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师论文范文

2023-09-16

劳动关系师论文范文第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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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

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这是党和国家在新的形势下关注“三农”,反哺农业,关心农民的惠民政策。解决农民看病难、就医难问题,这项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减轻了农民负担,避免农民家庭出现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发生。通过一年多来的实践,我市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取了巨大成效,大多数的农民都能正确认识新农合政策,享受到国家实施这项惠民政策的带好的诸多益处,新农合政策已深入人心。但我们也应充分认识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要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探索并着力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难点问题,不能盲目追求指标,发生强迫命令、违背农民意愿的事情。要积极探索形式多样、简便有效、农民认可的筹资办法,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为了切实将这项工作抓好抓落实,确保农村合作医疗稳步健康发展,形成良好运作机制,真正让农民长期得到实惠,笔者认为,试点过程中就关注以下问题:

1、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目前在新农合政策宣传方面还存在宣传形式单一,宣传内容不全,宣传效果不佳,政策解释不到位等问题,应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重点对国家推行新农合试点的目的意义,基本政策如报销范围、比例、程序及参合资金的来源用途等进行广泛宣传,突出宣传的针对性、多样性和实效性,提高群众对新农合政策的认识

2、完善参合基金筹资渠道。目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面临最大的问题就是缺少一个稳妥的筹资机制。通过行政命令由基层干部逐年上门收缴资金,可能在基层出现梗阻现象,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失去生命力。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目标,一些地方对部分筹资困难户往往采取先垫资后筹资的办法,许多村组干部对此苦不堪言,他们表示,如果再没有妥善的筹资方法,又必须去完成相应的指标,他们也会由抵触到反对,使新型合作医疗工作无法开展。应相对降低农民筹资标准,增加省、市政府的补助标准,才有利于提高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3、推行科学合理的农民参合补偿机制。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有很大的不可预见性,如果补偿比例过低,基金沉淀较多,则农民受益太小,影响参合群众的积极性;如果补偿比例过高,补偿面过大,很容易出现“漏底”,导致试点失败。建议将基金分为门诊补助基金、住院补助基金、大病二次补助基金、风险基金四个部分。制定了补大又补小、稳妥又积极的“个人家庭门诊账户 大病统筹 二次补偿”运行模式。即将农民缴纳的“小钱”建立家庭账户,用于门诊费用报销,增加参合农民受益机会,扩大受益面;将各级财政补助的“大钱”列入大病统筹基金,用于报销参合农民的住院费用,年终根据基金结余情况,在留足风险金和健康体检金的前提下,对花费医药费超过一定数额的重大疾病患者,再给予一次补偿。这样,既能让更多的参合农民受益,提高参合积极性,又能确保基金不出缺口,更能体现“新农合”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性质。

同时要考虑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和受益面。进一步提高补偿比例,进一步降低住院补助起付线,提高住院补助封顶线。同时,将慢性病纳入统筹报销范围,并增加慢性病门诊补助的病种。修订《药品目录》,调整新农合用药种类,增加可报销诊疗项目范围,满足参合农民的基本用药和诊疗需求。

4、建立健全参合基金管理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农民的“救命钱”,且数额巨大,一旦出现问题,不仅砸了合作医疗的牌子,更会伤了群众感情,毁了政府形象。为此,要建立合作医疗基金收、管、存分离和封闭运行的管理体制,做到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真正实现了“收钱的不管钱,管钱的不摸钱,付钱的不管账”,保证了合作医疗基金安全运行。

5、进一步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这是农村卫生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大农村医疗卫生投入,加强农村医药市场整顿力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切实降低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是农村群众的迫切要求,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离不开农村医疗卫生发展的现实。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是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6、改善农村卫生基础条件。一方面要加强农村卫生设施设备建设,强化村级卫生机构的基本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职能,促进了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络建设组织实施;另一方面要建立农村卫生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培养和建设一支与农村卫生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用得上、留得住”的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切实落实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加强信息化和网络化建设,全面提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7、逐步完善农村其他配

套补偿机制。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居民群体间收入差异有扩大的趋势,仅靠目前建立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同一保障标准难以满足整体需求。同时,单纯的大病风险医疗制度在贫富群众间也有失健康公平性,农村贫困居民难以享受到高额医药费用的补偿,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同时,需要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等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进一步

解决农村五保户和特困户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患大病重病以后的再救助问题。

劳动关系师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字】师幼关系;

构建;

作用;

策略 一、绪论 (一)研究目的及缘由 在这项研究中,通过理论研究,对我国学前儿童之间的关系的研究现状,构建一个理想的幼儿教师和儿童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关于教学活动现状的理性思考,为了吸引更多的关注这一命题,从而促进幼儿教师和中国理论之间的关系学生的教育和发展,我们也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提高学前教育工作。

良好的师生关系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保障。高质量教学的成功有赖于良好的师生关系。在师生关系良好的环境中,孩子们会感到幸福。在宽松的心理环境下,儿童的学习兴趣得到提高,从而促进儿童的认知发展。良好的师生关系能培养良好的儿童心理素质。大多数的孩子在花园里有焦虑的问题,长期焦虑的问题会影响到孩子的身心发展,良好的师生关系对孩子的民主生活提供一个宽松的环境,孩子们可以从一个良好的师生关系中得到爱、安全感、自由感,感自治,可以快乐地成长,在幼儿园。良好的师生关系将有助于孩子与孩子建立良好的关系。在良好的师生关系中,教师要给孩子一个正确的关系,并建立一个示范。与老师关系良好的孩子也很容易处理他们的伴侣关系。他们可以通过与老师的良好交流来获得人际交往技巧。

在幼儿园教育实践中,许多教师对孩子采取了强制性和惩戒性的态度,师生关系呈现出不民主、不平等、不和谐的特点。师生关系不好,对儿童身心发展产生不利影响。这会加重公园里孩子们的焦虑。儿童在公园中不能获得安全感和归属感,这将阻碍儿童认知的发展。不良的师生关系使儿童在人际交往中缺乏满足感和能力,影响着儿童同伴关系的建立。

师生关系在幼儿教育中占有重要地位。良好的师生关系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保障。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不良关系会阻碍儿童身心健康的发展,不利于儿童认知和社会的发展。因此,研究师生关系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为了适应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方向,促进教学活动的科学发展,幼儿园教师需要更高的素质,以更好地指导幼儿教学。但在教学活动过程中,幼儿教师是更多或更少的控制,或完全放纵,有两个极端,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不和谐,科学发展不仅制约着教学活动,并会影响幼儿的身心发展。在教学活动中,师生关系存在着诸多问题,大多数教师对如何在教学活动中建立师生关系感到困惑。

(二)研究意义 1.理论意义 摘要:从微观角度对学前教育中的师生关系进行了研究,分析了学前教育中的师生关系现状,揭示了存在的问题,探讨了在教学中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的方法,以期对游戏教学和师生关系的理论发展做出贡献。

2.实践意义 本研究在理论上的混乱可以指导教学实践,使教师重视教学中师生之间的关系,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灵活的方式和方法,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从而更好地帮助孩子建立有利于健康发展的经验,所以为促进中国幼儿教育的发展。

(三)研究方法 1.文献法 本研究主要收集书籍、杂志、硕士生关系以及其他有关游戏教学的资料,以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加深对相关理论的学习,并通过前人的研究成果掌握自己的研究视角。。

2.观察法 笔者希望通过观察的方法,在儿童教学活动中得到教师与儿童的互动。笔者将采用非参与式的观察方式,尽量减少被观察对象的干扰,了解师生关系的现状。

3.访谈法 有时只能得到幼儿教育的表面,此外,还应了解教师和儿童的内心情感体验和幼儿背后的真实想法,以及教师与访谈者的互动,并试图了解观察的想法,获得真正的心理意图。笔者采用非正式访谈法,减少被采访者的心理压力,获得真实有效的信息。

(四)国内研究现状 1.师幼关系的基本特征 就师生关系的特点而言,大多数学者认为师生关系是一种更为特殊的人际关系。教师与儿童的关系不仅仅是简单的师生关系,而是一种特别明显的关系。在他们的研究中的阿希礼和乔林:“老师和孩子或其他教育之间的关系主要是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但在一定程度上,对老师的感情的孩子更像是你的父母,有一种依赖的感觉。”在他的论文中,李娜指出:“所谓的人际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此,师生关系是师生互动产生的,也是两者的心理背景。师生互动与师生关系是相互依存、相互维系的。

2.师幼关系对幼儿发展的作用 现在大多数的研究表明,教师与孩子之间的关系对儿童的身心发展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Feeney Christensen和摩拉维亚说:“老师和孩子之间的互动,教师的真诚和尊重孩子和照顾孩子的安全感,并积极探索发展自信童年的事情是必不可少的。”根据阿尔伯特·班杜拉的社会学习理论,“儿童心理的发展不仅取决于孩子的内在条件,也对加强学习和榜样的作用。” 3.师幼关系的影响因素 已有的研究认为,师幼关系的影响因素有幼儿的气质类型、幼儿与父母之间关系、教师的教育观。费恩、格利博蒂、博尼(1993)的研究结果证实 :“幼儿气质内向或是外向直接关系着他们和教师进行互动的情况。”即师幼关系受到幼儿本身因素,如气质的影响。艾里克森、潘恩塔(1989)指出,“幼儿尤其是低龄的幼儿指向教师的行为模式、对教师的信任程度与情感亲疏程度几乎就是既定的幼儿与父母互动的翻版。”卡根和史密斯(1989)通过研究得出,“奉行以“儿童为中心”教育观念的教师比奉行“以教师为中心”观念的教师与单个幼儿或小组幼儿进行互动的时间更长,频次更多,与幼儿间形成的师幼关系也相对亲密。

4.良好师幼关系的构建 朱婷婷.论幼儿园的师幼关系[D].内蒙古师范大学,2013. 在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方面,现有研究所达成的共识是: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尊重儿童,关爱儿童。人际关系指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互动关系。因此,师生关系是师生互动的结果,师生关系的建立是师生互动的心理背景。师生互动是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的动态表达,与教师和学生的关系是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的静态表示;

因材施教,建立多元化的教师和孩子的互动模式。从建构主义视角出发,栾文燕和Du Ying研究了教师和孩子之间的新的互动关系,并提出了“合作探究的师幼关系”的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和孩子”和“情感依赖”的师幼关系。东奉化提出建立教师与幼儿之间的良好关系,从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淡化教与学之间的一致性原则”;

“突然感悟尊重儿童,关注每一个孩子,突出儿童的主体地位;

“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及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灵感”。

二、相关概述 (一)师幼关系的基本概念 王桂晶.如何构建和谐的师幼关系[J].山东教育,2012(Z6):67-68. 在幼儿园教育的背景下,对师生关系的研究可以从师生关系的研究入手。关于师生关系的研究成果很多。通过阅读和思考,我对李金羽的看法,即:“有利于教师和学生,是指在教学中教师和学生,并形成和建立一种特殊的人际关系通过相互影响和作用,通过教学、心理的关系,这些不同的道德关系水平的系统。” 在教师与儿童的关系中,还包括教学、心理、人际关系和伦理关系。通过对这四种关系的分类,我们可以将教师与儿童的关系联系到工作关系中去完成教育任务、组织关系、人际关系、沟通需要和情感与认知、情感的关系。任何人际关系都是在一定的人际交往和交往中形成的,师生关系是在师生互动中形成的。

根据以上分析,本人认为师幼关系是在师幼互动中形成的由工作关系、组织关系、人际关系和情感关系构成的动态系统。

(二)幼儿教育中的师幼关系 陆秀娟.运用陶行知理论构建师幼关系[J].考试周刊,2009(40):231. 幼儿园的一天活动包括生活、学习、游戏、体育和过渡。在这些过程中,师生关系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着互动,师生关系也随之出现和巩固。我们不仅可以看到幼儿园的综合性工作,还可以看到师徒关系与幼儿的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师生关系。

师生关系是一个整体,幼儿园各种活动中师生关系是其中的一部分。每个部分都与整体相连,每个部分之间有一个相互关联的联系。比如,在生活的方方面面,教师关心孩子,细心呵护,形成良好的师生关系。从而使孩子在教学中有良好的情绪,并能积极配合教师,促进教学中师生关系的健康发展。在实际的教育生活中,教师和研究者不能忽视其他幼儿园活动中师生之间的关系。

三、良好师幼关系在教学中的作用 (一)教师要尊重幼儿的人格 尊重是和谐关系的最高境界。案例:一个报告说,一个4岁的女孩Rui Rui(化名)只是因为你忘了画,愤怒的老师将瑞秋的左耳拉开。出现在我们面前的蕊蕊没有走出恐慌的高度,看人的眼睛是白色的,总是执着于你妈妈的衣服不让走。芮的母亲很伤心,哽咽了…各种各样的行为向我们传递着这样一个信息:老师不尊重孩子的尊严。

Sue Home Linsky说:“记住,第一是关怀备至,教育是故意地触及年轻的心灵。”孩子的心灵是最敏感的,有时候,老师的话,一个无意的动作,会对他们造成伤害。老师随意伤害了一颗真诚而单纯的心。它也可以改变一个人的生活。尊严是人类灵魂中最敏感的一角,教师用自己的光和嘲笑使孩子失去了人的尊严。人们失去尊严,谈论自信和自我完善。这种现象并不是唯一的。有的老师对待孩子的笑脸,不听话的孩子,甚至是单词“弱智”、“傻子”等词。这些消极的词汇给孩子带来负担,增强孩子的软弱,使他们对自己有消极的态度,失去自信和自尊。

(二)加强教师与幼儿的交往,是建立良好师幼关系的基础 目前,幼儿园教师与幼儿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心理距离,直接影响到幼儿与幼儿的交流活动,甚至影响幼儿园儿童的健康成长。教师的态度直接影响着师生之间的交流。在实践中,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也会影响师生之间的沟通态度和沟通水平。一般来说,师生之间的互动是相互的。与孩子的进一步交流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教师和孩子之间的交流态度,这种态度可以是积极的,也可以是消极的。

许多老师和孩子沟通不好,导致沟通不畅。有些老师谈论课堂和问题,所以孩子们很难接受。发展心理学认为,儿童社会化的主要因素是教师和同伴。师生关系是“成人与儿童”关系的延续。孩子们在幼儿园里正式进入他们的社交世界。

目前,幼儿园教育教学活动大多是师生双向交流。教师在儿童社会化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沟通直接影响到儿童处理人际关系、个性形成、知识技能等方面的能力。在幼儿园,师生互动也是儿童与成人互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良好的师生关系能使孩子在学校生活中更快乐,也能提高孩子的活动水平,提高他们与成人的沟通能力,形成健康的心理素质。

(三)在平等的基础上树立教师威信 有些老师认为孩子们的威信是孩子们害怕自己。只有孩子害怕自己,尊重自己,才能提高学习效率。因此,任何法律教师都无法通过恐吓来威胁儿童,儿童也尊重他们的老师。教师是教育者,教师的威信对于形成正常师生关系、建立正常的学校秩序、提高教学效果具有重要意义。然而,教师的真正威信不能仅仅靠行政手段来确立。它只会增加儿童的心理抵抗力。真正的教师威信的确立有赖于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的提高,以及教师人格魅力对儿童的影响。

老师是孩子的模式,孩子的心灵的创造者,知识的传播者,和技能培训。因此,教师知识面广,思想水平高,行为清洁,举止优雅,技能深厚。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儿童的心目中树立威信,使孩子产生强烈的“以教师为本”,产生“亲教师,信其道”。从某种意义上说,教育的过程就是教育人的过程。教学是育人之本,是育人之本。教师既有教书育人的义务,又有育人的义务。只有这样,教师才能按照“知、情、意、行”的过程和规律,扎实推进人的教育过程。

(四)教师要热爱幼儿爱心是和谐师幼关系的基础 爱来自于对孩子的深刻理解和理解。很明显,爱情的深度是可以切断的。幼儿是年轻的,但他们在情感、精神和生活上非常活跃。他们和成年人有着同样的情感世界:他们知道幸福和痛苦,羞耻和恐惧,自尊和荣誉。教师应该对幼儿耐心些,少一些焦虑,宽容些,少一些指责。

Golgi说:“谁爱孩子,谁爱孩子,只有爱孩子的人才教育孩子。”爱一个孩子是每一个教师的职责。教师与儿童的沟通是教师与儿童之间的一种情感。它是教育教学中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无数事实表明,如果教师对孩子有一种积极的态度或更高的期望,孩子的生活与心理气氛融洽,教师与孩子之间的教育和自主互动的表现就更充分,教师也更容易为孩子创造更多学习的机会。以促进幼儿的成长。

作为一名教师,不应只注重发现问题,越是挑毛病;

应集中于真理、美和美,欣赏儿童的闪光点,创造出向上的力量,主动追求真理、善和美。对孩子的期望和鼓励,帮助他们释放他们的潜能,振奋他们的精神和健康发展。教师要树立正确的师生观,把握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相信每一个孩子都受教育,具有发展潜力,并以适当的形式表达对孩子的信任和期望。教师不应吝啬地赞美期望,而是要抓住机会,给予表扬、唤醒、激发和升华儿童的愿望。

人们来到这个世界不是为了失败,每个人都渴望得到认可。预期的效果就像火山在活动,积累惊人的能量。心理学研究告诉我们,没有深入参与世界的儿童对他人对自己的评价极为敏感。积极的评价将使他们有成功的愿望并产生希望的火花。

教师和孩子之间的和谐关系,孩子们接受并相信他们可以享受爱情的温暖的教师感受到自己的价值;

孩子得到教师的支持、理解和鼓励,他们体会友谊,充满力量,感到自信;

真诚相处,孩子和智慧的老师,和情感交流,他们相信真诚与善良,爱与不爱集体生活,社会生活,并对生活充满了希望。这种快乐、稳定、宽松的环境会带来善良、乐观、主动、进取、自尊、自信、合作、挫折容忍等良好品质,使孩子在学校与教师的关系中养成健康的人格。因此,良好的师生关系不仅可以促进儿童更好的成长,而且可以为儿童提供榜样。在慈爱的师幼关系的影响下,孩子们将这种爱延伸到自己身上,形成了关爱他人、爱护集体、热爱家乡、热爱祖国的良好心理品质。良好的师生关系满足了孩子的需要,满足了爱和归属的需要,需要尊重。当基本需要得到满足时,孩子就会形成一些良好的性格特征,如信任、宽容、善良、同情、博爱、尊重他人、自尊和自信。在此基础上,孩子的性格会升华到一个更高的阶段,如助人、追求成就、贡献社会,有伟大的理想,等等。现代教师与儿童的师生关系需要相互尊重、相互尊重和关爱。教师对孩子的爱通过信息传递给孩子,有助于调节和控制孩子的行为,使孩子体验到教师的激情,感受到教师的爱。从儿童的角度来看,它将形成良好的情绪,有助于激发孩子的兴趣,使他们对所爱的老师有信任感。这种信任是教育的基础。

四、教师在构建良好师幼关系时的策略 (一)教师与孩子间的信赖、尊重、平等的关系 学前教育工作者都认识到学前教育的一个重要概念是以儿童为主体的自觉主体意识和独立人格。这就要求教师在与孩子沟通的过程中,充分尊重孩子,使自己与孩子平等,充分发挥孩子在生活各个方面的自主性,而不是教师教木偶。

这个游戏可以让孩子发展自己的游戏规则,而不是被动的被老师安排做;

环境的布局,可以让孩子们在一起,他们希望安排一个天真的、丰富的精神和教育价值的“精神环境”;

孩子之间发生矛盾时,可以让孩子自己,而不是盲目的说教的教师;

教师还可以组织集体讨论,营造平等和谐民主的氛围,鼓励孩子养成一个好的老师,每个人各抒己见,在平等对话的过程。

教师和儿童在尊严和人格上是平等的,不应该有高低分。任何对他们言行的鄙视都会引起他们的反感和反感,甚至使他们失去新的自尊。因此,教师应调整自己的角色、母亲、姐妹、朋友的多重角色,用爱来爱每一个孩子,用正确的教育方式赢得孩子们的信任和爱,使他们获得认同和接受。

(二)教师要最大限度的理解、宽容、善待幼儿 孩子的年龄特点,使他们更依赖老师在一起度过的早晨和黑夜。老师的每一个微笑,每一个表情,每一个表情都会影响到孩子。可以说,孩子是敏感而脆弱的。他将在他的画老师的uncompliment恼火。他会因为粗心粗心而对老师失去信心。幼儿教师需要做的是了解每个孩子,并给他们的孩子以不同程度的理解和宽容。事实上,每个孩子都有其他人没有的优势,这取决于老师是否仔细观察它以及它是否被捕获。如果老师只对孩子的错误进行调查,那无疑会加重伤疤的疼痛。它是对孩子幼小心灵的一种伤害,是一种伤害。当老师们谈到教孩子们爱、谦卑和团结时,老师应该做的是理解、宽容和对待每一个孩子。

(三)教师对幼儿要坦白、诚实 教师不是十全十美的,即使面对幼儿,也难免有过错。坦率地对孩子说,让孩子认识到其实教师离自己并不远,从而进一步增强孩子和教师的感情,有效地促进师生关系。

(四)教师对幼儿要一视同仁,并能因人施教 儿童来自不同的家庭,个性鲜明。教师应首先接纳每一个孩子,爱他们,并根据他们的差异发挥有益和有区别的影响。在幼儿园,也有不公平和客观的对待孩子:有的老师喜欢熟人,有的老师喜欢干净漂亮的孩子,更重要的是,孩子的态度要根据家庭情况来衡量。这些都是孤立现象,对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是极为有害的。只有平等对待,才能因材施教,激发孩子的爱心,尊重教师的来源,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

(五)加强师幼沟通,拓展情感交流空间 师生交往是师生之间信息交流的过程,是形成、维持和发展高质量师生关系的基本手段。教师除了要坚持理解、尊重、宽容、民主、公平的原则外,还要不断丰富与幼儿的沟通策略。

(1) 有意识地与每个孩子交谈,尤其是那些通常不突出,不善于表达自己的孩子。通过对话了解孩子的一些内心想法,是教师与孩子分享情感、产生心灵交流的重要途径。

(2)参与儿童活动。常见的活动是任何关系的基础,只有在教师和孩子共同活动的过程,真正感受到孩子的经验,同时,只有共同活动的孩子,教师要提高教师的教师心理恐惧的认识,有利于教师和孩子之间的良性互动好的形成,有利于教师和孩子之间的关系。

(六)努力完善自己的个性 作为一名教师,以饱满的热情、真诚、宽容和优良的品质,是教师之间的现代情感关系的重要保证,教师要得到孩子们的喜爱,你需要有人格的内在魅力,在“人的生命是有限的,有限的无知”的现实,这就要求教师要学习新的教育理论和专业知识,加强自身修养,扩大知识视野,提高专业素质,才能胜任教师工作。

五、结论与展望 良好的师生关系是幼儿园教育的重要保障。高质量的教学有赖于良好师生关系的构建。因为它能培养孩子良好的身心素质。孩子们可以从与老师的关系中得到爱和安全感。同时,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是一个艰难的实践,幼儿教育工作者必须继续探索和总结他们的经验。我相信,如果我们更新观念,建立一种新的平等的师生关系,我们将看到一个多姿多彩、充满诗意的世界。

劳动关系师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现代畜牧业;发展;畜牧技术;提升

1 现代畜牧业发展中的畜牧技术推广现状

1.1 实用技术与标准化生产技术的缺失 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畜牧技术推广主要是围绕畜禽品种改良、提升畜禽生产水平的一系列单项技术开展的,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我国畜牧业的发展。但是,30年的畜牧技术开展也存在着诸多缺失,如畜禽品种质量较差、采用简陋的畜禽舍、科学饲养管理技术未被全面利用、没有严格的卫生防疫制度等,这些都说明了现代畜牧发展没有将实用技术全面整合利用,导致肉、蛋产量不高,畜牧发展受到制约。另外,畜牧业发展环节中的品种选择、饲料应用、饲养管理、环境控制、实验推广等一系列标准化生产技术没有落到实处,也导致畜牧业不能全面发展。

1.2 标准化畜牧小区与污染治理技术的缺失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生产方式的转变已经成为当下畜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但是的县、乡两级由于资金短缺、小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并没有将畜牧小区科学规范化的特点体现出来。畜牧业的生产范围扩大及生产方式的转变,促使其污染的量与质已经达到了工业污染的水平,在危害与治理难度方面甚至已经超过了工业污染程度,而我国对畜禽污染防御及治理的水平正处于刚刚发展的地步,技术还没完全得到开发与施展,于是,县乡中的畜牧区的畜禽粪便等污染物对周边的空气、河流的污染影响日益加剧,致使我们不得不考虑创新污染治理技术的实施。

2 现代畜牧业发展中的畜牧技术提升方案

2.1 推广实用技术是基础

2.1.1 重视畜禽品种质量 选择仔畜禽时,应该从正规的有种畜禽生产许可证的场家引种,这样可以优化整个畜牧环境,降低畜禽死亡率,提高畜禽出栏率。

2.1.2 采用先进的畜禽舍,引进带有先进设备的畜禽舍,让畜禽能够在舒适的环境中成长 尤其是在寒冬季节,更应该确保畜禽舍内的保温设施齐备,保温效果得到提升,畜禽生产性能也会随之提高,其生产周期会随之缩短。

2.1.3 使用正确科学的饲养管理技术进行科学管理 把握创新管理技巧在其中发挥的作用,认识畜禽饲养与饲料应用之间的关系,引进优质饲料,让畜禽更好的长肉、产蛋,提升饲料转化率,促进畜禽质量不断提升。

2.1.4 建立严格的卫生防疫制度 在生产中不仅要抓住重点,还要通盘考虑预防问题,将治疗与预防两个重要的内容重视起来,加大防治费用的投入,不断提升畜产品质量。

2.2 推广标准化生产技术是重点 采取标准化的生产管理方法,从环境控制、饲养管理、卫生消毒、疫病控制等重要环节入手,促进畜禽生产在量与质上实现新的突破;在蛋鸡、肉鸡、肉羊等养殖小区实行综合性的生产技术规范,发展现有技术的创新之处,对于各省、市、县、乡进行标准化生产试验的推广,将其中存在的产品污染与药残等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总结,及时做出调整,加大试验过程中的改善力度,使新的生产技术能够获得大家的公认;建立省、市、县、乡畜牧业信息服务网站,将新型的畜牧业技术发展试点中的问题及其解决策略进行总结与交流,并在专门人才的帮助下将畜牧技术广泛地应用到实处,促进标准化生产技巧的完善。

2.3 推广标准化畜牧小区是核心 改变畜牧业生产方式,讓畜牧生产小区化的生产方式变为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的主要动力,使更加完备的小区化畜牧管理技术能够渗透到县、乡的畜牧业发展中去,改善人们的生存环境,并促进畜牧业生产向规模化、产业化方向发展。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应该对小区化的畜牧业生产建设标准与创新实施方案认识清楚,选取的小区地址应该与周边的公路干线、农村居住区的距离适中,尽量符合现代病害防疫的要求,在布局方面,要将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与污道分开,并且配备粪污无害化处理场所及相关设备,将畜牧小区中的联动式的管理技巧顺畅地运用到细节中去,确保管理者能够将卫生防疫与严格的畜牧管理技术结合起来。

2.4 推广污染治理技术是保障

地方性的污染危害主要是由于畜牧业发展导致的,尤其是畜禽粪污与有害气体,都严重影响着周边的空气、水环境,所以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刻不容缓。

2.4.1 从生产源头上来减少粪污及有害气体的生产量与排放量 必须推广先进的生产工艺,提升饲料的转化率,降低氮、磷及其他恶臭气体的排放量,对粪污等污染物进行有效分离,采用雨污分流、干湿分离、粪尿分离的办法,将畜禽产生的粪污进行一次性处理,不给周边环境带来危害。

2.4.2 推广先进的粪污处理工艺 对液体分级沉淀的污水处理技术、强制通风防渗静态垛堆肥等固体粪便处理技术、沼气技术、干燥技术等进行应用,提高污染废物的利用率,给民众带来更多的经济实惠。

2.4.3 将畜禽粪便中的可用微量元素提炼出来,制造有机、无机复合肥 因为畜禽粪便中多含有丰富的氮、磷、钾等可用的微量元素,制成肥料对农作物生长有很好的帮助,所以增强提炼技术,改变现有模式,是当下的一个重点。

3 总结

通过对现代畜牧业发展进程中我国各地存在的整体缺失现象进行了总结,将发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预防性、施治性的技术缺失点呈现出来,然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将畜牧小区建设中的畜禽生产、生活促进标准重视起来,提升污染治理技术,保证畜禽养殖在最优良的环境中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我国在现代化的畜牧业发展进程中走在世界前列。

参考文献:

[1] 刘春燕,黄国桢,周培. 都市畜牧业功能定位与可持续发展新路径——以上海市为例[A]. 生态环境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学术研讨会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和第七届全国畜牧兽医青年科技工作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T04家畜健康养殖模式专题[C]. 2012

[2] 沈启云,潘晓荣. 甘肃绒毛羊产业可持续发展之思考[A]. 生态环境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学术研讨会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和第七届全国畜牧兽医青年科技工作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T01畜舍环境与调控技术专题[C]. 2012

[3] 沈启云,王娟妮,贾玉峰. 试探宁县肉羊产业的开拓与发展[A]. 生态环境与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学术研讨会暨中国畜牧兽医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和第七届全国畜牧兽医青年科技工作者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集——T01畜舍环境与调控技术专题[C]. 2012

劳动关系师论文范文第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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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8月9日。广西北海市人民检察院对裴金德等四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司法机关查证的案件事实为:2009年11月14日凌晨2时许,广西钦州籍男子裴金德在北海市与黄焕海等三人发生争执并打架。裴金德纠集同村青年裴贵、杨柄棋、黄子富、裴日红(在逃)等人一起对黄焕海等三人进行围殴直至黄焕海死亡。2010年9月26日,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上。被告人杨柄棋的辩护律师杨在新申请三名女证人出庭作证,证实裴金德等人无作案时间。裴金德、裴贵、杨柄棋等三名被告人全部当庭翻供,只承认原供述中在三中路段伤害黄焕海的情节。推翻原供述中劫持黄焕海到码头将其殴打致死、并抛尸人海的情节。北海警方经过深入调查和取证,证实三名女证人涉嫌作伪证包庇,三人也如实供述了包庇裴金德等人的事实。6月13日,北海市公安局依法对此案的四名辩护律师以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对杨在新、杨忠汉依法实施刑事拘留,对罗思方、梁武诚两人实施监视居住。

刑事诉讼报复性追诉防范制度的建立-李江海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 法学博士

一、报复性追诉——北海四律师事件的存疑

北海四律师案不仅涉及有罪无罪,而且还涉及到是否存在报复性追诉的问题。罪与非罪的问题在全案证据材料尚未公开前。不应妄下判断,但四律师无论最终被确定为有罪还是无罪,报复性追诉都有可能成为对该案的质疑。

报复性追诉是以报复当事人先前行为为目的。以刑事追诉为手段。打击报复当事人。报复性追诉案件中,报复的目的不限于查明当事人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特定的当事人,追诉主体只要启动刑事程序,使被追诉人精神上陷于恐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者其社会声望、名誉遭受破坏,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报复的目的即已达到。此外,報复性追诉虽然本质上是对刑事诉讼法治的践踏,但并不以形式上的违法为成立要件。报复性追诉案件中,具体办案人员既有可能公然违反法律规定,也有可能严格依法办案,只不过这种依法办案的出发点与诉讼目的相违背。因此,要判断某一刑事个案是否属报复性追诉,不能仅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或者办案人员是否有违法行为等客观方面确定,而必须从程序启动的目的加以判断。由于报复目的属主观范畴,且追诉主体拥有强势的公权力,现实中如果追诉机关不主动查明程序启动的目的,当事人一方很难证明刑事追诉的报复性目的。北海四律师案中,有律师断定当地公安司法机关构陷四名律师。从证明的角度看,律师的说法很难成立,但是从推定的角度分析,则不排除有报复的可能。比如说,四律师案缘起一宗普通伤害案件,该案证据存在不少疑点(假设律师披露的材料均为该案真实材料且律师没有隐瞒有力的控诉证据),在此情况下,辩护人进一步提供证明被告人不在场的证人,增加了控方败诉的风险,如果控方不能坚守客观公正立场,有可能产生打击报复的动机。又比如说,四律师是同一案件不同被告人的辩护人,从经验分析,四名不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共同串供或者伪证的可能性有多高值得怀疑。一般来说。共同犯罪被告人通常会希望把责任推到其他同案犯身上,律师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相互之间存在竞争关系,难以达成协议。即使被告人全部翻供否认犯罪,其翻供行为是否与律师有关也需谨慎核实。因为作为一名理性人,律师必须要核计风险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对类似上述的种种怀疑。办案机关如果不能通过查证予以解释或反驳,即使该案果真办成铁案,也难以消除旁观者心中的疑惑,成为对办理该案真正目的的质疑。

二、诽谤案批捕权上提——防范报复性追诉的范本

近年来,报复性追诉在各地时有发生。有学者将报复性追诉归类为对举报人的报复性起诉、对舆论监督者的报复性起诉、对律师的报复性起诉和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报复性起诉。现实中的报复性追诉不止于以上四类,如征地拆迁中对反抗者过去的行为立案侦查,往往带有报复目的。一些报复性追诉案件如彭水诗案、西丰拘传记者案被媒体披露后,都曾引发公众声讨。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报复性追诉的危害性极大。以刑事追诉为手段打击恐吓当事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为严重的是刑事司法异化为少数人弹压民意、剥夺民权的工具,普通公民陷于恐惧之中,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权威与司法公信力。割裂了党和国家与人民群众之间的信任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任务主要是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在制度设计中,刑事诉讼重视解决当事人刑事责任等实体性问题,缺乏对报复性追诉的制约机制。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诽谤案批捕上提一级的规定,为防范和制止报复性追诉提供了一个可参考的范本。2010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今后一段时间内,对于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诽谤案件,受理的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属于公诉情形并有逮捕必要的,在作出批捕决定之前应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批。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的解释,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确保诽谤案的办案质量,强调办理诽谤案件要严格审查把关,不能把对个别领导干部的批评、指责乃至过激的言语当做诽谤犯罪来办,同时要严格把握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上提诽谤案批捕权的目的是保证办案质量,但是人们解读这一规定时,更愿意从控制报复性追诉的功能来评价其积极意义。因为现实中诽谤罪的公诉案件被害人通常为地方领导干部,批捕权上提一级,有利于排除地方干扰,防止地方领导以追究刑事责任为手段。打击舆论监督。诽谤案批捕上提一级的积极意义在于在现有刑事诉讼框架内,司法机关通过完善内部工作机制,防范和制约报复性追诉。但是这一举措仍有其缺陷。首先,诽谤案批捕上提一级是针对特定案件的临时性举措。现实中的报复性追诉远不止诽谤案,上级检察机关不可能将所有存在报复性追诉可能的案件均上提一级审批,也不可能长期将本应由下级审查批捕的案件上提审批。其次,以批捕上提的方式带来程序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审查批捕时间为7天,上提审批后,如何保证办案人员的办案时间;另外,上级检察院同意下级院批捕决定后,如果下级院公诉部门审查起诉阶段任务不构成诽谤罪,是否也应当报上级检察院审批。再次,在目前检察机关人财物均受制于地方,检察权属地化明显的情况下。批捕上提一级能否帮助下级

院排除干扰也值得怀疑。即使下级检察院将批捕上报一级,追诉者仍有可能通过其上级干扰上级检察院公正执法。虽然诽谤案批捕上提为防范和制约报复性追诉提供了有意义的工作思路,但要真正解决报复性追诉问题,仍需诉讼制度制度层面加以完善。

三、建立防范报复性追诉法律制度的构想

目前我国理论界研究报复性追诉,主要是借鉴美国法院禁止报复性起诉规则,重点探讨如何限制公诉权的滥用。这种研究径路与我国司法实践存在一定差距。首先,我国刑事诉讼中,报复性起诉只是报复性追诉的一种形式,实践中报复性追诉更多地反映在侦查过程中,一些案件甚至无需移送审查起诉。只要立案侦查,或者采取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报复目的即可实现。报复性起诉的外延不能涵盖各种因报复目的启动刑事程序的行为。用报复性追诉更能反映我国现实情况。其次,我国检察机关的公诉裁量权受到严格控制,起诉环节的主要问题往往不是检察官滥用公诉权,而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得不到保障。在报复性追诉案件中,与其说检察官是报复性追诉的主体,不如说是报复性追诉的工具。再次,我国法官不具有司法审查权。对审前程序中的诉讼行为缺少有效监督和制约。对报复性追诉的案件,法官只能根据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进行评判,而难以承担限制报复性追诉的职能。基于上述原因,应针对我国司法机关职权配置和实践中报复性追诉的实际特点,构建我国防范和禁止报复性追诉的诉讼制度:

(一)建立禁止报复性追诉的程序机制。首先应当赋予当事人启动报复性追诉审查程序的权利。在立案、侦查阶段,当事人有权对报复性追诉申诉、控告:在审查起诉阶段,当事人有权要求检察机关对报复追诉的动机进行审查,必要的时候应有权申请检察机关就相关事实进行调查;在审判阶段,当事人有权以报复性追诉为抗辩理由。其次。构建检察机关对报复性追诉的法律监督机制。报复性追诉本质上是滥用刑事追诉权的恶意诉讼,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将报复性诉讼纳人诉讼监督范围,在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和审查起诉中发现存在报复性追诉可能性时有权终止诉讼。再次。审判阶段应建立报复性追诉的公开审理机制,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报复性追诉抗辩理由,以审判公开的方式制约报复性追诉;完善公诉转自诉案件审判机制。对利用审前刑事程序报复当事人而没有提起公诉的案件的行为进行公开评判。

(二)明确报复性追诉的证明要求。当事人提出报复性追诉指控或辩护理由的,应当承担初步证明责任,就引起报复性追诉的先前行为、先前行为与报复性追诉之间的关系提供证据证明。由于要当事人证明确实存在报复的主观目的难度很大,在证明标准上可参照美国禁止报复性起诉的证明标准,采用“现实可能性”标准,即当事人能够证明先前行为与追诉行为之间存在关联,追诉主体具有报复追诉的现实可能性。对当事人的指控。追诉主体也可以反证。

(三)确定禁止报复性追诉的范围。被追诉者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当属明确禁止范围;对被追诉者行为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权衡利弊,区别对待。在权衡利弊时,应当比对被追诉者犯罪行为的轻重与报复性追诉后果的严重性,一般来说,如果被追诉者行为属于轻微犯罪,而追诉者报复的目的是要掩盖较重的犯罪行为、侵犯较重要的权利,或者可能产生比较恶劣的社会影响时,应当纳入禁止追诉范围。

(四)完善报复性追诉的惩戒制度。在程序方面,因报复性追诉而终止诉讼的案件,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对当事人再行追诉。在实体方面,可以考虑扩大报复陷害罪的对象范围。把从事职业行为的律师、反抗国家机关违法行为的公民纳入该罪的犯罪对象:对被认定属于报复性追訴的案件,如果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相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报复陷害或者打击报复行为的,应当按照刑法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证人和律师:审判正义和权威的见证-上官春光 国家检察官学院职务犯罪侦查教研部副主任 法学博士

同一起“伪证案”,三位证人,四位律师被采取强制措施。无论是不良律师教唆证人作伪证,还是警、检“报复性执法”,广西北海四律师集中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中几大乱象的互动:证人作证的变异、刑事辩护的萎缩以及司法权威的失落。

一、证人作证的变异

证人原本是应该在法庭上以言词的方式就所感知到的案件事实向法庭作证的,否则就违背了直接审理原则和言词原则。这既是正确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也是现代审判制度的应然含义。然而在实践中,证人作证却呈现出一些乱象。一方面,证言在案件事实认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证人却徘徊在法庭之外。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人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却没有规定证人应当向谁作证。在诉讼实践中,证人向警察作证,也向检察官作证,但很少出庭作证。证人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并不影响证言的合法性。警察和检察官收集到的证言笔录经过法庭质证,照样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即便证人不出庭,其证言也可以发挥作用。在已经公布的案件中,没有证人证言的案件非常少,但审判时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却不多。这说明证人不作证和证人不出庭作证并不是同一个问题。证人不出庭作证是真,证人不作证是假。由此形成了证人作证的怪现象:证人证言走进了法庭,证人本人却徘徊在法庭之外,证人迈向法庭的最后几步总是绵软无力。抬不起脚。

这其实是一种多向选择的结果。一方面,证人证言是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信息来源,很多情况下,指控犯罪离不开证言,因此需要证言进入法庭;另一方面,证人不愿意出庭,提出证言的一方也未必希望证人出庭,故而证人迈向法庭的最后几步总是步履蹒跚。

就证人而言,出庭作证并不是一件可欲的事情。出庭作证可能得罪人,情面上过不去,同时被控辩双方质证本身也会让其而临心理压力。既然向警察和检察官作证也可以完成其作证的义务,那何苦再去法庭上受煎熬呢?而且,不出庭还可以规避一些作证的风险。从这个角度看,广西四律师案件,警察抓了辩护方提出的三位证人,不论最终的结果如何,这一行为本身都会让一些证人更加远离法庭。

就控辩双方而言,证人出庭也未必更有利于自己的主张。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是一个变数,而证言笔录则更具有可控性。如果有现成的有利于自己主张的证言可用,再让证人出庭反而有些多余。因此,提出证言的一方往往缺乏让证人出庭的动机。也正是如此,证人作证出现了一种见怪不怪的现象:证言在发挥作用,证人却可以不出庭。

二、刑事辩护的萎缩

由于法律对证人出庭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证人是否出庭往往取决于两方面因素:一是庭审中质证的一方是否有此要求,二是法庭判断是否有必要让证人出庭接受进一步质询。这种情况下,控辩双方力量的对比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证人的出庭。由于指控方在掌握证据方面居于明显的优势地位,庭审中主要是控方提出证言来证明指控事实,因此要求证人出庭接受质询的往往是辩护方。

证人不出庭作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刑事辩护作用的发挥。

1、证人不出庭,压缩了辩护空间。证人不出庭,法庭上调查的只是证言笔录,这给质证带来困难。一方面,证言是否是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从观察和判断:另一方而,证言笔录是否受到剪裁也无从审查。而对提出的证言笔录,质证方只能从证言笔录中去寻找矛盾,即便有新的问题,也无法直接向证人发问。因此,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在证言审查方面辩护空间非常有限。只要证言笔录本身天衣无缝,即便证言笔录与证人的表述有出入,辩护方也难以发现。

2、律师收集证言,增加了职业风险。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可以收集证据。相对于调取物证而言,律师会见证人更具风险。一方面,证言具有反复性。一旦证人改变了证言,律师就难逃威胁、引诱的嫌疑。另一方面,律师收集的证言与同警察、检察官收集的证言一样,也难保真实性。律师提出的证人证言与警方查明的事实有出入或者与法庭认定的事实有出入,这原本是情理之中的事情。但在特定的情景下,这也可能成为律师妨害司法的诱因。在广西的案中,正是杨在新等人对三位女证人的调查取证,为四位律师“妨害司法”埋下了伏笔。

由于证人不出庭,对证言的审查书面化,刑事辩护的空间受到压缩,使得刑事辩护流于形式。由于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面临诸多的风险,出于对执业风险的规避,一部分律师开始转移出刑事辩护领域。而进行刑事辩护的律师也会尽量避免调查取证,尤其是向证人收集证据。正因为如此,刑事辩护也越来越萎缩。

三、司法权威的失落

法庭上缺少了证人和律师,必然会影响审判的公正和权威。证人的缺位,等于变相剥夺了对方的质证权,违背了程序正义。而书面证言的过多采信。会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进而增加了错案的概率。辩护律师的缺位危及的则是整个刑事司法制度的正当性。法庭上没有了辩护律师,辩护制度成为了摆设,刑事司法中的正义和人权保障就会变成空话。

即便法庭的判决在事实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上都没有错误,也会因为证人或律师的缺位而受到质疑。很多案件虽然审结了,但当事人就是不服,依然上访不断。其实案结事不了,就是因为审判的权威受到了影响。李庄案的审判中。证人无一到庭是怎么也抹不去的污点。

广西四律师案也是如此。媒体的热议和炒作,公安司法机关的新闻发布,所有喧嚣的背后弥漫着一种对司法的不信任。似乎不借助媒体和各方的热议,案件就无法得到公正的处理。问题在于,不管最终查明的结果如何,受损的都是司法的权威。无论是黑律师妨碍司法还是有关部门报复性执法,所反映的都是刑事司法中的乱象。舆论的狂欢,最终展示的都是舆论监督的力量和作用,显示的是舆论的权威,而绝不是司法自身。因为这给人这样一种印象:决定案件最终处理结果的,不是司法,而是审判之外的因素。

广西四律师案结果未定,但已经尘埃四起,需要反思的依然很多。不管最终的处理结果如何。证人作证的变异和刑事辩护的萎缩都不能忽视。如果有一天,法庭上没有了证人和辩护的律师,审判也就没有了正义和权威。倾倒的将是整个刑事司法制度。

律师为证罪的辩证分析-叶明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一、律师伪证罪之辨析

当前学界和律师界对《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诟病不断,认为《刑法》第307条含盖了第306条的内容,《刑法》设立第306条的有歧视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立法意图阻碍了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有悖于诉讼法理,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和检察机关針对辩护律师肆意滥用该条款,任意打压、报复律师。纵观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律师刑事责任的规定确实都是紧紧围绕着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这一特质而规定的,法典中所规定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一些严重违背律师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所应具备的重要操守的行为。如律师出卖委托人利益的、在同一诉讼中为双方担任代理人的、泄露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秘密的,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各国关于律师作为特殊主体的犯罪主要为严重的不当代理、出卖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以及泄露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秘密的行为。犯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没有规定单独以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为特殊主体的证据犯罪。

1997年《刑法》修订前,我国刑事司法政策以有罪推定为指导思想,在侦查技术还不发达的客观条件下,为了有力的打击犯罪,更好的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保驾护航,传统的侦查模式多依赖于犯罪嫌疑人的认罪口供。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修改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作出规定,律师可以提前在侦查阶段介入案件,这对当时我国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科技水平较低的现状提出了考验,因为有了律师在侦查阶段提供的法律服务,律师了解犯罪的事实和被指控的罪名,详细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哪些权利。犯罪嫌疑人对法律有了进一步了解,这样一来口供可能就要发生变化,那么公安机关赖以破案的口供就比以前更难获得了。基于保证侦查活动不被干扰、提高办案效率的考虑,《刑事诉讼法》第38条做出了规范律师行为的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做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因此,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机关行使侦查权以及辩护律师行使刑事辩护权在立法安排上作出了权衡。

从立法目的上来看,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参与刑事诉讼中。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特殊作用,如果律师从事伪证行为和妨害作证的行为,司法机关查处该类行为的难度比查处一般主体从事伪证和妨害作证行为的难度更高,破坏国家司法秩序和诉讼制度的危险程度更大。因此,《刑法》第306条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法定刑与第307条第l款的妨害作证罪的法定刑相同,但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客观行为方式仅要求威胁、利诱就可以构成本罪,而第307条第1款的妨害作证罪客观的行为方式要求必须使用暴力、威胁或者贿买的方式,显然前罪的成立条件要比后罪的成立条件更加宽松,体现了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从重处罚的立法目的。

考察近些年发生的律师伪证罪来看,多数辩护律师的伪证行为集中在“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妨害作证的行为”方面。学界认为“引诱”的行为难以界定,由于“引诱”是一种询问证人的技术,这种技术具体怎样适用,何为适当,难以把握,不仅在中国,而且在控辩或诉讼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在体现“引诱”的“交叉询问”等诉讼技术上也没有明确、统一的界限。笔者认为。证人是有独立人格和行为能力的,能够独立对自己的证言负责,证人应当知道法律是明确禁止作伪证的,不应该接受“引诱”,如实作证。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问题、具体询问方

式来判断律师是否“引诱”证人改变证言作伪证。是否引诱证人改变证言可以从如下做法上加以判断,即在向证人调取证据的时候,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辩护律师都应当确保证人独立思考、回忆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及经过,不能对证人做出诱导性的提示或者评价,更不能违背事实让证人将已经确知的案件情况予以改变,除非有确实、稳定的客观证据做出相反的证明。

二、完善律师从业自律监管的实施措施

鉴于律师界和部分学者对《刑法》第306条的律师伪证罪职责颇多,为进一步为律师创造宽松的职业环境,可以制定相关执业标准。明确区分一般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和律师伪证罪的界限,建立律师违反职业道德惩戒程序。一方面,《律师法》与《刑法》在立法上的衔接应该细化,将那些严重违反律师职业道德的证据违法行为规定为律师伪证罪。另一方面,把律师职业道德维护的惩戒权交给律师协会,作为其自治管理的一部分。应在律师协会建立两个机构,一个是律师职业道德维护委员会,基本功能是接受对律师的投诉,并加以调查,但没有裁判权。另一个就要建立律师惩戒委员会,它不拥有调查权,但拥有裁判權。当然,这个惩戒委员会成员可以包括警察、检察官、法官、政法委的成员等。经过听证作出律师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需要吊销律师资格的判断时才能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要注重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刑事诉讼价位理念即主要包括人权保障理念和司法平衡理念。因为,再好的法律如果没有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人去执行,也只不过是一纸空文。因此,从立法上完善律师伪证罪的意义并不局限于法律本身,更重要的是向社会和法律从业人员传递维护司法平衡和保障人权的诉讼价值理念。从这个意义上说,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学理念远比简单的法律规定重要。

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刑法第306条-周振杰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教授 法学博士

一、刑法第306条比较考察

1997年刑法突出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限制的立法模式,是中国立法机关的独创,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都不见此类规定。例如,在英国,我国刑法第306条与第307条所禁止的行为,基本上包含在两个罪名之中。其一,是伪证罪,即在司法程序中合法宣誓成为证人或者翻译者,就对该程序具有实质影响的事实,故意做出其明知是虚伪的或者并不相信是真实的陈述的行为(英国《1911年伪证罪》第1条);其二,是隐瞒罪,即在一个人实施了可逮捕之罪的情况下,任何他人知道或者相信该罪或其他可逮捕之罪已经实施,而且他拥有能对该罪犯进行起诉或定罪的关键性证据材料,此时,他以不把这些证据材料披露出来为条件。接受或者同意接受赔偿因该犯罪而遭受的损失、伤害或者对该伤害或损失的合理补偿之外的其他报酬的行为(《1967年刑法法案》第5条第1款)。

与英国相似,美国的刑事立法也是把我国刑法第306条与第307条所禁止的行为规定在伪证罪与隐瞒罪或者妨害作证罪之中。例如,美国法典第18编第1部分第79章第1621条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1)在美国法律授权处理誓言的有权法庭、官员或者个人之前宣誓,进行作证、宣布或者证明,或者给出书面证词、宣言或者证明,但与其誓言相反,故意陈述或者记录其相信不是事实的任何重要事项,或者(2)在任何美国第28编第1746条允许的伪证罪处罚范围内的宣言、证明、鉴定或者陈述中,故意将其相信不是真实的任何重要事项记录为真实。同章第1622条规定,任何促使他人实施伪证罪者,亦应承担伪证罪之刑事责任。

就毁灭、隐藏证据的行为,俄勒冈法典第162章第325条“妨害控诉罪”规定,以妨害对实施可以重罪处罚罪行者的逮捕、控诉、定做或者处罚之目的,或者以帮助实施可以重罪处罚罪行者从实施犯罪中获利为目的。实施下述行为之一者,应承担妨害控诉罪之刑事责任:……(5)隐藏、变造或者毁灭可能有助于发现或者逮捕该人的物理证据,施加阻碍。

澳大利亚议会咨询委员会2009年5月公布的《模范刑法典》(Model Criminal Code)第7.5.4条规定,(1)任何人提供或者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他人利益,以期该人或者第三人:(a)隐瞒某一犯罪的事实,或者(b)放弃、中止或者延缓对某一犯罪的指控,或者(c)隐藏关于某一犯罪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或者(d)妨害警察或者其他执法官员对某一犯罪的调查的,应承担刑事责任。(2)任何人为其本人或者他人索取、接受或者同意接受利益,故意实施(1)中的四种行为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在德国刑法典中,我国刑法第306条与第307条所禁止的行为可能涉及如下几个罪名:(1)第145 d条规定的就某一犯罪的实施误导当局罪,即故意或者明知而就某一违法行为的实施或者第126条(1)规定非法行为即将被实施的事实而误导公共机构或者有权接受刑事报案的探员的行为;(2)第153条规定的提供虚伪证言罪,即证人或者专家在法庭或者其他有权审查经宣誓的证人和专家的机关,提供虚伪的未经宣誓的证言的行为;(3)第154条规定的伪证罪,即在法庭或者其他有权接受宣誓的机构进行虚伪宣誓的行为。

在日本刑法典中,上述禁止行为可能涉及的罪名有:(1)第104条规定的湮灭证据罪,即湮灭、伪造或者变造与他人刑事案件相关的证据,或者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证据的习惯为;(2)胁迫证人罪,即对被认为对自己或者他人的刑事案件的搜查、审判具有必要的知识的人或者其亲人,就特定的刑事案件,没有正当理由而强行要求会见或者强行交谈、威胁的行为;(3)第169条规定伪证罪,即根据法律进行宣誓的证人,进行虚伪陈述的行为。

从上述各国的相关立法可以看出,第一,虽然有的国家也将引诱证人作伪证、对证人进行强迫以及毁坏证据等行为进行独立处罚,但是都没有将某一类主体突出予以规定;第二,通常,在诸如伪证罪、提供虚伪证言罪等只能由特殊主体实施的犯罪之中,对于教唆、帮助等共犯行为,并无特殊的主体限制或区分。也即,不仅在实行当事人主义的英美国家,即使在与中国有着相似纠问主义传统的日本。也并没有突出对刑事辩护律师的限制。而且,近年来,随着裁判员制度的实施,日本正在逐步扩大律师的权利,巩固律师的地位,可以说日本刑事诉讼的历史,就是扩大辩护权的历史。

二、刑法第306条的价值基础

“秩序”与“自由”是刑法不能忽略的两大对立统一的价值追求。但是,在中国传统的权力刑法思维之下,刑法的天平过多地倾向于了“秩序”,这构成了刑法第306条存在的价值基础。所谓“权力刑法思维”。指将刑法作为实现权力统治的有效工具,在进行刑事立法与开展刑事司法之际,以强化社会管理、维持社会秩序为主要甚至唯一目的,忽视对犯罪人的权利保护与市民社会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意图将犯罪预防与治理的所有细节与各个方面都纳入权力的绝对控制范围之内。强调刑法工具性价

值的权力刑法思维,影响着中国历代的刑法理论家与实务家,在他们的心目中,刑法不过是进行阶级专政,是镇压反抗、惩罚罪犯的工具而已,这也就决定了,以暴力镇压为主要功能的刑法,成为了历代刑事立法的共同特征,并构造了中国刑法的主体形象。

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数十年中,权力刑法思维一如既往地主导着我们的刑事立法,尽管法律工具主义的正当性、合理性一再受到学界的挑战,但其在我们的法治现实中似乎并未发生根本的动摇。特别是刑法,由于其特殊的强制性与暴力性,至今让然被一些人视为最具有工具价值,这被某些人视为刑法的最大幸事,通过执掌刑法尤其是以附随政治权威的意志的方式执掌刑法。相比执掌其他法律或许会有更多的升迁机会。其结果是,刑法的确立与变更,取决于政治斗争的需要;刑法的适用,随政治形势而变迁;刑法学的研究,以符合立法和实际需要为原则。这种实用主义的刑法观。不仅阻碍了刑法理论的更新和发展,而且也是刑事立法缺乏长远预见。

在进入新世纪之后,虽然与20世纪80年代相比,经济、文化、社会情况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刑事立法及其实施过程中,仍然在延續着权力刑法思维。首先,1997年全面修改之后的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其实仍然在片面地强调刑法的任务在于“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并没有提及限制刑罚权、保障权利的内容。

在“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之下,渗透于刑事实体法之中的权力思维与对秩序价值的过度追求,不可避免地也同样贯穿于刑事程序法。例如,1996年修订之后的刑事诉讼法第l条规定,“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这些规定所强调的,与上述刑法中的规定完全相同,同样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对保障诉讼程序中的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丝毫没有提及。

刑事辩护人是作为承担着“查明犯罪事实。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任务的公、检、法的对立面出现的,其承担的职责,就如同律师法第2条所规定的,是“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也即,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最重要的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非协助公安司法机关“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其追求的价值更倾向于“自由”,这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对“秩序”价值的过度强调,显然存在着冲突。这种冲突,必然使得公安司法机关对刑事辩护律师产生内在的抵触,这种抵触体现在立法之中,就是刑法第306条。

三、刑法第306条的未来命运与相关建议

(一)未来命运

刑法第306条的规定。加剧了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的诉讼地位失衡。助长了司法机关对律师的职业性报复。恶化了控辩双方的正常关系,对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显著的消极作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早在2004年的工作概况中就明确指出:“当前律师执业环境。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的执业环境比较差,许多律师不愿意甚至不敢办理刑事案件,律师的刑事辩护率下降到不足30%,为世界各国所罕见”。这种情况,进而对整个民主法治建设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修改乃至废除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是在实现程序正义,也是推动中国法治进程的必然要求。而且,近年来,随着“人权保障”被写入宪法,刑事错案的不断出现,以及社会治安压力的增大,决策机关开始逐渐重视刑法的“自由”价值与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正义,废除刑法第306条的条件逐渐趋于成熟。

首先,决策机关在重视刑法的工具价值的同时,但也开始对“自由”与“权利”表示出了适当的关注。这在被称为“民生刑法”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明显体现了出来。例如,《刑法修正案(八)》一次性的废除了13个罪名的死刑,并原则上免除了7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的死刑。同时,免除了未成年犯的前科汇报义务。在划定犯罪圈与调整刑法量方面,加强社会管理也不再是主要甚或唯一目的,加强权利保护成为了主要的关注点。例如,在扩大犯罪圈方面,《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第41条增加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调整刑罚量方面,《刑法修正案(八)》提高了刑法第144条规定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法定刑。删除了该条中“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中的“拘役”,对于罚金,也没有规定数额上限。并且规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其次,近年来,决策机关也在逐步扩大律师权利,逐步地巩固律师地位,程序正义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缓缓占据了一席之地。例如,新《律师法》就取证与调查问题在第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扩大了律师可以获得的证据材料的范围。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无需申请司法机关的批准或者同意,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如欲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需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而且,该法在第37条明确规定了辩护律师法庭言论豁免权。

此外,在新《律师法》生效之前,作为收回死刑复核权这一决策的延续,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于5月21日联合颁布了《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强调了对死刑案件中辩护律师的权利保护问题,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死刑案件后,应当及时通知辩护律师查阅案卷,并积极创造条件,为律师查阅、复制指控犯罪事实的材料提供方便。律师书面中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或者补充鉴定、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并附卷。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诉讼程序进行审判活动,尊重律师的诉讼权利,认真听取

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律师发言的完整性。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的律师提出当面反映意见要求或者提交证据材料的,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工作时间和办公场所接待,并制作笔录附卷。律师提出的书面意见,应当附卷。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5月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不仅全面规定了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范,还进一步具体规定了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同时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进行了具体的规范,这对于改变刑事诉讼活动中“重结果,轻程序”的思维,显然是重大的冲击,对于实现程序正义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

再次,在发生于2011年6月的北海律师事件中,众多律师团结抗争的事实表明,律师作为一个群体,正在为自己的职业荣誉与权利而奋斗。就如有的律师所言,“我们不能把律师当作谋利赚钱的职业。也不能沦为权力的附庸者而自降品格。有时在关乎法治建设的个案中,我们律师不仅要适时发出自己的呐喊之声,更应当以博大胸襟来拥抱在个案中忘我付出的律师同行。当面对强权的压迫时,虽然我们拥有的武器唯有法律,但是我们要有敢于挑战权力的勇气和魄力。这种勇气和魄力不是来源于一两个律师呼喊,更不是来源于一个律师团的‘一线厮杀’,而是来源于中国20万律师的精诚团结。”只要相信律师群体对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是不可或缺的,辩护权是在刑事诉讼中实现公平、正义所必需的,律师界这种努力,就不能被忽视。

最后,随着通讯、交通等领域技术的发展,国家与国家的联系越加紧密,国家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性也日趋凸显。而且,我国正在自信地走上国际舞台。最近20多年来,共缔结和加入了200多个国际公约,其中7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间,就通过和批准了同外国缔结的公约、条约和协定40个:8届和9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这个数字分别是60件;10届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问。批准我国与外国缔结的条约、协定、协议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达74件。这从一个侧面也反映了中国日益融入国际社会,并且日趋主动地参与有关国际规则的制定。融入国际社会,参与制定国际规则,意味着中国必须承担国际责任,履行国际义务,联合国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文件对于律师的地位与作用、对律师的权利保护有着明确的要求,例如《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16条规定,各国政府应确保律师能够履行其所有职责而不受到恫吓、妨碍或不适当的干涉,律师如因履行其职责而其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得到当局给予充分的保障,主管当局有义务确保律师能有充分的时间查阅当局所拥有或管理的有关数据、档案和文件,以便使律师能向其委托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协助,应该迟早在适当时机提供这种查阅的机会。这些规定对于促进限制律师权利的刑法第306条的废除,应该是有着积极意义的。

(二)相关建议

1996年修订刑事诉讼法之际,立法机关在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的同时,于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这一规定成为了1997年刑法中第306条规定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的基础。

据报道,刑事诉讼法的修订工作已经列入了本届人大的立法规划,而且修改草案也有望于今年年内提请审议,这正是推动废除刑法第306条的大好时机。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是刑法第306条的根源所在,因此,笔者建议,首先,借修订刑事诉讼法之际,刑事诉讼法第38条至少要进行如下三点修改:首先,干扰司法活动的犯罪主体不限于辯护人,还应包括侦查人员及公诉人员。所有诉讼主体伪造、毁灭、隐匿证据等行为都应当一视同仁地受到惩罚;其次,必须最后认定确实违背客观事实;最后,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如果第38条修改成功,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可以使得刑法第306条的缺陷得到有效弥补。有助于改变辩护律师从业时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惧怕心态。

其次,在修订刑事诉讼法第38条之后,在适当的时机对刑法第306条进行修订,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可以考虑,在废除刑法第306条的同时,将其规定的“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方式纳入到第307条。将之修改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毁灭、伪造证据,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劳动关系师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结合衡阳师范学院近代物理实验教学改革经验,分析地方高师院校科研仪器设备在近代物理实验中的应用现状。以有机电致发光二极管的制备与表征实验为例,从科研仪器资源共享、实验室开放管理、优化教学内容、改变教学模式等方面阐述科研仪器用于近代物理实验教学,可有效提高科研仪器的使用效率,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和创新能力。

【关键词】科研仪器 地方高师院校 近代物理实验 改革

一、引言

2007年2月17日,《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1]中明确 “要根据培养学生动手和实践能力需要,不断改善实验和实习教学条件,采用多种方法改造和更新实验设备,提高实验设备的共享程度和使用效率,为教学提供必要的实验和实习条件。要进一步加强科学研究和教学实验的结合,推进实验教学内容、方法、手段及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目前,许多高校围绕国家的政策导向,对大学实验课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尝试。物理学作为一门实验科学,在物理学发展史上,实验物理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2],近代物理实验是继普通物理实验之后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实验课[3],是集近代物理思想、理论和实验技术于一体的物理专业高年级学生的必修课程,具有很强的综合性,技术性,时代性和前瞻性[4]。涉及的内容包括电磁学、声学、半导体、光学、量子物理学、原子物理学、核物理等,它要求学生具备综合运用各科知识的能力、创新的思维意识,学会使用原子力显微镜、器件表征、光电检测、计算机分析与数据处理等先进的实验技术。著名科学家、教育家钱伟长院士[5]曾说过:“大学必须拆除教学与科研之间的高墙,教学没有科研做底蕴,就是一种没有观点的教育,没有灵魂的教育。”但很多高校教师获得国家科研课题的资助,购置了科研仪器用来完成科研课题,然而在课题结项以后,有相当一部分仪器设备闲置,此现象在地方高师院校尤为突出。如何将科研仪器设备有效的应用到本科物理实验教学并发挥重要作用,提高科研仪器的使用效率,成为各高校尤其是地方高师院校改革的重点。

二、地方高师院校科研仪器设备在近代物理实驗中应用现状分析

地方高师院校地处非省会城市,普遍没有硕士学位授予权,培养的学生主要是未来的初等学校的教师,科研实力整体不强,国家和地方在科研上对地方高师院校投入相对较少。而且,科研仪器设备价格十分昂贵,使用复杂、维护成本非常高,需要经过专门培训的人才能操作,基本限用于教师进行科学研究或给学生做些演示性的实验,本科生很少能够接触并使用。此外,地方高师院校的教师教学任务重,并不能全身心的投入到科研当中,势必会影响到科研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近代物理实验是为大三学生开设的一门知识面广、综合性强的实验课程,它是介于普通物理实验和专业物理实验之间的实验教学环节。开设这门课程的目的是通过全面、系统、严格的学习、实验、训练, 丰富、发展学生的物理思想, 提高学生科学地观察、分析、研究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培养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与工作作风, 为以后的学习和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6,7]。地方高师院校近代物理实验多以基础性、验证性为主,以科研仪器为辅助的创新性实验几乎为零;学生底子薄,基础知识不够扎实,缺乏创新意识,缺乏主动学习,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大部分学生的就业方向为地方初、高中教师岗位,科研意识淡薄,对实验不感兴趣,不能很好地完成本课程教学的要求。

三、科研仪器在近代物理实验教学中的实践探索

笔者所在的衡阳师范学院拥有物理学-教育部特色专业、光学-湖南省重点建设学科、光电信息技术-湖南省应用基础研究基地,近年来分别建立了光电研究所、有机光电实验室、光电信息技术实验室等多个科研实验室,配置了高真空蒸镀系统、蒸发仪、OLED性能测试仪,原子力显微镜、太阳能测试系统、光学实验平台等科研仪器设备,我们充分利用省级平台和科研实验室的资源,有效地将科研仪器设备用于近代物理实验的教学上,在科研与教学相结合方面进行了改革实践。本文以有机电致发光二极管(Organic light emitting diodes,OLEDs)的制备与表征实验为例,探讨科研仪器设备在近代物理实验中的应用。

1.发挥资源共享优势,开放式管理科研仪器设备

地方高师院校科研仪器设备数量少且极为昂贵,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机制,学校内部各院系之间、学校与学校之间可以资源共享。我院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均加入了湖南省仪器设备共享网,在共享网中我们可以清楚知悉我省各高校已拥有的仪器设备,部分暂缺但又需要的仪器可以借助兄弟院校的资源。例如在设计有机电致发光二极管的结构时需要测试材料的吸收峰、发射峰,可以借用我校化学与材料工程学院的相关仪器设备来完成。

在高校,建设开放的实验室是社会发展的趋势,也是国家教育部教学评估的要求。开放性实验室在高校教育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能够锻炼学生的研究探索能力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研究兴趣,通过开放性的实验场所进行深刻的、自主的研究和学习。此外,建立开放实验室能够充分发挥有限设备资源的潜能,提高设备的重复利用率[8]。在科研实验室管理方面,我们与普通实验室一样实行全天开放,在非课堂时间或老师做实验期间,学生可以进入实验室学习,熟悉实验设备的操作或者做一些自己感兴趣的创新性实验。为此我们设立了专门的勤工助学岗位,培养一些学习成绩好,动手能力强,创新意识好,对科研有浓厚兴趣的学生,让他们进入科研实验室,参与实验室的管理及老师的科研项目,在老师下班或者周末时间负责管理实验室。同时,他们也可以作为老师的实验助手,在上近代物理实验课时给予一定的帮助。

2.引入教师科研成果,优化教学内容

传统的近代物理实验教学主要以基础性、验证性实验为主,这种教学方式忽略了学生的科研兴趣、综合能力和创新意识的培养。近代物理实验的授课对象为已有一定实验操作能力和理论基础的高年级学生,以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为目的。因此,在实验内容设置上层层递进,有基础性、综合性和创新性实验。其中,创新性实验的内容是根据教师科研成果来设计,这样可以充分利用教师的科研仪器和科研基础,教师可将科研中所创造或获得的前沿知识、先进技术和最新成果及时补充到教学内容中,采用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可大大提高教学质量。如有机电致发光器件的制备及表征实验,其中与物理知识相关的有折射与反射定理、能级结构及带隙、载流子的注入、输运与结合,有机材料的掺杂原理,有机材料的发光机理等,涉及知识较多,应用范围较广,与生活联系密切。将科研成果引入课堂,让学生提前接触科研仪器设备,可以培养学生科研兴趣和创新能力,为学生继续深造或从事实验教学工作奠定基础。

3.转变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和创新意识

传统的近代物理实验是一种模仿式的教学,老师从头至尾将实验演示一遍,然后学生模仿老师的操作完成实验。此类教学模式扼杀了学生的创新潜能,不利于培养学生科研兴趣和创新能力。我们将教师的科研成果作为选修部分引入近代物理实验教学,这类实验项目具有实验内容多,完成实验所需时间长,涉及仪器多,知识面广等特点。实验时间比较自由,只规定完成实验的最后检查时间,教学模式更具灵活性和开放性。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取课题,题目选好之后,先查看实验设备的操作手册或说明书了解仪器的基本性能、参数和使用方法,然后老师对他们进行仪器设备基本的操作培训。有机发光二极管的结构设计、制备和光电性能测试实验主要步骤为:OLED器件结构设计、ITO玻璃超声波清洗、烘干及紫外臭氧清洗;ITO表面预处理、真空蒸镀有机层和金属层(OLED器件制备);封装已制备好的OLED;器件的光电性能测试等。涉及仪器设备有超声波清洗机、紫外臭氧清洗机、等离子体处理系统、高真空蒸镀系统、手套箱、光谱辐射度计、keithley2400电源、半导体参数测定仪、原子力显微镜、紫外固化系统、器件老化寿命测试系统等,这些仪器设备精度高,价格昂贵,对环境要求较高,因此在确定实验方案之前需提前熟悉仪器设备的使用方法。如使用高真空蒸镀仪前,需掌握如何使用紫金桥运行软件、SQS242控制软件;如何通过软件控制机械泵、预抽阀、前级阀、分子泵及闸板阀来控制腔体的真空度;如何控制材料的蒸镀速度来确保镀层薄膜均匀;如何提升器件的效率和寿命等。ITO的清洗及预处理需了解超声波清洗机、紫外臭氧清洗机的作用及使用方法,ITO清洗方法、步骤及关键参数等。器件的封装主要在手套箱中进行,如何从蒸發腔将器件传递到手套箱,如何使用手套箱以及器件封装的材料、条件等。了解器件测试所用的光谱辐射度计和keithley2400电源的工作原理和使用方法,能正确对焦被测器件,熟悉测试软件等。同时学生还需自己收集和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实验原理,在充分掌握一定理论知识之后,在老师的指导下拟定实验方案,确定实验操作步骤,完成实验并进行实验数据的后期处理。整个的实验过程以学生为主体,老师只是起引导的作用,学生遇到什么问题可随时与老师探讨,老师只给出引导性的意见,学生自己解决问题,有助于培养学生的主动学习,发现、分析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实验结束后,学生需以科技小论文的形式上交实验报告,同时针对实验完成实验答辩,最终依据实验方案、论文和实验答辩给予实验总成绩。

四、科研仪器在近代物理实验教学中应用的成效

经过近一段时间的实践,我们成功地将科研仪器设备应用到近代物理实验教学中,提高了科研仪器的使用效率。在人才培养方面,这种教学与科研相结合的教学模式提高了学生的学习兴趣,改变了他们被动学习的状态,能促使他们主动发现问题,培养他们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提高了学生的科研兴趣及创新能力。部分学生实验课后主动要求参与老师的科研项目,考研的学生在研究生阶段选择光学作为未来的研究方向继续深造。已就业的学生在初、高中实验教学中动手能力强,创新意识独特,工作得心应手,获得了领导的好评。

参考文献:

[1]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7]2号文件)[EB/OL]. http://www.moe.gov.cn/srcsite/A08/s7056/200702/t20070217_79865.html,2017-2-17.

[2] 高俊.近代物理实验教学中培养学生科研能力的探索[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教育科学).2015,3,116-118.

[3] 叶柳,李爱侠,张子云,等.近代物理实验教学改革的探索[J].实验科学与技术.2009,(122),66-67.

[4] 李爱侠,叶柳,张子云,等.近代物理实验教学改革与大学生创新能力培养[J].实验研究与探索. 2010,29(4),77-102.

[5] 钱伟长. 钱伟长文选.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4.

[6] 霍汉平.近代物理实验教学改革的探索和实践[J].教育与职业.2015,29,154-155

[7] 董有尔,唐晋娥,张天喆.近代物理实验教学改革的探索与实践[J].实验技术与管理.2001,18(6),79-82.

[8] 章军军,崔秀红. 加强科研仪器设备在创新实验教学中的应用[J]. 实验技术与管理.2008,2(25),174-176.

项目资助:湖南省教育厅科研优秀青年项目(项目编号:15B033);衡阳师范学院博士启动项目(项目编号:14B40);“衡阳师范学院物理与电子信息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湖南省教育厅2016年省级虚拟仿真实验教学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编号:湘教通[2016]399号);光学-湖南省“十二五”重点建设学科(项目编号:湘教发[2011]76号)。

作者简介:邓艳红(1985.08- ),女,湖南永州,博士,讲师;研究方向:有机光电材料与器件。

劳动关系师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以德育人;高中班级;管理艺术

在素质教育发展的今天,无论是管理方式,还是管理理念都迎来了新的改变,也对高中班主任的工作素养和管理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良好的学习环境是高中学生进行学习和成长的重要保障,这也是高中班主任在班级管理工作方式探索中的重要目标。高中阶段的学生无论是在知识基础、能力素质基础,还是在心理发展方面,都已經较为成熟,这个阶段的学生更加渴望一种积极、自由、创新、高效的课堂学习氛围,这也是高中班主任在管理工作改革方面需要考虑的重要工作目标。

高中班级管理现状以及高中班级管理艺术探析的意义

高中班级管理现状

我们首先需要来了解一下高中班级管理的现状,在现阶段的高中班级管理工作的实施过程中,在传统教学与管理理念以及高考应试压力的影响下,高中班主任在管理工作中更多的是以一种紧张、约束的思想进行班级管理,更加注重的是学生在各科学习以及习题练习中的紧张度,忽略了学生学习兴趣的激发、学习积极性的调动以及创造力的培养,使得高中学生长期处于一种紧张、闭塞的班级学习氛围中,十分不利于学生的成长与发展。

1.2高中班级管理艺术探析的意义

在上述内容中我们已经提到,“以德育人”是素质教育下的重要教学管理理念,尤其是在高中班级管理工作中。在以德育人教育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班级管理艺术的探析,从学生的角度入手,注重师生之间的合作交流,进行管理方法的探索是现阶段高中班级管理工作质量提高的关键,有助于高中班级学习氛围的建立,能够为学生提供一个积极、向上、充满趣味性的学习氛围,对于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以及个人的成长和发展都是十分有意义的。

2.以德育人-高中班级管理艺术

2.1 贯彻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和学生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

第一,在接下来的内容中,我们主要讨论一下以德育人教学理念指导下的高中班级管理艺术方法的具体探析。首先,高中班主任在班级管理方法的探索中,一定要注重以学生发展为本,将学生作为德育教育以及班级管理的主导,注重学生对班级管理的意见,并进行及时的调整。高中班主任还要全面了解班级学生的学习和成长情况,对于心理发展有困惑或者学习方面遇到挫折的同学进行及时的鼓励,并在班级管理的进程中,对德育教育进行有效渗透,潜移默化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思想价值观念,提升高中学生的德育水平,使班级管理实现可持续的良好发展。

其次,高中阶段的学生在学习自主性以及思考积极性方面已经有了很好的发展,他们已经具备了看待事物的价值观,他们在这个阶段也极其渴望与班主任进行及时的交流。所以,高中班主任在班级管理工作中,一定要学会和学生交流的艺术,这也是高中班级管理的艺术。高中班主任首先要进行自我约束,在日常的价值观传递以及行为习惯表现方面为学生做一个良好的榜样,之后根据班级学生的具体发展情况,在因材施教教学理念的指导下,定期地和学生进行一对一的交流,了解学生在学习或者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全面掌握班级学生的德育培养状况,并且定期地举办整体形状的交流活动,建立起一个良好合作的师生关系。

2.2 制定合理的班级管理机制,采取家校合作班级模式

在班级管理艺术的探析中,高中班主任还要在以德育人教育理念的指导下,制定并完善班级的管理制度,制度的具体内容要包含学习成绩的评定、能力素质的评定等,争取使班级管理包含学生发展的方方面面,这对学生来说,不仅是一种约束,更是一种有效的激励。高中班主任在制度执行的过程中,也一定要保证这个过程中的公平性,这是班级管理工作开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准则,也是班级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另外,高中班主任在班级管理方法的改革中,也要适时地采取家校合作的教学模式,及时地和学生家长进行交流,就班级管理理念以及相关制度制定达成共识,并通过交流对学生全方面的成长情况进行及时的了解,这对于班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是十分有帮助的。

3.结语

综上所述,班级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发展对于高中学生良好学习和成长环境的创造是十分有意义的,高中班主任应该从现阶段高中班级管理现状出发,在以德育人教学理念的指导下,进行相关管理艺术方法的改革与思考。高中班主任还应不断提升自身的职业素养,以学生发展为本,和学生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制定合理的班级管理机制,实施家校合作班级模式,全面提升班级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胡富国.以德育人-高中班级管理艺术探析[J].2020(2).

[2]杨海丽.浅谈高中班主任管理艺术[J].2012(6).

周玉华河南省上蔡第一高级中学河南上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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