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问责机制范文

2023-09-23

建立问责机制范文第1篇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省州政府行政问责办法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我局成立以屈红刚副局长为组长,阿依古丽、欧家理、许燕为成员的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领导小组。职责: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实施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积极稳妥地推进四项制度的实施;加强领导,确保四项制度落到实处。领导小组组长是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个成员负责人具体抓,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四项制度落到实处。

二、认真组织学习,统一思想认识

按照省、州政府的要求,认真在机关内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一办法三制度”,把思想统一到省、州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深刻认识实施“一办法三制度”的重要性,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能力,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效率,进一步强化干部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公仆意识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法治意识;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质、按时完成。提高管理处的形象和公信力,为建设服务型的管理处作出积极的贡献。

三、明确责任主体,实施行政问责

(一)问责对象

地震局正副局长及其他干部职工和实施相关工作的工作人员。

(二)问责事项

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即: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定,政令不畅的;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停止、不纠正的。

2.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即: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者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监管的;干预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干预行政执法、执法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的。

3.办事拖拉、推诿扯皮。即: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拖着不办,顶着不办的;对应该及时办理的事项,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结,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对群众、对社会、对上级、对下级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4.不求进取、平庸无为。即:对处领导班子和局领导作出的重要布置及安排的工作任务,消极对待,执行不力,影响整体工作推进的;对工作拈轻怕重、讨价还价,影响整体部署安排的。

5.欺上瞒下、弄虚作假。即:对职责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总是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和公众的;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公共安全和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或其他重要情况的。

6.态度冷漠、作风粗暴。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威胁时,不

实施或不组织救助的;对下级部门和企业的请示汇报和反映解决的问题,不及时研究解决、不明确回答,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群众的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接待,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有上述行为发生的坚决实行问责。

(三)问责方式

1、(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建议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采用(6)项至(10)项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政纪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州监察局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问责情形: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行政责任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3、从重处理的情形:1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问责实施的。

4、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

减轻问责。有下列情行之一的,可免予问责:(1)因下级(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能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3)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问责程序:

1、地震局领导班子及处领导提出的意见建议:

2、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3、巡视(巡查)、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4、新闻媒体的报道;

5、其他渠道反映的。

反映情况存在的,由初步核实的干部职员员向地震局领导班子提出书面建议,由地震局局长或者副局长决定启动问责程序,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其他成员及有关部门组成县地震局调查组进行调查。

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应当配合调查,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提请暂停其职务的建议。

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的行政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核实,如其成立,应当采纳。不得因被调查人申辩而从重问责。调查组一般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管理处领导班子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问责情形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和问责建议。调查终结后,由地震局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问责情况应

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被问责的行政责任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地震局领导班子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地震局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议、复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建立问责机制范文第2篇

今年全乡工作任务重、头绪多,为推进全乡管理创新,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透明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监督力度,保证行政权力规范运行和正确行使,经乡党委研究决定,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坚持科学民主决策。今年是乡政府实施转型、跨越、先行发展,为“十二五”规划起好步,开好局,全乡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决策质量,注重实际效果。对符合条件、手续完备的项目,特别是民生工程、生态环境、技术改造和消除“瓶颈”制约的重要项目,要按程序加快核准、批复。同时,要继续健全科学民主决策各项制度。重大决策必须充分发扬民主、集体研究决定,严禁领导干部个人决定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项目安排,干预工程建设招标的正常程序。凡是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要经过专家充分论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公开透明是保证权力不被滥用、公共投资不出问题的有效办法。要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凡应该公开、能够公开的事项都要及时全面公开。要拓展公开渠道,提高公开层次,增加公开内容,创造条件让人民更好地了解政府、监督政府、批评政府。继续全面推行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制度,方便群众办事和实施监督。今年特别要把公开透明

建立问责机制范文第3篇

来源:《探索》2016年第20161期李斌雄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思想政治教育系教授,研究领域:马克思主义党的学说与党的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理论与方法、政治教育与政治社会化研究张银霞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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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基本界定和价值定位

中国共产党发展到2014年底已经是一个拥有8779万多名党员、436万多个基层组织的执政大党。大型执政党治理具有其特点和规律,而实行大党治理责任制就是一种新探索。大党治理责任只有转化为各级党务干部的责任制,才具有可操作性。中国共产党在自身建设中实行党的建设责任制经历了一个历史过程。从新时期的历史经验看,中国共产党在经济、政治领域探索、实施责任制经历了从探索实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企业经营管理责任制到建设“责任政府”的发展过程,随后又实现了由建设“责任政府”到建设“责任政党”的过渡,实现了从“领导者的个人责任制”到“党委、纪委的集体责任制”再到“全体党员和党的组织整体责任制”的扩展过程。目前在党风廉政建设过程中,在落实党委(党组)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纪检组)的监督责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实践进程虽然已经起步,但在理论和制度机制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基本界定

从治党与治国的逻辑关系来看,治国必先治党;从治党的手段来看,必须把以德治党和依规治党结合起来,但主要依靠党章党规党纪治党;从党纪与国法的关系来看,党纪严于国法。因此,治党务必从严,并采取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法衔接的操作策略。从全面从严治党的内容和过程来看,全面从严治党贯穿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各个方面和党的建设的全过程。从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和客体来看,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是全党管、全党治。全面从严治党的客体是管全党、治全党。因此,从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角度看,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就是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直接主体是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例如,对农村和城市社区基层党组织而言,全面从严治党的直接主体就是县级、乡镇级党组织和城市区级、街道级党组织以及其他城乡基层党组织、企事业单位党组织。在基层党组织建设中,落实全面从严管党治党的客体则是城乡基层党组织自身和党员队伍,包括企业、村庄、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和其他基层单位的党组织和党员队伍。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广义主体责任就是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依照党章党规党纪,实现管党治党建设党的责任;其狭义的主体责任则是党的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依照党章党规党纪,实现管党治党建设党的责任;其直接主体责任就是县级、乡镇级党组织和城市区级、街道级党组织以及其他城乡基层党组织、企事业单位党组织,依照党章党规党纪实现管党治党建设党的责任。从实际操作层面来看,其直接的主体责任只有落实到具体的领导干部身上,才能进行考核和问责,这就转化为各级党务干部的责任制和问责制。

(二)基层党组织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阶段,在基层党组织中存在管党治党建设党的责任被虚置的问题。一些基层党组织虽然建立了党建工作责任制,但由于受错误政绩观的影响,部分基层党组织干部有“抓党建工作比较虚、抓经济发展才实”的糊涂认识,从而出现抓发展“一手硬”、抓党建“一手软”的问题,由此出现基层管党治党建设党的责任被虚置问题,存在管党治党建设党责任落实的“两难选择问题”。正如习近平同志所指出的:“也有一些人认为,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严治党面临两难选择:过宽没有威慑力,会导致越来越多人闯‘红线’,最终法不责众;过严会束缚人手脚,影响工作活力,干不成事,甚至还会影响自己的选票。这些认识都是不对的。”[2]在管党治党建设党责任落实方面主要表现为责任不明、述责不佳、考责不严、追责不力等问题。

(三)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价值定位

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是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牛鼻子”。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也是发挥基层党组织整体功能的必然要求。基层党组织具有政治属性和服务属性,需要发挥政治功能和服务功能。基层党组织如果不能履行管党治党建设党的主体责任,任由“四风”问题和腐败现象滋生蔓延,就不能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组织保障和政治保证。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攻坚阶段,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政策建议,有大量国家财政项目资金投入城乡民生领域,基层党组织如果不能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党的惠民利民政策就会在执行过程中背离初衷,政府惠民财政资金就会很难惠及广大群众,如此,不但没有温暖民心,反而会激化党群矛盾,动摇党的执政根基。

二、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内容分解和衡量标准

明责、确责是落实责任的前提。为此必须对基层党组织管党治党建设党的责任进行分解,使责任细化到岗位。建构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必须以全面从严治党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为导向,以马克思主义政党建设理论为指导,根据现行党章的规定,紧密结合城乡基层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和全面从严治党的目标要求,对基层管党治党责任内容进行分解,建立“三个清单”,即责任清单、项目清单和整改清单,并由此确立考核指标和评估机制。

(一)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内容分解

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可具体分解为基层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基层党组织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和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权责范围内的重要责任。基层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主体责任又可以具体化分为从严从实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建设、作风治理、纪律整治、反腐倡廉建设、党章党规执行等六个方面的责任,这六个方面的责任可进一步细化为项目清单和考核清单。基层党组织书记全面从严治党的第一责任可以具体分为统筹谋划基层管党治党的责任,为基层党组织管党治党把关定向的责任,通过以上率下和推动监督执纪问责促进基层党组织管党治党的责任,这几个方面的责任可以进一步细化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清单和考核清单。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权责范围的重要责任可以具体分为在承担职责范围和分工领域内,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承担分管领域、部门和单位的管党治党的责任,这些责任也可以进一步细化为项目清单和考核清单。各地各部门基层党组织可以结合实际具体设计和细化责任清单,使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工作避免出现责任不明、责任不细等问题。

(二)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衡量标准

在落实责任制时,确立衡量标准和考核指标具有关键意义。有学者指出,责任制“作为一个复杂的制度,绩效目标内在地以重要性来排序:软指标(一般指标)、硬指标和具有否决权的优先指标(一票否决)--有时也被称为底线指标”[3]188。当前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过程中,要把党内规则体系落实到基层从严治党的实践中,就必须按照“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纪法衔接”的原则,对党内规则特别是“六大纪律”[1]作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划分,确立道德高线和纪律底线,科学界定责任标准、考核指标和问责指标。例如,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过程中,有的基层党组织对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等问题采取虚化的衡量标准和指标,认为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是虚的。一些基层党组织认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高大上”,属于中央管的事情;一些基层党组织对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行为案件不愿查、不敢查,怕影响团结等,这些都是错误的认识。在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新形势下,2015年10月18日中共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共18条所具体列举的30余种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都属于政治行为的“负面清单”。上级党组织必须据此设置基层党组织责任考核指标,尤其在少数民族地区和民族宗教问题敏感地区,基层党组织从严治党的责任指标必须具体,具有刚性约束性。当前,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比以往有明显好转,但违纪违法侵犯群众权益的问题仍然不少。针对这种形势以及基层党组织直接与群众交往的特点,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必须突出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党的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廉洁纪律方面的内容。例如,如果在基层党组织中发生了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的行为,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发生了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行为,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发生了优亲厚友、显失公平等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等,都应该加重对基层党组织的责任追究。

(三)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专项评估考核机制

建立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专项评估考核机制,是落实基层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的关键环节和问责制的前置环节。这种专项责任评估考核机制由专项评估、专项考核和责任绩效判定共三个环节构成。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专项评估采取领导评估、相关部门评估和专家组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领导评估是指在省、市、县、乡级党委中,由上一级党委领导成员对下一级党委领导班子成员、部门负责人等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绩效状况进行评估;相关部门评估是指按照被评估地方、部门和单位的工作领域、业务性质,由上一级纪律检查机关和党委工作部门,分别针对“三个清单”中的有关项目逐项进行评估;专家组评估是指通过组建党的建设研究专家组,对被评估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绩效状况进行专业性定量评估。根据这三种评估方式取得的责任绩效评估资料,作为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专项考核数据资料的来源。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专项考核,必须由党委会成立的专门负责考核工作的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专项考核的资料采集方式采取个别访谈与问卷调查相结合、查阅资料与实地核查相结合。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绩效判定依据在专项评估和专项考核基础上的最终考核结果,且由上一级党委会或其常委会主持完成。

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之整改清单是项目清单的延伸和补充,是根据责任衡量标准和考核指标,针对基层党组织在上一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上级党组织经过考核结果裁定后所提出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的责任主体、整改的目标要求、整改的时限以及督办措施等内容。整改的重点措施应该纳入项目清单。

三、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问责理念、问责机制和问责情形

我国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制起始于2009年。2009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实行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但这个暂行规定主要适用于县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虽然适用这个暂行规定,但在基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仍然需要制定相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十八大党章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1]30中共中央于2015年10月18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等级的纪律处分。这实际上就是对管党治党之失责行为的问责规定,表明“全面从严治党问责制”势在必行,需要加快基层党组织管党治党的问责实践进程和制度机制的建构进程。问责也就是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或权责对等的原则追究责任。在基层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中实行问责制,是促进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的“撒手锏”,有利于解决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不能落实到基层的问题。

(一)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问责理念

实施管党治党建设党的问责制,可以倒逼各级党组织牢固树立把抓好党建工作、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作为最大政绩的理念。这是因为在“四个全面”战略中,全面从严治党是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政治保证和组织保证。党要管党,必须全面从严治党,必须把党建设好。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工作中还要牢固树立责任链条理念和责任绩效理念。责任链条就是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必须形成明责、确责、履责、述责、考责、问责的责任链条,并在这个责任链条建构和执行过程中始终以解决全面从严治党中的突出问题和产生管党治党建设党的绩效作为评判标准。在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中引入行政法领域的举证责任倒置理念,改进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追究的方式和方法。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在基层党建工作中针对不作为行为进行责任追究时,首先赋予被追责人以陈述、申诉的权利,先由责任主体就其是否履行职责和是否完全履行职责进行举证,当责任主体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履行职责义务时,则再由责任追究者依据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和判定。

(二)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问责体系

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问责体系由问责主体、问责客体、失责行为事实和问责机制构成。其中,问责主体是指问责决定机关和问责建议机关,一般是指上级党组织及其相关工作部门;问责客体是指被问责的基层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失责行为事实是指基层党组织及其党员干部在管党治党建设党工作中受到问责的失责行为事实;问责机制则由问责客体即被追责党组织的专项报告和责任人的专项述职、问责主体的专项考核结果、问责主体对问责情形的调查核实判定、问责方式、问责程序共五个环节构成。根据上述问责理念,问责客体,即被追责党组织和责任人需要在平时考核和考核中分别上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专项报告或进行专项述职;问责主体,即责任追究者根据责任链条、责任绩效状况,运用举证责任倒置方式,对被追责者是否作为以及作为程度、绩效质量进行调查、核实和判定;问责方式包括问责主体对基层党组织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有失责行为的处理方式和对基层党组织书记、班子成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方面有失责行为的处理方式。例如,对失责基层党组织的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对相关责任人的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停职检查或组织处理乃至纪律处分等。设计问责方式必须确定被问责的责任人需要承担的后果,也就是失责行为必须承担的代价。例如,受到问责的党员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党员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职务,同时问责决定机关做出的问责决定必须向党内或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失责人必须承担名誉代价。问责程序主要包括调查核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提出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以及问责决定的执行、整改和监督等。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之问责体系是一个闭路循环的过程机制,通过闭路循环机制促进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在基层的落实。

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是大党治理责任制的一种新探索,对于执政党建设,对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都具有重大意义。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贯彻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必须扎实做好抓基层、打基础的工作,使每个基层党组织都成为坚强的战斗堡垒。基层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关键在较真,要害在从严,着重在问责,必须进一步明确责任、落实责任、考核责任、追究责任,形成明责、确责、履责、述责、考责、问责的责任链条。只有把党章党规党纪挺在前面,使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和问责制贯彻到党的全部基层组织和全体党员之中,才能实现大型执政党治理的创新。

注释:

[1]中国共产党的“六大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参考文献:

[1]十八大党章修正案学习问答[M].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2.

建立问责机制范文第4篇

一、建立税收预警机制势在必行

(一)建立税收预警机制是解决税源监控乏力问题的需要。

税源监控管理是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前提和基础。其突出特点是提前性和控制性,但目前在实际工作中有以下3种失控现象,急需通过预警机制在内的税收管理措施予以解决。

1、管理性失控。是指由于税务机关管理缺位而造成的税源失控。如漏征漏管户大量存在就是管理性失控的突出表现。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领取营业执照,但不办理税务登记,也不纳税。有的纳税人虽然办理了税务登记,但是没有设置账簿,长期不申报纳税。

2、机制性失控。是指由于税收征、管、查等环节职责不明确或者相互脱节,以及国、地税之间或税务机关与其他部门之间缺乏配合、协调而引起的税源失控。如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和保全措施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配合等。

3、政策性失控。主要指个别地方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从局部利益出发,擅自出台一些“税收优惠政策”,或者违规减税、免税,避税。

(二)建立税收预警机制是解决征管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需要。

目前,受税收信息化建设速度、公民法制观念不强等因素的制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纳税人清楚自己的经营行为或纳税义务,税务机关因缺乏必要的手段和措施及部门配合,不能获取纳税人的经营行为及纳税义务等方面的信息。由于受各种利益因素的驱动,目前我国纳税人的财务核算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受人为控制,存在经营指标造假严重,计税依据失真现象。有的企业在银行多头开户,建立假账,资金体外循环,隐瞒销售收入,致使很多税源在生产、销售等诸多环节中被转移或隐匿,税务稽查时难以从帐目上发现问题,造成税收流失税收,监督难以真正实施到位。

(三)建立税收预警机制是打击偷逃骗税、遏制税收流失的需要。由于各种原因,我国目前偷逃骗抗税犯罪还难以有效遏制,涉税犯罪普遍化、社会化程度在个别地区呈进一步加剧的趋势,每年全国大约有300多名税务人员在与偷税抗税行为斗争中致伤。需要通过预警机制及时得到偷逃骗抗税方面的有关信息,采取预防措施,通过协税、护税网络、司法保障体系给偷逃骗抗税行为以遏制和打击。

二、建立税收预警机制的目标要求和职能作用

为确保新征管模式的有序运行,推进依法治税进程,应尽快建立以“预防为主、过程监控”为特点,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和基础,涵盖税源监控体系,上限报警指标、下限报警指标等体系在内的税收预警机制。即在信息集中处理和共享的基础上,上级税务机关通过预警机制网络实时监控来查询各基层单位的征管状况和外部单位协作情况,定期公布各单位税收执法及征管质量指标等方面的情况;在发现异常情况后实时预告或警示,以便其及时处理或纠正。

按照以上指导思想,税收预警机制一般要具备以下的职能作用:

(一)报警、提醒作用

从内部管理要求来看,税收预警机制一是要具备征管质量指标异常波动报警职能。如发现税务登记率、税款入库率明显偏低,欠税增长率偏高,予以提醒和报警;二是要具备税收管理缺位报警职能,如漏征漏管户报警;三是要具备金税工程“三率”偏低报警、发票协查报警职能;四是具备执法行为不规范报警职能,如对违章发售发票、办理出口退税,税务检查等执法程序违规、证据不全、文书不规范等行为予以报警。

从外部协作要求来看,税收预警机制一是要具备纳税人不奉行报警职能,如对纳税人开出税票但不按期到银行缴款现象予以报警。二是要具备大额欠税纳税人转移资产、帐户及察出境报警职能。三是要具备协税护税缺位报警职能,如对工商部门不及时-传递户籍信息、司法机关打击涉税案件的不作为行为予以报警。四是要具备偷抗骗税等大案要案发案率偏高报警职能。五是要具备税收收入与gdp逻辑关系出现异常现象报警能。如税收收增长速度突然低于gdp增长速度,即开始报警。

(二)规范和防范作用

通过对预警机制提供信息和问题的分析,促进岗位责任制和执法责任制的进一步建立健全,防范执法过错问题的发生。

(三)限制作用

通过预警机制设置职权权限的“警戒线”,限定各操作岗位和领导岗位的权限,以防止违规操作、越权办税问题的发生。

建立问责机制范文第5篇

通讯员张慧莹报道: 记者从社保局获悉,今年6月,市社保局领导和业务科人员到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调研,并于9月制定了《江门市社会保险机构信访联动处置机制实施意见》。

据悉,机制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以民为本和注重实效原则。此举旨在做好对集体上访和各种突发性事件的管控化解工作,对已发生的信访认真接待、耐心疏导,避免激化矛盾,尽量做到把上访群众提出的诉求有效的地解决在当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建立问责机制范文第6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监督机制

胡锦涛总书记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制度建设,改革和完善党内监督体制,健全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合力,加大监督制度的创新力。贯彻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就要紧紧抓住监督这个反腐倡廉的关键,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长效监督的方式方法。

“制度问题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腐败现象的存在,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体制不健全,机制不完善,制度不落实,使腐败分子有可乘之机,因此,必须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构建反腐倡廉的长效监督机制。根据多年来在运销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实际,结合神华乌海能源供销总公司在反腐倡廉工作当中的一些做法和想法,笔者以为,应当着重从以下几方面建立健全这种长效监督机制:

建立上下级联动监督机制。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负有领导、指导责任,对下级组织监督是应尽的责任;下级组织对上级组织的监督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群众监督的组成部分。而上下级组织之间是各种工作程序的直接执行者,他们对各种情况最了解,因此,他们之间的监督也是最直接、最有力的。失去监督的权力必将导致权利滥用和权力腐败。必须强化上级监督和下级监督。要特别重视对重点人员和关键环节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对各级领导人员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以及在人、财、物等关键管理岗位人员的监督。从各级纪委查办的案件看,国企的涉案人员往往是一个企业的主要领导或者某一项业务的负责人。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我公司党委严格执行党务公开制度,在给基层党组织布置工作后,都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检查落实,同时,要求基层党组织在贯彻执行过程中及时反馈工作进度,并就公司党委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群众监督制度。通过建立和完善举报受理制度、激励制度、保密制度和向举报人反馈信息制度,用“以案带案”的方式,鼓励广大干部和群众参与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工作进行监督,并善于把干部的正确意见集中起来,让干部群众及时发现和揭露反腐倡廉工作中存在的不良行为和不正之风。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强化群众监督,是党的群众路线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重要体现。在工作中,可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融公开、投诉、处理、评议为一体的群众监督制度,形成较为系统的群众监督制度体系。建立民主评议制度,通过问卷测评、群众打分的方式,对各部门的廉洁勤政、为职工办事等情况进行评议。建立公开承诺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开我公司在办理业务方面的承诺,接受监督。建立听证质询制度,围绕职工关心的问题,适时召开听证质询会,当场解答、解决职工代表提出的问题。

完善考评制度。建立党政领导干部反腐倡廉监督责任机制的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改进干部考察的方式方法,真正把反腐倡廉的监督责任机制的考核尺度交给群众,把考评的内容范围扩展至干部的“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使群众对党政领导干部拥有真正的监督权和考评权,从而实现全面的考评和监督。要不断完善企业效能监察工作实施办法及有关配套措施,积极组织有关部门,抓住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关键环节,采取多种有效形式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努力从源头上制止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的发生,严格责任追究,并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以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我公司去年按照神华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制订了《供销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细则》,据此对公司党委和各基层党支部的各项工作进行规范和严格的考核,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年,又根据去年的考核实际,对《考核细则》进行了适当的修订,使之更加适应我公司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落实监督员制度。向社会各界聘请反腐倡廉工作的信息员、监督员,调动社会力量,强化群众对党政领导干部反腐倡廉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这些信息员、监督员既要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又要有较强的责任意识,还要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人员构成应包括:党员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的代表。各级党委和纪检监察机关,要定期听取和收集巡视员、信息员、监督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搞好反腐倡廉和纪检监察工作。 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党内民主监督是党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按照“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的一种机制。在工作实践中,应准确、正确地运用这一机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引导,切实提高党内民主监督意识,不断增强监督客体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增强监督主体履行监督职责的主动性,营造良好的党内民主监督环境和氛围。不断完善党内民主监督的内容,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形成较为完备的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体系。运用多元化的监督方法,充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党代会代表的监督作用,认真执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工作情况的规定,增强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认真落实党员监督权,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完善民意调查制度,建立健全党内事务听证咨询、党员定期评议领导班子成员等制度。充分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作用,发挥各级纪委的监督职能,健全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对驻在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监督的制度,增强党内监督的整体合力。 加强党内监督对于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工作的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在实际工作中,要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制度,活跃党内民主气氛;定期开展党纪检查,不折不扣地执行党的纪律;健全干部定期述职、述廉制度,增强干部自我约束意识。通过保障广大党员的批评、检举、申诉和控告等权利,努力提高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工作监督的效率和质量。

健全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立和形成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明确要求,是中央《工作规划》确定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目标之一。推进行政权力运行监控机制建设,首先要建立行政权力运行前的廉政风险评估预警防范机制,科学分析、识别、评估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腐败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预警防范措施的监控体系,全面准确查找和分析不同行政权力和权力运行不同环节中存在的廉政风险,并进行科学的识别和评估;按照分级、分类预防的要求,对不同行政权力风险制定不同的防范措施;建立动态的廉政风险信息采集、分析、反馈和快速反应处理系统,跟踪掌握风险变化情况,及早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预警,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通过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和公开透明运行,防止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发生腐败问题;抓住决策、执行、结果等权力运行的主要环节,进一步完善监控措施;积极探索对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办法,有效防止决策失误;向当事人公开全部与行使权力或事项办理过程有关的情况,尽量满足当事人信息需求;如实记载权力在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为事后考核和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强化新闻舆论监督机制。要充分发挥电视、报刊、广播、多媒体等舆论阵地作用,邀请新闻记者现场观摩监督、从而把考察干部的内容范围扩展至“工作圈”以外的“生活圈”和“社交圈”,更好地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在阐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时,明确提出了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的目标,并突出强调要发挥好舆论监督的作用。可见,党中央对重要监督制度之一的舆论监督的高度重视,同时也赋予了新闻媒体监督更重要的地位。广播、电视、报纸等大众新闻媒体依法对社会公共权力机关及公职人员进行监督,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构成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舆论监督虽然不具备强硬效力,但在实践中可以产生一种无形的力量,为端正党风、匡正时弊、严肃法纪、弘扬正气,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发挥着其他监督不可代替的作用。 新闻舆论监督在反腐倡廉中具有独特的监督作用。腐败之所以不断滋生,重要原因就在于对公共权力缺乏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因此反腐败必须从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着手,而新闻舆论监督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新闻舆论监督作为一种独特的监督形式,有着自身的特点:一是公开性。新闻舆论监督是面向社会公众的,它的监督是通过公开报道、公开讨论表现出来的,它可以最大限度调动整个社会的正义、良知和公理,将各种丑恶现象、权钱交易、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腐化堕落暴露于阳光之下,使之无藏身之地;二是广泛性。新闻舆论监督在监督对象、监督影响、监督内容等方面具有广泛性;三是及时性。新闻舆论能以敏锐的嗅觉及时发现腐败问题,并以最快的速度对腐败行为进行披露,产生社会反响,然后由有关部门进行惩处。

抓好行业监督机制。要增强从事专门工作的同志的监督意识,加大监督的工作力度,提高行业监督的效率和质量。 特别是要加大对那些党政领导干部和党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在反腐倡廉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中,搞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这样才能充分发挥行业监督的优势,使各个行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反腐倡廉工作的监督更加有力、更加有效。

实施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制度是世界上公认的有力的反腐败措施之一,也是一项具有预防功能的制度。每次财产申报,都是对公职人员的一次警示教育,能在一定程度上对腐败行为起到威慑和预防作用。这项制度还有助于及时发现公职人员的非法收入及不当财产。只要公职人员的财产或支出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而又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即可作为起诉、审判的依据,从而有效地证实和惩罚腐败行为。按照神华集团的统一部署,我公司已经试行了财产申报制度,对申报的主体、申报财产的范围、申报方式和申报受理机构等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以有效预防腐败的发生。

严格落实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把政务公开工作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紧密相结合起来,并规范工作制度,严格操作规程,创新公开形式,扩大民主监督,确保公开成效。要建立完善的内审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审计在企业监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要把财务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中心环节,作为防止腐败、防范风险的一道闸门,通过建立健全全面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规范企业的货币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应收及预付款项管理、存货管理等,增强防范风险能力,提高科学管理水平。通过实行企业内部审计制度,对企业内部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监督与评价,堵塞企业漏洞,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创新机制。加强监督制度建设,必须把创新作为主线,用创新的思路破解制度建设中的难题。创新监督内容,对于经过实践检验确属比较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在总结完善的基础上及时转化为制度,并选择合适时机推出;对于需要解决和规范而订立制度难度又较大的一些问题,深入进行研究论证,力争尽快研究制定出有针对性的监督制度。创新监督方式方法,积极探索构建“机制加科技”的防治腐败监督制度,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技术,搭建专项资金公开运行、统一招投标、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廉情评估预警等平台,建立健全流程化管理、重大项目代建和问责等制度,提高监督制度科学化水平。创新监督载体,以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为抓手,建立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充分发挥网络反腐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深远.论新时期邓小平执政党党风廉政建设思想[D].上海师范大学,2005.

2、樊平均.在求真务实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J].政工学刊,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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