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范文

2023-09-24

人寿保险范文第1篇

1.简述保险会计的概念及其特点。

2.说明保险会计要素中不同于一般企业会计的特殊项目。

3.简述保险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4.简述保险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发展与规范体系

1.简述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发展过程。

2.简述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的基本构架。

3.简述保险公司会计科目的设置及分类。

第三章 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核算

1.财产保险公司业务核算有哪些要求和特点?

2.简述保费收入的确认条件。

3.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方法有哪些?如何核算?

4.未决赔款准备金如何计算和提取?

5.简要说明保险业务结算损益的两种方法。

6.简述赔款支出的核算内容。

7.简述营业税金及附加的计算方法和列支渠道。

8.简述营业费用的核算内容。

9.简述财产保险公司利润的构成。

10.财产保险公司所得税的计算有哪两种?它们有何区别?

11.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有何区别?

12.简述财产保险公司利润分配的内容和程序。

13.“利润分配”科目应设置哪些明细科目?

14.简述外汇统账制的记账方法。

15.简述外汇分账制的记账方法。

第四章 人寿保险公司业务核算

l.人身保险业务核算的特点和核算要求有哪些?

1.简要说明人寿保险费的构成。

2.简述人身保险业务保费收入的核算内容及具体要求。

3.说明“满期给付”、“死亡给付”、“伤残给付”、“医疗给付”、“年金给付”科目核算的内容。

4.如何计算人寿保险业务的三差益(损)?

5.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在会计核算上与人寿保险有何不同?

6.人身保险业务需提取哪些准备金?在会计核算上需设置哪些科目?

7.寿险公司需提取哪些减值准备?在会计核算上有何要求?

第五章 再保险业务的核算

1.简述再保险的作用。

2.再保险的特点表现在那些方面?

3.再保险业务核算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4.再保险业务核算的主要特点表现在那些方面?

5.简要说明分保账单的基本内容和编制方法。

6.简述分出业务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及核算要求。

7.简述分入业务核算应设置的会计科目及核算要求。

第六章 外币业务核算

1.简述外汇统账制的记账方法。

2.简述外汇分账制的记账方法。

第七章 流动资产核算

1.简要说明保险公司的现金的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2.保险公司常用的银行结算方式有哪些?

3.什么是未达账项?它有哪几种情况?

4.保险公司的债权性保证金有哪些?

5.坏账损失的核算方法有哪两种?各有什么特点?

6.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有哪些? 各有什么特点?

7.什么是低值易耗品?它有哪些摊销方法?

8.如何计提低值易耗品跌价准备? 如何进行核算。

第八章 投资性资产业务的核算

1.简述保险公司投资性资产业务的主要种类。

2.保险公司“短期投资”期末计价的方法有哪些?试举例说明。

3.何谓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法”和“权益法”?其主要要点是什么?

4.保险公司长期债权投资中的债券投资如何计量?溢折价如何摊销?

5.保险公司“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确认与计量标准是什么?

6.试比较保险公司“资金拆出业务”与“贷款业务”核算上的异同。

7.分别说明保险公司“卖出回购证券业务”与“买入返售证券业务”的科目设置与核算办法。

第九章 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核算

1.简要说明固定资产计价的三种标准。

2.简要说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范围。

1.如何确定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2.简述无形资产有效使用期限的确定原则。

3.什么是抵债物资?如何计量?

4.长期待摊费用包括哪些内容?

第十章 负债的核算

1.简述负债的特点及分类。

2.简述流动负债的内容及核算。

3.简述长期负债的内容及核算。

4.什么是内部往来?如何核算?

5.代理业务核算的内容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 所有者权益核算

1.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主要区别有哪些?

2.所有者权益包括哪些内容?

3.如何对资本折算差额进行会计处理?

4.保险公司怎样提取盈余公积?

5.法定盈余公积和任意盈余公积的用途有哪些?

第十二章 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1.简述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概念及构成。

2.简述上市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体系。 3.简述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分类。 4.简述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

5.简述保险公司资产负债表的结构和排列顺序。 6.简述保险公司利润表的结构。

7.简述保险公司现金流量表的特点和作用。 第十三章 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分析 1.简述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分析的程序。 2. 简述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分析的方法。 3.保险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分类。

人寿保险范文第2篇

目前,公司总资产已近500亿元,逐步确立了中国加入wto后新兴寿险公司领军企业的地位。

生命人寿建立了覆盖全国重点省市区域的营销网络和多元化服务平台,截至2010年底,共拥有近600个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含在筹),超过10万人的管理和销售人员,为全国300多万客户提供包括人寿保险、意外险、健康险和养老保险在内的全方位风险保障解决方案和投资理财计划。公司开发的独具特色的保额分红产品,兼具保障与理财功能,已成为市场上具有很强竞争力的产品,被评为客户最喜爱的保险产品之一。

自成立以来,生命人寿相继获得了“亚洲品牌五百强”、“中国寿险行业十大最具影响力知名品牌”、“中国最具成长性保险公司”、“十大最值得信赖的寿险公司” 、“金融中国 2010最具实力保险企业”等荣誉称号。

人寿保险范文第3篇

第一条 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 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 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九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 在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按附表二的规定给付生存退保金。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七条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八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增加或减少保险费缴费标准,但最少不得低于本条款附所规定的最低限额(年交保险费60元),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变更地址

第十九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保险人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释义

第二十条 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批注,不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可向保险单签发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险种附加费用提取标准

一、88鸿利终身保险、99鸿福终身保险、鸿寿养老金保险、重大疾病终身保险、重大疾病定期保险

缴费方式缴费年度

佣 金

附加佣金

管理费

十年缴

第一年

30%

15%

14%

第二年

15%

5%

10%

第三—五年

5%

1.5%

10%

以后各年

0%

0%

10%

二十年缴

第一年

40%

20%

14%

第二年

20%

6%

10%

第三—五年

5%

1.5%

10%

以后各年

0%

0%

10%

趸缴

4%

1%

10%

二、66鸿运保险(a型、b型)

缴费方式投保年龄

缴费年度

佣 金

附加佣金

管理费

年缴

0—8岁

第一年

40%

15%

14%

第二年

20%

6%

10%

第三年

10%

2%

10%

以后各年

0%

0%

10%

9—14岁

第一年

30%

15%

14%

第二年

15%

5%

10%

第三年

5%

25%

10%

以后各年

0%

0%

10%

趸缴

0—17

4%

1%

7%

三、直销类险种

险种名称缴费方式

附加费用

简易人身保险

年缴

首年18%,以后各年10%

趸缴

7%

子女教育婚嫁备用金保险

年缴

首年16%,以后各年9%

趸缴

7%

团体福利保险

趸缴

7%

福寿安康保险

一年期趸缴

5%

三年期期缴

7%

三年期趸缴

6.5%

五年期期缴

8%

五年期趸缴

7%

八年期期缴

9%

八年期趸缴

7.5%

个人养老金保险

期缴

首年15%,以后各年9%

趸缴

6%

养老金还本保险

期缴

7%

趸缴

5%

养老金还本保险(月、年、趸)交费—元月领金额

单位:元

领取年龄50岁

55岁

60岁

65岁

交费方式

月领金额

龄年保投

月交

年交

趸交

月交

趸交

月交

年交

趸交

月交

年交

趸交

16

6.732

0.577

0.041

1 0.249

0.879

0.061

15.986

1.372

0.093

25.983

2.231

0.150

17

6.264

0.537

0.038

9.555

0.820

0.057

14.920

1.281

0.288

24.260

2.083

0.141

18

5.823

0.500

0.036

8.902

0.764

0.054

13.917

1.195

0.082

22.641

1.945

0.133

19

5.409

0.464

0.034

8.289

0.711

0.050

12.974

1.114

0.0772

1.119

1.814

0.125

20

5.020

0.431

0.032

7.712

0.662

0.047

12.089

1.038

0.073

19.689

1.692

0.117

21

4.654

0.399

0.030

7.170

0.616

0.044

11.256

0.967

0.008

1.161

0.101

0.013

53

0.102

0.009

0.005

0.460

0.040

0.007

1.018

0.088

0.012

54

0.045

0.004

0.005

0.376

0.033

0.007

0.887

0.077

0.011

55

0.298

0.026

0.006

0.766

0.066

0.010

56

0.227

0.020

0.006

0.655

0.057

0.009

57

0.161

0.014

0.005

0.553

0.048

0.008

58

0.100

0.009

0.005

0.459

0.040

0.008

59

0.044

0.004

0.005

0.373

0.032

0.007

60

0.295

0.026

0.006

61

0.223

0.019

0.006

62

0.157

0.014

0.005

63

0.097

0.008

0.005

64

0.042

0.004

人寿保险范文第4篇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确认的通知

(保监发〔2002〕79号)

各保险公司:

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对应收保费不入财务账进行核算的行为屡见不鲜,这不仅违反了《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使保险公司财务核算不真实,准备金提取不足,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而且容易导致小金库、账外账、截留保费等违法行为。为此,现就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的确认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应收保费的管理,严格执行保险公司各项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认真确认和计量各项保费收入。

二、各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签发后,应将所有的保费收入全部入账。

三、我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非寿险业务保费收入确认进行严格检查。

特此通知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人寿保险范文第5篇

摘 要:现行保险法为防范道德风险对保险诈骗行为作出了明确界定与事前规诫,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在实际案例中,投保人故意犯罪可能损害受益人利益,故保险人对于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的行为一律免责是不合理的,应分情况讨论,以保护受益权。

关键词:保险法;投保人故意;保险人免责;受益权保护

一、投保人故意行为之防范

保险是一种风险转移与风险分散的制度设计,但这一制度又存在着内生性风险,即道德风险:由当事人的意志而促使危险的发生或损失的扩大。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这体现为投保人故意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坏、灭失,或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进行积极施救而放任其损坏、灭失。而在人身保险,尤其是人寿保险中,道德风险可能引致的事故更为恶劣,投保人或受益人为骗取保险金而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即“为谋财而害命”。由此可见,道德风险的防范尤为重要。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换保单的现金价值。”《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上述规定意味着,在人寿保险中,投保人或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伤残或者死亡为保险人免责的法定事由。首先,这是由于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使保险事故不再具有偶发性,因此而不可保;其次,基于“犯罪是人们最痛恨的,公共利益强烈要求阻止犯罪”之立场,体现了“不准任何人因其非法行为而获利”的法律原则。其意义有二:其一,“惩罚或威慑”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其二,避免人寿保险制度成为“助长或鼓励”故意犯罪的诱因。但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一律免责,也存在一些有失公正之处,现实案例中,可能存在投保人犯罪损害受益人利益的情况。

二、案例及分析

杨某和林某原系夫妻,1999年二人因感情不和离婚,儿子杨一(时年5岁)由杨某抚养。第二年7月林某在前夫杨某的劝说下,由杨某为其投保“祥和”定期保险,保额20万元,林某指定受益人为其子杨一。2001年10月19日,杨某携带凶器到林某住处将其杀害,并纵火焚尸以毁灭证据,后被捕。在公安机关审讯中,杨某承认当初劝说林某投保时就已萌生杀害林某并骗赔的念头。由于杨某丧失监护资格,杨某在狱中已通过公证方式将杨一的法定监护人变更为杨某之母。2001年11月20日,受益人杨一的奶奶(即变更后的法定监护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而保险公司以《保险法》第四十三条为免责事由,拒绝赔付。

该案例中争议的焦点即投保人的过错能否导致受益权的灭失。若按照严格的成文法主义,则此案例应适用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保险人免责,受益人无法领取保险金,但若深究,其不合理处如下:首先,从法律的公正性而言,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所指定,因为人身保险契约所保障的直接标的,是被保险人对自己的身体、生命之利益。“不论损害保险、定值保险均系以‘被保险人’为中心”,故被保险人有保险金的处置权。由此,在林某指定其子为受益人时已对受益人的道德品质进行考察,道德危险一说难以成立,在此案中保险公司不应该再就道德风险进行考量。其次,本案受益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其母死亡其父亦无法承担抚养责任,保险金可能是其主要生活来源。如果保险公司不予赔付,那么对于无辜的杨一,其生存的权利受到了限制,不符合法律的公序良俗原则。

除以上案例情况以外,存在更一般的情形,即存在多个受益人的情况:如甲为乙投保人寿保险,乙指定受益人为丙、丁(甲的父母)与甲。丙、丁与甲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甲故意致乙死亡,丙、丁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此种情况中,甲为受益人之一,其故意杀害乙的行为在该保险合同中仅能体现为甲受益权的丧失,其效果应为保险金给付对象的变更,而非《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之保险人责任的全部免除。即受益人之一的故意行为不应由其他受益人来承担后果。

小结:综上所述,针对投保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的情形,保险人一律免责的法律规定与人寿保险保障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精神相违背,也对防范道德风险并无实际意义。故该问题应分不同情形讨论:第一,投保人非受益人。应分为两种情况:(1)投保人与受益人无利害关系。(2)投保人与受益人存在利害关系。第二,投保人同为受益人。也应分为两种情况:(1)受益人唯一,即投保人出于自身利益投保,此时投保人犯罪行为属于“为谋财而害命”,保险人应当免责。(2)受益人不唯一,即投保人为他人毅力投保,此时致害受益人受益权丧失,但不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保险人不得免责。

参考文献:

[1] 樊启荣,保险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11,第211页

[2]李娟:《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之保险人免责条款合理性分析》[J],上海保险,2013(10)

人寿保险范文第6篇

摘 要:自从1983年河南省恢复开展人寿保险业务以来,河南省寿险业经过近30年的发展,已经不断完善,趋于成熟。但是,发展中总会伴随一些问题的出现,及时的发现这些问题,探究问题产生的原因对河南省寿险业更快更好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关键词: 河南省;人寿保险;现状;问题;原因;对策

近年来,河南省经济快速发展,快速增长的经济,使得城乡居民的收入和消费逐年增加,也为河南省人寿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条件,人寿保险保费收入的增加也促进了河南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一、河南省人寿保险的历史沿革

河南现代保险事业始于20世纪20年代初期,1949年,新中国成立,保险事业得到重视,河南保险业也随之发展,大体上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

1.初创阶段(1949年~1958年):在此期间,河南省保险业务全部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开展,其中产险为第一大险种,占各项保费收入总额的49.03%。2.恢复与发展阶段(1979年~2000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国务院决定恢复全国保险业务。1979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成立,河南省恢复保险业务,仍然从企业财产保险开始,这段期间,财产保险仍为各类险种中的第一大险种。3.快速发展阶段(2001年至今):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我国保险市场进入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过渡期。到2010年末,河南省共有25家寿险公司河南省保险市场10年的变迁已经完全改变了当初的模样。

二、河南省人寿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自保险业务恢复起到现在,30年的时间里,保险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河南寿险业也在不断前进,在其发展过程中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大体上有以下几点:

(一)居民保险意识相对薄弱,制约寿险发展

1.城市居民对保险认可度低。寿险在发展过程中,很多方面仍不成熟,市场引导能力不强,居民的保险知识缺乏,保险条款专业性又很强,保险违规案例频繁,使得很多居民对保险公司的诚信持怀疑态度。

2.居民保险意识的薄弱,会导致逆选择的出现。所谓人身保险的逆选择是指身体健康状况差的人或职业危险程度大的人,积极申请投保死亡险的一种倾向。

(二)市场监管不健全

由于传统的监管方式运作时间长,短时间内难以完全转型,导致河南省寿险市场监管尚不健全,经营粗放问题仍然存在,2008年保险营销人员21.4万人,2009年是22.76万人。几年来相差不大,按正常发展,随着新公司的进入,支公司的增多,营销人员应该呈现不断增多的趋势,近乎不变数字表明保险市场还存在大进大出,经营粗放的问题。市场监管的不健全还体现在其他方面:偿付能力监管有待加强;监管透明度仍需提高;保险监管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社会监督被排斥在监管体系之外;保监会远程通讯网络存在缺陷,一些偏远地区不能实现非现场监管;监管人员自身素质也需要不断提高。

(三)寿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互动发展不足

由于《保险法》和种种政策的限制,以及市场环境的制约,寿险业整体与资本市场的互动仍然不足。随着资本市场的成熟,保险产品种类的多样化以后,保险资金的运用有了进一步发展,投资连结类产品的出现,使得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联系加强。虽然说资金运用条件放宽,投资收益稳中有升,然而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尚未成熟,保险资金的运用仍受到较大限制,同国外寿险业与资本市场的全面互动化相比,中国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加快发展河南省人寿保险的对策

回顾河南寿险的发展历程,总结其发展现状,探究其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有利于制定有效的措施加快河南省寿险业的发展。

(一)加大人寿保险宣传力度,提高居民保险意识

针对经济落后,农民保险意识淡薄的县域,保险公司应根据这些县域的经济特点,改变农民风险观念,提高农民保险意识。首先,必须使他们了解保险,知道保险的功能与作用,同时要认同保险公司。发展县域保险,宣传要先行。县域的保险宣传必须结合县域实际情况,从县域居民生活出发,采用不同于城市的宣传方式,结合农村特点,尽量采取一些农民喜闻乐见且通俗易懂的方式,如宣传单、板报、墙体广告、人员讲解等。在宣传中,要做到宣传保险条款、普及保险基本常识和树立良好公司形象并重。只有不断提高公司在农民中的认可度,才能提高农民自觉参加保险的积极性。

(二)加强寿险市场监管

1.严格监管各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一是严格从业人员的资质认定,强化对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的要求。培养大批富有开创性的专业人才,建立一支素质精良的企业家、精算师、会计师队伍。二是严格寿险资金运用监管。在寿险资金可以运用到证券和不动产的新形势下,提高资金运用整体上的安全性是保证寿险业偿付能力的基础

2.加强偿付能力监管,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强偿付能力预警,早发现、早介入,通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和季度偿付能力分析,及时排查偿付能力即将不足的公司,以监管谈话、下发风险提示等方式,敦促公司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避免出现偿付能力不足。

(三)完善行业自律,辅助监管

河南省的保险协会成立至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对于寿险行业快速发展的情况而言仍然显得力度不够。为了使行业组织更好地辅助监管,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一是扩大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寿险工作委员会服务范围,强化其对各会员公司的服务能力。如提供信息沟通和咨询服务、提供专业培训等。二是与政府相关部门和寿险监管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向这些部门提出有利于寿险业发展的建议,或者参与法律法规的起草等。三是建立寿险代理人协会,改善寿险代理人的管理现状。此外,还可以考虑设立保险纠纷调查委员会,专门负责处理保险纠纷。(作者单位:西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赵守德,蔡春玲《河南省保险志》,郑州:中州古籍出版社,2001年,第1~104页,第223~262页。

[2]路英《河南保险市场十年》,载《证券日报》2010年11月25日第C2版。

[3]申亚南《河南省寿险市场调查报告》,载《保险研究》2007年第9期。

[4]陈绪昌《我国的人寿保险现状及分析》[D],北京交通大学,2006年。

[5]陈希勇,郑军《我国保险业发展中的问题、成因及其对策分析》,载《绵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第23~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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