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

2024-01-24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1篇

一、 增值税理论概述

增值税制度起源于1918年德国的隆西蒙斯和美国的亚当斯的学说,但增值税真正得到欧洲各国政府广泛的重视是在20世纪60年代初。1962年,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纽马克委员会建议所有欧共体成员国都采用增值税作为统一的产品销售税形式,但美国却至今尚未推行这一税种。

增值税(Value-added tax, VAT),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商品税。所谓增值额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在一定期间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的价值。理论上的增值额是指企业或者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那部分价值,即 V+M=G-C。其中,G为社会总产品价值;C指已经消耗的生产资料价值,即不变资本,包括两部分,一是固定资产价值,二是非固定资产价值;V指劳动者新创造的用于补偿个人和家人生存需要的资料的价值;M指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即剩余价值。

由于对增值额的理解不同、客观经济条件不同、经济政策不同、各国税制中的法定增值额各不相同。主要的差异在于各国对是否扣除C中的固定资产价值的认定不同,对于非固定资产,各国均规定可以一次性扣除。实行增值税的国家都根据实际情况和选择的增值税类型,对增值额做出法律的具体规定,以明确哪些属于增值,哪些属于非增值项目。据此增值税的类型可分为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三种。

生产型增值税是指征税时,凡生产应税产品耗用的外购物质消耗,除固定资产外均可列入扣除项日范围。这样从商品的价值构成来看,生产型增值税的征税基础包括折旧、工资、租金、利息、和利润,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故称为生产型的增值税。这种类型的增值税由于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部分,增值税税基中固定资产的价值存在着重复征税问题,因而它是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

收入型增值税是指征收增值税时,凡生产应税产品耗用的外购物质消耗除未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均可列入扣除项日范围。即增值额是用销售收入减去其耗用的外购商品和劳务及固定资产折旧后的余额,即相当于增值税的税基减去折旧的部分,就整个社会而言,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大体上相当于国民收入,故称为收入型的增值税。收入型的增值税通过扣除商品中所含折旧的方式,逐步消除对固定资产价值部分的重复征税,只对商品或劳务中的增值额征税,对非增值额一律不征税,因此从理论上来看是最符合增值税征税原理的。

消费型增值税是指征收增值税时,凡生产应税产品耗用的外购物质消耗包括购入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价值均可列入扣除项目范围,就整个社会而言,全部生产资料都排除在课税范围之外,指对个人消费品价值征税,该类型增值税的征税对象仅相当于社会消费资料的价值,故称为消费型的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允许一次扣除当期外购的资本品价值,等于对外购的资本品价值所含的增值税税款给予了提前扣除,其价值的提前补偿性最突出。

我国从1979年开始增值税试点,1984年第二步利改税时正式建立了增值税制度。1987年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逐步完善了增值税计税方法。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以第134号令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当年12月25日财政部以[93]第038号文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建立起了新的以增值税为主体的流转税格局。1994年的税制改革全面推行了增值税,使之成为我国税制结构中占据第一位的主体税种。1994年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特别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增值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税收负担分析

税收负担的实质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国家与纳税各方的分配关系。它分为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宏观税负担代表着国家政府对社会产品的集中程度,着重研究国家(政府)征税所形成的社会经济负担;微观税负则从企业角度考察国家征税对企业负担能力的影响,是企业一种经济利益的被迫放弃,表现为纳税人当期经济利益转移的程度。但二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反映的是国家(政府)与企业在剩余价值上的利益分割关系,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考察,才能得到全面的、正确的认识。

1、增值税宏观税负分析

由于我国1994年前后的税制大不相同,因此,从可比性角度出发,我们从1994年开始,来历史地考察税收负担不同口径的变动情况。通过表1数据可看出:

(1)从增值税增长幅度看,从1995年开始,我国增值税一直以大于10%的速度持续增长,到1999年有所回落,2000年开始一直保持17%的速度,到2004年达到24%的高峰。九年的平均增长为14%,总体看来我国增值税增长速度较快,但增幅波动偏大。

(2)从一般意义上讲,税收的增长与经济的增长存在一定的相关性,伴随着经济的增长,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税收收入应该与GDP同步增长。由于增值税是对增值额征税,如果不考虑增值税的范围不能涵盖所有税种以及征管漏洞,增值税税收收入和GDP增长应该是同步的:GDP每增减一个百分点,增值税税收收入应相应的增减一个百分点。从表1看出:增值税收入没有和同期的GDP保持同一增长步伐:1995年和1996年增值税收弹性均小于1,从1997年开始,增值税的增长幅度均大于GDP的增长幅度,税收弹性在1998年和2001年分别出现了大于2的高峰。这表明税收受到了非经济因素和无序因素的干扰,应从更深层面上对财政收入需求与经济发展的矛盾进行剖析。

(3)GDP增长幅度从1995年到1999年一直处于下降趋势,表明我国经济在此期间生产经营和宏观经济出现了紧缩和回落,市场有效需求仍然不足。2000年开始GDP增长幅度有所回升,但增值税增幅的上涨表明增值税还不能和国民经济同步变化,近几年一直处于超长增长状态,从另一角度反映出我国整体增值税负担较重。

(4)1995-1997年税负比率较低,保持比较稳定。1998年开始税负一直处于上升状态,但上升幅度不大,总体来说基本稳定。增值税税负上升并不是因为名义税率过高,而有一定程度上是受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规范的优惠措施和低下的企业财务管理水平影响,使得企业由于种种原因,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过高致使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明显偏高,也会增加增值税的总体税负。

2、增值税行业税负分析

我国企业大概包括农业、工业、建筑业、运输和邮电、国内贸易、对外贸易、旅游、金融、教育和科技、文化体育卫生和其他社会活动这几个门类。按照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收体系,并不是所有的行业都要交纳增值税,建筑业、运输和邮电、教育和科技、文化体育卫生等行业只交纳营业税,不用交纳增值税。在要交纳增值税的行业中,所负担的程度也有所不同。通过表2可以看出:

工业增值税收入增长比较稳定,波动较小;工业产品的销售收入一直在增长,但增长幅度不稳定,表明受到了市场需求的影响;工业增值税税负基本稳定,近几年有下降的趋势,工业的税收所占比例要高于商业,占了增值税总额的70%以上;增值税收入弹性系数波动较大,弹性系数呈现不稳定状态。

3、工业企业各行业增值税分析

我国的工业企业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制造业、电力供应业等许多行业,不同的行业资本构成有很大差别。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行业,利用2004年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比较如下:

通过表3可以看出上游产业增值税负较重、下游产业增值税负较轻,这主要是由于生产型增值税造成的,1994年税制改革时,从我国的财政状况出发实行了生产型增值税,固定资产折旧部分的已纳增值税税额不予抵扣,这就使得不同资本构成企业的税负不均,特别是资本密集型的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基础产业、制造业、化工业,由于抵扣率较低税负偏高,而下游产业中如食品饮料和纺织行业,由于抵扣率较高所以税负较轻。

三、增值税由生产型改为消费型是增值税改革的必然选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种种不利之处,具体表现为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扩大投资。选择生产型增值税的初衷是抑制投资过热,但是当宏观经济的运行表现出有效需求不足时,这种类型的增值税起到的却是压抑企业投资积极性的反面作用。生产型增值税不允许抵扣固定资产的已纳税款,尤其对资本密集型行业来说,税负大大加重,结果势必抑制投资需要,阻碍新兴技术产业的发展,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完善。

第二、生产型增值税无法避免重复征税,不符合增值税公平税负和中性税收的本质要求。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的固定资产等资本性货物所含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这部分税款便资本化为固定资产的一部分,以折旧的形式转移到货物价值中而成为销项税额的组成部分,对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和固定资产、基础设施投入较大的企业,存在着明显的重复征税,不利于鼓励纳税人投资,不符合增值税公平税负和中性税收的本质要求。

第三、现行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过窄,税率设计偏高。国际上规范化的增值税范围是:所有货物销售、生产性加工、进口、修理修配、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建筑安装业、劳务服务业等。增值税征税范围越宽、覆盖率越广就越能促进增值税发挥作用。而我国现行税制范围窄,限制了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不便。我国目前的增值税税率为17%,转换成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为23%,与国际上征收增值税的国家大体在8%-20%之间的税率相比,税率设计偏高。

第四、导致不同行业税负不等。生产型增值税对不同的购入项目实行不同的税款抵扣政策,使得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负低于资本密集型企业。一些资本有机构成较高的行业,如冶金、采掘、重工业能源开采等基础工业,由于外购固定资产比重大,从而导致税负更为沉重。我国目前事实上已经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了消费型增值税,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税负的差别不利于企业间公平竞争。

第五、不利于国内外同类产品进行公平竞争。由于世界上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中绝大多数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将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税款作一次性扣除,与生产型增值税相比,税负相对较低。因而,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国家的企业在国际竞争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

第六、生产型增值税的税款抵扣复杂,造成征税困难。由于购入固定资产所纳税全不能抵扣,这样在凭发票抵扣过程中就必须正确区分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还要区分外购项目是用于生产产品所用还是用来建造固定资产,这些都大大增加了税务机关的工作难度。

四、增值税转型后的影响

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将会对我国经济、财政等各方面产生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有利于刺激投资,鼓励新技术的使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可以促进基础产业的发展,有助于从根本上改变我国长期存在的技术落后和产业结构不合理的情况,为我国经济的长期发展提供技术和产业支持。因而转型对经济的长期增长会产生积极作用,最终将导致国民收入总体水平的提高,从而使增值税收入额与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第二、消费型增值税最能体现“中性”原则,有利于征收管理。消费型增值税一次性地扣除外购固定资产价值, 最能体现增值税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避免重复征税和中性税收的优越性。由于增值税采用凭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计税方法,在计税技术上和法律上都较为先进和规范,实施消费型增值税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合理性。

第三、有利于基础产业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允许抵扣固定资产所含税金,从而降低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承受的税负。高科技产业和基础产业因资本有机构成较高,产品成本中固定资产投入的比重较大,如果改按消费型增值税征税,可以减少税基,这样的税负结构有利于高科技行业及基础产业的发展,利于加速企业的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

第四、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增值税转型后由于固定资产所含税金允许抵扣,其税基要小于生产型增值税的税基,必然导致短期内税收收入大幅度减少。但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会引起投资增加,投资增加,增值额也会增加,从而增值税增加,从中长期看又有利于国家的财政收入。

(作者单位:中国石油大学)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全面实施增值税是国家财税体制深化改革的重要目标,作为金融保险业子行业的银行业同样面临改革要求。本文在对银行业“营改增”难点问题展开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国际上同类增值税制度设计和我国已有的增值税政策,给出合理的改革方案,同时从理论和银行业实际运行两个角度对方案设计做出论证,检验方案设计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并对方案实施提出部分补充意见。

关键词:“营改增” 银行业 税率

作为金融保险业的核心构成,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撑面,对国民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具有无法估量的作用。当前我国对银行业征收营业税,银行业重复征税问题严重,且较高的营业税税率让银行业承担了相对其实际能力而言更高的税收负担,同时还存在银行业内部税负结构不合理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阻碍了银行业自身的发展,而且也成为制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阻碍,影响着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可见,银行业改征增值税已成为我国“营改增”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

一、银行业“营改增”的难点

(一)理论争论

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它是价外税的一种,由消费者负担。因此,部分观点认为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的业务都是对消费基金的跨期配置和进行的余缺调剂,而货币数量上的变动也更多是资金本身时间价值的体现,是对市场主体违约风险和通货膨胀的补偿,不能算作银行业业务活动增值额被征收增值税。但是,更多的观点还是认同对银行业提供的金融服务征收增值税。在他们看来金融服务实现了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使原本可能闲置的资源通过其他诸如生产企业等间接创造出了新的价值,故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等同于其他行业和部门所提供的应税商品和劳务,应该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只是在增值税具体征收政策上可能会有所区别。

(二)政策选择

1.税基的确定。考虑到银行不同的业务收入取得方式不同,或为利息收入、或为利差收入等其他形式,且收入核算方式也不同,再加上银行日常运营受某些特殊因素影响,在计算增值额时无法像其他行业那样直接通过流转中资金的增减或产品的流通价差予以确定,还要考虑诸如汇率变动、通货膨胀等影响。因此,银行业增值税税基确定存在困难。

2.计税方法的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主要包括两种,各有优缺点。其中一般计税法允许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能够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有利于减轻税负,但是存在纳税操作上的困难;而简易计税法虽然计算简便、便于征管,但在减轻税负、解决重复征税的问题上作用又十分有限。那么,未来银行业实施增值税选择何种方法,需要认真权衡各自的利弊审慎选择。

3.税率的确定。税率的确定可以说是整个税收政策选择问题中最为关键的一点,也是对市场各个主体利益影响最为直接的因素,它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整个“营改增”的成败。增值税税率如确定得过高,不仅无法产生改革红利效应,相反可能由于过重的税收负担抑制企业的发展,让经济变得缺乏活力;如确定得过低,虽可以提高企业参与市场的积极性,但也会破坏公平的市场规则,使经济运行变得低效。因此,审慎确定一个合理的、社会各方普遍能接受的增值税税率十分必要,唯有如此才能使现有的税制问题得以平稳解决,同时又为国民经济的高效、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4.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的确定。由于银行业业务的特殊性,成本中很大部分是人工费、存款利息支出,很难获得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申请抵扣的真实性审查、抵扣数额的确定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都存在困难;至于占比较低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比较容易的外购设备等是否按照一般企业的进项税抵扣标准执行也有待具体考量。

5.中央和地方政府税收分成比例的确定。我国增值税作为地方与中央的共享税,地方和中央按照1∶3的比例分配;而营业税则主要归地方财政所有。具体到银行,除各总行外的其他分支行应缴营业税由地税机构负责征收,计入地方财政收入。若银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仍然按照1∶3的比例分配,将打破原有财政收入分配格局的平衡,造成地方财权与事权的严重不匹配,引发其他深层次矛盾。

(三)成本-收益分析

银行业“营改增”不仅是构成上层制度设计的重要内容,也是一项社会福利举措。但银行业“营改增”是否可行,以何种方式推行,每个具体的政策部分各个方案如何取舍?这些都需要通过成本-效益进行分析确定,以保证改革的红利效应能够充分释放,整个社会都能共享改革的红利,与此同时又能将负面的不利影响限定在一个可接受和控制的范围内。鉴于银行业本身涉及面广,测算数据难以准确获得且数据过于庞大,再加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难以量化,银行业“营改增”的成本-效益分析也就随之成为改革道路上一道暂时无法解决的难题。

二、国际国内参考借鉴

(一)国际上三种主流金融业增值税征收模式的启示

国际上在进行增值税税制分析时,一般根据银行收取的服务费用是否直接体现在银行的金融服务收入中把银行业务分为显性和隐性收费业务两类展开讨论。其中隐性收费业务构成了银行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关于隐性收费业务增值额核算却一直是一个世界性的技术性难题,对此各个国家在实务中分别采取了不同的解决方式。正是基于这种对隐性收费业务处理上的差异,目前国际上形成了三种主流模式,包括欧盟模式、澳大利亚-新加坡模式和新西兰模式。

比较三种流行的模式,可以发现各国都在致力于解决重复征税、隐性收费业务增值额难以确定这两个问题,但各有侧重。考虑到实行增值税改革的根本点在于它能更好地避免重复征税,相对而言,增值额难以确定问题则更多地体现为一个技术性难题,随着科技进步必定能找到完美的解决方案。更多考虑免除重复征税方面的意义,我们可以参照采取新西兰模式。一方面,在新西兰模式下银行所有业务都纳入应税范围,即使零税率项目也得负有纳税义务,所有的进项税额都能得到抵扣,从而形成完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可以有效地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新西兰模式能避免进项税额分摊上的困难,消除分摊中人为因素的影响,降低实务工作的复杂性。

(二)国内试点行业相关制度设计的启示

从我国现有交通运输业、邮政业、电信业试点的做法来看,它们基本都是在遵循减轻纳税主体税负原则的前提下,在对行业的业务内容进行明确而合乎实际的分类基础上选择征收或免征增值税,并根据实际情况结合采用简易计税法和一般计税法。而针对行业内纳税人各个不同的业务内容,也是从多档税率中灵活选择,很少执行统一的增值税税率。此外,我们还注意到在试点行业的一些国际业务如运输业的国际运输等的税收政策选择上要么免征、要么实行零税率或按简易计税法征收,体现了国家鼓励企业“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政策取向。显然,上述做法对本文中正在讨论的银行业“营改增”提供了一些改革思路,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三、银行业“营改增”方案设计

(一)方案遵循的基本原则

1.改革要遵循增值税的一般原理。增值税是以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核心在增值额。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变化,货币的形式也经过了一系列的演化,但这期间货币的本质并没有改变。根据马克思的论述“货币本质是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银行在围绕货币展开业务活动时,实质上和从事普通的商品(包括应税劳务)交易是一致的,在流转过程中都出现了增值额,唯一的区分仅仅在流转于银行业的商品是比较特殊的“货币”商品。这表明银行业在进行“营改增”的制度设计时无论其业务相较其他行业多么复杂,我们都只需狠抓“增值额”这个根本。

2.改革要坚持“轻税负,促发展”。一切上层建筑的变革都是为了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基础,作为完善国家财税制度的重要举措,实施“营改增”的目标就在于让制度更加适应经济运行规律,增强市场主体的活力和竞争力,推动实体经济的发展。具体到银行业,其改征增值税就是要减轻其税收负担,使其更加积极、有效地参与市场资源的分配,充分发挥其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巨大作用,即“轻税负,促发展”。

3.改革要坚持成本-效益原则。改革是有代价的,我们必须在改革红利和改革成本之间综合平衡,银行业作为“营改增”的深水区更应该审慎考量,尽可能最大限度地释放改革红利,同时将改革成本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也就是要争取经济净效益的最大化。否则,改革就是让历史开倒车。

(二)主体方案设计

1.银行业务划分。在许多已有的银行业“营改增”研究中基本都是参考国际通行的核心业务、附属业务、其他业务及出口业务分类,然后依据各自不同的视角对不同的业务采取差异化的增值税征收策略。但是笔者认为这种仅仅以收费和服务关联度为标准分类征收方式并不适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建议按照银行业务风险高低将业务分为三类:高风险类业务、一般风险类业务、无风险类业务,具体划分如下页表1。

如此划分,既符合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构建程度不高的现状,且目前正处于一个全面改革的关键期,急需一个稳定的社会经济环境,按照风险划分业务,有利于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在更为适宜的风险范围内进行业务经营,从而推动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运行,实现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同时也能很好地将一些分开核算存在困难的业务归为一类,统一考虑其增值税政策,为纳税核算提供便利,减少核算成本。此外,该分类在某些方面与前文提到的国际流行的分类存在契合之处,如无风险类业务和国际分类中显性收费项目基本一致,这为将来我国市场经济改革进入到新阶段、进一步深化“走出去”战略、与国际接轨留下了空间。

2.银行各业务增值税方案设计。鉴于我国银行基本都是一般纳税人,而采用一般计税法又有诸多好处,故在以下业务方案设计中均采用一般计税法。

(1)无风险类业务增值税征收设计。银行无风险业务主要考虑中间业务,这类业务是利用客户资金代理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并据以收取手续费及佣金。收费十分明确具体,增值税销项税额易于确定。至于进项税额,这类业务的业务成本集中体现于办公设备和服务设备成本以及租金和第三方手续费及佣金等,但是核算时值得注意的是办公设备和服务设备成本以及租金部分成本往往也构成了一般风险类业务、高风险类业务的业务成本,需要在这三类业务之间分摊。然后按照无风险类业务在纳税期内应该实际负担的成本部分,加上支付给第三方的手续费和佣金作为进项予以抵扣。税率方面,可以参考部分现代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6%)执行。因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很多内容与已经改征增值税的现代服务业的服务内容基本一致,如商业银行提供的信息咨询类业务就完全可以看作是普通中介公司提供的鉴证咨询服务,只是服务提供主体发生了变化。实施6%的增值税税率有利于保障银行业中间业务与现代服务业的税负公平,引导彼此间公平竞争。至于国债买卖,基于其本身的特殊性,本文建议延续过去营业税时期的优惠政策实行零税率。对国债买卖过程中的利息收益、差价收入按零税率征收增值税,同时因国债买卖而形成的手续费用准许作为进项税额予以扣除。

(2)一般风险类业务增值税征收设计。对于一般风险类业务主要是存贷业务,刨除时间价值、风险补偿等因素,单就货币作为一种商品来讲在流转过程中确实发生了增值——净利息,符合增值税征收的一般原理,可以按照一般的增值税征收方式征收,分别确定销项和进项税额。但考虑到一般逐笔确认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然后再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与银行业利息收支的现实明显不符,对各项存贷业务利息收支分开逐笔核算不仅成本大,而且在技术上也不完全可行,有一定的难度。因此,采用汇总核算的简易处理方式,将一个纳税期内的全部净利息收入视为一般风险类业务的增值额。

至于税率的确定,需要从两个方面做出综合考量。一方面,该类业务收入在商业银行的收入构成中占据非常大的比重,约占75.51%,是以往税务部门对商业银行征收营业税的重要来源。改征增值税后,如果对利息收入实施零税率,必定将对财政收支形成冲击,影响社会公共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如果对利息收入按较高税率档次征收增值税,又会影响银行从事基本存贷业务的积极性,导致银行最基本的信用中介职能被抑制,不符合实体经济发展扩大消费和投资的要求。所以,6%应该是一个比较适中的选择。

(3)高风险类业务增值税征收设计。在全球商业银行混业经营的大趋势下,尽管目前我国尚未从制度上认可商业银行混业经营,但是关于其业务范围的监管和限制已不再像以往那么严格,混业经营正逐渐成为金融业改革的一大趋向。于是,各个商业银行在较高经营收益的驱使下业务都开始或多或少涉及到传统银行不曾涉及的范围,包括证券投资等业务,而且涉及范围还在不断扩大。正是这些不断被拓展出的业务内容组成了商业银行高风险类业务,它们在增加银行收益的同时也将银行置于更高的风险,对此我们需要持一种谨慎的态度。因此,在总体选择零税率模式、允许对所有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的情形下,暂时有必要对这类高风险业务执行比较严格的增值税政策,以保证银行在安全范围内从事多种经营、参与现代金融竞争。故当前同样应选择6%的增值税税率,这样既可在一定程度上有效控制风险,又能使银行混业经营的进程保持合理的速度而不至于停滞不前。待到以后金融体制得到完善、商业银行经营更加科学合理后,再进一步放宽增值税政策。

(三)方案可行性测算

1.税率测算。“营改增”要求减轻税负,那么本文所拟定的方案是否符合这一要求呢?接下来,本文将就上述方案拟在银行业实施的增值税税率与当前银行业的营业税税率进行对比,以判断方案中的税率是否满足“营改增”的要求。

基于本文关于增值税征收的方案设计,现拟采用加权汇总的方式对该方案下银行业实际将执行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计量,其中加权的权重参考三类业务收入在总营收中的占比,具体公式如下:

方案中加权汇总税率=无风险类业务收入占比×适用增值税税率+一般风险类业务收入占比×适用增值税税率+高风险类业务收入占比×适用增值税税率

代入2014年我国十二家主要上市商业银行各类业务占比数据,其中无风险类业务收入占比约为23.12%,一般风险类业务收入占比约为51.84%,高风险类业务收入占比约为14.41%;可知方案中增值税加权汇总税率为5.36%,高于5%的营业税税率。但是考虑到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银行实际承担的税负要远远低于按照5.36%直接计算所得结果,这也就是说按照本文银行业“营改增”方案实施能够使银行业的税负降低,符合国家政策的目标取向,方案可行。

2.实际税负比较。为了通过对比增值税改革前后银行业税负验证税改方案的现实可行性和合理性,本文以2014年我国十二家主要上市商业银行相关数据作为测算基础,现对测算过程作以下几点说明:

第一,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计算。由于方案设计中各拟征收增值税的业务均采用6%的增值税税率,故在处理增值税销项税额时可以采取汇总计算的方法。经计算,2014年我国十二家主要上市商业银行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为1 588.31亿元。

第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在方案总体选择零税率模式的情况下,除了人力成本无法作进项税抵扣、营业税金及附加和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损失因与增值额进项抵扣无关外,所有构成增值税进项的都可以抵扣。但是在计算销项时对利息、手续费及佣金、其他非利息收入采用的是净值,相当于已经抵扣。因此,需要单独核算的进项税额仅为符合增值税抵扣要求的部分业务成本及管理费用和其他业务成本,现按照2%的抵扣率对该部分进项税额作简易处理。经代入数据计算得需要单独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02.81亿元。

第三,征收增值税情形下总体流转税的计算。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纳税人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应以其应缴增值税税额为基础计算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其他附加税费。基于此,在测算过程中分别按照7%、3%的税率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予以考虑,经计算流转税合计1 524.05亿元。

根据测算结果整理得出表2。

对比表2中数据,按文中方案实施“营改增”后十二家银行总体税负减轻345.9613亿元,增值税较之前营业税少缴纳399.874亿元。考虑到数据的有限性和测算存在的误差,上述税收变化幅度是可以接受的,一方面它满足减轻税负的要求,另一方面税负减少幅度相对财政收入也不会对政府财政形成冲击。所以,通过实际数据研究可以看出方案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四、其他补充建议

(一)加强人才培养和配套设施建设

银行业“营改增”要想充分展现其优越性,必须要有一批专业人才和完备的配套设施来支撑。首先,执行层面银行要引进具有专业背景的财税人才,税务部门要组建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以保证“营改增”政策正确、及时执行;其次,通过引导学校、培训机构的人才培养,做好后备人才队伍建设;再次,要坚持现有的税务培训、研讨机制,及时传递最新的增值税政策并收集增值税实施的反馈意见,不断推动增值税制度走向完善;最后,要加强增值税发票开具系统和计算机网络平台的建设,以使整个增值税系统以一种高效的方式顺畅运转。

(二)关心国际动向,注意国际接轨

现今,我国正在推行的“营改增”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就是在借鉴国际上流行的流转税制改革,在为国内企业释放利好的同时借以消除我国与其他国家的税收制度差异,为国际经济交往提供便利,以一种能为他国接受的姿态参与国际竞争。未来,我们应继续关注国际流转税制度的最新变化和国际学术界关于流转税的最新研究动向,尤其是欧洲、日本等经济发达地区增值税相关动态,以便及时针对国内情况做出调整和优化。

参考文献:

1.宋英华.金融业“营改增”难点分析[J].经济研究导刊,2014,(17).

2.李瑞波.银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方案探讨及其影响分析[J].金融会计,2014,(1).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十二五”时期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旨在打通增值税抵扣链条,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营业成本和税负,是继2009年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之后,我国货物和劳务税制的又一次重大改革,也是一项结构性减税措施。本文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试点政策分析,效果以及如何进一步深化改革等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关键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财税体制改革 减税

1、引言

2011年11月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等文件,明确了我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重要内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优化税制结构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具有重大意义,能为深化产业分工、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根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这项改革将在十二五期间向全国推开。

随着上海试点的逐渐推进,扩大改革试点的信号也开始释放。今年2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在研究部署2012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时明确,将扩大增值税改革试点。 以北京、江苏为代表的一些省市已经在积极进行试点的准备。今年北京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积极准备、抓紧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必要性

在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最为重要的两个流转税税种。增值税覆盖了除建筑业之外的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大部分行业则课征营业税。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税制显现出其不合理性。

2.1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中性”作用。由于增值税征收的范围是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方面,而营业税征收的范围是对不动产、无形资产和其他劳务。

2.2 营业税存在重复征税,对服务业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由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涉及到了交通运输业、金融业、建筑安装业等,而这些行业大多属于第三产业,这些行业的流通环节比较多,而营业税实行是对流通各个环节进行征税,由于营业税实际是按照营业额为计税依据来进行征收,这样就造成了对同一劳务或是其他营业税征管的税种的重复征税,这无疑限制了我国第三产业的发展。另外营业税不允许像增值税那样对进项税额进行抵扣,這显然对第三产业造成税负不公的影响。

2.3 增值税扣税不彻底。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国增值税进行转型之后,即把过去生产型的增值税转型为消费型的增值税,这样使得我国增值税的税制更加完善。由于过去生产型的增值税不允许企业外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这样就存在这重复征税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企业投资的积极性。现在实行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大大减轻了企业是税收负担,使得我国的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趋于平衡。

2.4 两套税制并行造成了税收征管实践中的一些困境。随着多样化经营和新的经济形式不断出现,税收征管也面临着新的难题。比如,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商品和服务捆绑销售的行为越来越多,形式越来越复杂,要准确划分商品和服务各自的比例也越来越难,这给两税的划分标准提出了挑战。

当前,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分析

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需要“整体规划、统筹协调、平稳过渡”,既要统一设计税制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又要通盘考虑改革的具体事项,还要充分兼顾改革前后税制和征管变迁,实现税制转换的平稳过渡。整体规划,就是要遵循增值税制度内在规律,着眼于消除货物和劳务领域的重复征税,统一设计税制改革方案和相关配套改革措施,妥善处理好政府与纳税人、中央与地方的分配关系。统筹协调,就是要结合增值税立法的要求,通盘考虑改革的具体事项,精心设计税制要素,科学确定税负水平,合理划分收入归属,不断完善征管条件。平稳过渡,就是要科学安排改革进程,充分兼顾改革前后税制和征管变迁,确保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实现税制顺利转换、征管有序衔接、征纳关系和谐融洽、财政体制平稳运行。

在试点范围上,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行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将与生产流通联系紧密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

在税制安排上,除合理设定计税方式、计税依据、纳税地点外,关键是科学设置税率。按照将原营业税税负平移的方法,采用全国税收调查和北京、上海、湖南3个地区典型调查的数据,相互验证测算出交通运输等行业的适用税率在11%至15%之间,现代服务业的适用税率在6%至10%之间。根据改革后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的原则,改革试点方案从低确定了11%和6%两档税率,并对出口劳务实行零税率或免税。

在政策衔接上,针对增值税与营业税的税制差异和改革试点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开展的实际情况,对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试点行业与非试点行业、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以及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延续等问题,均进行了妥善处理。

在收入归属上,维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按照保持中央和试点地区税收分配关系不变的原则,对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

在征收管理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现行负责征收增值税的国税机关统一征收。

4、改革试点的运行效果

2012年1月1日以来,上海市共有12.6万户企业(其中,交通运输业1.1万户,现代服务业11.5万户;一般纳税人4万户,小规模纳税人8.6万户)纳入改革试点范围,由原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上海市的精心组织下,实现了税制转换的平稳过渡。改革试点虽然时间不长,但已呈现出4个方面的变化。

4.1 降低了大部分纳税人税收负担。试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大多由原实行5%的营业税税率降为适用3%的增值税征收率,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税负下降幅度超过40%;试点的一般纳税人中,85%的研发技术和有形动产租赁服务、75%的信息技术和鉴证咨询服务、70%的文化创意服务业纳税人税负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加工制造业等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外购交通运输劳务抵扣增加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纳入抵扣,税负也普遍降低。

从交通运输业看,改革试点的名义税率为11%,同时在税制安排上明确了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其实际税负要低于11%的名义税率,并且下一道环节接受交通运输服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抵扣将由原7%增加到11%。毋庸讳言,我们注意到参与试点的部分交通运输业企业在改革试点初期出现了税负增加的问题。初步分析,原因主要在于,不同企业由于资本有机构成及投入时间存在差异,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在一定时段上不匹配。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要资本投入是车辆,如果纳入改革试点的交通运输企业大部分车辆都是在2012年1月之前购置,就会在改革初期出现可抵扣进项税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对较大的情况。同时,由于改革尚未全面推开,影响到交通运输企业进项税额抵扣不充分。譬如,路桥费支出是交通运输企业经营成本的主体之一,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近期发布的报告显示,过路过桥费平均占运输成本的34%。由于路桥收费还没有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交通运输企业发生的路桥费支出得不到抵扣则会相应增加税收负担。

4.2 拓展了试点行业和企业市场空间。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增值税,拓宽了加工制造业产业链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目前,试点地区纳税人来自外省市的订单已经开始增加,表明改革试点相应扩大了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业市场需求。

4.3 促进了企业分工细化和技术进步。试点之前,许多制造业企业基于外购技术的营业税负担问题,不愿意将研发环节从本企业分离。试点之后,由于外购研发技术负担的增值税可以抵扣,一些生产制造企业向外分离研发设计等业务的意愿愈来愈强。改革对深化专业分工、提高创新效率的激励和引导效应正在显现。

4.4 提升了商品和服务出口竞争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出口退税宽化和出口退税深化的制度效应得到了体现。在宽化效应方面,国际运输和研发设计被纳入出口零税率范围,推动了这类服务以不含税价格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在深化效應方面,出口货物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劳务所负担的进项税额可以得到退还,增强了这类货物出口的竞争力。

上述变化,初显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积极成效,也反映出需要密切关注和统筹研究解决的问题。随着试点的延续,要围绕改革对经济运行、社会民生、企业负担、财政收入、征管效能、纳税遵从等方面的影响,及时做好阶段性总结和评估工作,认真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措施,凝聚改革共识。

5、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面临的问题

虽然上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效果到目前来说是基本成功的,但营改增涉及税制衔接、税收征管以及财政分配等方方面面,利益调整复杂,面临的问题仍然不少。

5.1 国税地税如何分账。依据我国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国内增值税收入按75∶25的比例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间分成,进口增值税收入归属中央,由国家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而营业税是地方税,除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公司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收入划归中央外,其他均归属地方财政收入,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作为地方第一大税种的营业税将逐步被增值税取代,将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规模。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地方税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如果仍然保持现有的财政体制,无疑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很大影响。因此,如何弥补地方财政收入损失,为地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建立一个长期稳定的财政保障机制,是改革成败的关键,也是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得到地方政府支持的一个关键因素。实际上率先在上海试点,一定程度上与上海国税与地税没分家,还属于一个局。目前权衡之计是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试点行业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并根据增值税特点调整。纳入改革试点的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那么在上海试点之后往全国推广的过程中,国税与地税如何分账,必须未雨绸缪。

5.2 苦乐不均,不同企业影响不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增强服务业的竞争能力,减轻企业的税负。但是所谓减轻税负只是总体而言,落实到不同的行业以及具体的企业,其影响完全不同。由于企业所处的行业不同,以及经营模式、发展阶段和规模不同,在同样的税率水平基础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后,不同企业可能出现税收负担增减不一的情况,税负的影响对不同企业是有增有减。

增值税的特点是以增值部分为基础而征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对于交通运输业而言,可能是利好消息,因为抵扣部分减轻了税负。但是对于咨询服务业而言,没有进项税额,本来就不存在抵扣一说,反而会增加了税负。2012 年1 月1 日开始,上海率先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启动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试点后,从部分企业纳税申报情况看,部分企业税负不减反增。针对这种税收负担增加的情况,上海不得不专门设立了专项基金,对税收增加的企业予以过渡性的财政扶持。如果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是否有财力设立专项基金本身已是问题。加上无论是上海还是其他地区,如果予以财政扶持,本身也违反了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此外,原来寄希望于税制改革能够减轻中小企业的税负,但事与愿违,因为中小企业尤其是微小企业根本拿不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也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很可能其税负是不减反增。

5.3 区域性优惠政策导致“洼地效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先在部分地区部分行业进行,区域性优惠政策必然带来与周边地区政策衔接问题,产生“洼地效应”,造成资金流向试点地区。在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外汇实行双轨制,海南外汇全额留成,结果海南一夜之间凭空出现无数个外贸企业,而实际上海南并无商品出口的优势。上海浦东新区设立之初,也出现过类似的问题。这次上海率先开始试点,必然会形成税收洼地,市场资源配置趋于向上海流动。

如何处理好不同地区之间的税制衔接、不同纳税人之间的税制衔接以及不同业务之间的税制衔接等3 个方面,虽然试点文件已有所考虑,但是试点势必导致税负不公,所以应该加快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全国实施的进程。

5.4 增值税“扩围”的特殊行业。在增值税“扩围”改革中,一些特殊行业的改革应该慎之又慎。如我国建筑业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建筑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在建筑环节负担营业税,在销售环节负担增值税,形成增值税和营业税重复征税,要求纳入增值税改革的范围呼声很高,而世界上大多数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也大都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但考虑到一旦建筑业改征增值税,由此产生的影响将“牵一发而动全身”,其他行业如制造业其购买或自建的厂房、房屋、建筑物都将能够抵扣进项税额,由此对整个增值税收入将会产生很大影响。金融保险业改增值税同样是增值税“扩围”改革中的一个难点,由于金融保险业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项目及金额少,按标准税率缴纳增值税无疑税负增加过多,且又不能简单划一地将金融保险业全行业都认定為小规模纳税人,故历来被世界各国视为增值税改革中的难点。目前,大多数欧盟国家对金融行业免征增值税,如法国对大部分的金融交易活动,德国对不动产、金融交易、运输和交通等免税。有些国家虽然不免税,但是也没有实行抵扣制度,使增值税的内在制约机制也难以实现。因此,对于建筑业,金融保险业等行业,是否应该纳入增值税范围,何时纳入,如何纳入都应该通盘考虑。

目前营改增才试点不久,效果可能还并未真正显现,作为试点城市的上海本身也有其特殊性,一些问题可能也还没有表现出来。营改增究竟效果如何,还需在更多地区推广后才可以下结论。但是这个改革方向是一次进步,是值得坚持的,只是对于其中的问题还需要更多的关注,需要更多的制度创新、思想创新来解决问题,需要更多企业、更多部门的配合来推动执行。

参考文献:

[1] 王珮,徐潇鹤,郑珩.《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及相关政策解读[J].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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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龚辉文.关于增值税、营业税合并问题的思考[J].税务研究,2010年(5):41~ 43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4篇

自2017年7月1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13%的增值税税率。

一、涉及的货物范围有哪些?

答: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膜、化肥、沼气、二甲醚、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抵扣(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除外)的凭证有哪些?

答:1.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3.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

三、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允许凭票抵扣(计算扣除)的凭证有哪些?

1 答: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四、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1.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 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是如何规定的?

答: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六、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

2 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如何进行操作?

答:1.购买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时按照票面税额或计算税额,先抵扣11%(购进扣税);

2.购买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于生产领用当期按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与11%之间的差额计算当期可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实耗扣税);

3.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七、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政策的变化有哪些?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 1.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的,其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本次规定未做政策调整;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的,扣除率调整为11%; 3.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分为两种情形,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扣除率维持13%不变,用于其余产品的扣除率调整为11%。

八、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分别核算是如何规定的?

3 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九、什么是销售发票?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

(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十、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自哪天开始执行? 答:《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一、财税37号文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政策有何变化?

答:财税37号文附件2所列货物的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1%。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外贸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购进时已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3%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11%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11%出口

4 退税率。生产企业2017年8月31日前出口本通知附件2所列货物,执行13%出口退税率。出口货物的时间,按照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执行。

十二、简并增值税税率申报表主要有哪些变化? 答:为配合增值税税率的简并,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 ,主要调整内容为:

1.将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

2.将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中的第8栏“其他”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 。

十三、一般纳税人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变化部分如何填写?

答:1.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及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11%+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1% 2.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

5 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时,为维持原农产品扣除力度不变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增值税改革论文范文第5篇

一、加快金税三期工程建设

近几年, 我国互联网技术空前发展, 增值税的管理体系也更加智能化与信息化, 以票控税为主的体系也逐渐成了增值税的主要管理方法。目前, 金税工程步入正轨之后, 我国增值税相关犯罪呈现逐年减少趋势, 这一现象也间接论证了金税工程对于增值税良性改革的重要作用。但是从地域上来说, 我国各地的基层税务之间, 网络覆盖程度并不均匀, 且税收覆盖面额存在封顶值, 这样的不均衡问题对于税收部门的税收征管工作有着较大阻碍, 因此, 逐步推进金税三期工程, 进一步地将信息化与数据化融入增值税征收系统之中, 对于税收改革十分必要。金税三期工程致力于构建功能、业务、监控等一体化的税收管理系统, 实现纳税人从信息采集到税收征收的各个流程的一站式完成。信息化、网络化的纳税平台的推广, 还可以与诚信机制相绑定, 让二者相互制约, 从而实现税收征管的间接监督。

随着科技化时代的到来, 纳税部门的管理费用、经营费用都呈现出下降趋势, 一些相应的成本都会逐渐降低, 这对于管理者来说, 是一个良好的趋势,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 管理的数据化, 以及分散纳税人的集聚管理都将成为可能。

二、税收部门信息共享

如今,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城市化建设的逐渐推进, 税收对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税收部门与其他政府部门在工作上, 也具有了更多的共通性, 如果数据仍以“孤岛”形式存在, 必然会影响到政府部门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 应该积极构建能够实现税务信息化与电子政务信息共享的国家数据库, 才能避免错误重复出现、政府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实现了信息的共享, 也可以使自然人纳税不再纯粹的凭借自觉, 而是通过规章制度的约束, 强制履行自己的纳税义务, 这也是防止个别自然人偷税漏税的重要方式。

除此之外, 应不仅仅提倡税收部门资源之间的信息共享, 还应让各个企业加入其中, 以企业作为一个单元整体, 集中履行纳税义务, 这样做也可以方便税收部门对增长税进行管理。企业以及其他组织的资金流向的准确性如何察觉, 又该如何监管, 也是基于税收部门信息的共享程度来延伸与探讨的。

三、扩大增值税缴纳宣传

如今, 我国税收制度的普及其实并不到位, 一些地区公民的纳税意识并不高, 许多企业甚至没有组织过专业的纳税讲座, 这对于我国纳税征管部门的执法带来了诸多阻碍, 因此税收干部应该发动公务员群体, 亲自下基层, 培训税收管理的相关规范和法律要求, 这样才能使企业蓬勃发展。

只有自然人、企业以及其他群体积极主动地了解我国纳税制度, 并积极地加入到纳税行列, 才能真正降低我国税收征管部门的执法难度, 掌握不同经济现象对应的税收政策动态, 对于处在上升期的企业来说, 也格外关键。如何提高纳税人与纳税征管体系之间的适配程度, 让双方和谐化, 是增值税宣传部门需要注重考虑的问题。

四、税收种类的分类

我国在1994年正式颁布分税制改革, 把国税和地税分设, 在保证中央财政的盈余上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增值税这样一个流动性强、灵活度高的税种, 由地方政府来完成征税, 显然在成本上并不合理, 在征税过程中产生的高昂成本, 也并不合理。除此之外, 增值税由地方政府完成收缴, 对于国家财政来说, 也是一种削弱。如果将增值税划归在国税之中, 增值税的跨区域处理调控, 会更加便捷, 征收起来也会更加容易。因此, 基于此, 增值税扩围改革, 必须要形成由中央制定、国内范围的大市场, 这样不仅会节约预期成本, 也可以方便管理。

在增值税扩围改革后, 国库承担了增值税的征收, 地方税的主营业务营业税也会逐步被替代, 那么地方税收机关与中央税收机关是否可以整合, 从而避免两个执法机关之间可能存在的真空地带问题。相信经过之后多年的探索, 不同税种之间的分类与整合必然会成为影响税收征管改革方向的重要影响因素。

五、结语

如今, 我国信息化高速发展, 为税收改革带来了诸多挑战, 金融行业、房地产等应运而生, 也进一步加重了税收征管的难度, 如何在当下社会大环境中, 充分发挥税收作用, 以保证我国宏观经济平稳运作, 值得思考。本文研究了税收种类、宣传力度以及信息共享对于增值税改革的重要价值。望予同行以借鉴。

摘要:税收制度如何落实, 一般都需要通过税收征管来实现, 税务机关对自然人的征管能力欠佳, 往往造成税收征管存在诸多障碍。因此, 增值税改革应该被提上日程。税收与我国各个行业紧密相关, 房地产、生活服务业、建筑等行业的蓬勃发展为我国国民经济注入了新鲜血脉, 却为我国增值税改革无形中增加了压力。本文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入手, 对增值税改革提出了针对性建议。

关键词:税收征管,增值税,改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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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多云志.浅谈房开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剩余房产销售的税收征管问题[J].辽宁经济, 2016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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