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制度范文

2023-09-20

增值税制度范文第1篇

【摘要】文章立足房地产企业后“营改增”时代税务管理实务,对增值税纳税遵从常见风险点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提出从风险防范顶层设计入手,探索行业纳税遵从路径;从组织流程体系完善入手,提升行业纳税遵从质效;从具体业务操作规程入手,降低行业纳税遵从成本等具体应对策略,以期能对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管理提供参考。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增值税;纳税遵从; 风险管理

房地产行业自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营改增”以来已有近5年的时间。期间,房地产业“营改增”政策几经更迭和不断完善,对消除行业重复征税、降低行业税负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税收政策红利释放效应明显。然而随着税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地税合并的正式启用和“金税三期”征管系统的广泛普及,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税收征管环境越来越智能化和信息化,鉴于增值税税制设计的复杂性和监管处罚的严厉性,行业税务风险管理的难度也在不断加大,这对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某种意义上看,对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的纳税遵从风险管理研究相当必要,它不仅是提升行业涉税风险应对能力的重要手段,更是提升行业财务管理能力的有效途径。

一、房地产企业纳税遵从风险管理概述

纳税遵从风险是指税收行政相对人因为主观故意或者过失,没有履行法定涉税义务或者未服从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管理,造成未来损失的可能性[1]。房地产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从上下游产业链来看涉及的行业众多,因其业务经营的特殊性和会计处理模式的繁杂性,历来是税务主管部门税源监管的重点,尤其是在房地产行业“营改增”以后,行业面临的税收征管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税款计算方式发生重大变更、税负影响因素显著增多,这一系列的变化给行业发展带来税收政策利好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税务管理方面的风险和挑战。基于此,在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企业有必要持续、深入地研究“营改增”政策对行业的影响,借此构建完善的房地产行业税收风险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纳税遵从,推动房地产行业向精细化管理轉变,实现行业稳健发展。

二、房地产行业后“营改增”时代,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点分析

后“营改增”时代,随着“金税三期”大数据应用平台在税务主管部门的广泛应用,房地产行业的经营信息和税收信息可以轻而易举被税务机关获取,并借此行业大数据关联比对、分析、识别,预警企业可能存在的纳税遵从风险,让房地产企业主观故意或过失逃避法定纳税履行义务的行为无处遁形。因此,为了归纳总结出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主要风险所在,笔者结合工作实务,在充分研读“营改增”配套税收政策的基础上,依据增值税计税原理对房地产开发主要涉税环节进行梳理,将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细化为计税销售额虚假风险、价外费用未合并计税风险、土地计税成本扣除不当风险、特殊业务未作视同销售风险和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风险等五个层面。

(一)计税销售额虚假风险

增值税价外税的属性与营业税的价内税属性显著不同,应税销售额中不包含增值税本身,所以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合理且正确地确定计税销售额的关键。房地产行业销售实行预售制,这种特殊的销售模式给企业在预售环节隐匿销售收入或者延迟归集销售收入提供了可乘之机,具体表现为销售收入不确认或延迟确认。在销售收入不确认上,房地产企业一般通过预收业主按揭购房款挂账短期借款,无产权会所或停车位等公共配套设施对外出售账外循环等方式确认收入;在延迟确认收入上,房地产企业一般通过将预收业主购房款挂账预收账款或罚没客户违约保证金长期挂账的方式,在符合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时不及时结转为销售收入,故意延迟销售收入确认时间。

(二)价外费用未合并计税风险

价外费用是指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除价款之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具体到房地产销售中,包括认筹金、看房费,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过程中代有关部门向购房者收取的一些费用,如煤气(天然气)集资费、暖气集资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电话初装费、办理产权证费用(房屋交易手续费、产权登记费、他项权利登记费、权证工本费、契税、商品房购销合同印花税、房屋所有权证印花税、土地使用证印花税、住房维修基金)等[2]。对认筹金、看房费等性质的收费,房地产企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区分该类费用是否归属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的构成购房款的部分,如果该部分费用的缴纳是基于取得优先选房权且最终会冲减购房总价,则构成增值税的价外费用,需要合并计征增值税,否则不作为增值税价外费用计征增值税;对诸如代有关部门向购房者收取的费用,如果同时满足代行政单位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所收款项全额上交财政等三个形式要件,不作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如果房地产企业以自身名义向业主收取且开具房地产企业发票的费用,则归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并计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在价外费用是否合并计征增值税问题上,房地产企业易陷入政策适用混同的风险,将原本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价外费用选择性少计销售额、少缴纳增值税,进而加大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

(三)土地计税成本扣除不当风险

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3]。在实务工作中,地方政府出于招商引资、回迁房公租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目的,对房地产企业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取得的土地缴纳的出让金,会按照一定的优惠政策给予相应比例或额度的返还。在这种情况下,政策允许扣除的地价款应该是财政票据记载的金额扣减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的差额,因退还的土地出让金不在财政票据列示,很多房地产企业在计算增值税销售额时易忽略该因素的影响,少缴纳了税款,可能导致出现补缴税款和缴纳滞纳金的风险。

(四)特殊业务未作视同销售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对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对标政策具体适用,房地产企业同样存在一些特殊业务情形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一是房地产企业将建成后的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非政府单位使用的;二是房地产企业将建成后的公共配套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单位,但并非用于公益事业使用的;三是房地产企业集团间或关联方间不属于统借统还部分的拆解资金利息;四是棚改、拆迁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给回迁用户的等同面积房产;五是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职工福利、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等。这五种情况均属于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然而在具体实务工作中,房地产企业一般对无偿移交非政府单位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和无偿移交政府单位,但并非用于公益事业使用的公共配套设施不确认收入,对频繁资金往来带来的利息收入未做增值税收入纳税申报项,对“拆一还一”方式补偿的房产做成本冲减处理不确认收入;对“投、分、送”等房产直接将部分减少的产品冲减开发成本。这些不做视同销售处理的特殊业务均隐含较大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

(五)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风险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对增值税税负起着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在房地产企业税务管理实务工作中,很多企业出于少缴税款的目的故意混淆简易计税项目和一般计税项目,将原属于简易计征项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用于一般计税项目抵扣,或对一般计税项目中非正常损失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做转出,依然进行进项税额抵扣,擅自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造成不该抵扣的进项税额做了抵扣,违反增值税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特殊规定,加剧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

三、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行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防范应对

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税控监管环境正在逐步收紧,过往税控风险聚焦在纳税数据核算和纳税申报上的传统粗放式管理模式,已经不再适应新常态下的监管环境,这就促使房地产企业增值税纳税遵从在风险防范顶层设计、组织流程体系完善、具体业务操作规程等方面采取积极应对策略。

(一)从风险防范顶层设计入手,探索行业纳税遵从路径

增值税纳税遵从是房地产企业后“营改增”时代税务实务管理面临的共性问题,在“金税三期”大数据信息系统广泛应用的大环境下,个别企业的税负在行业整体税负中的偏离度、个别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规范性和及时性等都能被大数据充分稽核比对出来,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税控风险越来越显性化。据此,房地产企业管理层一定要树立纳税风险意识和纳税遵从理念,做好增值税纳税遵从顶层设计,以合规经营和严防风险为纳税实务管理总体目标,构建纳税风险评估机制,将纳税遵从和企业品牌声誉紧密联系起来,全面排查业务链条中的每一个环节的涉税风险点,探索事前风险前置排查、事中风险强化管控、事后风险监督总结的行业纳税遵从管理新路径。

(二)从组织流程体系完善入手,提升行业纳税遵从质效

房地产企业本身业务流程复杂、专业性极强,这就对行业增值税纳税遵从提出了更高的质量要求。完善的制度体系建设是应对税控风险的根基,在纳税遵从管理上,房地产企业可以从组织体系和流程体系的架构完善两个方面着手。具体来说,一是设置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组织架构,组建税控风险管理部门,引进持有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进一步厘清税务人员岗位职责,加强技术培训,充分依托人才建设提升纳税遵从技能;二是全面梳理增值税管控流程,积极与税务主管部门对接,洞悉掌握最新税收政策法规和最新税收征管政策,确保不因政策理解偏差和操作失误触发纳税风险,强化房地产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开具流程管理和档案留存管理,严格按照“金税三期”要求规范涉稅操作,谨防增值税纳税申报风险,全面提升行业纳税遵从质效。

(三)从具体业务操作规程入手,降低行业纳税遵从成本

针对增值税价外税、流转税的属性,按照增值税征纳要求,以有利于增值税纳税申报和业务经营数据分析为标准,重新调整确定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模式,认真剖析后“营改增”时代增值税纳税遵从常见的风险点及其成因,从具体业务入手,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借鉴行业成熟的、可指导性的操作规程,对行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行业经济业务形态一问题一研究、一情况一对策。对重点、难点、疑点等增值税涉税业务,通过借力行业专家外脑和寻求外部中介机构帮助的方式寻求应对策略;对有争议的增值税涉税业务,积极征询税务主管部门的权威行政解释,从有效降低增值税税负和纳税风险两个维度,切实降低纳税遵从成本。

主要参考文献:

[1]解洪涛.税收征管流程重组、纳税评估与税收流失:基于2004-2013年的省际面板数据实证研究[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4).

[2]冯秀娟.“营改增”后房地产业增值税涉税风险及防范[J].财会月刊,2016,(25).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4]张营周.后“营改增”时代房地产业增值税纳税遵从风险及防范[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9).

增值税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部分 概述

一、背景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近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以下简称 36 号文件),其中包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根据 36 号文件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15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 1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9 号)等相关的配套文件。

本次纳入营改增范围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涉及纳税人户数多、行业广、业态复杂,税收制度设计上,既要考虑遵循规范的增值税税理原则,也要兼顾原有营业税政策的过渡;既要保证所有营改增行业税负只减不增,又要兼顾不影响财政体制;既要方便纳税人操作遵从,又要便于税务机关执行。在方方面面兼顾的前提下,税收制度上就必然安排了许多过渡性政策,同时也有许多制度上的尝试和创新。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3 公告,以下简称 13 号公告),对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明确。

二、公告适用范围

鉴于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3 号公告发布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适用于全国范围所有增值税纳税人。

三、申报表调整思路

以实现新旧税制平稳过渡,顺利推进营改增改革为原则,兼顾习惯性和适用性。即,考虑到原增值税纳税人已形成的申报习惯和征管信息系统的既有框架,保持原申报表基本结构和栏次不变;同时考虑到政策的适用性,通过申报表局部调整和增加附表的方法,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政策规定相衔接。

四、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主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一)》)。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二)》)。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三)》)。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附列资料

(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四)》(税额抵减情况表,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四)》)。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以下简称《附列资料

(五)》)。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以下简称《进项结构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以下简称《减免税明细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以下简称小规模申报主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以下简称小规模申报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小规模申报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三)纳税申报其他资料包括: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公告规定,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四)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公告规定,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第二部分 一般纳税人申报表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资料调整为了1 主表 8 附表,在填写的整体难度上有所增加。需要注意的是,自 2016 年 6 月份申报期起,从事轮胎、酒精、摩托车等产品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不需要再报送《部分产品销售统计表》。

第一节 申报表主表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表式结构未做调整,仅对表头部分的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即将原表中“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即征即退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的表述,分别改为“一般项目”、“即征即退项目”。具体见下图:

二、挂

填写要点

账留抵税额的填报是申报表主表填报的主要难点。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改增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即在试点实施之日前,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需要进行挂账处理。

申报表主表中的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专用于挂账留抵税额的填写。

【填写案例一】某市 A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6 年 5 月 1 日前,仅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截止 2016 年 4 月 30 日期末留抵税额 10 万元。2016 年 5 月,发生 17%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 20 万元,发生 1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30 万元,本月发生的进项税额为30 万元。

2016 年 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主表填报方法:

注:为方便举例说明,在填写案例中只截取了申报表的部分栏次(下同),填写的数据可能存在不完整的情况。

1.本月主表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0”;“本年累计”填写“100000”,即将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结转到本栏。

2.主表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在填写时,需要进行计算,具体步骤如下:

第一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用第 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计算过程: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500000-300000=200000 第二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要用到《附列资料

(一)》中数据。

计算过程: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

(一)》第 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主表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200000 ÷500000×100%=40%。 第三步:计算出当期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计算过程: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200000× 40%=80000 第四步: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80000<100000 经过上述计算,主表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应当填写 80000。

3. 主表第 19 栏“应纳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即:500000-300000-80000=120000 4.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即:100000-80000=20000。

这 20000 元是期末尚未抵扣完的挂账留抵税额,可以结转至下期继续在货物及劳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生产经营地址”:填写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登记注册类型”:按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的栏目内容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常用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项目”列:填写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项目”列:填写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以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一般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其中,第

13、20、

25、

32、

36、38 栏及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的“本年累计”分别按本填写说明第(二十七)(三十四)(三十九)(四十六)(五十)(五十二)(三十二)条要求填写。

(十五)第 1 栏“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政策链接】根据 36 号文件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扣除项目情形有:

1.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臵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4.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 额。

7.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

第 9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第 9 列第

6、7 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6、 7 行之和。

(十六)第 2 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货物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十七)第 3 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十八)第 4 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一般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7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

(十九)第 5 栏“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纳税检查调整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其当期按预征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也填入本栏。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8 至 13b 行之和-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14、15 行之和。

(二十)第 6 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在本期计算调整的销售额。但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经纳税检查属于偷税的,不填入“即征即退项目”列,而应填入“一般项目”列。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二十一)第 7 栏“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16、17 行之和。

(二十二)第 8 栏“免税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和适用零税率的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免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9 列第

18、19 行之和。

(二十三)第 9 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货物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的销售额。

(二十四)第 10 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劳务销售额及适用零税率的劳务销售额,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劳务的销售额。

(二十五)第 11 栏“销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2、

4、 5 行之和-第 14 列第 7 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10 列第 6 行+第 14 列第 7 行。 (二十六)第 12 栏“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 12 栏“税额”。 (二十七)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8 号)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大于零,且兼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纳税人(下同)。其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以下称为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按试点实施之日前一个税款所属期的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货物、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填写;以后各期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其他纳税人是指除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之外的纳税人(下同)。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填写。(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0”。(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上期申报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填写。

(二十八)第 14 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二)》第 13 栏“税额”。

(二十九)第 15 栏“免、抵、退应退税额”:反映税务机关退税部门按照出口货物、劳务和服务、无形资产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增值税应退税额。

(三十)第 16 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额。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8 列第 1 至 5 行之和+《附列资料

(二)》第 19 栏。 (三十一)第 17 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纳税人本期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二)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实际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的数额。将“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与“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两个数据相比较,取二者中小的数据。

其中: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本期期初余额=第 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一般计税方法的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纳税额=(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

一般货物及劳务销项税额比例=(《附列资料

(一)》第10 列第

1、3 行之和-第 10 列第 6 行)÷第 11 栏“销项税额” “一般项目”列“本月数”×100%。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三)第 19 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2.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 11 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

(三十四)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1.上期留抵税额按规定须挂账的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的“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反映试点实施以后,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共同形成的留抵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反映货物和劳务挂账留抵税额,在试点实施以后抵减一般货物和劳务应纳税额后的余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其他纳税人,按以下要求填写本栏“本月数”和“本年累计”: (1)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本栏“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填写“0”。

(3)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五)第 21 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反映纳税人本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10 列第

8、9a、

10、11 行之和-第 10 列第 14 行)+(第 14列第 9b、

12、13a、13b 行之和-第 14 列第 15 行)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附列资料

(一)》第 10 列第 14 行+第 14 列第 15 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应将预征增值税额填入本栏。预征增值税额=应预征增值税的销售额×预征率。

(三十六)第 22 栏“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三十七)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9 栏“应纳税额”与第 21栏“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 19栏与第 21 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三十八)第 24 栏“应纳税额合计”: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十九)第 25 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本年累计”填写。

(四十)第 26 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本栏不填写。

(四十一)第 27 栏“本期已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二)第 28 栏“①分次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已缴纳的准予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以下几种情况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其可以从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已缴纳的税款,按当期实际可抵减数填入本栏,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十三)第 29 栏“②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本栏不填写。

(四十四)第 30 栏“③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缴纳上一税款所属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

(四十五)第 31 栏“④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实际缴纳和留抵税额抵减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六)第 32 栏“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本期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四十七)第 33 栏“其中:欠缴税额(≥0)”: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八)第 34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应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四十九)第 35 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而实际收到的税务机关退回的增值税额。

(五十)第 36 栏“期初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按上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填写。“本年累计”按上年度最后一个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38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年累计”填写。

(五十一)第 37 栏“本期入库查补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额,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和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

(五十二)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本月数”反映纳税人接受纳税检查后应在本期期末缴纳而未缴纳的查补增值税额。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本年累计”与“本月数”相同。

第二节 附列资料

(一)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二)主要变化将原表中有关“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应税服务”的表述,统一修改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共涉及 6 个栏次。将简易计税栏目中的第 9 行拆分为 9a、9b,满足新增5%征收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填报。

二、填写要点

(一)在填写各行时,按照税率或征收率对当期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进行归集,同一税率或征收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要分别填写在对应栏次。

(二)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需要将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填写第 13a 至 13c 行“预征率 %”的对应栏次。其中,第 13a 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 13b、13c 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第 第 13a 至 13c 行第 1 至 6 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13a 至 13c 行第 14 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各列说明

1.第 1 至 2 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的情况。 2.第 3 至 4 列“开具其他发票”:反映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本期开具的其他发票的情况。 3.第 5 至 6 列“未开具发票”:反映本期未开具发票的销售情况。

4.第 7 至 8 列“纳税检查调整”:反映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在本期调整的销售情况。 5.第 9 至 11 列“合计”:按照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第 1 至 11 列应填写扣除之前的征(免)税销售额、销项(应纳)税额和价税合计额。

6.第 1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附列资料

(三)》第 5 列对应各行次数据填写,其中本列第 5 栏等于《附列资料

(三)》第 5 列第 3 行与第 4 行之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填入本列第 13 行。

7.第 13 列“扣除后”“含税(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本列各行次=第 11 列对应各行次-第 12 列对应各行次。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8.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本列,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1)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本列各行次=第 13 列÷(100%+对应行次税率)×对应行次税率 本列第 7 行“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 2 条第(2)项第③点的说明。

(2)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本列各行次=第 13 列÷(100%+对应行次征收率)×对应行次征收率 本列第 13 行“预征率 %”不按本列的说明填写。具体填写要求见“各行说明”第 4 条第(2)项。 (3)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行免抵退税或免税的,本列不填写。

(三)各行说明

1.第 1 至 5 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税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征税项目,又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2.第 6 至 7 行“

一、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 6 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项税额。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 7 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销项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一般计税方法征收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销项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销项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写。该栏不按第 14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3.第 8 至 12 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全部征税项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项目分别填写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全部征税项目。有即征即退征税项目的纳税人,本部分数据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项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税项目。

4.第 13a 至 13c 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预征率 %”:

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增值税应纳税额。其中,第 13a 行“预征率 %”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第 13b、13c 行“预征率 %”适用于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1)第 13a 至 13c 行第 1 至 6 列按照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实际发生数填写。

(2)第 13a 至 13c 行第 14 列,纳税人按“应预征缴纳的增值税=应预征增值税销售额×预征率”公式计算后据实填写。 5.第 14 至 15 行“

二、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中:即征即退项目”各行:只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的即征即退项目。按照税法规定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行。即征即退项目是全部征税项目的其中数。 (1)第 14 行“即征即退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本行不包括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应纳税额。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2)第 15 行“即征即退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本行不包括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内容。

①本行第 9 列“合计”“销售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9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②本行第 10 列“合计”“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前的应纳税额填写。该栏不按第 10 列所列公式计算,应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填写。

③本行第 14 列“扣除后”“销项(应纳)税额”栏:反映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增值税且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实际应计提的应纳税额。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按扣除之后的应纳税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无扣除项目的,按本行第 10 列填写。

6.第 16 行“

三、免抵退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7.第 17 行“

三、免抵退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适用免、抵、退税政策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8.第 18 行“

四、免税”“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和适用零税率的出口货物及劳务,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及劳务。

9.第 19 行“

四、免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反映按照税法规定免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和适用零税率的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但零税率的销售额中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第三节 附列资料

(二)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将原表中第

8、33 栏的表述由“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改为“其他”;删去第 15 栏关于“非应税项目用”的表述;第20 栏的表述由“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改为“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启用原表中未使用的第

9、10 栏。

二、填写要点

(一)本表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 1 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也填报在本栏中。

(二)本表第 8 栏“其他”,填写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填写案例二】原来不允许抵扣的不动产,发生用途变化,用于允许抵扣项目。2016 年 6 月 5 日,某市 A 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座,金额 1000 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1 张,并已通过认证。该大楼专用于免税项目,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假定分 10 年计提,无残值。2017 年 6 月,纳税人将该大楼改变用途,用于允许抵扣项目。

业务分析:按照现行政策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 该项不动产的净值率=„1000 万元-1000 万元÷(10× 12)×12‟÷1000 万元=90%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110 万元×90%=99 万元

按照政策规定,该 99 万进项税额中的 6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抵扣,剩余的 40%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起,第 13 个月抵扣。在 2017 年 7 月(税款所属期)能够抵扣 99 万元×60%=59.4万元。

该项业务在 2017 年 7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的填报方法:

(三)本表第 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填写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并适用分 2 年抵扣规定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 1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 4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第 1 栏+第 4 栏且本栏“金额”“税额”≥0。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五)》第 2 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填写案例三】2016 年 5 月 10 日,某市 A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5 月 20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110 万元。

业务分析:根据本不动产抵扣相关规定,110 万元进项税额中的 60%将在本期(2016 年 5 月)抵扣,剩余的 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2017 年 5 月)抵扣。

该项业务在 2016 年 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的填报方法:

(四)本表第 10 栏“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填写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五)》第 3 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五)本表第 23 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填写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填写在本栏。

【填写案例四】2016 年 9 月 10 日,某市 A 纳税人购入一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30 万元;因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可能用于销售),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 月 20 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该 30 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 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 40%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于领用当月起第 13 个月,再重新计入抵扣。

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30 万元×40%=12 万元该项业务在 2016 年 1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的填报方法: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 1 至 12 栏“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根据 36 号文件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 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购进农产品,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抵扣进项税额的除外。 (4)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第 1 栏“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栏应等于第 2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 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 1 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也填报在本栏中。 【政策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 7 号)第三条: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

(二)》第 2 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3.第 3 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 1 栏的其中数,只填写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4.第 4 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 5 至 8 栏之和。

5.第 5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 6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的情况。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 7 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 8 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净值/(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

9.第 9 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并适用分 2 年抵扣规定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 2016 年 5月 1 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 1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 4 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第 1 栏+第 4 栏且本栏“金额”“税额”≥0。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税额”栏。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五)》第 2 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10.第 10 栏“

(四)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反映按规定本期实际申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五)》第 3 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11.第 11 栏“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2.第 12 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三)第 13 至 23 栏“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明细情况。

1.第 13 栏“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反映已经抵扣但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第 14 栏“免税项目用”:反映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3.第 15 栏“集体福利、个人消费”:反映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4.第 16 栏“非正常损失”:反映纳税人发生非正常损失,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5.第 17 栏“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反映用于按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按规定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当期应由总机构汇总的进项税额也填入本栏。

6.第 18 栏“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反映按照免、抵、退税办法的规定,由于征税税率与退税税率存在税率差,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7.第 19 栏“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反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后而调减的进项税额。 8.第 20 栏“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在本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

9.第 21 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同意,使用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的数额。

10.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填写本期经税务机关批准的上期留抵税额退税额。

11.第 23 栏“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反映除上述进项税额转出情形外,其他应在本期转出的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第 24 至 34 栏“

三、待抵扣进项税额”各栏:分别反映纳税人已经取得,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 24 至 28 栏均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 25 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初情况。

3.第 26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4.第 27 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期末情况。

5.第 28 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反映截至本期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

6.第 29 栏“

(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抵扣凭证。该栏应等于第 30 至 33 栏之和。

7.第 30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包括纳税人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8.第 31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普通发票情况。

9.第 32 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情况。

10.第 33 栏“其他”:反映已取得但截至本期期末仍未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

(五)第 35 至 36 栏“

四、其他”各栏。

1.第 35 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本期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2.第 36 栏“代扣代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扣缴的应税劳务增值税额与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扣缴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增值税额之和。

第四节 附列资料

(三)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调整了部分栏次的文字表述。在表式中新增了列号。新增了第 4 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

二、填写要点

(一)第 1 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

(一)》

第11 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 3 行和第 4 行之和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第 5 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第 13a、13b 行之和。

需要注意的是,本表第 3 行和第 4 行与《附列资料

(一)》 第5 行相关栏次进行对应。

(二)第 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

(三)》第 6 列对应行次。

本列第 4 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 0。

【填写案例五】某市 A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 12 月 2 日,买入金融商品 B,买入价 210 万元,12 月 25日将金融商品 B 卖出,卖出价 200 万元。A 纳税人 2016 年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2017 年 1 月 10 日,该纳税人买入金融商品 C,买入价 100 万元,1 月 28 日将金融商品 C 卖出,卖出价 110 万元。A 纳税人在 2017 年 1 月仅发生了这一笔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A 纳税人在 2016 年 12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的填报方法:

A 纳税人在 2017 年 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三)》的填报方法:

.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由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有扣除项目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填写。其他纳税人不填写。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扣除项目情形有:

1.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臵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4.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6.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7.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8.一般纳税人销售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 1 列“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免税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征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价税合计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免抵退税或免税项目的,填写扣除之前的本期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免税销售额。本列各行次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对应行次,其中本列第 3 行和第 4 行之和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第 5 栏。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本列各行次之和等于《附列资料

(一)》第 11 列第 13a、13b 行之和。

(四)第 2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初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本列各行次等于上期《附列资料

(三)》第 6 列对应行次。

本列第 4 行“6%税率的金融商品转让项目”“期初余额”年初首期填报时应填“0”。

(五)第 3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金额。

(六)第 4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应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2列对应各行次+第 3 列对应各行次

(七)第 5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 4 列对应各行次且本列各行次≤第 1 列对应各行次。

(八)第 6 列“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期末余额”:填写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本列各行次=第 4 列对应各行次-第 5 列对应各行次 第五节 附列资料

(四)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启用表中原来未使用的

3、

4、5 行。分别用于“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税款”“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的填写。

二、填写要点

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填写对应栏次。

三、填写说明详解

本表第 1 行由发生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的纳税人填写,反映纳税人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和技术维护费按规定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 2 行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按规定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填写,反映其分支机构预征缴纳税款抵减总机构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本表第 3 行由销售建筑服务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建筑服务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政策链接】根据《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17 号)第四条,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本表第 4 行由销售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销售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政策链接】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第三条:

(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

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三)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六)一般纳税人转让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 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8 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本表第 5 行由出租不动产并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出租不动产预征缴纳税款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的情况。

【政策链接】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号)第三条: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 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未发生上述业务的纳税人不填写本表。 第六节 附列资料

(五)

一、表式

本表是本次新增的附表,表式如下:

【填写案例六】2016 年 5 月 6 日,某市 W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大楼一座,该大楼用于公司办公,计入固定资产,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5 月 15 日,该纳税人取得该大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为1000 万元,增值税税额为 110 万元。该纳税人在 20

16、2017年仅发生这一项购入不动产的业务。

业务分析:根据本不动产抵扣相关规定,110 万元进项税额中的 60%将在本期(2016 年 5 月)抵扣,剩余的 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2017 年 5 月)抵扣。

该项业务在 2016 年 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的填报方法:

该项业务在 2017 年 5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的填报方法:

(二)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填写在本表第 4 栏“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本列数≤《附列资料

(二)》第 23 栏“税额”。

【填写案例七】2016 年 9 月 10 日,某市 A 纳税人购入一批外墙瓷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30 万元;因纳税人购进该批瓷砖时未决定是否用于不动产(可能用于销售),因此在购进的当期全额抵扣进项税额。11 月 20 日,纳税人将该批瓷砖耗用于新建的综合办公大楼在建工程。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该 30 万元进项税额在购进的当期可全额抵扣,在后期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该 3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 40%应于改变用途的当期,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并于领用当月起第 13 个月,再重新计入抵扣。转出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月转入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中。

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30 万元×40%=12万元

该项业务在 2016 年 11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的填报方法:

(三)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情形,需要扣减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填写在本表第 5 栏“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填写案例八】某市 S 纳税人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 5 月 8 日,买了一座办公用楼,金额 1000 万元,进项税额 110 万元。2017 年 4 月,纳税人就将办公楼改造成员工食堂,用于集体福利,此时不动产的净值为 800 万元。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正常情况下,纳税人购入该项不动产,应在 2016 年 5 月抵扣 66 万元,2017 年 5 月(第13 个月)再抵扣剩余的 44 万元。由于纳税人在 2017 年 4 月将该项不动产用于集体福利,因此需要按照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2017 年 4 月,该不动产的净值为 800 万元,不动产净值率就是 80%,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88 万元,大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 66 万元,按照政策规定,这时应将已抵扣的 66 万元进项税额转出,并在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88-66=22 万元。

该项业务在 2017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附列资料

(五)》的填报方法: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由分期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填写。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三)第 1 列“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上期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四)第 2 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填写本期取得的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五)第 3 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六)第 4 列“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本列数≤《附列资料

(二)》第 23 栏“税额”。

【政策链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5 号)第五条: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 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 13 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七)第 5 列“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按照税法规定本期应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政策链接】《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第七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或等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大于该不动产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应于该不动产改变用途的当期,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从进项税额中扣减,并从该不动产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减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与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差额。

(八)第 6 列“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本期期末尚未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按表中公式填写。

第七节 固定资产表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表式内容未做调整,仅是将附表名称修改为“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二、填写要点

本表中数据不包括纳税人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的进项税额。

三、填写说明详解

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

(二)》“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

第八节 进项结构表

一、表式

本表是本次新增的附表,表式如下: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金额单位:元至角分项目合计栏次1=2+4+5+11+16+18+27+29+30金额税额

一、按税率或征收率归集(不包括购建不动产、通行费)的进项17%税率的进项 其中:有形动产租赁的进项13%税率的进项11%税率的进项 其中:运输服务的进项 电信服务的进项 建筑安装服务的进项 不动产租赁服务的进项 受让土地使用权的进项6%税率的进项 其中:电信服务的进项 金融保险服务的进项 生活服务的进项 取得无形资产的进项5%征收率的进项 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的进项3%征收率的进项 其中: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进项 运输服务的进项 电信服务的进项 建筑安装服务的进项 金融保险服务的进项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进项 生活服务的进项 取得无形资产的进项减按1.5%征收率的进项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

二、按抵扣项目归集的进项用于购建不动产并一次性抵扣的进项通行费的进项293031

32二、填写要点

(一)纳税人应根据当期取得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按照税率或征收率对当期进项税额进行归集。 本表第 1 栏“税额”=《附列资料

(二)》第 12 栏“税额”列

(二)在每个税率或征收率项下的其中数,应根据实际业务进行归集。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主表。

(二)第 1 栏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本栏“税额”列=《附列资料

(二)》第 12 栏“税额”列。

(三)第 2 至 17 栏分别反映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进项税额。其中,用于购建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按照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

(四)第 18 栏反映纳税人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

(五)第 19 栏反映纳税人按照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注明的进项税额。

(六)本表内各栏间逻辑关系如下: 第 第 第 第 第 第

第九节 减免税明细表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1 栏表内公式为 1=2+4+5+10+13+15+17+18+19; 2 栏≥第 3 栏;

5 栏≥第 6 栏+第 7 栏+第 8 栏+第 9 栏; 10 栏≥第 11 栏+第 12 栏; 13 栏≥第 14 栏; 15 栏≥第 16 栏。

(二)主要变化表中第 9 栏调整为“其中:跨境服务”,用于填写纳税人当期提供跨境服务的销售额。

二、填写要点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 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

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三)“

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 3 万元(按季纳税 9 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本表,即小规模纳税人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和第 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均无数据时,不需填报本表。

(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

(三)“

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

1.“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减征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第 1 列“期初余额”:填写应纳税额减征项目上期“期末余额”,为对应项目上期应抵减而不足抵减的余额。

3.第 2 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发生的按照规定准予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

4.第 3 列“本期应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应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 4 列“本期实际抵减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金额。本列各行≤第 3 列对应各行。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第 1 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 23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第 1 行“合计”本列数=主表第16 行“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本期数”。 6.第 5 列“期末余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四)“

二、免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填写。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写,即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主表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无数据时,不需填写本栏。

1.“免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称填写。同时有多个免税项目的,应分别填写。

2.“出口免税”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出口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但不包括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出口的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栏。

3.第 1 列“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免税项目的销售额。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应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一般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 8 行“一般项目”列“本月数”。 小规模纳税人填写时,本列“合计”等于主表第 12 行“其他免税销售额”“本期数”。 4.第 2 列“免税销售额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金额”:

免税销售额按照有关规定允许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据实填写扣除金额;无扣除项目的,本列填写“0”。

5.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6.第 4 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本期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不填写本列,一般纳税人按下列情况填写:

(1)纳税人兼营应税和免税项目的,按当期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填写;

(2)纳税人本期销售收入全部为免税项目,且当期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按当期取得的合法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填写;

(3)当期未取得合法扣税凭证的,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计算免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计算的,本栏次填“0”。

7.第 5 列“免税额”: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分别按下列公式计算填写,且本列各行数应大于或等于 0。

一般纳税人公式:第 5 列“免税额”≤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适用税率-第 4 列“免税销售额对应的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公式:第 5 列“免税额”=第 3 列“扣除后免税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部分 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全面实施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申报表调整为 1 主表 2 附表,较之前减少了 1 张附表,即《附列资料

(四)》不再填报,有效减轻了小规模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同时,主表为满足营改增后申报需要,调整较大。小规模纳税人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详见第二章第九节内容。

第一节 申报表主表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二)主要变化

1.表头文字表述调整:即将原表中“应税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表述,分别改为“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2. 表式中新增了第 4 栏“

(二)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第 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 6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二、填写要点

(一)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 8 栏数据一致。

(四)第 4 栏“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出租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销售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案例九】2016 年 7 月 10 日,某市小规模纳税人 A转让其购进的一处不动产,取得收入 30.5 万元,该不动产的购臵原价为 20 万元,7 月 20 日以 10 万元购入金融商品 B,并于 7 月 31 日卖出,卖出价 11.03 万元。该纳税人本月未发生其他增值税业务。

业务分析:按照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该纳税人销售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30.5 万元-20 万元)/1.05=10 万元。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的,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该纳税销售服务的不含税销售额:(11.03 万元-10 万元)/1.03=1 万元。 因此,A 纳税人在 2016 年 7 月(税款所属期),申报表主表的填报方法如下:

三、填写说明详解

本表“货物及劳务”与“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各项目应分别填写。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

(三)“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四)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填写本期销售货物及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不包括销售、出租不动产、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查补销售额。

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 8 栏数据一致。

【政策链接】根据《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服务扣除项目情形有:

1. 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 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 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1)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臵税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2)经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扣除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

4.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5. 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五)第 2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六)第 3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货物及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七)第 4 栏“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含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出租不动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5%)。销售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

【政策链接】《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4 号)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除其他个人之外的小规模纳税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五条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全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应按照本条规定的计税方法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八)第 5 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额合计。

(九)第 6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出租不动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十)第 7 栏“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

填写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下同)和销售旧货的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十一)第 8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销售旧货的普通发票金额换算的不含税销售额。

(十二)第 9 栏“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包括出口免税销售额。

服务、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

(十三)第 10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十四)第 11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其他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销售额。本栏次由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填写。

(十五)第 12 栏“其他免税销售额”:填写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及劳务、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包括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未达起征点政策的免税销售额。

(十六)第 13 栏“出口免税销售额”:填写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扣除之前的销售额。(十七)第 14 栏“税控器具开具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填写税控器具开具的出口免征增值税货物及劳务、出口免征增值税服务、无形资产的普通发票销售额。 (十八)第 15 栏“本期应纳税额”:填写本期按征收率计算缴纳的应纳税额。

(十九)第 16 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臵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 15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 15 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 15 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十)第 17 栏“本期免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 9 栏“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一)第 18 栏“小微企业免税额”:填写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 10 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二)第 19 栏“未达起征点免税额”:填写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未达起征点(含支持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免税额根据第 11 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二十三)第 21 栏“本期预缴税额”:填写纳税人本期预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查补缴纳的增值税额。

【政策链接】1.《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条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区分以下情形计算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税款:

(1)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2)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臵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1+5%)×5% 第九条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

第四条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八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十条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节 申报表附列资料

一、表式及主要变化

(一)表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公章): 应税行为(3%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1本期发生额2本期扣除额3(3≤1+2之和,且3≤5)期末余额4=1+2-3填表日期: 年 月 日金额单位:元至角分应税行为(3%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3%征收率)5本期扣除额6=3含税销售额7=5-6不含税销售额8=7÷1.03应税行为(5%征收率)扣除额计算期初余额9本期发生额10本期扣除额11(11≤9+10之和,且11≤13)期末余额12=9+10-11应税行为(5%征收率)计税销售额计算全部含税收入(适用5%征收率)13本期扣除额14=11含税销售额15=13-14不含税销售额16=15÷1.05

(二)主要变化

将表中“应税服务扣除额计算”“应税服务计税销售额计算”的文字表述,分别修改为“服务扣除额计算”“ 计税销售额计算”。

二、填写要点

(一)涉及销售不动产的差额扣除项目,不填写本表。

(二)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第 7 栏“含税销售额”÷1.03,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三、填写说明详解

本附列资料由销售服务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

(一)“税款所属期”是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纳税人名称”栏,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三)第 1 栏“期初余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上期期末结存的金额,试点实施之日的税款所属期填写“0”。

(四)第 2 栏“本期发生额”:填写本期取得的按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服务扣除项目金额。

(五)第 3 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本期实际扣除的金额。

第 3 栏“本期扣除额”≤第 1 栏“期初余额”+第 2 栏“本期发生额”之和,且第 3 栏“本期扣除额”≤5 栏“全部含税收入”

(六)第 4 栏“期末余额”:填写服务扣除项目本期期末结存的金额。

(七)第 5 栏“全部含税收入”:填写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数额。

(八)第 6 栏“本期扣除额”:填写本附列资料第 3 项“本期扣除额”栏数据。

第 6 栏“本期扣除额”=第 3 栏“本期扣除额”

(九)第 7 栏“含税销售额”:填写服务、无形资产的含税销售额。

第 7 栏“含税销售额”=第 5 栏“全部含税收入”-第 6栏“本期扣除额”

(十)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填写服务、无形资产的不含税销售额。 第 8 栏“不含税销售额”=第 7 栏“含税销售额”÷1.03,

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 1 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数据一致。

第四部分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是配合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新增加的表,由按政策规定需要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向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填写。

一、表式

二、填写要点

(一)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本表。

(二)纳税人应区分预缴税款项目适用的计税方法,并在表中勾选。

(三)“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四)“销售额”: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异地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填写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五)“扣除金额”: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异地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不需填写。

(六)“预征率”: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异地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填写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3%。

(七)“预征额”:都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三、填写说明详解

(一)本表适用于纳税人发生以下情形按规定在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时填写。 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3.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二)基础信息填写说明:

1.“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预缴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纳税人为未办理过税务登记证的非企业性单位的,填写其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名称全称。

4.“是否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在该项目后的“□”中打“×”。

5.“项目编号”:由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的编号,根据相关规定不需要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服务项目或不动产开发项目,不需要填写。出租不动产业务无需填写。

6.“项目名称”:填写建筑服务或者房地产项目的名称。出租不动产业务不需要填写。 7.“项目地址”:填写建筑服务项目、房地产项目或出租不动产的具体地址。

(三)具体栏次填表说明:

1.纳税人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 1 栏“建筑服务”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 1 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 2 列“扣除金额”: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准予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金额(含税)。

(3)第 3 列“预征率”:填写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对应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 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政策链接】《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7 号)第四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规定预缴税款:

(1)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2%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2)一般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3)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第五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 2 栏“销售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 1 列“销售额”:填写本期收取的预收款(含税),包括在取得预收款当月或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预缴期取得的全部预收价款和价外费用。

(2)第 2 列“扣除金额”:房地产开发企业不需填写。(3)第 3 列“预征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率为 3%。

(4)第 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政策链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18 号)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 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11%的适用税率计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

3.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纳税人在“预征项目和栏次”部分的第 3 栏“出租不动产”行次填写相关信息: (1)第 1 列“销售额”:填写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取得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含税); (2)第 2 列“扣除金额”无需填写;

(3)第 3 列“预征率”:填写纳税人预缴增值税适用的预征率或者征收率; (4)第 4 列“预征税额”:填写按照规定计算的应预缴税额。

【政策链接】《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16 号)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 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条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2)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 5%的征收率减按 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第七条 预缴税款的计算(1)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2)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除个人出租住房外,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增值税制度范文第3篇

兹有我单位职工XXX同志,从事财务(专业)相关工作XX年,其主要工作经历如下: 起止年月 在何岗位 从事何专业工作 获何专业技术资格

经查,该同志在工作期间,能遵纪守法,无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我单位对本证明真实性负责。 特此证明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XX人事考试中心:

现有我单位XXX同志来你处参加注册税务师考试报名,该同志系财务管理专业(写毕业证的专业)本科毕业,在我单位财务资产部工作4年,符合报考条件,特此证明! XXXX人力资源部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自XX年XX月起为我公司员工,现仍在职

公司电话,证明人签章 公司印 日期 如果有公司的行头纸 最好用公司的行头纸

本人特此指出,经[公司名称]通知,根据贵公司的惯例,仅提供关于在职或前员工的以下情况:(1)雇用日期,(2)工作职责描述,(3)薪金水平。

本人郑重声明,自愿请求[公司名称]对任何因本人求职要求而提出质询的公司予以答复。并授权[公司名称]提供认为妥当的本人在职情况,如[公司名称]对员工在职表现作出的个人评价或评估。

鉴于[公司名称]同意本人要求提供附加的在职情况,本人也同意放弃对[公司名称]、接任者、员工、主管及董事就索赔,债务和其他因提供在职情况引起或相关的已知或未知的事件提起诉讼。对于诽谤、中伤、疏忽及合同或专业方面的冲突,该声明也适用,但并不局限于此。 本人已认真阅读、充分理解该协议及声明中的所有规定。在签署该声明以前,本人已与律师或其他个人进行了协商。本人自愿签署该声明,未受到任何人的强迫。

该声明涉及[公司名称]与本人之间的协议的全部内容。并就此指出,除该协议以外,未曾签署其他书面声明或作出口头陈述。 员工签署: 日期: 在职证明

兹证明XXX,身份证号XXX,自XX年XX月起为我公司员工,现仍在职

公司电话,证明人签章 公司印 日期 如果有公司的行头纸 最好用公司的行头纸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部正副负责人及以上职务。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中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 范本2(持有上海二级证书者开具样本2)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部人事经理及以上职务。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大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日期

………………………………………………………………………………………………… 范本3(没有上海二级证书者开具样本) 工作职务年限证明

兹有×××同志,在我公司任人力资源总监及以上职务,且连续从事本职业5年以上。 我公司属于×××行业的大型企业,从业人数达×××,销售额达×××。 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盖章) 工作单位证明范本 姓名: 性别: 户籍地: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自 年 月 日至今,在本单位工作,情况属实。工作单位证明范本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工作单位证明

同志,身份证号 ,现就任于本公司 职位,工作年限已达 年。 特此证明

(签盖单位公章) 单位证明 XXXXXXXX:

兹证明,本单位XXX同志自XXXX年—XXXX年期间,在本单位从事XXXXXXXXXXX工作。 特此证明。

领导签字:XX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单位公章: 任职证明

增值税制度范文第4篇

一、我国金融业营业税制现状

(一)税制设计的非合理性 (1)金融企业承受着相对较重的税收负担。金融机构中的一般贷款业务是按贷款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而不是按照净额即差价征税,应用这种征收方法的还有金融经纪、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和保险业务。此种方法直接导致金融行业用于再生产的耗用品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得到扣除,较高的税收负担势必会制约金融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2)金融业营业税不可实行出口退税。我国现行的营业税税制规定对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金融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离岸金融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此项业务的兴起,为提高我国金融保险行业的总体盈利水平开辟了新的路径。基于此类业务经营风险大、发展前景良好的特点,各国在政策上都积极扶持其发展,尤其是在税收政策上制定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对以离岸金融业务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业务税收制度比较滞后,在税率和扣除项目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几乎没有,严重制约离岸金融业务的发展。

(二)计税依据的非统一性 内外资金融企业中存在两套税收机制。外汇转贷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直接向境外借入外汇资金,然后再贷给国内企业或其他单位、个人。在2009年1月1日之前,外汇转贷业务按差额计税的规定。新《条例》删除了这一规定,这样,转贷业务结束了按照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历史,这就为内外资金融企业营造了相对公平的税收环境。但内资金融企业需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而外资金融企业对于这些税费有豁免权,所以,内资金融企业的税负还是高于外资金融企业。

(三)税收征管的非有序性 税务机关与金融企业之间的协作效率不高,从而导致征税成本始终维持在较高的水平。在征收管理纳税评估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往往出现内部信息割裂,各管一摊的局面。同时,税务机关信息化体系不健全,在一定城的上使得金融部门与税务机关的信息交流滞后。税务征管系统从登记、管理、申报、征收到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各个环节都实现了工作的电子化,但在实际执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随意性。此外,网络交易对传统的税收征管模式造成了冲击,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网上交易与电子商务活动都是通过网络以无纸化方式进行,电子文件由于使用硬盘或软件磁盘性介质,录存的数据内容很容易被改动,而且不留痕迹,使得计税依据难以准确核定,造成税收征管的漏洞,且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有待考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收稽查的难度。此外,随着信息化的加速发展,税务部门的征管活动对网络环境的依附性越来越强,税收管理部门的网络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

二、世界范围金融业增值税制经验

(一)不抵扣免税法 目前,欧洲联盟27个成员国对金融业已全面征收增值税,欧盟2006年指令中金融业免税业务具体规则主要是:信贷和担保的授予、转让和管理;包含存款、活期账户、支付、转账、债务、支票和其他可转让票据在内的交易,但不包括追债;除收藏品以外,银行作为法定货币的纸币和硬币的货币交易;股票或其他证券的交易;特殊投资基金的管理,其中证券的管理和保管被排除在金融业免税政策之外。但同时,欧盟也允许成员国授予本国的金融机构一项权利——金融机构可自主决定是否为其金融业务纳税。法国、奥地利、德国、比利时、匈牙利等国家成为了欧盟这一指令的实践者,但这些成员国内,制定的相关政策却有所不同。奥地利仅选择一类金融业务,与其做法最为相近的是匈牙利,因此,征税范围相对狭窄。德国、法国和立陶宛对于大多数的金融业务是征税的,尤其是可以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其价值的金融服务,其作为税基的表现形式一般是利息、管理费、担保佣金以及活期账户收费等。对于金融保险离岸业务,所有国家都实行零税率。

通过分析上述关于欧盟国家金融业增值税制度,可以看出对金融业课税最广泛的表现形式是基本免税但不抵扣进项税额,虽然可以达到征管便利的效果,但侵蚀了作为增值税标志性原则的中性原则,抵扣环节被迫中断,有可能导致税收累积,金融企业会以其他方式转移税负。

(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法 新加坡对金融服务课征商品服务税 ,课征方式以欧盟的不抵扣免税法为基础。为了减轻免税导致的重叠征税效应,新加坡允许金融机构依据“特定法”或者“固定比例进项税抵扣法”抵扣进项税额。运用“特定法”时,对金融机构大部分业务免税的同时,要求金融机构将提供给增值税纳税人的免税服务和提供给其他客户的免税服务区分开来。事实上,运用特定法的最终目的是使企业购买的金融服务享受零税率。相对于特定法,固定比例抵扣法是指对金融业务免税的同时,可以按照一个固定的比例对进项税额进行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因金融机构类型的行业标准不同而有所不同。免税与进项税额部分抵扣并行的模式使金融税收政策更加合理,税务征管更加简便,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重复课税,但抵扣比例的制定无法将影响因素全面考虑进去,从而降低抵扣比例的普遍适用性。

(三)零税率法 加拿大和新西兰等国对金融服务适用零税率法。主要是指在对金融服务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金融机构全部进项税额。零税率法从根本上消除了重复征税的因素,金融机构可以获得全部的进项税额抵扣,使得金融机构彻底从增值税税负解脱出来,从而使得本国的金融业国际竞争力大大提高,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税收征管成本。但是这种方法不仅会使国家财政收入减少,并且一方面金融服务价格不含税而非金融商品价格含税,可能会扭曲两种商品和服务的相对价格,易产生替代效应 。

三、我国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建议

(一)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 如果改征增值税后税率采用我国现行17%或13%的税率,那么,金融业流转税负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加重,这也是金融界对于将营业税而改征增值税的观点不赞同的主要原因。因此,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适用税率应控制在13%-17%之间,以使纳税人与国家的利益恩能够够均衡。此外,对与出口有关的新型金融业务可享受“零税率”的优惠政策,有利于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境外资本,开展与境外机构的深度合作,进而有效利用国外优惠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完善外债管理。

(二)金融业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先后在海市、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的相关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工作,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作为现代服务业的一种被纳入试点范围。因此,本文对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税基界定将不考虑融资租赁行业。具体的设想如下,在使金融服务的购销双方与其他应税货物与劳务承担相同的税负、享受相同的各项税收待遇的前提下,遵从我国目前金融业务的分类办法,可对一般贷款业务、外汇转贷业务、金融商品转让和保险业务制定不征税的政策,而将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列为应税项目。金融企业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应包括用于提供应税项目的原材料、机器设备以及购进或者发生应税劳务和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等发生的进项税额。目前,归属于应税项目(包括零税率项目)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归属于免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不予抵扣,不能明确归属的进项税额则允许不同金融机构按进项税总额的不同比例申报和抵扣。这一比例的确定应建立在税务机与相关专家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由于金融业不同行业的资金成本和风险情况都明显不同,这一比例最少每两年要调整一次。同时,还要密切追踪外国金融业征收增值税的具体做法,在使我国的税收利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逐步提高金融企业的国际竞争地位。

(三)金融业增值税管辖权属 在金融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金融业的增值税税收权利由中央政府统一支配,但仍可以由中央与地方共享。在我国,铁道部、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全部归中央财政收入,中央政府在金融业的投资、调控方面占据主导地位。金融行业资金的流动性和交易的电子化、网络化要比其他行业更加突出,从而使得金融业的流转税极易在不同辖区之间转移。为了防止区域间税收竞争,应当使其由国税系统征收,以便将全部或大部分税款归属中央,以节省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效率。此外,目前国税系统在增值税专用发票联网监管方面比地税系统更具备管理优势。

此外,应摸清税源,加大监督,对课税源头实施有效的监控。对金融纳税人进行分类别管理,按经营规模、纳税诚信度等方面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从而决定不同的管理形式和方法,配置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对其进行全方位监控,尤其是对国家税收贡献大的金融企业,要实施重点监管。此外,为适应全球化的金融业网络交易方式,税务部门要采用先进的征收手段并加强与金融企业的合作。共同开发适用于此类交易的税收征管系统,以维护双方的和谐征纳关系。税务机关更应重视自身的网络安全建设,建立税务网络信息管理预警机制,以应对网络安的突发问题,逐步形成以信息化、网络化为导向的科学、高效的现代征管体系。

[本文系2012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东北老工业基地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对策研究”(编号:12BJY076)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陈少英:《论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法的改革取向》,《政法论丛》2012年第1期。(编辑 园 健)

增值税制度范文第5篇

[摘 要]发展风力发电产业是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是当今世界实施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设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推进工业化、现代化发展进程中占据重要位置。但从当前情况看,影响和制约风力发电的因素还很多。现阶段,从税收政策研究角度出发,提出调整优化现行税收政策,推进风电能源产业发展的思路与建议尤为重要。

[关键词]风力发电;产业化发展;税收政策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生存发展,必须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风能是可再生能源,是技术较为成熟、经济可行性较高、被世界公认的一种较为理想的发展能源。风力发电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可持续发展的共同选择,也是世界发展最快的能源产业。目前,风力发电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中增长最快,年增比例达35%。美国、意大利和德国年增长更是高达50%以上。其他各国也在积极开辟市场,已有50多个国家正在积极促进风能事业的发展。我国具有世界级风能资源的独特优势,具有风电商业化、规模化发展的巨大潜力。尤其是在我国面临化石(石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枯竭、水能资源困乏的自然背景下,大力发展风电能源产业更显得重要和迫切,这不仅是从根本上解决能源危机的需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和长远需要。应当看到,目前困扰我国风力发电的因素还很多,而当务之急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架构科学合理的税收政策体系,推动风力发电能源产业向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和最大效益化的方向发展。

一、风电产业发展的广阔前景

风能属可再生能源,具有极高的开发和利用价值。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颁布与实施,使人们消除了对风能投资的风险顾虑,各类投资主体看准了风能开发的广阔前景,纷纷加大对风能开发利用的投入,推动了我国对风电能源的大开发、大利用、大发展。

(一)我国风力资源的分布及特点

我国风能资源丰富,居世界首位。陆地上10m高度风力资源总储量约为32.26亿千瓦,其中可供开发利用的为2.53亿千瓦,约占7.8%;海上风能资源储量远大于陆地风能储量,10m高度可利用的资源超过7亿千瓦,而且距离电力负荷中心很近。海上风力资源是陆地上的3~5倍,若按3倍计算,我国海上风力资源约为15亿千瓦。我国风力资源丰富的地区主要集中在北部、西北和东北的草原、戈壁滩以及东部、东南部的沿海地带和岛屿上。

黑龙江风力资源丰富,具有分布范围广、稳定性高、连续性较好的特点,适合建设大型风电场。目前,可利用风力资源在全国范围内仅次于新疆、内蒙古,排在第三位。主要分布在东部山区及西部嫩江冲积平原。从2005年开始,黑龙江省投资50亿元发展风力发电,三年内全省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5万千瓦。到2010年,黑龙江省风电装机容量将实现50万千瓦,成为中国风力发电大省。目前,全省已建成风力发电场位于伊春、穆棱、富裕等市县。一大批风电场已投入运营或正在紧张施工。哈飞工业有限公司、哈电风能公司等5家大型企业已全面掌握风电装备集成、整机及关键部位的核心技术,形成风电产业的技术优势,为大力发展风电产业奠定了有力的技术支撑。

(二)我国风电能源开发利用情况

近年来,我国把加快对风电资源的开发利用作为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内容,其速度之快,力度之大,现已进入了可再生能源的大国行列,位居世界第五。目前,我国已装备风力发电机1300多台,在22个省(市区)建成了158个风电场,风电装机能量为600万千瓦。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预言,2010年后,中国将成为世界上最大的风电市场和风能设备制造中心。

(三)可预期的风电能源开发前景

最近,国家发改委提出到2010年全国建设400万千瓦风电装机容量的目标。由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可再生能源专业委员会主导完成的一份报告也指出,2020年,中国风电年发电量将达800亿千瓦时,可满足8000万人的用电需求,同时,每年可减少4800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该报告预测,如果上述目标能够实现,到2020年之后,风电将超过核电,成为中国第三大电力来源。到2050年,我国将形成3-5亿千瓦的装机能力,风电将成为第二大主力来源。目前,在整个电力构成中,火电占77.6%,水电占18.4%,核电、风电各占1.5%,其他占1%。尽管火电占主导地位的状况近期难以改变,但由于一次能源带来的环境问题和由于逐年减少将造成能源严重短缺以及能源供应紧张等问题,客观上催生了风电的迅速发展。因此,我们必须认清大势,居安思危,用战略的眼光,站在未来发展的高度,通过政府干预和制定实施公共政策,吸引广泛的社会投资,加速推进风电发展的历史进程。

二、风电能源产业优势论证分析

近年来,随着中国能源供应的持续紧张和国家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高度重视,科学合理开发利用风能绿色资源已成为大势所趋和重要课题。虽然风电目前在市场上缺乏竞争力,但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风电技术将会持续进步,日臻成熟,成为建设周期最短、最安全可靠、最有永续发展前景的绿色能源产业。与煤电相比,风电产业有着五大经济优势特征。

(一)清洁型经济

风电生产的过程主要是把自然界的可再生风能转化机械能,再把机械能转化为电能的过程。在风电生产的整个过程中,无需任何燃料,不排放任何有害气体,干净清洁无污染,同时减少了对化石燃料或核能的依赖,减少了温室气体和有害污染物的排放。以49.5兆瓦风电场为例,投产后每年可为电网提供电量约10,000万度,与同等规模的燃烧煤电厂相比,每年可减少向大气排放烟尘约520吨,减少温室效应性气体(二氧化碳)约7万吨,减少二氧化硫约610吨,氮氧化物约450吨。可见,大力发展风电能源产业,对于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具有积极有效的作用,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是科学发展的象征和环保理念的最充分体现,也是度量一个地区环保指数的最科学的指标,是人类最为理想的清洁型经济。

(二)节约型经济

与煤电相比,风力发电有其独特的比较优势。一是节约能源。每生产3千度电可以为国家节约标准煤1吨。二是运行成本低。风电机组运行和维护的费用通常相当于总成本的5%。而煤电机组运行和维护的费用通常相当于总成本的7.7%,高出风电2.7%。三是下网电量较低。风力发电只在风力不足供自身用电的情况下才从电网吸收电能。一般来说,风电场的下网电量为发电总量的0.5-7.5%,年均不超过2.5%,而煤电厂每年的厂用电占年发电总量的比例为9.4%,高出风力发电下网电量6.9%。同时,又由于我国能源结构不平衡,西煤东运,并受交通制约,电煤又是劣质煤,势

必造成发电成本增高。而随着风力发电技术的不断发展进步,风力发电机组也将越来越便宜和高效,基础设施的成本也会相对减少。项目开发的成本和风电机组的平均维护成本也会随之降低。正是因为人们对风电产业特有的节约型经济普遍性认识在不断深化,使得风电这种可再生能源,成为当今世界电力发展的潮流和趋势。

(三)永续型经济

风能是世界最有发展潜力的可再生能源,永远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可以这样说,人们永远不必为风力资源问题而苦恼,而决定性的因素只能是对风能技术开发和利用的程度和水平。实践证明,一座风电场就是一架日夜不停的出钱机器。因此,风电产业是一种世界上任何能源无以伦比的可持续发展的永续型经济产业。与风能资源相比,我国有些资源却是越用越少,最终会匮乏和枯竭,资源型区域的发展就会陷入经济衰退的极度困境之中。在原油资源方面,目前大庆每年新探明的可采储量不足2000万吨。从1998年开始,大庆油田每年以150万吨-200万吨的速度递减,到2020年,将减少到2000万吨。在森林资源方面,目前,伊春林区活立木总蓄积由开发初期的4.28亿立方米,减少到2亿立方米,成熟林蓄积仅剩680万立方米,比开发初期减少98%,扣除保护区、种子林等,实际已无林可采。在煤炭资源方面,黑龙江省境内的鹤岗、鸡西、双鸭山、七台河四个年产量1千万吨级的特大型煤矿,目前已面临煤炭资源枯竭或大量关井的局面。鹤岗矿区煤田剩余可采储量仅为8.8亿吨,只能开采40年。可见,大力发展风电能源,是人们对自然规律的科学认识和科学运用,不仅可以增加税收,促进地方经济发展,而且也会给人们创造友好生存环境。所以,谁认识得早,开发得快,谁就能早收益,早造福于民。

(四)生态型经济

环境保护是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条件。有效数据表明,我国单位产值的资源和能源消耗量是世界平均水平的3倍,单位产值的废弃物排放量为世界平均水平的数倍,污染总量增长率也是总产量增长率的数倍。近年来,全国有70%的土地受酸雨污染。长江三角洲等发达地区濒临遭遇“电荒”、“油荒”、“地荒”,这说明我国以往建立在资源消耗驱动下造成的资源短缺和经济增长已是难以为继,资源高消耗、环境高污染,不仅使生态恶化,影响人类健康,给人类生存带来严重的环境压力,而且也给国家能源安全和环境生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风力发电是完全的自然能发电,无气、无味、无毒、无害,是天然的绿色产业,是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它可使经济在低资源消耗的基础上获得发展,达到经济与社会、环境的友好相处及和谐发展。

(五)效益型经济

风电产业集多种效益于一体,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可行性较高。有权威数据表明,大于6m/s的风速时间全年3,000小时以上即可取得较大经济效益。能力每增加1倍,成本就下降15%。风电利用不受国内外市场供应、价格因素,甚至自然灾害、气候和战争风险的影响,经济安全度较高。风电环境效益明显。每装机10万千瓦的风电机组每年将减少7万吨煤炭的燃料,减少18万吨二氧化碳、大于1500吨二氧化硫和1.75万吨的灰渣及相应的处理费用。风力发电场又可培育文化资源,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吸引众多旅游客人游景观光。风电产业还可为社会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为财政增加收入,节约外汇。美国的一项研究显示,在相同产能的前提下,风力发电带来的就业机会比煤电多27%,比燃气联合循环发电多66%(NWCC1997)。

但是,我们在看到风电产业巨大经济优势的同时,也要看到风力发电自身存在的不足和风电产业发展面临的劣势:一是风力发电本身还存在电量不稳、存储困难等问题,风电并网问题已经成为风电大规模发展的“瓶颈”;二是风电开发的成本较高,前期投入成本偏大,加之风电设备生产的无序和产能的相对过剩,导致投入产出比相对较低,使风电产业发展规模偏小,发展不够健康;三是风电产业发展需要大量的土地等资源,需要大量地方财政投入,资金回报率不高,导致各级地方政府发展风电产业的积极性不高,不利于风电这一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这些问题都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并尽快加以解决。

三、制约风电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问题

加快风电产业发展,需要在税收政策上给予强有力的支撑。应当看到,目前针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税收激励政策已有多项出台,但这种支持并未形成制度体系。就风电产业而言,现行税收政策支持有限,表现得乏力且漏洞较多,在支持的范围和力度上与《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法》等相关法律的要求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理念尚有很大差距,一些应具有的环保功能税种和潜力没有被充分挖掘出来,以致使税收政策在支持风电产业发展上力度很小,在构建税收优惠体系上缺乏科学的政策设计和制度安排。这些问题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政策缺位

一是从参与市场竞争要求上看,风电产业具有市场相对狭小、生产规模较小、初期投资较高等弱势,在目前市场条件下,不能完全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获得更好更快发展,需要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促其做强做大。二是从风电价格成本上看,当前风电成本约为煤电的1.5倍,如此高的价格是制约风电产业商业化、规模化发展的最大障碍,甚至还会造成风电产业发展陷入困境。因此,需要通过出台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风电产业步入商业化、规模化发展的轨道。三是从科技产业化发展要求上看,风电产业开发利用的一个进程和水平,可以通过税收产业导向激励风电产业在科技领域获得重大发展,提升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四是从投资需要上看,我国风电产业目前虽有长足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处以落后状态和初级发展阶段,这就尤其需要通过出台税收优惠吸引国际国内各类投资主体转入风电产业投资兴业。然而,从以上情况分析看,我国现行税收政策恰恰存在着政策单一甚而有明显的缺位问题,需要尽快研究出台相关支持风电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促进风电产业在更广泛和更高的水平上获得更新更大的发展。

(二)税收政策实用性差

以齐齐哈尔市富裕国华风力发电场为例,该企业于2006年12月动工建场,当年购买国产风电设备总额3.1亿元。2008年8—12月实现增值税446万元。因该企业属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增值税优惠政策(中外合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当年即一次退增值税5240万元,该企业又享受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当年减半征收增值税223万元。从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将风电企业享受的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改为减半征收部分即征即退。这一政策改变后,对国家整体税收并未产生影响,但对企业来说,却影响较大。原因在于:按新政策,企业经营产生的增值税会被续建时购入的固定资产的增值税全部抵掉。不论风电项目有多大,固定资产投资约占整个投资的85%左右,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至少需5—6年才能抵扣完。这样,不仅因多次抵扣使企业的净现值减少,而且增

加了贷款利息支出。以建设5万千瓦的风电场为例,预计6年累计多付利息1545万元,度电利润下降0.019元,总投资内含报酬率下降1.43个百分点。还是以富裕县国华风力发电场为例,按原来政策,该企业2008年固定资产投资共计4.6亿元,当年共享受退税和减半征收增值税5463万元。实行新政策后,企业因多年实现的增值税不够抵扣购买设备的增值税,形成负增值税额。这样,减半增收部分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对企业来说,就形同虚设,非但未给企业带来利益实惠,反而使企业发展产生更大压力。

在所得税方面,国家对原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免三减三过渡性优惠政策,对新办风电企业,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益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号文件)有关规定:2008年1月1日后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其投资经营的所得,自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这两项政策对风电企业来说,受益均不大。原因有二:一是风电行业属于前期投入大的行业;二是风电企业投产当年因并网调试及国产风机技术问题,故障相对较多,加之上网电量不稳定,收入不多,折旧和财务费用负担较重,企业在前3年基本处于亏损或获利甚少状态,3年之后才会随财务费用减少及设备的完善利润水平渐趋于正常。所以,上述优惠政策并未给企业带来多大实惠,实用性不强。

(三)税收政策规定不够科学合理

就增值税而言,增值税转型后,风电企业由于前期投入大,购买固定资产的增值税需要很多年才能抵扣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税源和地方财政收入。特别是对于齐齐哈尔富裕国华风电这类的外资风电企业,购买目录范围之内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转型前,增值税退税中央财政负担92.5%,地方财政(增值税减半征收部分)负担7.5%。增值税退改抵后,中央财政负担75%,地方财政负担25%,这样无疑加重了地方财政负担。而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为支持风电企业发展,在建设初期对风电场土地使用基本实行“零费用”。同时,在整个建设过程中对风电企业供水、排水、道路建设和环境等方面也给予较大投入。可以说,地方政府对风电企业的支持是方方面面的,为风电企业的发展做了大量工作。而增值税转型后,虽然国家对风电企业的总体支持不变,但一方面造成企业的财务费用增大;另一方面使地方财政负担加重,地方政府获益较低,势必会挫伤地方政府支持风电企业的积极性,不利于风电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这说明,现行税收政策对国家、企业和地方三者利益统筹兼顾不科学、不合理。

就所得税而言,国家给予风电企业的特定税收优惠政策的受惠对象相对较少,且不平衡。目前,电力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一是对设在西部地区的内资和外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缴纳所得税;二是在西部从事交通、电力、水利等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免缴所得税2年,以后减半缴纳3年。这两条都只适用西部地区,而对于中东部电力企业来说,并没有得到国家的特别“照顾”。

(四)税收政策对风电产业导向和杠杆作用发挥不够风电的产业链比较长,涉及的相关领域也很广。在考虑支持风电企业发展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其息息相关的电网、发电、气象、技术研发、装备制造等产业也要得到支持发展。主要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科学整合,如对大型风电机组研发、采购给予优惠等,降低风电企业投资成本,支持风电产业发展。从目前税收政策体系看,问题突出表现在仅仅局限于对风电产业一般意义的税收减免,而忽视了对风电产业整个环节的税收优惠支持,致使税收政策对风电产业的支持大打折扣,没有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产业导向和经济杠杆作用。此外,在投资退税、优惠税率、加速折旧等税收政策工具使用方面也缺乏合理配置,体现不出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的功能作用。

四、促进风电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我国循环经济尤其是风电产业发展的新形势,迫切要求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深入改革和整体优化。一方面,要对风电产业在投资、研发、生产、销售等环节实施积极宽松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又要对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煤、油、电等产业提出污染防治和税收政策限制目录。基本思路为:以支持风电产业化发展为目标,以优化税制结构为主线,以兼顾处理好国家、地方和企业利益为宗旨,按照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对不符合风电发展的现行税收政策进行清理、调整,通过发挥税收政策激励功能,推进风电产业在近期内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具体建议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和优化:

(一)对风电企业自身应实行的税收政策优惠

目前,国家对风力发电生产企业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对企业生产的电力实行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2001年12月1日财税〔2001〕198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文件)。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对风电生产企业来说,体现得单一乏力,应在以下方面实施优惠。

1.所得税方面

(1)对风力生产电力企业由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改为“自获利年度起”,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积极鼓励风力生产电力企业发展,对风力生产电力企业,可参照国家关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规定,享受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3)个人所得税方面

对个人投资兴办的风力发电企业获取的个人所得(包括利息、股息和红利)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鼓励个人投资兴业。

2.其它税种方面

对风力发电企业生产经营所占的土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兴建的生产经营用房可免征房产税;对为风力发电服务所购置的各种交通工具可暂免征车船使用税。此外,还应通过投资退税、加速折旧等方式,支持风电产业发展。

(二)与风电企业相关产业应实行的税收优惠

1.对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的税收政策优惠为鼓励风电设备制造企业研发和生产世界领先的高技术含量的风电设备的积极性,应在增值税和所得税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倾斜。

(1)增值税

对生产制造高新技术(由国家科技信息产业部制定具体标准)的风电设备企业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可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款按一定比例退还的办法。退还的税款专项用于企业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节能降耗和产品的研究开发。

(2)所得税

对生产制造高新技术的风电设备企业所得税可比照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行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对生产风电设备的企业制定让利销售的价格标准,以使风力发电企业减少生产成本,提高效益,推进风电产业商业化、产业化进程。

2.对成功研发风电电能储备高新技术的项目实行最高税收政策优惠

突破性地研究开发风电电能储备,是弥补风电弱势的最关键的技术性问题,也是使世界性经济跨入循环经济历史性发展的新的技术革命。因此,对能研制风电电能储备的项目可实行免征30—50年的税收优惠。

(三)关于对地方实施的税收政策优惠

鉴于地方政府在当地风电产业发展中给予的极大支持和利益上的牺牲,应由国家在税收收入中拿出一定数额的税收返还给地方政府,适当调整分配利益的格局,以促进地方政府支持风电企业发展的积极性,推动风电产业和地方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

(四)关于限制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电力生产企业的税收政策

支持风力发电产业发展,必须以强化环保大理念作支撑。要想真正使风力发电产业步入商业化、产业化、效益化轨道,必须通过税收政策对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发电产业进行一定程度的政策限制。基于这一认识,国家应制定出台开征环保税、资源利用税、污染税等税收政策限制目录,以充分体现税收政策的激励功能和整体效率。

增值税制度范文第6篇

[摘 要]为了降低企业税负,促进经济发展,我国政府不断调整增值税政策。企业财务管理不只是简单的会计和核算,还包括税务工作,增值税改革后财务管理势必会受到纳稅工作的影响。财务管理工作做得如何,决定着企业资源能否做到最合理的分配。笔者认为应当让企业认识并且重视到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尤其是在增值税改革后,基于此每个企业都应当对当前增值税改革有准确的认识,对企业自身财务管理有客观认识,然后才能不断优化财务管理工作。

[关键词]增值税改革;企业;财务管理;策略

近几年,我国税收政策频繁调整,为的是优化产业结构,降低企业税负。2016年,我国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政策,不管是对政府来说还是对企业来说,这都是一个重大进步,“营改增”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企业的税负。2018年,国务院再次调整增值税征收政策,通过降低原有增值税税率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把原来的17%和11%两档增值税税率降低1%;为了刺激中小企业的生产效率,制订了纳税人年收入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标准,把超过500万元或低于500万元作为一般纳税人与中小型企业纳税人标准征收税款;为了体现对研发行业、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等行业的支持,国家对符合标准的企业一次性退还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2019年4月,再次降低了增值税税率,将原有的16%和10%分别降低了3%和1%,出口退税政策也有所调整。增值税新政策的实施取得了明显进展的同时也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了一些挑战。企业为了能够适应增值税新政策,会调整财务管理方式,让企业行为更规范更合法,探究增值税制度对调整财务管理方式具有指导意义。

1 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概述

增值税改革后,消费型增值税的出现,企业在购买原材料时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可以抵扣的,增值税抵扣变多税负就变少了,企业用来发展生产的资金就变多了,还可以用来更新设备提高工作效率以及投资等;资金增多让企业资金安全管理的风险降低了,提高了与其他企业竞争的资本。增值税改革政策中,除了对各行业税率有大调整之外,其中还扩大了增值税抵扣范围,公布了纳税人旅客运输服务中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允许抵扣销项税额。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的火车票、飞机票、汽车票等客票也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抵扣凭证了。增值税改革后,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会低于原有资产价值固定资产的净值被降低使得周转效率变高,促进了企业资金流动速度,使投资获利增加。

2 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挑战

2.1 增加企业财务管理和核算难度

增值税改革后,企业迎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一些新挑战。特别是转变固定资产中认定方式和会计核算方面,企业如果没有科学合理认定固定资产,那么需要纳税金额不会变少。企业财务部门必须对企业资产进行科学、合理地认定,必须建立新的财务管理制度,更新账目核算方式,改变核算体系,这就给财务部门工作增加了难度。新政策颁布后,企业需要对提前做好的财务报表或纳税方案重新进行核算和审核,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符合新标准。这就给财务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还给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税务工作的员工带来更大的工作压力。

2.2 加大了发票管理工作量

发票作为一种纳税凭证,在企业财务管理和核算中占据重要位置,增值税改革后,增值税专用发票应运而生,企业需要管理的发票种类变多了,无疑给财务部门增添了管理难度。如一个地产企业的项目遍布各地,其中有的项目纳税类型属于中小型纳税人,有的项目纳税类型是一般纳税人,所有项目都有专门负责机器和材料的部门,每次采购都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负责采购的人员没有经验的话,很难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外,公司需要对发票进行查验,认证期间对发票传递进行限制,影响了财务管理部门工作。

2.3 缺乏专业的财务管理人才

很多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在增值税改革前的水平是够用的,但是改革后就显得能力不足。主要表现在对政策的理解能力差,每到增值税新政策颁布时,财务管理人员对新政的领悟不到位,所以税务工作做得还不够好;还体现在应变能力差,增值税改革后还继续使用传统的工作方式,对政策的执行还不够坚决,把国家出台的政策转化为公司制度的能力差。此外,有些财务管理人员对增值税政策的认识不到位,认为政策总在变,难以捉摸,其实国家推进增值税改革总体上对企业是有益的。

3 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财务管理应对措施

3.1 建立健全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和纳税筹划体系

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只有得到政策保障才可以有序开展,企业应当加强对增值税政策的学习、研究,为丰富企业自身的财务管理体系做准备。企业发展战略中纳税筹划占据重要位置,纳税筹划方案不仅影响企业短期利益,而且影响企业的长远利益。从短期看,企业制订科学合理的纳税方案可以直接减少企业纳税额,增加企业资金流动,为企业其他工作奠定好的基础;长期来看,企业每个纳税方案的执行都在为企业形成自己的纳税筹划体系做铺垫,一个成熟的纳税筹划体系会推动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对企业的未来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体系构建过程中,企业要结合自身经营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积极借鉴其他成功企业财务管理体系,运用科学的方法建立起符合自身发展的财务管理体系,并逐步建立起科学的纳税筹划体系。

3.2 探索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监督制度

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必须按照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尤其要对企业纳税工作加强管理,避免纳税风险。作为企业,可以探索建立独立的财务管理监督部门、机构或者配置专门的人员进行财务管理监督,依照科学的制度加强对财务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加强稽查与复核力度,及时发现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及时纠正错误、弥补不足,降低损失,保障企业平稳运行。

3.3 引进、培养财务管理人才

企业应当投入人力、财力致力于提升员工的业务水平以及综合素质。其一,企业要培养员工对政策法规的理解能力,对政策有了理解能力,不管国家在多短时间内改变政策,都不会影响企业正常运转;其二,引进高素质财税人才,相信通过他们的筹划,企业利润一定会有所提高;其三,要提升财务工作人员随机应变的能力,力争在国家颁布新政策之后,根据原有的税收政策对比新政,用最短的时间理解新政策,并且应用到企业税务工作中。

3.4 结合增值税新政制定发票管理新办法

财务管理人员可以根据发票类型、有效时间等特点进行分类,在保管发票时特别注意将补办复杂困难的发票放到最安全的位置,有可能的话备份重要发票,以防发票意外丢失,要及时交给税务机关处理。在传递、使用增值税发票时一定要看到它的重要性,千万不能大意。对于未取得专用发票的企业,抵扣程序如下: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以滴滴打车开出的发票为例,滴滴的出租车电子发票最后税额如果是53.59元,可以直接采用简易计税方式按照票面税额53.59元进行抵扣。

4 结语

综上所述,增值税改革后,企业管理者应当根据新政策对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做出相应调整,完善财务管理体系;企业要抓住增值税改革为企业带来的机遇,调整经营范围再加上企业财务科学筹划,依法纳税、合理避税,降低税负,提高效益的同时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推动社会进步。

参考文献:

[1]张智瑜,周桅佑.增值税改革背景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分析[J].商,2016(15).

[2]刘海英.浅析增值税改革对企业的会计核算与税负的影响变化[J].纳税, 2018,12(24):41.

[3]王晓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的企业财务管理分析[J].中外企业家,2019(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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