景 商业银行建立的时间为1978年之后,是由中央银行以及商业银行共同组成的双层银行,并逐渐完善体系。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实施的资产负债率管理是中央银行对各商业银行的宏观调控和管理机制,是反映商业银行内部财务数据的综合指标体系,是对商业银行业务资产负债率的要求,最终目的是让银行的资产能够实现合理的增长,稳健的经营。12月6日银监会发布了相关的法则——《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主要针对了中小银行,并且进行了相关的严谨性规定要求,并且逐步完善了监管的细则,加强了流动性的风险管理,从而维护了我国的银行体系的相关安全稳定运行,其中颁布了三个新量化指标,一、稳定资金的比例,这一指标的价值与银行的稳定资金挂钩,其价值越高,银行的稳定资金也就越充分;

二、优质的流动性资产的充足率说明了银行的优质性流动资产的储备充足与高数值相关;

三、流动性的匹配率,指标数值越低就代表着银行的短期资金在能够支持长期资产的问题就越大,期限匹配的程度就越发的低。这三个新指标中净稳定资金比例风险灵敏度最高,但计算较为复杂,优质资产充足率相对而言更加简洁清晰便于计算,适合中小型业务特征和要求,流动性匹配率计算简单灵敏度高且易于监测,可以对潜在存在风险错配风险较大的银行进行有效识别。

国际现在银行业最早起源于1964年,在漫长悠久的时间里,国外的有关学者关于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研究已经经历过以下几个时期:资产管理的理论、资产负债联合管理的理论、负债管理的理论、资产负债外管理的理论。在不同理论的指导下产生立多种管理的具体方法:比例管理办法、资金汇集的法则、资金分配的法则、利率敏感性缺口的管理办法。国外银行对流动风险极其重视。董事会以及风险管理部门、主管人员都包含在了银行的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中 然而在我国这样独特的银行体系下如果按部就班的套用这国外银行流行的流动性管理理论与具体的方法来进行分析我国的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水平与未来的发展趋势是不可行的,我国目前对外国的普遍划分方式不适合国内的情况,必须从中国银行自身的特殊性出发,结合现金科学的方法理论对我国商业银行进行有中国特色的分析和总结。

但是仔细研究我国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和国际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依旧还有很大差距。中国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仍处于起步阶段,依据的是各银行内部的静态指标,如果过度偏重于资产结构反而忽略了负债的管理假定中的负债总量与其结构的可变,那么就表明我国的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缺乏了主动性以及可靠性。

所以,在国内环境中确保风险管理的可预测性以及客观分析能力,需要风险管理组织体系的两个关键点:健全性、相对独立性。确保风险管理有效性的重要前提是有着严格的组织体系。风险管理在组织结构与职责中需要体现以下两点:协调性、合理性。因为我国缺乏能够分析相关的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机构,所以我国流动风险管理一直存在这缺乏规划完整性以及战略科学性的问题 1.2 研究意义 银行必须严格管理其流动性。在一定的收益率曲线下,几乎所有银行都倾向于贷款人选择借长期资产,而其债务选择倾向于给存款人投入形成的短期负债。也就是说,银行最简单直白的方式是短期负债作为长期资产的流动性来源以获得高利息净利润,但是这种方式不被大力提倡的原因就是:如果它们不能正常运作或不能把握资金供需平衡,就容易产生流动性风险,比如 “脱媒”或“银行挤兑现象”,进而迅速陷入金融危机的漩涡。脱媒是指银行的存款客户在非预计时间内提走存款,试图在其他领域进行投资来赚取投资收入的行为。银行挤兑是指大量存款人因为自身或外界多种原因降低了对银行的不信任因素,在短时间内大量的聚集在一起向银行提出提款或兑现要求。发生银行挤兑事件时,由于流动性需求激增,银行将遭遇金融危机。银行挤兑事件的发生具体原因还没有完整的解释,当然,其根本原因还是金融或经济体系存在着明显或潜在的薄弱环节。

当今时代研究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大意义简单来说就是维持银行盈利稳定和可持续发展,自从第一次金融危机到现在,互联网金融以常人难以想象的速度发展着,这代表着商业银行相关的内外部经营模式与环境发生着天翻地覆的变化,这也导致了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的增加几率,并且一些客户的行为不确定性业影响着银行的经营。这就是新形势下对商业银行的新挑战,而流动性问题又是这些关于内外部的因素直接的体现,因此,研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具有非常重大深远的意义。

1.3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概念以及来源、商业银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的可能原因是本课题主要的研究对象,并从其中充分理解其重要性。通过已知的测算流动性大小的方法针对华夏银行近5年财务进行分析从而得出具体结果。对流动性管理进行分析时一定要结合自身所学的管理学知识,并且在其基础上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本课题的研究手段与方法采用了以下两种方式:一、通过网络媒体的资料发布、期刊与杂志的文献收集。二、利用案例分析验证所述,并通过多种计算方法尽量全面的分析数据,并得出结论。

2 商业银行流动性理论阐述 2.1 商业银行定义 商业银行以短期商业资金为主,贷款期限短,流动性强,偏向于用比较低的利率借入存款,比较高的利率放出贷款,从中获取相应的利息净利润,同时也针对客户客户提供多种综合项目服务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在如今的现代经济活动中扮演着多种角色与职能,而这些职能可以区分中央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区别,就是信用媒介、金融服务的相关信用创造以及支付的中介、经济的调节这五项商业银行对社会的货币供应活动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就有着深远的重要影响,是社会资本运作的核心枢纽,商业银行等金融服务体系在中央银行 的带领下已成为国家执行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伙伴。金融系统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经营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严格遵守三项原则:流动性、营利性、安全性。可以看出,流动性在这三项原则中起着关键作用。

2.2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定义 所谓“流动性”,则指“凯恩斯”在《就业、利息和货币流通》一文中明确指出了“流动性偏好理论”。意指,当债券的到期期限越长的话,其价格变化也在变大,则流动性越差,这时体现的流动性风险也越大。反映资产变现能力的指标为流动,银行能够随时满足储户,并且用户能够随时以合理的价格提取相应的现金,这就是商业银行的流动性。因此从资产的流动与负债的流动性这两个方面进行具体的商业流动性体现。

资产的流动性是指在资产在对银行自身来说没有损失的情况下,借款人或者存款人因自发性向银行提出借款或提款要求时,为了保持自身的流动性,银行必须准备一定数额的现金资产或者随时能够变现成现金的其他资产以满足客户随时借款或者提款的需求。现金资产包含了银行库存的现金以及存款,同时存放的同业存款、在途资金等,属于非营利性资产,所以银行在实际进行业务经营经营活动的时候,会将这笔不太必要的资产降到最小或者将这部分资产分配到别的盈利板块进行利润创造;

其他资产意指,短期的票据与短期的贷款等等,虽然商业银行在其运营过程中有着流动性的需求,它们可以通过合理分配资产流动性来满足流动性需求,但更积极的方法是通过债务获得新的流动性。负债的流动性就是指银行在筹集时需要的资金能力,当然其筹资能力如果越强的话,银行成本就会越低,而流动性就会越来越强,不然就会缺少负债的流动性。所以一般来说,商业银行要保证收入和成本最小时,先考虑抛出高流动性资产和负债,要保证流动性最高时要抛出低流动性资产和负债。

2.3 流动性风险管理重要性 商业银行流动性是个模糊难以准确计量的概念,会因为各种人为原因或者外部因素造成各种问题,例如,银行流动性过剩、流动性不足等问题。

2015年10月,中央银行发布了《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报告》,提出了商业银行流动性过剩的问题,报告中指出商业银行贷存比从2014年的1.35上升到2006年的1.49,这就表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过高已经到达流动过剩的情况。《经济与商业词典》里将流动过剩定义为:银行在自愿或者非自愿的被迫情况下持有超过了正常水平的流动资产以及负债。因此,银行流动性过剩的问题一方面是由于银行对于资金使用不到位,另一方面是因为银行因为外部因素在大环境下吸收过多存款造成负债过多。

《流动性黑洞》一书中提出一个形象而具体的新型概念,所谓流动性黑洞就是指在金融市场中存在着短期丧失流动性的现象,并且这对大多银行金融机构都具有一定的传染性,所以流动性危机将迅速演变为偿付能力危机,证券市场就会出现了越来越多的“银行挤兑”现象。

因此商业银行为了防止因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不足导致连锁危害,从而使商业银行的发展受到阻碍,那么其流动性风险管理就变得十分的重要。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系统综合的项目,需要很高的技术和理论支持,以确定、衡量、监测和控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目的是使银行在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范围内,进行后续合理的资金运作,降低流动性风险对银行业务带来的冲击。因此,有着科学的管理体系,银行便能够全面确保拥有充足的资金来应对资产增长以及到期债务的相关支付,其作用使为了保证银行的利息拨备利率能够保持在一个正常合理的水平,并且能够减少关于无效资金的占用,这样就能够保证商业银行正常经营的过程中有着盈利并且稳定的增长,同时资本结构依旧稳定。

2.4 流动性风险产生原因 商业银行之所以存在流动性风险因素,是因为不同的资产与负债,并且商业银行的业务不同也直接决定了内部结构的不同,所以商业银行的流动风险还具有不一样的特征。负债造成的流动性风险是由于商业银行需要变现资产或被迫以较高利率融资,以满足借款人要求立即提取现金而不发生损失或变化;

由资产引起的流动性风险是因为银行发放的贷款业务的还款承诺到期无法足额收回形成坏账或者是未在期限内及时收回进一步影响其他板块的后续支出或者是新的贷款需要,此时银行可能会以较高的成本在银行间以拆借形式调剂资金,从而使银行经济利益受损。在极端情况下,它可能导致银行倒闭。但是流动性风险来源不光只来自于银行内部,也有可能来源于银行外部,如,银行客户有着大额资金的往来风险,而大额银行的存款有着非预期的支取以及信贷金额的非预期的使用,将导致商业银行准备金现金流紧张,还会引发间隙性透支。

因此流动性风险为一项综合性的风险,信贷与市场以及政府管理的领域都将会导致银行的流动性不足。

3 商业银行流动性分析方法及案例分析 3.1 商业银行流动性分析方法 3.1.1 流动性指标法 从流动性指标分析来评价流动风险,而流动性指数的分析需要从流动性、存贷款、不良贷款这三者的比率,以及流动性的覆盖率、净资产的比率等指标,以下公式是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量化反映,还有流动性缺口的相关分析:

(1)贷款和总资产比率=贷款/总资产 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资产——贷款,如果贷款不能够在市场上进行相关的风险,那么此时的该类贷款的流动性存在偏低状况,若贷款和总资产的数据比率存在较高的情况,那么证明银行的流动性有着较差的情况,若数据的比率结果较低的话,那么说明银行的资产拥有流动,并且能够直接满足客户的相关贷款需求以及新的贷款需求。

(2)流动资产与总资产的比率=流动资产/总资产 以上的流动资产指的是投资时限为一年并且信誉良好,同时容易变现的资产,如果一旦需要也能够马上转变成现金。如果总资产流动资产的占据比率非常高时象征着银行有着流动性较强的机率,同时也表示着银行能够更好的、更快的应付客户的相关存贷需求。

(3)流动比率=一月内到期流动资产/一月内到期流动负债 流动比率可以反映整个银行的总体流动性状况,流动资产包括现金资产、短期的投资、短期的贷款以及应收账款与其他的短期资产;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存款、同业拆解方款项、其他的应付款和短期的负债。流动的比率越高,银行的流动性越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流动比率越高就对银行更好,银行流动的比率过高时证明着银行的经营与其获利的能力不高,并且资金的运转周期时间过长,一般认为合理的最低流动比率是2,要衡量银行的流动性还要涉及到速动比率(QR)=速冻资产/流动负债,可以反映银行短期债务能力的强弱。

3.1.2流动性缺口法 流动性缺口的分析需要根据不同时期的资产以及负债之间的差异比较进行判断,判断资产是否有足以偿还负载的能力,对于期限的错配状况一般都是通过流动性的敞口进行衡量。公式为:

流动性缺口=获得资金-资金使用 在未来某个固定的时期里,使用性的资金与获得性资金两者的差值——流动性缺口,在未某个固定的时期里存在资金供不应求,也就是流动性缺口为负的情况。这种情况下,银行应该通过一些手段来获取来补充缺口,比如变现流动资产、现金储备,或者获取新的资金。如果流动性缺口是正的,这意味着银行在未来的固定时间内将有现金盈余,该数据也就是此银行的流动性能力。

3.2我国商业银行概况 表一 2013 年至 2017 年我国金融机构人民币及外币存贷款总额情况 项目 2017年的年末 2016的年末 2015的年末 2014的年末 2013的年末 年年均的复合增长率 人民币的贷款总额(亿元) 1,201,320.99.0 1,066,040.06 939,540.16 816,770.01 718,961.46 13.69% 人民币的存款总额(亿元) 1,641,044.22 1,505,863.83 1,357,021.61 1,138,644.64 1,043,846.86 11.97% 外币贷款的总额(亿美元) 7,909.60 7,858.11 8,303.49 8,350.69 7,768.73 0.45% 外币存款的总额(亿美元) 8,379.41 7,118.82 6,272.41 5,734.59 4,385.98 17.57% 资料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表二 截至17年末国内各类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总资产和总负债情况 项目 资产的总额(亿元) 同比上年增长率 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占比例 负债的总额(亿元) 同比上年增长率 银行业金融机构所占比例 大型商业银行 928,145 7.20% 36.80% 855,636 7.10% 36.70% 股份制的商业银行 449,620 3.40% 17.80% 419,047 2.70% 18.00% 城市商业银行 317,217 12.30% 12.60% 295,342 11.90% 12.70% 农村的金融机构(1) 328,208 9.80% 13.00% 303,953 9.60% 13.10% 其他类金融机构(2) 500,851 13.70% 19.80% 454,726 13.80% 19.50% 总计 2,524,040 8.70% 100.00% 2,328,704 8.40% 100.00% 注:(1)农村的金融机构包含了农村的商业银行、合作音乐、信用社以及新型的农村金融机构(2)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涵盖了政策性质的银行、民营的银行、外资的银行以及非银行类的机构与中国邮政存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料的来源:公开整理的资源。

由表可知,我国人民币贷款总额逐年递减,人民币存款总额逐年递减,外币贷款总额较为稳定,外币存款总额逐渐递减。截至2017年底国内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资产和负债额都成上升趋势,且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都维持在(1,2)之间,表明其流动性一般,可能会发生流动性风险或者流动性过剩的问题。

3.3 华夏银行背景概况 华夏银行在1992年十月在北京正式成立,是一家全国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

2003年九月,第一次进行公开发行股票并开始上市交易,一举成为了中国的第五家上市银行;

2008年十月以及2011年四月,曾完成了两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直至2013的九月末十月初,计华银行于全国各地76个中心城市设立超过了34家的一级分行,30家的二级分行与12家的异地支行,520家的营业网点,甚至与超过一千多家的境外银行建立了银行业务相关的代理业务的关系,代理行遍布全世界,其网络范围遍及了五大洲110个国家以及地区的320个城市,构成了范围覆盖全球的主要贸易区的结算类型网络;

其总资产也达到了到15518.09亿,并且综合盈利能力也得到了快速的提升,资产的质量也有着显著的改善,业务的结构也明显有了优化,经营的效率有着较快的提高,保持良好上升的趋势,2013年的时候,在英国出版的杂志中的曾对世界一千家的大银行进行评选,华夏银行按因其总资产的规模位居于第94名;

在2913年的中国企业五百强里排名位于152名,20116年八月,华夏银行在“2016中国企业五百强“中排名第一百三十四位。华夏银行目前经办的相关银行业务有:储蓄、贷款、华夏卡的业务,银行理财以及相关基金业务与出国金融等。具体项目有,吸收来自存储人名币存款,发放的短期、中期以及长期的不同时期的贷款;

结算资产的办理、办理票据的贴现;

发行金融的债券、代理的兑付、代理的发行、买卖政府的债券;

同业的拆借;

提供信用证的服务以及担保,代理的收付款项等等。另外在报告的末期,华夏银行的资产总额高达了2.68058 万亿元,相比较上个年末的增长,股东所有者权益的资产益0.217141 万亿元。值得警惕的是,公告显示了银行去年全年的不良贷款率,比较上年末有所提高,这些数据不容乐观,应当引起注意, 3.4 华夏银行流动性风险分析 3.4.1流动性指标法 表三 近五年华夏银行数据汇总 单位:百万元 项目/年份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资产的总额 2,508,927 2,356,235 2,020,604 1,851,628 1,672,447 负债的总额 2,339,429 2,203,262 1,902,216 1,749,529 1,586,428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者的权益 168,055 152,184 117,678 101,458 85,420 存款的总额 1,351,663 1,368,300 1,351,663 1,303,216 1,177,592 其中:企业活期的存款 625,894 560,322 489,750 381,336 393,615 企业的定期存款 393,647 404,577 414,827 445,784 377,330 储蓄活期的存款 114,978 114,459 110,917 91,585 83,613 储蓄定期的存款 132,356 125,074 130,830 133,008 113,110 其他的存款 167,032 163,868 205,339 251,503 209,924 贷款的总额 1,394,082 1,216,654 1,069,172 939,989 823,169 其中:正常的贷款 1,369,485 1,196,306 1,052,875 929,744 815,726 不良的贷款 24,597 20,348 16,297 10,245 7,443 同业拆入 65,045 73,130 64,141 42,638 35,538 贷款损失的准备 38,497 32,299 27,235 23,884 22,443 由表可得:

表四 近五年华夏银行贷存比 单位:百万元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贷存比 1.0314 0.8892 0.7910 0.7213 0.6990 在银行的利润角度出发,贷款与存款的比率越高就越好,因为存款是能够支付利息,正所谓是资本的成本但是如果一家银行有着大量的存款却有着少量的贷款,这说明着此银行有着高额的成本与其对应的低收入,银行的盈利水平如果较低,那么从抵御风险的角度来说,银行的存款与贷款比率不算太高。因为银行需要应对每日的现金提取以及客户的日常性结算,因此这要求了银行必须预留一定金额的现金的存款准备金额(由中央银行或者商业银行i共)。存贷的比率实在过高的时候,这部分的资金就会存在不足的现象,这就会导致银行的支付行危机。如果危机继续衍生就会导致金融危机,这影响着区域与国家的经济,因此,银行的贷款存款的比率是越高就越好,因此需要有可以衡量的标准。中央银行存在的目的就是防止银行的过度扩展,并且明文规定商业银行的最高贷款的比率是百分之七十五。由表五可知,华夏银行今年贷存比在2016年开始超过警戒红线,这表明华夏银行近年来利润稳步提升,但从风险角度华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也在进一步增加,应该引起重视。

3.4.2 流动性缺口法 流动性缺口法就是需要利用流动性缺口的指数来进行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衡量的办法,流动性的缺口代表着银行的资产与负债两者之间有着的差额,所以当负债大于资产时,证明着银行的流动性处于过剩的状态,如果负债有低于资产时,银行又存在着流动性的风险。为了维持现有资产,就有可能从外部的金融机构寻求来新的资金注入。当银行的资产负债有着不断的变化时,应该迫切的引入边际的流动性缺口概念。所谓边际流动性缺口代表着银行资产有着变动的代数值与负债时的变动的代数值之差,但当其缺口为正时,就说明了银行的流动性存在过剩的情况;

当缺口为负的时候,就表明银行存在着流动性的风险 表五 近五年华夏银行边际流动性缺口 单位:百万元 年份 2017 2016 2015 2014 资产变动代数值 151792 335631 168976 179181 负债变动代数值 136167 301046 152687 163101 边际流动性缺口 15625 34585 16289 16080 根据上述的定义可知在2016年华夏银行流动性过剩,其余年份尚且平稳。

流动性缺口法过于简单并且存在诸多弊端:报表中核算的资产和负债的到期日还不能准确确定;

资产和负债的差额只是数据上的多少,但其中资产负债质量的好坏又是另一重要要素;

这种依据会计期间的计算方式下并没有考虑到银行的长短期融资能力;

没有固定依据的标准等。

在管理流动性缺口管理办法的改进沈沛龙院长曾提出一个观念:净流动性缺口,净流动性缺口占总资产的比率。虽然新的指标使流动性缺口办法更加可靠但是在计算过程中还是无法区分高低质量流动性资产。

综上所述,华夏银行流动性风险大小与我国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风险有一定相似性,但是根据华夏银行的简单数据分析下,华夏银行贷存比已经严重超过警戒红线,每年计算得出的指标都不平稳没有规律性,这说明华夏银行流动性并不明确,存贷比很高这反而预警华夏银行在未来几年会存在较多的流动性或是其他的问题。如果需要更加精确地了解到华夏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大小和原因,就必须了解到华夏银行内部资产负债好坏,坏账数量,结合银行的中长期贷款、超额准备金综合分析。

4简述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4.1“短存长贷”现象严重 所有人斗志,国有商业银行利润的最主要来源是利息净收入,所以商业银行为了提高净收入会比较倾向于发放中长期贷款,吸收短期存款,这原本是降低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一种有效方法,但是有些银行过分依赖这种方式久而久之就会导致期限错配这一现象,这就导致了资产的负债流动性水平的大幅度降低,从而会引发流动性的风险。从另一方面如果公众只想在该银行存放短期存款,这也是说明公众对该银行的信任度低,心里预期不高,从这一角度,银行追求“短存长贷”也是不利于银行自身发展的。

4.2风险管理意识不强,管理工具单一 因为商业银行在对流动性风险的具体认知不足,而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工作又主要集中于中高层中的极个别部门,在信贷风险上进行着重监控管理,这样就使得银行在流动性风险控制管理方法建设所投入的效率远远低于业务拓展创新的效率。在内部控制时,大多采用静态指标来衡量流动性风险,这样不完善、不平衡的情况下就会导致在银行的业务经营部门等中低层对资金进出监督松懈,为获得短期的绩效评定二放松了对资产负债质量的准备判断,例如之前出事的某P2P公司业务员捏造假资料与客户合谋骗取贷款。同时银行对资金流动的动态监管也不到位,提升了银行业务的获取与判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

4.3我国的流动性指标管理体系不完善 备付金的比率以及资产流动性的比率、中长期的贷款比率都是我国流动性评价的指标,这些与国际银行的先进的流动性管理方法和专业系统软件相比具有一定差距。这些指标只能对银行就某一节点进行静态监控,并不能对银行在持续经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控,并且在资产和负债中难以区别其质量的好坏,这就不能全面反映银行的融资能力,单纯的套用公式并不能体现流动性管理的本质意义。

5 提升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的对策分析 现今,国外的现行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识别以及计量都已经开始进行相关的建模和系统化,但是我国的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依旧处于静态与比例结算的落后状态。总体而言,我国银行业的风险管理水平、历史数据和具体国情依旧还是略微落后于国外先进银行。如果使用后几种方法需要结合具体情况稍加改动,这就给未来流动管理增加了新的课题。

流动资产的一些基本特征是必不可少的。一是信用风险低,市场风险低;

二是定价容易;

第三方面,挂牌交易在具有社会认可度的交易所;

第四方面,风险程度高的资产与之相关关系较差。但是流动资资产如果具有高质量的特性就需要一些特殊的市场特性。一、活跃的资产市场应该具有一定性质的规模;

二、能够负责人以及专业能力强的商人是必须的;

三、市场的集中度相比较低;

四、能够转向安全投资,并且有其趋势。

5.1 发挥商业银行在流动性管理机制中的作用 在风险流动性的管理方面,我们必须分清了解中央银行和商业银行的区别以及主次关系。了解央行和商业银行的职责区别所在。作为发挥流动性管理的主体地位,商业银行应该在真正的经济环境下行使自身的职责,而中央银行就是为了改善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机制并且创造相应的条件。在宏观上给予商业银行行为大方向上的指导。所以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强调流动性管理的主动性、自发性,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特点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管理重心、管理结构、具体指标分析方法。同时,商业银行自身也应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这里不只是银行高层管理人员还应该包括基层业务人员,一方面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决策前应当分析未来银行流动性情况是否良好,另一方面基层业务人员也应严格把控资金来源。管理部门在统筹所有资金的使用时,需要保留相应的记录,以此方便进行相应的决策分析,从而避免决策的失误导致了流动性的不足或者剩余,从而给银行带来经济上的损失。另外,商业银行还需要在结合市场的大环境下,预测未来,做好相关的流动性预测、备案以及分析工作。

银行流动性风险最开始的一定是发源于基础资产的质量问题,所以在资产收集第一道防线的业务基层人员一定是最了解的人员。但是大部分的基层人员都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知之甚少,所以一定要首先在基层部门宣传普及风险知识文化让所有人都重视起来,在一线工作时一定要直面风险,对质询检查认真严格,对于自己的业务内容“锱铢必较”,曾经从事过银行风险管理的人员都深知银行的风险工作必须有着高强度的工作数量、高抗压的承受能力、终身学习的工作觉悟、逻辑缜密的工作态度。

发挥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主动性,可以使其经营管理更加倾向于动态监管与静态分析相结合,防范其存在的风险,提高其中的效益。

5.2 加快货币市场发展,拓宽商业银行融资渠道 货币市场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着银行相关的流动性管理,当流动性的需求要增加时,商业银行则能够通过出售短期的债券或者借入短期的资金来满足其流动性的需求,但流动需求减少的时候,又可以用其来投资,增加银行的盈利。

所以市场必须要加快关于货币市场的发展,发展银行的业务转型的新机制,扩宽业务的融资渠道,转移影响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目前可考虑向轻型化转型,发展低风险、轻资本的业务,致力于小额和微型金融,广阔的市场前景,较少占用资本的企业部门倾斜,同时选择流动性强的资产,高质量的负债,从简单的产品服务提供到温暖的客户银行,我们可以增加年轻客户,实现客户存款的自然保留,控制现金流出,从客户的角度降低流动性风险。

5.3建立和完善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流动性管理的直接目的是防止和防止银行可能发生的付款风险。当存款得到保险或保护时,储户对金融机构的信心不会下降,因此不会出现恐慌或危机。在当今常用的管理工具中有:资产负债的管理、现金流的管理以及风险限额的管理与压力测试和应急的预想方案。根据以上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相应问题,这表明需要对这些工具进行针对性的优化。

5.4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 这不仅需要及时的流动性管理工具,还需要建立有效的监测和预警机制。只有做到“两手抓”才能更有效地防范流动性风险情况的发生。

第一步就要建立先进的流动性数据分析系统,银行需要搜集大量的信息并且在短时间内就要将数据整理成分析报告,并交给流动性风险管理者以满足决策需求,结合现有流动性变化进行合理预测,完成潜在流动性计量。

第二部则是需要建全可以流动性风险的相关预警系统,也就表明,只要通过了预测风险的预警指标,银行一般就可以在评估未来业务的期间出现可能的流动性风险,也就是说可以根据预测发生的情况做好准备。流动性风险预警系统运行的根本目的就是如果发现风险,并且风险到达了目标警戒线,就可以及时的发出预警,因此把流动性风险预警机制与流动性安全的保障机制的相结合才能更加有效的防止发生流动性风险。

结 论 本文仅是浅显的了解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定义来源和分析方法,通过已知的分析方法简单分析了华夏银行2013年至2017年的财务数据和流动性大小,结合了华夏银行和整体商业银行的数据和情况,总结了整个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存在的几点主要问题,并结合专家学者提出的问题和方法总结出几点对策。经过一定时期的研究,了解到流动性风险自从商业银行及各大金融系统产生以来都是一直伴随在整个经营过程中的。这是商业银行最主要风险之一。流动性风险不仅对商业银行的生存发展会产生影响,对整个社会的金融经济的稳定也危害巨大,因此一定要重视商业银行流动性这个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8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它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重视与改善,同时作为商业银行自身也要结合大市场环境提出具有自身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切实调整战略,发挥自身主观能动性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进行监控和管理。

致 谢 历时近一个月的时间我终于结束了这一篇论文,我希望能用这一篇算是给自己给老师给学校一份满意的答卷。写这篇论文的感觉让我回忆起过去四年的学习时光,有看不懂文献时的焦急,有恍然大悟的喜悦,来自朋友老师的关心让我觉得很温暖。在此我要感谢郝文老师给我的帮助,帮我修改完善了论文正文部分,给予了很多专业知识方面的支持,我还要感谢我的朋友们和同学们,在我写论文,或者在素材上提供了很多帮助!我也明白我的学术水平依然有限,很多地方还是有不明白的,所以在我的论文里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评阅老师不吝赐教,我也会秉持着学无止境的态度不忘初心。

参考文献 [1] 王文华.略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兼论建设银行的流动性管理.2010 [2] 银监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M].2009,87号 [3] 姚长辉.从公司治理视角分析商业银行财务风险控制[J].合作经济与科技1997 (22).[4] 童频,丁之锁.商业银行财务风险分析及对策研究[J].技术与市场,2000(03).[5] 郑振东,王岗.从财务角度控制金融风险[J].当代经济,2004(02).[6] 张阳.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管理[J].黑龙江科学,2006(09).[7] 王萃.股份制商业银行财务风险控制[J].当代经济,2007(16).[8] 何畅.金融机构的风险控制措施研究[J].时代金融(下旬),2011(04).[9] 尹继志.论加强银行风险控制的必要性[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2013(8).[10] 叶路平,秦年苗.浅谈银行财务风险控制的分析[J].经济视,2014(17).[11] 许枫.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管理研究—以中国银行YC分行为例[R]硕士,2002.[12] 刘宗华.商业银行财务风险控制[J].商业经济,2003(8).[13] 金想.加强商业银行财务风险管理的思考[J]中国经贸,2007(24).[14] 钟永红.探寻银行财务风险的成因及防范措施[J].中外企业家,2014(20).[15] 赖金昌.流动性过剩和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策略[J].浙江金融,2008,3.[16] Peter S.Rose.商业银行管理[M].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8.[17] 李宏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7.10

第四篇:2016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2016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用于偿付到期债务、履行其他支付义务和满足正常业务开展的其他资金需求的风险。

第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法人和集团层面、各附属机构、各分支机构、各业务条线的流动性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确保其流动性需求能够及时以合理成本得到满足。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法人和集团层面建立与其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当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有效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

第一节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以及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和报告路线,建立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

第八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至少每年审议一次。

(二)监督高级管理层对流动性风险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

(三)持续关注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四)审批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其他有关职责。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其部分职责。

第九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定期评估并监督执行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二)确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确保商业银行具有足够的资源,独立、有效地开展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三)确保流动性风险偏好、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在商业银行内部得到有效沟通和传达。

(四)建立完备的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五)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并向董事会定期报告。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其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应当与业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独立,并且具备履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职能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

商业银行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具备以下职能:

(一)拟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核批准。

(二)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持续监控优质流动性资产状况;监测流动性风险限额遵守情况,及时报告超限额情况;组织开展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组织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测试和评估。

(三)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和新机构中所包含的流动性风险,审核相关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序。

(四)定期提交独立的流动性风险报告,及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水平、管理状况及其重大变化。

(五)拟定流动性风险信息披露内容,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批。

(六)其他有关职责。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内部定价以及考核激励等相关制度中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因素,在考核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经风险调整的收益时应当纳入流动性风险成本,防止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监事会(监事)应当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至少每年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一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银监会关于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当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充分性和有效性。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策略、政策和程序能否确保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三)现金流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各项假设条件是否合理。

(四)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是否有效。

(五)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是否完备。

(六)流动性风险报告是否准确、及时、全面。

第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当提交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应当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督促高级管理层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商业银行境外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采用相对独立的本地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的,应当对其流动性风险管理单独进行审计。

第二节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经营战略、业务特点、财务实力、融资能力、总体风险偏好及市场影响力等因素确定流动性风险偏好。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偏好应当明确其在正常和压力情景下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其流动性风险偏好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当涵盖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机构,并包括正常和压力情景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明确其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管理模式以及主要政策和程序。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和监测,包括现金流测算和分析。

(二)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

(三)融资管理。

(四)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五篇: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调研报告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调研报告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调研报告2010-06-29 18:56:10免费文秘网免费公文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调研报告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调研报告(2)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在商业银行经营过程中,流动性风险是一直存在的。流动性风险是指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即当银行流动性不足时,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从而影响其盈利水平。任何一家银行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就可能失去许多潜在的盈利机会,并且流动性风险具有联动效应,一旦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加剧,极

易导致存款人恐慌性地提兑存款,诱发挤兑风波,最终导致银行破产。流动性风险问题解决不好,不仅可能导致商业银行的破产清算,而且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甚至整个国民经济的瘫痪。因此,如何有效管理流动性风险已成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之一。

一、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成因及管理的基本内容

引起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因素众多,包括银行资产与负债在量与期限结构上的不匹配、资本金不足、盈利水平低下、资金备付率不足、客户周期性资金需求变动、经济周期的影响、利率变动、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变动、以及其他突发性因素等等。商业银行的任何一项经营活动不善都有可能最终导致流动性风险。但是,从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特点和各因素的可控性来分析,资产负债结构不匹配是导致流动性风险的最主要最直接因素。因此,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实质就是通过对其资产和负

债流动性的有效管理,促进其资产负债结构的合理配置,最终将流动性风险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因而,有效地度量和分析银行的流动性并保持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的潜在流动性以及设法及时获得流动性是商业银行管理流动性风险的基本内容

二、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淡薄。长期以来,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着促进经济增长的宏观功能,有强大的国家信用支撑,因此人们总是将银行的命运与政府的支持联系在一起,认为政府会承担银行的一切风险,银行不会倒闭,也不会发生流动性危机。另外,源源不断的居民家庭储蓄存款是商业银行无流动性危机之忧的第二大原因。由于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认识不足,风险管理还主要集中在信贷风险上,缺乏流动性风险自我控制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二)对下级银行资金需求的主

动性管理不足。在决策程序的具体操作上,总行主要负责分行之间的资金调剂、参与债券市场交易、进行同业资金拆借,以便满足下级行当日或未来较短时间内用于保证支付的资金需求,分行一般局限于上下级行之间的资金调拨。决策程序体现为下级银行“倒逼”上级银行,上级银行基本上只是被动地接受下级银行资金余缺的现实,并被动地做出反应,而没有对下级银行净融资需求进行事前度量和预测,并采取事前的防范与控制措施以及部署相应的流动性计划和安排,缺乏对下级银行资金需求的主动性管理。

(三)流动性管理指标体系有局限性。目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中,流动性评价指标主要是备付金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和中长期贷款比例。这些指标内容比较单薄,并不能全面反映银行资产的流动性状况,更没有反映银行的融资能力。而各银行又不顾自身实际去套用、追求这几项流动性指标,扭曲了

流动性管理的本质。

(四)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缺位,流动性管理发展存在诸多制约因素。银行是高负债运作的特殊企业,其负债的不确定性和硬性约束都要求银行资产具有较强的流动性,流动性管理也就成为银行经营管理的首要任务和核心目标。流动性管理具有内生性,流动性管理的主体是商业银行,而非中央银行,它产生于商业银行业务活动的内在要求。我国的流动性管理表现出以中央银行监管为主的外生性特点。中央银行的流动性监管与商业银行自身的流动性管理在目的、方式、效果上是完全不同的。目前我国以中央银行为主体的流动性管理体制,以固定不变的流动性比例作为常规的监管方式,过分强调中央银行的监管,忽视了流动性管理的内生性,严格意义上的流动性管理在我国仍然处于缺位状态。

(五)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代表的我国银行体系存在许多流动性隐患。一

是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我国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率一直居高不下,超负荷经营;二是存贷款比例较高,对于全面衡量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该指标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不能反映出存贷款在期限、质量和收付方式等方面存在差异而产生的流动性风险程度;三是中长期贷款比重过高,并且继续增加趋势明显,资金使用日益长期化;四是活期存款占各项存款的比重较高,资金来源日益短期化;五是储蓄存款占各项存款的比重呈下降趋势;六是贷款质量较差,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三、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流动性风险的建议

(一)全面实施资产负债管理。流动性风险不是单纯的资金管理问题,而是多种问题的综合反映,因此,应当从资产负债综合管理的角度来探讨流动性风险的防范。一是加强各级商业银行法人体制,强化经营系统调控功能;可以将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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