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报废管理规定范文

2024-04-14

物资报废管理规定范文第1篇

金鼎设备制度【2014】7号

1.目的

为规范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及时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进行处理,明确废旧物资处理程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2.1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

2.2 本规定中的报废物资是指报废的机器设备、工器具、备品备件,库存积压物资、长期闲置不用的设备、废旧钢铁,各项工程和生产中发生的有回收价值的余料、边角料,办公用品等,以及经公司批准报废的其他各项物资。

3.职责分工

3.1 各物资使用单位负责相应的废旧物资的初步鉴定、收集、统计、上报、交库、协助处理工作。

3.2 设备部负责欲报废物资的鉴定工作。

3.3设备部仓库负责有色金属、贵重金属、油桶、工具、等以旧换新的报废物资的回收、整理、分类、建档、保管。并建立废旧物资回收、销售帐。

3.4供应部负责定期对报废物资的招标、销售、处理工作。

3.5财务部负责根据废旧物资销售合同及销售计量单收取应交费用,建立废旧物资销售帐。

4.废旧物资处理流程

4.1各使用单位认定报废的物资每月月底向设备部申报一次,经设备部鉴定后,凡属于报废的钢结构、普通铸钢、铸铁件统一由该单位加工成小于500×500mm的小块送到炼钢厂渣跨回炉使用。凡需要外销的贵重合金、有色金属、在本单位不易保管并可外销的废旧物品统一送到仓库,由仓库根据存量的情况,向供应部报外销计划,由供应部招标销售。凡是在现场可存放,并需要外销处理的废旧物品,经设备部鉴定确认后由使用单位报供应部招标直接销售。

4.2公司规定以旧换新的物品,仓库按交旧领新制度回收。对外所发生的以旧换新、计量过磅的备件由供应部通过招标或比价形式确定性价比高的单位签订合同,使用单位签订技术协议,由使用单位和保卫部共同监督执行。

4.3外销废旧物资原则上采用集中出售、公开招标的方式,由供应部负责组织,保卫部、发货单位负责人参加,招标结果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出售合同,保证公司利益不受损失。

4.4报废物资出售的手续由供应部负责办理,凡是可提前计算出售价的,由供应部开具交款单,由购买方携交款单到财务部交款,财务部开收款收据一式两份,购买方一份,收款人自留一份,作为收款凭据。然后由供应部通知保卫部、发货单位负责人安排主管人员监装,并由供应部人员带购买方到发货单位装车,装车完毕由供应部开出门证,供应部主管人员签字、部长签字、发货单位主管人员签字、保卫处监装人员签字,门岗检查出门证、财务部收款收据相符后方可放行,出门证留存到门岗。

销售废旧物资需要过磅才可计价的,购买方车辆到达我公司后,由供应部通知保卫部、发货单位负责人安排主管人员负责监装废旧物资,然后一起到指定磅房过磅,根据磅单计算应交费用,由供应部开具交款单,由购买方携交款单到财务部交款,财务部开收款收据一式两份,购买方一份,收款人自留一份,作为收款凭据。之后由供应部开出门证,供应部主管人员签字、部长签字、发货单位主管人员签字、保卫处监装人员签字,门岗检查出门证、财务部收款收据相符后方可放行,出门证留存到门岗。

5.考核

5.1凡违反本规定的,每次视情节对责任人处罚100-2000元,情节特别严重的加倍处罚,直至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2对积极举报废旧物资处理过程中有损公利己的事情,为公司挽回损失的有功人员,视情节按挽回额度的5%-10%进行奖励。

5.3除炼钢外其他各厂需要报废处理的废钢材,按切割好的500×500mm的小块实际过磅量,按200元/吨加工运输费返给加工单位,此费用从炼钢厂钢铁料成本中支出。

6.执行时间

物资报废管理规定范文第2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工作,防止资产流失,保障报废物资处置收益,依据《XXXXXX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XXXXXX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规范、效益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报废物资是指报废固定资产、报废“三剂”、报废的材料类废品等。

(一)报废固定资产指除手续齐全的车辆及房屋构筑物外的其他需要对外处置的报废固定资产;

(二)报废“三剂”指经公司生产运行处审批报废的固体的有价值的废“三剂”;

(三)材料类废品指在公司范围内产生的具有回收和处置价值的废旧材料,经各产生单位审批报废的废旧物资,包括:

1.废旧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钢材边角余料、废旧铸铁件等; 2.无修复价值的废旧阀门;

3.650型以上废旧轮胎、橡胶传送带等; 4.容积50升以上铁桶及塑料桶等; 5.电线、电缆、电缆盘; 6.灭火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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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需要处置的其它有价值的废旧物资。

(四)各种配件、仓储积压物资,由于生产结构发生变化和技术改造淘汰的产品,通过减值产生的报废物资(附减值物资的报废手续),依据材料属性可按“三剂”或一般报废物资处置。

第四条

未列入报废物资范围的品种,如:废纸、分析用玻璃器皿、碎玻璃、塑料布、编织袋、麻袋、50升以下包装桶、油漆桶、木质包装箱、柳条筐、保温材料、石棉制品、含抵押金包装物及其它没有回收价值报废物资,由各厂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统一组织处理,收入统一由财务入账。

第五条

本规定报废物资处置指将无使用价值的报废固定资产、报废“三剂”、报废材料等进行出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报废物资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主管经营的副总经理担任,成员单位包括物资采购部、财务处、机动设备处、质量安全环保处、生产运行处、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审计处、保卫部门、报废物资产生单位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资采购部。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XXXX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

(二)制定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制度,并且实施监督管理职能;

(三)制定报废物资处置流程,协调有关处置事宜;

(四)审理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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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审理报废物资处置奖惩方案;

(六)实现报废物资处置效益最大化、合理化、达到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处置。

第八条

物资采购部是报废物资处置的主管处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报废物资处置的日常工作;

(二)根据财务处提供的报废固定资产处置计划,负责对具备符合处置条件的报废固定资产完成处置;

(三)根据生产运行处提供的《XXXXXX拟处置有价值报废“三剂”审批表》完成“三剂”处置;

(四)根据产生单位提供的《XXXXXX拟处置报废物资审批表》完成材料类废物处置;

(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成报废物资的处置审批、组织招议标、签订买卖合同、预交货款、回收、计量、结算等相关业务;

(六)负责购买方资质初审及办理单位授信;

(七)负责拟定报废物资处置的标底价格;

(八)负责处置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履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程序。

第九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对全公司已报废固定资产统筹计划合理安排处置档期,掌控已报废固定资产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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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废固定资产在处置批复后,一周内将批复文件转发物资采购部;

(三)负责委托评估相关业务,在报废固定资产处置前将《评估报告书》提供给物资采购部;

(四)参加大宗型报废物资的现场联合确认;

(五)参加报废物资处置会议;

(六)负责报废物资买卖合同的审批;

(七)负责对已处置的报废物资账务处理,负责保证金、货款进入XXXXXX账号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进款信息以邮件形式反馈给物资采购部,并负责保证金的返还、货款结算及结余货款的退还业务。

第十条

机动设备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直属厂)及时填报已经报废的固定资产拟处置报废固定资产相关报表 ,上报财务处;

(二)负责组织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直属厂)做好拟处置报废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保证报废固定资产完整不缺失;

(三)参加报废固定资产处置会议;

(四)负责协调做好对拟处置报废固定资产的实物确认;

(五)负责报废固定资产拆迁、施工、组织及管理;

(六)负责报废固定资产拆迁方案的制定及审核。 第十一条

质量安全环保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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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对报废物资产生单位及处置单位施工、装卸、操作等过程及着装、现场安全、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二)参加废“三剂”处置会议;

(三)负责有价值的固体废“三剂”购买方安全环保专业资质审核;

(四)负责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培训。 第十二条

生产运行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统计报废物资产生单位固体三剂报废计划,每年12月25日前将下一报废计划转交物资采购部,临时报废的随时追加计划;

(二)负责对报废物资产生单位提出固体废“三剂“有价值与无价值技术鉴定及确认;

(三)负责有价值的固体废“三剂”的处置审批。 第十三条

法律事务与企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XXXXXX报废物资处置管理制度》审核,对相关制度提出合理意见,并监督在规定时间内整改;

(二)负责对各职能管理部门,执行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奖励或处罚;

(三)负责购买方的资质审核,授信管理;

(四)参加大宗型报废物资的现场联合确认;

(五)负责买卖合同的审批及履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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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期对报废物资管理工作进行审检,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报废物资的现场联合确认;

(三)参加报废物资处置会议;

(四)负责报废物资买卖合同的审批。 第十五条

保卫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报废物资的安全保卫工作;

(二)负责处置报废物资出厂门卫管理,做好出门票与实物的核查。

第十六条

报废物资产生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拟处置报废物资的各项审批:

1.机动工程部负责办理拟处置报废固定资产审批手续,经公司机动设备处、财务处审批,由公司财务处转交物资采购部;

2.机动工程部负责办理拟处置材料类报废物资审批手续,经厂领导审批后,转交物资采购部;

3.生产运行部负责办理拟处置有价值的固体“废三剂”审批手续,经厂领导、公司生产运行处审批后,由公司生产运行处转交物资采购部。

(二)负责报废物资处置前的实物管理,按材质分类单独存放;

(三)质安环部负责危险废物(废三剂)转移手续的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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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对非总包项目的罐、塔、炉和装置等大宗报废物资进行拆解、损毁;

(五)负责报废物资集中保管,做到帐物相符,存放有序;

(六)负责安排厂内计量单位对报废物资进行检斤计量,并出具凭证;

(七)负责清理评估值为零的固定资产;

(八)负责报废物资处置进厂车辆管理及人员安全教育;

(九)机动工程部负责报废固定资产拆迁方案的制定及审核,负责拆迁、施工过程风险识别,制定相应的安全环保措施,负责对本单位所属报废固定资产整装置打包处置《拆迁协议》的审核,负责报废固定资产拆迁施工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报废物资处置

第十七条

报废物资处置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原则,坚持集体决策,分工负责。

第一节

报废固定资产处置

第十八条

每年6月25日、12月25日前分两批提报上半年和下半年需要处置的已报废固定资产,各资产使用单位(直属厂)填写《XXXXXX拟处置报废固定资产审批单》及《XXXXXX拟处置报废固定资产明细表》(附件1),履行厂机动工程部、驻厂财务部、厂(中心、部)领导、公司机动设备处、公司财务处等部门审批,报公司财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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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财务处在每年1月5日、7月5日按上半年或下填写《XXXXXX拟处置报废固定资产目录》(附件2),按全公司报废情况,根据XXXX地区公司处置权限(原值5,000万元/单次)的规定,未超过限额的由财务处请示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超过限额的由财务处上报XXXX财务部审批。

第二十条

资产使用单位(直属厂)按照评估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使报废固定资产现场符合评估条件。财务处按照XXXX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评估相关规定进行委托评估,在处置前将评估报告书、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或XXXX批复提供给物资采购部。

第二十一条

物资采购部依据财务处提供的《XXXXXX拟处置报废固定资产明细表》逐一进行清点,核实确认的程序如下:

(一)物资采购部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及直属厂有关人员,按照明细表进行联合确认;

(二)对难于确认的,留存照片,以便存查;

(三)到场确认的相关各方对确认情况进行签字;

(四)出现账物不符的,产生单位应对其做出说明,同时转交公司财务处、机动设备处、物资采购部。物资采购部处置时在明细中删除相应项,公司财务处、机动设备处组织相关部门及报废物资产生单位对账物不符情况进行核实,对账物不符情况进行调查,公司财务处进行账务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处置报废固定资产主要采取公开拍卖、现场交— 8 —

易、招标等方式,具体形式由报废固定资产实物工况决定。

(一) 整体打包竞卖,整体装置报废的采取不落地的方式对外处置,投标方应具备废旧物资回收资质;

(二) 非整体竞卖,报废固定资产由各直属厂机动部门负责拆除,实物落地后各厂自行分类保管,以具有回收资质的中油内部单位为竞卖的主要投标方。

物资采购部依据评估价格确定招标竞卖的底价,履行XXXXXX报废物资处置招议标方案审批程序,审批级次同第二十六条。

第二节 有价值的固体废“三剂”的处置

第二十三条

根据《XXXXXX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规定》要求,每年11月5日前,产生单位的生产运行部制定废“三剂”处置计划,分别报送至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生产运行处。

第二十四条 生产运行处汇总审核危废物处置计划,每年12月25日前将下一有价值的固体废“三剂”处置计划转交物资采购部,同时抄送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临时报废的,可追加处置计划转交物资采购部。

第二十五条

产生单位填报《XXXXXX拟处置有价值报废“三剂”审批表》(附件3),履行车间、厂主管部门、主管厂长、公司生产运行处、公司主管领导等审批,报送公司生产运行处。

第二十六条

物资采购部对外处置程序如下:

(一)物资采购部采集废“三剂”样品,委托检测金属含量,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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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销售底价;

(二)履行招议标审批程序,填报《XXXXXX报废物资处置招标方案审批表》(附件4)XXXXXX报废物资处置议标方案审批表》(附件5)(以下简称《招议标方案审批表》),审批级次如下:

1.估价不超过50万元的(含50万元),《招议标方案审批表》经物资采购部部长审批通过后可执行;

2.估价在50万元——100万元的(含100万元),《招议标方案审批表》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可执行;

3.估价超过100万元的,《招议标方案审批表》经公司总经理审批通过后可执行。

(三)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处置会议,以招标或议标等方式对外处置,产生招标或议标结果。

第二十七条 运输与转移管理:

(一)危险废物运输应符合危废物资安全运输及包装要求,负责运输的单位应具有有效的资质及证件;

(二)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处置管理法规,产生单位不得擅自倾倒、掩埋、弃置;

(三)产生单位负责向市环保局申请危险废物转移,并留存购方资质证明复印件、转移联单及报废物资回收凭证等有关资料。按照《XXXXXX危险废物处置管理规定》要求,及时准确统计报送处置信息。

第三节

材料类报废物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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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材料类报废物资的产生单位填报《XXXXXX拟处置材料类报废物资审批表》(附件6),履行车间、厂主管部门、主管厂长和厂长等审批手续后,报送物资采购部。

第二十九条

物资采购部对外处置程序如下:

(一)按不同材质归类,拟定销售底价;

(二)履行XXXXXX报废物资处置招议标方案审批程序,审批级次同第二十六条;

(三)组织成员单位召开处置会议,以招标或议标等方式对外处置,产生招标或议标结果。

第四章 销售价格

第三十条

物资采购部按照招标或议标结果填报《XXXXXX报废物资处置招标结果审批表》(附件7)《XXXXXX报废物资处置议标结果审批表》(附件8),其审批权限与《招议标方案审批表》相同。经过审批后的招标竞卖或议标结果,方可确定为最终销售价格。

第三十一条

报废固定资产以评估结果作为制定销售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相关各方对确定的底价做好保密工作。最终销售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评估价值,当销售价格低于评估价值的10%时,应停止对外处置。

第五章 报废物资的存放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产生单位负责报废物资待处置之前的集中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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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放管理。现场存放过程中的风险识别及措施制定,本着安全第一,谁产生谁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便于处置时的清点确认及评估,报废固定资产应按相同材质归类存放,大致分类为碳钢、不锈钢、铝、电缆、变压器、阀门、电子仪器仪表等。

第三十四条

材料类报废物资按相关要求做好存放。

(一)废三剂属危险废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处置时限不得超过一年。存放时包装上应标注代码,设立标识牌,防止与其它物资混淆。危险废弃物要求做到随时产生随时处置;如果处置过程中存在问题确需延长时间,需报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按照临时储存要求可适当延长存放期限,总存放期限不得超过14个月;

(二)其它在检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报废物资,应存放在装置以外的安全区域,并按不同材质分类。废金属拆解尺寸应不超过车长、车宽,便于吊装及运输,并尽量避免再次动火拆解。

第六章

购方资信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报废物资的购买方实行市场准入制度,购买方是指具备相应的法定经营资格、有资金保证能力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

第三十六条

购买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资质“五证”,即:工商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再生资源经营许可证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机构代码证,— 12 —

开户许可证;

(二)必须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和环保局同意开具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三)能够认真遵守招议标规定,严格履行买卖合同,不弄虚作假,无欺诈行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三十七条

物资采购部向法律事务与企管处提供回收报废物资单位的资质,履行市场准入审批流程。每年7月1日起,准入单位必须启用年检合格的资质证件。

第三十八条

物资采购部组织准入单位填写《XXXXXX客户信息表》(附件9),并维护至ERP系统。

第三十九条

以向社会公开招标竞卖的形式处置报废物资,首先以邀请XXXX内部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企业单位为主,其次面向社会邀请具有相关经营资质的单位。

第七章

招标管理

第四十条

物资采购部对拟处置报废物资发布招标公告,三家及三家以上应标的进入招标程序,少于三家进入议标程序,招标前向潜在购买方发投标邀请函,向有投标意向的购买方发招标竞卖文件,组织购买方到现场确认报废物资实物,向购买方介绍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招标结果须由各参会部门签字确认。

第四十一条

投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相关规定:

(一)投标方在开标前需向招标方交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按不少于估价总金额的2%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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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中标投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应在招标结束后两个月内返还投标方;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自动转为履约保证金,在完成合同所有条款后二个月内返还给中标方;

(三) 中标方如果在投标时相互串通、弄虚作假,或影响招标方正常工作的,招标方有权取消其投标或中标资格, 并扣留其投标保证金作为处罚。在履约中出现违约情况,招标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约定终止合同,并扣罚履约保证金。

第四十二条

物资采购部负责主持召开招议标会议。由报废物资处置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资产所属单位机动部门等人员参加,物资采购部须将处置的报废物资向参加竞卖会的评标人员做详细介绍。评标人员主要参考投标报价、资信情况、保证金支付情况、投标书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投标方可享有的可以惠及招标方的政策等各方面因素进行评标,全面平衡综合竞标能力。原则上,应选择报价最高者为中标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内部企业。评标结果经与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将资料存档。对于购买方没有按照投标书要求参加竞卖的不予受理。

第四十三条

评标小组按评标原则与办法进行评标,确定标段排名第一的为第一中标人;第二的为第一候补中标人,依此类推。物资采购部负责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如第一中标人退出,价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顺位选择、确定中标方。退出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处理。

第四十四条

如果投标各方均对底价没有应答,应立即中止— 14 —

本次招标。按照报废物资处置审批程序,重新上报。待批复后再进行招标竞卖。

第四十五条

招标竞卖工作过程必须接受相关各方的监督。在招标竞卖中,购买方相互串标、联手压价、故意制造废标的,应将其清除会场并禁止参加以后的招标竞卖活动;严重搅乱会场秩序的交由保卫部处理。

第四十六条

在处置整体装置打包的报废固定资产,购买方在与物资采购部签订处置合同的同时,必须与产生单位质量安全环保部签订安全合同,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负责审核;与机动工程部门签订拆迁协议。

第四十七条

对仅有一家单位有购买意向的报废物资,须通过处置会议审议后,报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后,通过议标方式进行处置。

第四十八条

必要时可对竞卖过程进行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存档备查。

第四十九条

可以委托专业拍卖行进行招标拍卖。对社会公开拍卖的报废物资,应在XXXXXX门户网站上公示,同时在公开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组织公开拍卖。

第八章

结算与付货

第五十条

中标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据合同条款约定交付货款,坚持款到付货的原则,规定时间内未交款者,视为弃标。

第五十一条

买卖合同生效后,物资采购部通知中标方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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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约定到银行办理预交货款,提货本着先付款后提货原则。提货完毕,双方应及时结算,在结算完成的二个月内将剩余货款退还购买方。

第五十二条

购买方应首先以估重为准预交货款。当检斤重量达到了估重时,物资采购部通知中标方停止提货,严格控制出库数量。货款不足时立即停止付货,中标方须向财务处补足预交货款。出库检斤重量比预估重量少时,以实际重量为准进行结算。

第五十三条

中标方到实物现场对所购报废物资进行分类分拣。严禁非同类物资混装混检,不许弄虚作假。

第五十四条

报废物资必须按材质不同分类检斤。报废物资产生单位厂内有检斤站的,提货检斤应安排在厂内检斤;厂内无检斤站的,须到物资采购部指定的检斤站计量。

第五十五条

报废物资产生单位与接收单位进行实物交接,根据报废物资明细逐一进行清点交接,填写《XXXXXX报废物资实物对接表》(附件10)签字确认。

第五十六条

物资采购部回收报废物资时,向产生单位出具XXXXXXXXXX《报废物资回收凭证》(附件11)、检斤凭证。产生单位必须留存《报废物资回收凭证》、检斤凭证、《XXXXXX报废物资实物对接表》归档留存。结算时向财务处出具《报废物资出库凭证》(附件12)、买卖合同、拟处置审批表等相关资料。

第九章

拆解标准

第五十七条

报废物资产生单位以方便运输和不能形成新的— 16 —

生产能力为标准进行破坏性拆解,拆解后实物长宽应不超出承运车辆车长和车宽,高度应控制在3米以内。

第五十八条

报废物资产生单位负责拆解方拆解达标,对炼化装置、压力容器、石油专用设备等关键设备进行解体必须进行破坏性拆除,严禁处置后形成新的生产能力。

(一)高度超过40米的催化塔器、减压塔、分馏塔等,需要150吨以上的吊车起重施工的,采取分段切割、分段吊装的方式拆除。为有效降低吊车费用,对于需要150吨吊车配合的吊装作业可集中在同一时段内拆除;

(二)塔器、反应器、容器、换热器等设备的筒体、人孔、封头、裙座、地脚螺栓孔等主要部件采用破坏性拆除,人孔法兰(DN≥500)沿轴向剖开,封头切割剖开,并经基层拆除施工组确认无法利用;

(三)所有切割后的设备筒体长度不得超过10米,并沿轴纵向不规则割开;每具球罐表面各开不规则孔(φ≥500)4个以上;对于拆除的油罐壁板可采用切割或压路机碾压的方式破坏其使用功能,并经基层拆除施工组确认无法利用;

(四)拆除后的工艺管线直管段长度不得超过6米,管线切割不能在原有焊缝上进行;

(五)电气开关柜和仪表控制柜等拆除后对内部设施进行破坏,并经基层拆除施工组确认无法利用;

(六)大型、关键机组要进行破坏性拆除,并经基层拆除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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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组确认无法利用;

按上述拆迁要求,拆迁方对解体拆除的炼化装置及设备全程录像和拍照,拆除结束后把录像和拍照资料移交给招标方。

第十章

报废物资出厂

第五十九条

报废物资实物管理界定原则以实物出厂门为界,出厂门前报废物资归产生单位管理,出厂门后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

第六十条

报废物资产生单位负责报废物资的出厂、运输、移交实物到物资采购部指定的存放地。保卫部门人员负责核查出厂实物及数量,确认相符后方可允许出厂。

第十一章

检查与考核

第六十一条

物资采购部每季或每半年按报废物资销售收入总额1%的比例申请提取报废物资处置奖励资金,由公司财务处、法律事务与企管处审核,经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奖励相关部门和相关业务人员。

第六十二条

对擅自处置报废物资的单位,一经查实,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严格考核,并从严处罚。

第六十三条

报废物资处置领导小组每年进行不定期检查,对不及时提报报废物资处置手续,或者对报废物资管理不到位的,使其不能及时处置,以及不配合处置的单位,按公司相关规定考核并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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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报废管理规定范文第3篇

一、凡我司所有生产设备和非生产设备均适用本制度。

二、我司的设备分为生产设备和非生产设备两大类,生产设备分为专用生产设备、一般生产设备。

1、一般生产设备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整改的或不能满足工艺要求且又不能修复的设备应申请报废。

2、电气设备应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及时申请报废。

3、非生产设备经维修后仍不能使用的应申请报废。

三、凡申请报废的设备使用单位应填写固定资产处理申请表,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报公司懂事长或总经理批准方可报废。

四、凡达到《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专用生产设备,必须实行强制报废。如确需继续使用的,使用单位必须提前半年提出鉴定申请,经国防科工委组织的专家组进行鉴定合格可延长使用,方可继续使用。

五、公司生产部负责收集、整理、建档报废设备各类资料,并做好上报工作;使用单位应建立报废设备的登记工作。

六、本制度从2010年01月01日起实行。

设备主要结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理不经济成本高的,改装或经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方可报废。本制度对设备报废的申请批准、注销、报废留用处理或降级使用度作了详细的规 定。

1设备主要结构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理不经济成本高的,改装或经国家政策规定必须淘汰的设备方可报废。

2由使用单位向工艺、生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备管理审订后报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批准并报上级部门批准。

3已批准报废的设备由设备管理部门进行处理,报生产管理、工艺管理部门和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可估价外调。也可将能利用的零部件回收利用,不能利用的作废旧物资处理。

4由设备管理部门将批准报废的设备转财务部门注销资产,并办理相关手续。

5报废的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国家规定的淘汰设备,不准转售其它单位。

6对已经上报同意报废的设备,经有关部门会审后,若仍有一定使用价值的,作报废留用处理或降级使用。

(1)设备管理部门建立报废设备台帐。

(2)报废后的动能和特种设备不能留用。

(3)报废后的起重运输设备若需留用,只能作降级使用。

(4)对已办理报废的金切锻压设备需留用的,则需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物资报废管理规定范文第4篇

2013年1月14日电商务部网站14日发布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明确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该规定将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应当强制报废的情况包括: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方面,规定明确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专用校车使用15年;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等。

规定称,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根据规定,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报废新标准

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中,非营运载客汽车和旅游载客汽车的使用年限及办理延缓报废的标准调整为: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2、旅游载客汽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年限最长不超过10年。延缓报废使用的旅游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4次;延缓报废使用的9座以上非营运载客汽车每年定期检验2次,超过15年的,从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

3、营运大客车的使用年限调整为10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延缓报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验4次。

4、上述车辆定期检验时,一个检验周期连续3次检验都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

定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籍过户登记。

5、营运车辆转为非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转为营运车辆一律按营运车辆的规定年限(8年)报废。

能不是特别的多,但是用心去淘车一定也能淘到价廉物美的车子。 其它类型车辆

没有调整的内容和其它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执行(注:轻型载货汽车是指厂定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等于6吨的载货汽车)。右置方向盘汽车报废的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置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2000]183号)执行。 延缓报废车辆

对按规定需办理审批手续的延缓报废车辆,仍按现行规定程序办理;对原已办理延缓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的报废标准的,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行驶证副证,并按规定办理年检签章,不再加盖廷缓报废检验合格印章;对按照原[1][1]

报废标准应当报废但未办理完毕注销登记的车辆,按照新规定执行。 如何延缓报废

如果机动车使用年限到了而车况仍然不错,可不可以让其继续“发挥余热”呢?回答是肯定的:经安全性能和尾气排放检测合格的车辆,根据国家规定其使用年限可适当延长报废期限 。

那么,怎样办理机动车延缓报废手续呢?一般来说有三个步骤。

第一步,车管所登记审核岗审核该机动车的相关资料,包括:A、《四川省机动车延缓报废申请审批表》原件如不与定期检验同时进行,须在背面粘贴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即车架车身号码的拓印片;B、《机动车行驶证》原件。 提交以上资料者可以是合法业主、业主指定的经办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指定的经办人。

第二步,机动车检验岗核对该车辆识别代码(车架车身号码)、发动机号码,并检验有无被凿改嫌疑;将拓印片与原始车辆识别代号(车架车身号)、发动机号码进行对比;检测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并审核该车的安全技术性能。

第三步,车管所业务领导岗审核,符合规定者,在其申请表原件上签注意见,在《机动车行驶证》副页记录栏按照延缓报废专用章格式,用计算机打印准予延缓报废的使用期限和检验周期。 机动车使用年限

1.出租车(小、微型)8年

2.旅游、公路客运车(大型、中型)15年 3.非营运的大、中型汽车 20年 4.微型载货汽车 12年

5.重、中、轻型载货汽车 15年 6.半挂牵引车 15年

7.非营运的小、微型汽车 无使用年限。超过15年以后每年必须检验2次,检验不通过的,强制报废。

报废年限一览表

车 型 非营运客车

九座以下(含) 九座以上

旅游客车

营运(非出租)客车 20座以上出租车 轻货、大货

微型货车、19座以下出租车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

吊车、消防车、钻探车等专用车 大中型拖拉机

报废年限 15 10 10 10 8 10 8 8 10 15

机动车报废与延缓报废年限一览表

可否延缓 最高可延 可 不限

可 可 可 可 可 否 可 可 否

10 10 5 4 5

强制报废年限 依 据

签注至2099年12月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31日

准若干规定的通知

20年

国经贸资源20年

[2000]1202号

15年 汽车报废标准 12年

(1997年修订)

15年

国经贸经〔1997〕456

8年

12年

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15年 关于制定大中型拖拉

机报废标准的通知

三轮农用和单缸四轮农用 多缸四轮农用 正三轮摩托 其它摩托

6 9 7-9 8-10

可 可 可 可

3 3 3 3

9年 12年 10-12年 11-13年

[1992]物机字191号 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

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 (经贸委、计委、公安部、环保总局联合发文第33号) 同上(其他摩托) 汽车报废标准(1997年修订)

国经贸经〔1997〕456号

[4]右置方向盘、右改左车 其它汽车 10 10 否 可 - 5 10年 15年

车辆报废流程

1、申请报废更新的汽车车主领填《机动车变更、过户、改装、停驶、报废审批申请表》一份,加盖车主印章。

2、登记受理岗申请,对已达报废年限的车辆开具《汽车报废通知书》。对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查验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核发《汽车报废通知单》。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一家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要求发动机与车辆分离,发动机的缸体应打破,车架(底盘)要割断。

5、车主持《变更表》、《XX省更新汽车技术鉴定表》和《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经机动车查验岗核对并签字,回收牌证,按规定上报审批,办理报废登记。 常见误解

[5]

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连续3年

上述规定中“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并不是指连续3年未获得检验合格标志。现行机动车年检规定是,非营运的全新机动车前6年是两年一检,第6至15年是一年一检,15年之后就是半年一检。按照这个计算标准,一辆全新的私家车,连续3次即连续6年未年检就会被强制报废。而对于超过15年的老旧车,连续3个检测周期(即1年半)未获得合格标志,就将被强制报废。 解读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据介绍,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张延军介绍,按照这条规定,私家车是没有使用年限限制的。 [6]

■新规同时规定,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其中,私家车行驶60万公里、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公里、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公里,国家将引导报废。 汽车报废流程详解

汽车报废流程是怎样的?为了方便需要车辆报废的车主进行车辆报废,卓杰行整理了 车辆报废流程资料,了解了车辆报废流程后,您可以根据“机动车报废流程”对自己的旧车进行报废。

车辆怎么报废?车辆报废流程如下:

1、机动车所有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确认车辆唯一性,审核交验手续,无误后收车,开具解体厂收车证明。

3、解体厂到地区分所查询车辆信息,确认车辆,如果查出是盗抢、抵押、事故逃逃逸车则会通知相关部分处理,如不是车辆不存在以上情况,则进入4.

[6]

4、民警按法规规定对大型客车、大型货车及其它营运车辆进行现场监销,留存监销后照片,在《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及《监销机动车唯一性确认表》上签字,解体厂填写监销台账。在第4中会出现需要进一步拆解和二次监销的车辆,遇到这类情况民警进行二次监销,解体厂留存数码照片档案,填写拆解台账,可利用零件标明报废回收字样后可以销售。

5、经过4中说到的两种情况后,解体厂整理档案资料后到地区分所办理注销手续,地区分所审核后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注销机动车登记决定书》

物资报废管理规定范文第5篇

第一步:交报废汽车及相关材料将报废汽车及相关材料交与我单位。报废汽车无法启动的,我单位负责免费拖车(北京市区内)。双方协商报废汽车残值(国家规定350元/吨,上下浮动30%)。

我单位出具拖车证明,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的材料如下:

<1>单位: 1.报废车的机动车行驶证正副本,如丢失单位应在补领表上盖章。 2.报废车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加盖与行驶证单位名称一致的公章。 3.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上盖公章。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如丢失单位应在补领表上盖章。 5.如果是事故车应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复印件。 6.如果是火烧车应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烧证明复印件。 7.单位提供的报废车辆要完整,无发动机号、车架号的车辆不能办理报废手续。 8.单位提供的报废汽车车牌照应齐全(两面),如丢失单位应在补领表上盖章。

<2>个人: 1.报废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原件正副本,如丢失填写补领表补领。 2.报废汽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机动车注销登记申请表上签字。 4.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如果丢失填写补领表补领。 5.如果是事故车还应提供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复印件。 6.如果是火烧车还应提供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烧证明复印件。 7.个人提供的报废车辆要完整,无发动机号、车架号的车辆无法办理报废手续。

8.个人提供的报废汽车车牌照应齐全(两面),如丢失,个人应在牌照补领表上签字补领。

第二步:报废汽车查询

第二步:报废汽车查询报废汽车进厂后,由我单位统一将报废汽车相关材料交到交管局车辆管理所进行查询,如果有被盗抢、官司或其它案件的,暂不能办理报废的以外,查询无问题的报废汽车,车管所通知我厂进行拆体。第三步:报废汽车拆解接到车管所的通知以后,我厂按照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对报废汽车要求进行拆解,并照相存档备查 {(图片:小客、货车、大客)在光盘内}

第三步:报废汽车拆解

第三步:报废汽车拆解接到车管所的通知以后,我厂按照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对报废汽车要求进行拆解,并照相存档备查 {(图片:小客、货车、大客)在光盘内}

第四步:警察现场检验

第四步:警察现场检验车辆管理所民警每周一到我厂对报废汽车进行现场检验。检验内容主要包括:核对报废汽车车牌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检验报废汽车被解体是否符合要求,检验无误,符合要求后,回所出具报废汽车注销证明。

第五步:收发报废汽车注销证明

第五步:收发报废汽车注销证明从车管所取回报废汽车注销证明后,通知报废汽车单位(个人),我们将报废汽车注销证明、报废汽车证明及事先约定的报废汽车残值款交给您。交车单位(个人)将拖车证明还给本中心,报废汽车手续办理完毕。

第六步:代办注销养路费

第六步:代办注销养路费单位(个人)不涉及养路费欠费、退费的我们帮助代办养路费注销。如欠费、退费的由单位(个人)自行办理。

<1>养路费欠费的单位(个人)持车管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交齐所欠养路费及滞纳金后办理养路费注销手续。

物资报废管理规定范文第6篇

1.***学院设备供应处是全院国有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代表学院管理除总务处分管的固定资产外的所有固定资产,具体工作由其管理科承担。2.设备供应处管理科负责教学、科研、生产、实验等固定资产的入帐、汇总、检查、受理报废、组织报废鉴定、办理报废手续、回收报废资产、批准利废拆旧、废品残值回收等工作。

3.任

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擅自处理已报废过的资产,更无权将废品回收的残值故人本单位使用。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出款项。情节严重者报学院纪检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为维护国家财产不受损害,,报废单位有义务保证报废资产在回收时的完整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在已报废过的资产上拆取元器件、配件或部件。违反者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退出所拆取元器件、配件或部件。情节严重者也同样报学院纪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报废

1.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使用年限达到或超过十五年且已不符使用要求的,或虽服役年限不足15年但已不能满足教学需要的。

(2)已经损坏且无法修理恢复使用的或因技术落后无修复价值的。

(3)使用五年以上已经损坏且修理费超出本身价值50%以上的。

2.申办报废首先由使用单位到设备供应处管理科认真填写“待报废仪器设备清查登记表”,等待设备供应处组织的或由它委托各系、部、所组织的“专家组”鉴定。

3.经过“专家组”鉴定待报废仪器设备确实是不能再使用的或确实是技术陈旧不符合新教学要求的,并签署意见后,交设备供应处管理科。

4.经过设备供应处认可,填写报废申请单,由管理科统一办理报批手续。原单价在五万元以内的,由主管院长审批。原单价超出五万元的经主管院长审查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5.报废申请单批准报废后,再填写正式固定资产报废单,由管理科的资产管

理员负责注销资产帐并交财务处注销资金帐。

三、回收和利废

1.已报废的仪器设备,必须完整地(包括附件、配件和技术档案)交设备供应处回收仓库进行清点和交接,完毕后由设备供应处回收库开出收料单。

2.设备供应处回收库应将回收的已报废仪器设备录入回收物资帐,进行管理。

3.回收物资仓库对全院开放,欢迎各单位前来拆废再利用。但前来拆废的人员必须得到其二级单位领导的书面同意和设备供应处管理科的书面批准,并认真办理领料手续(免费领取)。

四、处理

1.废品处理直接关系到学院设备的投资利益,除卖废品的经济效益外,库房的占用和利废也都与经济效益相联,因此处理废品的时机非常重要。废品处理工作由设备供应处管理科办理。

2.处理废品的时机由管理科提出,经设备供应处处长批准方可实施。处理废品工作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操作,数额较大时处长应参与,数额再大可邀请财务、审计几个部门共同进行。

3.处理废品联系收购单位应该在三家以上,以便得到最好的价格,为学院争取最高的经济效益。

4.处理废品回收残值所得的款项全部上缴给学院财务处。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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