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

2023-09-20

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第1篇

本人 于 年 月 日将坐落于 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现增加配偶 为共有权人,且共有权人自愿以房地产为抵押物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人夫妻(签章):

年 月 日

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第2篇

摘要:21世纪,全球进入了一个信息网络大发展的时代,在新的信息时代背景下,我国的社会生产力获得了很大的发展,各大企业也在各种信息技术的推动下进行了改革与创新,而企业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工作更成为企业管理者所关注和重视的中心,要想让企业能够在生产和经营中具有抵抗各种风险的能力,就必须要做好企业的内控管理工作。

关键词:企业、内控管理、财务、风险、防范

引言:

在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市场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企业在发展中所遇到的风险也越来越多,而企业要想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就必须把企业的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的防范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本文就企业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其解决办法和策略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探讨。

一、企业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企业制度不健全

虽然我国的企业在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推动下,各项管理水平都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但就企业的整体形势来看,内控控制制度不健全,缺乏规范性,而且一些企业的管理者在利益之心的驱使下,把追求企业的经济效益当作主要目标,而对企业发展中所存在的各项风险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公正的评估。再加上企业内部制度本身不具有全面性,如:综合性管理制度、财务收支审批报告制度、财产保全制度、用人制度、内部报告制度等缺这少那,同时缺乏必要的奖罚考核机制,执行起来就如同一张白纸,久而久之,企业的这些制度就流为一种形式,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而且还会出现财务状况失控、严重脱离实际等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也正是威胁企业健康发展的严重问题,需要认真的去解决和处理。

2、执行与监督力度不够

企业的各项制定的制定就是为了内部管理达到统一化、标准化和规范化,但由于制度在制定出来之后,缺乏严格的执行力度,往往使这些制度成为贴在墙上的画,起不到任何风险防范的作用,而且企业在长期的发展中还会滋生各种不良的因素,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体系,难免使企业出现经营风险上升的情况,尤其对于财务管理工作,更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这样才能够把各项资金风险及运营管理弊端控制到合理的范围内,为企业的稳定、长效发展服务。

3、管理人员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企业管理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对于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的防范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当前信息化的社会里,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和问题,但因为管理人员思维理念和思想观念的落后,对这些风险的认识及防范意识不足,他们的注意力完全放在经济效益和市场占有上,对企业的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这些隐性问题不加关注,更意识不到财务风险的重要性,再加上相关工作人员在管理中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不能够严格的执行企业制度,并且还缺乏对市场风险的预测性,这就导致面对风险的到来却束手无策,终会使企业备受经济损失。

二、加强企业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的办法及策略研究

1、创设企业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环境

企业环境是其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更是加强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的一个重要因素,可以说在企业的整体控制和长期发展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因此,为了使企业内控管理和财务风险得到有效的防范,首先就要创设良好的环境,努力建立健全一套适合企业全体职工发展和财务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这就需要作为企业管理者一定要具有与时俱进的思想,能够在准确掌握时代脉搏,这样才能正确认识企业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的重要性,才能够推动企业平稳发展。其次,要对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及内控风险环境进行完善,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这样才能够激发起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才能够提高他们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在这种积极向上的環境与氛围中,更有利于企业长期战略的制定,而且在财务风险的防范中,其年度预算、资金周转等等相关的资料信息与数据核算都会变得更具有准确性和可靠性,为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奠定基础。最后,虽然我国在信息化的发展中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从当前的现状分析,企业的内控及财务管理方面仍旧存在着制度和体系不健全,信息化不足的现象,这就使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难免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诸如财务数据失真、分析不到位等等问题层出不穷,这样的现象不仅使企业的管理者无法真正了解企业的收支情况,而且也不能及时的掌握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不利于风险的评价和认识,肯定会给企业带来重大的损失,并且还会影响我国经济的发展。

2、加强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的评估工作

企业在长期的发展中为了增加效益、扩张市场往往就会进行盲目性的投资,而这种投资风险的防范则是企业的重中之重,因为如果不能及时制止投资风险的发生,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而只有加强企业内控管理和财务风险防范的评估工作,才能够及时避免这些不利影响。因此,在企业的内控管理中,必须要设立专门的评估及考核部门,而且要配备专业的评估小组及工作人员,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高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客观,才能够切实改善内控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把财务风险降到最低。尤其需要注意的是,财务工作者不能参与到这些内控管理监督及评估工作当中,避免出现评估的不客观和不准确性。

3、提高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在新信息时代背景下的管理人员必须要从传统的思想理念中解脱出来,不能再把内控管理当作条条框框的制度,而把财务工作当作简单的数据统计、核算和分析过程,而是要让各项管理制度落到实处,能够对企业的发展直到监督和管控的作用,而且还要认识到财务管理工作是企业的命脉,要学会用财务数据信息去进行市场分析,并且对企业内部的资金运转状况进行深入的研究和了解,这样才能多角度、全方位的做好风险防范。所以,作为企业的管理工作人员,除了要掌握专业的管理知识和经验之外,还要具备财务会计的基础知识,能够对会计一体化进行充分的了解,这样才能够从信息资料和数据汇总中洞察企业动态和市场变化,为企业的长期战略做好充分的资源分析。另外,企业的管理者也要在进行大量的人才储备,这样才能有效的提升企业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的力度,为企业的持续性发展奠定基础。

4、增强信息的沟通性与交互性

当今的社会是网络化的社会,信息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所以企业在内控管理中一定要发挥信息的沟通与交互作和,这样才能够使多个部门共同发挥相互监督的作用,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而且加强相关的监督和信息的沟通,还有利于企业管理者及时的掌握企业的各项信息,以便针对现实情况做出及时的反应和判断,提高企业的财务风险防范能力。另外,在信息化的社会里,企业加强与外界的沟通,还能够了解市场变幻,做到财务风险的防患于未然。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企业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需要企业的管理者能够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做好内控管理工作,加大财务风险的控制与防范,建立一支专业化、复合型的管理队伍,正确认识到财务风险的危害性,带领全体员工加大内控管理制度的执行力度,做到各项风险的有效防范,促进企业健康、稳定、高效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艳宁.试析如何完善企业内控制度以及防范企业风险[J].会计师,2016,(20):52-53.

[2]马鑫.基于企业内控管理的财务风险防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9):128+133.

[3]冯新生.企业内控管理与财务风险防范措施研究[J].商,2016,(17):9.

[4]林玉华.财务内控制度与财务风险防范的探讨[J].财会学习,2015,(16):5-6.

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第3篇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2、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程序,和对待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的程序一样。

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审判员或者合议庭依法作出新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3、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4、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5个条件: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供担保的;

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5、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的程序,和对待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裁定提出复议申请的程序一样。

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审判员或者合议庭依法作出新的裁定,解除财产保全。

6、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

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

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第4篇

委托代理人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强制评估和拍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贵院作出的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现鉴于被执行人所持有的的股权可供法院强制执行,且此股权已在贵院审理期间由贵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评估、拍卖被申请人享有的上述公司股权,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第5篇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时,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做出是否对财产进行保全的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二、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应提交的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应列明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保全请求、保全理由及保全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所在地等情况。

2、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人身份证明

担保财产可以为现金、房产或车辆。现金担保的,需存入法院指定帐户;房产担保的,需提交产权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的证明原件,出具产权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汽车担保的,需提交车辆登记部门的无抵押和未被查封证明原件,出具所有权证明原件、购车发票原件和车辆财产、第三者责任保险证明原件并提交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提交担保书的同时担保财产所有人本人应到法院签名盖章确认担保意见和提交其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人及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份

当事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查询证明、社团法人注册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本案中,申请人为法人,因此应提交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查询证明、社团法人注册查询证明、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申请人为自然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经与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

4、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

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勘验检查完后应将车辆发还肇事者,交警部门为规范管理,保护受害人利益,避免受害人因此得不到赔偿保障而四处上访,在事故勘验检查完毕后即向受害人送达《诉前财产保全告知书》,告知受害人可对肇事车辆提出诉前财产保全,如不申请保全,在勘验检查完15日将放车。因此,受害人为了保证将来的诉讼结果能得到有效的执行,一般都会对肇事车辆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而提出诉前财产保全之后15日内如果不起诉,该诉前财产保全就会被撤销,所以受害人只能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

5、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

因为申请人需提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复印件一份,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责任书能够证明双方利害关系。

6、如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在收到诉前财产保全的裁定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四、保全费计算:

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内的按每件3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按1%+20元计;保全标的金额100000元以上按0.5%+520元计;保全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

五、保全费用的承担

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第6篇

4【案情】

近日,重庆市奉节县法院收到了一份当事人要求诉后财产保全的申请:原告刘X诉被告王X民间借贷纠纷案,奉节法院于2006年5月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约定借贷履行期为同年9月。本案调解结案后,在约定履行期尚未到达之前,原告发现被告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于是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要求进行财产保全。

【分歧】

对于原告刘X的诉后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在同一法院以及上下级法院之间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主张不予受理,理由是: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及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了诉讼中财产保全、诉讼前财产保全和执行中的保全措施,而刘的保全申请既不是诉前保全,也不是诉讼中保全,更不是执行程序中的保全,即使认为是:“诉后保全”,由于法律无规定,法院不能超越法律去违法受理。另一种意见,主张应予受理,理由是:尽管民诉法在对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制度的设计上,只规定了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中财产保全,却没有规定判决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即诉后财产保全,即目前尚无法律明文规定对诉后保全申请应当受理,但是,法律也没有明文规定不能受理,没有明令禁止,则表示可以受理。且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一方面是其诉讼权利的体现,另一方面则是有利于人民法院执行兑现,这种对当事人有利,对人民法院工作有利的事情,法院为什么不能为呢。如果因为法院对当事人的保全申请不予受理而导致可供执行的财产转移灭失,法院将如何向申请人交代,又将如何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

【评析】

笔者基本赞成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当受理原告刘X的诉后保全申请。理由如下:

其一,刘X的诉后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院财产保全的法定要件。按照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财产保全的要求有四:一是可能存在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情况,二是财产保全采取依当事人申请保全和法院依职权保全的两种选择措施,三是无论采取何种保全方式法院均应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四是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执行。本案刘X的保全申请与上列条件对照是相符的。还应当说明,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三个款项中,找不出“诉讼中”或“诉讼后”的任何限制性字眼,按照“明示其一即排除其他”的规则,该条并未排除诉讼终结后到开始执行前的财产保全,因此,受理刘X的诉后保全申请并不与该条的原意相悖。

其二,从当事人的权益保护和破解法院“执行难”的角度看,刘X的诉后保全申请法院应予受理。众所周知,“执行难”与“告状难”、“申诉难”成为人民法院的三大顽症,已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执行难”难在何处,难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而积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从来是法院力克“执行难”的基础手段和物质条件。因此,人民法院对于有给付内容的案件,一方面有责任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的作用、程序及方法,使之主动申请保全,另一方面,在当事人没有申请保全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以保障裁判的执行。刘X系主动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没有理由予以拒绝。

其三,时代发展到今天,将当事人的诉后财产保全申请拒之门外,不但表现为一种对自身执行工作设置障碍的愚蠢之举,而且与人民法院“案结事了”的司法追求大相径庭。如果法官认为只要审结了案件就万事大吉,其实是很幼稚的,事实上“案结事未了”的现象比比皆是。就一个案件而言,并非以结案走到终端,只能用案件执行兑现来画句号;就一个法院而言,不能以终结诉讼体现公正,应当以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愿望为终极站台。现今司法观念倡导“案结事了”,体现了诉讼人性化、和谐化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反映了司法为民的服务要求。一切与此不和谐的司法观念和司法作风,都应当予以改进。

其四,“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反映出机械司法的观念,与现代司法理念不相符。按照现代司法理念,“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恰到好处,彰显的是与时俱进的司法精神。从理论上讲,法律规则从其颁布开始就是过时的,因为社会在发展,法律漏洞不可避免,尽善尽美的法律、包揽无遗的法律是没有的。基于此理,法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法官借口法律无规定、不明确或者不完备而拒绝审判者,以拒绝审判罪追诉之”。该规定创设了一条“法官不能拒绝审判”的著名规则。对于刘X诉后保全申请的受理问题,法官当然希望法律或司法解释给一个明确的“说法”,这无可厚非,笔者也希望在立法上尽快完善这一问题。但是,当法律尚未完善之前,法院不可以拒绝履行司法职能,不可以眼睁睁地看着弱而无助的当事人的诉讼愿望化为泡影。如若那样,当事人是无辜的,法院则是无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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