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范文

2023-04-27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范文第1篇

一、“连续工作满十年”自用工之日起算

《条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因此,曾导致部分企业赶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突击裁员或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将职工工龄“归零”将不再重演。

1 并且,《条例》还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二、不建职工名册最高可罚2万元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此次《条例》又特别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还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三、支付解约赔偿金不再付经济补偿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

2 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四、新型用工组织用工也要规范

由于会计和律师事务所这样的单位性质特殊,因此对于这类组织是否纳入《劳动合同法》管辖社会上一直存有争议。此次《条例》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五、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 3 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此次公布的《条例》最为引人注目的是取消了条例通过稿当中有关劳务派遣的条款。条例通过稿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同一被派遣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两年的,须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意在于限制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务派遣方式,避免其将长期合同短期化。在正式公布的版本中,这个条款被删除了。

六、14种情形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范文第2篇

一、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二、将第六十三条修改为:“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三、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四、将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

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决定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范文第3篇

来源: 作者: 日期:10-03-05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望近期出台,将要由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由四十无个条款组成。

目前,实施条例的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已经全方位的征求过一次意

见,一旦修订完成、条件成熟,就会适时公布实施。

附: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行政法规草案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

见。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五章 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

二00八年五月八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宣传教育等各种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劳动合同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

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二

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条 自劳动合同订立之日至用工之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尚未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

用等责任,也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六条 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拒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

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关于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工资的规定执行,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拒不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中,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

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就业方式、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中的“连续工作满十年”,应当自用人单位

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用工时间。

因行政命令、业务划转等非劳动者方面的原因,劳动者转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并重新订立

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用人单位未在开始用工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之后补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依照劳动合同法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第十一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约定合同到期后自动续延并实际续延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期满,因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而续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已经连续工作满10年,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该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

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期满,用人单位未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未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手续并办理工作交接手续,仍继续留用该劳动者的,视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除劳动合同期限以外的劳动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为安置困难人员就业而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

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标准的,用

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

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一次性或者12个月内累计为1名劳动者支出超过本单位上平均工资30%的费用进行培训的,视为提供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专项培训费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支付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

差旅费以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

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范文第4篇

一、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派遣的原因

现阶段,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速度越来越快, 我国的就业形势也越来越严峻, 为了使结构模式更加的适合市场, 劳动调遣成为了市场中十分重要的步骤之一。劳动派遣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就业率, 但是在劳动派遣的过程中, 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产生了很多的劳动纠纷, 导致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严格的规定, 这就要求我们要能够按照实际的案例, 找出现阶段劳动派遣中存在的问题, 并能够制定相关的法律, 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 在劳动合同法中, 加入了针对劳动派遣的相关规定[1]。

二、现阶段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劳动派遣存在的问题

( 一) 劳务派遣机构的数量多, 质量没有保证

现阶段, 随着劳务派遣的人员越来越多, 市场上出现了大批的劳务派遣机构。但是很多的机构都不具备劳动派遣工作的经验, 根据现阶段相关的法律规定, 还没有完善的法律能够针对劳务派遣机构的创办标准, 导致市场中的劳务派遣机构经营不够完善。在机构运行的过程中, 对营业执照的登记, 对收入的核算方式以及对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 二) 用人单位的相关规定对劳动者的利益保护不当

现阶段很多的用人单位对劳动保护都不是很完善, 导致劳务工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根据劳务派遣的工作性质, 很多的劳动工与公司的合同都不是连续性的, 所以, 很多的用人单位都不会为劳务工缴纳劳动保险, 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劳务工的根本利益。还有部分派遣机构, 借用劳务工获取个人利益, 这种情况也会导致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2]。

( 三) 劳动派遣队伍不稳定

现阶段, 很多的劳务工派遣的过程中, 很可能会面临失业的情况。企业利用劳务工的工作性质, 为自己获取利益, 没有考虑到劳务工本身的权利, 这样的情况导致合同双方的利益出现了不平等的情况, 劳务工出现了对企业不信任的情况, 劳务工的待遇与正式工不一样, 这样的情况直接的导致了很多的劳务工辞职的情况, 导致了劳务工数量的流失。

( 四) 对劳动派遣合同的安排不规范

现阶段, 很多的劳动派遣合同的内容都不够规范, 合同的内容存在很多的问题, 对条款的标注也不够清晰, 对相关的规定不够明确, 这样的劳动派遣合同在一定程度上将会躲避法律的漏洞。当出现问题时, 企业占据对合同管理的主权, 用人单位很可能会利用合同内容逃避责任, 员工的利益没有得到根本的保证[3]。

( 五) 劳动派遣队伍的劳动报酬不合理

现阶段, 很多的用人单位针对劳动派遣队伍的工作性质, 试图降低劳动派遣队伍的报酬, 用人单位没有按照劳动法相关的规定制定薪酬范围。用人单位正式员工与劳务工之间各个方面的利益都有所不同, 这样的情况不利于劳务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六) 企业的劳动派遣用人思想没有转变

现阶段, 很多的企业针对劳动派遣, 还比较排斥, 没有对劳动派遣进行详细的了解, 尽管已经有一部分企业能够认识到劳动派遣的好处, 但是大部分企业还是不愿意对外开放劳动派遣。

三、针对现阶段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对策

( 一) 国家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

要保证劳务工的根本利益, 首先要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现阶段我国正处于劳动派遣的初级阶段, 法律的还没有按照实际的规定保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利。会直接的导致合同双方发生很多的矛盾, 导致劳动市场的结构混乱。所以, 要针对劳动派遣的情况,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 能够为劳动派遣提供更加良好的平台[4]。

( 二) 劳动派遣是我国的基本发展战略

现阶段, 我国要加大劳动派遣的力度, 要能够推进劳动派遣工作的发展, 根据劳动派遣机构的发展情况, 是否规范等因素, 挑选一部分安全可靠地劳动派遣机构, 大力的扶持机构的发展, 为企业机构提供有力的保障。还要鼓励下岗职工、买断职工、失业人员等参与到劳动派遣中来, 发放相关的优惠政策, 并加强对劳务工人员的保护力度, 创建和谐稳定的劳务派遣的发展局面。

( 三) 建立健全对劳动派遣的监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劳动派遣工作的监管, 劳动派遣机构的建立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国家要发放相关的证明, 劳动派遣工作都要交由上级部门进行审核, 要按照国家的规定完善劳动派遣工作。相关部门也要定期的对劳动派遣机构进行审查, 要对不合格的机构勒令关闭, 还要按照城市实际的就业情况, 控制劳动派遣机构的总数[5]。

( 四) 保证双方利益, 完善薪酬体系

现阶段, 国家对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 这就要求我们要能够抓住一切的人才, 避免人才流失的现象发生。在劳动派遣的过程中, 要保证双方的利益, 并且按照工作性质, 发放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要按照现阶段企业实际的发展情况, 对员工实施福利制度, 能够有效地鼓励员工的工作, 使员工能够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 五) 实施绩效考核制度, 打造公平合理的务工环境

用人单位针对劳务派遣员工, 也要实施相关的绩效考核制度, 要能够与正式员工实施一样的制度体系。通过员工自身的努力, 能够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使员工在企业中找到归属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鼓励员工的工作, 还能够促进员工的进步。

( 六) 定期进行培训, 提升劳务工的专业素质

用人单位针对劳务工的使用也要进行定期的培训, 不能因为劳务工的工作性质, 忽略了劳务工工作的专业性。进行定期的培训能够有助于员工在企业中更好的发挥自身的才能。进行员工的定期培训, 一定程度上能够完善员工的专业职能, 还能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效益, 提升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6]。

四、结语

综上所述, 现阶段我国劳动合同法中针对劳动派遣的相关规定, 能够看出现阶段我国针对劳动派遣的规定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我国的劳动法正处于实施的初级发展阶段。这就要求我们要能够按照现阶段的劳动派遣的实际案例对经验进行总结, 按照实际案例中需要涉及的部分进行补充, 能够避免合同双方的利益受到侵犯, 在一定程度上还能够减少人才的流失。劳动者也要充分的认识法律, 在进行劳动派遣时, 要选择安全可靠地公司, 还要对派遣公司进行详细的了解。

摘要:现阶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 社会的不断进步, 我国的法律也在根据实际的需要不断地完善。劳动合同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之一, 劳动派遣是劳动合同法中其中一个部分, 但是现阶段的劳动派遣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很多的劳动派遣事件涉及到的部分在劳动合同法中还没有相应的体现, 造成了劳动派遣的过程中有很多的相关问题都得不到有力的解决。本文根据现阶段劳动合同法中劳动派遣的相关条例, 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 并根据现阶段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策略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范文第5篇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奖励:

1. 在饭店经营管理和接待服务工作中,开拓进取、敢于改革、为规范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做出显著成绩,有突出贡献的。

2. 在工作中为宾客提供细致周到服务的,主动为宾客提供个性化服务的,多次受到客人赞誉表扬的。

3. 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部门采纳的。

4. 拾金(物)不昧,价值较高,主动交公,影响较大的。

5. 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发现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果断措施,制止事态发展,防止重大事故的发生,使饭店避免重大损失的。

6. 为维护饭店、客人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敢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或发现违法违纪线索,敢于举报,查证属实,抓获案犯,为提高饭店信誉作出贡献的。

7. 积极钻研本职业务,不断提高服务技能,在部门组织的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

8. 能够积极主动配合领班、主管及部门工作的。

9. 在工作中顾大家、舍小家,在群众中能起带头模范作用的。 10. 外语考试成绩优秀的。

11. 受到房务部、质检通报表扬的。 12. 协助部门对外创收做出贡献的。

客 房 部 员 工 考 评 标 准

一、违反下列各条,扣5元。

1. 仪容仪表不规范。(如头发、服饰、站姿、未化淡妆等) 2. 见到客人和上级领导不使用敬语。 3. 没有按规定及时接听电话。

4. 公共区域和客房内设备设施有损坏未及时报修的。 5. 维修过后未认真验收,卫生未及时打扫。 6. 未按规定操作而造成能源浪费的。

7. 未认真填写各种单据。(如工作单、酒水单、物资领用单等)。 8. 未提前认真作好团队、会议、VIP房的准备工作。 9. 迟到10分钟以内的。

10. 工作车、吸尘器没按规定摆放的。 11. 所报维修没有认真记录的。

12. 收送客衣时未与洗衣房人员当面清点衣服件数、未检查客衣口袋的。 13. 客人不可签单,衣服洗好后没及时让客人付现的。

14. 客人磁卡遗失,经核对身份正确后,未主动通知总台重新作卡的。 15. 客人私自在房间使用大瓦灯泡及电炉、电饭锅、电炒锅没有及时上报处理的。

16. 客人灯罩上晾有衣服没有委婉向客人指出的。 17. 吸尘器插头插在卫生间转换器上的。 18. 用湿抹布擦灯泡和床头板的。

19. 没有严格按照“备品库管理规定”执行的。

20. 备品库内物品未按规定位置摆放的、没按规定量领货的。 21. 卧具上可毛发达三根以上的。

22. 领取、交还磁卡、呼机,未按规定手续签字的。 23. 领班所到楼层未按规定填写时间的。 24. 物资汇总开领料单有误的。 25. 部门所需报表未及时打印的。 26. 床铺的不规范的。

27. 被套、床罩、开线没及时缝补的,床单、枕套、五大巾开线破损严重未进行更换的。

28. 地毯、墙纸上污迹、痰迹,没及时清理的。

2 29. 走客房床底、圈椅,杂物没除净的。 30. 客房内客人遗留下的杂物未清理的。 31. 卫生间毛发达到三根以上的。 32. 杯具没换或更换过不合格的。

33. 例牌菜不合格,房间当天不能做第二天没补做的。 34. 布草车、筐内杂物没清理干净的。 35. 脏抹布与布草混放的。

36. OK房质量不高,一个房间内查出三处不合格的。 37. 服务间货架上放有布草之外的物品的。 38. 服务间卫生不整洁凌乱的。 39. 中班例牌菜经返工仍不合格的。

40. 服务间货架、水车上垫布有明显污迹,水车、杯具摆放乱,并有杂物的。 41. 公共区域卫生不合格的(地角线、排风口、呼叫器、消防器材、标牌、铜字、走廊地毯、烟灰筒等)。 42. 房口车上垃圾满了没及时倾倒的。

43. 东、西楼梯两边卫生不合格的(蜘蛛网、消防器材、闭门器、扶手、地面、门头、柜子等)。

44. 垃圾通道小房间没清扫、盖子没盖上的。 45. 工作结束时,工作车、吸尘器没及时清理的。 46. 秘书功能未及时解除的。 47. 做夜床时开水未换的。 48. 未按规定配发报纸的。

49. 当班期间客人借用的物品遗失的。(另按价赔偿) 50. 私自将报纸送给他人。 51. 未及时复机。

二、违反下列各条,扣10元。

1. 查房不及时,造成酒水跑帐的。(酒水自赔)

2. 客人遗留物品未查出或查出后未及时上交,并且未做记录。 3. 未按规定及时收送客衣。(未引起投诉的) 4. 未按规定清洗并消毒杯具的。 5. 消毒柜内的杯具不干净的。

6. 未按规定如实查补酒水消耗,或过期酒水未查出的。 7. 当班期间未按规定巡视楼层。

3 8. 迟到20分钟以内的。

9. 当班期间房门未关,或人不在楼层时服务间、风机房、备品库门未锁。 10. 对长住客、散客未提供针对性服务。(指有特殊客史档案的客人) 11. 使用服务台电话闲聊。

12. 下班时服务台电话没锁,或提前锁电话。 13. 下班时,布草没有收回服务间。

14. 整理房间卫生时,将床上用品扔在地上,或坐卧房间家私上。 15. 做卫生时,电视、音乐开着。 16. 做卫生时,卫生工具混用的。 17. 打扫卫生时,未开窗换气。

18. 领班查房不及时,OK房没按规定及时报给中心。 19. 领班下班前,所辖楼层的结束工作未查。 20. VIP房房态不合格VIP房间整理不合格的。 21. 下班后忘交磁卡、钥匙的。 22. 因查房不细,导致客房物品受损。 23. 查房速度慢,客人等待时间过长的。

24. 客人向员工提出意见、合理要求没及时反馈的。

25. 违反“保险箱报警的处理办法”及“走客房保险箱锁上的处理办法”的员工。

26. 没按规定完成计划卫生。

27. 主管、领班安排的当日任务,没有按时完成或不合格的。 28. 空房浮灰上午10点之前没完成的。 29. 住客房地毯没吸尘的。 30. VIP房间没进行小整理。 31. 客房卫生返工率高的。

32. VIP入住前卫生领班检查不细的。 33. 例牌菜没做的。

34. 如遇特殊事情,自己处理不了也未及时上报部门的。(未引起后果) 35. 主管安排的任务,领班未认真落实的。 36. 工作时间佩带私人BP机和手机的。 37. 走客房的旧报纸、易拉罐未及时收出的。 38. 备品库内固定物资无故丢失的。 39. 客房中心卫生较差的。

40. 所做的可各种报表数据不准的。 41. 少发或多发楼层物资的。

4 42. 在客房中心的借用物品保管不善的。 43. 当日的脏布件未完全送至洗衣房的。 44. 布件运输过程中有掉、漏、污染现象的。

三、违反下列各条,扣15元。

1. VIP房未提供管家式服务的,秘书功能未做。

2. 发现楼层员工有违纪现象,领班未加以制止和处罚的。 3. 未按规定对重要的客人、及团队客人迎梯送梯的。 4. 私坐客梯。

5. 操作时未作到三轻的。 6. 私用布草当抹布。 7. 在房间打私人电话。 8. 迟到30分钟以内。 9. 不按规定的时间就餐。 10. 翻看客人的物品。

11. 工作时间看书看报、抽烟、吃零食。 12. 上班期间,坐在服务间或职工电梯间。 13. 违反操作程序闭门操作。

14. 中心与楼层信息传递失误或不及时的。 15. 月底统计布草,数字误差较大的。 16. 部门、饭店组织的培训课无故不参加的。

17. 领养团入住期间对客服务出现失误的。(未造成客人投诉的) 18. 消毒柜内、风机房、备品库、酒水柜内有私人物品和衣物的。 19. 当班期间,该完成的卫生工作没完成,而给下一班工作带来不便的。 20. 不主动帮客人提供一些个性化服务的。(如擦鞋、烫衣服等) 21. 遇有客情,公共区域卫生不能保证清洁的。 22. 客房中心人员调配不力,而影响服务质量的。

四、违反下列各条,扣30元。

1. 在楼层吵架的。

2. 未经主管同意,私自换班、换休的。

3. OK房内酒水、布件、物品未配齐,或有遗留物品的。

5 4. 未进行交接班的。

5. 当班期间存在隐患未及时查出的,被其它部门发现的(未造成后果)。 6. 不服从管理人员安排的。

7. 为客人代办事项未认真落实,引起客人不满的。 8. 遇到速扫房,未主动打扫(进房人员不在的情况下)。 9. 床单、枕套没换引起客人不满的。

10. 由于责任心不强,将客人物品夹带出房的。

11. 因保管不善,遗失楼层服务间、备品库、酒水柜、风机房钥匙的。 12. 遗留物品在中心因保管不善遗失的。 13. 调班失误,上错班次。(同意换班情况下) 14. 听错房号,敲错房门引起客人不满的。

五、违反下列各条,扣50元。

1. 穿便装到楼层或在楼层更衣。 2. 下班后在楼层逗留。

3. 上班期间干私活、串岗、私会亲友。

4. 拾到客人物品未主动上交 或将客人物品占为己有。 5. 私用客人物品。

6. 因保管不善,遗失楼层磁卡 。 7. 拒绝验包。

8. 私带物品回家或私藏在更衣柜内。

9. 因工作失误或工作效率低导致客人不满,造成客人投诉。 10. 私开房间给亲友参观、洗澡。 11. 在房间看电视、会客。

12. 未按程序操作,导致客人不满,造成不良影响的。 13. 由于卫生不合格,造成客人投诉的。 14. 未按规定收送客衣,造成客人投诉的。 15. 上班时间睡觉的。

16. 在工作区域与同事发生冲突、打架的。

六、严重违纪按《员工守则》处理。

1. 利用工作之便,向客人索要物品的。 2. 蓄意损坏饭店和客人财物。

3. 私自与住店客人约会、通信、游玩。

6 4.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5. 不服从工作分配,从而影响工作的。

6. 偷拿、收藏翻看和复制黄色淫秽画刊、书籍、录像。 7. 与客人有越轨行为。

8. 未按程序操作而造成客人财物被盗。 9. 在饭店内聚众赌博,或围观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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