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税收政策范文

2023-10-15

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1篇

目前,一年一度的上市公司股息分配正在进行之中。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对上市公司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况开展全面调查,督促上市公司在派发股息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并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股息是股东定期按一定的比率从上市公司分取的盈利,我国上市公司一般都集中在次年的第二季度和第三季度进行股息分配。税收专家提醒,随着非居民企业越来越多地活跃在我国资本市场,国家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监管越来越严格,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守源泉扣缴制度,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分配股息时主动履行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的法律义务。

非居民企业税收监管趋严,上市公司扣缴责任凸显

据了解,在2008年以前,我国对外国投资者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收入实行免税政策。出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的目的,从2008年1月1日起,我国根据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开始加强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征管,明确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但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为了确保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到位,简化纳税手续,《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制度,即以所得支付者为扣缴义务人,在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所得款项时代为扣缴税款。2009年初颁布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则进一步明确了居民企业对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扣缴义务,要求居民企业主动办理非居民企业税收扣缴登记,积极报送公告、合同等相关资料,严格履行申报扣缴义务等。

当然,实行源泉扣缴并不意味着改变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根据规定,凡应当扣缴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下,纳税人仍为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对于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仍应由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但在确定纳税地点时,应尽可能给予纳税人方便。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存在多处所得发生地的,由纳税人选择其中之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009年是我国向非居民企业获得股息、红利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第一年,由于部分居民企业对税法的了解不够充分,一些上市公司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度股息时,存在未依法履行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的情况。其中,我国一些地区在B股上市的不少企业履行扣缴义务很不到位。

据介绍,B股是我国设立的一种人民币特种股票,是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其投资者大多是在境外或在中国香港、澳门及台湾的非居民企业。在2009年的股息分配中,一些B股企业没有依法扣缴非居民企业股东应该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专家介绍,其实除了B股企业,A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上市公司也存在同样的问题。为此,国家税务总局特地在今年上市公司分配股息之际下发通知,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加强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居民企业股票股息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对所辖的我国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包括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居民企业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检查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报送有关资料和建立相关账簿及档案情况,掌握其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公告及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信息,督促上市公司在派发股息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并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除此之外,前不久召开的2010年全国税务稽查工作会议提出,2010年税务部门将突出重点税源检查,并组织涉外税务部门开展非居民企业税收专项检查。综合上述信息,税务专家表示,税务部门对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监管越来越严格,尤其是加大了对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股息的所得税征管力度,上市公司的扣缴责任随之凸显。

派息公告不够合规,部分上市公司或存税收处罚风险

截至6月3日,106家B股企业中已有13家上市公司发布了2009年度分红派息公告。从公告可以看出,多数企业都能在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并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特别是在5月18日通知下发之后,古井贡B股(200596)、宝信B股(900926)等境内的上市公司纷纷发布公告,宣布“对于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取得的股息红利应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请B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在获得本公司2009年度股息红利后的5个交易日内,依据本公司要求办理所得税相关事宜,以便本公司及时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

“但遗憾的是,在通知下发后,仍然有一些上市公司还是没有重视自身应履行的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企业所得税的义务。”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总经理赵丽表示。她介绍,在13家发布了分红派息公告的B股企业中,有两家企业在公告中称,“对于公司非居民企业股东,本次公司派发的现金股利未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非居民企业股东自行缴纳”。

记者通过互联网查询了A股、H股等上市企业近期发布的分红派息公告,也发现了同样的问题。“这明显不符合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制度的要求。根据规定,上市公司非居民企业股东是股息所得税的纳税人,上市公司就是其法定的扣缴义务人。上市公司不积极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上市公司和非居民企业股东双方来说都存在税务风险。”赵丽说。

她介绍,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如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将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根据《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和《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扣缴义务人若不履行扣缴义务,税务机关除了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外,还将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同时,非居民企业股东还可能因为未被告知纳税义务错过纳税申报期而遭受税收处罚。

对于公告出现不合规现象的原因,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一方面是因为上市公司自身对扣缴义务的不够了解和重视;另一方面是因为,上市公司在发放股息红利时通常是通过托管券商或托管银行来进行操作,正是由于第三方的介入,使得上市公司往往忽略了自身应履行的税款扣缴义务。而作为代为发放股息红利的银行或券商,由于其并非法定的义务扣缴人,因此更加不会想到要对非居民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这位人士建议,托管券商或银行应该提醒上市公司进行改进,避免可能出现的税务处罚风险。

股息形式多样,更多居民企业须承担税款扣缴义务

其实,不只上市公司要承担股息分配时对非居民企业股东企业所得税的代扣代缴责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开放,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开始进入我国市场,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的形式和途径也越来越多。这意味着,我国将有更多的居民企业要承担起股息分配时的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

北京天扬君合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王璟介绍,目前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的股息主要包括5种形式:非居民企业从直接投资我国的合资、合作或独资性质的居民企业在经营期间取得的年度利润分配;非居民企业通过特殊投资机制(如QFII,即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我国证券市场取得的股息收入;非居民企业股东从终止经营的居民企业处分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剩余税后利润;非居民企业债权人有条件债转股后,从居民企业债务重组中获得的以前年度累积利润分配;居民企业被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后的视同对非居民企业的股息分配等。

“非居民企业股息来源形式的多样性,表明了涉及负有扣缴股息所得税义务的居民企业也越来越多。”王璟表示。有关数据显示,2009年全国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416.11亿元,同比增长55%。其中,我国的境外上市居民企业派发H股等海外股股息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利息缴纳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占了很大的比例。

河南省郑州市国税局所得税处有关人士介绍,目前,股息所得已经成为非居民税收新的增长点,涉及股息所得扣缴义务的居民企业主要分布于以下4类企业中:外商投资的居民企业、外商投资股权比例低于25%的居民企业、发行海外股的居民企业、在国内上市并且有外国专业投资机构投资的居民企业。

王璟提醒说,有扣缴义务的居民企业应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合同备案,而不是在发生对外支付或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时才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事宜。同时,外国投资者取得的分配利润即使未汇出境外,也可能发生预提所得税纳税义务,但是很多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企业总是忽略了这一点。她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一旦董事会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就意味着外国投资者境内收入的实现,无论其是否将分配的利润汇出、是否在境内通过再投资、转增资本公积等方式将这笔利润消化,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居民企业都应及时扣缴企业所得税,以免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摒弃三大违规行为,严格履行扣缴义务

由于非居民企业股息来源形式多样,负有扣缴股息所得税义务的居民企业数量众多,一方面导致税务部门税收监管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一些居民企业可能借监管漏洞大肆逃避扣缴义务。赵丽认为,依法纳税和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同样重要,我国居民企业在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股息所得税方面,要主动摒弃以下三大违规行为。

其一是居民企业把代扣代缴义务当成份外之事,不关注也不尽责。非居民企业税收是一个比较新的概念,专业性较强,境内居民企业对非居民税收政策还不够了解,或者虽对代扣代缴义务有所了解,但怕影响对外经营合作和交往,而不按国家相关规定履行扣缴义务。

其二是居民企业不按规定程序和方式支付非居民股东股息,通过直接支付规避税收。目前,为企业开具售付汇税收证明仍是税务机关获取非居民企业税源信息的重要手段,但有些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支付股息红利时,并非通过付汇,而是直接将款项支付给非居民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其他机构,以此帮助非居民企业逃避纳税义务。

其三是利用税收协定帮助非居民企业股东逃税。按相关规定,来自与我国签订了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的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可以按税收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纳税。由于涉及境外税收居民管辖权问题,目前税务机关只能根据现有的由境内居民企业受托提交的“受益所有人”(境外非居民企业)身份资料进行表面的判定与分析,很难对境外非居民企业的真实身份进行确认。所以,一些跨国企业采用选择协定优惠地区,通过代理公司设立导管公司的形式,在“受益所有人”上大做文章,逃避缴纳股息所得税义务。

郑州市国税局企业所得税处有关负责人表示,上述3种违规行为在一些居民企业中都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企业已因此而被税务部门严厉查处,对上市公司来说尤其应引以为戒。如果因为未履行扣缴义务而被税务机关处罚,最终影响的是企业声誉甚至导致股价波动,对企业极其不利。“更重要的是,与居民税收相比,非居民税收有一个突出的特点——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不采取措施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本属于我国的税收就会被其他国家征收,国家税收权益就会受到侵蚀。因此,无论于公于私,严格代扣代缴非居民企业股东股息企业所得税都是我国居民企业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这位负责人说。

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2篇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小企业的数量与规模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我国经济稳定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国家为了推动中小企业发展而实施了相应的税收政策,希望能够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并持续带动国民经济增长。而中小企业需要加强对现有税收政策的研究,同时根据其中的积极条件来做好自身的纳税筹划与运营调整。

关键词:中小企业 税收政策 建议

隨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小企业逐渐成为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十分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并不断为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中小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来保证其良好发展,但是中小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中小企业的税务成本偏高而产生一定的运营压力,这对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来说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中小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现行税收政策中的优势部分,积极调整企业的纳税策略来合理降低税负,而国家同样需要关注税收政策中的不足并进行持续的政策优化,减少中小企业的发展障碍并推动企业更有效的发展。

1 中小企业现行税收政策分析

1.1 税收政策较为零散

虽然国家针对中小企业制定了较多的税收政策,但是由于政策制定时所处的经济环境有所不足,所以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整体来说较为零散没有形成完整而有效的体系。同时我国不同地区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也有相应的区别,同时税收执法力度也有一定的不同而导致各地的中小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存在较大区别。国家为中小企业提供的税收优惠量虽然整体较大,但是优惠内容和政策较为散乱同时变化较快,这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管理也产生了较大影响,而国家的税收征收成本也有一定的提高。

1.2 部分税收压力较大

在我国实施营业税改征为增值税以后,中小企业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进行纳税,虽然能够按照较低的税率来进行纳税,但是企业部分环节的纳税成本依然较高。现行的纳税政策中企业能够进行一定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是中小企业对可税额抵扣的部分了解和研究不足,加上企业自身可进行税额抵扣的部分较少,所以企业仍然承担较低的纳税压力。国家在中小企业所得税方面的费用列支相对较严,因此导致中小企业的运营成本也处在较高的状态下。

1.3 税收扶持力度有限

我国对中小企业实施的税收促进政策主要是从降低和免去税收来进行,但是税收扶持手段整体来说较为简单同时扶持力度也有限。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是从形式上来开展,对加计扣除、加速折旧等税收方法应用较少,同时相关税收政策的服务对象也主要是有一定收益的中小企业,对税收的公平性会产生一定的影响。现有的税收政策中的间接优惠相对较少,在中小企业进行投资规模大、周期长且经济回报慢的项目时将会对企业产生较严重的影响。而且国家对于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发展区等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力度较大,而对其他地区的支持力度相对较小,这不利于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均衡持久发展。

1.4 税收政策导向性较弱

国家实施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需要以国家实行的产业政策形成良好的对照,但是现有的税收政策对中小企业发展的导向性整体较弱。相关税收政策应该根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而施行,积极引导中小企业的各类资源和资金往国家重点发展的产业同时进行国家整体的产业机构调整,但是现有的税收政策没有体现出较明显的政策引导方向,中小企业的发展方向不够明确而容易造成行业发展背离市场经济而限制发展的情况发生,而中小企业自身对税收政策的解读能力较弱而无法根据市场经济走势而提前作出良好的运营规划。

2 促进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的优化建议

2.1 完善税收政策与法律

国家实行的税收政策与法律是中小企业纳税和运营工作的重要基础,因此也是国家在推动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必须进行的一项工作。国家相关部门需要逐步统一现有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并根据现有的经济发展背景来构建新的中小企业税收政策体系,相关政策需要充分体现出企业公平、税负从轻和促进发展等原则,强化税收政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并利用法律条款进行有效控制。税收政策应当以适度原则和经济原则为基础来实行,首先需要控制税收优惠的总量同时根据现有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来突出需要进行优惠的重点。其次税收优惠政策还需要从过去的地区优惠政策逐步转变为产业优惠政策,不断丰富税收优惠的方式并合理降低定期减免税,提高中小企业经济运行的整体质量并带动国民经济的有效发展。

2.2 优化政策咨询与税收服务

中小企业自身对国家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的了解深度整体较低,很多时候无法根据企业特点和行业发展方向来进行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工作,因此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咨询与税收服务工作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有较多积极影响。我国税务部门需要转变过去重视大企业而忽略中小企业的倾向,定期为中小企业提供税收政策宣传与纳税筹划的辅导工作,及时而高效地为中小企业办理涉税事项。同时国家还需要重视纳税代理机构为中小企业的纳税服务并完善相关纳税代理制度,帮助纳税事项了解不足的中小企业完成纳税申报并合理降低因操作不当而引起的税负支出。中小企业还需要加强与银行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深度,在贷款和融资等方面提供更好的支持,不仅有利于减轻中小企业的资金负担同时为税收政策的实行提供良好的平台。

2.3 加强纳税管理工作

现在我国征税的税种有十多种,同时中小企业需要缴纳的税费项目也相对较多,因此中小企业中存在的乱收费、乱罚款等现象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也降低了企业自身的收益。首先税务机关需要完善自身的税务管理服务,缩小税收核定征收的范围并推动中小企业的税务管理能力,简化中小企业的纳税流程并进一步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国家还需要利用税收政策来提高中小企业在税后的收益,明确中小企业可进行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并扩大可抵扣项目,同时利用中小企业纳税人的特点来降低自身的纳税税率,其次可以利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来延迟企业在固定资产中的纳税时间。国家同时应当鼓励社会对中小企业的合作与投资,能够利用资本所得扣除和风险资本公司投资扣除等方式来降低企业自身的纳税支出。

2.4 加强人力资源开发与企业转型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人才是企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也是推动企业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但是企业在开发人力资源和培养人才方面的工作还有所不足,而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能够在人才培养中发挥较大作用,企业应当合理进行人力资源的开发工作。国家需要鼓励人才资源往中小企业流动,可以降低中小企业中技术人才、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高等院校毕业生的个人所得税费用,增强中小企业对人才的吸引力来长久工作的意愿。而企业进行员工培训时涉及到的教育经费和教育培训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的培训服务都能享受税收优惠,这些政策都可以合理降低中小企业人才培养的成本。国家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相对较大,中小企业在技术研发中的投入和技术研发成果等都能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可以根据市场经济背景以及自身的发展战略进行企业的转型来获取更大的税收政策优惠,这对于控制税务成本和拓宽发展渠道都有积极影响,中小企业还需要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来调整自身的纳税工作。

3 展望

中小企业的运营和发展对于国家经济发展的质量影响巨大,因此国家需要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良好的平台和条件。虽然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但是在后续的不断完善过程中会更有效地推动中小企业发展,而中小企业自身也需要加强对税收政策的解读并利用相关政策来规范自身的纳税与运营活动,提高企业的发展质量并减少不必要的发展障碍。

参考文献

[1] 董金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6(1).

[2] 李可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探讨[J].商,2016(8).

[3] 黄亚军,张文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对就业的影响[J].知识经济,2018(1).

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3篇

摘要: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一年来,上海自贸区陆续出台了一些相关融资租赁的政策,包括业务准入、税收、金融等方面。通过分析和比较,这些政策有的属于创新,有的属于原有政策的汇集,有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上海自贸区 融资租赁 政策 研究

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上海一直以来是国内融资租赁的聚集地之一,随着自贸试验区政策陆续出台,融资租赁业发展面临新机遇。从自贸试验区挂牌至2014年上半年末,区内累计引进406家境内外融资租赁母公司和SPV项目子公司,累计注册资本超过286亿人民币。上海自贸区究竟有哪些与融资租赁相关的政策,本文从业务准入、税收、金融等三个方面展开分析和比较。

一、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务准入政策比较

(一)中国租赁业分类监管体系

由于融资租赁兼具融资和贸易属性,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存在两大监管体系:一类是商务部批准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法规依据2013年商务部最新颁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办法》;一类是银监会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法规依据2014年银监会最新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两者在业务经营范围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相同点是资产业务主要是融资租赁,不同点是金融租赁公司在负债业务方面更体现其金融属性,除银行借款以外,还可进入同业拆借市场、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发行金融债、吸收非银行股东存款。比较而言,融资租赁公司准入较易,监管较松,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较小,资产规模不大;金融租赁公司准入较难,监管较严,大部分股东背景为银行或金融机构,注册资本雄厚,资产规模较大。截至2014年上半年,全国融资租赁公司1325家,规模约为1.6万亿元人民币;金融租赁公司21家,规模约为1.1万亿元人民币。中国租赁业分类监管体系造成部分政策的差别对待,金融租赁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和财务制度、接受央行货币信贷调控等;而融资租赁公司属于普通工商企业,约束较少。

(二)上海综保区的融资租赁政策探索

上海自贸区的前身是上海综合保税区,前几年其在开展飞机、船舶租赁业务方面已积累了不少经验。设立单机、单船项目公司(SPV)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是国际航空、航运租赁业的普遍做法,有利于风险隔离、海关保税、融资便利等。2010年,银监会颁发《关于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允许金融租赁公司可以通过项目公司形式在境内保税地区开展飞机、船舶等租赁业务。在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金融租赁公司以及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纷纷在上海、天津、北京等地的保税区设立单机、单船租赁项目公司。截至2013年末,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已在上海综保区设立单机、单船项目公司约70家。保税区项目公司租赁业务在交易结构方面不断推陈出新,也推动了监管部门在工商登记、财政税收、机船登记制度、外汇管理等方面不断改革创新。2012年2月上海市发改委牵头制订《关于推进上海综合保税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试点的复函》,就市场准入、海关、外管等政策进行了明确,这些政策均体现在上海自贸区的相关文件中。

(三)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务准入开放措施

按照《总体方案》,金融服务领域开放包括融资租赁,开放措施包括:

一是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之前在上海综保区中设立的单机、单船项目公司,按照《公司法》中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实施,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人民币。一般情况下,有实力开展单机、单船项目公司的租赁公司并未太多关注更低的注册资本要求,但这一规定与国际通行做法做了接轨,因为境外特殊目的项目公司(SPV)一般并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且多为认缴制。

二是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2014年2月,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上述业务”。“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商业保理业务,经自贸区管委会批准后即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该政策并非首创,2012年,商务部已同意天津滨海新区和上海浦东新区试点商业保理,上海浦东新区第一批商业保理试点企业就包括4家融资租赁公司。因此,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兼营商业保理实质上是原试点政策的延续。另一方面,自贸区办法又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从事商业保理业务按金融行业主管部门要求执行”。按照最新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其实质也属于商业保理范围。

(四)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专业子公司

2013年9月,银监会发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区内设立专业子公司”。10月份,交银金融租赁率先获批上海自贸区筹建专业子公司。2014年7月,银监会正式出台《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实质上是单机、单船项目公司的“升级版”,其特点是设立实体公司,注册资本较大,以航空、航运等专业化经营为目标,这样可以利用自贸区保税的功能以及进出口环节特殊的优惠政策,开展跨境租赁业务;利用自贸区的金融特殊政策,独立在境内外开展投融资业务。在专业子公司下面可以进一步设立和整合单机、单船项目公司,进行统一管理和监管。

二、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税收政策比较

(一)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的基本情况

在上海自贸区相关政策发布之前,外界曾对税收优惠政策有较多期待,如借鉴深圳前海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国际上大部分自贸区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但从《总体方案》以及之后发布的《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3]75号)来看,上海自贸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无新的突破,其原因是财政部提出区域发展规划应与税收优惠政策脱钩,今后原则上不再出台新的区域税收优惠政策。上海自贸区税收政策的特点表现为;一是维持现有保税区税收优惠政策不变,即上海自贸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现行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如区内和境外货物出入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境内区外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办理退税,境外来料加工实施保税,洋山港航运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等;二是汇集既有的优惠政策,如实施促进投资和促进贸易的税收政策(包括融资租赁),但这些政策在原有税收文件做过类似规定并在北京、天津等地进行过试点;三是更强调税务便利化等税收环境的建设,201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税收服务的通知》(税总函[2014]298号),按照“税收一网通办,便捷优质高效”的主题,推出网上自助办税等十项创新税收服务措施。

(二)上海自贸区对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的汇集

1.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的优惠政策。财关税[2013]75号规定,对上海自贸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5%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规定,航空公司可以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收优惠,而一般企业包括租赁企业则执行17%的增值税税率,这样导致租赁公司直接进口飞机的成本将远高于航空公司。2011年天津最早在此政策上突破,国家发改委发布《天津北方国际航运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方案》,规定在天津东疆保税区开展租赁公司按照航空公司执行进口增值税税收优惠。而之前上海综保区单机项目公司的操作模式是在飞机进口报关时,租赁公司和航空公司联合报税并以航空公司的名义进行报关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此次是财政部第一次以文件形式对上海自贸区的航空租赁税收政策进行了明确。

2.关于融资租赁的出口退税政策。《总体方案》提出,“将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范围”。在此之前,天津东疆保税港区已经开始试点融资租赁出口退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发布了《关于在天津市开展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0]24号),以及《关于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6号),主要内容是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设立的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给境外承租人且所有权转移的租赁期在5年(含)以上,并向天津境内口岸海关报关离境出口的货物,实行退税政策,退还的是融资租赁出租方购进货物所含的增值税。2012年10月,民生租赁设立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的项目公司取得了国内第一笔融资租赁货物的出口退税。但是,财税部门后续并未如上海自贸区租赁企业进口飞机一样出台专门政策,而是于2014年9月发布了《关于在全国开展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62号),决定将现行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融资租赁出口退税比照出口增值税零税率操作,即租赁企业从境外收取租金免征增值税,同时可以退还以前各环节增值额的已纳税款。

(三)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税收政策的国际比较

上海自贸区的融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与境外飞机、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比较,仍有较大差距。比如,爱尔兰是国际公认的飞机租赁业务中心,其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在:一是所得税方面,从事飞机交易行为的租赁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2.5%;允许飞机资产加速折旧,最短折旧年限8年。二是流转税方面,飞机租赁免征增值税;与飞机租赁相关业务费用(咨询、鉴证等)增值税全部退税;三是飞机或飞机的股权、所有权销售、转让,不征收印花税;四是向税务协约国纳税人支付的利息、股息减免预提税,且转移定价限制不多。又如,香港作为国际航运中心之一,其税收优惠政策体现在:一是利得税税率为16.5%,且无消费税、增值税、关税等流转税;二是无资本利得税,出租人出售其租赁资产,无须就其处置资产所得缴纳所得税;三是在香港水域中航行的船舶运营,租赁收入减半征税;源于香港水域之外航运的任何租赁收入均不征税。不过,上海自贸区《总体方案》也提出:“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的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因此,探索符合中国特色自贸区的租赁税收优惠政策将是一个长期过程。

三、上海自贸区融资租赁金融政策比较

上海自贸区的金融创新政策备受关注,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金融20条”),提出在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金融市场利率市场化、人民币跨境使用和外汇管理改革等方面先行先试。作为资本密集型的融资租赁业,尤其关注有关外汇收支便利性、境外低成本融资、跨境直接投资等方面的内容。

(一)外汇收支方面

中国是全球最大的飞机进口国,同时也是世界第一大造船国,而飞机租赁和船舶租赁是航空、航运业普遍采用的融资模式,因此国内租赁公司开展跨境租赁业务具有广阔市场。但是,原有外汇管理制度文件对融资租赁业务涉及不多,之前在上海综保区开展的单机、单船租赁业务遇到外汇管理问题时常常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处理。这次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20条,以及上海外管局发布的《关于印发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外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融资租赁外汇管理进行了梳理和明确。

一是允许境内外币收租。《实施细则》规定“允许非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在境内收取外币租金,解决货币错配问题”,限制条件是租赁公司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的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回租不得收取外币租金。本文件解决了非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的境内外币收租问题,因为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国内金融租赁公司办理融资租赁收取外币租金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2]80号),金融租赁公司及其设立的SPV自2012年10月开始即可在境内收取外币租金。

二是简化机船项目预付款手续。《实施细则》规定“允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其中特别指出境外购买飞机租给境内承租人的,凭发改委给航空公司的购机或租赁批文办理付汇;境外购买飞机、船舶等租给境外承租人的,按照无关单外汇支付方式进行核查,切实解决了困扰跨境机船租赁的具体外汇管理操作问题。

三是取消对外债权审批制度。《实施细则》规定“取消区内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对外债权业务的逐笔审批,实行登记制度”,租赁公司收取的外汇租金收入采用意愿结汇制,但意愿结汇所得的收入要存放到境外放款专用账户中。

(二)境外融资方面

开展飞机、船舶跨境租赁业务,租赁标的物大,融资金额大,获取相对较低的本外币资金一直是租赁公司的重点和难点,而融资租赁业务国际化,更需要便捷的境外融资。

一是关于境外外汇融资,包括向境外银行借款和境外发债。一般情况下,境外美元融资的成本比境内银行借款普遍低100-200BP,但境内企业境外融资必须获得发改委的批准,根据金融20条要求,“根据经营需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2014年5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公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据此区内租赁公司可以开设区内机构自由贸易账户,该账户可以与境外账户资金自由划转(即“一线放开”),但与境内区外的账户往来仍视同跨境业务管理(即“二线有限渗透”)。上海自贸区自由贸易账户实施细则出台,为区内租赁公司今后在境外融资便利性奠定了基础。

二是关于跨境人民币融资。2014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颁布《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其中规定:“区内非银行金融机构借用境外人民币资金(按余额计)的上限不得超过实缴资本*1.5倍*宏观审慎政策参数。借用期限1年(不含)以上。借入资金可调回存入开立在上海地区银行的专用存款账户,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该文件有利于租赁公司从境外借入相对成本较低的人民币资金(一般有150-200BP价差),但由于融资额只有实缴资本1.5倍,且只能用于区内或境外,因此对租赁公司的吸引力有限。而且,对于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原外管政策规定可以在经审计财务报表列示的净资产的10倍(即风险资产)以内借入外债。因此,区内租赁公司希望随着政策的试点和成熟,真正能实现跨境资金的自由流动。

三是关于融资性对外担保。在自贸区设立的单机、单船项目公司及金融租赁专业子公司从境外借款或在境外发债,一般都需要母体公司对外提供融资性担保,租赁公司希望母体公司在对区内子公司提供对外融资担保时能够免予审批。《实施细则》规定:“区内企业对外担保,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无需到外汇局申请办理事前行政审批手续”,但对境内区外并无突破。由此,区内的母体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可以直接办理登记手续;区外的母体公司为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仍需要办理审批手续。

(三)境外投资方面

由于中国境内的自贸区、综保区在短期内尚不完全具备爱尔兰、香港、新加坡等国家或地区有关飞机、船舶租赁方面税收、法律、融资等优惠或开放政策,为实现与国外租赁公司的竞争,在境外投资设立子公司获项目公司开展租赁及相关融资业务是境内租赁公司的普遍选择。目前,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经审批已经可以在境外直接设立子公司或项目公司,如远东租赁已经在香港上市并发行债券,但金融租赁公司受原《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限制,尚不能在境外直接投资,有的如工银租赁、交银租赁等只能绕道通过股东母行的境外平台开展境外的飞机、船舶租赁业务。“金融20条”提出促进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试验区跨境直接投资,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另一方面,银监会最新颁发《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将积极推进金融租赁公司境外投资子公司。相信不远将来,监管政策的松动和上海自贸区的开放相结合,有利于促进租赁公司在全球开展业务,配置资源。

(作者单位: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4篇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科技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与原有的政策相比有哪些比较明显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税法相比较,在促进科技创新上的政策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高新技术企业享受15%税率的执行范围取消地域限制,原政策仅限于国家级高新技术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新法将该项优惠政策扩大到全国范围,以促进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加快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凡是按照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被认定为高新技术的企业均可享受15%优惠税率。

二是新法新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三是技术转让所得税起征点明显提高。旧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新法规定:一个纳税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是新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科技企业可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具备哪些条件?

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第172号)已出台,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的其他指标,如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必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三、企业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过渡优惠政策的同时可否同时申请所得税15%低税率的政策优惠?

不可以。根据财税[2009]69号规定“《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7]39号)第三条所述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因此,企业可以选择依照过渡期适用税率并适用减半征税至期满,或者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四、深圳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是否还有特区内的减免税优惠?

有,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的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 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目前软件企业有哪些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主要有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1、自2000年 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享受即征即退政策部分的所退税款,

用于企业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六、软件企业要满足什么条件才能享受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要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2、以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单纯从事软件贸易的企业不得享受。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服务。

4、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5、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6、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软件收入的8%以上。

7、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七、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创业投资企业对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创业投资企业是我国新兴产业。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对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行以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就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结转抵扣。

八、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的增值税税款,要交纳企业所得税吗? 根据财税[2008]1号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如何享受20%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需办理什么手续?

纳税人在申报时填写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的对应项目,视同备案。由综合征管系统从主、附表采集相关数据生成“小型微利企业备案清册”。

十、税法中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应符合什么条件具备?

创业投资企业要享受以上税收优惠,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经营范围、工商登记名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2、要按规定完成备案程序;

3、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额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4、创业投资企业申请投资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所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当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经费须占本企业销售额的5%以上(含5%),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合计须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含60%)。

十一、研发新产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购置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软件,经主管税收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十二、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什么条件?

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三、非居民企业能够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二条的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企业则不能享受:

1、非居民企业;

2、核定征收企业;

3、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十四、只要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都可以加计扣除吗?

并不是真实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就可以加计扣除。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应具备真实性,并且资料齐全。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第十条的规定,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同时必须按照附表的规定项目,准确归集填写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金额。企业应于汇算清缴所得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资料。申报的研究开发费用不真实或者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十五、企业什么情况下可以加速折旧固定资产?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及《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相关规定,企业拥有并用于生产经营的主要或关键的固定资产,由于以下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

十六、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税前扣除标准和一般企业有什么不同吗?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但考虑软件生产技术更新快、人员素质要求高的特点,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七、享受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中加计扣除政策应该在什么时间向税局备案? 企业所得税备案类税收优惠项目的审核工作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前完成。

十八、新办软件企业是指什么时间之后成立的企业?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是指2000年7月1日以后新办的软件生产企业。

十九、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两免三减半”期间,享受15%税率的减半吗?

不可以。居民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又符合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该居民企业的所得税适用税率可以选择适用高新技术企业的15%税率,也可以选择依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税,但不能享受15%税率的减半征税。

(增值税部分)

一、国家对软件企业有哪些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法定税率(其中电子出版物适用13%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或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的增值税额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销售给出口企业出口的软件产品,不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可否享受软件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的软件进行转换等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可按照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有关规定享受即征即退的税收优惠政策。

进口软件,是指在我国境外开发,以各种形式在我国生产、经营的软件产品。

三、什么是本地化改造?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四、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需取得什么证书?

已获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在该软件产品获得深圳市软件协会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有效期内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五、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如何开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应在发票上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必须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相关内容一致。

增值税纳税人发生销售某一已登记软件的个别模块业务时,如在发票或产品清单上同时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及所售模块的名称,也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产品模块及分类由深圳市软件协会在软件产品评审报告中列明。

六、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不征收增值税。

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是指经过国家版权局中国软件登记中心核准登记并取得该中心发放的著作权登记证书。

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是否需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

八、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可否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

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是否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因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已购软件产品的用户进行软件产品升级而收取的费用,对升级后未改变原软件产品主版本号,不需重新核定软件产品登记证书的,不征收增值税。

十、申请纯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纯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应与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非软件部分分开核算其销售额、进项税额。同时应注明纯软件的名称、内容、价格,销售时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并按下列公式核算当期软件产品实际应纳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实际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17%(或13%)-软件产品进项税额

“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是指销售软件产品的销售额。

“软件产品进项税额”是指用于生产软件产品购进货物取得的进项税额,包括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纯软件产品,不能单独开具软件收入部分发票的,在开具发票时按纯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纯软件产品。按嵌入式软件产品计算增值税退税。

(二)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纯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软件产品应纳增值税销售额”计算填写。

2、纯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纵栏。

3、申请软硬件进项税额单独核算的软件企业按本指引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分摊,并按分摊后的金额分别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

十一.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对开票、核算和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哪些要求?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开票和核算

嵌入式软件产品在开具发票时按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填列,同时发票备注栏注明包括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一致的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按下列公式计算算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当期成本利润率)〕

上述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或外购)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实际生产(或采购)成本。成本利润率是指纳税人一并销售的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成本利润率,实际成本利润率高于10%的,按实际成本利润率确定,实际成本利润率低于10%的,按10%确定。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申报

1、嵌入式软件产品的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嵌入式软件销售额计算填写。

2、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增值税应税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进行填报。其销售额按照上述公式的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计算填写。

3、实际生产(或采购)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取得的当期进项税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货物及劳务” 纵栏。

十二.申请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报送哪些资料?

符合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规定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清税款,当月销售的纯软件产品实际增值税负超过3%或销售的嵌入式软件产品能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纯软件部分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于申报纳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同时按以下规定报送资料:

(一)主表

1、《深圳市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可从深圳国税网站下载)。

(二)附报资料

1、申请报告。纳税人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取得证书的软件情况、财务核算情况等。如属上次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在报告中说明上次的退税情况;

2、《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复印件;

4、软件产品的销售清单(见附件6);

5、软件产品销售发票复印件。

(三)特定资料

1、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2、软件产品测试报告复印件。(由销售软件产品模块的纳税人提供)

3、纯软件产品税负计算说明;

4、《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计算表》 (见附件2);

5、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和成本利润率(包括成本组成部分)计算说明;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上应签署(加盖)“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公章。

十三、发票如何开具才符合申请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要求?

纳税人销售嵌入式软件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嵌入式软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92号)等有关规定,划分软件和硬件部分的销售额,并应尽量在发票的票面有关栏目(包括备注栏)单独注明软件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

对于因货物或软件项目众多,在票面反映困难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的有关要求,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在清单上分别详细注明所申请软件和其他部分的名称和销售额,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通过系统开具普通发票的比照办理。

深圳软件企业认定申请指南

行政审批条件

(一)软件企业认定:

1、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是指经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从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研发、销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件企业:

1、以从事仪器设备销售,且仪器设备中内含自主研发的嵌入式软件类的企业:已经实现的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中不能单独销售的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以嵌入式产品销售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包括在我市国税和地税部门缴纳的各种税款,下同)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2、以委托进行软件开发或从事系统集成为主业类的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及软件服务,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自行开发且未单独销售的系统集成软件收入以系统集成总收入的35%计,年纳税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3、以销售自主开发的套装软件类企业:纯软件年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纯软件企业是指年销售收入的80%为软件收入,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

4、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5、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申请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1、《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上一销售额排名在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合同金额页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企业还应提供当年软件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结汇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

下载:

行政审批程序

(一)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指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企业向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递交初审材料)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软件行业协会对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进行现场考察、组织专家评审、核准并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贸易工业局、国税局、地税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出具批准文件;对按照上述程序审查不通过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行政审批时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每年一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行政审批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证件:《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有效期:1年。

行政审批的法律效力

(一)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企业凭《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享受深圳市政府《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深府〔2001〕11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行政审批收费 无

行政审批年审或年检

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无年审,软件企业认定每年年审一次。办法如下:

(一)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以下年审材料:

1、《软件企业年审申报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3份;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原件;

3、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开发、生产、经营软件产品列表(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年审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决定。

(三)年审合格的软件企业,由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公告,并在《软件企业认定证书》上加盖年审合格章;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认定条件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软件企业认定流程

软件企业认定所需资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2、 《软件企业认定审查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4、企业上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或 上审计报告盖公章,(验原件);

5、企业上完税凭证(纳税缴款清单或纳税申报表),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提供税务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完税凭证可到所在地的国、地税分局打印) 或 提供全年的纳税申报表;

( 2 )如果企业为一般纳税人,若在地税完税的需提供地税部门出据的上完税凭证,若在国税完税的部分需提供具有全年累计数的纳税申报表;

( 3 )如果申报的企业上无销售收入的,则按本相应月份或季度的财务数据填写申报表中的数据并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及完税凭证;

6、《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 1 )如果企业申报的软件产品登记与软件企业认定是同批申报的,则无需提供此项;

( 2 )如果企业具有有效的国家级或深圳市系统集成资质证书(临时资质无效),则提供有效的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7、企业“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原件,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注:( 1 )如果企业具有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则提供有效的 ISO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 2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的说明”应包括以下内容:企业基本情况介绍、企业产品情况介绍、企业的研发及技术力量情况、企业在产品研发过程中采用什么技术及手段来保证产品的质量、企业提供的售后服务介绍;

( 3 )本说明不需要写得太长, 1000 - 1500 字即可;

8、《技术人员情况表》须用电脑填写, A4 纸打印,一式一份;

9、企业经营场地证明材料, A4 纸复印盖公章,一式一份(验原件);

注: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自己的物业则提供有效的房地产证书;如果企业所在的办公场所为租赁的则提供有效的租赁合同;

10、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 A4 纸复印盖公章,各一式一份(验原件);

11、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表》电子文档 (.zip 或 .rar 为后缀 ),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12、《软件企业认定申报承诺书》 ,A4纸打印,一式一份。

二、软件企业认定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12 各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软件产品登记所需资料及填写规范

为了规范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填写,避免企业因误填、漏填等原因反复修改上报资料的情况发生,特制定以下填写规范,请各企业务必按此规范填写及准备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

一、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组成

1、《软件产品登记申请表》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2、《产品登记审查表》下载,用电脑填写,A4纸打印,一式一份;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4、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5、所登记软件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6、需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软件产品登记声明原件,A4纸打印,一式一份;

7、由指定测试机构出据的《软件产品登记测试报告》复印件,A4纸复印,一式一份;

8、企业国税、地税登记证书复印件,A4纸复印,各一式一份;

9、从“双软认定申报表系统”中以导出数据方式导出的《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表》电子文档(.zip或.rar为后缀),电子文档使用3.5”软盘、光盘或用U盘拷贝均可。

二、软件产品登记申报资料的装订

1、上述材料的

1、

3、

4、

5、

6、

7、8按此顺序装订成一册;

2、电子文档及上述资料的第2项单独。

企业税收政策范文第5篇

一、农业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 对企业从事农、林、牧、副、渔业所得, 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本条例中对于那些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给予免税待遇;对有一定收入, 国家在一定期间仍鼓励发展, 仍需要扶持的项目实施减半征收, 而呼市龙马公司正好能够享受到此项优惠政策, 公司所种植的苗木销售时, 就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种植的花卉销售时, 就恰好减半交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农业企业种植的苗木、花卉免收增值税, 呼市龙马苗木公司近3年, 销售额达3000多万, 国家减免增值税额达8万多元;公司实现利润300万元, 国家减免企业所得税70万元。国家对企业提供的优惠政策取得显著成效, 给企业提供了更大的利润空间, 企业有了更充裕的运营资金。

各地方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也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与措施。如有些地方政府, 为了扶持当地的一些农业企业, 给予企业贷款利息一定额度的补偿, 这样就减少了企业的负担。另外, 还有一些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如对于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投资额, 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支持安全生产, 促进公益事业和照顾弱势群体, 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二、农业企业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方向

税收是国家与企业之间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的社会剩余产品分配关系, 这种关系是二者之间的纽带, 税收对企业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 研究企业税收筹划对完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有着广泛而深刻的意义。税收筹划是企业在不违反税收法律的前提下, 通过对税法进行精细分析比较后, 对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 它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

1. 利用经济合同来避规风险

市场经济是一种契约经济, 交易双方通常是通过书立经济合同来确保交易的实现, 因此, 经济合同纳税筹划有一定空间。如在合同中约定使用托收承付与委托收款方式, 尽量让对方先垫付税款, 这样自身可获得足够资金调度时间, 尽可能少用现金支付货款等。

呼市龙马苗木公司在书立苗木订货合同时, 针对苗木特殊性, 前期往往先书立意向性合同, 等苗木成活后, 再与对方签订正式购销合同。这样就使企业有足够时间周转资金。

2. 利用税率进行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统一税率是25%, 但是,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国家也相应制定了一些低税率的政策, 这样就为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率是3%, 新税法以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以及年应纳所得额作为判断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企业就可以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将部分分支机构转变为子公司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低税率优惠。公司应加紧扶持下属部门的独立。

3. 巧用时间差, 最大限度享受税收优惠

很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或废止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 充分利用这种税法公布时间与生效时间之间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可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税收优惠, 为企业节省更多的税收。

4. 积极申请国家农业专项扶持资金

今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的投入拟安排1.5万亿元。在连续十年重点支持农业企业的基础上, 加大了扶持力度。这为涉农企业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申请并获得国家支农专项资金, 企业不仅获得资金支持, 同时对企业也是一种荣誉, 表明政府对企业的认可, 意味着企业品牌的提高。

5.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对于一个固定资产来说, 其最终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 但是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 计算出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每年的折旧额是不同的, 分摊的成本出不同。最后, 每年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也是不相同的。因此, 农业企业应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考虑物价水平、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选择折旧方法。

三、农业企业发展的战略方向

1. 全方位定义资产的管理

目前, 许多企业只注重有形资产的管理, 但目前经济已进入全球化, 知识经济时代已到来, 企业的无形资产比重增加, 应加大这方面的资金投入, 这也是税收优惠的途径。

2. 制定灵活多样的财务制度

为了提高企业的财务价值, 企业必须制定更加灵活多样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增加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同, 同时也可降低企业的代理成本, 从根本上节税。

摘要: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 发达与否关系国计民生, 但在社会经济结构中, 农业企业受其产业的特殊性如投入大, 周期长, 投资回报率低等的影响, 生产经营相对艰难, 处于弱势地位。为扶持农业产业健康持续发展, 国家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农业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而企业如何恰当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 将关系到企业的资金水平和竞争能力。基于此, 笔者以呼市龙马苗木花卉公司为例, 通过解读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分析企业在运用这些税收政策中所起到的积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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