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论文范文

2023-05-12

家庭暴力论文范文第1篇

建议。

关键词:我国家庭暴力 立法规制

有关资料显示,我国的家庭暴力较20世纪80年代上升了25.4%。全国妇联最新调查表明,中国2.7亿个家庭中大约有30%家庭存在家庭暴力,且施暴者90%是男性。在被调查的公众中,有16%的女性承认遭受过配偶的暴力,有14.4%的男性承认打过自己的配偶。全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四分之一缘于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给社会带来了极大危害,导致女性犯罪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之一。因此,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制度,遏制、预防和消除家庭暴力已刻不容缓。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法律界定

我国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首次提出“禁止家庭暴力”,新《婚姻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但新《婚姻法》并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详细界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的殴打、捆绑、残害、强行剥夺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对家庭暴力具有法律效力的界定,但司法解释中“殴打、捆绑、残害、强行剥夺人身自由”的列举远远不能穷尽家庭暴力的行为方式,而“其他手段”和“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的说法又过于模糊。在家庭暴力的形式上,仅承认身体暴力,而对于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暴力并未提及。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成因

1.性格扭曲、品行不端

一些男性性格扭曲,常常无端怀疑配偶生活作风不检点,不许配偶和异性说话,不许配偶贴补家用外出打工赚钱,配偶若有反抗,就会遭到家庭暴力;还有人在外赌博输钱后,逼妻子出去借钱,借不来就会遭到暴力。妻子若欲提出离婚,就会遭受他们的威逼恐吓,妻子常常忍气吞声,不敢告发。此类情况占总数的22.5%。

2.观念错位

贪恋婚外情导致家庭暴力。一些男性视糟粕为时尚,以拥有婚外情作为向人炫耀的资本,有的在外与二奶长期非法同居,生儿育女。回家则对妻子横挑鼻子竖挑眼,以种种借口逼迫妻子离婚。更有甚者,将所包二奶带回家中居住,把妻子赶出家门,妻子稍有反抗,则会招致家庭暴力。调查中,由婚外情引起的家庭暴力有60例,占总数的30%。

3.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或女权思想作祟

一些男性大男子主义思想根深蒂固,总是以居高临下的心态任意摆布和欺侮妻子,以此来满足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自尊心。另外,一些女性女权思想严重,处处以自我为中心,经常刻意侮辱和贬低丈夫,有时还对丈夫拳脚相加,进而引发家庭暴力。

4.历史原因和社会原因

从历史发展来看,我国长期以来“男尊女卑”的传统夫权思想,在当前市场经济形势下有所抬头。从社会角度来看,一是我国妇女的地位存在事实上的不平等,二是社会上多数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事。据统计,截至2011年9月,我省城镇登记失业女性12.95万人,占总数的48.6%,而在岗的女性,多数从事简单劳动。从调查情况看,97%家庭中,女性的收入低于男性,男女两性实际收入确实还存在一定差距。在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的妇女,大部分妇女还没有独立的经济来源和家庭经济支配权,在经济上过于依赖丈夫的事实,一些女性甚至被丈夫视为生活上累赘,常因向丈夫索要生活费遭到家庭暴力。

5.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问题重视不够

有些单位的领导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事情,不予过问,不予干涉。有的法官对于受害者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请求离婚的诉讼,一味调解,不判决离婚,从而使施暴者更加肆无忌惮地实施暴力。

6.我国现行法律尚无配套的预防措施

制止家庭暴力的措施,缺乏执法监督制度。在立法上,保护家庭成员人身权利,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分散于各个法律之中,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

7.在法律宣传和教育方面不够广泛和深入

许多公民没有意识到家庭暴力是侵权行为,是违法行为。而社会舆论对此采取宽容态度,未能给予及时、严厉的谴责,对施暴者没有威慑作用。

三、家庭暴力立法规制的完善

1.制定反家庭暴力的统一法律

笔者建议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范围、性质形式、法律责任和救济途径及对家庭暴力案件的管辖。将家庭暴力犯罪同其他犯罪行为明确区分开来,为全方位防治家庭暴力提供法律依据。

2.引入民事保护令制度,有限度地认可提前防卫行为

民事保护令是指由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具体程序作出的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的具有强制力的命令。传统正当防卫理论无法解决具有生理差异这一特点的家庭侵权行为,因此,我国立法应从实际情况出发,借鉴西方,突破传统,引入国外先进立法案例,在法律和道德可以承受的范围之内,对具有“受虐妇女综合症”的受害妇女,在忍无可忍时“以暴制暴”的行为给予支持和鼓励,并有限度地承认这种提前反击行为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将其定性为提前防卫行为,对受害妇女进行保护尤显重要。

提前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行使主体是家庭内部遭受暴力侵害的受虐妇女,就是家庭内部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受害妇女;客体是受害者在家庭暴力中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利益免受将来的损害而为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受害者的人身利益;客观条件是受虐妇女必须在忍无可忍时才可以采取,且外界救助不能切实保护其利益;防卫对象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

3.完善证据规则,保护弱势女性权益

(1)增设新的证据种类。由于家庭暴力发生的隐蔽性和经常性,应增设新的证据种类:第一,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使用“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可以解决精神暴力、性暴力证据收集上的尴尬。当然,“暴力及其后果的专家证词”的获得需要经历一个比较严谨、复杂的程序,首先要设立专门的认证机构,配备专门的认证人员,能够对受虐妇女遭受的暴力行为进行认定,在专家认定后作出“专家证词”,作为证据使用。第二,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是指上次暴力发生后,受害人向法院提交收集到的可以证明暴力行为的证据。在暴力行为发生后,如果受害人没有收集到有力证据证明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那么受害人向法院提交的“前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认定施暴人实施家庭暴力并造成损害的证据。

(2)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家庭暴力如果遵循“谁主张,谁举证”规则,举证责任完全属于受害原告一方,不利保护弱势女性权益。家庭暴力的隐蔽性特点和邻里的漠视使得家庭暴力案件证据少,取证难,而且像精神暴力、性暴力、言词恐吓等证据无法收集。因此,应建立家庭暴力诉讼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当受害人提出受到暴力威胁或者暴力危害时,如果施暴者不承认自己的暴力行为,就由施暴者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如果施暴者不能够举证证明,则认为其实施了暴力行为或者以暴力相

威胁。

(作者单位: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

家庭暴力论文范文第2篇

摘 要: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创伤后应激障碍指的是长期受丈夫或男友虐待的妇女表现出的一种特殊的心理和行为模式(美国临床法医心理学家雷诺尔·沃柯)。长期的家庭暴力是属于持久性的创伤性事件,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表现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受虐妇女综合症、习得性无助。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的治疗分为心理治疗、药物治疗、积极的家庭和社会支持。

关键词:家庭暴力;创伤后应激障碍;治疗

作者简介:林建(1981-),女,汉族,重庆人,重庆市西南大学教学学院教育经济与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毕业,现为重庆警察学院治安管理系教师,讲师。研究方向:治安学。

家庭暴力是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2011年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在16-64岁被调查的女性中,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

一、正确认识家庭暴力受害妇女

家庭暴力受害人不限于妇女,但是,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最普遍、最严重;同时,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性质、根源及危害,与针对妇女的强奸、性骚扰等其他暴力形式密切相关。

简单而言,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在我国,家庭暴力作为法律概念,最早出现在2001年12月24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其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二、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

创伤后应激障碍(PTSD)是指个体在遭受强烈或灾难性精神创伤事件之后(数日至半年内)延迟出现和长期持续的精神障碍,亦称延迟性心因性反应。其基本特征是高度警觉、灾难性事件片段的反复冲洗以及对相关事物和情景的回避,引起患者主观上的痛苦和社会功能障碍。长期的家庭暴力是属于持久性的创伤性事件,家庭暴力受害妇女表现为斯德哥尔摩综合症、受虐妇女综合症、习得性无助。

三、治疗

(一)心理治疗

应激免疫训练是一种预防应激障碍的认知行为技术,教会来访者一些应对技巧,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压力和消除恐惧。不仅在个体咨询中,而且在团体咨询中,它因为灵活多变,根据来访者不同而不同,满足来访者需要。既能解决当前问题,也能应对未来困难。它包括信息给予、苏格拉底式讨论、认知重组、问题解决、放松训练、行为复述、自我监控、自我指导、自我强化和改变环境情境等一系列技术和过程的组合。

(二)药物治疗

药物是治疗创伤性应激障碍(PTSD)的重要手段,目标是减轻ptsd患者的核心症状,减少功能障碍,改善生活质量,提高患者对应激的抵抗力及治疗其共病(抑郁、焦虑等)。药物能改善躯体症状,从而改变ptsd患者的情绪。家庭暴力对受害妇女造成了身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应针对患者的躯体症状及时给予药物治疗。Harpaz-Rotem等研究报道:2005年860090例美国成人中患PTSD者10636例(1.2%),其中60%接受药物治疗,常用的有抗抑郁药(74.3%)、抗焦虑药(73.7%)及抗精神病药(21.3%)。

(三)积极的家庭和社会支持

家庭暴力受害妇女亟需情感慰藉,原生家庭和社会支持是创伤后应激障碍的预防因素。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应该认识到,她们并不应该遭受暴力。和睦的原生家庭在PTSD治疗中具有重要意义,原生家庭的支持和配合是患者康复的重要基础。家庭内部的有力支持是受害妇女从创伤返回到正常状态的关键来源。研究表明,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到良好社会支持的受害妇女康复的几率要比没有社会支持的大。对受害妇女而言,社会支持有家庭亲友的关心和支持、心理咨询师的早期介入、社会各界的有力援助、政府的应急与心理危机干预。家庭暴力受害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上都存在差异,家庭和社会的支持要有针对性,因人而异,注意保护隐私,帮助受害妇女治愈创伤性应激障碍。

[ 参 考 文 献 ]

[1]夏吟兰.论我国家庭暴力概念——以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为分析对象[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5,02:12-19.

[2]Kirsty Forsdike,Laura Tarzia,Elizabeth Hindmarsh,Kelsey Hegarty.生命周期中的家庭暴力[J].中国全科医学,2014,35:4151-4153.

[3]王晨洁,杨跃.论<反家庭暴力法>的完善——以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04:74-76.

[4]张璐.试论<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对家庭暴力的界定[J].法制博览,2015,11:25-27.

[5]王灵.<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座谈会会议综述[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5,02:61-63.

家庭暴力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家庭暴力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然而,我国刑法对家庭暴力犯罪的规定存在某些不足。本文立足于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分析了我国刑法规定的不足,最后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家庭暴力犯罪 不足 刑法完善

一、家庭暴力犯罪的概念辨析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①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②本文的研究视角是以刑法为基础,分析家庭暴力犯罪。家庭暴力犯罪是指家庭成员违反刑事法律、以一定的手段所实施的、给家庭其他成员的人身和精神造成严重后果并且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家庭暴力犯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如下:主体要件为家庭成员。即本罪为身份犯,主观为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均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构成本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其中主要客体为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次要客体为和谐的家庭关系。客观方面为人身和精神方面的侵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二、当前家庭暴力犯罪刑法规定的不足

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存在诸多缺陷,并不能适应打击和预防家庭暴力犯罪的要求,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放任了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

1、相关罪名的法定刑过低,难以适应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我国现行刑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罪名主要有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侮辱罪,其次家庭暴力犯罪还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此处我们以虐待罪为例进行分析。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或“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③,而故意伤害罪的法定刑由轻到重分别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两者侵犯的法益基本相同,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基本相同④,而且虐待罪所侵犯法益还包括和谐的家庭关系。⑤侵害法益的种类和程度相当缺没有给予对等的处罚⑥.

2、亲告罪形式上维护了家庭的稳定,实质上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亲告罪是指受害人告诉的才构成犯罪,受害人不告诉的情况下即使司法机关知道的侵害事实的发生也不予处理。刑法中共规定了五个罪名,即侮辱罪、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其中,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⑦是家庭暴力犯罪的表现形式。而我国刑法对着两个罪名的非加重情节规定了“告诉才处理”⑧,该规定不利于保护家庭暴力犯罪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3、刑事处罚措施过于单一,不利于和谐家庭的建立。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刑罚处罚措施和非刑罚处罚措施。刑法所规定的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处罚方式只有刑罚,即有期徒刑、管制或拘役。对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处罚并不应该局限于刑罚,刑法调节家庭关系的初衷不是破坏,而是修复。修复目标的达成要更多的借助教育、感化,这就需要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参入。

三、防治家庭暴力犯罪的刑法之完善

刑法对于家庭暴力犯罪的防治做出了大量细致的规定,然而,刑法规定仍存有某些不足,是有待我们研究改进的。

1、完善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做到宽严相济。

罪责刑相适应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并非完善。我国现行刑法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处罚有些轻缓,同侵犯相同客体的其他犯罪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所以,我们要严厉该类犯罪的处罚,提升处罚程度,使之同故意伤害等罪名的处罚相协调,即缩小这两类罪名处罚之间的差异⑨。另一方面,建议将非刑罚处罚措施引入到家庭暴力犯罪的刑事责任中。考虑到家庭暴力犯罪性质的特殊性以及家庭成员之间关系的修复,建议在适用刑罚处罚措施的同时兼用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赔礼道歉⑩,以此来唤起施暴者的悔悟,促进其教育改造的进行。

2、明确规定婚内强奸的犯罪性,将其纳入刑罚调节的范围。

性自由是妇女的基本权利,然而,婚内强奸严重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即构成犯罪,因此,刑法对于强奸罪的规定只用性别的区分,而无身份的差异。只要是违背了妇女的性意愿,同时采取刑法规定的手段即为犯罪。为了切实保护女性的合法权益,建议在刑法条文中增加婚内强奸的规定,作为对强奸特殊情况的规定,帮助民众树立正确的性观念,遏制家庭暴力犯罪的发生.

3、完善亲告罪的配套规定,切实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亲告罪的设立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设立亲告程序,减少刑法对个人私生活领域的干预。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很少会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刑法中规定的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罪名有些以“情节恶劣”作为构成要件,而刑法对此要求却是亲告。为了更好的救济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就要对亲告罪规定的不足进行修订。最好的方法是保留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来解除司法机关管辖的限制,当其了解到虐待等行为的存在,可以主动介入。但是,在公权力介入个人生活私领域的过程中,要坚持解调优先原则,注意保护个人的隐私。

参考文献:

[1]《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刑法学》,齐文远著

[3]《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

[4] 魏平雄主编:《犯罪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 罗刚. 论家庭暴力犯罪[J]中国刑事法杂志 , 2000,(06) .

注释:

①《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有些学者认为在家庭暴力的人身伤害和精神侵害类型之外还应包含性暴力,本文不予认可。作者认为性暴力是可以划归到人身和精神暴力这两大类别。此处的“等”并非是想当然的要将家庭暴力的范围扩大到身体和精神范围之外。

②同上。需要注意的是虐待的内涵和外延。该虐待并不等同于刑法中虐待罪中的虐待,这是因为达到犯罪程度的家庭暴力不仅仅为虐待罪,还包括其他的罪名,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和遗弃罪等。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该条第一款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款规定: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 本人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虐待罪的行为人之人身危险性大于故意伤害罪。正如婚姻法所规定的和实践中所常见的,虐待是持续性的和经常性的行为,那么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应该也是持续存在的。

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该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⑥ 或许有人会认为该刑法规定的差异是为了保持家庭关系的稳定。然而,若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连基本的人权都没法保障,而法律却为了保护稳定的家庭关系而放纵对施暴者的处罚,那么以此维护的家庭关系是否是真的稳定,是否能够以此来维持社会的稳定。

⑦ 亲告罪包括绝对的亲告和相对的亲告。作为家庭暴力犯罪暴力形式的干涉婚姻自由罪和虐待罪为相对亲告罪。我们在此处分析的是尚未转化为公诉的亲告罪,即非加重情节下的相对亲告罪。

⑧ 如刑法第257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⑨ 有些人认为若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具有伤害或杀人的故意,那么可以直接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论处,所以此处就没必要来严厉虐待罪等罪名的处罚。然而,实践中伤害的故意和虐待的故意是很难区别的,我们总不能以家庭成员之间的伤害行为定位为虐待,用家庭关系来掩饰伤害的故意,间接放纵施暴者,进而侵犯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此层面上,家庭不仅会带给人们温馨的感觉,同样充斥着被侵犯的危险,存在很大的机会成本。

⑩ 其他两个非刑罚处罚措施是不适合用于家庭暴力犯罪的。在家庭中财产是公用的,施暴者赔偿损失的财产来源于家庭财产,故没有操作的可行性;至于行政处分,作者认为不能以施暴者的个人私行为而导致对其职务行为的否定。而且行政处分是比较严重的,在刑罚之外再适用行政处分有加重处罚之嫌。

家庭暴力论文范文第4篇

作者简介:王琴(1989-),女,江苏溧阳人,扬州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摘要】家庭暴力是人类自步入文明时代起即共同面临的重大社会问题,但是却一直被人们所容忍和忽视。它是多重因素相互综合作用的结果,但是性别歧视却是其最重要的原因。同时我国立法与司法上存在不足,因此我国只有充分引入社会性别视角,在立法层面制定专项立法,完善相关的司法执法制度,才能有效地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家庭暴力;社会性别;法律对策

家庭暴力是当代大多数国家所面临的最复杂、冲突最激烈但同时又是隐蔽性最强的一个社会问题,因而又被称为静悄悄的犯罪。1999年3月8日在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召开的全球电视盛会上,提出了一个响亮的口号:“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自此开始,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就成为全球的热点,但是关于针对家庭暴力的系统研究仍有许多缺失之处。尤以我国为例,虽然传统掩饰家庭暴力的观念已经受到挑战,但是家庭暴力问题仍然处于“无法控制的状态”。因而在我国,完善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不仅势在必行而且任重道远。

一、追溯家庭暴力之源,寻找家庭暴力干预的支点

在现实生活中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数不胜数,然而沉默却成为她们无奈之下最有效率的“理性选择”。[1]家庭暴力作为破坏家庭平安、社会和谐的毒瘤,其发生在社会变迁中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笔者认为,家庭暴力的产生和妇女最终选择沉默以对不仅具有特定家庭和社会文化传统的原因,更深层的根源还在于性别不平等。要解决家庭暴力问题,首先就要解决对家庭暴力产生原因的认识问题。

(一)封建传统的男尊女卑思想影响

在有着两千多年封建文化的中国,“男尊女卑”、“夫权统治”思想贯穿中国数千年的历史。这一思想使得两性角色和地位的不平等不断被固化和宣扬,男女在家庭结构中的地位迥然失衡。当女性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时候,这一在心中根深蒂固的思想自然而然驱使女性作出委曲求全的选择,而这恰巧纵容了家庭暴力的延续和正常化。

(二)经济地位的不平等

经济地位的不平等往往导致女性对男性在经济上存在一定的依赖性,这种依赖性往往是妇女沦为家庭暴力牺牲品的又一诱因。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分析,在客观生活中,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多数情况下男子较女子而处于相对优越的地位,甚至女子在经济上对丈夫的依赖仍然存在。经济上的优势造就了男性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和绝对权威,而家庭暴力则是他们滥用权威的体现。

(三)社会对家庭暴力观念的容忍

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着一种定势思维,即家庭暴力长期以来都被认为是“家庭私事”,出于对隐私的尊重,社会公众往往对此“视而不见”。整个社会也就形成了邻居不劝、居委会不问、单位不管、不出人命执法机关不理的“四不管”局面。这实际上是对家庭暴力的最大默许,是滋生家庭暴力的适宜土壤。

(四)性别不平等是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深层根源

不平等的性别关系虽然源于最初两性的自然分工,却深深地植根于男权文化之中,并被男性统治的法律不断地予以强化。[2]在探讨家庭暴力的原因时,学者们从社会、家庭、个人等不同方面解释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但没有解决一个根本的问题,即:在同等社会条件下,为什么不是每个男人都实施暴力?家庭暴力中,一定有一些机制性的东西制约了人们的行为准则。佟新在“不平等的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一文中指出:“虐妻现象的存在反映了中国不平等的性别关系的生产与再生产的机制,反映了中国社会中生产和再生产制度中不平等性别关系。”因此,家庭暴力也被称为“基于性别的暴力”,它是性别权力关系的表现。从社会性别意识的角度分析该问题,本身就是对传统性别不平等关系的不认可与挑战。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家庭暴力具有跨历史、跨文化、跨社会制度的根源。但是如果我们仅仅停留在认识的表面,而不试图去挖掘最深层、最根本的原因无疑是治标不治本的。也就是说,只有从社会性别视角去审视我国现存法律的不足,寻找我国对待这一问题性别视角的缺失,才能成为我们构建家庭暴力干预机制的出发点和最佳切入点。

二、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对策的缺失

(一)立法存在问题

虽然在家庭暴力方面,我国已经拥有十分充足的法律资源,但是对家庭暴力的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不利于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重新审视我国现行法律资源,可以发现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从立法上反映出力度不够。首先,我国缺少全面禁止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现行法律资源冗杂笼统,相关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之中,相互之间缺乏衔接;其次,国外一些先进并行之有效的制度虽然引起了人们的关注,但仍只是处于被观望状态,造成了我国立法上的空白。

(二)司法救济存在问题

1.公安机关干预存在的问题

在目前的实践中,公安机关主要呈现以下问题:第一,观念保守。民警观念中对家庭暴力的危害认识不足,仍把其视为“家庭纠纷”,在介入方面因存在着相当大的容忍度而显得过于保守。第二,接警消极。对于报警处置不积极、不及时,甚至拖延、轻视,任由暴力升级。第三,推卸责任。在出警之后,缺乏证据意识和程序意识,而通常将案件交给妇联。第四,处置不利。许多民警在处置家庭暴力问题时不分轻重,一味地调解,干预明显乏力。

2.法院认证难的“瓶颈”依然存在

由于家庭暴力的封闭性和隐私性特点,当事人往往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使得家庭暴力案件的证据不足,取证难、认证难成为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的难题。主要呈现出以下问题:第一,证据本身数量少。由于家庭暴力的周期性和循环性,往往使证据缺失严重。第二,证人证言提取困难。由于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家庭暴力发生时往往缺乏直接的目击证人,即使有邻居发现也往往因为是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或因害怕报复等原因而不愿作证。第三,施暴者销毁证据。施暴者一方面在家庭实施暴力,另一方面又在社会上表现良好,他们害怕实施暴力行为为外界知晓对自身产生不良影响,因而千方百计加以隐瞒,施暴的方法尽量不留痕迹,这也造成收集证据困难。

三、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对策的完善

(一)立法层面:单项家庭暴力立法的完善

在我国,制定一部单项的家庭暴力立法迫在眉睫。只有做到有法可依,才能真正的维护受暴妇女的合法权益,使妇女的人权在家庭生活中得以真正的实现。也只有制定统一的家庭暴力法才可以使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形成完整的体系,也是对我国现行法制的一种整合完善。

1.制定统一的《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

据称,目前全世界约有40多个国家制定了单项家庭暴力法。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这导致了在我国,通过法律途径治理家庭暴力长期处于一种矛盾状态:一方面,因专项立法尚未出台。时下,我国法律中甚至没有家庭暴力的立案案由,真正实现“依法治理”难度比较大[3];另一方面,现行许多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家庭暴力视而不见,涉及反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散见于一些专门法之中。从此种意义上说,依法治理家庭暴力在我国又并非法律上的盲点或盲区。由此可见,我国制定家庭暴力的专项立法,融入国际发展潮流,也是大势所趋。

2.强化维权立法价值——将性别意识纳入立法活动的主流

以社会性别视角审视与家庭暴力有关的现有法律法规,不难发现法律在对这一问题最初建构的过程中就存在性别意识的缺失,从而导致在这一法律体系中无法真正达到维权目的。基于人们意识深处对于不平等性别关系的认同,在立法之前有必要厘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首要目的。如果在错误思想的指引下,不仅会对司法实践产生消极的影响,也达不到最后救济的初衷。西方女权主义者曾尖锐的批判立法者由于没有顾及妇女的从属地位以及缺乏女性的独特经验和感受,而使貌似中性、客观的法律实际给妇女带来了意想不到的特殊伤害。[4]

救济既是对法定权利的保护,也是对道德权利的宣示。反过来,“无救济即无权利”。[5]在妇女人权意识深入人心的今天,反对家庭暴力,应该将维护妇女权利置于家庭之上。作为立法者,总想在维护受暴妇女权利和维护家庭稳定之间寻求一种两全或者是平衡,但事实是我们有时必须在两者之间作出抉择。因此我们只有将维护受暴妇女的权利放在立法首位,从社会性别视角进行立法,才能确实维护她们的合法权益。此外,在侧重维护妇女权益时,尤其要注重与其他相关法律之衔接,应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6]

(二)司法层面:司法执法制度的完善

在完善有关立法的同时,对完善相关的司法执法制度也必须给予高度的重视。从某种意义上说,完善的司法比完善的立法更重要。因为一方面,再完善的法律也需要通过司法来实施,徒法不能自行;另一方面,完善司法相对于完善立法而言更显便捷,见效更快。[7]

1.公安机关的有效干预

就司法部门来说,公安机关是名副其实的第一道防线,明确由公安机关担负对家庭暴力的司法控制的主要职能至关重要。警察如何把社会性别观念应用于处理家庭暴力之中,如何把正确运用权力和维护妇女益结合起来,都是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要使警察从观念上摒弃“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的错误思想。广泛地开展社会性别意识培训,确立“家庭暴力不能容忍,防治家庭暴力,警察责无旁贷”的基本立场。在特别紧急情况下,没有当事人请求,公安部门亦可介入。过多限制公权力介入时机可能会强化家庭暴力的不利后果。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只有具有充分而敏感的社会性别视角,才能真正成为妇女权益的捍卫者。

2.有效运用举证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普遍存在着证据不足、取证难、认证难的问题。尤其是在举证问题上,也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样更是加重了受害人的负担,往往因为受害人举证不力或者基于施暴者的威胁而最终放纵了施暴者。《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的专家组成员之一李明舜教授2002年12月13日在接受《法律与生活》半月刊记者的采访时说:“家庭暴力的特殊性决定了证据规则应不同于一般案件,特别是因家庭暴力引起的民事赔偿更应该倾向于受害人。”[8]因此,在不违反法律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对有关家庭暴力的诉讼所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进行灵活运用,适当减轻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取证责任。在举证问题方面,可以考虑举证责任倒置,让施暴者负一定的举证责任。在收集证据时也要讲究方法,要及时和多择,如多依靠当地居民委员会、派出所、医院取证。

四、结语

时至今日,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妇女人权已经成为国际和国内社会的共识。但在我国,性别意识的缺失难免使得我国研究家庭暴力问题的进程相对艰难和缓慢。因此,深刻认识我国家庭暴力产生和存在的深层根源,以社会性别视角进行考察,反思我国家庭暴力工作的发展现状与国际社会的差距,才能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遏制家庭暴力提供有力的立足点。基于此,我们更应该从立法上加强家庭暴力的法律对策研究,从根源上消灭性别歧视,利用法律的武器遏制家庭暴力,同时构建与国际接轨、多机构相互配合协调的干预机制,增进两性成员在家庭内部乃至司法上的平等,为受害人擎起没有暴力的蓝天。

参考文献:

[1]谭琳,杜洁主编.性别平等的法律与政策——国际视野与本土实践[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社,2008:259.

[2]李傲.性别平等的法律保障[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95.

[3]赵晓红.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思考——论法律资源的整合与新法律体系的建构[J].北方论丛,2007(6).

[4]徐显明主编.人权研究第1卷[M].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508.

[5]林亚真.家庭暴力救济的婚姻法视角[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06(1).

[6]李明舜.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3(2).

[7]李明舜主编.婚姻法中的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243.

[8]李秀平.专家建议:把“民事保护令”写进法律[J].法律与生活,2003(5).

家庭暴力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双创” 高校 贫困家庭毕业生 就业 帮扶

一、背景

2020年全国高考报名人数达到1071万人,创造了1977年恢复高考以来的历史新高。在人口红利下降、基础教育普及率提升的情况下,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51.6%,正式迈入普及化时代。中商产业研究院数据显示2010-2017年的毕业生人数按照2%-5%的同比增长率逐年增長,近7年间累计毕业生人数达到5706万人,而2018年全国高校毕业生首次突破了800万人。根据教育部消息2019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预计达834万人,2020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规模达874万人。与庞大的毕业生数量相对应的是2020年国民经济因疫情遭受重创,许多企业面临缩招、裁员甚至倒闭的困境,《2020应届生春招趋势报告》指出截至2020年3月31日,在春招季活跃求职的2020年应届生较2019年增加了56%,但企业对应届生的招聘需求规模同比下降22%。高校毕业生的人数持续增长且数量庞大,但劳动力市场需求的人才有限,加之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的日益成熟和快速发展使得许多工作岗位被取代,就业创业工作面临复杂严峻的形势。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4年9月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发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号召,通过持续推进创业创新增加市场主体数量、提升劳动者素质、新增市场机会和容量,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也明确提出“进一步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将“稳就业”放在“六稳”之首。作为就业群体主力军的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涉及人数众多,帮助高校毕业生就业关乎经济升级、民生改善和社会稳定,无疑是稳就业的重点,这其中以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帮扶尤为重要。

二、高校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困难原因分析

整体就业形势严峻导致企业对求职者学历和知识技能的要求更加苛刻,但大部分高校贫困家庭毕业生因继续教育成本过高或迫于家庭经济压力无法继续深造而选择直接就业,这在就业竞争力上不占优势;其次,当前部分企业用人机制不完善,家庭背景和人脉资源也成为用人企业考察的要素,社会资源缺乏、社会交往能力较差的贫困家庭毕业生与家境殷实的求职者相比处于劣势,就业信息获取量不足;此外,贫困家庭的孩子接受的教育条件和教学资源有限导致综合素质、技能、阅历相对匮乏,加之生活环境的影响导致这些孩子心理压力较大、负担过重、性格较为内向敏感、社会适应能力较弱、缺乏信心,这些都将影响其在面试环节的发挥;对就业期望过高也是导致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一大因素,渴望通过大学所学知识改变个人和家庭命运、期望毕业后一定能找到体面薪酬高的工作,这种想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择业的范围和就业激情,导致其容易对未来生活失去信心,产生消极的情绪。

基于上述原因分析,高校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帮扶应从毕业生的专业技能和面试技能提升、心理素质强化、自信心和人际交往能力培养、就业渠道拓展、就业观念转变等多个方面,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助力高校贫困家庭毕业生顺利就业。

三、高校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帮扶模式

党的十九大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就业是永恒的课题,就业是民生之本,是经济发展的“晴雨表”,关乎千家万户。习近平总书记在河北省阜平县考察扶贫开发工作时提示“把贫困地区的孩子培养出来,这才是根本的扶贫之策”,贫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不仅关系到学生个人职业的发展,也关乎着整个家庭的命运,贫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帮扶是高校就业工作的重点,帮助贫困毕业生顺利就业也是“优先稳就业、保民生”的重要举措。当前就业形势严峻,为进一步贯彻国家贫困毕业生精准帮扶政策、促进毕业生高质量充分就业,政府和高校应该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甄别—帮扶—跟踪”帮扶体系,从能力培养、平台搭建和心理辅导多个方面帮助贫困家庭毕业生顺利就业。

(一)有效甄别、精准定位

准确认定贫困生是高校帮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高校帮扶工作的难点和关键点。贫困家庭毕业生认定程序的规范、科学、完善关系着教育的公平、公正和平等,现阶段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中存在着认定程序不规范、量化标准存争议、认定方法不科学、界定过程缺乏监督等问题,因此建立科学有效的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方法和体系至关重要,具体措施如下:

1.为了有效甄别贫困家庭学生,各高校应该制定严格的符合高校实际情况且科学可行的认定程序,不能一概而论,仅以手机等高档用品或民主评议等作为判定条件,应以权威有效的材料作为评定的主要依据,如政府出具的自然灾害证明、资助证明、房屋证明、病情证明等。

2.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统一量化的贫困标准有失公正,各地区应根据地区发展情况进一步规范家庭困难学生贫困标准,使得每一位贫困学生都能被有效甄别,精准帮扶。

3.贫困家庭认定及扶持后要建立严格的跟踪调查和监督制度,动态跟踪调查其贫困情况是否属实或有所改善,监督其资助款项的使用情况和帮扶效果。

4.建立生源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避免基层单位和民政部门不负责任,开具贫困证明时讲关系和利益或者随意开具,应该用相关条例约束相关贫困证明出具单位,明确贫困认定机构的责任与义务,建立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规范贫困认定行为。

5.借助大数据技术建立贫困家庭数据库,各省市和地区进行摸底和动态更新,学生一经入学便能精准识别,资助情况也能记录在册,就业情况也能综合统计便于跟踪。

(二)全过程全面培养、精准帮扶

我国政府和高校经过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奖、贷、助、补、减、免”学生资助体系,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贫困生的学业问题,但现阶段国家、社会、学校对贫困生的帮扶大多以救济性资助为主,主要停留在经济层面的帮扶,如助学贷款、助学金、生活补助、未就业补贴等等,却忽略了贫困生能力培养和心理素质强化,重“资助”轻“育人”、重“管理”轻“服务”。对于贫困家庭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实施主体也大多是政府机构和高校,社会各界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参与广度和深度远远不够,就业扶持大多仅以就业补贴、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推送三种形式体现,这只能解决贫困毕业生暂时的生存问题,对贫困家庭毕业生的帮扶作用甚微。

基于上述问题,为进一步提升贫困毕业生就业帮扶力度,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资源,实现高效贫困毕业生顺利就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

1.全过程帮扶。高校对于贫困家庭学生帮扶工作的重视使得新生一入校便会得到学生处资助中心的帮扶,但招生就业部门大多是在大三学生即将毕业阶段才开始参与和了解贫困毕业生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一定程度上也导致现阶段就业扶持只能以就业补贴、就业指导、就业信息推送、就业平台搭建等单一形式开展,无法从根源上解决大学生就业难的困境,导致帮扶效果不佳。因此,对大学生的就业帮扶应该从新生入校开始启动,建立学生完善的、一对一全过程的帮扶体系,从新生入学那一刻开始,学生处资助中心和招生就业部门应协同管理,统筹规划,从学院到系部到班级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和系统联动保障体系,高校可通过“一生一导师”制度为每一个贫困学生配备导师,开展三年制全过程就业帮扶,帮助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和就业规划,不仅要在物质上予以帮扶,更要在学生入学至毕业全过程针对学生学习阶段提供不同形式和种类的结业帮扶内容,着力提升学生的知识水平、技能水平、心理素质、社交能力,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

2.精神扶贫全面提升。资源和人脉的匮乏、技能水平一般、缺乏自信等原因是导致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困难的主要原因,单纯的物质扶贫不能解决根本性问题,必须通过精神扶贫提升贫困生的专业技能、面试技能、心理素质、自信心和人际交往等能力,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全面培养:(1)精神层面。帮扶是手段,育人才是目的。要使学生成长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社会主义接班人,就要加强学生精神层面的教育,要注重贫困毕业生自身意志水平的提高,帮助贫困学生正确看待自身能力和自身定位。发挥思想政治教育优势,加强学生思想信念与价值观教育,使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项目教学帮助学生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各项校园活动和专题讲座,加强学生感恩教育、诚信教育、创新创业教育等。(2)心理层面。心理因素是影响贫困生成功就业的重要因素,自卑、焦虑、沮丧、缺乏自信等负面情绪会使得贫困家庭毕业生在就业选择和面试过程中害怕展现自己从而错失良机,因此,要加强对贫困毕业生的心理帮扶工作,为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引导学生学习心理学知识,也可以通过鼓励学生参与各项活动锻炼学生的自信心和抗压受挫能力。学生就业过程中实时交流跟进学生就业情况,及时缓解学生就业焦虑和心理压力,使学生以最好的状态选择工作,增加就业成功的几率。(3)技能层面。很多贫困生为减轻家庭重担,求学期间以获得奖学金为目标,将大量的时间花费在专业知识的学习上,对于技能的锤炼和社会实践却不够重视,这也导致贫困家庭毕业生在求职时因综合素质较差被拒。因此,大学期间应该引导贫困生注重知识学习的同时要加强技能的训练,鼓勵学生参与社会实践,积累岗位工作经验,高校也可以在校内或联动企业里提供相应的实践平台,给学生更多提高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的机会,对于想继续求学深造的学生应给予更多的心理疏导和学业指导,帮助其顺利升学。(4)就业创业指导。贫困生的就业指导不应是大三阶段性的帮扶工作,而要对贫困生不同时期的实际需求提供针对性的指导,如职业生涯规划、职业能力测试、求职技巧、礼仪等方面加强引导;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形成合理的就业预期;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应征入伍”“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等志愿服务,增加学生择业范围。就业能力主要包括就业基本技能、自我管理能力、团队协作技能等3个方面,开展具有实效性的“双创”教育可以使学生充分认识当前社会形势、财经法规和商务金融,使其具备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提高大学生社会需求匹配度,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3.多渠道多主体就业援助。现阶段就业帮扶实施主体主要为政府机构和高校,社会各界参与较少导致社会资源无法充分利用,因此政府和高校要善于挖掘社会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引导企业、用人单位、社会团体及校友会积极参与家庭贫困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为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学习、实践或就业机会。高校要为广大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搭建直接见面、双向选择的平台,将校友资源、社会资源最大化,形成多渠道多实施主体、健全的就业帮扶体制,如校企合作共创订单班,对学生进行针对性技能训练,毕业后实现精准对口就业。此外,在就业信息的宣传上,除了政府机构和高校外,应该利用社会媒体资源为学生及时传递有效就业信息,帮助其发掘就业机会。

(三)动态跟踪,精准反馈

高校家庭困难毕业生就业的精准帮扶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就业满意度反馈是检验这项工作成效的有效途径,高校及政府要搭建用人单位及学生意见反馈平台,建立动态跟踪反馈机制,及时了解学生就业情况和用人单位评价。一对一帮扶教师也应在学生就业后通过电话或其它途径了解学生就业状况和就业满意度,跟踪调查用人单位对学生的评价,总结贫困生就业帮扶工作取得的成效和不足,及时协助贫困生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各种问题,提高其工作适应能力,通过推动学生就业实现真正脱贫。

四、结语

受家庭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的影响,贫困家庭毕业生就业问题严峻,其帮扶工作与千万家庭密切相关、与学校发展和社会稳定密切相关,为做好这项精准扶贫工作,需要政府、高校和社会各届共同关注、参与和帮扶。对贫困家庭毕业生的帮扶不能仅停留在经济层面的扶持,也不能仅仅在学生就业阶段介入应急指导,而应提前建立有效的甄别机制,精准定位真正需要帮助的学生,而后通过全过程培养、全社会参与、多渠道宣传,全面提高被帮扶学生的各项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实现精神扶贫、彻底脱贫。

[基金项目:本文是湖南省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2019年度专项课题《基于“双创”的高校特殊群体毕业生就业帮扶模式研究——以贫困家庭毕业生为例》(编号:XJ194234)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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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张龙华,曹迎春,姚小芹.基于校企合作培训视角下的高校贫困生就业帮扶模式构建[J].明日风尚,2017(24):159.

[4] 张贞.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帮扶模式研究[J].亚太教育,2016(32):168.

[5] 黄璜.关于高校贫困毕业生就业问题的思考[J].才智,2013(15):286.

(作者单位: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经济贸易系 湖南衡阳 421000)

[作者简介:李忠怡(1993—),女,湖南省衡南县人,湖南财经工业职业技术学院专职教师,助教,主要研究方向:职业教育研究与电子商务。]

(责编:纪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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