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投资协议范文

2023-09-18

基金投资协议范文第1篇

乙方:鉴于甲方拥有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旗下食品产业链优势,乙方具有良好的企业管理能力,就双方合作建立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旗下食品电商平台达成如下协议,并愿意在此基础上双方共同遵守,精诚合作,互相支持,共同发展。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甲方是拥有金熊食品品牌、设计、生产、经销及零售实体,此次合作甲方将针对电商平台设计开发生产出10个系列以上的的品牌产品,并与乙方对该品牌产品在互联网上进行分销、零售。

1.2.乙方拥有或建立专注于面向消费者的电子商务(B2C)的运营团队,凭借自身的技术实力和在电子商务方面的运营经验和能力,双方合作成立以销售甲方拥有的品牌商品为目的的电子商务平台。

第二条、合作方式:甲方通过提供专供电商运营的食品品牌商品以及相关资源,乙方则负责为甲方该项品牌产品提供运营服务,包括网站/网店建设、运营、广告推广、客户服务、物流配送、收款结算等服务。双方建立电商战略合作关系。

第三条、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2013年6月1至2016年6月1日止。

第四章、 权利及义务

4.1.甲方权利及义务

4.1.1. 甲方负责提供电商平台所售商品并保证稳定的库存。并提供线下实体销售点体系的合作支持。

4.1.2.甲乙双方共同制定面向客户的产品批发、零售指导价格分级原则,甲方负责监管。

4.1.3.甲方有义务依照双方共同制定的客户服务规范对网站销售的产品进行退换货处理;

4.1.4.甲方负责监管乙方运营期间各方面工作进度。

4.2.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4.2.1.乙方应制作为建设电商平台所需要的有关产品图片、信息、介绍、市场及宣传等文档内容;并办理网上合作平台经营许可的各种资质。必要时,可由甲方提供配合和协助。

4.2.2.乙方应于每周结束的次日,每月结束的三日内,每年结束的次月10日前向甲方提供每周、月、年的销售报表、销售分析、退换货分析、当前库存数据分析以及客户浏览记录和购买习惯分析。

4.2.3.乙方应对电商平台的后台信息系统、操作规范等的知识产权的利用对甲方负责。

4.2.4.乙方应确保电商平台的信息系统性能满足合作需要的技术规范。

4.2.5.乙方负责网上电商平台的品牌建设、网店设计、网店建设、网店运营、网店推广、电话客服。

4.2.5.乙方负责第三方网上商城的日常推广、节庆等特殊促销活动的策划及实施。(本条视情况而定)。

第五章、投资权益及收益分配

5.1.经甲、乙双方同意,以甲方注册在“阿里巴巴的小旺熊”为电商品牌以及运营载体 (以下简称小旺熊)为项目投资主体。

5.2.资金方面,甲方出资万元整 占投资比例51%,乙方劳动技

术出资作价万元整,占投资比例49%。

5.3.资源方面,甲负责提供产品品牌、仓储、售后网点等资源;乙方负责提供电商运营管理与技术资源。

5.4.薪资待遇方面,合同期内工资待遇与福利按照行业岗位级别计算,视具体情况上下调整。

5.5.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方面:

5.5.1.甲乙双方(后面称为共同投资人)按其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其核算原则为为:独自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5.5.2.合作所得毛利在依法纳税前提下,除去各项运营成本,提取储备基金、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奖励基金后,其余为红利,按股分配:甲方:51%;乙方: 49 %。

5.5.3.在合作债务承担上,合作双方对合作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按出资和分红比例承担亏损。

第六条、合作期满的资产的分割:

6.1.甲乙双方在合作经营期间所有出资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分割。合作终至后,甲乙双方的出资现金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6.2.对于乙方以劳动技术作价万元出资为干股,仅为合作期间分配利润的比例,不再以现金返还。

第七条、特别约定:

7.1.鉴于甲方拥有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原产业链属于家族经营,因此乙方未参与的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产业链领域(即电商平台外产业链),乙方不享受其销售净利润股份。

7.2.对于甲方负责提供的电商平台所售商品(指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

司供货商品)的成本价由甲乙双方共同商定,并考虑宁夏金熊食品有限公司原股东利益。

第八条、结算

双方以自然月为对帐结算周期,甲乙所聘财务人员应于每月10日前向双方出具上一对帐周期实际发生的结算金额对帐通知单,甲乙双方在收到账务对帐通知单5个工作日进行确认。双方对结算对帐单确认无误后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签字确认货款及盈利。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造成本合同约定的合作业务无法经营或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经通知纠正后15日内仍未纠正的,视作根本违约,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如双方同意继续合作,违约方仍应赔偿守约方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 争议解决方式

一切由执行合同引起或者与合同有关的争议,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协议的生效、终止及其他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正式生效,有效期三年。协议期满前一个月若双方均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则本协议自动延期一年,延期期数没有限制,直到双方提出异议为止。

甲方

基金投资协议范文第2篇

甲方:

乙方:

经甲方和乙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同意共同遵守:

一、保密内容的定义

1、甲乙双方同意,将甲乙双方在洽谈及接触时双方相互提供的所有有关信息和资料全部作为本协议中的“保密内容”。这些保密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甲乙双方的知识产权、相互提供的创意、服务、数据、技术、财务资料、客户、业务内容、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协议的各项条款、以及所有有关的来往信件、传真、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的讨论内容。

2、保密内容不包括甲乙双方能够通过正常渠道获得的、已经或即将公开可以取得的信息和资料。

3、如果甲乙双方在相互提供某一信息后合理时间内,对方能证明此前对该信息已有拥有权,则该信息不属于本协议的保密内容范畴。

4、如果甲乙双方在相互提供某一信息后合理时间内,对方能证明该信息是此前自行独立研制的成果,则该信息不属于本协议的保密内容范畴。

5、如果某一信息为甲乙双方从第三方(有权转移或传播该信息)处获得,则该信息不属于本协议的保密内容。

二、不得泄漏及不得使用保密内容

1、甲乙双方不得泄漏、发布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将保密内容传播给其他人,双方的公司员工及甲方所聘用的会计师、律师等专业人士除外。

2、甲乙双方须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来防止未经授权使用、泄漏、发表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传播保密内容。

3、甲乙双方不得在没有事先取得对方相关授权代表的书面允许的情况下,将保密内容私自使用,以谋求自己或第三方的利益。

4、如果本协议的保密内容需要被提供给任何有关的诉讼、纷争,或根据有关法律必须公开,则本协议对保密内容的限制将不复存在。

三、其他条款

1、乙方保证向甲方所提供的保密内容是真实的或基于合理的预期得出的结论。

2、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执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将争执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权管辖的仲裁机构按照法律程序裁决。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代表签字:

乙方:

代表签字:

基金投资协议范文第3篇

(项目编号-)

甲方:×××××××××

乙方:×××××××××

在西部大开发和绵阳科技城灾后重建的机遇下,为实现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辖区内新建项目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投资项目

乙方在甲方辖区内从事“×××××××××”项目生产和销售,新征土地建立生产基地。

第二条 投资规模

项目总投资7600万元人民币。

第三条 项目建设周期

项目建设周期24个月,计划2011年8月开工建设,2013年8月项目全部完工。

第四条 产值及税收贡献

项目全部完工后,可实现年产值20000万元,年税收1000万元。

第五条 宗地位置及土地面积

乙方投资项目属于×××类,根据绵阳科技城产业发展规划和市规划局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乙方项目选址为××××××××××××,约20亩国有土地(具体位置以规划部门出具的文件为准、具体面积以国土部门实际测量为准)。

第六条 土地出让价格

根据2008年4月25日《绵阳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科技城管委发(2008)2号】文件精神,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以上,税收达10万元/亩,××××××办公会议通过,报请中国(绵阳)科技城管委会批准,该宗土地挂牌出让价格不低于13.6万元/亩。

第七条 宗地供地及取得方式

根据国务院及国土资源部工业用地土地出让法规,该宗项目用地实行挂牌出让,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出让土地程序,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八条 土地用途及年限

乙方所受让的土地属于工业用地,用以修建工业厂房、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年限为50年。

第九条 土地出让金及土地交易税费支付方式

1、土地出让金的支付

乙方在“绵阳市土地矿交易中心”合法取得土地摘牌后,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 时一次性向国土部门支付土地出让金。

2、土地交易税费的支付

在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产权证》时,按照国家土地交易法规,在国土及税务部门一次性缴清税费

第十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该宗土地外围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污管网、道路等市政设施配套到该宗土地的红线(专用管线除外)。

2、在《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后,根据甲乙双方的工作计划对该宗土地进行农户拆迁安置、农民补偿、项目建设供地。

3、保证该宗土地使用产权、边界无争议。

4、协助乙方办理该宗土地的《项目规划许可证》。

5、协助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

6、协助乙方申报争取国家、省市各类扶持资金。

7、协助乙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用地的立项。 第十一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按甲方城市总体规划及控制性详规安置项目,并符合甲方产业发展规划。

2、乙方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企业统计等关系均纳入甲方。

3、乙方必须做到依法生产、合法经营,生产建设符合国家有关环保要求。

4、乙方自行承担宗地红线范围内的道路、管线及相关设施配套建设。

5、乙方负责向有关部门缴纳该项目用水、用电等安装费用。

6、乙方在甲方区域内经营期限必须在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 优惠政策

乙方可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政策、《绵阳科技城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承接产业转移若干政策的暂行办法》【科技城管委发(2008)2号】,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约后,应认真履行本协议中各自的约定条件,完成乙方项目计划书中的投资强度、投资规模、税收贡献、开工时间和投产时间,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提请国土部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该项目用地进行处置。

2、协议签订生效后,若乙方在六个月内未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

3、协议签订生效后,在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以甲方出具的开工通知时间为准),若乙方三个月内未开工,甲方将取消所有优惠条款;若乙方六个月内未开工,本协议自动作废。

第十四条保密责任

甲、乙双方须对本协议的存在及其内容保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公开或泄漏予本协议以外的其它个人或单位知悉。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协商所形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基金投资协议范文第4篇

甲方: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更快发展经济,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协商、共同发展、互惠互

利的原则,就乙方在甲方投资达成如下协议:

一、投资规模:(每亩投入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

乙方总投资规模为万元人民币。

二、 地块位置、面积:

该地块位置在,总面积为亩左右(以土地局实

际丈量面积为准)。

三、用地性质、土地价格:

该土地用地依法为批租,性质是工业用地,享受国家法定50年

使用权不变。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房屋产权证,

乙方承担办证手续费和相关费用。

经双方协定,该地块的批租价格为每亩万元人民币(包括

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费、土地补偿费、农田设施费、农民养息老安

置费、镇保资金)。土地费总额共计人民币整。

四、付款方式:

1、乙方在本协议书签订一周内支付土地总价格的80%给甲方,

计人民币万元整。

2、乙方在正式施工后,三个月内再支付土地总价格的10%给甲

方,计人民币万元整。

3、乙方在收到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一次付清剩余的土地款。

五、甲方的权利:

甲方规定,乙方新企业注册地点必须在青村镇开发区。如乙方在

签约后半年内不开工建设,视作自动放弃,甲方有权进行处理。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提供给乙方土地亩,确保乙方顺利使用,确保乙方基

建竣工后办妥土地批租手续。

2、甲方将做好园区“五通一平”工作,保证乙方顺利使用,电、

水、路、电话、有线电视、土地平整、排污。各类管网建设至厂区四

至红线口。

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企业工商、税务、公安消防、环保、海关、

商检、规划、供电、邮电通讯等入户申报及审批工作,费用乙方承担。

4、乙方基建竣工后,甲方确保乙方取得土地批文。

七、乙方的权利:

1、乙方有独立自主,建设和经营不受任何干预的权利。

2、乙方有享受甲方当地政府工业园区的各项优惠政策的权利。

八、 乙方的义务:

1、乙方必须按时建设,必须按期足额向甲方支付土地批租费用。

2、在合同期内,乙方企业对外招工优先招收甲方所在地符合条件的劳动力。

3、乙方签订土地协议后,甲方在年月日前帮助乙方进行项目立项等有关手续,确保乙方在年月日之前建设。

4、如果乙方直接出口的产品,镇政府承担的出口退税部分最终由企业承担,镇政府不承担该费用。

5、在甲方协助乙方完整办理相关手续后,乙方保证年完成工业指标万元,交税总额万元,支持青村镇经济建设。

6、为了保证开发区的整体统一,乙方在开发区建设企业时,在建设围墙和主体建筑时,必须尊重甲方的统一规划,以保证开发区的整体形象。

九、 文本及其他:

1、协议未尽事宜及遇国家相关政策规划调整和限制,可经过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及土地首付款到位后生效。

甲方: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人民政府(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基金投资协议范文第5篇

三方协议书,三方是指毕业生、用人单位和毕业生所在院校。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三方协议书的制定依据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24条规定:“经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后,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应当签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作为制定就业计划和派遣的依据。未经学校同意,毕业生擅自签订的协议无效。”但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三方协议均无规定。

三方协议的签订程序通常是这样的,大学生和用人单位就该学生毕业后去该单位工作的有关事项达成一致之后,首先是大学生领取就业协议书并如实填写基本情况和应聘意见并签名;然后由用人单位签订意见;最后由学校就业指导中心或者就业主管部门签订意见。

三方协议是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产物

在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的大学毕业生都是由国家统一分配的,因为是国家统一计划分配就没有必要签订由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参与的就业协议。那个时期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作用的是派遣证。

随着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进行,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制度由原来的国家统一计划分配逐渐向市场化方向转变。政府和学校的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鼓励和引导大学毕业生自主就业,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与用人单位就毕业后的工作问题达成一致。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从计划走向市场的过程中,在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还没有实现的情况下,政府和学校需要一个过渡性的手段来对大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监管,三方协议就是这种需要下的产物。

从法律性质上讲,“三方协议”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预约”,而入职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是受劳动法律调整的“本约”。因此“三方协议”原则上适用我国民法和合同法,但也不能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就业政策。

在三方协议的内容里既包括了学校对学生的就业过程进行行政管理的内容,例如移转学生档案、发放派遣证等内容,也包括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自愿协商的内容,其中关于违约金的内容就是这种双方平等协商后约定的内容。违反这些内容的行为就是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目前,各地大学生就业协议中大都规定有违约金条款,无论协议中哪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况都应按照协议中的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因此,实践中一些大学生或者用人单位违反了三方协议,应按照三方协议中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交纳违约金。

在教育部关于《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规定中也明确: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署个人意见之后,用人单位或学校两方之中只要有一方在协议书上签字,毕业生即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的签订工作。毕业生违约时,必须办理完毕与原签约单位的解约手续,然后将原协议书交还招生就业工作处,并换取新的协议书。

应届毕业生应如何对待三方协议书的签订

应届毕业生,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为了保障自身权益,签三方协议要注意细节和签约事项。在签订三方协议前,要与企业充分地洽谈,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包括规模、效益、管理制度等,还要了解自身与用人单位的权益、职责关系,了解协议期限。在协议中,岗位、待遇、工作环境等都没有体现,因此,毕业生要先对用人单位做好充分了解,认真考虑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权衡利弊。

一旦签了三方协议,就要受法约限制。不要出现签三方协议后违约问题,以免给人留下不诚信印象,给自身带来负面影响,频频违约会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毕业生签订协议书时要慎重,毕业生在协议书上签了个人意见,用人单位在协议书上签字盖章后,该协议即开始生效,毕业生不得单方面终止协议。在签订合同或解除协议之前,该协议都具有效力。如果在签订之后,又有其他就业选择,必须与原单位办理书面解约手续,经用人单位上级人事主管部门备案后,办理改派或其他手续。但毕业生可能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三方协议签订后不是万事大吉,还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指出: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单位一旦和求职者确立了劳动关系,就应依法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劳动者可以随时终止劳动关系。就业协议类似于“出嫁协议”,而劳动合同类似于“夫妻协定”。前者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出嫁协议”,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但是,“出嫁协议”只约束“婚前”,“婚后”的生活如何安排,应由“夫妻协定”明确。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

违反三方协议对各方均有不利影响

随着劳动力就业机制的市场化,违反三方协议的问题已经成为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大学生就业过程中遇到的一大难题。在实践中,学校作为就业协议的一方当事人,其责任集中于向用人单位如实提供毕业生的情况、组织毕业生体检以及及时进行档案和户籍的有关移转手续,这些责任虽然对于大学毕业生的顺利就业起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学校往往是正式的单位,有专门负责上述事务的部门和规定,所以学校违反三方协议约定的情况较少发生。违反三方协议的主体主要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

对于用人单位,毕业生违约不仅会使单位为录取该毕业生花费的精力和费用付之东流,还会打乱单位的用人计划。对于在就业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毕业生而言,遭遇用人单位违约损失更大,毕业生往往会因此而错失就业的时间和其他机会,严重影响毕业生的顺利就业。对于学校来说,学生违约使用人单位对学校

整体信誉产生负面评价,可能会导致对其他毕业生就业的不良影响;而用人单位违约会损害学生的利益也给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带来困难。

毕业生在签订三方协议前后要熟悉就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清楚用人单位的情况和自己的权利义务,要认识到违约行为是对自己乃至学校诚信度的减损,而不仅仅是双向选择的问题,应慎重签约。同时,在大学生遭遇用人单位违约的时候,要依法维护利益,及时调整心态,寻找别的工作机会。学校应帮助毕业生维权和克服困难,继续就业。学校应利用自己在资金、设备、信息等方面的优势帮助毕业生了解用人单位的有关情况,防止毕业生上当受骗。

此外,用人单位也应当熟悉大学生就业的有关政策,加强和学校的交流合作,减少因为对大学生就业政策的不了解而造成的违约。同时,用人单位秉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如实向毕业生介绍单位情况和对员工的待遇情况,以减少违约情况的发生。

当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就业机制的完善,政府主要提供就业指导、免费就业服务、劳动法律执行监督检查外,劳动者的择业自由和用人单位的用人自由应当成为大学生乃至所有劳动者就业的基本方式,三方协议应逐渐淡出就业市场。

大学生应正确理解三方协议书的效力

由于三方协议是大学生就业的第一步,也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环节。三方协议是由学校作为见证,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份意向性协议,它具有法律效力,但它不能替代劳动合同。同学们要正确理解和使用三方协议,应该从四个方面着手:

第一,唯一性,即毕业学生不得持有多份三方协议,如果学生签订多份三方协议,则一旦出现冲突以第一份协议为准;

第二,法律效力的时限,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之后即告终止;

第三,三方协议中的违约金必须经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协商之后约定,并且违约金的数额必须符合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相关规定;

第四,备注栏,毕业生应该尽量将单位的承诺,如休假,住房补贴,解决户口,保险等各项承诺明确写入备注栏,现实的情况是90%的以上的三方协议中备注栏全是空白。在三方协议涉及的三方中,真正履行责任和权利双方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而学校只是作为一个见证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里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项约定内容中,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因此,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史律师提醒毕业生以下几点:

(即是说:一般的顺序是先签订三方协议,然后报道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其中规定相关的事宜以及试用期问题。而且,试用期间或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则它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

三方协议书之试用期时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也不得超过六个月。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

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采用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采用试用期。为15日-6个月。见习期可以延长,试用期不能。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试用期是双方约定。

三方协议书之试用期辞职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提前通知)。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三方协议书之试用期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三方协议书之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

有些用人单位还会第一个试用期过后与劳动者约定第二个试用期,这种情况应该区别对待。如果前后两个试用期都是经过双方协商之后在合同中确定下来,那么,两个试用期相加超过法律规定的试用期上限的,超过不合法,不超过则两个试用期皆为合法。

三方协议书之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

基金投资协议范文第6篇

×××有限公司,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 的公司(以下简称“提供方”)

×××投资基金会,一家根据 法律注册成立并受其管辖、注册地址位于 的公司(以下简称“接收方”)

以下将上述双方合称为“双方当事人”,单称为“一方当事人”。

鉴于,双方当事人为了共同利益,将在“ ×××”融资项目中进行合作,交流信息。为此,双方同意签署本保密协议并按照本协议的条件和规定对在项目合作过程中所获悉的另一方的信息(“保密信息”)予以保守秘密。

第一条 定义

1、保密信息的定义

保密信息指不为公众所知,又能为其所有者带来经济效益的所有信息、数据或技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与研究、开发、生产、产品、服务、客户、市场有关的软件、程序、发明、工艺、设计、图纸、专有技术、工程、流程、方式、硬件配置信息、客户名单、合同、价格、成本、研究报告、预测和估计、报表、商业计划、商业秘密、商业模式、公司决议等任何或所有的商业信息、财务信息、技术资料、生产资料以及会议资料和文件;保密信息既包括书面认定为保密或专有的,又包括口头给予,随即被书面确认为保密或专有的。

上述所称的保密信息不包括如下的信息:

a) 在不承担保密义务的情况下,接收方从提供方收到之前就已知晓的;

b) 非因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为公众所了解的;

c) 从没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那里正当取得的,并且以该取得方所应了解为限,该第三方不是违法的获得和披露该保密信息;

d) 提供方向没有保密义务第三方合法披露并且被该第三方合法披露的;

e) 在没有接触保密信息的情况下,接收方独立开发取得的;

f) 接收方事先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而发布的。

2、接收方和提供方

“接收方”指:保密信息的获得方。

“提供方”指:保密信息的来源方。第二条 保密义务

1、接收方如同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一样,对取得的保密信息采取同样的措施,确保其安全。双方当事人同意只可以给予或传授给因履行所聘用之职务而必须并且适当地要求了解该等保密信息的雇员。双方当事人应将所有包含保密信息的文件和记录存放在一个安全的、保险的地方。任何以电子方式存储于电脑的保密信息应被誉为有效地防范于任何未经授权的直接或间接通过网络进行的入侵或使用。

2、双方当事人相互承认任何一方自行提供给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及其中包含和/或有关的一切权利,是提供方的专有财产,接受方应考虑提供方的利益妥善保存。

3、双方当事人同意双方披露保密信息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双方在“×××” 项目中的融资合作。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所提供之保密信息的使用,应只限于该等目的,除非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时,提供方另外以书面形式指明其他目的。如果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与上述规定的使用目的不相符合,则应以披露时指明的使用目的为准。未经披露方事先书面授权,不得将保密信息用于其他之目的。双方在此保证仅在与双方商定的项目有关时使用从另一方收到的保密信息,绝不为与项目无关的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4、双方当事人承诺,双方当事人将对其各自及其雇员或代表,在其他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点因履行义务而知晓的所有内部商业信息严格保守秘密,绝不将该等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此规定特别适用于有关技术、设计、生产、经营或组织机构事宜的所有内部信息。

5、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意图与第三方签署一份分包合同,因而不得不向该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则该方当事人应事先从另一方当事人得到书面同意。该披露信息之当事人与分包方并应在披露该等保密信息之前,按照与本协议相同的格式签署一份保密协议。

6、若接收方与第三方合并、被第三方兼并或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接收方不得向该第三方披露任何提供方的保密信息;接收方应立即将提供方的保密资料归还提供方,或根据提供方的要求予以销毁;但如事先获得提供方的书面同意,接收方可继续使用该保密信息。

7、如果接收方被要求向政府部门、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提供保密信息,接收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立即向提供方予以通报,以便提供方能以保密为抗辩理由或取得保护措施,并且应用尽适用法的所有程序来保护该保密信息,由此所花费的合理费用由提供方承担。

第三条 非权利授予

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任何有关提供方所有的专利权或版权,也不意味着授予接收方有关对方保密信息的任何权利,除了接收方有权为履行其在合同项下的义务合理使用提供方提供的保密信息。

第四条 知识产权

1、 保密义务同样适用于有关未经注册或未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的文件和信息。

2、 因对本协议所指保密信息的使用而直接或间接产生的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决定其归属。

第五条 违约和赔偿

1、 任何一方有违反本协议的情形,无论故意与过失,应当立即停止侵害,并在第一时间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保密信息的扩散,尽最大可能消除影响。

2、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数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3、上述违约金数额并不影响受损害方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该等赔偿以受损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为限。

第六条 保密文件的归还

在每一单独订立合同的项目终止之后,协议所涉及的由提供方送交给接收方的一切保密信息,无论是书面的还是其他具体形式,以及接收方所作的复印件均需立即交还提供方,或者予以销毁,且有关销毁凭证应同时送交给对方。

第七条 一般规定

1、对本协议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无效。

2、本协议任何部分的无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部分的效力。若本协议任何部分被宣告无效,当事人各方均应友好协商确定替代的规定,该等替代的规定应尽可能与双方当事人的原意相符合。

3、提供方无义务保证向接收方所披露保密信息的准确性与完整性,也无义务承担所披露的信息所造成的任何特殊的、偶然的、后续的、间接的损害或损失,但该方应知所披露的保密信息会给对方造成损害或损失的除外。

4、接收方因使用提供方所披露的保密信息而引起第三方的诉讼、仲裁、扣押或没收、赔偿或补偿请求或其他权利要求,由此给接收方造成的损害和损失,提供方应给予赔偿或补偿;接收方对第三方任何合理赔偿或补偿,该提供方应给予补偿,但接收方错误地使用该保密信息的除外。

5、双方都承认,如有违本协议,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将难以估量,并承诺:提供方可以向法院或有关的部门申请保护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该等权利的行使不影响其继续享有和行使其他权利和补偿权。

6、一方没有履行本协议的规定或没有行使协议项下的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并不构成该方将来履行该规定或其他规定、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有关权利的放弃。

7、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获得对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第八条 本协议的生效及有效期

本协议自本协议文首载明的日期起生效,并持续有效。除非提供方提前九十(90)天发出书面通知给接收方终止本协议,或协议双方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但是按照本协议之规定对于在本协议终止前所披露的信息和文件的义务将不受影响,而将继续有效,继续具有约束力。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司法管辖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任何通过友好协商后不能解决的争议均应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条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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