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社会新农村建设论文范文

2024-05-03

农民社会新农村建设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培养具有公民意识的新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内在的路径选择,传统文化的积淀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农民是一股强大的力量,培养具有公民意识的农民也显得举足轻重。

关键词:新农村建设;农民;公民意识

公民意识是指“作为现代社会生活主体所应具备的与现代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精神与法律价值观念”,“是公民在现代生活中对权利和义务的价值判断及其规范化的认同,是公民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应有的心态”[1]。它是公民所拥有的价值观念、思想认识和情绪态度的总和,属于社意识形态的形式之一。我们可以把公民意识分为两个纬度:一个是公民的主体意识,包括公民作为政治主体所拥有的权利意识、自由意识、平等意识、参与意识等;另一个就是公共意识,包括公民面对社会环境时所产生的法律意识、协商意识和公德意识等。前者倾向于权利意识,后者倾向于义务意识,两者相辅相成。随着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显得越来越迫切。

一、培养农民公民意识的价值所在

(一)可以促进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农民公民意识形成的社会基础,市场是培育公民意识的最好课堂,两者是相互促进的。农民要进入市场,就必须学会自立、平等、合作和依法办事,而这些存在于市场交换中的自立、平等和合作精神,也是公民意识最核心的部分。在农民的这些公民意识不断增强的过程中,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民的自主意识和理性精神可以增强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农民所具有的自由平等观念可以增加市场主体的平等性;农民的权利义务观念和法制观念的增强可以深化市场关系的法制性。

(二)可以提高农民的政治参与水平。我们所说的政治参与,是指农民个体或群体以合法形式参与政治、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当前农民政治参与水平不高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农民的公民意识不强,没有认识到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公民意识增强了,可以扩大农民政治参与主体的人数,可以拓宽农民政治参与的渠道,可以提高农民政治参与的层次,加强农民政治参与的强度,可以影响政府的政策制定和执行,为农民自己争取到更多的利益。

(三)推动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亚里士多德有一句名言:“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该本身是制定良得良好的法律”[2]。法治社会的建立必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是完备的法律体系;二是必须有守法的人。在中国农民占绝大多数,构建法治社会必须要有农民的积极配合,对法律的认可和接受要来源于农民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的培养为建立健全法律制度提供思想动力,也为法律制度的遵守提供现实基础,更有助于宪政制度的实现[3]。

(四)与努力构建公民社会不谋而合。公民社会是现代国家的社会基础,在公民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公民意识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促进作用,公民社会是一种介与公民和国家之间的,公民自愿参加的,以自治为基础的社会。这种社会的建立必须要以增强公民意识为前提。因为到目前为止,尤其是在农村,村民自治还没有真正得到贯彻,需要我们努力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

(五)真正促进和实现人的现代化。在现代社会一个现代人应该具备以下特征:现代人是一个积极参与的公民;现代人具有明显的个人效能感;现代人具有高度的自主性和独立性;现代人乐意接受新经验和新观念。显然这些都离不开公民意识的培养,有了现代的公民意识才能具备这些素质。公民意识是人的现代化的基本构成,是社会现代化的重要社会心理基础。

二、农民的公民意识培养之基础

第一,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奠定了经济基础。加入WTO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农村的个体及私营经济也日渐显露头角,加上国有企业的改革,打破了“大一统”的格局,使出在社会底层的农民有了流动的机会。中国的农民是勤劳的,改革开放20多年来,他们一直在致力于建设小康社会,物质条件有了明显的改善,经济上也有了一定的独立性。为公民意识的培养奠定了经济基础。

第二,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是农民公民意识培养的法制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立法力度不断加强,普法教育日见成效,农村选举法实施村民自治等,提高了农民知法、守法的自觉性。

第三,国家政策关于农民权利和义务的细化是农民公民意识提高的政治基础。农民有权选举和罢免村干部,平等地参与讨论村内公务,在各种政治参与的过程中培养农民的公民意识。

第四,农民社会地位的不断提高使农民提高公民意识有了社会基础。社会结构的变革,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农民工”的出现,以及他们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努力,政府为保护农民工的权益而采取的措施,都证明了农民的利益已经在政府决策中占了一席之地,农民越来越多的依靠法律来调整与他人、与社会的关系。

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开展,农民的公德意识也在逐步提高,这一切都为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提供了有理条件。我们一定要抓住机遇强化农民公民意识的培养,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名副其实[4]。

三、培养农民公民意识的路径选择

前面我们把公民意识分成了公民的主体意识和公共意识两个方面,要想搞好新农村建设,让农民的公民意识得到真正的提高,这两个方面都必须兼顾到,既要培养农民的主体意识,又要培养农民的公共意识。

(一) 农民主体意识的增强

首先是要走出家门,积极参加各种志愿性活动。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农民出外参加各种志愿性活动很不方便,加上农民的主动意识不强,很少参加志愿性活动。村委会应该和乡镇政府一同努力,采取适当方法积极鼓励农民参加各种志愿性活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出力,可以培养农民的公德意识,也可以让农民在活动的过程中相互交流思想和意识。

其次是要让农民参加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为全村的重大事务投票表决,出谋划策。政治参与是提高农民公民意识的重要手段,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农民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村庄事物管理,能极大地提高农民参与政治的广度和深度,增强农民的民主政治意识。也可以学会用法律来解决各种问题,提高农民的法制意识[5]。

再次,就是要加强农民的教育,优化农民公民意识生成的启蒙手段,提升农民的道德品质,增强农民的法制意识。学校是农民受教育的重要场所,提升农民的道德品质可以通过学校教育来达到效果。社会是对农民进行道德教育的大课堂,要让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公共活动,包括物质生产活动和文娱活动,参加物质生产活动可以培养农民的独立自主意识,培养农民的自由平等观念,更可以让自己的利益需求得以表达。而参加文娱活动可以让农民的道德文化意识得到提升。

(二) 农民公共意识的增强

1.培养农民的共同体意识。村委会要呼吁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公共活动,让农民意识到自己是活在一个共同体之中,而不仅仅是在自己的那一个小家庭或家族之中[6]。长期以来,由于受到各种封建思想,“左”倾思想的影响,加之一些其他因素的限制,中国农民的民主意识和共同体意识淡薄,他们认为各种活动自己参与或不参与影响都不大,所以让农民在新农村建设的过程中慢慢培养一种共同体意识是很重要的,要督促农民多参加公共活动,意识到自己是新农村建设的主人。

2.要有互相帮扶的互助意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诚信友爱的社会,对于个人来说,诚信友爱是为人之本,是人与人交往的核心原则,诚信友爱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之一[7],对于农民来说更是不可或缺,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就能够完成的,所以要培养农民的互助意识,鼓励农民在遇到困难时互相帮助,互相扶持这样才能共同富裕,为新农村建设添砖加瓦。

3.要培养农民朴素的协商意识。现代的社会是一个充满公平和正义的社会,要鼓励农民打破原来的“小农”思想,在参加各种公共活动时相互交流协商,每个人都有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新农村的建设是全中国农民的共同目标,互相协商互相交流既是农民的一项权利,也是农民的一种责任。只有相互协商才能更快更好地促进农村的发展。

4.保证村委财务上的廉洁奉公也有助于农民公共意识的增强。农民有权利自主选举和罢免村干部,所以村干部应该为村民服务,除了村里的活动要呼吁农民共同参与之外,财务的公开也对农民公共意识的培养有很重要的作用。俗话说“出个好干部,全村能致富”,村干部要确保村里的每一分开支透明化,要及时公布财务上的收支情况,让村民一目了然。这样会让农民对村委会充满信心,更有助于他们齐心协力地推动新农村建设[8]。

总之,我们要努力为培养广大农民的公民意识创造良好的氛围,要积极地引导农民培养自己的公民意识,让他们真正品尝到“公民”的滋味。

参考文献:

[1] 王岩.公民意识与构建和谐社会[J].兰州交通大学学报,2007,(2).

[2] 叶飞.公民意识的内涵及其养成[J].政工研究动态,2007,(21).

[3] 江冰.公民意识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J].绍兴文理学院学报,2007,(5).

[4] 朱白薇.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公民意识[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7,(3).

[5] 陈幼华.提高农民公民意识,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J].经济师,2008,(2).

[6] 赵平.农民的公民意识培养:新农村建设的根本路径[J].高等农业教育,2006,(11).

[7] 靳志高.当代中国公民意识的生成机制探析[J].求实,2005,(1).

[8] 刘圣中,周耀敏.乡村变革中的公民意识[J].南昌大学学报,2008,(2).

[责任编辑 吴高君]

农民社会新农村建设论文范文第2篇

为了更有效地发挥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支持推动作用,加快实施新农村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近日,省新农村办深入到全省东部、中部和西部有代表性的辉南县、农安县、长岭县和长春市绿园区,就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同时,对2006~2010年5年来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所支持的建设项目、拉动效应以及支持新农村建设工作等方面,进行了综合调度统计和研究分析。

1.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发挥了较好的支持推动作用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重大历史任务。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工作,制定了《吉林省2006~2020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纲要(草案)》,设立了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2006年专项资金规模1亿元,2007年增加到2亿元,2006~2010年5年累计投入省级专项资金9亿元,重点支持农村产业发展、农村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农村环境建设,突出了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两个重点,促进了农村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党的建设,使农村面貌发生了深刻变化,农村社会发展取得了长足进步。概括省级专项资金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集中体现在以下几点:

1.1带动了各级财政投入,形成了省市县乡四级财政共聚财力和共同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大好局面 据统计,5年间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投入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1.46亿元,县(市、区)投入专项资金10.77亿元,乡镇投入4.09亿元,加上省级投入,各级专项投入总计达到25.32亿元。其中,省级财政投入占35.5%,市(州)级财政投入占5.8%,县级财政投入占42.5%,乡级财政投入占16.2%。

1.2有效捆绑了各类资金项目和集聚了社会各方面力量,专项资金示范引导和辐射带动效应十分明显 在省专项资金引导支持下,按照资金项目投入渠道不改、使用方向不变的原则,进一步整合和打捆使用农村泥草房、道路交通、安全饮水、电网改造、商贸网点、市场流通、清洁能源、科技推广、广播电视、文化体育、农家书屋、信息网络、职业教育、扶贫开发、畜禽养殖、绿化美化、环境整治、社区建设、兴边富民、水库移民等项目资金,集中投向新农村建设,形成合力。在整合项目的基础上,在全省进一步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社会主动参与的新农村建设有效推进机制,有效整合各级领导、部门单位、大专院校力量,创新建立了村企共建、军民共建、部门帮建、社会捐建、干部回乡援建的新农村建设有效方式。同时,积极发挥了乡村集体和农民投入的主体作用,形成综合性、多元化投入格局。5年间,全省新农村建设总投入达到227.06亿元,其中整合各类项目投入46.43亿元,占20.4%;各级各部门单位帮扶投入14.74亿元,占6.5%;发动社会能人和有关团体、企业捐助投入3.9亿元,占1.7%;乡村集体投入51.55亿元,占22.7%;农民自主投入94.12亿元,占41.5%。省级专项资金辐射带动效应达到1∶25.23,起到了“四两拨千斤”的作用。

1.3有力支持了项目建设,推动了农村产业发展、农村民生改善和村屯改造 5年时间,省级专项资金支持了试点阶段“百镇千村”和深入实施阶段1000个示范村建设,支持农村道路、饮水、桥涵、清洁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1538个,支持农村文化广场、村部、卫生所、有线电视等社会事业项目609个,支持农村院墙、边沟、垃圾处理等环境改造项目437个,支持建设畜禽养殖小区424个,支持改造农村泥草房50110户。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

1.4强力推进了新农村建设规划,确保新农村建设科学化 全省新农村建设始终坚持和把握规划先行的原则。5年时间,利用省级专项资金累计投入规划编制经费2220万元,地方配套3280万元。开展并完成了全省696个乡镇(街)、9306个行政村、38539个自然屯和364个国有农场的自然概况、经济发展、农民收入、主导产业、基础设施、社会事业、规划布局等11个方面数据普查,支持完成了28个县(市、区)域镇村体系规划编制和1361个试点(推进、示范)村、51个省级试点镇建设规划编制任务,促进了城乡规划布局、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生态保护、公共服务的一体化建设。

1.5支持启动了多层次、大规模培训,提高了各级干部新农村建设的实践能力和工作信心 5年时间,在省专项资金的支持下,先后举办了地厅级领导干部新农村建设培训班,组织了全省60个县(市、区)县委书记和县(市、区)长到中央党校参加新农村建设培训,对全省624个乡镇党委书记进行了新农村建设知识培训。从2009年开始,利用5年时间,对1万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和选聘高校毕业生(选调生)进行系统培训,实施3年已完成培训任务6000名。还支持组织3期90人的韩国新农村建设培训班,组织5期200人到长三角、珠三角考察新农村建设活动,进一步拓宽了新农村建设思路。

2.当前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投入使用面临的问题

从调研情况看,省级设立的2亿元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尽管发挥了较好的效果,但目前已经出现了总体规模少、支持力度弱化、拉动带动作用下降的新问题。具体表现在:

2.1建设成本快速攀升,极大地削弱了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支持力度 调查中发现,农村各项建设上已经出现3个大幅度上涨:一是建筑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长岭县前七号镇大三号村现行农村建筑材料价格与2007年比较,水泥售价480元/吨,涨幅90%;红砖0.4元/块,涨幅130%;钢材3600元/吨,涨幅34%;木材2300元/立方米,涨幅187.5%;河沙70元/立方米,涨幅100%。地砖、油漆、房瓦、玻璃等价格均有大幅上涨,总体上农村建筑材料价格上涨1倍左右。二是人工费和机械租用费大幅度上涨。农安县合隆镇陈家店村农村力工雇工费由2007年的60元/人·天,上涨到目前的100元/人·天,涨幅67%;木瓦工雇工费由2007年的100元/人·天,上涨到目前的200元/人·天,涨幅100%。无论是力工还是木瓦工,雇佣单位中午还要负责1顿午餐。钩机租用费用由2007年1000元/台.班,涨到目前的2000元/台·班,涨幅100%;推土机租用费用由2007年800元/台·班,涨到现在的2000元/台·班,涨幅150%。三是工程造价大幅度上涨。农安县开安镇柳树洼村修建4.5米宽水泥路工程造价由2007年35万元/公里,涨到目前52万元/公里,涨幅49%;修建砖道工程造价由2007年11万元/公里,涨到目前21万元/公里,涨幅91%;辉南县楼街乡板石河村修围墙由2007年250元/米,涨到目前480元/米,涨幅92%;修边沟由2007年65元/米,涨到目前120元/米,涨幅85%。由于原材料价格、人工机械费用、工程造价成本大幅度上涨,目前全省设立的2亿元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只能起到2007年的1亿元资金的支持作用,支持作用削减50%。

2.2省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数量增多,单位专项资金支持额度明显减少 2007年省级新农村建设2亿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50个试点镇、200个试点村,平均每村每年支持规模50万元。2010年全省启动1000个示范村,平均每村每年支持规模20万元,资金额度下降60%。村干部普遍反映:省里给的资金少,每年建设一个项目都不够用,希望省里能像2007年那样多给一些专项资金支持。

2.3示范村建设内容增多、标准提高、投入增大,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的拉动带动效应逐步减弱 2010年全省实施新农村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制定了建设指导标准,对农村经济发展、基础设施、社会事业、环境整治、社区建设、精神文明、基层组织7个方面37个重要建设内容都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新农村建设已由过去路、水、电、气、房等基础建设转到全面发展、基础完善、功能配套、服务提高上来,一般1个2000左右人口的中等村,新农村建设由过去投资500万~1000万元,提高到现在的1500万元以上,有的建设投资更多。调查中了解到:长岭县前七号镇大三号村前几年发展产业和基础设施、房屋改造投入达1200万元,今后尚有道路、打井、排水沟、围墙、休闲广场、蔬菜大棚等项目建设投入1500万元需要筹措;农安县合隆镇陈家店村目前已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4913万元,今后还要建蔬菜大棚900栋和15栋楼的农民新村,尚需大量资金投入;辉南县楼街乡板石河村现已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资金400万元,尚有12公里边沟、12公里围墙、绿化美化亮化工程、清洁能源、房屋改造等资金投入1200万元需要筹措;今年,长春市绿园区增加垃圾处理一项就投入了2000多万元,为24个行政村购置10台钩车、200辆手推车,修建11个垃圾中转站,安放22个移动垃圾箱,实现了垃圾户集、村转运、区统一处理。由于示范村建设内容不断丰富,建设标准不断提高,所需建设资金也不断增大,因此,省里每年投给村里20万元的专项资金,所占比重越来越低,其拉动带动效应明显减弱。

2.4加快大型秸秆气化站建设势在必行,资金严重短缺成为制约瓶颈 2009年全省新农村建设现场会议参观了东丰县横道河子镇合力村秸秆气化站,大家一致认为大型秸秆气化站具有投资合理、使用方便、清洁环保、易于推广的特点,“一家点火、百家做饭”,是农村清洁能源推广的主要模式,也是实现农村环境整洁的关键。会后,各地纷纷要求建设大型秸秆气化站,2010年和2011年省里拿出一部分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扶持建设了26个大型秸秆气化站,一方面由于建设点少,无法满足示范村纷纷建设的强烈需求;另一方面由于建筑成本增加,建一个可带动300户的大型秸秆气化站由原来投入120万元增加到180万元,资金筹措的难度增大。全省9306个行政村每年都在建设1000个示范村,如果没有专项资金用于大型秸秆气化站建设,就很难加快推广这一清洁能源生产模式,农村环境整治也无法实现突破。

3.关于增加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规模的建议

虽然2007年以来,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规模保持在2亿元,但鉴于目前建筑原材料涨价、人工费机械费增加、工程成本大幅提高,加之新农村建设点多面广、建设内容丰富、标准提高,全省亟待大规模推广大型秸秆气化站这一清洁能源等实际情况,就增加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规模提出如下两点建议:

3.1建立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千村示范、万村提升”工程的意见〉》吉发〔2009〕29号)文件精神,主要是:“建立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完善专项资金制度。省、市、县三级政府要加大新农村建设投入力度,随着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专项资金”。建议省政府成立由省农业、财政部门组成的专门督查组,对各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设立情况、投入使用情况、发挥效应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吉发〔2009〕29号文件精神落到实处,确保各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有投入、有规模、有带动作用。

3.2逐年增加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规模 建议2012年省政府在保持原有2亿元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规模,重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公益事业和环境整治的基础上,再增加6000万元建设大型秸秆气化站专项资金,重点扶持50个示范村建设大型秸秆气化站,每个大型秸秆气化站建设扶持120万元,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规模达到2.6亿元。2013年大型秸秆气化站专项资金再增加2000万元,总量达到8000万元,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规模达到2.8亿元。2014年大型秸秆气化站专项资金再增加2000万元,总量达到1亿元,省级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规模达到3亿元。

(省新农村办 供稿)

农民社会新农村建设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 新农村建设必须以法治为保障,当前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着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村民自治制度不能有效落实、农村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观念冲突等现实问题。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新农村,必须提升农民法律素质,完善和有效落实关于农村的法律制度,加强农村基础环境建设。

关键词 新农村 法治建设 对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农村是人们最基本生活资料的来源地,农民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0%以上,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十二五”规划建议提出“必须坚持把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就必须把农村、农民、农业置于一个新的法律环境和制度环境之中,并以法律和制度来保障新农村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与动力。

一、 当前我国农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群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与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没有形成合力的比例关系。表现于农民对权力的崇拜、权利义务的模糊、主体意识的淡薄和法律意识的缺乏等。农民法律意识是农民法律行为的直接支配因素,是法治舆论力量的基本来源,。法律知识就是法律力量,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不仅严重影响其法律意识的增强,而且严重影响了其行为。农民法律知识的欠缺,使农村宗法势力有了生存空间,强化了农村法治的障碍。

(二)经济落后制约农村法治的发展。

农村法治的基础是农村经济,农村经济的状况决定着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农村法治的演进。目前,我国农业正处在由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和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转变过程中,农村经济还相当薄弱,远远落后于市场经济的需要,在此情况下,人们对法律调解社会生活的要求不高、不迫切。薄弱和落后的经济基础决定了农村法治进程处于先天需求不足和后天的发展的障碍。

(三)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缺陷。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使我国农村政治民主程序从制度上得到了根本性改变,取得了一定成功,但在实践中尚有较大缺陷,已成为进一步推进农村法治的障碍。主要表现在:基层政权对村民自治制度的“过度侵蚀”,农村乡镇政府、党组织往往会无视村民自治制度的安排,进行“权利干涉”,使村民自治制度无法真正实现;村民委员会的法律地位仍然不太明确,且无法依法保障,如与村党支部的关系、与乡镇基层政府等政权组织的关系不顺,导致“以党代民”、“以政代民”的问题严重;村民委员会的议事、决策民主程度不高,对村干部没有硬约束,使村民自治流于形式。村民自治成为村干部说了算,无法真正体现政治民主的本意;村民民主自治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

(四)传统农村文化对农村法治的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以儒家学说为思想根基,强调人治而轻视法治,漠视法律的地位和作用,把治国的好坏寄希望于“清官”、“圣君”、“贤达”。我国农村深受治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一直以来以宗法观念为中心,强化“人治”传统,与法治所要求的全社会树立法律至上、权利本位、权力制约和公正、平等等法律理念相违背。长期以来,大量的法律法规在农村被“宗法”、“土政策”所规避,众多纠纷游离于法院之外,轻视法治。传统宗法组织等在农村生活中不断表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二、 造成当前农村法治困境的原因

(一)农村法治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等——经济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相继制定了许多法律,给予了经济建设良好的制度支撑,然而这些制度一直都无法在农村很好地实行,不能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益,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守法的收益小于成本。首先,从成本与收益角度分析,如果守法的成本大于收益,则必然会选择其他途径解决问题。我国农村面积广大,居住较为分散,村民的接触面也相对狭窄,通常发生的纠纷在群族邻里之间,彼此之间熟悉,而且可能有一定的连带关系,“熟人之间一般不需要法律,或者很少需要法律”,因此村民之间诉诸法律会承受相当大的社会成本,在成本与收益权衡之间,村民往往选择眼前成本小的非讼方式。其次,从制度基础分析,法经济学认为法治应以市场经济、财产权制度和完善的契约等为基础。按照亚当·斯密的观点,实现人们安居乐业、民富国强的法律条件是建立完备的财产制度、契约制度和保障公民自由、适当的政府形式。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才使农民有了一定的财产权,而我国的财产制度仍旧是极不完善的,如现行的农村土地承包制,由于相应财产制度的缺失,往往导致许多地方农村土地的不稳定性,甚至公权力的滥用,影响了法律的权威。

(二)农村乡土秩序与现代法律秩序的冲突——社会原因。

哈耶克把秩序分为三种:一是纯自然的自生秩序,二是理性设计的人造秩序,三是人之行为但非人之设计的社会自生秩序。我国乡土自生秩序受传统文化的影响,已经深深根植于人们心中,遇见纠纷问题通常寻求私力救济或者家族的权威等形式,这成为农民自然而然的选择。而目前社会发展需要进行法治建设,这就必然对原生社会秩序产生冲击,我们可以把农村乡土秩序与现代化秩序的冲突看成是民间法与国家法之间的冲突。国家法是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自上而下予以实施,具有普遍性的特点;而民间法出于习惯,由乡民长时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具有乡土性、地域性和自发性特点。

(三)农村法文化与法制度的双重不足——文化原因。

法文化是社会文化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潜于人内在的隐文化和显于社会外在的显文化。隐形文化是指人们的法律思想、意识,其包括不同的层次内容,法律意识应是主要的表现层次。法治社会需要人们不仅要守法,而且应该从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益发展到运用法律主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这一点在我国农村尤其缺乏;显性文化则表现为法律制度、法律设施和法律组织等。与此同时,我国相继制定了一些治理农村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与深根于农村的潜规则往往会发生冲突,进而会影响其效力。与此同时,我国有关农村的法律制度又以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形式出现的较多,层次较低。这些法律制度不能一次性改变隐性文化层面的潜规则,需要经过长期的竞争,反复不断地博弈,使这些法律获得正当性的认可并被农村社会所遵守,将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三、 农村法治困境的解决对策

(一)大力推进农村的普法宣传教育。

法律意识是建立法治社会的重要前提,只有法律主体法律意识的提高,法治建设才能有效推进。要努力改变农民缺乏适应现代民主法治需要的主体意识和缺乏独立人格的自主能力等状况。农村法治离不了农民参与,在提高农民教育水平的同时,要畅通大众传媒法律知识宣传渠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接受法律知识的经常教育。基层司法机关要利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从而增强农村广大群众的法治信仰。

(二)建立健全农村的司法机构。

首先要在广大农村以乡镇为单位,建立和完善法庭和司法所,从根本上方便群众打官司,要增设编制,录用法律专业人员到乡镇司法部门工作,为农村群众提供诸如法治咨询、诉讼代理等法律援助。事实说明,农村群众怕打官司的心理更多的是来自于对法律知识的缺乏,如果这一问题得到解决,农村法治进程将会极大推进。

(三)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制度。

进一步保障村民自治的有效落实。具体说,应当放手让村民委员会独立处理本村公共事务,将乡镇与村委会的关系,从当前事实上的上下级关系,规范到“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上来。针对当前乡政府实际掌控村级事务的情况,还应该制定相关的法规或规章,防止乡镇借“一事一议”的形式向农民乱摊派。此外,还有必要进一步规范“两委会”制度,完善村级办事程序。

(四)加强农村法治基础环境建设。

建立法治社会需要相应的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民主政治、现代文化和社会和谐。如果没有良好的基础,即使政府强力推行效果也是暂时的。经济基础、民主法治、现代文化对农村法治的重要性是显而易见的,社会和谐对法治社会建立亦是至关重要的。据调查,农村人员无视法律直至犯罪的原因许多是由于贫富悬殊,从而产生了“仇富”心理,并在此心理推动下走向法治社会的反面。另外从法律的价值来看还应该包括宽容,法治社会要求社会道德维护,法治社会也是以发扬社会美德为目的。这四个基础是相互的,其中以经济基础为起点,以社会和谐为落脚点,最终构建和谐的法治农村。

(作者:山东省日照市委党校副教授,法学士学位,研究方向:行政法,民法)

农民社会新农村建设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 在当代中国开展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实现中国社会科学发展和和谐进步的必然要求,论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内容及意义。

关键词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科学发展;小康社会;和谐社会

我国一直是农民人口占社会人口的大多数的国家,为了维持社会政治稳定,历代统治者大都重視农业生产。近代以来,孙中山的“民生主义”也针对土地兼并导致的农业生产力破坏问题进行过论述和变革,但由于历史条件所限,孙中山先生的设想没有成为现实。今天,“三农”问题依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点和难点,是推进科学发展和实现社会和谐绕不开的话题。相对于收入和生活水平较高的城市地区,在中西部广大的农村,农民只有依靠种地为生,收入非常有限,只能维持一家人的温饱。更不用说有足够的时间金钱去娱乐休憩,提高自身素质。农村和农业的落后,制约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步伐,所以新农村建设迫在眉睫[1]。

1 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

当前,我国正处于迈入全面实现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取得了巨大进步,但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仍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特别的农村和城市之间的发展差距仍然存在,在一些地方,城乡之间的差距不是越来越小而是越来越大,农村的青年人纷纷外出打工,只留下老弱妇孺在家种地,有些地方的农村甚至呈现一种全面凋敝的景象[2]。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这种城乡二元格局的现象必须加以纠正和克服。

2 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要性

2.1 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科学发展观一是要求在发展时不能一味发展经济不顾环境的污染和代价,二是要求在发展过程中注重全面协调可持续。因此,要用科学的方法和眼光去看待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把新农村建设和“三农”问题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中去观察、去考虑、去部署,只有这样,才能引起全社会对新农村建设和“三农”问题的关注和重视[3]。

2.2 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

建设小康社会解决人人温饱尤其是农民的温饱一直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重要问题。全面小康,不仅仅是解决人们的温饱问题,更要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包括精神方面和物质方面。农民一直处在社会的底层,种庄稼的风险很大,收入不仅不稳定,而且较低,为了改善这一局面,迫切需要进行改革,提高农民的地位、收入,提高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党的十六大报告,将可持续性发展能力的要求包含在其中。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农民人口占大多数,实现农民的富裕和小康是整个社会小康的前提和基础。

2.3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和谐社会是指各阶层齐心协力的一种和睦、融洽的社会状态。我国城乡发展差距化很大,且城市人口收入和农村农民收入的差距越来越大,这引发了广大农民的不满,社会不和谐的因素常常会滋生一些群体性事件。由此可见,促进城乡和谐发展,共同进步,有利于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4]。缩小城乡差距,关键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促进农民增收,走城乡互动、工农互促的协调发展道路。以城乡统筹发展为手段,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

3 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途径

3.1 经济方面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经济建设,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农民增收。例如,在种植业方面,要改变原先以粮食生产为主要内容的种植模式,在确保粮食安全的基础上,适当发展适合本地区本区域土壤气候特点的经济作物,如药材种植,精品水果等。在养殖业方面,要利用农村土地充裕的优势和便利条件,鼓励农民发展一些种养殖业,条件合适的地方,政府应鼓励农民建立一些专业的种养殖业合作社,以合作社为载体,参与市场经营,既能扩大生产规模,又能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通过培养生产一批绿色无公害的农产品,增加收入。另外,政府要注重加大对农产品价格的保护,保证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的稳步增收[5]。

3.2 政治方面

新农村的政治建设,首先,要坚持和完善县乡两级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制度上保证村民真正能够对村级事务当家作主。其次,在村级事务管理上,要提高村级事务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水平,坚持实行“四议两公开”制度。将涉及到村集体资产处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筹资筹劳方案、土地征用、兴办公益事业和大额集体资金使用,以及涉及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均纳入“四议两公开”工作范围[6]。最后,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不断提升党员干部的自律意识和服务意识。通过学习党章党规,明确党员基本标准,对照党员标准检视和改进自己;树立行为规范,切实整治工作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3.3 文化建设方面

社会主义的新农村文化建设主要抓好以下几点:一是要提高适龄人口的入学率,确保农村儿童义务教育阶段的入学率,进而为智力脱贫奠定基础;二是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发展对农民科技文化教育,开展农业新技术培训,开展健康愉快的乡村文化活动,杜绝封建迷信思想和沉溺赌博的恶习。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掘具有地方特色的传统文化活动,推出乡村旅游的新名片。

3.4 社会和法制方面

社会建设方面,首先要积极支持和鼓励广大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今天的农村,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事例已不少见,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大病统筹兼顾小病理赔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对于改善这种状况很有帮助。为了使“新农合”真正惠及参保农民,政府应适当简化参保手续,在财力允许的条件下适当提高保障标准[7]。其次,要加强农村的普法教育,使更多村民学法用法,知道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而不是用一些极端的暴力手段去解决问题,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减少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最后,建立和完善社会矛盾调解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乡村建设。

4 结语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点任务,是确保我国现代化建设顺利推进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需要党和政府全力督促实施,只有使广大农民生产发展和生活富裕起来,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目标才能真正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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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黄顺力.孙中山研究再思考[N].团结报,2013-11-14.

[3]劉亚红,程韶华,王家平,等.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思考[J].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10(1):43-44.

[4]刘军丽.我国三大产业就业结构与就业弹性实证分析[J].2009(9):92-94.

[5]李宗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背景下的农村文化建设研究[D].济南:山东大学,2007.

[6]国家发改委产业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课题组,马晓河,黄汉权,等.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若干问题的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6(50):2-27.

[7]顾益康.统筹城乡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J].中国农村经济,2006(1):7-11.

(责任编辑:刘昀)

农民社会新农村建设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中国共产党就开始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探索历程。其间的经验和教训都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记取。

[关键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中国共产党; 探索历程

早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号召,随后从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回顾中国共产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探索历程,有助于我们深化对当前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认识。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提出及其初步探索

建国初期,为了早日实现国家富强,国家开始实施工业化优先发展战略,所需资金只能来自农业剩余,农民要为国家的工业化作出贡献。为了加速农业发展,1956年一届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奋斗目标。在这次会议上,邓颖超在讲话中指出,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规”(参见《人民日报》1956年6月24日第5版)。这是中央领导人中最早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概念。1955年底,毛泽东同志组织起草《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随着人民公社化的不断加速,该草案被宣传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纲领,社会主义新农村在一些讲话中被具体化和详细化。1960年4月,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为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而奋斗的决议。决议指出:“中共中央制订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是高速度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伟大纲领。”会议号召全国人民为提前实现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而奋斗。60年代初期,为了解决粮食危机,中央决定减少城镇人口,压缩城镇粮食销量。为了推动城镇人口向农村转移,1963年12月,中央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动员和组织城市知识青年参加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决定(草案)》提出,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要动员和组织大批城市知识青年下乡参加农业生产,“建设社会主义的新农村。”经过政策调整,安置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1962至1964年,全国动员下乡、回乡人员共达98万余人。到农村去,到山区去,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在我国城市知识青年中逐渐形成一个革命浪潮。

这一时期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涌现了以大寨为代表的一批典型。一大批“社会主义新农民”如陈永贵、吴仁宝、宝日勒岱,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如邢燕子、吕玉兰、侯隽等,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榜样。农业和农村得到一定的发展,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一定的改善。国家提出了水利化、机械化、良种化、化学化等措施,毛泽东还提出了“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农业的根本出路在于机械化”以及农业“八字宪法”等思想,并在全国大修水利,兴建了很多水库和灌溉工程,这些工程很多到现在仍然在发挥着作用。在新农村建设中,中央逐步建立了包括劳动保险、困难补助、生活补贴、社会救济和农村“五保”供养制度,1958年以后在人民公社建立了敬老院、合作医疗等简易的社会保障组织,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在新农村建设中,一些地方发扬吃苦耐劳、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拼搏精神,顽强地同自然作斗争,把不利条件改变成了有利条件,迅速地发展了生产,改善了人民生活。

这一时期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有需要汲取的经验和教训: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一种动员手段,其目的是要求农业支持工业、农村支持城市,城乡差别越来越大,对农村建设很少投入,地方和农民没有资金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中去。再者,在新农村建设中强化意识形态,把阶级斗争扩大化,把大寨经验教条化,抹煞了区域差别和自然条件差别,因此,不可能真正建成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改革开放后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探索

改革开放以来,早在1981年11月,当时的国务院领导人在《当前的经济形势和今后经济建设的方针》的报告中,就号召全党带领和团结亿万农民,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奋斗。强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首先抓好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要发展农村经济,必须打破人民公社体制,解放农村的生产力,于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应运而生。农村基层党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的基础,是党团结带领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最重要载体。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实施过程中,一些基层党组织出现了瘫痪、半瘫痪现象,严重影响了党在农村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加强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基层组织建设。1994年5月,胡锦涛在河南农村调查时提出,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把团结带领农民群众奔小康,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发展“两个文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自己的根本任务。1996年10月,胡锦涛在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上要求,“一定要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作为基层组织建设的治本之道、长久之计,下大力气和真功夫抓紧抓好,在乡村两级逐步造就一支政治强、思想好、清正廉洁、公道能干、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能带领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干部队伍。”(参见《人民日报》1996年10月26日第2版)为了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工作,加强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建设,中央先后开展了“三讲”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

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文化基础。广泛深入地开展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坚定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1982年11月,全国农村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提出,必须加强对农村干部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求农村基层干部和共产党员经过整党整风,能在开创农村社会主义建设新局面中起模范作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最根本的是要加强对农民的思想教育。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着力解决亿万农民的精神支柱和精神动力问题。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提出:“要以提高农民素质、奔小康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目标,开展创建文明村镇活动”(《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2062—2063页)。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中央提出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并规定了到2010年的奋斗目标是:在经济上,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在政治上,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在文化上,坚持全面推进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参见《人民日报》1998年10月19日第1版)。在新农村建设中,党开始实施“多予、

少取、放活”的政策。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多予少取,让农民得到更多的实惠。接着又提出改革农村管理体制,搞活农村经济。为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2003年初,新一届政府上任后,立刻把农村改革列入四项改革之首,并在部署近期工作时,把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列入第一项。2004年3月,温家宝总理宣布:中国将在5年内取消农业税。2005年3月,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明年将在全国全部免除农业税。

新时期的新农村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从1978年到2004年,全国农村贫困人口比例下降了89.5%;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近22倍;农村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下降了20.5个百分点,且将继续呈下降趋势。涌现出了一批诸如河南南街村、江苏华西村、北京韩村河村等新农村的典型。

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们为解决“三农”问题陆续出台过一系列政策措施,不同程度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但基本上属松绑和减负范畴,没能从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其症结仍在于工农关系、城乡关系没有得到根本调整,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没有得到彻底打破,农村难以得到城市文明和工业文明的辐射带动,一些关系长远发展的深层次矛盾依然存在,特别是农村发展的规划问题、机制问题、途径问题、组织保障问题以及农村税费改革后乡村职能转变问题,都亟待我们从整体上去研究和解决。

三、当前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探索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要求在本世纪头二十年集中力量建设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要实现这个目标,其重点和难点在农村。为了加快农村发展,必须打破城乡二元体制,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城乡统筹发展。为此,在2003年初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提出要把“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统筹城乡发展”等“五个统筹”的要求。2004年9月胡锦涛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明确提出“两个趋向”重要论断。他指出,农业是安天下、稳民心的战略产业,必须始终抓紧抓好。纵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我国现在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

在这一系列加强“三农”工作新理念、新举措的基础上,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时代命题。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了“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坚持从各地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扎实稳步推进新农村建设。”2006年1月25日,胡锦涛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指出,“要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全局出发,深刻认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做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各项工作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积极、全面、扎实地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落到实处,使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成为惠及广大农民群众的民心工程。”(参见《人民日报)2006年1月27日第1版)为了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健康顺利进行,2006年2月,中共中央举办了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使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认识,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上来,努力提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能力和水平。2月21日,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了今后5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和行动纲领,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历史任务,为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指明了方向。”(参见《人民日报》2006年2月22日第1版)

尽管这一时期的新农村建设刚刚起步,但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并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多予上,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加大对“三农”的扶持力度。目前财政部已安排2006年支持“三农”资金3226亿元,这是最基本的保证,还有可能进一步增加,如果加上用于农村合作医疗、职业教育等方面的配套支出,2006年中央财政支农资金有可能突破4000亿元。在少取上,从2006年开始,全部免除农业税;减轻或者免除农民对农村义务教育的负担,政府大幅增加投入,完全承担起农村义务教育责任,明确实行义务教育“经费省级统筹、管理以县为主”,逐步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构建起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新机制。在放活上,加快农村改革步伐,搞活农产品流通,促进生产要素在城乡之间自由流动。各地积极扶持农村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引导农民进入小城镇就业和定居,不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创业环境,引导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

目前,在新农村建设中,已经涌现出了江西省赣州市、广西贺州市、浙江义乌等先进典型,这些典型尽管所处的区域不同,自然条件和生产、生活条件差异很大,但是,它们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进行新农村建设,为东部沿海、沿边地区、中部不发达地区和西方贫困地区的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在站博士后)

农民社会新农村建设论文范文第6篇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逐步扭转城乡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 ,并把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部署。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重申“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新农村建设离不开农村金融的支持。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农村信用社应在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本课题分析了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现状和不足,并提出了相关的对策性建议。

一、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现状

为全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努力:

(一)明确市场定位

新农村建设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举措,作为服务“三农”的主力军,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有着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山东省联社制定了《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要求把思想认识统一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上来,树立“我为新农村建设服好务,新农村建设搞好我受益”的观念,确立了“面向‘三农’、面向社区、面向中小企业、面向县域经济”的市场定位,提出了总体要求和任务目标,即:地处农村的农村信用社新增农业贷款占比不得低于60%;地处城区或城乡结合部的农村信用社用于发放农户、个体工商户、居民消费等类个人零售贷款的比重不得低于60%。

(二)突出支持重点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以支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为导向,以支持县域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为目标,围绕农业规模化、优势产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农业机械化、中小企业、服务业和农村消费等重点支持对象,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据统计,2008年山东省农村信用社累计向包括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果品、禽畜、水产品、林产品在内的八大优势产业发放贷款599.09亿元,支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贷款余额52.52亿元,累计发放农业机械化贷款42.13亿元,有力地促进了优势产品和基地的建设,提高了山东省农业比较效益和市场竞争力,促进了农业机械化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做实支农基础

山东省农村信用社从事关信用社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提高对做好小额信用贷款重要性的认识,深入开展信用工程建设,大力发展小额信用贷款,努力满足农民的生产、生活资金需求。为适应农业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对资金的大额需求,农村信用社在提高小额信用贷款额度的基础上,推行了“村大联保体”贷款,进一步扩大授信额度,更好满足农户大额资金需求。截至2008年,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余额1626.63亿元,覆盖面26.15%,农户贷款满足率达75.84%。

(四)创新金融服务

根据农户资金需求的新变化和新农村建设对金融新需求,推出了三个方面的金融创新:一是拓展了农户、个体工商户、住房、汽车等消费贷款业务,大力推行仓单质押、存货质押、票据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二是大力发展中间业务,扩大代收代付范围,积极推行代理保险业务,推出多功能借记卡等先进的理财工具,开办了“齐鲁惠农一本通”、农民工银行卡特色终端取款和“齐鲁乡情卡”业务,解决了财政涉农补贴难到位问题和农民工汇取款难问题。三是探索实行了经营权抵押、第三方监管动产质押、养殖水面使用权抵押、经济林权抵押以及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户担保等方式,在一些地方还开发了信用村大联保体模式,努力解决农民贷款担保难问题。

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改革仍未到位

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不合理,产权主体虚置,难以落实“谁投资、谁受益、谁出问题谁负责”的产权约束制度。法人治理结构还不完善,“三会”制度难以有效实施 ,“内部人控制”问题较为严重。经营机制转换缓慢,还未形成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灵活、高效、科学的经营机制。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省联社在发挥管理、指导、协调、服务的职能作用方面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回避的问题。省联社既是代表省级政府管理信用社的平台,又是管理服务型的金融机构,还是基层社的联合经济组织,集三种职能于一身。这样的制度设计,使得以省联社为主体的管理体制存在着难以回避的制度缺陷,客观上造成省联社角色定位模糊、履职错位等问题。改革不到位成为农村信用社加强管理、提高质量,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也制约了农村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作用的发挥。

(二)金融服务水平有待提高

城乡一体化和新农村建设对农村金融供给提出新的要求,农村金融需求呈现出多元化、多层次化和多样化特点。农民小额贷款的需求明显下降,大额贷款需求增长;个体工商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社等农村经济组织资金需求旺盛,且在投资、理财、保险、信息、咨询等方面产生了大量现代金融服务。但目前农村信用社信贷品种少,担保方式单一,信贷投向调整迟缓,信贷投放不足;中间业务发展缓慢,农村需要的一些新兴中间业务基本上尚未涉足;信息科技建设滞后,结算渠道不畅,支付结算方式仍以传统结算为主,现金结算占据主导地位,信用卡、票据等先进工具的应用覆盖率还很低;大多数农村信用社不能办理国际贸易结算和融资,满足不了外向型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

(三)利率定价管理粗放

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定价上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但是受体制机制不健全、人员素质低、技术力量弱等条件的限制,还未建立起灵活、高效、科学的贷款定价机制,定价机制比较简单,主要是在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基础上上下浮动。尽管实行了差别化利率管理,但多数农村信用社缺乏市场意识,没有真正从市场实际出发,制定出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的差别利率定价制度,贷款定价主观随意性大,缺乏科学性,基本上没有体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扶优限劣、区别对待、综合评价等原则。而且,较高的贷款利率水平加重了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的财务负担,抑制了资金有效需求,不利于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的发展。

(四)风险抵补能力不足

农村经济发展落后,贷款抵押担保主体缺失,风险抵补能力不足,影响了农户、农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贷款的取得。对大多数农户来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宅基地是其主要财产,现行法律规定它们不能用作抵押,农户其它家庭财产、机器设备有限,因而难以提供有效的担保物品。从农村经济组织看,农村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一般处于创业期或成长期,规模不大,资产价值不高,可供抵押担保的物品不多。而农村信用社在发放贷款时又非常看重和强调抵押担保,这种对立的矛盾造成了农村“贷款难”和农村信用社“难贷款”的尴尬局面。

(五)资产财务状况未有根本好转

近年来,通过改革和政策扶持,农村信用社的整体经营状况有所好转,但是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差、财务包袱重等问题,仍然困扰着自身改革发展,也制约了其支持新农村建设作用的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还有历年亏损挂账,拨备缺口较大,资本金不足,资产质量不高,经济效益较低。资本金是农村信用社生存发展的基础,资产质量和经济效益是农村信用社的生命。如此严峻的资产财务状况,不仅使农村信用社经营中蕴藏着极大的风险,也削弱了农村信用社的支持“三农”和新农村建设的实力。

(六)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

目前,城乡金融发展还很不协调,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不佳,削弱了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和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一是经济环境差。与城市相比,农村经济发展滞后,农民收入增长缓慢,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面对自然风险、市场风险等不确定因素。二是法制和信用环境缺失。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突出。现行法律体系中缺乏关于农村金融、合作金融法等专门法律规范,现有的《刑法》、《企业破产法》对银行债权保护不利的规定也亟待修订。信用文化缺失,法律意识淡薄,故意逃废债、骗取贷款等情况屡禁不止,政府行政干预农村金融的现象时有发生。三是农村金融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不到位。大量的农户和农村企业信用信息还没有纳入全国的征信系统,现有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债务人约束力极其有限,对贷款所蕴涵的风险不能进行实时监测。

三、做好农村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工作的对策

(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建立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

深化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切实转换经营机制, 强化内部管理,坚持正确的经营方向和办社宗旨,把农村信用社真正建设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经济主体,构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长效机制。一是完善股权结构。针对股权流动性大、股本结构分散导致的资源配置低效等问题,合理设计股权结构,逐步取消资格股,减少股东数量,扩大股东的平均持股数量,增强股东的出资人意识,提高股东行使权力的能力。二是建立健全不同产权模式和组织形式下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规范社员代表大会权力的行使。理顺理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关系,建立有效管理、相互制衡的运作机制。探索建立独立理事和外部监事制度,全面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弱化“内部人控制”。三是加快经营机制转换,构建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资本为约束的业务经营机制、内部控制机制、风险防范机制、人力资源配置机制和收入分配机制。四是探索管理体制改革新路子。可考虑以市场为导向,在省联社的基础上整合城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组建省级银行机构。省级银行对其它县级联社参股、控股,建立起省级银行与县级法人之间的资本与经济纽带,省级银行凭借出资人权利来履行管理职责。

(二)突出支持重点,加大信贷投入

新农村建设的各个方面都需要资金的投入,农村信用社要围“生产发展”这个中心,结合自身实际,突出信贷支持重点,确立信贷新投向。一是增加农业信贷投入, 加快发展现代农业。支持种养业大户扩大生产规模,推动农业传统产业实现规模经营,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壮大,增强其经济辐射能力,带动农户发展生产、增加收入;支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整体竞争力;支持特色产业和产品的基地建设,发展优质、高效、生态农业;支持农村市场和农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产品的商品率和市场竞争力;支持实施科技兴农战略,提高科技进步在农业增长中的贡献率。二是加大金融支持力度,推动中小企业发展。继续做好“支持万家小企业培育活动”,促进产业前景好、企业管理优良、产品竞争力强的中小企业加快发展。三是面向农村经济社会事业,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重点支持农田水利、交通设施建设、教育文化卫生设施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支持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培训和转移就业,积极稳妥地开办出国劳务贷款、农民打工或自主创业贷款、大学生生源地助学贷款、贫困家庭子女中小学教育小额贷款、农民培训小额贷款。开发农村消费市场,试办购车贷款、住房修建贷款、旅游贷款,改善农民生活质量。

(三)加快金融创新,提供有效金融支持

增强金融创新意识,实施创新战略,不断增强服务功能,提升农村金融服务水平。一是拓展、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拓展小额信用贷款,将贷款对象延伸到个体工商户 ,具体包括传统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小型加工户和其他与“三农”有关的城乡个体经营户。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延伸贷款期限。紧跟农村金融实际需要,创新信用联保贷款业务,积极开办村大联保体贷款、市场联盟贷款、企业信用联盟贷款,提高授信额度,简化办贷程序,更好地满足信贷需求。开办订单农业贷款、项目贷款、银团(社团)贷款等信贷业务品种,满足大额信贷需求。加快中间业务发展。大力发展银行卡等现代化支付工具,广泛开展各类代收代付业务,探索债券投资、网上货币市场买卖、委托理财、信息咨询等新的金融服务方式。二是创新担保方式。适应现代担保制度从信用担保向物的担保,从不动产担保向动产担保和权利担保转变的趋势,积极推广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积极探索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存货抵押、生产资料动产抵押、经营权抵押、养殖水面使用权抵押、经济林权抵押、票据质押等新的担保方式。结合土地流转制度改革,开展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开发农地金融。三是创新信贷管理。尽快完善信贷机制,建立健全授权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基层信用社贷款权力,调动其贷款营销积极性。完善贷款考核制度,转变贷款“零风险”观念,确立科学合理的贷款风险“问责制”和“免责制”,提高信贷人员贷款营销工作积极性。

(四)加强内部管理,夯实经营基础

农村信用社要想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在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就必须在全面加强管理,提升核心竞争力上下功夫、做文章。一是建立健全以资本管理为核心的约束机制。逐步引入并推行经济资本管理,强化资本对风险和效益的约束。二是有效防范风险。正确处理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在注重业务发展的同时,强化风险防范。三是进一步加强信贷基础管理工作。加强内控制度建设,堵塞制度漏洞。加强合规建设,增强合规意识,提高制度执行力。加强信贷队伍建设,适应业务发展新要求。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和核销力度,化解不良资产存量。

(五)改善金融生态,为支持新农村建设提供良好的环境

继续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加快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农户、中小企业信用档案,将各类金融机构的涉农信贷信息全部纳入征信系统,逐步实现征信系统在农村地区的全覆盖。继续推进“信用工程”建设,以“三信”评定活动为载体全面规范开展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价工作。积极推动农村中小企业参与信用评级,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水平。加强信用文化建设,培养农民信用意识,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风尚。

(责任编辑 刘西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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