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历史范文

2023-09-17

民国历史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重农抑商;民国;经济立法;立法实践

一、民国初年经济立法活动的历史背景

一般认为,中国历史从公元前475年开始,进入了封建社会。自此一直到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封建制度绵延存续了两千余年,创造了人类文明史上的一大纪录。导致这一现象产生的原因很多,但历代统治者所奉行的重农抑商政策导向,是维系封建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前提与基础。

重农抑商,肇始于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的商鞅变法。商鞅根据秦国实际情况,制定《垦令》,鼓励开荒,发展农业,规定“戮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犟”,其意为,对努力从事男耕女织,生产粮食布帛多的人,免除其本身的徭役;而对从事手工业、商业和因不事农业生产而贫困破产之人,则连同妻儿没为官奴。此后,历朝封建君主均将此奉为圭臬,将重农抑商当做整体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思想。例如在清代,政府颁行成文法,限制和打击工商业的发展:《大清律·兵律》惩处“违禁下海”,《大清律·户律·课程》规定商税重征,推行官营。对于采矿业,基于“人聚众多,危害甚巨,从来矿徒,率皆五方匪类”的意识,统治者认为不能使匪类“乌合于深山穷谷之中”,严厉控制采矿业。因此,中国封建历史上鲜有兼具雄厚经济实力与独立健全人格的大商人,自然也不能形成资产阶级这一封建制度的掘墓人,从而使封建制度连绵不绝。

辛亥革命推翻了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伴随着清王朝的土崩瓦解,政治制度焕然一新,工商业界被压抑了太久的发展经济的热情急剧进发,民国初年的执政者们亦迎合了这一历史趋势,适时提出并颁行了相关的支持实业的口号和政令。1912年初,在南北方刚刚达成联合协议之时,时任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就公告全国,号召广大民众“和衷共济,丕兴实业”。随即攫取了执政地位的袁世凯也表示:“民国成立,宜以实业为先务,故分农林、工商两部,以尽协助提倡之义”,并陆续起用大实业家周学熙、张謇等人担任财政、农商总长,颁布了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法令。于是,社会上出现了发展实业、振兴经济的潮流。然而当其时,囿于民国初建,还存在相当多的掣肘经济发展的制度性障碍,经济立法的阙如就是个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1912年11月,北洋政府工商部召开会议,到会百余位经济界代表,纷纷提出改革经济政策和制度的议案,建言从速修订经济法规。同年12月,中华全国商会联合会成立,建议政府加快经济立法、变革经济制度。其理由是,中国商人缺乏立法保护,与此相反,外国人无论在其本国还是在国外经营商业,“皆有法律保护,所以在国内不受别种社会的侵害,在国外也不受他国人的欺负,一举一动是极自由的。我国商人,事事却与他们相反,也没有保护的法律,商业衰败一日不如一日”,“商业没有法律保护是万不能发达的”。商会联合会还指出了改变商业习惯,制定商法的必要性,借此表达了经济界人士对尽快立法的渴望:“我们今日要商务发达,学人家的新法,先要把我们旧来的商业上许多障碍除去,才能够的。除去这许多障碍,必由国家制定一种商法,教商人遵守。若商人并不知道有这种商法,仍然照着从前的恶习惯做的去,恐怕外国的新法子,拿到中国来,还是行不得。”在此背景下,一场轰轰烈烈的经济立法运动势如破竹地开始了。

需要说明的是,鉴于当时工商业亟须法律保护,立法必然直接应用于经济领域实践的特定历史事实,民商不分、部门法之间界限不清等特征明显,故本文只是笼统使用了“经济立法”这一概念,并不涉及当代学界关于民法、商法、经济法与社会法之间各自内涵与外延之辩。

二、市场准入及鼓励、保护工商业的立法实践

民国初年的经济立法活动与状元出身的著名实业家、教育家张謇密不可分。1913年9月,北洋政府任命张謇为工商、农林两部(后合并为农商部)总长。上任之初,他在《实业政见宣言书》一文中指出:经济活动应当“乞灵于法律。法律作用,以积极言,则有诱掖指导之功;以消极言,则有纠正制裁之力。二十年来,所见诸企业者之失败,盖不可以率数。推其原故,则由创立之始,以至于业务进行,在皆伏有致败之衅,则无法律之导之故也,将败之际,无法以纠正之,既败之后,又无法以制裁之,则一蹶而不可复起。或虽有法而不完不备,支配者及被支配者,皆等之于具文。前仆后继,累累相望,而实业于是大隳。此可悲之事,亦如謇所亲见,且累见不一,并尝身经其苦痛也。现在世界以大企业立国,而中国以公司法、破产法不备,故遂将此昙花一现之基础,至于今日,败坏不可收拾,斫丧人民之企业心、合群心,耗散最可宝贵之资本,不一而足。故无公司法则元以集厚资,而巨业为之不举。无破产法,则无以维信用,而私权于以重丧,此尤其显著者。加以自今而后,经济潮流,横溢大地,中外合资营业之事,必日益增多,我无法律为之防,其危险将视无可得资的为尤甚。故农林工商部第一计划,即在立法”。该宣言书表明,张謇确实深切感受到了实业振兴与法律之间的密切关系,意识到法律制度对工商业正常运营的保护作用,如若缺乏法律的保障,企业资本金不易募集,而且在对外贸易、国际经济交流中往往吃亏。

因此,在他上任后即呈文袁世凯,制定各种农工商单行法令,“本部职任在谋农工商业之发达,受任以来,困难万状,第一问题即在法律不备,非迅速编纂公布施行,俾官吏与人民均有所依据,则农工商政,待举百端,一切均无从措手。为此,夙夜图维,惟有将农工商各业,急需应用之各种法令,督饬司员从速拟定,如法公布。即其中有关涉法典范围,向归法制局编纂,如待全部法典完成,非数年不能竣事。拟由本部择其尤要,如公司法、破产法等分别完成单行法令,作为现行条例,以应时势之要求”。

《公司条例》、《公司注册规则》与《商人通例》。《公司条例》于1914年1月13日颁行,简化了成立程序,且其与下文所述之《保息条例》同时援用,刺激了新公司的建立。《公司注册规则》公布于1914年7月19日,优化了公司注册流程,第一条即开宗明义:“公司禀请注册应具禀请书,依公司条例所定,逐款填叙事实,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其他各种公司由执行业务之股东署名盖章或签押,向各该县注册所禀请。”这就改变了以往业主不能直接申请,而必须经由商会转呈,存在中间交接环节,极易致使公权力不当干扰商业经营的现象。在办理期限方面,《规则》也作出了明文要求,由

县知事于五日内,详由道尹、详请巡按使,咨陈农商部,经核准后,发给执照为凭,并公示于政府公报。同时,《规则》还对政府主管部门对企业的查验、审核所需期限进行界定。另外,在《公司条例》第三条规定“凡公司均认为法人”。这就确立了公司的独立人格法律地位,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所有,任何人不得随便侵占、处置,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传统的贱商观念和官本位思想之下,官吏假事阻挠、恣意妄为、事事刁难等行为,减少了出资兴办企业时的顾虑。此外,在注册手续办理过程中,删减了中转程序,并约束地方政府办事机构要以法定日期为限。为避免政府机构办事拖拉,刁难勒索商人,工商部发文,进一步强调地方办事机构要在法定日期办理,提出减少注册费用,规定了企业的维权途径和地方官员应受的处罚。《商人通例》则以清末上海商务总会、商学会和预备立宪公会之《商律总则》为蓝本,符合工商业界发展实际需要,体现了较高的立法水平。

《保息条例》。自清末以来,社会经济中一直存在着“官利”的现象:公司不论经营状况如何,即使是亏损也要支付给公司股东以固定的股息,类似于现代公司制下的特别优先股或可转换债券。这就使得公司股东既作为债权人得到保底收益,又作为投资者享受分红,投资风险极小。与之相反,企业就面临过大的风险。民营公司为了筹集资金往往不得不遵循这一习惯,且往往以此为优惠条件吸引投资。这就使得民营公司在开办后数年内无利可图,有的经营还难以持续,从而影响到经营积极性,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为鼓励私人投资于实业,政府给予一定贴息让投资者有定期收益,等以后公司发展起来后再予归还,以刺激民间的投资热情。《保息条例》于1914年1月23日公布,尽管只有十五条,却是政府以法律的形式表明支持实业投资的明确承诺。第四条规定,“凡依据本条例得呈请保息者,以本国人民依本国法律新成立之公司为限”,鼓励新办企业。对保息时间规定得也比较长,“自开机制造之日起,继续三年为保息期间”。对还款时间规定得更长一些,“凡被保息公司,自领到第一次保息金后,第六年起,每年按照所领保息金总额二十四分之一摊还”。换言之,从领取第一次保息金到最后还清,有长达30年的时间。

矿业立法。矿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之一,在民国初年实业救国背景下尤为如此。北洋政府农工商部1914年3月、5月,先后颁布了《矿业条例》、《矿业条例施行细则》、《矿业注册条例》与《矿业注册条例施行细则》。新的立法更多地照顾了投资经营矿业工商业者的利益,而较少考虑地主之权利。如对于金银铜铁煤等矿,无论是不是业主,应以呈请矿业权在先者优先取得矿业权。矿区若占用他人土地,只需给予相当赔偿金,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土地私有制度对矿业发展的阻碍。《矿业条例》还删去了给政府的报效金,降低了矿区税和矿产税等规定,积极鼓励投资矿业。为了贯彻《矿业条例》,促进矿业发展,又专设矿务专署,为之测勘计划,以资振兴提倡,并帮助解决矿务事业发展中的疑难纠葛。由此,领照探采者日多,投资矿业者日益踊跃。

三、统一并规范市场,理顺金融秩序的立法实践

度量衡立法。清朝末季,中国度量衡制度相当混乱,种类繁多,不利于国内外商品流通。民国成立后,工商部曾把改革度量衡提上议事日程,亦曾做了一些筹备工作。1914年3月,农商部颁布了《权度条例》(1915年1月修订为《权度法》)。以后,又颁布了《权度营业特许法》、《权度法实施细则》、《官用权度器具颁发条例》等,规定了以国际度量衡标准与清末所定“营造尺库平制”并行使用,并逐渐取代旧制,要求公私交易、售卖、购买、契约、字据及一切文稿所列之权度,不得使用他名,以便整齐划一。同时,将原有的衡器制造工厂改为权度制造所,按新颁布的权度标准制造了不少度量衡器具,分发全国各地复制通行,使得度量衡制度由混乱走向统一,促进了交易市场的规范与发展。

币制立法。民国建立后,市场上银两与银元并存,流通的银元花样繁多,有大清龙洋、地方龙洋、墨西哥鹰洋、美国银元、日本银元等,紊乱的币制严重影响了贸易交往和市场稳定。1914年2月7日,《国币条例》及施行细则颁布,确立了银本位制,规定国币铸发权,专属政府。旧有各地方所铸之币,由政府以国币兑换改铸,在一定期限内仍准使用,借此逐步达到统一铸币目的。1914年底,北洋政府开铸一圆银币,币面镌袁世凯像,俗称“袁大头”,因其式样新形式统一,重量成色遵守规定,被广泛接受,顺利流通。1915年,经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与上海钱业公会协议,取消了龙洋行市,袁头币在上海金融市场取代了龙洋的地位。1915年10月,公布《取缔纸币条例》,试图统一纸币的发行与流通,它规定:“本条例颁行以前设立之银钱行号,其发行纸币业经财政部依法令核准有案者,仍准发行,但以后不准逾额增发。前项发行纸币之银钱行号原定有营业年限者,限满应将所发行纸币全数收回,不得延长年限。其无营业年限者,由币制局暨财政部得定期限令收回所发纸币。”银元本位币制度的确立,标志着北洋政府在统一币制方面迈出了重要步伐,大大改善了民初经济发展的金融环境。

《证券交易所法》。辛亥革命之前,清政府对证券交易持自由放任态度,使得早期的证券交易市场呈自发状态,交易组织不健全,信用也缺乏保障,投机与诈骗风行。为规范证券交易活动,1914年12月29日北洋政府公布了《证券交易所法》,就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范围、证券交易的主体、经纪人的资格及其活动加以规范。如规定,只有经纪人才能参加证券的买卖,而取得经纪人资格必须年满25周岁,证券交易所的各种交易行为不得违背国家法令、妨害公共利益或扰乱社会治安,政府应加强对证券市场和交易行为的监管,以保证其合法经营。另外《证券交易所法》对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活动实行诸多限制,对证券交易所的设立程序实行较为严格的核准制,而不是相对自由的注册制,以保证其信用与偿债能力。为了规范经纪人,规定经纪人应缴存保证金。为避免内部交易,规定证券交易所之职员及其他雇员,均不得在证券交易所为证券之买卖。对违法的经纪人或交易所雇员实施罚金处罚。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监督,在农商部认为必要时,得派临时视察员,检查证券交易所之业务账簿、财产、或其他一切物件及经纪人之账簿。另外,还对违法或妨害公益的交易所施以相应的处分:解散;停止营业;停止或禁止部分营业;撤销其决议或处分等等。

四、推动农林牧渔第一产业发展的立法实践

农业垦殖条例。民国初年,中国尚需以农立国,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同时,农产品为各种制造品之原料,若不加以增殖之,则工商业之发展永无可望。本着这一认识,1914年3月3日、11月6日,农商部先后颁布《国有荒地承垦条例》与《边荒承垦条例》,规定江海山林及废旧无主未经开垦之荒地,直隶、东北、川滇等各省边荒地,除政府另有特别使用安排外,均准许人民承垦,并施以优惠地价。

若提前竣垦者,再减收地价,以资鼓励,借图农业之发达。农商部还根据各地区差异较大的情况,明确规定边远省份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形自行编定承垦章程,报部核准后施行。根据这一规定,一些地方性垦殖法规,如《黑龙江招垦规则》、《吉林全省放荒规则》、《黑龙江放荒规则》、《绥远清理地亩章程》、《奉天试办山荒章程》等得以陆续出台。农业管理方面,自《条例》公布后,不少地区开始设立垦殖局,办理清丈放垦工作。在东北,连续不断来自各省并在满洲定居下来的移民,已经开垦了从前人迹未到过的地区。在四川,实业公司具体规定了川省垦荒规则25条,逐步付诸实施。在青海,“近年以来,设局放荒,不遗余力”。在江苏通海一带,“南自扬子江口之吕四场,北至海州之陈家港,其间200英里沿岸之地,相继开垦成立公司”。

经济作物种植及畜牧业立法。有鉴于棉毛织物、洋糖进口数量甚巨,且为国民日常生活用品之现实,1914年4月11日农商部颁布《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确定筹设棉糖林牧试验场,以改进国内经济作物和工业原料的生产,注意对与工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农副业生产进行鼓励和保护。《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奖励扩充和改良农产、畜牧业,规定凡扩充植棉者,每亩奖银2角,改良植棉者,每亩奖银3角;凡种植制糖原料者,蔗田每亩补助蔗苗银3角、肥料银6角,甜菜田每亩补助甜菜种银1角、肥料银3角;凡牧场改良羊种者,每百头奖银30元。上述植棉、种植制糖原料者,面积必须在20亩以上才能请奖。《条例》还严格限定奖励对象必须采用优良品种,包括埃及或美洲棉种、德国甜菜种、爪哇甘蔗种和美利奴羊种。施行细则又对植棉、植蔗和试种甜菜区域加以划定,直隶、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南、湖北、山西、河南、陕西等省为植棉区域;广东、广西、福建、江西、四川、石南、贵州等省为植蔗区域;奉天、吉林、黑龙江、直隶、山西为甜菜试种区域。

北洋政府还设立了相应的机构和实验场所。划定闽、粤等省为植蔗区域,直、晋、东三省为试验甜菜区域,设立糖业委员会,派员赴台湾、爪哇、闽、川、鄂、赣各产糖地方,实地调查,又由爪哇输入蔗种,设立糖业试验场。植棉方面,聘请美国人周伯逊氏为顾问,设立试验场于北平、武昌、正定、南通等地,采购美棉籽种,比较试验后,劝种推广。这样一来,选择自然条件适宜地区作为试种推广区域,可减少盲目种植造成的损失,并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另外,对牧政设施的改善,以及蚕丝、茶叶、豆类等农作物品种改良和推广方面,农商部也做了很多工作,以期改进品质,增加产量,扩大输出,增强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渔业立法。为了扩大渔业产量,增加渔业收入,《公海渔业奖励条例》于1914年4月公布施行。该条例奖励购置远洋渔船从事公海渔业捕捞或运输者。奖励分为渔业奖励金和渔员奖励金。渔业奖励金发放对象为每年从事公海渔业、总吨位50吨以上的汽船和30吨以上的帆船。渔员奖励金的发放对象为上述渔船上的渔员。这些受奖对象每年从事公海渔业的时间,须超过渔期的一半。

林业立法。民初社会经济的发展,使木材需求量大增,因此各地滥伐树木现象突出,致使森林日减,直接造成水土流失,环境恶化,间接引起各项工程所需材料均由外输,民间建筑及日常器用多数亦属舶来之品。针对这种情况,1914年11月公布的《森林法》及次年6月公布的《森林法施行细则》,规定了国有森林的范围和权利,并规划在黄河、长江、珠江上游地区,凡关系到预防水患、涵养水源、公共卫生、航行目标、利便渔收、防蔽风沙者,都要编为保安林,由农商部委托地方官署管理和营造保安林。该法鼓励个人或团体承领官荒山地造林,并宣布对非国有林,地方官署得禁止开垦,不仅可限制原业主滥伐,还可以限期强制造林。对盗窃、烧毁和损害森林者,按情节轻重,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同时,法令还规定承领官荒山地造林的,无偿给予并免5年以上30年以内租税。《造林奖励条例》则明确规定造林确有成绩者,依其造林面积和成活年限分别奖给一至四等奖章,造林面积在3000亩以上,成活满5年以上的,可由农商部呈大总统特别给奖。针对当时工程建筑等需要大量进口木材的情况,该条例规定凡经营特种林业,与国际贸易有重大关系或适宜造船、筑路等各种大工程之用者,政府于必要时可按其面积、株数核发奖金作为补助。《森林法》是中国第一部有关保护森林的法律,它所确立的有关保护森林的原则对以后森林法规乃至环境立法的完善有重要意义。

五、民初经济立法实践的历史作用

毋庸讳言,民国初年的经济立法实践,对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有着重要的作用,这是用法律规范的形式给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提供了一个较适宜的环境。西方资本主义发展史已经证明,每一个资本主义强国在资本主义成长初期,除了资本、劳动力和市场条件之外,国家政策、法律倡导扶植与否,往往是加速或延缓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有着几千年“重农抑商”传统的中国,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作为舶来品,本身先天不足,国家的大力倡导和扶持尤为重要。所以,民国初年北洋政府在保护工商、规范市场、促使农业发展的观念支配下的经济立法有重要作用。

第一,界定和规范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主体及其行为规则,以及对经济活动的保护。对公司、商人、商会、交易所等做出明确的定义,并且对它们如何设立、解散和取缔、如何运作等都有相应规范。此类条例细则数量较多,且相对完备。《公司条例》对公司这一新兴经济组织形式的形态与范围加以规定,并明确了公司有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法人地位,从而为公司的发展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与此同时,《公司注册规则》、《商业注册规则》等,使得工商企业注册制度逐渐完备。这些法规促使民国早年大批公司企业得以集股创办,并注册登记。法律制度建设和其规范作用,有益于中国近代公司制度的形成和进一步的规范化。

第二,为新兴资本主义工商业创造发展所需要的社会环境。《矿业条例》、《矿业注册条例》及它们的施行细则,其内容表现出轻地主之权、重矿商利益的倾向,有助于解除封建土地所有制对矿业发展的阻力,旨在鼓励商民投资矿业。对有发明创造的企业授予专利权,是国民政府实施较好的一项奖励实业的政策。自《暂行工艺品奖励章程》颁布以后,封建垄断性“专利”权被取消,现代的专利制度开始贯彻执行。1915年,农商部颁布了《奖章规则》,对成绩突出的企业和企业家授予荣誉奖励,以弥补“实际上之补助”的不足。该规则一经颁布,便付诸实行,1915年到1916年,有18家著名企业、10名企业家和20名华侨企业家获得各种荣誉奖。在税制改革方面,为了鼓励自制工业品的出口,制定了有关减免税的规定。统一币制、整顿金融、划一权度,此类法规在执行过程中,曾一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统一币制方面,《国币条例》一经颁布,就由天津造币厂从1914年起铸一元主币,其他各种辅币也从1916年起开铸,所铸新币统归中国、

交通两行发行。因信誉良好,颇受社会欢迎。在统一度量衡制度方面,颁布《权度条例》、《权度营业特许法》、《官用权度器具颁发条例》,加强对权度营业者的管理,要求必须按照新颁布的标准修造权度器具。

第三,民初经济法规体系承认和肯定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并通过市场机制促进经济发展。它们均以实行私有制和发展资本主义为前提,凡是参与市场活动的经济主体均以独立的法人资格进行各种经济活动,通过除民法以外的各种单行经济法规政策,对公司、票据、保险、银行、信贷、税收、证券交易等等具体经济行为进行调整,以规范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行为,使经济发展变得秩序井然。

总之,这些经济立法,不仅将提倡保护民族工商业作为国策确定下来,而且转换了金融体制、减轻了对从事商业者的束缚、促进了新式农业的推广。从民国初年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起到了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和推动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在1914年经济法体系初步形成之时,由于颁布了《公司法》、《商人通则》等一大批经济法规,促进了正处于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私营资本主义(或称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大发展。以往学界在探究此课题时,一般只看到了中国私营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这一“黄金时期”,是由于欧美列强忙于战争而无暇顾及中国市场的外部原因造成的,然而实际上,当时颁行的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的有力推动,也当解读为是这一时期经济快速发展的主因之一。“所有这些表明民国初年的经济法制建设由于在法规的总体构成上已比较完善,在制订程序上既参照了外国的先进法规又兼顾了本国的商事习惯,在功能作用上有助于资本主义经济社会秩序的建立和完善,在实际贯彻上已有所执行,因此不仅使中国的经济法跨入了现代法律的范畴,而且对中国经济的资本主义化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特别是在最初阶段,其对资本主义工业化的鼓舞作用是颇为显著的。”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在保持中国固有传统的同时,还通过最高审判机关大理院的司法判例与解释例,进行了近代化改造,“通过否定部分中国传统的封建商事习惯,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中国民商法律近代化进程中的障碍”。从法律移植与兼顾本土资源的视角,也能够看出其中较高的立法意图与技术。就某些具体内容而言,对于现代社会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仍有着不小的借鉴意义。譬如,当时的林业法规中一些规定,已经可以比肩于当代的环境法或社会法规范。再如,推动并奖励农业发展之规,在世人愈加关注粮食安全的今天,可谓振聋发聩。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基于清朝统治的迅速结束,使得法律的衔接中断,民初经济立法带有一定的应急性,改弦易张的时间准备不足,因此这一时期的经济立法也明显存在不足之处。第一,体系尚待完善。虽然比之清末有很大进步,但还是很不完备。例如,有关破产、公债、航海、保险、反垄断等方面的法规就尚未制定,或很不完全,因而不利于这些经济部门本身的有序发展。再如由于土地制度没有改革,中国农业经济一直处于封建小农业生产状态,地租收益的稳定,不仅不能为工商业提供资金,反而产生“挤压效应”,吸引工商实业资本家将大量利润转向土地投资或投机,这就阻碍了中国工业化进程。第二,经济法规位阶不高,缺乏权威。在民初一系列的经济立法中,除了《商会法》、《证券交易所法》、《森林法》和《权度法》等少数几部法律是由参政院审议通过(根据1914年《约法》,参政院只是大总统的咨询机构,但可以代行立法院职权),勉强可以称得上国家法律之外,其余仅是大总统令(性质是行政命令)或国务会议决议(属行政法规)或农商部所颁规章,其法律地位至多是行政法规或者是部门规章。诸如《公司条例》、《商人通例》、《矿业条例》和《国币条例》这些极其重要的经济立法,未经国家立法机关审议通过,其权威性和持久性不可避免地要打折扣。第三,当时的政治环境阻碍了经济法律法规的实施。民初执政者,虽有利用立法巩固统治的意图,却缺乏严格保护公民与企业权利之理念,因此他们在强化政治统治方面执法颇严,而对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却缺少强有力的保障措施,经常以财政困难等理由推诿或更改,弱化了经济法规的效力。

无论怎样,历史是当今与未来的参照,作为中国进入民主时代之后工商业立法活动的开端,民初经济法确实给国人留下了宝贵的精神财富,其清晰可见的保护与规范意图、鲜明的社会公共职能等成果,都将泽被法史,启迪后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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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范忠信,陈景良,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24

民国历史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民国时期;乡村小学校;乡村私塾;博弈

摘 要:1912至1937年,乡村小学校与乡村私塾并存于乡村社会且相互博弈。一方面,乡村小学校强势进场,政府通过制定奖进、改良、改造乃至直接取缔的政策,压缩私塾在乡村社会的生存空间,乡村私塾遭受到了冲击。另一方面,乡村小学校办理成效不彰,出现乡村学龄儿童进入小学校就学的占比较低,师生人数普遍过少,常有学生缺席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乡村小学校办学质量参差不齐等现象,乡村私塾反获乡民优选。乡村小学校与乡村私塾分别作为新式教育和旧式教育的代表,交织与博弈于乡村地区,反映出这一时期乡村教育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艰难与复杂。

The Competition between Rural Primary Schools and  Private  Schools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1912—1937)—An Investigation in Anhui Province

LIU Li-na(College of Educational Science,Anhui Normal University,Wuhu Anhui 241000,China)

Key words:Republic of China;rural primary schools;rural private schools;game

1912年《普通教育暫行办法》颁布后,小学校逐渐成为国家通过现代学制系统在乡村地区普及初等教育的正式组织机构,其发展程度,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初等教育的普及化水平。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分别通过颁布与小学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不仅从制度上规约着小学教育发展的方向,而且规划着小学校这种现代教育组织的发展。鉴于1912至1937年,乡村小学校多以乡村初级(初等)小学校(1—4年级)为主,本文将乡村小学校界定为设立于乡村地区的初级(初等)小学校。

从研究地域的选取来看,民国时期中国的乡村社会在社会结构、传统文化等方面具有较高的同质性,研究一地乡村社会,可达窥一斑而见全貌的效果。本研究以安徽为考察中心,是因为安徽在民国时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地理位置上,安徽位于中国东南部,历来是农业大省,省域内既有自然条件优良的地区,也有自然条件相对较差的地区;既有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相对靠前的地区,也有经济发展水平在全国相对落后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平衡性类似中国整体情况的缩影。文化传统上,安徽境内既有如徽州这样的传统文化发达的地区,也有如皖西大别山区这样文化相对闭塞的地区,还有如芜湖这样由埠口发展起来的通商地区,具有多样性。因此,无论是从自然地理、整体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还是文化传统上,安徽的乡村社会在民国时期都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1912至1937年,随着现代学制的推行,小学校遍设乡村,但却时常难以为继,乡村私塾依然拥有相当数量的生源。小学校与私塾在乡村社会并存,二者相互博弈。

一、乡村小学校强势进场,乡村私塾遭受冲击

民国建立后,伴随着政府颁行的一系列现代教育制度,乡村小学校在政权作用下被强势置入乡村社会。一时间,小学校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乡村地区。同时,乡村小学校作为基层教育组织实体,在教育功能,尤其在传授基础知识的层面上与乡村私塾有着共通之处,存在着取代乡村私塾的可能性。

(一)乡村小学校随着现代学制的推行强势置入乡村社会

乡村社会中普遍开设小学校主要得益于教育行政机关的强势推进。1912年,《小学校令》规定“初等小学校由城镇、乡设立之”。[1]6631914年,《教育部整理教育方案草案》更是明确了小学校的设立标准,“凡学区内居户周密,满五百户以上者,设多级小学校,满二百户以上者设单级小学校。……不满二百户之村集,得设联合小学校”。[2]496此后,《国民学校令》《学校系统改革案》《小学暂行条例》《小学法》《小学规程》等中央一级初等教育的纲领性文件都延续了在乡村设立小学校的规定。

1912至1937年,安徽省初等教育的发展以遵照执行中央各项法令法规、规章制度为主,各县教育行政機关在乡区普遍开设了小学校,从普及情况和数量上看,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达到了鼎盛。在各县设立的小学校中,常见于乡村地区的初级小学校数量是递增的,例如,怀宁县1929年有32所[3],1930年增加到了66所[4];桐城县1929年有49所[5],1930年增加到了108所[6]。乡村初级小学校的设立地点均位于乡区,以怀宁县为例[4],县域内乡村小学校的设校地点基本不重复1,校址的选择具有明显人为规划的痕迹。

可见,小学校的设立是教育行政机关组织化行为的结果,是现代学制系统的一部分,是承载国家意志、受国家强制力量保护的。由此,小学校随着现代学制的推行而强势置入乡村社会。

(二)政府私塾整理政策压缩了乡村私塾的生存空间

民国建立后,私塾未被纳入现代学制系统,中央出台了众多整理私塾的政策。1914年,《教育部整理教育方案草案》中对私塾的政策是“采奖进主义,期渐同化于学校”。[1]739“奖进”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对塾师进行考核甄录,允许考核优秀的塾师直接充任小学代用教员,另一方面是将按照改良办法改良的私塾转为代用小学。至二三十年代,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全面地掌握了初等教育的办学情况,各地整理私塾的政策逐渐以改良和取缔为主。

1912至1937年,安徽省根据中央整理私塾的相关政策,颁行了一系列省内的相关规定。例如,1928年《安徽改进私塾暂行规程》规定“在义务教育未普及以前,暂许私塾开设”[7]64,但允许开设和办理的私塾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1929年颁布了《安徽省各市县取缔私塾办法》。除了取缔不符合标准的私塾外,省教育厅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私塾进行改良,将达标的私塾改为小学校。《安徽省二十四年度改进私塾办法》和《安徽省二十五年度教育行政计划》,都专门针对整顿私塾问题提出了协助辅导办法。安徽省整理私塾的政策在乡村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甚至成功将部分乡村私塾改为了乡村小学校。例如,1936年,颍上县“南照集塾师徐心甫等组织塾师改进会改良私塾,成绩优良,裨益义教,应予奖励”[8]。桐城县“陈侠小学所辅导之日新,育小,倪家墩三私塾,棕阳小学所辅导之本端,育英二私塾,复兴小学所辅导之养正,日新二私塾,孔城小学所辅导之油榨岗,吉冲岭,小陡岗,三十里铺,笃山,大关六私塾,改进成绩尚属优良,应一律改为代用短小”。[9]

综上,1912至1937年,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各项私塾整理政策,无论是奖进、改良、直接取缔还是改造,其结果都是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减少私塾数量,压缩私塾在乡村社会的生存空间。

二、乡村小学校办理成效不彰,乡村私塾获乡民优选

私塾的优势在于办学规模小、办学形式灵活、适应性强,在乡村社会尤其普遍。小学校是现代教育系统中制度化组织机构的代表,其早期设立与举办受制于教育行政权力的强度。与城镇相比,乡村离权力中心较远,教育行政的强制力量帮助小学校设立于乡村,而其能否取代乡村私塾,扎根乡村并推行现代教育,则取决于乡村小学校的办理成效。

(一)乡村小学校办理成效不彰的表现

1.乡村学龄儿童进入小学校就学的占比较低

1913年,庄俞曾在《小学教育现状论》中写道,“市乡之间触接于眼帘者,其为可爱可敬之儿童不可胜数也,试引而问之,尔肄业何校,则曰,否否,吾家贫不能读也,或曰,吾少失怙不能读也,或曰父母以谋生为急,与其学书不成,无宁习一技片长,犹得稍助家计也。其有在校数年不待毕业而戛然中止者,大抵亦此数因耳”。[2]800可见,儿童失学的情况十分普遍。以安徽省为例,1923年安徽省学龄儿童数约占人口总数的10%,而小学生数仅占人口总数的0.49%。[10]236-2371929年,安徽省进入初级小学接受学校教育的儿童数占学龄儿童总数的比例上升到了7.7%[11]43,但由于办理较为规范的小学校普遍集中于城镇地区,乡村地区学龄儿童入学的比例依然很低。例如,1930年,怀宁县学龄儿童不就学率达38.5%[12];和县为75.5%[13];休宁县为37.7%[14];太平县为70.8%[15]。此外,潜山县“各级小学学生人数太少”[16]。宁国县“各普小学生,每多不足额数”。[17]颍上县“张家庙第六,武大庄第八,半个店第五,赵庄第十,强营子第十二等初小校;学生总数,均不及二十名,为数未免太少”。[18]桐城县“公私立小学及短期小学,大都学额不足”。1可见,安徽省乡村地区进入小学校就学的学龄儿童人数普遍较少,即便适龄儿童充足,乡村小学校仍普遍缺乏生源。

2.乡村小学校师生人数普遍过少

乡村地区的小学校,尤其是乡村初级小学校教职员和学生人数普遍过少。有的小学校教职员仅一人,既是校长,又是教员,既是校役,又是伙夫。例如,怀宁县1930年学龄儿童总数达33 530人[12],而1931年在乡村初级小学校中就学的学龄儿童仅2 456人。怀宁县乡村初级小学校中学生最多的84人,最少的22人;教职员最多的6人,最少的1人。66所乡村初级小学校中仅1位教职员者占三分之一。[4]仅从数量上看,乡村地区接受现代教育的学龄儿童的规模较小,在乡村地区从事现代教育的教职人员群体规模也很小,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小学校在乡村社会并未受到乡民的普遍认可和推崇。

3.乡村小学校常有学生缺席学校教育教学活动

现代教育一个突出的特征在于将精确的“钟点”引入校内的时间管理中,“在‘钟点’中,学生的一切行为都被钟点所囊括,被填充到不同时间段内的活动在‘开始’和‘结束’间被赋予明显的时间意义,并在时间的调配中完成集体的组织与协调”[19],时间被赋予了教育的意义。学生对校内时间安排的遵守程度不仅能够反映学校的管理水平,也能反映出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对现代教育规约理解、认可与信仰的程度。当常有学生缺席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时,管理不规范的表象下是乡村小学校对现代教育精神的普遍忽视。以安徽省为例,乡村初级小学校中,学生的缺席现象不仅普遍而且严重。例如,潜山县五区区立第四初小“学生一年级一班,原系十二人,实到五人,二三年级一班,原系二十六人,实到十六人”。[20]宁国县“县立第九初小学生在冬季缺课特多;县立第二十六初小每日缺席学生占三分之一;县立第六第三十一第三十三暨私立育材丽山等初小学生仅寥寥数人”。[21]歙县私立桂林小学“学生分六个年级,合共出席者不足十五人”。[22]学生日常缺席过多,不仅直接影响教育教学工作,而且松散的管理本身也给乡村小学校的声誉带来了负面影响。

4.乡村小学校办学质量参差不齐

乡村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参差不齐,既有办理成效优良的,也有办理不善的。优良的乡村小学校以办理新式教育、推动乡村教育现代化为己任。例如,“怀宁县车形小学、世则小学、颍上县甘罗乡村教育社、黄麓师范附属小学、歙县行知小学和歙县许村仪耘初级小学等,在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方面,改变了脱离实际的死板僵化模式,学生学习理论联系实际,既动脑又动手,学得生动活泼”。[23]119其中,怀宁县车形小学,不仅教育教学质量较高,而且校内的很多事务都由全体师生共同参与,师生关系融洽,同时带动了当地乡村社会的发展。[24]与之相反,办理不善的乡村小学校多以套取经费或把持当地教育权为主,其办学目的偏离了应有的方向,其成效可想而知。例如,怀宁县“第二学区第六初级小学校长江志絜,本人不在学校,借曹姓私塾为校舍,年给曹教员数十元,其余由教育局领到之款,归伊净赚”。[25]阜阳县“乡间各学校都在当地豪绅操纵把持之中,小学无一良善者”[26],“全县划分为十学区;县立及区立学校,共有三百所之多!而究其实际,冒一块招牌领经费的多,办得有几分像学校的,就很难乎其选;若要在这三百所学校当中,找一所形式内容,都不愧为一个学校的学校来,就恐怕踏破铁鞋都找不着”![27]乡村地区虽然遍设小学校,但办学质量悬殊太大,尤其办理不善的乡村小学校不仅不能给予学生优良的教育,而且给小学校——现代教育组织机构的典型代表贴上了“萧条”“萎靡”“堕落”等负面的标签,阻碍了乡村小学校及现代教育在乡村社会的健康发展。

(二)私塾深植乡村社会获乡民优选

面对乡村儿童接受初等教育的需求,小学校虽然遍设乡村,却常因办理成效不彰,得不到乡民的普遍认可。同时,私塾深植于乡村社会,获得乡民认可,成为其子女就学的优先选择。

1.乡村私塾分布广、数量多

虽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直致力于改良或取缔私塾,但据统计,1935年私塾“总数共计85 291所,已改良者为31 365所,占36.77%,未改良者为53 926所,占63.23%”。[28]287安徽省除岳西、蒙城两县外的六十县私塾共计14 388所,已改良者只有3 372所,占23.44%,低于全国13.44个百分点。[28]331安徽省、县各级督学常用“私塾林立”“私塾发达”“私塾充斥”等来描述乡村私塾在乡村地区数量多、分布广、影响大的情形。例如,和县未改良的私塾就占总数的76%。[29]29

2.乡村私塾生源较乡村小学校充足

私塾在中国社会存在的时间较长,乡村民众已对私塾产生了心理认同。“普通百姓一时还转不过弯来,尽管科举没有了、皇帝没有了,由于他们对子女教育只求能写会算,也就并不觉得上私塾有什么不好。出于文化上的惰性,他们甚至从心理上排斥新式学校”。[30]146在安徽省的乡村地区,乡民在小学校和私塾之间,优选送学龄儿童进入私塾学习的不乏其人。例如,怀宁县“殷实人家子弟,仍在私塾读书,不进学校”。[31]和县居民“不遣子弟入学则已,若遣子弟入学,多先私塾而后学校”。[32]乡民将私塾作为首选并非仅因其学费低廉,在某些地区,情况甚至恰恰相反。1932年颁行的《小学法》规定,小学校原则上不收学费,即便收费,公立小学每人每学期初级不超过1元。1935年,和县每所私塾平均有学生14人,平均收费每人每年5.9元[29]29,即每人每学期大约3元,几乎是公立小学收费标准的三倍,即便如此,仍有相当数量的学龄儿童在私塾就学。

3.乡村私塾较乡村小学校更获乡民心理认同

农耕文明背景下,中国的乡土社会相对稳定和封闭,人们习惯于坚守熟习的传统。从教育组织实体看,乡民对早已熟习的私塾有着较强的心理认同。首先,私塾在乡村社会存续的历史弥久,曾为文化传承、宗族兴盛乃至个人成长成才作出过贡献。例如,晚清黟县宏村万氏塾学不仅招收本宗族子弟,还招收本村其他宗族和周边村的子弟,培养其成人成才,影响較大。[33]其次,私塾的教育教学目标能够根据地域特征作出及时、灵活地调整。例如,万氏塾学因地处徽州,自然、社会和文化等背景决定了生活于该区域的人们必须直面生存问题,因此,明清时期的徽州人淡化了“四民”在政治和意识形态上的等级身份性,而以治生为准衡。由此,万氏塾学的教育目的除了传统的“读书仕进”外,还有“学以治生”,[33]满足了乡民的多重需求。最后,乡民对子女接受教育的现实需求主要集中于满足日常生产生活的需要,如能识字、会记账等,而私塾的教学内容“大半为契据、婚丧对联、吊文、年对、书信、记账等应用文”[34],与乡民日常生活所需的契合度较高。乡民对私塾产生了较强的心理认同后,即便私塾客观上受到了外源性现代化的冲击,但因他们对新式教育的优势没有真切感知,故不能立刻从心理上放弃对乡村私塾的认同转而信仰乡村小学校。例如,1926年歙南源口镇致中小学校校长王延龄在学校成立纪念大会上的讲话中即提到,当时的乡民普遍认为:“从前蒙馆教授诗书等等,照你们说不切于实用,难道眼前这种‘大狗逃’‘小狗叫’的书,反切于实用么?我们很有些疑而不解的。”[35]313

4.乡村私塾同化了部分乡村小学校

小学校作为新生事物,未被乡民普遍认可与接受之前,要想生存下去并得到良好的发展是较为困难的。同时,乡村初级小学校领取的划拨办学经费十分有限,例如,1931年怀宁县约有94%的乡村初级小学校的常年经费只有150元,[4]吸引和留住生源成为其生存下去的关键。在乡民未对小学校产生足够信任的情况下,相当数量的乡村小学校选择了一条看似可行却有碍于现代教育发展的捷径,即效仿乡村私塾。以安徽省為例,怀宁县第一学区第六初级小学校“只算一所比较进步的私塾”[36]。宁国县县立第四初小“无异私塾”[37]。和县众多小学校“名为学校,实乃私塾”[32]。潜山县第三区日新初小“校长陈之纲,头脑冬烘,教员数人亦极迂腐,教学方法不合,系一纯粹私塾”[38]。安徽省督学李光烈曾到阜阳县视察,结果发现:“一个女子小学里,里面的女生,有十分之八裹着脚的,我就问问这个学校的校长,你为什么不要你的学生们放脚,他说,假使要他们放脚,她们的父母,马上就不准她们上学,我这学校马上就要关门大吉。”[26]乡村小学校被乡村私塾同化,看上去是乡村小学校为求生存的无奈之举,但实质上反映的却是私塾深植于乡村社会,乡村小学校在未扎根于乡村社会之前无奈妥协的尴尬境地。

三、乡村小学校与乡村私塾的博弈反映出乡村教育的现代转型

1912至1937年,乡村小学校与乡村私塾,分别作为新式教育和旧式教育的代表,交织与博弈于乡村地区,二者在乡村社会的博弈既有形式上的也有质量上的,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形式上主要是二者数量的多少与办学规模的大小,质量上主要是二者在办学理念与办学实践中呈现出的现代性与传统性。总体上看,1927年之前,在兴办小学校和改良私塾的政策背景下,乡村小学校入场,乡村私塾被奖进改良,二者并存,虽有博弈但并不激烈。1927年之后,在遍设小学校和取缔私塾的政策背景下,二者的博弈日趋激烈,呈现出相互交织的复杂样态,既有乡村小学校的妥协,又有乡村私塾的求新,似乎有一股力量将二者拉入了同一个角力场。这股力量是由中国外源性现代化进程中现代与传统的博弈带来的,既是复杂交织的,也是具有时代特色的,具体表现为现代教育不可能完全剔除传统教育的内核,传统教育也不可能完全阻止现代教育的萌芽,即现代教育中包裹着传统教育的内核,传统教育中蕴含着现代教育的萌芽。

(一)现代教育中包裹着传统教育的内核

这一时期,乡村小学校在未普遍融入乡村社会、取得乡民信任的前提下试图代替深植乡村社会的私塾,其难度可想而知。事实也证明,这一时期办理成功的乡村小学校几乎都是在其教员融入乡村社会、取得乡民信任后才真正扎根于乡村,进而推动现代教育在乡村社会的良性发展。例如,歙县许村仪耘小学刚成立时,同村私塾中的孩童在父母师长的纵容下欺负小学校的教员,原因主要在于乡民误认为小学校的教员就是过去传教的洋先生,对小学校完全不了解。黄教员主动与村人交流,熟悉后运用科学文化知识为同村人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之后,乡民才越来越信任黄教员和这所新开设的小学校,进而信仰现代教育。[39]

安徽乡村教育中出现的这种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因为,外源性现代化的特征之一在于,其现代化的发生总是以原有历史的突然断裂为前提,某种程度上,它必须通过截断某一社会原有的历史进程、改变其原有的历史向度,才能在没有自然生发出现代要素的社会中制造现代化的起点。基于历史的惯性,外源性现代化社会中原有历史传统中的某些部分,总是会被经历变迁的人们以记忆的方式悄然保留下来,即便从形式上看,被其保留下来的部分可能就是所谓的应该被历史淘汰的东西,或与现代化进度不一致的东西,但在人们的观念、情感等方面却依然被大众普遍认同。小学校在乡村社会的出现,并非基于传统教育在乡村社会时间延续维度的、自然产生的结果,而是由新政权通过新的学制,用规定和规范的方式,以外力置于乡村社会的新的教育组织机构,其目的在于通过新的教育组织形式承载改造传统教育、践行现代化理念的现代教育。当乡村小学校作为现代教育的典型正式组织并被置入乡村社会后,它首先是一个新鲜事物,其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是如何融入乡村社会。这本身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经历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传统是“从过去延传到现在的事物”[40]2,既包含了精华,可能也包含了糟粕。乡村小学校要融入受中国传统文化影响最深刻的乡村社会,势必要尊重传统,但如果将“尊重传统”简单等同于“模仿私塾”,则极易与现代教育背道而驰,因为乡村私塾未必都是优良传统的继承者和传播者,相当数量的乡村私塾传承的所谓传统,本身可能就包含了大量陈旧落后的内容。中国的现代教育虽不可能脱离中国的传统,但其必定要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这也是现代教育应该包含的内核之一。

(二)传统教育中蕴含着现代教育的萌芽

这一时期,乡村小学校的办理虽然没有普遍出现理想中欣欣向荣的景象,但也不乏办理成功的典型。同时,乡村私塾中也出现了一些积极主动向现代教育转型的努力与尝试。例如,塾师马晓东,学识渊博,治学严谨,倾向于改良,所授课程,除传统私塾所授课程外,还开设了地理、历史和应用文,自行创作地理歌,便于学生记忆,仿照现代教育的管理方式,设有课间休息,课余有自由活动。[41]31-33塾师梁俊卿,自1906年开始任塾师,对学生要求严格,注重启发诱导,强调学思结合,主张教材革新,对刚入学的儿童,选用当时教育部编审通过的教材,例如《国文读本》《历史指南》等。[41]33-36这两位塾师办理的都是乡村私塾,却在教育过程中主动尝试使用现代教育的教材,开设现代教育的课程,运用现代教育的管理方法,其中已然有了现代教育的影子,乡村私塾中出现现代教育的因素正是现代教育扎根乡村社会,爆发生机的萌芽与希望。

乡村私塾中萌发现代教育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少见,安徽之外的其他地域也不约而同地出现了类似的情形。柯文的分层理论为我们体察中国社会在被现代化冲击后反应的结果的样态、程度和特征等提供了一种解释的框架,即以整个社会为对象,从空间的维度看,随着自外而内的社会层次的逐渐深入,外源性现代化冲击产生的直接的现代化反应的强度越来越微弱。这也意味着,乡村社会处于与外源性现代化冲击力的着力点最远的位置上,与之相应,传统依然是维持内层带社会运行的核心动力与规范来源。这一定程度上能够解释这一时期中国社会越趋近于乡土,西方化程度越低的原因。但这毕竟是从宏观的视角用比较的方法来看待整个中国社会,如果将视线聚焦则会发现,处于中国社会最内层、最基层、传统性保留最多的乡村社会同样出现了现代化的因素,无论其是人为注入的,还是乡村社会中原有的因素受到外部社会现代化的激发或联带作用而自发产生的。从结果的形式上看,在某些领域,即便传统战胜了现代而依旧占据主导地位,但经历过博弈的传统必定不再是原来的传统,经历过博弈的现代也未必是其原初的模样。因此,乡村私塾中现代教育的萌芽虽是塾师主动为之,却并不是在基于中国农耕文明上的传统教育中自然、自发生成的,而是外源性现代化冲击中国社会后产生的结果。

博弈是不同主体在共同场域内为了实现各自的目标而相互作用的过程,二者并非一定是非此即彼、你死我活的关系,而是既有竞争又有合作,既有对立又有妥协。“现代”与“传统”经常被用来指代现代化场域中两种发展向度不同的社会性质和形式。“现代”常用于指代先进、繁荣与进步,而“传统”更多成为落后、萧条与停滞的代名词。实际上,“现代化进程和传统形式的结果经常是一种混合物,这种混合物源于一定程度的相互支持,而不是对立双方的相互碰撞”。[42]322小学校与私塾在乡村社会博弈的根源之一正在于现代教育与传统教育在这一历史时期既相互交织又相互博弈的特性。从精神内核看,现代教育与传统教育并非完全对立,现代教育中包裹着传统教育的内核,传统教育中蕴含着现代教育的萌芽,二者是博弈的关系。现代教育与传统教育在乡村社会中的博弈,生动反映了这一时期乡村教育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艰难与复杂。传统教育在转型过程中与现代教育在共同的时空维度经历了自我审思与重构,无论是成功的经验还是失败的教训,都为乡村教育的现代化提供了历史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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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钱果长

民国历史范文第3篇

也曾听人感慨,论当下之中国,已几无大师,且不言现下大师难觅的缘由,但有一点倒是可以肯定,民国年间,确是个大师辈出的年代。

马建强先生撰写的这本《民国先生》,很大篇幅上,便是从此入手,通过叙写一批诸如蔡元培,胡适,朱自清,叶圣陶等这些个与文教相关的大师,来向我们展示出一幅民国的文教画卷。他们无一不与文教有着莫大的干系,做出过重大的贡献。众所周知,满清民国,外寇倾压,朝代更迭,百废待兴。要想在这样一片土地上重新燃起希望,毫无疑问,授民以知识,通过教育来开化启蒙,便是当务之急,当然,用梁启超的话来说,便是为“兴民权”而“开民智”了。 既然说到教育,那不得不说起民国时的先生。先生,不单指传授知识的老师,更是那些言传身教以为处世立身之道的人。全书第一个提到的,便是“学界泰斗,人世楷模”的蔡元培先生。戊戌变法失败,六君子就义,康梁出逃,蔡元培毅然挂职携眷出都,放弃众人眼中极清贵的翰林院编修之职。何也?除开对清廷的失望,也有着立志教育救国的愿想,套用书中所言的,便是有对自己“此生端为国家来”的雄心,这也是传统士大夫在社会转型时期的历史担当,是时代先觉者的大智大仁大勇。

记得母校苏州十中的前身,振华女校的校董之一,便是蔡元培先生。女校的创始人王谢长达女士在先生和章太炎,竺可桢等人的帮助下,创办了这所在当时极具影响力的女中。再加上蔡元培本身就任总理的绍兴中西学堂,随后任总教习的南洋公学特班等等,通过办学,也就是新式学堂,教育出一批求新知的洋学堂学生,而这批问新事的新型读书人,很大程度上也成为了志同道合,救国图强的仁人志士。及至后来,蔡元培任光复会会长,同盟会上海分会长,更是让蔡元培多了份铁血色彩,不但学贯中西,更是允文允武。

民国历史范文第4篇

摘 要:《暂行报律》的废止使得民国初期的中国实行了比世界上任何国家都更为宽容的新闻体制,报人绝对新闻自由思潮的泛滥使得民国初期报业无序发展,新闻界宣扬口号“无日不与政府宣战”,煽动暴力,最终引发报灾。“癸丑报灾”是民国时期袁世凯对新闻界的一次扫荡,也是军阀专制统治在舆论界的一种反映,是报界缺乏自律和法律保护的不良后果,致使中国近代新闻法制建设草草收场。可见新闻自由需要制度来制约,违背与否要依照法律来裁定,新闻界的无序和膨胀最终会给本行业带来损害。

关键词:绝对新闻自由;癸丑报灾;新闻法制

1911年的辛亥革命推翻了统治中国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帝制,民主的空气进一步弥散,言论自由的空间也日益扩大。南京临时政府在辛亥革命取得成功后立即着手通过立法的手段,在中国建立起和西方先进资本主义国家接轨的自由新闻体制。

一、《暂行报律》风波

1912年3月4日,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制定了简略版的《中华民国暂行报律》,正式宣布废除《大清报律》,与此同时和当时中国的新闻界约法三章。值得注意的是,《暂行报律》全文只有三条,第一条规定出版报刊必须履行登记手续,二三条规定了对新闻自由的限制和处罚,但仅限于“流言煽惑,关于共和体有破坏弊害者”和“调查失实,污损个人名誉者”,其限制内容之少,在当时世界各国新闻立法中都难得一见。但饱受清政府封建压迫的报界刚刚得到解放,民主自由的气氛空前高涨,《暂行报律》有关电文一发至上海的中国报界俱进会后,立即就遭到该俱进会的反对,并得到当时新闻界的一致呼应。由于中国缺乏自由民主传统,作为舶来品的新闻自由观念被当时的很多报人所误解,认为只要是法律,就是对自由的压迫。时任总统府枢密顾问、曾担任过《民报》主编的章太炎就撰文批评,认为“观美法诸国,对于杂志新闻,只以条件从事,无所谓报律者”,进而支持当时赞成民主共和的袁世凯。和章太炎一同参与支持的还包括黄兴、陈英士、宋教仁、汪精卫等。

南京临时政府迫于国内巨大的舆论压力,于3月4日当晚便宣布取消《暂行报律》,这就事实上形成一种局面,即南京临时政府在新闻法制方面推行了无限制言论自由原则,这比当时世界上任何资本主义国家都更加广泛和宽容,革命报刊也因此缺乏了职业的自律和法律的保护。

需要指出的是,政府对报界的妥协显现出中国的新闻自由不是法治而是人治的。国际上对新闻自由的理解是法律范围内的自由,新闻自由归根结底要受到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制约,是否违背新闻自由原则是要依照法律来裁定的,并不是说别人说你没有自由,你就认为自己没有自由。而且一部法律从颁布到取消就用了一天时间,完全取决于孙中山一个人的个人意念,这是中国两千年来人治的陋习,另外,孙中山在临时政府成立前极力要求确立总统制,在总统之位无望后又要求议院在三十多天内改变法律,将总统制改为责任内阁制,但并未划清权限,这就是人治的表现,也是导致北洋后期政治混战、府院之争的原因,在此就不做赘述。这也就是说,法律在当时还未成为制约和维系社会制度的工具,法治的观念并未深入人心。

此次风波后,中国的报界表面上取得了争取“新闻自由”的“胜利”,报业在民国初期也因此出现了大繁荣的局面,但不得不说的是,报业的无序发展、人治理念的根深蒂固和报人绝对新闻自由观念的泛滥,为之后的报灾埋下了祸根。

二、北洋政府初期的新闻立法

近代中国政治变革风云变幻,以报刊为核心的大众传媒往往充当政党乃至军政利益集团评判政治变革的工具或手段,精于世故的袁世凯本人在传媒界也着力颇多。

(一)癸丑报灾

1912年3月10日,袁世凯在北京宣誓就任临时大总统,并且在13日提议由唐绍仪出任国务总理。但作为袁世凯心腹的唐绍仪,在参议院通过其为内阁阁员的第二天就被同盟会拉拢去,这一事件也使得袁世凯开始对孙中山的行迹放心不下。4月,《神州日报》、《民生日报》在报道中称孙中山到武昌演说后便出现罢工,“孙君在汉口演说,听者相顾错愕,无拍掌赞成者。”作为反击,同盟会开始利用报刊对袁世凯进行议程设置。孙中山的秘书戴季陶在同年4月份以“天仇”的笔名,在《民权报》上刊发了《胆大妄为之袁世凯》一文,文中称“袁世凯乃任其坐拥重兵,肆杀民党,作宗社党之伥灵。”此文发出后不久,戴季陶又发表系列评论《袁世凯之罪状》并在文中罗列出袁世凯的六项罪状,称“任袁世凯之所为,中华民国之根基,将不固矣。”4月26日,戴季陶在《民权报》上发表《讨袁世凯》,文章称袁世凯为“民贼”“可杀者”,4月28日,又发表《告北方报界》一文,称“北方舆论界袒袁氏,其奈国民之前途何?”对北方支持袁世凯的报刊予以警告。戴季陶不仅发文公开攻击袁世凯,同时连带攻击与其联系紧密的人。1912年5月19日,戴季陶发表《该死的章炳麟》,次日更发表《杀》,称熊希龄卖国、唐绍仪愚民、袁世凯专横、章炳麟阿权,皆当杀。这些言语一次比一次激烈,越来越鼓吹暴力,认为非得革命非得流血中国才有救,其观点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可以看出,革命党从专制层面罗列袁世凯的罪状,是希望通过国会选举从袁手中夺权。因而,致力于选举的宋教仁被杀无疑成为国民党和袁世凯集团交锋的焦点。

1913年4月29日,《国风日报》、《国光日报》、《新中国报》在评论宋教仁被刺案时,使用了“万恶政府”“政府杀人”“民贼独夫”等字眼,激怒了政府。同年5月1日,袁世凯指令内务部用前清报律和新刑律来限制报馆,并且责令各省都督一体遵照。这一训令为清末报律再次肆虐报界打开了方便之门,使报界面临着报律和刑律的双重控制。1913年7月,孙中山领导的“二次革命”失败后,袁世凯政府把国民党定性为“乱党”,以“乱党报纸”的罪名查封、禁售国民党系统的报刊。1913年11月,袁世凯以国民党议员和地方军阀有勾结为由撤销国民党议员的资格,同时对各地国民党系统的报刊予以毁灭性的打击。在广州,袁世凯政府的代理人龙济光在一天之内就查封了《中国日报》、《平民报》、《中原报》、《民生报》、《讨袁报》、《觉魂报》等六家反袁的国民党报纸。到该年年底,全国继续出版的报纸由民国初期的500家缩减到139家,其中北京地区最为明显,锐减了五分之四而只剩下20家报纸,另外上海地区5家,汉口则只剩2家。

需要指出的是,袁世凯政府之所以能够用前清报律和新刑律对付新闻界,是因为当时民国政府并无一部新闻立法,之前昙花一现的《暂行报律》被新闻界自己给推翻了。当时依旧使用的《临时约法》第2章第15条规定了限制言论自由的方法,即“本章所载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

由于对言论自由的限制必须“依法律限制之”,之前的《暂行报律》又被宣布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新闻界无法律规范的情况就使得袁世凯引用前律变得顺当自然。中国人治的陋习和报界近乎疯狂的绝对新闻自由理念在此尝到恶果。另外,袁世凯对新闻界的扫荡并不仅仅局限于国民党系统的报刊,包括大量的异己报刊。

在北京,《超然报》原本只是军阀江朝宗出资赞助的报纸,却因为刊登了《顺天府中之黑幕》这样一则消息,就被赵秉钧扣上“诋毁军人名誉”的帽子而被查封。政治上相当保守的《正当爱国报》,因为其中一个编辑写的时评中有“军人为国家卖命,非为个人卖命。若为个人,可谋生之处甚多,何必从军”等语,就被扣上“迹近通匪,煽惑军心”的罪名而被查封。就此可以看出,报灾是军阀意志在舆论界的显现,唯军阀意志是从,并不依法而行,比之之前,查封报纸的名义是国民党闹革命后将其定性为乱党,“依法”对国民党系统报刊查封。

(二)袁世凯政府时期的新闻立法

由于中华民国宪法中规定人民享有的言论自由必须在法律允可的范围内,袁世凯政府内务部趁机于1914年4月颁布《报纸条例》共计35条,内容比前清报律“稍严”,7月以大总统名义颁布《修订报纸条例》,12月颁布《出版法》,三项法律大体内容包括禁止军人学生官吏办报,出版需登记并交纳保证金,设置禁止刊载内容和报纸发行前需交警察机关备案。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该出版法中规定,所有出版物在发行前必须呈送到警察署,所以导致了该出版法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被许多地方演变发展成为了预检制度,这是民国新闻制度发展上的一次严重的倒退。此外,袁世凯政府所确立的新闻法律制度带有浓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是为封建军阀专制统治服务,在形式上是采用了自由新闻体制的,因为在当时民主共和的历史大潮和统治地位不稳固的情况下,袁世凯不可能公然抛弃自由新闻体制和“主权在民”的原则,只能对体制和理论进行扭曲,以适用反动专制统治。可以总结出,报刊在北洋时期沦为政治表演的木偶工具。媒介对政治势力的批判或赞扬,会产生宣传效果,可能会对反动势力构成遏制或推动历史年轮前进,但丧失媒体本质,就社会诚信而言,到最后受伤害的往往是传媒本身。另外,对民国时期新闻自由造成很大伤害的是新闻界内部带有空想主义色彩的绝对新闻自由理念。报人片面汲取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的原则,但却忽视法律和司法对言论自由的引导和保障作用。历史经验表明,要想实现真正的言论自由和新闻自由,那么就必须有强大的新闻法规作为其后盾。

袁世凯死后,中央权威式微,地方势力膨胀,新闻事业就在这个夹缝中获得了复苏的空间。新的北洋政府慑于民主共和的声势,废止了《报纸条例》,解除了对多家报纸的禁令,一战“黄金时代”时期实力增长的民族资本又给传媒业提供了技术支持和经济保障,北洋政府后期虽然也颁布了一些限制条款,但总体来看文化统治政策是比较宽松的,中国报业也在五四时期形成了第三次办报高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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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何梓华.新闻理论教程(修订版)[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民国历史范文第5篇

摘 要:作为图书馆的图书印章,不仅是馆藏图书的文化符号,更具有法定的职权凭据。一所高校图书馆图书馆藏印章的变化,能够立体呈现学校的校史变迁。在武汉音乐学院发展历程中,图书馆几乎囊括了我国中南地区由建国前及建国初期的全部音乐书谱及音乐音响资料,包括特别珍贵的是部分老唱片及音乐古籍文献。文章以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藏图书印章的半个多世纪的汇聚,映证武汉音乐学院多源汇流、不断壮大的办学历程。

关键词: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藏图书印章;办学历程

执笔者简介:孙晓辉(1968~),女,文学博士,武汉音乐学院音乐学系教授、图书馆馆长(武汉 430060)。

收稿日期:2013-08-22

图书印章是机构或个人的藏书标志。作为图书馆的图书印章,不仅是馆藏图书的文化符号,更具有法定的职权凭据。一个高校图书馆图书馆藏印章的变化,能够立体呈现学校的校史变迁。在学院发展的历史中,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几乎囊括了我国中南地区由建国前遗留下来的及建国初期的全部音乐书谱及音乐音响资料,包括特别珍贵的是部分老唱片及音乐古籍文献。本文即以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藏图书印章的半个多世纪的汇聚,说明这一所在中国音乐教育史上享有盛誉的音乐学院——武汉音乐学院多源汇流、不断壮大的办学历程。

一、民国时期武昌艺术专科学校的图书存留

1920年4月成立的“武昌美术学校”,校舍在武昌芝麻岭(今武昌解放路中段)。1923年8月,更改校名为“武昌美术专门学校”,迁址水陆街旧提学使署。20年代末改名为“武昌美术专科学校”。1930年1月,改称校名为“私立武昌艺术专科学校”,并向湖北省教育厅办理重行立案手续。学校设艺术教育科与艺术师范科,此二科内皆设有图画音乐组。1938年学校惨遭日军狂炸后,校长唐义精先生带师生及教学设备、图书辗转从水路西迁至四川江津县德威坝艰苦办学。1938年抗日战争胜利以后,武昌艺专申请复员迁回武汉,在汉口市郊赵家条复课办学。1949年5月,因无力办校,被中原大学中南文艺学院接管,师生70多人入中原大学文训班并筹建中原大学文艺学院。

1949年5月下旬,中原大学文研室和文工团南下,正式进驻武昌两湖书院旧址(体专校址),接管了武昌国立体育专科学校和武昌私立艺术专科学校。中原大学军管会代表穆毅等在汉口赵家条接受了武昌私立艺专的图书和档案。据王惠华老师编写的《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史》(未刊稿)载:“1949年7月,中原大学文艺学院接收武昌艺专图书馆移交图书4858册,国立体专图书馆移交图书2520册。”

图1 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藏之私立武汉艺术专科学校图书印章之一

图2 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藏之私立武汉艺术专科学校图书印章之二

二、中原大学文艺学院暨中南文艺学院的馆藏

1949年6月奉命成立中原大学文艺学,崔嵬任院长,俞林任副院长。下设音乐、戏剧(舞蹈组)、美术三个系及创作组、文工团,7月开始招收第一批学员,8月创建图书馆。据王惠华老师编写的《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史》(未刊稿)载:“1949年8月,(中原大学)调本院文工团员计琨、职琴琪二同志在老大礼堂楼上(原国立体专图书馆馆舍)创建中原大学文艺学院图书馆。”

1951年9月,中原大学文艺学院正式脱离中原大学,改名为中南文艺学院,直属中南军政委员会文委领导。

图3-6 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藏之中原大学文艺学院系列图书印章

图7 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藏之中南文艺学院图书印章

1950年5月4日,湖南大学文艺学院音乐系、乐器专修科合并来中原大学文艺学院,由中原大学文艺学院音乐系系主任林路前去长沙迎接湖南大学文艺学院音乐系(其前身为湖南省立音乐专科学校)师生乘船来汉,中原大学文艺学院部分师生前到武昌江边码头迎接湖南省立音乐专科学校老师学生加入中原大学文艺学院。据王惠华老师编写的《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史》(未刊稿)载:“1950年5月,湖南音专并来本院,接收湖南音专图书馆移交图书3095册。”

图8 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藏之湖南音乐专科学校图书印章

图9 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藏之国立湖南大学图书馆印章

(湖南省立音乐专科学校曾一度合编入湖南大学文艺学院音乐系)

湖南省立音乐专科学校创建于1947年,是民国后期华南音乐教育中心之一。1946年8月, 湖南省主席王东原邀胡然回湘筹建音乐专科学校。1947年3月,湖南省立音乐专科学校正式呈准南京教育部备案。6月,胡然聘定不少国内外音乐专家及知名人士任教,购置大量器材,校址选设在水陆洲木枒槎。1949年8月长沙解放,10月5日,湖南省军管会决定将湖南音专合并到湖南大学文艺学院,成立湖南大学文艺学院音乐系。1950年3月,中南军政委员会决定:湖南大学文艺学院音乐系、乐器专修科与中原大学文艺学院合并。全系大部分师生员工及所有教学器材全部迁移武汉。所示湖南大学音乐系汇入中原大学教学人员、器材和图书、唱片清单选:

图10 湖南大学文艺学院音乐学系(前身为湖南音乐专科学校)及音乐专修科合并

中原大学文艺学院音乐系情形(武汉音乐学院档案号1-1950-xz11-001)

三、中南音乐专科学校图书馆藏

1953年中央决定在全国进行院系调整。1953年6月,在中南局宣传部的指导下,由中南文教委员会、中南文化局直接领导,成立“中南音乐专科学校、中南美术专科学校建校委员会”。中南文艺学院委派穆毅等前去广州迎接广州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院师生以及随行的器材图书。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院的器材和图书随火车北上武昌,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院学生黄容赞、梁、杨大德3人随车押运。同时,广西省立艺术专科学校的师生也乘火车前来武汉,参与创建中南音乐专科学校。9月10日至10月2日,华南人民文艺学院、广西艺专两校师生百余来汉,集中于中南文艺学院校园内。任命校长为程云。1953年11月19日,中南音专成立举办开学典礼,中南地区音乐教育精英力量大结集,正式成立中南地区唯一的音乐高等教育机构——中南音乐专科学校。在整合了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院和广西省立艺术专科学校的图书之后,原中南文艺学院图书馆正式改名为中南音乐专科学校图书馆。

据王惠华老师编写的《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史》(未刊稿)载:“(1953年)全国院系调整,广西艺专、华南文艺学院、中南文艺学院三校合并分别建立中南音乐专科学校和中南美术专科学校,接收广西艺专合并来的图书567册,华南文艺学院图书6037册,中南文艺学院音乐系资料室图书3095册,中南文艺学院图书馆图书37022册,总计46721册。”随后,“将广西艺专、华南文艺学院、中南文艺学院三校合并的图书分配给中南音乐专科学校图书馆23024册,中南美术专科学校20357册,中南文化局3340册。”

华南人民文学艺术学由三部分音乐力量整合而成:广东省艺术专科学校、广州市立艺术专科学校,以及中共地下党领导的香港中华音乐学院的部分进步教师。1949年10月底11月初,广东省艺术专科学校、广州市立艺术专科学校由广州市军管会文教接管委员会接管。1950年1月24日,由叶剑英、赖传珠署名的广州军管会命令:广东省立艺术专科学校、市立艺术专科学校合并改组为华南人民文艺学院,院长欧阳山,隶属中共中央华南分局文教厅,校址设在广州市光孝寺内。原香港中华音乐院除少数人员北上去北京,其余的大部分人员参加接管,并到华南人民文艺学院音乐部工作。

广东省立艺术专科学校肇始于1940年的广东省艺术馆(韶关市郊塘湾),年底,广东省艺术馆更名为省立广东艺术院。1942年,广东省立广东艺术院更名为广东省立艺术专科学校,1946年广东省立艺术专科学校迁址越秀山。

图11-12 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藏之广东省立艺术院图书印章

图13 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藏之华南人民文艺学院图书印章

广西艺术专科学校的历史可以上溯到1938年桂林师资训练班,内分音乐、美术两组。1940年8月, 桂林艺术师资训练班改名为广西艺术师资训练班。1946年2月,艺师班与私立桂林榕门美专合并,正式成立了广西省立艺术专科学校,校长满谦子。1953年全国高等院校调整,学校的美术科、音乐科分别并入“中南美专”与“中南音专”。

图14 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藏之广西艺术省立艺专图书印章

图15 中南音乐专科学校图书馆印章

图16 中南音乐专科学校和湖南大学图书印章的重叠

四、湖北艺术学院时期的图书馆藏

1956年5月,由华中师范大学音乐系与湖北师范专科学校音乐科合并组成武汉艺术师范学院。1958年湖北省委决定建立湖北艺术学院,8月,“湖北艺术学院建校委员会”成立,同年10月11日,原中南音乐专科学校与武汉艺术师范学院合并组建为湖北艺术学院。

据王惠华老师编写的《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史》(未刊稿)载:“接收、整编武汉艺师合并来图书9492册,中南音专课余小学交来图书39册。”1958年,华中师范学院音乐系汇入我校,成立湖北艺术学院。

图17 华中师范学院音乐系移交图书清单

华中师范大学的前身是在1903年创办的文华书院大学部(始于1871年创办的文华书院,1924年改名为私立武昌华中大学)、1912年创办的私立中华大学、1949年创办的中原大学教育学院的基础上,1951年组建公立华中大学,1952年改制为华中高等师范学校,1953年定名为华中师范学院。1952年华中大学音乐科并入华中高等师范学院音乐系,并由原湖北省教育学院音乐科、私立华中大学教育系音乐组及海南师专音乐科合并而成。系主任陆华柏,系址选在武昌昙华林城外。1958年该院音乐系与中南音专合并扩建湖北艺术学院。

图18-19 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藏之私立武昌华中大学音乐组、华中大学音乐组图书印章

图20-21 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藏之华中大学图书印章

1956年合并组成的武汉艺术师范学院的另一之音乐力量是湖北师范专科学校音乐科。1949年10月,在原国立湖北师范学院基础上筹建的湖北省教育学院(湖北大学的前身)正式成立,设有音乐科,江定仙、喻宜萱等在此执教。1953年,1956年前后改名为湖北师范专科学校、武汉师范专科学校。1956年将湖北师专的音乐、美术两个短训班分出,与华中师院的图画、音乐两系合并,组建成立武汉艺术师范学院。

图22 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藏之湖北省立武昌第二女子师范学校图书印章

(1949年,湖北省立武昌师范学校与第一、第二女子师范学校改组为湖北省教育学院附属师范部)

图23 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藏之武汉艺术师范学院音乐系

(1956年5月由华中师范大学音乐系与湖北师范专科学校音乐科合并组成)图书印章之一

图24 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馆藏之武汉艺术师范学院图书馆印章之二

图25-27 湖北艺术学院图书馆印章和音乐系资料室印章

五、武汉音乐学院时期的图书馆藏

1984年11月15日,湖北艺术学院向省委、省政府提交《关于湖北艺术学院音乐部分与美术分部独立建院的报告》和《关于将湖北艺术学院分成“武汉音乐学院”和“湖北美术学院”的情况说明》。1985年5月13日,湖北省政府经研究,“同意将湖北艺术学院音乐部分、美术分部分开,成立武汉音乐学院和湖北美术学院。两院的专业设置、学制暂维持现状。”至此,学院正式定名为武汉音乐学院,是中南地区一所学科门类齐全、办学特色突出的高等音乐学府。

图28 武汉音乐学院学院图书馆藏书印章

除图书馆目录常用的“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藏书印章外,图书馆还特邀武汉音乐学院前院长赵德义教授为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镌刻两方印章“武汉音乐学院受赠书谱之印”和“武汉音乐学院古籍特藏之印”。这两方印章质地为方形青田石,石质细腻、温润,印体厚重,印体上方为镂空衔珠雕龙,皆4厘米见方。其落笔从容,线条凝练,一阴刻一阳刻小篆,一方刻为“武汉音乐学院受赠书谱之印”,另一方刻为“武汉音乐学院古籍特藏之印”,落款为“兔年春日,德义”。其布局章法显示了雕刻家匠心独运。两枚印章文如铁石,势若飞动,阴阳互济,形神兼备、神气敦朴,可谓珠联璧合。

在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这座富藏之中,除了集结中南地区近现代音乐教育实体——从武昌艺术专科学校、湖南音乐专科学校、华南人民文艺学院、广西艺术专科学校、武汉艺术师范学校及其各自的前身,所存留积攒的纸质书谱、老唱片及音乐古籍文献外,不同时期几代图书馆人继续辛勤地耕耘和掇采,使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作为一个生长着的有机体,不断地蓬勃地生长着:1953年中南音乐专科学校图书馆的藏书为52848册;1958年中南音乐专科学校图书馆藏书为58084册;湖北艺术学院1979年藏书为99622册;截止2013年6月,武汉音乐学院图书馆拥有馆藏中外文图书及音像资料27.98万册,其中包含音乐专业理论书籍和外文书、谱共12万余册;其它图书9万余册;音响资料近5万张(盒);期刊(合订本)8000余册(中文6000余册、外文1000余册),还订购国内全部音乐期刊、文艺理论研究有关的纸质期刊共40余种(类),社科类 120余种(类),外文音乐期刊17种,此外,如同数字“云”的风起涌动,图书馆还增添了数据库系列: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的联合目录、中国知网(CNKI)、超星读秀、国际音乐期刊(IIMP)、格罗夫音乐在线(Grove Music Online)、KUKE音乐视频图书馆等10余种电子资料,并且正在尝试远程文献传递服务、特色数据库制作、手机移动阅读、剧院在线等新型的服务模式。

图29 “武汉音乐学院受赠书谱之印”和“武汉音乐学院古籍特藏之印”

印章拍摄/ 刘夜

责任编辑:田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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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 Xiao-hu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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