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劳动合同范文

2023-07-04

派遣劳动合同范文第1篇

劳务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劳务用工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1、用工工程项目

2、用工方式

3、工期

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生产计划执行。

4、劳务费用

4.1本工程项目的劳务费用详见附件:《劳务费用一览表》。其单价已综合包括了完成该作业项目所需全部劳务用工费用,单价不做任何调整。

4.2劳务费用计算以现场实际发生的工作量为准。

5、施工作业标准

5.1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5.2乙方的施工作业,必须满足甲方提供的技术文件要求和达到国家或行业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本项目执行的质量验收规范、标准,见附表。

5.3施工作业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质量验收标准合格后。

6、甲方责任

6.1及时为乙方提供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

6.2甲方在乙方施工作业前必须对乙方按规定进行技术交底,下达该工程的安全、质量措施和工程技术标准。

6.3及时组织测量和交桩

6.4及时按建设单位要求进行隐蔽工程检查及办理签证手续。

6.5对本工程的施工作业质量、安全、技术、物资采购、作业进度进行全方面的管理、控制。

6.6负责需要安装设备和所有材料的采购供应。

6.7负责提供本工程所需的工程施工机具。

6.8按本合同约定办理劳务计价手续,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劳务费。

6.9监督乙方对劳务人员的持证上岗、培训、考核、待遇等的实施。

7、乙方责任

7.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技术资料进行施工作业

7.2乙方必须按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工期要求,及时组织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劳动力,按甲方同意的开工时间施工作业。

7.3乙方必须确保进场施工作业人员的身体状况及相应的业务素质,满足相关工作的要求。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稳定,调动更换时,必须经甲方同意。

7.4乙方必须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

7.5按规定办理特殊工种上岗操作手续。进场时向甲方人事部门报送名单及相关上岗证明。

7.6乙方的施工作业人员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7.7乙方负责为施工作业人员交纳国家规定的应交的各种税金,并及时支付劳务人员费用。

8、施工作业的检查

8.1为有效控制工程质量,乙方在施工作业时应随时接受甲方检验,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乙方根据甲方通知书,限期返工或整改。

8.2隐蔽工程的作业未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检查签认,不得自行隐蔽而转入下道工序作业。乙方如因自身原因,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甲方将根据企业管理的相关规定给予乙方经济处罚。

9、安全责任

9.1 在施工中,甲方应贯彻执行JGJ59-99标准及公司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严禁违章指挥,有权制止施工现场的违章操作、违章作业。

9.2在施工中,乙方应遵守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杜绝违章操作、违章作业。对施工现场的违章指挥、安全隐患,有权暂缓实施,并提出改进意见。由于甲方的疏忽,发生的安全事故并不能免除乙方的安全责任和承担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

9.3乙方必须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业安全教育,作业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调查,乙方自理并承担相应经济损失。

10、工程材料

10.1甲方按定额消耗量,根据施工组织和进度情况,供给乙方材料,材料经双方验收签单后,乙方妥善保管,甲方派专人对材料的使用进行旁站监督。

10.2在施工中,材料实际消耗量超出定额消耗量的部分,按市场价在乙方劳务工费中扣除。(其中钢材按定额量节余5%以上,水泥按定额节余7%以上,未达到者视同超耗。

11、劳务费的结算

11.1每月25日前由甲方按设计要求组织现场质检人员、技术负责人和施工员签认完成的合格作业量。

11.2按项目预算人员核准的作业量及附表单价结算劳务费。

12、劳务费的结算和拨付

劳务费按月结算,根据本工程资金情况及时拨付。甲方根据施工任务书(代结方单)进行劳务费结算,结方单应由项目有关人员核定签认,项目经理签批后,于当月28日报送财务处审核,作为甲方拨款的依据。现场临设完成后可结算付款,基础施工期间不付款,基础工程完成,验收后结帐,付款80%。主体工程,乙方除了交保证金外,二个月不付款,从第三个月开始,结帐后付当月款项的70%~80%。工资中的优质价在工程质量评定后再付给。

13、环境和文物保护

13.1乙方应在施工作业中保护施工作业现场环境,避免和减少由于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破坏。如有违反甲方及上级下发的有关环保条例的行为,甲方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罚。

13.2在施工作业中发现文物或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时,乙方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与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协商处理意见。

14、违约责任

14.1甲方按合同要求应及时拨付劳务费。

14.2乙方不能按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组织施工作业,并给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施工作业任务,乙方不履行合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的在24小时内让出工作面与临设,否则视为违约。

14.3因一方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另一方提前7天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对已完工作量进行盘点,并据此进行末次结算。

15、争议解决

15.1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及时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定或约定通过诉讼解决。

16、合同生效与终止

16.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工完帐清后自动失效。

17、补充协议

17.1在合同执行中情况变化时,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8、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19、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项目部一份,乙方二份;报送公司人力资源处、财务处、工程管理处三份备案。

附件《劳务费用一览表》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负责人: 法人代表:

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工程管理处:

人力资源处: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甲方: 乙方:

派遣劳动合同范文第2篇

甲方: 城固县东发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文件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龙江县山泉镇小泉子村土地整治项目施工劳务承包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龙江县山泉镇小泉子村土地整治项目第二标段

工程地点: 黑龙江省龙江县山泉镇小泉子村

第二条 工程合同总价款

本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小写): 元 (大写): 元。(此价为包死价,含劳务发票税金)

第三条 工程工期

1.开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完工日期: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总日历天数_______天;

2.乙方应无条件执行甲方的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包括新调整的进度计划)。

第四条 工程质量标准

所承包工程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必须达到_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及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甲方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质量等级及监理要求。

第五条 组成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

2.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国家现行或行业标准规范;

第六条 甲方责任和义务

1.负责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施工进度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

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2.负责与业主、监理、设计等有关部门工作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3.根据工程情况要求乙方增减施工人数,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对施工质量低劣、技术差、不服从指挥、有违法乱纪行为的人员予以清退。并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4.及时提供由甲方供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

5.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按进度支付经验收合格工程量的劳动报酬。

6.协助乙方办理现场施工人员出入证件,其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七条 乙方责任和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遵守业主和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劳动保护等工作。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对本合同劳务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质量向甲方负责;根据业主或甲方的计划要求(包括调整后的计划),合理组织,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返修、工期拖延损失及各种违章违规操作的罚款。

3.服从甲方、监理和业主的监督、检查、管理;接受甲方、监理和业主有关人员对质量、进度、技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

4.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已完工程部分的成品保护工作。因乙方责任发生损坏,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及各种罚款:

5.按甲方要求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提供或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6.按国家政策规定与每个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合同所约定的条款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务工人员工资每月造册备案),承担因此项工作不到位而引起的纠纷或当地相关行政部门的处罚及责任后果;

7.为其施工人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工

作服、手套及其它相关的防护用品);

8.进场施工人员要求具备思想素质好、身体健康、技术熟练等条件;禁止雇佣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55岁以上的老人及体弱病残人员;禁止使用不法人员,乙方应承担因使用以上不合格人员而引起的责任和后果。

9.甲方在资金暂时不到位,业主未能按时拔付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因此而影响正常施工,不得聚众闹事,做到对甲方的谅解。发生增项工作时,乙方不得以甲方未确认签证价款而影响施工,工期不予顺延。 10.乙方负责已完成部位的成品保护。

11.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施工内容进行劳务分包,一旦发现终止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权利,因此所造成的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已完成工程一律不予结算。特殊分项工程需劳务分包的必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

12.乙方负责清运自身施工产生的垃圾,地面成品保护的铺设、拆除及清运至现场业主(或甲方)指定堆放地点。

第八条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1.甲方应集中组织对乙方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等方面的教育;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监督、监控乙方的相关工作实施情况,使各项施工措施有效实施运行。

2.乙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文明施工标准进行施工;加强对现场操作工人的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安全措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随时接受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及违章操作造成的安全事故,乙方责任人承担一切责任后果和经济费用。

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甲方有关部门,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事故进行处理。

第九条 材料、设备供应与管理

1.甲方提供给乙方使用的周转材料实行调拔制,根据工程计划需要向乙方提供。

2.乙方就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包括领用、保管、装

卸、退库、办理相关手续、按甲方指定的场内地点归类堆放);因保管和使用不善发生丢失、损坏,乙方应按领用时的价格赔偿。

3.材料按预算分析量对乙方实行限额领料,乙方应合理用料、注重节约。如材料使用超出预算合理用量,则超出部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材料节约部分,由甲乙双方按 5:5 比例分成。

4. 甲方在所供的材料到货前24小时通知乙方,由乙方与甲方现场负责人共同清点。乙方自行安排现场卸车就位,乙方清点、验收及保管,并承担保管相应发生的所有费用。验收后发生丢失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未通知乙方清点、验收的材料/设备,乙方不负责材料的保管,所造成丢失、损坏的由甲方负责。

5.甲方供应的材料在使用前,乙方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条 承包方式、价格及包含的内容

1.承包方式及价格:包劳务人工、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及验收通过。本合同总款包死价。

2.承包价格所包含的内容:

承包价格包括施工期间乙方的各类风险及施工人员工资、食宿费、交通费及调遣费:小型机具(切割片、电锯片、钻头、开孔器、刨刀、修边刀、磨片、抛光片、凿子、锤子、抹子、铁锹、橡皮锤、网筛、铝合金靠尺、水平尺、平水管、气管、拉线、麻绳、吊锥、墨斗、墨线、墨汁、铅笔、记号笔、电笔、毛刷、钢丝刷、钢丝球、不锈钢擦布、扳手、钳子、电焊帽、电焊手套、电焊钳、熨斗、电吹、眼镜、螺刀、曲线锯条、开孔器、手锯(锯弓、锯条)、螺丝批头、毛笔、喷枪、油刷、滚筒、塑料桶、砂浆桶、砂纸器(架)、砂纸、刀架、刀片、灰刀、刮刀、毛巾、棉纱、抹布、口罩、面罩、雨鞋、雨披、拖鞋等)费用;各类材料的场内二次倒运;自然气候影响停水、停电、待料等不可预见工日费用;包括周转材料的领用、装卸、看护、保管、退库;劳动保护用品费用(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等);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安全网、防护栏杆、防护棚等);文明施工费用(包括上级部门对现场的各类检查所发生的临时用工);承包工程范围内的配合测量放线、材料试验、电工、机械设备维修和安装拆卸配合用工;预防一般性自然灾害所采取的措施用工费用;

3.本合同价格为一次包干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其它任何因素变化而调整变动。

4.发生在承包范围外的施工增项及零星工作,需经项目主管及成本部主管审核,签字确认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结算办法及付款方式

1.每月25日乙方向甲方开具劳务发票后,由甲方按乙方实际完成合格工程量(或按工程进度节点)结算劳务承包费,28日按合同价款结算完毕,交甲方财务部门作为支付劳务承包费用的依据。

2.甲方不预付乙方生活费用,劳务承包费用按月支付(或按工程进度节点),付款时间为业主付款后,支付上月结算款的 70 %。所承包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清全部结算款。

第十二条 施工验收

1.甲方应当及时对乙方施工成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再进入下道工序施工作业;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劳务交叉作业时,乙方负责对上道工序的施工进行验收,再进行下道工序,经验收合格后,上道工序不对下道工序的质量负连带责任。

竣工验收时,业主、监理等相关方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乙方应无偿整改维修,并承担由此导致甲方相关损失,不因先期已经甲方验收而减轻乙方责任。

2.乙方应配合甲方对其工程进行的初步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甲方或施工场地内第三方的工作必须乙方配合时,乙方应按甲方的指令予以配合。(配合第三方工作,若发生费用另外协商)

第十三条 工程保修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派人维修。乙方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其他人员维修,维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质保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时,限乙方5天内付清维修欠款。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乙方在接到抢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3、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建设方组织验收,并提交经建设方验收合格的维修证明单给甲方。

4、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工程质量保修为工程竣工验收后的贰年。

第十四条 保险

1.乙方负责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保险事故发生时,甲、乙双方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五条 争议

1.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否则,双方应在合同签订所在地劳动仲裁部门或人民法院解决。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工作成果;

①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② 调解要求停止合同的履行,且为双方接受;

③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合同的履行;

④ 法院要求停止合同的履行。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标准执行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当甲方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没有相应标准时,执行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项目主管,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甲方应协助乙方采取措施。

3.因不可抗力事件延误的工作时间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合同解除

1.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业主方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但由违约方承担一切经济损失。

2.因不可抗力或业主原因造成合同解除,乙方就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

第十八条 合同终止

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乙方向甲方交付本合同承包工程作业成果,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第十九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 甲方_______份;乙方_______份。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双方签订后立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

派遣劳动合同范文第3篇

编者按

2012年6月26日,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初审。此时,距该法出台还不到5年,这在新中国立法史上并不多见。

同样耐人寻味的是-此次修法并未试图打上所有的法律“补丁”。而是仅仅锁定了一个问题——劳务派遣。

在这极不寻常的修法景观下,折射的是一项机制亟待治理的乱象。是一个群体亟待维护的权益,也是一部法律亟待修复的隐痛。

本期关键词:劳务派遣

泛滥与变异

何谓劳务派遣?它是指劳务派遣单位分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并由用工单位分别支付派遣费和劳动报酬。

作为一种雇佣与使用相分离的新型就业机制,劳务派遣诞生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随后发展至欧洲及日本、韩国等国,其直接动因则是满足灵活弹性的用工需求、劳动者的自由选择权以及知识经济背景下的人才流动。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劳务派遣在西方国家起步很早、历史悠久,但它始终属于一种补充性、非主流的用工机制,各国无不对其严格限制。据劳动力派遣业者国际联合会2004年的统计,大部分发达国家派遣劳动者占全体就业人员的比例不超过3%,比例最高的英国不过为5%,比例最低的希腊仅为0.1%。

劳务派遣引入我国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期,最初只是政府部门为了满足外国驻华机构的人才需求以及开展对外劳务合作。很快,在改革开放的大背景下,这一机制被移植至多个领域,政府行为变成了市场行为。经过80年代的孕育发展,至90年代后期,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劳务派遣迅速膨胀,演绎出了全球独一无二的劳动力市场奇观。

就波及行业看,劳务派遣已由最初的家政等个别行业扩张至各行各业,其中建筑、服务、邮电、通信、金融、石化、电力、制造、运输等行业尤为集中。仅据对中国邮政、中国电信、网通、联通、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的统计就表明,劳务派遣工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已分别占50%、16%、30%、50%、75%。早在2008年底,邮政和电信企业的劳务派遣工已达93.02万人。而在保安等行业,几乎已到了全行业派遣的程度。

就波及单位看,劳务派遣不仅存在于规模不等、所有制各异的众多企业,也寄生于大量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其中,国有企业尤为突出。据调查,一些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使用的劳务派遣工已占职工比例的一半以上,部分带有垄断性质的央企达到三分之二,个别企业甚至超过90%。

就波及人群看,劳务派遣已由原来主要为农民工、下岗工人等提供就业机会,囊括至不分户籍、年龄、文化程度、技能素质的各色人群,许多大学生刚出校门就迈入了劳务派遣工的行列。而在一些高校,劳务派遣甚至被奉为“先进用工形式”推而广之,只不过,针对知识群体的“劳务派遣”此时换了一个似乎动听一些的名号——“人才派遣”。

当下劳动派遣的规模究竟有多大?众说纷纭。据全国总工会测算,2001年全国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已达约3700万人。即便这是一个可能相对保守的数据,也意味着已超过二、三产业就业人数的五分之一。我国劳务派遣规模之大、分布之广、比例之高、速度之快,当可用“泛滥”一词来形容。

与泛滥伴生的是变异。我国2007年6月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明确限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在现实中,“三性”的底线早已被逾越。

全国总工会的一项调查显示,国民经济中有16个行业门类使用劳务派遣工,派遣工主要从事一线岗位,其中四分之一以上从事的还是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另有调查表明,在一些行业,劳务派遣工已占据80%与主营业务关联的岗位。

典型的一例是,某国有银行在广州的15家分支行中,有2900名劳务派遣工在一线柜台工作,占其员工的91.5%。而类似个案不胜枚举。

“辅助性”“替代性”蜕变之际。被篡改的还有“临时性”。目前劳务派遣已呈十分明显的长期化趋势,据调查:全国95%以上的派遣工派遣期限超过1年,一些企业使用派遣工的平均工龄超过5年,甚至长达十多年。

种种事实表明,劳务派遣这一西方舶来品在中国已褪去其“非主流”的应有面貌,日益滥用、异化成常规、普遍的用工制度,甚至有发展成用工主渠道的危险。若不加以控制,势必制造出二元用工结构,进而彻底冲垮现行的劳动和法律制度。

失衡的权益

劳务派遣的泛滥之乱,带来的是对劳动者权益的侵权之烈。

2010年全国两会期间开展的《我有问题问总理》的民意征集活动中.广东网民“幻听”致总理的一封公开信引发了强烈共鸣。在这篇网帖中,“幻听”不仅披露了中国移动公司高比例使用劳务派遣工、使用期限长期化等问题,还特别提到劳务派遣工的收入与正式工竞相差3倍,并恳求总理关注这一群体的生存现状和未来。

同工不同酬,正是劳务派遣工最深的伤痛。尽管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在现实中,劳务派遣工虽然从事与正式工相同甚至更为繁重的岗位。创造相似甚至更为优秀的业绩,工资收入却差了一大截,还必须接受没有年终奖、住房公积金、旅游津贴、年休假等各项福利的不平等待遇。据全国总工会调查,30%的劳务派遣工没有福利收入,其年均收入与同岗位正式工的差距一般在2至3倍之间。

社会保险被克扣,是劳务派遣工另一道伤痕。劳务派遣工的社会保险由劳务派遣公司从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务费中提取缴纳,为了减少保险费支出、追求利益最大化,许多劳务派遣公司会按非正规就业的缴费基数就低不就高缴纳,有的甚至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按低标准缴纳,再将劳动者派往发达地区工作。这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在劳务派遣工年轻时矛盾尚不突出,但在未来势必爆发巨大风险,危及这一群体的养老等切身权益。

有调查表明,劳务派遣工的养老、医疗、工伤、失业保险的缴纳率分别为72.7%、73.4%、70.5%和60.2%。除失业保险外,均低于正式工16个百分点以上。

广东中山美的环境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曾经被曝8692名员工中有4572人没有享受到社保,其中劳务派遣工就占了3758人;沈阳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曾经派遣出1100名保安,在用工单位已拨付社会保险金的情况下,却仅给100人上了社会保险……这样经媒体披露的个案,揭开的仅是冰山一角。

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保之外,劳务派遣工还面临着超时劳动、超强劳动、劳动环境恶劣、安全保障缺位等险境,被视为“实用、价廉的使用工具”;他们付出再多的努力,却得不到应有的职业培训,也无法奢望远大的发展空间;他们奉献了光阴和汗水,却随时可能等来被解雇的命运,工龄永远从零开始循环;他们创造了巨大价值,却被唤作“临时工”“小工”,距“严”和“体面”十分遥远……这种种不公平和歧视,使劳务派遣工丧失对企业的归属感、责任感和忠诚度的同时,也陷入了对生活和前途的迷惘。

“我们这些大学毕业生,在走过了自己的青春岁月之后,是应该选择离开这个自己为之奋斗的企业自谋出路?还是指望国家政策能够让我们真正成为我们为之奉献青春的企业的真正一员呢?”网民“幻听”向总理发出的这番倾诉,叹出的正是劳务派遣工的无助和无力。

劳务派遣普遍的侵权现象,必然衍生出劳资纠纷这一副产品。最近几年,因劳务派遣而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一直在持续增长,在广东等地已占劳动争议总数的30%以上。而真功夫、可口可乐、玖龙纸业、古驰、加多宝等知名企业,也都曾因此卷入风波,甚至被告上法庭。

然而,当一些劳务派遣工鼓足勇气、试图诉诸法律捍卫权益时,却发现维权之路艰难之极。与清晰明确的传统劳动关系相比,劳务派遣存在两种劳动合同、三方劳资关系,其最大特点是“有劳动没关系,有关系没劳动”,这不仅导致劳资双方脱节和关系复杂化,也造成了法律关系的模糊和混乱。一旦出现劳动争议,互相推诿成了一些劳务派遣公司和用工单位的惯用手法,而维权者也就陷入了“踢皮球”的困境。劳务派遣劳动争议维权成本高、处理难度大,已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相当多的劳务派遣工为了生计,默默忍受着生活的不公。然而,忍受并不意味着和谐,更不代表着永远沉默。事实上,随着劳务派遣工群体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要求权益平等的呼声正日渐高涨,由此引起的诉讼、上访、信访频发不止,有的还酿成了群体性事件。

相对于强势的资本力量,劳动者无疑处于弱势,而劳务派遣工则是弱势中的弱势。如此庞大的群体如果得不到善待,权益失去平衡,势必拉大贫富差距,恶化生活困境。在加剧劳资冲突的同时,也累积底层群体的怨气,在伤害社会公正的同时,也埋下巨大的社会风险。

被架空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出台前,劳务派遣在理论界一直颇多争议。立法过程中,劳务派遣条款也是最大的争议焦点之一。最终出台的劳动合同法,专设了“劳务派遣”一节,在肯定其合法性的同时,也填补了法律规则的空白。

但出人意料的是,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正式实施后,劳务派遣不仅没有因此得到有效规制,反而“野蛮生长”,出现了史无前例的滥用现象。

据上海市调查,2003年,该市劳务派遣工占企业用工人数的28.3%,到2008年初,就扩大到了39.7%,近年来攀升之势更加汹涌;据北京市调查,2008年以前,该市劳动合同派遣不到8万人,到201 1年年底,已激增至60万人。

另有统计表明,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劳务派遣工的规模非但没有缩减或趋稳,反而以每年15%以上的速度迅速增长。

劳动合同法为何成为劳务派遣井喷的拐点?其间又隐藏着怎样的历史密码?

让我们把时间回溯至2007年,彼时,即将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史无前例地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令资方备感压力。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为了稳定劳动关系,明确要求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或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就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更是令许多用人单位如鲠在喉。在一波“研究”“应对”法律的潜流中,资方“高参”们很快挖掘出了一条架空法律、规避责任的捷径——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许多用人单位不仅大规模引入劳务派遣工,还玩起了“逆向派遣”的把戏。它们将大量正式职工强行转入劳务派遣公司,再派遣回本单位工作。经此腾挪,劳动者人员、岗位未变,身份却莫名其妙地由“职工”置换成了“劳务派遣工”,用人单位不仅可以借此大幅削减劳动者的报酬和福利,更可以随心所欲地更换员工队伍,无须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担惊受怕”。

2007年年底,就在劳动合同法实施的脚步渐渐临近之时,航空、银行、石油、电信等行业掀起了一股辞退员工、置换身份的风潮。包括大型国有上市公司在内的诸多企业,以及包括大学、医院在内的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纷纷在年底前突击将一些员工改签为劳务派遣。

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前夕,著名中式快餐真功夫与大批员工解除了劳动合同,再由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将这些员工派回真功夫工作,九成以上的员工因此蜕变为劳务派遣工;同样是在2007年,南航海南分公司与工作10年以上的临时工断绝了劳动关系,改由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回原岗位。等到20lO年,当这些老员工接到南航海南分公司和劳务派遣公司分别下达的下岗通知时,才猛然惊觉,虽然他们的实际工作期限早已超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所要求的10年期限,但“劳务派遣工”的身份,却使他们已无法主张这一权利。

诸如此类的“逆向派遣”奇闻数不胜数,俨然已成为一条公开的“潜规则”。一些企业为了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三性”底线,还使出了将某项工作及人员整体外包的招数。从表面看这种方式不属于劳务派遣,实质却与此无异。调查表明,“整体外包”在建筑、港务、船舶等行业大行其道,大批被“包出去”的劳务派遣工在主业岗位工作。

种种真真假假的劳务派遣,最终指向的无非是两个摆不上桌面的目的,一是降低用工成本,二是甩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包袱。经此扭曲,劳动合同法试图规制的劳务派遣,完全背离了其立法原意,沦为责任的避风港、侵权的遮羞布。

旺盛的劳务派遣“需求”,也催生了劳务派遣公司的暴涨,这成为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又一道奇特景观。

武汉市的劳务派遣起步于2004年,最初几年发展缓慢,2008年全市仅有50多家劳务派遣公司,到了2009年8月,已猛增到150多家;再以北京市为例,劳动合同法实施两年多后的2011年4月,劳务派遣公司居然已暴增至1537家之多。

有统计表明,到2010年,我国形形色色的劳务派遣单位、机构已达近三万家。倘若以“百度”等网上工具搜索“劳务派遣”这一关键词,搜索结果前几页显示的几乎全是劳务派遣公司的网站和广告网页,其红火程度可见一斑。

鱼龙混杂的劳务派遣公司涌入这一行业,大多以逐利为目的。由于监管不力,它们巧钻法律空子,拖欠克扣工资,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与用人单位合谋,侵蚀劳务派遣工权益,或者与个人勾结,干起了多层劳动力派遣或转让劳动力的“买卖人头”勾当。由于几乎是“零风险”经营,许多劳务派遣公司从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两头赚取差价,轻而易举就获取了丰厚利润,几成“空手套白狼”的获利机器。某地人事局下属的一家劳务派遣公司就曾扬言,在2005年挣了两个多亿,而该公司仅有二十多名正式员工。

另一方面,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公司须有50万元注册资金的准入门槛,但由于工商部门批准注册后并不过问其运作,劳动监察部门也疏于监管,导致不少并不具备经济实力和责任能力的劳务派遣公司以借贷资金蒙混过关,大量“皮包公司”甚至个体小中介得以混迹其中。一旦遇到纠纷,就以变更公司等招数逃避责任,或者干脆拔腿开溜、卷款逃匿。受害者要么无法起诉,要么胜诉后也无法执行法院判决。

在一场场劳务派遣“游戏”中,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操纵了所有的话语权,一方省下大笔用工成本,另一方赚得盆丰钵满,联手获得“双赢”。而劳务派遣工却丧失了基本的博弈能力,任其摆布、盘剥,以自身权益为资方的分肥“蛋糕”买单,最终成为唯一的输家。

派遣劳动合同范文第4篇

劳务派遣合同(协议)

用人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派遣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就业,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框架内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甲方将本企业所需劳动力交由乙方统一派遣。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具体人数另约定)。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甲方自行面试、确认录用,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招聘并交由甲方确定。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更改《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应提前35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应于每月日前转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转入每个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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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甲方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乙方根据甲方转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和缴纳;

4.劳务派遣人员的每月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转入工资卡账户,违约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5‰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3.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甲方要求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前需身体健康,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证明,体检不合格的人员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5.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提前3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结算清本协议第六条第一项

1、

2、3款的费用,经甲、乙双方商定后,由乙方负责办理有关手续;

6.因社保费用为提前申报,故甲方每月10日前应将社保费用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如遇休息日及节假日应相应提前一日);

7.确定和调整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标准;

8.因甲方原因造成劳务派遣人员与乙方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其经济补偿责任,由甲方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9.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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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工作任务、技能培训、应达到的工作要求、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应遵守的各项纪律等履行告知、教育、管理督查的义务;

11.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需的劳动条件、劳动工具和业务用品,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简单的工厂医疗服务。

五、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有义务把甲、乙双方签定劳务派遣协议的事实告知劳务派遣人员,并且作为乙方和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的其中一项条款;

2.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3.全面负责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劳务用工管理、劳务纠纷处理与社保办理,处理涉及劳动关系的所有事宜,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提供给甲方备案;

4.负责劳务派遣人员档案管理,负责建立、接转劳务派遣人员档案;

5.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到甲方工作。对于甲方按本合同相关条款停止派遣并退回乙方的劳务人员,乙方应予接收并负责处理与劳务人员

之间的劳动关系等后续工作,尽量避免对甲方的正常生产运营造成不利影响;

6.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作事故的,乙方接到甲方通知后,按相关保险条例妥善处理,并负责办理申报和理赔事宜;

7.对劳务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应积极帮助甲方向劳务人员索赔,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8.乙方应指定专人定期到甲方处,了解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以及对乙方的合理要求,乙方应尽力提供最佳服务;

9.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生活、工作的协调处理工作;

10.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费用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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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或实习生的意外险费用;

(3)劳务派遣的服务管理费用;

2.费用的标准:

(1)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2)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实习生的万元额度的意外险保费,按每人一份年交额一次性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3)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标准:

①每人每月 元;

②按职工工资总额的 % 收取。

3.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甲方于每月日前将2项中(1)、(2)、(3)款规定的费用以的方式支付给乙方。(其中:劳务人员的工资发放标准以甲方的工资清单为准;各项社会保险费如遇国家及睢宁县政策调整,双方也应依法及时调整;劳务派遣服务管理费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七、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1.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评、季评及考核等均由甲方负责落实;

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享有甲方规定的福利、劳保、工作、学习、休息等待遇和评优、评先等权利。

八、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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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

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

九、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无疑义,合同顺延;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一方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即终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务人员的,则视为本派遣协议继续有效,合同期顺延,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派遣协议手续。

3.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一、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二、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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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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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务派遣合同须知】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作了专门规定:劳动派遣合同的期限不能随意约定,必须为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还应当与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务派遣中的合同签订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一份完备的派遣合同会大大降低企业在派遣过程中的法律风险,用:工企业在签订派遣合同时最关键的是注意派遣合同是否“责权明晰”,主要包括六个方面:

第一、明确规定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防止派遣公司不签、迟签劳动合同;

第二、明确规定派遣公司有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并承担没有依法缴纳的法律责任,防止派遣公司不缴、漏缴社保;

第三、派遣公司如果拖欠克扣工资会导致员工难以安心工作,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发放工资的日期,并规定未经用工企业同意,派遣公司不得以任何名目直接扣除员工工资;

第四、双方可以约定派遣员工在哪些情形下叫以退回劳务公司及员工退回方式;

第五、双方可以约定工伤事故、劳动纠纷如何处理,费用如何分摊;

第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用工企业在派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派遣公司违约应承担所有损失并且用工企业有权解约。

河南外奥提醒您,不管是用工单位或者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仔细研读《劳动合同法》,做到知法、守法,防止在采用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时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这种特殊的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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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遣劳动合同范文第5篇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 单 位 类 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记注册地: 实际经营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方式及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劳动保障卡号: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联系方式及电话: 乙方指定代收人(直系): 代收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派遣合同采用固定期限,派遣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甲方派遣乙方在 (实际用工单位)的 岗位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 ,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

2、乙方应按实际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工作,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件制或其他工时制度 。

四、劳动报酬:

1、甲方不得克扣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

2、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商定的乙方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前,工资发放形式由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协商决定。

3、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月薪制,具体标准按照实际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

自 起,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

3、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负责协调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本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本合同存续期间且原派遣任务完成后,甲方应当积极派遣乙方至新的用工单位工作(或其他岗位),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新派遣,双方同时书面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3、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情形及违反实际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情形,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应承担用人单位义务,积极重新派遣。

八、其他约定条款:

1、劳动纪律

(1)试用期:乙方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乙方的工资按 执行。

(2)、培训服务期:乙方由甲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依法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承担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双方约定的培训和服务期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3)乙方应遵守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遵守执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乙方违反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4)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实际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给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可从乙方的工资中依法扣除赔偿款,具体扣除办法见内部规章制度。

2、联系达送

(1)甲、乙双方确认,以本合同确定的电话、送达地址、代收地址作为日常联系方式和文书送到地址,乙方及乙方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送达。如一方电话、送达地址、乙方指定代收人或代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此产生联系或送达不能的后果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2)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确定的或按上述方式变更的送达地址、代收地址为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送相关文书,如未退回视为送达;如信件被退回,甲方在厂区或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九、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并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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