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范文

2024-02-11

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范文第1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

(家庭承包方式·样本)

××省(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

××乡(镇)农地证请[]第号

××县(区、市)人民政府:

××承包我乡(镇)××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农村集体土地××亩,承包方式为××,承包期××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根据法律规定(根据承包方本人申请),经审核,符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请准予发证(登记)。附:

1、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正本和复印件)

2、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

××乡(镇)人民政府印

××年××月××日

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范文第2篇

一、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

(一) 现实需求: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迫切性

我国农村人口较多, 这就决定了很多地区都存在着土地细碎化的问题, 而农民朋友如果希望能够在细碎化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来发家致富, 显然是不太合适的, 也是不太现实的。而将土地进行适度规模经营, 能够有效地提高现代农业竞争力和现代农业劳动生产率, 避免出现小规模经营的弊端, 还能够有效地提高农户收入和粮食单产, 但是要实现这个目标, 那么就需要让一部分农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与此同时, 农村地区有大量的农业人口都涌入到了城镇、涌入到了工厂来从事非农就业, 并且还在城镇定居, 使耕地的配置状况与农村人口之间出现了较大的变化,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 以便能够实现双赢的效果。

(二) 制度反思: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必要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目前已经成为了广大学者的研究热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以分为广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狭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狭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 而广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则在狭义的基础之上, 还包括了征用、征收农村土地,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来予以明确规定。通常而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方式较多, 既包括了征收、继承、抵押, 又包括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但是令人遗憾的是, 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较为健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收回制度, 缺乏可操作性、联系性、系统性, 由此可见, 很有必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

(三) 政策考量: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合理性

我国所推行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实质上是国家为了提高土地的效益性, 提高种粮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而做出的决策。但是运行一段时间之后, 必然会出现家庭人均土地占有量不均衡的情况, 有的农村家庭会出现人口减少、耕地面积相对较多的情况;而有的农村家庭会出现人口增多、耕地面积相对较少的情况, 日积月累必然会对农民的公平观念产生强烈的触动, 甚至有可能会危及到农村社会发展的安定团结。因此, 很有必要通过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来减少农民的不公平感受。另外, 农村土地的平均分配实际上是建立在一个集体内成员的基础之上, 但是有些农民已经长期外出打工、求学, 已经脱离村集体, 那么可以让他们适当地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这也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合理性。

二、如何有效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

(一) 土地确权以明确农民权利

1. 坚持高位推进

各级地方政府务必要高度重视, 成立以主要领导挂帅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领导小组, 具体明确工作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同时, 要与各乡镇签订责任书, 将此项工作纳入乡镇年终考评。并根据工作需要, 成立了县领导分乡挂点督导组、农业局班子成员挂点工作组、乡级工作领导组、村级工作组等工作组, 并抽调素质高、责任性强、熟悉政策的人员参与挂点工作, 特别是明确要求各村工作组要吸收村村民代表、熟悉村情的老干部等参加, 确保工作效果。通过成立县级领导组及专门机构, 为登记工作有序开展奠定了很好的组织基础。

2. 积极落实进度措施

为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各级地方政府应该要多组织人员到各乡镇进行指导和不定期召开调度会, 定期汇总进度情况, 并通过《农情简报》和“12316”惠农信息平台等多种方式来及时通报各乡镇土地确权工作进度。

(二)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机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建立完善离不开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补偿机制, 务必要基于公平补偿的原则来对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予以补偿, 土地流转价格要结合当时土地的市场价格来予以合理确定, 只有这样, 才可以保障产权所有者的权益, 才可以提高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才可以体现出效率和公平。

(三) 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的规范操作

根据工作进展和实际需要, 应该及时组织干部、工作人员分批分次到乡镇对村组干部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通过组织培训和考试方式, 参与工作的人员全部能够准确理解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 熟悉掌握具体操作规程。坚持做到“七个”到位, (一是上级文件精神要吃透到位;二是宣传要到位, 知晓率和见面率做到100%, 好的做法与典型及时上报;三是调查摸底户户要到位, 面积核实、四方界址要到位四是公示要到位;五是聘请技术公司、航拍图要到位;六是颁证工作要到位;七是组织领导和经费要到位) 。不仅如此, 为了确保规范操作, 还严格按照省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推出工作流程的要求, 结合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了工作流程, 设制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摸底表、村基本情况统计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问题统计表等表格, 务必确保登记规范、全面、详细。

(四) 提供退地农民转业所需要的扶持和服务

做好退地农民就业安置工作是解决他们生产、生活出路的根本保证, 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提条件。各级地方支付务必要以新农村建设为契机, 统一规划布局, 鼓励农民到企业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综合解决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出路问题。与此同时, 各级地方政府务必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促进失地农民就业方案。根据退地农民的年龄、资金状况、专业技术能力和就业创业意愿等情况, 适时开展投资理财、创业和技能培训, 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 帮助他们创办企业, 或采取政府购买、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方式帮助就业。为辖区失地农民提供岗位推荐和培训服务, 帮助退地农民就近就业。

摘要:随着农村劳动力逐步向非农产业和城镇地区转移, 有大量的新生代农民工离开了土地, 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有待于进一步改革。建立完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 能够有效地解决农民社会保障问题, 也能够有效提高耕地资源的配置效率。本文首先基于现实需求、制度反思、政策考量三个方面来讨论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 其次, 对如何有效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 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1] 王建军, 樊晶晶, 纪秀平, 布乃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状及对策研究[J].价值工程, 2013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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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歆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价值冲突与选择[J].文史博览 (理论) , 2013 (05) .

[4] 丁关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制度的完善设想[J].经济问题, 2001 (01) .

[5] 杨光.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困境与路径选择[J].东北师大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 , 2012 (01) .

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范文第3篇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偿退出制度的概述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内涵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

土地承包经营权, 通说认为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所合法承包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是一种用益物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可知,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原始取得, 有两种形式。第一是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第二是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取得。这两种方式均可在承包人死后, 由其继承人在其承包期内对承包地进行继续承包。在本文中, 研究对象指的是第一种即通过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故本文所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仅指第一种方式。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偿退出的概念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因进城务工或落户等情况, 导致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充分利用, 而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承包经营期限届满前或后, 通过合法有偿的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 而自己完全退出这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程序的一种新型土地使用方式。其核心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完全地退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关系之中, 不再享有承包方应所享有的权利, 也不再承担义务。这一新颖制度的设计, 其目的在于充分利用农村土地, 使我国农村土地的价值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 同时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收入, 争取早日实现城乡一体化。

(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必要性

1. 人口压力大, 人地矛盾日益突出。

经济的快速发展, 使得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 大量的农民开始向非农方向发展, 但人地矛盾还是十分突出。具体而言, 可以概括为两点:第一, 农村劳动力数量明显减少。实施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大量农民工的出现, 人口的增长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 经济得到有效的发展, 但随之也产生了诸多的社会问题, 如留守儿童的出现, 农民工权益得不到保障, 农村劳动力短缺等。第二, 总量过大的农村人口基数, 导致人均耕地过小的局面难以得到根本改变。改革开放以来, 尽管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在加快, 但由于农村人口基数过大, 人口数量增长过快, 而耕地面积基本不变, 导致农村人均耕地面积呈现出不断减少的趋势。

2. 城乡差距大, 社会矛盾日益突出。

随着经济的发展, 中国的综合国力在不断的增强, 国民收入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 但同时, 我国城乡收入差距水平日益扩大, 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究其原因, 主要有两点:第一, 农业发展滞后的自身原因。自然环境、气候的变化对农业的发展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依旧改变不了靠天吃饭的局面, 同时大部分地区交通不便, 对外交往困难;第二, 农业发展滞后的政策原因。国家长期大力发展城市, 忽视农村的现象严重。同时国民收入格局的不合理性, 也导致城乡收入差距过大, 农民的收入偏低的现象。

二、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制度的缺陷

(一) 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不明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可以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概括为村农民集体、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和乡镇农民集体这三类, 而其集体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乡镇集体经济组织行使。显而易见, 这样的规定的结果是使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具体主体难以确定, 使得集体组织内成员的土地所有权难以行使, 该规定形同虚设。同时, 也可能造成集体组织相关领导权力过大、个人独大, 使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 也使得农民缺乏行使其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积极性。

(二) 法律规定概念的不准确

“准确性是立法语言的灵魂和生命。”仔细研读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对农村土地承包权退出问题的规定时, 不难发现, 其法律用语存在模糊甚至有误之处。比如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1款所使用的“按照承包方的意愿”, 第3款所使用的“相应的补偿”。“承包方的意愿”如何确定?是用明示或默认的方式也不确定?同样, “相应的补偿”一词的内容也难以确定, 参照什么标准难以把握。同时, 关于居住地的使用, 在民法上一般使用““住所地”“户籍所在地”。这两个词具体代表什么情况下住所, 二者之间存不存在共同之处, 难以确定。这样将会极大阻碍法律的实行。

(三) 程序价值的缺失

程序的公开性对发现和纠正决策过程中的错误具有极大的作用, 有效保障公正价值的实现。但通读我国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的相关规定, 不难发现程序价值是缺失的, 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方面, 在自愿退出的相关规定中, 仅需要承包人提前半年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方就可以退出土地承包法律程序中。显然这一程序规定的过于简单, 不能有效的保护各方的利益。另一方面, 在强制退出的相关规定中, 程序正义的缺失更加严重。根据法律规定, 当承包人全家迁入设区的市, 转为非农户口后, 如果没有主动交回承包地, 发包方强制收回的权利。从这一规定不难发现, 因为承包人全部转为非农户口等相关情况难以确定, 就给了发包方较大的主动权, 发包方能够依据自己单方的意思表示收回承包地, 这无疑是不利于承包方利益的保护的。故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强制退出程序存在缺陷很明显, 使得承包人的程序参与的权利既得不到很好的承认, 更得不到很好保护。

三、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制度

(一) 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法律地位

通过上文关于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一个缺陷的介绍不难发现,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的范围过于模糊, 到底权利应该由“谁” (具体到个人) 来行使比较困难。我国独特的国情和悠长的历史发展经验, 使得我国现有的土地制度是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公共土地政策, 无疑这种制度对我国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到过重要的作用, 但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 这种制度存在着很大的不足,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行使的形式化、理论化, 使得广大农民在脱贫致富的道路上出现了重重障碍, 同时也不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故本人认为, 在坚持我国基本土地制度的基础上, 可以有条件的将“集体组织”改造为独立的法人, 这样既可以使农民充分行使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也可以提高农民致富的积极性, 早日实现城乡一体化。

(二)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退出制度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 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退出事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方面, 自愿退出事由;第二方面, 强制退出事由。下文将对这两个方面的完善进行简要的介绍。

1. 对自愿退出事由完善。

主要是关于通知程序的完善。根据《合同法》关于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在债权转让中债权人要想把权利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有向原债务人通知的义务, 并且当债务人收到通知时, 债权让与即发生效力。在这里, 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或设定其他负担进行通知的相关规定类比债权转让的相关规定。故可以概括为, 当原承包人要将其合法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转让或设立其他负担时, 负有对第三方人的通知义务。其通知的内容为有新的权利人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继续履行债务。

2. 对强制退出事由的完善。

关于强制退出,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有相关的规定, 当承包人丧失集体成员身份, 没有了农村土地承包的资格, 其将被强制退出。但解释起来简单, 但在实际的操作中确因为规定的过于简单, 而难以确定并实施。依据我国具体实际情况, 参照国外相关法律规定, 建议对农村土地进行股份制改革, 根据改革的内容, 我们可以发现, 当集体组织成员要脱离集体组织时, 其有两种选择。第一是将自己所拥有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集体组织内的成员;第二是由集体组织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承包的土地。这样, 既保存了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的性质, 又可以提高农村土地的利用率。同时也将极大的有利于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强制退出事由规定的完善。

(三) 完善对退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

保障措施的完善, 是一个制度得以实施的后盾。分析农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优点, 不难发现, 一方面, 可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化利用, 实现土地资源利益价值的最大化, 做到物尽其用;另一方面, 可以提高农民收入, 缩小城乡差距, 使农民共享改革开放的新成果。因此, 农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一制度无疑是对整个社会都有利的。但由事物的两面性可知, 农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存在不足, 而对退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制度就是对这一不足的完善措施。同时, 根据“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 退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金应当由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和农民个人三方来共同承担。

四、总结

众所周知, 无论是一个制度的设计, 还是一个规则的制定, 都是为了将这个制度或规则更好地运用于一国的实践之中。同样, 本文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制度的相关研究, 也是基于此种目的。随着十八大和十八大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的召开, 我们可以看到, 我国经济的发展现状, 以及对要求改变农村发展现状的迫切渴望, 《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的制定就可以充分这一点。同样, 通过本文我们不难发现, 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的相关规定是存在缺陷的, 这需要我们再结合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 实事求是, 因地制宜, 以实现我国农村土地的充分利用、城乡统一协调发展的目标。

摘要: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 “三农”问题和我国城乡协调发展问题也越发的严重, 农村的土地制度更急需创新和改革。农村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出现不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趋势, 并由此衍生出了一系列社会问题, 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更好利用问题尤为突出。本文从3个方面, 对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制度进行了研究, 摸清我国农村土地的利用情况, 提高其利用效率, 进而增加农民收入, 从而缩小城乡差距。

关键词: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缺陷,完善措施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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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陈小君.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研究——田野调查解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4.

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范文第4篇

龙陵县地处云南西部边陲, 是一个集边疆、山区、少数民族杂居于一体的典型农业贫困县。全县辖10个乡镇121个村委会 (社区) , 有国土面积2884 km2 (二调面积2793 km2) , 与缅甸接壤, 国境线19.71 km, 原承包农户数62445户, 承包合同面积26 183 hm2, 国土二调耕地面积45 542 hm2。主要居住着汉、傣、傈僳、阿昌等23个民族。境内山多坝少, 立体气候明显, 雨量充沛, 水利、森林、土地等资源十分丰富, 可发展多种名、特、优新产业, 极具发展潜力。2015年末, 全县总人口29.75万人, 其中:农业人口24.35万人, 占总人口的81.84%, 少数民族人口1.81万人, 占总人口的6.08%;实现粮食总产量14.8万t, 农业总产值265896万元;实现农村经济总收入338588万元;实现财政总收入80676万元, 财政总支出241071万元;实现农民人均纯收入8173元。

2 土地确权工作开展情况

龙陵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试点工作于2014年10月底正式启动, 采取政府购买公司服务的形式, 由市确权办进行的统一招标, 中标公司为北京中农信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航拍的单价为2100元/km2是全市统一的标准, 最后协商价格为1300元/km2。确权登记部分招标价格为17元/667 m2 (含确权完成后的软件) , 据初步预算, 航拍、确权登记及务工补助三项合计后的价格为37.56元/667 m2。

目前已开展的有腊勐、龙江、镇安、碧寨、龙新、勐糯、龙山和平达8个乡镇, 全县已完成地块指认农户36346户, 占全县农户总数的57.1%, 完成地块指认372014宗, 完成指认并勾绘面积384.93 km2。全县的公示工作正在逐步开展, 已开展公示的乡镇有腊勐、龙江、碧寨、龙新4个乡镇, 占乡镇总数的40%, 全县已开展一轮公示的村有60个村, 完成一轮公示的村有54个, 占全县120个村的38.3%, 农户22376户, 占全县农户总数的35.1%, 完成一轮公示地块242104宗, 完成一轮公示面积258.49 km2;已完成二轮公示的村有46个, 占全县总村数的12.5%, 完成二轮公示的农户7370户, 占全县总户数的11.6%, 完成二轮公示的地块宗数77967宗, 完成二轮公示面积94.26km2。

3 存在问题

首先思想意识上的问题,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农民对土地确权认识不足, 无法理解土地确认的重要性, 不能积极配合土地确认工作。第二, 具体的工作人员在思想和行动上都不愿意花时间开展土地确权工作, 认为已有的农民承包土地合同关系无法更改, 这都是由于部分村干部思想落后, 没有紧跟党中央和国家政策的步伐, 无法深度理解土地确权政策的意义, 从而阻碍了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开展。

其次是有畏难情绪。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明确要求, 要全面丈量农民承包土地, 明确地块四至不清等问题, 部分基层干部一方面担心诱发原来积累的流转纠纷、土地矛盾问题, 另一方面又担心由于土地利益越来越大, 加上对确权登记的预期, 农民更加看重土地, 担心确权登记会激发新的农村矛盾, 可能会掀起一个新增人口争要土地的高潮, 增加本地信访压力。因此, 对破解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纠纷还存有顾虑, 认为这项工作难度大, 出力不讨好, 对农村稳定和自身政绩会造成影响, 抱有观望畏难情绪, 存在求稳怕乱思想, 导致推动力度还不够大。

4 土地确权的意义

首先, 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 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生产资料, 也是农民的命根子, 一经确权, 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 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1]。

其次, 完成土地确权工作后, 土地将成为农民终身可依靠的资源和资产, 以后土地的使用权归农民自身所有, 土地的规划和使用都需要经过农民的同意[2]。现在外出务工的农民越来越多, 这样的农民可以将土地进行流传经营, 获得相应的回报, 这将有利于增加农民的收入, 从而稳定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 促进新农村的建设。

再次, 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 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 贷款难问题较突出, 而确权登记颁证后, 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 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抵押贷款。

最后, 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 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3]。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 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 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 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 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5 两点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村干部是关键, 让他们真正认识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性, 做到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自觉、工作上到位, 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同时充分发挥村党支部、村委会、村民议事会的作用, 把政策交给农民群众, 做到家喻户晓, 人人皆知, 提高群众参与的积极性、主动性, 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二是需要强化工作人员的素质。土地确权工作面对是广大农民, 复杂的农村土地关系, 工作难度较大, 因此需要进行针对性的业务培训。首先需要向工作人员详细地讲解土地确权政策, 务必保证每一个工作人真正理解这项政策。其次, 要求工作人员根据农村工作特点, 做好长期工作心理准备, 对农民需要耐心详细的宣讲各项政策实施利弊。最后, 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土地确权具体流程, 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

摘要:龙陵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从2014年10月启动, 目前已完成57.1%。在工作推进过程中发现工作难度大、问题多, 尽管市级方案梳理出若干需要妥善处理若干问题, 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遇到一些难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在依法依规的原则上化解。基于此, 分析龙陵县开展本项工作的经验、问题和对策, 提供给正在推进此项工作的各级政府部门借鉴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龙陵县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Z].2007-03-16.

[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Z].2002-0829.

土地承包经营权论文范文第5篇

土地制度的改革和发展是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下开展的。我国目前实行“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经济制度中生产资料所有制起着决定作用, 它决定着经济制度的性质。

宪法第四条第四款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 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 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只有国有土地使用权才能进入市场转让, 即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的使用权可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句话是1988 年修宪是增加的。在深圳市开启了土地有偿转让的尝试, 并出于改革开放的需要, 以修宪的方式允许土地转让。[1]

结合上述内容以及相关规定, 可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括为: 农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律或者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对于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的土地和森林等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有限制的处分的权利。[2]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以政府为导向, 自上而下推动, 属于外发型现代化, 国家从农村提取用于现代化建设的资源, 实行“以城带乡”的发展模式, 国家通过政权建设, 逐步建立起伸向农村的密集管道。这导致国家集聚资源的努力使主要负担落在农民身上, 突出表现为农村政策与农村经济发展的不适应现象。它导致了农民的不满, 更严重的可以导致资源基础的枯竭、国家目标的落空。[3]因此, 这种模式产生了不可避免的负效应和难以根除的弊病。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一) 土地性质不明确, 法律规定笼统

依照宪法规定, 农用土地除法律规定属国家所有的以外, 均属于集体所有。在现实中一些地方对土地产权主体和所有者代表机构缺乏确认, 在进行第二轮承包时, 遵循“增人不增地, 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使得农村原本存在的人多地少的矛盾愈加突出。导致大量劳动力纷纷向本地农村二、三产业或向外地转移, 使农民不得不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他人, 导致部分农民背井离乡。允许农地转让, 从使用权到转让权是一个巨大的飞跃, 农地的转包是保全农民基本生存权的理性行为。有学者指出“厘不清使用权, 何来转让权”, 集体土地的使用权———承包制下的家庭耕作、经营诸权利———总也划不出一道清楚的边界。[4]

( 二) 缺少真正保障农民权利的机构

个体对于资源的控制和交易权力需要有一定的媒介, 在高度集权的政权体制下, 村组集体自然成为农地所有权的代表, 村组干部实际上掌握着农地的分配和处分权, 农地名义上是农民集体所有, 实质上村组干部和乡镇组织享有决定权。中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尽管土地承包法可以在书面上给与农户对土地的支配权, 但如果这个权利无法通过国家或第三方机构来提供有效保障, 那么承包法给予农户的土地权利在实践中就只能停留在纸面上无法实现。

( 三) 统一规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缺失

要使农民基本权利保障得到落实, 参与的程序化建设应该是重要内容。在现实生活中, 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中多数不规范或非法经营行为, 地价、地租总体水平偏低, 区域间差价悬殊, 甚至出现耕地转包中的补偿、倒挂现象, 转让手续不全, 背着发包方私下进行交易的现象较多, 亟需法律制度进行规范。尤为突出的问题是, 即使法律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也可能由于当地长久风俗、管理松散和缺乏有效监督自己的原因, 而得不到执行。[4]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

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 我国的改革需要在政府的指导下稳步进行, 健全和完善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 一) 确权登记, 明确产权制度

现实中, 或因承包权不稳定、使用权不完全出现土地流转困难, 农民背井离乡去打工, 却因此无法转包出土地。针对此种现象, 应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 保证土地所有权具有独立完整的法人产权性质, 拥有产权就可以使权利人获得某一资源所产生的收益, 是一种可以对其他资源进行配置的权利。可以推行土地的社会化, 例如颁发确权书, 也可以引入竞争机制。稳定承包权会在保障承包者的各项权利的同时搞活使用权, 有助于建立健全的土地有偿使用、有偿转让制度有助于培育农村土地市场。

( 二) 适度发展规模经营

先前的家庭联产承包制, 多是以家庭为单位小块经营, 缺乏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导致效率低下, 产出低。针对这种现状, 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 采取相应的鼓励政策, 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向规模经营方向发展。注意理顺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关系。农民是土地产权的主体, 分配比例应向其倾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提取部分收益用于村内公用事业的发展; 政府作为服务者、指导者, 可以适当采用税费的形式获得部分收入作为管理费用和支持特定事业的建设, 调节土地走向和保证土地利用符合国家总体规划。

( 三)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农民与市民在政治权力分配、公共服务供给、发展机会享有等诸多方面的不平等导致了城乡二元社会结构不断加强, 这种社会结构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设计产生了重要影响。城乡二元社会结构强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身份权属性, 削弱了其应有的财产权内涵。实践中体现为农民给予土地保障, 城市的保障则多体现在实物方面。

在这种现状下, 社会保障制度显得愈发重要。在农民生活温饱有余、基层组织健全的社区, 也应按照“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样、农民自愿”的原则推行社会保障制度。

四、结语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规定了土地问题的基本内容, 在规定的时候应当衡量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间的关系。农民获得宪法保护的权利首先是平等的身份的权利和在社会体制内公平对待的权利。使农民成为政治上、法律关系的主体, 给农民在体制上平等的地位, 使农民享受的权利和义务和其他主体一致。在具体施行中农地的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在自愿原则的前提下予以积极引导, 实行适度规模经营是创造剩余劳动力能够转移就业的根本前提。公民权利与公民存在的社会环境相关, 城乡间收入差距、消费水平差距、享受国家投资利益和社会保障利益的差距是农民公民权缺失的重要体现。因此, 如何在这种现状下保障农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是法律界讨论的应有之义。

摘要: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直接规定在宪法典中。保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利即是保障农民的基本经济权利。在制度设计中, 应该秉承农民主体地位和保护农民权利的理念, 坚持以整体性思考为工具, 逻辑进路应该是农村土地权利体系化。本文以具有宏观设计性质的公法为研究的着力点, 以法律文本为基石, 结合我国现行的基本经济制度, 指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

关键词:承包经营权,土地流转,权利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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