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处罚办法全文范文

2023-09-24

安全生产处罚办法全文范文第1篇

宿舍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强化宿舍管理,维护宿舍区的环境整洁,保证员工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员工养成爱劳动、讲卫生的好习惯,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干部宿舍楼和员工宿舍楼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入住与退宿的办理

第三条

申请入住宿舍时,申请人须凭行政部开具的《联络单》到宿舍管理员办公室(以下简称宿管室)办理登记、入住手续,入住客房的当事人须缴纳住宿押金100元。入住房间由宿舍管理员(以下简称宿管员)统一安排,无入住《联络单》的,宿管员将拒绝办理入住手续。

1、未经行政部批准,私自入住宿舍的,一次罚款200元;

2、未按宿管员指定的房间或床位入住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四条

住宿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客人或销售人员退还客房时,应到宿管室办理退房手续,退还房间钥匙和领取的公司物品。离职员工须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后,再办理工资结算手续。离职员工、客人或销售人员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入住时间的,须提前向行政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入住。

1、离职员工未办理退房手续或未将私人物品搬运到门卫室的,行政部将拒绝为其结算工资;

2、离职员工未退还寝室钥匙(包括自配的钥匙)的,一律罚款20元;

3、退宿人员未退还公司物品的,一律照价赔偿;

4、应退宿的人员延长了入住时间,但未提前申请或申请未获行政部批准的,延长一天扣款30元,依此类推;

5、客人或销售人员未及时办理退客房手续或未交还客房钥匙的,罚款100元(用100元押金抵充),同时,宿管员应及时换锁;

6、退宿人员既不退还公司物品,也不愿意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态度恶劣的,除承担相应赔偿外,罚款100元,情节严重的,罚款200元。

第三章

寝室的安排与调整

第五条

行政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调整部分员工宿舍,相关员工须无条件服从宿管员的安排,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1、不服从宿管员调整宿舍安排的,一次罚款100元;

2、未在宿管员规定时间内搬进新安排的寝室,影响宿舍调整进度的,一次罚款50元。

第六条

任何员工未经行政部许可,不得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或非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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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员工。夫妻宿舍房留宿的家人、亲友不得随意在办公室、车间、宿舍、食堂等区域走动,儿童更不得随意离开宿舍房间,否则后果自负。

1、擅自留宿非公司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100元处罚;

2、擅自留宿公司非住宿员工的,按留宿一名罚款50元处罚;

3、住宿夫妻家人、亲友(含儿童)随意在厂区走动,发生人身财产安全事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须照价赔偿,其本人蒙受的一切损失与公司无关。

第四章

值日表与宿舍长的设臵

第七条

除夫妻房、值班室等特殊房间外,每间住人宿舍都必须张贴《卫生值日表》,其内容须及时更新,住宿员工按《卫生值日表》打扫寝室卫生,确保寝室整洁。宿管室有《卫生值日表》备用。

1、寝室没有张贴《卫生值日表》,或者《卫生值日表》涂改、损坏严重的,其住宿员工每人罚款20元;

2、《卫生值日表》内容未及时更新,影响宿舍人员卫生值日的,如离职人员名单未删除,则给予宿舍长10元罚款;如属于新进寝室人员没有及时在《卫生值日表》上登记自己姓名的,则给予其50元罚款;如某日没有编排值日人,导致当日无人值日的,则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元。

第八条

每间宿舍设宿舍长一名,宿舍长由同寝室人员自荐、推荐或行政部指定。宿舍长离职或不住原寝室,原寝室人员应自荐、推荐一名新宿舍长,或者由行政部指定一名员工担任新宿舍长。

1、宿舍长未履行宿舍长职责,影响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一次罚款30元;

2、无宿舍长的宿舍,住宿人员既不自荐、推荐,也不上报宿管员,从而影响寝室清洁卫生和生活秩序的,该寝室每人罚款50元。

第九条

宿舍长有约束舍友言行、监督卫生值日、保持寝室整洁、保证物品安全、规范电器使用等职责和权利,住宿员工在宿舍管理上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宿舍长的领导。

1、经宿舍长提醒,仍未履行值日义务的,一次罚款150元;

2、不服从宿舍长指挥,拒绝整理寝室内务的,一次罚款100元;

3、拒绝服从宿舍长的管理,言语过激,有辱骂、威胁内容的,一次罚 款300元;

4、与宿舍长因宿舍管理而打架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0元并开除。

第五章

宿舍卫生

第十条

宿舍卫生标准为地面无灰尘、无杂物、无卫生死角,床上用品、生活用品等摆放整齐,统一规范,无未及时清洗的衣服、鞋袜、床单、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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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版/第1次修订 褥、枕头等,室内保持通风无异味。

1、值日员工未履行值日义务的,一次罚款100元;

2、寝室地面打扫后仍有灰尘、杂物、卫生死角的,对值日人罚款50元;

3、寝室地面只打扫,未用拖把拖地,导致地面不干净的,对值日人一次罚款30元;

4、寝室地面因拖地的拖把未拧干而水渍太多、脚印重重的,对值日人一次罚款20元;

5、寝室内床上用品、生活用品摆放凌乱不堪的,对责任人予以50元罚款,整个寝室的物品摆放都杂乱无章的,则对该寝室人员每人罚款30元;

6、寝室打扫后,垃圾仍留在室内角落的,对当天值日人予以50元罚款,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该寝室人员每人罚款30元;

7、宿舍门对面(门口至走廊中心线之间)及其两侧范围内留有垃圾的,则对该宿舍的当天值日人或责任人予以50元罚款,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8、脏的衣服、鞋袜、被褥、枕头、床单等个人物品未及时清洗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

9、在寝室墙壁、门窗上乱写乱画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10、寝室内因脏鞋、臭袜、臭脚、不常开启门窗等原因而导致气味刺鼻难闻的,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第十一条

禁止向门窗外、走廊上、楼道口放臵清洁工具、丢弃物品、倒垃圾、泼水、吐痰等一切不文明行为,垃圾应倒入指定垃圾桶内,严禁脚踩墙壁。

1、向门窗外、走廊上、楼道口放臵清洁工具、丢废弃物、倒垃圾、泼水、吐痰等行为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2、宿舍垃圾未倒入指定垃圾桶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

3、脚踏墙壁、破坏墙面整洁的,对责任人罚款50元;

4、搞坏墙面,导致墙体受损的,一次罚款100元。

第十二条

员工不得把食堂饭菜、餐具带进宿舍。宿舍内禁止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畜家禽等。

1、把食堂饭菜、餐具带进宿舍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

2、宿舍内饲养或带入宠物、家畜家禽的,责任人须将宠物、家畜家禽立即带离厂区,还须承担50元罚款。

第六章

宿舍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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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版/第1次修订

第十三条

宿舍内的电视机、影碟机、收音机、扩音机等电器声音不得过大,以不影响他人休息为宜。宿舍区严禁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淫秽色情物品,不得在墙壁、门窗、桌椅、床铺、厕所隔板上乱涂乱画淫秽色情文字或图案。

1、电器声音过大影响他人休息的,经他人劝阻仍我行我素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

2、如屡教不改、多次出现声音大影响他人休息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并对音响设备予以没收,在设备主人离职后方可到宿管室领取;

3、阅读、观看、张贴、传播淫秽色情物品的,主要责任人每人罚款100元,其余参加人员每人罚款50元;

4、在墙壁、门窗、桌椅、床铺、厕所隔板上乱涂乱画淫秽色情文字或图案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

第十四条

宿舍楼洗漱间、卫生间内严禁赤裸冲凉、洗澡。员工应养成及时关闭水龙头、节约用水的好习惯。如厕时不得使用硬质纸张,亦不得乱丢厕纸,以免堵塞下水道。

1、在洗漱间、卫生间赤裸冲凉、洗澡的,一次罚款50元;

2、洗漱、冲凉、洗衣服、刷鞋、洗拖把、冲厕时未及时关闭水龙头,严重浪费水资源的,一次罚款20元;

3、如厕时使用报纸书刊等硬质纸张,或用过的纸张、卫生棉及包装袋等不入纸篓或垃圾桶的,一次罚款30元;造成下水道堵塞的,罚款50元。

第十五条

除公司领导、行政人员、各部门主管外,其余男员工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进入女工宿舍,任何女工也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带异性进入女工宿舍。同样,女工也不得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间除外)。每晚11时后,女工宿舍走廊东门应处于关闭状态。

1、男员工私自进入女工宿舍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300元并予以开除;如有盗窃财物、猥亵女工等违法犯罪情节的,对责任人予以开除并罚款500元,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女员工私自带异性进入女工宿舍,或者私自到男工宿舍逗留(夫妻间除外)的,第一次罚款100元,第二次罚款200元,第三次罚款300元并开除;如有盗窃财物等违法犯罪情节的,对责任人予以开除并罚款500元,同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每晚11点后,私自打开女工宿舍走廊东门的,一次罚款20元。

第七章

宿舍安全

第十六条

住宿员工必须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禁止寝室无人时开照明灯、风扇、空调等,空调遥控器设臵温度应不违反公司的有关规定。严禁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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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版/第1次修订

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电器(特殊房间除外),如热得快、电热毯、电吹风、烫发器、电饭锅、电炒锅、电磁炉、电热水器、电热杯、电取暖器等高耗电设备。除夫妻间外,不得在宿舍内煮饭做菜。

1、寝室无人时未关照明灯、风扇等电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2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10元;

2、寝室无人时未关空调,或者未关门窗而开启空调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3、寝室空调夏季制冷设臵温度低于22℃或冬季取暖设臵温度高于20℃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4、使用风扇吹干洗后的衣服鞋袜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3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元;

5、使用空调来烘干潮湿衣服或鞋袜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6、使用公司明令禁止的家用电器的,对违禁电器予以当场没收,并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7、私拉乱接电源插座(如绑在床架上)、电线、电表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8、私自移动空调、电表、风扇,或者有偷电行为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50元;

9、违规使用家用电器,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公司将对责任人处以不少于500元的罚款,并予以开除,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0、在非夫妻宿舍内煮饭做菜的,没收相关灶具,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十七条

严禁破坏宿舍设施和设备,损坏要照价赔偿,恶意破坏的要加倍赔偿。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同寝室人员共同分担损失的费用和罚金。

1、人为损坏宿舍房门、门锁、窗户、床、桌椅、灯具、风扇、电视机、机顶盒、消防栓、应急灯、安全出口标志等设施设备的,除照价赔偿外,对责任人一次罚款5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30元;

2、破坏宿舍设施和设备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一次罚款1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50元。

第十八条

宿舍区不得私自动火,严禁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和刀剑、棍棒等管制用具,一经发现,公司有权开除责任人,如对公司造成损失,由责任人包赔,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未经公司批准违规动火的,一次罚款2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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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版/第1次修订

责任人须全额赔偿,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违规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2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须全额赔偿,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违规使用刀剑、棍棒等管制用具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查不出责任人的,则对其住宿人员每人罚款100元;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责任人须全额赔偿,并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寝室外禁止任何人吸烟。严禁在宿舍聚众赌博、酗酒闹事、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

1、在寝室外有吸烟行为的,罚款20元;不接受教育、态度恶劣的,罚款50元;

2、在宿舍内聚众赌博的,对参赌人员每人罚款200元,旁观人员每人罚款50元,赌资数额较大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在宿舍区酗酒闹事、寻衅滋事,情节较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须赔偿全部损失外,还须承担2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对打架斗殴等严重违纪行为,对责任人每人罚款500元,并予以开除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住宿员工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贵重物品,寝室门窗有损坏的,应及时向行政部报修。如有财物丢失或被盗应及时上报行政部或直接拨打110报警,以便相关部门调查处理、较少损失。员工丢失或被盗的一切后果自负,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偷盗公司或他人财物的,对偷盗人除追缴全部赃物外,还予以2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偷盗人罚款500元并开除,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作为《速派奇宿舍管理制度》的补充规定,与其具有同等效力,公司已颁布的规章制度中相关条款与本条例相抵触、矛盾的,以本条例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修订和执行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暂未列入本条例的相关违纪现象的处罚,由行政人力资源部参照本条例类似条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自二O O九年十月一日起颁布并施行。

批准:

审核:

编制:

安全生产处罚办法全文范文第2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 1 食盐专营办法............................................................................................. 1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食盐生产 .............................................................................. 3 第三章 食盐销售 .............................................................................. 4 第四章 食盐的储备和应急管理 ...................................................... 6 第五章 监督管理 .............................................................................. 7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8 第七章 附

则 ............................................................................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96号

现公布修订后的《食盐专营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7年12月26日

食盐专营办法

(1996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7号发布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7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6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盐的管理,保障食盐科学加碘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专营管理。

本办法所称食盐,是指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盐。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食盐生产、销售和储备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盐业工作,负责管理全国食盐专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盐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食盐专营工作。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的管理,防止非食用盐流入食盐市场。

第六条 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食盐生产、批发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记录、公示制度,提高食盐行业信用水平。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盐业行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促进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引导企业公平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食盐生产

第八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不得生产食盐。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颁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盐应当按照规定在外包装上作出标识,非食用盐的包装、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食盐。

第十一条 禁止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食盐销售

第十二条 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要求审批确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及时向社会公布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名单,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申请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其为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并颁发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从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或者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销售食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阻止或者限制。

第十五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六条 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第十七条 食盐价格由经营者自主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日常监测。当食盐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者其他应急措施。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边远地区和民族地区的食盐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九条 禁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将下列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含天然卤水);

(二)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

(三)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

(四)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

(五)外包装上无标识或者标识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食盐的储备和应急管理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食盐供需情况,建立健全食盐储备制度,承担政府食盐储备责任。

第二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当按照食盐储备制度要求,承担企业食盐储备责任,保持食盐的合理库存。

第二十二条 盐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协调、保障食盐供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依法不属于本部门处理权限的涉嫌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对实名举报,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经营者的行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七章 附

第三十四条 除本办法的规定外,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盐加碘工作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渔业、畜牧用盐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盐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安全生产处罚办法全文范文第3篇

XX省烟草专卖行政处罚 案件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XX省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档案(下称案件档案)是指本省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在行政处罚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文字、图表和声像等材料。

第三条【适用范围】 案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使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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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管理原则】 各级局的案件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专卖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案件档案的集中保管及对内使用管理。

法规部门部门负责案件档案的对外使用管理。 第五条【配备要求】 各级局应设置案卷管理人员,配备专柜负责案件档案的制作和存放。

第六条【人员要求】 案卷管理人员应熟悉档案管理工作业务,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定期检查案件档案的保管情况,做好各项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条【培训要求】 各级局应对案件档案制作和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第七条【硬件要求】 各级局应确保硬件设备数量适应案件档案保管需要,并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鼠、防虫、防尘、防污染的要求,以确保案件档案的安全,延长案件档案的使用年限。

第八条【信息化建设要求】 各级局要适应案件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和发展的要求,使案件档案信息化建设和办公自动化同步规划、同步发展。

第三章 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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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保管原则】 案件档案应当分类存放、集中移交、安全管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上级有关档案、案件档案管理的规定,严防遗失和泄密。

第十条【制档原则】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制度。

第十一条【保管期限】 已结案的一般程序案件、处罚完毕的简易程序的案件档案为永久保存档案,不得损毁。

第十二条【制档前保管】 案件办理人员应在办案过程中随时做好案件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工作,不得污损或丢失。

第十三条【制档规范】 案件办理人员应当规范制作处罚案件文书,法律法规对案件档案内文书格式有要求的,应当符合法定的格式;如地方相关部门有其他要求的,可参照地方的案件档案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制档及移交时限】 案件办理人员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对已办结的处罚案件进行立卷装订,并移交至案卷管理人员,如有特殊原因需要超过三十个工作日的,应当由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移交方式】 案件办理人员应及时编制移交清册,并在移交案件档案时一并将移交清册移交给案卷管理人员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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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送档时限及规范】 案卷管理人员应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已完结的案件档案及相应的移交清册移交给档案管理部门集中保管。

第十七条【工作交接】 案卷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交接双方必须逐卷逐件进行清点,编制移交目录,严格履行移交手续,经双方核对无误并经有关部门确认移交完毕后方可办理离岗或离职手续。

第十九条【档案保护】 档案管理部门要定期检查案件档案保管状况,及时对已破损、霉变、褪色的档案要及时采取修补、复制等措施。

第二十条【应急工作】 各级局要制订案件档案管理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应有相应的应急抢救措施,确保案件档案的实体安全。

第四章 使用

第二十一条【对内使用】 本单位有关部门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件档案应先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经案件档案保管部门同意后在指定区域内进行查阅。

第二十二条【行业内使用】 上级机关或行业内其他单位因案件复议、诉讼、检查等特殊情况需借用案件档案时,需经分管领导同意。

第二十三条【对外使用】 外部单位或个人需要查阅、摘录和复制案件档案有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有效证明,由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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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部门统一受理,符合条件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填写案件档案使用登记本,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阅、摘录和复制,但不得外借案件档案。

第二十四条【使用限制】 使用案件档案时,阅卷人不得在案件档案上作任何标注、修改、污损,不得抽取、拆散案件档案材料,应主动维护案件档案的完整。

第二十五条【保密要求】 依照有关规定应当保密的实名举报、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等案件档案材料,借阅人不得查阅。

第二十六条【公开例外】 案件档案原则上不向社会开放。如公安因刑事侦查、法院因行政诉讼等特殊原因需要部分或全部公开案件档案时,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第四章 监督

第二十七条【监督原则】 各级局依职权对同级或下级局的案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禁止行为】 各级局相关人员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或同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 未按照规定期限移交案件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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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故意瞒报、漏报有关材料、证物,将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的;

(三) 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案件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 未经同意公开或借阅案件档案并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

(五) 明知所保存的案件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损失的;

(六) 因玩忽职守造成案件档案材料遗失、丢失、毁损的;

(七) 应当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考核监督】 开展案件档案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的人员,在监督检查、评议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行政违纪的,应按照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涉刑移送】 行为责任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理、行政复议、行政赔偿案件的案件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级局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如按照当地工作实际情况需对相应条款进行变通的,需报省局备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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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新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本办法所列内容另有规定的,依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XX省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处罚办法全文范文第4篇

“三违”处罚细则

二0一四年

万源露天煤矿“三违”人员处罚细则

“三违”行为是煤矿安全生产的大敌,是导致煤矿安全事故的主要因素,为严格杜绝我矿安全生产作业中,各类人员的“三违”行为,同时在管理中体现以人为本,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目的,现制定我矿“三违”人员处罚暂行管理办法:

一、对一般性 “三违”人员的处罚规定:

1、所有一般性“三违”人员必须过五关

2、一关“检查保证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向安监科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同时要同安监部门签定“安全承诺保证书”其书面检查和保证书要在“三违”亮相台上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3、二关“经济处罚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向矿方交纳不少于“300元”的安全保障金,和安全绩效分数不少于1分的扣分。其保障金以记账式的形式,由安监科开具罚款单,其处罚时效期为半年,既如本人在半年内不再有“三违”行为,则此保障金和安全绩效考核扣分自动取消,如本人半年内再有“三违”行为,则两次处罚一并加重进行处罚,第二次处罚金额和扣分将在第一次上加倍,两次处罚金额和扣分即时生效。

4、三关“教育培训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到安检科违章学习班,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学习,采用边

上班边培训的学习方式。

5、四关“义务劳动关” 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必须到安检科报道,由安检科或所属科室安排本人参加矿上义务劳动,同教育培训学习一同执行,采用边上班、边学习培训、边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少于5天。

6、五关“现身说法关”既所有一般性的“三违”人员,利用上班时间,到各科室、队组班前会上进行现身说法,充当反面教材教育广大职工认真吸取自己的教训,严格遵守矿规矿纪。

二、对严重“三违”人员的处罚规定:

1、所有严重“三违” 人员必须过六关

2、一关“检查保证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向安监科部门写出书面检查,同时要同安监部门签定“安全承诺保证书”其书面检查和保证书要在“三违”亮相台上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

3、二关“经济处罚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向矿方交纳不少于“500元”的安全保障金,和安全绩效分数不少于2分的扣分。其保障金以记账式的形式,由安监科开具罚款单,其处罚时效期为半年,既如本人在半年内不再有“三违”行为,则此保障金和安全绩效考核扣分自动取消,如本人半年内再有“三违”行为,则两次处罚一并加重进行处罚,第二次处罚金额和扣分将在第一次的加倍,两次处罚

金额和扣分即时生效。

4、三关“教育培训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必须到安监科违章学习班,离岗接受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其培训期间只记出勤,不记工资。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5、四关“担保关”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培训完毕上岗前必须有本班队长或班组长做担保人,无担保人的不得上岗作业,同时担保人要签定担保协议,对于被担保人在处罚期内,再次出现“三违”行为的,担保人同被担保人承担同样的处罚。

6、五关“家庭教育关” 既所有严重“三违”人员,在上交书面检查和签定“安全承诺保证书”时必须有家属到场并有家属签字,并由安监科组织本人和家属观看“事故案例教育”录像,配合安监科做好安全协管工作。(队组职工由本队组直接负责人签字)

安全生产处罚办法全文范文第5篇

2.每周星期五服务部与关爱部联合开会,总结本周非完全满意客户回访中暴露的问题,并分析原因,制定相应的改善措施。

3. 关爱部每周预约1客户进行店内自测,同意参与的客户赠送100元工时代金卷或同价值燃油添加剂1瓶。(关爱总监,关爱专员监督实施)抽样结果纳入当月工资标准内。

4.申请购买录音笔1只,随机录音抽样调查服务顾问平时接待服务流程。(服务总监监督,关爱总监,关爱专员实施)抽样结果纳入当月工资标准内。

5.要求服务顾问对客户介绍回访成功并评价10分就赠送200元工时代金卷,同时帮助客户把回访电话4001669266存储到手机内。

6.当日维修保养离店客户,服务顾问必须2小时内对客户发送关爱短信。下班前给自己接待的客户进行电话关怀。(服务总监,关爱专员监督)遗漏一个客户,罚款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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