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范文

2023-04-03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范文第1篇

为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本市烟草专卖零售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变更、延续、撤销、注销、听证等行政许可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规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市局根据省局规定统一制定。文书类型包括电子文书和纸质文书两种。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使用蓝色或黑色的钢笔或签字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书面清洁。

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修改人应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并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行政许可专用章适用于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行政许可征求意见书、行政许可公示材料、陈述申辩通知书、听证通知、听证公告、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等。

第七条 向申请人颁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 第八条

文书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应填写全称。

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烟专+许可性质+〔年份〕+序号,如:连烟专许受〔2009〕1号。

第九条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是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当场或者接收材料后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所出具的文书。

应在法定期限内一次告知,应告知申请人补正的理由和依据、补正的内容、补正的期限,并由申请人在本通知书存根联上签字。

第十条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是在接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时所出具的文书。 该凭证应列出申请人提供的全部材料目录,并应有申请人的签字和时间。 申请材料接收凭证不作为申请受理起算日期的依据。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补正申请材料后所出具的文书。

受理通知书应包括:文书编号、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申请事项、受理的决定、行政机关名称、受理日期,并由申请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受理通知书上核定的受理日期是计算行政许可法定时限的起算依据。 第十二条

不予受理通知书,是在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或者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时所出具的文书。

不予受理通知书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依据理由、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复议的行政机关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法院名称,并由申请人在存根联上签收。

第十三条 现场核查笔录,是核查人员在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时所出具的文书。

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必须由两名(含)以上持证执法人员进行,有核查的时间、所在的具体地点;有申请人和核查对象基本情况记载;笔录内容记载完整,包括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核查内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合理布局等)、核查经过以及核查对象周围150米范围内的利害关系人的情况等。

“现场核查笔录”应交申请人审阅或者向申请人宣读,经申请人确认后签名,并注明“以上笔录属实”;申请人不在场的,可由见证人签署意见和签名;如申请人拒绝签字的,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名并注明情况。

第十四条

征求意见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烟草专卖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权时出具的文书。

该文书内容包括:被告知人的名称、许可申请人名称及申请许可的时间、告知的事项及内容、依法享有的权利及相关法律依据、合理的陈述和申辩期限;告知书应有被告知人签收的送达回证。

陈述、申辩期限一般为3日。

应有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的记录或放弃此项权利的记录。

利害关系人即与行政行为的结果有法律上的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范围限定在申请人周围150米范围内的烟草制品经营者。

第十五条

陈述申辩通知书是指根据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通知举行陈述、申辩时间、地点及相关事项的书面文书。

内容主要包括陈述申辩申请、陈述申辩法律依据、陈述申辩日期、陈述申辩地点、陈述申辩要求、申请人签收陈述申辩通知书等。

第十六条

陈述申辩笔录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期间,对组织和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真实情况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十七条

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是指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或者不符合该项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时,呈请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文书。

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后,向申请人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前,承办机构将审查意见呈报行政主体主管领导审批,必须制作《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未经审批不能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本文书还同时适用于同意或不同意变更、撤回、注销、延续行政许可等决定事项的审批。

第十八条

行政许可决定延期通知书,是在法定许可时限内不能作出决定时,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准予延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制作此文书。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日。

内容包括:申请许可事项内容、延期的理由、法律依据及延长的具体期限;并由申请人(代理人)在存根联上签名。

第十九条

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理由、行政许可的依据;对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且不成立的,应详细说明具体程序、依据和理由;

(三)有准予许可的明确表示,包括许可的范围、期限等;

(四)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有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条

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拟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有告知当事人可以提出陈述、申辩权利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行政机关名称、印章和告知日期。

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前,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行政机关在拟作出不同意予以变更、延续行政许可等决定事项之前,也必须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

第二十一条

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申请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应说明不予行政许可事先告知程序、申请人陈述申辩情况采纳与否等;

(三)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有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对作出准予延续或变更许可决定的,制作准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参照第十九条规定。

作出不予延续或变更决定的,制作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参照第二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许可注销决定书,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注销的,制作此文书。主要内容包括:

(一)有被注销人姓名等基本情况记载(或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二)有予以注销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有告知当事人如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四)有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印章;

(五)有作出注销许可决定的日期。

第二十四条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准予撤销的,制作此文书,参照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五条

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是在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听证范围内的许可事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时出具的文书。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制作听证公告。 第二十六条

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是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等事项通知当事人时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七条

行政许可听证笔录,是记录听证会全过程,以及记录听证主持人、许可承办人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就许可事项有关的发言内容时制作的文书。

所有证据必须质证并在该笔录中记录。

第二十八条 行政许可听证意见书,是在听证会结束后,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听证人员就听证情况对该许可事项审查依据及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复核后,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提出书面意见时制作的文书。

第二十九条 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必须附具授权委托书,方可代表申请人签署相关文书,同时在相应文书中注明身份。

第三十条

行政许可文书统一使用A4纸,页边距为:上下边距各为2.54厘米,左右边距各为3.17厘米; 字间距:标准;行距:单倍。

行政机关名称使用2号宋体;文书名称使用1号宋体。

文号:用3号仿宋体,居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正文标题字体为:黑体3号;正文内容用3号仿宋,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排26个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

文书在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右空4字;加盖印章应上距正文2mm—4mm,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印章用红色。成文时间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成“○”。

文书页数在2页或者2页以上的,需在页码处标注“共×页第×页”。 第三十一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如属于复印件的,除了由具体经办人对复印材料进行核对外,应当加盖提交人确认章和核对人确认章。提交人确认章及核对人确认章的格式参见附件。

第三十二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文书的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并按照下列要求执行:

(一)案卷材料应自行政许可决定送达之日起30日内整理装订并予登记、归档,于次年一季度移交单位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

(二)使用统一规范的封面,内容包括卷宗号码、受理号码、申请人名称、许可事项、许可机关、许可结果等;

(三)行政许可卷宗应当以为单位编号归档,原则上实行一证一档,一档一号。对同一申请人涉及开办许可、变更、换证、注销等情形的,每次办理的材料均应独立装订,但统一放入一个档案袋(盒)保存。行政许可涉及许可证变更、换证时,新、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均须归档。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卷,可以在案件办结后附入原卷归档。

(四)文书中需填写行政许可名称的,一律与公布的行政许可名称为准;

(五)文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或由原件持有者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

(六)行政许可文书及相关材料按照下列顺序整理归档: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行政许可决定类文书及送达回证; 4.许可证、执照复印件;

5.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和申请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6.受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包括材料接收证明、补正通知书、受理(不予受理)通知书等;

7.现场核查记录、照片;核查人员所持《江苏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 8.受理行政许可后,办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书原件,包括内部审批文书、延期通知书等;

9.行政许可征求意见材料、公示材料;陈述、申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等;

10.行政许可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许可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 11.其他有关材料; 12.备考表。

(七)文书材料经过系统排列后,要逐页编号。卷宗封面、卷内目录、卷底、备考表不编页码。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有文字正面的右上角,字体要整齐、清楚;

(八)卷内目录填写规范,一份文书材料编一个顺序号,卷内目录应按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码,字迹要工整、清晰;

(九)纸张无破损、应用国家标准A4纸张。对破损或褪色的材料应当进行修补和复制,装订部位过窄或有字迹的材料,要用纸加衬边。纸面过小的要加贴衬纸,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要按卷宗大小折叠整齐;

(十)装订整齐无金属物(特殊材料除外);

(十一)卷内书写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

(十二)卷底装订线上应贴上封条并加盖骑缝章。

第三十三条

行政许可案卷应当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或者撤销、吊销、撤回后再保存三年。

第三十四条

行政许可决定和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应行政许可当事人的要求,为当事人查询许可决定和检查结果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五条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范文第2篇

行政许可撤销决定书 浙江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

(

)卫许撤销字[

]第

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机关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__________的行政许可(许可证编号:______)经调查核实,存在以下第______项问题:

1.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2.超越法定职权; 3.违反法定程序;

4.被许可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5.被许可人不符合法定条件;

6.被许可人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 7.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根据___《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___第___六十九条___第______款第______项和__________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撤销你(单位)已取得的__________。

请你(单位)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持本决定书和原相关行政许可证件到__________办理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本机关将公告撤销原行政许可证件。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____或____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3个月内直接向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机关名称(公章)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范文第3篇

(文号)

关于核发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申请

江西省环保厅: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20条和《江西省环境污染防治条例》第14条的规定,现申请对我单位核发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申请材料附后)。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贵溪冶炼厂是国家“六·五”期间22个成套引进项目之一,1979年开工建设,一期工程于1985年12月建成投产,经过二期、三期及新30万吨的建设,铜冶炼能力已达90万吨,是国内生产规模最大的现代化铜冶炼企业,也是国内最大的金、银、硫酸和稀散金属(硒、碲、铼等)生产基地。

江铜贵溪冶炼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都得到了较好的回收利用或治理。工厂建有硫酸废酸废水、备料预干燥电收尘及脱硫系统、熔炼干燥电收尘、布袋收尘、闪速炉电收尘、转炉电收尘、环境集烟、倾动炉布袋收尘、动力锅炉水膜除尘、循环硫化床电收尘、两转两吸制酸以及亚砷酸车间等废水、废气、废渣治理项目。经过车间处理后的废水在串山垄水库进一步自然沉淀净化,达标排放。废气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废渣基本上回收利用。 经过各项环保设施处理,仍有少量废物排放(见排放许可证申请表),为确保企业正常生产活动开展,现特向贵厅提出申请,请予审查。

特向你厅提出申请,请予审查。

年 月 日(章)

主题词:环保

水污染物

排放许可

申请 抄送: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范文第4篇

由瑞丽私人胡园香组织建设的住宅楼工程,位于瑞丽市曙光巷46-1号,砖混三层,建筑面积264.10m2,于2013年06月01日开工建设,现施工至主体封顶。因施工期间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文件未准备齐全,没有及时办理本工程的施工许可证,现办理施工许可证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全部齐全,特向贵局申请补办本工程施工许可证,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申请人承担。

特此申请

申请人:胡园香

卫生许可证申请书范文第5篇

为加强医疗辐射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放射诊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卫生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和《陕西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以下对《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校验及变更程序分别做一说明。

一、 执业条件

(一)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2.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3.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4.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5.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 ⑵ 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 ⑷ 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 ⑵ 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

⑶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

⑴ 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

⑵ 放射影像技师;

⑶ 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

1.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1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 3.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

4.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

(四)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

1.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

2.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

3.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

(五)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

1.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

2.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

3.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 4.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 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

二、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单位放射诊疗工作的许可和日常监管:

1.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的放射诊疗单位;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单位;

3.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单位的放射介入学和x线影像诊断项目;

4.省卫生直管单位的放射诊疗项目。

(二)各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省管以外的介入放射学和其他x线影像诊断工作的许可和日常监管,并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可将放射影像诊断项目的许可和日常监管交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三)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防护设施的设计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放射诊疗许可事项。

1. 医疗机构申请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或备案的公函; ⑵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备案)申请书 ;

⑶属于卫生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范围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⑸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含复核意见、专家签名);

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修改说明; 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⑼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2.医疗机构申请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的公函; 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⑶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卫生专篇;

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复印件); ⑹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3.医疗机构申请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申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备案的公函; 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⑶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资质证明(影印件); ⑸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批复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批复(复印件); ⑺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委托书(复印件); ⑻委托申报的,应提供委托申报证明。

(四) 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⑴)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⑶属于配置许可管理的放射诊疗设备,需提交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明文件(复印件);

⑷本放射诊疗设备防护和性能监测报告; ⑸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相关情况一览表;

⑹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提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⑺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校验、变更和管理

(一)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4年,每两年校验1次。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并提供下列资料:

1.《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2.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变动情况;

3.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相关情况一览表; 4.本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资料; 5.本放射防护和大型设备质量控制检测报告; 6.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7.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和诊疗项目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同一诊疗单位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地点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应分别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

(五)医疗机构变更法人代表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的公函; 2.上级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任免文件; 3.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六)放射诊疗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执业单位需继续开展诊疗工作的,应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给予换发放射诊疗许可证。

(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 1.逾期不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

2.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要求,逾期不整改或经过整改后仍不符合卫生要求的; 3.自行歇业连续1年以上的;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注(吊)销的; 5.放射诊疗许可证到期未延续的;

6.依法应当注销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八)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的,遗失单位应于遗失后6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九)单位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应严格按照核定的项目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变更诊疗项目或场所。

四、法律责任

(一)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2.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3.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如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的;

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

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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