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

2023-05-05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1篇

百日督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定建[2008]66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隐患排查年”和“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规范安全管理秩序,夯实全生产基础,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部工程建设和2008年安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决贯彻落实“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方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办法,坚持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加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力度,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 工作目标

通过此次督查行动要实现以下工作目标:

1、进一步促进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隐患排查年”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完善施工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建设。

2、强化参建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工程建设项目安全投入保障条件,探索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立足于治大患、防大事故,建立健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制度,加强事故预警、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力争把安全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全面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三、 专项行动内容和工作方式

1、此次专项行动主要内容

检查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程标准的执行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和监督体制机制、安全生产规划建立健全、制定和落实情况;检查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开展隐患排查、登记整改监控情况,特别重大隐患公告公示、跟踪治理、整改销号情况;汛期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和瞒报事故情况。

2、专项行动的工作方式

在建设管理局的统一部署下,我公司制定实施方案,各项目部制定整治措施,安全技术措施。

四、工作安排

按照此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安排,我公司工作分以下几个阶段进行。

1、部署阶段

4月下旬至5月上旬,对国调办和中线有关文件进行转发、学习和落实,要求各单位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全面排查事故隐患。

依照中线建管局制定的实施方案,细化各项工作安排,明确自查内容、要求和责任我部根据所辖项目特点、制订实施方案,通过标语、口号、广播、板报、宣传栏及内部读物等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把专项行动的目的、要求和内容及时传达到参建各方,督促各施工单位制定专项行动具体措施报监理审查,并将工作精神和工作计划传达到每个班组和施工人员,要求施工单位组织开展自查和整改。

2、实施阶段

5月上旬~7月底,我部会同监理单位结合2008年安全度汛和安全生产百日督查行动,检查

各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建设、贯彻执行情况,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和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汛期除险加固及各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定于6月4日和7月4日为专项行动检查日,并由监理单位填写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整治检查工作量化表,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

3、总结阶段

7月中旬,我部对已开展的整治工作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7月20日报局。

五、建立组织机构,加强工作领导

为了加强对我部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李长春

副组长:胡金洲

成员:王庆新 牛福钰 傅又群 刘彬 孙建平

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主任:傅又群(兼)

成员:李耀忠马文英 周吉顺 彭守军 张忠林 李英杰 张伟李向辉 苗志强

办公室设在工程处,具体负责专项行动的日常管理工作。联系人:李耀忠联系电话:0312-5573302。

六、工作要求

1、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也要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织。各级领导组织及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务求本次专项行动工作的扎实开展。

2、认真贯彻安全法规,全面落实安全责任

积极组织学习贯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相关单位及个人要依法承担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各项规章制度,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施工现场、施工班组,落实到人头。确保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的全面落实。

3、严格监管,加大对施工单位安全监管力度。通过专项行动,进一步加大对施工单位及其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和监控;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一律不得进入,对违法违规施工、习惯性违章行为,严厉处罚。

4、加大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资金投入

施工单位要不断加大安全施工措施投入,对建设单位列入工程概算的安全施工措施费用,要全部用于购置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挪作他用,确保施工安全生产必备条件。

5、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全面实行持证上岗

各参建单位要认真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教育力度,全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必须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管理工作或者从事相关的作业。无证不得任职、不得上岗。

6、依法严肃查处安全事故,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标段要具体制定针对本标段工程特点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四不放过”的原则,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程序,严肃查处各类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同时,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工程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报送材料要求

1、各单位成立的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组织机构和具体实施细则,6月5日前报送我

部;

2、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包括《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检查工作量化表》的填写),6月4日、7月4日前分别报送我部;

3、各单位于7月15日前将此次行动的工作总结报我部。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2篇

第一次集中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市政府安委会和新城街道安委会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部署要求,2011年第一季度 ,在全社区开展以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消防和特种设备为重点的第一次集中整治行动,全面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防止较大以上事故发生,确保全国、全省、全市“两会”期间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长效监管机制为目标,紧紧抓住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和安全投入三项基础工作,围绕降事故、控指标、保安全,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夯实基层基础,加强隐患整治,创新监管手段,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严防较大事故发生。

二、主要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集中整治。安监、质监等部门要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认真排查和整治各类事故隐患及违章行为。要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做好冬季防冻防寒工作,加强对输送有毒有害化学物品设备、管道的检查和维护,严防冻裂泄漏引发爆炸、火灾和中毒事故。加强对中小型化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化

工企业,从源头上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凡是不符合安全标准、未获得安全许可的项目,尚未建设的不得开工,在建的要停止,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加强对液氯、液氨、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库等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发货和装卸环节的安全整治。

(二)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安全集中整治。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交通、城管、供销等部门要严格烟花爆竹产、运、储、销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管,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确保经营环节不出现重大安全问题。各部门要在辖区认真组织开展拉网式排查,逐户进行排查,收缴爆炸物品,严厉查处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坚决取缔非法生产经营窝点。安全部门年底前要对全区民用爆破器材使用企业使用台帐登记、持证上岗、规范作业、预案演练、防丢失和防盗等情况开展认真细致地检查,认真落实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加强对爆破工程和焰火晚会燃放队伍的审批管理工作,确保安全施工、安全燃放。

(三)强化人员密集场所、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专项整治。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地毯式动态排查、铁腕式追踪整治”的要求,全面深入整治旧隐患,控制新隐患,全力消除隐患风险。组织开展“明职责、守规则、反违章、除隐患、保安全、创建安全单位”活动。重点以文化娱乐场所、大型文体活动和公众骤集场所等作为管理对象。各行业领域都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深化年”第一次集中行动。冶金、有色、建材等行业要认真开展煤气发生炉和起重机械等设备的专项整治。供电、供水、供气等部门也要针对冬季安全生产特点,切实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监管,认真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确保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三、工作要求

1、切实加强领导。“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由社区领导班子统一领导,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明确分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

2、切实加强督导。社区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加强对基层基础建设年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并结合工作实际,突出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检查,扎实有效地推进活动的开展。

3、切实加强执法。综合治理办公室要强化对全瞎区经营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3篇

一、建立组织机构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组

长:阎西宁 副组长:袁春迎

员:高拴文

党文佩

高养武

赵高星

马喜民

吴向东

二、建立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一)、学校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1、从事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上岗前必须到县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并取得健康证者方可上岗,工作时要佩戴或随身携带健康证。

2、本制度执行责任人每年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掌握结果。

3、本制度执行责任人要定期检查从业人员持证情况如有关部门检查时,发现无证上岗人员,除追究无证上岗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本制度执行责任人责任。

(二)、学校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1、建立健全食堂卫生清扫制度,坚持环境卫生清洁制度;

2、主管领导定期检查(每周二到三次);

3、食堂负责人自查(每天上午);

4、领导小组成员抽查(不定期);

5、按标准严要求,不留死角;

6、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责任。

(三)、学校食堂餐厅卫生管理制度

1、建立健全餐厅卫生清扫制度,并定期检查;

2、餐厅设防蝇、防鼠、防尘设施,消灭“四害”;

3、餐厅地面保持清洁(无水、无油迹、无尘土、无垃圾);

4、餐厅服务人员要经常保持仪表整洁,勤洗头,洗澡,勤剪指甲,工作时间不得吸烟;

5、餐厅服务人员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并用流水洗手后上岗;

6、餐厅服务人员出外办事前,必须脱下工作服,帽等,回来后用流水洗手;

7、餐厅服务人员上岗必须佩戴有效的健康证。

(四)、学校食堂库房管理制度

1、食堂库房必须专人负责,为保证食品安全,库房平时上锁,除管理员,任何人都得擅自入库;

2、库房内设置食品架。原料分类摆设,食品原料应离地35㎝,离墙45㎝,离棚65cm放置;

3、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做好出入库记录;

4、严禁“三无”食品及腐烂变质的食品、原料等入库存放;

5、保持库房卫生清洁,物品规整,保证通风良好;

6、设置防蝇、防鼠等设施,安全有效;

7、库房管理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佩戴有效健康证上岗工作;

8、库房管理工作未按上述规定操作,造成纰漏将追究库房管理员,负责人责任。

(五)、学校食堂粗加工管理制度

1、食堂管理员根据每日食谱要求,通知库管员准备每餐所用食品原料;

2、肉、禽类食品专用清洗池清洗,专用菜板,专用刀进行切割,装入容器备用;

3、蔬菜类根据不同品种进行粗加工制度

(1)、叶菜类摘除不可食部分,用洗菜池清洗后,用专用案板、专用刀,据食谱要求切割装入专用容器备用;

(2)、根茎类:在洗菜池中清洗干净外皮,需打皮处理的,打皮后再次清洗,然后用专菜板、专用刀,根据食谱要求切割装入专用容器备用;

4、粗加工人员必须穿戴整齐工作衣、帽,佩戴有效的健康证上岗工作。

5、负责人随时监督检查各岗位工作人员操作情况。

(六)、学校食堂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1、食堂原料采购必须有专人负责并掌握食品卫生知识和采购常识;

2、定点采购食品及食品原料,采购定型包装食品时要索取食品的卫生许可证、食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等,采购肉禽类食品要索取检疫证明,采购非定型包装食品时,要检查食品的色、香、味、形等感官性状;

3、建立索证档案,索取的证明要分类并按时间顺序存档管理;

4、每次采购食物均要向货主索要收据,并保存收据至食品进行后无异常;

5、食品原料采购负责人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佩戴有效的健康证。 (七)、学校防投毒措施

1、加强门卫管理,严格执行校门出入登记制度;

2、严把采购、储存、加工、供应等各项环节的安全关;

3、原料库专人专管,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入内,库房随时上锁;

4、厨房内除本单位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能随便进入,工作人员离开时要锁门;

5、定期对教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增强员工防投毒意识;

6、各环节由专人负责,学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对预防投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隐患要及时纠正,出现安全事故要追究具体管理人及主管人员责任。

(八)、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1、学校食堂的卫生管理人员应经常参加食品卫生知识及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学习,掌握与食品卫生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卫生常识,并能对本单位的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教育和培训;

2、安全管理人员要定期组织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做到掌握相应的食品卫生知识,按要求操作,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九)、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烹调食品时不得使用亚硝酸盐,学校食堂不得贮存亚硝酸盐;

2、采购食品添加剂要到正规的食品添加剂商店购买并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化验单和使用说明书,对产品标签没有卫生许可证编号,没有厂名、厂址,没有使用范围,使用量等说明内容的添加剂不能购买;

3、加工烹调食品必须使用食品添加剂时要在使用前看清其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标签模糊不清的或来源不明的添加剂不得使用;

4、调料罐必须有用量标记,标明罐内调料的品名、购入调料或向调料罐内重新填加调料,必须向下一班操作人员交接,操作人员在不明调料的来源时不得使用。

(十)、餐具,用餐清洗消毒制度

1、使用后的餐具必须在指定的餐具洗涤槽内将食物残渣和油污洗涤干净,将餐具置于另一餐具洗涤槽内用洗涤剂冲洗干净;

2、确认餐具已洗净后,将餐具置于待消毒的餐具存放架上;

3、将待消毒后的餐具置于餐具消毒设施中消毒;

4、将消毒后的餐具置于餐具保洁柜中待用;

5、厨房内待使用的餐具及供客人使用的餐具必须使用餐具保洁柜中已消毒的餐具,否则不得使用;

6、厨房内使用的食品容器、用具必须在指定的容器涮槽内洗刷,洗刷后置于指定的消毒器内进行消毒(或以75%的酒精擦拭消毒);

(十一)、配餐卫生管理

1、配餐间的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携带健康证卫生知识培训上岗。

2、每天配餐前后必须将紫外线灯开启30分钟,对配餐间进行空气消毒;

3、配餐间内的一切食品容器、用具、餐具必须洗净、消毒;

4、操作台使用前必须用75%的食用酒精擦拭消毒;

5、杂物及水直接入口食品不得进入配餐间;

6、出售食品的从业人员的手不得接触接触钱币等污物,操作人员必须经常洗手;

7、操作完毕后关闭食品出售窗。

(十二)、烹调加工管理制度

1、进入烹调间的人员必须携带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2、进入烹调间的人员必须穿戴工作服、帽;

3、所有使用的容器、用具必须洗净、消毒。

4、食品加工前应检查是否有感官异常;

5、进入烹调间的食品必须洗净,盛装食品的容器必须放在指定台案上,不得放置地面;

6、炸制食品的食用油不得反复使用二次以上;

7、各岗位工作时必须随时清扫地面、案台;

8、废弃物应置于污物桶内并将污物桶加盖;

9、无防蝇窗纱的窗户不得打开;

10、个人物品不得带入烹调间;

11、负责人定期检查各岗位人员操作情况。

三、加大食品安全宣传力度

利用板报、班会等形式向学生宣传食品卫生小常识,提高学生食品安全意识,增长学生安全防范能力。营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氛围,最大限度防止食品中毒事件发生。

四、学校食品安全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及时处理和控制食物中毒事故,保障本校师生的身体健康,特制定学校食物中毒预案。

1、食物中毒抢救领导小组

长:阎西宁

总指挥

13993405198 副组长:袁春迎

副总指挥

13519347668 组

员:高拴文

总体协调

13993495091 党文佩

联系并安抚家长

13519045258 高养武

信息反馈

13993495089 赵高星 组织人力护送学生去医院抢

13830447976 马喜民

后勤保障

13993446220 吴向东

封存可疑食物待查

13919615077

2、食品安全事故紧急预案启动

当共同就餐人员在就餐后的一段时间内同时出现恶心、呕吐、腹痛、腹泻等症状时,应怀疑食物中毒。此时,第一发现人应立即向学校食物中毒领导小组组长报告,组长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食药监管部门报告,并通知领导小组成员立即到岗,安全事故紧急预案马上启动。

五顷塬九年制学校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4篇

2012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实 施 方 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2)16号)和《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川办函【2012】110号)均把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列为今年重中之重的工作,部署了七个专项整治任务。为扎实做好今年的食品安全整治工作,根据《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食安办(20012)82号)要求,结合县食安委办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践行科学发展观,遵循 "集中部署、突出重点、属地管理、联合督导"的原则,努力形成"统一协调、责任明确、齐抓共管、运得高效"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机制的要求,突出重点,带动全面,严厉打击食品安全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化水平,使全县食品生产经营秩序进一步好转,人民群众食品安全消费信心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在畜禽水产品养殖环节滥用抗生素及禁用药物、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化学药物成分、在火锅底料申添加非食用物质等违法行为,加大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问题的治理力度。加强对食品从业人员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宣传教育工作,坚决打击恶意非法添加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二)重点品种专项整治。对日常生活消费量大,影响范围广,行业共性问题较突出的乳制品、食用油、肉类、酒类、保健食品等重点品种进行专项整治。督促和指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不断提升自检能力和水平,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督促相关部门加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监督抽查力度,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安全风险;严格行政许可制度,实施行业清理整顿,取缔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继续开展重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加快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重点场所专项整治。在食用农产品和食品集销售市场、中小学校园及周边等重点场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大排查、隐患大整治、 问题大整改。重点清理、打击制售有毒有害和假冒伪劣食品、熬制地沟油的"黑作坊"、"黑窝点";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过程申的食品安全监管;整顿规范前店后厂流动食品摊贩、夜间饮食大排档等隐患较多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

(四)农药兽药残留专项整治。严厉查处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等行为,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兽药制售源头,加大农药生产经营监管力度,加强兽药GMP(良好生产规范)后续监管,积极推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加强食用农产品种植、畜禽养殖全过程监管,加大科学规范使用农药、兽药的宣传教育力度。推广在大型的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和超市设立食用农产品快检室。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严格市场准入,通过开展生猪定点屠宰重新审核工作,淘汰不合格屠宰厂(场),提升行业整体管理水平。加强对屠宰场所的监督检查,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进厂(场)查验、来源和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问题产品召回、病害畜禽及产品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强化活禽、生猪(牛、羊)产地和屠宰检疫,严厉打击出售和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和屠宰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以及加工、出售、使用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经营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等违法犯罪行为。

(六)调味品专项整治。加强农业投入品的监管/督促食用农产品生产者严格规范使用农药,禁用高度农药,完善农药查验、使用记录制度。严禁在调味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指导餐饮服务单位规范使用调味品,重点规范火锅底料使用调味品的监管。

(七)餐饮具集中消毒、食品包装材料专项整治。开展对辖区内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工艺流程、使用消毒产品和生产用水、设备、卫生、出厂检验、包装和标识、销售记录等内容的重点监督检查和餐饮具卫生抽检,督促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消毒过程及消毒后餐饮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加强部门问信息交流和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打击无证无照从事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服务行为,查处使用不合格餐饮具、自行消毒不符合规范等问题。加强对食品包装材料的监督检验,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包装材料的违法行为。

三、实施步骤

(一) 集中部署阶段(自即日起至7月20 日)。各村(居)委、各相关部门对2012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制定详实、细致、切实可行的整治工作方案,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思想上和组织上保障各项整治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 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7月20 日至lO月31日) 各村(居)委、各相关部门要进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拉网式的排查,严格查处小作坊、小摊贩、流通摊贩集中区域,做到执法检查工作不留死角。对排查出来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认真梳理汇总,逐一落实整改措施,限期完成整改,同时采用跟踪回访的方式,保证整改事项的落实情况,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 年11月I日至-12 月10 日)。各村(居)委、各相关部门在自评自查考核基础上,及时汇总报告有关工作数据和查办的典型案例。乡镇食安办负责对专项整治土作进行督查验收,通报整治工作效果。

四、工作要求

(一) 高度重视,强化领导。乡镇人民政府成立2012年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乡镇长XX同志任组长,食安办、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工商所、派出所、卫生院、学校、畜牧站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镇食安办。主要负责统筹协调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有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适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发布专项整治工作信息。农业服务中心、林业站、工商所、派出所、卫生院、学校、畜牧站等部门要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各环节监管责任,结合实际,按照本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各行业、各专业具体实施方案,统一工作时限,明确目标任务,层层抓好落实。各村(居)委要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坚持属地管理、上下联动、群防群控。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明确整治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村(居)委、各相关部门紧紧周绕整治方案的目标任务,各司其责,各司其职,协作配合,确保实效。在整治过程中各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治措施落实到位;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合力,不留整治死角,保证专项整治取得预期效果。

2012年7月10日

食品安全法实施细则范文第5篇

缩小字体 日期:2016-01-08 来源: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浏览:1214 核心提示: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发布单位】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鲁食药监发〔2015〕43号 【发布日期】 2015-11-24 【生效日期】 2016-01-01 【效

力】 2019-12-31 【备

注】

http:///art/2015/12/29/art_3544_125445.html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11月24日

山东省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根据从事的主要经营项目,确定一种主体业态。申请通过网络经营、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内设中央厨房或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销售经营者类别包括:批发经营者(一级批发商、其他)、商场超市(单体店、连锁店含统一配送、连锁店不含统一配送)、食品便利店、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网络食品经营者。

餐饮服务经营者类别包括:特大型餐馆、大型餐馆、中型餐馆、小型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饮品店、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

单位食堂类别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

第五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项目包括: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或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熟食或不含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糕点、不含裱花糕点)、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其他类食品制售。

申请其他类食品销售和其他类食品制售,应当按品种填报。

第六条 按规定需要现场核查的,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应当填写现场核查表,制作现场核查记录。食品经营者同时申请食品销售和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核查人员以实际项目进行审查,分别填写相应的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等许可现场核查表(见附件)。

现场核查可以按照经营项目分别判定是否通过审查,其中一个项目不合格,不影响其他项目通过。

第二章

许可审查基本要求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索证索票制度、进货查验制度、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等。

食品经营企业和大型单位食堂还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鼓励企业制定更加严格、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的,通过HACCP认证的食品经营企业直接质量负责人,能够提供证明材料的,可免于考核。

经过培训和考核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达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抽查考核要求。

受《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限制的人员,不得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九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

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健康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含外设仓库)。食品经营场所和食品贮存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确不能满足要求的,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虫害、规避粉尘、有害气体等环境污染源。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项目、品种、规模,设置相应的经营设备或设施,以及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备或设施。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提供其使用的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上述产品应当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易于清洁和保养。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同时通过实体门店和网络从事食品经营的,除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第十四条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可追溯制度等保证食品安全的制度,提交与生产商或供应商签订的运输、贮存协议、销售合同复印件。

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固定的食品贮存场所,并具有可现场登陆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项目。

第十五条 具有热、冷、生、固态、液态等多种情形,难以明确归类的食品,可以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最高的情形进行归类。

第十六条 食品贮存场所(包括外设仓库)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通风良好,保持干燥,并避免日光直射;

(二)应设专门区域,固定存放位置,明确标识,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库存放;

(三)仓库、货架的设计应满足食品安全、卫生要求及先进先出的操作原则;食品与非食品、生食与熟食应当有适当的分隔措施;食品冷藏、冷冻贮存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并有明确的标识;

(四)贮存的食品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五)场所、设施能够满足常温、冷藏、冷冻、热藏等不同温湿度要求。冷藏库(柜)温度为-2℃~5℃,冷冻库(柜)温度低于-18℃,热柜的温度达到60℃以上。冷藏、冷冻或热藏设备应在显著位置显示温度,或配有非玻璃温度计,以及必要的湿度指示装置。

第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外设置仓库的,申请时应当注明仓库的详细地址。与经营门店不属于同一个许可辖区的,受理许可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移交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仓库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于5日内将核查结果(可以复印)通报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八条 实行连锁方式经营的企业,其门店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当填报连锁企业总部的地址和联系方式。提供经营过程中由总部统一保存的进货查验记录等材料目录。

第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运输工具,运输车厢的内仓应抗腐蚀、平整、防潮、易清洁消毒;

(二)配备与经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不得运输可能对食品安全有不良影响的货物;

(三)散装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的食品容器或包装材料进行密闭包装;

(四)冷藏食品运输车辆应保障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加热保温食品运输车辆应保障运输时食品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

第二十条 所有食品经营者均应当符合本章的通用要求。

第三章

食品销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预包装食品)

第二十一条 食品销售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环境整洁,地面硬化,平坦防滑并易于清洁、消毒,防止积水,墙面、顶面应当不渗水、不吸水、无毒、易清洗,门窗、下水道出口应闭合严密;

(二)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

(三)食品与墙壁、地面保持10cm以上距离;

(四)具有合理的经营布局,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生食区域与熟食区域、直接入口食品区域与待加工食品区域、经营水产品和畜禽产品的区域与其他食品经营区域分开,并与有毒、有害污染源有效隔离。

第二十二条 利用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请食品经营许可时应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信息;

(二)放置自动售货设备的地点应当具备食品贮存的必要条件,并在明显位置公示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自动售货设备应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温、湿度等相关要求;

(四)建立自动售货设备定期检查、维护,避免食品超过保质期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均应满足本节的相应要求。

第二节 散装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二十四条 散装食品应实行专区经营,散装直接入口食品与生鲜畜禽、水产品,以及其他可能造成交叉污染的食品或物品保持安全距离。

第二十五条 销售散装熟食应当配备具有纱网、玻璃窗等防尘、防蝇设施,或具备同样功能的密闭售卖柜,专用取放工具及盛放的容器等,避免消费者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设备或工具。

销售人员应当配备工作服、帽、口罩、手套等。

第二十六条 接触散装食品的工具、容器等设备应当安全、卫生、无毒且可承受重复清洗和消毒;接触直接入口与非直接入口散装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应能明显区分。

销售酱卤肉制品、腌腊肉制品等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根据食品保藏要求,配备具有加热或冷藏功能的设备,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

第二十七条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第三节 保健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设置专用柜台、货架摆放、销售。

第二十九条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销售的,应当分别在销售区域、柜台、货架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提示牌应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号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第四章

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三十条 餐饮服务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大型以上餐馆(学校食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2年以上餐饮服务、单位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经历。

第三十一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对食品添加剂实施专项管理,制定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张贴禁止采购、贮存和使用亚硝酸盐公告。

第三十二条 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给排水条件。粗加工、切配、烹调、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食品库房、清洁工具存放等应当设置相应的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依据需要设立更衣区(间)。

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禽畜类动物的场所。

第三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墙壁和地面应当无毒、无异味、易于清洗、防滑、不积水、不易积垢。门、窗应当坚固、易清洗、不吸水,并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天花板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的材料涂覆或者装修。

第三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符合流程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要求,无法避免流程交叉时,应采取分时段运送或加以无污染覆盖等措施,并建立相应的制度,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三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设施或工具,应当清晰标识或实施色标管理,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原料能分开清洗。

第三十六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洗手、消毒用品,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规范的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第三十七条 烹调、面点加工等场所应当安装排风装置,有适当措施或装置调控温度。配备废弃物存放设施,应当为密闭式,且防渗漏、易于清洁、标识清晰。

第三十八条 餐饮具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及工具,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配备相应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应当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第三十九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当实施色标管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第四十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应当满足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要求,有明显区分标识并设有温度显示装置。冷冻(藏)库设有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四十一条 餐饮服务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内部应当易于清洗,并配备足够的供水和清洁设备,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设施。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四十二条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中央厨房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以及自制饮品的用水,应当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校食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备相应的食品中心温度测量设备。

第四十四条 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第四十五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项目的,应当符合本节要求。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单位食堂除符合本节要求外,还应当分别对应满足本章第三节、第四节和第五章的要求。

第二节 专间及专用操作场所许可审查要求

第四十六条 申请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类糕点食品制售经营项目的,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八条要求的相应专间。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经营项目,但门店制售食品仅有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简单处理过程(如:熟食拆封分盘、果蔬拼盘、玉米粒混合沙拉等)的,可不设立专间,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要求的操作场所。

第四十七条 申请自制饮品、不含裱花的糕点类食品制售的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专用操作场所。

第四十八条 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门能够自动关闭,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

(三)专间的空调、冷藏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应当独立专用;

(四)配备紫外线灯等空气消毒设施,数量应当与专间面积相适应;

(五)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水龙头开关应为非手动式)、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的专间应在入口处设置通过式预进间。

第四十九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毗邻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场所的,应设置物理隔挡;

(二)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三)设置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四)场所附近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三节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五十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贮存待配送食品,以及食品冷却、包装的,应分别设置加工专间或专用设施;

(二)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食品加工操作和贮存场所面积一般不小于300m2。切配烹饪场所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5%;清洗消毒区面积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10%;凉菜专间面积不小于10m2;

(三)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四)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第五十一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二)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三)具备对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食品的品种、感观、标签、菌落总数、大肠杆菌等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餐用具的大肠菌群等项目进行检验的能力;

(四)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专项要求

第五十二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

(二)具有足够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三)按照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设立分装专间;

(四)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第五十三条 采用冷藏方式贮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五十四条 食品检验和留样设施设备及人员要求:

(一)有条件的食品经营者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及有资质的专业检验员。没有条件设置检验室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

(二)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章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五十五条 单位食堂备餐,应当设置符合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专用操作场所。

第五十六条 单位食堂应当配备留样专用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学校食堂场所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原料通道及入口、成品通道及出口、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及入口,应分开设置;就餐场所应设置满足学生使用的洗手设施。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提供条件,公开食品贮存和食品加工的关键环节,畅通学生、家长、社会的监督渠道。

第五十九条 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食堂不得申请生(冷)食类食品制售和裱花糕点制售项目。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批发经营者,指向生产企业、代理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批量销售给零售商、生产企业或其他非营利组织,一般不直接服务于最终消费者的经营者。

商场超市,指以零售为主,采取开架自选销售食品,统一管理,分区销售,出入口分设,收银台统一结算货款,以及实行连锁经营方式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便利店,指采取自选方式或柜台方式销售食品,以方便周围居民或人群为主,规模较小的食品销售经营者。

食品自动售货经营者,指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网络食品经营者,指通过互联网方式销售食品的经营者。

第六十一条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审查要求的,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审查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附件1 食品销售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附件2 食品经营单位外设仓库现场核查表

附件3 餐饮服务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一般要求、热食类食品制售要求)

附件4 单位食堂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

附件5 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记录

附件6 填表说明【

上一篇: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下一篇: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