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单位履职报告范文

2023-06-20

重点单位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1.我们在单位门户网站开辟了咨询服务专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都能重视并积极认真处理,但对有些群众不合理的诉求难于处理,在服务对象坚持不合理诉求时,我们的说明解释工作还不能完全让服务对象满意,以后要进一步加强财政政策法规普及力度,在对待群众解释过程中做到言之有据,以理服人。

2.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注重用制度管人,建立履职尽责长效机制,确保履职尽责工作深入人心,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财政形象。

重点单位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本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有序的消防安全环境,更好地遵守国家及我市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特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要求,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名单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职责和措施。

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巡视检查制度、夜间值班制度及消防应急方案,并进行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的演练,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三、进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火灾隐患。

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六、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喷水系统、消防电梯、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查测试。

七、营业场所在营业期间,停止装修改造等施工工程,不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不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九、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以及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十、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对本单位配置的轻便灭火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灭火器类型不符合场所要求的要更换,数量不足的要补足配齐。 十

一、经营场所不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

二、其它未尽事宜按规范完善。

以上系我单位作出的保证,我单位将信守承诺,若有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我单位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消防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单 位 地 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重点单位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由于单位的性质和构成不同,发生火灾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有较大的差别,为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等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消防安全管理将社会单位分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一般单位是指除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单位。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61号令,以下统称“公安部61号令”)确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提出了比其他单位更为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是多年以来消防工作行之有效的做法。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公安部61号令,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1]97号)进一步提出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m2(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主要包括:

①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②舞厅、卡拉0K等歌舞娱乐场所。

③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④游艺、游乐场所。

⑤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

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t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t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 000m3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程序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加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的前提。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程序包括申报、核定、告知、公告等步骤。首先,单位要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然后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核定和告知,最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向全社会公告。

(一)申报

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申报时,单位填写《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登记表》,连同所确定的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名单和资料一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如遇单位规模变化或者人员发生变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申报备案的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依法将其确定为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单位申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个体工商户如符合企业登记标准且经营规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2)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施工单位负责申报备案。

3)同一栋建筑物中各自独立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符合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由各个单位分别独立申报备案;建筑物本身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该建筑物产权单位也要独立申报备案。

4)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不在同一地点但有隶属关系的单位,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都要单独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备案;在同一地点有隶属关系,下属单位如具备法人资格,应当独立申报备案。

(二)核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申报后,对申报备案单位的情况进行核实确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登记造册。

(三)告知

对已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采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告知书》的形式,告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归口部门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工作职责,做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四)公告

重点单位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本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营造良好有序的消防安全环境,更好地遵守国家及我市的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特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市消防条例》的要求,将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名单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逐级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落实各项防火安全职责和措施。

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制定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巡视检查制度、夜间值班制度及消防应急方案,并进行扑救初起火灾和人员疏散的演练,做到任务明确,责任落实到人。

三、进行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全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四、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并排除火灾隐患。

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六、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喷水系统、消防电梯、防火卷帘等消防设施、设备定期进行全面的检查测试。

七、营业场所在营业期间,停止装修改造等施工工程,不使用电气焊等明火作业,不存放、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

八、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九、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以及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十、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的要求,对本单位配置的轻便灭火器材定期进行检查,灭火器类型不符合场所要求的要更换,数量不足的要补足配齐。 十

一、经营场所不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十

二、其它未尽事宜按规范完善。

以上系我单位作出的保证,我单位将信守承诺,若有违反上述保证内容,我单位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北京市消防条例》等消防法规规定的相关法律责任。

单位名称(公章):

单 位 地 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

重点单位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建筑面积在200m2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主要包括: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3.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

4.共青团中央、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的办事机关。

四、广播、电视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侯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m2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m2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

3.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用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运输单位;

5.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6.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化工商店(其界定标准,以及其他需要界定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性质的单位及其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十

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备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m3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日常工作职责和制度 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指示、规定;

二、向上一级防火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三、落实防火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四、及时发现、整改消防问题、火险隐患;

五、学习消防知识,提高防火,灭火技能,做到“五知”“三会”(知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知本岗位的防火措施和制度,知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及消防专干或兼干,知火警电话“119”,知灭火基本方法措施。会报火警,会使用各种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六、下班时切断电源,关好窗户、水龙头,锁好门,防止火灾、水灾事故的发生。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制度

一、各单位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与培训;

二、应张贴图画、消防刊物、视频、网络、举办消防文化活动等形式对公众宣传防火、灭火和应急逃生等常识;

三、各单位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

四、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参加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专门培训。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经公安消防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应对新上岗或有关人员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达到“四懂、四会”要求;

六、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等;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应急疏散和自救逃生的知识、技能; (5)本场所的安全疏散路线,引导人员疏散的程序和方法等; (6)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七、宣传教育、培训情况,应做好记录。

注:“四懂”即懂火灾的危险性、预防火灾措施、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四会”即会报火警1

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人员疏散。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一、各单位应对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落实消防安全管理措施的情况进行巡查和检查,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二、防火巡查和检查时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及时纠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立即报告,并记录存档;

三、单位各部门每周应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每季度应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功能性检查;

四、防火巡查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是否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关闭严密,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是否在岗;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五、防火检查主要内容:

(一)火灾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正常工作情况,灭火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和功能状况;

(五)重点工作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其它需检查的内容。

六、建筑消防设施功能性检查主要内容: 1)消防水泵启动状况; 2)自备发电机组切换功能; 3)最不利点消火栓压力、出水量; 4)消防电梯迫降功能;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末端放水情况; 6)手动和自动报警设施动作情况; 7)防烟排烟设施启动情况;

8)其它消防设施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一、单位应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日常管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齐全,并能正常工作;

二、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生产设备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三、单位对其配备的灭火器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由具备资格的维修单位实施的功能性检查;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当确定专职人员维护保养,并保留记录;或委托具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资格的组织或单位,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并与受委托组织或单位签订合同,在合同中确定维护保养内容,并保留维护保养报告。

五、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每年应由具备资格的单位进行一次功能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不安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不能立即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安全管理人或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保障安全;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八、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九、发现下列火灾隐患,应责成有关人员立即改正,并做好记录:

(一)违章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

(二)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作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的;

(三)违反规定吸烟、乱扔烟头、火柴的;

(四)违章动用明火、进行电(气)焊的;

(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锁、遮挡、占用,影响疏散的;

(六)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或挪作他用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九)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十)其它可以立即改正的行为。

十、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期限和人员,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对随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或重大火灾隐患,应将危险部位停业整改,并落实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措施。 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掌握消防控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按照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控制室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即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及时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及时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四、不间断值守岗位,做好消防控制室的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一、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二、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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