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范文

2024-05-17

电子邮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应采用到达主义,于承诺到达收件人控制的信息系统时成立。电子合同的成立地点应采用现实空间的标准,以收件方的营业地、惯常居住地等与电子合同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为其成立地点。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的撤回以及要约的撤销仍可适用传统的合同制度。

关键词:电子合同;成立时间;成立地点;撤回与撤销

文献标识码:A

电子邮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2篇

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为国际贸易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与利益,但是也带来了许多法律问题,这使得许多准备从事电子商务的商家和买家望而却步,从而影响到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就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法律的关系

电子商务发展始于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政府1995年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1996年提出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框架。于是,电子商务很快风靡全球。电子商务无论是作为一种交易方式、传播媒介还是企业组织的进化,近幾年来在广度与深度等各方面均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其发展速度是传统的商务所不能比拟的,同时也显示了非常强大的生命力。然而,由电子商务引发的许多问题也正在逐渐显现,尤其是各种法律问题,比如: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网上支付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问题、电子身份认证的法律地位、物流配送的物权归属、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税收征管、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店的法律责任等等,这些法律问题用传统商务法律规范很难解决,但如不能及时有效地予以解决,这些法律问题的出现必将成为制约电子商务进一步发展的瓶颈,从电子商务发展的历史轨迹来看,在短短几年里,电子商务经历了大起大落的严峻考验,有过飞速发展的所谓的“烧钱”时期,也经历了泡沫破灭后的困难时期,这就说明了一个问题:电子商务要进一步发展尚缺乏完善的法律支撑环境。

二、电子商务中的法律中存在的问题

(一)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是数字化的,根本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这使得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操作问题变得非常复杂。

为解决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央有关部门及地方如:上海、广州等市纷纷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这固然是对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的探索和尝试,然而,法出多门,必然与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相冲突,最终还是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我国电子商务立法中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及第33条关于当事人采用数据电文订立合同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的规定。前者承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后者涉及电子合同生效的要求,是对电子合同法律效力实现方式的一种有益探索。另外,《合同法》第16条、第26条规定了电子合同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时间及合同成立地点,但是仅有以上几点,电子合同仍无法操作。

(二)电子商务认证的法律问题

数据资讯的商业化应用,使得认证机构的服务成为电子商务的必需,否则,电子商务交易形式就可能因为缺乏中介信用而无法发展。认证机构的核心职能是发放和管理用户的数字证书,它提出的是经过核实的、交易双方都关心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证明,通常包括交易人是谁、在何处、以何种方式电子签名、其信用状况如何等。

目前,有不少地区、部门甚至企业都建立起认证中心,存在不少的隐患:一、认证机构是一种专业化的信息服务机构,并非一般的实现某种商业利润的机构。它对交易各方负有特殊的职业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社会责任,是一种伦理道德。一旦出现认证机构偏袒交易一方或出卖交易方的信用信息等不公现象,法律有何规定?二、从营业目的来看,认证机构属于公共企业,以向全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交易信用为已任,并非追求单纯的经济利润为已任。它的利润来自其规模化的业务服务。

(三)隐私问题

美国《商业周刊》进行了一项有关电子商务的隐私权方面的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人担心个人隐私泄露,而且很多人把拒绝电子商务归究于个人隐私的无法保障。因此,在个人隐私问题上,各国政府应相互配合,在法律层次上和技术层次上进行广泛合作,寻找出现尊重个人隐私,有允许个人自由,同时也允许政府以恰当方式进行管理的最佳方式。

(四)知识产权问题

电子商务的无形化使知识产权保护更加艰难。 网络上的诸如域名、网页上各种各样的文章、图像、声音、软件及网页的商标所涉及的商业秘密等都会牵涉到专利权、商标权、版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问题。因此,保护知识产权与发展电子商务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解决措施

(一)地方法规的完善

为解决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央有关部门及地方如:上海、广州等市纷纷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固然是对电子合同法律问题的探索和尝试,然而,法出多门,必然与电子商务的无界性和自由性相冲突,最终还是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

(二)司法公正的介入

国内许多专家和学者认为,目前,司法公证应介入电子商务,充当认证机构的角色,以避免电子商务法未出台发生认证机构的法律纠纷。但这对司法公证部门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要求。

(三)学习国际电子商务法

国际组织包括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纷纷制定了有关的条约,来保护知识产权。如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通过的《版权条约》,1996年6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

参考文献

[1]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务》武汉大学出版社P150.

[2]蔣志培主编《网络与电子商务法》法律出版社2002 年版P406.

[3]陈进、付强等编《网络银行服务》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年版p18.

[4]封贵平网络购物过程中网上支付及其法律问题探讨[j] 中国商贸2012-02-01.

(作者单位:齐齐哈尔工程学院电子商务专业)

指导教师 刘玉洁

电子邮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3篇

作者简介:庄武衡(1989),男,广东海丰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地规定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独立的证据形式,肯定了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能力和法律地位,然而并未对其认定规则作出详细规定,从而导致在认定方面存在较大的分歧。对于电子数据的认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证据审查认定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也应当针对电子数据的独特性作出特殊性规定,肯定CA认证、EDI中心、DRM、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新型收集手段的合法性、变更对其原件的要求、肯定单一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明确数个电子数据证明同一事实时各电子数据证明力大小的认定原则。

关键词:电子数据;证据;证据能力;证明力

高新科技的迅猛发展和信息时代的来临给我们的生活、交往、贸易等带来诸多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产生了许多传统法律无法规制的灰色地带,给立法和司法实践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和挑战。在诉讼法方面,最大的冲击当属证据问题。社会信息化程度的加深导致了有关电子数据的纠纷大幅度增加,为查明案件事实,电子数据证据的作用日益显著,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我国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独立的证据形式,肯定了电子数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能力,然而并未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规则作出详细规定。这样,在司法实践活动中对电子数据的认定就存在三种可能的做法:一是遵循传统的做法,按照视听资料的证据规则对其进行认定;二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证据规定》)对一般证据审核认定的规定进行认定;三是适用独立的认定规则。可见,对电子数据认定的相关问题作进一步分析,确立统一的认定规则,进而用来指导立法和司法实践,有着极大的必要性和迫切需要。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电子数据的概念

电子数据作为一种由现代信息技术引发的新的证据形式,在世界范围内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一直存在着争议,形成了诸如“计算机证据说”、“电子物品说”、 “独立证据说”等诸多学说,而各种学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性和不足,比如“独立证据说”认为电子数据证据是以计算机存储的材料來证明案件事实的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一种独立证据[1],它强调了电子数据是有别于其他物证和书证的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但在外延限制方面存在欠缺,无法较为正确地限定其范围。

如今,物联网等高新科技领域的快速发展很大程度地拓展了电子数据的外延,采用以往狭义的概念根本无法囊括其内容。《电子签名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因此不妨借助“数据电文”的定义将作为证据使用的电子数据定义为: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或派生物。

(二)电子数据的特征

电子数据是借助信息技术或信息设备形成的,其存在依赖于一定的电磁介质,如磁盘、光盘等,并且无法为人眼或人耳直接获取,必须借助一定的电子设备才能被人感知。从而与以外在表现直接证明事实的物证、以书面内容证明客观情态的书证等有较大的区别,具有无形性、数字性、非连续性、高科技性、可复制性、易改性等特性,而与其认定最为密切相关的是无形性、易改性和高科技性。

1.无形性

与看得见、摸得着的物证、书证等不同,电子数据并非以实体的形式存在,而是依赖信息技术和设备以“0”和“1”两个二进制数字存在于电磁介质中,无法以肉眼等直接获取,必须借助计算机等设备才能呈现在人们面前。可见,其属于传统观念中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证明力十分微弱,而且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易改性

电子数据极易被篡改或出差错,各种错误操作、病毒、系统崩溃、断电等原因都有可能使其受到影响。它通过信息技术、设备形成,很难留下个人特征,而且由于它以二进制数字的形式存在,具有非连续的特性,信息或数据被篡改后也难以发现和证明,具有较强的可改动性,因此其真实性也会受到极大的质疑。

3.高科技性

电子数据是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产物,科技含量高、专业性强,其形成、存在与传递等无不依赖于磁盘、电脑、网络服务器等高端电子设备和数据复制、数据还原、数据传输等信息处理技术。这要求电子数据取证人员具有良好的专业素养,能够理解和运用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此外,在很多情况下,电子数据的收集无法采用传统的取证手段,这就要求我国法律承认新型取证手段的合法性,从而保证通过新型取证手段获取的电子数据的合法性。

二、电子数据适用独立认定规则的原因

电子数据的认定是指,通过对电子数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审查判断,从而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公正裁判[2]。审查判断证据,是对涉案的特定证据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进行审查验证,以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而保证证据的可靠性,确定其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由于电子数据作为独立的证据形式且有明显区别于传统的证据形式的特征,对电子数据应当适用特殊的认定规则。

首先,证明要求不同。电子数据是由“0”和“1”两个二进制数字组成,具有非连续的特征,很容易受到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影响或篡改,而且不留痕迹,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从而对证明其是否是原文件、是否被篡改等提出了更高要求,其形成、储存、收集、保全等任何环节出现问题都可能导致证明力的大幅度降低,因此需要证明上述所有环节都符合法律规定。而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则不同,即使利用再高明的手段进行删改、伪装都会留下或多或少的痕迹,可以据此来否定该证据的证明力。可见,电子数据的认定规则应当比一般证据更为严格[3]。

其次,取证手段不同。电子数据涉及信息高新科技领域,证据的收集手段自然也与传统证据大为不同,如,为了保证电子数据的可靠性会在实践过程中采用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电子数据互换)中心、CA(Certificate Authority,电子商务认证中心)认证、DRM(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数字权限管理技术)、电子签名和时间戳等,这些高科技的取证手段都无法适用于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一般证据的收集。然而,只有审查认定规则确认收集手段的合法性,才能保证这些特殊手段获取的证据的证据能力,因此,这些特殊的收集手段决定了电子数据的认定规则不可能与一般证据相同。

再次,原件要求不同。根据《证据规定》,传统证据的原件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复制件,只有原件或者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才能单独证明待证事实,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制件不能单独证明案件事实。而电子数据在自然意义上的原件是存在于虚拟空间的一系列按照一定顺序排列的数字,必须借助信息设备转换才能被肉眼获取,所以肉眼所见皆是经过转换的复制件。但若因此认定所有的电子数据皆是复制件显然不科学,根本无法在只存在电子数据的网络案件中实现公平正义。

最后,證明方法不同。案件在一般情况下都可以利用证据来直接证明,间接推定对于一般证据来说只是一种辅助手段,因此,《证据规定》只在第75条规定了不利证据持有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证据的情形。然而,对于电子数据来说,直接证明需要证明自生成起每个阶段都没有被篡改的可能,难度相当大甚至根本不可能证明,因此经常通过证明电子数据所依赖的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或由中立的第三方生成并保存、由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保存或提供等来间接推定该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三、电子数据证据能力的认定

电子数据是以“0”和“1”两个二进制数字的形式呈现,具有非连续的特性,原件和复印件无法区分,而且极易被人为篡改或受到病毒攻击、系统崩溃等影响而不留痕迹。与传统证据类型相比,其稳定性不足,易受破坏,从而使其证据能力受到极大的质疑,然而只要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都具有证据能力,因此,只要电子数据具备证据的三大属性即具有证据能力。

(一)真实性

证据的真实性又称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虚构之物[4]。电子数据都具有不连续性和不稳定性,极容易被人为篡改或其他原因破坏而不留痕迹,从而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这一特性也就成为了很多反对者质疑电子数据证据能力的首要考虑。但是不稳定并不意味着一定不真实,电子数据易受破坏仅意味着在采信时要严格遵照正确程序和方法,比如,通过自认、鉴定、公证等方式即能保证其真实性。根据《电子签名法》第8条可知,生成、储存或传递的方法,保持内容完整性的方法和用以鉴别发件人的方法等具有可靠性的电子数据都是客观真实的。

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包括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首先,要求电子数据的来源、形成、储存、传递过程及设备情况等合法。一般地,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产生或保存的电子数据、由中立的第三方(如网络服务提供商)生成并保管的电子数据、由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保存或提供的电子数据,都是真实可靠的[5]。其次,要求电子数据的内容客观真实。与一般证据一致,内容的真实、完整对电子数据的证据能力有着重大影响,内容前后不一、不符合常理或自相矛盾的电子数据不可轻信。总之,只要电子数据在形式和内容上客观真实,即可认定为具有真实性。

(二)关联性

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客观联系,既可以是直接的联系,也可以是间接的联系;既可以是肯定的联系,也可以是否定的联系。电子数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是否具有联系展示着该电子数据是否有作为本案证据的价值,只有在实际上或逻辑上具有本质联系、能够有效证明待证事实的电子数据才具有证据能力。电子数据的各种特性并不影响其与待证事实直接的关联性,因此,在电子商务贸易过程中,贸易双方签订电子合同、即时通讯平台遗留下的聊天记录、电子邮箱的记录等等都应当认定为具有关联性。

(三)合法性

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一般包括:取证主体、方法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调查、收集、审查、认定等必须符合法定程序;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首先,取证主体应当合法。为了确保有效取证,除去法律对一般证据取证主体的要求,电子数据取证人员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其次,取证方法必须合法。只要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影响电子数据真实性的方法都属于合法方法,比如,CA、EDI中心、DRM、时间戳、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公证保全等。以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可能会损害公民隐私等权利、破坏法律秩序,因此即使能证明案件事实也应当排除,例如当事人破解他人账户密码获得的电子数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再次,调查、收集、审查、认定的程序应当合法。只有程序正义才可能真正实现实体正义,只有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取证,才能保证电子数据真实客观,有利于实现实体公平。最后,电子数据应当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我国《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也就是说只要属于电子数据,都符合法定的证据形式。总之,电子数据只要未受篡改、破坏,与案件事实相关联,且其调查、收集、审查、认定都符合法定程序,就具有证据的三大属性,从而具有证据能力。

四、电子数据证明力的认定

电子数据证明力即电子数据的证明价值,决定了案件中出示的电子数据对证明待证事实作用的大小。对电子数据证明力的认定即是对其可信度和关联性程度的认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没有详细规定,因此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判断。然而如此赋予法官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司法混乱,而且电子数据属于高科技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要法官形成自由心证也存在一定的难度,可见自由心证必须建立在一定的规则之上。笔者认为,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证据应当适用《证据规定》对证据的审核认定方面的规定,比如对电子数据所做的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等,但由于电子数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认定规则也应当有所特殊。

(一)原件要求

任何电子数据本质上都由“0”和“1”两个二进制数字组成,其自然意义上的原件是一系列按一定顺序排列的数字,必须借助信息设备转换才能被肉眼获取,所以电子数据的原件是没有意义的,肉眼所见皆是复制件。而且很多情况下,比如储存于网络服务器的电子数据,其原件根本无法获得。根据《证据规定》第77条可知,传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小于原始证据,但若因此断定所有电子数据都属于复制件,其证明力都十分弱小的话显然不科学,毕竟严格地转化也可以保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

我国《电子签名法》第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一)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二)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又不存在实质性怀疑的电子数据都应当视为原件,具有与原件相同的证明力,而不应以书证的原件标准来苛求电子数据。由此,由电子数据本身产生副本、打印物或其他的输出物都属于原件。

(二)单一电子数据的效力

由于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都属于高科技领域的产物,技术手段较为相似、外延大量重叠,我国法律一直都将电子数据归为视听资料,如《证据规则》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从而按照《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要求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时,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但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为法定独立的证据形式,不能再简单地套用视听资料的证据规则。而且在很多网络交易活动中仅存在电子数据作为证据,无法与其他证据形成相应的证据链,此时若简单否定单独电子数据的证明力显然无法实现交易活动的公平正义。

单一的电子数据是否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来证明待证事实,主要看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电子数据属于间接证据还是直接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都属于直接证据,只能证明案件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的证据是间接证据,间接证据必须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才能有效证明待证事实[6]。也就是说,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电子数据属于直接证据,可以独立证明待证事实,证明案件局部事实或者用来与其他证据一起相互印证推论案件主要事实的电子数据属于间接证据。其次,电子数据是否具有足够的可信度,是否需要其他证据的支撑和增强。《证据规定》第69条确立了证据补强规则,规定了诸如“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等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从本质上看,证据补强规则是要求利用其他证据对虚假可能性较大、可信度不高的证据作出增强和担保,从而使其具有足够的证明力来证明案件事实。科学技术的发展,电子签名、加密技术等的不断进步,足以保证电子数据不会遭到篡改或能够发现遭受篡改的痕迹,可信度甚至已经超过了传统证据类型。而且《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具有足够可信度的电子数据能够单独认定案件事实。

(三)数个电子数据间的效力

《证据规定》第77条规定了法院认定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的五个原则,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依职权制作的公文书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等。由于电子数据具有特殊性,其还应当包括以下原则。

首先,由CA认证、DRM、EDI中心、数字签名和时间戳等特殊方法取得或保存的电子数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电子数据。CA认证由私钥和Hash函数共同加密、公钥解密,保证了电子数据没有被修改或改变;DRM用公钥加密、私钥解密的方法保护音乐、视频等作品的著作权,避免遭到非法使用或破坏;EDI中心则是为贸易双方提供专用网络,并将原始的电子数据保存于中心以供被查;数字签名和时间戳可以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与自某个时间点开始电子数据产生而不受修改。可见上述信息技术手段获取的电子数据可以保证其没有遭受修改或修改的可能性,具有很强的可信度,因此具有较其他电子数据更强的证明力。

其次,由对其不利的一方当事人保存或提供的电子数据较其他电子数据更真实,由第三方储存的电子数据相对当事人双方的证据更具中立性,行为发生时产生的电子数据比事后为了诉讼形成的证据更真實,安全电子设备储存的证据比“中毒”的电子设备储存的证据更可靠。参考文献:

[1] 吴晓玲.论电子商务中的电子证据[J].科技与法律,1999(1):49.

[2] 蒋平,杨莉莉.电子证据[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160.

[3] 张涵.电子证据与视听资料比较研究[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7:23.

[4] 江伟,肖建国.民事诉讼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71.

[5] 皮勇.刑事诉讼中的电子证据规则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8081.

[6] 占善刚,刘显鹏.证据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5559.

电子邮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随着经济时代的快速发展,IT服务型项目企业通常需要在某一时段内运行多个电子商务项目,通过多项目协同管理能够完成任务运行。本文简要阐述了电子商务多项目管理的协同概念与模型,分析了多项目管理的协同现状,并提出一系列有效管理途径,令企业在电子商务模式发展背景下实现多项目管理协同。

关键词:电子商务;多项目管理;协同管理

引言:近年来,电子商务随着时代的发展进步不断扩大经营模式,企业需要同时运作多个项目,通过应用多种理论方法能够强化多个项目的协同管理,构建合适电子商务项目模型。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协同管理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各大企业只有科学的进行目标选项分析,利用多种管理手段,才能实现多项目管理协同。

1.电子商务多项目管理的协同概念与模型

1.1电子商务多项目管理的协同概念

电子商务项目多协同管理指的是在多个项目运行过程中,将人力物力与资金组合起来,所形成的有形或无形资源之间将产生协同效应,。此种管理概念能够提升企业的经营效益,分摊项目之间存在的风险,降低企业的投入成本。通过制定科学的多项目资源平衡计划、进度计划以及多项目风险计划,能够有效将多项目管理协同方法实现,令信息资源之间能够协同管理。在电子商务项目管理的协同概念之中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第一,通过系统理论管理方法,可以将孤立研究对象整合成相互协同的多个项目[1]。第二,电子商务的多个项目协同运作可以利用计算机网络实现,先进的信息技术与管理技术能够对项目实现高效管理。第三,电子商务多项目协同管理可以完成信息化统一建设,将管理思想与企业运行模式紧密结合,令管理系统更加完善。第四,对功能模块进行分析与设计,围绕多项目管理理念展开,将会实现多个电子商务项目的在线管理。

2.当前电子商务多项目管理协同现状

对于我国当前的“项目型”企业,经常需要在同一时间段进行多个项目的管理,导致管理不细致,无法达到高效运作的目标。在既定的时间段之内完成多个项目的管理,对于企业来讲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挑战,如何令多个电子商务管理项目高效运作,是当前IT服务企业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在企业目标项目的分析阶段,无法清晰掌握多个项目的目标,对电子商务项目协同管理的方法较为单一,令企业的多个项目管理现状难以适应端变化的电子商务市场。企业管理人员在各个项目计划之间缺乏有效协调,令管理效果不明显。我国的学术界对电子商务多项目管理问题已经进行大量探究,认为电子商务项目在资源受限的条件下,项目资源问题与项目管理问题在本质上与其他普通项目并无差别。

3.实现电子商务多项目管理协同的途径

3.1进行目标选项分析

当企业内存在特定的服务以及产品需求时,企业项目管理人员需要构思出项目的立意,令分解结构能够呈现出理想的交付结果,充分发挥项目目标的主导作用,为电子商务多项目管理协同实现提供基础配置要素,如图1所示。在企业中实现目标选项分析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正确识别多个管理项目的资源对象。对资源对象的识别需要对各个项目要素进行罗列分析,主要侧重于设备资源、材料资源以及人力资源三个方面的综合考虑。在分析的过程中需要将各个项目要素中重点有所区分。第二,分析项目任务整合的对象。在分解结构中的项目会被汇集成为报告,进而建立新的系统,也就是多个电子商务项目整合而成的协同系统。在协同编制阶段的过程中,需要依据生成的报告完成编制,目的是将各个独立管理项目汇集成为更大系统的任务集合[2]。多个任务项目集成的目的是,将项目的相应要素资源经过分解结构衍生出不用的变化。第三,实现过个管理项目的调度协同。在电子商务多项目管理整合的过程中,可以将多个项目协调管理进行调度,令项目之间的协调更加默契,进而更好的实现项目协同管理。在项目的功能协同方面,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够支持企业项目的发展战略。2019年5月28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京东云联合举办了跨境电商项目及智能制造创新大赛启动仪式,为实现电商项目创新发展,树立“互联网+外贸”新典范,将电子商务项目与制造业、互联网深度融合,创新了电子商务在线管理模式。

3.2利用多种手段实现项目管理协同

在企业电子商务多项目的协同管理过程中,利用以下几种手段能够得到理想的协同管理效果。第一,通过流动性协同方法进行单项目管理。由于资源的使用具有排他性,基于电子商务多项目协同管理而言,将各种资源实现整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资源共享。第二,利用相关协同性管理手法。相关协同性的两个重要管理因素为相同与相似。在工作的管理职能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似项目之间可以实现集成。企业的经济范围实际上时根据相似集成理论所形成,而多各电子商务项目规模经济能够在相同集合中实施而成,经过各个项目的紧密结合,局域相关职能的项目之间可以加强信息传递,进而从根本上提高管理边际效率。第三,通过互补性协同手段,实现不同项目的需求。通过此种手段可以调动各个项目资源的积极性,将各个项目管理实现资源整合,最大限度上提高项目资源利用率。互补性协同手段主要体现在能力协调上,通过将各个工作包有效拆解,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出企业经营管理能力,进而应用多项目经营管理手段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

3.3强化各项目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企业中单个项目运行,各个部门很容易进行项目的管理,当电子商务多个项目运行时,企业将难以实行有效管理。比如当多个团购项目运行时,项目经理应安排相关人员实现合理的资源配置,做好项目之间的协调与统筹工作。基于战略规划部门来讲,需要准确判断各个项目的优先级,对项目投入资源进行合理统筹与分配。国外的项目管理办公室,简称PMO,能够围绕公司的核心利益,对电子商务多项目管理工作实现有效协调,在进行资源合理分配的基础上,通过部门之间交流各个项目的操作经验,可以实现企业综合效益最大化[3]。强化项目之间的沟通协调主要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按照各個项目的标准流程划分业务组。比如将调研组、供货调研组以及营销组设置为二级业务组,各个项目之间行政独立,但是业务运营方面互相协调。第二,建立项目规划部门。将企业内的人事部与财务部合并为一级业务部门。第三,创新项目管理的组织形式。建立矩阵式组织管理模式,项目经理需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根据不同项目的开展需求将人才组成项目团队,充分利用公司内的有效资源,令组织机构对多个电子商务项目实现有效管理,提升团队的专业技术水平。

3.4加强项目计划协调管理

企业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多个项目的综合运作,在电子商务项目的执行工程中,项目经理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责所在,强化管理各个部门协调工作,定期开展多项目协调管理进度会议,保障项目各个环节衔接精确,并且实时掌握项目的进度。在实施电子商务多个项目协调管理工作时,需要就调研结果向供货商洽谈组,并向营销组与网络运维组咨询项目情况,了解项目初步投入成本、销量、利润及运维难度预估情况,并对项目自身影响效应、同行业竞争等背景分析进行筛选,战略规划部根据项目优先级以及各个项目经理的能力、熟悉领域,为各个项目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在电子商务的协同管理战略计划中,需要建设信息化的评价标准,其中包括技术评价、业务支持以及经济效益等评价标准。此种以战略规划部为项目管理核心的组织结构,可以有效减少管理层级,令项目计划协调管理更加高效。

结论:综上所述,当IT企业发展至一定规模时会在电子商务多项目管理中遇到问题,阻碍企业的发展。基于现代化管理来讲,只有实行科学的目标选项分析,利用多种管理手段强化项目之间的沟通与协调,才能实现电子商务多项目协同管理,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而增加经营效益,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廖卫红,单汨源.电子商务多项目管理的协同问题研究[J].电子商务,2018(02):

[2]千素云.浅谈如何有效实施电子商务多项目协同管理[J].科技经济市场,2018(02):151-152.

[3]危艳玲.创业型电子商务公司多项目管理体系设计[J].电子科学技术,2017,04(01):102-106.

电子邮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发展意义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网上购物,它是一种更便捷的购物方式,人们足不出户就可以选购自己喜欢的商品。电子商务就是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的,他颠覆了传统的购物环境下需要贸易双方当面协商的交易模式,通过互联网就可以轻松购物,完成自己的交易。近几年电子商务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是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相对还比较滞后,不能与迅速发展的电子商务相适应,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当务之急。

一、电子商务的基本内涵

早期的电子商务仅仅是利用计算机通讯技术来完成贸易的交易情况,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发展,电子商务已经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例如网上购物,证劵交易、网上拍卖等等。电子商务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利用一切电子手段进行的商业交易都属于电子商务广义的范畴。狭义的电子商务仅仅是指利用互联网平台进行的商业交易。电子商务按其服务的对象可以分为企业内部的电子商务、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和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三种。电子商务作为一个新型事物得到了国际性的发展,但是电子商务也有很多的弊端,例如网上支付的安全问题、商业机密的保密性等等,建立安全的购物环境是各国应该关注的问题。所以制定出合适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是保证电子商务顺利开展的基础。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应注意的问题与意义

(一)关于电子商务规划和管理的问题。电子商务是利用互联网上的交易平台完成商务活动,首先在交易过程中会涉及到供货人、消费者和金融部门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需要有有力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指导,以保证三者的利益,建立正常有序的商务活动。其次互联网上是一个虚拟的环境,交易双方是素不相识的,更有必要规范从业人员的各项交易行为,在网上交易中虚假交易、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事情时有发生,规范行业内部的运营机制变得尤为重要,从而制造出干净、真实的网上购物环境,让消费者放心的进行网上购物。最后还要规范电子商务管理者的责任,因为管理部门是电子商务的唯一的监督部门,其是否可以发挥出有效的监督作用对于网络环境的安全有很大的影响,管理者要在确定网络服务在电子商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规范网上购物行为,使电子商务依照各项规章制度有序的进行下去。

(二)关于信息资源与网络安全环境的保护。电子商务是借助于计算机技术与网络环境的产生而发展的壮大的。网络环境的安全与信息资源的获取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因素,目前各国都比较重视网络安全问题,我国也建立起规范网络安全的法律法规,但是因为虚假信息或是网络不安全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也是有发生,所以要进一步完善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在技术上也要加强通讯技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三、发展我国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对策

近年来,我国政府已经敏锐地意识到信息化及电子商务对经济增长和企业竞争力的巨大影响,中国将是 21 世纪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之一,但由于受法律、技术风险的制约,我国电子商务交易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要解决该种问题,可以采取如下的措施:

(一)建立公民诚信档案,制止虚假交易行为。在电子商务的发展中建立规范制度固然重要,但是也要一系列的打击措施。在我国的现阶段,人口信息是属于隐私信息,不一般不对外开放,这就造成了网上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网上诈骗的事情时有发生,给人们的财产物资造成损失。网上又是一个虚拟的环境,案件发生以后往往消费者就会束手无措,没有好的解决办法。所以应该适当的开放人口数据库,建立公民诚信档案,对于诚信档案低的公民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时会被自动剔除,从而保证网络安全。

(二)建立起更完善的购物平台,提供便捷的物流服务。目前的电子商务的平台中也有一些购物网站,但这些网站还不是很完善,一般只要注册一个号码就可以成为该平台的商家,就可以在此平台进行销售活动,这样就使销售企业鱼龙混杂,一些不规范的企业也充斥在市场中进行产品销售,一旦出现产品问题消费者就没有办法投诉处理。所以应该进一步完善网上购物平台,每一个销售企业都应该获得该平台的销售资质,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信息,购物网站的经营者要对这些销售企业进行考察确认其信息是否真实,只有正规的销售企业才能进行网上销售。这样既可以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性有便于政府的监督,一旦出现产品问题,消费者也可以合理维护自己的权益,从而建立起安全的网上购物环境。

(三)构建安全机制,为电子商务的开展提供保障。要营造法律环境,不仅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提升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性,还要制定出国家性的安全机制,安全机制包括交易双方的认证,企业产品认证、企业资信认证等等。此外,还要建立国家级密钥管理机制,负责开展密钥开发、管理以及后续的维护工作,并根据数据要求来完善产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結语

总而言之,要实现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必须要根据电子商务的发展需求制定一系列的法律配套机制,改善现有的电子商务法律环境,从根本上促进我国电子商务产业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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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唱宇,刘红光.我国发展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及立法对策[J].科技资讯,2008(05).

电子邮件法律问题研究论文范文第6篇

[摘 要] 档案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提升档案服务效能、创新档案工作模式。因此,我们要高度重视档案信息化建设。本文分析了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树立开放的档案服务意识、完善配套的技术标准与法律法规、加快档案信息安全建设、建立高水平的信息开发与管理队伍等多项保障措施。

[关键词] 档案管理;信息共享;信息安全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1 . 24. 045

随着网络与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信息化管理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主流。档案信息化建设有利于提升档案服务效能,拓宽档案服务领域,创新档案工作模式。档案信息化管理能够减少不必要的事务性工作,大量的查阅、浏览任务可以在网络上完成,使得档案人员能够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档案信息的收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信息化建设是档案工作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档案工作创新的关键所在。因此,我们要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步伐,提高档案服务的效率和质量,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1 档案信息化的内涵

档案信息化是指在档案管理工作中,充分利用网络与信息技术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采集、存储、管理和开发利用的过程。档案信息化的实质就是档案管理模式从传统的以档案实体保管为主向档案信息服务转变,为公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社会化服务。档案信息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它不简单等同于档案数字化、网络化。档案数字化是档案信息化的基础,它将纸质文件转化为电子文件;档案网络化则是档案信息化的传输媒介和传输通道。除此之外,档案信息化还应包括档案信息人才的培养、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等方面内容。档案信息人才的培养与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直接关系到现代信息技术与档案事业的深度融合。从总体上看,档案信息化建设并不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因此,我们要不断更新思想观念,优化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实现档案信息化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2 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

(1)信息共享意识淡薄。档案信息化建设具有较强的开放性,只有实现档案信息的开放共享,才能满足公众多样化的档案需求,但还有很多人还没意识到这一点。一些档案人员思想保守,对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认识存在偏差,他们认为档案信息化就是档案数字化。事实上,档案数字化只是提高了查询和检索效率,并没有实现信息共享,不能为公众提供方便的档案信息服务。另外,一些档案人员害怕泄密,害怕承担档案信息公开的风险,不愿意信息共享。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工作态度,他们仅仅满足于为本单位的工作提供参考,因此档案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为加快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增强信息共享意识,逐步拓宽档案服务的领域。

(2)相关技术标准、法律法规不健全。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对档案信息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我国档案信息化建设相关的技术标准还不够成熟,配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还不完善。例如,数据存储技术、访问控制技术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不健全、不完善。这一方面导致了各部门重复建设,造成了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另一方面,由于标准不统一,信息很难实现共享,整体的利用效率偏低。另外,我国缺乏配套的档案信息服务法律法规,导致一些重要环节无法可依,影响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3)档案信息安全建设滞后。网络化、信息化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被人们所忽视的安全问题。计算机病毒的传播、信息的窃取与盗用时有发生,给档案管理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近年来,档案信息安全损失逐年攀升。事实证明,计算机和网络并非绝对安全,计算机病毒的危害和黑客的攻击已成为信息安全的隐形杀手。在信息上网的同时,由于计算机防护措施不到位,随时有可能导致档案与电子文件突发事故的产生,造成数据库和服务器的破坏、电子公文和业务系统的严重瘫痪。如果我们对此不高度重视,就有可能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从而导致泄密事件的发生。因此,档案信息安全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4)档案信息人才缺乏。在信息化管理浪潮中,我国的档案事业迎来了新的改革和创新,急需既懂档案业务,又精通计算机技术的复合型人才。但是,部分档案人员知识结构单一,没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计算机技术。在网络化时代,仅仅懂得纸质档案管理方法和技术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及时补充电子档案的存储、检索、开发、利用等技术。另外,由于缺乏经费,他们参加交流学习的机会较少。因此,档案人员的知识更新进展缓慢,制约了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健康稳定发展。为积极推动档案事业的发展,我们必须迎接挑战,不断更新知识结构,以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

3 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对策和措施

(1)树立开放的档案服务意识。开放的服务意识是做好档案工作的一项重要的思想基础,是提高档案服务层次和水平的客观要求。我们要结合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要,进一步端正思想,提高认识,积极参与。要以信息共享为目标,进一步提升档案的开放水平,让社会公众能够获得快捷、高效的档案信息服务。一是全力丰富馆藏资源。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积极拓宽档案收集渠道。通过有效整合档案资源,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档案服务体系。二是变被动服务为主动服务。开放是服务民生、服务社会的重要举措,我们要坚持开放、严格把关。在确保档案安全的前提下,要认真做好档案鉴定开放工作。通过定期向社会发布可公开的档案信息,满足公众查考和利用的需要。面对公众多样化的档案需求,要进一步发挥各级档案部门的服务平台作用,积极开展面向学术研究、科研发展、信息咨询、参考服务的各类档案服务。

(2)完善配套的技术标准、法律法规。首先,科学、统一的技术标准是档案信息化建设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是档案信息资源开发和应用的基础。只有实施统一的技术标准,才能打破地域性、平台性限制,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交流。我们要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的先进经验,吸收成熟的技术,并结合中国的具体实际,总结出适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一套技术标准,以促进各类网络互通,实现档案信息资源体系的共建共享。其次,要制定一系列配套的法律法规,包括对电子档案管理、传输的规定,为档案信息服务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档案信息化建设需要不同利益主体的共同参与,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他们的行为。

(3)加快档案信息安全建设。档案信息安全关系到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扬,关系到档案事业的繁荣与稳定。如果档案信息的安全无法保障,其他工作就无从谈起。因此,我们要加快档案信息安全建设,自觉抵御各类计算机病毒和黑客的侵袭,营造一个和谐、安宁的计算机和网络环境。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严格控制访问。对用户的访问权进行严格控制,禁止非法用户登录服务器,并杜绝合法用户对一些重要文件进行修改。二是强化防火墙技术。为防止内部信息的外泄,可以在内网与外网之间建立一道安全防火墙,拦截潜在危险的入侵。三是采用先进的入侵检测技术。通过入侵检测,了解系统的安全状况和潜在风险,提前做好安全防范,最大程度上保证计算机和网络安全。四是定期用光盘、硬盘进行信息备份。在系统出现故障遭受损失时,能够帮助系统尽快恢复数据。安全就是发展,安全是档案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我们要加快档案信息安全建设,确保档案信息安全万无一失。

(4)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信息开发和管理队伍。人才是档案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的源泉和动力,档案信息化建设离不开档案人员素质的提高。作为档案工作的主体,档案工作人员应具有较丰富的业务知识,能够胜任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工作。我们要以人为本,尊重人才,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发展。要培养一批从事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型、技术性和复合型人才,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档案管理队伍。一是调整人才结构, 把那些具有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特长的人才充实到档案队伍中,优化组合档案管理队伍。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有计划地给予人才培训和继续深造的机会,鼓励个人拓宽知识面,尤其要学习和掌握现代通信、网络等档案管理和服务的新技术, 为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信息化建设奠定基础。三是积极开展总结交流活动,及时查找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四是创新人才激励机制。通过工资报酬的正常增加、带薪休假等优惠条件,提高人才对工作的满意度,激发人才的生机和活力,打造一流的信息开发和管理队伍。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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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洪敏.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建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J].江苏档案,20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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