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贷论文范文

2024-03-04

农村信贷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相互保险;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文献标识码]A

长期备受关注的中国农村金融问题,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因农村金融市场未能建立一个多层次、多主体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而使得改革取得的成果不尽如人意。由于农业特有的弱质性以及农村金融市场普遍面临着市场失灵问题,商业性金融信贷机构并未把农业和农民视为理想的融资对象。

现有的研究表明,金融机构不愿意向农户发放贷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金融机构面对分散小农户提供贷款的交易成本较高;第二,农户缺乏符合金融机构要求的合格担保品,传统金融机构很难获取农户的信息和有效监督农户贷款后的资金使用情况;第三,农户的农业经营面临较大的农业风险。传统的信贷金融服务大都要求借款人有可供抵押或者担保的物资,然而农户所拥有的财产大都是农业生产工具、农产品以及农村房屋等不易变现的物资,难以满足金融机构对信贷抵押品或者担保品的要求,因而农户很难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贷款。

本文借鉴我国现有的房屋贷款保证保险、汽车贷款保证保险等保险的经验,认为适时推出农户贷款信用保证保险是解决农村金融难题的一个思路,可以缓解我国农村金融供给不足的问题,为构建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发挥重要的作用。

一、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概念和内涵

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是指以农村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该保险的投保人为农村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包括农户个人、家庭、农村个体工商业者以及农村中小企业等农村资金需求主体;保险人为经营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保险机构,具体在本文的设计中,该保险机构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详见本文第四部分);被保险人为向上述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农村金融机构;保险标的为借款人的信用风险;保险责任是当投保人(也是被保证人,即借款人)不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使被保险人(权利人,即贷款金融机构)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负责向贷款金融机构履行还款义务(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保险责任中的“不能按照基础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一般是指因农业风险(如洪水、干旱等自然灾害)或者自然灾害以及意外事故导致借款人的财产受损或者贷款项目失败以及借款人因意外事故伤残或身故,从而最终使得借款人(投保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保险人才承担给付保险赔偿金的责任。而如果借款人的贷款项目本身没有因为遭受农业风险、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遭受损失但借款人仍拒不还款时,则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可向借款人进行追偿,比如要求借款人用房屋、农产品、农机具等物资进行赔偿。

此外,为了控制风险,保险人对于下列两种情形可不予承担赔偿责任:(1)被保险人未按照有关农村贷款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被保险人自行制定的规定对投保人进行资信审核;(2)被保险人的代表或者雇员单方或与投保人双方共同的故意行为。对于这两种情形保险人不予承担责任主要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的心理风险和道德风险,即防止被保险人因为有了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保障而疏于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核或者故意造成损失。

二、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是解决农村信贷担保缺失的创新

农村资金需求者通过购买农户信贷保证保险,向贷款金融机构提供一定程度上的担保替代,可以缓解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所担心的担保品的问题,在增强农户自身的借贷能力的同时,也可以增加保险人的业务,拓宽农村金融服务。

(一)建立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机制能有效缓解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的信贷风险问题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不愿意向农户发放贷款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农户缺乏符合金融机构信贷条件的担保品或者抵押品,且农业(农林牧副渔业)面临较大的自然灾害风险,无疑是在金融机构与农户之间的传统信贷金融业务自身成本较高的基础之上雪上加霜。也正是因为如此,造成农村金融机构的惜贷、慎贷以及商业银行从农村地区逐步收缩网点。而通过引入农户信贷保证保险,贷款金融机构可将其自身的贷款风险部分(主要是农业风险、意外事故风险以及由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地转移给保险人,从而改善农村金融机构的惜贷、慎贷状况,进而缓解了农村金融贷款难的问题。当然,引入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绝不意味着贷款金融机构在此类贷款业务中可以放松对借款人的信用方面的调查和审核。

(二)建立农户信贷保证保险在解决农户的贷款担保和风险分担难题的同时,也使得农户获得了更多的风险保障

首先,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实施能使得农户解决其因缺乏信贷担保品而无法获得贷款的困难,使得农户获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成为可能。对于贷款金融机构来说,农户的农机具、农产品甚至农村房屋等财产都因为其不易变现而不是合格的信贷担保品。但对于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保险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说,由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都是借款人邻近农户,就使得农户的这些财产能成为有效的担保品。农户通过购买农户信贷保证保险使得他们能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那么他们就能获得生产或者生活所急需的资金,从而促进他们自身的经济发展。当然,农户购买农户信贷保证保险会增加他们的经济负担,但是,相对于农户如果不支出该部分保险费就不能得到贷款而言,及时、足够的贷款对于农户来说还是显得更为重要。

其次,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实施能为农户提供风险保障。农户当前的收入还十分有限,加上农户的保险意识相当低下,因此他们很难接受传统的保险业务。通过这种带有强制性(详见本文第四部分)的农户信贷保证保险,包括一系列的农业保险、人寿保险以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可以为农户提供低资费、多方位的保险服务。

最后,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实施能提高农户的保险意识。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它不会因为农户的保险意识薄弱就不降临在农户身上。目前农户因为经济发展水平不高、经济能力有限,很少能通过保险方式来处理自身的风险。通过农户信贷保证保险也可以让他们更多地了解保险这种金融服务,让更多的农户享受保险这种风险管理方式所带来的利益。

(三)建立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机制

为保险业开拓了新的市场空间

从保险业的角度来说,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实施能拓宽保险业的保险业务,开拓了新的市场空间。我国的保险业自从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费收入每年都以30%左右的增长速度快速发展,但是业务增长也主要来源于城市人口。农村人口的保险,因为农村金融保险机构的缺乏以及农民收入较低等原因,远远落后于城市的发展。随着国家对“三农”问题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农民经济收入的增长,农村人口的保险业务一定能得到长足的发展,其中蕴涵着的巨大潜力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巨大的诱惑。保险业通过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拓展自身的保险业务主要有以下两个途径。

第一,虽然本文所涉及的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是由现有保险机构以外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实施,但是,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承保了农户信贷保证保险后,还必须向现有保险机构进行分保或者再保险。因此,该保险的实施能增加现有保险机构的再保险业务量。

第二,当前农村保险发展滞后的原因除了农村保险的供给不足之外,农户的有效保险需求不足也是制约其发展的原因之一,而有效保险需求的必要条件是消费者有保险意识和购买能力。如前所述,农户通过亲身经历农户信贷保证保险就能深刻了解保险所带来的好处,必然能提高保险意识;同时,农户通过农户信贷保险能促进自身的经济发展,也必然会提升其购买能力。在提高农户保险意识的同时,能提升农户的购买力,农村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就能缓解了。这样,距离现有保险机构拓展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保险业务的日子也就不远了。

(四)国家可以以此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当前农业资金投入短缺、农户和农村中小型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已经相当突出,严重影响到我国农村经济主体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当前正推行的农业战略性结构调整,很大程度感受到来自落后的农村金融体制的制约。而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实施能有效解决因农户担保品不足而引起的信贷难的问题,从而解决农村金融发展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制约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开展农户信贷保证保险,还可以使得农村地区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创造出农村金融机构相互促进、相得益彰、和谐发展的局面,扩大各自的业务,增强自身资金实力,促进农村金融的发展,提高金融部门对经济发展特别是农村经济的发展的贡献率。

三、构建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机制的可行性

(一)建立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机制符合国家建设新农村的政策

“农业丰则基础强,农民富则国家盛,农村稳则社会安”。2007年的党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指出:“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巩固、完善、加强支农惠农政策,切实加大农业投入,积极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强化农村公共服务,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促进粮食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农村更加和谐”。加大对“三农”的投入力度,建立促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投入保障机制增加农业收入,健全农业支持补贴制度,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提高农业可持续发展能力,是“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的建设新农村的具体措施。

建立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机制是解决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瓶颈的一个方法,同时也是将建立农业风险防范机制落到实处的举措之一。

(二)现有的保险技术具备经营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能力,同时巨大的农村保险市场也使得保险业有经营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动力

我国的保险业自从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以来,已经经历了近30年的发展,在展业、承保、理赔等基本业务经营方面已经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同时在风险的承保能力、精算技术以及产品开发能力等方面也达到了较高的水平。现有的保险技术完全能够满足经营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要求。因此,一方面,保险业在开发和经营农户信贷保证保险产品方面有了坚实的基础;另一方面,面对巨大的农村金融信贷需求,农户信贷保证保险也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更为重要的是,农户可以通过农户信贷保证保险了解、认识保险的作用和功能,加强农户的保险意识,为其他保险业务(人身保险、财产保险等)的开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保险业有经营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技术能力,同时,保险业也能在农村开拓更为广阔的农村保险市场,农户信贷保证保险也必能得到保险机构的支持。

(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动力

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机制的建立,首先帮助农户解决了因为缺乏担保品而导致的贷款难的问题。其次,帮助农户解决了一定的贷款项目的风险问题,即农户加入农户信贷保证保险团体,在其贷款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因为农业风险导致农业收成损失或者因为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的项目损失,可以从相互保险组织得到经济赔偿,为农户解决了贷款的后顾之忧。农户在得到用于发展农业生产的贷款资金同时,又能得到一定的风险保障,这样的好事必将受到农户的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按照合作社的原则、代表农民利益的合作经济组织,而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确实能为农户的经济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因此,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也必然愿意积极去组织办理农户信贷保证保险。

四、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机制的构建思路

(一)采用相互保险的方式构建农户信贷保证保险

所谓相互保险,是指一些面临共同风险的人同时投保,成为相互保险组织的会员,他们是相互保险组织的客户,同时也是所有者。相互保险组织利用筹集来的保费承担风险造成的损失,在保费基金出现盈余或盈利时,可以以红利形式返还给会员,也可以继续积累,从而增强相互保险组织抵御风险的能力。

农户信贷保证保险采用相互保险形式最大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互保险的低成本、低价格优势。农户本身经济收入有限,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低成本低价格是其施行的必要条件。相互保险,一方面,由于无需为股东支付利润以及其非营利性而享受税收优惠,从而使其具有低成本、低价格的优势;另一方面,相互保险的所有者也是保单持有人,因此,所有者和客户之间就红利、融资和投资策略而可能出现的冲突可以内部化,从而有效地降低了委托代理问题引发的组织成本,进而也可以降低其成本。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2006年一年就实现了3.037亿元的保费收入,很大程度上就是源于相互保险的低成本、低价格的优势。

第二,相互保险可以尽可能地降低农户的道德风险。相互保险组织是由同一地区的农户自愿组成的,农户之间彼此熟悉,并且对于农业生产过程以及所面临的风险因素都比较清楚,这种比较优势弱化了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可以从更大程度上避免投保人的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问题。而且在相互保险组织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身份合二为一,

投保人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公司的控制权与分享公司剩余的权利。公司的经营效益越好,个人获得的盈余分配也越多,每年转入保障基金的盈余也随之增加,为成员分担风险的能力也得到提高。这样就从源头上消除了农户的道德风险隐患,有利于成员之间自觉自愿地加强相互监督,避免个别投保人的道德风险。

第三,相互保险的同缘性特征能使农户易于接受。盛行于隋唐时期的“义仓”是我国相互保险的雏形,它能在我国维持1000多年历史的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血缘、地缘、业缘的相同特征容易被农户所接受。农村人口根深蒂固的小农意识使得农户往往不愿从外部组织中寻求保护措施。当面临风险或损失时,他们首先想到的是自身的储蓄、房产,然后再向亲戚、近邻求助。这种处理风险和损失的方式促成了相互合作组织在农村地区大量广泛的存在,也为相互保险的实施奠定了基础。

(二)依托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农户信贷保证保险

关于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实施主体,建议可以依托当前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从目前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农业保险的实际情况来看,农户信贷保证保险如果仍然由商业保险公司来实施,则很难不步农业保险的后尘。而若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组织经营,一方面,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是在自发性、自由性和自愿性基础之上的农民私人社团组织,他对于参与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社员有着其他组织所没有的信息优势(主要是对于借款人的贷款项目以及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农户信贷保证保险其实质是保证保险,既为保证保险,则保险人并不需要承担普通保险所要承担的实质性风险,在发生保险事故进行赔偿之后,投保人(农户等资金借贷者)仍然需要承担损失。而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来经营,农户就可以采用农业生产工具、农业产品等实物形式对保险人——农村经济合作社承担损失,而避免一般商业保险公司只能采用现金形式承担损失的情况。当然,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以将其经营的农户信贷保证保险向其他商业保险公司分保或者再保险,以进一步分散和转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在由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时,要保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独立性。即,首先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经营该保险时要完全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运作,打破传统的政府兼任董事,监事由上级任命的传统做法;其次,相互制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章程要反映农户的要求,特别是要避免地方政府可以使用保险基金的做法。

(三)政府应给予农户信贷保证保险实质性支持

在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运作方面,该保险所涉及的风险仍然主要是农业风险,农业风险的特殊性以及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必须由政府大力支持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涉及农业风险的保险。而从世界各国的农业保险经营的经验来看,也都是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经营农业保险,一般保费补贴可达到60%~70%。本文所提出的涉及农业风险的农户信贷保证保险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具体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农户信贷保证保险主体的支持。主要是指政府应该放宽农户信贷保证保险公司的资本金的限制。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保险公司管理条例》,“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且“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作为一个经济实体,注册资本当然是越高越好,但是,对于经营农户信贷保证保险这种业务的机构来说,首先,当前大部分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较落后,几乎无力拿出上亿元的资金来专门开展农户信贷保证保险;即使在经济较发达地区,也不能将其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用来经营该保险。其次,就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来说,由于其实质是保证保险,则其实际承担的风险有限(实质性风险有限、保险金额有限,即使发生比较集中的农业风险,也可以请求政府给与支持),不需要经营主体动则几千万甚至上亿元的注册资本。因此,政府可以考虑放宽对于经营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机构的注册资本的限制。

第二,给予税收和保费上的支持。即政府对于经营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减免相关经营税费;同时,对于投保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农户给予其保费上的补贴,让政府和农户共同承担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保费。

从世界范围来看,目前较为成功进行农业保险的国家,都是在政府的扶持下才能有所发展。从我国已有的农业保险经营实践来看(河南、安徽、黑龙江等省市),没有政府的支持,即使能有一定的发展,也很难持续的健康发展。而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所面临的也主要是农业风险,同样需要政府在保费和税收上的支持。

另外,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所采用的相互保险形式,是一种不以盈利为目的、农户之间互助共济的形式。经营所得的盈利要么以红利的形式返回给参与保险的农户,要么用以增加资本金,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从这一意义上来说,经营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利润很少,也就无从因盈利而缴税了。

第三,政府在出现农业巨灾时的支持。即政府在出现农业巨灾时,农户信贷保证保险的经营可能出现资金不足,无法对受灾农户及时迅速地赔付时,政府应该作为其强有力的后盾,给予资金支持。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所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农业风险,而农业风险又经常遇到一些大面积的天灾:几乎每年夏季在我国各地的洪水、干旱以及一些大面积的虫灾等,给各地的农户的农业生产带来了几乎毁灭性的破坏。没有政府强有力的支持,经营得再好的涉农保险都无法长久经营。1996年河南省的农业保险萎缩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四)建议实行强制农户信贷保证保险制度

所谓强制保险,即农户要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必须参加农户信贷保证保险,否则就不能获得贷款。采用强制保险,一方面,是因为当前农户的保险意识相当淡薄,不实行强制保险,可能最终没有农户投保农户信贷保证保险而再次陷入无法提供担保的困境;另一方面,可以快速积累农户信贷保证保险保障基金,以应对更多的自然灾害和农业风险。

(五)建立农户信贷保证保险需健全相关法律法规

农户信贷保证保险还是一个新鲜事物,仅仅依靠农户之间的“了解”进行约束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运用法律法规进行约束。目前,我国关于农村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很少,而对于农户信贷保证保险所涉及的相互保险领域还是空白。所以,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农户信贷保证保险能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村信贷论文范文第2篇

中国人民银行张家界市中心支行近年来加大对辖内金融机构的引导,在创新农村产品和农村金融服务领域取得了较好成效,但在创新过程中仍发现一些问题需待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并加以解决。

一、创新农村信贷产品的具体实施情况及成效

近年来张家界中支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拓展张家界市动产抵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张家界市推广联保基金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等措施和办法,积极推动信贷产品创新,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加大对 小企业和“三农”贷款的信贷投放。

(一)推广农户信贷产品,着力缓解农民贷款难

一是创新开办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缓解了长期困扰农民贷款难的问题。小额农户信用贷款采取一次评级授信,随借随还的信贷方式,自央行1999年出台了小额信贷管理办法后,小额农贷在该市农村信用社普遍推广,至2008年3月末该市共评级授信337016户农户,评级授信农户占全市农户的92.51%,小额信用贷款余额达115907万元,占该市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的43.99%。小额农户信用贷款的推广极大地支持了粮食种植、牲猪养殖等传统农业和烟叶、柑桔、反季节蔬菜等农业支柱产业,提升了农村金融在地方政府的地位。二是金穗惠农卡的推行让农民感受到金融电子科技支农的便捷。该市农业银行2008年9月份开始推广金穗惠农卡,采取3年1授,周转使用,授信额度500元-30000元。授信后贷款不需任何审批和申报资料,凭卡随借随还。至2009年3月末该市农业银行共发放金穗惠农卡20256张,授信4773万元,用信3408万元。

(二)创新保证产品,有效解决大额农贷无抵押的问题

一是农户大额联保方式快捷地支持大额农贷。农户大额联保是指经营同行业的2-3个大额农户,贷款采取相互担保的方式,信用社对联保客户团体统一授信,周转使用,贷户在授信额度内各自申请贷款。同行业的贷户相互了解,便于监督,有利防范风险,2009年1月该市慈利农村信用联社对庄塔茶厂等3家茶叶加工厂共同授信100万元。二是联保基金保证方式高效地支持区域行业发展。采取公司(农户或个体户)+协会(商会)+联保基金+银行机构(农信社)的模式,以联保共同体共同设立的联保基金作为质押,银行机构以大于担保基金的数额进行授信,联保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各自申请借取贷款。武陵源区农村信用联社对宝庆商会下的蜘蛛王、美特斯邦威、梦特娇等三家专卖店,发放联保基金贷款业务,每家出资联保基金1万元,授信20万元。淋溪河乡客运车队共9人,每人出资1万元建立联保基金,桑植县农村信用联社通过联保基金发放贷款90万元。

(三)创新质押产品,利用资源优势缓解产业难发展问题

一是利用旅游资源创新景点经营权质押。2008年末张家界市国家等级旅游区(点)13个,其中5A级1个、4A级8个,年平景点门票收入达10亿元,该市各金融机构采取利用景点经营权质押方式共发放景点经营权质押贷款8.77亿元。二是利用林业资源优势创新林权质押贷款。退耕还林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贴政策,期限16年,前8年按125元/亩补贴,后8年减半执行,林权质押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张家界市农村金融机构采取林业资源+退耕还林补贴的林权质押模式。至2009年3月末全市已办理林权贷款3笔,贷款370万元。三是利用水电资源优势创新水电经营权质押。慈利县联社给兴达冶化有限公司办理水电经营权质押贷款1笔,金额500万元。四是利用矿产资源创新采矿权质押。该市桑植县农村信用联社贷款给桑瑞铁矿290万元、撒合平煤矿50万元,分别以铁矿石采矿权和煤炭采矿权作为质押。五是利用交通线路经营权创新线路经营权质押。该市农村信用社以各类线路经营权为质押发放贷款4笔,金额1040万元。六是利用股份所有权资源创新股权质押。该市慈利县农村信用联社以企业股份所有权为抵押给张家界莱顿酒店股东贷款100万元。七是利用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贴收入创新合作医疗收入质押。该市桑植县农业发展银行利用农村合作医疗补贴收入来源发放合作医疗预期收入为质押县中医院贷款1800万元。八是利用稳定工资收入来源创新工资质押。全市农村金融机构利用工资收入发放工资收入质押贷款55笔,金额256万元。

(四)创新审批流转环节,提高审贷效率

一是优化审批流转媒介。该市农行、中行、建行均由传统的纸质化流转审批改为电子网络化审批,工行目前运行网络化和纸质化双轨并行。二是简化审批流程和环节。该市各国有商业银行将大部分贷款项目均由先评级授信审批、贷款时再次审批改为评级授信审批后即可贷款,部分银行对小额贷款项目凭一张纸既可列入贷款项目库。三是实行“点穿”式授权政策。农业银行由以前逐级授权,改为省分行可直接授权到县支行。如省农行直接授权给桑植县农行单独办理200万元以内小型企业贷款。四是审批制度创新。各家行相继实行独立审批人制度,由行长授权审批贷款,使审批业务更具专业化。

(五)创新信贷支持方式,发挥整体联动效应

一是农村信用社推出“三个一工程”,由省联社、省联社张家界办事处、县联社各重点支持一家当地品牌和特色的涉农企业,起到以点带面效果。二是启动社团贷款。对贷款需求较大项目和客户,单个联社受资本金限制或资金势力有限时,启动社团贷款方式支持,该市农村信用联社2009年计划对桑瑞铁矿、天子公司、永鑫玻璃公司、艮州建筑公司等企业发放社团贷款。

二、创新信贷产品成效的启示

(一)法律法规对抵质押品范围的拓宽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带来了广泛的空间

《物权法》在《担保法》的基础上,将应收帐款、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列为抵质押品,极大地拓宽了抵质押品范围,人民银行《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更进一步提出“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这些规定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开辟了广阔空间。

(二)金融机构支农职能定位催生了创新动能

十届人大五次会议提出“充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增强中国储蓄银行为“三农”服务的功能,适当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将相关金融机构的支农功能进行了定位。会议精神出台后,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均迅即加入农村金融支农队伍,加快了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和支农贷款投入。

(三)金融职能部门的推动加快了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进程

2008年10月份以来,人民银行相继出台了加快农村金融创新的意见和实施细则,对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结合各地实际进行试点,农村金融创新试点工作予以全面铺开,对推动农村金融创新起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

(四)政府职能部门的配合是金融创新的催化剂

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大都需要相关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对抵质押资产进行评估、登记,贷款清收、抵质压品处置均须通过司法部门司法程序处置,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工作的推动、费用收取、债权的维护等都需要地方政府大力支持,地方政府的支持是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健康发展的关键。

三、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存在的问题

(一)弱势产业及弱势群体致农村金融创新动力不足。农业由于受自然灾害、市场供求影响较大,是天生的弱质产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规模化、科技化发展难度较大,农民受教育程度低,贷款投入“三农”风险较大,农行由退出“三农”到再回“三农”,对新放“三农”贷款能否按期收回仍心有余悸,农村信用社小额信用贷款逾期率达40%以上,受金融危机等其他因素影响,市农业发展银行支持的农业产业化十大企业中1家关闭、1家停产、其他8家资金周转困难,效益大幅下滑。

(二)商业银行追求利润最大化影响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积极性。目前全市四大商业银行除了农业银行新近有金穗惠农卡贷款投入外,其他各行均没有支农贷款投入,一味地商业化运作,难以引导各家商业银行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支持“三农”经济发展,改变我国现阶段城乡差距较大的局面。

(三)农村金融创新产品受行业经营风险影响较大。2008年9月以来暴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几乎对张家界所有行业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有色金属等资源性行业价格大幅下滑,旅游主导产业受到重创,以相关金融创新产品作为抵质押品发放的贷户相继出现资金流动性困难,到期贷款本息不能按期偿还,风险不同程度开始显现。

(四)地方政府个别部门及金融机构自身对农村金融产品创新做得不够。一是少数司法部门和抵押登记部门对金融创新支持不够。辖内县级人民法院金融类经济案件执结率仅40%,依法维权效果较差,个别县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收费偏高,贷款费用增加,对贷款抵(质)押评估实行垄断。贷款企业既要满足银行评估标准又须政府部门垄断评估公司评估,造成一次贷款两次评估。二是金融机构自身金融创新做得不够。设置金融创新准入门槛太高,致经济欠发达地区企业信用等级不够,应收帐款、订单质押、专利权质押等相当部分金融产品创新难实行,部分金融机构抵质押贷款比例仅为抵质押物的40%-50%,难以满足贷户的合理贷款需求。

四、创新信贷产品政策建议

(一)加大对支农贷款投放的政策激励

国家应进一步出台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免征或减征营业税,对“三农”和小企业贷款增长突出的机构给予一定奖励等措施,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三农”和小企业贷款的投入。

(二)明确商业银行信贷投入反哺农业的硬性规定

为改变我国城乡差距较大、县域经济“三农”投入不足的距面,国家应明确规定各家商业银行投入县域经济和“三农”贷款具体额度及范围的相关指标,有效发挥资金供给市场配置失灵时政府的调剂职能,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三)强化管理有效防范金融产品创新风险

一是加强行业发展引导。金融信贷部门要加强行业发展前瞻性分析,适时指导贷款企业在行业过热或产品供过于求时既时改变发展策略,压低库存或改变产品结构,确保发展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二是在金融危机期间对企业多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替贷户出主意,想办法,通过借新还旧、贷款展期,追加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启动资金等措施,帮助贷户度过难关。三是金融产品创新要与时俱进。金融机构对农村金融产品要立足符合实际,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的变化,及时推陈出新,确保创新的农村金融产品易执行、风险可控。

(四)改善服务加大对农村金融创新的支持力度

一是地方政府要加大对信贷产品创新的支持力度。提高金融经济案件执结率和执行效果,减轻或按低标准对抵质押品登记收费,创造宽松的抵质押评估环境,加大对金融机构金融创新的奖励力度,营造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环境。二是金融部门要切合实际,有效加快信贷产品创新。放宽抵质押品准入条件,使涉农企业有物可抵,提高抵质押品抵贷比例,合理满足客户的贷款需求。

农村信贷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小额信贷;农村金融;批发基金

一、前言

二元经济结构是我国城乡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典型特征,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城乡经济两级分化凸显,且有逐步扩大的趋势(彭建刚,2011)。农村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但由于农业的弱质性、抵押品缺乏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农村地区正规金融机构的信贷配给严重,农村金融发展滞后。尤为重要的是,部分正规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扮演着抽血机的角色,它们非但不向农村供给更多资金,还将农村地区的存款输往城市,使得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发展的贡献率大于农村金融发展对经济的贡献率(谭燕芝,2009)。

小额信贷是发展农村金融的有效途径,2005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在农村地区探索建立小额信贷组织,至今已有较大的发展,截至2011年12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小额贷款公司获得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由于无法吸收存款,仅靠股本和低于股本50%的银行贷款放贷远远无法满足市场需要。

二、简要文献综述

20世纪80年代之前,学术界主要流行“农业信贷补贴论”,他们认为,农民没有储蓄能力,农村面临资金不足的问题,且由于农业的弱质性,使得商业银行不愿意进入农村市场。因此,解决三农问题必须建立非盈利的、政策性的机构对农村进行无偿的注资。在此理论的指导下,很多国家引入补贴性信贷,使农民获得低于市场利率的贷款。但是,国内外大量研究表明,该模式并不成功,由于贷款的可替代性,许多贷款被用来从事其他活动。

麦金农和肖在1973年提出了金融深化和金融抑制理论,由于政府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管制,尤其是利率管制,使得资本市场发生扭曲,产生金融抑制,他们提出,必须放松管制,让市场机制形成均衡利率,从而提供合理的投资率和储蓄率,促进经济的发展。发展商业性小额信贷就必须减少政府干预,逐步放开利率管制。

杜晓山教授是国内小额贷款理论研究的先驱。1993年,他去孟加拉格莱珉银行考察,1994年在格莱珉银行和福特基金会的资助下,他牵头在易县试点“扶贫经济合作社”,希望将尤努斯创建的孟加拉模式引入中国。他较为全面地定义了小额信贷,即在一定区域内,在一定制度的安排下,按照特定目标向特定贫困人口提供贷款资金和综合技术服务的信贷方式。黄蕊(2008.1)认为,商业化是小额信贷的必然趋势,中国开展商业化小额信贷具有广阔的前景。王锦旺、杨兆廷从经营机制上分析了小额信贷公司的创新性,认为其实现了制度创新、投资主体创新、组织创新和服务对象创新;同时,他们也提出了存在的问题,尤其是风险控制和信貸专业技术方面还要不断加强(《农村经营管理》2009.3)。在小额信贷机构的盈利性和风险性方面,杜晓山教授也做了相关统计,以河北易县为例,扶贫社每年可支持5000户左右,直接受益人口达65000余人,累计发放贷款6000多万元,还贷率达90%多,每年纯利润几万到几十万不等,这位小额信贷的发展提供了可持续的动力。

三、农村地区金融供给状况简述

农村金融分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主体主要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国际组织等。但是这部分资金对于巨大的农村市场而言还是过小,无法满足农户的需求,据统计2008年我国共发放扶贫贴息贷款207.6亿元,覆盖贫困村5万余个,扶持贫困户800余万,但这仍然只占一小部分。而且政策性金融是不盈利的,多由捐赠、财政等负担,不具有可持续性,也无法从根本上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农村商业性金融,尤其是小额信贷近年来在农村地区发展较快,却也面临着大量问题。小额信贷资金供给渠道狭窄,农村资金大量外流与农村地区巨大的资金需求形成鲜明对比。小额信贷机构只贷不存,严重影响着其功能的发挥,有的小额信贷公司甚至经常出现无款可待的局面,因此,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供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

第一,商业性金融战略收缩。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由于害怕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商业性金融机构选择进行信贷配给,出现“惜贷”和“拒贷”。同时,大部分机构撤出农村。2009年,原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总结道:我们全国有3.5万个乡镇,其中,2800个没有正规金融机构的网点,8900个只有一个网点。据统计,2009年,县及县以下的地区人均贷款额为7700元,而城市人均贷款额为3.5万元,农户贷款仅占全部金融机构贷款的3.6%。

第二,政策性金融缺位。农业由于其弱质性,需要国家适当地扶植。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都具有相关职能,但是由于他们商业化的运作模式,使得政策性金融趋于商业化。同时,农业政策性保险体系尚不健全,政策性金融作用有限。

第三,合作金融名不副实。合作金融应由社员入股组建而成,由社员民主管理,为社员服务。但实践证明这种模式行不通,产生很多问题。信用社资金供给能力不足,长期经营农村业务,产生了大量坏账,不利于其自身的发展,更遑论进一步支援农村了。

第四,民间融资活跃。大部分民间融资根植于农村,与三农有天然的联系,具有信息优势,同时,由于其灵活的借贷方式使其在农村有很大的市场。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2005年百村金融调查结果,农户从非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占样本的62.2%。农村企业也大量从非正规渠道融资,它们采取入股、借贷等方式从民间筹集资金,利息甚高。民间金融在活跃地方经济的同时其高额利息也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四、中国小额信贷发展情况

(一)发展进程

社科院杜晓山教授把中国的小额信贷发展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实验阶段(1993-1996年),该阶段没有政府组织参与,主要由社会团体利用国外和自筹资金进行试点,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此时尚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阶段:项目扩展阶段(1996-2000年),该阶段政府从人力、资金、组织等方面积极推动小额信贷,并要求予以推广。

第三阶段:各类项目进入制度化建设阶段(2000-2005年),央行鼓励城乡正规金融机构进行小额信贷,加大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力度。

第四阶段:央行鼓励海外和民间资本介入,试行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获得(2005年至今),2005年,央行在西部五省试行开办了7个民营小额信贷公司,2006年,银监会出台放宽金融准入门槛的新政,在中西部6省试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基金互助社,2008年,将此试点推广到全国31个省市。

(二)主要问题

农村金融分为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主体主要包括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国际组织等。但是这部分资金对于巨大的农村市场而言还是过小,无法满足农户的需求,据统计2008年我国共发放扶贫贴息贷款207.6亿元,覆盖贫困村5万余个,扶持贫困户800余万,但这仍然只占一小部分。而且政策性金融是不盈利的,多由捐赠、财政等负担,不具有可持续性,也无法从根本上促进三农问题的解决。农村商业性金融,尤其是小额信贷近年来在农村地区发展较快,却也面临着大量问题。小额信贷资金供给渠道狭窄,农村资金大量外流与农村地区巨大的资金需求形成鲜明对比。小额信贷机构只贷不存,严重影响着其功能的发挥,有的小额信贷公司甚至经常出现无款可待的局面,因此,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供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也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重点问题。

(三)商业性小额信贷的主要成效

据小额贷款网的数据,截至2011年12月末,中国有小额信贷公司4282家,贷款余额3915亿元,全年累计新增贷款1935亿元。小额信贷公司的发展对农村地区金融环境的改善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缓解了农村信贷中生产性资金不足的约束,高利贷得到了有效控制。

五、小额信贷未来发展方向

(一)政府应该加快改革,放松管制

实践证明,通过商业化的方式,在农村地区引入小额信贷机构,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有效手段。但是,目前在我国还一定程度上存在金融抑制,使农村利率无法达到市場均衡水平,利率是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变量,合理的利率能够影响投资率和储蓄率,进而带动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应该逐步放开金融管制,在农村地区进行金融深化改革。

(二)建立小额信贷批发基金

小额信贷机构发展最大的问题是资金短缺,缺乏融资渠道。它们不能吸收存款,用于借贷的资金只能是自有资本,这大大限制了这些机构的发展。参考国外的经验,我们可以建立小额信贷批发基金,来解决这个问题。小额信贷基金定义如下:通过多种方式募集资金,由独立于政府的专门基金管理委员会进行管理,将所筹资金通过甄选的农村小额信贷机构间接投入农村地区的集扶贫、盈利目标于一身农村发展支持基金。类似的基金有很多,如孟加拉的农村就业支持基金会,巴基斯坦扶贫基金会,阿根廷社会资金开发基金,尼泊尔农村小额信贷发展中心等。小额信贷批发基金其实质是“金融互联”,选择小额信贷机构作为批发基金和贷款者之间的中间组织,有利于将“农村正规金融的资金优势和小额信贷机构的信息优势相结合,解决正规金融机构面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简化交易程序,降低融资成本,提高其信贷的可得性”。

参考文献:

1.罗纳德,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M].上海三联书店,1988.

2.FredD.Levy.ApexInstitutionsinMicrofinance[J].CGAPOccasionalPaper,2002(6).

3.褚保金,张龙耀,杨军.中国农村微型金融批发基金机制审计和监管创新[J].经济体制改革,2012(1).

4.杜晓山.我国小额信贷发展报告[J].农村金融研究,2009(2).

5.谭燕芝.农村金融发展与农民收入增长之关系的实证分析:1978-2007[J].上海经济研究,2009(4).

6.彭建刚.中国地方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研究[M].中国金融出版社,2010.

7.黄蕊.从国际经验考察中国小额信贷的商业化进程[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8(3).

8.莫宪,夏鸿飞.基于信贷配给的农村私人企业信贷市场研究——来自湖南桃江的调查分析[J].中国商界,2011(5).

*本文受“教育部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支持,项目编号:101053039。

(作者单位:湘潭大学商学院金融系)

农村信贷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本文通过分析现行广西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缺陷,以及现行农村金融需求的多样化与金融产品供给单一性的矛盾,得出目前广西农村金融供给滞后于农村金融的需求,金融产品的供给不适合当前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通过这样的矛盾分析入手,提出了金融组织体系的构建思路。

【关键词】 广西 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金融供给 金融需求

引言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一号文件又聚焦在农业、农村方面,在这份《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重要文件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和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方针。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农村金融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它的复杂性不但来自于风险、成本和可持续性之间的矛盾,而且还来自于经济体制、制度和政策等方面的制约。而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的缺陷对农村金融制度及结构的创新提出了必然要求。广西作为一个农业大省,农业和农村对于维持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农业和农村的发展一直是自治区党委和政府高度关注的问题,而农村金融,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在“十二五”时期的新农村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目前,广西农村金融组织体系还存在相当多的问题,远远不能满足需要,因此,需要不断根據实际情况改革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发展农村金融,促进广西农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1. 现行广西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缺陷

当前,广西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包括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性商业结构、商业性金融机构以及民间金融四种类型,基本形成了农村信用社为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以及民间金融共同发展的金融体系。虽然广西农村金融体系看似较为合理,但实际上广西金融体系功能还存在很多缺陷,具体表现在:

1.1政策性金融机构支农力度不够

农业发展银行是广西唯一的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虽然从2005年以来,广西农业发展银行虽然相应国家农业发展银行国家总行的号召,由过去单一的支持粮棉油购销储业务,也逐渐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农村中长期贷款业务,从过去的单一功能发展到多角度支农,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广西农业发展银行仍然是以粮棉油收购为主,而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中小企业发展、农业科技开发、农业推广、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面投入较少,没有充分发挥广西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政策性银行的支农功能。

1.2金融性金融结构远离农村基层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商业银行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其经营业务和经营范围也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由于广西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较为落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给予农业资金的低收益、高风险、周期长等特点,使得商业银行对广大的农村市场缺乏积极性,导致很多商业银行撤销在农村基层已有的机构,或者将基层的金融结构进行合并,并收回原有的贷款权限。使得商业银行在农村基层的金融服务大大缩减。

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商业银行对农村市场缺乏兴趣,也没有倾向于开发适合农村市场的金融产品,自从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并规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结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以来,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等各家国有商业银行逐渐缩减县以及县以下的金融结构。广西属于落后省份,县以及县以下的机构本来就少,经过缩减已经很少,2011年,广西县以下的金融结构网点中,除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外,再无别的金融机构网点,在广西的各地行政村中几乎没有金融机构网点。

1.3农村信用社支农力度有限

农村信用社是金融机构中支农的生力军,在广西的县以及县以下广泛存在的金融机构就是农村信用社,由于受其服务范围的地域限制,导致其工作人员以及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管理不健全,信贷审批不规范等问题,加上信用社本身也是自负盈亏,使得金融资金流向收益相对较高的城镇和非农业部门,而那些真正需要金融支持的农户和农村的中小企业却得不到贷款,再加上农村信用社由于本身的规模很小,资金实力也很弱,即使有针对农户的金融支持也是数额较小的小额贷款,同时又因为审批程序复杂,农村信用社并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支农作用。

1.4邮政储蓄转移农村资金,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

各商业银行在农村大量缩减金融服务机构之后,遍布广西各乡镇的金融服务网点就是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由于农村信用社受地域的限制,在城市的网点较少,而随着城市化的加快发展,大量的广西农村青壮年涌入城市务工,据相关资料统计广西75%以上的青壮年都外出城市务工,他们的劳务所得的资金就会选择城市和农村都有金融网点布局的邮政储蓄银行,因此农村资金大量向邮政储蓄银行集中,但是邮政储蓄银行并不向农户和农村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而是将资金流向了城市和工业部分,造成了本应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农村资金的大量流失,严重阻碍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1.5农村民间借贷活跃,影响社会稳定

广西属于落后地区,央行的部分支农信贷政策在广西很难落实到位,贷款手续复杂、贷款额度小、期限不合理、审批时间长、提供抵押物或者担保人等诸多要求,导致农户实际上很难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加上各国有商业银行几乎完全退出了广西县以及县以下的金融网点服务,也即退出了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的信贷。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农村资金的供给来源,加剧了农村资金的供给矛盾,广大农民资金借贷无门,由此滋生民间借贷行为,而民间借贷行为多表现为高利贷,其特点是无正规的金融管制,且利息很高,很容易导致农户或农业企业的资金恶性循环,同时也非常容易发生债务危机而产生违法犯法活动,严重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1.6农业保险发展滞后

广西作为农业大省,几乎每年都遇有水灾、旱灾等自然灾害,使得广西的农作物每年造成大量的损失,而广西农业受损的主要救助方式为民政部分的农业救灾款,而受到广西地方财力不足的限制,这种救助方式往往只是杯水车薪,并不能真正补助农民在自然灾害面前农业所遭受的损失。虽然广西的多家保险机构已经开始承办农业保险业务,但是其参保的方式并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的发展也不能有效满足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农户参与保险的积极性并不大,同时由于保险机构并不能得到相应的政府补贴,加上农业保险一旦赔付,其数额就相当巨大,使得商业保险机构并不愿意开发真正适合农村和农户的农业保险产品,也致使农业保险发展极度滞后。

2. 现行广西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产品单一与农村需求多样化的矛盾

目前,在广西的广大农村地区,农村金融机构为农民和农村的中小企业提供的主要是存、贷款业务,而其他业务几乎没有。农村金融产品单一和农村金融服务严重滞后。金融机构在金融产品的开放设计上,完全没有考虑农户和农村企业的需求。由于开拓农村金融市场具有高成本、高风险和金融生态脆弱等因素,农村金融机构在创新农村金融产品的意识比较淡薄,农村金融服务的产品种类十分单一。同时金融机构缺少对农民和农村企业进行金融产品的宣传,大部分农民和农村企业对很多金融产品缺乏了解,因此也不能享受相应的金融服务。

近年来,随着广西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的市场化程度加强,农村对金融服务也产生了多样化需求,首先是随着农民收入的增加,农村消费需要金融服务的需求;而农村金融机构在为农村发展提供金融支持的时候,往往考虑的是种植业、畜牧业等的发展,而没有考虑农民的消费需求。也即考虑的是生产性的金融支持,缺少生活性的金融支持。其次是随着广西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很多农户已经从过去那种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中解脱出来,不少的农村经济已经开始走向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随着农户规模的扩大,他们加大了对新兴的高效经济作物种植、养殖业、农副产品的加工、农产品销售流通方面的投入,他们对金融需求越来越高,急需多样的金融产品与之相适应。而广西的农村金融机构业务还比较单一,除了存款和贷款业务,其他业务几乎未有开展。再次,随着广西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企业也逐渐增加和发展起来,农村企业的特点是受到当地资源的约束,其市场供给往往具有很大的不确定因素,农村金融机构对其提供的金融支持也具有很大的风险性。以广西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地方龙头企业为例,以“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因其生产资源供给的联带效应,其生产的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金融支持,他们也一直是农业金融机构供给的主体,但在很大时候也面临资金短缺的情况。

3. 推进现行广西农村金融支持三农的对策建议

3.1提高农村市场化程度,使得新的金融产品推广具有制度环境

由于广西农村经济发展较为落后,以致整个广西农村经济和金融领域的市场化程度较低,金融机构推出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动机是最求利润最大化,市场化程度越高,其利润越大,市场化程度越低,利润会越小,因此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创新往往在城市或者是发达地区的农村已经推出过后移致到广西农村,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化程度不一样,并不适合广西一家一户生产的小农经济特征。因此,要推进广西农村金融发展水平的提供,就要加大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市场化水平的提高,而且地方政府应放松管制,提供优惠的政策引导农村走向自由、竞争的环境。

3.2健全农业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机制,为金融保险利润提供保障

农业信贷具有高风险的特点,农业一旦发生自然灾害将会导致粮食的减产以及农业生产成本的增加,将会直接影响到金融机构对农民的农业贷款的回收。其次是农民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且在农村并没有健全的社会信用体系,致使农民和农村企业的诚信意识、金融风险意识比较淡薄。再加上农村的现代化信息网络系统发展比较落后,农民和农村企业的信用信息数据库缺失,金融结构难以了解农民和农业企业的真实信用状况。在农村躲债、逃债、赖债的现象还十分严重。再次是抵押物的不足和担保机构的缺失,在农村的抵押物的范围很狭窄,农民的担保人的担保能力不足,其风险分担能力也有限,农村又缺乏农村融资担保机构,虽然目前广西区也成立了一些担保机构,但是针对农民和农村企业的担保机构依然很少,就算有,其发挥的作用也非常的有限。因为农业的高风险,农业保险点多面广、定损难度大、赔付率高,使得农业保险业务处于无利或亏损状态,而政府尚未建立起对农业信贷、农业风险的分担补偿机制。大大削弱了金融机构进入农村的积极性。因此,必须加大建立和健全农业信贷风险分担与补偿機制,政府可以为农村金融提供税收优惠,通过税收的减免以补偿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损失,同时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有效转移农村金融风险,并且政府在农业保险体系中起核心作用,使农业保险具有法律、经济、行政的保护与支持。

3.3加强农村金融主体的合作,促进农村金融产品供给的多样性

不同的金融机构在资金运营上具有不同的特点,因此它们在农村金融市场上如果加强合作,可以很好的实现优势互补,可以大大加强农村金融供给的力度,减少它们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中所造成的效率的损失。目前从广西的实际情况来看,银行与保险机构、信托与保险机构、银行与信托机构在金融产品的供给上面合作较少,因此也造成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单一,缺乏多样性。

3.4加强农村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有效供给

首先,农业贷款和工业贷款所面临的风险是完全不同的,金融机构需要识别这些风险,还要找到管理这些风险的方式,才能加强对农村信贷支持的提供,而目前广西并没有建立其农村信用评价机制,就算对农户进行的信用评级,也只是针对农户的小额信贷。其次,农村金融体系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广西目前农村金融体系的法律法规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金融信贷和农业保险立法还严重滞后,非正规金融的进入和退出缺乏相应的制度规范,造成非正规金融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混乱。最后是农村金融基础设施严重落后,本身由于大量的金融机构撤出农村基层,因此金融机构对农业贷款的发放不能采取分支机构,而在城市非常普遍的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模式却在农村推广却不普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的提供。因此,要增加金融产品的有效供给,就必须建立健全风险评价机制,完善农村金融体系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强现代信息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使得农村可以获得快捷、方便的金融服务。

※项目来源:广西财经学院2011校级项目“需求导向的广西竞争性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重构研究”(编号:2011B10)

参考文献:

[1] 李明贤.重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研究[M].湖南: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3(2).

[2] 宋宏谋.中国农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M].山西:山西经济出版社,2003(6).

[3] 王永龙.中国农业转型发展的金融支持研究[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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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Jacob Yaron etc. Rural Finance-Issue,

Design, and Best Practices[J],The World Bank,1997.

(作者单位:广西财经学院经济与贸易学院)

农村信贷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在我国属于新兴险种,还没有以统一的模式在全国推行。本文在新“国十条”及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颁布的背景下,通过研究我国小额信贷保险的现状,分析了发展小额信贷保险的制约因素,通过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提出了进一步发展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制约因素;发展模式

[DOI]10.13939/j.cnki.zgsc.2015.16.039

1 我国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意义

1.1 小额信贷保险的含义及特征

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是农村金融机构在为经济条件落后的农民办理短期贷款或其他简单金融业务时,由保险公司为农民和金融机构双方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若贷款农民因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伤残、疾病、死亡或投保农作物因自然灾害遭受严重损失而导致农民无法按期足额还贷时,则由保险公司替投保农民承担偿还金融机构贷款的责任。

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除了具有保险的集中控制风险、分散风险以及充分考虑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和需求水平等普遍特征以外,还具备以下独有的特征:第一,保险费和保险金额较低。小额信贷保险主要服务于低收入农民这一特殊群体,较低的保险费率激发了潜在的市场需求,农民易获得短期资金流转。第二,还贷风险转移。低收入农民急需周转资金且承担风险能力较低,一旦发生意外事故,小额信贷保险可将农民不能按期足额还贷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同时将银行设定为收益人,有效保障了银行的利益。第三,条款简化便于理解。保险公司专门为文化水平偏低的农民设计条款简化的保单,并配有专业销售人员讲解,流程简单,便于农民理解和接受,有助于扩大销售市场。

1.2 我国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意义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着力发展农村小额信贷、微型金融服务,探索建立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为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契机。2015年2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这是中央一号文件连续第12年聚焦“三农”问题,这一系列意见的提出有利于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和创新,使小额信贷保险更好地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

小额信贷是小额信贷保险的基础,小额信贷保险是对小额信贷业务的完善。小额信贷的风险主要存在于两方面:一方面,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为低收入农民,其无法进行抵押担保,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加大;另一方面,自然灾害、农作物的市场价格、道德风险等因素也增加了贷款人的违约风险,不利于农村金融机构收贷,制约了农村金融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银行保险化,保险银行化”的环境下,小额信贷保险作为保证保险,通过对农作物或贷款人承保,将保单价值作为抵押,减少了农村金融机构因农民主观上不愿意还贷或客观上遭受意外事故而无法还贷导致的损失,转移了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有利于扩大保险的覆盖面,改善我国农村信贷环境,完善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为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实现社会效益做出了贡献,发挥了保险作为“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2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现状与制约因素

2.1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实践

随着小额信贷的不断发展,小额信贷保险应运而生。目前,小额信贷保险在我国部分地区进行了试点探索,取得了初步的实践经验。

2.1.1大庆市肇源县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实践

自2012年5月银保合作以来,大庆市信用社为使农民享受到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与中国平安财险公司大庆支公司经过协商,将新站、营业部、二站、三站等肇源县的部分信用社作为试点,就《平安抵押物综合保障计划保险》形成全面代理业务协议并在全县进行推广。

小额信贷保险推行后,肇源县农村信用社作为大庆市规模最大的县级农村信用合作社,其小额信贷保险发展的深度和广度最佳。近年来,肇源县农村信用社的放款量及放款量的增长率一直呈上升趋势。截至2013年4月,放款金额由575.22万元上升到28853.48万元,参保农户数量从5.4万上升到9.4万,增幅达174%。肇源县小额信贷保险的推广降低了农村信用社的贷款风险,增加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收入,提高了其放贷积极性。

2.1.2 甘肃省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实践

为服务“三农”,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甘肃省保险业积极探索农村金融合作模式。自2008年起,甘肃省以农村信用社为依托,大力开展“安贷宝”(保险责任为贷款人的意外身故或残疾)等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业务并逐步推广。截至2012年,保险公司共实现保费收入3606.7万元,累计37.76万人投保,为甘肃省农村信用社提供的风险保障资金达140亿元,赔付总额超过600万元。目前,甘肃省已有9个市区开办了该项业务,承保人数由2009年的1.6万人迅速增加至2011年的23.38万人,保险覆盖面迅速扩大。同时,甘肃省向农民发放的贷款总额在2008年到2011年这三年内增加了近一倍,充分体现了小额信贷保险的推广提高了农民贷款及农村信用社放贷的积极性。

2.2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发展的制约因素

虽然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在我国已陆续开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大庆市肇源县和甘肃省小额信贷保险的实践可以看出其在某些方面仍存在问题,制约着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

2.2.1 政策支持不到位

政府的财政支持主要体现在使农民摆脱“用钱难”的困境和为办理小额信贷的农村金融机构提供有效的风险保障上。而目前为止,我国小额信贷保险缺少相关优惠政策(如保费补贴和税收减免),农民还贷风险大,保险公司无法规避这部分经营风险,导致其开展业务的积极性较低。

2.2.2 产品缺乏创新性

目前各地开办的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大部分只与人身保险相结合,针对贷款人的意外伤害或死亡进行赔付,而与农业项目有关的财产保险相结合的少,并且保险公司缺乏专业人才,难以设计出创新性产品。同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该业务操作尚不熟练,一旦出险,理赔效率低、赔付时间长,不能及时化解金融机构和农户的风险,导致保险公司在小额信贷保险上难以取得突出成绩。

2.2.3 农民认知度较低

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且保险公司的宣传力度不够,加之又缺少政府的保费补贴等政策支持,农民的投保积极性不高,不利于小额信贷保险在农村开展。

2.2.4 市场竞争机制有待完善

保险公司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为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往往会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造成保险市场秩序混乱,因此政府亟须完善保险市场的监管机制。

3 国外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对我国的启示

农村小额信贷保险是随着农村小额信贷业务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新兴险种。近年来,包括我国在内的100多个发展中国家都在农村设立了小额信贷保险试点,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与实践,实践成果惠及近10亿农民。其中,印度、菲律宾、孟加拉国等国的发展较为成功,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起着借鉴作用。

3.1 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小额信贷机构

近年来,印度保险监管机构不仅将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营销范围扩大到非政府组织、互助组织及普通小额贷款机构,还鼓励保险公司在营销上与互助保险机构和小额信贷机构相互合作;菲律宾政府为开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专门成立了菲律宾农业研究和发展中心,菲律宾保险委员会还特别成立了互助社,两国都取得了显著成效,对加快我国小额信贷保险发展、探索我国特色小额信贷服务平台起到借鉴作用。

3.2 采取农户联保或合作模式

菲律宾和日本采用合作社模式,由贷款人组成合作社并选出代表,为所有贷款人提供资金信贷服务;孟加拉国和泰国实行农户“联保”模式,农户间成立互相监督的联保小组,以小组为单位共同承担偿还贷款的压力,减轻了单个农户承担的还款风险。结合我国的农村现状,实行联保合作模式将增加农民的贷款量、降低还款风险。

3.3 重视保险产品的宣传和创新

印度保险公司根据印度的文化传统、农民行为习惯等,设计出符合当地农民需求的创新性小额保险产品,同时运用宣传片、墙体广告等通俗易懂、传播范围较广的方式加大宣传,强化了农民的保险意识,拓宽了保险市场;在产品创新上,菲律宾保险公司采取全额贷款保险计划,能支付百分之百的贷款给身故者的家庭及贷款机构,保障互助社成员机构能收回全部贷款。因此,我国保险公司应充分借鉴国外经验,加快创新我国小额信贷保险产品。

3.4 政府提供政策扶持

为扶持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印度政府采取了税收减免和保费补贴等政策,如印度政府向寿险公司补贴10亿卢比用于超额赔付。此外,印度政府还规定保险公司在农村开展业务收取的保费必须要占总保费的一定比例;同时,菲律宾保险委员会成立的互助社享受比普通保险公司更低的资本要求和更优惠的税收政策,两国小额信贷保险的经营机构业务量明显提高。因此,我国政府应学习他国经验,给予小额信贷保险更多的支持。

3.5 建立有效的监管体制

2005年,印度保险监管机构颁布了小额保险监管条例,规定了小额保险的当事人、关系人、代理机构的权利和经营范围;同样,菲律宾政府为推动小额保险发展,创立了良好的监管环境,完善了投保人的权利保障体系,实现了保险业有序地发展。

4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发展的对策

2014年8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要求各地根据自身实际,积极拓展“三农”保险的广度和深度,支持保险机构提供保障适度、保费低廉、保单通俗的“三农”保险产品,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等普惠保险业务。在此背景下,对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提出以下对策:

4.1 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第一,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农民大多不了解小额信贷保险,政府应通过电视等媒介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并利用微信、微博等官方公众平台建立全面、及时、准确的信息传递网络,使农民了解到最新保险动态,培养农民的保险意识,增强认同感。

第二,政府应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保费补贴等措施,将一定比例的财政投入转化为保费补贴,发挥财政资金的最大效应,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解决低收入农民没钱投保的困境,进一步扩大保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

第三,政府需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各部门合作,创新监管体制,有针对性地解决农民遇到的问题,促进小额信贷保险持续发展。

4.2 保险公司完善保险市场

4.2.1保险公司需创新保险产品

国内的小额信贷保险局限于小额信贷人身意外伤害险和定期寿险,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与农作物不同的生长周期不对应,这增加了农户的还款难度,保险公司也承担着更高的经营风险。因此,保险公司应结合农业项目,针对农民的不同需求设计不同性质(如自然灾害防范和保险期限)的保险,为农户提供具有创新性的多层次小额信贷保险产品。

4.2.2 保险公司需建立银保合作机制,创新合作金融的制度平台

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建立农村信贷与农险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金融机构要规范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程序,对小额信贷保险客户进行信用评级;保险公司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精通保险和农业的复合型人才,并根据金融机构的评级状况和不同客户的实际需求设计出不同费率和性质的保险产品。通过深化银保机构的合作,金融机构的贷款风险能转嫁给保险公司,在扩大银行经营领域的同时也能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量及收入。

4.2.3 保险公司需充分挖掘市场潜力,提高参与积极性

现今保险公司经营该业务的成本高,利润低,还承担着较高的赔付风险,积极性偏低。但根据推算,当前农村金融机构的平均年贷款数额占保险金数额的比重仅不到30%,存在着巨大的市场潜力。因而,保险公司应积极响应政府“新国十条”和“中央一号文件”的号召,加大对农村市场的调研,结合农民小额信贷资金的用途、农户可支配收入状况、农业生产特点以及农村经济发展趋势等定位小额信贷保险的发展趋势,深入开发农村保险市场。

4.3 我国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发展模式的现实选择

由各地实践可以看出,小额信贷保险能否顺利发展取决于设计的保险产品是否符合实际。因此,我国东、中、西三个经济区需要因地制宜发展该险种。

东部地区经济发达,农民对小额信贷保险的认知度较高且信用风险低。因此,针对农户遭受意外伤害和农作物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不能足额还贷的问题,只需其在贷款时投保一份保额与贷款额度相当的小额信贷保险。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慢,农村人口占比高且多为外出打工回乡的农民工。返乡后的农民迫切渴望创业致富,但苦于经济基础薄弱缺乏资金,贷款需求极强。鉴于此,在中部农村推广小额信贷保险时应与政府保费补贴相结合,降低农户的贷款成本。西部地区经济落后,虽然近年来国家大力支持西部发展,但地理位置闭塞及信用风险大等因素仍制约其发展。因此,贷款时应强制农民投保小额信贷保险,同时保险公司需给予费率优惠,金融机构也应适当放低贷款利率,减小农民的还款压力,带动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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