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范文

2023-08-28

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试 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互相配合,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规范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保证刑事诉讼依法顺利进行,维护公平正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主要任务是,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对公安机关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并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保证侦查取证工作依法、客观、全面,确保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

第三条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引导而不越位;

(二)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三)依法,适时,适度。 第四条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重点案件包括:

(一)涉外犯罪案件;

(二)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暴力犯罪案件;

(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案件;

(四)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

(五)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六)恐怖活动犯罪案件;

(七)集团犯罪案件;

(八)上级机关交办或者领导批示督办的案件以及侦查机关挂牌督办的案件;

(九)本地区首次办理的新罪名犯罪案件和当地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十)立案监督案件;

(十一)公、检双方认为有必要提前介入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在案件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前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公诉部门认为需要或应邀请介入侦查的,可以与侦查监督部门共同进行。案件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后由公诉部门负责。

第六条 提前介入、引导取证,一般在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后进行。下列案件,公安机关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刑事立案当日通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介入侦查:

(一)致死3人以上或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身份特殊或情节特别恶劣、影响大的杀人案;

(二)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10人以上中毒的投放危险物质案;

(三)公共场所、敏感重要部位、重要设施发生的爆炸案及情节恶劣、影响大的纵火案;

(四)抢劫金融网点、运钞车及抢劫现金或财产价值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五)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证券违规操作案、影响较大的非法集资案;

(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冰毒、摇头丸等毒品5千克以上案件;

(七)劫机(船、车)、暴狱、劫持人质等情节恶劣、影响大的案件;

(八)盗抢军火、非法制售贩运枪支弹药、枪支弹药失窃及放射性物质、剧毒物质被盗案;

(九)案值500万元以上的制假、售假案;

(十)伪造货币总面额3万元以上的伪造货币案;

(十一)情节严重、致人伤亡的暴力妨碍执行公务及情节严重的暴力抗法案;

(十二)涉及政治、经济、外交、军事等方面的重大失密、泄密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

(十三)造成5人以上死亡或者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上的水陆交通、安全生产、火灾和食品安全事故案;

(十四)立案监督案件。

第七条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检察人员应为两人以上,其中至少有一名具有检察官法律职务。

第八条 公安机关要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须经部门负责人或者主管领导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向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提出,并将案件情况抄送检察机关备案。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接到公安机关要求介入侦查的意见后,认为需要派员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的,由部门负责人批准;重大案件,应当报请主管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决定。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认为需要主动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应当经过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向主管检察长报告。必要时,主管检察长或检察长可以直接指令检察人员介入侦查,引导取证。

第九条 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

(二)参加侦查机关的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等;

(三)参加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对被害人、证人的询问;

(四)发出《补充侦查意见书》或《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材料通知书(意见书)》;

(五)要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进行医学鉴定,对其他证据进行司法鉴定;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搜查、勘验、检查笔录获取、制作的有关情况;

(六)参加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联席会议;

(七)发现有遗漏犯罪嫌疑人并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者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八)其他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方式。

第十条 检察人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引导取证:

(一)对案件的性质发表初步意见;

(二)对证据的收集、固定、保全的合法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逮捕条件或者起诉条件对案件现有证据发表意见;

(四)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对下一步侦查取证工作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检察人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不能发表本案是否可以批准逮捕、起诉或公安机关可以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意见。

参加重大案件讨论的检察人员,应当制作《参加案件讨论笔录》。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讨论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案由、案件基本情况、讨论情况、检察人员在讨论中发表的意见等。

第十二条 参加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的检察人员,可以与侦查人员共同研究勘验、检查、复验、复查方案,对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工作提出建议。

参加公安机关勘验、检查、复验、复查,应当制作《参加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笔录》,笔录的内容应当包括勘验(检查、复验、复查)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有关事项、结论等。

第十三条 开展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的检察人员,应当把提出的侦查取证意见、建议以及采纳情况等记录在案,并向部门负责人报告。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应积极回应介入侦查活动的检察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采纳和落实情况、不予采纳的理由或未落实的原因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送检察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加强联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互相通报工作情况,共同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第十六条 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检察人员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违法的,按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有关规定实行监督。

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案件管理机制 价值 构建原则 完善

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检察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前的案件管理模式已不再适应人民群众对执法办案的新需求。因此,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在不断探索案件管理机制改革的新方法、新途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下,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建立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目前一致称为案件管理办公室。本文试图对案件管理机制的价值、必要性、构建原则、完善以及案件管理机构的定位、职责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对案件管理机制的改革发展起到一点促进作用。

一、案件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建立案件管理专门机构前,以保障案件质量为目的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主要包括:一是上下级机关之间以及单位内部的条线管理,或称纵向管理,即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及院领导对所属部门的管理,这是目前实行的主要管理方式。二是各业务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侦、侦监、公诉、监所、控申等部门进行的相互监督制约。三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包括对干警履职情况、遵守法律、法规和办案纪律情况的监督,以及对错案的责任追究等。上述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和内部监督制约制度是检察机关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有其科学合理的一面,但仍然缺乏全面性、系统性和有效性,这些管理方式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对案件质量履行监督职能的部门较为分散,缺乏专门机构和保障措施。二是案件质量管理过程中行政色彩较为浓厚,案件办理虽经过层层审批,但有时难以真正发挥监督作用,还可能造成案件办理职责不清,责任难以追究。三是尚未建立起科学、规范、系统的案件质量管理和流程管理机制。四是缺乏覆盖全面、标准科学、行之有效的案件质量评估体系。

二、案件管理机制的价值和必要性

(一)加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客观需要

检察权作为一项公权力,它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监督与控制,否则就可能因权力滥用而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之前,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体系不够健全,内部监督制度不够完善,对于出现的问题有时难以做到有效控制。案件管理专门机构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能够做到对执法办案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实现了法律监督机关对自身的监督制约。案件管理办公室可以及时、主

动对案件进行全程监督,真正做到办案与监督分离,充分体现了当前检察机关贯彻“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理念,保障了办案质量和效率。

(二)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规律和价值追求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指出,要牢固树立办案数量、质量、效率、效果、安全相统一的业绩观。要做到五者的协调统一就必须要改革当前的案件管理机制,实现从粗放型管理向精细化管理的转变。案件管理机制包括统一受案、流程监控、动态监督、文书管理、结案审核、涉案款物管理等方面,提高了案件质量和效率,实现了检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检察职能的有效整合,符合“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此外,案件管理机制提高了执法办案的专业化、规范化和信息化水平,符合检察工作的发展趋势。

三、案件管理机制的构建原则

建立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案件管理机制体系,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在检察体制范围内,依照合法、高效、实用的要求,逐步建立起包括案件流程监控、案件质量评价、数据统计查询等相互衔接、权责明确、精简高效的案件管理机制。具体说来应当符合以下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包括案件管理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案件管理机制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制度的一部分,要求其主体不能超越现行检察机关的内部设置,同时,要保证程序合法,即案件管理不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做到既有效管理又不影响业务部门正常办案。二是全面性原则,要求案件管理对办理的案件进行案件质量、办理程序以及办案结果等方面的全面、有效监控。三是严谨性原则,案件管理机制应具备高度的严谨性,必须做到内容科学、流程清晰、逻辑严密、力求周全。四是高效性原则,案件管理必须能够快捷解决问题,利用有限的工作资源获得最高的效率、最大的效益和最好的效果。五是可操作性原则,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及网络平台的设计应力求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这样才能达到全面管理、高效监督、积极服务的目的。

四、案件管理机构的定位和职责

(一)案件管理机构的定位

案件管理办公室属于检察机关的综合业务部门,发挥管理、监督、参谋、服务、协调等作用,加强了检察机关内部对执法办案的横向管理,符合现代管理学中关于法人治理机制的原理。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实行全程管理、动态监督,形成了内部监督管理制约的新体制,需要正确处理与其他业务部门的关系,做到既有效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又不影响办案部门的正常工作。

(二)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责

案件管理办公室具有以下职责:负责案件的审查、受理和流转,负责进行办案流程监控、法律文书审核、涉案款物管理和统计数据的汇总、审核、分析,并负责组织案件质量评查及案件质量考核。此外,还负责进行业务工作对内、对外的沟通协调。

五、案件管理机制的完善

(一)案件质量管理的完善

进行案件质量管理是案件管理办公室的一项重要工作,通过案件质量评查、案件质量考核等方式有效促进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提升。

1.采取全面评查、重点评查、专项评查、个案评查等方式进行案件质量评查,根据评查内容形成评查分析报告,及时发现执法办案中存在的个别性或普遍性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从而帮助办案部门完善工作制度、改进工作作风、提升执法水平。同时,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反映本院执法办案运行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进行案件质量评查需要建立具体的评价标准,制定明确、细致的规范性文件,涵盖案件质量评查各个环节,对评查工作规定严格的运行规则和时限要求,从而使评查工作有章可循。此外,评查结果要与检察官评优、奖励、提职、晋级挂钩,使之成为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的驱动力。

2.日常考评中,案件管理办公室可以利用案件管理信息平台对案件进行质量考核,及时掌握承办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履行职责的相关信息,并从程序和实体两方面细化考核标准,使内部监督融入到干警执法活动的每一个环节,从而实现对执法办案的有效管理和监控。同时,根据办理案件数量、质量、效果和诉讼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等数据评估承办人的工作业绩,并纳入业务部门执法档案,作为干警奖惩的重要依据之一。

3.实现案件质量管理信息化和标准化。通过信息化网络平台的普遍应用,对执法办案数据根据预先设定的标准进行评价,并自动分析审查过程、自动形成评价结果,从而实现案件管理的科学分析。案件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业务部门办理案件的管理、监督、预警等职责,做到对办案过程各个环节的全面了解、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不断规范案件质量标准,增强干警的责任意识,促进办案质量的提高。

(二)案件流程管理的完善

案件流程监控实际上是一种人为的程序控制,是规范办案程序、促进严格执法、提高执法水平的根本保证。

1.统一受案。案件受理是检察机关管辖案件的“进口”,也是案件管理的第一道关口。为把住案件受理关,案件管理办公室必须对进入检察环节的案件实行受案管理,即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形式审查,审查案件是否应由本单位管辖以及应具备的有关材料是否齐全等。同时,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对外移送案件、送达法律文书、收取回执,通过统一受案和移送,控制案件进出口。

2.流程监控。案件管理办公室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规章制度,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审查各办案部门的办案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案件是否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案件的处理决定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以便及时了解各类案件在不同诉讼环节的办理情况,准确掌握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流程监控主要依托开发利用信息技术,研发功能齐全、使用便捷的案件管理软件,从而进行案件信息录入、办案期限预警、实时动态监督、数据自动分析等工作。

(三)数据统计及业务信息分析制度的完善

案件管理机制与其他检察管理机制的有机结合,对于提升检察管理的整体水平,推动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特别是有助于促进检察机关的决策科学化、运行效能化、管理全程化、监督动态化和考评科学化。案件管理机构把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有效运用于案件管理当中,及时掌控和整合信息,利

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工作思路

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工作,作为检察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工作中我们高度重视,主要探索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1、正确处理检察工作与纪检监察工作的关系。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基本工作,也是检察院各项工作的重心。做好检察工作离不开纪律的保障。实践证明,如果在抓检察工作的同时,忽视了纪律教育,检察工作就容易出问题。因此,我们在大力抓好业务工作的同时,要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花大力气抓好队伍的纪律作风建设,用严明的纪律、良好的作风、对执法活动加以保障,促进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2、正确处理教育查处与爱护干部的关系。纪检监察工作的性质决定要对违法违纪干警进行教育查处,教育查处工作是一项得罪人的工作,个别干警可能对纪检监察工作认识

1 不到位,认为是“自己人在整自己人”,有意与自己过不去。这种错误的认识,给纪检监察工作造成了障碍,因此,要经常性的开展教育,努力使干警认识到纪检监察部门的教育处理是对干部的关心爱护。在实际工作中,纪检监察干部要切实履行职责,大胆管理,严格要求,经常对干警思想上的偏差进行纠正,对行为上的失范进行批评,未雨绸缪,防范未然,确保单位不出问题,确保干部不出问题。

3、正确处理与院内其他部门的关系。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与检察院其他部门的教育工作广泛交叉和重叠,有着十分密切的协作关系。对此,纪检监察部门要协助、会同检察院党组和政工部门经常对干警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使党员干部在政治上、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要配合其他业务部门,结合检察工作实际,以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为主线,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廉洁奉公,秉公执法等内容进行教育,促使检察干警在工作中遵纪守法、廉洁高效。

二、工作方法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坚持把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融入到执法办案和思想政治工作之中,在加大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把监督工作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的开展,严格预防和查处司法腐败的同时;加强对干警的思想政治教育,弘扬先进文化,培树廉政勤政观念,构建全面监督约束网络体

2 系,推进我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开展。

1、抓受理环节,抓好案前预防

我们抓住举报中心这个重要关口,与控申部门定时联系、积极沟通。在院党组的协调和支持下,举报中心在对受理的案件线索进行审查、分流的同时,把相应的材料交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监察人员对举报线索实行跟踪管理监督,确保了举报线索能按性质及时转到相应的侦查部门。

2、抓立案环节,搞好案中监督

对举报中心分流到自侦部门的案件线索,自侦部门在对案件进行初查后,将案件线索初查、立案的情况及时反馈给纪检监察部门。监察部门对办案场所、审讯、搜查、扣押款物、采取强制措施等环节重点监督,真正做到了有的放矢。

3、抓回访环节,确保执法效果

每起案件办结后,院纪检组采取上门回访、电话回访、发放回访卡等形式,广泛听取发案单位和当事人的意见,了解办案人员执法办案的情况,对遵守法律法规和办案纪律情况进行即时有效监督。使纪检监察工作更加贴紧自侦案件的实际。

4、抓查处力度,严惩违纪行为

检察院纪检监察部门对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就应毫不手软、持之以恒地严肃查处,彻底清除检察院队伍中的害群之马。不能寄希望于问题不暴露,而是要做到防患于未然,

3 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亡羊补牢,犹未为晚。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对于违纪违法行为,坚决按照有关纪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一人,处理一人,绝不姑息迁就。同时,坚决支持保护执法活动中的合法行为,对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干警要予以保护,对那些诬告检察官、打击报复办案人员的坚决依法进行处理。

5、抓警示教育,筑牢道德防线

我院始终坚持教育为主,警钟长鸣、防微杜渐的方针,健全并完善了教育培训制度,多方面入手,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廉政建设,推广廉政文化,扩大覆盖面,减少空白点。在教育的内容上,我们突出对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廉洁从检、党纪条规等教育;在教育的对象上,突出对领导班子成员、新任职领导干部(包括中层干部)、重点岗位干部、初任检察官等教育;在教育的形式上,通过采取集中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正面教育与反面教育相结合、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等方法,突出教育的重点时期和重点环节,硬化教育考核指标。通过教育来筑牢广大检察人员防腐拒变的思想道德防线,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减少违纪违法现象。

6、抓社会监督,提升机关形象

加强内外结合的监督工作,是做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环节。我院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主动、公开接受

4 社会的监督,树立了良好的检察社会形象。充分发挥特约监督员、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作用,主动请进来,组织他们开展行风评议、明察暗访、检查窗口服务、视察座谈等多种多样的活动;主动走出去,纪检组长深入到基层走访人大代表和群众,听取他们对检察工作和检察干警的意见和建议;在干警家属中开展了“家庭助廉”活动,要求每一位家属帮助干警过好权力关、金钱关、人情关,营造文明向上的家庭环境。引导干警家属争当反腐倡廉的“监督员”,共同筑牢家庭廉洁防线。

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案件评查制度的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

要做好案件评查工作首先要理解案件评查制度的法理基础和现实依据。案件评查制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合法性与合理性:一是权力本身的特性决定了检察权必然要受到监督和制约。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功能, 此种功能具有外向性, 如何针对检察机关对外法律监督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呢?案件评查则是一种有效的内部监督形式。二是现代司法理念批判性的特征决定了司法活动要在批判和反思中发展。现代司法理念的批判特征不仅要求检察官对案件审理的客观事实和法律适用作出独立的判断, 而且意味着对司法活动自身也要进行经常性地批判和反思。案件评查正是检察机关自身对检察权行使的自我批判, 其目的不是否定, 而是通过自我评判和反思使得司法活动维持一种勃勃向上的动力, 实现自我超越和不断发展。三是司法程序化的内在特征决定案件监督管理必须科学化、规范化。司法程序化是司法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其核心在于司法权的行使必须依赖严格的程序设置和制度构架, 案件评查制度正是以程序化的评查作为监督依据, 符合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案件评查制度的现实依据司法公正是相对的, 绝对的公正永远无法实现, 不能把刑事案件审查与司法公正相对立、相割裂, 案件评查制度正是尝试建立一个相对公正的制度, 保证有一个公正的起点。

二、当前案件评查机制存在的问题

(一) 评查人员的临时性,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评查的质量。

由于每一次案件评查时的评查人员均是从各业务部门临时抽调。使个别评查人员在案件评查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案件评查标准, 存在临时观点, 怕得罪人, 评查敷衍了事, 对评查的案件确实存在问题, 也不敢提出来, 或该问题应扣较多的分, 即少扣分, 影响了案件的评查质量。

(二) 案件的评查表设置不科学。

评查表的设置过于笼统, 部分评查项目偏大, 不利于准确地对案件质量进行评查。一是评查表单一, 没有体现不同程序的特点。如:刑、民、自侦案件的区别, 起诉程序、不起诉程序与简易程序的不同特点的区别。二是评查表的评查项目偏大, 没有细化, 使评查出的问题过于笼统。

(三) 评查结果未建立个人案件评查档案, 没有与单位的评先评优挂钩。

由于每次评查的案件中都能够发现部分承办人在办理案件中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 而发现问题后办案人员并没有对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 不能从案件评查中根本纠正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有的问题每次评查都存在, 再者从人事管理的角度看, 没有办案件评查与个人评先评优挂钩, 不利于对办案人员的量化管理与考核。

(四) 未能设立评查人评查不当的制约机制。

评查案件的是为了确保司法公正, 促使办案人员依法及时公正地办理案件。因此, 要求案件的评查人员必须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地对案件进行评查。但由于未能设立评查人评查不当的制约机制, 对故意隐瞒错案不报的评查人追究评查不当的责任, 导致有的评查人员对案件评查责任心不强, 案件评查应付了事, 不能有效地保证案件评查的质量。

三、如何做好案件评查工作

(一) 建立健全专门的案件评查机构

检察机关案件管理工作办公室设置以来, 由于检察系统工作人员的紧缺, 导致案管工作长期以来一直挂靠于其他科室, 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 对工作开展的常态化、规范化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因此, 要想使案件评查工作真正发挥实效, 首先要设立专门的案件管理工作机构, 并至少配备二至三名品行良好、业务精通的资深检察官专门对案件管理和评查工作负责。对本院所办理的案件从实体、程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等多方面综合进行评判, 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深度和广度, 形成规范化、长期化的评查工作流程和机制。同时, 要对评查人员提供必要学习培训机会, 确保他们掌握最新最全面的业务知识, 提高专业素养, 为评查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二) 设置合理的案件评查标准和方法一是突出质量评查的灵活性

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质量负有监督职责, 但不宜过度介入办案过程, 干扰办案人独立行使检察权, 因此一般是对已审结的案件进行检查和评议, 是一种事后监督。为便于监督管理, 突出质量评查的灵活性, 除固定的大规模全案评查外, 可以灵活、随时抽查社会影响较为重大的已审结案件, 也可以只针对单一诉讼环节已审结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 例如已审结的审查逮捕案件, 而非得等法院判决之后再进行。

二是细化评查细则和标准。制定的案件评查标准不但要具有针对性, 同时还应全面周密、包括检察执法的全过程;既要符合法律规定, 又要有可操作性;既包含实体, 又要兼顾程序。只有细化各项评查内容和项目, 才能使评查结果更为客观、真实、全面。应将评查分为程序操作、实体处理、文书卷宗三个部分, 每部分下分为若干项, 并逐项评分。

三是构建“事前审查、事中监督、事后评查”为一体的质量评查机制。即受理案件时对移送法律文书、卷宗严格审查, 案件办理过程中对办案期限、羁押期限等程序性问题进行监督, 案件办结后对全案进行质量评查。将案件办理的整个流程均纳入监督范围, 规范执法办案程序, 全方位、立体式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促进检察工作持续、稳定发展。

(三) 建立的“案件评查征询外部意见机制”

检察机关可以主动邀请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及群众代表, 通过召开意见听取会、公开示证、发放调查表、走访等方式, 征询他们对案件办理的意见, 对各方提出的意见进行整理和分析, 对执法是否规范、廉洁同步进行调查, 并及时反馈给承办部门, 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四) 建立科学的案件评查奖惩机制

一是明确质量问题, 区分差错责任。对于案件在程序、实体、法律文书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 按照差错程度的不同进行责任划分, 并根据《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 由案件承办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承担与其差错相适应的责任。比如, 程序性或法律文书等方面的差错责任, 除执行检委会或者领导意见导致的之外, 应由案件承办人承担;法律文书在校对、排版等方面的差错, 打印人员承担主要责任。二是建立健全申辩制度, 确保处理结果公正。对评查发现的问题深入了解其产生的原因, 并给办案人员或相关责任人员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案件承办人员需进行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 对被判无罪、涉检上访或被投诉等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 对案件质量是否有差错及责任归属提出申辩意见。之后, 评查人员再对发现的问题进行理性和综合分析, 及时纠正错误, 并不断总结经验, 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出现。三是从惩罚性案件质量评查向激励性案件质量评查转变。惩戒虽然也是督促案件承办人提高办案质量的一种方式, 但需知案件质量评查不同于错案追究, 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监督管理, 提高案件质量, 而不是为了追究错案责任。因此, 在发现问题的同时, 也应注重评选优秀案件, 对优秀案件予以肯定和表扬, 以激励检察干警的办案积极性。

摘要:案件评查是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保证案件质量, 提高办案公信力的措施。当前通过案件评查来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是非常必要的。案件评查最重要的现实依据在于现代司法的价值目标与现行的司法体制、司法权力的运作机制现状之间存在的深刻矛盾与张力。

关键词:案件评查,检察机关,内部监督

参考文献

[1] 翟洪江.对检察机关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探索[J].法制与社会, 2014 (31) .

检察机关档案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加强党建工作有利于进一步体现检察机关拥护党的领导, 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全面履行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检察机关作为宪法所规定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应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法律监督职能和工作, 全面充分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性和尊严, 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以及得以正确地实施和运行。由此可见, 检察机关要完成历史与时代赋予的神圣使命, 党和人民的伟大重托, 担负起维护法律正义的重大职责, 就一定要在日常检察工作实践中全面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坚强党性和政治觉悟, 不断巩固和加强基层党员和党组织的党性修养、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 为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正义、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政治保障和思想基础。

二、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存在的部分问题

近些年来, 绝大多数基层检察院都将党建工作当作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来抓, 在建章立制、开展活动等各方面做了相当的工作, 而且还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但以发展的眼光来看, 基层检察院在党建工作中还是存在一定的问题, 基层检察院的党建工作落后于检察业务工作的情形依然存在, 这一状况亟需改进。

(一) 对检察机关的党建工作的认识还存在一定的误区。

检察机关是司法机关, 因此部分基层检察院就偏重于强调检察工作的业务建设, 而忽视或淡化党建工作, 对党员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重视不够, 往往会出现业务过硬而政治思想素质不强的情况, 忽视了结合检察干警的思想实际展开有针对性的教育。

(二) 基层党支部作用发挥不够到位。

在基层检察院中, 普遍存在着党支部组织生活不健全, 组织生活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落实。调查中发现, 有些院党支部存在活动次数少、间隔周期长的实际情况, 虽然存在检察业务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等客观原因, 但是也存在主观上忽视党组织活动, 出现了抓业务手硬、抓党建手软的现象。调查显示, 个别党支部在党建工作制度的落实上不够坚决, 支部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只能部分落实。

(三) 党务工作者的素质能力不适应要求。

一方面, 机关党支部书记大部分为分管业务的院领导兼任, 难以把党务工作抓实抓细, 支部委员均为中层干部兼任, 平时业务工作繁忙, 无暇顾及支部工作, 还有的是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不够, 程度不同地存在重业务、轻党务的倾向;另一方面, 随着中层干部年轻化进程加快, 人员变动较大, 许多新当选的支部委员未做过党务工作, 对支部工作不熟悉, 工作不到位, 也影响了支部作用的正常发挥。

三、加强基层检察院党建工作的做法

(一) 强化思想建设, 打造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的检察队伍

基层检察院应坚持不断创建和创新学习型党组织, 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水平。为此, 应做到:第一, 基层检察机关应加强党组织的教育和引导工作力度, 在全院上下营造浓郁的学习氛围;第二, 基层检察机关应改革创新学习方法, 巩固和加强学习的实际效果;第三, 基层检察院应围绕检察业务工作, 加强理论运用能力和党性实践能力。全面认真组织学习“两高三部”的《两个规定》, 提高执法司法能力、提升业务素质、提升群众工作能力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检察干警攻读研究生, 提高理论水平, 鼓励检察干警参加司法考试, 花大力气提高检察干警的学习和实践能力。2012年以来, 本院共有4名检察干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并有300余篇调研文章在国家级刊物上发表。

(二) 加强党组织建设, 打造坚强有活力的检察队伍

一定要把加强党组织的创造力、主动性和思想政治素质作为目标, 积极推进组织建设。一是要大力加强基层检察院党组领导班子建设, 发挥政治领导作用。

(三) 加强作风建设, 锻造形象良好、纪律严明的检察队伍

应该把加强检察队伍作风建设和群众工作有机结合, 在工作中努力提升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满意度。为实现这一目标, 应努力做到:第一, 基层检察院要不断加强检察工作人员的党风廉政建设, 强化廉洁执法。建立健全检察干警廉政风险的预防、控制机制, 全面巩固和加强检务督察工作。第二, 基层检察院要持续开展教育实践活动, 着力解决重大、突出问题。第三, 基层检察院应积极探索群众工作机制, 持续提升检察队伍的形象。还可以开通有关司法活动的民生服务热线, 在党和上级的领导下, 探索完善联合接访制度、下访和巡访制度、预约接访机制等制度和机制, 努力做到耐心、认真、细致地解答、回复群众咨询、受理群众正当诉求以及化解社会矛盾, 构建和谐的法治社会。

摘要:加强党建工作有利于进一步体现检察机关拥护党的领导, 有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全面履行宪法与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检察机关一定要在日常检察工作实践中全面充分发挥党组织和党员的坚强党性和政治觉悟, 通过建设合法严密的组织体系, 采取更为合法有效的工作方式, 积极主动地把党员、党组织的政治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还应该通过和每位检察人员进行充分的思想和业务的交流, 进一步巩固和加强党建工作在检察工作中的影响力和积极作用, 不断巩固和加强基层党员和党组织的党性修养、作风建设和业务能力, 为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司法正义、推进法治建设提供政治保障和思想基础。

关键词:党建工作,基层检察院,党建检察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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