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管理办法范文

2023-09-20

人寿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摘 要:依据国务院“营改增”试点的工作部署,保险业在2014年被纳入到“营改增”的试点范围,这一改革为保险业带来了机遇也带来了挑战,如何去把握机遇克服困难显得至关重要。文章具体研究了湖北省H人寿保险公司中的“营改增”情况,对人寿保险公司实现“营改增”下利润最大化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此为“营改增”在人寿保险公司中的更好实施提供一份参考。

关键词:营改增 人寿保险 利润 影响

我国实施“营改增”是充分考虑了国际惯例与国际税制改革趋势的体现,其目的在于降低企业税收,增加企业利润率,从而促进我国企业的改革,加强我国企业的竞争力。然而,在进行“营改增”问题的探究时,笔者发现湖北省H人寿保险公司在进行了“营改增”后,近三年的净利润不升反降,为探讨这一问题,笔者引入H人寿保险公司的实际例子,展示了“营改增”前后利润的具体变化,分析其原因,并根据分析的结果对人寿保险公司提出相应的建议,供大家商讨。

一、湖北省H人寿保险公司“营改增”的目标及进度

1.H人寿保险公司“营改增”的目标。税务管理处、会计部的“营改增”目标是对适用于该人寿保险公司的营改增政策进行解读,实现所有涉及增值税场景的会计核算以及实现增值税税款的计算和申报工作;税务管理处、会计部、业务管理部、精算部、信息技术部的“营改增”目标是梳理收入与成本支出的價税分离、预算口径的变化、价税分离及增值税发票带来的流程改造;财务管理部的“营改增”目标是实现税控设备全国的布点、落实增值税下的发票开具和管理方式;信息技术部的“营改增”目标是与会计部、税务管理处合作,实现系统价税分离、系统流程改造、系统间对接、系统会计处理的变更等多项工作;最后,财务管理部、会计部、个险销售部、团体业务部、银行保险部、健康保险事业部、电子商务部等部门联合,指导培训机构学习营改增所面临多方面的注意事项、完成迎接营改增的各项准备工作。

2.H人寿保险公司“营改增”的进度。人寿保险“营改增”项目由2013年启动直至现在,其进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行业调研、政策攻关。具体任务是2013年7月,受财政部委托,负责金融业营改增调研并政策建议;2013年10月,配合集团完成保险行业营改增调研统稿;2014年3月,配合集团向财政部提交全金融行业研究报告;2014年4月,反馈政策诉求并争取实施时间,财政部、一行三会与金融同业均参会;2014年11月,与集团配合,完成保监会保险全行业营改增税负测算。这一阶段的调研成果获监管认可,多项关键政策被采纳。

第二阶段为2015年1月至2016年3月,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启动实施、有序推进。具体任务是2015年3月,配合各顾问团队开始进行业务梳理;2015年7月至2016年3月,根据前期的梳理结果,开始进行方案的设计,并与顾问讨论确认;2015年8月至2016年3月,召开各类培训,宣导增值税相关知识;2015年11月至2016年3月启动月例会机制,确保工作有序推进;2016年3月,形成各类指标逾7个,实现非政策敏感性事项的系统改造与流程管控达成预使用状态。这一阶段政策下发前所有预定工作已顺利完成。

第三阶段为2016年3月至2016年5月,需根据最新政策,修正落地方案,力保平稳过渡与合理降税;全面评估掌握“营改增”对业务及财务的影响并实施控制;税负滚动测算,合理筹划优化集团整体税负。这一阶段的主要任务是根据最新政策,修正落地方案,力保平稳过渡与合理降税。

二、分析“营改增”对H人寿保险公司利润的影响

1.“营改增”对人寿保险公司收入与费用的影响。从收入方面分析,营业税为价内税,是以营业额直接计算缴纳税款,其收入

为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其收入=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1+税率),即将向客户收取的全部价款拆分为了收入与销项税两项,从而直接造成了人寿保险公司收入的下降。

费用方面同理,在实行作为价内税的营业税时,其费用为向客户支付的全部费用;而实行作为价外税的增值税时,其费用=向客户支付的全部价款/(1+税率),即将向客户支付的全部价款拆分为了费用与进项税两项。且实行营业税时,以收入乘以5%计算得到营业税且计入费用,反映在损益表里;而实行增值税时,增值税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且不计入费用,反映在资产负债表里。以上两点均导致了人寿保险公司费用的下降。

2.“营改增”后H人寿保险公司利润影响测算及分析。以湖北省H人寿保险公司为例,根据其近三年改革前与改革后的利润额,测算出“营改增”导致的利润变动率。

由上图可知,在进行了“营改增”后,该人寿保险公司近三年的利润总额均不增反减。单从负税角度分析,企业的所得税、流转税税额和总税负均在进行了“营改增”之后有所减少,但企业所得税与总税负的下降比率远小于流转税税额的下降比率,这说明在流转税税额降低的同时,一些非流转税总税额在升高。结合人寿保险公司的特性与相应的国家政策,分析其主要原因如下:(1)人寿保险公司中的保险及兼业代理业务,按假定的进项抵扣水平,整体税负上升,导致净收入下降,利润下降;(2)人寿保险公司中不动产出租业务中的新增房产税负可能上升,导致净收入下降,利润下降;(3)人寿保险公司中金融商品投资的税负上升,导致净收入下降,利润下降;(4)人寿保险公司中的保费收入和其他收入实行增值税后,导致税率上升,净收入下降,利润下降;(5)存在可抵扣的进项,但是免税比例太高,可抵扣的进项很少,所减少的成本费用小于上述净收入的减少,因此总体利润减少。

三、在“营改增”政策环境中,对人寿保险公司利润最大化的相关建议

1.对收入方面的建议。

1.1争取免税政策。人寿保险行业正是一个存在着大量免税险种的行业,而为尽可能多的险种争取免税,能够使得保费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防止可抵扣进项税额不够而导致的净收入下降,由此来维持“营改增”后,保费价格不变的情况下,利润水平下降减少。

1.2优化产品定价。“营改增”后存在价税分离制度,这一制度对作为终端消费者的个人,不会有太大影响,而对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采购企业,会有很大的影响,因为对方可以实现进项抵扣。这样就给了保险人和投保企业之间一个博弈的选择,也会引发行业之间新一轮的竞争契机。

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将产品分为营业税下已上线产品与“营改增”后上线产品两类。对于营业税下已上线产品,保监会对产品费率有监管要求。根据监管要求,营改增前上线的所有产品费率不变,同样,现价表也不变,不进行改造。对于营改增后上线产品,首先,在保监会监管要求不改变的前提下,保险产品的定价规则也不改变,即产品费率表与现金价值表仍然体现为一个总价格,不会分拆成不含税金额与增值税两部分,应税产品的价税分离需要在承保环节由核心业务系统进行。其次,企业需根据税种变化给产品利润带来的影响修改定价规则,对于免税险种,定价规则不发生改变;对于应税险种,需要综合考虑增值税对定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影响来调整定价规则,相应调整费率。

2.对费用方面的建议。

2.1加强发票管理。目前人寿保险公司并未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票开具权限为出单中心和柜面及收付台同一执行标准,“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管控严格,特别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如有不慎可涉及刑事责任。另由于人寿保险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求量较少,且人寿保险公司仅省会分公司存在出单中心,出于客户体验和集中管理的角度,专用发票的权限建议集中到城市中心支行、县区支行的某一特定柜面,作增值税专用发票柜面,以此做到对发票风险的高度集中管控。对发票实行高度集中管控,同时规避发票虚开与重复纳税风险,使得企业能够尽可能多的获取有效的进项税专用发票,使得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多,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成本费用。

2.2優化渠道合作。人寿保险公司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营业额”为基础对保费收入征税,“营改增”后,随着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的引入,在结算手续费用时,代理公司、经纪公司或兼业机构是否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影响到了人寿保险公司自身的成本费用高低。与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兼业机构合作,使得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多,从而使费用减少。因此,人寿保险公司应作好各保险代理公司、经纪公司、兼业机构的信息搜集工作,包括渠道机构的纳税人类型、提供发票的类型、税率信息。要求代理机构就应税和免税险种对应手续费金额开具两张发票,应税产品对应的手续费发票要求代理机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免税产品对应的手续费发票要求代理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渠道机构,可酌情降低其手续费率。

四、结语

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能够弥补重复征税的缺陷,从而使企业税负降低,解放部分资金。同时还能够以国家政策影响企业改革,促进行业进步。但同时,“营改增”并不是一个一蹴而就的过程,尤其是在改革初期,对保险公司等企业会造成较大的新旧制度冲击,造成许多不便。因此,企业中的各职务人员应当共同努力,来克服改革过程中的种种困难,从而使企业全面适应改革,享受到新政策带来的种种好处与契机,使企业更加蓬勃的发展,同时也使我国的财税体制迈上一个新台阶。

参考文献:

[1]蔡丽蓉.营改增对保险业的影响[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7).

[2]朱志钢.营改增改革后面临的若干难点重点问题[J].税收经济研究,2016(01).

[3]黄明利.浅析“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模式与绩效的影响[J].经营管理者,2016(06).

[4]宋炳霞.保险业“营改增”方案探讨与税率测算[J].财会通讯,2016(04).

[5]杨海燕.保险业“营改增”面临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经贸导刊,2015(35).

[6]杨业昌.浅谈“营改增”对财险公司的积极影响[J].财会学习,2015(18).

[7]邓大飞.营改增对人寿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流程的影响及应对[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20).

[8]吕庆元.营改增对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及对策[J].中州大学学报,2015(02).

人寿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在财务、技术和战略各层面,平安究竟能从240亿收购案中受益多少,有待时间证明

自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代码:2318;上海交易所代码:601318,下称平安)巨额再融资计划推出以来,坊间对平安海外投资的讨论与传言甚嚣尘上。

意料之外却也是情理之中,此次平安的投资对象,仍是去年11月平安第一次大规模进行海外投资时的对手富通集团(Fortis N.V.,下称富通)。

3月19日晚间,平安与富通联合公告称,双方已经签署谅解备忘录,建立全球性资产管理合作伙伴关系。平安将斥资21.5亿欧元(约合240.2亿人民币),购买富通旗下从事全球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富通投资管理(Fortis Investments,下称富通投资)50%的股份。

根据协议,富通投资将改名为“平安富通投资”(Fortis Ping An Investment Management Group Holdings)。新公司将持有富通在全球范围的资产管理业务的一切相关资产和中国平安在香港部分资产管理业务的资产,资产总额超过2000亿欧元。新公司注册地仍在比利时,定位是全球性资产管理公司。

21.5亿欧元的投资规模,刷新了平安去年11月以18.1亿欧元在二级市场购买富通4.18%股份的金额记录。

平安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称,这笔投资符合平安的长期发展战略,将给平安带来较高的财务回报和稳定的现金流,是平安搭建保险、银行、资产管理“三支柱”战略架构的重要一步。

“平安海外资产管理业务的框架逐步设立,而未来最大的挑战在于整合和执行。”一位长期关注保险行业的分析师对《财经》记者说,“目前看来,平安富通投资未来运作的基本逻辑是‘富通制造、平安销售’,旨在服务中国大规模海外投资的需求。不过在财务、技术和战略各层面,平安究竟能从这次收购中受益多少,有待时间证明。”

二度携手

平安与富通从熟识到联姻,只用了短短半年的时间。

富通是一家欧洲金融机构,以银行保险著称,主要业务包括银行、保险和资产管理。“千禧年”后,富通致力于走出荷比卢地区,寻求国际化发展,中国市场是其重要目标。2001年,富通参股太平人寿,占24.9%的股份;2003年,富通与海通证券(上海交易所代码:600837)合资成立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海富通),在其中持有49%的股份。通过合资公司,富通分别打入中国的寿险、资产管理市场。富通还曾主动向一些中资的大型银行、保险机构伸出橄榄枝,寻求股权合作。

近年来,平安也致力于银保模式以及资产管理业务,由此开始关注并最终决定投资与自身业务结构非常相似的富通。去年11月28日,平安富通签署公告,宣布平安已从二级市场购入富通4.18%的股份,成为富通第一大单一股东,平安集团执行董事、集团总经理张子欣以非执行董事的身份加入富通董事会。

平安曾再三强调,财务收入是这第一次投资的出发点,富通慷慨的分红政策是平安投资的最主要理由。富通每半年派发一次股利,约为利润的45%。自成立以来,富通集团的分红净值至少与上年持平,从未出现过下降;即使在互联网泡沫破灭等危机中,也能坚持这一分红政策。1990年至2006年,其每股盈利以及每股股息的年复合增长率分别为11%和15%。

但平安的意图显然并不止于财务投资。知情人士透露,此后平安、富通及其财务顾问摩根大通、美林四方在上海和布鲁塞尔举行密集的会议,对两家公司未来的合作潜力进行了深入的探讨,这其中包括保险、银行、私人银行和资产管理等多个领域。

2007年,富通刚刚经历了一场举世瞩目的收购兼并大战。它参与了RBS财团对荷兰银行的竞购,RBS财团因为高比例的现金支付方案得以胜出。由此,富通将荷兰银行的私人银行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以及在荷比卢地区的零售网络收入囊中。

为支付竞购荷兰银行所需240亿欧元的代价,富通亦调动了各种财务资源,其中包括发行认股权、可转换次级混合证券、出售非核心资产以及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多种方式。

然而,自去年下半年以来全球固定收益市场疲软,资产证券化融资受阻。另外,应股东要求,2007年四季度富通对与次贷有关的资产做出了高达27亿欧元的减记。

在次贷危机和收购荷兰银行的双重压力之下,富通的财务状况引起了评级机构的关注。穆迪于3月5日调整了对富通的评级,维持其Aa3的评级,但是将评级展望由“稳定”调整为“负面”。

就在富通股价下跌之际,平安在市场上继续增持富通股票。截至2008年1月22日,平安的控股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通过二级市场购入富通集团约1.1亿股股份,占富通集团总股本约4.99%,总对价21.1亿欧元。

各取所需

“从平安的角度说,资产管理是其三个支柱中最薄弱环节。靠自身增长建立资产管理网络需要非常长的时间,收购则是一条捷径。”前述知情人士对《财经》记者透露,从初步意向的达成到尽职调查和交易定价,至3月19日双方签署谅解备忘录,历时约三个月。但这还不是正式协议。

4月初,富通投资将与荷银资产管理正式合并,之后平安与富通也将签署正式合作协议,并需要获得监管机构的批准。

平安公告披露,如双方至2008年4月15日仍未签署相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交易文件,除一方根据另一方违反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条款提出索赔的情形,谅解备忘录的其他条款即告终止。

对于富通投资于2007年12月31日持有的(经提存拨备)约净2300万欧元的CDO (债务抵押债券)和CLO(贷款抵押债券)资产,富通已同意在该类资产出现减值时,给予平安全额的损失赔偿保证。

平安和富通将分别持有新公司50%的股权,但富通比平安多一股。新公司董事会将由12名董事构成,其中六名非执行董事和四名独立董事,由平安和富通各自提名三名和建议两名;富通将提名全部两名执行董事,其中一人为公司CEO。董事长由富通提名的董事出任。

而平安将向富通投资的薪酬和升迁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分别提名一名成员,并派出代表以观察员身份列席亚洲管理委员会会议,以及向目标公司的亚洲办事处借调投资专业人员。

接近富通方面的人士解释,这些安排均为保证富通继续对富通投资并表。另一方面,平安在海外资产管理业务方面仍缺乏经验,在海外投资领域以学习为主,不参与管理和执行董事的提名,可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

高盛在分析报告中指出,收购富通投资可以令平安从三方面受益。首先,平安的资产管理规模和产品种类得以改善,特别是有助于提升针对第三方客户的资产管理经验。其次,平安可以借此获得产品设计、投资管理、研究、IT和营销等多种专业技术。第三,中国各家保险公司都在研究海外投资和QDII产品设计,与富通的合资可令平安在这些领域取得竞争优势。

不过,一位市场人士亦指出,平安在合资公司中的贡献不容忽视,“如何争取中国的海外资产管理业务也是各家国际金融机构的重要命题。通过与平安的合资,富通已经打通了吸引中国资金的通道。”

经过富通-荷银、平安-富通这一连串的并购之后,在中国市场中,平安资产管理公司、海富通以及荷银泰达三家从事资产管理的机构仍将各自独立运作。根据协议,海富通将被纳入平安富通投资框架之中。

下一站何处

在3月20日平安的业绩发布会上,张子欣表示,资产管理业务不需要太多的资本金投入。平安首席投资执行官约翰·皮尔斯(John Pearce)也在同一场合表示,富通和荷银资产管理业务整合完成之后,会对平安的盈利增长有很大的贡献。不过,市场分析,平安富通投资在短期内的利润贡献并不显著。

“平安此次入股富通投资的价格只是在市场平均水平,并无多少折让,因此短线利润贡献非常有限。”一位市场人士对《财经》 记者指出。

中金公司分析师周光根据富通公布的资料整理,得出富通投资管理公司(包括荷银资产管理公司带来的收益)2007年的净利润约为2.57亿欧元,50%股权的净利润则为1.29亿欧元,则平安21.5亿欧元对价所对应的2007年静态市盈率为16.7倍。

周光还指出,投资海外的一个直接风险是汇率的不利变动。在富通投资净利润有限的情况下,如果人民币对欧元大幅升值,将使这项收购的财务贡献度进一步降低。

接近平安的人士则对《财经》记者表示,合资公司的数据要等到一年之后才可获得,目前惟一可以获得的是价格对所管理资产规模的比值(price to AUM ratio)。富通投资原来管理的资产规模为1330亿欧元,在将荷银资产管理业务并入富通投资后,富通投资所管理的资产规模可以达到2450亿欧元,其中有50%的资产来自第三方客户。以此计算,富通投资交易中价格对AUM的比值是1.8%,低于目前3%的市场平均水平。

事实上,近年来大型金融集团拆分资产管理业务渐成趋势。花旗、美林都已经将旗下的资产管理业务出售。对此,资产管理行业的资深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从激励机制到股东的磨合,无论富通与荷银资产管理的整合,还是富通与平安的未来合作,都需要进一步观察。”

人寿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摘 要: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保险公司为了实现自身资产的流动性、安全性以及盈利性,而按照预先制定的策略进行资产配置管理。保险公司通过动态调整对利率敏感的资产,或调整整体资产与负债的持续期,以确保公司的资产净值为正。本文基于银保监管合并状况下保险公司经营环境的变化,进而提出调整和改进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新思路。

关键词:银保监管合并  保险公司  资产负债管理

2018年3月,针对金融监管机构的改革要求,国务院出台了将银监会和保监会职责整合的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原银监会与保监会合并组建了新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两会的合并将让原有分立的资产监管体系得到统一和完善,有助于填补部分监管漏缺,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而且随着监管口径的统一,使保险公司的经营和管理目标更加明晰和专一,标志着监管模式由过去的粗放增长向审慎发展转型。新的监管框架以及监管政策必将对我国保险公司的运营与发展质量,尤其在资产负债管理水平方面带来一系列重大的影响。

1 文献综述

Fotios Pasiouras、Chrysovalantis Gaganis(2012)针对希腊国内保险公司稳定性与监管政策,进行了首次全国性的研究。Maria Dementyeva、Paul R. Koster和Erik T. Verhoef(2018)研究了当保险公司掌握市场势力后,如何对其外部性进行合理的监管。Jose L.Fernandez、Ana M. Ferreiro、Jose A. Garcia-Rodriguez和Carlos Vazquez(2018)展示了一个人寿保险公司的资产负债管理模型以及其数值模拟结果。Danping Li、Yang Shen和Yan Zeng(2018)在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的问题中,首次将衍生品考虑进最优资产负债管理的策略中。

2 银保监管合并后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将面临的新风险

虽然银保监管的合并必将有利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但也会产生不少新的问题和风险需要改革和应对,具体汇总如下。

2.1 现金流及资本金压力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2017年保险业现金流量净额为6330.75亿元,同比下降65.12%。由于业务与收入的急剧降低,部分寿险公司甚至面临退保以及满期给付等压力。中国的银保业务通常会受到政策和规则变化的影响,行业早期通过定价利率管制、新产品开发以及资金渠道开放得以发展。宽松的货币政策、投资许可范围扩大以及费率市场化等条件的不断出现,使我国保险行业的发展更加迅速。然而随着政策监管的加强以及转型压力增大的影响来临,保险公司下一步的经营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银保监合并后监管新政的出台将可能对保险公司的短期经营业绩造成波动和影响,从而带来现金流及资本金压力的流动性风险。同时随着资本市场以及投资范围的不断扩展,保险公司将准予采取有效的保值与增值业务操作,这些迅速壮大的投资性业务的发展,也会使公司的资金链变长、变脆,给保险公司带来新的现金流及资本金压力的风险。

2.2 新的利差损失以及费差损失风险

随着竞争与转型等压力的到来,部分保险公司将选择提高手续费或者降低部分产品定价的策略,在产品上更倾向于期缴低价值产品而非原有趸缴低价值产品。同时,凭借长期年金产品的高额利率获得收入。长期产品或者养老金产品面临的长期性以及复杂性会迫使保险机构采取高承诺利率以及高费用率,由此进一步掩盖了利差损和费差损风险。以上两大风险都属于因经营环境变化可能出现的短期风险,待市场环境稳定后风险度会有所降低。

2.3 与银行业间的金融传导性风险

随着银保监管的合并,原有的银保合作方式将发生转变,相关的规则也会发生变化,机构间互动进一步加深,有助于推动金融一体化的实现。但是,随着银保互动的深入,风险传播的可能性也将随之加大。一方面,由于流动性风险的传递性和外溢性,保险业风险会传导至银行业,部分银行因为做了隐性担保,如不能及时兑付款项,银行业务必将受到冲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在原先的风险(赔付与红利)下,还将面临来自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传导。此类风险往往源于滞后的传导,所以难以被识别,需要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数据联动,以及与之相匹配的数据分析基础才能被识别。此外,银行业的经营业绩表现也直接影响着保险业在银行内的股权、债券等投资收益,这也是一种属于投资性的传导性风险。

2.4 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

随着新的监管框架与资本市场的变化,保险公司将进一步放开与深入到资本市场的投资中,这给保险公司自身带来了新的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与此同时,由于风险的引致性也会引发新的流动性风险。

2019年1月,银保监会为鼓励更好地发挥保险公司资金的作用,维护上市公司稳定与资本市场发展,应许保险公司通过使用长久期账户的资金,增持优质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债券,拓宽保险公司投资范围,并且推进研究保险公司持有长期股票的资产负债管理评估体系。在依法合规与风险可控的两个重要前提下,允许通过资管计划以及信托计划化解股票质押后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吸引更多保险公司以多种方式参与资产市場的运作。因此,新的规定以及伴随而至的资本市场的拓宽,必将给保险公司带来新的潜在的市场风险与信用风险。

3 基本对策与建议

针对以上各种主要新增风险,保险公司应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管理和内部建设,以增强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3.1 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核心问题在于:一是安全并且合理头寸管理,所谓安全的概念在于对流动性需求以及流动性管理间的平衡点。二是建立健全应急机制,确保保险公司在极端情况下可以平稳运营。三是关注不良资产,不仅需要关注资产状况,同时需要关注各类交易对手的资产状况。

3.2 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强化自我防范能力

银行保险业务的风控管理往往是容易忽视的环节。首先,银行可以利用自身优势,细化保险业务的内容。其次,要抓好保险公司与银行间的密切合作,尤其是数据链的共享,使相关产品和保费管理及时得到双方的同步监管。最后,银行和保险公司间应加强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和数据库建设,加强产品研发和创新,尽量避免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3.3 强化银保协作,并使之机制化

目前,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通常采用多对多的方式,这是非常不稳定的。为了确保双方的稳定合作和长远发展,应该关注双方合作伙伴的共同价值观和企业文化建设,并从长远利益来看,而不仅仅是关注眼前利益。同时深化保险公司与银行间合作机制建设,应循序渐进,通过业务渗透和整合逐步实现战略联盟。以此不断提高管理水平,降低双方面临的风险。

3.4 加大产品研发力度,堅持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银行保险业务的可持续发展,满足客户的多样化需求,保险公司应在产品研发方面下工夫,要在寿险、健康险等与客户切身利益相关的产品研发方面投入力量,尤其是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类型等。2018年7月,银保监会发布了《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该办法围绕税延养老保险资金长期保值增值的核心目标,从多方面对税延养老保险的资金运用进行了规范(如表1所示)。为保险公司今后养老保险产品的进一步研发明确了方向,打下了基础。

4 结语

综上所述,目前有必要探索出一套适用于银保监管合并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新体系,在确保充分流动性的同时,实现保险公司资产的持续保值与增值。2018年是银保监管合并的元年,也是新监管模式运营的起点。希望在新的监管模式下,我国保险业有一个质的变化和发展。通过不断提高内部管理流程和能力,将资产风险管理能力的提升作为企业核心竞争力建设的重要部分,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力争将我国保险业的经营管理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参考文献

Pasiouras F, Gaganis C. Regulations and soundness of insurance firms:International evidence[J].Journal of Business Research, 2013,66(05).

Dementyeva M, Koster P, Verhoef E T, et al. Regulation of Road Accident Externalities when Insurance Companies have Market Power[J]. Journal of Urban Economics, 2015.

Fernandez J L, Ferreiroferreiro A M, Garciarodriguez J A, et al. GPU parallel implementation for asset-liability management in insurance companies[J]. Journal of Computational Science, 2017.

Li D, Shen Y, Zeng Y, et al. Dynamic derivative-based investment strategy for mean–variance asset–liability management with stochastic volatility[J]. Insurance Mathematics & Economics, 2018.

人寿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摘要】现如今,中国资产管理市场迅速成长。截至2016年底,资产管理的规模已经达到了116万亿人民币。前三年的年均复合增长率为51%。随着养老金入市等政策的放开,资产管理的金额会进一步扩大。与此同时,资本市场效率也会在资管行业发展的大背景下显著提升。本文主要分析了中国资管市场的规模及发展意义,以及未来的发展趋势,从资金来源、资产类别、资管机构三个方面进行剖析,同时提出适当见解。

【关键词】资产管理 养老金入市 资产荒 刚性兑付

一、中国资管市场规模及发展意义

(一)规模和增长

相较于2015年底的93万亿元,截至2016年底,资管市场管理资产总规模约为116万亿元,增长幅度依旧为惊人的25%。在此前三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51%,整个行业充满着活力,同时,可以看到强劲的发展潜力。在这其中,银行理财规模在各类机构中占比最高,为25%;其次为信托和保险,分别占比17.4%和13.01%;其余资管业务来自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但是这种高增长的势头也不会一直持续下去,预计未来四年,中国资产管理市场总额增速将有所放缓,到2020年,管理资产总额预计为174万亿人民币。这一预测的假设是基于我国宏观经济目标、以及人口社会变迁、居民财富管理意识增强等因素。“十三五”期间,国家制定了保持经济中高速增长的整體目标,同时,人口社会的变化趋势也在影响资管行业:人口老龄化、居民财富积累、老百姓理财意识觉醒。这些都将成为中国资管行业发展的动力。

中国资产管理规模(2012~2020)

(二)发展意义

发展带来机遇。我国资产管理市场的茁壮成长,是处于“大资管”这样一个环境下。资产管理给实体经济以支持,对社会财富的管理进行委托。在助推经济转型的同时,也提升了资本市场的效率,还能够对投资者的权益进行保护。

首先,研究表明,以直接融资为主的经济体,拥有更强的经济弹性,尤其在经济危机之后,较间接融资经济体相比恢复更快。我国目前仍属于间接融资为主导的经济体,尤以银行导向最为主要,但在过去几年,直接融资占比不断提高,这其中离不开股票市场资管机构的发展。直接融资体系的建设,为中国经济的转型提供了重要支持。

其次,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行业会成为我国资本市场效率改善的基石,资管市场的发展,能够简化投融资者互相发现的过程,进而匹配两者的需求,而专业的资管机构也可以在成熟市场中提升价格发现效率。

最后,资管行业的发展,可以更好的保护金融投资者权益。个人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因为势单力薄,会碰到难以维权的情况。他们不像大型企业,可以利用相关治理体系维护自身权益。这就体现出资管投资的好处,通过资管机构进行投资,依靠资管机构规模和其他方面的优势,投资者可以更好的保障自身利益。

二、中国资管市场发展趋势

(一)资金来源

通过借鉴国外资管市场经验,我们发现,养老金是资产管理市场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这主要源于养老金期限长、规模大的特性。随着15年养老金的正式入市,资管市场里养老金所占比例将会持续提升。同时,保险资金、企业资金也在机构投资者中占有重要比例。在个人投资者中,毫无疑问高净值家庭仍然占据着绝大部分的资金来源;但是随着居民理财意识的加强,中产阶级也越来越多的加入资管市场。

1.养老资金。2015年8月17日,国务院印发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养老金正式入市。对比全球资管市场养老金可以占据资金35%的比例,我国养老金只占有资管市场资金的5%。这对我国资管市场是一个重要的突破口,也是发展机遇。预计到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资金规模将达到5~6万亿元。相比过去仅投资于国债及存款,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较低。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规定下,养老金可以投资于股票、股票基金等新型投资产品,这就给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带来了新的源泉,虽然规定投资规模不得超过总额的30%,即使这样,到2020年,养老金也会给市场带来接近2万亿的资金量。

2.保险资金。保险资金一直是资产管理市场中的重要资金来源,尤其是人寿保险资金,因其期限久、成本低的特性,而且资金规模巨大。在新“国十条”提出后,保险资金被鼓励投资于股权、债权等形式,用以建设民生工程,对新兴产业的发展也予以支持。同时对投资领域和方式的限制也不断放宽,重在加强监管,通过细化保险风险、市场风险,来提高资金运用合理性。

3.个人资金。个人投资者资金也是资管市场不容小觑的力量。这其中,高净值客户仍是中坚力量。预计到2020年,中国高净值家庭户数为350万户。这类客户通常为企业主、投资人等,投资意识较强,投资经验丰富,虽然作为个人投资者,投资理念与机构投资者相似。近年来,随着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此类投资者对家庭财富传承的要求逐渐增高,安全性、私密性成了投资过程中考虑更多的因素。相较于高净值客户,中产家庭的收入较低,投资目标也主要以保值为主,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资管机构可以在线上为客户进行服务,服务成本大大降低,这是资管机构的新机遇,尤其对中小资管机构来说,服务过去被忽视的大众群体,有助于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下追赶大型资管机构。

(二)资产类别

放眼全球,新时期下资管市场的投资品类正在从主动管理型转向被动管理型。中国资管市场也是如此,指数型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发展迅速。然而,不同于国际市场,在主动管理型中,股票类产品发展依然较快,越来越多的人希望在股市中一展身手,其中不乏大学生投资者。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会有越来越多的“小股民”加入其中。预计到2020年,股票会占据中国资管市场8%的比例,依然是相当大的一部分。

2015年出现的“资产荒”是资本市场最严峻的挑战。“资产荒”是指市场上缺乏相对高收益、低风险的优质资产,并不是无可投资的资产。由于我国刚性兑付的特性,客户可以充分回收资金成本,并不用承担投资风险。实际上投资风险需要由资管机构来承担,这就逼迫资管机构进行转型创新,对投资资产的类别进行相应的扩充,交易策略也要逐渐拓宽。

(三)资管机构

从资管机构来看,我国由于是银行主导型金融体系,因此银行在资管机构中占据着主要地位;与此同时,保险机构也占有着重要的市场地位;信托机构因其发展时间长、基础好,在未来几年仍是占比规模较大的资管机构。

1.银行。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中的核心,在各个市场上都发挥着中坚力量。凭借着最具信任度的品牌、广泛的网络渠道、良好的口碑,银行在未来仍是资管市场的“霸主”。不过,随着人们理财意识的加强,银行理财也在改变原有的低收益的理财模式,进行积极的转型。从长远来看,逐渐放开刚性兑付,降低客户对成本金的粘性,实现真正的“代客理财”。值得注意的一点,私人银行业务的发展也在如火如荼的进行,各大银行纷纷推出了自己的私人银行业务。这是因为高净值家庭的增多,财富继承意识也在增强。随着银行理财规模的稳定增加,未来银行会是重要的中长期资管机构。

2.保险机构。保险资管的资金来源于自身的保险业务,尤其是业务中的人壽保险。在新“国十条”中,提出了对保险支持实体经济的要求。在严格的监管下,保险投资产品全面放开,险资投资渠道放宽。同时,保险资管的第三方业务目前占比较低,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在养老金市场上,保险公司有着明显的优势,例如全牌照、渠道优势明显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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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展策略研究[D].韦明升.广西大学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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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国资产管理行业争议及问题[J].张胜男,沈修远.中国经济报告.2014(08).

[5]关于国内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问题的思考[J].姜再勇.金融监管研究.2013(11).

[6]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创新[J].凌秀丽.中国保险.2017(02)

[7]关于国内资产管理业务发展问题的思考[J].姜再勇.金融监管研究.2013(11).

[8]美国金融中介资产管理业务发展及启示[J].王聪,于蓉.金融研究.2005(07).

作者简介:孙震(1994-),男,汉族,安徽淮南人,就读于安徽大学,研究方向:金融学。

人寿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摘要】2015年8月11日,重庆市地产集团及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挂牌出让其持有的中新大东50%股权,挂牌价格16.03亿元。11月21日,恒大集团旗下的恒大地产集团(南昌)有限公司以39.39亿元竞得上述两家企业持有的50%股权。同时,恒大集团将中新大东方更名为恒大人寿。本文利用SWOT分析法,对恒大人寿进行分析。

【关键词】恒大人寿  SWOT  战略建议

多年来,我国房地产行业已经成为经济快速增长的一个支撑点和国民经济组成中的重要成员。由于房地产的泡沫太大,导致房地产也“绑架”了中国经济。为了分散投资风险,以恒大、淘宝为代表的企业用多元化的发展战略来分散风险。譬如恒大与淘宝共同持有恒大淘宝足球队,恒大冰泉的上市等。

一、SWOT的定义

SWOT分析法,又称为优劣势分析法。即基于企业外部环境跟内部环境的态势分析。S(strengths)、W(weakness)是内部因素,O(opportunities)、T(threat)是外部因素。本文就是用SWOT方法对恒大人寿进行分析。

二、恒大人寿的背景及其SWOT分析

(一)恒大人寿的背景

恒大人寿的前身是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新大东方于2006年由新加坡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和重庆市地产集团合资组建,注册资本10亿元,是一家中外合資寿险公司。该公司于2013年引进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财信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公司新的投资者,四方分别占股25%。

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以及上述业务的再保险业务。公司总部位于重庆,下设重庆、四川、陕西以及湖北四家分公司。

(二)恒大人寿的SWOT分析

1.恒大人寿的优势。第一,良好的企业形象。恒大集团是集民生住宅、文化旅游、保险、农牧、健康及体育为一体的企业集团。总资产超6700亿,员工8万多人。2015年销售额2013亿,纳税近200亿。作为一家香港上市的地产民企—恒大,自买下广州足球俱乐部以后,依靠大手笔引进外援、教练,成功的带领广州恒大两度问鼎亚冠,成为了中国人民心中的英雄。恒大人寿依托于恒大集团的良好企业形象,可以尽快树立恒大人寿的企业形象。第二,拥有直接的潜在客户资源。恒大集团以房地产起家,在全国170多个主要城市拥有大型项目400多个,百万业主为恒大人寿的发展提供了大量的潜在客户资源。拥有客户就成为保费的根本来源,从而确保恒大人寿的进一步发展。第三,自有“互联网+”的未来发展空间。恒大集团已成功打造中国首家互联网社区医院并联手腾讯进军社区O2O领域,这为恒大保险业提供了“互联网+”的未来发展空间,扩宽了恒大人寿保险的销售渠道。

2.恒大人寿的劣势。第一,从规模上来讲,虽然恒大集团是中国最大的房地产企业,在很多省份拥有自己的项目。从官网资料显示,一般恒大集团的民生住宅项目规划建设总户数1200户,可入住3000~4000人。考虑到很多人不止有一处房产等其他原因,我们以每个项目可入住3000人计算,则在项目数排名第一的安徽省和辽宁省有66000人。虽然他们是潜在的保险客户,但我们不能保证每个人都投保;其次,在一个省中,只有66000个潜在客户,对于保险公司来讲,也不是很多。第二,从产品种类上来讲,产品不是很丰富,不能满足大众各种的需求。“恒大集团作为一家民营企业,恒大人寿只是集团的一个分支部分,与国有保险公司相比,诸如中国太平洋保险或者中国人寿保险,在中国成立的时间尚短,资历太浅。第三,从认可度方面来讲,在恒大人寿收购中新大东方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前,名气不是很大,而且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该保险公司连续几年处于亏损状态,导致认可度不是很高。

(三)恒大人寿的机会

恒大集团拥有健康行业上市公司“恒大健康”,健康险业务与健康产业形成无缝对接,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恒大健康产业服务链,而且为恒大人寿的保险销售提供了可靠、直接、便利的渠道;养老产业是恒大健康拓展方向之一,所以恒大人寿的寿险业务与恒大健康的养老产业将同时得到快速发展。

(四)恒大人寿的威胁

据恒大集团方面表示,恒大人寿将在2015年12月底前,保费确保突破100亿元,力争300亿元,并在2018年底使恒大人寿的资产规模达到1000亿以上,但是在众多竞争对手林立的保险领域,诸如经营多年国有的老牌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中国太平洋保险和民营保险公司老大-中国平安的存在下,恒大人寿的发展,会受到一定的阻碍。

三、对恒大人寿战略发展的建议

(一)巩固优势,抓住机会

既然恒大人寿作为恒大集团的一部分,恒大人寿应该有力地依托恒大集团的良好形象,为恒大人寿赢得像恒大地产一样的地位。充分地利用已有的直接客户资源,利用“互联网+”扩宽保险的销售渠道;其次,利用恒大集团的健康产业,促进恒大人寿健康险,养老险的快速发展。

(二)面对劣势做出的调整

1.增设恒大人寿的服务点。由于恒大集团在全国各省的民生住宅项目数量差距较大,所以为了增加投保人的数量,扩大恒大人寿的规模,在民生住宅建设项目较少的省份增设恒大人寿的服务点,便于对投保人的服务;而对于民生住宅项目较多的省份,则可以在项目物业部门增设恒大人寿部门,降低成本。

2.积极研发满足大众需求的保险产品,引进专业人才。恒大集团是一个综合性集团,旗下包括了住宅、酒店、文化产业等,其中在房产地、体育等产业恒大集团已经取得了非常显赫的成绩,在业内也有着非常好的口碑,但是在保险领域中,恒大集团还是处于一个起步的阶段,还没有积累出一定的经验,因此需要大量的人才来推动恒大人寿的发展,也只有拥有专业优秀的保险方面的人才才能够让企业在保险市场中不断的进步发展,因此,恒大人寿应该利用恒大集团整体的优势,高薪聘请真正保险方面的人才来积极研发满足大众需求的保险产品,从而增加保费的收入。

3.广告宣传,提高恒大人寿的知名度。广告是现代公司对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介绍的最有利的途径,对公司形象也起到一定的美化作用。为了让大众快速地知道恒大旗下拥有恒大人寿这个产业,并且了解,逐渐认可恒大人寿,利用广告宣传,是必不可少的途径。

4.采用促销策略,增加客户的认可度。对于消费者而言,对于自己不了解的产品,很多人也不愿意进行尝试。考虑到投保的售后服务,性价比,专业性方面的问题,可能也会使得一些人对恒大人寿的产品,望而却步。因此,为了将产品进行推广,让出销售利润获取更多的客户市场,让销售产品信息能够顺利的传递到市场中去,让客户对产品有一定的了解,个人认为,在最初的3-5年,恒大集团可以采用买房送保险的方式,让客户真切地感受产品,从而让客户能够对产品产生购买欲望,增加客户的认可度。

参考文献

[1]牛究.恒大地产依旧很猛[J].中国房地产金融,2015,03: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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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文捷.恒大:用多元化改变自己[J].中国品牌,2014,01:58-60.

[4]邓梦兰.基于SWOT分析下对恒大冰泉的几点建议[J].商,2016,02:280.

[5]秦力.调控新政环境下恒大地产集团SWOT分析[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06:209-210

[6]祁迹.恒大冰泉集团产品市场营销策略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2015.

人寿保险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收购合并行为,保护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并依法注册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

第三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涉及行业准入、经营者集中申报、国有股权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第五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的有关各方必须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购合并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保险公司资产的安全,保护保险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在保险公司收购合并中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

第二章 收 购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收购是指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三分之一以上(不含三分之一)股权,且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行为;或者收购人一次或累计取得保险公司股权虽不足三分之一,但成为该保险公司第一大股东,且对保险公司实现控制的行为。

收购人包括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

第九条 保险公司收购应由被收购保险公司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收购申请书;

(二)收购整体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交易结构、实施步骤、资金来源、支付方式、后续安排;

(三)交易价格及定价依据说明,如涉及国有股权转让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主管机构同意其转让或投资的证明材料、公开挂牌转让的证明材料;

(四)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与本次收购的情况;

(五)经营者集中申报说明或有关批准文件;

(六)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采取受让股权方式的,应当提交股权转让协议,受让方为新增股东的,还应当提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八)采取认购增发股权方式的,应当提交《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或《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有关材料;

(九)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被收购保险公司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保险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保险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自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资协议书或股份认购协议起至相关股权或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收购过渡期。在收购过渡期内,除为挽救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保险公司外,收购人不得提议改选保险公司董事会,被收购保险公司不得进行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除风险处置或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的转让等特殊情形外,收购人应书面承诺自收购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被收购保险公司股权或股份。

第三章 合 并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并是指两家或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合并为一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但不得违反《保险法》第九十五条关于分业经营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保险公司合并应由拟合并的保险公司共同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并申请书;

(二)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

(三)合并协议;

(四)合并整体方案,包括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安排、债权债务安排、资产分配和资产处分计划、业务范围调整说明、分支机构整合方案、现任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员工安置计划;

(五)经营者集中申报说明或有关批准文件;

(六)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意见;

(七)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合并各方应当自取得中国保监会批准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十六条

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和保单责任应当由存续保险公司或者新设保险公司承继。

第十七条

保险公司合并后的业务范围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准。

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后的业务范围小于合并各方业务范围的,合并各方应当自取得中国保监会批准后的六个月内将相关业务转让给符合资质的保险公司。

第十八条

合并各方原有分支机构由存续保险公司或者新设保险公司承继。保险公司合并后,在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同一辖区内的分支机构数量,应当符合《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收购合并进行监管。

第二十条

中国保监会在审核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申请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一)对存续保险公司或新设保险公司经营持续性的影响,包括偿付能力状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

(二)对保险行业的影响,包括保险市场公平竞争、保险行业竞争能力、保险公司风险处置;

(三)对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国家金融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收购人在收购完成后可以控制两个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二十二条

在保险公司收购合并完成后十二个月内,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季度前三十日内,将上一季度有重大影响的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业务转让、保险消费者告知、社会公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员工安置等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的有关各方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公告、告知义务或者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保监会有权责令改正,并采取监管谈话、出具监管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合并活动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的有关各方未如实向中国保监会申报实际控制人情况及关联关系,或存在为他人代持股权行为,且对收购合并行为构成重大影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采取限制其股东权利、责令转让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的有关各方存在违法行为或失信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设立诚信档案,并限制其在三年内投资保险公司。

对专业中介服务机构未能如实反映保险公司收购合并程序合法性和资产状况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设立诚信档案,并限制其在三年内参与保险公司收购合并。

第二十六条

在保险公司收购合并过程中,中国保监会可以与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和税务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对申报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核查。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自签订收购合并协议起之前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关系情形的视同关联方。

第二十八条

两家或以上投资人投资入股同一家保险公司,时间间隔不超过三个月的,如无相反证据,则视为一致行动人。

第二十九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活动中的投资人可不适用《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关于投资保险公司年限的规定。

第三十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活动中的投资人可采取并购贷款等融资方式,但规模不能超过货币对价总额的50%。

第三十一条

当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时,由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参与保险公司收购合并。

第三十二条

外国投资人在中国境内进行保险公司收购合并活动,在收购合并完成后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超过25%的,应当符合《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第八条的相关资质规定。

第三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互助组织的收购合并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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