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论文范文

2023-09-22

行政审批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来实现公共利益,在此过程中行政组织伦理起到了关键作用。行政组织只有具备了行政伦理,才能维护和保障公民权益,保证社会健康运行。文章分析了我国当代行政组织的伦理精神内涵,总结了建国后行政伦理建设所取得的成就,在此基础上梳理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

【关键词】行政伦理 思想渊源 成就 路径探索

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我国经历了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经济体制也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逐渐转变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施改革开放战略和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极大地提升了经济发展速度,但在此过程中,社会伦理观念以及传统价值观也受到剧烈冲击,传统道德标准逐渐崩塌,社会个体的价值信仰迷失,而在行政行为上则体现为行政伦理失范情况愈发严重。行政伦理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内容,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时期,我国必须加强行政组织的伦理建设。

当代行政伦理思想源起

我国行政伦理思想自古有之,由于统治阶级普遍推行儒家思想,因此其伦理道德观念也逐步转变为国家行政伦理精神,如我国古代行政伦理强调性善、忠君、勤政、爱民等。近现代以来,我国在行政伦理建设中逐步吸收西方伦理观念。改革开放后,我国根据实际国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中逐步形成新的行政伦理内涵。

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一直以来,中国共产党都将人民利益放在首位,坚持政党权力应为人民服务。毛泽东在1944年便明确提出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并将之作为党工作的根本宗旨。1985年,邓小平在一次会议上提出“领导就是服务”的观念,要求领导干部多为人民做实事。江泽民继承了党的优良传统,认为党应该“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求行政人员执政为民。胡锦涛提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并将之作为科学发展的核心。

法治与德治并举。改革开放后,尽管我国的法制体系不断完善,但社会道德水平却呈下滑趋势,这不仅造成社会风气败坏,还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法律的效力发挥。在此背景下,江泽民提出了以德治国的思想,并对德治与法治的作用与关系进行阐述,他认为法治是以强制暴力来让社会个体遵循社会规范,而德治则以劝导力和说服力来提高社会个体的道德觉悟,他提出在国家治理中,这二者应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不可偏废其一。

公平正义。公平是指要按照社会的法律、道德或政策标准来平等对待社会个体,是制度、系统活动的一项重要道德品质。具体来说,一个社会的公平主要是指任何一个公民在政治、经济等社会生活中应享有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分配结果的公平。正义是指公正的义理,主要体现为政治正义、法律正义和社会正义三个方面。不论国家性质如何,现代各国都将公平正义作为社会建设的理想目标之一。

毛泽东就曾提出,干部行使权利之时要坚持公平原则。胡锦涛在2005年的一次讲话中也曾指出,只有实现公平正义,社会各方利益关系才能得到协调,社会各种矛盾也才能得到妥善处理。执政党在行政过程中坚持公平正义的伦理精神还能够给社会起到示范作用,影响社会个体的价值观念,使之与行政人员共同遵守行政伦理规范,这在一定程度上能缓和群众与政府之间的对立情绪,达到政权巩固和社会稳定的目的。公平正义已经成为一国文明程度的衡量标准,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廉洁奉公。我国自古便有廉政的行政伦理精神,而历史发展的经验教训也让中国共产党时刻牢记廉政的重要性。所谓廉政,即为政清廉,行政人员应不图私利、廉洁奉公。毛泽东在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问题上,便要求党员成为一个高尚的、纯粹的、有道德的和脱离低级趣味的人。中国共产党以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宗旨,它维护的并非某些个体或阶级的利益,这一性质也决定了广大党员干部必须公事公办,而不能利用公共权力谋取私利。近些年来,我国不断加大反腐力度,这也体现了党加强廉政建设的决心。

知荣知耻,修身律己。荣耻是一种社会道德价值评判,中国共产党一直以来都十分关注党员干部的自身修养问题,江泽民曾对公务人员提出修身律己的要求,即要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处世能够以身作则、言行一致。胡锦涛提出了以“八荣八耻”为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这是群众社会行为的准则和底线,更是行政人员必须坚守的基本道德。行政人员只有自身具备较高的道德伦理素养,才能够对群众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并在工作中做到以人为本、服务群众,不断提升行政水平。

行政伦理建设取得的成就

新中国成立初期行政伦理建设实践。新中国成立初期,由于法律体系与规章制度不完善,加之党的工作重心放在了恢复经济上,这导致党内部分领导干部开始贪图享乐,并利用公权谋私。这一现象引起党中央的高度关注,因此在这一阶段,我国的行政伦理建设以反腐倡廉为主。1949年底,中共中央下发文件要求成立纪律检查委员会,主要查处和纠正党内的不正之风以及不良行政道德现象。在1950年七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决定在全党进行整风运动,改进行政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提高其思想水平。1951年底,我国开展“三反”、“五反”运动,整顿浪费、贪污和官僚主义等现象,仅在当年,便处理了近5万名党员干部,其中在“三反”、“五反”运动中有8000余名县级以上的干部被查办或撤职。这些廉政伦理措施在当时取得了较大成效,中央惩治腐败的决心震慑了广大党员干部,使之遵循廉政原则,同时也将一大批贪污腐败分子清除出党员干部队伍,纯洁了行政组织。总体来说,这一时期的行政伦理建设在廉洁奉公上取得了较大成就,但这一时期我国的法律体系和规章制度都不完善,尚未形成行政伦理建设观念。

改革开放时期行政伦理建设实践。改革开放后,我国行政伦理建设有了关键性突破。在十二届六中全会上,中共中央提出了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尤其要求党员干部必须具备道德上的先进性,会议要求行政领导干部应做到公正廉洁、忠诚,要坚持为人民服务,同时要反对弄虚作假、官僚主义和以权谋私。在十四届六中全会上,我国总结了社会主义精神建设的经验和教训,并强调提升党员干部的道德素质是进行精神文明建设的前提。此外,在这一阶段的行政伦理建设中,党员干部除了要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之外,还需要接受多方面的监督,这包括党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人民群众的监督。邓小平认为,要杜绝行政人员官僚主义、主观主义的不良习气,各级行政人员必须树立服务理念。为此,他提出了“领导就是服务”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伦理原则。

新时期行政伦理建设实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经过近二十年的改革开放,我国逐步与世界接轨,民主与法治建设也更加完善,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写入宪法,成为我国治国安邦的基本方略。在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有了新的发展,但同时政治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也愈加突出,这导致行政人员腐败现象加剧,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为此,对行政人员加强伦理规范教育成为重中之重。

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下发文件,要求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要申报收入。1997年,中国共产党又制定了针对党员干部的廉洁从政准则,这些都是行政伦理建设在法制上取得的成果。2001年,江泽民提出要将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思想,这成为新时期我国治党治国的重要方式,不仅要求行政人员要做到廉政和勤政,还必须时刻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培养行政人格。2002年,胡锦涛对党员干部提出了“两个务必”的要求,强调行政人员要具备艰苦奋斗的精神。2012年,为了进一步惩治党内腐败,中央提出了“八项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反腐体制机制,到目前为止取得了明显成效。

行政伦理建设存在的问题

缺乏完善的行政伦理制度。自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加强行政伦理建设,我国出台了各种条例规定,如《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工作人员守则》、《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等。2005年审议通过的《公务员法》,更是我国行政伦理法制化迈入新阶段的重要标志。

尽管如此,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伦理法,涉及行政伦理的相关条例规定并不具备强制性,削弱了实施效果。现行的条例规定中,存在内容空泛、多应急、少治本的缺点。此外,我国行政伦理规范实施缺乏组织制度保障,如并没有明确规定各个行政部门的权责等,增加了发生伦理失范行为的可能性。

用政治思想代替职业道德。在现代社会中,公共行政是一种专业化职业,因此它的从业人员也应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但我国官本位思想根深蒂固,这就弱化了行政人员的职业道德,并将之与政治思想相混淆,认为行政人员应为政治服务。

一方面,行政人员并不具备正确的职业意识,认为自己应从属于政治建设,而非为大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我国的行政伦理建设是自上而下完成的,通过政治力量从中央逐级推向地方政府。这种建设方式能够让行政伦理规范在最短时间内得到落实,同时也造成行政伦理建设过度依赖政治权威,而且一旦这种政治推动力量消失,行政伦理建设便失去了动力。

忽视行政组织伦理建设。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社会分工愈加精细,每个职业也都形成了自己的行业规范,这种规范通过职业个体行为体现出来,同时又需要依靠行业组织来维系。公共权力的特殊性要求行政组织必须在社会上发挥示范典型作用,但它同时具备自主性,当其与示范代表性发生冲突时,便有可能爆发集体腐败行为。因此不仅行政人员要遵循行政伦理,而且更要重视行政组织的伦理建设。目前我国的行政伦理建设存在关注个体、忽视组织的现象,而组织的制度性权威往往能够压制行政职员的个体道德行为,因此加强个人行政伦理建设往往无法约束领导干部的道德失范行为。

缺乏专门的行政伦理监督管理机构。世界各国都十分重视道德伦理建设,很多发达国家还为此建立了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如美国众议院设有道德委员会,各州市也设有伦理办公室;韩国国会以及各级政府也都设立了公职人员伦理委员会。我国在设立专门的行政伦理监督管理机构方面还处于空白状态,并没有相应的专门职务设置和机构设置,这也导致行政伦理建设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仅依靠政治权威强力推进。在行政伦理监督上,我国也没有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而立法、司法等方面的监督也侧重事后监督,并没有行政伦理失范的预防监督机制。

完善我国行政伦理建设的对策建议

完善行政伦理立法。行政伦理立法就是将行政伦理的原则以及道德要求以法律的形式进行规范,使之具备强制性。对一般社会人来说,道德是一种自觉自主的约束力,并不具备强制性,但行政人员是公共权力的运用者,而且他们自身也有追逐利益的驱动性,因此,不能对行政人员的道德水平进行理想化想象,一旦他们利用公权力进行谋私,所产生的影响将极为恶劣,因此必须要有外在力量去约束和监督行政人员。

在现代国家的法制建设中,越来越多的国家将行政伦理规范纳入法律体系之中,并形成了行政伦理规范专门法。将行政伦理规范法制化也是我国当前行政伦理建设的重要内容,笔者认为,行政伦理法规体系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行政伦理法;二是明确公务员的服务伦理;三是制定专门的廉政法或反腐败法。

重视行政职业道德建设。随着社会进步,公共行政部门不再是政治活动的附属,而是一个独立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职业领域,因此从事这一职业的人员便必须具备相应的职业道德。这关系到公共行政的服务质量和水平,而且由于公共行政部门的特殊性,这一行业的职业道德还对社会公共道德有较大影响。因此,我国在行政伦理建设中,必须加强行政职业道德建设。

在具体建设中,首先,要将行政职业道德与政治思想相剥离,明确行政职业道德的独立性,其不是政治思想的附属,也不需依靠政治力量来推行。

其次,要对行政人员进行行政伦理品质教育,人的道德并非天生就有,而是需要后天培养,因此,就有必要对行政人员进行伦理道德品质培训。

最后,行政人员自身也要加强学习,这既包括伦理道德方面的学习,也包括一般知识文化的学习,知识的学习能够陶冶行政人员的伦理情感,从而巩固其遵循行政伦理规范的信念。

加强组织伦理建设。行政组织伦理的缺失,容易导致组织内的政策或程序助长行政人员的道德失范行为。美国亚利桑那州立大学公共事务学院登哈特教授认为,政府的伦理建设就是要进行行政组织改革,具体包括四项改革内容:一是培养组织良心;二是保护那些违反组织政策和程序,但具备道德立场的人;三是对组织的分权和分工状况进行改革;四是将道德讨论作为组织活动的一部分,并提升其地位。

我国公共管理学专家张国庆教授则对行政组织的伦理内容进行了总结概括,认为其主要包括程序公正、组织信任、民主责任及制度激励四个方面的内容。我国在加强组织伦理建设过程中,要改革组织制度,鼓励行政人员的道德行为,为其遵循行政伦理的行为提供良好环境。此外,要建设行政组织伦理,还需要加强行政文化建设,才能够促使行政人员在心理以及思想层面上形成良好的行政观念,并在实践中践行行政伦理。

建立专门的行政伦理管理监督机构。在行政伦理管理机构建设上,国内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我国需要借鉴国外做法,成立独立的行政管理机构;另一种认为我国目前行政机构庞大臃肿,不需要再重新设立专门的机构,而可以由中央纪委、监察部等监督机构行使行政伦理监督管理职能。不论通过何种途径,我国必须尽快建立能够独立行使行政伦理监管的机构。

笔者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在法律上明确行政伦理管理机构的合法地位和独立性,行政伦理管理机构本身必须成为一个行政伦理组织,道德法规是它的建立依据,而同时它又是道德法规的贯彻者。

二是必须明确行政伦理管理机构的权责范围、机构设置、人员构成以及机构设置等,这样其才能够真正成为一个有章可循的专业化组织。在行政伦理监督机制上,除了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外,还需要拓宽行政组织伦理的监督渠道,加强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让公民参与到对行政人员的伦理监督活动中来,这种监督将更有力量,对于促进行政伦理建设也具有积极意义。

(作者分别为河北经贸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中共河北省委党校信息管理处副教授;本文系河北省高等学校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建设创新型国家始终需要公正的呵护”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SZ151272)

责编 /王坤娜 韩露(实习)

行政审批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违法犯罪信息公开对于推动司法公开,实现违法犯罪预防、违法犯罪风险评估等具有积极意义。违法犯罪信息兼具公共信息和个人信息的属性,使得以维护公共利益为基本价值取向的违法犯罪信息公开在一定程度上对违法犯罪人回归社会形成制度性障碍。因此,有必要科学界定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功能,在此基础上明确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程序、途径、期限等,以平衡公共利益与违法犯罪人权益保护,实现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制度价值。

关键词:违法犯罪信息公开;公共信息;隐私权;社会回归

在大数据背景下,违法犯罪信息①的应用从单一的刑事司法领域转向多元化的基础信息管理领域,违法犯罪信息的曝光率不断提升。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明确要求,除几类特殊的裁判文书之外,其他裁判文书均应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这就意味着任何人均可通过网络查到相关犯罪人的信息。但是,对于已经接受处罚、即将回归社会的违法犯罪人而言,此类信息公开会产生公共利益保护与个人利益保护之间的冲突。本文分析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功能定位及其限度、模式、期限等,对相关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回应。

一、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功能定位

1.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基础功能:预防违法犯罪

很多国家通过立法建立了违法犯罪记录登记查询制度,对查询或者公开违法犯罪信息的主体、事由、范圍、结果等作了规定。②综观相关法律制度,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基础功能在于预防违法犯罪,主要体现为:在规范性评价上,对违法犯罪人限制甚至剥夺一定的从业资格,实现特定行业领域内的违法犯罪预防,或者基于其违法犯罪记录而对其再犯行为予以从重处罚,实现个别化的特殊预防;在非规范性评价上,通过违法犯罪信息公开,便于社会公众监督和预防违法犯罪发生。

(1)规范性层面的预防功能:对违法犯罪人的特殊预防。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基本功能,首先在于通过对违法犯罪记录的规范性评价,限制有违法犯罪记录者从事特定行业,或者对其再次违法犯罪给予从重处罚、特别矫正。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对从业资格的限制甚至剥夺。我国行政立法对曾经犯罪的人甚至有过特定违法行为的人,对其从事特定行业的资格几乎都进行限制甚至无限期的剥夺。客观上讲,这种对违法犯罪人权利资格的限制、剥夺主要是为了特定行业内的犯罪预防,这种从业禁止规定的落实需要以违法犯罪记录的公开、查询、确认为基础和前提。其二,通过从重处罚实现特殊预防。对有违法犯罪记录者从重处罚,体现了对其人身危险性的特殊评价,这种特殊评价主要体现为刑法中的累犯制度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屡教不改的规定。其三,在刑事诉讼中对有违法犯罪记录者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进行评估。例如,有关机关在实施批准逮捕必要性审查、酌定不起诉、宣告缓刑、准予假释时,需要对犯罪人的社会危害性、再犯可能性等进行审查和评价,违法犯罪记录在此过程中对于实现刑事诉讼目的起着关键作用。一般认为,存在多次违法犯罪记录的人与从未违法犯罪的人相比,二者的人身危险性是不一样的。值得注意的是,违法犯罪信息用于犯罪风险评估,在某种程度上会与刑事程序中适用无罪推定、控辩双方平等原则产生激烈的冲突,这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违法犯罪信息的公开和使用提出了要求。

(2)非规范性层面的预防功能:自发的社会防卫。违法犯罪信息公开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社会公众通过对违法犯罪信息的获取,自发地对违法犯罪进行防范。同时,通过违法犯罪信息的公开,有助于社会公众对违法犯罪人进行道德评价。这种对违法犯罪人在道义上的责难及社会认同感的否定,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使违法犯罪人不敢再越“雷池”,还对社会公众进行警示,使社会公众遵守公共道德、积极守法,产生震慑潜在的违法犯罪者的效果。③

2.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衍生功能:促进民事征信评价与社会治理

随着大数据技术被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违法犯罪信息公开越过刑法领域向民法领域延伸。基于国际迁徙管理目的、征信评价管理目的而对违法犯罪信息加以利用,有助于加强信用监管,构建完善的征信评价管理体系。例如,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中指出,要开展企业信用监管警示工作,“对有轻微违法失信的企业,通过公开失信记录、督促整改等措施加强监管;对有违法违规等典型失信行为的企业,采用公开违法记录、重点抽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市场限制等措施加强监管;对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适用重点检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尽管我国目前尚未形成具体的违法犯罪信息征信评价机制,但很多行业或领域已经展开相关探索。除了促进征信评价,违法犯罪信息公开在防范社会公共风险中也能产生积极作用。例如,2012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中提出,督促运输企业加强驾驶人聘用管理,并“研究推动将公民交通安全违法记录与个人信用、保险、职业准入等挂钩”。此外,违法犯罪信息公开有利于相关信息的交流、融合,如有利于整合国际迁徙信息,提高国家对国际迁徙的管理能力。

通过构建体系化的个人信息系统,将违法犯罪记录与个人征信等联系在一起,将打击违法犯罪与促进社会治理有机结合,有助于推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因此,违法犯罪信息公开具有从单纯的违法犯罪预防向一般的社会治理创新转化的功能。例如,此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对于隐瞒行踪轨迹与密切接触史的人员信息以及违反传染病防治相关规定的确诊患者和疑似患者的行动轨迹等信息进行公开,不仅有助于有关部门及时查找有染病风险的密切接触者,同时有助于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提高个体抵御疫情风险的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基于社会治理需要而公布相关病例的信息不能无视个人信息保护而全盘公开,应当在公共卫生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之间做好协调、平衡。

二、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限度与条件

1.违法犯罪信息公开应保护相关人员的隐私权

违法犯罪信息在很多情况下属于司法活动的客观记载,因其收集主体、程序、目的以及使用形式的特殊性而具有一定的公共性,成为公共信息的组成部分。因此,违法犯罪信息同时具备个人信息和公共信息的属性。一方面,违法犯罪信息包括违法犯罪人的姓名、性别、身份等个人信息,记录了可识别的个人相关信息;另一方面,违法犯罪信息是基于违法犯罪行为而形成的客观事实,是由国家机关搜集、存储、记录的客观数据,具有公共信息属性。④违法犯罪信息的个人信息属性,决定了其公开不应是无限制、无条件的。应当通过公开的事由、时间、程序、方式等条件设置,避免违法犯罪信息的过度公开,减少大数据背景下违法犯罪信息被滥用的风险。

实践中司法机关或媒体公开的违法犯罪信息,即使曾被作为公共信息,也不应一直处于公开状态。对于违法犯罪信息不加区分地无限期公开,会极大地阻碍违法犯罪人员回归社会。例如,对于轻微违法犯罪信息不加限制地公开,不仅对违法犯罪预防的意义有限,还会造成对个人权利的侵害。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是,通过对轻微违法犯罪信息进行附条件的隐私化保护,使其从兼具公共信息和个人信息的属性变为单纯的个人隐私信息。2018年生效的欧盟《数据保护通用条例》规定了“数据被遗忘权”等新型权利,以强化个体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权;同时规定个人数据的存储不得超过必要的时限,以保障个人信息不被过度使用。我国立法在違法犯罪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上,可以在平衡违法犯罪信息的公共性与个人性,确保实现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预防违法犯罪、促进社会治理等功能的基础上,引入“数据被遗忘权”的规定,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对违法犯罪信息予以隐私化保护,在保护公共利益的同时保护相关人员的正当权益。

2.违法犯罪信息公开应避免公共利益对个人权益过度挤压

违法犯罪信息作为个人不良行为的数据留痕,往往会引发社会公众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非规范性评价,进而形成的“标签效应”极大地阻碍违法犯罪人回归社会。对此,有必要在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公共利益保护与刑满释放人员再社会化的利益保护之间找到平衡点。⑤找寻这种平衡点的路径是,首先评估违法犯罪信息公开是否有利于违法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其次评估违法犯罪信息公开是不是预防违法犯罪及进行风险评估所必需的;最后对相关利益进行权衡,评估违法犯罪信息公开所保护的公共利益是否高于个人隐私权益。如果无视违法犯罪信息与隐私权之间的关系,允许社会公众对相关人员的违法犯罪信息肆意披露和传播,就会出现法庭内的“剧场式”法律审判向无限公众参与的“广场式”道德审判发展的不良现象。⑥有鉴于此,很多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违法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以平衡公共利益保护与违法犯罪人合法权益保护。

三、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模式与期限

1.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模式与具体路径

从域外实践经验和我国实践探索来看,违法犯罪信息公开模式主要有通过查询公开,通过微信、微博、网站、报纸等媒体主动公开两种。我国立法对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制度设计,应当针对不同的违法犯罪类型,在合理平衡公共利益保护与个人利益保护的基础上,分别设置这两种公开模式。

(1)通过查询公开。通过查询公开违法犯罪信息是目前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很多国家的立法中都建立了违法犯罪记录登记查询制度。总体而言,通过查询公开违法犯罪信息应当注意三个方面。其一,违法犯罪信息数据库的统一化。为保障违法犯罪信息公开范围与限度的可控性,应当建立国家统一的违法犯罪信息数据库,实现全国各地违法犯罪信息联网、一体化管理,避免违法犯罪信息公开查询的分割化、无序化。其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主体、查询事由的限缩。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主体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决定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范围,因而有必要对违法犯罪信息查询主体进行限制。为了平衡公共利益保护和私人权益保护,我国立法应当将违法犯罪信息的查询主体限缩为:出于办案需要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与案件相关的自然人、单位;基于人事聘用、入职背景调查等查询目的而需要获取相关信息的主体。其三,合理确定可以通过查询公开的违法犯罪信息类型。除了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大部分违法犯罪信息应通过查询公开,以最大限度地兼顾公共利益保护与个人权益保护。

(2)主动公开。鉴于某些违法犯罪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高度的再犯可能性,其违法犯罪信息除了通过查询公开,还应主动向全社会公开,以使全社会对特定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主动预防。根据国外相关立法和我国的实践经验,主动公开违法犯罪信息应注意两个方面。其一,明确主动公开的违法犯罪信息类型。主动公开违法犯罪信息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公共利益,实现对重大违法犯罪的预防及加强信息化背景下的社会治理。基于此种考虑,可以主动公开的违法犯罪信息包括两类:一是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强奸罪尤其是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信息;二是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惯偷惯骗等危害性相对轻微的违法犯罪信息。其二,明确主动公开的范围与形式。可以根据违法犯罪预防的必要性、违法犯罪人的矫正程度及人身危险性的大小,确定违法犯罪信息主动公开的范围和形式。例如:对于社会危害性极大的性侵幼女犯罪,可以参照各国的普遍做法,对幼女进行绝对化保护,即对性侵幼女的犯罪信息设定为永久性的主动公开,此时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超越对犯罪人个人权益的保护;对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危害性相对轻微的违法犯罪信息,待违法犯罪人履行支付义务一定期限后便不再主动公开。⑦

2.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期限

可以根据违法犯罪类型、法律责任类型等,对不同罪质、不同处罚类型的违法犯罪进行分级分类的信息公开。有学者认为,违法犯罪人距离接受处罚的时间越长,其重新违法犯罪的次数就越少,人身危险性也越轻;其再次违法犯罪主要集中在接受处罚的前半年、前一年和前两年之内。⑧因此,可以参照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和累犯制度的规定,差异化地确定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具体期限。

(1)有限公开的期限确定。除了性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等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大部分违法犯罪的信息在经过一定的公开期限后,均应予以封存,不再公开,以实现对涉及相关信息者的隐私化保护。建议对违法犯罪信息的具体查询期限作如下设定:涉及违法行为以及宣告刑为不满5年的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涉及宣告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的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涉及宣告刑为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上述查询期限经过后,对相关违法犯罪信息的公开和传播即被视为侵权。

(2)永久公开的期限确定。强调违法犯罪信息公开中对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并不排斥对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恶性犯罪的相关信息予以永久公开。对于社会危害性大、人身危险性强的恶性犯罪,应当通过永久性的信息公开,实现对相关犯罪的预防,同时震慑、遏制类似犯罪。参考域外立法经验及我国实践探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性犯罪等五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相关信息应当予以永久性的公开,以实现公共利益的绝对化保护。

四、结语

随着大数据背景下违法犯罪信息类型与内容的多元化,充分挖掘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数据价值,對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智能化开展以及刑罚的裁量、执行,乃至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建立违法犯罪信息公开制度,应当基于对违法犯罪预防、社会征信建设、国际迁徙管理以及社会治理的考量,科学、合理地设置信息公开的模式、条件、期限等。设置违法犯罪信息公开模式的关键是,根据违法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对不同类型的违法犯罪信息进行差异化的公开;在公开的期限设置上,应当考虑公共利益保护和个人权益保护的平衡,最大限度地实现违法犯罪信息公开的功能与价值。

注释

①违法犯罪信息主要是指,行为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记录,或者在接受刑事处罚、行政处罚之前涉嫌违法犯罪的事实描述,前者主要体现在已决案件中,后者主要体现在未决案件中。

②参见李玉萍:《犯罪记录制度初探》,《法律适用》2010年第12期。

③参见于志刚:《犯罪的规范性评价和非规范性评价》,《政法论坛》2011年第2期。

④参见于冲:《刑事合规视野下人工智能的刑法评价进路》,《环球法律评论》2019年第6期。

⑤参见[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徐久生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第1098页。

⑥参见张勇:《犯罪记录的负效应与功能限定》,《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年第6期。

⑦《淮安公开“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员”信息引争议》,中国法院网,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12/id/3099375.shtml,2017年12月5日。

⑧参见徐久生:《德语国家的犯罪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第174页。

责任编辑:邓 林

行政审批论文范文第3篇

对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的思考

随着依法行政工作的不断深入和工商行政管理作用的不断加强,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愈来愈引起社会的关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是形势发展的必然要求。那么什么是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监督,它在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中处于何种地位,其现状如何,应如何加强,笔者就此浅谈自己的认识。

作者:黄远君

行政审批论文范文第4篇

[摘要]区域经济的发展要求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天津滨海新区的体制创新,以建立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管理体制为目标,合理界定新区管委会、各行政区和功能区的职责范围,形成有利于发挥新区整体优势实现共同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关键词]区域经济 行政体制 创新

[作者简介]皮黔生(1951-),河南宁陵人,南开大学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世界经济。

一、区域经济发展要求行政管理体制创新

当今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和经济全球化已成潮流,这是生产区域化与资源配置全球化的必然结果。适应这一大趋势,我国进入了区域经济迅猛发展的时期,同时,也产生了经济区域与行政区划不一致、相摩擦的现象。滨海新区隶属于天津的沿海地区,内部含有三个经济功能区和五个行政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十分重要。

行政区是国家进行政治统治和执行行政管理职能而设立的,其形成具有历史、地理、政治、经济以及自然条件等多方面因素,而且一经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稳定性。我国早在秦朝就实行郡县制,元代开始实行省制,行政区划历代相传略有变动,每个行政区都有自己独特的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的历史,是按照经济内在联系和社会发展需要而形成的在生产、流通等方面紧密联系、互相协作的地域经济综合体。在我国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还不充分的情况下,政府的职能还存有较多计划经济色彩,所以在行政区划和经济区域不一致,且行政管理又以行政区政府为主的情况下,不可避免地存在一些体制障碍。

区域经济以资源和产品自由流动和市场主体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自由发展为特点,需要提高市场的关联程度,建立统一市场,使生产要素在区域范围内自由流动,达到资源的自由配置和优化整合。但是,发展经济也是行政区政府的传统职能,地方利益的保护成为行政区政府的本能。这就使得区域整体规划难以有效地贯彻实施,制约了区域协调发展和整体经济水平的提升。

适应区域经济的发展创新行政区划管理体制也成为世界许多地方的选择。美国“五大湖经济区”就设有总统直管的“五大湖开发管委会”;欧盟也建立了庞大的管理机构;台湾的“新竹高科技产业园区”和新加坡的“裕廊工业园区”都设立了独立于行政区之外的管理机构。这些做法的目的就是一个:改变和减少行政区管理经济的职能,排除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体制障碍。

二、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的初步探索

滨海新区就其属性而言,是一个城市型行政辖区内的经济区,其管理体制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

滨海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94年4月,天津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发滨海新区时,直接借用了市政府的权威,设立了市滨海新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开发主体为三个功能区和三个行政区。这一体制的启动负担轻,但缺乏区域开发的统筹力度。

第二阶段:2000年9月,天津市委市政府决定撤销滨海新区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成立滨海新区工委、管委会,专门负责新区的规划、产业布局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增加了统筹的力度,但是没有改变功能区和行政区各自开发的格局。此阶段最有价值的探索是:制定并实施了我国第一部以经济区为适用对象的行政法规——《天津滨海新区条例》,该法规将部分行政区管理经济的职责让渡给了经济区管理机构——滨海新区管委会。

第三阶段:在滨海新区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之后,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了滨海规划分局、土地分局、统计分局、环保分局等市属职能部门驻新区的分支机构,还下放给新区土地整备权和土地出让收益的支配权,进一步增强了滨海新区的资源配置和经济管理职能,在管理体制改革方面向前迈了一步。

尽管如此,滨海新区的现有体制仍有问题:

一是行政主体多元,管理权限划分不明。在新区内,同时并存三种行政主体:滨海新区管理委员会;新区内行政区政府;国家级功能区管委会。三者的职能和管理权限划分不明,妨碍了新区统一的规划建设。

二是新区经济管理职能缺位,行政区与功能区发展趋同。新区管委会经济管理职能缺位,统筹能力有待加强。新区内行政区经济职能不断增强;功能区也花费很大精力发展社会事业,二者功能趋同,影响新区开发的整体效率。

三是新区事权与财权不匹配,缺乏统一的公共财政体系。滨海新区没有建立统一财政,致使新区管委会无法履行其组织领导职能,事权和财权不匹配。同时,行政区政府财力也不能同时满足促进经济发展与履行社会管理两种职能的要求,有碍于滨海新区整体优势的发挥。

2006年下半年天津市委市政府在制定的《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总体方案》中,针对新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新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目标和思路。即“以建立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管理体制为目标,分阶段建立健全富有新区特点的管理体制。现阶段,按照‘一个加强,两个延伸,一个建立’的思路,合理界定新区管委会、各行政区和功能区的职责范围,初步形成有利于发挥新区整体优势、实现共同发展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统一、协调、精简、高效、廉洁”的10字方针,目标明确,要求具体,有三层含义:“统一、协调”是指新区开发开放的整体运作状态,全局的工作要统一指挥,各单位和各方面的工作要协调一致;“精简、高效”是指新区要有很高的管理水平,机构要精简,工作要高效;“廉洁”是要求新区建立切实有效的反腐倡廉的监督制约机制。这是第一步改革的基本目标和基本要求。

“一个加强,两个延伸,一个建立”的改革思路符合中央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的总要求,符合滨海新区的实际,在解决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划体制矛盾上有突破。具体的改革内容是:

1.加强新区管委会的组织领导职能。强化新区管委会在制定发展规划、统筹产业布局、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协调重大问题等方面的组织领导职能,维护规划的统一性、权威性、严肃性,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探索建立市政府各部门与滨海新区条块互补、职能整合的工作机制。

2.延伸功能区的开发建设功能。开发区、保税区管委会继续保持开发建设国家级经济功能区的管理职能。新建的产业功能区,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明确管理主体,完善职能和事权。促进功能区的开发建设功能向行政区延伸,扩大发展空间,带动行政区的经济发展。

3.延伸行政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按照属地化的原则,加强各行政区政府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支持功能区的开发建设。撤消直接从事或干预微观经济活动的机构。促进行政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向功能区延伸,逐步建立统一的社会管理体系。

4.建立有利于发挥新区整体优势和共同发展的体制、机制。新区管委会、功能区管委会及行政区政府实行政企、政资、政事、政府与社会中介组织分开,转变职能,精简机构和人员,减少层级,提高效率。健全科学决策程序,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新区开发资金,调整现行财政收入分配关系。

5.建立健全滨海新区法规体系。修改完善《天津滨海新区条例》,以法律的形式来调整经济区与行政区的事权和利益。同时还要研究制定《滨海新区规划管理与实施办法》、《滨海新区统一执法规定》等规章制度。在新区实行统一的城市规划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综合执法试点等。

这些设想与设计标志着滨海新区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上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距离中央政府所要求的“统一、协调”还有相当的差距,探讨区域发展的行政管理新模式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收稿日期: 2007-07-27 责任编辑: 垠 喜)

行政审批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上海浦东新区作为我国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的试点单位,在政府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了全面创新;深圳市和重庆市也分别在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探索“低成本”行政管理模式上有新的创意。这些经验对东北老工业基地进行政府管理模式创新产生了十分深刻的启示,如精简机构、减少中间管理层次、实现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等。

[关键词]东北老工业基地;制度创新;模式创新;“低成本”行政管理

一、上海浦东新区的政府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管理制度创新

(一)浦东新区政府的横向职能配置

浦东新区把政府横向职能分解归类为7项:经济发展和监管职能,城乡建设和管理职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职能,劳动和社会服务职能,财政税收职能,公共安全职能,以及行政综合协调和辅助职能。由此可以看出,浦东区政府在横向职能配置中,进行了四个方面的创新:一是遵循“大部制”原则。实行大部制,对照7类职能,将具有相同职能的机构进行合并,简化职能交叉和权限冲突,减少管理和审批环节,降低管理成本,减少管理层次,建立精简、高效、服务的政府机构。二是对新区政府的职能进行外移、下移和整合。职能外移是压缩职能,将部分职能向公有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会中介组织和社会团体转移。另有一些可自行管理的事務交由公有事业单位自治管理,政府只制定标准和负责监督。随着政府职能的下移,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社会自治组织将承担越来越多的公共行政职能。对新区政府来说,一方面,需要对新区政府、街镇、社区自治组织各自的公共职能进行合理配置;另一方面,还负有对街镇、社会自治组织履行公共职能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职能整合是将新区政府各部门承担的类似职能归并在一起,以提高管理效率。三是对新区内中央、上海市垂直机构的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央和上海市驻新区特派办事处,统一履行或协调中央和上海市在新区设置的垂直机构的各项职能,以精简机构和提高效率,同时也有利于中央对驻地方垂直机构的统一监管。四是加强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监控。对社会中介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监控分类进行,切断政府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亲缘关系,为社会中介组织的独立与平等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浦东新区政府的纵向职能配置

浦东新区将纵向职能分成4项,即决策职能、执行职能、纠纷裁决职能和监督职能。

1.决策职能。决策职能包括研究、拟定相关行业中长期发展战略、近期发展规划和计划以及拟定行业管理政策和措施。新区的决策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新区人大的决策。涉及全区范围内的决策应经过新区人大审议决策。其次是新区政府的决策。涉及全区的重大执行性决策由区政府作出。再次是行政部门的决策。政府在决策过程中,为确保决策的科学合理,向来自于实业界和学术界的专家学者征求意见,成立与决策委员会相匹配的专家咨询委员会。

2.执行职能。决策的具体实施,一部分是事务性的,另一部分是管理性的。前者可通过合同的方式委托社会中介、事业、企业单位进行,后者则必须由行政机关负责。行政机关的执行分为三个部分:一是重大事项的执行,如重大项目的审批;二是常规性执行,如常规性审批;三是行政执法,即对各部门实行市场监管、调查取证、处罚强制等执法职能。这三部分职能分别由不同的部门承担。重大执行由各行政职能部门承担;对常规性的执行设置政务服务局来负责;对行政执法则成立综合性的执法机关来承担。

3.调解裁决职能。浦东政府成立纠纷调解裁决中心,负责各类纠纷的裁决,包括与行政有关的民事纠纷,也包括行政纠纷。在该中心下设投诉中心、调解委员会、各类裁判所(分别解决劳动纠纷、人事纠纷、房屋拆迁安置纠纷、土地纠纷等)、调解仲裁机构指导中心和行政复议办公室等。纠纷调解裁决中心是否享有对争议案件的裁决权,则根据法律而定;如果没有法定裁决权,则以调解的方式解决。

4.监督职能。监督包括违纪监督、效能监督(绩效评估)、审计监督等。有关部门强化效能监督(绩效评估),而对犯罪案件的查处要回归给检察部门承担。进一步强化审计功能,审计部门参与新区政府的重大决策,以防止决策失误。

新区政府在纵向职能的配置中,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创新:一是注重新区政府纵向职能配置的系统性。各项职能既相对独立,又相互关联,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有机系统。系统中任何一个职能缺失或过于弱化,都会影响系统功能的发挥。新区探索建立决策、执行、调解裁决、监督四项职能的“模式化”配置体系。二是决策、执行、监督、调解裁决四职能相对分离。实行决策部门与执行部门的分离,并实行执行部门和技术鉴定机构的分离。另外,调解裁决职能、监督职能相对独立。三是改革和完善行政首长负责制。加强区长、局长等行政首长在新区政府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和责任,划清党委决策、人大决策和政府决策的权限和范围,加强以行政首长为核心的行政决策部门和行政决策机制的建设,加强行政首长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的政府民主化和法治化建设。

(三)浦东新区的政府机构设置

在区长之下,整合设置4个决策局,即经济发展局、城乡建设与管理局、教科文卫局、劳动与社会服务局,具体负责部门决策。跨部门决策由区长确定一个部门牵头,不再设置任何临时协调议事机构。设财政税务局和公安局,既负责部门决策,又负责决策的执行。由于这两个部门的决策主要由中央政府或上海市政府做出,所以这两个局主要为执行性质的部门。

在4个决策局下对口设置4个执法局,即经济执法局、城乡建设执法局、教科文卫执法局和劳动与社会服务执法局,分别负责这4个口的行政执法,也就是监督检查和处罚。同时还设有政务服务局,负责常规性的执行工作;设纠纷调解裁决中心负责裁决或调解各类纠纷,在该中心下设投诉中心、调解委员会,设各类裁判所;设法治和行政听证办公室,负责新区政府的法治工作以及所有的决策听证和个案听证;设置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重大决策的咨询服务;设监察审计局,直接隶属于区长;设中央和上海市驻新区特派办事处,统一行使或协调中央和上海市驻浦东新区各类机构的职权。

(四)浦东新区政府的管理制度创新

在我国,政府制度创新面临着非常复杂的背景。一方面,我国正处在现代化的初期发展阶段,需要强有力的政府来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另一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要求政府能够通过有效的改革紧随市场发展的节奏,否则市场与政府的矛盾激化将不可避免,从而制约市场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我国政府体制和管理模式同样面对着来自信息化、民主化、效能化和全球化的巨大压力和挑战。因此,创新政府体制和管理模式十分艰难。

政府体制和管理模式创新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就浦东新区政府而言,除前述政府职能调整和机构改革外,浦东新区进行如下政府管理制度创新:(1)政府管理的市场化(民营化)改革。即利用市场机制

提高公共服务。(2)政府管理的服务化改革。包括放松和削减规制,加强服务,完善社会承诺制等。(3)政府管理手段的多样化改革。包括运用行政合同、行政指导和行政激励等各种非强制行政手段改善政府管理,实现政府的行政目标。(4)政府管理的效能化改革。新区政府实行绩效管理,建立绩效目标体系,实行绩效协议制度,建立绩效评估和审计制度。(5)公务员制度改革。根据浦东经济社会发展对政府管理提出的要求,制定不同层级公务员的能力框架;按照“核心能力”、“基础能力”和“专业能力”,分部门、分层次制定出公务员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对部分公共职位实行社会公开招聘,确保公共职位的公共性、开放性、竞争性和流动性。

二、深圳特区推行的政府行政体制改革

2004年深圳市政府进行了新的一轮政府行政体制改革,其基本思路是“以人为本、服务为本、绩效为本”。在这个原则上,重新配置政府的职能和事权,在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创新政府管理模式。深圳的改革,作为一个管制型的“大”政府向服务型的“小”政府转化的历史性变革的开始,其最大的力度,体现在政府职能和管理模式的完全改变。在副省级以上的城市中,深圳的行政机构设置应该是独一无二的。与其他地方相比,区别主要体现在:其他城市的改革,往往是就某一个方面,比如行政审批制、政府部门协调机制等单项的改革,而深圳的改革是一个整体的、系统的改革,是要建立起一个发达的市场经济体系所需要的法治、民主、廉潔、高效的服务型政府。这项改革有如下特点:

(一)强化政府的社会安全和公共服务功能

根据新的改革方案,新的深圳市政府机构,除市政府办公厅和其他直属机构以外,又组建和设立了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等12个机构,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等9个机构为调整和更名的部门,而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剩余部门则保留不变。在合并、撤销很多经济管理部门的同时,继续保留了教育文体等部门。经济部门对经济的微观管理功能弱化,主要转向制定市场秩序和中长期规划。贸工局、发展和改革局等“经济”味儿很重的部门,其职能设置无不清晰地体现了这一原则。

(二)政府的决策与执行、政府投资项目的制定与实施适度分离

深圳此次改革,主要是强化了政府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加强了咨询机构在决策中的作用,同时强化市民和专家对政府决策的参与。注意提高决策的质量和效果。政府建立健全行政决策咨询机制,实行重大决策的咨询、论证和责任制,政府的组成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组建专家学者及企业界等各界人士组成的决策咨询机构。另一方面,有关跨部门的行政决策和执行工作,一般不另设议事协调机构,由主办部门负责跨部门的决策研究和执行实施,完善政府部门之间的联席会议制度。从执行的角度来看,35个政府机构当中有21个属于政府组成部门,还设置了一些“署”,按照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相分离的思路,实现了决策和执行的相互协调。同时注意克服“部门行政”的弊端,建立了如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综合行政服务大厅等设施。从趋势看,深圳的政府决策部门会越来越少,执行部门会越来越多,现有的21个部门还会分’离出一些执行机构。

(三)建立“大处制”,实现机构改革的平稳过渡

这次改革方案规范了层次和级别;确定了部门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部门人员编制;重新配备雇员员额。为使这次改革方案尽可能地化解执行阻力,这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涉及政府机构以及职能的重新调整,行政编制及行政事务编制总量基本保持不变,不实行离岗退养政策。本着以人为本、平稳过渡的原则,公务员从机关(含行政事务机构)调整到事业单位的,在过渡期内原有待遇保留不变,待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政策出台后再予调整。现有局、处领导在机构设置调整后,凡未能安排领导岗位的,全部改任为相应级别的非领导职务(不受非领导职数配备标准限制),如这些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退休,在改革中因改任而突破标准配备的局、处级非领导职数则相应取消。

(四)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

机构臃肿、人浮于事、行政效能低下等,是政府部门最常见的“痼疾”。其具体改革方案是:推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建立健全政府绩效目标体系及绩效评估、测评、审计制度。探索部门预算与部门绩效考核、部门占有公共资产与部门绩效考核挂钩的新机制。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整合信息资源,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合理划分市、区政府事权,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对政府行政的监督制约机制,具体被细化为如下措施:积极推进政务公开,发挥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社会公众以及新闻媒体对政府部门的监督作用,探索建立社会性的监督委员会,拓宽社会对政府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渠道。在管理人、财、物的机构中,探索建立不同阶层人员组成的审议会或理事会,对相应重大问题进行集体审议,并对其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提高政府机构设置、行政权力行使与监督等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改革完善行政执法体制,规范执法行为,建立健全执法监督体制。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有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

三、重庆市探索的低成本行政管理模式

重庆市直辖以来,致力于政府组织结构和功能的整合,促进了新的行政能力的产生,探索出“低成本”的行政管理模式,为构建服务型政府打下体制基础。在绝对人口数相近的省市中,重庆的行政编制数、政法专项编制数、事业编制数及相应的实有人数均最低,且各类人员均不超编。

(一)创新组织架构,减少中间管理层次

面对“直辖市的体制,中等省的规模”这一特殊市情,重庆市委、市政府在行政管理体制的建构上,认真研究和把握了直辖市体制运行的内在规律和区域特色,先后进行两次行政管理体制调整,撤销了原涪陵市、万县市、黔江地区等3个地级市,实现了市对40个区县的直接管理,增强了全市工作的融合度和凝聚力。新型管理体制使直辖后的重庆行政单元减少,区县管理人口增多,大大地降低了行政成本,较好地克服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问题,从而节约了大量机构和编制,降低了行政管理成本。

(二)精简冗员和机构,下放事权

重庆利用直辖市行政管理体制调整的契机,大幅度裁撤冗员。一方面,对富余人员开渠放水,平稳分流;另外一方面,结合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在实施“三定”中,普遍实行竞争上岗。重庆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和创新行政管理体制同步推行,既以“减人”促“减事”,又以“减事”促“减人”。市政府撤销了13个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区县政府不再保留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区县乡政府原有的855项职能,或取消,或下放给企业,并顺利实现了300多个中介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

(三)由因人设岗转向按需设岗

冗员沉重和“吃饭财政”,是重庆市在直辖之初面临的两大问题。冗员沉重迫使财政资金的85%以上必须用于发放工资,并导致因人设岗,因人设事,政出多门,程序繁琐;“吃饭财政”则严重削弱了政府调控

和配置资源的能力。重庆市委、市政府从改变政府职能角色人手,推行政企、政事、政社分开,从改革管理体制人手,将辅助性、服务性职能从政府中分离出来,推进事业单位和机关后勤社会化、企业化,从而有效地遏制了直辖后机构编制增加的势头。直辖市市级机构组建完成后,又及时采取措施,使多数市级部门留有20%左右的余编。在剩余编制的使用上,重庆市确定了“从严控制、保证急需、逐年逐批、分步到位、凡进必考、社会公招”的原则,适当留有余编,以利于调整。与控制、精简编制配套推出的社会公招、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相配套,既为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创造了有利条件,又促进了机关作风的改善。

(四)实现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重庆市政府于2003年底提出了“一年重点突破,三年基本到位,五年规范完善”,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规划,从决策、执行、监督等层面进一步深化行政改革,重塑政府职责。探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逐步取消了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自行设置的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向高效行政迈进。为防止“审批经济”的反弹,重庆制定实施了《重庆市行政审批责任追究规定》,对擅自设立审批事项、实施审批行为的,审批无效,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使重庆的发展环境得到较大改善。在世界银行发布的《2003年中国投资环境报告》中,重庆的投资环境在全国23个接受考评的城市中位列第5。

(五)完成由“全能型政府”向“效能型政府”的转变

重庆市委、市政府意识到,要提高行政效能,就需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理顺各政府部门之间的关系,由“全能型政府”向“效能型政府”转变。重庆通过3次机构改革,理顺了各同级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关系。按照一件事情由一个政府部门管理为主的原则,调整了市级部门之间的职能。为强化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将政府的综合部门改组为区域经济调节部门;调整完善了发展和改革、财政、经贸部门的职能设置,初步建立了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区域经济调节体系。按照“简政放权,重心下移,服务基层”的思路,科学、合理地划分市和区县的经济社会管理权限,逐步下移管理重心,增强区县统揽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能力。市里重点进行宏观调控、政策扶持和分类指导;主城区强化了城市管理、社区建设等方面的职能;农业和农村工作任务重的区县强化了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职能;三峡库区区县强化了移民工作职能;贫困山区区县强化了扶贫开发工作职能。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推动行政组织结构的“扁平化”,行政管理层次减少到现在的“市一区县一乡镇”三级,不仅提高了中央和市的会议、决策精神传达贯彻的速度,而且增强了区县的自主性,也为行政管理效率的提高创造了条件。

四、对东北老工业基地的启示

国内一些地方政府管理改革的经验,对于振兴东北老工基地,实现政府管理创新,具有很强的适用性,其启示亦十分深刻。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精简机构,裁减冗员,给政府“瘦身”的余地和空间很大

东北地区普遍存在机构臃肿、冗员众多问题,严重影响政府工作的运转效率。这是东北地区政府改革遇到的一个难题和顽症。重庆市在精简机构和冗员问题上,实行减人和减事相结合,解决了这一难题。上海浦东新区实行“大部制”改革,找到了一条政府“瘦身”的有效途径。这些经验说明,机构臃肿和冗员问题是可以解决的。东北地区在这个问题上还没有真正实现突破,一方面说明改革力度还不够,出现了改革滞后的问题;另一方面也说明改革空间还很大,只要政府有决心认真学习和借鉴省外的经验,并采取有力的措施,这一问题一定能够解决。

(二)减少中间管理层次,实现政府“扁平化”,大有文章可作

重庆市全面推进行政体制改革,创新组织框架,撤销了地区这个层级,实际运行的效果很好,节约了大量的机构和编制,行政效率也随之提高。东北地区政府行政管理普遍实行的是省、市、县、乡四个管理层次,属于管理层次过多的地区,尚未达到政府的“扁平化”。管理层次过多,提高了行政成本,降低了行政工作效率,增加了财政和人民群众的负担。东北特别是像吉林这样的省份,人口、土地面积、县区与重庆相差无几,完全可以取消地区这个层级。实现政府的“扁平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应对信息化、国际化、经济一体化创新政府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政府组织机构改革的方向。为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创造良好的政府管理环境,应该把减少政府管理的中间层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不断地推进和深化这方面的改革。

(三)转变政府职能,實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应认真清理事权

东北地区的地方政府是“强势政府”,这里的“强”不是政府的行政能力,而是习惯于对一切事务大包大揽。对企业和社会重管理、轻服务,在东北地区政府身上体现得尤为突出。如何实现由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重庆市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他们通过取消和下放审批权,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实现了由“管治政府、全能政府”向“服务政府、效能政府”的转变。东北地区应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该下放的权力要下放,该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取消,该让渡的政府职能要让给事业单位、中介组织以及社会。这样。政府才能有更多的精力去完成为社会服务的工作,而不是把自己牢牢地束缚在对社会的管理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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