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工作思路范文

2023-06-22

财产保险工作思路范文第1篇

【摘 要】伴随财产保险行业的快速扩张,如何调整财险公司财务管理中的绩效考核方式,更加直观地掌握公司经营状况并提升经营业绩,成为各大财险公司近年间的关注焦点。在财险行业竞争日渐激烈的大背景下,本土企业为提高保费收益,开始注重财务绩效考核机制的作用。构建财务绩效考核机制,有利于公司快速发现自身经营问题,优化经营方案,进而实现稳步发展。文中YT财险公司为例,通过对其财务管理中绩效考核现存问题的分析,提出改善对策,以期为相关公司优化财务绩效考核机制提供合理参考。

【关键词】财险公司;财务管理;绩效考核

一、财险公司财务管理中绩效考核相关理论分析

(一)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的流程相对繁琐,需要公司明确战略方针,以此为指导来明确考核主体与流程。1)明确战略目标与规划,要求考核主体与考评指标均以既定目标来主来开展。2)明确考核机制与方式,遴选出适用于公司发展现状的指标权重与考核周期。3)集合所整理数据搭建模型,计算并区分考核主体的层次水平,并进一步分析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

简而言之,基于财务管理之上的绩效考核,目的在于敦促员工的积极性,通过绩效激励来强化管理层、员工对财务绩效指标的重视程度,与物质、精神激励相挂钩,进而达到公司原本制定的战略目标。在实效性强的财务绩效指标驱动下,寻找财险公司在现行财务管理绩效考核中的不足之处,同时,有利于管理层直观掌握公司当前的盈利、偿债与成长能力,从而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对策,提升财务绩效考核水平。

(二)财务绩效考评

财务管理中绩效考评的特征在于客观性,能够对公司经营状况做出直接反馈。因此,公司财务管理中的绩效考评能够更直接、全面的反映出其财务情况。一家公司的财务绩效评价与其他评价机制,联结成了有机整体,可以全方位的反映出公司经营与发展境况。公司管理者在日常的运营管理中,需要投入较高成本与较多的精力投入到财务绩效考核中,并结合公司经营实况来动态调整绩效考评方式,从而更好的服务于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总体来说,考虑到财险公司的特殊性,应立足于财险行业的现实情况,根据财险公司的财务考核指标与评价标准,从财务层面来分析公司的绩效考核有效性。

二、财险公司财务管理中绩效考核考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公司简介

YT财产保险公司成立于2009年9月份,其经营范畴囊括有责任保险、短期健康保险、财产损失保险与意外伤害保险等业务。现阶段,YT财险公司主营的财务工作包括两方面:第一,财务报表;包括报表设计、报表分析、财务核算与固定资产管理。第二,财务部门的日常工作与资金的流动配置管理等。

(二)公司现行财务管理中的绩效考核标准与指标

YT财险公司当前绩效考核以KPI为主,主要将公司经营规划逐步拆解并实现。在财务管理中的绩效考核将KPI当成单元指标,其缺陷在于难以精确考核指标,即便采用定量指标来展开考评,难以客观、真实的反映财务绩效情况(见表1)。

根据表1可了解YT财险公司的11项绩效指标。其中,财务管理方面的绩效指标仅有应收保费率、资产负债率、利润计划完成率等。说明公司缺乏对自身财务管理工作中绩效变化的全方位重视。尚未将其他诸如盈利能力、营运能力、成长能力等相关财务绩效指标考量在内,这就导致管理层所获取的财务绩效考核情况过于片面,无法整体判断公司的财务绩效层次,局限的信息数据不利于保证所制定决策的合理性。

(三)公司财务绩效考核现存问题分析

1.财务绩效指标的实效性不足

目前,YT财险公司财务绩效指标的实效性略有不足。以关键任务实现情况这一指标为例,能够看到公司致力于完善财务管理体系,但其评价规范又缺乏客观性。尤其是以一年為周期的考核进度,难以将完成率、时间计划等量化指标具体化;财务部门平时工作成本控制率的考核,缺乏评价规范。过于空泛化的绩效指标,无法保证财务管理、考核工作的实效性与精准度。

2.财务绩效指标重视度不足

YT司在财务管理中,相对注重财务指标(如资产负债率),而缺少对盈利性、成长性等财务绩效指标的重视。简而言之,公司过于重视短期的经济利益,而忽视了长远视角下的经济与社会效益。在现行财务绩效考核框架中,较少将财务绩效指标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联系在一起。以致于获取的考核结果局限性大,无法对公司财务绩效层次、真实水平做出真实反馈。亟待加强成本、产出的双重管控能力,以充裕的人力、物力与财力资源来夯实财务绩效的考核工作,从而为公司财务管理决策的制定提供科学依据。

3.财务绩效考核周期过长

YT财险公司现行考核周期以一年为主,在这一漫长周期下的交付与检查考评工作,无法精准全面地将某一周期内的财务管理绩效反馈出来。而且以年度为周期的考核工作,不仅工作量高,同样也会增加财务部门的工作难度,进而影响下一季度的工作计划,易在考核过程中出现失误。需要酌情缩短考核周期,最大化放大财务绩效的考核价值,防止工作量的年末堆积。

三、财险公司绩效考核考评方式的改善对策

(一)科学配置财务绩效指标,优化资金利用率

一方面,科学配置财务绩效指标,结合公司经营现状与战略方向,以年度为单位制定风险预算。将综合赔付率、市场占有率、准备金比率等指标囊括在内,打造全方位的财务绩效考核体系,夯实公司经济资本的灵活应用。

另一方面,打造风险、业务与审计、经营绩效、案件考评等多个财务绩效考评板块,以相关绩效指标为基础,搭建财务部门审计监管评价基础。在夯实现有财务管理水平的同时,有效规避财务风险。健全风险预警体系,通过大量的数据储存,来制定经验指标、定量与定性指标,通过整合公司内各部门的数据信息,安排搜集、整合数据的专项员工。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来预设财务风险指标的权重系数,有条不紊地推进工作,将每一环节的目标细分成小指标,综合考核并评价,从中发现问题并处理。

(二)全面优化绩效考核体系

财险公司财务绩效考核体系的优化应以全面性为全体,适当结合财务管理制度,来保证考核制度的落实。加大财务管控,在降本增效的过程中提高公司财务绩效考核水平,最大化提高经济效益。

以财险公司的综合赔付率为例,由于该项成本不具备精确性,公司自身能够利用准备金提取手段来回调相关承保利润,导致在财务绩效考核中难以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问题。建议公司通过保单成本对象化,来精确计算相关数据。并将盈利能力评价指标归纳到综合成本率中,有助于财务部门进一步考核绩效水平,进而均衡配置经济利与业务规模。

(三)缩短考核周期,夯实财务管理能力

首先,面向不同的财务绩效指标预设相应的考核周期。可参考银监会证监会的风险防控指标体系,来构建贴合YT公司经营实情的财务绩效考核周期,最大化利用财务绩效考核价值,划分出季度、半年度与年度的不同周期,尽量减少每次考核周期的工作量。

其次,创新财务绩效管理体系。财务部门协同领导制定考核规范,并在各部门间推广绩效考核的重要性,从而精准、快速的获取各部门数据。细分各类指标体系,动态追踪关键指标的浮动与实现进度。安排绩效监督员工来负责归绩效工作的完成情况,服务于每一周期的考核工作。

四、结语

科学全面的财务绩效考核体系,是推进财险公司稳步经营的基础。文中以YT财险公司为案例,通过分析其考核体系,来粗略地探讨财险公司普遍选择哪几种指标来进行财务绩效评价。行之有效的财务绩效考核方式,不仅有利于公司客观掌握自身财务现状,还能以此为依据来及时调整决策,在体系化、精准化的考核考评中降低工作量,优化工作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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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工作思路范文第2篇

2013年要重点做好以下方面工作:

一、抓好车险理赔案件清理工作,主动防控合规风险

整顿治理保险行业理赔难的痼疾,是2013年保险监管重点,也是公司合规经营管理重点,要积极清理历年来已立案还未结案的车险理赔案件,对久拖未决的车险赔案,要妥善解决被保险人的合理诉求,对可以协商解决的理赔案件加快结案速度,对多次协商不能核定损失的,要主动向客户提供解决问题的建设性意见。

要进一步整顿规范车险理赔行为,严肃查处车险理赔过程中误导欺诈、内外勾结、弄虚作假、无理拒赔、无故拖延、人情赔付、提供虚假证据等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认真解决车险理赔环节中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问题。

严格按照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以及即将出台的车险理赔服务标准和监管指标,梳理优化公司理赔管理制度办法、流程规定,改进提升理赔服务,有效解决车险理赔

服务差等问题。

加强信访投诉工作管理,及时处理投诉案件,提高办结率,妥善处理矛盾,主动防控化解合规风险。

2、加强中介业务、农险业务合规管理,确保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

严格按照中国保监会保监发【2012】3号《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保险代理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精神和《2012年保险中介监管工作要点》,加强对中介业务的合规管理,继续强力整顿虚假批单退费、虚列代理手续费、虚挂应收保费、虚列营业费用等通过中介业务和中介渠道非法套取费用的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清理无资质的、不规范的中介业务渠道和机构,坚决禁止违规支付手续费,严禁向代理机构和代理人支付手续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坚决抵制单位或个人索要保险合同以外其他利益的行为,坚决杜绝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继续抓好对农业保险业务的合规性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农业保险的资金管理办法、承保管理办法、理赔管理办法,坚决禁止撕单、埋单和保费不入账;以非正常退保等形式变相套取财政资金或违规支付高额手续费;虚挂应收保费和虚假冲销应收保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精神,巩固第二次数据真实性检查的成果,确保业务财务系统完整真实反映实际业务操作过程和信息。

3、加强反洗钱工作流程管控,认真履行反洗钱职责

继续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各级人员的反洗钱意识和反洗钱技能。

按照《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组织体系,明确各条线、各环节有关岗位职责。系统梳理现有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及操作流程规定,在上半年完成制度修订工作。加强对反洗钱工作的自查自纠和专项审计,将反洗钱工作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业务操作环节,加强流程管控。

进一步加强对合作中介机构的反洗钱管理。按照《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清理与专业代理公司、金融机构类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协议,并根据新的要求,在与中介机构签订新的代理协议时明确双方在反洗钱方面的义务。

主动加强与当地监管部门、人民银行的沟通联系,定期报告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接受反洗钱主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及时报送各类相关报表,加强重点可疑交易线索分析,提高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识别能力,及时向反洗钱监管部门报告相关信息,提高反洗钱工作的有效性。

4、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流程规定,强化制度执行力 2013年监管机关将出台一系列政策、法规、管理办法,要根据新形势、新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对照梳理,修订完善公司合规政策、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流程规定。

加强对公司合规政策、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流程规定执行情况的检查,对有章不循、有令不止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问 3

责处理。同时,标本兼治,采取有力措施,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

5、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合规工作机制,提高合规管理效能 合规管理涉及公司每个单位、每项业务,按照监管要求,必须强化各级领导管理部门对分支机构合规经营的管控责任。各级领导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梳理明确本单位合规经营管理职责,加强分工协作防止出现游离之外的“脱管地带”,进一步完善齐抓共管合规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

以综合业务核心系统升级换代为契机,借助科技手段,建立健全业务经营流程监督、预警、防范、管控机制,提高各级管理部门合规管控效能,将合规管控落实在事前、事中,嵌入在业务经营流程控制中。

整合各部门检查督导力量,改进监控检查方法,将专项检查与日常检查、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业务检查与合规检查、基础管理与动态管理、预警与追踪督导整改有机结合,将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管控、化解工作常态化,切实有效防范合规风险。

继续抓好总部季度合规工作会议,定期总结交流合规经营管理工作经验,研究合规风险及隐患,及时促进解决,促进各部门加强各条线合规管控。改进和加强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防范季度监控表的定期报送、分析、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日常合规管理工作。

加强对监管政策学习研究。根据监管要求,探索设置合规风险指标,通过下发《合规建议书》、《合规风险提示》等形式,加强合规风险警示。加强与中国保监会和各级监管机关的沟通与联系,认真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努力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

将合规经营管理状况纳入公司综合考核指标,定期考核,与各单位、单位负责人切身利益挂钩,强化合规经营管理职责,提高合规管理效能。

6、加强违规问责和案件责任追究工作,促进合规经营管理 继续抓好对《保险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和公司《违规问责管理办法》、《案件责任追究办法》的贯彻落实,将违规问责工作常态化。对违规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要按相关办法进行处置,同时,按照监管要求,该上追一级的要追究上级管理部门的责任,实行“双线问责”。对没有造成损失的违规行为,也要及时开展问责工作,重在教育帮助、警示,防微杜渐,促进提高制度执行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

7、积极打造培育良好的合规文化

财产保险工作思路范文第3篇

摘 要:近几年,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呈現出裹挟之势,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也暴露出一些经营管理方面的问题,特别是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体系和实际市场效果。如何强化经营风险管理水平,也成为了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从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机构经营管理的问题分析入手,对其经营风险管理中存在的相关措施展开了讨论,旨在为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 分支机构 经营风险 问题 对策

一、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风险控制基础工作不足。在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常规化运营过程中,由于自身基础工作效果不足,会导致整体工作漏洞频繁出现。其中,尽管承保管理机制和承保业务流程已经实现了有效的建立,但是,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较为明显。其一,基本文件和保险材料管理问题,包括投保单要素不全、费率管理失效、低价攀比、无原则费率折扣、批单不规范以及随意开具特约补单等。整个基础工作模型中,相关工作无法实现规范性和标准性。也就导致相关管理结构存在了严重的缺失。第二,核保技术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在风险控制方面,核保人的素质不足加之文化层次的问题,有些风险评估项目甚至只是依靠主观印象和主观判断。并且,由于粗放经营的理念,导致一部分分支机构只重视业务水平,确忽略了业务的实际质量,风险控制模型和核保结构无法得到有效处理。

2.运营管理水平不足。运营管理水平主要集中在财务管理方面,由于收费管理结构和相关运行维度存在缺失,就导致现金流管理模型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其一,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管理体系建立过程中,管理模型较为松散,直到年底才开始进行盈余核算,就导致一部分分支结构出现赔款完成但是保费没有收齐的问题,加之营销服务部和代理部分银行账户结算的差异后者是时间前后,就会使得财务管理效果不佳。其二,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由于退费和手续费管理模型处在漏洞,就导致整体管理结构和管理模型失去实际效果。其三,银行未达账管理也会导致问题的出现,其中,为营销服务部和代理点开立的银行账户若是不能得到有效管理和调控,就会出现账务不符以及管理不善的问题。银行对账单或对账单不全也是较为常见的问题,需要结合数据参数和管理维度没有得到细化处理,未达账清理不及时等也导致整体运行维度和管控结构失去实效性。

3.风险管理环节模糊。在风险管理环节建立时,相关监管部门的建立模型和应用价值存在一定的缺失,不仅仅是法律体系还是经营管理维度,都不能完全贴合其实际需求,使得管理力度处在严重的落后状态,也会导致整体管理环节模糊,且管理力度不足的问题相继出现。另外,风险管理环节中信息化管理模型也存在不足,相关控制模型和控制维度之间缺乏实际管理效果,信息化处理机制不能完全贴合风险管理的具体要求。

二、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管理优化措施分析

1.提升风险控制水平。在风险控制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把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放在各项经营活动的首位,要积极践行切实有效的风险管理模型,提升风险管控机制和风险分散体系的运行维度,积极践行广泛性以及负债性管理模型,确保经营管理体系的完整度。在日常风险管理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结合实际情况积极践行有效的管理措施和控制维度,切实维护管理模型和管理要求之间的稳定性,并积极深化管控体系的综合价值,确保管理层级结构和管理要求之间的契合性。由于财产保险公司还担着承保项目的和自身经营双重风险,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结合实际需求和管理模型,积极落实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从而实现持续经营,把经营风险控制在一定范围内。

在实际管理机制中,践行可调控、可承受的管理行为以及风险控制维度,才是全部经营活动正常运作的必要条件。正是基于此,新时期财产保险公司分析分支机构要积极践行高效控制模型,实现有效益、有质量的健康发展,只有真正提升整体管理维度和管控措施的实际价值,才能达到业务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协调增长,建立健全更加系统化的产业管理良性循环。

2.提升全员经营管理水平。管理体系要将管理水平优化作为重要参数,也是整体管理效果升级的重要路径。在常规化管理体系建立和应用过程中,由于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常规化经营风险存在隐蔽性和滞后性特征,这就需要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结合实际需求进行系统化分析,提升整体管理维护过程的实际效果,并且深度贯彻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和管理机制。因此,就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实际管理措施和管理范围建立时,确保经营风险管理的全员性和全过程化,从多元化角度分析,对不同项目进行区分处理和综合管控,真正将防范、化解以及控制措施落实到不同岗位的不同负责人身上。与此同时,相关管理人员和管理部门要结合外部经营环境以及企业内部运行体系,对相关维度进行细化处理和更新后,集中研究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确保能进一步提高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主动权,落实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3.优化风险管理环节。其一,要积极防范承保风险,在实际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建立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业务的理性选择,结合其实际情况建构有效的管理条款和规范要求,并且深度强化对招投标的风险预测。将相关预测名目进行细化分析,进一步积极强化核保队伍的综合水平,提高核保技术的落实体系。其二,相关管理人员要积极践行更加有效的处理机制,规范理赔管理项目的同时,有效填补相关项目设计中出现的各种漏洞。管理人员只有从根本上升级和优化防欺诈工作水平,才能更加系统化的升级管理维度,提高财产保险公司的实际管理效果。其三,部门控制人员要重视防灾防损服务的综合质量,积极践行更加系统化的控制维度和处理机制,确保分保技术得以有效运用。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风险管理来说,要着重提防巨灾风险,降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和程度。其四,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要健全内控机制的具体要求和管理维度,切实维护管控体制,借助有效的处理措施和管控模型,完善管理体制和管理服务质量的基础上,建立严格的授权授信制度。只有综合提升整体管理模型,才能升级经营风险管理项目的实际效果。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要想从根本上提高整体管理效果,就要针对相关问题进行集中处理和高度管控,确保管理维度和管理模型的系统化升级和项目优化,提高管理效能的同时,强化业务水平以及业务经营项目的综合水平。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深化信息化技术,规范经营活动的市场价值和应用价值,提高财产管理效果的严密性和科学价值,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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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工作思路范文第4篇

摘要: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和规模扩张,大学生在校内、校外实训实习基地、假期返乡及外出期间出现的意外及侵权伤亡事件及由此带来的高校和受害家庭之間的大额赔偿纠纷越来越多,并日益引发社会公众和媒体的极大关注,成为困扰高校管理的一个难题。本文从风险管理的角度对我国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并对我国大学生意外风险保障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高校;大学生;意外风险;校方责任险;学平险

近年频发的大学生人身意外伤害和校园侵权事故愈来愈受到政府、舆论和社会的广泛关注。现代风险管理理论告诉我们,保险是一种最传统的风险转移手段。在我国,涵盖大学生意外风险保障的保险产品主要有学生平安综合险(以下简称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这两个险种。然而实践中,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在高校中的开展并没有起到预想中保障大学生享有足够额度的意外伤残或身故保障以及缓和高校和家长因补偿问题而产生的矛盾的作用。

一、我国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的现状

(一)学平险在我国的发展

1.学平险的产生

按照权威解释,学平险是国家专门为在校的大、中、小学生、研究生和幼儿园学生安排设计的、在政策上实行倾斜优待的一个集健康险、寿险和意外伤害险为一体的综合性险种。1986年,学平险在我国首次以商业保险运作的方式向沈阳市100万学生群体推出之后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为大中小学生撑起了“安全保护伞”。 在我国学生无任何医疗保障的年代,学平险曾对稳定教学秩序、分散校园风险、保障学生安康、安定校生关系发挥过积极作用。该险种自开办以来一贯坚持低保费、宽责任、高赔付的特点,仅面向学生群体推行,具有很强的社会公益性。

2.学平险营销制度由团险向个险的变革

可避免部分风险意识低的家长不给孩子投保也为了使参保学生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最初各类学校在投保学平险时大多采用了团险的模式,当然团险营销过程中也出现了“强制投保”、“回扣”、“上级规定”、“向学生家长宣传解释不足”等不合规的问题,理赔环节中保险双方因条款理解争议诉诸法律的报道屡见不鲜。为此,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1和第八条2的规定精神,于2003年发出了《关于加强学平险业务规范经营的通知》,其中第一条“学生及学生家长有权自主选择是否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学平险”和第二条“学生及学生家长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购买学平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强制学生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学平险”对学平险的销售及购买行为进行了规范。该规定实质上明确了自此之后学平险的投保人由学校变成了学生或其监护人,这说明学平险已由原来的团险转变为个险了。

3.学平险的投保现状

2004年以前,我国的学平险投保率高达90%以上,有的学校甚至达100%;之后,受保监会2003年新规影响投保率大大降低,如2008年广东省投保率不足30%;全民医保实施后不少家长对学平险的保障范围不了解认为没必要购买导致投保率进一步降低。

尽管2003年教育部和保监会的通知是用于规范未成年学生投保学平险行为的,并不是针对已成年的大学生的,但目前包括高校在内的各类学校为避嫌均不愿参与到学平险的投保事宜中。大学生参加全民医保的政策实施后有的高校为撇清敏感的“回扣”等问题甚至都不再做与学平险有关的系列工作了,实践中主要是高校要求学生家长自愿选择保险公司并购买学平险产品。但也不乏资金充裕的高校会在不增加大学生自担保费的情况下或明或暗地对自愿参加学校统一确定的学平险的大学生进行保费补贴(一般补贴保费的1/3到1/2)以进一步提高其所享保障水平的情况,更有上海、深圳等部分发达城市的教育局从其财政收入中列出一部分资金对当地高校中自愿参加当地统一招标的学平险的大学生保费进行补贴的情况。

(二)校方责任险在我国的发展

1.校方责任险的产生

校方责任险是指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校内教育教学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因校方的疏忽或者过失而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和保险受益人均为投保的学校,险种归属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校方责任险是基于校园内的基础风险保障,它有利于避免或减少学校与学生间的经济纠纷,将学校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学生的素质教育上。

2000年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了我国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并开始进行推广宣传。2001年9月起实施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地方性法规,它明确规定了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后校方与受伤害学生、家长之间的责任与权利。2001年8月我国校方责任险第一单在上海诞生,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率先与上海市政府合作设立了面向经上海市教委认定并正式批准的3000所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由市政府统一出资购买的校方责任险,打破了我国长期以来没有设立校园伤害责任保险的局面。此后,武汉、北京、大连、深圳、芜湖、海南、浙江、青海、厦门、郑州、江苏、四川等省市纷纷颁布地方性政策法规跟进并推行该险种,但直到2008年,我国才逐步在全国范围内设立了模式统一的校方责任险,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完善。

2.校方责任险的发展历程

(1)中小学校是学校责任保险的先行者

随着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的首先发布及校方责任险在上海市的先行先试,教育部以此为参考发布了《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第31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校参加学校责任保险”,这首次为我国学校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了直接依据,鼓励态度也使中小学校成为整个教育系统学校责任保险的先行者。

(2)政府购买的方法保证了校方责任险在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全面推行

2007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明确提出的“建立和完善青少年意外伤害保险制度,推行由政府购买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的方法,具体实施细则由财政部、保监会、教育部研究制定”,2008年4月《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教体艺[2008]2号)规定“建立和完善校园意外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决定在全国各中小学校中推行意外伤害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由国家或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都应投保校方责任保险”。这些规定进一步表明了我国相关部门对中小学校责任保险推行的重视。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基本效仿深圳的做法采取了政府全额资助当地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方式,利用商业保险有效转移了学生在校或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或实习期间应由校方承担的意外或侵权责任风险,大大地减轻了学校在伤害事故赔偿中的经济负担、社会压力和矛盾。这种由国家和地方财政出资为学生购买校园校方责任险的方式,加速了该险种在全国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全面推行。

(3)国家对校方责任险的认识逐步深化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教职成[2009]13号)精神,教育部在总结两年多试行经验的基础上,2012年4月由教育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实施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的通知》,这进一步彰显了国家对校方责任险认识的深化。

(4)高校校方责任保险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

与全国范围内广泛推行的中小学校责任保险相比,高校责任保险不但起步晚而且进展慢。高校责任保险制度始于2006年深圳、厦门、浙江、北京、江西、山东、重庆、上海等地区学校责任保险制度在中小学校稳步推进基础上向幼儿园和高校的扩面尝试。2006年4月深圳市成为我国首个政府出资为包括民办学校和高校在内的所有学校和幼儿园购买学校责任保险的城市,此后陆续由政府出资为高校购买校方责任险的还有江苏省、上海市、天津市等。但与责任保險发达的英美等国相比,因保险事故范围偏窄、免责事由过多非常不利于高校有效防范责任风险,因此我国的高校校方责任保险还处于起步阶段。

综上所述,校方责任险与学平险的风险保障范围既有交叉,又有不能互相替代的部分。实践中,只有两者组合才能起到全面的人身意外伤害风险的保障作用。

二、我国大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校方责任险中高校责任的认定尚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首先,实践中除《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条款基本是涉及未成年学生的责任认定)等法律规定外,社会法中的《未成年人保险护法》可作为中小学校、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校方责任保险的法律基础,但作为成年人的大学生在高校发生意外事故的责任划分、赔偿原则和赔偿标准则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其次,当前国内关于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法规仍旧空白。尽管上海、北京、深圳等地方颁布了关于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但是由于各类学校对其所管理的学生因其成年人与否所付的义务也不同,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地方性法规显然已不适合大学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

(二)高校责任险的全面推行仍然缺乏强有力的推行政策和保险产品

首先,现阶段仍然缺乏全国性的高校校方责任险强有力的推行政策,使得我国目前高校校方责任险政府出资投保只是某些省市的个别行为,且高校的实际自愿参保率极低。这主要集中在“非强制”和“存在资金缺口”这两个问题上。一方面,高校非强制的参保原则,使高校既缺乏动力又难以从紧张的财政拨款中每年挤出近二十万的保费投保从而转移该类风险损失;而根据风险集中理论,只有参保的高校足够多才能起到有效分散风险和互相分担较大损失的效果。另一方面,在风险自留的情况下,由于高校提供公益性教育服务、非营利的性质使其很难有相应的风险储备资金积累,因此高校在面临学生意外侵权责任时也难以从经济上对致害学生进行合理的补偿。

其次,当前各地将基础教育校方责任险在高校中推广不能彰显高校的个性需求。由于大学生作为成年人与处于中小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及幼儿园的未成年人对意外伤害风险的认知、其后果的预料、出现伤残时家长的经济赔偿诉求、学校在侵权事故中的承担的责任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而且成年人的赔偿标准也不同于未成年人,因此不适宜将基础教育阶段适合未成年人的保险条款、保险事故范围、保险责任限额及保险费标准简单推广应用到高校的大学生身上,当前急需保险公司针对高校校方责任的保障诉求及特点开发出合适的新产品。

(三)大学生及高校主动利用保险转移风险的意识较差

受传统思想观念和生活方式的影响,我国绝大部分大学生及高校的风险管理和保险意识普遍比较淡薄,不熟悉保险的功能、作用和运行机制,不善于运用学平险和校方责任险来转移和分散自身面临的安全及责任风险,出事靠政府救济、靠家庭互助的传统思维根深蒂固。同时由于较强的侥幸心理,往往表现为对自身面临的风险及其特点、风险损失可能的严重后果、风险管理的策略、相关的保险产品均认识不足。

(四)高校对大学生意外伤亡赔偿责任的逐年扩大已突破校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

基于保护受害方权益的需要,侵权责任认定原则已由过错责任逐渐向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共存的方向发展,而高校的承担的无过错责任主要体现为精神损害赔偿。因校方责任或连带责任造成的失子学生家庭的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金额不断上涨(精神损害赔偿占比越来越大,已有突破百万的先例),且精神损害赔偿无固定参考标准往往属校方责任险除外责任,也是造成高校投保积极性不高的一大原因。

(五)扩招以来高校生师比严重失衡造成意外风险管理压力巨大

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培养的重心由精英教育向学历普及的转变,近十几年高校在校生规模不断创出新高,16年间增长了约7.5倍。然而具有占比绝对优势的公办高校受编制及上级划拨的教育经费所限,其教学及学生管理队伍并没有实现与学生规模的同步增长,生师比不断放大造成教学及学生安全管理难度逐年加大。面对适当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高校无疑承担着巨大的压力。

(六)风险教育及管理機制缺位导致保险普及率很低

当前,国内高校几乎没有建立风险教育的先例,绝大多数高校也未建立起风险管理机制。风险教育是识别、估算风险,认识并合理选择预防、自留、转移、控制、回避等风险管理的经济和技术方法,建立主动的风险防范意识,科学处理风险的重要前提条件和以点带面地推广现代风险管理知识的有效手段,也是高校控制学生意外伤害风险的重要途径之一。高校风险管理机制包括校方侵权意外伤害风险管理制度、学生风险教育宣传制度、学生日常生活、学习中的系列安全及健康管理制度等。但遗憾的 ,目前国内很多高校基本处于有风险管理需求,但不知如何下手管理,抓不住管理重点的局面。

注释:

1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循自愿原则。

2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参考文献:

[1]刘虹辰、张琼,深圳学平险不需家长买[N],深圳商报,2003-8-8。

[2]沈湘卿,学平险传统销售渠道被封市场份额面临重新洗牌[N],中国保险报,2003-9-4。

[3]邱璐璐,简简单单话保险之——校方责任险[N],证券日报,2008-9-4。

[4]马翠莲,政府搭台行业指导企业主导——校方责任险的“上海模式”[N],金融时报,2014-11-4。

(本文系2013年度河南省科技厅软科学项目(省级)《和谐社会视角下河南在校大学生安康保障体系研究》(立项编号132400410182)暨2010年度河南省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资助项目(省级)《和谐社会视角下完善河南高校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研究》(立项编号2010GGJS—242)联合研究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王艳红(1975--),女,河南郑州人,副教授,南开大学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风险管理与保险研究。

财产保险工作思路范文第5篇

摘 要:近些年来,我国保险公司绝大部分都建立了现代企业公司治理机制,具备较为完整的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制度,但是在实践中往往形同虚设,保险公司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并未达到理想预期。因此,本文通过实证检验,分析保险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中的股东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高管激励机制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并得出结论。

关键词:保险公司;治理机制;独立董事;实证检验

一、保险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的影响及研究假设

保险公司内部治理机制是构建保险公司控制体系的基础,形成一套管理科学、运作高效、授权明确的监督、执行、决策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对保险公司治理进行规范是必要的。本文分别从保险公司股权结构、董事会特征、企业高管激励机制三个方面分析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并提出假设。

(一)股东权利结构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

保险公司股权结构是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其权益构成的相互关系,本文主要分析政府持股、外资入股以及股权集中对保险公司绩效的影响提出假设。

1、保险公司公司快速成长必然离不开雄厚资本的支撑,由于政府拥有强大资金实力与良好信誉,引入政府持股做后盾,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资本实力。假设1:政府持股会积极促进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提高。2、积极的吸引国外先进保险公司入股,一方面有利于我国保险公司借鉴先进的经营管理经验;另一方面可以增强资本实力,优化保险公司股权比例分配。假设2:引入外资入股提高保险公司绩效。3、股权集中很容易使大股东控制公司的经营与决策,刚愎自用,很少采用他人意见,并损害其他少数股东的利益,很不利于保险公司提高决策资源的利用效率。本文假设3:股权集中度对保险公司绩效产生消极影响。

(二)董事会特征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

保险公司董事会是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的管理机构,是公司治理机制的核心部分,指导决策的执行,以追求公司利益最大化。本文从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女性董事比例、董事会行为、公司领导结构等五个方面讨论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的影响并提出假设。

1、小规模的董事会更有利于董事成员之间有效沟通,降低協调成本,快速做出经营决策,而规模较大董事会沟通成本高,降低决策效率。假设4:董事会规模对保险公司绩效产生消极影响。2、独立董事通常是聘请公司外部专业人士如会计师、律师等来担任,由于独立董事与公司没有直接经济关系,因而他们所做出的决策更客观,而且更能有效的发挥监督高管层的职能。假设5:独立董事比例提高保险公司经营绩效。3、董事性别多元化由于拥有非传统特质,从而使董事会变得更具活力。而通常情况下与男性相比,女性风险厌恶度更高,在决策过程中分析的更细致、思考更冷静,而且做出的决策也更谨慎和专业。假设6:女性董事对保险公司绩效具有正面影响。4、通常而言,董事会积极有效的做决策,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也会更好。董事会的行为可以通过设置各种必要的职能委员会来表现,如审计委员会、薪酬提名委员会等,本文通过董事会根据需要设置必要委员会的个数来衡量董事会的积极行为。假设7:董事会积极的行为对保险公司绩效产生积极影响。5、董事会领导结构通常有“一元结构”与“二元结构”两种。“一元结构”中,公司董事长与公司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这种结构虽热有利决策与执行效率,但很难防止董事长控制整个董事会与公司的运营;而“二元结构”中,公司董事长与公司总经理分别由两人担任,在这种结构中董事会和管理层之间是决策和执行、监督与被监督关系,公司决策管理和决策控制两项职能分离,从而有效降低代理成本并提升企业绩效。基于此,公司应该采取二元领导结构。假设8:一元领导结构不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绩效,二元领导结构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绩效。

(三)高管股权激励机制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

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治理权是分离的,公司的所有者希望经营者全心全力治理公司,提高公司效益,但经营者总是想少出力并获得高薪酬,从而导致二者目标不一致,如果给予经营者一些股票期权,使保险公司股东与公司经营者的目标越趋向一致,从而降低委托代理机制中的监管成本、提高企业绩效。假设9:高管股权激励机制对促进保险公司经营绩效。

二、保险公司治理对公司绩效影响的实证检验

(一)样本来源

至2015年年底,我国共有中资财产保险公司43家,根据研究需要剔除2015年刚成立的安信财产保险公司和一些政策性保险公司和农业类保险公司等,最后得到36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二)研究变量选取

1、被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绩效,用总资产收益率ROA来度量。

2、解释变量。股权结构的度量。政府持股用国有股比例(GOV)度量,外资持股用外资股比例(FOR)度量,股权集中度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CON)衡量。

董事会特性的度量。董事会规模(DSIZE)用董事会中董事人数来表示;独立董事(IND)用独立董事占所有董事的比例表示;董事会女性比例(DIVER)用董事会中女性董事占所有董事的比例表示;董事会行为(BEH)的度量,如果董事会只要设立审计委员会或提名薪酬委员会中至少一个,就确定董事会行为是积极的;如果没有设置任何委员会,则认为该董事会行为并不积极。董事会行为用虚拟变量BEH表示,当BEH=1时,表示董事会行为是积极的;当BEH=0时,则表示董事会行为并不积极;董事会领导结构(LED)用虚拟变量LED表示,LED=1时,表示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两人分别担任;当LED=0时,表示董事长与总经理由同一人员兼任。

3、高管激励机制的度量。本文根据各保险公司对高管人员是否有长期激励机制(如年金、期权等)来考查高管激励机制,并用虚拟变量SALARY表示,当SALARY=1时,表示该公司存在长期的高管激励机制;当SALARY=0时,表示该公司尚未实施高管人员的长期激励机制。

4、控制变量。控制变量为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偿债能力充足率(SOL)和赔付率(RIO)。

(三)基本模型的选取

内部治理机制对保险公司绩经营效影响的模型选取:

(四)实证检验

1、主要变量描述性统计

从表1中数据看出,各保险公司之间总资产收益率平均值为2.44%,各保险公司之间的差异比较大;政府持股平均控股比例为51.34%,处于比较高的水平,外资持股平均比例为2.59%,表明保险公司吸引外资的水平低;股权集中即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平均为47.02%,大多数第一大股东就是政府持股;董事会规模中董事人数平均在10人左右,其中董事会人数最多为18人,最少人数则只有5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比例平均为18.15%;女性董事占董事人数比例平均值为18.48%;有41%的保险公司的董事会的行为积极;有81%保险公司中董事长与总经理分由两人担任。

2、实证检验结果性分析

本文在多元回归过程中采用广义最小二乘法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2所示:

(1)股东权利结构对保险公司经营绩效影响分析

在股权结构中,政府持股比例在15%水平上与总资产收益率呈显著正相关,与假设1一致,保险公司是一个需要大量资金投入的行业,而政府拥有雄厚资金,说明政府持股对保险公司稳定发展起着关键性作用,保险公司需要政府在政策和财力上的大力支持;外资持股比例在15%水平上与总资产收益率呈负相关,与假设2刚好相反,说明引入外资并未发生预期效果,这很有可能与引入外资的比例低有关;第一大股东持股与总资产收益率正相关,与假设3相反,原因可能是第一大股东仍是政府,与政府持股发挥着同样的作用。

(2)董事会特征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分析

董事会结构中,董事会规模在15%水平上对保险公司总资产收益率产生负相关影响,与假设4一致,说明董事会规模大不利于董事会工作效率和保险公司绩效,规模较大的董事会的协调和组织成本会高于人数增加的边际成本,因此可适当降低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与保险公司总资产收益率呈现负相关性关系,与假设5相反,说明目前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女性董事比例在10%水平上与总资产收益率正相关,与假设6一致;董事会行为与保险公司总资产收益率负相关,与假设7相反,原因可能是董事会并未将主要精力放在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上,其工作效率有待提高;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二元领导结构在1%水平上对公司资产总收益率呈现正相关,与假设8一致,董事长与总经理由两人分别担任,很好的发挥董事会的监督职能。

(3)激励机制对保险公司绩效经营影响分析

高管激励机制中,保险公司的股权激励机制与资产总收益率呈现负相关性,与假设9相反,激励措施并没有提高保险公司高管的工作积极性。当前我国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大都还是实行基本工资加绩效的普通薪资模式,工资浮动比例较小。可以看出,我国保险公司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高管激励机制。

(4)公司内部治理对保险公司绩效影响回归分析

由于保险公司各治理机制对公司绩效发生作用是同步进行的。模型结果显示,政府持股比例与保险公司绩效在10%的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说明在保险公司治理机制综合作用下,政府对保险公司发展发挥着关键性作用。外资股比例与保险公司绩效在5%的水平上呈显著负相关,进一步验证现阶段外资股并未提高我国保险公司治理水平。在综合考虑各治理机制,第一大股东对保险公司绩效在15%的水平上仍具有显著的正相关,股权集中一方面可以提高决策效率,另一方面,第一大股东仍是政府,政府在政策和财力上都会对保险公司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持。董事会董事人数与保险公司绩效在5%的水平上呈显著负相关,说明董事会中董事人数多增加了董事之间的协调成本,从而降低了董事会工作效率和保险公司绩效。独立董事比例与保险公司绩效还是没有显著相关性,表明我国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發挥积极监督与提供技术建议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女性董事比例与保险公司绩效在5%的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说明女性风险厌恶度高,决策也更谨慎和专业。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二元化领导结构与保险公司绩效在5%的水平上呈显著正相关,进一步说明二元领导结构提高保险公司绩效。董事会行为、高管激励机制与保险公司绩效仍并无显著相关性。(作者单位:西安财经学院)

参考文献:

[1] 刘明浩.基于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内部控制研究.经贸实践,2015.

[2] 王小英.上市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对经营绩效影响研究.保险研究,2011.

[3] 张波.财产保险公司风险监控实证研究[D].中南大学,硕士论文,2012.

[4] 邢婷婷.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研究[D].南开大学研究生院,博士论文,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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