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年度工作计划范文

2023-08-20

法务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合同及法律文件的审核、起草

1,协助巩固和完善合同及法律文件审核的机制,加强合同审核的有效性。

2,进一步完善合同范本的修改和制作,使其更符合实际操作和公司利益。

3,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审核保持自收到文本2小时内审核完毕,并提出相应的书面法律意见或进行相应的修改,但特殊情况除外。

4,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起草自详细了解相应的具体内容后4小时内完成,但特殊情况除外。

5,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审批流程,完善管理制度,尽可能降低公司的法律风险。

6,保持敢于直言的风格,大胆地提出合同中所在的风险和问题,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二、法律补救功能中的计划

1,协助公司有关管理部门及业务部门对公司债权进行清理和催收,接到相关要求后2天内开始行动。

2,在清理和催收中,发现重****律问题立即向相关部门提出警示,同时向公司报告相关案情,使领导迅速作出决策。

3,接到诉讼请求后,自领导批准之日起15日内完成法院立案。

4,发现需诉讼的案件,有义务向公司报告情况,并建议提请领导批准起诉。

5,对起诉或应诉案件的代理,大多数保持自行代理。

6,做好诉讼前与对方当事人协调谈判工作,争取双赢。

7,诉讼案件做到有求必应、认真负责、及时完成。

三、知识产权管理计划

1,与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协作,争取申请“上海市著名商标、“驰名商标”等荣誉,提高企业无形资产的含金量。

2,按公司需求,高效、高准确率地完成商标的申办注册工作。

3,做好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四、法律培训和宣传计划

1,根据公司的要求,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对公司所有在工作中需接触法律的业务、采购及管理人员进行相应的岗位法律培训。

2,拟对公司涉及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知识产权知识点的培训。

3,在进行法律培训的同时,法务部不定时地解答法律咨询和进行法律宣传。

五、自身素质提高

1、加强学习新知识,吸收新知识,争取机会参与业务培训和同行交流。

法务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强化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风险

2016年实现了合同管理的全覆盖,截止到2016年12月20日,通过合同审批、流程及其他方式由法务部拟订、审核、修改的各类合同、协议数量达300余份。在合同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问题:

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主体适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之一。而合格的主体,首要条件应当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因此在签订合同中,不应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能独立承担责任的分公司、个人等单位和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审查合同相对人是否具备资质,以免导致合同无效或在履行中产生纠纷。

2、合同文字不严谨,易产生歧义和误解,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引发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能靠明晰的合同文字。就合同审核情况来看,一些合同意思表述不清楚、不准确或容易产生歧义,此类问题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极易产生争议或难以履行,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

3、合同条款不完整,有缺陷、漏洞。一些合同签订后会出现补充协议、签证等情形,从而对原合同做了实质的变更,也使合同签订失去原有意义,大大降低了原合同的对双方的约束力。

4、合同条款不公平、存在风险。在合同审核中发现一些合同版本为对方提供,造成合同约定的相关条款大都仅从对方利益出发,未充分考虑我方的利益。因此类合同不存在违法,仅存在违约或损失等风险,法务也仅能对相关的法律风险进行提示。建议业务部门在开展业务时,根据签订合同过程中自身所处的谈判地位加强对合同违约风险的评估工作,尽量防范风险,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5、部分业务部门应当签订合同而未签订合同。

2016年虽未发生因合同签订、履行等原因导致的法律纠纷,但依然存在应当签订合同而未按规定签订的情况。法务部在今后的工作中将加强督导及检查力度,防范因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杜绝合同纠纷。

二、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咨询服务,防范经营行为法律风险

法务部积极为公司重大项目、决定及经营行为提供法律支持,确保公司重大项目依法推进。如针对部分部门及供应商的违法行为提交了法律意见书,参与废品、工程的招投标、谈判,处理各类涉及公司的行政处罚,拟订、修改、审核公司对外发送的各类文件、工作联系函、公告等,拟订公司设立、变更相关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等文书等等。

为人资、品牌、采购、财务、营销、品控、驻马店平平、卫来食品等部门及分公司就劳动、合同、包装、工伤、消费者投诉等风险多次提供书面及口头法律咨询意见并有效的预防了纠纷的发生。

三、参与处理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全年,法务部经办及参与处理的各类诉讼及非诉讼案件超过20余起,案件类型涉及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工伤赔偿纠纷、名誉权纠纷、商标权纠纷、外观专利权纠纷等各类纠纷。以上案件通过调解、法院审理、仲裁、协商等方式均得到妥善处理,较好的维护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为公司挽回或降低了损失。

上述案件提醒我们,应提高公司经营风险意识,并对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予以重视:

1、重视合同的签订、履行并防范相关风险,预防或减少损失;

2、公司应积极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减少交通事故类工伤事故的发生;

3、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规范和完善关于用工的规章、制度、法律文书,尽量避免用工风险;

4、随着网络营销的发展,国家出台了很多新的规范电商运营的法律、法规,公司电商在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强化守法意识,防范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四、做好公司制度建设,完善公司经营管理

法务部制定了风险防控的规章制度,规范了相关工作流程,有效的为公司防范相关法律风险。法务部还参与各中心规章制度的制订,为各中心规章制度制订提供法律意见和咨询服务,以保证各中心制订的规章制度合法、有效、可行。

五、审核、修改产品包装版面、标示,全面管理公司知识产权

通过对产品包装的商标、营养声称、广告内容等进行合法性审查,规范了产品包装版面的设计、修改,有效的避免了因产品包装标示违法而受到投诉及处罚。对公司的商标权、外观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著作权的申请、登记、注册、保管、纠纷处理等实行全面管理,为公司生产经营提供知识产权方面的保障。

六、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维护公司知识产权

随着公司的发展壮大和品牌价值的日益凸显,我公司的产品及商标等开始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对象。为此,法务部配合销售部门采取有效行动,一举端掉了制假售假窝点,斩断了犯罪分子制假售价的利益链,较好的维护了市场秩序和公司利益。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及处理各类突发涉法事务

法务部单独及配合其他部门及时、较好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其他事务及各类突发的涉法事务。

八、2016年法务工作存在的问题

结合在法务工作中的实际情况,发现在法务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管理人员对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高,有的虽有法律防范意识,但鉴于风险防范程序繁琐,不愿予以完善。

2、部分管理人员保留证据意识不强,如已发函但却因未保留快递底单,无从查询是否送达。

3、部分管理人员法律基本知识缺乏,对合同条款的专业性术语不能正确理解。

4、法务未对子公司的合同签订的真实情况及履约情况进行后续的跟踪,制约法务对合同管理。

5、部分单位的用工风险防范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

6、缺乏沟通、沟通不畅、沟通能力不强,影响正常工作开展。

7、工作方法和工作态度急躁,缺乏统筹考虑。

九、工作中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1、拓展业务范围,完善法务管理。因公司快速发展,法务工作不能适应公司发展需要的矛盾日益凸显。针对这个问题,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增加自身法律知识及实际操作技能,拓展知识面,以尽快适应公司快速发展的需要。

2、进一步加强合同管理。经过不断的要求,目前公司各部门均已认识到了合同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中的重要性,但依然存在部分部门合同管理不严,签订合同走过场、流于形式等诸多问题。针对此类问题,今后急需进一步强化合同管理工作,对合同管理的各个环节严要求,堵死合同管理的漏洞。

3、对公司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类涉法事务及时给予专业的法律意见,积极参与公司各类涉法事务的处理,加强公司风险防控的能力,避免各种生产经营风险。

5、加强与其他部门的配合,通过不断学习,尽快提高自身能力,适应公司快速发展和新业务拓展的需要。

6、针对工作方法中存在的问题和各部门反映的问题,今后法务部将改进工作方法,端正服务态度,以提供更好、更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宗旨。

十、2017年法务部工作展望

2016年即将过去,展望2017年法务部的工作,除将一如既往的完成自身工作职责外,法务部将进一步加强与各分公司及各中心的沟通与协调,努力做好合同管理、法律事务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各项工作,不断学习和提高自身能力,拓展业务范围,改变工作作风和工作态度,以适应公司快速发展和新业务拓展的需要。

总公办 法务部

法务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本标准规定了法务专员的岗位资格要求、工作职责和权限、工作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法务专员岗位工作。 2 岗位资格要求 2.1 基本要求 2.1.1 年龄

25周岁以上。 2.1.2 工作经验

从事法务相关工作1年以上。 2.1.3 学历要求

法律类本科以上学历。 2.2 能力要求 2.2.1 基本素质

——品貌端正,身体健康;

——具备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及书面写作能力。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条例,有法务纠纷处理经验。 2.2.2 专业资格要求

本岗位无相关专业资格要求。 3 工作职责与权限 3.1 职责

负责公司日常法律事务管理和法律服务。 3.2 隶属关系 3.2.1 直接上级

法务部副经理。 3.2.2 直接下级

法务助理。 4 工作内容与要求

a) 解答经营管理中的法律咨询。

1 b) 负责公司其他一般经营行为的法务支持。

c) 协助法务部经理(副)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管理体系。 d) 合同的初步审查。

e) 出具非诉讼事务法律意见,参与调解工作。

f) 负责贯彻、落实、宣传《广宁县碧翠湖度假村保护管理条例》。 g) 负责办理公司法律授权工作。 h) 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 检查与考核

可参照《全员绩效考核方案》执行。

法务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大家好!

集团法务工作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问题,大到重大案件的处理,小到每一份合同的每一个条款,甚至一个字一个词,都是集团经济利益的直接体现。集团公司高层对于法务工作的支持是异常坚定的,深入开展全集团的法务工作的决心也是异常坚定的。因为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就是法与商的结合,法律具有防范企业经营风险的作用,希望各单位法务代表,积极投身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研究并发现法律问题,为集团及本单位的法务工作的高效开展贡献自己的力量。受董事会委托,现将集团公司法务工作做一简要说明如下: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5号文中要求在所属各单位、在建项目部设立法务人员时,已经明确规定,设置法务人员的目的是:

1、对集团的法务工作起承上启下作用,起到集团与所属单位法务工作联系、中转和协调的作用。

2、保证所属单位合同会签制度的有效进行。

3、妥善管理所属单位与合同有关的各项文档资料。

4、参与所属各单位与法律有关的各项事务的处理。

5、其它交办事宜。

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在浙通司14号文中,进一步明确要求集团所属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情况作一调研,目的在于促使各单位法务人员对本单位的法务工作情况有一个全面、清晰的了解,以便后继法务工作的持续开展。

从各单位反馈回来的自查表中可以看到,集团所属各单位的法务工作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思想认识不统一。

对于法务工作在企业中的作用与地位,从总体上仍停留在打官司的认识上,对于法务人员参预事前法律风险控制的认识并不统一,现状是:有的单位所有合同均经法务人员审核,有的单位根本没有法务人员参预,而且从总体上来讲事后救火员的定位占了主导地位。但国家经贸委、国资委立足于现代企业法务工作的开展,对于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定位则是:法律顾问不只是打官司的角色,更为重要的是法务人员是领导的法律参谋与助手。让法务人员参预到生产经营活动中,不但可以提高法务人员对于本单位业务和管理模式的深入理解,也有助于法务人员从这些活动中,发现法律问题,加深对法律条文的领会,进而从法律的视角提出完善生产经营活动的办法,做好事前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全集团应将法务工作的关口从事后统一到事前上来,将法务人员从救火员统一到企业风险控制员的角色上来。

2、各单位法务工作开展程度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已经实现了对常规业务合同的法务人员参预审查的制度,但有些单位还没开始,只是有争议时就去找外聘律师处理诉讼,而内部法务工作处于真空状态。

3、各单位法务人员的法律工作水平参差不齐。

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已具有很强的专业水平,具有独立的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和参预合同会审把关的能力,但有的单位的法务人员可能刚刚接触,对于如何开展法务工作处于迷茫状态,不清楚自己该做哪些事。

4、合同相关档案管理处于薄弱状态。

从自查表中可以看出,尚没有哪家单位在自查表中提及法务人员参预对合同相关档案的管理问题。各单位对于法务档案的理解仍局限于诉讼案卷上,没有把法律实务中所常遇到的“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理解,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来。集团公司已经发生过的一些案例说明了合同相关资料缺失所造成的案件处理上的困扰,另一些案例也从反面证明了相关资料的齐备对于诉讼案件的有效处理,所带来的便利。法务人员参预档案管理,就是参预证据的形成、收集和整理。收集证据不是为了诉讼,但没有证据的支持,谈判也不会有力。

20xx年法务工作的主要目标,简要来说,就是要建立建全法务人员的工作队伍,完善集团公司的基础性法务工作制度。

围绕主要目标,重点做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1、展开对法务人员的法律学习培训工作。

制度规定的再完善也得靠人去执行,合同签订水平的提高靠的也是人的水平的不断提升。没有人的质量水平的提升,工作的质量水平的提升是不可想像的。所以在全集团法务人员队伍中,采用多渠道、多方式进行法律培训与学习工作,也是当前一件重要而长期的任务。比如:定期集中学习、法律专项问题培训、集团法律顾问室巡查即时解答、集团报上设立法律知识园地等等。集团董事会办公室将与有关部门商议制定一种长效的法务学习与培训制度,为法务人员法律工作水平的提升搭建一个平台。

2、在全集团各级树立以事先防范为主,事中控制为辅,事后救火为补充的法务工作指导思想。

事后救火式的法务工作,不只是耗费企业高层及相关部门人员的大量精力,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而且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资金,效果还往往不佳,增加企业额外的成本及费用支出。这种思路与现代法务工作的思想及国家有关企业法律顾问的规范文件的要求是不同的,也不利于最大限度降低企业损失。

事前防范式要求在不断总结以往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总结旁人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防微杜渐,将这些经验与教训上升为管理的制度,上升为合同的条款,使同样事情不

再发生或减少发生的概率。达到减少事后救火的发生率,为企业减损服务。

事前防范式考虑到合同订立后,风险的形成与积累总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而这个过程与合同履约的过程同步并行,所以,事前防范式也同时要求事中控制的同步并行。采用事中同步跟进、主动控制的方式,一方面是可以消除后发的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对于合同订立中未考虑到的地方,也能及时加以补救完善,从而将法律风险产生的可能降到最低限度。

3、探索法务人员工作业绩考核评定体系。

没有考核就没有促进的动力,也只有考核才能做到使更适合法务工作的人进入到法务工作的岗位上来。集团高层、董事会办公室及集团人事部将深入探讨法务人员考核的模式,逐步建立法务人才梯队管理的制度,比如:法务工作评优工作、法务人员会签底稿及会签质量评比工作。集团将结合法务人员考核工作的展开,促进法务人员法务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4、建立合同会签制度。

合同会签制度是事前防范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坚持合同会签制度也是集团公司高层一直以来所强调和遵循的,其目的是集合企业各部门的智力,找出合同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完善,从而提升合同签约的水平。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及争端的解决,立脚点还是合同的规定,事实上,国家的法律体系再完善,也不可能将现实生活中所发生的一切情况都规定进去,特别是在民商经济活动中,法律更倾向于当事人意思自治主义,允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彼此的权利与义务,使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上升为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这种现状决定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决定了合同的履行,决定了企业的经济利益。法律工作实际上也就成了企业的经济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合同会签制度就是要通过会签的形式,使企业对外赢利行为和成本支出行为得到最有利于企业的安排,使企业利益最大化,要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尽可能多地争取对我集团公司的有利条款。法与商是结伴而行的,商行为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就是法行为,合同会签质量不是一个部门的事,但法务人员应努力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

5、建立合同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工作不是可有可无的,一份合同并不能说明任何问题,甚至合同是否得到执行,是否被修改废止,是否经历过价格调整,产生经济利益的纠纷责任在何方等等一切问题的解决,无不是与合同档案的管理密切相关的。

合同档案就是合同从开始订立直到履行完毕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各类书面材

料、往来信函、对问题的解释性说明、会议纪要、鉴定文件、视听资料等等。这些资料不是可有可无的,平时不注意收集,到用时就会非常后悔,比如,要证明杭萧钢构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就得证明,我们此前提供的一切修改意见均未被采纳,而这个就有赖于先前合同缔约谈判中所形成的修改合同的各类文字材料,如果没这些事东西,格式合同这一点,就无法证明。格式合同与格式条款在法律上,对于当事人双方对某一问题的理解产生不一致时,法院将按照对提供方不利的解释加以认定和裁断。

因此各单位应从讲证据的高度去认识和把握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努力使档案管理工作跟上本单位业务发展的需要。档案管理无疑也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基础性工作之一。

法务年度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如何做好投资担保公司的法务工作

作者:冯杰

来源:《法制与经济·上旬刊》2013年第07期

[摘 要]投资担保公司法务人员是为公司法律风险把关,保障公司经营活动稳健运行的专业管理人员,本文介绍了投资担保公司法务人员如何做好企业法务管理工作。公司法律事务繁多,要求法律人员要积极主动参与到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去,尤其是重大投资或商务合作,合同条款要反复斟酌和修改,同时有些项目,法律人员还要参与谈判,为领导决策提供法律依据。

[关键词]投资担保;法律风险;法务工作

投资担保公司业务的高风险性决定了绝大部分投资担保公司都设置了专门的法律事务部和专职法务。法务的工作,除了合同审核、文本起草与修改、出具法律意见、法律诉讼等法律事务,投资担保公司还会出现担保代偿、重大项目、诉讼保全等突发事件,领导随时可能突然抽调法务参与专项工作任务。优秀的法务不仅要做好法律工作,还要对公司业务发展有积极推动和促进作用。

一、“知行合一”,理论联系实际

作为投资担保公司的一名法务,首先应对法律基础知识有很好的理解和掌握,对投资担保行业涉及到的有关法律法规,如担保法、物权法、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民事诉讼法等应当全面熟悉和掌握,特别是一些与投资、担保有关的法律要点如担保方式、担保人的权利义务、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等必须学习好,并能灵活运用。尤其注意的是,作为法务人员,不但要熟悉国家法律法规,更要熟悉地方性规定。我国幅员辽阔、地域差异巨大,针对某一具体事项,国家法律法规往往只有概括性要求,地方性规定才具有可操作性,甚至有的地方性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相冲突,这就需要法务人员对企业所在地的地方性规定认真研究、正确运用。“知是行的主意,行是知的工夫;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无论掌握多少法律知识,都必须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才有价值。实践经验的取得是很难的,因为经验往往与失败、教训以及参与处理重大法律事务的机会密切相关,不是所有的人都能获得机会,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经受得住失败的考验。更难得的是,很少有人能从实践中不断地总结、反省并提高。

二、为主业拓展出谋划策、保驾护航

法务的基本任务是为公司业务发展提供法律论证和支持,投资担保公司以担保、投资等业务为主业,投资担保公司要发展,必然以主业拓展为重心。

作为投资担保公司的一名法务,不仅要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更要跟随公司的主营业务,积极主动地掌握业务流程及有关常识,把握担保行业的特点和规律,为业务开展保驾护航。例

如,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合作协议和保证合同,涉及到担保业务流程,并且应在担保公司与银行之间把握平衡,在保证责任范围、保证期间、代偿期限、责任分担、追偿安排等方面都可以作出特别的约定,担保公司可以划定底线,以底线为基础与合作银行谈判,很多特别约定是书本和法条中没有的,需要创设。

投资担保业务服务的对象,离银行设置的条件存在一定的距离,投资担保公司提供的服务产品,实质上是根据每个企业的不同情况量体裁衣,主要体现在融资方式、额度,反担保方案等风险防范措施的设计上既要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因而,有人说投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是“夹缝中的生存艺术”,只有不完美的客户,才能成就完美的投资担保公司。投资担保公司的业务,总是面临着银行、同行业以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竞争压力,投资担保公司的生命力在于风险控制和不断创新。业务部门开拓的每一项业务,在征求法务意见时,法务一定要慎重考虑,积极为业务开展创造条件。

合格的法务应当打破常规,从不同角度,向不同方向,用不同方法进行分析和解决问题,用创造性的思维提供法律方案,以求达到柳暗花明的效果。 例如,客户愿以汽车合格证作为质押反担保,是否可行?初看很容易否定,实际上法律并不禁止这种合意,如果这种反担保足以限制客户对汽车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并能起到督促借款人依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作用,也可以作为一种风险防范措施。当然了,其中的主要法律风险——汽车合格证质押并不当然视为汽车质押,可能最终无法通过处置汽车优先受偿,需要进行必要的提示。

三、夯实基础、不断学习作复合型人才

投资担保业务涉及到方方面面,作为投资担保公司的从业人员,多为复合型人才,这点从项目经理撰写的评审报告中可见一斑。作为一名法务,要想从合格成为优秀,从优秀迈向卓越,仅局限于法律领域是远远不够的。自古以来,有非常之人,才能有非常之事,有非常之事,才能有非常之功。而做非常之人,行非常之事,只有先做好了知识和经验上的储备,才能胜任更高层次的任务。再者,无数事实证明,投资担保等金融业务的创新,离不开法律人员的参与,投资担保公司的法务,更应当“苟日新、日日新”,跟上业务创新的步伐。需要强调的是,专业是前进的基础,不是自我束缚的桎梏,获得进步的关键不在于你的专业是什么,而在于你持续更新知识的学习能力。

四、培养发散性思维,注意担保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的高度关联性

在审查担保法律关系时不能片面地仅适用担保法自身的法律制度,而是应充分考虑到担保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的高度关联性,以免损害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除法定优先权外,担保行为归根到底是一种契约关系,故对担保法律关系的审查应首先考虑到其与合同法制度的关联性。例如,保证合同为要式合同,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而书面形式的保证合同,形式并不单一,可表现为保证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或保证人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保证书,以及主合同中虽无保证条

款,但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保证合同成立。因此,在确认担保法律关系的效力时不可能抛开合同法规则而独立完成判断。

《物权法》的担保物权编,一方面吸收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担保物权的规定,另一方面借鉴国外立法、司法经验,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行制度创新,对《担保法》有关条款予以补充、修改。在审查担保物权法律关系时,物权法中关于担保物权制度的适用效力高于担保法中关于抵押、质押制度的规定。因为在《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担保法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法。

担保法与一些特殊的部门规定关系密切。例如,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除了要符合担保法、物权法、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还要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 证监会、银监会 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规定。

担保法与我国主要的商事主体法公司法关系极为密切。其中涉及公司担保制度,涉及股权质押制度等是审查担保法律关系时必须考虑的法律因素。外商投资制度是审查对外担保法律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我国对外商投资和对外担保一直采取较为严格的审批制度,担保法《解释》也以列举的形式确认了多种涉外担保的无效情形。

担保法与其他法律体系存在着极为广泛的关联性。可以说,除以“信用”作为担保因素外,凡是存在调整财产、财产性权利的法律制度均与担保法具有关联性。如知识产权法制度、票据法制度、自然资源法制度及经营权制度等。

总之,法务作为投资担保公司的内部人员更熟悉企业的操作模式与流程,这种内部性、专业性和全程参与性,使得其在公司中的作用和地位并非专职律师能轻易取代。每个企业的法律事务都有自己的专业领域,不论在什么企业做法务,进去后首先得融入该企业的企业文化,把自己的法律知识跟企业的经营管理相结合,这样才能有效控制和预防法律风险。只要自己内心有远大的理想与目标,用心把自己的法律知识与公司内部管理相结合,就可以成为某个领域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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