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范文

2023-05-05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来自财政部的最新消息表明,呼声甚高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政策可能再度搁浅。

“从现在的情况来看,新的税法文本基本没有希望提交到今年3月召开的‘两会’上。”2月21日,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无奈地对《?望东方周刊》表示。

这一“变故”也使原本有望于2006年实施的两税合并后延一年,如果再加上草案中基本确定的对外资企业优惠政策给予的5年过渡期,内外资企业最早也得等到2012年才可能站在同一起跑线上。

两税合并缘由

自改革之初,用了25年的外资优惠政策在吸引外资、调节经济总量和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不过,正如贾康所言,“它的适用性在减弱”,而且也带来了许多问题。

由于外资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通过在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等特殊区域设立而取得的,而这些地区又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发达地区,这样就加大了中西部地区引进外资的难度,使地区之间的差距日益明显。

此外,这种“两免三减”的优惠方式更多吸引的是中短期外资项目,同时亦缺乏对外资结构的合理引导,明显的例证便是中国引进的外资中,中小型企业较多,国际大财团、跨国公司较少,亚洲国家及港澳台投资居多,欧美发达国家的投资相对偏少。

由此导致的一些鱼目混珠的外资企业也接踵而来。特别是“假合资”、“假外资”,成为中国特有的现象,而且对内资产生“挤出效应”。

而从实际缴纳增值税来看,外资的贡献度也不如内资企业。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一份研究报告显示:2001年外资工业企业每百元销售收入所交增值税为3.37元,而同期国内工业企业则为4.64元。

据专家估计,跨国公司每年在中国的避税高达300亿元以上。

种种不尽如人意的表现,使得两税合并箭在弦上。

各方利益博弈

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积极推行两税合并的态度相比,商务部和一些地方政府却持相反的立场。各方利益的博弈,使得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的进程一波三折。

商务部主张暂缓统一税制的主要依据是,影响外资进入,进而影响出口增长。

北京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张曙光则表示,现在中国对于外资的需求已经主要不是量的多少,而是质的高低,靠税收优惠只能降低引资的质量和水平。

因为目前中国的投资增长过快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而这主要缘于地方政府以各种优惠措施招商引资的结果。很明显,一些地方政府抵制税改,也正是基于吸引外资的数量是评价官员政绩的主要指标。

由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孙钢执笔的研究报告指出,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资本融合速度加快,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相互参股、控投情况非常普遍。

同时,国有企业、“三资”企业和民营经济的共同发展,使中国经济成分趋于多元化和企业资本“混合化”,因而制定规范、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是势在必行。

而统一税赋,取消对外资的税收优惠,就建立了一种能够改变行为预期的制度安排。以此,就可以抑制地方官员的引资热情,校正地方政府的投资行为。

从各部门提供的依据来看,商务部的理由显然不足以撼动国家实施两税并轨的决心。

耐人寻味的是,两税合并最直接的当事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表现得倒很平静。

在2004年12月30日财政部科学研究所举行的座谈会上,飞利浦的代表认为,如果合并后的所得税率是草案所确定的25%―28%,对外资企业不会有很大的影响。

目前外资企业所得税为11%,而内资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税负则高达30%。

《?望东方周刊》在采访北京燕京啤酒集团时,该集团一位负责人语气平静地告诉记者,“我们没觉得有什么不公平的地方,如果两税合并方案下来我们执行就是了。”

5年过渡期

过渡期是各方瞩目的另一个焦点。

“每次税制调整的时候,都会有3到5年的过渡期。这次的两税合并肯定会有5年的过渡期,这个已经定下来了。”贾康表示。

据了解,在1994年中国对流转税进行内外税制的并轨,并规定了5年的过渡期。当时外资企业缴纳的流转税要比所得税多得多,然而流转税的并轨非常平稳,并未影响外资进入中国。

因而两税合并的过渡期也借鉴了流转税并轨的经验。

贾康还透露出一个信息,“现在有不少外企希望过渡期延长至10年,这个可能性不太大。”

当然,财政部以及国家税务总局一再强调,继续对外资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意味着对现行的优惠政策原封不动地全部保留,而是将普惠制改为特惠制,以提高规范性与透明度。

“这种阶段性的政策调整,也是符合中国实现现代化的渐进性。”贾康说。

对于两税合并的积极影响,贾康表示,“它将使我们有一个统

一、公平、透明的竞争市场。”而两税合并最终也会使中国的税法制度更加完善。

符合入世协定

另外,随着经济环境的发展,国际资本流动出现了新的特点,跨国并购投资已经成为全球外商投资的主要方式,因而国外大公司到中国投资更多的是一种发展战略上的考虑,吸引他们投资的主要因素是国内广阔的市场前景、高素质以及低成本的人力资源等。

外资企业看中的正是中国日渐完善的法制环境,同时还有资本的安全性,即“收入能否得到合法的保护”。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外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工作现在应按照公司法和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说来,(.cn)主要是以下法律法规:

(1) 《公司法》

(2)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特别提醒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于2008 年1 月15 日被国务院废止了。

二、 外资企业注销(.cn)基本程序介绍

外资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10 个工作日 )> 成立清算组,并向工商机关备案、公告(5 个工作日) > 清算组出清算报告(3 个月) > 向外资审批机关提交清算报告并撤消批准证书 > 向税务局、海关部门注销 > 向工商机关注销 > 办理银行销户、外汇、财政、技监、统计、公安等部门注销手续。

三、 具体文件要求和时限

1. 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外资企业注销:启动解散、清算程序()前,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各地区外经贸委)请求批准,并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材料:(1)申请书;(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3)营业执照;(4)批准证书。

审批机关收到终止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于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企业解散的批件,并在全国外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增加批准企业解散的信息。

2. 清算组的成立、备案与公告

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委员会,依法开始清算。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组成立后应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工商局临时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及其它需要填制的表格。清算委员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提出的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的清算方案,须经企业权力机构确认后,报企业审批机关备案。清算委员会按照协商原则处理有关清算的事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 企业清算结束后的注销程序及所需材料

3.1. 税务局完税、注销所需文件: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2)清理销毁空白发票登记表;(3)企业金税卡,IC 卡移交清单(防伪税控企业提供);(4)税务登记证正、副本;(5)发票购用印制簿;(6)申请注销税务登记清税审核表;(7)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或其他有关证明文件经贸委等有关

部,委签发的终止通知书或者同意终止的相关决议;(8)上企业所得税清算表;(9)最后一期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10)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的清算审计报告;(1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联系单;(12)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合格通知书;(13)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批准时间:递交完备的资料后,30 个工作日。

3.4. 外汇注销所需资料

(1)企业出具的注销申请书;(2)公司章程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决议或决定;

(3)清算报告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4)外汇登记证原件;(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政府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审批时限:20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3.5. 银行销户所需资料:(

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开户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审批时限: 2 个工作日完成账户关闭手续。

3.6. 技术监督局的注销所需资料: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 卡原件;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当时即可办理。

3.7. 统计局的注销所需资料:

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统计证原件正、副本;

审批时限:递交完备的资料后当时即可办理。

3.8. 财政局的注销所需资料:

财政登记证原件;公司出具的注销申请;工商局注销证明复印件。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减资决议或决定的内容大体有: (1)减资后的公司注册资本。

(2)减资后的股东利益、债权人利益的安排。 (3)有关修改章程的事项。

(4)股东出资及其比例的变化等。

2、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3.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资本的减少,将会引起公司章程的变更,因而,公司资本的减少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的,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减资手续

一、签署股东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二、到原工商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办理变更登记所需提交的材料:

1、由公司加盖公章的申请报告;

2、公司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4、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相应修改公司章程;

(1)注册资本变更:提供有合法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

(2)股东变更: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股东协议书)、新股东的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5、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6、工商登记机关所发的全套登记表及其他材料;

7、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和IC卡。

4、公司减资登记需要的材料

1、投资者申请书;(原件)

2、企业董事会决议;(需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原件)

3、股东各方关于减资的协议(独资企业为减资决定);(原件)

4、股东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非独资企业)或章程修改决定(独资企业);(原件)

5、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的审计报告(内有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债权人名单);(原件)

6、国税、地税部门出据的正常纳税情况证明;(原件)

7、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需由董事长签字,并盖章)(原件)

8、省级以上报纸减资公告;(原件)

9、通知债权人回执;(原件)

10、验资报告复印件;

11、上经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

12、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

13、原企业合同章程及批复;

14、审批机关需要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5、公司减资公告的格式及登报公告需要的材料

××公司减资公告

××公司(注册号:××××)经股东会(出资人)决定:本公司注册资本从 万元减至 万元。请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本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请求。特此公告

减资登报公告需要到当地市级公开发行报刊办理。例如北京地区:北京晚报 北京晨报 北京青年报 北京日报 法制晚报等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与生产经营的规模、范围相适应。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境外投资者在中国设立外资企业时,其投资总额和新建企业的注册资本应满足下列比例:

(一)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下(含三百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十分之七。

(二)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百万美元以上至一千万美元(含一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二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四百二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二百一十万美元。

(三)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一千万美元以上至三千万美元(含三千万美元)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五分之二,其中投资总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五百万美元。

(四)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的,其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三分之一,其中投资总额在三千六百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一千二百万美元。

外资企业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执行上述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

资企业增加投资,那么其追加的注册资本与增加的投资额的比例也应符合上文的比例。

本文中所指的“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商独资企业。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摘 要:“双轨制”的所得税模式在实施过程中,问题日益凸现。新企业所得税制的出台,可以解决的我国长期以来内外税负不公平的问题。由于取消了对外资企业的普遍优惠,新税制对外资企业会产生不小的影响。本文将对新所得税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进行探讨。

关键词:新所得税法;外资企业;影响

在 2007 年 3 月闭幕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 《企业所得税法》草案, 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并于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自此, 我国长时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均的“分制”时代也将画上句号。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将由 15% 提高到 25% , 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的法定税率将由 33% 降至 25% 。企业所得税法的统一,对不同企业将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本文主要探讨新政策给外商投资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产生的背景

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制度并存的“双轨制”所得税制模式形成于 1994 年。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对外资企业企业采用了比较优惠的所得税制度。外资企业的名义税负为 15%, 实际税负平均为 11%, 远低于法定的 33%。这种“内外有别”的特殊政策对中国吸引外来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等方面还是发挥了积极作用,并直接推动了税收、外贸、外储的增长和国力的增强。但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和世界经济态势的不断变化,“双轨制”的所得税制模式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自从采用了两套税制以来,产生了形形色色的“假合资、假外资”,,利用内外政策剪刀差套利。还有一些“投机取巧”的外资企业也有意使自己长期处于亏损状态迟迟不进入获利年度,或者在享受优惠期满后就从老厂撤出投资另建新厂,继续享受优惠待遇,从而达到少缴或者不缴税的目的。造成我国的财政收入大量流失。为此,有必要进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的合并,使内外企业在统一平台上进行竞争。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外资企业的影响

1、外资企业名义税率增加,但不会对外商投资有很大影响。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为25%,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到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来说,由于以往大多享受15%、24%等税收优惠税率,因此,此次税率调整对外资企业来说税负提高了

新企业所得税法出台后,虽然名义税负有所增加,但就吸引外资方面考虑,与亚洲的其它国家相比,25%的税率仍然是比较低的,也就是说我国吸引外资的税收优势不减。另外,跨国公司是否能取得我国给与的税收优惠,只要取决于资本输出国的税收抵免制度和是否实行税收饶让,而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的80多个国家中,大多数国家都未实行税收饶让,这意味着我国因给予外资税收优惠政策而放弃的经济利益绝大多数并未使跨国投资者直接受益, 而是直接拱手送给了外国政府。因而, 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对外国投资者的影响极为有限。所以,名义税率的增加对外商投资产生太大的影响。

2、过度优惠政策的规定,将新税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

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了过度优惠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的企业,在新税法实施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原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将继续执行。+①

新税制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对现有的外资企业给与过渡期照顾,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外资企业的利益,保证其在新旧两种税制过渡时期不会造成其利润的剧烈的变化。对于即将在我国投资的外资企业,也不致因为税收优惠政策的突然改变,而影响其在我国的投资决策。

3、新所得税法建立了“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新税收体系,促进外资结构的优化。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并轨后,有利于引进优质的外资企业,淘汰劣质外资企业。现阶段,很多竞争力一般外资企业之所以能够在国内市场站稳脚,主要是通过税收优惠来降低经营成本,以达到在市场竞争,这就有悖于我国利用税收优惠的方式吸引外资企业的目的。利用税收优惠吸引外资,主要目的是通过吸引外商投资,将国际上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理念等引进过来,以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并轨后,将迫使外资企业、更注重于本身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同时也会使一部份技术低下、竞争力不强的外资企业退出市场,有利于实现我国引进外资的基本目标。

新税制的税收优惠条例以产业优惠为主,一方面,引导外商对投资方向做出符合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从而保证其在我国享有更有力、更持久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新税制的产业优惠政策,也可以吸引更多的符合我国产业发展目标的跨国企业在我国投资。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中提出了中国未来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目标是:促进一、二、三产业健康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以农业为基础,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基础产业和制造业为支持,服务业全部发展的产业格局,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新税法统一实行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内容包括:促进技术创新、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及环境保护优惠政策等。区域性优惠主要向“老少边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倾斜,以鼓励扶持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新税制符合我国产业结构升级的目标,同时也可以优化外资产业结构。

4、两税合并可以起到“过滤器”的作用,提高我国外资质量

在我国两套税制并行的情况下,由于税收待遇不平等,内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为了谋求高利润,享受较低的税率,一些内资企业将资金移出国,在对国内进行投资,在这样的“出国”到“入境”的过程中,就可以享受较优惠的税收待遇。这样,一批“假外资”应运而生。造成了大量的税收流失。扭曲了国家优惠政策的初衷。新税制将税收优惠方式从以前的“普惠制”过渡到“特惠制”,使企业在“出国”到“入境”过程中无利可图。基本可以抑制以谋取税收优惠为目的“假外资”的产生。

另外,长期不平等税负所扭曲的不仅是内资企业,也包括相当部分的外资企业。很大一部分在我国投资的外资企业从登记到注销,根本没正常纳过税,其企业的盈利完全依靠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两税合一,这些投机外商在税收优惠方面将无空可钻,而凭借我国投资环境,竞争环境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却可以更有效地吸引那些规模大、技术含量高、污染少的外资企业落户我国,对于提高我国引进外资的质量非常有利。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短期内一定会造成外资企业的税赋增加,影响其利润。但从长期来看,“两税”合并能够从制度上给内外资企业在同一个市场里竞争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并且促进外资企业努力创新提高滋生实力,从而提高我国外资质量,使我国市场机制更加完善。而完善的市场更有利于吸引外来投资,形成良性循环。因此,两税合并,对外资企业的影响“益”远远大于“弊”。

注释: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国发[2007]39号

参考文献:

[1] 施萱。“两税合一”对内外资企业影响的比较分析。中国管理信息化。2007 年 9 月

[2]卢凯。两税合并对内外资企业的影响。集团经济研究,2007年5月中旬刊

[3]陈晓燕。论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的意义。武汉理工大学学报·信息与管理工程版。2007年10月

(作者通讯地址:东北财经大学 研究生部辽宁大连 11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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