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化范文

2024-04-18

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化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 涉法涉诉 特殊机制 信访机制

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工作已成为政法系统重点工作之一,旨在改变上访人“信访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信访局面,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妥善解决。但涉法涉诉信访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越级访、重复访、赴省进京访、集体访、缠访闹访等非正常上访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本文以笔者所在县院信访情况为基础,对涉法涉诉信访机制改革问题管窥一番。

一、 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

(一)问题涉及领域广

从反映层面看,触及的层面不断加深,有反映社会管理、经济利益、体制改革相关问题的,也有不服判决上诉、申诉的、反映判决不公、反映不予立案、反映违法违纪等;从反映内容看,涉及惠农政策、城镇规划、社会保障、劳资纠纷、合同纠纷等法律法规,一般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处理难度大。

(二)信访主体范围大

笔者所在县原有的信访主体主要是农民、城区下岗工人等弱势群体,近年来随着出国经商务工人员增多(该县作为新兴的“山区侨乡”,从上世纪

八、九十年代起,赴欧洲、美州、大洋洲等23个国家的出国人口达13600多人,占该县总人口12.8%),涉侨的经济纠纷、法律政策方面的问题增多,华侨、归侨也成为该院重要信访群体。近3年来,共受理华裔征地拆迁纠纷信访件4起、民事申诉1起。

(三)信访连续性强

信访人的诉求大多不容易解决,因此有些信访人在诉求未实现或对解决结果未达到其意愿的情况下连续闹访,如向多个部门上访或进市赴省连续上访,如笔者所在院办理的冯某上访案、叶某上访案,曾多次就一个信访件连续向省、市院及纪委、政法委等部门上访。

(四)信访择机性增强

在重大会议、节日及敏感时期,信访人总是错误地认为“只要在敏感时期闹一闹总会有好处”, 因此在特殊时期,涉法涉诉信访量上涨趋势增多。

二、 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产生的原因

(一)利益格局调整与变化

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城镇化进程加速,因房屋拆迁、土地征用、占地补偿、群众安置等问题引发的矛盾日趋增多。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职能深入人心,所以群众认为检察院是管公务员违法违纪行为的地方,凡是个人利益与政府机关发生矛盾时,就容易到检察院上访、信访,希望能够通过检察院对个人利益给予解决,从而导致信访工作绝对数量的增加。例如笔者所在院2013年以来受理的来信来访案件,其中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等方面的信访件占45%,而且有很大比例信访件是由于近年房价上涨过快,群众对原本签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不满,希望政府相关部门增加补偿无法实现,才向检察院申诉谋求个人利益的实现。

(二)终结机制不完善

现行法律对公民申诉、申请再审的时间、次数没有具体规定,导致终结机制不完善。群众的信访诉求若得不到满足,往往会坚持信访。现行法律规定的出发点是为保障群众的申诉权,但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一些信访群众由于个人诉求始终无法得到实现,而上访的成本比提起民事诉讼的要低得多,因此出现反复信访,越级上访的情况。

(三)特殊案件易引起涉法涉诉信访

涉法涉诉信访诉求内容广泛,形式多样。主要有以下三类案件:一是遗留性的历史问题形成的案件。此类案件由于受时间跨度长、基础资料不全、人员变动较大等因素影响,检察院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客观上存在一定的实际困难。二是困难特殊群体案件。这类案件往往比较敏感,且因其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检察官在这类案件的权衡利弊上稍有不慎,便有可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三是征地拆迁案件。由于受各种利益相互交织、法规政策的差异、具体操作的专业性等因素影响,一些相关的司法案件处理结果无法得到当事人的满意,从而引起涉法涉诉信访。

(四)信访人自身的原因

一是信访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正确的诉讼观念。当案件与个人利益相违背时,会提出一些不合理的要求,一旦未获得满足,便以上访为途径解决。二是部分信访人存在“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信访思想。近年来,以农村老年人上访为主,普遍是文化素质较低,法治意识差,性格也比较偏执,无论其个人诉求是否有理总要求政府包揽。尽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告之当事人相关事宜,但当事人仍然无动于衷。

(五)司法独立的体制尚未形成

在现有的体制下,检察机构人事和财政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人员的任命都是由组织、人大等单位运作,不能完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三、 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

(一)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信访工作内外部协调机制

1.加强内部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妥善处理好每一起信访案件,严格部门首办责任制,对各部门信访事项首办责任进行明确界定,将息诉罢访贯穿于案件办理的始终,在发挥各自职能和业务优势的基础上形成全院“一盘棋”格局。各部门在办理案件时要有风险意识,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及时向领导报告并向控申科通报情况。

2.建立外部衔接机制,争取多方配合。加强与同级工作部门常态化联系,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强化政法委、公检法、司法、信访等部门的工作合力。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将案件资源统一共享,逐步完善上访联合调处机制。

(二)畅通信访渠道,努力建立涉法涉诉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1. 建立涉诉信访案件代理制度和预约联合接访制度。一是建立涉诉信访案件代理制度。信访人可在检察院里选一个自己依赖的检察官作为其向检察机关信访的代理员,信访人只要按检察机关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就行,由这名信访代理员替信访人执行在检察机关的相关信访流程,或是将信访材料投送至具体管辖单位,从而帮助信访人解决具体问题,这样避免多头表达诉求,解决无序访、盲目访、多头访和重复访的问题。二是实行预约联合接访制度。对一些特殊信访件,检察机关在初步调查了解后,可以主动会同与信访内容相关单位及信访人所在的村、组以及社区对信访案件采取预约联合接访措施,对信访人的诉求可以比较及时的作出明确答复,对一时不能解决的信访件也能明确解决方向,避免信访件在各部门之间不必要的来回往返,以及信访群众因长时间的等待而导致的不满,从而变信访被动为主动,扭转检察院被信访人牵着走的局面;变上访为“下访”,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法院解决问题的决心;实现与群众“零距离”接触,降低信访工作成本。

2. 建立健全阳光信访制度和信访终结制度。阳光信访是指以公开、透明原则办理信访案件,使信访件的办理过程体现以人为本、依法办理、公开公正的目标。建立“阳光信访”,必须通过创建信访网络平台,建立相关的公开制度、查询机构等方式,全面提高政府的开放形象,同时,引入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这样,一方面提升政府等机关办理信访案件的水平和能力,极大地改善群众对政府机关处理信访件拖拉、不负责的印象,另一方面通过强化监督,确保了信访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有效减少无理缠访、闹访的发生。信访终结制度是解决“重访”、“缠访”、“涉诉访”问题的法治化手段,而能否建立起公开透明、刚柔结合的信访终结程序规则必将成为关键所在。应当在保障公民申诉权的基础上,逐步的确立信访案件终结机制,列明信访案件终结的条件,当符合信件案件终结的情形出现时,即使信访人一再无理缠访、闹访,司法机关也有权依法对信访案件进行终结,例如对合理诉求解决到位、实际困难妥善解决的,层报上级政法机关作出终结决定,以维护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终局性。

3. 建立健全常态化的派出接访或巡回接访制度。对上访量较大的乡镇,适时派出接访组或巡回接访组,并采取高度透明的方式向民众公告。笔者所在院近年来依据客观环境的变化,对一些上访量较大的乡镇开展调研,在大量调研的基础上,试点在部分信访量大的乡镇设立检察联络点,制定检察联络点工作机制及业务办理流程,派出接访组定期到联络点开展接访工作,信访群众不出所在乡镇即可反映情况,检察机关受理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将信访件办理情况上门反馈,若信访人对反馈意见不满意,则通过检察联络点按流程进一步申诉,这样使得群众对待信访的心态比较平和,对相关信访问题的解决也能较为包容,不容易发生群体访、闹访等比较激烈的不正常信访形式。

(三)加强信访工作队伍建设,提高处理信访问题的能力

一是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执法办案和释法说理能力。人才是解决群众信访问题的最关键要素,对群众信访问题解决的好坏,对信访群众的心理印象及办理信

访件的社会效果,往往取决于我们检察干警法律素养、业务水平、群众工作能力的高低。二是充实人员,加强力量。制定“A+B岗”,充实控申干警力量,加强干警对信访工作的认识,提高处理涉诉信访工作和开展群众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宣传教育,规范当事人的信访行为

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化范文第2篇

期:___________

2021年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总结

一、主要做法

层层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一是进一步调整充实了处理涉法___工作领导组及办公室。

确定了由副书记李百选任组长,、政法委书记邵明水、政法委副书记任和辰及公检法三长任副组长,各单位专抓副职为成员,政法委副书记任和辰兼任办公室主任的领导组,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___保障。

二是坚持领导亲自动手。

工作中,我们根据个案案情的发展趋势,多次召开三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各级领导亲自出面、约见当事人、参予协调。三是坚持实事求是,因案制宜,对症下药。涉法___案件千差万别,实际工作中我们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中有理的或部分有理的,实事求是,依法纠正,该赔偿的给予赔偿,对那些虽然走完法律程序但尚未完全解决问题的案件,___动员各有关方面力量,视情节采取经济补偿、社会救助等多种办法,满足___人的合理诉求。对结案而不息诉罢访的,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做好思想工作,把道理说透、说细,防止简单行事,以势压人,对缠访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公开审理、公开训诫等多种方式,伸张正义,释疑解惑,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__月__日,县公安局针对王万万___一案召开听证会,就王万万提出的县公安局存有两份鉴定书和办案不公及徇私舞弊等问题进行对证,王万万对自己提出的问题举不出任何证据。__月__日,县法院针对刘慧多次无理缠访一案,在其安峪镇董封村公开审理了此案,得到了人民群众的理解和信任。

转变观念,实以人文关怀。让当事人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还能体会到被尊重、被理解、被关怀的司法人文氛围,由此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达到有效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目的。涉法___案件中,当事人往往由于种种原因对信访接访人员存在一定抵触情绪。我们在接访时首先考虑的就是取得当事人的信任,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做到不打官腔、不绕弯子、不踢皮球,特别注重对当事人的关心细节,实行人性化办案,包括适时向信访当事人反馈信息,保持与当事人的沟通联系。从而拉近了我们与当事人之间的心理距离,为涉法___案件的圆满处理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家住绛县针织厂家属院的王廷玺老人因不服县交警大队对自己发生的交通事故所做的责任认定,先后多次越级赴市___,了解到这一情况的、政法委书记邵明水亲自登门拜访了王廷玺老人,耐心细致、入情入理跟他谈心,王某深为邵书记的真情所动,最终表示息诉罢访。县法院在处理周丁山涉法___一案中院长张永平高度重视,先后五次约见当事人,当面进行解释说服,又安排纪检书记侯小旺驱车___小时上门做善后处理工作,周丁山感激万千,主动向县法院送来了感谢信,并表示再不___。

加强联系,争取多方支持。实践证明,加强与各方联系,争取支持,齐心协力,才能使___案件得到有效解决。基于这一认识,在工作中我们注重做好师达教育。

一是加强对上联系,争取领导支持,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汇报,听取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指示。

对上级部门交办的案件,及时上报结果,防止重复___,形成及时、迅速、准确的信息渠道。

二是加强内部联系,形成工作合力。

全县政法各部门将涉法___工作与侦察、起诉、审判等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在政法委的领导下,以信访室为龙头,协调涉法___工作的各个环节,调动各方面的力量,使全县上下形成一盘棋。

三是加强对外联系,争取多方配合。

在办理涉法___案件中,依法办案并不等于可以完全息访,根据不同涉法___当事人的案情,通过当事人的家庭、所在单位领导、当事人所在村委会等部门,做好___当事人的思想工作,防止发生意外。

明确职责,强化执法监督。针对涉诉工作的实际情况,我们创新思路、完善制度,落实信访长效机制。一是落实大信访格局的建立。在政法系统内部实现信访进口是信访室、出口是纪检组,使信访工作与纪检监察、案件督查工作协调统一,避免了久访不决等问题的发生。

二是于__月份出台《___绛县政法委员会关于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按照谁办案谁负责,谁引发谁解决的原则,由案件承办人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对发现典型的执法不公案件,严肃处理有执法过错的责任人的责任。各单位以案示教,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畅通信访工作工作渠道,完善处理涉法___案件的工作制度,从而从源头上减少了涉法___案件。县公安局法医董__在的一起伤害案件损伤检验中,由于工作不负责,粗心大意,错误引用已经废止的法律条文,引起当事人越级___,我们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证实后,及时给予该董行政记过处分。一石惊百鸟,通过个案责任的追究,用身边的人和事,扭转了以往执法随意,粗心麻___不良风气,有效预防和减少了司法___现象。据统计,今年以来,我们依法

三是加强案件评查。

工作中,我们采取普查抽查互补、交叉检查和专项检查结合的形式,开展案件评查活动做到责任不脱节监督无死角。在个案监督上,我们针对一定时期内影响大的案件,上级交办的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案件公正、依法、高效。其次,为解决当前政法部门重实体、轻程序的不良现象,每半年开展一次案件普查,确保案件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确保法律文书制作规范。

第三,适时___政法各部门在本系统、本单位开展案件交叉互查活动,重点解决政法各部门的面子问题,即文书质量,通过对文书的评查,唤起了干警文书制作环节处处要小心的责任意识,使我县的案卷文书质量显著提高。自__月__日开始,我们对公检法三家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案件评查,从这次的评查情况来看。

二、几点体会

一是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

经过一年来的艰苦努力,我县在处理涉法___案件上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但涉法___大量增多的势头还没有真正得到遏止,一批老大难案件有待于进一步解决,新的涉法___案件还在不断产生,已经息诉罢访的案件有可能出现反复。因此,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涉法___问题仍将处于高发态势,我们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克服自满、厌战情绪,坚定信心,从政治的高度,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做好集中处理工作。

二是要进一步提高政法干警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

不可否认,政法干警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是造成涉法___的重要原因。从集中处理涉法___工作实践看,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主要是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细致、___。今后,我们要进一步针对这些问题,突出抓好整改工作,要用集中处理涉法___工作中发现的执法不公、违法违纪的典型,对广大干警进行执法为民教育,切实解决对群众的感情和工作责任心问题,端正执法思想,改进执法作风,提高执法水平,全面健全完善执法责任制和监督制约机制。

三是要进一步完善运行机制。

一是加强错案责任追究,《错案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虽然出台了,但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落实并不断健全和完善。二是落实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对重大、重点、有影响的案件,政法委要重点监督、重点跟踪、重点检查,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机关报告,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得到妥善解决。三是加大执法质量检查力度。对每项执法活动和每个案件的办案流程,进行科学严密高效的管理,定期对执法质量检查通报,从源头上减少涉法___。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总结篇二

一、措施与成效在司法行政建设方面,第一加强了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和规范了党委议事、廉政等规章制度。

实行每周一例会,坚持重大事项党委___讨论决策,保障了决策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二加强了机关队伍建设。实行岗位责任制战略,营造了热情洋溢的竞争氛围;实行规范化战略,初步实现了物规人矩、责明权确的工作机制;实行人才引进战略,提高了司法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实行人性化管理战略,增强了司法队伍的战斗力与凝聚力。

第三加强了基层司法所建设。在所务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百分达标、监督、奖惩等各项工作制度;在队伍建设方面,加强了对外的学习考察和对内的考核培训;在业务工作方面,实行了轮岗交流,进一步统一了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的领导,强化了司法工作观念。

第四加强了工作作风建设。局党委倡导务实精神,坚持求实作风,面对公证律师等管理上出现的问题,以正确的态度对待,以妥善的方法解决,不隐瞒、不回避、不护短。带动全局上下日趋形成了严谨认真的办事态度和敢作敢为的良好风气。

第五加强了硬件设施建设。为加强宣传,局党委投资近___元购置了宣传车、电子显示屏、笔记本电脑等等宣传器材,有力地促进了宣传工作的全面开展。为提高服务水平,又投资十万余元进行了办公楼改造和设施更新,建立了全程办事代理办公大厅。提高了干警的工作热情、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了司法行政工作的深入开展。

同时,在其他方面,通过全局同志的积极进取和不懈努力,法制宣传、人民调解、两劳帮教、___、法律援助以及公证、律师等工作也取得了新突破和新成效。

二、问题与不足

半年来,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责任制建设虽初见成效,但有待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二是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调研不足,有些工作处于做表面文章,如何把工作的调研、实施和验收有机结合起来,把真实效果反映上来,是我们当前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三是由于体制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司法行政工作的基础比较薄弱,不能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四是典型宣传力度不足,没有形成融系统性、连续性、成效性为一体的抓典型机制。五是由于管理上有疏忽,对个别律师事务所出现的一些问题,未能有效地加以防范,这需要我们认真的反思和总结。

三、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加强责任制建设,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综合素质

综合素质以政治、业务、道德、文化等素质为内涵,司法行政队伍综合素质的提速增高,关键在于责任制建设。加强和完善责任制建设,有利于创造公正有序的竞争环境,调动干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改变责任心不强和进取心不高的颓势;有利于营造生动活泼的工作氛围,激发干警的创造力与战斗力,变死气沉沉的工作局面为勃勃生机;有利于形成蓬勃向上的精神风貌,挖掘干警的潜能与智能,实现转变工作态度到提高综合素质的过渡,最终,使旧观念、旧作风脱胎换骨,以人为本、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历久弥坚。

因此,我们要加强责任制建设,做到六个统一。一是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责任制既要符合发挥司法行政职能的总方向,又要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具有操作性;二是理想与现实的统一,预期目标这个出发点要与客观效果这个落脚点相契合,既防止脱离实际,好高骛远,达不到制订目的;又要防止囿于观念,动作保守,降低了成效;三是部署与考核的统一,考核反映出的问题是部署工作的依据,考核蜻蜓点水,部署就成了无的放矢,纸上谈兵。要通过加强工作考核,为提高素质制造压力,为转变作风创造动力,为部署工作明确重点;四是权力(利)与责任的统一,既要明确工作人员的职责,又要赋予其相应的权力(利),既要避免责大于权、有责无权的不平衡现象,又要杜绝权大于责、有权无责的不公平现象,实现责权利的衔接明确,贯穿始终;五是行为与效果的统一,责任制制订的公式按照什么做什么达到什么结果,体现了行为与效果的有机结合,缺失了效果目标,会导致工作浮于水面,出工不出力,出力不出功六是局部与整体的统一,个人的岗位职责要与所在科室处所的工作计划和全局的管理目标和谐统一,这样才能充分发挥每一个单位成员的才智与力量,建立内耗最小、合力最大的整体格局,形成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机制,从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司法行政队伍的综合素质提供制度与环境支持。

四、创新举措,务求实效

今年以来,我院坚持更新理念,创新工作机制,以源头预防为主要抓手,努力破解涉诉信访难题。截止至__月,我院共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___件(其中重信重访___件),已办结回复___件,___件正在处理过程中。

(一)强化案结事了意识。

案结事未了是涉法涉诉案件产生的主因素,以案结事了为办案原则,积极开展判后释疑、延伸服务等工作,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息访。

(二)创新工作举措。

一是将涉法涉诉案件纳入档案化管理范围。按照诉讼案件档案管理的要求,专门印制信访___,依照案件处理流程,对办结案件进行装订。二是将排查摸底工作制度化、经常化。坚持每季度进行一次涉稳矛盾纠纷摸底排查,对发现的问题、苗头登记造册,及时上报院涉诉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处理;三是完善接访登记、记录制度。对每一位来访当事人或群众均进行登记,涉及到反映问题的,第一时间通知主管领导和办案人进行现场处理,由接待人员对处理过程进行详细记载。

(三)狠抓源头预防。

狠抓案件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进一步加强审判质量管理,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力度,坚持案件质效___月一通报,一季一分析,半年一讲评,一总结。贯彻能调则调、当判则判的原则,逐步提高调撤率,截止到___月份我院民商事案件调解撤诉率达到___%以上,有效地控制了信访案件源头。

(四)认真对待初次来信来访问题。

实践证明,初次来信来访问题解决不好,会导致一些当事人由信访变为来访,由初访变为重访,由逐级访变为越级访,严重扰乱信访工作秩序。努力提高信访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接待、登记、答复、处理一条龙的岗位责任制,力争将初信初访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形成信访工作的良性发展的局面。

五、解决涉诉访的经验和教训

(一)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经验

1、紧紧依靠领导和人大、政府的监督支持。涉诉信访是十分复杂,调处难度大的突出问题,紧紧依靠的正确领导和人大、政府的有力监督支持是扭转被动局面有力保障。一要按照、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抓好措施的落实,确保重点案件妥善调处,及时化解。二要及时将法院处理涉诉信访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向汇报,主动与政府沟通情况,提出妥善解决的建议,按照和政府的具体部署攻艰克难,及时调处化解一批重点案件。三要与属地党政机关相互配合,及时做好调处和稳控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要按照有理推定的原则,对每起案件深入研究分析___的诉求,找准___的原因,理清是非曲直。对有理访或合理部分,要加大解决力度,采取司法救助,人文关怀等措施,促使___人息诉罢访。

3、提高司法能力。一是努力提高案结事了的能力。在处理案件中,按照调解优先的原则,能诉讼调解、执行和解的案件尽最大努力进行调处,减少因对裁判不服引发的新访。二是努力提高减少质量瑕疵的能力。一些涉及___人的案件虽然实体处理没有错误,便由于办案人工作作风不端正,工作不负责任,出现案件质量瑕疵,引发___。要严格审判管理和监督,从细微处入手,最大限度减少质量瑕疵。三是增强处理复杂矛盾的能力。前题是要坚定信心,克服厌战情绪,攻坚克难,为处理复杂矛盾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要把执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增强预防涉诉访的警觉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新访发生,尽快使老访息诉罢访。四是增强程序引导能力。要通过程序引导,使___人从访为诉,减少越级___和非正常访发生。

4、落实责任制和追究制。要按照信访责任制的要求,坚持___负总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办案谁负责,把重点案件的责任落到实处。要严格落实信访责任追究制,对工作不负责任,违法裁判等原因引发的信访问题坚决追究政治责任和经济责任,增强责任人的危机意识。

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总结篇三

上半年,全县政法各部门按照人要回去,事要解决的总要求,结合正在开展的保持___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___干警认真学习贯彻第二次全国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___电视电话会议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加强对干警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进一步树立立警为公、

执法为民的观念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按照集中处理涉法涉诉___第二阶段工作要求,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狠抓了涉法涉诉___案件的复查和处理工作。上半年共办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__件,其中涉及公安机关的__件,即__、__信访案,涉及法院的__件,即__信访案,没有中央、省交办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另外,顺利办结去年遗留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___起,即__案和__涉法涉诉信访案。

一、注重宣传教育,引导群众诉求

政法各部门把集中处理涉法涉诉___工作与正在开展的保持___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以先进性教育活动推动集中处理工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结合《信访条例》的贯彻实施,在认真解决实际问题的基础上,广泛深入地宣传《信访条例》,深入开展了对___群众的法制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引导___群众理性合法地通过正当渠道处理自己的诉求。在做好重点___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教育工作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积极引导群众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__信访案中,政法委执法监督部门和县法院立案庭多次做好周本人的思想工作,要求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同时对被执行人__晓之以利,使周的安置补助费顺利执行到位。

二、注重排查梳理,建立预警制度。

县直政法单位负责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部门在做好接访工作、处理涉法___案件的同时,建立了由县联席会议、政法委统一牵头、政法各单位具体负责的处理涉法___案件___机制。政法委先后___次___县直政法各单位开展了全面深入的摸底排查工作,采取清理信访台帐、走访乡镇和有关单位的方式,将清理出来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逐个建立个案台帐,实行动态(范本)管理。各单位加强与、政府以及各乡镇的联络,实行信访工作重心下移、重点前移,掌握___动态(范本),建立预警制度,做到有的放矢。通过超前预测民意、畅听民言、分担民忧,使群众话有处说,理有处讲,冤有处申,下情上达。特别是在重大节日、___,增强信访工作的主动性,把握信访工作的规律性,坚持依法信访、负责到底的原则,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难点问题入手,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努力克服什么问题,什么问题棘手,就认真处理什么问题,什么问题难办,就着力解决什么问题,把焦点化解在萌芽,把矛盾解决在一线,把问题处理在基层,把法律政策落实到___人员的心坎里。

三、注重齐抓共管,包干稳控___

针对涉法涉诉___人员多在重要敏感时期___这一情况,县联席会议和政法委精心___,周密安排,充分调动各涉案单位和___所在乡镇(单位)及其亲属共同参与涉法涉诉___的处理工作,严格实行五个一的包案处理制度。对每一起案件,县直政法各单位均明确了一名副职领导专抓,一个部门专管,其他部门协助的齐抓共管、责任包干的工作局面。如处理__信访案件中,政法委分管副书记__多次听取县公安局处理情况汇报,督促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同时多次带领有关人员到___人所在地听取意见,做好协调和劝访工作。县公安局、县安监局、___镇政府等有关单位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别做好依法处理、质量鉴定、包干稳控等工作,最终使该案顺利办结,当事人息访息诉。

四、注重实事求是,坚持依法处理

在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县直政法各单位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依法处理、逐案消化的原则,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正确的维持,缠访缠诉的予以依法打击处理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把握法律、法规和政策界限,严格落实依法维护___者权益的要求,认真做好案件处理工作。为确保涉法涉诉___案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落实到位,政法委每季对县直政法各单位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情况开展一次督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如处理__案中,县政府成立专门的班子,集中处理,坚持有错就纠,对原治安案件予以撤销,对___名被羁押的涉案人予以国家赔偿,对涉案的原林业系统公职人员和龙家滩村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处理,使历时五年之久的信访案件圆满解决,得到了省、市联席会议的充分肯定。__月__日,省联系会议下发第__期简报,对我县顺利办结该案予以通报。同时对__等通过依法处理仍缠访缠诉,我们也拟按中政委有关规定向省市报结。

五、注重正面接触,真情平息___

县直政法各单位坚持实施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零距离接待制度。所谓零距离就是接访干部和___群众直接正面接触,有话说在当面,有诉求答复在当时,有问题解决在当场,与___人员交心、交谈、交底,赢得___人信任,取得___人理解,博得___人支持。如建立信访接待室(庭),明确专门的负责机构和负责人,制定一整套信访处理工作程序等。县法院、检察均建立了院长接待日制度,县公

安局开展了大接访活动,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做到尽人皆知。在接待日和大接访活动中,明确一名领导值班,要求值班人员要做到以五心对待来访群众,即热心、耐心、细心、关心、诚心,同时要求作为首办责任人,依法受理,负责到底。对于涉法___案件,做到一案一档(或一人一档),定期回访,消解矛盾,维护稳定。对问题已解决、群众反馈意见表示满意的进行归档。对于虽然问题得以解决,但群众仍不满意的,要继续做好思想工作,直至群众满意才能归档。如县公安局通过大接访共接访___起,其中局长接访___起,已办结___起,停访息诉___起。对未办结的案件,由信访办公室、纪检监察室和相关所队对信访问题的落实解决情况进行跟踪回访调查,直至问题彻底解决。

六、后段工作要求和建议

一是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活动,针对执法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整改,把问题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

进一步加强对政法干警执法为民的思想教育,加强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健全执法司法责任制,加强对执法权力行使的监督制约,提高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二是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抓经济、促发展、办实事、暖人心、注实际、讲诚信、重信访、保稳定。

提高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把不稳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状态。涉法信访部门接访人员要继续坚持五心四一样,做到四专一提高,即:接待热心、交谈诚心、询问耐心、记录细心、息诉有信心;初访重访一样热情,干部群众一样真诚,辖内辖外一样认真,本地外地一样对待;专人接待受理,专人___分流,专人初查督办,专人归档上报,提高息诉率。使本部门处访的案件一次得到解决,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范文仅供参考

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化范文第3篇

一、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内涵

(一)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含义

信访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独有的一项制度,对此我国已经有了一些立法对其进行规制,立法对信访的定义为:“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涉诉信访制度的概念最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4月在长沙召开的全国涉诉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该会议认为涉法涉诉信访是指法院已经审结的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或其亲属,通过来信、来访的方

1 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的同时,又向其他国家机关去信、去访,其他国家机关接访后通过一定的方式促使人民法院作出处理的行为1。中央政法委 2005 年颁布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进一步指出:“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2涉及人民法院处理的诉讼类信访案件为涉诉信访,其他机关处理的非诉讼类信访案件为涉法信访。

(二)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功能 1. 补充性的行政救济手段

信访制度作为一种常规行政救济程序和司法救济程序的补充程序,为通过行政方式来实现和解决公民权利救济提供了一种可能性。法律作为社会政治生活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能包涵社会生活的全部,同时由于法律存在落后性及不完善性,在法律所不能涉及的政策领域里信访制度的存在可以保持一定的救济能力。如果通过信访就能够实现权利救济,行政相对人就无需选择耗时耗力的法律程序,因而我们可以把信访看作是寻求法律救济之前的一种权衡。正是在法律范围所不及或不能发挥理想效果的地方,信访制度发挥了一种补充性的权利救济功能。归根结底,信访制度作为救济手段具有一定的补充性,相对于法律救济,信访救济只是一种辅助性的补充手段。

2. 行政监督的有效途径

信访的监督功能是指公民通过信访活动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 12参见郭小冬:《判后答疑制度评析》,载于《法商研究》2007 年第 l 期,第 105 页。 参见《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第 2 条。

2 作人员的违法或失职行为进行控告、或者检举、揭发,从而实现监察和督促的功能。信访作为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信访制度,人民群众可以对党和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实行自发的、直接的、公开的、有效的民主监督。信访是一种自下而上的有效监督机制,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实行信访监督,有助于听取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揭露官僚主义作风和各种违法乱纪行为,进一步推进从严治国。

3. 人民利益的表达渠道

表达自由是现代文明制度的基石,是现代宪政制度的基础,是一种最重要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实际上,中国社会的多元化利益表达机制严重滞后于中国社会的发展。信访制度通过来信来访使得社会各个阶层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能够直接向政府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这种功能定位正是满足了当前中国社会各阶层利益表达的迫切需求。

二、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现状

涉法涉诉信访是近年来社会矛盾突出的体现,已经逐渐成为重要的社会不稳定因素。有数据显示,当事人认为对抗法院裁判的有效的方式是:23%选择上访,30%选择申诉,24%选择找领导干部进行干预;当问及胜诉裁判未能执行,当事人会怎么办时,有 20%选择找

3 法院领导,向办案人员施加压力;有 15%选择找有关部门领导,向

3法院施加压力,有 16%选择上访。 信访者对于涉法涉诉的案件很少相信法律赋予的解决方法,他们更相信“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理念,想通过信访的方式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从而解决其问题。有鉴于此,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了信访道路,多涉及社会热点及敏感问题,如冤假错案、征地补偿等。

信访者选择信访这种方式有其迫不得已的一面,但一旦选择信访的方式信访者往往不会就此罢休,都有很强的寻求解决问题的意愿,才会重复上访、集体上访,更有甚者会采取一些极端的方式,这些人群和其采取的解决问题的方式往往会增长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1. 涉法涉诉信访量激增,司法权威经受挑战

目前,信访系统受理的信访量中涉法涉诉信访类占到30%之多,这还不包括那些已经司法裁判,不属法院管辖的部分。4近年来由于社会发展产生的问题,涉诉信访的数量不断上升。涉法涉诉信访的增加,使得更多的人相信通过信访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而正常的司法程序并不能维护其合法权益,这种观念直接导致了在现实社会中司法权威一落千丈,人们不再相信司法程序能够解决问题。涉访机关在解决信访问题时采取的违背司法程序的方式方法也让信访者确信司法程序是无效的,只有取得有关领导的重视,信访问题的解决才有希望,这一观念进一步加剧了司法权威的旁落。

3刘青峰、杨鹏:《司法裁判效力的实证分析(民事诉讼论坛第一卷)》,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6 年 9 月版,第 342 页

4赵威:《信访学》,辽宁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43 页

4 2. 非正常涉法涉诉信访严重扰乱信访秩序

因为信访制度的盛行使得通过信访解决问题行之有效,有些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而采取信访的方式来浑水摸鱼,这样一方面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资源,另一面也给正常的信访活动带来了秩序的混乱。从根本上来讲,这一混乱的原因为信访制度的设立的不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并没有完善,一些人可以利用这些空子来谋取非法利益。为了给涉访单位施压,信访者越来越多的采取多人集体信访、多次重复信访以及越级信访甚至上京信访等方式。许多信访人采取有组织的信访与涉访单位进行博弈。这些集体访、越级访、重复访等现象影响较大,处理不好不仅会耽误公务人员办公,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而且处理不善极易形成政治问题。

信访者人员文化素养低,法律意识淡薄,面对问题时,往往不会诉诸法律来解决,信访的方式简单而有效往往成为首选。此外,这些人员往往社会财富不多,信访涉及的问题可能会关系到其生存利益,所以这些人往往具有解决问题的毅力和决心。

三、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构想

信访制度对于我国整个社会的影响是相当广泛的,它既是政治问题,亦是法律问题,每一个信访案件都是一个矛盾点,累计起来影响到国家的安全,社会的稳定。而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其与法律的关系最为密切,涉及到立法的完善和相关制度的建设问题。实践中,在解决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时,存在诸多违背司法规律,对既有法律造成冲击的现象,这种解决方式无疑会产生许多问题,不能完全的化解矛盾,

5 消除社会不稳定隐患。因此,我们需要直面目前涉法涉诉信访制度存在的诸多问题,研究解决之道,通过制度创新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机制,让其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规范和完善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关键,首先应建立健全制度化、规范化的法治治理模式,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纳入到法治的轨道上解决,通过制度的功能吸纳案件,在制度中化解矛盾,隔断制度外的解决之路,从而使涉法涉诉信访在制度的可控范围内运行,真正达到社会的有序治理。其次,建立健全司法体制,提高司法在信访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司法是一个国家最为普遍的纠纷解决机制,它应当充当稳固社会的中流砥柱,保证绝大部分案件能够通过司法程序能够真正得到解决,释放社会积压的矛盾。而对于我国目前社会情况来说,信访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通过信访来保证公民申诉权的实现,保证权利救济的畅通,实现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一)革新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治理理念

当前,大多数国家都进行着法治化的社会治理,我国也承认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大作用,并将依法治国载人宪法。信访制度是我国特有的纠纷解决机制,但其在治理理念上存在着人治化的倾向,不利于我国社会矛盾的有效治理。因此,当前,加强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法治化建设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分析我国的信访工作实际,它作为一种社会救济方式主要承载公民权利救济的功能,通过司法外途径来解决纠纷和实现公民的权利救济,是对正常的司最后,规范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方式。信访接待人应改变传统人治型处理模式,培育法治意

6 义上的信访工作态度,在处理程序上,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合法的处理矛盾,不能够以领导批示的方式处理信访案件,应将信访接待统一纳入法律规定的和本部门工作程序的要求之内中。既不一味的迁就信访人的无理要求,也不损害信访人的正常权利,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涉法涉诉信访人往往能最直接感受到执法办案人员的态度和行为,通过涉法涉诉信访,往往能够及时发现、处理和预防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腐败问题。据统计,在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有八成左右是来自群众信访举报提供的线索。

5(二)重构司法信访体制

从权力的角度理解,司法公信力在于权力的主体,权力的运行包括结果应具有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它必然是一种能够引起普遍服从,又能引起普遍尊重的公共性力量,具有能够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从受众者角度理解,受众者表现出对司法权威感性上的信任程度和理性认知上的客观评价,对于审判权限,审判程序以及判决结果具有内在的信任力,甘愿将涉及自身利益的案件交由司法机关予以定夺,并理性的自愿承受判决结果,即使该判决与自身利益相悖。6总体而言,司法公信力是一种信任与被信任的关系,是在民众与司法机关的互动之中所彰显出来的公共性力量。从人治社会逐渐的向法治社会转变,是我国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律的至上性权威性应该得到绝对的保证。而要保证法律的权威,首要的目标则 5张宇、董鹏祥著:《信访工作理论与务实》,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8 年 10 月,第 87 页。 郑成良、张英霞:《论司法公信力》,载于《上海交通大学学报》2005年第5期,第5页。 6

7 是要树立起司法权威,在司法无法守护法律的底线,不能成为公众利益的最后维护者的情况下,司法权威则无从谈起。同时一个具有权威的司法必然是具有公信力的司法,因此,提高司法公信力应当作为我国社会权利救济的重要着力点,必须予以重视和保障。

涉法涉诉信访在制度安排上,应体现为配合正常的司法途径,是对司法审判的合理补充。从目前来看,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不信任,公众对司法腐败的深恶痛绝,对司法不公的痛心疾首,使得我国司法公信力不足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原因有司法主体本身的问题,也有民众思想意识的因素;有体制机制的问题,也有外在因素的困扰。因此,必须从宏观上着眼,既要逐步培育民众的法治意识,又要规范司法职业者本身的行为;既要从司法体制内部去设法完善,又要理顺外部关系,排除外界干扰。只有综合全面的着手,才能重建公众对于我国司法的信赖。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在于维护正常的纠纷解决机制,使得大量矛盾能在司法程序中消化。这样一来,有利于转变公民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激增。另外,司法体制建设方面,应建立起法院、检察院统一协调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体制,承担起涉法涉诉信访的重任。对于检察院来说,应在其内部设立涉法涉诉信访受理部门,通过专门的机关来处理属于检察院工作范围的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职能安排上,首先应负责受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把原来属于各党政机关、人大及其他部门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交由检察院受理,通过分析事实,讲解法律,相互协调,并最终做出决定。如果信访人不服调解结果的,可向上级检察机关提起信

8 访。其次,通过分析案情,认为属于判决错误应当提起再审的,应当向法院提起再审,通过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来处理该类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加大对人民法院对信访案件的工作力度。通过法院体制改革, 是我国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直接关系到能否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公平正义。7最后,监督执行工作。检察院负责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执行工作,属于判决得不到执行的案件,应加强执行工作,发现违法情况,应及时纠正。在工作程序上,应本着最便利信访人的方式进行,切实维护信访人的正当权利,降低信访人寻求救济的成本。

涉法涉诉信访制度是我国当前社会整体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通过历史角度来看,信访制度在我国由来已久,在我国具有深厚的文化渊源,在社会大众中具有一定的基础。但是,目前我国涉法涉诉信访制度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包括认知、适用、执行等方面产生一定的偏差,使这一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没有发挥其所应具备的作用,造成社会秩序的不稳定,影响社会整体进步的因素的存在。因此加大力度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对我国社会整体发展与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7车传波:《论我国法院体制改革的路径》,载于《当代法学》2011 年第 4 期,第 90 页。

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化范文第4篇

1、不服法院刑事、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要求执行生效判决;

2、不服检察机关批注逮捕、起诉、免予起诉、不予立案等处理决定;

3、不服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等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劳动教养等处理决定等;

4、举报和控告公、检、法、司等部门人员贪污、贿赂、枉法裁判、侵犯人权等问题。

一、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固然有社会转型期矛盾增多以及法律法规不完善等诸多方面的原因,但较为突出的原因主要反映在两个方面,即执法环节和信访人本身方面的原因。

(一)执法环节方面的原因

1、一些案件确实存在处理不当的问题

一些司法机关在办案的各个环节存在的办案质量不高,案件处理不当的问题,这方面问题是引起群众涉法涉诉信访的一个重要原因。

2、少数地方司法机关不能正视和纠正自身办案错误,责任追究不落实 少数地方司法机关不能正视自身办案错误,不肯承认错误,将错就错,或者拖延办案,不能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赔偿,因此导致当事人的信访。也有一些案件虽然纠正了,但当事人对没有追究相关办案人员的责任不满,长期信访告状。

3、没有真正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大多发生在基层,主要由基层来解决。一些基层司法机关存在官僚主义作风,有的不关心群众疾苦,对来访群众态度冷漠甚至置之不理;有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作深入调查,敷衍应付,不解决实际问题;有的虽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但不认真落实和做好善后工作,问题未得到真正的解决。致使一些信访人越级甚至进京信访,导致信访不断升级,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

(二)信访人方面的原因

1、公民的法律观念增强

党的十五大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推行,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作用以及调节的范围日趋扩大,公民的法制观念和维权意识不断增强。但是,司法的权威不足,部分媒体对于司法腐败大肆渲染,以及一些群众确实通过信访解决问题的示范效应,再加上中国自古以来人治传统的影响,因此,一些群众在自认为法律程序解决不了问题的时候,就会信“访”不信“法”,选择信访的途径。

2、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以及对事实的认识偏差

信访群众因为对法律和事实的认识偏差或错误,是引起涉法涉诉信访的一个主要原因。有些信访人仅凭自己的主观想象,不能客观、正确地对待案件事实,对待司法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有些信访人法律知识贫乏,加之受一些传统观念的影响,以及信访老户的煽动,无论你怎样做工作,只是片面地认为自己有理,不相信司法机关依法做出的正确处理。

3、信访人心理偏执无理要求

有些信访人并非对司法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是试图通过信访得到补偿,以解决个人和家庭的经济问题。有些信访人思想固执,站在自身利益上考虑问题,提出超越法律和规定的过高的无理的要求,拒不接受司法机关的处理。司法机关虽然就这类案件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付出了极大的诚意和努力,但仍不能使信访人息诉罢访

二、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对策建议

为解决信访突出的问题,以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切实提高办案质量,加强源头治理

1、提高司法机关各办案环节的办案质量

提高司法机关各办案环节的办案质量,是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根本途径,公、检、法、司在办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办案,不留瑕疵。要切实建立起案件质量考评体系、责任倒查和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和提高办案质量,从源头上减少涉法涉诉信访的发生。

2、加强基层司法机关的基础工作

2 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多发生在基层,基层是源头,也是处理信访问题的前沿和第一道关口,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主要靠基层。因此,要切实落实处理信访问题首办责任制度,严把初次信访关,力争把问题解决在初信、初访阶段。这点应作为下步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点环节,下大力去抓好。事实表明,只要思想重视、工作扎实、处理得当,大部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可以在基层得到有效解决和妥善处理的。

(二)依法、妥善接待和处理群众来访

1、做好对信访人的案情反馈和法律解释工作

信访人员对于事实和法律的误解,是引起信访的一个主要原因,因此,司法机关应当做好对信访人的案情反馈和法律解释工作,加强法制宣传。加强与信访人的沟通,及时向信访人反馈案件的处理情况,注意听取来访人的意见,并耐心做好对信访人就案件处理部分异议的解释工作。要利用各种机会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耐心地解释作出处理结论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从具体的个案中理解法律规定。

2、要坚持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处理信访案件

对于信访案件,特别是信访人另有所图的案件,一定要严格依法律、按政策、按程序处理。不能为了应付领导和上级,屈于群众信访的压力,而违背事实和法律,纠正本来正确的案件;也不能以花钱买平安、买稳定的方法处理;既不能有错不改,有错不纠,又不能违背事实和法律,乱开口子。应该严格依照事实和法律处理信访案件,该纠正的予以纠正,该维持的予以维持;该赔偿的予以赔偿的,不该赔偿或补偿的不能花钱买平安。

3、加大对无理缠访的处理,建立有效的处理机制

无理信访、缠访、闹访的人数虽少,但是影响很大。因此,必须加大对无理访的处理,解决对无理访的处理手软和缺乏措施的问题。一方面,建立和推广公开听证、公开答询、案件终结制等制度,对重大、疑难案件,特别是来访人无理取闹、缠访的案件,通过公开听证、公开答询的办法,达到息诉罢访的目的。另一方面,对在信访过程中冲击国家机关,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秩序和聚众扰乱社会

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化范文第5篇

一、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特点

(一)过程长期化。很多案件历时几年甚至十几年,上访者仍不断赴省进京上访。从宏观上看,涉法上访问题将在一定时期内长期存在,需建立涉法案件排查化解长效机制;从微观上看,一些涉法问题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短期内难以解决,当事人也需要一个过程来接受。

(二)化解复杂化。涉法上访成因复杂,涉及部门行业多,牵扯人数多,跨度大,主体成分复杂,当事人诉求不尽相同,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增加了实际操作难度,延长了解决过程。另一方面,涉法问题的表现形式不仅有上访、诉讼形式,缠访、闹访行为也逐渐增多。

(三)诉求利益化。从**县受理的22起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看,最终诉求集中于个人物质利益主张的矛盾纠纷共20起,占到总数的90%以上。

二、涉法上访问题形成原因

(一)执行难成为涉法上访的重要因素。

1、一些被执行人生活条件差,家境贫寒,无力依法进行赔偿,导致对方当事人因合法利益得不到解决而上访。

2、个别被执行人故意躲避执行,长期不在居所,致使法院执行工作人员因找不到执行主体而无法按正常程序开展工作,引发对方当事人不满,进行上访。

3、因工程导致的涉法涉诉案件,由于当事人双方各处异地,时间和地域跨度大,本地法院无力执行,导致获取利益一方因无法得到赔偿而重复上访。如:科蒙乡胡某某案,就是因工受伤,法院判决工地承包人对其进行医疗赔偿,由于医疗费用未全部付清,加之胡某某身体越来越差,所以其多次到县委各部门上访,要求重新审理此案,因工地承包人不是本地户籍,所以该县建议其到工地承包人所在地起诉,以尽早解决此问题。

(二)涉法案件当事人不服判决继而接连上访。

1、少数政法干部服务意识、公仆意识欠缺,对群众反映问题敷衍赛责,加之综合素质偏低,案件办理程序和细节不严谨,矛盾纠纷调解不力、执法过程有失公准,导致当事人对案件调解、审理、判决不服,引发上访。

2、因各种经济利益调整,很多案件当事人法律知识贫乏,不能正视和接受矛盾凸现时期的现实利益关系,没有认识到法理与情理之间的根本差别,对一审、二审甚至终审判决始终不服,一再上诉,还有些当事人在接到法院判决生效后,不按法定程序申请执行,而是直接到党政机关上访,指责司法部门不作为。

(三)个别群众法制观念增强,但思想认识存在偏差。由于个别涉法涉诉案件受到涉案主体、司法程序等影响,法律程序虽已走完,但当事人利益诉求未完全得到解决,使案件长期无果。很多群众开始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个人利益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就开始上访。并且都想借当前国家举办重要盛事之际,通过不断越级上访,引起各级领导重视,较快的解决问题,岂不知使能够用法律程序解决的矛盾却演化成影响稳定的问题。如:胡吉尔台乡朱某某与徐某某砖厂纠纷案,朱某某因对**法院执行回转自治区高院指令不服,多次到州信访局、自治区信访处、自治区人大、自治区高院上访无果情况下,进京上访。近期还到外国驻京大使馆上访,严重扰乱了各级党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现已被带回,并对其追究了法律责任。

(四)涉法上访初访办结率不高,导致重复上访。由于基层乡镇涉法信访力量薄弱,大多数干部是非法律专业,在上访人员初次来访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的重视程度不够、宣传教育不力、解释工作不细,加之个别领导干部对一些问题久拖不办、敷衍搪塞、置若罔闻,很多正当要求不能通过正常渠道合理解决,使群众失去了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的信心。个别领导干部为避免麻烦,一再压制矛盾问题,孰不知问题越积越严重,使一些看起来微不足道却往往影响着一个家庭的问题“石沉大海”,最终引发上访者越级、重复上访。

(五)无理缠访闹访案件依然存在。由于针对违反《信访条例》的相关法律法规处置机制不健全,个别涉法案件当事人为追求个人私欲,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态度,不惜以被法律制裁为代价,捏造事实,不听工作人员劝阻,有理上访、无理也上访,多次越级缠访、闹访,认为只要取闹,就能够给领导施压,解决不正当利益。如:**镇吕某某一案,就是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诬告抚养她孩子的陈某某绑架罪,同时还连续到自治州、自治区和北京上访,2007年**县共进京上访3人14次,仅吕某某就上访12次,不仅严重扰乱了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秩序,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最终依照相关法律对其进行了严惩。

三、对策与建议

(一)正确看待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反映的都是基本民意,政法干部要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看待群众反映的问题,切实从热情的接访态度、耐心的政策讲解、用心的案前调解、正确的思想疏通、真诚的解决办理等方面为群众答疑释惑。群众上访,一方面说明我们的工作没做好,另一方面反映了群众对党和政府以及政法机关的信任。因此,对待群众涉法上访问题,不论诱因如何,情况怎样,结果好坏,我们都应形成以下三点共识:其一,群众涉法上访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只能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办法解决;其二,群众涉法上访,当地党委、政府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负主要责任;其三,预防群众涉法上访的重点在干部,而不在群众。要将重点放在改进干部的工作上,有的放矢的解决问题。有了正确清醒的认识,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工作才会积极,措施才会恰当,办法才会稳妥,效果才会明显。

(二)增强政法委涉法信访案件督办职能。根据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8月5日作出的:“信访工作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工作,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性工作。”的重要指示,说明中央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狠抓基础性工作入手,给了信访工作职能明确定位,对信访工作提出了很高要求,给予了很大希望。涉法信访工作作为信访工作的一部分,应充分发挥基础性工作职能。党委应进一步强化政法委督办职能,抓好协调转办、限时督办等案件办理环节,在联席会议中制定领导包案、当地稳控、及时转办、限时办结、督促考核等相关配套机制,切实以良好的机制管理来解决问题。使政法各部门从限于转送交办、走程序的胡同走出来,主动调查了解、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事要解决”不能只停留在口头和文件上,要以限期督查督办为抓手,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加强政法队伍建设,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要通过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明、公正执法。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和《人民警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严格条件,实现政法干警“四化”。要畅通警员进出渠道,吸收高素质人才,调整淘汰不合格人员,保持队伍的活力。对政法队伍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从人民群众最需要的地方做起,从人民群众最不满意的地方改起。要着力解决极少数地方存在的司法不公正问题。政法干警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坚持公正执法、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政法各部门要对近年来办理的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有错必纠。解决工作效率低下、质量不高的问题。对存在的作风拖拉现象要认真对待,大力倡导求真务实的作风,动真格重点治理少数存在的“冷、横、硬、拖、推”的问题,培养雷厉风行的作风。解决少数干警自身形象不好的问题。要严格执行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公安部“五条禁令”,切实预防和遏制政法队伍中容易出现的“常见病”和“多发病”。要对群众举报耍特权、故意刁难欺压群众、打人骂人、刑讯逼供、滥用警械和强制措施的问题进行清理,决不能护短。要强化宗旨意识,真正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接受人民监督,努力提高政法队伍的社会公信度,树立自身良好形象。要按照上级要求,强化监督查处职能。建立健全作风建设督查制、分项检查制和责任倒查制,深化警务、检务、审判、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保公平。只有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统一,执行形式和执行目的统一,才能确保办案质量,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涉法上访问题。

(四)建立健全涉法上访问题处理机制,正确引导群众逐级上访。缠访闹访问提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和社会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因此,根据近几年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经验,逐步建立健全涉法上访处理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势在必行,要通过实践总结,不断建立和完善“有理访的纠正机制,无理访的终结机制,违法访的惩处机制,错案责任倒查机制,疑难案件听证机制”等五项涉法问题处理机制。对群众无原则、无相关法律依据上访的不能迁就,小的行为应加以教育和制止,对不听劝告、仍然无理取闹、缠访缠诉的,要依法按照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和刑事处罚,以及时、准确解决涉法上访案件。同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负责的原则,正确引导信访人逐级上访。乡镇作为第一级处理机关,应充分发挥相关领导和司法所作用,做好对群众的法律法规、信访条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要积极为群众提供法律服务,确保群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并出具介绍信,介绍其到县一级反映问题,县一级接到下级介绍来的上访群众,要认真对待,根据所提的诉求,属于受理范围的予以处理答复,不属于本级职权范围内的进行说明并出具介绍信,介绍到有权处理的上一级处理,这样既维护了信访秩序,又避免了越级上访和重复多头上访。

(五)正确处理好初次涉法上访问题。民意如水,宜疏不宜堵。对待群众涉法上访问题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特别是接待初次上访群众,要讲究方法和策略,切实做到思想上不掉以轻心,态度上要慎之又慎,工作上要注重实效,尽量在感情融通和心理贴近的基础上,不失时机地把引导和转化工作贯通到具体的做法中去,以热情的工作态度,对待群众上访,消除思想上的对立情绪,留下做工作的余地;同时要及时掌握上访群众心理,不能讽刺、挖苦、责怪,以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做好说服解释工作,从感情上拉近与群众的距离,针对具体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积极寻找突破口和落脚点,全力做好转化和调解工作。实践证明,只要我们正确对待群众初次涉法上访问题,积极解决实际问题,就会理顺群众情绪,化解矛盾,促进一方稳定。

(六)充分发挥大调解作用。按照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的公信力、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明显提高,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明显下降的目标,以乡(镇)司法所为主导,积极整合公检法司、信访、工青妇等部门资源,建立相互衔接、多方配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为群众宣传法律法规,积极引导村民及辖区各类社会主体学法、守法、用法,自觉遵守乡规民约、自治章程、管理规则,强化行政调解力度,本着“解决矛盾纠纷,维护一方平安”的目标,及时化解邻里矛盾冲突及其他具有暴力色彩的纷争,依据职权进行矛盾纠纷的调解处理,组织巡回法庭,定期(每乡每月一次)或不定期(根据乡(镇)场要求及时安排)入农牧区就地开庭办案、召开听证会,积极做好庭前调解、案前调解工作,把乡(镇)场司法所、派出所作为法院巡回法庭办案点,协助巡回法庭做好调解、执行等工作。切实通过全方位力量把各类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把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第一道防线”,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氛围。

(七)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开展司法救助活动是当前有利化解疑难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有效方式,通过财政拨款或社会捐助建立的执行救助资金,可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生活严重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垫付执行款,从而解决燃眉之急,化解矛盾纠纷。救助对象一般为县政法部门办理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中确需救助的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要将涉法涉诉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合理性、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作为司法救助的重点。按照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司法救助专项资金进行发放,同时由县人大、县委政法委、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对司法资金的运作进行监督检查。司法救助工作应遵循以下五项原则:一是专款专用原则,资金只能用于县级政法部门实施的专项司法救助;二是管用分离原则,资金由县委政法委和县财政局共同管理,县级政法部门使用,必要时,县委政法委也可作为特殊救助主体实施司法救助;三是小额救助原则,司法救助一般不超过2万元,特殊情况需放宽的应从严审批;四是及时救助原则,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司法救助;五是一次性救助原则,对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不重复救助。

涉法涉诉信访信息化范文第6篇

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试谈涉法涉诉信访件的类型、成因及对策

临安市信访局 高学军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各种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渐显露,并通过信访渠道汇集,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越来越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和焦点。据临安市信访局的初步统计,近三年来到信访部门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件在信访总量中所占的比例逐年增加,2007年占16.2%,2008年占16.3%,2009年占17.1%。针对这一实际,临安市信访局大胆探索新形势下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工作新机制, 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依法维护群众合理诉求, 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一、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基本类型

根据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的规定,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指依法属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处理的信访案件。结合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和本地信访工作实际,就目前到信访部门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简单分类。

1、按受理渠道分,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一是已经提出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主要包括对刑事、民事、行政裁决不服,对执行不满等而上访的,以一般民事纠纷和执行问题的信访案件居

1 多,有部分已经提出诉讼、仲裁(包括劳动仲裁、山林承包纠纷仲裁等)及行政复议的,担心结论可能对自己不利而到信访部门上访反映,借此对相关部门施加压力以达到信访人的个人目的,也有的是对已经出具的裁决不服而到信访部门上访反映,以寻求解决或希望能得到司法救助等。

二是应当由公安、检察等机关调查处理的及应当进入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信访事项。一般来说,公安机关受理的信访主要有检举类、告警类、申诉类、求决类等。检举类信访为要求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其中以反映“黄、赌、毒”及涉黑犯罪等治安、刑事问题为多,举报村级财务、民间借贷(特别是涉嫌非法集资及诈骗)的信访问题近年也有上升趋势;告警类主要是反映民警办案不公、态度差、生活作风等问题;申诉类主要是对伤势鉴定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等;求决类主要是交通事故或其他人身损害赔偿问题,由于调解不成或肇事者无力赔偿,通过诉讼需要复杂程序、较长时间且有一定风险,因此通过信访要求解决,还有户籍管理等方面的问题。由检察机关受理的信访案件,主要有控告申诉类、举报类和刑事赔偿类。控告申诉类是对法院民事行政诉讼裁决和公安机关处罚、处理决定不服,要求检察机关提出抗诉或监督的申诉;举报类以揭发举报村干部经济问题、村级财务问题和选举不公等问题居多,也包括检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

三是应当通过诉讼解决的民事纠纷、行政诉讼案件或自诉的刑事案件。普通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债权债务纠纷、医患纠纷、邻里纠纷及一般治安事件中的赔偿问题等;行政诉讼

2 案件主要指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不服而需要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案件;自诉的刑事案件主要指诽谤、侮辱、轻伤自诉案件(已经造成轻伤以上伤害但未产生严重后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等刑事案件。

四是应当通过仲裁的纠纷。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等,一般此类争议或纠纷都有相应的仲裁委员会受理。

2、按内容分,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是执行问题。此类信访问题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量的27%,主要指案件虽然已经作出判决,但就赔偿款、债权等一直未执行或未执行到位。产生原因也是多方面的,既有被执行人的原因,如被执行人确实无条件履行,被执行人死拖硬抗、暴力抗法,被执行人逃逸或提前转移财产等;也有执行法官的原因,如执法力度不大,未能主动查获隐匿财产等;也有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如碍于情面,不主动获取、报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等。

二是人身损害或工伤赔偿问题。此类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23%左右,主要包括工伤赔偿、雇佣劳务关系中的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中的人身损害、打架等其他刑事案件中的人身损害、食物中毒造成的人身损害及医疗事故中造成的人身损害等。

三是各类纠纷和争议。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20%左右,主要包括劳动争议,如劳动合同纠纷、工程款结算纠纷、加班费和养老保险纠纷等;承包纠纷,如权属确认纠纷、山

3 林或土地承包纠纷、山界地界纠纷等;邻里纠纷,如采光权通风权纠纷、道路纠纷等;家庭纠纷,如婚姻感情纠纷、赡养和抚养纠纷;村民自治产生的纠纷,如村民待遇问题、土地征用款分配问题等。

四是不服判决的。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12%左右,包括不服本级法院判决又未及时上诉的,导致延误了上诉时效的案件,有的甚至是过了相当一段时间后才提出不服而向信访部门反映的;向上级法院上诉后,不服终审判决而上访的;已经通过再审程序而终结的案件,不服后再来上访的。

五是刑事案件。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10%左右,主要有交通肇事案件,受害方不愿意起诉而通过信访要求赔偿的;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故意伤害或杀人,受害方要求赔偿的案件;滥伐森林等。

六是其他。约占涉法涉诉信访总数的8%左右,包括法院立案受理问题,如法院该立而未立的案件、法院依法不予立案而信访人坚持要求立案的案件等;对行政行为不服的问题,如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为;揭发举报贪污、受贿,应该由纪检监察、检察院(反贪局)等受理的问题等。

二、产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原因

涉法涉诉信访的产生,成因复杂,既有信访人自身原因,也有司法方面的问题,更有其他深层次因素。

1、唯官唯上,信“访”不信法

这是信访人自身方面的原因,也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主观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信访人法律意识增强,但法律知识不足。有些信访

4 人受“官就是法”、“法就是官”等封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人制”思想的影响,存在信上不信下,信官不信法的观念,认为政府是全能的,可以包办一切,导致在信访活动中存在“青天情结”和“唯官唯上”的心理,经常出现“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和“要想有出路,必须上马路”的不良信访现象,想通过找上级领导,让其向行政执法和司法机关进行干预来实现自己的愿望。

二是信访人不能正确认识法与情理之间的冲突。有些案件从情理上来看存在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法的角度来审视,往往缺乏相关证据,或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依据,得不到支持。还有一些案件,因查明的事实与案发当时的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当事人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只能依照证据证明的法律事实做出裁判。一方当事人因得不到期待的结果,又不能正确认识和对待裁判结果而导致上访不止。

三是信访人存在以自我为中心的扭曲心态。他们认为自己的要求都是合情合理的,自己所做的事情都是对的,经常无端猜疑案件承办人与另一方当事人有密切关系,案件尚在处理过程中,就不断上访。对处理结果不服,也不走正常的法律程序,却到处上访。他们认为,上、下级机关的执法人员“官官相护”,走法律程序也不会有好结果,不如通过上访引起领导重视,给予关注。还有相当一部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已经通过行政复议、民事或行政诉讼等手段,走完一审、二审、重审、再审等,穷尽了法律手段和程序,但当事人仍对相关处理意见不满意或不服法院判决、不认罪服法,抱着

5 个人的目的,长期向各级政府上访。

四是信访动机不纯。有相当一部分信访人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由,不尊重客观事实,不以事实为依据,不以法律为准绳,任意妄为,为了个人利益,故意提出一些过高、不合理甚至无理要求,对处理结果一旦未满足就越级上访,长期缠访、闹访。

五是信访成本低,解决问题快。信访人由于经济能力有限,尤其是广大农村,群众生活水平低,经济条件差,对一些涉法案件,通过司法途径,难以支付诉讼费和昂贵的律师费。况且司法途径,程序性强、时间长。而在处理某些具体问题上,有时信访途径又比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快、成本低,使得部分当事人误认为找“大盖帽”,不如找“乌纱帽”,频频上访,甚至组织集体访、越级访,试图迫使党委、政府介入涉法案件。

2、执法不公,监督制约不力

这是司法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客观原因。

一是执法不公。个别执法办案人员政治思想素质不高,原则性不强,在个案处理中办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案件久拖不决、久侦未破,错案长期得不到纠正以及执行难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使得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是办案有误。个别执法办案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原始证据采集不及时或不全,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明,审理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处理判决有误,执行不及时,造成执法过错或过失以及案件有瑕疵等。

6 三是有错不纠。个别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明知案件处理不当、有误,却不采取正确有效的补救措施进行纠正,严格依法办案,而是蒙骗搪塞群众。更有甚者,个别执法办案机关为了树立执法权威,以法压人,以权压人,干脆一错再错,一错到底,对涉法涉诉信访群众进行打击报复。

四是监督不力。内部监督流于形式,一些监察、检察机关对执法司法的公正性监督作用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外部监督过于宽泛,对司法程序监督往往留停于宏观层面上的指导,新闻监督又缺乏法律规范,等等。内外监督不力,影响到司法公正的程序,事实认定不清、责任划分不明、案审程序不合法、适用法律不当、处理裁判有误等执法不严、不公的问题时有发生,司法机关的公信力受到影响,信访人心理失衡,自然会引发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3、职能交错,管理机制滞后

这是政府管理层面的原因,目前我国部门繁多、机构庞杂、职能交叉重叠,管理机制相对滞后,这也是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

一是因横向不协调,造成一信多投、多访现象普遍存在。以群众对民事案件裁决不服为例,由于长期受部门工作的影响,政法系统并没有将信访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存在信访、司法“两张皮”的现象,案件承办人认为案审结束便履职到位,如果当事人不服应该通过法定途径由上级业务部门处理;而作为隶属于行政机关的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的信访案件并没有处理的权限和职能,政法部门不愿管,信访部门管不了,必然造成上访升级,民怨加深。

7 二是因纵向不沟通,导致缠访、越级上访不断。在具体涉法涉诉信访案的办理中,尤其在伤情鉴定和案件定性等问题上,部分责任单位与上级业务部门之间缺乏沟通,信访人多头信访,接待受理部门答复口径不一,存在多头批示现象,给信访人过多希望,而给问题的解决带来更大难度,导致上访不止。

三是信访部门受理权限不明。国务院《信访条例》已经明确规定,隶属于各级政府的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予受理,但各级信访部门还存在受理、交办原本就不应该受理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致使下级信访部门无法着手处理而使信访件久拖不决,从而使信访人上访不断。

四是对无理缠访、闹访者处臵不力。上访者摸着了政府害怕上访的心理,助长了他们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念头。一方面,各级公安机关抱着“慎用警力”的心态,实质是不用警力,对那些围堵政府机关、严重扰乱办公秩序、穿状衣告地状、以服毒自焚等威胁政府、将生活不能自理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滞留接待场所等行为不及时进行依法打击或处臵,助长了无理上访的不良风气;另一方面,有些地方政府一味地讲求“和谐”,做出无原则地让步,抱着“化钱买平安”的心态处理问题,往往让无理上访、缠访、闹访者得益,反而越化钱越不平安,导致在社会上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怪圈,使当事人寄于上访的希望远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方式。

三、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主要对策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意思是说治理国

8 家必须把行善政与行法令结合起来,两者不可偏废。如果说信访制度是“善政”,那信访必须与司法相结合,才能促进社会和谐。临安市信访局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中央政法委《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的规定,针对目前到信访部门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现状,推行了“三项”工作机制,有效地促进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依法解决。

1、落实分流受理机制,规范信访程序

临安市信访局根据市委组织部的统一部署,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每年从各部门抽调人员从事来访接待工作,其中法院、公安为必抽单位,人员一般都安排具有信访工作经验的中层干部,每半年或一年轮换一次。根据这一实际情况,临安市信访局推出了“分流受理”机制,在人民来访接待中心专设“涉法涉诉”信访受理窗口,由法院、公安的抽调人员具体负责,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分流受理。

一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或程序终结的案件。该类信访问题主要包括已经提起诉讼、仲裁及行政复议的案件,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已经作出裁决,进入执行程序的;对裁决不服,有的已经上诉,有的甚至通过二审、重审、再审等程序,仍不服处理的案件。此类信访事项直接由“涉法涉诉信访受理窗口”直接接待,并直接向法院反馈,信访局不予受理,也不登记,只在来访事项中备案待查。对案情复杂、处理难度大的案件,信访部门可向法院建议,由法院向政法委提出申请,请政法委牵头协调或召开听证。如於潜镇自由村詹某及其亲属多次越级上访,反映临安森林警察大队於潜中队以涉嫌滥伐林木罪对其刑拘,并扣押15万元赃款,现已经由

9 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但因詹某患精神病而中止审理,其多次提出要求撤案并返还预交款。人民来访接待中心接待后向其出具了不予受理告知单,同时,由法院抽调人员及时向法院联系,将所有材料转交政法委,并建议政法委牵头,召集公安局、检察院及法院对该案件进行研究,依法处理。

二是已经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故意伤害或杀人案、非法集资或诈骗案件、滥伐森林案、交通肇事案以及揭发举报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案件,该类案件因正处于调查取证阶段,尚未定性,依法应当由公安或检察机关独立办案,行政部门不得干预,因此信访局也明确不予受理,而是由“涉法涉诉信访受理窗口”接待后向相关部门反馈,同时告知信访人应该向相应部门反映。如汪某以某节能灯厂将要在美国上市为由,从多处筹资800余万元后逃逸,受害人到信访局上访反映,信访局明确告知必须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立案侦察,依法处理。

三是应当通过行政复议的信访事项。对于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依法向当地政府或上级行政部门提出复议,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一方面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法履行职责,信访部门无权干涉,另一方面,行政复议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果信访部门受理协调,很容易延误时效,致使行政行为产生法律效力后,增加问题处理难度。

四是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的信访事项。该类信访事项主要包括各类民事纠纷、工伤赔偿、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按法律规定应当通过诉讼等法定途径解

10 决,但尚未进入程序的信访事项。信访局对该类信访事项可以受理,并交办、转送到各乡镇街道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处理。

对不同类型的涉法涉诉问题分流受理,进一步规范信访工作程序。

2、落实分类协调机制,明确责任主体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分类受理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责任主体,实行分类协调。

一是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或应当由公安、检察机关立案处理的案件。包括不服裁决需要上诉申诉的案件、执行不到位、工作人员执法不公等,此类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应该为各级法院、公安局和检察院,同级人大常委会负有监督职责,政法委承担牵头协调重大疑难复杂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职责,根据案件需要可召集相关部门协调、组织听证等。如太湖源镇钟某,多年前因经济案件不服法院判决,经二审、重审、再审等程序,后省高院认定该案件在执行方面存在瑕疵,其以此为由上访不断,因要求过高而一直没有解决。目前,临安市政法委召集相关单位和人员,组织召开听证。

二是应当申请行政复议的信访事项。行政复议的责任主体一般是当地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主要由法制办负责行政复议的具体工作。如对临安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临安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杭州市公安局提出。信访部门不予受理,也不应组织协调。

三是一般应当通过诉讼和仲裁解决、但尚未进入司法程

11 序的信访事项。如邻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林权纠纷、人身损害赔偿、工伤等,此类信访问题信访局可以受理,并区分不同情况,通过调解妥善处理。

一方面,“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作为信访工作的一项基本职能,信访局可以召集相关部门共同接待,并组织联合调解。联合调解一般由信访局牵头组织,请法院或律师、当地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矛盾纠纷进行会诊,并提出相应对策,同时召集当事人双方,以自愿为基本原则,做好双方工作,妥善化解纠纷,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引导信访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安徽民工赫某,在临安某装饰公司做油漆工,因工作不慎摔伤,经医院救治,但还存在较严重的后遗症,其妻子到市政府上访,要求妥善处理。信访局邀请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前来共同接待,并告诉信访人基本的解决途径,在信访人同意协商处理的基础上,由信访局出面,召集装饰公司负责人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装饰公司在全额支付医疗等相关费用后,再一次性补偿16.8万元,本应通过诉讼解决的信访事项得以妥善化解。

另一方面,信访部门也可以对此类信访问题以转送、交办等方式交由当地政府协调处理,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召集当事人进行调解,力争通过调解予以妥善处理。同时信访局在交办时明确告知各乡镇街道,如果此类信访问题不能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告知信访人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而不能要求信访人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查,因为应当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问题,复查复核部门不予受理。

3、落实归口终结机制,促进“案结事了”

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终极目标是既要“案结”,又要“事了”,但在实际工作中,此两者往往不能很好地统一起来,司法机关往往只注重“案结”,而忽视与该案相关的纠结在一起的许多矛盾,致使部分案件虽然从程序上看已经终结,但当事人却上访不断;行政机关(特别是信访部门)往往只注重“事了”,对任何事情都希望“一揽子”解决,但当事人却往往把无理的和合理的、正常的和过高的要求混杂在一起,混淆是非、颠倒黑白,致使简单问题复杂化,使一些问题久拖不决,助长了一些动机不纯的信访人通过越级访、非正常上访给政府施压的不正之风,影响社会稳定。

信访事项必须有一个终结程序,对于普通信访事项,我们行政机关可以通过书面答复、复查、复核三级进行终结,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因本身不属于信访部门受理的范围,因此无法通过“三级终结”来对此类信访问题进行终结。根据涉法涉诉分类协调的原则,我们提出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的三个终结办法。

一是人民调解终结。一般民事纠纷、工伤赔偿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等,各乡镇街道都可以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处理,向信访部门反映的此类信访问题,信访部门也可以通过转送、交办等形式交由当地政府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如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该信访事项终结,如不能达成协议的,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如市自来水公司在泥山湾路铺设自来水管道,整条道路封闭施工,一贵州民工田某绕近道从该工地穿过,不小心摔倒在土坑中,第三天才到

13 医院检查了现锁骨骨折,其要求自来水公司赔偿。经锦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自来水公司从人道主义考虑,一次性补偿2700元。该信访事项终结。

二是综合调解终结。综合调解是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于一体的调解机制,一般由信访局牵头,召集相关部门,并邀请律师参与共同对产生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综合调解以人民调解为基本平台,各职能部门参与的行政调解为主要手段,律师参与的司法调解为纠纷调处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通过多管齐下,有效地促进矛盾纠纷的化解。如横路乡武村村民叶某雇佣太阳镇沈某为其挖房屋后的排水沟,沈某在后山挖土作业时引发山体滑坡,导致叶某房屋倒塌,叶妻被埋当场死亡,邻居申屠某家房屋严重受损,申屠某就将沈某的挖土机强行扣留。对此,三方均来上访,沈某认为申屠某强行扣留挖土机是违法行为,给他造成损失,要求马上归还挖土机,并进行赔偿;申屠某认为其房屋无辜受损,也要求赔偿;叶某反映房屋被毁、妻子遇难、财产被埋,现无处居住,要求解决。横路乡通过调解,大部分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只有沈某与申屠某的赔偿因双方差距较大,迟迟不能达成协议。信访局针对该问题的焦点,召集国土、安监、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等,到横路乡政府召开协调会,通过多方协调,沈某一次性赔偿申屠某经济损失11万元,横路乡考虑到申屠某房屋需要重新选址建造,再补偿6万元,双方签订人民调解协议,该信访事项终结。

三是司法程序终结。司法救济是公民维权的最后一道屏

14 障,与调解不同,它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我们不支持任何矛盾纠纷都通过诉讼解决,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选择,但调解的基础是双方自愿,如果双方始终不能调解的,司法途径才是唯一的、也是最后的选择。任何矛盾纠纷,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就必须遵循司法规则、维护司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一般来说,信访渠道只能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纠纷,而信访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但目前有很多信访案件,是由于诉讼没有令当事人满意,未达到预期的目的,再反过来向信访部门反映,以求解决,这是一种秩序的颠倒。司法终结程序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能通过行政复议,也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劳动争议类的纠纷,劳动仲裁是必经程序,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诉讼后对判决或裁决不服的,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或申请重审、再审等,也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申请抗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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