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金融论文范文

2023-09-16

外资金融论文范文第1篇

[摘要]俄罗斯近年外国投资驱动力明显下降,原因之一是不完善的外资立法。而当前我国外资市场繁荣,稳定外国投资是我国立法的重中之重。因此关于外国投资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是当前中俄吸引优质投资的重要一环。中俄作为发展中国家,面对经济全球化浪潮,如何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调控外资准入标准,保护国家经济安全,健全外国投资立法,从而吸引更多的外资,提高自身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文章讨论的焦点。

[关键词]外国投资;外资准入;安全审查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8086

1中国和俄罗斯外国投资立法现状

11中国外资立法现状

自1979年通过第一部外资法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开始,我国又相继颁布了《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法律。为了与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相统一,我国于2000年10月和2001年3月分别对三部外资法进行修改,外资开放程度加大,外资准入也朝着自由化方向发展。

2015年1月19日,商务部公布了《外国投资法》(草案)。《外国投资法》(草案)内容反映了在外资监管领域政府职能的转变与简政放权,其改变了以往对外资监管形式大于实质的监管模式,注重加强对外资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同时也增加了全面报告制度及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等。

12俄罗斯外资法的建立和发展

1991年7月出台的《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外国投资法》是俄罗斯第一部规定外国投资的法律文件。该法制定了俄罗斯利用外资的基本方针政策,规定了外国在俄投资的基本原则。除此,1999年2月通过了《关于在俄罗斯联邦以资本投资形式实施的投资活动法》和1999年7月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

《俄罗斯联邦外国投资法》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调整外国投资关系最重要的法律之一。该法确定了外国投资的基本概念,国家的基本原则、优惠政策等。但该法并非尽善尽美,诸如其“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保障”一节更多的是一般原则的声明,而未规定具体措施。

2中国和俄罗斯外国投资审批制度异同

21中国由“逐案审批”向“负面清单”制度转化

《外国投资法》(草案)将审批制度,改为备案制度和信息报告制度,是对外资准入的颠覆性变革。“负面清单”制度是当前国际上较为成熟的外资准入管理办法。未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外资行业,既不需申请许可,也无须备案,仅需向外资主管部门报告信息。《外国投资法》(草案)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准入许可审查的范围,将与国家安全、技术创新、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活动纳入其中。

为了贯彻对外资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外国投资法》(草案)明确规定了信息报告制度。法律规定在外国投资实施前或实施后30日内报告均可;对于外国投资者身份、投资权益等变化不需许可,30日内报告即可;一般外资企业仅需年度报告,资产总额等超过100亿元人民币的,要进行季度报告。

22俄罗斯外资准入审批制度

俄罗斯对外资采取的为准入制度,即外国投资者有义务在投资前提交申请,但在符合条件时无权拒绝其进入。俄罗斯于2008年制定《战略行业外商投资法》,该法的订立是为了确保国防和国家安全而规定对外国投资者的限制豁免。法律对外国投资者参与对国防和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经济实体的资本作出限制。

《战略行业外商投资法》第六条规定了对俄罗斯的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四十七个项目。第一,关系到国家安全,即有关核装置、放射性物质、武器和弹药、军事设备、航空安全等项目;第二,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媒体领域,即境内电视和无线电广播活动;第三,在俄联邦占垄断地位的电信服务活动;第四,与矿物和自然资源有关的活动。

3中国和俄罗斯关于安全审查制度的异同

31中国安全审查制度

《外国投资法》(草案)第四章做了详细规定,国家安全审查具有以下特点。

其一,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广泛。国家安全审查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国防安全、军工、国家安全关键技术等。此外,《外国投资法》(草案)第四十八条将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扩大到“任何危害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外国投资”,此包含不确定因素的规定,导致任何一项外国投资项目都可能被审查。

其二,安全审查的两种启动程序。《外国投资法》(草案)中规定了国务院建立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联席会议,承担外国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的职责。外国投资者不仅可主动申请国家安全审查,联席会议和有关部门、行业协会等其他当事人也可对某一外国投资提出国家安全审查申请。

其三,救济程序的特殊性。国家安全审查明确规定了即针对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得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从而表明了关于国家安全的立法层级的提升,其决议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

32俄罗斯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俄罗斯《战略行业外商投资法》是调整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最重要法律之一。其中,将所有对个人、社会和国家重要利益造成威胁的因素均视为威胁国家安全的行为。该定义范围十分宽泛,不仅包括了国防安全,还将社会生活各方面可能造成影响的因素囊括其中。

根據俄罗斯的《战略领域外国投资程序法》规定可以得出,其国家安全审查时间最长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三个月。俄罗斯的《战略领域外商投资法》第十一条第七款中规定对监管委员会做出的批准或不批准交易和控制的决议,申请人可以向俄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提起诉讼。

4中俄两国外国投资法立法展望

《外国投资法》(草案)第三十二条列举了实行准入许可行业需考察的因素,但未表明具体的审查方法。而俄罗斯也将印刷出版行业等纳入“国家安全审查”范畴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过大。因此笔者建议,将国防安全与经济安全作为主要考量因素,对其进行穷尽式列举。除此,俄罗斯规定国家安全审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三个月,时限过长会对大型交易产生不确定性,因此我国需相对缩短审查时限,提高效率。

我国外国投资事项报告可以在实施前或实施后三十日内进行报告,但若实施前报告,三十日内的一切变动需再一次报告,过程相对烦琐,因此笔者建议将其改为统一的事后报告且对于报告的内容可以相对简化。例如,大型企业可对报告周期进行相应延长。

在确定俄罗斯安审机关有不当行为时,可向联邦最高仲裁法院提起诉讼,而我国无权对安审结果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因此我国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及完善的救济方式,来降低外国投资者的顾虑。

5结论

目前两国的外资立法为外国投资者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中国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是立法上的巨大进步,但仍需在审批机构及程序上予以完善。除此,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应明确,安审的程序和救济途径应借鉴俄罗斯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完善。中俄两国目前仍需制定切实可行的外国投资法,以吸引外资拉动经济增长,利用外资进一步发展,促进国内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两国不断完善法律政策,推进各项改革,为鼓励外资进入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叶雪外资审批制度的反思与重构[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6-05-09(5).

[2]漆彤,李建坤中国《外国投资法草案》若干问题探析[J].武大国际法评,2015,(1):69-81.

[基金项目]本文系“黑龙江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资金资助”(项目编号:YJSCX2017-130HLJU)项目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郭宇佳(1993—),女,汉族,黑龙江人,黑龙江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外资金融论文范文第2篇

外资银行的“超国民待遇”

改革开放之初,为鼓励外资流入,我国外资银行税制是按照优惠原则设计的,在实施中,坚持"全面优惠"与"特定优惠"相结合,通过降低税率、税收减免、提高起征点、再投资退税等方式,使外资银行税收负担远远低于中资银行。与此同时,我国通过严格准入条件,限制外资银行经营地域、业务范围来"平衡"外资银行在税负方面享受的"超国民待遇"。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履行承诺逐步放开了对外资银行经营地域、市场准入、本币业务等方面的限制措施,在市场竞争天平的外资银行一侧逐步撤去了若干重要砝码。为增强中资银行整体竞争力,使失衡的天平恢复平衡,在我国银行业逐步走向全面对外开放的宝贵的5年过渡期,我们本应在不违背 WTO基本原则条件下,体现行业扶持特点,给予中资银行必要的税收支持,逐步拉平中外资银行的实际税负水平。

但令人遗憾的是,时至今日外资银行在税收领域仍享受大量的"超国民待遇",其实际税负远低于中资银行,这进一步扩大了外资银行本已享有的市场竞争优势。

流转税制方面存在差异

外汇转贷业务是当前外资银行当前主要业务品种,可以按利差征收营业税,而中资银行事实上要按利息全额征税。这是由于外资银行外汇贷款一般通过国际融资(包括从本银行集团内部关联企业融资)取得资金后再转贷给境内企业。由于资金来源受国家外债规模管制等因素限制,中资银行外汇贷款一般以自有外汇资金贷放,由此导致中外资银行外汇转贷业务税收政策尽管条文规定一致,但在实际执行中形成差异,中资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而转贷业务作为外资银行的主要业务,加上外资银行可以通过内部关联交易提高资金成本,规避税收降低税负,故在竞争中优势地位明显。

在适用税种上,一方面中资银行需要缴纳的流转税税种多于外资银行,中资银行除缴纳营业税以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银行免征上述税费。

所得税制方面双重标准

在所得税方面,内外资银行适用不同的税收法律、法规,中资银行适用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银行则适用全国人大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上述两部法律、法规中一些具体规定不一致,导致了中外资银行在所得税税制上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中资银行适用税率高于外资银行。尽管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法定最高税率都为33%,但许多外资银行可以享受15%、甚至7.5%的所得税率。与此相对照,大部分中资银行目前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法定基本税率,只有微利的农村信用社才可能享受到18%和27%的低税率。

中资银行税前准许扣除项目远远严于外资银行。外资银行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基本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一般允许据实扣除。例如税法对外资银行在税前扣除的工资、职工福利、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广告费、佣金等几乎无任何限制,基本可以据实列支;而中资银行许多税前扣除项目只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超标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这方面最典型的差异体现在工资薪金扣除项目上,外资银行工资薪金支出根据财务会计账簿记载可以据实扣除,而现行中资银行适用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上限长期维持在960元,即使根据2006年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扣除上限提高到1600元,与外资银行相比仍差距甚大。加上银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比较高,工资扣除的限制对银行税负影响很大,进一步导致中资银行因税负过重而缺乏竞争力。

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税法规定中资银行固定资产残值一般不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5%,而外资银行固定资产残值上限为原价的10%,而且在可以递延税款的加速折旧法的适用条件上,现行税法对中资银行的限定也比外资银行更为严格。

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外资银行可以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远远多于中资银行,导致中资银行所得税负明显高于外资银行。首先外资银行可以享受地区性税收优惠,一是在特定地区设立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而中资银行不能享受这项税收优惠;二是对在西部地区、东北老工业基地设立外资银行的,允许其在内地新设分支机构时对市场准入条件中的盈利要求实行跨地域合并计算;其次外资银行可以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一是外资银行将本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可退还其投入资本部分已缴纳所得税40%的税款;二是外资银行在中国境内投资于其他企业,从接受投资的企业中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以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与此相对照,中资银行对外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须由当地税务机关出具已纳税证明才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再次,外资银行对外国企业利息所得享受10%的低税率优惠,而且从2000年起享受优惠的地域范围由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特定地区扩大到全国范围,而中资银行利息所得一律按33%的正常税率征税。

纵上所述,中外资银行所得税税负存在很大差异。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所得税一处的测算,上海市2000年度内资银行所得税实际税负为31.26%,而同期外资银行所得税实际税负仅为15.64%, 二者几乎相差一倍。

呆帐准备计提差异巨大

呆帐准备金税务处理方法是银行所得税的核心问题,尽管世界各国对此具体处理方法不尽相同,但为防止过度征税或者征税不足,一般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即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数量上和时间上同银行贷款损失的实际市场价值或名义市场价值保持一致,允许银行根据实际经济损失在税前列支。

从具体计提方法看,国际通行做法是要求银行按照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提取呆帐准备,并允许银行在所得税前列支。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一是与银行监管当局的规定相距甚远,二是中外资银行之间的计提比例也有差异。我国税法规定,中资银行按照提取呆帐损失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计提的呆帐准备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外资银行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帐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可以列为当期损失;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帐准备部分,应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对比上述规定,税务部门仅有限度地承认银行贷款一般损失准备金计提结果,对专项准备和特殊准备的计提结果均不认可,且中外资银行的允许扣除比例存在差异,致使中外资银行的利润核算受到一定影响。税法的规定远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提比例,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和公平税负的原则。

完善我国银行税制迫在眉睫

入世五年过渡期在2006年年底结束,今后我国银行服务市场将更加开放,为营造中外资公平竞争的环境,应在完善现行银行税制的大背景下有计划、有步骤地取消外资银行现有的"超国民待遇"税收优惠,对中外资银行实行同等国民税收待遇,营造公平合理的竞争环境,使本已倾斜的杠杆恢复平衡。

完善现行银行财产税制

一是对外资银行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目前在华外资银行基本都坐落于城市市区,与内资银行一样,都从我国城市建设中受益,应当按照"国民待遇"原则,对外资银行课征城建税;二是取消外资银行机构不适用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对外资银行一并开征教育费附加;三是在此基础上考虑合并内外资银行两套财产税制,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将现内资企业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银行金融机构;四是根据财政承受能力,逐步降低中外资银行营业税税率,并适时调整税基,将现有按照全部利息收入征税改为按利差收入征税。

统一现行银行所得税制

首先,应对内外资银行所得税税率进行统一调整。在调整过程中顺应国际上企业所得税税率普遍下降的趋势,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

其次,取消内外有别的所得税制体系和减免税政策,对扣除项目、资产和财务处理办法作统一规定,实现内外资银行均采用同一税种,适用同一部税法,统一计税依据和税率,取消单独对外资银行给予税收优惠的做法,以此平衡内外资银行所得税负担,鼓励公平竞争。

第三,在税收优惠方面,实行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方式。一是逐步改变区域优惠为主的政策模式,二是不再按中资、外资划分,而应按照银行不同业务种类区别。在此基础上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对一些具有发展前景,符合政策鼓励范围的银行业务如离岸业务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较低的税率,给予较多的税前扣除,鼓励其快速成长,三是未雨绸缪,及早着手研究金融创新产品和衍生工具的所得税征收问题。

完善呆帐准备金税前扣除制度

只有呆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真实反映银行资产的风险状况,才能保证银行持续稳健经营。现行呆帐准备金的税务一是根据税收中性原则,对中外资银行贷款损失给予的税收减免,应该既包括所得税减免,也包括营业税减免。为此,在营业税营业额中,扣除各种贷款损失准备金,包括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二是允许中外资银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计提的专项准备金免缴所得税,以此鼓励银行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并以专项准备核销呆帐;三是改革贷款损失认定方法,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加强税务和银行监管部门配合,对贷款损失超过专项准备的部分,由银行监管部门认定贷款损失是否属实,税务部门根据监管部门的认定给予相应税收减免。这种制度安排既可使银行呆帐核销行为得到有效控制,又能使银行贷款损失得到及时核销,有利于实现税收中性和减少挂帐,降低运营风险。

(作者单位:王刚,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中心;吴畏,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外资金融论文范文第3篇

WTO五年后,我们一笑而过。

五年大限,需要过关的是金融、出版、石化和物流行业。到现在,他们交出了答卷:国内银行纷纷上市,出版销售市场开放,中石化和中石油业绩大涨,国内物流企业现代化进程加快。经过阵痛后的这些行业,在困难面前没有退缩,勇气可嘉。

WTO来了,金融街入住的外资银行越来越多,壳牌开始收购统一润滑油,Fedex、UPS在高额利润的国际航线上大范围撒网。这就是长驱直入的外资企业在WTO保护期过后带给中国同行的变化。

这还只是表面现象,更关键的问题是,他们带来的不仅仅是资本,更是先进的产品设计、管理经验、渠道开拓。我们抗住了WTO,但是更激烈的战争才刚刚开始。学习别人的先进,对比自己的不足,才是我们迎头赶上的机会。

本期选择的金融、出版、石化和物流行业,是WTO五年刚刚与外资企业在本土全面竞争的行业,对比和分析,会让这些行业知道,我们的优势和短处。

产品

中资银行

优点:产品简单,与用户结合的产品形式容易实现多样化

不足:原创产品少,产品开发慢

外资银行

优点:高端客户的贴身服务,个性化和理财产品研发和上市速度快,多样化产品组合

不足:文化差异使产品对国内金融市场可能不适用

渠道

中资银行

优点:架构完善的服务网点

不足:物理网点布局不合理,网上银行、ATM、电子银行不完善,有安全隐患,不能实现统一服务体验

外资银行

优点:海外网络发达,出国留学和做贸易的中国人可以享受便利,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成熟

不足:网点少

管理

中资银行

优点:数据大集中已经完成,具备高效管理的基础

不足: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转变还没完全破题,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灵活性及内部运作效率的路还很长

外资银行

优点:流程化管理,防风险能力强

不足:外资银行在中国注册成为外资法人银行,使其具母行的优势,短时间内难以发挥

人才

中资银行

优点:人才充足

不足:人才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管理体制需要变革,培训机制、激励机制有待提升,国际性人才缺乏

外资银行

优点:具国际先进管理经验

不足:本地人才缺乏

2006年12月11日,中国金融业全面履行对外开放的承诺,外资银行将与中资银行一样,享受同等待遇。就在这一天,中国银监会受理了汇丰、花旗、渣打、东亚、恒生等八家外资银行的申请,将中国境内分行改制为外资法人银行,完成本地注册、转制后,这八家银行将为中国居民提供人民币业务。

中国金融业所获得的入世后特殊安排的五年过渡期已经结束。经过五年的改革发展,中国银行业的整体状况已经上了一个大台阶。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平均不良贷款率已从5年前的25.4%降到约7.8%,平均资本充足率已达到《巴塞尔协议》要求的8%的水平。国有商业银行不仅进行了股份制改革,而且已经有建行、中行和工行等先后走向资本市场。作为金融业务重要支撑的IT系统建设已初具形态,耗资巨大的数据大集中也已经基本完成。

面对金融业即将到来的直面竞争,外资银行在进入中国市场后,会给中国的老百姓带来怎样的金融新体验?中资银行在喊了多年“狼来了”之后,当“狼”真的来了的时候,是否已做好足够的准备?未来中国银行业的格局将会是怎样?

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抢滩方向十分清晰—20%的高端市场。这从中國保险业的开放就可以看出端倪,大部分高端客户都被外资保险公司拉走。而为高端客户提供定制化的产品,正是外资银行的优势所在。

对于企业用户来说,大多数优质用户都有国际化经营业务,这些用户需要的不仅仅是贷款、结算,更需要全球范围内兼并重组方面的金融服务。对于个人用户来说,他们不再满足于传统储蓄业务和简单的投资形式,而是要求银行提供多样化的金融产品以满足其投资、避险和保值增值的需求。目前,外资银行已有12项基本业务,100多个业务品种,还根据中国市场实际情况开发一些有特色的产品和服务。比如,近年来汇丰银行在华力推的卓越理财业务获得了很高的知名度。

另外,汇丰、渣打等在华分行实行的是分业经营,但其母行大多是混业经营模式的全能银行,可以提供理财、保险、证券、基金等多种产品形式,他们在华目前虽然只能做商业银行,但输出效益明显。中资银行仍是传统的分业模式,虽然工行、建行等都成立了投行部,但在混业经营方面差距太远,在多样化产品组合上,处于劣势。

不过,文化方面的差异使外资银行推出的产品可能不适用中国市场。以保险为例,中外在养老的问题上存在传统观念上的分歧。国内父母将对儿女的培养看作是对未来的一种保障。而在国外,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独立。这就使国外名目繁多的责任险难以被国内百姓接受。外资公司进入中国市场以后,在产品的开发设计上更多的是文化上的磨合及在此基础上的改造与提升,而不是简单的模式移植。

中资银行在产品上存在的突出难题是原创产品少,产品开发慢。“目前,中资银行在产品开发上,不是向外资银行购买的,就是在外资银行成熟产品的基础上加以改进而来的,或者,索性给外资银行做产品代销。”某股份制银行上海分行的一位管理人员说。“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综合竞争力较弱,金融产品比较单一,营销手段比较简单,市场竞争同质化现象严重,缺乏品牌效应。”银监会这样表示。

外资银行推出的产品背后,是雄厚的研发能力及其先进的IT平台的支撑。中资银行要快速推出自己独创的金融多样化产品,首先需要建立统一产品开发平台,能分析并战略性推出一系列的产品,而不是毫无预测性,仅凭感觉地用单一产品独斗。统一产品开发平台要具有四个方面的能力:一是产品规划能力。前台基于公司战略,细分制定产品规划和新产品研发计划,结合市场策划,共同作为业务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二是组合管理能力。决策层根据组合产品趋势、投资回报等进行战略性产品布局。三是项目管理能力。将积累的项目管理能力从产品开发阶段延伸到产品研发的全程管理。四是平台管理能力。后台在大集中项目基础上,有策略地构建产品开发平台。另外,外资银行可以对客户进行分析,从而实现差异化管理和针对性的差异化产品。中资银行相比非常年轻,引进CRM实现客户分析,进行VIP客户的经营是近些年才引进的方式。

为了弥补分业经营带来的产品组合上的不足,在产品推向市场时,中资银行选择了不同的渠道和方式,让产品形式多样化。比如信用卡和旅行社捆绑在一起,旅客可以享受到旅行社给予的更多优惠等。

中资银行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形成了星罗棋布、覆盖全国的机构网点和巨大的市场占有率。但同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比如分布不合理、定位重复,这些网点不仅不能创造银行期待的效益,反而为银行带来经营上的负担。外资银行在中国规模相对较小,有的只有一两百人,他们的网点集中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大城市,尽管他们加大中国布局,但出于成本、政策限制等考虑,不可能大面积铺设网点,做人民币业务很难跟中资银行在网点方面进行比拼。不过,外资银行的服务网络一般是全球性的,其国际汇款相当快捷。渣打银行建议,如果有子女在国外留学须经常性汇款的话,借用外资银行的国际汇款将非常方便。

许多事实表明,中资银行普遍津津乐道的完整、庞大的网点等硬优势正面临缩水。因为外资银行深知自己的不足,已开始扬长避短,大力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汇丰银行、东亚银行等都已获准在内地开展网上银行业务;花旗银行也已向人民银行申请开展网上银行业务。有关专家指出,外资网银的进入,最终必将削弱中资银行的垄断优势,这场网银平台的明争暗斗将直接导致中资银行网点优势的逐步失去。

对于广大的中资银行而言,网上银行恰恰是个软肋。近日,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发布了《2006中国网上银行调查报告》。报告显示,在过去的一年中,网上银行总用户数已经高达4000万,但是仍然有60%以上的网民因为安全问题而不敢用网上银行。这无疑暴露了网上银行发展的瓶颈:安全支付问题。直到现在,国内网上银行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距离国外成熟的网上银行服务还相差太远。

提供更多、更便利的服务越来越成为消费者对银行的期望和要求。中资银行正加大推广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ATM机等电子銀行渠道的力度。对于中资银行来说,这些电子渠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转移传统物理网点的问题,比如分流一些低价值业务,关闭不赢利的网点。但是,不断提高的客户期望和实际体验之间的不一致,造成了客户忠诚度的降低。许多中资银行不同的服务渠道资源并没有完全整合,也就是说,不同渠道各有各的客户资源和业务信息,这些信息是经过一段时间进行一次更新。有一位客户曾经有在ATM机和银行柜台一次违章交两次罚款的经历,而原因就是信息没有及时更新。要实现一致化服务及个性定制和量体裁衣,银行应当在不同服务渠道背后建立起统一的、完整的客户消费数据档案,并建立对应于其消费行为的偏好识别系统,在确定客户属于整合营销的目标客户之后,立即根据其需求提供多方面的差别化服务。

外资银行在优质服务和高效运作的背后,隐藏的是流程银行模式下的控制力和执行力优势,是纵横管理,他们的管理更有效。举例来说,外资银行将风险性很高、技术性很强的业务,如资金交易、信用证审核和衍生产品的交易等,不是放在分支行、网点里做,而是集中起来,成立一个交易中心来做,这样通过集约化管理有效地规避风险。而国有银行以前采用总行管分行的垂直管理模式,由分支行行长对总行行长负责,从部门银行向流程银行的转变还没有完全破题,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对客户的灵活性以及内部运作效率的路还很长。不过,中资银行现在纷纷成立了金融交易中心、审核中心,有效控制了银行风险。

外资银行要在中国注册成为外资法人银行,使其具母行的优势,短时间内难以发挥。这段时间也是中资银行的机会。此时引进国际先进理念、体制、方法、技术,把握本土资源,建立预警机制,通过应用系统的数据挖掘、客户的风险管理以及其他IT技术,及早预防、发现和规避风险,中资银行不会败给对手。

中国银行新闻发言人王兆文介绍,中国银行大力加强风险监测与预警,已在六个方面取得初步成效:一是加快授后监督与贷后管理工作制度体系建设与实施;二是建立监督名单式的贷后风险预警机制;三是加强对全辖前十大正常、关注类贷款大额客户、高风险触发客户、过剩行业客户的重点贷后监控与分析,建立重点监控制度;四是加强授后监督业务培训,提高人员素质;五是实施横向、上下联动,进行风险预警与辖内督导;六是借助信息系统,研究风险监控新方式。

外资银行在中国拓展业务,由于对国情、民情不熟悉,唯一可走的捷径就是实现管理人员的本土化。因此,他们对熟知本地业务、市场信息以及公关技巧的国有商业银行管理人员的需求最为迫切。日前在上海召开的中高级金融人才专场招聘会上,花旗、渣打、东亚等外资银行纷纷唱起主角,为迎接年底全面开放演出了一场人才招募加速跑的好戏。而金融猎头行业也助力外资银行人才争夺。“外资银行从中资银行挖人,早在三年前就开始了。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会从国内银行挖走一部分人。”王兆文说。据了解,从去年底起,外资银行的招聘量增加了30%到40%。这其实意味着中资银行流失了大量业务骨干和优质客户资源。一家股份制银行上海分行的行长告诉记者,目前中资银行里有不少业务骨干,已经被外资银行盯上了。

外资银行具体通过三个方面来吸引人才:一是厚薪酬,二是提供海外培训机会,三是以经营管理优势吸引人才。面对外资机构的频频挖角,中资金融机构固然要注意薪金,但还要给员工良好的发挥平台和个人提升空间。

一套好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和绩效管理系统往往能发挥实效。目前,大多数中资银行eHR系统还只能从事事务性工作,但其实eHR要能为组织的高层战略规划提供决策支持。一旦有了新的岗位需求,那么,岗位管理模块和能力管理模块会对这一新岗位所需要的能力做出明确定义。然后,通过绩效管理模块、360度管理模块或接班人计划模块,很迅速地找出符合条件的人员。如果暂时找不到完全符合需求的人员,那么,可以先找出与这一需求最为接近的人,并判断出他还有哪些不足之处,然后再通过培训系统进行相应的培训。不要小瞧选一个人,这可能关系到新产品能否快速上市,新业务能否抢在竞争对手前占领市场,甚至关系到银行的成败。在这点上,民生银行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有助于目标的实现。

外资金融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银行是一国经济和金融活动的中心。加入WTO,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外资银行的进入会给我国银行业带来较大的冲击,本文通过分析外资银行进入对中资银行的影响,提出了提高银行业竞争力的应对措施。

关键词:竞争力 银行体系 外资银行进入

我国银行体系与西方国家差别很大,这突出表现为利率还处于一定的管制,股份制银行较少,银行业的垄断性很高,金融市场总体上滞后,汇率还受政府控制,资本项目还没有实现完全兑换。自建国以来我国没有发生过金融危机,只在最近几年有金融机构倒闭、重组事件发生,这并不意味着银行效率很高,相反,它反映的是我国银行受到更多的保护、有国家作为最后贷款人和管制导致利润收入可以部分消化各种扭曲和低效率造成的成本。随着加入WTO,金融市场的全面开放,各种类型的竞争全面引入,如何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降低风险、保持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这在当前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一、外资银行进入的理论分析

外资银行的进入是一个需谨慎看待的问题。金融业是国民经济的核心部门,外资进入有可能控制本国经济,但是经济运行的现实又使得发展中国家不得不加快引进外资金融机构,主要的原因是:借助外资银行竞争和示范效应,提高本国银行的经营效率;通过引进外资金融机构加快国内银行业的改革,增强国内金融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增加进入国际资本市场的渠道。

Claessens,S.,Demirguc-kunt和Huizinga.H.(1999)对1988-1995年间80个发达和新兴市场国家的外资银行和本地银行进行分析,得到的结论:在新兴市场国家,银行业开放的程度与银行机构的脆弱性呈负相关关系。例如东南亚国家的新加坡、香港特区的银行业开放度越高,银行机构的质量也越高。印尼和泰国银行的开放度较低,银行机构质量也较差。因此,开放银行业将提高银行机构的质量、提高银行稳健性;在新兴市场中,外资银行的盈利水平较高,且刚刚进入时,本国银行盈利水平普遍出现滑坡。

这些结论表明尽管外资银行的进入短期内对本地银行会构成巨大威胁,但长远看,能激励本地银行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利于本地银行的健康成长。

二、外资银行进入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

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的经营发展十分迅速,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外资银行的营业机构进一步增加,从2002年至今,外资银行营业机构从177家增加到211家,平均每年增加11家之多,截至2006年底,外资金融机构在中国从业人员达16724人,注册的外国独资和合资法人机构共14家。其次,在华外资银行的资产发展明显加速。2006年,外资银行的在华资产总额达到1033亿美元,和2003年相比资产总额增长了1.3倍,平均年增长32.7%。(表1) 再次,外资银行的服务品种日趋多元化,业务呈多样化较快发展态势,包括:人民币存贷款、外汇存贷款、人民币理财、外币理财、外汇资金兑换、企业现金管理、国际结算、消费信贷等等。

外资银行在中国飞速发展,这种发展归根结底在于外资银行的竞争优势突出。

外资银行的竞争力突出表现在战略上:一方面,外资银行主要分布于在投资回报率高、利润丰厚的东部沿海发达地区中心城市,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大连、厦门、天津等地;另一方面外资银行通过参股各种资产优质的中资银行(见表1),利用他们广泛分布的网点、分享中国经济普遍发展的好处,更分散了经营风险。在高速增长的同时,外资银行保证了资产质量和严格控制了经营风险,不良贷款率不断降低,资产质量明显高于中资银行。截至2006年第四季度,在华外资银行不良贷款余额37.9亿元,不良贷款率只有0.78%,远远低于国有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商业银行同期水平(见表2)。

其次,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展业务,具有资本、技术、产品和管理上的优势。与中资银行产品简单、开发慢等不足相比,外资银行针对高端客户的贴身服务,理财产品研发和上市速度快,个性化、多样化产品组合,都使得企业更倾向于选择更具有竞争优势的外资银行合作。

外资银行的进入会从市场结构、经营方式、管理方式、业务品种等方面给中资银行带来长远的影响。中国的金融业发展较晚,很不成熟,要在短短几年内,实现银行业和保险业全面对外开放,压力之大,速度之快是罕见的。市场和环境的变化将会使中国的银行业相当脆弱,国有商业银行不再享受政府的保护且缺乏竞争优势,如果不能及时调整结构、提高经营效率,与外资银行各方面的差距将越来越大,届时银行潜在的经营问题和风险会被放大,直接影响到银行业未来的稳健运营。

短期内,外资银行的进入会稀释国有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造成国有商业银行盈利好的高端客户、高附加值的中间业务和高素质金融人才的流失,这些必然对我国银行业的盈利水平造成冲击。但从长期来说,外资银行的进入迫使本地银行彻底改革成本结构、业务范围和质量,同时引入外资银行参股,也能够提高银行内部管理水平和外部监管能力,这可以从整体上提高本地银行效率,促进本国竞争环境、监管和信息披露质量等方面的改善。

三、提高我国银行体系竞争力、积极应对外资银行挑战

在面对外资银行这一强有力竞争者带来的困境和挑战,我国的银行业又该如何呢?

首先我们应该看到,目前和将来改善我国商业银行经营、保持银行业稳健运营的关键都在于提高竞争力。一方面,外资银行的飞速发展主要是因为中国逐渐取消了歧视性业务和地域限制,但其在市场中获胜的关键却是竞争力;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存在的问题归根结底都集中到竞争力差上面,主要表现在:国有化程度太高、结构不合理、治理结构行政化、监管宽严失度、经营管理水平落后、资本金补充渠道较少。

第二,要认识只有通过改革和重组进行调整和完善,才能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竞争力,使中国银行业不断向多元化、市场化、法制化和国际化发展。具体:

⒈继续深化银行业体制改革,与境外投资者加大合作力度,允许外资参股和合营,积极利用外资,积极引进外资管理层和管理经验,增强中资银行的竞争力。这样,国有商业银行可以直接获得外来资金,减少政府对银行注资的财政负担, 更加方便的学习国外经验和先进技术水平,提高经营效率和风险控制能力,以降低风险、保持银行稳健运行。

2.积极推进业务创新,发挥比较优势。创新是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更是提升持续竞争力的主要保证,中资银行要有清晰的战略定位和核心业务,在此基础上来提高自身产品研发能力。

4.加强商业银行的自身管理,具体从金融机构内控的强化、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改善着手来加强外部金融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参考文献:

[1]张旭,《金融深化、经济转轨与银行稳定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9

[2]韩俊,《银行体系稳定性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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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Douglas W.Diamond&Raghuram G.Rajan,“Liquidity Risk,Liquid

ItyCreation and Financial Fragility:A Theory of Banking”,

Journal of Political Economy,2001,vol 109.No.2□

外资金融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问题进行分析,为中资银行如何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与合作中提升自身综合能力得出相应的对策,并对国家的外资政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外资银行国民待遇

一、我国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体现

2002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即宣布取消外资银行办理外汇业务的地域和客户限制,并允许外资银行对中资企业和中国居民开办外汇业务同时在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方面,将于5年内逐步取消地域和市价限制。并承诺于2006年年底全面开放我国的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的基本含义是指:与内国有特定关系的外国人享有和承担与内国国民平等的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法律制度。即东道国通过国内立法或签订国际条约承诺给予外国人所享有的民商事权利,不得低于本国国民所享有的同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投资,同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进行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经济组织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企业,都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它们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就是对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总括性规定。

当前我国银行业国民待遇的立法主要体现在2006年12月11日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另外,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法规也有诸多体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8条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13条的规定,设立全国性的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相比是完全相同等。此外,在公司组织形式、银行监管等方面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实行了与中资银行完全同等的对待。

根据《条例》第29条的规定,对于包括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在内的完成本地注册外资银行,转制变成内地法人银行后,其业务范围几乎与中资银行完全一致,可以全面开展人民币业务,不受地域和客户的限制。

根据《条例》第31条的规定,对于在中国的外资银行分行实行一定的限制,相比于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少了“银行卡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这两大块。在其业务范围中在最关键的人民币零售业务方面,虽然本地法人银行和外资银行分行都享受吸收公众存款的职能,但法人银行方面没有任何限制,而外资银行分行则规定只可吸收100万元以上人民币存款。这是实行法人导向的政策,符合审慎性原则和国际通行做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实行统一的25%的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92条的规定,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见,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已经基本上与中资银行实行了同等的待遇。

二、外资银行国民待遇法律问题的缺陷

(一)我国对外资银行实行的税制存在的缺陷

1.税制方面存在差异。(1)在流转税制方面的差异。在适用税种上,中资银行需要缴纳的流转税税种多于外资银行,中资银行除缴纳营业税以外,还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外资银行则免征上述税费。(2)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存在差异。中资银行税前准许扣除项目远远严于外资银行。外资银行税前扣除项目的规定基本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其招待费、捐赠支出、广告费、佣金等几乎没有任何限制,一般允许据实扣除。而中资银行许多税前扣除项目只能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扣除,超标部分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这方面最典型的差异体现在工资薪金扣除项目上,外资银行工资薪金支出根据财务会计账簿记载可以据实扣除,而现行中资银行适用的计税工资扣除标准。因为银行业属于知识密集型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比较高,工资扣除的限制对银行税负影响很大。

2.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存在差异。在固定资产折旧方面,税法规定中资银行固定资产残值一般不高于固定资产原值的5%,而外资银行固定资产残值上限为原价的10%,而且在可以递延税款的加速折旧法的适用条件上,现行税法对中资银行的限定也比外资银行更为严格。

3.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存在差异。我国税法的有关规定一是与银行监管当局的规定相距甚远,二是中外资银行之间的计提比例也有差异。我国税法规定,中资银行按照提取呆账损失准备资产期末余额的1%计提的呆账准备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而外资银行可以逐年按照年末放款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法律完善

(一)对外资银行实行的税制方面的完善

1.外资银行国民待遇要求我们统一立法,并取消对外资实行全面优惠原则的税法,而且要对内外资银行所得税税率进行统一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应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这已经在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实现了。

2.完善现行银行财产税制。(1)对外资银行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因为目前外资银行与内资银行一样,都从我国城市建设中受益,理应按“国民待遇”原则开征城建税;(2)取消外资银行机构不适用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对外资银行一并开征教育费附加;(3)取消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将现内资企业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所有银行金融机构;(4)依据财政承受力,逐步降低中外资银行营业税税率,将现有按照全部利息收入征税改为按利差收入征税。

3.完善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制度。要想保证银行持续稳健经营,那就需要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能对银行资产的风险状况进行真实反映。我国现行呆账准备金的税务,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依据税收中性原则,对中外资银行贷款损失给予所得税减免和营业税减免。所以在扣除银行营业税营业额的各种贷款损失准备金有一般、专项、特种三种准备金;二是为了鼓励银行能及时、足额计提专项准备金,并能依此来核销呆账,我国是允许中外资银行根据贷款五级分类标准计提专项准备金的免缴所得税;三是引进先进经验改革贷款损失认定方法,在实际操作中要增强银行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相互配合,比如对贷款损失超过专项准备的部分,先让银监部门去核实贷款损失是否真实,再让税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税收减免。这样既可有效地控制银行呆账核销行为,又能及时核销银行贷款损失,从而既实现税收中性和减少挂账,又降低了银行的运营风险。

四、结束语

现阶段对我国的外资立法急需加以改善,从而对他们实行国民待遇,同时也要对我国长期以来所执行的投资政策客观地看待,要明白这充分体现了历史的必然性,更要认识到这种对外政策的改变和完善是不可能一步到位的,发现问题并不是全盘否定过去的种种做法,也不是代表问题就能得到解决。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和完善,这就要求在考虑是否给予外资投资者的待遇标准时侯,要结合我国的基本国情如:现有经济发展水平、经济战略结构、国家安全和民族经济利益等因素,在实际实行的过程中遵遁循序渐进的原则。

为了实现我国外资政策在实际调整中更符合市场经济规则和世界多边投资规则,那么就要求我国投资优惠政策的调整要进一步与国际直接投资政策逐渐靠拢、融合;进一步改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产业结构;进一步改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地区结构;继续加强投资环境的改善。

一方面我们要继续深化改革,另一方面要避免对外国投资者实施差别对待,尽量向他们提供普遍的、无差别的“国民待遇”,政府的工伤政策应促进外资企业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参考文献

[1]刘俊君.《外资银行在华国民待遇:行走在承诺与现实之间》.中国外汇管理.2003.

[2]陈洋,李博.《刍议我国外资立法的完善——以国民待遇视角》.河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

[3]章军.《入世后我国对外资银行的国民待遇问题研究》,金融论坛.2002年第8期.

外资金融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危机为我们敲响了警钟,沉重的代价告诉我们: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管.对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金融体系的安全尤为重要。文章对我国外资银行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对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成因进行了探讨,对加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外资银行;监管;金融创新

自2001年以来,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根据银监会的统计,截~2007年12月,共有47个国家和地区的193家银行在华设立了242家代表处,有外商独资银行24家、合资银行2家;另外,有23个国家和地区的71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i17家分行。其中,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国银行分行为57家、外资法人银行为25家,获准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外资银行机构数量为50家。2001年-2006年末,外资银行在华的总资产从3735亿元增至13866亿元,翻了近四倍。从2006年12月11日起,中国已经全面履行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承诺,银行监管的问题也同时摆在我们面前。

一、我国外资银行监管存在的问题

1.外资银行法律监管体系不健全

2006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显得过于简单,且缺乏一些配套的补充规定及检查手段,使其可操作性大打折扣,许多具体事务和问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不完善的法律必然潜伏着漏洞,某些外资金融机构就有可能借此获得不法的利润。

2.对外资银行的跨国监管不足,信息披露不充分

外资银行经营的风险与其总行是紧密联系的,我国的监管部门局限于对国内的外资银行的监管,忽略了我国与外资银行母国的合作。一旦外资银行在母国发生经营风险,很容易波及到国内的外资银行,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不稳定因素。

目前,我国监管当局还未建立起既体现《巴塞尔新协议》要求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若信息披露不充分,则极易造成客户与银行的信息不对称,会给我国金融体系带来新的风险。

3.日益频繁的金融创新,给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难度

外资银行进入我国金融市场,必将带来更多创新产品和经营理念,这一趋势必将引起金融创新和管制的矛盾,过度的管制会扼杀金融业的活力。但金融创新本身又是有风险的。从微观上讲,新的金融产品推出时,由于金融市场接受它的时间短,商业银行和企业都缺乏历史数据准确评价和控制其风险,特别是某些衍生工具的交易隐含了巨大风险,国际上因衍生交易造成金融机构倒闭的事件屡见不鲜。从宏观上讲,大量金融创新活动使监管部门难以获取准确的统计信息和银行报表数据,甚至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对金融监管的有效性也提出了挑战。

4.外资银行的退出机制监管的力度不强

在对外资银行准入管制的同时应当健全对外资银行退出的监管。中国银行业的全面开放,可以刺激国内金融市场的成熟和规范,但是若外资银行的退出机制不完善,当国内经济波动时,外资银行会抽取大量资金外逃,甚至撤离国内市场,这将加剧中国金融业的不稳定性。

二、完善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对策建议

1.健全和完善监管法律体系,加大监管力度

我国要进一步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应加快出台《银行破产法》,银行的破产会威胁到存款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制定的法律应该严格界定外资银行问题的严重程度,在不同的程度范围内,监管机构采取不同的措施加以挽救或者宣布其破产,使得监管部门的行为有法叫依,也为外资银行自身提供风险参考。

2.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实施透明监管

我國监管当局应尽快建立起既体现《巴塞尔新协议》要求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有效的信息披露政策。以英国为例,英国监管的规范化体现在所有监管工作都有非常严密的操作规程和标准,并且根据金融业最新发展定期更新;英国监管的透明度体现在金融服务管理局设立了外部网站,向公众宣传金融服务局的职能,公布监管当局的监管原则和监管方法,增加了监管的透明度。

3.针对金融创新,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分级监管

外资银行的进入为中国带来了许多新的金融产品、金融服务等,推动银行业更好地实现其功能,但是如果国内银行监管不能及时跟进,那么一些金融产品金融工具就会给我们的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风险。提高银行监管有效性,实现风险防范能力的创新,就必须正确地处理好风险防范与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不能以风险为由抑制金融创新,更不能为金融创新而忽视风险防范,还要有效地利用金融创新的风险防范功能。

4.完善外资银行市场退出机制,强化危机补救能力

作为外资银行监管的最后一个环节,市场退出监管绝不仅仅是个消极被动的事后处理过程,而是要积极地采取相应措施,对即将陷入危机或已经陷入危机的外资银行进行补救。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可以稳定公众的信心,减少挤兑的可能性,防止“多米诺骨牌效应”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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